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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 105-05-06 17:34

各位律師 您們好 我老公的狀況

因販賣被判13年 已服刑10年多 假釋還有兩年多 假釋期滿前三個月 陸續被攔檢 採尿 驗出毒品反應 共3次

觀護人那邊 我老公都有去報到 並告知 10幾天前假釋期結束 期滿

昨天突然 臨檢 被告通緝 開庭通緝 地檢偵字的 應該是第一次驗到的那條

原以為 隔天開完庭就可以回來 不然就是交保 但 我打電話去詢問時

法警室跟我說 他要執行觀察勒戒 我想請問

1 他這樣會被撤銷假釋嗎?(沒有收到過任何有關撤銷的單子)

2 他這樣會有很大可能送戒治嗎?

3 會不會就這樣 勒戒 然後接著服殘刑?

4 請問這期間 所有驗尿的 都會被勒戒吸收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6 19:46

您好,

 

1、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假釋才會被撤銷,是以您老公應不會被撤銷假釋

 

2、已經勒戒處分,就不會有戒癮治療了,既檢察官處以勒戒處分,應是將3次驗尿之結果併與處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秦某人 105-05-06 05:24
在3月底騎機車被查出有二級毒品0.7那 跟吸食器 我是初犯 若已經沒在使用 驗尿驗不到 那請問我能用罰金的嗎 跟他給我開第35條第一項第二款 可是我是騎機車阿 我也不是邊騎邊用阿 那這該怎辦 請幫忙一下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6 10:0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若您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為由裁罰,的確是沒有理由的,因為您只是單純攜帶毒品,而不是在吸食後駕駛機車,則您依同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也就是申訴),受到裁決所有不服的話,可以依第87條規定,在30日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 但更須注意的地方是,您持有二級毒品另外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請注意若是意圖販賣而持有則是涉犯第5條第2項,刑責更重),這部分之後應會有偵查機關進行偵辦,但若您打算自白認罪,有機會向檢察爭取緩起訴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法律研究者 105-05-06 18:51

大大您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若有用對方式

             是還有爭取以罰金處理的空間存在

             但一定要在時限內立即處理才行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Emily 105-05-05 22:31

您們好,如果立工作守則可以預防雇主與勞工的糾紛嗎?如果真的發生事情了,工作守則可以保障雇主權益嗎?下面是我立的工作守則:
(1)不得在嚴禁菸火區吸菸或引火(2)為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性,工作時間絕      對嚴禁喝酒,經發現予以解雇(3)不得自為或煽惑他人為非法之罷工或怠工(4)不得吸食毒品或其他違法之行為以上規定已閱覽並了解後,請在以下簽名處簽名蓋章。謝謝合作!


簽名(蓋章)處:

明烈工業專用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5-05 23:59

你好,

1、依照勞基法規定,為促進資方、勞方間僱傭關係之順暢運作,資方於一定限制內,是可以訂立合理的工作規則,以達管理及工作效率極大化之目的,倘勞方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且資方除解雇以外手段,再無任何懲戒方式以維護兩造間僱傭關係之繼續運作,則資方可以此為由,作為解雇勞方之合法理由。

2、依你所敘述之工作規則字面意思,應屬合理、未逾越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故,應為可行。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6 09:3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該工作守內容不至於會因為違反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則若經員工閱覽後簽名者(注意須確實由本人閱覽並由本人簽名),即具有拘束勞資雙方的法律上效力,倘若員工事後有違反的話,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直接予以解雇,並且無須給予資譴費。

2. 另外也請注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7款規定,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若未向主管機關核備,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將會遭受裁罰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妞妞 105-05-05 16:40

請問在勒戒逾四個月後收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內容主旨是「毒品危害講席6小時」

因於去年尿液有驗到2﹑ 3級毒品反應,已勒戒完畢

請問毒品講席當天是否需要驗尿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8 16: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講習是針對3級毒品的部份,不會有檢驗程序。

2、不過通常勒戒之後還會有保護管束才是。

柔柔 105-05-05 14:52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如果犯了三個毒品案子都是吸食未到案開庭已被通緝中,被抓日期都不一樣三個案子確定都被判執行勒戒觀察,如果想自動到案處理三個案子會合併執行嗎?還是就先關兩個月呢?

另外如果老婆懷孕工作能力家庭經濟狀況不好需要靠他來維持經濟請問能請求到不用被關每隔一段時間驗尿觀察嗎?

 

希望能回的詳細點 謝謝

請閣下儘速遞送聲請書狀,請求檢察官給予替代療法或是戒癮治療的機會,檢察官就會對你做緩起訴處分,不然,等到傳你開庭時,可能機會就錯失了。若檢察官給你機會做替代療法或是戒癮治療之後,閣下就要到各縣市衛生局(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配合的醫療院所做替代療法或是戒癮治療,並不定期的接受地檢署觀護人的採尿檢查。  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我的密碼:(q6789336)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來辦理此類毒品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5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考慮躲三年,讓裁定勒戒失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5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只會執行一次觀察勒戒,或可考慮躲三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可 105-05-05 00:49
我朋友他未成年犯罪加重強盜,判決緩刑3年,成年後因毒品撤銷緩刑三年, 所以全部加加起來,刑期3年10個月,請問這是算累犯還是初犯? 是要算2/1還是3/2? 現在已經關了1年1個月了
曉旻 105-05-02 11:40

請問我被警方釣魚他問我有甚麼毒品我說搖頭丸11和咖啡包8他就叫我幫他送過去到了現場才知道是警方利用釣魚放式 到案後我也承認有使用過一次

他判我意圖販賣而持有 施用 請問我4/11號被抓到應立即遞緩起訴 戒癮治療狀嗎  被派收押機率高嗎  我是初犯並答應配合警方供出上游這樣機率高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2 11:52

您好,

 

1、就施用之部分,可具狀向檢察官請求能否以戒癮治療代替勒戒

 

2、意圖販賣而持有的部分,不會有被收押的問題,而供出上游必須協助查獲上游賣家並定其罪後才能減刑之適用。

 

建議後續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以求周全保障自身權益,爭取從輕處置之最大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5-05-02 13:40

請問我被警方釣魚他問我有甚麼毒品我說搖頭丸11和咖啡包8他就叫我幫他送過去到了現場才知道是警方利用釣魚放式 到案後我也承認有使用過一次

他判我意圖販賣而持有 施用 請問我4/11號被抓到應立即遞緩起訴 戒癮治療狀嗎  被派收押機率高嗎  我是初犯並答應配合警方供出上游這樣機率高嗎?

您好,以以前擔任過緝毒檢察官的經驗回答實務操作如下:

(一)警方釣魚那次不能算是你又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重點在於警方在把你釣出來之前,他掌握的證據為何?有無通訊監察譯文、有無證人指訴、譯文跟證人之證述是否吻合。

通常警方應該是掌握一定的事證才會約你出來。

(二)如果有卡他罪的情形,除非他罪會不起訴處分,要不然通常不會給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因為如果你的持有(如果沒有被施用吸收的情況下)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販賣起訴了,緩起訴就會被撤銷。以上僅供參酌。

賴id ncc101ds 司法官四十三期,曾任屏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邵勇維律師敬上

勝訴一覽表:

壹、    刑事部分: 

一、辯護案件: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2、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4號:大部分無罪:檢察官起訴三條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勇公幹掉二條無罪,剩一條判五年六月,二審再戰。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撤銷原判決(確定) 有收錢的錢情況下二審打到轉讓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撤銷原判決 (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 上訴 字 第 823號撤銷改判: 
一審八年二個月,二審七年八個月。

7、 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8、 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無罪: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

2、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撤銷發回。

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確定。

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8、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078號兒少性交易案件:被告疑似用BT下載兒少影片,被告否認,並辯稱疑似中毒,IP沒設密碼,檢察官再次搜索後查無實證,為不起訴處分。

(三)  妨害性自主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撤銷原判決(確定),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3、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184號:不起訴處分。當事人認識在酒店上班的女子,交往一段時間後個性不合,想分手,女方告強制性交。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37號,一審判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二審改判無罪。

(五)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改判過失致死。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3、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駁回檢察官上訴。

4、 著作權法: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無罪: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2、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非常上訴成功。 

3、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6號。
上開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確定。

5、 幫助詐欺案件: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無罪:人頭帳戶遭騙案件。

6、 強盜案: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撤銷改判。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7、 違反稅捐稽徵法:

1、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十)恐嚇

1、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9003號
民眾委託知名律師公務員,並偷錄音對話內容告恐嚇,該公務員在勇公協助下化解危難。

(十一)違反森林法: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1077、21078號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在被告家中扣到木頭之情況下,檢察官以不能排除上開木頭曾有合法砍伐之可能,而為不起訴處分。

(十二)竊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十三)過失致死:

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十四)違反水土保持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十五)業務侵占緩刑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 審易 字 第 1239號 
O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履行如附表 
二所示之負擔。 
本件告訴人告訴壹佰多條業務侵占罪,但是小弟先搶先一步自首, 然後佐以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法理,(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是清流營業秘密,不可說,不可說)讓檢察官以接續犯起訴壹條業務侵占罪(接續二年) 
偵查案號: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1381、11382號。 
最後再以說服法官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

(十六)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

二、擔任告代: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42號

以重傷害罪重判被告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一)(二)(三) 

貳、    民事部分 

(一)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選上字第16號 104年度選上字第17號上開案件,駁回對方的上訴,我們是落選頭,遞補上議員職位。

3、 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安股,原告之訴駁回。(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我方靠交互詰問制度,在樁腳死咬候選人賄選之情況下,徹底問垮樁腳證人,故刑事無罪,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民事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駁回)。

(二)  返還借款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2、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3、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4、 一○四年度旗簡字第八四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十五萬元。

(三)  勞工訴訟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四)  婚姻訴訟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2、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家聲字第九十四號裁定
免除小孩扶養義務(爸爸沒養過小孩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請閣下應特別注意目前法院對持有毒品的認定:持有係將毒品據為己有,一般販賣前均有持有行為,故持有後另行販賣,則販賣行為可吸收先前之持有行為,不另論持有之罪,據此,閣下有可能會被認定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本所的ID:(q6789336)儘速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2 17: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二級毒品才有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之機會,若為涉及意圖販賣而持有二級毒品,無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之空間,應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您於未做準備之際,說出對您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您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2 17: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二級毒品才有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之機會,若為涉及意圖販賣而持有二級毒品,無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之空間,應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您於未做準備之際,說出對您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您自己之證據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我想如果不是你聽錯

就是警察在虎弄你

你送了這樣多包

他絕對是辦你販賣未遂或意圖販賣而持有

這是會起訴的

沒有給你緩起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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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may 105-05-02 08:28

由於還在開偵查庭,上一次開庭把服用的藥物送檢

這次收到傳票上面只有一句帶健保卡跟照片

我問書記官,書記官是跟我說藥物檢驗出來了.

檢察官好像是要你就醫院治療(他不小心說太快告訴我這個)

那是不是代表,我拿出庭上證明服用的藥物化驗結果

無法讓檢察官相信未服用毒品

所以,還是必須像檢察官說的就醫院治療?

一般是不是驗出甲基超過500就可以起訴?

一、不一定,不要預設結果是什麼。

二、這類案件,驗出來陽性,有可能是服藥,也可能是施用毒品,有的檢察官會選擇認罪協商[有看過這樣的判決],也就是說檢察官是有可能開庭的時間跟你討論你要不要認罪他給你附條件緩起訴讓你去做戒癮治療。

三、但如果你真的沒有施用毒品幹嘛同意去做戒癮治療。

四、如果你真的沒有施用毒品而你想增加勝算,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畢竟有沒有施用毒品這種事情是不太可能在公開場合的,所以不會有什麼錄影或是證人可以證明你沒有施用。這類案件真的是蠻適合做民間測謊的。檢察官預計不會同意做公家測謊,毒品案件這麼多,如果每個都要求做公家測謊這個測謊單位也消化不掉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2 18: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施用二級毒品有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米米米 105-05-02 00:13

<1>  A請B拿毒品給C, 

C又轉交給D

<2>  A用郵件寄給B, 

B再拿給C

 

請問1跟2   ,  A各自構成幾條轉讓罪呢?

1.  就閣下所述轉讓毒品刑的刑事責任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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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5-05-02 13:51

<1>  A請B拿毒品給C, 

C又轉交給D

<2>  A用郵件寄給B, 

B再拿給C

 

請問1跟2   ,  A各自構成幾條轉讓罪呢?

 

主要看A的毒品是要轉讓給誰,,依所述意旨,A是要轉讓給C,並不知道C要轉讓給D,

若A又另外請郵寄給B拿給C,這樣應該是犯意各別的兩條轉讓罪。應分論併罰。

勝訴一覽表:

壹、    刑事部分: 

一、辯護案件: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2、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4號:大部分無罪:檢察官起訴三條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勇公幹掉二條無罪,剩一條判五年六月,二審再戰。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撤銷原判決(確定) 有收錢的錢情況下二審打到轉讓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撤銷原判決 (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 上訴 字 第 823號撤銷改判: 
一審八年二個月,二審七年八個月。

7、 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8、 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無罪: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

2、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撤銷發回。

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確定。

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8、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078號兒少性交易案件:被告疑似用BT下載兒少影片,被告否認,並辯稱疑似中毒,IP沒設密碼,檢察官再次搜索後查無實證,為不起訴處分。

(三)  妨害性自主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撤銷原判決(確定),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3、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184號:不起訴處分。當事人認識在酒店上班的女子,交往一段時間後個性不合,想分手,女方告強制性交。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37號,一審判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二審改判無罪。

(五)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改判過失致死。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3、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駁回檢察官上訴。

4、 著作權法: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無罪: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2、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非常上訴成功。 

3、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6號。
上開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確定。

5、 幫助詐欺案件: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無罪:人頭帳戶遭騙案件。

6、 強盜案: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撤銷改判。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7、 違反稅捐稽徵法:

1、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十)恐嚇

1、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9003號
民眾委託知名律師公務員,並偷錄音對話內容告恐嚇,該公務員在勇公協助下化解危難。

(十一)違反森林法: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1077、21078號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在被告家中扣到木頭之情況下,檢察官以不能排除上開木頭曾有合法砍伐之可能,而為不起訴處分。

(十二)竊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十三)過失致死:

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十四)違反水土保持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十五)業務侵占緩刑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 審易 字 第 1239號 
O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履行如附表 
二所示之負擔。 
本件告訴人告訴壹佰多條業務侵占罪,但是小弟先搶先一步自首, 然後佐以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法理,(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是清流營業秘密,不可說,不可說)讓檢察官以接續犯起訴壹條業務侵占罪(接續二年) 
偵查案號: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1381、11382號。 
最後再以說服法官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

(十六)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

二、擔任告代: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42號

以重傷害罪重判被告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一)(二)(三) 

貳、    民事部分 

(一)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選上字第16號 104年度選上字第17號上開案件,駁回對方的上訴,我們是落選頭,遞補上議員職位。

3、 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安股,原告之訴駁回。(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我方靠交互詰問制度,在樁腳死咬候選人賄選之情況下,徹底問垮樁腳證人,故刑事無罪,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民事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駁回)。

(二)  返還借款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2、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3、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4、 一○四年度旗簡字第八四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十五萬元。

(三)  勞工訴訟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四)  婚姻訴訟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2、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家聲字第九十四號裁定
免除小孩扶養義務(爸爸沒養過小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2 18: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轉讓毒品之犯罪,很也可能遭認定為運輸毒品,若遭認定為運輸毒品,刑度與販賣毒品相同,答辯時應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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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愛A 105-05-01 21:19

我收到一張士林法院寄來的毒品防治管制條例的傳票上面寫著(重要關係人)因為我前夫攜帶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被抓驗尿有驗到 可是都不是在士林地方法院 是板橋地院跟台北地方法院 可是我為什麼會收到士林地方法院寄來的傳票 重要關係人是要幹嘛檢查官會問我什麼啊 希望知道的人為我解答 喔對前夫還跟我跟小孩住在一起

您好:

如為重要關係人,有可能係以證人身分傳喚,或許您先生有另犯毒品案在士林地方法院轄區,總之光從傳票記載無法分辨案由為何,您可先前往開庭後即可明瞭。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小蕎 105-05-01 14:46

我想請問你一些關於 房子租賃解約需要寫存證信函應該怎寫的一些問題.想請教律師麻煩妳了 感恩!本人在於105年3月租給一個先生合約打一年每個月收租可是在於105年4月28日晚上7 點警察來電詢問是某租房子 給一位 吳XX先生我說對.他說他有案件在他那裏 他們需要調查可能需要我開房子讓他們檢查.結果當晚我跟經查去我房子吳XX已經被手腳上銬了我要開門時第一道門沒問題地2到們他們私下換鎖害我要叫開鎖的人來幫忙開鎖進去後期裝一間房間也給我換喇叭鎖也是請人來開調查員因毒品但是我房子沒搜到吳先生已經被羈押調查而我詢問警察先生租約部分應該怎辦經查先生要我先寫存證信函訂金1萬部分也不須還他們他說我叫人 開鎖打鎖為善裡面部分 差不多所以我想請問律師我應該怎麼 寫這存證信函呢?麻煩你幫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1 15: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先釐清對方有無違反契約約定,倘若有的話,可以發函要求對方終止契約,並且沒收押金

2、內容應敘述對方違約的內容及我方要進行的事項,倘若您不熟稔相關程序,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撰擬。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1 15:50

您好,

 

1、本案在程序上聽起來有些不合理,您已將房屋租賃予他人,既不能保有鑰匙也無權開鎖讓警察進去。

 

2、租賃契約如未載有因受警方調查您就得終止契約之事由,系爭契約仍屬有效進行之狀態,無法扣留對方之押租金,詳細情形建議將相關資交由律師委由律師撰擬存證信函,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花 105-05-01 11:51

我是毒品管制人口.103年11-27出監.104.2-13假釋期滿.

我在104.8月5號到管區派出所驗尿.結果呈嗎啡可待因成分.遭檢察官起訴.

檢察官分別於104.8/5跟105.3/21號同一瓶尿驗兩次.最終還是起訴我.

我從沒施用過一級毒品.在104.8/5前我有因長期咳嗽就診拿藥.也有在藥局買成藥來吃.

我以前毒品前科都是2級的.一級從來沒碰過.

因為這樣我目前任職的餐廳老闆同事.每個都在幫我找證據

老闆也願意出庭為作證.請問律師我該怎麼做比較好.我真的沒吸食一級毒品.

律師幫幫我 謝謝

 

一、關於有吃感冒藥的部分要提出證據

       這樣的證據可能會比較難以搜集,如果是醫生開的證明是比較好,如果是到藥房去買的話就比較難一點。

二、如果證據難以搜集的話請考慮做民間測謊,或是聲請法院送公家測謊。

三、民間測謊要費用,公家測謊要看法官肯不肯幫你送。

四、民間測謊在刑事案件來說偵查中檢察官有採取的前例;審判中的話就看法官了,有的法官會採有的法官不會採。

五、這類案件有沒有施用毒品都是只有你知道,如果不是以測謊的方式來處理要證明的確是有點難,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1 12:09

您好,

 

1、建議您應與律師會面諮詢,並委請律師擔任辯護,於法院審理時向法官聲請調查所有對您有利之證據,爭取無罪判決。

 

2、於驗尿前曾吃過之成藥、咳嗽藥水等藥名需查明、購買明細需留存,以利後續訴訟調查之進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5-01 16:57

可能要看一下除了驗尿以外起訴有無其他證據以利於提出對應之答辯及證據調查,另盡可能找出該成藥的成分相關資料以資證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1 20: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後,撰擬書狀提出為您有利之證據,如曾施用之藥品成分紀錄等,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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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1 20: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被起訴,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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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5-05-02 13:56

您好,以前當檢察官曾經不起訴處分也有起訴過,

主要是看嗎啡跟可待因的閾值,

若係施用止咳劑,尿液中嗎啡與可待因閾值的比例不會超過三比一,這個衛生署有函文解釋過。

遇到這種的,有的檢察官會沒注意而起訴。

若是醫院麻醉注射嗎啡,則尿液中不會有可待因成分,因為醫院注射的事純嗎啡。

之前有施用毒品被告前科表很厚的那種)說是醫院麻醉,且提出診斷證明,一審判無罪,我調查相關函文後上訴改判有罪,理由同上。

司法官四十三期邵勇維律師敬上賴id ncc101ds

勝訴一覽表:

壹、    刑事部分: 

一、辯護案件: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2、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4號:大部分無罪:檢察官起訴三條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勇公幹掉二條無罪,剩一條判五年六月,二審再戰。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撤銷原判決(確定) 有收錢的錢情況下二審打到轉讓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撤銷原判決 (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 上訴 字 第 823號撤銷改判: 
一審八年二個月,二審七年八個月。

7、 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8、 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無罪: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

2、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撤銷發回。

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確定。

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8、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078號兒少性交易案件:被告疑似用BT下載兒少影片,被告否認,並辯稱疑似中毒,IP沒設密碼,檢察官再次搜索後查無實證,為不起訴處分。

(三)  妨害性自主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撤銷原判決(確定),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3、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184號:不起訴處分。當事人認識在酒店上班的女子,交往一段時間後個性不合,想分手,女方告強制性交。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37號,一審判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二審改判無罪。

(五)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改判過失致死。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3、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駁回檢察官上訴。

4、 著作權法: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無罪: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2、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非常上訴成功。 

3、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6號。
上開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確定。

5、 幫助詐欺案件: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無罪:人頭帳戶遭騙案件。

6、 強盜案: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撤銷改判。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7、 違反稅捐稽徵法:

1、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十)恐嚇

1、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9003號
民眾委託知名律師公務員,並偷錄音對話內容告恐嚇,該公務員在勇公協助下化解危難。

(十一)違反森林法: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1077、21078號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在被告家中扣到木頭之情況下,檢察官以不能排除上開木頭曾有合法砍伐之可能,而為不起訴處分。

(十二)竊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十三)過失致死:

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十四)違反水土保持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十五)業務侵占緩刑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 審易 字 第 1239號 
O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履行如附表 
二所示之負擔。 
本件告訴人告訴壹佰多條業務侵占罪,但是小弟先搶先一步自首, 然後佐以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法理,(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是清流營業秘密,不可說,不可說)讓檢察官以接續犯起訴壹條業務侵占罪(接續二年) 
偵查案號: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1381、11382號。 
最後再以說服法官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

(十六)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

二、擔任告代: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42號

以重傷害罪重判被告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一)(二)(三) 

貳、    民事部分 

(一)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選上字第16號 104年度選上字第17號上開案件,駁回對方的上訴,我們是落選頭,遞補上議員職位。

3、 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安股,原告之訴駁回。(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我方靠交互詰問制度,在樁腳死咬候選人賄選之情況下,徹底問垮樁腳證人,故刑事無罪,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民事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駁回)。

(二)  返還借款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2、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3、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4、 一○四年度旗簡字第八四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十五萬元。

(三)  勞工訴訟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四)  婚姻訴訟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2、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家聲字第九十四號裁定
免除小孩扶養義務(爸爸沒養過小孩

 

ashman 105-04-28 03:46

小弟約在15年前   因吸食安非他命  勒戒完就不曾碰觸毒品

直到4年前   母親過世才又碰觸安非他命   也勒戒

去年中秋父親跌倒   住院開刀  大腿有15根鋼釘  因此不便於行

小弟是獨子   白天需要上班   晚上有要照顧父親   因此心存僥倖又碰安非他命    在今年3月中遭警方攔檢  查獲身上有安非他命且坦承有吸食

現在正等法院通知開庭    小弟怕父親知道此事   遲遲不敢告知   家父快80歲     小弟有穩定工作   剩3年即可辦理退休    深怕此事會影響到.....若是進去勒戒    通常約1個月    我擔心父親會沒人照顧   而且工作可能會喪失    請問大大    我該怎麼申請對自己有利的方法呢?   目前我不知道檢察官是誰?   該如何跟檢察官說明?  小弟有父親的開刀證明    如果可以   不知道能否跟檢察官求情   希望能把傷害降到最低   希望大大們能幫忙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8 09: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的狀況,可以嘗試聲請院外戒癮治療。

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聲請狀,增加檢察官准許的機會。

黃國政 (Sam) 105-05-01 11:36

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或撰寫書狀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105-04-27 11:20

請問一下前幾天有幾ㄍ警察來我家要找我 可是我人不在家  過幾天法院有寄一張單子給我 說我是被告  我犯ㄉ案是毒品 它要我過去  會不會怎樣   如果我有錄音被錄到一些犯罪ㄉ事  可是我去驗ㄉ話驗不到 這樣還成立買毒嗎  如果我不去法院會不會怎樣

何明諺 (何律師) 105-04-27 12:33

您好:

既然您已經被列為被告,如不去開庭則會遭拘提、通緝

如果您確實沒有販賣毒品,且檢方也無相關證據的話,

自然法院也不會判處有罪;但是身體驗不出毒品反應不代表就會無罪。

以上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7 21:32

若經合法傳喚不到庭,可能會被拘提,建議還是前往接受詢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7 22:16

若經合法傳喚不到庭,可能會被拘提,建議還是前往接受詢問。

黃國政 (Sam) 105-05-01 11:37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米米米 105-04-25 17:23

去年5-6月我當時只有轉讓毒品給乙方    ,  警方隔3-4月後,乙方帶回偵訊,乙方一開始堅持我東西是要拿給他,但偵查人員不採信,乙方緊張之下,供稱我有請他轉交給另一人,  隔日乙方與我都有到地檢署接受檢察官偵訊,我當時有承認乙方的供詞,乙方在2周後被檢查官判決一年緩起訴,罰金六萬  !

而我因檢方查無另一人,而被判了兩個轉讓罪  ,我心有不甘,最近想翻供自訴我根本沒有請他交給另一人,但是需要什麼證據   ?  如果沒證據  ,是不是就不能說他作偽證

 

題外話   請問當時乙方判決的簡易庭算一審嗎?

我目前有好幾案在身,這樣是否會影響我舉發偽證

為何都無讓我們面對面對質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5 19: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該員的筆錄經過您自白,您要追究對方偽證罪,恐有困難。

2、本文建議您的方向還是要在您自己的案件,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檢閱相關事證之後,提出答辯及聲請證據調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案件仍在審理中,則可以傳喚該證人出庭交互詰問,否則要舉發其偽證顯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5 21:05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應不致成立偽證罪,但建議您就自身為被告之案件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夏夏 105-04-24 20:35

之前有被叫去當證人(因為有吸安被監聽,無法辯解!但當下驗尿是沒有毒品反應)這樣就算前科了嗎?要不然怎?查說我有毒品前科?

 

如果現在吸安被抓到

是算初犯勒戒還是累犯戒治?兩者刑期如何?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4 21: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之前沒有勒戒紀錄,可以嘗試爭取勒戒或是院外戒癮治療。

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狀紙聲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4 22:45

證人並不算前科。 另外,若有吸食被抓到,建議趕快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緩起訴聲請狀,以降低被檢察官直接聲請觀察勒戒之風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4 23:23

您好,若您是吸食毒品之初犯,建議盡速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緩起訴聲請狀,以爭取院外治療之機會,因為若檢察關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大概會有45天勒戒之時間。

阿倫 105-04-20 19:33

各位專業的律師你(妳)們好:   本人因毒品案件.二級毒品持有超過2公克(淨重好像是88公克).而擔心遭到判處重刑.經友人介紹下 聘請律師6萬元(付ㄌ)  可是ㄖ前收到簡易判決6個月.那律師費用怎麼算ㄌ?     1:律師說他有遞狀紙 2:因為遞狀紙才會讓我簡易判決的(真的嗎?) 請教各位大律師是否我6萬元就無法再拿回來 或者是應付多少費用呢? 謝謝律師 辛苦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費用原則上以審級計,除非都沒做事就結案,否則並不以開庭次數而請求退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如果對於判決結果不服,請特別注意上訴期間只有十天。

二、上訴時間十天不是以你寄出去上訴狀的時間來計算,而是以法院收到你的上訴狀的時間來算看有沒有超過十天。你如果要上訴的話可以先寫簡單的上訴狀先遞狀遵守上訴期間,後續再跟律師約時間寫上訴理由

三、如果你沒有要上訴就不用去管上訴期間。

四、一般來說律師費用比較少退費,你可以跟你的律師討論一下。

五、簡易判決處刑的話判決的速度是非常快的,每個律師的做法不同,但是馬上出狀原則上是正確的作法。即使如此,如果法官硬是馬上判的話你如果不服也只能上訴了。這個地方律師應該是已盡其努力。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landore 105-04-20 03:39

上列被告因功過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項

一.XXX自民國105年3月4日XX時XX分許起至同日XX時XX分許止,在桃園市XX區XX路X段上某熱炒店飲用啤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XX時XX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XXX-XXX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於同日XX時XX分許,行經桃園市XX區XX路X段XX號時,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於下車買完物品欲駛入車道時,不慎與XXX所騎乘之牌號碼XXX-XXX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過失傷害部分為據告訴),後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嗣於同日XX時XX分許,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XXX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XXX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以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想請問 這張是在4月7日收到的 這期間我每天都有固定關心對方也與對方達成和解

我收到這張簡易判決處刑書 問別人 大家都說我大概要被罰9萬  可是實在沒這麼多錢   當天被關警局的時候 警察有開張紅單給我 查了金額是4萬5

有聽人說要去地檢署寫什麼自白書還是悔過書  不知道有沒有用 

有什麼辦法能讓罰金少點  我初犯也有悔改也與對方達成和解 賠了對方12萬  已經沒有那麼多的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向法官陳報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請求為緩刑之宣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瑋 105-04-19 09:32

2年因把持不住而染上毒品(安非他命),在上星期警方在家外我停放機車裡查獲約1.8克安非他命,我是初犯也無販賣,而家中父母年近80,生一女現讀高1,而前年我因車禍左腳內開刀放鋼釘,醫生屬咐今年8~9月將開刀拿起,我已知錯了並覺醒改掉這癮,請問律師先生我是否有機會申請醫院勒戒,該如何申請?

律師具狀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附戒癮治療的條件,要趕在檢察官下觀察勒戒裁定之前。

有相關問題均可來電向本所詢問。07-7133110 鴻勝國際法律事務所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9 15: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9 15: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法律研究者 105-04-19 23:04

大大你好 你的情況 就像上面律師說的 要趕快爭取院外治療

             而且要立即在時限內處理 才有可能免去被勒戒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相關經驗       

105-04-18 18:54

被告毒品防制案件 是什麼意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指您所涉及的罪名,所以您應回想是否有涉及毒品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8 22:07

您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規範毒品相關犯罪之法律,因此要看究竟是涉犯哪一種罪名。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8 22: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有許多毒品相關犯罪,可能是吸食販賣轉讓等等,所以要看究竟犯哪條犯罪。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就是涉及毒品案件

販賣或吸食或持有等行為

如是被告建議你要請律師

這是很嚴重的罪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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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李瑜 105-04-18 13:31

諸位律師午安

胞弟於去年八月間遭人以黑色塑膠袋包裹及膠帶捆綁,死亡多日,死時雙眼球充血暴突、舌頭突出斜掛、雙手腕遭綑綁的血痕等徵狀,警方以殺人等案開始偵辦。案情發展容述如后:

1.104.08法醫驗屍。檢察官透露法醫說目視查驗胞弟應為吸毒暴斃。

2.104.11檢察官召開偵查庭1。向我們被害者家屬說明驗屍鑑定報告:(1)是兇嫌說胞弟死亡吸毒暴斃。(2)驗屍鑑定報告也指向死者吸毒休克死亡。(3)兇嫌承認取走死者手上三枚戒指,但都不值錢。

3.104.12召開偵查庭2。庭間徵得檢察官同意抄錄驗屍報告部分內容如后:(1)驗屍結果:胃內容物亦有檢出上述毒品成份。(2)研判死因:“中毒性”休克致死;急性毒品”中毒”致死;濫用毒品致死。

4. 105.01檢察官召開偵查庭3。偵查的方向已一分為二:(1)死者為吸毒休克死亡。(2)兇嫌改列偷竊罪犯。

檢察官當庭指示兇嫌應於庭後儘速將之前承認從死者手上取走三枚戒指變賣二萬餘元之所得歸還家屬。家屬申請屍體委外。

5.105.02檢察官函請台灣大學醫學院協助出具本案鑑定意見,特申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出具驗屍報告認「死者李基福因濫用毒品,引起急性毒品中毒而中毒休克死亡,研判死亡方式有可能為意外。」企圖誘導與施壓台大醫學院檢驗本案死因的發展方向。

6.105.02書記官來電表示:台大醫學院不願解剖屍體,僅願就檢方採證之檢體做化驗,費用約1-5萬元,須由家屬付費,詢問本人意願。本人深表遺憾,不接受此等赴宴方式,至此無下文。

敬祈諸位律師惠予解答如下問題,不勝感激:

1. 面對檢察官如此包庇罪犯,與拖延阻撓辦案進度與結果等作法,死者家屬該如何適處?有無辦法糾舉導正辦案的方向與結果

2. 本案已於庭間提起公訴,未來家屬面對偵結結果若生不服,是否需循「再議」>「再議駁回」>「交付審判」等冗長程序?

3.有無快刀斬亂麻的可能作法?如加速偵結的做法?本案此時可否委請律師另起自訴管道?

4.其他注意事項?

蔡小優 105-04-17 05:35
各位你好 目前有跟先生提離婚,先生有說:要離婚可以,但小孩 不一定是妳的,我心裡想先生有在工作,而我現在因為 剛生完沒多久所以還在照顧小孩工作,若真的走上法院 會不會因為我沒工作小孩判給先生?! 倘若後來我跟先生都有工作,法院會不會因為小孩給婆婆帶 而我變成不是主要照顧者所以小孩判給先生,有這個可能性嗎? 先生年輕的時候有吸毒前科,也有轉讓毒品給別人而被抓, 但後來戒掉了,但現在只要警察臨檢,他還是會被全身檢查。 法院會不會因為先生已經戒掉毒品而不成立反而把小孩判給先生。 我跟先生的家庭經濟,先生家是租屋,而我娘家是自己的房子我們 還有田地,先生家是單親,婆婆很愛打麻將,會不會因為先生家的 狀況不佳而把小孩判給我?
沈恆 (沈律師) 105-04-17 06:13

法院裁判監護權是綜合考慮家庭訪視報告等所有因素,以小孩最佳利益來決定,因此您所陳述的種種因素只要提出來法官都會納入參考,但並不會就單一因素就決定監護權歸屬。

您好:

在爭取監護權的過程中,您的優勢在於對方曾有毒品前科,您在訴訟過程中,必須提出您先生不適任當監護人的原因,如有吸毒前科、有菸酒癮、只會將孩子托給婆婆之隔代教養及照顧小孩不用心等,且需提出證據證明,此外,您必須表達出您適任監護人的原因,且有穩定的工作及經濟來源,才有勝訴的機會。此外,若您的小孩年紀為5歲以下,基於「幼兒從母」原則,通常法官會傾向將監護權判給母親。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7 09:2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之規定,法院酌定監護權應審酌以下事項:「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雙方的經濟能力和家庭狀況均是可以納入考量的因素之一。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黃國政 (Sam) 105-04-17 11:31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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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剛生完小孩很累很辛苦,如果是第一胎的話更是如此,有很多夫妻因不能適應而吵架,這個部分如果只是偶有吵架是否離婚仍請三思。

二、離婚有三種,第一個是協議離婚,一個是調解離婚,一個是裁判離婚

三、前兩種在談之前建議先研究一下如果以裁判離婚可能的權利,然後再來談。有一些女生一心想要離婚,所以在協議或是調解的時候就說什麼都不要,後續離完之後再去請求就沒機會了,所以一開始一定要先了解,了解的越多後悔得越少。

四、就小孩監護權來說,實務上的確會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主要照顧者的確會占優勢,幼兒隨母這個部分有不同見解,不過我最近查了好幾個地方法院的判決都寫到幼兒隨母。法律上抽象的標準是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保護,所以如果進入訴訟的話在寫狀及陳述上要特別注意不要讓法官認為你是為了自己。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7 15: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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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可以提出離婚訴訟,並請求酌定監護權扶養費,且先就離婚部分和解,依您之資料,您取得監護權機率不低,建議可以尋求律師協助。

蔡小優 105-04-16 23:26
你好,請問若老公有吸毒轉讓毒品前科,又是單親家庭房屋是租的。 這樣如果離婚小孩監護權會給爸爸嗎? 本身現在在顧小孩,沒工作。老公有工作。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6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並提出對方不適任之關證據資料,及您為主要照顧者之證據,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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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6 23:33

您好,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所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若孩子從小由您照顧,基於主要照顧者原則會您有利。

你好: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兩願離婚,另一種是裁判離婚,若無法兩願離婚,就必須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但要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離婚事由,否則法院不會判決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原則上依雙方協議,無法協議時,可一併在離婚訴訟請求法院酌定,法院會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案排社福機構進行訪視,並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進行考量,若要爭取要詳附理由說明由你行使負擔對子女最有利,而對方有施用毒品惡習及前科,不利於子女
沈恆 (沈律師) 105-04-16 23:57

監護權雙方可先協議,協議不成就聲請由法院決定,法院會依子女的最佳利益來裁定。對方有吸毒惡習,您可強調會影響小孩成長,並向法官主張對方不適任監護權

elel 105-04-16 04:04

來家裡搜索 搜到兩包35公克安毒 之後我被收押 其間檢方調閱通聯共6人 其中五人還是被傳票騙去開庭 去時卻被警察帶回偵訊 結果證明我沒有犯毒給他們 驗尿全部通過 其中還有一人在我羈押中時被警方到家裡搜索 他證明我沒有販賣給他 我還跟他我沒在賣跟他說上述犯毒者有在賣 而且我只有指犯毒者位置並無在現場 他還跟販毒者買一千元2級毒品 之後檢方停止羈押?無保請回  之後卻起訴我販賣2級毒品 ?變成上述犯毒者的上游 還起訴我 販賣2級毒品 未遂 然而起訴狀?未提到我被羈押時那通聯6人證明我沒犯毒 請問這是否合理?  結果一審?判我販賣2級判我8.6年 未遂部份判6年 合併10年  犯毒者根本引誘我犯罪 ?成為他們替死鬼 他們這對情侶卻一路死咬說我是他們上游 男被判2.8年  女被判2.6年 他們四到五人證明他們犯毒 卻輕判 請問是否已有違法情形?   還有一條法令我看不懂請律師們幫幫我  其中一條  壹、關於同案被告黃**及陳**於警訊之陳述,屬被告許**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許**表示不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複查無符合形事訴訟法所定傳聞證據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依照同法第159條等一項之規定,上開警訊對我而言應不具備證據能力。 貳、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狀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辨護人於法院調查時,知有159之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證明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之5 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下列所引被告黃**、及陳**及許**以外之人於審判之警訊陳訴除外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然經其等及辨護人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且相關證據資料本院亦於審理時逐一提示,被告要旨,使檢方、被告黃**、陳**、許**與辯護人表示意見,其等均未於言語辯論終結前對證據能力部份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狀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以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認為該等陳述均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我沒有法律知識我怎麼知道要說什麼,辯護人說沒意見我當然跟他說一樣的 有什麼方式能救我,後來我請律師在一次準備程序,卻之接開庭。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6 09: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準備程序就是在釐清有哪些證據我方同意,那些我方不同意,並提出理由,及證據調查。

2、倘若準備程序已經不爭執了,之後要爭執必須提出很有力的反證。

3、建議您應該與您的律師妥適溝通,倘若無法配合建議還是要更換律師,避免權益受有影響。(司法案件要補救是很困難的,建議一開始就妥適處理)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樣的判決算是很重

建議你要找判決書去找律師協助上訴

否則這樣下去不是辦法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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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6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目前應先聲明上訴,避免逾期,判決確定,喪失救濟之機會,並盡速委任律師撰擬上訴理由,避免上訴理由不具體,遭駁回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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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6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目前應先聲明上訴,避免逾期,判決確定,喪失救濟之機會,並盡速委任律師撰擬上訴理由,避免上訴理由不具體,遭駁回上訴之。

CY 105-04-16 00:05
今天收到一封掛號,是由法務部調查局寄來的通知書,上面案由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上面並沒有寫是關係人還是證人,只說21號要到調查站找調查員。 我沒有任何前科、案底,想請問這種通知書是屬於什麼? 到調查站之後又需要做什麼?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6 00: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調查局,並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於調查局中回答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日後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通常被傳喚的都是被告

不過發生什麼事情你應該清楚

且是毒品罪這是很重的

建議你找律師陪同瞭解狀況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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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以犯罪嫌疑人身份來訊問,則您有權利請律師陪同到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d 105-04-15 13:45

律師您好:

我是一個有正當工作及作息正常的上班族,今年初放假時與一夥友人在朋友住處聚會喝酒聊天,有幾位友人在過程中好像有使用違禁藥品(搖跟K),隔天其中一位友人不明原因猝死,但是我們在發現異狀的第一時間就有對他施作CPR同時報請救護車,最後還是搶救無效而過世.

案發當時有前往警察局做第一次筆錄,隔幾天警察局又通知回去做第二次筆錄驗尿(警方在現場並未搜索到違禁藥品),當時筆錄的案由是過失致死與毒品防制條例,因為我在有意識的情況下並沒有使用違禁藥品,所以我在筆錄上是否認有使用,案發至今約一個多月了,都還沒收到檢察官傳票...

有幾點問題想請教律師:
1.如果今天那位過世的友人家屬向我們提出傷害過失致死的告訴,我們會有刑責嗎?

2.請問警方對於毒品尿液的檢驗標準是? 只要有數值檢出就是陽性反應嗎? 會因為牽涉到刑事案件而有不同的檢驗標準嗎? 檢驗報告大概多久會出來?

3.如果在警局做筆錄時否認自己有食用偉禁藥品(在有意識時確實未食用),但驗尿結果卻是陽性反應,我該怎麼辦? 除了勒戒之外還有其他替代的處罰方式嗎(因為怕被家人知道,也怕影響工作),我應該如何爭取?

謝謝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5 14: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可能未有過失傷害的問題,必須釐清死者所施用的毒品是誰提供的、急救的過程及相關事證,必須排除我方讓對方有致死的風險,倘若對方提告,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2、毒品的部份,倘若事後檢驗報告出來有施用,除非採證過程有瑕疵,否則基本上就建議您認罪爭取勒戒或是戒癮治療。

您好:

1.過失致死的構成要件是你們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間,須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在過程當中你們是否有起鬨勸他吸食毒品的行為,或是對方是否有長期吸食或其他病史的情況,或是你們是否知悉吸食k過量會致死的認識,都會影響是否成立過失致死,依您所述,你們已經將對方積極送醫,屬於已盡應有保護義務,過失致死成案機率不大。

2.吸食毒品的陽性檢驗標準值係固定,依照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只要尿液中毒品代謝物濃度大於閾值以上,就被判斷是陽性。

3.若您搖頭丸係陽性反應,因為係初犯,可以向檢方聲請戒癮治療,讓您僅須按時到醫療院所接受治療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Red 105-04-15 15:5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可能未有過失傷害的問題,必須釐清死者所施 ... (恕刪)

謝謝曹律師的回覆

Red 105-04-15 15:55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過失致死的構成要件是你們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間,須有相當的 ... (恕刪)

謝謝,謝律師的分析與回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本件仍有可能因在現場而吸入而有毒品反應,若屆時有陽性反應,則應思考如何提出抗辯,否則勒戒恐難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5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施用二級毒品之部分,若驗尿呈陽性反應,會有觀察勒戒之問題,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另關於過失致死之部分,您無須過度擔心,仍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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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5 23:55

您好,若有有提供毒品且有為相當之急救,不至於會成立,但若真的有被提告,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Red 105-04-18 09:25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房律師的專業分析與回覆, 想請問房律師:

因為目前尚未確定自己的檢驗結果是陽性還是陰性(距今一個多月,報告還沒出來), 請問我在什麼時間點向檢察官提出戒癮治療的聲請會比較恰當呢? 謝謝

Red 105-04-18 09:32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顏律師的專業回覆~

阿昌 105-04-14 21:20

請問已經在醫院看病醫院也要安排住院但在住院之前被抓去勒戒這樣還可以申請去住院嗎已經好久沒碰毒品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4 23:09

您好,若有正當理由可以寫狀子請求延後執行勒戒,但需要得到檢察官同意。

Maybe 105-04-14 06:42

您好 , 事情是這樣的 ..

同居男友以吸食二級毒品通緝 在4/5當日晚上在我們家樓下被抓 , 警察上樓有找到毒品 我也是當天才知道這些事情 , 我和男友都一起到警局驗尿筆錄和簽搜索票。

想請問各位大律師們若長期吸到二手會驗到陽性反應嗎 ? 因為身邊有過這樣的例子出現。

再問 如果真的有驗出陽性反應的話該怎麼做才可以澄清 如果不能澄清又該怎麼做才不會有前科 ? 不然真的很冤枉。

 

 

 

 

 

 

這個只能做測謊了,測謊有兩種,一種是公家測謊,一種是民間測謊。施用毒品檢察官預計應該不是不會幫你做公家測謊,你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4 09:1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關於吸入毒品「二手煙」的這種抗辯,在實務上還蠻常見的,但此抗辯極不容易成立,第一個理由是:依照法務部調查局的經驗判斷,除非「長時間與吸毒者直接相向,且故意大量吸入吸毒者所呼出之煙氣」,否則應不致於驗出毒品反應;第二個理由是,即便有驗出毒品反應,但濃度應遠遠低於直接施用毒品的人。

2. 因此,如果有被驗出毒品反應,而且濃度和一般施用毒品的人差不多的話,應會被直接認定是施用毒品,「二手煙」抗辯難以成立。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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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4 14:56

您好,檢察官還是會看正是驗尿報告之驗尿成分中之指數去做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4 15:10

您好,建議盡速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緩起訴聲請狀,以降低檢察官直接將您聲請觀察勒戒之風險。

臨檢變搜索,判決大逆轉!新竹一名毒品人口在網咖遇到臨檢,警方發現顏姓男子是毒品和治安顧慮人口,要求顏姓男子打開包包,取走毒品吸食器,在偵訊後依毒品罪嫌移送。不過全案法官審理時,認為警方臨檢變搜索,程序上有問題,過程也沒有錄音錄影,法官最後判處被告無罪。(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新竹兩名資深刑警去年底在網咖臨檢,發現顏姓男子是毒品人口,要求顏姓男子打開隨身包包,發現顏姓男子以衛生紙將安非它命吸食器包起來。警方隨後將包包拿走,並將顏姓男子帶回偵訊後,依毒品罪嫌移送偵辦。

 

對於法官認為臨檢變搜索,警員則是無奈指出,當時的確經當事人同意才見到安毒吸食器。而警方在與當事人對談時恰巧身上密錄器沒電,因而沒有畫面做證,網咖監視器也沒拍到詢問取締的過程。至於顏姓男子庭訊時則向法官供稱,在網咖內打電動時,警方盤查身分後,還要求打開包包拉鍊,隨後包包就被員警拿走,這是違法搜索。法官在判決書中也舉毒樹果理論,法官也認為,顏姓男子施用二級毒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重罪,且毒品傷害自己的行為,非立即、強烈危及他人生命、身體,且毒品在身體會有殘留,員警可通知當事人接受調查,再報請檢察官核准採尿,依正常程序取得證據,不應該便宜行事。法官最後認為警方臨檢變搜索,過程也沒有錄音錄影,法官因而宣告被告無罪之宣判。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76598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28條第1項、第13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法院審酌本件被告所犯者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非重罪,且施用毒品僅屬戕害自身之行為,且未有立即、強烈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法益之直接具體危害;但違法搜索侵害被告人身自由隱私財產權利重大,且警察可用合法手段偵察卻捨而不用,是以為了維護人權,相關扣得之殘渣袋、吸食燈泡與摻食吸管皆不得作為證據

(三)法律小教室:國家實施搜索、扣押等手段,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制違法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匿名 105-04-11 15:28

事情是這樣的,4月初的晚上,警方聞到有K味,對我進行盤查,但是在我身上並無搜出持有毒品,在路邊撿了一捲K菸,但我承認是我的,因為他說上面唾液也驗得出來,一時情急我也說出是我的,當下並無告知我三項權利(事後才告知),等於是逼供,也將我帶去做筆錄。當下他們並無對菸做檢驗,也只是做了筆錄驗尿,但我知道驗尿一定是呈現陽性反應,應該也是有判決

我想請問以下問題:

1.筆錄上我表明警方當下並無告知我擁有三項權利,是否會影響判決??

2.如果判決確定,請問大約多久會寄裁罰講習通知單???

3.寄信的位置是筆錄上的通訊地還是戶籍地???警方是說通訊地,但也有人說戶籍地也會寄送,可否只寄送到筆錄上通訊地??

4.本人目前經濟拮据,還有一些款項要繳交,是否可申請分期繳款??

5.如果上課時間與上班時間有衝突,我只能休禮拜一,與上課時間對不上的話,是否可以另外進行上課??
以上問題,先謝謝各位律師的解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1 19:55

您好,若是單純的吸食k菸,並不會有刑罰之問題,僅有行政罰之問題。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1 20:17

您好,若僅是單純吸食k,因為k是屬三級毒品,所以僅會有行政裁罰之問題。

匿名 105-04-11 20:2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是單純的吸食k菸,並不會有刑罰之問題,僅有行政罰之問題。

所以表示判決會確立摟??
那如果判決確定,請問大約多久會寄裁罰講習通知單???

請問了解寄信的位置是筆錄上的通訊地還是戶籍地???可否只寄送到筆錄上通訊地??

本人目前經濟拮据,還有一些款項要繳交,是否可申請分期繳款??
如果這超出律師們所能提供的範圍,我會再尋求解答  謝謝 

匿名 105-04-11 20:24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僅是單純吸食k,因為k是屬三級毒品,所以僅會有行政裁罰之問題。

所以表示判決會確立摟??
那如果判決確定,請問大約多久會寄裁罰講習通知單???

請問了解寄信的位置是筆錄上的通訊地還是戶籍地???可否只寄送到筆錄上通訊地??

本人目前經濟拮据,還有一些款項要繳交,是否可申請分期繳款??
如果這超出律師們所能提供的範圍,我會再尋求解答  謝謝 

Joshua 105-04-11 12:04

想請問律師,我妹跟前男友分手後,對方一直處於恐嚇威迫,被迫換手機號碼,對方還是一直mail騷擾,用以往拍攝的私密照(有部分是無意識狀況下拍攝,非個人意願轉讓)威脅,並且公開在社群軟體上捏造不實指控(他的親友並沒有制止他的行為還轉分享),我妹也因為他轉讓K他命的關係,有染毒(但已三個月沒碰觸K他命) 1.請問是否已經觸及相關刑法? 2.他的親友是轉分享否也有觸法? 3.我妹因對方關係自用三級毒品,是否也已觸法?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1 12:10

您好,

 

1、以mail或電話持續性騷擾之行為已構成刑法強制罪,散布不雅照之行為則觸犯妨害風化妨害秘密罪,可分別提出告訴。

 

2、親友明知照片非經當事人同意而仍協助轉發亦屬觸法,可一併提告

 

3、對方轉讓毒品予妹妹使用,係觸犯轉讓毒品罪,可向地檢署提出告發,但須有相當之證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1 17: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如果對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進行恐嚇而致生危害於安全的話,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法定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如果有未經同意拍攝私密照的話,也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至於在社群軟體或網站上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消息的話,也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3. 上1.及上2.建議均檢附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起刑事告訴,以遏止對方一再變本加厲。

4.k他命目前列為三級毒品,而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之規定,吸食者至多只要處以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即可,這不是刑事責任,只是行政罰鍰及講習,不會有論罪科刑的問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1 20: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可能已涉及強制恐嚇危安等相關犯罪。

至於親友轉發之行為,恐已涉及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1 2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可能已涉及強制恐嚇危安等相關犯罪。

至於親友轉發之行為,恐已涉及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另外,關於吸食三級毒品之問題,因僅涉及行政罰,故無形罰之問題。

Joshua 105-04-11 12:02

想請問律師,我妹跟前男友分手後,對方一直處於恐嚇威迫,被迫換手機號碼,對方還是一直mail騷擾,用以往拍攝的私密照(有部分是無意識狀況下拍攝,非個人意願轉讓)威脅,並且公開在社群軟體上捏造不實指控(他的親友並沒有制止他的行為還轉分享),我妹也因為他轉讓K他命的關係,有染毒(但已三個月沒碰觸K他命) 1.請問是否已經觸及相關刑法? 2.他的親友是轉分享否也有觸法? 3.我妹因對方關係自用三級毒品,是否也已觸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2 19:07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已經涉嫌恐嚇罪。 2、 已經涉嫌誹謗罪。 3、 對方涉嫌轉讓毒品,我方則涉嫌施用毒品(K他命是二級毒品),倘若沒有施用紀錄,可以爭取勒戒或是戒癮治療。 4、 建議可以蒐證之後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有夠雖 105-04-11 06:44

請問我朋友本來是一對男女朋友,但因不知甚麼原因導致女方聲請保護令

起頭女方也教唆A男方去拿二級毒品供她吸食,然而最近女方跟另一個B男方走很近

然而A男對女方有口頭暴力摔東西,開庭時女方沒去A男重女方家離開直接去開庭也聽女方的法官問甚麼就點頭不要回嘴,導致保護令下來連辯解的機會都沒有, 現在女方好像要告A男販售毒品,請問女方有錄音這樣一定會被告成嗎然後保護令部分3/28正式生效,4/3A男去找女方 女方無故報警 A男才恍然大悟原來女方是這種人,女方有前科毒品 A男沒有,女方社會經驗很足夠 是個女強人 但A男年紀小她15歲完全被她玩弄於鼓掌間,直到最近才發現 像現在這情況該如何是好????

女方剛好跟大安分局的些交情,A男想去自首說有吸毒這樣好嗎? 請問該如何是好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1 08: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施用毒品的部份,倘若有心要戒治,且沒有前科或是勒戒記錄的話,可以去自首,屆時可以爭取戒癮治療。

2、有關保護令的部份,可以在抗告期間聲請抗告,且在保護令期間不要有違反保護令的行為。

3、至於毒品轉讓、販賣的部份,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釐清事情經過,然後擬定訴訟涉略才能保障權益。

大頭 105-04-09 21:54

我想請教一下:我朋友a之前曾經幫忙朋友b向c介紹購買毒品,朋友a還幫其b聯絡時間地點,但當次因故沒有成交,後來朋友a直接給b朋友c的電話,結果b與c聯絡後有成交但那次沒有被抓,爾後再下一次的交易過程中被抓了,結果c向法官說朋友a是他們共同的朋友,但b只說是向c購買,而且a也沒有金錢部份的過程,這樣a會有罪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9 22:06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朋友a就該次bc間之毒品交易,應不至於成立犯罪。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9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就該次毒品交易應不至於構成幫助施用之犯罪,若A有疑慮,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大頭 105-04-10 15:2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就該次

感謝律師您的回答,大致上了解了,就前提問,朋友b與c目前是等候開庭中,據律師您的回答,朋友a於當次是沒有構成幫助施用之罪責,及後次交易(2級毒品2g)就更沒有他的事了,而我朋友a的顧慮是:會不會因其朋友c想要減刑口供而扯出a來而遭到法庭的傳喚到案說明呢,我不了解這方面的問題,朋友c應該沒那麼笨,因要咬也有其上線,我不了解警方的辦案模式,是否有這麼的牽連之廣,但朋友a還是有點擔心,煩請大律師解惑

大頭 105-04-10 15:40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朋友a就該次bc間之

感謝大律師您的回答,如真的朋友a遭到牽連,會委託律師您處理,已抄下您的手機

阿旺 105-04-08 15:42

目前女友毒品案件通緝中,用盡一切辦法說服她,自首,去執行.因為她沒有直系血親的家屬能夠會客,而且我們也打算結婚了.請問有沒有任何的辦法能夠讓我門辦理結婚,再讓她去服行呢??? 請教教我吧!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8 16:32

您好!

如果女友願意出面不怕行蹤曝光,雙方再找二名證人一起至戶政辦理結婚登記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志 105-04-08 14:25

各位律師

我朋友以前有吸食毒品有被關過,現在已經過正常生活沒有碰毒品了(應該?),前陣子警察到他家說有人檢舉吸毒,但警方查了之後是沒有發現,但他家人開始對他又不信任,請問他該如何向警方抗議擾亂他生活,警方會去查檢舉的人嗎?聽說是匿名檢舉,我朋友該如何?這一口氣呢?警方還是我朋友能告這匿名檢舉者嗎?會告的成嗎?該找律師還是會找~請各位律師建議及提供看法,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8 15: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檢舉人沒有相關憑證亂告發,可能涉及誣告罪。

2、倘若要提告,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

柔柔 105-04-08 13:01

請問在第一次被抓到毒品案,再被判勒戒兩個月前又被抓到第二次,之後也沒去開庭第一次被判的勒戒也沒有去變通緝犯,請問去自首這樣加在一起是要被關多久?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8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爭取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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瑋欸 105-04-07 13:08

涉嫌販賣跟意圖販賣  是同樣的嗎?

 

一個案件就判定我涉嫌販賣跟意圖販賣和持有三級k他命毒品純淨毛重20.3克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是不同罪名

但如果是同一件事情

是不可能同時構成這三個罪的

但卡到販賣是很嚴重的

建議要請律師協助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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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7 14:32

您好,

 

1、持有之罪名會被販賣或意圖販賣罪名吸收,不會再另外單獨成立一個持有毒品罪。

 

2、販賣的部分係指已既遂之行為,而意圖販賣則指您手中有大量毒品顯非自己使用,而論以意圖販賣罪名。

 

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並委請律師擔任辯護,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7 19: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三種是不同之規定,但會有同時構成之可能,但會從一種處斷。

您好:

具體要視起訴書內容而定,可能為一事實或數事實,可能為一罪或數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7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持有毒品,為三種不同類型之犯罪,應盡量往最輕之持有毒品加以主張,若為販賣三級毒品,乃七年以上之重罪,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自己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4-07 10:34

您好:

 

我因為毒品被被判緩起訴處分

都依歸指定時間到醫院戒癮治療,

一年內完成程序

之後依醫師指定日到法院驗尿

一個月後收到撤緩傳票,

傳票上備註欄寫

「請提出自行前往醫療院所檢驗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以利評估是否為撤銷緩起訴之處分。」

請問是什?意思?

是否需要請律師?

「請提出自行前往醫療院所 檢驗濫用藥物檢驗?

急急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4 15: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去醫院檢測的報告並未通過,所以可能遭到撤銷緩起訴

2、建議您應該再自行到醫院進行檢測,倘若報告對於您有利,要準備檢察官,倘若您對於相關法律程序不熟稔,就建議您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105-04-01 18:10
我男友竟日因詐欺被收押 不過他本來就有保護管束三年 保護管束是因為毒品 但已經執行一年了 這樣他是會先關保護管束還是詐欺 今年十六歲 保護官是說他會建議一年感化 想問看看判決大概會多久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1 20:57

您好,要看是涉及甚麼樣的詐欺犯罪,才有可能判斷大概會被判多久。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1 21:45

您好,若男友之家屬有能力與被害人和解,盡量爭取和解之機會,以爭取較低之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