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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荳 103-10-28 15:10

懷疑另一半有出軌的行為 因而從電腦版的LINE登入另一半的帳號密碼截取他與對方曖昧的談話內容 也確實截取到一些曖昧對話甚至提到要與我如何談離婚的對話。 請問這樣的LINE對話證據如果將來呈現給法官的話我有涉及到侵犯老公的隱私權罪嗎??"夫妻"...是否有豁免權
請有法律背景的幫幫忙喔!!謝謝

 

威廷 103-10-27 17:13

近期接到剛分手兩個月的女朋友的支付命令!由於女方本身欠我錢,只好使用信用卡購買我需要的電腦來還我錢!約3萬元,分20期!
當初分手有明確提問,卡債的部分怎處理,女方說會自行處理, 而且會把離開前所拿的五千元,在領薪水時,匯給我!日期到了,並沒有匯款,也沒有辦法連絡(有明確證據女生已經把我的聯絡方式刪除),交往期間,女方有多次傷害自己的行為,出自於擔心不得已使用女方還在交往中為登出的FACEBOOK做聯繫,但並未有公開,只有私人看到的情況下連絡,有做出讓對方做登出狀態來希望他注意到!
直到前幾天他要求我還錢,而且一次就要我還清,甚至多次騷擾我的朋友,以及家人,甚至在要求問出家裡地址,深受恐懼(因為分手時男方有多次恐嚇,甚至作勢動手打人),一開始原本希望用錢解決事情,但沒有達成共識!
大多數的都是口頭的,女方真的可以要求我還這筆錢嗎?而且是一次性的付清?(都有做錄音,拍照)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7 21: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沒有辦法提出當初借款證明,則恐遭受不利認定。不過建議還是應該依法提出異議再作抗辯為佳。

2、有關對方可能涉嫌恐嚇等犯行,可以蒐證之後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7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支付命令部分,您應先對該支付命令異議,避免確定後,對方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對您強制執行,又對方之言論行為舉止,可錄音錄影加以蒐證,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ear 103-10-27 15:01

你好 最近公司有一筆訂單 是九月份的單 這個月要請款時 業務忽然告知客戶要抽單 但是 成品委外已制作完成也交貨了 但是當時出貨單業務並沒有把出貨單簽回 公司的記錄也只有在電腦上 並沒有客戶的採購單這樣能成立嗎?如果能去委外廠商問到確實有貨出去的話這樣能算證據嗎?

 

 

 

你對問題的敘述有些地方不夠清楚,但單就你所述,跟侵佔沒有關係,是跟民事債務履行部分比較有關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7 21: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有出貨,並且經由對方簽收,則仍然可以請款。

2、證據的部分,只要能夠提證明雙方確實有該筆交易的資料都可以當作證據,如往來的信件、證人等。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或是擔任法律顧問,以保障權益。

 您好:

如果能夠證明對方確實有收到貨物(有對方承認之錄音也算,不過要夠明確)

就可以向對方請求貨款

此部分應僅較偏向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糾紛

業務侵占較無關

兩個孩子媽 103-10-23 09:06

我在10/21接到露天的賣家自稱我有購買的一款商品她電腦設定錯  結果變成我要付12期的分期來償還  之後問我是否要終止它  問ㄌ我提款卡的服務電話  之後接到自稱銀行電話  說要我去7-11終止設定    結果我就照他指示  期間我還匯款和提領我的2000元  之後他說我設定錯誤  導致程示錯誤   所以要購買gash點數  這樣他才能重新設定  之後要我購買完念點數給他 然後再等待  到ㄌ8點多  第二通電話來  他要我去全家  然後問ㄌ我帳號   之後再去查餘額  發現裡面多ㄌ50000  他告訴我這錢不是我的  如果我拒領  警察會來抓我  我信以為真 於是又提領20000    20000   10000元購買點數  同樣的 再告訴他點數上的號碼   然後又要我去別間7-11  裡面帳戶又有30000  又提領  然後再告訴他  到ㄌ8:30我發現怪怪    就掛ㄌ電話  回去告訴我先生 才報警  但因為我做ㄌ提領動作  導致我變成人頭帳戶  受騙人提告詐欺  我該怎麼辦  我也是受害者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3 10: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已經於當天報警,則可以嘗試主張未涉案的抗辯。

2、建議您可以檢具有的證據,?請律師代為答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3 22:47

您好,您可爭執不具有詐欺之犯意及犯行。 

兩個孩子媽 103-10-24 09:2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已經於當天報警,則可以嘗試主張未涉案的 ... (恕刪)

如果是我去申請通聯紀錄  証明當天都是對方打給我  而不是我主動  

加上警察有幫我註明 八點多時我提供帳號給對方 這樣才導致我被當人頭戶  這對我會比較有利嗎

我一定得請律師對我會比較好嗎  像這類的律師費用大約會多少

我其實有去諮詢過  他是說這類的事件是比較小的  所以我如果可以跟法官句實回答  相信法官會採信的  我會留下案底嗎??因為我是很容易緊張的  我怕到時我嚇到說不出話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4 22: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請律師,您可能需要評估您是否有辦法好好陳述及自身的經濟狀況,倘若您比較不會陳述,建議還是委請律師協助。

2、費用的部分歡迎來電或是來信。

阿翔 103-10-23 06:29
公司法代理人以公司名義向我借ㄧ筆錢,我也已向法院取得支付命令公司法代理人承諾公司清算要將這筆錢還我,但是經過快ㄧ年時間遲遲未收到公司清算結果,前幾日到該公司了解,發現該公司早已關門大吉,當初於法庭上該負責人說明公司尚有28萬現金及其他設備,如摩托車、電腦?等配備,如今公司法代理人惡意拖延欠款及倒閉,請問請情形公司所欠我的債務,是否可以向公司法代理人或股東索取?該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您好:

如果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股東並非共同債務人或連帶債務

則您還是只能執行公司之財產而非其等個人之財產

除非有證據得證明其等私吞公司財產而可告其等業務侵占

刑法上之詐害債權罪不及於公司法代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同同 103-10-20 23:44

我和男朋友同居已二年,從同居一開始他就把自己的網路銀行帳密主動告訴我,讓我自行轉帳提領裡面之金錢做為家用開銷,日前他口頭向我借50萬元急用,事發當日我從自己的帳戶提領現金,接著用臨櫃存款方式存入他的帳戶裡,但下午時段讓我發現他有其他親密關係的女朋友,我生氣之餘當睌回自己娘家,並用娘家電腦登陸網銀將白天存入之50萬元轉回自己帳戶,隔天男友說要我把50萬拿給他,否則要告我侵占罪,請問,這樣的情形他可以告我侵占嗎?謝謝解說!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21 00:08

您好:

本件您可主張無侵占之故意,只是取回自己借出之50萬元作為抗辯。

以上 謝謝

lin 103-10-19 18:12

9月中的時候,有兩名警察到我家住處,說我用emule下載未成年兒童性交影片,要我去做筆錄.
警察問我知不知道用emule下載會散播檔案出去,我說不知道,
問我平常誰在使用電腦,回答平常都是我在使用電腦
警察拿出影片和IP紀錄說在6月份晚上3點多有用emule下載未成年兒童性交影片,我說我沒有使用emule下載未成年兒童性交影片的印象,也沒有看過該影片
警察私底下表示這個不是蓄意的問題不大但是如果我什麼都不知道的話,警察會再上門調查,我說我真的不知道,沒印象然後就回來了
問題是當時沒有扣我電腦,後來電腦故障換了一台新的.舊電腦汰舊丟了,會不會被說是滅證
會不會再持收索票來查扣我電腦
我有問過其他人警察拿出影片和IP紀錄只能表示在該時間有人用這個網路下載分享,也有可能是家庭Wi-Fi未設密碼 遭盜用
在如果檢察官找不到證據會怎樣審判,我要如何自保

隱居 (勇公) 103-10-19 21:14

您好,舉證責任在檢方,沒有在你的電腦裡面扣到相關的檔案,

光是從IP位置要認定一定就是你看的,恐怕會有爭議。(也許是你朋友看的,

也許是你其他家人看的,或者你說的,wifi沒有設密碼遭他人使用。

這部分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若沒辦法釐清,貿然起訴,有被判無罪的風險。

以前相關兒少案件,第一年當檢察官時有起訴被判無罪過,後來證據取捨比較嚴,

有些就直接不起訴處分了。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9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您可爭執您因不知該軟體之設計方式而不具有散布之犯意。

mansonchen 103-10-19 18:02

在某電腦補習班,報名了某一年無限次上繪圖的課程,只上不到五堂課,

因上課太忙無法前往補習,而申請了保留課程,一年無限次課程,轉為可上四次

完整課程,前次那次就佔一次,所以剩3次了.

最近去辦理退費,才注意到之前簽此保留同意書上寫說「保留福利是為中心特別提供給中心學員之額外福利,實際上課期間應一併計算,日後不得因保留而做為退費之理由」, 

請問此同意書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且我這樣上課時數算是未達1/3嗎??

小梅子 103-10-17 16:58

請問一下結婚之後

夫妻之間是否保有隱私

哪些項目會侵犯對方隱私呢?

如對方偷看我的email,電腦資料,存款簿,舊信件,偷看我電話記錄等

以上問題還煩請各位協助回覆

多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7 17: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夫妻間當然有隱私權。
2、您所述的行為可能涉犯妨礙電腦使用罪章、妨礙秘密等罪,會有民刑事責任,甚至於可能構成裁判離婚事由。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7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配偶間若有犯罪,仍舊可以提告

如有其他問題或不明瞭之處,建議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小梅子 103-10-19 00:36

請問一下若是有設定密碼的電腦/手機與沒有設定密碼的有差異嗎?

還有若是直接偷拿我隨身碟將資料下載到他的電腦這樣也違法嗎?

多謝各位大律師的回答

小周 103-10-16 05:59

請問以下由本人所陳述之事由是否構成民事損害責任刑事涉有背信侵占竊取電腦檔案等等之責任,或是有其他罪項,還請 各大律師解惑。

本人於2014年5月份,經由104人力網求職投遞履歷,後由XX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統稱為資方)面試後錄取,當正式上班後勞資雙方並無簽訂任何勞工契約、員工守則以及公司規定等條例以及相關規定,也未給勞方投勞健保,僅以口頭告知勞方時薪為120元,發薪日為隔月5日,職稱為設計師一職,並於2014年5月20日起正式上班,由於公司設備老舊,於是我經由王姓總經理核准,攜帶個人電腦放置公司內,僅能本人使用。

公司僅有4位同事(王姓總經理、公關、業務甲、業務乙),廖姓負責人只是一位人頭,背後出資者為一位吳姓大哥,事後本人與其他廠商聊天後發現,王姓總經理已有過許多信用不良之紀錄。

5月份為第一個月,到了隔月6月5日發薪日時,資方並未按時給付薪資,當時業務甲、乙也因王姓總經理拖欠廠商貨款而互有摩擦,王姓總經理後續也未對此事積極處理,而導致業務甲之客戶不滿,業務甲也因此而離職,資方也未給予業務甲所應得之薪資,而此承接案之主辦單位也以合約內容之違約事項提出解約

業務離職後與承接案之主辦單位協商過後另行簽訂合約並執行,由於本人與業務甲後續還有互相聯絡,業務甲在得知資方薪資拖欠許久後,幫忙介紹設計案給予本人利用下班時間賺取外快以幫忙維持本人生活所需。後續資方於6月中旬面試並且錄用了一位會計師以及設計師。

5、6月薪資經由多次與資方協調後才終於在7月中旬時以現金方式支付本人3萬元整,後改由月薪制(新台幣25,000元)。很快的8月5日發薪日到來,資方依然積欠薪水,會計師以及另一名設計師因此而同時請調離職。而背後出資者吳姓大哥,也因此主張不給予薪資,吳姓大哥也在公司內部提倡所謂的:「想來就來想走就走,自己離職就不要想領薪水」等訊息,導致本人擔心也會遭遇到相同情況,而不敢請辭,只好撐到8月底。本人這段時間內也有多次向資方提出協調,希望能夠拿到應得的薪水,而資方卻一再使用各種藉口拖遲、延宕,每每都以三天後就會發薪水為由,打發員工。本人只好於8月15日時以此為由向王姓總經理提出請辭,但資方卻以公司僅剩我一名設計師,所以不准我的請職,但卻又遲遲不發薪水。由於本人還有家中生計負擔必須,所以無法繼續等待下去,便於8月29日,也就是8月份的最後一個周末,告知王姓總經理及公關小姐,本人將要離職,要將自己的電腦攜回,並且將檔案備份至公司內部公用硬碟,而王姓總經理也同意我帶走。由於檔案為未完成品,我擔心薪資會不予支付,於是向資方提出:「支付本人應得知之7月份以及8月份薪資後,便如期完成檔案交付」為條件做談判籌碼。但資方卻始終不願意出面協商,並且提出:「因我不給予完整設計稿件,導致合約延期而產生之非必要成本及其他後果,必須由本人負擔」等主張。我也提出願意如期完成設計稿件,但前提是必須先將本人薪資支付完成之條件,但多次邀約調解也避不見面,吳姓大哥甚以電話告知本人:「錢是不會給你的,檔案不給大家來試看看」、「信不信我弄你」等言語威迫。可惜後續談判以破裂收場,資方就這樣沒有消息了一個月,而資方營業登記之地址也已經月餘沒有開門營業,一直是大門深鎖。而我就在10月10日收到一封律師事務所寄來的律師信,內容大致上與我所敘不同,不只隻字未提拖欠薪資等事,並且於律師信上提及:「因本人將原本資方已承接之案件資料與電腦檔案一併攜走,直接導致資方對於相關案件與合約之延誤與增加部必要之成本支出,例如以下等等…共計損失新台幣十萬餘元。資方將依法提出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刑事涉有背信侵占及竊取電腦資料等等之責任。」並檢附當時在職時本人的名片以及許多自行製作之「委外成本清單」及「變更合約內容協議書」等等,皆無勞務報酬以及扣繳憑單或是由承接案之主辦單位所認證之印鑑與簽章等等單據,以此求償十萬餘元。

請問如此事件小弟該如何處理,20出頭歲剛出社會,第一次遇見此事,有點力不從心,不知從何辦起,也不知該如何應對,所以還請 各大律師協助,謝謝!

特此感謝 各大律師抽空閱讀本人之文章,並希盼 各大律師能給與小弟一些寶貴的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9 23: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司欠薪、未投保勞健保等,建議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2、至於公司資料的部分,倘若您已經儲存於公司電腦內,基本上問題就不是很大了,除非您有違法移作他用,否則難以構成刑事犯罪。建議可以盡量蒐證,倘若公司真的提告,屆時再提出答辯即可。

gwc 103-10-13 15:04

我因個人疏忽,手機LINE對話紀錄被竊取(猜測是用LINE備份軟體備份至電腦),另外,我有一份請教律師的諮商手稿也被用拍照之方式竊取,以上二個被竊資料,被我老婆做為(民事聲請狀)離婚訴訟的事證。

手機LINE對話紀錄屬一對一的對話,自屬個人之秘密,無論內容與第三人之權益是否有關;請教律師的諮商手稿更是機密,因律師與當事人諮商時,絕對保證不會洩漏給第三人。

現況是老婆(配偶),如用以上之手法,竊取我本人機密且不對外公開的資料,並做為(民事聲請狀)離婚訴訟的事證,能否請求民事庭承審法官,將已上事證排除,不予採信? 以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構成何罪?

(1) 妨害秘密
(2) 竊盜
(3) 侵占

拜託,各位法學先進,給予指導並提供高院判例做為參考,感恩,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5 16: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事訴訟法沒有證據法則的問題,基本上法院都會採納,建議做實體攻防比較重要。

2、會有妨礙秘密的問題,可以提起告訴。不過對方要提出抗辯很容易,如同在一個屋簷下、您的手機沒有鎖螢幕等的抗辯。

3、建議應該備妥該訴訟的資料,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小其 103-10-13 14:14
律師您好 我在10/13日收到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這是定案了嗎?是不是能申請緩刑?因失業,一時迷失自我透過網路購買安非化命,深感後悔,也決心不在使用,不想讓家人失望傷心,家中雖沒有領取低收入戶,但我真的需要工作賺錢養家,目前因找不到工作,四處幫人修電腦打臨工,希望律師能協助,感謝
法律小學生 103-10-13 17:50

大大你好 收到法院勒戒的通知後,如要爭取改判

             就只能依法提起抗告才有辦法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您好:

您如不服該裁定,應於受到後五日內提出抗告

但如果當初警方之蒐證沒有甚麼違法問題

通常抗告成功之機率非常之低

並請注意如非律師不能收代撰書狀及提供法律資訊之費用

否則對方會有違反律師法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3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可於五日內提出抗告,但抗告不停止執行,且抗告成功機率微乎其微,您應於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前,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收到裁定,就沒有機會了,建議您早點進去勒戒所,早點出來,表現優異,家人多去看,快的話36天左右,慢的話45天左右就可以出來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3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提起抗告成功之機會相當的低幾乎不太可能,建議您若在戒治所期間表現良好,且家人常去探視,可以將觀察期間壓在45天以下。 

eddie 103-10-13 12:05

本人100年將新購型電腦借給對方使用,於102年時因工作上需使用,欲請其歸還,而對方遲至現在均不願歸還,請問,這樣我該如何處理?我也因工作需要急著使用,麻煩給個建議,謝謝!

您好,可以考慮發個存證信函給對方,說明您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須用借用物,欲終止使用借貸契約,請求對方返還筆記型電腦給您。謝謝。

健宏 103-10-06 22:03

想請問一下!! 因前陣子有吸食安非他命與K它命的習慣!!

開了一張搜索票與拘票  上面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警察在我房間搜到二級安非它命純質淨重36公克左右三級毒品21公克左右與三級毒品FM2純質淨重0.7公克左右!!與兩台電子枰秤!

今天去開了第一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的!告訴了我的檢驗報告!!

並告訴了我以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第4項起訴!!

回家用了電腦查才知道罪名是5年以下6個月以上!!

想請問一下!!因為我那時的確是購買回來自己吸食用的!只是一次量拿多了點起來!!  我也沒有任何販賣給他人的罪證!! 當天被抓還飭回!! 請問這一條吸食而持有是否觀察勒戒完就沒事了呢?還是要面對那麼重的罪刑? 麻煩告訴我一下!!   謝謝!!

健宏 103-10-06 22:25
回覆 健宏 的發言內容:

想請問一下!! 因前陣子有吸食安非他命與K它命的習慣!!

開了一張搜索票與拘票 ... (恕刪)

 

容後補上我是毒品吸食初犯

隱居 (勇公) 103-10-06 22:52

您好,

實務上有兩種論法

(一)是認為施用與持有超過純質淨重罪是不同犯意分論併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49號

 

(二)是認為施用的輕度行為為持有超過純質淨重的重度行為吸收,

從一重論以持有超過純質淨重。

請參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16號

 

查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條第2 項第2 款
    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被告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
    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4 項之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逾量第二級
    毒品,並從中抽取部分施用,其施用之輕度行為應為持有逾
    量毒品之重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
    第2259號判決有關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意旨參照)。又被告有
    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 頁以下),其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至公訴意旨雖於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謂「其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惟於98年5 月20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修正後,已將
    持有毒品行為依數量多寡分別處罰,顯見立法者有意以持有
    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而
    據此修訂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是行為人持
    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自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
    不法內涵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
    人施用而一次持有,然該行為不法內涵已非原本施用毒品行
    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以往之見解,置刑度輕重於不顧,
    而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高低行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逾量毒
    品行為之重度行為吸收施用毒品之輕度行為,方屬妥適(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參
    照)。是本件被告林彥佑收受逾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而持有之行為雖於「吸收犯」理論下之「低度行為」,而
    嗣後之施用行為雖屬「高度行為」,但因被告林彥佑持有甲
    基安非他命數量已超過法定標準以上,立法者為此乃特別修
    訂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顯見其不法內涵已升高
    ,即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
    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既定見解,而應改認施用毒品輕型為
    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附此敘明。
二可能對你比較有利(因為論一罪而已)
小竹 103-10-06 15:21

律師您好!請問我的家人,被告妨礙家庭,是男方配偶於近日提告,日前至警局作筆錄時,據描述當時所看到提告證據是,從男方的電腦裡發現在4年拍的影片再擷取下來的圖片,女方面貌不清晰而且未看到男方。完整的影片在法院,當事人擔心突如其來的狀況,擔心答出不利於己的供詞,所以當警員詢問是否要有辯護人在場?時,她回答要,因而再與警員另約時間。請問依律師的專業判斷,是否需要在檢警訊問時就由辯護人陪同?還是到法院時再委任律師出庭辯護即可?謝謝,請建議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6 15: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律師協助辯護,可以自行評估對於法律是否熟稔、自己的陳述是否條理清晰、自身經濟能力等因素,一般而言都會建議應該越早越好,避免因為不熟悉法律而錯誤表述。

2、         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判斷如何妥適答辯。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為避免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建議應於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前先行與律師討論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小竹,您好

 

建議,先與專業律師討論案情細節,就可得到專業律師分析結果。

當專業律師分析利害關係後,認為案情簡單而不複雜,小竹您就不需要請辯護律師陪同,自己陳述就可以。

 

以上,若有其他訴訟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092107816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6 21: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似送策略與答辯方向,將相關問題及答案均預先準備好,比較不會緊張而有脫序的演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麥 103-10-06 01:06

因為一些原因,於今年約5 6月開始和阿姨一家(有大.小兩表弟加上阿姨三人)一起住,母親由於在外工作關係,在家中只有一個房間,房間內有放置一些財務等等

前陣子母親回家發現價值上千元的紅酒不翼而飛,因為只有一件所以就當作沒發生,最近一個星期母親由於職務調動所以準備搬回家住,而昨天在整理房間時發現筆記型電腦、ipad、現金(人民幣至少5~6千)、首飾等等都消失無蹤,總共價值10萬以上,而且都是把外殼留下(像是錢包留下,現金全拿走、pad保護殼留下,pad拿走等等),所以一開始都沒發現不知道被偷走的確切時間,感覺這種手法好像很熟練似的,是否有可能是慣竊?

家中平常除了阿姨一家之外就是大表弟的朋友會出入,而這個大表弟的朋友圈又比較複雜,所以認為是他或他朋友拿的,詢問之後大表弟也說應該是朋友拿的

簡而言之就是在這幾個月內家中陸續失竊了至少10萬元以上的財務,而可能行竊的只有表弟或是他朋友,發生時間不確定而且現場因為母親這周回家住所以房間東西也都有動到,請問這樣去報警的話,需要準備或注意些什麼東西呢?失竊的東西有沒有辦法追回來呢?

您好,提出訴訟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建議您可在房間架設小型監視器,若真的有錄到小偷進房間偷東西,可以影像為證據,針對之前的部分一併撰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偷竊告訴,並請求返還所竊物品,如物品已無法原物返還,可於檢察官起訴後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所竊物品相當價值之賠償

103-10-05 02:13

於9/26 接到學X電腦短期補習班電話,說有線上免費體驗課程
約好9/30前往現場領取,但櫃台人員聽到我要領取線上課程便叫我填寫個人資料,好了之後瘋狂推銷
鬼迷心竅簽下每個月3050元共36期的分期信用貸款(遠X銀行)
銀行端已於10/1早上打電話確認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上寫審閱期五天,契約從10/6生效

昨天10/4早上、下午各上了一堂課
覺得自己不適合課程,想取消
但因為假日的關係,無法致電給消保官詢問,也無法打電話銀行詢問是否已撥款

下一步我該怎麼做呢
只能等星期一詢問是否已撥款嗎?
契約書寫10/6生效,我10/6才跟補習班說要取消會不會來不及了呢?
還是要10/5今天就去跟補習班說取消呢?

小貓 104-06-25 23:08

請問後來怎麼解決的~~~我也有這個困擾~~~謝謝~~~ 

Simon 103-10-04 17:12

前幾天我在玩線上遊戲的時候突然被永久停權 原因是意圖現金交易

該公司的遊戲管理規則裡有一條包含 意圖現金交易會被永久停權(令很多玩家也被永久停權了)

可是根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中第十九點中說明只有下列3項才能對消費者終止契約 而意圖現金交易似乎沒有符合下列3項的原則

(一)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如非上述3項 最高處分只是停權7天

請問一下 遊戲公司的管理規則能夠定下意圖現金交易會被永久停權的處分嗎? 還是這條規則該視為無效呢? 謝謝

eddie 103-10-02 15:49

我於民國99年將剛買半年的筆記型電腦借給當時還是女朋友的呂姓小姐工作上使用,於隔年分手後曾要求他歸還以便自己工作上使用,而她不予回應,再隔年民國101時曾傳簡訊要求她盡速歸還,她不但不回應,甚至連手機全換掉,致無法聯絡,意圖占為己有,雖知道他的工作地點,但不敢任意前往,怕被反咬城騷擾

請問對方如此行為是否已確實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請幫忙,謝謝!

娃娃 103-10-01 21:47
我身邊認識的人最近照片被盜用手機交友軟體,手機也被貼在交友軟體上,因為現在手機很方便上網,請問如果盜用者是用電腦是否iP位置能找到發話人或發話位置?那萬一是手機是否也能找到發話IP位置?如果更不幸的對方用王八卡手機上網交友,是否報警就可以抓到發話手機位置抓人?現在很怕有危險性的事發生,請求律師們謝謝
Elvis 103-09-30 23:18

您好

我今年九月初在PTT向網友購買電腦主機,未料不到一個月即無法顯示螢幕,推測是主機板故障,送至原廠檢修原廠表示機器已過保,我表示願意自費更換主機板。然而後來原廠表示機殼與主機板序號不同,表示有被拆機拼裝過所以無法更換,我遂向買家索取機殼,買家表示機殼已隨其他拼裝機賣出無法提供。我的疑問是,當初買家的拍賣內容僅提到"機殼換過"及"過保固",並未提到序號不同及會影響後續無法自費更換的問題,如果我提出詐欺附帶民事賠償的告訴是否成立呢?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10-01 14:29

您好:詐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通常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然賣家有告知您販售物品的瑕疵資訊,包括機殼換過及過保固,僅是未告知無法自費更換的訊息,成立詐欺罪尚有難度。建議您向消保官申訴,或要求賣方退還部分價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小天 103-09-28 18:41

想請問在網路遊戲上說人很笨,算構成公然侮辱嗎?

如果以他所做出來的事情為前提下去說他很笨呢?

例如:遊戲上是團隊合作,因為他聽屢勸不聽,惡意搗亂為前提!

因為是對事不對人!這樣有構成公然污辱嗎?

因為遊戲隊員都是電腦隨機分配的(所以完全不認識對方)

如果對方真的要告!會因為現在通保法修改之後!而無法查詢IP位子嗎?

我目前也是很恐慌.莫名其妙!

鍾孟杰 (鍾律師) 103-09-29 14:21

初步就您所述,若是單純針對某個「行為」表示笨,則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尚有疑義,但如果是針對特定人罵笨,就比較有可能構成,另外,罵笨的當下也要看是否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得知而定。

小黑蚊 103-09-27 14:39

各位大家好,

家父於民國97年往生,有先去國稅局辦理遺產申報,在免稅額以內,所以沒有需要交遺產稅。但是目前有一筆郵局定存93年的存單,當時都沒有發現,所以也沒有辦理到繼承,結果現在被發現了(103年),我拿著存單去問郵局,她們說這張單子他們電腦查不到了,另外有兩張86和88年我媽的定存單,這個他們就有記錄,所以沒記錄的也不知道怎麼處理。我想請問大家,這筆存單還有沒有機會再辦理繼承?因為離辦理繼承已經六年了,如果可以辦理,請問怎麼辦理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7 2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遺產本來就由全體繼承繼承,不用特地辦理繼承,但是必須由繼承人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或是法院裁判分割才有辦法做後續處理。

2、本文建議您應該另行補報遺產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27 23:24

您好!如果能證明確實有該筆定存仍未返還,在父親死亡時該定存就已歸全體繼承共有,即使報遺產稅時未報,仍可以請求郵局返還該筆定存。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需要一些幫忙 103-09-27 10:28

想請問一下有關刑度計算問題

如果說 偷登臉書十次 然後被法官判定拘役30天可用罰金1000元易科罰金

那這樣到時候是要繳交30x1000x10=300,000嗎?

一般在判定的時候真的會登幾次就判幾個罪嗎? 所以這樣就是十個妨害電腦使用罪嗎?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7 20:12

可能會被認定接續犯,認定一次。

NaNA 103-09-27 04:15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20歲老公26歲

以後如果打算離婚,老公目前就學貸款有將近10萬沒繳又幾乎每天都在玩電腦還會買點數。

有時候一個遊戲的點數可以買到5000~10000

目前他有在工作,可是有時候會不去就翹班。

而我現在沒有工作在顧小孩,之後打算找工作

目前我銀行裡有存一些錢,小孩沒滿一歲。

之前我懷孕的時候他有去找過小三但是我們哪時候還沒有登記結婚,可是我有證據

還有懷孕期間他有打過我幾次巴掌可是看不出來有傷所以無法驗而且他也把我的手機跟錢包都搶走。

如果以後我想爭取小孩監護權機會大嗎?

 



 

您好:

您如欲透過法院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peggyang 103-09-23 17:10

律師們您好

前一份工作做了8個月,因主管非常賞識所以進行的還蠻順利的,但因職涯考量,在8月初向主管提到欲在8月底離職時,主管卻不願意放人,甚至以開玩笑的方式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說我離職已造成公司損失,因此我開始小心防備這位女性主管,有天無意間,在老闆未關閉的電腦螢幕上發現女性主管用LINE在罵我,因此我就拍照存證,想說自保,也並未在網路上公開或傳給他人,但後來發生一件事,這位女性主管私下詢問新同事,結果新同事將我對於女性主管的負面評語提供出來,造成女性主管對我非常不諒解,覺得我背叛了公司,她用LINE將她翻拍同事手機關於我對她的評語的對話貼給我看,結果我也一時犯傻也將我翻拍老闆電腦的照片傳給她看,後來幾天後即收到女性主管的存證信函,依據刑法刑法315條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說我已侵犯她的隱私,依法要提出刑事訴訟....我的立場是,老闆電腦平常就沒在關機,總是大喇喇的就在公司看影片、聊LINE也不登出,電腦也未上密碼鎖,真的是剛好經過好奇瞄了一眼,並不是刻意入侵電腦,且我翻拍的是關於女性主管在罵我的對話,也並無窺看其他訊息,還有個重點是因為,我進來公司這8個月,公司並未讓我簽訂任何勞雇合約,只有保勞健保,也從未將薪資標準及獎金制度透明化,假日辦活動也從未有補休或加班費,因為需要工作,所以也才在這樣的狀況下工作了8個月,且因為主管不高興,最後一個月的薪水沒有勞退,也沒有健保,也無獎金...完全照主管心情發放,我這些動作純粹是為了保護自己,....卻因此被主管寄存證信函,請問假如主管真的提告,可以以此作為理由去向法官說明拍照動機嗎..另外,假如要請律師諮詢,是等對方正式提告後才找嗎??  @@ 真的很苦惱...

您好,一般來說,line的對話屬於個人非公開的私密言論,若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拍攝,確實有可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至於動機為蒐證似乎可嘗試解釋成有正當理由,建議盡快找專業刑事律師諮詢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

阿宗 103-09-23 12:02

各位律師您好,

我因被警察釣魚而被盤查,但我身上並沒有攜帶任何違禁品。在盤查過程中,警察沒有先確認我的身分,而自行搜索我的包包,機車置物箱及褲子的口袋,都沒有找到任何違禁品;並從口袋中拿出我的身分證,用警用小電腦查核,查核結果,我沒有前科紀錄。在我打電話時,警察將我壓制於地上搶走我的手機,我也被攻擊頭部和臉部(後來有做驗傷報告),且將我帶上手銬帶回派出所。後來在派出所才打電話請朋友接我離開。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該做如何處理呢?謝謝您的協助。

釣魚是指要購買毒品吧,釣魚過程中你有說你有在販賣? 做筆錄時警方有提示證據給你看,問你的意見嗎? 這些要先釐清,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認被釣魚出來之原因為何,手機有無遭監聽或有其他證據資料顯示您有犯罪嫌疑之情形,若均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您有犯罪嫌疑,針對警方之執法是否有過當之處,您可前往醫院驗傷,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對您施暴之警員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認被釣魚出來之原因為何,手機有無遭監聽或有其他證據資料顯示您有犯罪嫌疑之情形,若均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您有犯罪嫌疑,針對警方之執法是否有過當之處,您可前往醫院驗傷,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對您施暴之警員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雅 103-09-22 14:40

和男友交往幾年後,最近發現他偷拍他帶人妻上床的照片、影片,因而和他分了…但也無意間發現電腦中有我檔案的名字;因此要他把這些年也對我偷拍的東西還我,他說等我搬走後就還我(因我現在住的地方是以前同居的地方,我們之間也有債務的問題,所以我只是把他趕出去,但我還住在原地。)請問我要如何要回他偷拍的照片、影片?我又很怕他會備份?請問我要怎麼做?報警有用嗎?會不會像李宗瑞那個影片被流出???

如果拍攝時你不知情,那已經是妨害秘密,可以提告以逼迫對方交出,但備份問題要防止當然就比較困難,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雅 103-09-22 14:54

 真只有上警局告他才有用嗎?這樣我不就會留下了記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2 15: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前男友是未經您同意所拍攝,建議您直接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對其提出妨害秘密告訴,並聲請調查證據 (舉例,前男友之電腦手機),如此始可根本性的防止男友將之重製或上傳至論壇,且待檢察官起訴後,還可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您好:

建議您應向地檢署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搜索扣押對方之電腦及硬碟

如此才能夠先預防對方將偷拍影片流出

不過您應有相關得證明對方確有偷拍情事之證據(如錄音到對方承認此事)

才比較有機會聲請成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Nina 103-09-22 06:46

一開始認識並不知道他沒工作

他也給我確定會離婚

我也才決定搬下來高雄住

搬下來後租房子工作時他說為了生活為了房租等壓力更為了他可以跟我住,我只能做酒店

於是開始酒店生活

 

每個月還要拿錢給他拿回去給他那個家(為了可以跟他一起我忍)

他又不工作說什麼身體不適合做白天的(皮膚問題),整天只會玩電腦不然就是去玩電動,想到就想去小酒吧喝喝點小酒,還要有妹妹陪的(怎麼勸都不聽)

還不准我跟客人聯絡(怎麼經營怎麼賺多,是要我做多久阿)

 

一年後我懷孕了,他不得已才離婚,甚至還說了句:今天妳如果沒懷孕我是不可能跟妳離婚的,是因為小孩;有種受騙的感覺,當初說的那麼好聽,也過那麼好的日子,今天要他做出決定卻說出這樣的話……(傷人!)

更誇張是他還一再一再的要求我去驗DNA,因為他之前都未曾讓人受孕過,怎麼我隨便就有(就因為我做酒店就因為沒住一起我就該受到這般的汙辱嗎)(為了小孩我也忍)

 

跟前妻離婚後、跟我結婚了,還依舊跟前妻糾纏不清,說什麼怕她想不開,說什麼不想傷害她,前妻打電話來必接,約就出去……完全沒考慮到我的感受及立場

更誇張還給她希望,說三年後一定會跟我離婚帶著小孩跟她複合

 

我為了生活懷孕了還做到四個月才休息不做,只能靠他來生活,結果他卻跟家人借錢(10萬),以為撐到做完月子用……結果他卻帶著我去夜市玩猜

號碼及要我陪他去電動間玩電動,我懷孕還要我去充滿煙味的地方窩著,他慶幸有中獎沒輸錢(不然我看我還要背多少黑鍋還更多的錢了)

 

生完小孩在診所一個禮拜(剖腹)

他有陪但陪到半夜他又去玩電動了

出診所回到家做月子到做完月子一個月,他依舊去玩他的電動,請他去找個工作畢竟壓力大了,希望他幫點忙,就說他可以從電動或電腦遊戲裡賺

 

日子一天一天過,每每想帶小孩回台北看父母,他就說車錢來回貴,去台北也無聊,到現在四年了,才回去五根手指頭都算的出來,有回去不到第三天他就說要回來了

而要我對他父母有禮貌及孝順相同的這樣對我父母也是應該的吧!他不是……不會主動叫人,從頭到尾一副很高傲的態度,使得我家人沒人喜歡他

而女兒(我之前婚姻的)也一再的跟我討論他為什麼不像其他的父親一樣的有工作,再次跟他說,他卻要我說謊去騙我父母及女兒,甚至還要女兒這樣去騙外公外婆及學校

 

我生活只有小孩工作,喜歡買點覺得對家對小孩是好的東西上,因為知道他會唸及罵所以隱瞞,結果他趁我去上班時搜我的東西,再來責問我為何亂花錢(上班這麼辛苦我買些喜歡的東西有錯嗎?甚至還要偷偷摸摸的)

 

然而心裡不平衡,當然會老是跟他唉沒錢,就只是希望他可以幫忙,不要老是我在賺,不然就是不要他不賺就算了還幫花(玩電動)

 

剛認識時他曾說過要讓我養他十年(他跟前妻七年就有五年是沒工作的,他前妻那時也是做酒吧的),我認定那是玩笑話,畢竟是男人有肩膀的是絕不會這樣做的,沒想到每跟他談工作事時他竟然還會說到這句話

 

他卻因為我愛買東西來說我就是因為這樣才沒錢的而跟我談條件及罰我(又是錢,他也拿去玩了,怕家裡不平靜我又讓步了)

吵架他都愛罵三字經及雞掰這難聽話汙辱我,甚至還會推我及掐我脖子

 

每週領錢他看到金額還會問怎麼會那麼少,都沒顧慮我上班有沒喝多及身體狀況

 

每次下班他都不管我累不累還是有沒有喝多,他都叫我去電動間陪他,不喜歡去他就說我都不陪他,什麼我的生活就只有小孩,甚至還說要喝就不要醉,我是工作不是玩內,他老是拿他十一年前做的男公關來跟我說

 

在家老是看大姊跟婆婆吵架,大姊嫁出去卻還是跟小孩住娘家(大姊的房子)而大姊老是怒吼,像歇斯底里般的發飆,甚至還會亂丟東西及隨手拿就砸她的小孩,最誇張的一次是吵到婆婆動手打大姊甚至還拿菜刀要砍大姊……(附近鄰居都清楚也常聽到爭吵聲)

 

試問這樣的老公這樣的父親這樣的家庭我還敢讓我的小孩在這環境下長大嗎?

可是他說如果要離婚他一定會用盡一切力量來跟我打官司的(現在我還在還之前的債,身邊沒有存到錢,他這兩三個月還輸光了我十一萬元,不敢讓家人知道)

 

我想要小孩監護權,我們家裡父母是雙薪有自己的房子(兩間,另一間海沙屋等重建)媽媽喜歡愛的教育

我可以辛苦賺錢,請媽媽顧小孩,也會多找時間陪小孩小孩教育我都自己用心的上網抓及找,就是希望小孩可以學及接觸的更多)

 

請問以現在的我該怎麼做

我要準備什麼還是有什麼可以幫我的嗎?

我都會盡量配合及為了小孩付出

蘇子良 (馬克) 103-09-22 09:57

 您的情形應可以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其他重大事由等理由訴請離婚,並可取得小孩之監護,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需要一些幫忙 103-09-21 23:25

你好

之前有偷看前女友臉書

他很生氣 因為我是用他的電腦看 他就改她電腦密碼 

想請問一下 如果事情已經超過六個月 是否就沒有告訴權利呢?

那他有沒有可能硬要說他是很之後才知道的? 這個知悉犯人為誰的時間點舉證責任是否應由原告提出? 因為感覺如果這樣根本就沒有辦法超過半年,那個時間點在實務上是要怎麼抓啊?

當時我沒有說我還有用手機登她的臉書 這樣子是不是要算兩個罪?

另外 如果說看一次罰一個月 看兩次罰兩個月嗎? 

這樣的如果判定是不是會有可能被處以緩刑或以易科罰金的方式解決呢。

真的心裡會有一點擔心 希望律師能夠幫助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2 0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告訴乃論的時間點,是依據知悉犯人跟犯行之後起算,雙方都可以就此提出證據或是主張作攻防。

2、行為數的部份,每登入一次都算是一個行為,分別處罰。

3、本罪倘若犯行輕微,可以爭取緩刑易科罰金。不過此類告訴乃論的案子,通常會建議和解處理。

佳佳 103-09-20 12:39

由於我告對方妨礙名譽長期在網路發散不實訊息,巳經開庭過了..但開庭中我提供給檢查官證據中的其中一張,是他私下放置我信箱的無信封無指名誰收的黑函..但就這一張信,他就打死不承認,竟然告我誣告,因為他不承認黑函是他用電腦打字,他要求筆跡!!

請問如果下次開庭他自己擅自改他電腦裡,原本黑函內容且交給檢察官證據,我該如何向檢察官回應??

請問這黑函明明原本是我要告他妨害名譽的書證之一,他卻反告我,我會被他告成功?^^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20 21:37

您好!所提供證據無法確實證明對方犯罪,那只能說是證據不足,不會因此就成立誣告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佳佳 103-09-19 16:00

請問::我的證據中,有一張於今年故意中傷造謠本人的信,沒有信封沒指名,但對方卻咬定我這一張信是我自己亂搞出來的,用這一張黑函告我誣告,可以以時間點推斷這1年以來,他不斷在網路污辱本人,他自己也承認..而且裡面的內容都是針對本人不實的造謠被輪暴等字眼,但他臉書卻很少和黑函有共通點?..假設他手上又拿出他原本原始那張信,他又改過或添加內容的話,我是否可以於開庭時回話::1.信如果不是你放的,那你怎能確定你手中這張才是正本? 

 2.難道你真的是放黑函的人,你存檔在電腦??

3.如果他說:是別人給他的,我應該如何證明他手中的信,是又經串改內容偽造的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9 18: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刑法第169條第1項,所謂之誣告為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故若僅係黑函而未提告,不會有誣告之問題。

佳佳 103-09-20 00:4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刑法第169條第1項,所謂之誣告為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 ... (恕刪)

請問::我的部份早巳經告他妨礙名譽,但他就打死不承認我其中證據之一,的黑函是他寄的..他不但不承認,又巳經對黑函部份,對我提誣告罪...下次開庭如果他自己又擅改他電腦裡儲存的信,他拿出來給法官看,並說這黑函是別人給他的,我應該如何在開庭中,回答檢察官他是真的擅改內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1 20: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電腦檔案的相關資料,除非是無法更改的內容,否則證明力都很低,又有關於您的陳述有點凌亂,因此不利分析,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蓋誣告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算輕。

Gale 103-09-18 23:34

你好

之前有偷看前女友臉書

他很生氣 因為我是用他電腦看 他就改密碼 

想請問一下 如果事情已經超過六個月 是否就沒有告訴權利呢?

那他有沒有可能硬說他是很之後才知道的? 這個知悉犯人為誰的時間點舉證責任是否應由原告提出?

當時我沒有說我是用手機登她的臉書 這樣子是不是要算兩個罪?

另外 會說看一次罰一個月 看兩次罰兩個月嗎? 

這樣的如果判定是不是會有可能被處以緩刑易科罰金

謝謝

阿儒 103-09-16 07:38

下列為相關敘述,懇請大家協助解惑,謝謝。

一.工作敘述:
101/09/09~103/09/12,這段期間內很感謝資方給我的照顧,也很感謝資方給予我這機會,讓我可以證實自己的設計理念,經過許多的磨合與學習,讓我在這成長了不少。
直至103/09/12被迫離開工作崗位當天,我還在跟各個業務確認與交接專案資訊,深怕離職後造成大家的不便。

二.離職程序:
於103/08/29遞出辭呈,103/09/01獲准於103/09/19離職,交接明細也一併轉呈於總經理,其指示開發部主管派人交接工作內容。

於103/09/12未告知的前提下,開發部主管對我進行下列作為,用以逼迫我103/09/12離開工作崗位,言語間充滿了不信任的詞語,而我經手諸多的專案也未指派人員交接,留下我在工作上沒有盡到交接責任之紀錄。

三.逼迫相關舉例:
01.收回我使用的筆記型電腦(執行日:103/09/12,影響:無法進行專案設計)。
02.取消我對內部網路的權限(執行日:103/09/12,影響:無法進行資料調閱)。
03.取消我對外部郵件的帳號(執行日:103/09/15,影響:無法與廠商、業務進行溝通洽談)。
04.取消我辦公室原本的座位(執行日:103/09/15,影響:沒有工作位置)。
05.由第四項得知,資方已將我座位從公司中劃除,並將位置派發給其他人使用。
06.由一至四項得知,資方已用行動表態要我離開工作崗位,無工具使用、無權限、無工作位置。

四.相關疑問:

Q1.資方於何種情況下會取回勞方工作用具、對內網路權限、對外郵件帳號

Q2.若資方上述一至四項目都不足以表現出,資方逼迫我離開工作崗位的資訊,那什麼才能表現?

Q3.若上述成立,非自願離職,是否可申請調解委員會,向資方索取資遣費、預告薪資、非自願離職證明?

沈恆 (沈律師) 103-09-16 08:21

您好!公司隨時可取回辦公用具、網路權限等,尤其是離職前;依您所述,您似乎是申請於9/19自願離職,公司的行為只能說是提前拒絕接受勞務,後果公司自己要負責,您仍可支薪至9/19,無補服勞務的義務,但9/19之前您仍應按時至公司報到,否則可能被公司以曠職三日為由開除。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儒 103-09-16 23:4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公司隨時可取回辦公用具、網路權限等,尤其是離職前;依您所述,您似乎是申請(以下略)

律師,感謝您的解惑。

那照您的意思,我只要在103/09/19離職日內,資方可以對我做任何的調度、調整、權限取消,而不告知麼?離職前資方就可以不尊重勞方的意見?那在離職日內不就會受到他百般刁難?沒有勞基法可保障勞方?

Amanda 103-09-16 01:35

敬愛的律師您好,

請問您一個問題,是有關法律程序。

被告公然侮辱,而檢察官也開偵查庭3次後,將他起訴。

2月第一次法院的準備程序,我說,證人證據(網路臉書PO文)都沒有時間,而且翻譯(英翻中)錯誤。 法官要證人提供那些證據的時間。 

5月第二次法院的準備程序,證人說,找不到時間,因為原PO文都被刪除了,法官要證人提供那些證據的時間。

 6月第三次法院的準備程序,證人說,她朋友的電腦有儲存。她朋友有提供3張長的奇怪的證據,都是臉書預覽者有日期,(我是原PO文者,卻沒日期)。我質疑真實性,但是證人說她朋友的電腦有儲存。法官要證人拿出電腦硬碟當證據

8月第四次法院的準備程序,證人說,她朋友的電腦沒有儲存。東西都在網路社團(撻伐禽獸團)印下來的。證人和她朋友以我先生為目標,稱他為禽獸,成立此社團要來侮辱攻擊他,讓人心驚。但是檢察官也都沒檢查過證據,當日當下才臨時叫書記官弄台電腦要上網看證據,卻連線不上網路看不出來。手機太小也看不出來,法官叫證人回家再印出來。在印出來也是一樣,我是原PO文者,原圖原文卻沒日期,她自己瞎掰日期寫在臉書PO文上。

現在我先生又收到第5次的(法院的準備程序)的傳單,真是不可思議。 

每次證人都說不同的證詞,變更不同的證據,法官還要叫我先生去第五次準備程序? 我是應該向誰抱怨或申訴? 那名檢察官沒有充分證據的起訴我,讓我每次都要請假跑偵查庭與法院現已經7次了,懶惰又腐敗的檢察官和法官,要跟誰申訴?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6 10: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準備程序本來就會依據證據做調查,倘若因為證人誤導等原因確實會拖延比較久,不過一般來說妨礙名譽等案件這種情形比較少。

2、您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加快訴訟之進行。事後則可以向司改會提出檢舉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6 13:43

同大律師所述,

委任律師在場時確實進行會較有效率。

高屏地區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yahoo.com.tw

Cindy 103-09-15 11:24

朋友幫忙組電腦,自己寫估價單,騙我是店家寫的字,也承認有提高價格,最後一直問,他就承認是自己寫的,這有觸法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5 11:28

您好:

1.朋友自己寫估價單偽造是店家所開出的部分,恐涉犯偽造文書

2.朋友擅自報高價額欺騙你的部份,恐涉犯詐欺取財

若居於高屏地區 歡迎來所詳談

以上扼要回覆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15 14:21

您好,對方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及刑法210條偽造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依法提起告訴附帶民事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5 16: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可能涉嫌偽造文書詐欺等犯罪,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candy 103-09-14 19:04
律師您好
分手友人為個人工作室的負責人,我與他交往後成為他的唯一員工兩年,工作室是他的住家(我們同居3年),交往中他擅自?款入我的帳戶七萬元,宣稱給我繳保費用,當下我得知此事後要求轉還這筆錢,對方當時並不肯! 分手當天,對方要求我把全部所有平時在使用的東西一律搬光才肯讓我離開,其中包括他於PCHOME刷卡買的一台電腦主機.
不料在上週五,我收到對方寄來的存證信函--指控我侵佔公款八萬六千六百元及私自帶走電腦與客戶資料,依刑法336條第二項業務侵佔罪規定......   我想請問:
1.此時我收到存證信函該如何處理?要回應嗎? 2.對方與我工作上配合這兩年裡,並未替我保健保及就業保險,那他能證明我是他的員工嗎? 業務侵佔罪成立嗎? 3.對方的勞健保皆保在職業工會,是否危法? 4.對方指控我-業務侵佔公款電腦.客戶資料,必竟這筆錢是對方自己?入我帳戶(其中一筆1萬6千元是客戶轉入我戶頭的金額,當時我己付現金給對方他所要拿到的部份-6600),電腦(有儲存放客戶資料)也是他要求我搬走的,現在他硬坳我,我就只能默默忍受嗎?我該如何自清?
5.分手後隔天他每天狂傳LINE超過60-70則約一週的時間(這兩三週沒傳了),且要求我復合,否則他吞藥以死相逼,對話內容構成犯罪?我能夠反控訴他嗎? 感謝律師了...我真的很急迫需要處理的答案!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4 19: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之存證信函,您可無須理會,您應先至準備對方有授權您之相關證據,以利對方對您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時,您得舉出相關授權證據證明無業務侵占之相關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penny 103-09-13 20:27

電腦上安裝盜版軟體, 被autodesk 公司查到, 也已去警察局做筆錄

請問筆錄做完後, 後續該如何應對 ? 若是筆錄已做完, 直到開偵查庭之前

是否只能靜待偵查庭開庭 ? 律師或是朋友、家屬有哪些部分可以努力的 ?

此種狀況請問最壞會怎樣 ? 若是罰款或是有期徒刑會多久呢 ?

 您好:

由於您所涉犯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有與對方達成和解即可請對方撤告,而無前科

就算未達成和解但處理得當還是可以有機會獲判得易科罰金之刑

本所即曾代當事人向對方發律師函尋求和解並成功達成之案例

所以建議您應盡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newnew 103-09-12 14:09

您好,如果我用公司自己座位上電腦line 一對一聊天對話,再討論同事,我講了《**阿姨,去買東西等等就會來》**是不文雅的字,我出去之後,我的line沒登出,那阿姨回來看到我line畫面未關,擅自看我聊天內容,還拍照,說要告我侮辱,這樣有構成侮辱罪嗎? 還是他也會有妨害秘密隱私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2 20: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般而言私訊並不會構成妨害名譽。然若可證明您是故意在line上留言要讓經過的不特定第三人觀覽,則的確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 

小P 103-09-11 23:43

各位律師,您好:

我真的很想知道我該怎麼處理

我與妻子結婚10年,育有一女一子,大女兒出生後就在妻子娘家由岳母照顧,直到就讀幼稚園,才回來與我同住,小兒子出生後也比照這樣的模式,我每個月都有支付保母費給岳母,但都是透過妻子拿現金給岳母,並無轉帳記錄.

然而,妻子在小孩出生後對我態度轉為冷淡,我也尊重她!不於計較,但在3年前她從她的電腦中取得我與女性友人的對話紀錄,就認定我們有外遇的情況,對我百般不諒解!我試圖與她溝通解釋,但她都不接受,於是,我們就分房睡,漸漸的週休二日她就將小孩帶回娘家與小兒子同住,我只能利用假日的時間去她娘家看小孩,逢年過節才有可能將小孩帶回我的老家探視雙親,平常假日我要邀約帶小孩一同出遊都會被拒絕.

直到今年年初,因為女兒與她同睡,晚上我都會想進房去看小孩睡覺可愛的磨樣,被她知道後,每天就將房間門反鎖,不讓我進去看小孩!屢屢與她溝通無效的狀況下,我終於忍受不住,遞出離婚協議書,但是事後我後悔了,也跟他說明我不想離婚的想法,希望可以從新開始,但她還是依然故我.

後來,她聽從醫生指示(什麼醫生我並不知道,因為她都不告訴我)要她請育嬰假在家休息,她卻在未與我商量的情況下.將女兒帶回娘家與兒子同住,起初他還會讓我去看小孩,但就僅限於在家中,如果要帶外出遊玩都會被拒絕.

到後來,她的家人都會用盡各種理由不讓我進去她家看小孩,不然就是會讓我進去看幾分鐘就把我趕走,所以,我只好轉向女兒的幼稚園看小孩,起初上學期老師都還很開心的引導小孩利用中午時間讓我看女兒,但這學期開始,老師卻要我不要再去看小孩,理由是怕小孩睡不好.

上個月她透過律師寄發離婚協議書給我,之後,連我打電話去也不接,傳簡訊也不回,打電話去她娘家說要跟小孩電話,也都被碰軟釘子,甚至還跟我說:要看小孩可以但是要事先預約,連假日我要邀約她與小孩一同回老家也屢屢被拒絕

 

我想請問一下,我該怎麼利用法律訴請我與小孩同住,共享天倫,行使我的親權?

她這樣的行為算是犯法嗎?

現在是他堅持要離婚,口口聲聲要我別再打電話及傳簡訊給她,什麼事情都要我去找她的律師,這樣合理嗎?

如果要爭取監護權,這樣我爭取的到嗎??

我與女性友人的對話,這樣會構成任何罪行嗎?

 

感謝各位律師

我真的很愛我的小孩 我真的很想我的小孩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1 23:50
您好,瞭解你的心情:
妻子不讓你跟小孩見面的部分,可先依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為暫時處分,
讓法院裁定小孩先交由您扶養或其他的必要性的處理,例如會面。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
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
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
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
適當之處置。
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小孩監護權的部分,法官會參酌社工的訪視報告等情況,為小孩的最佳利益酌定之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本件現在也有監護權的案件在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另外同一事件衍生偵查的告訴案件,也在高雄地檢署處理中。(用來證明對方爭取監護權的人不適格,有刑事侵占竊盜犯行的部分)  可以說是聯合作戰

高屏地區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您好:

如同邵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

1.您應該盡量蒐集您有用心照顧家庭證據(證人或證物,如照片、簡訊、家用開銷支出證明 

   等),以強化法院於審理暫時處分時同意由您行使親權或增加會面交往次數及時間。

2.您太太既然堅持要離婚並要求您別再打電話及傳簡訊給她,且要找她的律師才能溝通,

  可能也是要讓您知難而退之方式,通常要離婚之一方都會這樣主張,

   您也要注意是否言行不當而被對方律師蒐證

3.盡量強化自己之經濟能力、家庭支援系統、盡量於和小孩相處時獲得其認同、並強調對方無法

   給小孩較佳環境或照顧之理由,就比較有機會爭取到監護權

4.您與女性友人的對話如無涉及通姦行為,應該不會構成通姦罪行,

   但建議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分析。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