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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華 105-04-27 11:18

本單位員工A君,昨日上班時(周二)在公司無人使用的電腦桌抽屜發現露出一角的信封,並不以為意,回座上班午休時,聯想到上週五員工W失竊的薪水袋,就跟員工B君一起去打開抽屜查證,(第一次)打開抽屜一看果然是前日某員工W失竊的薪水袋,錢還在,兩人先不動聲色,回座後考慮要如何處理,為慎重過了一小時後再去看一次(第二次),並通知主管處理,未料,員工S跳出來指控AB說真的就是你,我早就懷疑你們了,他先看到第一次的過程,隨即便跟其他同事說是AB偷的,藏在那裡,你們可以暗中觀察,結果這些本來說沒證據別亂說話,但證據出現也就是AB發現的,主管同事也就相信S的說法,然而S跟AB於日前有因其他事件S被處分,挾怨抱負,被設計,要如何解套,如何主張p.s上周五失竊後,S有私自開AB的抽屜檢查,被發現還是照翻,可能是想藉機栽贓,但事跡敗露,另想辦法設計。

阿渭 105-04-22 14:20

尊敬的曹律師您好:

有關大樓管委會拒絕核發地下室機車鐵捲門遙控器原由如下: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車位白線以外共用部分建商以(大

       公)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此經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從而

       共用部分產權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已無疑義,惟大樓管

       委會擅自將白線外空地給予購車位住戶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

       住戶停放並拒絕核發地下室捲門遙控器,其作為是否合法?涉及

       何種法律事實?請釋疑。

2、原詢問內容因電腦操作有礙,以致未能詳述,尚請見諒!

Rennes 105-04-21 23:37

請問律師

某朋於2015/02找我設計一面旗幟圖案,本人並於製作完搞後將該圖印製成品(旗幟一面)販售給該朋友...而朋該友只有實體旗幟~本人也並未為將原始圖檔販售及授權給該友人後續製作使用                       ~

(該原始圖檔及製作日期時間還保存在我的電腦內)

然而日前發現該朋友在某網路社團裡,將該圖檔重製並印製成旗幟公開貼文在社團裡~~但本人發現該旗幟圖案及排版~竟然完全仿照本人當初所設計之排版及圖案所做出來旗幟~差別在於部份英文字體的字形不一樣~但排版方式完全一模一樣

想請問律師們:

該朋友是否構成侵權問題?或是構成何罪呢?

若要提告須以何種罪提告呢?

黃國政 (Sam) 105-04-22 01:59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您可以先將對方之網頁截圖列印來下,而侵害著作權會有刑事民事責任,就看您如何發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所陳述的事實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該疑似侵權人係將你設計的圖面進行改作的行為,依據著作權法規定,改作權專屬於著作人,未經同意改作他人著作會構成著作改作罪,且須要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Laite 105-04-13 06:36

想請一下

業主委託設計家具,但是製造上有困難,設計端介紹加工廠協助,加工的3D電腦模型資料是由設計端這邊提供給加工廠加工,讓業主直接付錢給加工廠。後來業主對加工廠透過一些說法,直接從加工廠那邊要到原始的3D電腦模型,但未經過設計端這邊告知,加工廠也忽略跟原設計端這邊確認,業主端這邊取得原始的3D電腦模型資料。這三方之間彼此都沒有簽訂合約,想請問在法律上,原設計端能有什麼保障以及主張?

 

謝謝

一、先搜集證據證明你說的東西。

二、至於要搜集的證據部分可與律師討論。

三、要從這事上學東西,例如怎麼預防同樣的事再發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有因而修改或加工,則仍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建議仍應以契約訂明,才能避免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契約的成立生效並不需要以書面為之,雙方對於交易的金額及產品或服務的內容有意思合致,即使只是口頭答應,仍然可以認定契約成立生效。因此,雖然你們三方面沒有簽訂書面的契約,你們之間仍有委託設計契約委託製造契約存在。

你與業主間應有委託設計契約存在,如果雙方面沒有約定設計創作的著作權歸屬,則著作權屬於創作人,但是委託人因為付費,在契約目的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的使用權

因此,如果你們之間的契約是要設計可以製作家具的圖形著作,業主可以主張為了達成製作家具的目的,他對於該圖形著作有重製、改作的權利。

因為你提供的資料有限,僅能簡單回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小夫 105-04-12 16:39

我約於半個月前將跟某人借的手機還他 豈料他今天居然在臉書電腦社團公開發佈會對我名譽嚴重受損並且與事實大相逕庭的不實訊息 其內容是:各位好 如果有人發現他 請立即與我聯絡 我好心借他手機 方便當隨便的擅自拆解我媽的手機 我家人要找他 當下我直接打給他爸想問清楚怎麼一回事 但他爸沒接 我根本沒拆過那隻手機 他居然誣賴我用說那隻手機有瞬間膠使用過的的痕跡 第二:他知道我手機號碼 也知道我家住哪 為何不當面來找我問清楚呢? 又明知我是從事電腦業的 卻反而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 刻意在臉書電腦社團公開發佈這樣的訊息 讓我十分憤怒!請問眾專業律師 我該如何維護我自身的權益呢? 例如該如何向對方提出告訴 以什麼法 等等 因為這行為已經是第二次了 自己覺得對方心態相當惡劣 (因為之前有被對方敲詐的經驗) 煩請各位專業的律師給我正確處理的意見 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2 18: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可以直接截圖搜證之後,報警處理。

2、程序上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訴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2 20: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蒐集相關證據提告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小夫 105-04-13 00:21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蒐集相關證據提告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律師妳好 請問我相關佐證備齊後 要提供給什麼單位呢?(例如:派出所 法院 地檢署) 因為我也是第一次(也希望是最後一次) 所以不懂整個流程 可以麻煩您跟我說一下嗎? 謝謝您!

男子廖國勝自稱法律事務所律師,得知許姓友人急欲追討一筆206萬元債務,佯稱可代向法院聲請扣押,三度偽造法院公文,以執行費等名義向許詐得736萬元。最高法院認為,廖嚴重損害國家公務員公信力,輕視他人財產權益,依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各判廖1年4月、1年8月、1年4月徒刑,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廖國勝2010年結識開設汽車材料行的許姓男子,僅高工畢業的廖卻以「千繼」法律事務所律師自居,還拿出記有「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廖國勝」的偽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名冊影印本,刻意讓許男誤認他有司法背景,心甘情願掏錢委託追債。

 

廖先後以電腦繪圖軟體,偽造「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行政執行案件代收執行費用收據」、「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書」等法院公文,向許姓男子謊稱「已執行債務人高雄市大寮區民富街房地,但須繳交99萬元執行費」,成功得手99萬元。

許姓被害人對廖國勝深信不疑,面對廖三番兩次以執行費名義索討費用,還向友人、母親借款支應,總計交給廖736萬元,直到廖2012年因他案入獄,許四處打聽後才知受騙上當。

審理中,廖雖部分認罪,但認為刑度太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廖造成被害人財產重大損失且遲未賠償被害人,法院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中國時報)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02000347-260106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1條定有:「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16條復定有:「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同法第339條亦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本件依報載,廖嫌之行為可能觸犯律師法所規定之未據律師資格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復亦同時觸犯刑法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等罪。律師提醒,欲處理法律事務時,可能須慎選一名領有合法執照之專業律師始較妥適,而關於律師是否具有資格及證照,亦可於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內查詢。辦案經驗是否豐富,則有評律網可供查詢。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小魚 105-04-10 14:15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我一個親弟弟,他最近要求我的媽媽幫他申辦網路,據我所知是剛好可以續約,所以順便申辦,但,申辦完,他又辦了一個line,fb的帳號,但名義是用我們媽媽的名字,而我們媽媽那邊我有詢問過,媽媽是比較傳統的女人,所以現在手機也是用以前按鍵掀蓋型的,也因為習慣了,所以都沒換,加上媽媽不會用網路之類的東西,連同電腦都不會用,弟弟的這舉動是否侵犯了個人隱私權?跟冒用?求解,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0 14:57

您好,

 

使用他人名義設置任何帳號或架設於網路,就屬侵害他人個資之行為,但如為媽媽同意或默許,則不觸犯法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阿喵 105-03-30 01:57

已經離婚了 但還住在夫家 因為孩子的問題....

但真的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時常在夫家被威脅怒罵... 

有小打過 沒外傷....所以就沒驗傷....

時常被威脅說 搬搬走 孩子一人一個禮拜...

離婚的原因 因為他都不照護孩子 小事情就會處罰孩子

因為雙薪家庭 孩子都由我來照顧 又都是夜班 

孩子上課 睡覺我處理 假日更是累...

 下課孩子先生接回洗澡後與我上班...

有時幾天不洗澡.....(先生也很骯髒.....)

因為他要求一人照顧一個禮拜

孩子的任何物品我都不能帶回娘家....

照顧一個禮拜.... 很怕孩子沒有吃飯 沒有洗澡

((因為孩子還小時(幾個月時) 一人顧一半時間 先生懶惰 都沒有幫孩子換尿布孩子都是 屎尿年在屁股上 後..等我發現....))

再家上他家環境髒亂 養狗亂大小便 臭氣沖天等...

公公又是變態 在家都只穿一件不知多久沒洗的三角褲...

有戀童.同性傾向 喝酒發酒瘋 怒罵等問題 重女輕男

婆婆 平日上班12小 幾乎不在家 但重男輕女

孩子出生時還說 生女孩 跟潑水一樣

這樣的家庭 我時常帶孩子外出遊玩 避免聽到學到不好的....

先生討厭外出 就算外出 在車上我也只有被罵的份

車子.電腦.手機 是固體 比 孩子老婆重要

任何的刮傷 摔到等 都是一陣怒罵....

時常說 懷孕時期 我沒上班 他養我很偉大

但月子沒坐 每天吃便當.... 1個月後就出門上班...

現在也賺的比先生多 ..... 但小孩問題跟物品卡在這個家

我到底該如何處理....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以解決此爭議。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訴訟,涉及諸多專業法律問題,建議您應儘速與律師討論,由律師針對您的個案提出具體的規劃及建議,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jones668862 105-03-26 18:14

上列客戶預告詐欺是否成立:

你於自104/2月份起 104/10月份  共計跟我拿了新台幣29萬元整

 

2.你自己所擬的網站規劃內容 含完工日期  沒有一樣是兌現的  這期間還故意說網站程式內容 已經完成   只差前端美工    這樣前後騙取我的信任繼續給予你金錢      這過程中你還私自到外面工作  放任該交予我的程式不顧   其良心何在   而在這段期間你也用我給予的金錢購置房產 想來更讓人氣憤難耐 

 

3.直到12月份要回電腦才知被你騙得團團轉  根本沒有完成任何程式內容架構  實是可惡   

 

4.今念及同過一學校之情誼   希望你好自為之 將這 29萬看看如何分期歸還給我   倘若置之不理   本人將不顧情誼   依法追訴民 之責  切勿自毀前途   如果你自認沒有過錯   要逼我走上法律之途  我到時將不顧任何情面   除了刑法之外  民法一樣追訴賠償我因你所造成的所有損失  兩個專利案件都因你而耽擱  這樣的損失你負擔的起嗎  

 

5.請你記得一點  雙方就算是口頭約定沒有任何條文契約   法律上仍視為有效契約  更何況我這裡有你所做的文案企劃內容  往返的信件  以及筆電上仍是你的登入密碼  這些都是賴推不掉的證據  請你不要輕忽我的決心   這期間枉我這樣信任於你   還到處周轉錢來給你安身立命  想來怎能讓人信服  

 其中第一點只到9 月,第二點子虛物有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7:47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看起來只是履約糾紛。 2、 建議可以先以民事求償,倘若查到對方有詐欺事實,可以再提起刑事告訴。
Kiki 105-03-24 14:36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因為之前有串改別人的帳號密碼還有電話,然後現在有寄妨礙電腦的傳單過來,想請問一下會怎樣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4 14: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故侵入他人電腦,可處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倘若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Kiki 105-03-24 14:45

當初她說只要把密碼還她就不提告,但後來還她之後還是提告了,想請問有甚麼辦法解決,因為手機號碼跟IP位置都不是自己的,是在朋友家用的現在她有收到傳單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4 14: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建議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於未準備之下,說出對您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BB 105-03-24 14:5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建議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於未準備之下,說出對您 ... (恕刪)

想請問一下那本人會有事嗎,因為資料都不是自己的,然後想請問一下朋友4月多要出國這樣還可以出國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4 15: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出國沒有問題,但開庭時仍應準時報到,並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憶 105-03-21 21:15

如題本人與人發生車禍保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

事情經過:對方酒後騎自行車並違規穿越雙黃線與我發生碰撞送醫後不治死亡,經判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車前狀況,但因車子保險強制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因此特補基金對我求償,我可以向特補基金提出對方因酒後騎自行車因此犯了,故意或犯罪之行為而不賠償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樣能成立嗎?...........感謝解答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2 16:43

強制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酒後腳踏車,看起來不是故意要導致事故發生,又酒駕必須是駕駛「動力車交通工具」,酒後腳踏車頂多是違反道交條例,是行政罰,所以這都不符合強制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毛哥 105-03-21 08:12

原本是在這篇回應發問...怕各大律師沒有看到..於是又新發一篇發問

請教各大律師..近日有許多朋友都收到違反著作權警察局的通知
收到通知就代表對方已經提告了嗎?朋友好多都有收到類似通知...
朋友打電話去警察局問..警察說是什麼用bt下載..
有些朋友連bt是什麼都不太知道..上網查知道大概是什麼意思


接到通知是去做筆錄的意思嘛~會不會說錯話反而更糟...
好像都是通知網路申請人(父母居多)去...可以他人去嗎?(如電腦擁有者..會家裡的晚輩)朋友都說如果父母去會不會越講越糟...

去的時候警察會不會問一些奇怪的問題...如何回答較好
看之前律師們的回覆都建議和解...
和解是請求一定請求對方取消告訴嗎?
如何確認和解的對象是正確的會不會和解完...同一事件...又被告
現在網路科技太可怕...朋友跟我說之後...詢問朋友有些都說沒使用電腦下載...
再詢問家中有使用網路的設備..唯一共通點都有用某品牌機上盒...
上網找一下資料才知道...電視機上盒看影片...好像也會侵權...
賣電視機上盒的人根本不會告知...太可怕了...有被通知的人已經好幾個...
沒被通知的也開始批批挫..我們認真看完各律師之前的回答
原來追溯期有半年..大家可能要等半年後才能安心...

麻煩各大律師解惑謝謝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如果是因為使用某品牌機上盒看影片而被告,你們可以抗辯說自己在購買該等機上盒時,該機上盒行銷廣告就是說可以看這些影片,因此一般消費者並不知道收看該等影片時該機上盒會下載並反向傳輸影片,對於該機上盒的運作模式不清楚,因此沒有侵害著作權的重製或公開傳輸的故意。由於著作權法對於上開兩類的行為僅處罰故意犯罪,你們沒有故意就不至於構成犯罪。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為:asfreeagain.blogspot.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1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通知,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避免自己將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覆水難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憶 105-03-20 22:48

如題本人與人發生車禍保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

事情經過:對方酒後騎自行車並違規穿越雙黃線與我發生碰撞送醫後不治死亡,經判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車前狀況,但因車子保險強制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因此特補基金對我求償,我可以向特補基金提出對方因酒後騎自行車因此犯了,故意或犯罪之行為而不賠償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樣能成立嗎?...........感謝解答

小憶 105-03-20 20:44

如題酒後騎自行車發生車禍是否觸犯刑法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peter 105-03-20 15:24

事情的開始是這樣的

最近網路遊戲盜帳號的問題層出不窮

而遊戲公司(其實就是遊戲橘子)有提供防盜機制 比較為人所知的就

晶片卡 卡片一張69 及讀卡機費用 但鎖了終身免費

簡訊電腦認證 不過一年收費29

而這些費用都是個人可接受範圍 但有部分玩家認為

遊戲帳密屬於"個資" 遊戲公司有義務去進行防範

而不是由玩家付費使用防盜

但是個人的見解是:遊戲帳密不確定是否屬於個資

但此一個資會遭竊是個人的家用電腦駭客木馬之類的個人問題

跟遊戲公司應該無關 而遊戲帳密燈進去也無資料

只有遊戲內的道具及角色等等

所以實際遊戲公司的防盜保障的應該比較偏向保障物品

 

所以個人想請問個資於遊戲帳號的範疇適用問題

究竟駭客竊取玩家帳密 是純粹妨害電腦使用 還是竊取個資

及遊戲公司是否有義務提供免費防盜保障這些 不知是否為個資範圍的遊戲道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0 16:32

您好,

 

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之定義為可直接或間接從中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遊戲之帳號密碼可能並不屬於個資法保護之範疇,是以遊戲公司並無絕對的法律上義務要確保遊戲帳號密碼的安全性。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克里斯 105-03-20 03:06

律師您好,小弟我這陣子要開始進入 夜市、實體店家、網路拍賣等品牌通路銷售。

通常會販售的商品為:大陸淘寶網進貨服飾 與 小米與華碩行動電源、二手及新品3c產品(耳機、視訊鏡頭、電腦、滑鼠 等...)。

請問,販售如上品牌產品,需要經過原廠授權嗎?
還是只要從正版官方網站或專櫃購入的商品就可以販售? 

真的有獨賣權這種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0 1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商標部分,只要我方是合法產品,均可以販賣,不一定以原廠授權書為限,不過重點是您的合法產品證明有什麼。

2、獨家代理的部分,這個是商標權人及代理權人間的問題,與我方無涉。

3、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並且為公司建置相關交易書類,以保障權益。

小安 105-03-17 17:31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公司立一些規定

然後告訴你說你如果沒做到的話

就要罰錢

而這些規定 其實都很瞎

例如 沒開電腦 罰500

東西沒寫 也是500

(那這間公司是不是違反了勞基法)

小柚 105-03-17 16:22

幫我朋友問一下,因為他不會使用電腦^^

情況描述:

朋友的姪子(男方)目前人在監獄裡,在入獄前與女方結婚,雙方有一個小孩

當初男方要入獄時,女方就知道男方要入獄而且堅持要結婚,雙方親戚皆勸阻女方,但女方不肯,於是雙方趕在男方入獄前結婚(結婚前不知道女方已懷孕)。

小朋友出生後,由於女方的環境不好,平時小朋友的費用都是男方親戚在幫忙出的,甚至有時候女方上班時女方親戚沒有空,男方親戚也會幫忙帶小朋友。

問題:

姪子的老婆要與姪子離婚,朋友想要爭取小孩監護權,知道受刑人對於監護權的判定有劣勢,想詢問該如何才能增加贏得監護權的機會。

你好:

除非能夠證明妻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對未成年子女不利,而可請求法院停止親權,並選任、改定父母以外之人擔任監護人,否則夫目前入監執行,要爭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難度非常之高。

1.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會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惟您的狀況非常不利, 除非女方亦有相等不適合擔任監護權人的事證

2.您的朋友是否為與小孩有親戚關係

小柚 105-03-17 17:40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1.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會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惟您的 ... (恕刪)

小孩要叫我朋友姑婆

關係是這樣的:小孩的爸爸(受刑人)的爸爸(爺爺)的妹妹

是小孩的親戚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7 17:55

您好,

 

1、您姪子雖曾入獄過,但係女方事前知悉且仍要與其結婚,是以就本件之離婚來說,男方並無過失可言,換言之,並非男方的錯才離婚

 

2、也要看您侄子因和罪名而入監服刑,若小孩長期係由男方照料,女方沒有良好照顧孩子之生活環境,則在社工與法官評估下,男方未必爭取不到小孩監護權

 

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委由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求周全保障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7 2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男方目前為受刑人,故想要爭取監護權成功之機會很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7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男方目前為受刑人,故想要爭取監護權成功之機會很低。

默默 105-03-11 23:12

我家網路IP在10月某天早上5點左右的時候遭到別人冒用,用於詐騙別人公司提供匯款帳號匯錢(帳號不是我們家的),然後我們就收到傳票了(妨害電腦使用),那時我們全家都在睡覺沒辦法舉出證據沒使用電腦,我們完全沒有聽過那家公司也不認識那帳戶,現在要開偵查庭了,請問該怎麼辦? 有什麼要注意?

一、第一個,依經驗,檢察官可能會要求把電腦交出來給警察去檢查 及確認這個是怎麼回事,建議配合警方辦案。

二、第二個,如果開庭的狀況不順利的話,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來自清。
三、不用過於擔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十口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wefaa 105-03-11 16:23
學承電腦惡性倒閉,跟學承所簽訂的合約是與遠信的分期貸款,但我與遠信之間並沒有簽定其他合約,現在遠信要求付款,我不確定是否要繼續付錢?
sakura 105-03-11 13:13

我在第一家醫院骨折開刀後,回診2次醫師都說復原良好,經三個月期間,經他院檢查,才發現問題,需在開一次刀,昨天跟第一家醫院開調解會,醫生願調解,但醫院不肯,結果調解不成立,請問:

拿到調解不成立單子後,若要提告,有期限限制嗎?

若提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我在第二次開刀醫院的證明和x光片可以提為證據嗎?

我將整起醫療過程打成書面資料後,在何時提交法院,是跟起訴書一起還是之後在提交?

若送醫審會鑑定,我要怎麼提出疑點部分,如第一家醫院開刀前未做電腦斷層攝影,請他們鑑定

wefaa 105-03-10 11:02

你好,

1. 我與學承電腦簽的合約上,寫了"本人知悉且同意辦理分及貸款,並以分期貸款支付學費"這是勾選的部分;學承電腦又讓我寫下"本人知道此為遠信分期付款購物",想請問這是否有相矛盾之處,我一直以為是分期付款?

2. 我與遠信融資公司之間並沒有簽下合約,那是否我們都要履行我跟學承電腦簽訂的合約?

3. 我想知道如果這樣的條件上法院有沒有勝訴機會?如果沒有,有沒有方式可以降低損失?

Nick 105-03-10 07:08


您好,

我是一個剛大學畢業,從事soho接案的軟體工程師
近日接洽到一個某國家級管理處底下外包廠商包出來的案子
我方承接該廠商之網頁前端版型設計
其中包含某完成A版型之修改,但是同意收到訂金後
廠商方面請我們從A版型的進度0開始製作,但當初我方提供給廠商之報價單上並無此內容,只有提到A版型"精進"及修改
後來廠商提供合約,但只叫我用word打一打名子電話email回傳給他們
近日因廠商要求無上限的修改,雙方鬧的有些許不愉快,有提到所製作之A版型之內含程式碼智慧才產權問題
想請問如此
合約方面未提及之A版型內容,版型完成後,程式碼所有權是否歸於我方所有?
合約部份以電腦打名子方式,合約是否具有效力?
非常感謝提供此平台供解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0 09: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必須依據雙方的約定來履行,至於書面契約只是佐證的方式。

2、倘若對方要求我方從事非約定的工作,我方可以拒絕,有關智慧財產權的部分,倘若沒有另行約定,則屬於我方所有。

3、建議可以備妥相關程序進行正式諮詢,並委請律師撰擬相關契約,以保障權益。

105-03-10 01:46

律師您好

本人在交易平台上與被告約定交換物品,然收到被告物品後發現為仿冒品,而被告避不見面,所以報警提出告訴,目前檢察官以不起訴處份書通知本人,而本人目前正準備聲請再議,不知是否可請律師們幫忙看看這樣寫是否妥當,另外聲請再議書我要如何給原承辦檢察官呢,是否要連同不起訴處分書一起附上 ?

PS.被告海還謊稱年齡為36歲,並且已結婚,且有優渥經濟來取得本人信任,是否能以此內容說明被告是行使詐術?

總覺得此為小案,檢察官不想麻煩所以草草結案

以下文有點長,還請見諒  謝謝各位律師大人

 

1. 不起訴處份書理由第二項提到,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而非告訴人無證據,告訴人明確以實體手機上的LINE上與被告的對話紀錄作為證據,合理提出被告明確知情手機仿冒品.其中以附件A為最關鍵(對話時間13:36~13:58)

a. 被告明確向告訴人說手機請神腦(電信用品保固商)刪除程式,試問既然是仿冒品,神腦會接受仿冒手機做修改?

b.交易後被告立即向告訴人解釋手機已刪除程式、怕占記憶體等內容,又請告訴人抓程式從金山助手或電腦抓即可,有用智慧手機的人都知道,抓app程式都是由手機上的PLAY商店(正品手機內建程式)程式下載即可,是否擔心告訴人察覺記憶體容量與正品不符與無法使用PLAY商店下載等事宜,而發現手機仿冒品向被告追究?

 

c.被告既然會操作上述事項,證明對3C產品有一定程度了解,又會不知情此手機仿冒品?

然原承辦檢察官只憑被告辯稱請神腦刪除等對話(附件A對話時間13:36~13:58),也是轉述0979賣家所言,就忽略告訴人提的證據,無調察被告說詞真實性,然而此對話真實性為最直接且為關鍵之證據.實非告訴人並無積極證據,而是原承辦檢察官無積極調察。

 

2. 不起訴處分書上第三項所述「為審酌卷附被告所提出其與網路店家購買本件之手機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系向門號0979753812購買本件手機,0979使用者於LINE對話中確實向被告陳稱本件手機之來源是續約取得的等情,故被告辯稱本件手機是續約的,所以只是單純轉達這個資訊給告訴人等語,尚非臨訟杜撰. 」

a. 當天偵查庭被告提供的LINE對話紀錄僅是紙本列印,告訴人當庭有提出抗議,要求被告提出原始手機對話紀錄,只因這樣的證據非常容易造假,告訴人只要隨便找個人對話後再裁切列印出或繪圖軟體修改列印即可.

b. 為何被告不提供與0979賣家完整對話內容?被告所提供的對話內容為分段無連貫性,是否刻意隱瞞對被告不利事證?檢察官無要求被告提出與0979賣家完整交易對話內容.既然如此,告訴人是否也能懷疑被告是在向0979賣家購買仿冒手機來充當正品手機藉此轉賣詐騙.

c. 被告提出的LINE紙本對話紀錄,刻意將對話紀錄上的人名裁切掉,意圖又為何?

然而檢察官單憑被告辯稱手機遺失,無請被告再提出可讓人信服之證據,即以紙本內容判定被告說詞為真,此種辦案法如何讓告訴人信服?

 

3. 不起訴處分書上第三項末段所述,檢察官用其他買家與0979賣家的狀況來「核與被告陳稱向0979使用者購買本件之手機大致相符,益證被告辯稱本件手機是在網路上購買,其無從辨別本件手機是否為仿冒品等語,堪予採信.既然尚查無事證足認定被告於交付本件手機與告訴人前,已知悉本件手機仿冒品,自無從以刑法詐欺罪責對被告相繩 .」

 

a.  被告既然辯稱手機是在網路上購買,卻向告訴人稱手機為電信商續約.而被告當庭推責只是轉述0979賣家所言,但為何不在與被告交易時說明,是否刻意隱瞞而使被告相信手機為正品.

b.  被告推責附件A(對話時間13:36~13:58)的對話內容也是0979賣家向被告述說而向告訴人轉述而已.既然被告有0979賣家的對話內容,請被告提出證據(因對話內容合理判斷被告明確知情手機實際狀況,參考第一項a.b.c.)證明確實為被告與0979賣家的對話內容.

105-03-10 02:05

對了 這是事件的大概過程 給律師大大門參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4494301&p=1

自由人 105-03-08 17:37

小弟多年前要和公司吵架離開一家小公司的時候,被資方告我妨害電腦使用。最後法官判決【不起訴】、但請教這樣會不影響我日後找工作。在台灣好像有一點懷疑就可以任意告對方、這樣真是很不公平。

感恩回答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8 17:48

您好,若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不會有前科唷!

會有不起訴處分的紀錄,但這不是前科

阿超 105-03-08 12:45

我與前任分手多年,前陣子在電腦中發現之前前任傳給我他個人的自拍裸照,我並沒有告知任何人我擁有前任裸照,也無散發散布出去,也沒有放到網路上與任何雲端空間,只是留著放在自己個人電腦中而已。

最近電腦出點問題,送修回來後想起擔心會不會有駭客入侵電腦或使用不正當手段取得我電腦資料而偷走這些照片(類似陳冠希風波,電腦送修,裡面裸照被人拷貝出去散佈),如果不幸前任裸照被流傳出去,前任一定會認為是我想報復而散佈她裸照對我提告,但是我並無散布,送修回來後擔心這照片哪天被流傳出去就不太好,於是便把所有照片都刪除了。

請問這樣如果事情真的發生,我會有法律上的責任或構成犯法嗎?

因為我蠻擔心發生這種悲劇,所以查了不少案例與法律條文,可能會被起訴的應該就是: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如果前任以民法184條對我提告會成立嗎?還是我會不會有其他法律上的責任或犯法?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8 14:56

其實只要您電腦做好妥適的防護的話,若因送修導致照片外流,這應該是維修人員應負的責任,當然這涉及到個案中怎麼去證明的問題。

阿超 105-03-08 15:11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其實只要您電腦做好妥適的防護的話,若因送修導致照片外流,這應該是維修人員應負的責任,當然這涉及 ... (恕刪)

所以我必須要主動舉證照片外流並非我所為?可是如果對方提告不是應該由他舉證照片流出是我所為嗎?

被告是要主動舉證與被告無關還是原告要主動舉證與被告有關?

簡言之,如果我因此被告,是原告要舉證被告有罪還是被告要舉證自己無罪?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8 15: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是對方傳給您的,所以拍攝的部分雖然不會構成違法,但是倘若因為您的關係外流,就是違法的。

2、此類事件應該以更換硬碟的方式處理,否則很難自清。

3、應保留相關的送修紀錄,倘若真的流出去,對方因而提告的話,屆時在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阿超 105-03-08 15:2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是對方傳給您的,所以拍攝的部分雖然不會構 ... (恕刪)

所以即使他無法舉證是我散佈或外流的,意思是告我過失一樣成立嗎?

硬碟更換導致,如果無法舉證外流是硬碟員工導致,那我需要負擔外流責任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8 17:56

基於無罪推定,若無法證明係您所外流的,就不會成立犯罪。

胖鈞 105-03-05 22:51
律師們好,被人在網路交易詐騙後,去報警了。後來在寒假的時候收到三重分局的信函,表示說,網路詐欺未涉及帳戶匯款由被害人的現居地或戶籍地警察機關偵查,請求移轉繼續偵辦。 所以律師們想請問,這是代表我的案件從新北三重被轉到台中偵辦嗎? 
我收到信函的地址是在台中的現居地收到的,我的戶籍地在嘉義。加上我是在台中現居地使用電腦跟別人交易結果被人詐欺,所以未來只有可能在嘉義跟台中開庭嗎?如果是台中偵查隊偵辦的話,也是有機會在嘉義開庭嗎?還是會在台中? 我比較怕的是之後如果上偵查庭或是法院 要跑去新北市的法院.......

一、網路詐欺的話犯罪地的部分,包括犯罪行為地及犯罪結果地應該都有管轄權。

二、另外有管轄權的是被告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

三、基於偵查一體,一般來說你去那邊報案那邊就應該要受理才是。不過實務上的確是蠻多警局會推案件。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105-02-28 23:57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近日我在Facebook的馬英九總統粉絲專頁文章上留言鼓勵總統,但是看到一位許小姐言行刁鑽蠻橫,於是跟他開始對罵,最後她說她將所有內容截圖,要提告公然侮辱』,請問以下內容,我對他說的話構成公然侮辱成立機率高嗎?而他對我的言詞有構成公然侮辱嗎?

對話內容:

我:許小姐,不要秀智商下限

許:石XX  原來你英文程度??也不過如此而已  不懂  不會看 只會ㄧ直秀下限  還有口說別人  連最基本的英基礎都不會

我:許小姐你真的不要秀智商下限  妳國文造詣被人家笑死了  快去躲起來  英文也沒多厲害  屁眼夾著趕快滾 來來來我來教你怎麼說英文  許小姐  智商是可以訓練的

許:石祐菘  moron

我:You are out of your mind. I've had enough of your garbage.Shut your trap. 少了一些腦還是可以活下去的  當個好女人知道嗎?  嘴就別那麼臭了 許小姐  妳沒有很厲害有沒有很偉大  你要知道自己跟浮游於天地之間  要懂得感恩先賢  不是只會在電腦前屁話 你如果可以省下這些屁話的時間去掃地 整理街道  你就成功一半了

許:石祐菘  You eat shit

我:許小姐  干真的假的你英文就這樣而已  只會叫人吃屎  用點腦袋我求求妳

許:李xx,ok 國黨的支持者是騙子加ㄧ個不懂英文的腦殘ㄧ直在秀下限  哈哈 石祐菘 Cheap mouth

我:許小姐注意你的言詞  嗆不過只會罵人你到底還能幹嘛  妳生出來就這樣了嗎 閉著你的垃圾嘴  讓老天爺來教你做人 不會做人就不要當人  整天只會說垃圾話  講什麼話什麼人

許:石祐菘Neuropathy

我:閉嘴你沒資格跟我說話  你被中華民國人看雖小 許開頭佛不用修了  假仁假意讓人想對你吐痰 許凱蜥 你目前只能說單詞  來個句子可以嗎? 媽的低智商的  欠教訓  教你怎麼當人

許:腦殘無藥醫  還真的ㄟ  馬是公開版的  誰都會看的到好嗎  還需要烙人嗎 石祐菘    你黑眼圈很重喔  是卡到嗎  還兩眼無神欸  怕怕

我:大家來看看他那張照片哈哈哈  值他媽多少錢?

你好:

互相都有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進一步要判斷加重誹謗罪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

案例事實:

A公司為生產銷售消費電子之公司,A公司準備開發一平板電腦產品,為避免他人仿造該產品,不但對該平板電腦外觀申請設計專利,同時也針對該平板電腦的內部電子組件申請設計專利。詎料,智慧財產局對A公司申請的「電子組件」設計進行審查後,認為該設計屬於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因此否准了該設計專利之申請,A公司不服,對該審定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1.  何謂功能性之物品造型

設計專利保護的對象係物品整體外觀形狀,其中所謂「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係指若物品之特徵純粹係因應其本身或另一物品之功能或結構者,即為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亦即此等物品必須連結或裝配於另一物品始能實現各自之功能而達成用途者,其設計僅取決於兩物品必然匹配部分之基本形狀,這類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不得准予設計專利

 

2.  物品的交易客體並非一般消費大眾,仍能申請及取得設計專利

專利申請案之銷售對象或交易客體,並不侷限於一般的消費大眾或是終端使用者,尚包括大量採購的中間製造商、契約採購者或是專業維修人員等。例如電子產品的內部電子組件,雖然一般消費者通常不會注意到該等電子組件的外觀,但製造商或採購、維修人員在採購及使用時仍會觀察到該等電子組件完整之外觀形狀,並對相關元件配置、導線佈局等施以一定程度之視覺注意,而非僅針對電子裝置組裝後之完成品進行視覺性之統合判斷。因此,專利審查人員在審查此類電子組件產品之設計專利申請案時,對於該等電子裝置組件是否具有可專利性進行有無創作性判斷時,仍應以該等電子組件整體外觀作為判斷之基礎。

 

3.  對於具有功能性之設計產品,若其上具有裝飾性而可產生不同之視覺效果者,創新性審查的重點應放在該等具有裝飾性之部分

設計係工業產品之造形創作,而工業產品常因其基本之機能與實用目的上之限制而使其在外觀形狀上形成一難以改變之基本形態,此等基本形態並非設計專利審查之重點。於審查是否有創新性時,應就其可透過造形設計技巧作造形變化之部分予以審酌,是否具有創意上之變化並產生不同之視覺效果。

 

結論:

設計專利係結合設計與產品,雖然該產品銷售對象並非一般大眾,審查時仍應考量該等產品採購使用的人員,以該等人員的注意基礎進行創新性審查。其次,任何產品均必然有其功能性,故判斷一設計是否屬純功能性特徵,應在於所論斷的特徵除功能性外,倘尚具有裝飾性而可產生不同之視覺效果,即不應認定其為純功能性特徵。審查時,應該將單純功能性的部分排除,就該等具有裝飾性的部分進行審查,確認該等裝飾性之特徵是否具有創新性。

 

貝斯特律師事務所

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電話:02-87872799

 

 

張世榮 105-02-25 23:23

我透過FB藉由私訊聊天 跟B對話 賣他遊戲帳號,賣出過後,過幾天後我登入我姊電腦打了一場LOL因為之前有用過B的帳號登入過,有設定自動登入,也沒想太多就打了幾場,後面想說重辦一隻來玩,就把那隻B的帳號透過8591賣給C 因為忘記前面跟B的交易 忘記了 由於我帳號很多,又加上他密碼無更改跟我電腦本身有自動登入,所以誤以為是未售出帳號 所以把賣給B的帳號透過8591交易平台賣給C
這樣是否構成 妨礙電腦使用罪呢
如果有罪嫌的話那我該怎麼半
我本身有重傷 無法自理生活 我才19歲 也無法負擔龐大的罰金
假如我誠實認罪 是否可以減輕刑責呢..

另外請教律師緩刑是指身麼呢 

你好:

可能會有詐欺罪及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問題,惟該等罪並不處罰過失,若你只是過失,不會構成犯罪。 惟依你所述情節曲折離奇,要讓人相信你沒有直接故意、不確定故意難度甚高,若無法合理說明就有可能會構成犯罪。 若被害人提告,可與被害人和解,請求被害人撤回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告訴,詐欺部分可向檢察官求情,請求給予緩起訴,若遭起訴可以向法官求刑,請求宣告緩刑緩刑刑法第74條規定,係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勵犯人遷善之制度。可參考司法院說明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15.asp
張世榮 105-02-26 18:27

律師你好謝謝您的答覆
 那我請教一下 明天我要去做筆錄 對方在那天撤告的話 我還需要去做筆錄嗎? 
因為我想再去做筆錄前把實情告訴提告者並道歉賠償 

小珍 105-02-25 11:28

103年底接到明富投顧業務(台股資訊社)介紹一家航欣科技,強調仁寶電腦也有投資是這家公司監察人大股東,工商時報及今周刊也有報導這家公司車聯網未來可期,預計104年底上興櫃,依法要招募自然人股東,於是他們就寄股票給我1股72元打給航欣股務股票也有過戶給我,於是就匯款給航欣公司給的人名帳號,104/5航欣科技說應小股東要求法人釋股又寄發增資通知1股25元,於是又買了一些,後來業務聯絡不到,新聞報導這家投顧被檢調抄了,105/23新聞報導航欣科技爆發員工抗議未發薪資半年,董事長說公司也已經多年沒生意了,準備歇業,致電給公司都找不到主管,目前也沒人接聽電話。疑問是公司這樣算詐欺嗎?公司狀況差還委託不合法?商發行未上市股票投資人要如何處理,2月前已經向檢調備案了,無下文。眼看航欣要歇業了,可以直接提告嗎?

你好:

明富投顧業務(台股資訊社)承辦人若明知航欣科技營運狀況不佳仍然謊稱即將上市,詐騙你購買股票,會構成締約詐欺,可對明富投顧業務(台股資訊社)承辦人提出刑事詐欺告訴,惟一般投資人在購買股票時都知悉會有風險存在,明富投顧業務(台股資訊社)是否已經達到締約詐欺之程度恐有疑問。 航欣科技發行新股是否涉及詐欺,尚要討論是否符合商業判斷原則,若明知持續虧損,即將倒閉,趁機吸金,會構成詐欺罪,惟若係想要藉由發行新股改善公司金流,卻因經濟不景氣無法維持營運,要構成詐欺罪會有困難。
可先提出詐欺罪告訴,看對方如何回應,若有脫產之情形(通常已脫產完畢),已聲請假扣押查封對方財產、所得。 具體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提出詐欺告訴,且此種案件之受害人應屬眾多,建議您聯合其他被害一起提告,對大家都比較有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5 2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告訴,並聲請假扣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5 2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告訴,並聲請假扣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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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成 105-02-24 20:51

您好!我是阿成。我目前有個事件想要詢問,這有關於性侵害(被誣陷的)。我任教於一家英文補習班,我在三年前認識一名來上課的國三女學生。該學生勤奮而聰明,久了就跟我在網路上互動頻繁。後來我們彼此有感覺,但她是未成年,所以我有告訴她要等她上大學後再進一步發展親密的關係,她也認同。在網路上聊天一陣後,發現她思想很大膽,屬於那種外表文靜而內心很狂熱那種類型。因為她家教嚴格很少能外出,後來我們就發展成為網路上用文字做角色扮演,雖然對話內容有些是屬於露骨大膽的想像角色扮演性愛文字,但我還是沒有逾矩跟她發生什麼關係。這些對話內容有關角色扮演的,我有存檔,裡面也有她主動邀約要在網路上文字play的敘述。後來她上了高中,也沒有在我任教的補習班上課,開始有很多高中學校的活動,也越來越少與本人上網聊天,本人後來決定要遠離她。在這之中她也有想要試圖挽回,但本人都不與理會,想說要斷的乾淨就是不要理她。她在這段時候,有傳了不少她自己後悔然後說她自己對不起我還有她還是一直很喜歡我的簡訊,就連在臉書上也有留了類似的訊息。這些我都有存檔,因為我覺得保留證據是最好的,以防她日後翻臉亂投訴。結果我的預感是對的,她今年考完學測後,我那個補習班的老闆說有社會局的人在上禮拜五的時候,去補習班那邊找他談話。 因為本人不在現場,是老闆轉述給我知道的。該社會局的人說有接到匿名檢舉本人性侵兒童,老闆聽了就很憤怒,說以我的為人謹慎教學認真,不可能對兒童會做出那種事情。況且本人不教兒童,只教國中與高中生,而高中生又佔了90%以上。我老闆說那社會局的專員,僅出示打有我名字的三個字,其他有關承辦人的姓名還有其他的內容都不敢拿給我老闆看。我老闆當下報警,而該名專員馬上放軟態度,說只是要去提醒補習班有人檢舉我,不需要報警。但老闆堅持這樣做,因為本來就沒有的事情,而該專員又行跡可疑,於是該專員用自己手機打給他說的課長,讓老闆與該宣稱是課長的人談話。結束後,老闆又要補習班櫃台打給社會局,也找課長談話。老闆說打去然後談話的課長,與那名專員手機裡面談話的"課長"口音與說話方式截然不同。我馬上就懷疑是那名跟我在網路上角色扮演的女學生匿名檢舉社會局所為,但懷疑歸懷疑,沒有實質證據我也不能提任何誣告的指控。我想請問律師,雖然我自己沒有犯罪,卻因為與該名學生在網路上的角色扮演文字露骨,是否會有可能成為她誣告陷害的證據?但我有保留一些她與我的扮演角色敘述的內容,因為當時大部分的文字敘述是在msn上面,現在msn都關版很久了,有些訊息有消失,但本人幸運得留住有段她自己很明顯的在主動要馬上在聊天當下用文字來play性愛角色扮演;裡面很多都是用英文字母來簡稱某些動作或部位。這段最為完整且很明顯的就是她要主動做扮演的內容,其他的有些都消失不然就是不完全。在臉書上所留的文字,大部分內容都是比較雜,不過在後面她要挽回本人的那幾個禮拜,留的就是她對自己行為很後悔的文字,這我也有留下。還有她傳簡訊至本人手機的道歉內容,裡面包括她還是一直很喜歡本人等等之類的;這我也有拍下來存在電腦。能夠保留的內容,我都儘量保留住,雖然臉書跟聊天軟體的內容不一定能當證據,但如果她惡意提告性侵,而沒有什麼證據的狀況下,法官會不會就拿這些當證據也很難說。雖然我有保存對我很有利的證據,但法官心證對被告來說,有沒有影響都是未知數。現在我沒有接到任何警方或者法院對我有什麼傳喚的動作,但我覺得未雨綢繆對這事件來說是必要的。我非常肯定匿名檢舉性侵的就是那名學生,只是苦無證據,因為她用的是匿名,而且還說被性侵是兒童,這樣與本人任職教授對象完全無關,或許這是挾怨報復卻又怕被警察找上她的自保洩憤動作,本人也必須提防她接下來還要做什麼惡意的舉動。所以,我想請問律師如果對方以網路上的聊天內容做為證據提告,那她主動邀我角色扮演的內容還有她後來的那些簡訊內容是否也可以當反駁她的有利證據呢?因為我跟她互動大部分都在網路上,我也沒有對她做出任何侵犯的舉動,但在這種案件,大部分的人不會相信男人不會亂來。因為我是在2014年7月中就遠離她,我跟她開始有互動是2012大概5月多的時候。也就是從她國三到高一下的這段期間有互動,如果說誣告我侵害,也不可能在後面傳一些有關她還是在等我回去跟她互動之類的話。因此,也請律師幫我解答這問題,多謝!

小芬 105-02-24 11:13

律師您好

    我有在學承電腦補習電腦,可是今年初學承電腦無預警倒閉

    我還有2比學費貸款還沒繳清。剛有收到其中一家貸款公司來電,要我去     繳費

    我打電話給消保處,消保處要我5/20號之前都不要繳費,可是剛那間

    貸款公司傳訊息給我,說不繳會有違約

    如果我聽消保處5/20前都不去繳,貸款公司會不會扣押我名下的資產

    或加收我利息之類的 

一、那要看消保處是怎麼說的。

二、司法機關原則上會採契約嚴守原則,也就是簽了契約就要照契約走。

三、在違約金的部分,民法第252條規定如果違約金過高的話可以請求法院酌減。一般北部的法官酌減違約金的話有時候會減到只剩一塊錢(要看法官,每個法官的想法不同)。

四、跟消保官溝通一下,跟他談的時候要做筆記,再把消保官的說法跟律師說,律師才會知道消保官的意思是什麼。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芬 105-02-24 12:13

律師您好

消保處是跟我說5/20號之前都不要做任何的繳費

如果貸款公司寄存證信函等..........資料都先不要理會

如果是法院的公文,在照公文流程跑

因為貸款公司剛剛已經來電叫我去繳費

我有點擔心,如果我不去繳我名下的財產,會不會被扣押

"司法機關原則上會採契約嚴守原則"我在當初報名時,學承電腦沒有給我任何報名的收據、契約

這對我是不是相當不利......那我現在是不是真的可以照消保官說的開完協調會後

5/20在進行繳費

小芬 105-02-24 12:23

律師您好

消保處是跟我說5/20號之前都不要做任何的繳費

如果貸款公司寄存證信函等..........資料都先不要理會

如果是法院的公文,在照公文流程跑

因為貸款公司剛剛已經來電叫我去繳費

我有點擔心,如果我不去繳我名下的財產,會不會被扣押

"司法機關原則上會採契約嚴守原則"我在當初報名時,學承電腦沒有給我任何報名的收據、契約

這對我是不是相當不利......那我現在是不是真的可以照消保官說的開完協調會後

5/20在進行繳費

marco 105-02-24 10:06
律師您好!!! 本人於2015/4/23向新竹福斯汽車購買一台 Golf 1.4 TSI 全新展示車 (里程數為8公里),於2015年五月下旬開始發生”胎壓偵測異常”的Alarm ,當時為第一次 發生,下車確認胎壓沒有問題後reset alarm即可消除,六月初在行駛於高速公路時又再 度發生”胎壓偵測異常”的Alarm 且連帶發生”ABS異常”&“煞車制動力異常過大”的重度 故障訊息,詢問客服電話回覆即刻停止車輛使用待拖吊回原廠檢修(於原廠檢修待料一 個月),六月底開始續使用車輛,而後就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胎壓偵測異常”的 Alarm ,每次停車下車檢查量測胎壓均正常,陸陸續續發生數十次也頻繁的回原廠檢修 (更換SENSOR,軟體升級,清潔輪速轉軸…等等)都沒能將問題解決,每個月都會發生次數 不定,檢修到連原廠技師都坦承該換的都換了不知如何解決此一問題,將車輛行車電腦 資料送回德國原廠判讀亦無法得到解決方案,後續發生Alarm時均必須將車輛靜止並熄 火後重新發動才得以消除Alarm ,12月又發生時原廠甚至更換ABS電腦,但事隔三天就又 再度發生,尤其是於高速公路行駛時須於路肩停車檢查車輛進而增加駕駛人受傷的危 險,嚴重影響駕駛人安全! 整個發生的時間區間至今長達九個月,一再反映收到的回覆 都是回廠檢修,只是在拖延保固期的消耗,於是2016/1/4向福斯汽車申訴…表明該車輛一 開始使用就持續發生Alarm根本就是一台有問題的瑕疵車輛(相同問題發生次數大於三 次已超過購車合約書上限),在沒有任何人可以保證不會再發生的情況下提出退車或換 車要求…,幾經幾番討論斡旋車商還是依然保持高姿態極度消極地應付態度,打了不下10 通的申訴電話也沒有正面回應,完全忽視消費者權益! 懇請協助~此case可以如何解 決,目前手上有近整年度發生胎壓偵測異常的照片及錄影檔,另外亦有與車商斡旋換車 過程的錄音檔(內容包含車價虛報與當初不符,及非本人親自簽名...等,這樣應該算車 商委造文書吧)...可以依民事訴訟控告精神賠償嗎???

一、買賣契約的瑕疵擔保請求權有行使時間的限制,法律規定是六個月。

二、這可能是這個車廠這個態度的原因,因為你可能已經超過了可以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的時間。三、當然這六個月要看怎麼起算,這個部分就會相當重要。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marco 105-02-22 22:00
律師您好!!! 本人於2015/4/23向新竹福斯汽車購買一台 Golf 1.4 TSI 全新展示車 (里程數為8公里),於2015年五月下旬開始發生”胎壓偵測異常”的Alarm ,當時為第一次 發生,下車確認胎壓沒有問題後reset alarm即可消除,六月初在行駛於高速公路時又再 度發生”胎壓偵測異常”的Alarm 且連帶發生”ABS異常”&“煞車制動力異常過大”的重度 故障訊息,詢問客服電話回覆即刻停止車輛使用待拖吊回原廠檢修(於原廠檢修待料一 個月),六月底開始續使用車輛,而後就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胎壓偵測異常”的 Alarm ,每次停車下車檢查量測胎壓均正常,陸陸續續發生數十次也頻繁的回原廠檢修 (更換SENSOR,軟體升級,清潔輪速轉軸…等等)都沒能將問題解決,每個月都會發生次數 不定,檢修到連原廠技師都坦承該換的都換了不知如何解決此一問題,將車輛行車電腦 資料送回德國原廠判讀亦無法得到解決方案,後續發生Alarm時均必須將車輛靜止並熄 火後重新發動才得以消除Alarm ,12月又發生時原廠甚至更換ABS電腦,但事隔三天就又 再度發生,尤其是於高速公路行駛時須於路肩停車檢查車輛進而增加駕駛人受傷的危 險,嚴重影響駕駛人安全! 整個發生的時間區間至今長達九個月,一再反映收到的回覆 都是回廠檢修,只是在拖延保固期的消耗,於是2016/1/4向福斯汽車申訴…表明該車輛一 開始使用就持續發生Alarm根本就是一台有問題的瑕疵車輛(相同問題發生次數大於三 次已超過購車合約書上限),在沒有任何人可以保證不會再發生的情況下提出退車或換 車要求…,幾經幾番討論斡旋車商還是依然保持高姿態極度消極地應付態度,打了不下10 通的申訴電話也沒有正面回應,完全忽視消費者權益! 懇請協助~此case可以如何解 決,目前手上有近整年度發生胎壓偵測異常的照片及錄影檔,另外亦有與車商斡旋換車 過程的錄音檔(內容包含車價虛報與當初不符,及非本人親自簽名...等,這樣應該算車 商委造文書吧)...可以依民事訴訟控告精神賠償嗎???

你好:

可直接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處理。 在保固期間內就要求新竹福斯汽車依照保固條款履行,若無法修復就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張解除契約財產上之損害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若未提供代用車,可以請求賠償交通費用之支出。
羿 105-02-20 01:13

律師你好…

被告妨礙電腦使用…原因是 我帳號借他人使用但並沒有給他…而且對方也有承諾我需要時要還我…之後發生爭執我想取回帳號…對方不歸還並未經允許修改我的Google帳號讓我無法登入(這個遊戲有兩種登入方式…一個是Google,另一個是FB),之後我就用FB的登入方式進入遊戲…然後取回帳號修改遊戲內容…但是FB帳號是他的…。所以對方告我妨礙電腦使用… 我想請問律師在這條件下…

遊戲帳號申請人是我本人,登入方式 Google帳號也是我本人…只有FB是他的… 今天對方先未經我同意私自解除Google帳號讓我無法登入…原告是否涉嫌的侵占帳號呢?哪他侵占之後我用他給的FB登入取回…我是否有罪?(FB帳號當初他告訴我需要時隨時可以登入)  

之後開庭檢查官 告訴我 此遊戲帳號雖然是我的…但是我跟對方都有消費…所以遊戲帳號資產是一人一半…檢察官一直跟我強調借就是共享…這是合理的嗎? 在庭上我堅持 我只是借他玩,並不是跟他共享帳號資源…加上對方沒有帳號轉移同意書或讓渡書…這樣檢查官為什麼還是說我有罪…而且我不是犯人…我提供許多證據跟資料能證明帳號所有權是我,而原告只有消費資料…其他都用口敘的…感覺檢查官完全把我當犯人在審理… 請問我該怎麼辦…難道被告檢察官眼裡就是犯罪的人嗎?

羿 105-02-20 01:32

不好意思再補充… 

檢查官在未確定的情況下可以威脅被告說 你知道這樣可以關五年嗎? 然後馬上在跟原告說… 你要原諒他嗎?還是直接給他進去關…   

檢察官可以這樣給被告壓力嗎?什麼判決起訴都沒有還在詢問階段…這樣不就等於我被告就是反罪的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0 08: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將帳戶借給對方使用,在法律上就是共同持有該帳戶,有關於遊戲內容不得任意刪除。

2、就您所述的狀況,必須判斷您修改的是什麼遊戲內容而定。倘若無法和解,建議還是委請律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0 15: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有利之判決,避免您自己說錯話,成為對您自己不利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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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0 15: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有利之判決,避免您自己說錯話,成為對您自己不利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羿 105-02-20 17:5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將帳戶借給對方使用,在法律上就是共同持有該 ... (恕刪)

律師你好感謝回應..

 

請問對方未經我同意將帳號密碼變更,這樣他是否涉嫌侵占..?我能在庭上告原告侵占嗎?

 

關於帳號共同持有…但是我只是借給他暫時使用…對方是否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帳號他也有所有權才算是共同持有…? 哪我今天只要借人車子這樣也是共同持有嗎?

wade 105-02-19 14:05

我母親於民國101年向台新買了投資型保單,因為我母親不想讓家人知道她的理財狀況,所以對帳單是寄到銀行旁的郵政信箱 因為我母親七十多歲了,眼睛體力都不好,所以都沒自己看對帳單,每次去銀行問理專現在的投資情況,理專都說對帳單是舊的資料,他用電腦再打一份給我媽看, 然後每次都跟我媽說就3~5%上下震盪 直到105年一月份,事情曝光了,總體虧損了七成五,只剩兩成五不到,一開始理專還說謊說是因為投資踩到石油類股所以賠得很慘,結果我們去調資料,賠錢的原因是理專一直頻繁交易賺取回扣; 連續35個月,每個月都有轉換, 每個月少則一次,平均3次, 最多還到5次, 每次轉換就收取整體資金的 1.5% 手續費, 所以導致總手續費達到原始投資額的 65%; 仔細看裏頭的成交紀錄,都是跟買入價格沒差多少就轉換,有的是漲了一點, 但是連手續費 1.5% 都還沒賺回來就轉換掉, 還有一筆更誇張, 29 塊買進, 29塊賣出, 這已經不是所謂的投資虧損了,而是惡意的頻繁交易賺取業績回扣 而我們調資料發現客戶簽名欄上頭的簽名跟我母親的字跡很像, 詢問過我母親,她說有些是理專跟他說要轉,她就簽名,還有就是理專拿空白單據給他叫他先簽,理專事後再去填資料,所以很多交易單根本不是我媽決定要轉換的, 另外之前我母親有中過風,那天是中午左右出院,而理專在當天早上10點還有轉換紀錄, 而那筆轉換單上頭也是我母親的簽名, 不知道他簽名從何而來 另外還有十幾張壽險保單是我媽把兩個小孩設定成被保險人, 簽名也是理專跟他說一個簽草一點一個簽正楷一點, 不過這部分是比較好解決, 可以申請保單自始無效 不過真的大筆的是我母親自己名下的要保人跟被保險人都是我母親自己 跟台新申訴 (2016/1/5) 也石沉大海毫無反應, 得到的只是推託之詞 原本是想說去提金融評議, 不過金融評議只對賠償金額 100 萬以下的案件有約束力, 但是這起案件所造成的損失比 100 萬多很多, 所以即使評議成功了台新還是可以不甩我們, 那就等於浪費時間 請問我們該怎麼走怎樣的法律途徑, 還有根據民法 188 條是否可以請求台新連帶賠償嗎 (每張轉換單皆有理專的主管簽名)

wade 105-02-19 14:00

我母親於民國101年向台新買了投資型保單,因為我母親不想讓家人知道她的理財狀況,所以對帳單是寄到銀行旁的郵政信箱 因為我母親七十多歲了,眼睛體力都不好,所以都沒自己看對帳單,每次去銀行問理專現在的投資情況,理專都說對帳單是舊的資料,他用電腦再打一份給我媽看, 然後每次都跟我媽說就3~5%上下震盪 直到105年一月份,事情曝光了,總體虧損了七成五,只剩兩成五不到,一開始理專還說謊說是因為投資踩到石油類股所以賠得很慘,結果我們去調資料,賠錢的原因是理專一直頻繁交易賺取回扣; 連續35個月,每個月都有轉換, 每個月少則一次,平均3次, 最多還到5次, 每次轉換就收取整體資金的 1.5% 手續費, 所以導致總手續費達到原始投資額的 65%; 仔細看裏頭的成交紀錄,都是跟買入價格沒差多少就轉換,有的是漲了一點, 但是連手續費 1.5% 都還沒賺回來就轉換掉, 還有一筆更誇張, 29 塊買進, 29塊賣出, 這已經不是所謂的投資虧損了,而是惡意的頻繁交易賺取業績回扣 而我們調資料發現客戶簽名欄上頭的簽名跟我母親的字跡很像, 詢問過我母親,她說有些是理專跟他說要轉,她就簽名,還有就是理專拿空白單據給他叫他先簽,理專事後再去填資料,所以很多交易單根本不是我媽決定要轉換的, 另外之前我母親有中過風,那天是中午左右出院,而理專在當天早上10點還有轉換紀錄, 而那筆轉換單上頭也是我母親的簽名, 不知道他簽名從何而來 另外還有十幾張壽險保單是我媽把兩個小孩設定成被保險人, 簽名也是理專跟他說一個簽草一點一個簽正楷一點, 不過這部分是比較好解決, 可以申請保單自始無效 不過真的大筆的是我母親自己名下的要保人跟被保險人都是我母親自己 跟台新申訴 (2016/1/5) 也石沉大海毫無反應, 得到的只是推託之詞 原本是想說去提金融評議, 不過金融評議只對賠償金額 100 萬以下的案件有約束力, 但是這起案件所造成的損失比 100 萬多很多, 所以即使評議成功了台新還是可以不甩我們, 那就等於浪費時間 請問我們該怎麼走怎樣的法律途徑, 還有根據民法 188 條是否可以請求台新連帶賠償嗎 (每張轉換單皆有理專的主管簽名)

你好:

詳細情況要依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若理專有偽造文書之行為,可以提出刑事告訴,民事上可以請求新光跟理專負連帶賠償責任。 若理專未偽造文書,但是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有可歸責之事由,可依不完全給付規定向新光請求損害賠償;若係為賺取手續費,而故意、過失為不合常規之交易,可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新光跟理專負連帶賠償責任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9 18:48

您好,

 

1、若有非您母親簽名之交易,可對理專提起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

 

2、對於其他不當之交易行為,可主張係理專趁人輕率或未詳盡說明義務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3、訴請法院請求損害賠償時,自得依民法第188條規定一併提告台新銀行,請求其負連帶賠償之責。

 

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由律師審閱相關資料及契約,才能提供您較完整之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除針對理專外,也應一併對台新銀行請求負連帶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案例事實:

A為B保險公司員工,從事的工作為招攬保險業務,99年3月8日上班途中因車禍受傷,A因此向B公司申請工傷假後停止上班,休養3個月後,B公司於99年6月9日派人員訪視A,訪視的結果為A除了手部轉動尚有輕微疼痛外,其他傷痛均已痊癒。B公司因此要求A停止休假回公司繼續工作,A以其因為手部疼痛無法騎車招攬業務,拒絕B的要求,未回到公司上班亦未向B請假,B遂於99年6月15日以A曠職三日為理由,終止與A的勞動契約

 

1.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為何?

A認為B之終止僱傭契約違反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之規定,應屬無效。惟按勞基法第13條前段規定,勞工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所謂「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而言。若勞工接受醫療一段期間後,若已堪任原有工作,或僱主依據勞工狀況合法調動,至該勞工足堪勝任的其他工作,勞工即負有提供勞務給付之義務。

 

2.  B的終止勞動契約是否有理由?

A的工作為招攬保險業務,按保險業務並不一定要騎車方能招攬,基於電信、電腦科技之發達,現今保險實務輒常見有以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資為拜訪招攬保險之途徑,並非需親洽保戶始能招攬保險,且保險業務性質係屬腦力工作者,並非手工作業員等需付出大量體力之勞動工作,究其工作能力及性質著重在保險招攬技巧,除推介商品之吸引力與招攬人個人人格之特質外,主要憑藉流利之口才與說服力以招攬客戶。因此A並非不能工作,卻於B催告A履行勞務給付義務時,拒絕復職,自不受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保護,則B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無違反同法第13條前段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情事。

 

結論:

A並非不能工作,卻於B催告A履行勞務給付義務時,拒絕復職,自不受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保護,則B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無違反同法第13條前段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情事。

黃小姐 105-02-18 11:36

您好:

我於104年5月8日經由買家電話得知露天帳號盜用,並有其他買家匯入金額至我的帳戶,因是郵局帳戶當天把帳戶內的錢領出,並只留下買家匯入的費用,而當天立即報警處理,事後兩天得知所有銀行帳戶都被凍結,無法提領及匯款,以致生活受到困擾。當下也立即致電詢問員警,承辦員警表示會盡快處理及做後續的筆錄或處理,承辦員警說明我是詐欺案及妨害電腦使用二案,我也請員警盡快處理,因所有銀行戶被凍結造成我生活上很困擾。

請問我該怎麼處理較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