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105-02-18 21:30
律師您好: 事件1: 2015年11月時我向服飾店訂購2件缺貨的服飾,當初店家告知約2-4週到貨,但現在已經2016年2月,致電詢問店家仍告知廠商未到貨,所以我想退款,但店家告知因當初滿5000元打8折之優惠,如果退訂那2件缺貨的服飾則不滿5000元優惠門檻,剩餘品項則需全數以原價計算,僅退回剩下差額,而不能享有折扣,但缺貨3個月並非消費者缺失,為何卻要消費者自行吸收? 事件2:我也詢問如果是廠商倒閉導致無法出貨呢?店家依然回覆:可以退款,但依然要以原價計算,不能享有折扣! 問題1:店家這樣處理合法嗎? 問題2:以上兩事件消費者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當初訂購時如已經缺貨,店家主張或許有理,但要看有無跟你溝通缺貨者的出貨時間。

如下訂後,才告知缺貨,看有沒有答應出貨的時間。

超過出貨的約定時間,本來就可以請求退款和賠償等待時間的損失。至於滿額差價,就是因為對方未按照期間出貨造成,不是你的錯。

如果下訂時沒有缺貨,或訂購後才知道缺貨,更不能歸咎於你。

請備妥資料,向當地消保官申訴。

why 105-02-18 02:07

文中分享來店嫁接睫毛的客人至他店消費的不舒服案例,附上睫毛照片!

文章內容主要是認為有權告知消費者市面上手法很多,請消費者慎選!

告知文中有提到是客人到台南國x街 某店家,留言內有人詢問店名是否為愛...?

我回覆 :童話故事女主角   但是台南國x街有很多 也沒道出店家全名

該店家認為我影射的很明顯並非他對號入座,認為我網路霸凌公然侮辱毀謗

想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公然侮辱毀謗 或者又犯什麼法?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8 08:49

您好,

 

1、如確實未指名道姓,則客觀就不符合誹謗罪之要件,但若一般人均能一目了然在影射誰,仍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2、然而,店家之服務品質本身應認為具有攸關消費者權益之公益性質,是以您所陳述既為事實,則可主張不受誹謗罪之處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Donahue 105-02-17 11:06
我想請問一下,針對以下的情形,我是否有管道可以申訴? 我過年前請新北市政府的消費糾紛調解,但昨日被拒絕,主要是因為我是用於未來的網站,所以我不算是消費者,但這網站目前僅是做測試,我公司也還沒成立...目前實在不知該如何處理,好像報警也不對,但為了八千多元打官司又很不值得...所以想請站上的專家們提供些意見。事情經過如下: 我於2015/12/14委託”加司數位有限公司”設計網站所需之logo及中英文字形,因為涵蓋不同中、英文字體設計,該公司開價由該網站當時公告價之NTD8500 (未稅),提高至NT12400(含稅),我提供簡單的需求說明(非合約),並支付70%訂金共NTD8680後開始進行。 至2016/1/6該司先後提供5款設計其中僅3款有中文字體,因過程中設計師完全沒有與我溝通,所提供之設計並無法符合網站所需,且字型並不如所約定的經過設計,感覺較像是直接電腦選字然後稍微更改,所以我提出以NTD8,680為全額,改幫我完成剩下2款未提供之中文字體設計即可,前面的設計不須再提供我檔案及無限修改(該公司網站中聲明提供無限修改服務)。 2016/1/12該公司客服表示老闆同意協商金額(過程中沒與老闆對到話)。 2016/1/12我告知該公司客服王先生,針對該2款中文字型我的要求,之後過程中亦未有任何人聯繫或對我的要求提出問題。 2016/1/20 我才收到該2款中文設計,但發現與我所提出的要求不一致,考量已花費太多時間,所以試著請設計師用這兩款設計修改,但1/20該司提供一次修正後,就對剩下提出的要求未再做出任何回覆。 我於2016/1/27、1/28寫信詢問進度,都無人回覆,直到2016/1/29我提出全額退費並要報警,該客服才再提供新的修正 但基於已無法再使用他們的服務,我仍要求他們退款,之後卻完全無人回應,且致電該司,該公司人員亦不願意提供老闆之聯絡方式。 由2016/1/30最後要求他們老闆與我聯繫至今,完全無任何回覆,老闆也沒想要聯絡解決.....

在麻煩請各位專家給點意見,感謝!

你與該設計公司間有承攬契約存在,對方收你的錢也有進行設計,並且作了多次的修改,因此不會構成詐欺取財罪,頂多是承攬的瑕疵修補費用民事爭執罷了。此類的爭執,如果你覺得對方應該退費,你應該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修補、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的方式解決爭執。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Donahue 105-02-17 12:20

感謝陳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可能要花費更多...如果沒有多餘費用進行,是否只能自認倒霉?

另外請問一下,如果此案不結,他們沒開發票給我,在報稅上沒有問題嗎? 

案例事實:A為「幸福家庭商標所有權人,該商標經A費心經營行銷,已成為消費者喜愛的著名商標。A某日於Google上鍵入「幸福家庭」為搜尋關鍵字,發現G搜尋引擎公司竟將其所註冊之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販售予具有競爭關係的C及D公司。

 

1.G公司之行為並不構成行使商標,至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侵害

G公司販售關鍵字給C及D公司的行為,行為人等雖以系爭商標「幸福家庭」文字作為關鍵字廣告,然觀之系爭廣告之內容,消費者點選「幸福家庭」關鍵字,搜尋頁面之廣告欄位出現廣告,僅使消費者可能會誤認該搜尋網頁上廣告主之廣告文案為被上訴人所有而予以點選進入觀覽,而有所謂「初始興趣混淆」情形;然當消費者再點選該等廣告文案網址,而進入該等廣告主之網站觀覽,該等廣告主網站之網頁並未使用系爭商標,如有使用相關文字亦均為描述性使用,而非作為商標使用,且均有標明其公司名稱等可資識別標示,相關消費者並不會誤認係被上訴人之網站網頁,而致生混淆誤認之虞,固難認其有違反商標法之行為。

 

2.G與C及D的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共同侵害行為

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其範圍包括限制競爭行為與不公平競爭行為。自市場上效能競爭之觀點而言,事業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行為,以提供不實資訊或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等違反效能競爭本旨之手段,妨礙公平競爭或使交易相對人不能為正確之交易決定之情形,均屬該條規範範圍。

廣告主C及D公司等皆從事與A相同之業務,與被上訴人間屬於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之競爭事業,系爭商標經A之使用及行銷宣傳已成為著名商標,G於網頁搜尋引擎上將A之系爭商標「幸福家庭」中文字,透過轉銷售廣告商出售予C及D公司等廣告主作為關鍵字廣告,並將「幸福家庭」列入關鍵字建議書建議廣告主購買,企圖誤導搜尋A公司特取名稱及商標「幸福家庭」之消費者連結到C及D公司之網站。一般消費者鍵入「幸福家庭」四字搜尋時,出現有廣告頁面,而誤認係自然檢索排列之A之網站,或與A之網站有連結關係,予以點選而進入各廣告主之網站觀覽。另一方面,C及D公司等室內設計業者,所以向G購買系爭商標「幸福家庭」關鍵字廣告,係利用系爭「幸福家庭商標於室內設計相關領域已臻著名之知名度,且為A之特取名稱,以吸引消費者於搜尋引擎輸入「幸福家庭」檢索,便利其網站資訊為搜尋引擎所尋得,並導引A之潛在客戶進入C及D網站觀覽,以增加交易機會,顯係攀附A長久以來努力經營之系爭「幸福家庭商標之知名度,榨

取其長期以來努力之成果,顯失公平。有影響相關領域之交易秩序或影響交易秩序之虞,應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G雖非與A處於競爭之事業,然其將系爭商標列入關鍵字建議書建議C及D購買該關鍵字廣告,G與C及D自已共同構成不公平競爭侵權行為。其等所為已影響

交易秩序或有影響交易秩序之虞,不能以言論自由卸責。A人自得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請求禁止上訴人販售系爭商標「幸福家庭」作為關鍵字廣告。

 

3.G之行為具有明知之故意,因此A得請求三倍之損害賠償

A並未能證明其損害額,僅得以G販售系爭商標關鍵字廣告所收之廣告費計算損害額;系爭商標關鍵字廣告所收取之廣告費共XXXX元,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酌定該金額之三倍為賠償

 

貝斯特律師事務所

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電話:02-87872799

rou 105-02-16 00:29
2/10我們一共6個人前往餐廳消費消費總金額為3294元,使用刷卡結帳。 就在隔日2/11銀行電話告知?:「餐廳刷錯金額了,要我們與餐廳聯絡。」 掛完電話的當下我們找出發票看了「發票金額是3294元」沒有錯,但「刷卡簽單上金額是329元」。 2/10刷卡簽名時我們似乎也有疏失,因為媽媽拿到帳單就簽,也沒確認金額是否有刷對或錯。 但我們一致認為這明明就是店家的疏失,3294元雖然不多,但也不是小數目店家怎麼會沒再三確認,現在刷錯為什麼是要我們回至店內補刷? 因為是到外縣市用餐,車程也有一段距離,這段車馬費應該由我們自認倒楣嗎? 所以我們沒有打電話給該餐廳處理此事,覺得他們應該自己負責損失。 2/16店家打手機給持卡人我媽媽,告知要我們將差額匯款給店家,且說話的態度以及語氣非常不客氣,我們連要問店家問題還直接掛上電話。 1.當時訂位是用我的手機號碼,結果他們卻查的到媽媽的手機號碼,這樣是銀行洩漏個資嗎? 2.我們如果不匯款也沒時間去匯款,店家有辦法告我們非法侵佔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6 08:23

您好,

 

本案並不會涉及任何刑事責任之問題,然而您與家人也清楚當日用餐之費用,是以民事上對方仍可對您提出給付之請求;若店家堅持提告刑事詐欺罪或民事求償,您仍須舟車勞頓去開庭,得不償失。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先生 105-02-14 17:20

您好,我是房東,我的房客自104年9月搬進房子後(完工後未租過人的新房子),陸續發現上、下樓層及對門住戶疑似有吸毒、打麻將、抽菸、吵架等等狀況,經房客向我們反映、自行報警、尋求大廈管理室協助處理,約自104年11月初,房客認為大廈管理室會通知我們屋主,即未向我們反映此種情況,而我們也認為已經都解決了。105年1月中旬房客突然打電話告訴我們,樓上疑似打麻將、喝酒三更半夜製造噪音;樓下疑似經由浴廁管道間及窗戶,飄散類似煙毒味道仍未解決,房客考量自身有兩位就讀幼稚園的小朋友,時常半夜被吵醒,經與家人決定提前解約。但因契約約定每月支付租金的日期是每月12日,所以自反映後當期的房租租金迄104年2月12日到期,現在房客希望自105年2月12日後,能依據契約第20條的條件「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的條文,主張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並退還所有押金56,000元(2個月)。我們也認同房客曾經反映的事實亦同意提前解約(因為是新蓋好的房屋,這個狀況我們也不曉得),但就原押金退還的方式,因105年1月中旬突然接獲告知,且將逢春節連續期間,恐難尋找新的房客看屋,似乎未有獲得提前告知之權益(告知日為105年1月中旬,惟當月月租金至次月2月12日止,通知亦未滿1個月),而且當初我們的新房子原來是不提供家具的,當初考量房客人還不錯,我們在沒有增加任何租金的情況下也增添房客所需的全新家具約15萬元,現在房客真正付的租金還不夠我們當初買的家具(每月28000元,依照房客提前解約的意思,只付了5個月租金),現在如自105年2月12日後即退還所有押金56,000元(我們當初收了兩個月的押金),似有損我們房東權益,我們是希望站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跟房客解決這個問題,不知可否提供高見與合法的依據,另外房客所依據契約第20條的條件「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的條文是否合理符合他們所敘述的狀況呢(我的意思是我只能保證我的房屋沒問題,我怎麼能知道樓上會多吵有什麼房客呢),謝謝。ps:簽約使用內政部契約範本是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41號公告頒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6次委員會議通過)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4 20:19

您好,

 

一般而言,所謂危及房客安全或健康瑕疵,係指房屋之結構或屋況本身,例如輻射屋海砂屋等情形而足以影響房客之安危,是以,單純認為其他鄰居吵鬧或疑似吸毒吸菸之情形,並不包含在房東責任中,您所須保障的是房屋本身之品質是契約所約定的狀況即可,從而您有權拒絕其題簽終止租賃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4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客無正當理由解除契約,您可拒絕,沒收押金作為違約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4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客無正當理由解除契約,您可拒絕,沒收押金作為違約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Yu-Ling 105-02-11 19:30

我用IPhone在手機遊戲使用VISA付款內購面額1090X2次的遊戲水晶,但我付了款卻始終沒有收到水晶,聯絡遊戲客服,客服回應[由於apple隱私保護,我們無法確認交易狀況已協助後續處理,還請直接向itunes客服確認,如消費成功則直接申請退款再重新儲值即可],因此我便致電去itunes客服尋求協助,但itunes客服說幫我申請退款遭到拒絕而失敗,因此請我拿消費收據去向遊戲開發商申請應得的水晶,但遊戲客服無法溝通,無論我怎麼說明以上的事情,他們都一概回覆我罐頭訊息,完全不打算處理問題.

我今天是消費者我不會了解遊戲開發商與apple之間是怎樣一個合作方式,我只知道今天我付了錢沒拿到商品一定是他們兩方之中的責任(尤其是遊戲商),但現在蘋果說退款失敗,遊戲商避不出面,我的權益受到損失我應該怎麼辦?如果要寫存證信函給遊戲公司,應該抓緊什麼重點或法條比較好?

請求大家幫忙,不勝感激..!

你好:

直接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協助處理即可。

玫黎 105-02-05 15:15

想請問各位律師,我只是一個業餘的網拍,沒有公司(但有成立網路消費平台),自己批貨自己賣,完全獨立作業。

最近想在網路尋找需要兼職、賺外快的小幫手幫我宣傳商品,只要成功銷售有一筆訂單,就給100元,有100個訂單就是10000元,以此類推,錢是月結的,沒有底薪,完全靠業績,也沒有一定的上班時間,讓小幫手自己彈性選擇工作時間,因為沒有公司,所以也沒有勞保等。

當然這些制度都會再請小幫手前與對方達成共識,請問這樣子請小幫手,我會違法嗎? 

我只是想找個人幫我分擔工作量....回饋一些錢給對方而已 

何明諺 (何律師) 105-02-05 15:45

您好:

依您所述,你要請的助理比較偏向委任契約性質,

因為該助理有極大的自主權,可以自由選擇上班時間,

收入也是有幫賣出一筆訂單才有傭金抽,亦無硬性業績規定,

與傳統上的僱傭契約有些差距,所以應非屬你聘用的勞工,應尚未具要投保勞保之資格。

以上 謝謝

阿政 105-02-04 06:18

你好,本人是在2015/9/7日與健身房簽約,

合約期間:36期

繳納分期:24期

入會費:0元

手續費:6888元  (與業務專員討論後此費用不需繳納,此項應可略過)

月繳費用:1782元

已繳納:4期,除去便利商店手續費共7128元

實際使用為期一個月

 

從簽屬契約開始,本人便開始成為會員並進入該健身房運動,到9月底為止便沒再去運動,因為工作關係影響及其他事項的變故,於十月初想要終止其契約,與專員談論過後,想終止就必須繳違約金,需計算實際使用月數及手續費印象中金額為9000多,

 

專員提議我採用轉讓方式,比較不會吃虧,建議我找一樣有興趣運動的人轉讓合約,但是本人認為想快速找到稍微有點難度,因此詢問有沒有其他方案,專員也提議另一種會籍暫停的方案,可以在暫停期間尋找合適的人,但是這期間費用必須繼續繳納,我採用後者,現在2016/2/4,還是找不到合適的人,因此想直接終止,在不久前看過契約後,問題便產生了。

 

以下為契約內容中提及的會員終止項目

契約終止時,本中心依下列方式退款

A.所有已繳交之入會費、手續費$6888不得退款

B.將"會員已繳之月費"扣除"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籍費用"<定型化契約>後退款,未滿十五日者已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以下為本人的疑問

1:我想這兩條都是提及退款給消費者才是,為什麼還需要再付違約金?契約翻了三遍,看了四次,完全沒提及在終止合約的情況下需要付違約金。


2.必須承認我愚鈍,不需繳納的手續費被專員填上6888金額,雖然以內容來判斷,一開始既沒收錢,合約內容也提及不得退款,在這方面沒有損失,但是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到第二條B項目,以文字來敘述的話,我判斷應該是沒有關聯及損失與任何不利才是。


3.目前是以退款給消費的角度來判斷B項目計算的公式為

將"會員已繳之月費"扣除"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及費用

1782*4=7128    1*2*1782

也就是  7128-(1*2*1782)=3564元


但是目前是以退款給消費者來看,因為內容沒提及需要付違約金,所以我可以認為終止合約對我不利的只有已繳納金額的一半,另外一半金額可以取回。

但若是反過來,真的有違約金(十分確定契約沒提及),那麼我只需付3564的金額作為違約金,跟當初專員談論的9000多有很大的差異。


重點總結:以契約內容文字及我的觀點判斷,那位專員不僅向我收取不該存在的違約金,而且跟我計算的金額有很大的差異,那麼那位專員可以算是詐欺?如果真的存在違約金,也還是與我計算的金額有很大的差異。

如果可以,希望面對面的與專業律師對談,其契約與繳納收據依然完好。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4 08:12

您好,

 

1、本案必須證明該名業務員係故意以詐術騙使你多付錢,才有成立詐欺罪之可能。

 

2、法院較有可能將本案認定為一般民事糾紛契約內容若有顯失公平的條款,可主張因屬定型化契約又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是您可主張違約金或手續費應酌減。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這類糾紛很多,所以可以參考的判決也多。

二、多查一些判決就可以知道法院是怎麼算的。

三、我當過近五年的法官助理,法官常要我查判決給他們參考,所以你在處理前先研究就會先知道法官在想什麼。

四、以前有個全國武術冠軍教我隨時隨地都能運動,就算手不能動腳不能動,肚子重複地出力放鬆也是運動。如果你很忙可以考慮這個方法。

五、這金額不大但通常來問律師健身房問題的人為的都是個公道。

六、快過年了預祝你新年快樂。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liujaji 105-02-02 11:23

朋友未滿10歲小孩,於寒假期間

利用父親手機購買線上遊戲點數逾10萬元

最後刷簿子才知道此消費行為

請問我們可以主張他是未成年,未經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而去請求退還扣除成本後的金額嗎?

你好:

7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79條,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否則效力未定。 你所述之情形,未成年人如何取得父親手機,並輸入父親之帳號密碼購買遊戲點數,你並未說明,若是父親同意,則買賣契約有效成立,應依約付款。 若未經父親同意,則需要討論民法第83條規定是否施用詐術使人信其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若是,則法律行為強制有效,要依約付款。 若不是,可以拒絕承認,但此時未成年子女盜用手機付款機制,可能會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罪等問題,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規定處理。民事上賣方可能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7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子女負連帶賠償責任。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所受之利益。
嘟嘟嚕 105-01-30 11:42

事情是這樣的 我經營了一個賣場(遊戲寶物交易平台) 然後有個未曾來我賣場消費過的客人去別家賣場留言說我的賣場怎樣怎樣 刻意抹黑 但我確實查證過後 他並沒有來我這邊消費過 請問我能告他什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30 11: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嫌誹謗罪,可以蒐證之後報警處理或是直接提告誹謗罪。

2、成立之後,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1-30 12:11

無論對方是否曾經在你賣場消費,只要不實而造成您名譽受損,即可提告誹謗,當然若是他沒有實際去消費,那就更明顯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30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誹謗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smineat 105-01-28 19:28

律師您好:

目前有一位消費者購買了我們的產品當下也有跟他簽立定型化契約書,使用銀行分期付款方式。爾後產品確定本人已使用。他單方面在第6天打電話銀行做終止。產品也過了5天鑑賞期。因為當時繳費發票已經帶走。後續避不見面。請問我們做商家的如何自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為實體買賣,並無消保法七日不附理由解約之適用,縱然其向銀行終止借貸契約,但店家仍可以向該消費者追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8 23:16

您好,

 

1、客戶之行為顯然已構成違約情事。

 

2、可向客戶繼續履行契約內容,請求限期給付剩餘之款項,並請求給付遲延之損害。

 

3、也可就與客戶解約,但應返還商品,並扣除手續費及解約之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May 105-01-26 09:42
104年1月28日交屋時向銀行辦理貸款, 銀行附加其他約定事項借款日起120日後內未依約遷入擔保物居住或經銀行發現擔保品物非用於自住,銀行得逕調高利率為2.14%.並追付自備款一成. 至今已繳交貸款近一年,原想裝潢好後再搬入,但銀行期間自此百般刁難要追加利率及多付一成的自備款,即使一在強調這會自住,並且也在11月搬入戶籍並於5月27日遷入,但是銀行仍然在1月23日收到調高利率明細, 請問銀行如此做為, 身為消費者應該如何對應??

你好:

要先確定你是否構成借貸契約約定之調整利率要件,若符合,要爭執難度甚高。 遇有金融消費爭議,可先向金融業者申訴,不服處理結果可向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若評議不成立可向依契約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原約定利率。
vivi 105-01-23 00:26

請問領有中度精神疾病手冊的病患因無法接受本公司的消費機制,在與他溝通時他告知服務員“因為患有精神疾病毆打攻擊他人不會被判刑”,如果在與該病人對話時將此段畫面或對話拿至法院有辦法對該消費者提出告訴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3 09: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直接以驗傷單、錄影畫面提告,倘若對方提出精神障礙抗辯,法院會送鑑定,不是對方說的算的。

2、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建立相關配套及員工教育訓練,避免類似爭議。

您好:

若對方於行為時先說出此些話語,可以佐證他當下精神狀況應屬健全,可以作為告訴時之依據,當然精神狀況仍須送鑑定才可確認。

Darren 105-01-22 14:23

請問各位律師:
事發經過:本人向OO建設公司購買一戶預售屋,目前施工中,離交屋還有約一年左右的時間。但是在前陣子,發生了工安意外,造成一名工人死亡。雖然死亡地點並不是在屋內,是在公設地點,但已經讓我心中有陰影。
我向OO建設訴請應有重新選擇是否購買之權利。畢竟當初選擇此建設公司也是信任它的品牌,想不到卻發生這種事情。但是OO建設根本不理會我的訴求,還回覆說這並沒有造成任何瑕疵,也沒有減損任何價值。 試問,如果兩個案子,一個工地曾經有工人死亡,一般人也會盡量避開吧? 我後續向OO市政府消費者保護提出申訴。預計將於二月初前往與消保官、OO建設面對面協商。
我的問題是:(1) 在申訴過程中,有一期的工程款需要繳納,但我認為應該要將此申訴做結案後,再看如何進行後續。但OO建設已經寄來通知信,告知:如不在期限內繳納,要照合約規定行使權力。 請問,我需要寫存證信函告知OO建設,款項應於雙方協商處理爭議後再處理嗎?
(2) 我看市政府的消保官信函中,有提到,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就再轉協調委員會或訴請法院消費爭議。這樣看來,是不是消費者保護會或是消保官對於此消費爭議也沒有判決能力呢?  最後是不是還是得走法院呢?
(3) 在這個爭議裡,我發現消費者似乎永遠都是弱勢的一方。一間房子動輒上千萬,也需要背負幾十年的房貸,如果就這樣買了一間讓心裡不舒服的房子,真的很不甘心。工安問題是建設公司的責任,為什麼出了事情卻是要我們消費者來承擔呢? 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維護自己權利呢?
謝謝各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2 14:35
您好, 1、原則上如非簽約約定得不付款之情形,您仍須先依照契約給付工程款,避免因遲延而產生賠償問題。 2、消保官調解委員會本來就沒有判決的效力,若協商不成,仍然必須回到法院解決。 3、房子若無結構上的安全疑慮,比較難主張解除契約,但得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建議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求周全保障權益,爭取最大的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2 14: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仍應先依契約規定給付價款,避免造成您違約之情形,而建商向您請求違約金;另關於工安意外,因工人非於您專有部分內死亡,恐不符合司法實務見解所謂之凶宅,應尚未達解除契約之事由,至多請求解少價金,且若無法提出證明貶損之價值,恐亦無法請求減價金損害賠償;若無法與建商協調,僅能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惟法院可能要求原告證明減少金額之依據,要求原告委託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原告亦須先行墊付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尚有法院裁判費用,及若委任律師委任費用,需耗費相當訴訟時間勞力費用及成本,是否以訴訟解決,需多加考量,不一定真的划算及符合您的期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2 14: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仍應先依契約規定給付價款,避免造成您違約之情形,而建商向您請求違約金;另關於工安意外,因工人非於您專有部分內死亡,恐不符合司法實務見解所謂之凶宅,應尚未達解除契約之事由,至多請求解少價金,且若無法提出證明貶損之價值,恐亦無法請求減價金損害賠償;若無法與建商協調,僅能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惟法院可能要求原告證明減少金額之依據,要求原告委託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原告亦須先行墊付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尚有法院裁判費用,及若委任律師委任費用,需耗費相當訴訟時間勞力費用及成本,是否以訴訟解決,需多加考量,不一定真的划算及符合您的期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匿名 105-01-21 12:22

網路買賣糾紛 公開說了以下那些話

 

 

甲方罵乙方說  

 

無理取鬧又沒品  文盲  不識字 可以替你布施消業障<意指壞事做多要幫對方消業障>

 

乙方回

 

他媽的如果真的需要那三千塊可以直接跟我講啦!不用這樣強行消費 老子用捐的

 

是不想給某種死要錢的垃圾賺!寧願買貴給別人賺!



請問兩方都有構成妨害名譽嗎?

























 

 

 

 

yukiyuwa 105-01-20 14:26
我在奇摩拍賣購買衣物商品購買時有請賣家先檢查貨品有無暇疵再出貨以免造成換退貨ㄉ麻煩但當我收到貨品時衣物上有六個污點暇疵我要求賣方換貨但賣方回我這樣不算造成暇疵品(賣家有七天鑑賞期可換退貨)還說換退貨要付處理費一套200我回為何要付處理費是你賣家失誤並不是買家換貨郵資我買家付ok但賣家就開始態度惡劣到後來我也已不理會賣家卻還是一直遭到賣家恐嚇以下是我跟賣家全部對話請問我應如何應對賣家及處理這買賣事件~非常謝謝感恩~ 2016/01/08 03:16:37 你好麻煩出貨請 先檢查貨品有無暇疵免有換退貨問題謝謝 arrowarrow 2016/01/08 03:49:02 你好我要多買一套男生運動服可同時寄ㄇ可免運費 arrowarrow 2016/01/08 03:50:09 秋冬季新款衛衣男士套裝 運動套頭情侶衛衣套裝男外套潮流GA409-1 D18-深藍色KL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08 04:45:59 恩 ,GA409-1 D18-深藍色XL,這個請你在下標一次,一樣要用刷卡,我們一起幫你寄出,結帳時你自行修改運費為0元...謝謝 arrowarrow 2016/01/15 05:32:53 你好我要換貨,白色女運動套裝太小了還有衣服上有幾處黑點,請盡快與我連絡,謝謝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5 14:07:42 噢,請傳圖看下喔,Line id:jasperjou ...我們的問題我們處理的,謝謝... arrowarrow 2016/01/15 18:21:47 我傳圖ㄌ但為何我還得付處理費買前我已先聲明(你好麻煩出貨請 先檢查貨品有無暇疵免有換退貨問題謝謝)這應該是你貴店ㄉ過失還有我也是照貴店ㄉsize購買還買xl還是太小請盡快處理謝謝 arrowarrow 2016/01/15 18:50:12 我也是住台中可否直接去貴店換省ㄉ麻煩謝謝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5 19:19:58 沒面交喔,所以你是退一套換兩套嗎?請你回覆要換的貨號 顏色 尺碼?你傳圖我們不知要如何拿...?? arrowarrow 2016/01/15 20:02:21 既然不能換貨請退款 arrowarrow 2016/01/15 20:02:59 你的服務態度可要檢討喔 arrowarrow 2016/01/15 22:25:44 請速快處理,也勿浪費你我時間,謝謝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5 22:33:46 你的溝通技巧讓我反感 !! 你給差評兩枚,我也回你兩枚,就這樣,懶得理你... arrowarrow 2016/01/15 22:46:50 我何時有差評給你,請你看清楚喔,是你說話態度差還是窩我啊,,我請退款有錯嗎 arrowarrow 2016/01/15 22:49:04 沒空回賴,請至賣場說這說辭是誰態度差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5 22:51:12 你給差評兩枚,我也回你兩枚 ~這個是未來式,我沒差,懶得理你... arrowarrow 2016/01/15 22:53:26 你有看清是我給差ㄇ arrowarrow 2016/01/15 22:53:58 請問你到底是要退款ㄇ arrowarrow 2016/01/15 22:57:31 請你眼睛睜大點我何時給你差評再請問你到底退款不 arrowarrow 2016/01/15 22:59:26 賣家是可以用懶得理你...ㄉ言詞ㄇ這就是你ㄉ服務態度ㄇ貴店有七天鑑賞期難道是騙人ㄉ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5 22:59:53 請寄 7-11交貨便 直接寄店到店 大甲東門市 周日盛 0978978978(生活 交貨便 IBONE寄件 立即寄件)不熟的話可問下店員如何操作寄好 請回覆下 謝謝並順留退款行號 帳號...相關費用會從退款金額內扣除...新手買家建議你別用鼻孔說話,賣家們沒欠你啥?不會尊重別人別人也不須跟你客氣的.... arrowarrow 2016/01/15 23:15:21 我那一句是態度惡劣用鼻孔說話我沒尊重你 arrowarrow 2016/01/15 23:16:24 又為何貴店不敢留詳細地址 arrowarrow 2016/01/15 23:17:27 重頭到尾都是你說我請看看自己所留ㄉ話 arrowarrow 2016/01/15 23:18:55 新手就很好欺負是ㄇ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5 23:24:36 看你不爽啦,新手買家 !!你要退款妳等個10天8天啦,小舖比MOMO快了,有素質的買家收到退貨後我們馬上就退款了....這樣回覆你,你聽懂了沒......地址個頭啦,做網拍留啥地址阿....要地址的你去路邊買就好了.....別來這浪費我的時間...不回你了...浪費我寶貴的時間...要退你就寄來...該做的事我們會做...就是要刁你啦.... arrowarrow 2016/01/15 23:39:32 你這是說什 arrowarrow 2016/01/15 23:42:28 好ㄉ你這回覆我明瞭ㄌ我也知道怎處裡ㄌ更非常謝謝你所有惡語回覆讓我有太有利ㄉ證據ㄌ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5 23:45:37 恩 等你啦,經驗豐富的賣家.... arrowarrow 2016/01/16 01:30:09 你怕什ㄇㄋ怕到把FB關閉阿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6 04:47:56 關你的頭阿,好好的...蔡自正 收件地址: 407台中市西屯區慶和街54之6號2樓 手機號碼: 0956599733 arrowarrow 2016/01/17 01:32:51 請把你嘴吧放乾淨有水準點留點口德好ㄇ寫上我資料是想如何威脅我ㄇ我好好態度跟你協調本還不想在跟你再有任何計較也不給予好壞評我買個東西還要受你威脅是ㄇ有本事就出來協調不要只會開你那爛口ok我已投訴報警ㄌ你想要出名ok我就讓你紅我在明你在暗貨我也不換也不退款我自認栽而你這種賣家生意會興旺也難祝你提早畢業倒閉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7 04:54:56 你水準就這樣喔,阿不是要退貨,問你寄原本的資料你竟然罵我,你要小心喔,你這評價我隨時可以告你毀謗喔.....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7 04:55:49 這邊都白紙黑字的....你自己打的,到時可別怪我阿...新手買家... arrowarrow LeLe Fashion (1814) Y3519011280 - 2016/01/17 04:57:16 還有喔,我們兩岸都有賣場喔,生意還不錯,玩了六年了,被我們告過的買家也不少了...你自己看著辦阿.....經驗豐富的賣家.... arrowarrow LeLe Fashion (1814) Y3519011280 - 2016/01/17 05:02:31 負評 -1 坑人錢財ㄉ爛店 2016/01/17 01:36:04 這句你寫的阿,不特定公開場所寫的阿 ......非常有力的證劇阿....就告你毀謗囉,你自己消費糾紛搞到變自己涉嫌刑事犯罪的喔,看我罵你了沒,看到人家如何回的嗎??你去查查毀謗罪成立要件吧... arrowarrow 2016/01/17 17:27:34 你的溝通技巧讓我反感 !! 你給差評兩枚,我也回你兩枚,就這樣,懶得理你...新手買家建議你別用鼻孔說話,賣家們沒欠你啥?不會尊重別人別人也不須跟你客氣的....看你不爽啦,新手買家 !!你要退款妳等個10天8天啦,小舖比MOMO快了,有素質的買家收到退貨後我們馬上就退款了....這樣回覆你,你聽懂了沒......地址個頭啦,做網拍留啥地址阿....要地址的你去路邊買就好了.....別來這浪費我的時間...不回你了...浪費我寶貴的時間...要退你就寄來...該做的事我們會做...就是要刁你啦 arrowarrow 2016/01/17 17:41:48 我換個貨你回答ㄉ態度是如此惡劣傲慢貨品暇疵還應說沒換貨還要付處理費這不是坑人是什ㄇ溝通技巧讓你反感試問你自己口語如何是你解說讓人容易誤解請你再去重讀書以便以後文字解說更清楚 涉嫌刑事犯罪 arrowarrow 2016/01/17 17:58:58 涉嫌刑事犯罪..就告你毀謗囉我好怕喔就等你我站ㄉ穩全都屬實 arrowarrow 2016/01/17 18:00:52 你不是說不怕負評ㄇ為何回一堆費話拿出誠意來道歉ㄅ我一切不計較 arrowarrow LeLe Fashion (1814) Y3519011280 - 2016/01/17 18:10:31 別做夢,報案三聯單 E化單號:P10208569CW2C5Y8你等著法院傳你出庭吧!! arrowarrow LeLe Fashion (1814) Y3519011280 - 2016/01/17 18:12:28 庭上我會跟你合解的...你看我們會提多少合解金....哈 哈 哈 哈 ..... arrowarrow LeLe Fashion (1814) Y3519011280 - 2016/01/17 19:24:42 檢察庭時你在好好跟檢察官說明一下 坑人錢ㄉ爛店 ...在這耍嘴皮沒用喔.... arrowarrow LeLe Fashion (1814) Y3519011280 - 2016/01/18 00:33:15 你當我在跟你開玩笑喔,你等著警察找妳到案說明(預計15天內),你等著法院傳票傳你開偵察庭阿,一庭15分鐘很快的..我看你如何站的住腳,你用嘴巴說比較快啦,很抱歉偵察庭檢察官說了算,不是你喔....期待和你見面,你會站在我旁邊的,先確認兩造的年籍資料,在來各自說明案情,跟你說下我告你 公然侮辱,自己去查法條及成立要件吧!
ann 105-01-20 09:07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2014年10月訂了一間預售屋,當初跟代銷的銷售小姐確認過可交屋的時間是在2015年10月,但後來因一直沒有接到通知,故自行打去詢問,銷售小姐才說因工程延遲所以要改到12月,但後續仍然沒有接到通知,故直接登門至代銷中心詢問,才告知要延到2016年5~6月,當場直接表明銷售小姐跟我們當初約好的時間與內容,代銷留守人員才改口說會跟主管反應,代銷主管於1/19號回覆說,跟工程人員確認過要到7月才能交屋,還說合約未到期。 

     我們當初在簽約的當下就有針對合約上的交屋時間跟銷售小姐與他們副理確認過,他們說是因為法律規定的時間,所以合約上只能這麼寫,銷售小姐還一直強調不會這麼久,叫我們放心,但現在小姐也調到別的地方銷售了,代銷主管現在又不認帳,我想請問難道銷售小姐的口頭承諾都是無效的嗎?那我們消費者直接面對的都是銷售小姐,為何公司卻告訴我們銷售小姐的話無效,那我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0 09: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要檢視雙方簽立的契約所約定的取得使用執照的時間,倘若無故延誤,我方可以要求解約,並且要求退還價金、利息賠償

2、建議可以備妥相關契約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以判斷接下來可能的訴訟策略及訴訟前準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口頭承諾仍屬有效,但問題在於如何證明雙方有達成此合意,且本件口頭約定之日期又與契約之內容不符,故日後要主張會有困難,建議應在契約上直接修改,對您才會有保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0 11: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打電話問之前之銷售人員,並進行錄音,蒐集證據;再者,關於合約約定之交屋日期,目前若亦有遲延之情形,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建商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0 11: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打電話詢問之前之銷售人員及副理,並進行錄音,蒐集證據;再者,關於合約約定之交屋日期,目前若亦有遲延之情形,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建商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星希亞 105-01-18 17:09

1/12在露天拍賣購買LINE貼紙。

拍賣頁有註明不能挑款,而我在下標前有在問與答詢問款式的庫存,目的並不是為了挑款,而是如果喜歡的款式沒有庫存或剩很少,我可以選擇不要下標或是下標數量少一點,賣家最後給的回覆只有「無法挑款,隨機出貨」這幾句話,對於庫存的問題隻字未提。

我心想應該是都有庫存,所以下標20張,已經是總數量的1/5。然而1/17收到商品,有高達13張是同一款,而且還是沒有登在拍賣頁上的款式!!一開始根本就不知道有這一款!!拍賣頁上也沒有特別註明還有沒登在頁面上的款式!!

事後有評價及寄悄悄話給賣家反應,覺得遭到賣家矇騙,但賣家至今完全沒有回應!很確定的是賣家今天是有登入的,至少一定會看到我給的評價!

請問這樣的消費糾紛是否成立?可否請求賣家給予賠償

yukiyuwa 105-01-18 02:34

我在奇摩拍賣購買衣物商品購買時有請賣家先檢查貨品有無暇疵再出貨以免造成換退貨ㄉ麻煩但當我收到貨品時衣物上有六個污點暇疵我要求賣方換貨但賣方回我這樣不算造成暇疵品(賣家有七天鑑賞期可換退貨)還說換退貨要付處理費一套200我回為何要付處理費是你賣家失誤並不是買家換貨郵資我買家付ok但賣家就開始態度惡劣剛開始我都無給賣家任何評語是忍到忍無可忍就給負評(坑人錢財ㄉ爛店)賣家就法院傳你出庭吧等語言來恐嚇我本來我也已不理會賣家卻還是一直遭到賣家恐嚇以下是我跟賣家全部對話請問我應如何應對賣家及處理這買賣事件~非常謝謝感恩~

2016/01/08 03:16:37

你好麻煩出貨請 先檢查貨品有無暇疵免有換退貨問題謝謝

arrowarrow

2016/01/08 03:49:02

你好我要多買一套男生運動服可同時寄ㄇ可免運費

arrowarrow

2016/01/08 03:50:09

秋冬季新款衛衣男士套裝 運動套頭情侶衛衣套裝男外套潮流GA409-1 D18-深藍色KL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08 04:45:59

恩 ,GA409-1 D18-深藍色XL,這個請你在下標一次,一樣要用刷卡,我們一起幫你寄出,結帳時你自行修改運費為0元...謝謝

arrowarrow

2016/01/15 05:32:53

你好我要換貨,白色女運動套裝太小了還有衣服上有幾處黑點,請盡快與我連絡,謝謝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5 14:07:42

噢,請傳圖看下喔,Line id:jasperjou ...我們的問題我們處理的,謝謝...

arrowarrow

2016/01/15 18:21:47

我傳圖ㄌ但為何我還得付處理費買前我已先聲明(你好麻煩出貨請 先檢查貨品有無暇疵免有換退貨問題謝謝)這應該是你貴店ㄉ過失還有我也是照貴店ㄉsize購買還買xl還是太小請盡快處理謝謝

arrowarrow

2016/01/15 18:50:12

我也是住台中可否直接去貴店換省ㄉ麻煩謝謝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5 19:19:58

沒面交喔,所以你是退一套換兩套嗎?請你回覆要換的貨號 顏色 尺碼?你傳圖我們不知要如何拿...??

arrowarrow

2016/01/15 20:02:21

既然不能換貨請退款

arrowarrow

2016/01/15 20:02:59

你的服務態度可要檢討喔

arrowarrow

2016/01/15 22:25:44

請速快處理,也勿浪費你我時間,謝謝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5 22:33:46

你的溝通技巧讓我反感 !! 你給差評兩枚,我也回你兩枚,就這樣,懶得理你...

arrowarrow

2016/01/15 22:46:50

我何時有差評給你,請你看清楚喔,是你說話態度差還是窩我啊,,我請退款有錯嗎

arrowarrow

2016/01/15 22:49:04

沒空回賴,請至賣場說這說辭是誰態度差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5 22:51:12

你給差評兩枚,我也回你兩枚 ~這個是未來式,我沒差,懶得理你...

arrowarrow

2016/01/15 22:53:26

你有看清是我給差ㄇ

arrowarrow

2016/01/15 22:53:58

請問你到底是要退款ㄇ

arrowarrow

2016/01/15 22:57:31

請你眼睛睜大點我何時給你差評再請問你到底退款不

arrowarrow

2016/01/15 22:59:26

賣家是可以用懶得理你...ㄉ言詞ㄇ這就是你ㄉ服務態度ㄇ貴店有七天鑑賞期難道是騙人ㄉ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5 22:59:53

請寄 7-11交貨便 直接寄店到店 大甲東門市 周日盛 0978978978(生活 交貨便 IBONE寄件 立即寄件)不熟的話可問下店員如何操作寄好 請回覆下 謝謝並順留退款行號 帳號...相關費用會從退款金額內扣除...新手買家建議你別用鼻孔說話,賣家們沒欠你啥?不會尊重別人別人也不須跟你客氣的....

arrowarrow

2016/01/15 23:15:21

我那一句是態度惡劣用鼻孔說話我沒尊重你

arrowarrow

2016/01/15 23:16:24

又為何貴店不敢留詳細地址

arrowarrow

2016/01/15 23:17:27

重頭到尾都是你說我請看看自己所留ㄉ話

arrowarrow

2016/01/15 23:18:55

新手就很好欺負是ㄇ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5 23:24:36

看你不爽啦,新手買家 !!你要退款妳等個10天8天啦,小舖比MOMO快了,有素質的買家收到退貨後我們馬上就退款了....這樣回覆你,你聽懂了沒......地址個頭啦,做網拍留啥地址阿....要地址的你去路邊買就好了.....別來這浪費我的時間...不回你了...浪費我寶貴的時間...要退你就寄來...該做的事我們會做...就是要刁你啦....

arrowarrow

2016/01/15 23:39:32

你這是說什

arrowarrow

2016/01/15 23:42:28

好ㄉ你這回覆我明瞭ㄌ我也知道怎處裡ㄌ更非常謝謝你所有惡語回覆讓我有太有利ㄉ證據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5 23:45:37

恩 等你啦,經驗豐富的賣家....

arrowarrow

2016/01/16 01:30:09

你怕什ㄇㄋ怕到把FB關閉阿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6 04:47:56

關你的頭阿,好好的...蔡自正 收件地址: 407台中市西屯區慶和街54之6號2樓 手機號碼: 0956599733

arrowarrow

2016/01/17 01:32:51

請把你嘴吧放乾淨有水準點留點口德好ㄇ寫上我資料是想如何威脅我ㄇ我好好態度跟你協調本還不想在跟你再有任何計較也不給予好壞評我買個東西還要受你威脅是ㄇ有本事就出來協調不要只會開你那爛口ok我已投訴報警ㄌ你想要出名ok我就讓你紅我在明你在暗貨我也不換也不退款我自認栽而你這種賣家生意會興旺也難祝你提早畢業倒閉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7 04:54:56

你水準就這樣喔,阿不是要退貨,問你寄原本的資料你竟然罵我,你要小心喔,你這評價我隨時可以告你毀謗喔.....

arrowarrow

LeLe Fashion(1814) Y3519011280-2016/01/17 04:55:49

這邊都白紙黑字的....你自己打的,到時可別怪我阿...新手買家...

arrowarrow

LeLe Fashion (1814) Y3519011280 - 2016/01/17 04:57:16

還有喔,我們兩岸都有賣場喔,生意還不錯,玩了六年了,被我們告過的買家也不少了...你自己看著辦阿.....經驗豐富的賣家....

arrowarrow

LeLe Fashion (1814) Y3519011280 - 2016/01/17 05:02:31

負評 -1 坑人錢財ㄉ爛店 2016/01/17 01:36:04 這句你寫的阿,不特定公開場所寫的阿 ......非常有力的證劇阿....就告你毀謗囉,你自己消費糾紛搞到變自己涉嫌刑事犯罪的喔,看我罵你了沒,看到人家如何回的嗎??你去查查毀謗罪成立要件吧...

arrowarrow

2016/01/17 17:27:34

你的溝通技巧讓我反感 !! 你給差評兩枚,我也回你兩枚,就這樣,懶得理你...新手買家建議你別用鼻孔說話,賣家們沒欠你啥?不會尊重別人別人也不須跟你客氣的....看你不爽啦,新手買家 !!你要退款妳等個10天8天啦,小舖比MOMO快了,有素質的買家收到退貨後我們馬上就退款了....這樣回覆你,你聽懂了沒......地址個頭啦,做網拍留啥地址阿....要地址的你去路邊買就好了.....別來這浪費我的時間...不回你了...浪費我寶貴的時間...要退你就寄來...該做的事我們會做...就是要刁你啦

arrowarrow

2016/01/17 17:41:48

我換個貨你回答ㄉ態度是如此惡劣傲慢貨品暇疵還應說沒換貨還要付處理費這不是坑人是什ㄇ溝通技巧讓你反感試問你自己口語如何是你解說讓人容易誤解請你再去重讀書以便以後文字解說更清楚 涉嫌刑事犯罪

arrowarrow

2016/01/17 17:58:58

涉嫌刑事犯罪..就告你毀謗囉我好怕喔就等你我站ㄉ穩全都屬實

arrowarrow

2016/01/17 18:00:52

你不是說不怕負評ㄇ為何回一堆費話拿出誠意來道歉ㄅ我一切不計較

arrowarrow

LeLe Fashion (1814) Y3519011280 - 2016/01/17 18:10:31

別做夢,報案三聯單 E化單號:P10208569CW2C5Y8你等著法院傳你出庭吧!!

arrowarrow

LeLe Fashion (1814) Y3519011280 - 2016/01/17 18:12:28

庭上我會跟你合解的...你看我們會提多少合解金....哈 哈 哈 哈 .....

arrowarrow

LeLe Fashion (1814) Y3519011280 - 2016/01/17 19:24:42

檢察庭時你在好好跟檢察官說明一下 坑人錢ㄉ爛店 ...在這耍嘴皮沒用喔....

arrowarrow

LeLe Fashion (1814) Y3519011280 - 2016/01/18 00:33:15

你當我在跟你開玩笑喔,你等著警察找妳到案說明(預計15天內),你等著法院傳票傳你開偵察庭阿,一庭15分鐘很快的..我看你如何站的住腳,你用嘴巴說比較快啦,很抱歉偵察庭檢察官說了算,不是你喔....期待和你見面,你會站在我旁邊的,先確認兩造的年籍資料,在來各自說明案情,跟你說下我告你 公然侮辱,自己去查法條及成立要件吧!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8 08:13

您好,

 

1、妨害名譽罪名之成立需行為人主觀上有誹謗他人之意圖。

 

2、您的情形,係主觀上認為店家要你支付一些費用你認為不合理,違反7天無條件退貨之規定,所以才發布"坑前店家",從而您只是陳述事實並非為了誹謗他人,且就這個店家應被公評的事項為評價,不成立誹謗罪。

 

建議未來若收到司法單位之傳票,應委請律師協助辯護,可爭取不起訴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yra 105-01-12 16:05
請問申請車貸雖然有銀行對保審核通過,但銀行本行未電話連絡當事者確認此筆貸款金額與項目也沒有進行語音錄音,只有一次的對保資料表格填寫就可以貸款而放款嗎?而且放款也沒經過通知書就收到繳款單。車行目前已經確認收到此筆貸款,但車行業務並沒有主動連絡告知,再者訂車沒有訂金或訂款單的任何文書資料,也沒有通知領牌就連車子都沒看到這樣就把錢撥款給車行,詢問車行為何收到車貸繳款單,業務竟然說那是你本身跟銀行的溝通問題跟我沒關係,再詢問車行業務那你收到貸款為何沒有主動連絡告知?對方竟然說沒有主動義務告知那是你和銀行的問題!那連訂金單或訂購單的都沒有那來交易成立? 銀行業務只打電話來說對保通過可以撥款了,但當事人並沒有進當下同意撥款,有說再考慮ㄧ下,銀行本行也沒有再來電確認此筆貸款就直接撥款給車行,這樣的消費糾紛要如何處理呢?謝謝!
桔店長 105-01-12 10:55

請問.在網路上有消費糾紛,我方為賣方因商品金額誤植,在第一時間已通知客戶請客戶退款,因客戶用第三方支付,又是用信卡付款,所以我方沒有帳戶可退,在昨日第三方支付連已將款項撥下來,我方是否需要到地方法院去做提存,請問一下,像這樣的消費糾紛,我方戶頭會被凍結嗎?..謝謝各位先進幫忙

桔店長 105-01-12 10:46

請問.在網路上有消費糾紛,我方為賣方因商品金額誤植,在第一時間已通知客戶請客戶退款,因客戶用第三方支付,又是用信卡付款,所以我方沒有帳戶可退,在昨日第三方支付連已將款項撥下來,我方是否需要到地方法院去做提存,請問一下,像這樣的消費糾紛,我方戶頭會被凍結嗎?..謝謝各位先進幫忙

Pao 105-01-11 13:34

案由:本人父母(皆年逾60,對金融產品及其相關術語不甚了解)於去年11月至日X銀行櫃台表示預辦理定存,共計3筆,銀行櫃台人員見金額不低,遂極力鼓吹夠買其販售之中X人壽保險產品,但說明過程中皆未提及其產品為保險.本人父母在聽其講解過程中曾明確表示他們不購買保險相關產品,但銀行推銷人員自始至終皆不表明其所販售為保險,且刻意誤導本人父母,使其誤信為定存利率較高之方案,在誘導本人父母簽署相關文件時亦將文件保險字樣部分刻意遮蓋,僅告知在需親簽處簽名,文件中是否已審閱"人壽保險保人須知","要保書填寫說明"等需勾選事項皆由承辦人員自行勾選,本人父母除簽名外未填其他任何文字.直至保險單寄至家中才赫然發現期為保單而非定存.

問題:此推銷方式刻意隱瞞其產品為保險之事實,且隱瞞購買人使在簽署文件過程中無法發現錯誤,是否已涉及詐欺?如是,在沒有簽約當時之錄音錄影證據下,如何救濟?如否,此行為是否為金融機構在推銷其相關產品之合法手段?消費者只能自認倒楣?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1 13:44

您好,

 

1、要證明有詐欺情事確實比較困難。

 

2、可先以存證信函銀行表示,基於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消費者權益等等~現表示因行員表達有誤誤導父母,是以要撤銷原來錯誤之意思表示,解除系爭契約等語。

 

3、並可同時向消保官申訴。

 

建議可將相關資料、契約交由律師審閱並撰擬相關法律文書,才能完整保障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建議可先向消保官申訴,若可私底下解約則最完美,否則可提刑事詐欺告訴,但構成較不容易,或提民事撤銷訴訟

Kyra 105-01-11 09:59
請問申請車貸雖然有銀行對保審核通過,但銀行本行未電話連絡當事者確認此筆貸款金額與項目也沒有進行語音錄音,只有一次的對保資料表格填寫就可以貸款而放款嗎?而且放款也沒經過通知書就收到繳款單。車行目前已經確認收到此筆貸款,但車行業務並沒有主動連絡告知,再者訂車沒有訂金或訂款單的任何文書資料,也沒有通知領牌就連車子都沒看到這樣就把錢撥款給車行,詢問車行為何收到車貸繳款單,業務竟然說那是你本身跟銀行的溝通問題跟我沒關係,再詢問車行業務那你收到貸款為何沒有主動連絡告知?對方竟然說沒有主動義務告知那是你和銀行的問題!那連訂金單或訂購單的都沒有那來交易成立? 銀行業務只打電話來說對保通過可以撥款了,但當事人並沒有進當下同意撥款,有說再考慮ㄧ下,銀行本行也沒有再來電確認此筆貸款就直接撥款給車行,這樣的消費糾紛要如何處理呢?謝謝!
哥只是傳說 105-01-11 09:25
你好 這陣子玩一個手機遊戲 遊戲內會有一些動不動要儲值15000送東西 儲值了蠻多錢 但是最近知道一些內幕消息 伺服器內有官方人員還是遊戲企劃人員介入遊戲 遊戲有所謂的比武場 而官方人員介入攻打玩家破壞遊戲平衡 根據朋友消息是辦儲值企劃的人員要刺激消費介入遊戲 覺得這遊戲儲值產包太誇張太黑 請問這樣可以申請退費嗎
桔店長 105-01-10 12:08

小弟有3c賣場上班,平常除門市銷售外,個人有開網拍賣場(非公司名稱)
事情是這樣,2016/01/04 我有將我其中一項商品想做短期促銷顧修改金額原本價格因為新台幣24750元,卻誤植為2475元,2016/01/05 00:16:34 網拍有客戶下單,直接用信用卡付款(01/05通知已付款01/05透過 支付連信用卡付款(一次付清)成功 ,款項將於01/11撥款給您)

看到手機訊息後我被嚇醒,馬上開電腦在2016-01-05 01:15:46 當下立即發一封信給他內容為:您好,不好意思,由於我們在修改訂金額時金額誤植,讓客人您誤會以為是這價格,請您允許我將此筆訂單取消,照成您的不便請您多包涵,謝謝您。

客人回覆是:我已經付錢了,請如期出貨!買賣建立在信義的原則下
就無下文

在1/5當下我就有在露天拍賣做交易取消,到1/9系統回覆[對方拒絕取消交易].

我有嘗試做一些動作
1/5 第一時間跟客人發信聯繫,金額誤植,希望取銷交易

1/6 請露天暫緩支付對方信用卡,怕到時客人會不會因為有付款,未出貨用刑法339條第一項 (普通詐欺)來對我提出刑事訴訟,露天回應,要對方同意才能停止支付.

1/8有打電話到銷保官詢問案情,他們的解釋,只要是買方有付款,就一定要出貨,可是,就是金額差異太大我才不能出貨,我想請消保官協調,回覆是只能對消費者提出的申訴才能提出協商

1/8有到中正第一分局去備案,我是想要退款,而非收了錢不出貨,而且錢現在還在支付聯,要1/11才會收到款 警察不受理,員警說若對方要告我詐欺,在他們那邊留資料沒有用,要告還是會被告,他請我留下書面資料,到時在跟法官說明.

我想問的是

1.我是個人做的網拍,跟我從事的公司名稱不同,我也不是打公司名號經營
   但是我在露天消費我都有打公司統編,若日後被告..公司會因為我的關係
   被凍結帳戶嗎?

2.我是想今天我不是故意隨便打一個金額誘始對方消費,在推拖沒貨假嫁到別的商品去做詐騙,對方堅決不退款,要求我一定要出貨,請問我一定要吞下去嗎?

3.我想做協調,對方沒去做申訴,我沒辦法去跟消保官申訴,我該如何處理

4.金額差異太大,跟外面市場行情差異數倍以上,想請問有沒有方法可以處理

麻煩各位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0 12: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真的沒辦法,就先向法院辦理提存。

2、此類糾紛,除非我方可以證明消費者明知我方是標示錯誤才故意購買,否則我方有依約出售貨物之義務。

3、恣意使用公司的統一編號,可能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或是偽造文書等情。

你好:

要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意思表示,必須表意人自己無過失才有辦法撤銷,本件不符合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 網站標錯價而消費者下標,買賣契約是否成立?企業經營者是否需依約出貨?實務上有不同見解: 肯定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此係民法所明文規定者,而所謂契約成立則應經由雙方就要約及承諾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者史稱合法成立,若欲將要約為擴張變更者,即應視為新要約,因此若已將商品之型號、名稱、原價等標示明確,並其售價折扣之金額亦為確定者,應即是為要約而非單純價目表標示之要約之引誘,並若承諾人未對該要約有做變更、擴張等動作,即應認其契約已成立。」 否定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98年度北消簡字第17號民事判決:「依據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本件出賣人於系爭網站上展示系爭商品圖片,對不特定多數人為意思表示行為,性質上與「價目表之寄送」相近,而屬要約之引誘,須待買受人視引誘而對出賣人提出要約,且出賣人承諾後,契約方屬成立。出賣人既未對買受人之邀約表示承諾,則契約仍未成立。買受人雖辯稱系爭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不利消費者情形,然經查系爭約款內容,係由出賣人決定是否予以承諾之風險規避約款,合乎交易常情,且買受人所承擔之風險僅係無法成立契約,對於買受人並無損害可言,難謂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情事。」 就你所述之情形,可主張標價為價目表之寄送,屬於要約之引誘,企業經營者仍保有承諾之權利,故買賣契約尚未成立,但須注意實務上有採不同見解,屆時訴訟要視承辦法官所採之見解而定。 若能與消費者協調,達成和解,或許是最好的選擇。另外,只要你妥善處理消費者之付款,不會構成刑法第339條規定之詐欺罪,無須擔心。
Kyra 105-01-10 12:02
請問申請車貸雖然有銀行對保審核通過,但銀行本行未電話連絡當事者確認此筆貸款金額與項目也沒有進行語音錄音,只有一次的對保資料表格填寫就可以貸款而放款嗎?而且放款也沒經過通知書就收到繳款單。車行目前已經確認收到此筆貸款,但車行業務並沒有主動連絡告知,再者訂車沒有訂金或訂款單的任何文書資料,也沒有通知領牌就連車子都沒看到這樣就把錢撥款給車行,詢問車行為何收到車貸繳款單,業務竟然說那是你本身跟銀行的溝通問題跟我沒關係,再詢問車行業務那你收到貸款為何沒有主動連絡告知?對方竟然說沒有主動義務告知那是你和銀行的問題!那連訂金單或訂購單的都沒有那來交易成立? 銀行業務只打電話來說對保通過可以撥款了,但當事人並沒有進當下同意撥款,有說再考慮ㄧ下,銀行本行也沒有再來電確認此筆貸款就直接撥款給車行,這樣的消費糾紛要如何處理呢?謝謝!
tai 105-01-10 07:21

您好:最近因家中長輩檢查出骨刺壓迫神經,身心備受煎熬,到藥局詢問 藥師推薦三個月療程需要8000元  回家食用2顆後才發現藥罐上註明了'食品",感覺受騙,請問可以退回商品嗎?(今天是消費的第二天)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0 09: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我方要購買的是藥物,對方卻推薦食品,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並要求退夥。

2、申訴期間倘若查得詐欺行為或是違反藥事法、醫師法等,可以另外提告

古木喬 105-01-08 19:53

律師你好,我有一個消費糾紛想詢問

本人在9月中購買了一輛中古機車,因為是第一次買車有許多不熟不懂的

車行說可以分期貸款,我看了下價格發現利率算蠻高的,

但是車行說可以繳一期後就直接付清,還會幫忙投保,

他還請公司的人來說明,所以被半騙半哄下就申請貸款了。

車送來以後詢問繳完一期是否就直接去結清,

車行卻回應要先付三期否則有違約金,我們有點不開心但也只能摸摸鼻子繳

等現在繳了三期,準備要償清,車行說叫我們自己打電話貸款公司,

請他們把利息扣掉以後再給公司,

打過去後卻說我們仍要付33000多,非常不合理,

詢問下卻說這多出來的錢不是利息而是保費 (但機車險也沒那麼貴)

去車行詢問也只給我們車已賣,他們管不著,令人氣憤,

最後跟貸款公司妥協以31000的方式結清完畢,

因為是小姐接聽,跟他理論她也沒法給明確答案,

預計明天下午去小7攤還。

 

此車是原價48000的車輛,先付訂金1W,剩38000元

分9期,一期5620元攤還,已繳三期,去除後期的利息,還欠25334元

當初並未說明保費多少,寄來的保險單也僅寫保費項目沒寫投保金額

(我們知道那些是所謂的利息但卻被他們以保費名義要求付清)

 

請問我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買一次乖學一次教訓

還是能夠有什麼辦法可以申訴或維護權益?

若明天前去付清,我應當跟他索求哪些文件?

(ex:付清證明 保費價格說明之類)

你好:

要看當初貸款契約如何約定,可能會有消保法定型化契約約款顯失公平之適用。 消費糾紛可以先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並由消保官進行調解。 若調解無效,有疑慮可以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正式諮詢。
古木喬 105-01-08 19:52

律師你好,我有一個消費糾紛想詢問

本人在9月中購買了一輛中古機車,因為是第一次買車有許多不熟不懂的

車行說可以分期貸款,我看了下價格發現利率算蠻高的,

但是車行說可以繳一期後就直接付清,還會幫忙投保,

他還請公司的人來說明,所以被半騙半哄下就申請貸款了。

車送來以後詢問繳完一期是否就直接去結清,

車行卻回應要先付三期否則有違約金,我們有點不開心但也只能摸摸鼻子繳

等現在繳了三期,準備要償清,車行說叫我們自己打電話貸款公司,

請他們把利息扣掉以後再給公司,

打過去後卻說我們仍要付33000多,非常不合理,

詢問下卻說這多出來的錢不是利息而是保費 (但機車險也沒那麼貴)

去車行詢問也只給我們車已賣,他們管不著,令人氣憤,

最後跟貸款公司妥協以31000的方式結清完畢,

因為是小姐接聽,跟他理論她也沒法給明確答案,

預計明天下午去小7攤還。

 

此車是原價48000的車輛,先付訂金1W,剩38000元

分9期,一期5620元攤還,已繳三期,去除後期的利息,還欠25334元

當初並未說明保費多少,寄來的保險單也僅寫保費項目沒寫投保金額

(我們知道那些是所謂的利息但卻被他們以保費名義要求付清)

 

請問我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買一次乖學一次教訓

還是能夠有什麼辦法可以申訴或維護權益?

若明天前去付清,我應當跟他索求哪些文件?

(ex:付清證明 保費價格說明之類)

BEBE 105-01-08 00:26

您好,想請問我們消費者在賣場買了電視,此品牌有三年保固,再保固期間內電視壞掉了,和此品牌公司報修後工程師也來看過了,但工程師說因為目前缺料所以要等零件到才有辦法維修,問他那零件什麼時候能到,他說可能要等三個禮拜,當然零件提前到的話會馬上幫我們處理。請問這樣的情況能向消基會申訴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8 08: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因為零件、人力問題而必須3週的維修時間,並無不妥,反之,倘若事刻意延誤,則我方可以就因此所受損失要求賠償

2、程序上,保固糾紛仍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betty 105-01-06 13:24
律師你好:本人因為一時急於用車,未檢查過車體也未曾試駕,當場看車即匆匆簽約下訂,後來,才知道原來行政院有訂定三日契約審閱期。請問,在倉皇匆促下之訂約因為不知有三日契約審閱期而放棄使用,是否可主張契約無效並返還訂金? 我查詢到的資料截取如下: A.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176034&article_category_id=2238&article_id=100013一、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買受人攜回審閱,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經買受人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轉換舉證責任。 三、不得約定出賣人收取之定金逾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十。 B. http://www.nfa.gov.tw/main/List.aspx?MenuID=782&ListID=4343 不論何種形式的買賣,總有後悔的風險,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又於第249條第2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意即若於交易中已交付定金,買受人並不得因單純的後悔而請求出賣人返回定金; 惟《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意指消費者可以有一段理解契約內容的合理時間;若企業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消費者即可主張契約條款無效。 至於汽車買賣之契約審閱期間,依經濟部經(87)商字第8701452號函釋,因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性,且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3天共72小時。 換言之,若消費者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可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該定金條款屬於無效。依前述函釋,可直接向業者請求退還全部定金。但如已充分審閱契約,或自動放棄審閱期間後仍想取消契約,依《民法》規定,契約之不履行屬於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時,則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惟須注意的是,為符合法規要求,車商在契約書上通常都會制式記載「本人已攜回契約審閱至少三日以上,充分了解契約內容無誤」,表示契約已按規定讓消費者審閱過後才簽約。 為解決此一爭議,依消保會93年函釋,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的制式內容,履行審閱期間的規定,如雙方對於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有爭執時,應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以保護消費者相關權益。 C. https://lm.facebook.com/lsr.php?u=http%3A%2F%2Ftaipei.law119.com.tw%2Fpersonview.asp%3Fkname%3D%25A7%25F5%25A5%25C3%25B5M%26ktop%3D%25C3%25B1%25ADq%25A4%25A4%25A5j%25A8%25AE%25B6R%25BD%25E6%25A9w%25AB%25AC%25A4%25C6%26idno%3D6080%26keywords&ext=1451960864&hash=AcmqZ204D3LnJTBpw_5EPyu-iGKjAl4X4bvo_p2OwgKnfg&_rdr 另外,李永然律師亦解釋如下:行政院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首頁」特別註明【注意:本契約簽訂前,應有三日之審閱期間。】之文字,如果車商沒有讓消費者有充分的審閱期,就倉促簽訂買賣契約,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綜上所述,請教律師,我是否能主張訂金全額退還呢?謝謝
betty 105-01-06 10:52

律師你好:本人因為一時急於用車,未檢查過車體也未曾試駕,當場看車即匆匆簽約下訂,後來,才知道原來行政院有訂定三日契約審閱期。請問,在倉皇匆促下之訂約因為不知有三日契約審閱期而放棄使用,是否可主張契約無效並返還訂金?

我查詢到的資料截取如下:
A.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176034&article_category_id=2238&article_id=100013一、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買受人攜回審閱,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經買受人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轉換舉證責任
三、不得約定出賣人收取之定金逾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十。


B. http://www.nfa.gov.tw/main/List.aspx?MenuID=782&ListID=4343

不論何種形式的買賣,總有後悔的風險,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又於第249條第2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意即若於交易中已交付定金,買受人並不得因單純的後悔而請求出賣人返回定金;

惟《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意指消費者可以有一段理解契約內容的合理時間;若企業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消費者即可主張契約條款無效。

至於汽車買賣之契約審閱期間,依經濟部經(87)商字第8701452號函釋,因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性,且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3天共72小時。


換言之,若消費者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可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該定金條款屬於無效。依前述函釋,可直接向業者請求退還全部定金。但如已充分審閱契約,或自動放棄審閱期間後仍想取消契約,依《民法》規定,契約之不履行屬於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時,則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惟須注意的是,為符合法規要求,車商在契約書上通常都會制式記載「本人已攜回契約審閱至少三日以上,充分了解契約內容無誤」,表示契約已按規定讓消費者審閱過後才簽約。

為解決此一爭議,依消保會93年函釋,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的制式內容,履行審閱期間的規定,如雙方對於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有爭執時,應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以保護消費者相關權益。


C. https://lm.facebook.com/lsr.php?u=http%3A%2F%2Ftaipei.law119.com.tw%2Fpersonview.asp%3Fkname%3D%25A7%25F5%25A5%25C3%25B5M%26ktop%3D%25C3%25B1%25ADq%25A4%25A4%25A5j%25A8%25AE%25B6R%25BD%25E6%25A9w%25AB%25AC%25A4%25C6%26idno%3D6080%26keywords&ext=1451960864&hash=AcmqZ204D3LnJTBpw_5EPyu-iGKjAl4X4bvo_p2OwgKnfg&_rdr

另外,李永然律師亦解釋如下:行政院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首頁」特別註明【注意:本契約簽訂前,應有三日之審閱期間。】之文字,如果車商沒有讓消費者有充分的審閱期,就倉促簽訂買賣契約,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妮娜 105-01-05 20:42

在去年7月  我亦如往常 的去經常的超商消費 去拿之前的訂的商品在等待的期間 去Ibon 機去繳費 因為要輸入一些涉及到個資的資料 所以左右查看有無可疑人士 輸入 繳費完 拿到商品之後 我就離開了 那間店  但是 我 並沒有想到 我會惹上一個麻煩  過沒多久 就一直接到電話 是店員打來 問 有無撿到一個隨身碟 失主很生氣  我一直跟他強調我沒有拿 也許東西還在店裡 之後去的時候 店員一直問我同樣的問題 過後一個月 因為我之前拿的商品去換 所以我去那間店  向店員反映 向店長索取承辦員警的名片 但是沒想到這卻是噩夢的開始 當初 警員只是叫我去為案情做說明  不知道為何到最後卻變成我變成拿不知名人的隨身碟的竊盜嫌疑人 還做筆錄 被以竊盜案起訴 (警方向失主指認嫌疑人的方式 竟然是拿一本文件夾 上面幾張紙 其中有一張有幾個人的大頭圖再加上有拍到我在 Ibon 機前面和有結帳的畫面(但並沒有我有拿隨身碟的畫面)就這樣我就變成嫌疑人  還怪我為何一直不接電話(我又不知道那名警察是真的還是假的?現在假司法人員的詐騙案一堆 況且我有之前有沒有該名員警的名片 )說因為這樣那名失主 很生氣  該生氣的應該是我吧 警方先是騙我說 說明案情(我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 要說明甚麼?)變成我是嫌疑人?要做筆錄 (說是筆錄 其實只能剪下複製 貼上的文書吧了)..... (這樣不違法嗎?)之後又過了一段時間 又有文山區派出所的和中壢派出所的人員要我去他們那邊去說明案情(中壢的吳姓員警 竟然打去我的打工地方 說我在中壢 跟人有衝突  需要去處理 中壢 我很少時間會去中壢 根本不可能會跟人會有衝突 而且我在新北市要去中壢市 我打工的時間就很有限 那有閒時間去那麼遠的地方?(這樣不算洩漏個資違法嗎? 一般人洩漏 就有違個資法 警察難道不算嗎?)過沒多久又換文山區的吳姓巡佐 以同樣口吻 以叫我去說明案情的方式 騙我去 這次跟糟糕 時間也拖得最久 他也很明白的說 是為了業績 所以 才會有 而且還說 我為何沒有接到傳票 結果是傳票寄到我的戶籍地(有哪條法律規定 戶籍在新北就不譨住在台北  )說 我已經被通緝了 我之後被請到2樓做跟之前差不多的筆錄(但是 在做筆錄之前盡量照他們的說法去說比較好(被迫照他們的話(四周都是拿棍子和槍的人 我很害怕 所以才會)我以為這樣應該 會很快能解決 )沒想到這次被迫被隔離在偵訊室 單獨接受筆錄 而且 還被上手銬 做筆錄(我本來 就沒有動 為何要遭受這樣的對待)結果 最後竟然又要去文山第一分局 壓上指紋 照犯人才會照的照相 最後 連用手機查時間也被限制 強行銬上手銬(這樣不算限制 妨礙他人人身自由嗎?違反 侵害到我的權利(益)嗎?)坐上 偵防車去士林檢查署去接受夜間偵訊(我沒有同意為何 可以違背侵害我的權利(益)夜間偵訊不是要經過有規定嗎? 難道檢察官有那麼急迫 將莫須有的罪名加諸在無辜的民眾上面嗎?(我當然知道要當檢察官 滿不容易的 不過經過這次的事件 讓我有一點疑惑 ?)我在還沒有被檢察官做 不和邏輯的夜間偵訊時 是待在一個滿是鐵窗籠子的地方 (我一直在思考 他們一定是認識的 我為何要遭受到這一連串危害到我權利(益) 又讓家人操心的事情 真是感到莫名其妙)肚子又餓 中餐沒吃 晚餐也沒有吃  我一看時間 我 勒11點快12點  我又累又餓又渴 在想著 到底還要多久 司法 是這樣對待無辜民眾的 真是*** 接著就被帶出去 偵查庭去 接受訊問  其實 我根本沒聽多少 因為 已經領教過司法 第一線為業績 意圖栽贓 罪名的員警 問的還不是想同 就是要我承擔莫須有的罪名(警察 和檢察官不是應該 要為人查出真相 追出線索的嗎? 為何我遇到的不是如此嗎? 讓我覺得有些無能 該不是懶得追懶得查 還是 根本無作為 還是根本查不出來 反正 隨便找人當替死鬼不就好了?) 女檢 問我為何要拿 東西在哪? 你就承認吧(我根本就沒有動到看到 要我承認啥? 你承認 罪名 很小的?(有一部分的陳述是警察要我這麼說的 我當時 為了 想趕快出去 所以才會)(竊盜 侵占遺失物(我沒拿 算甚麼竊盜 東西我不知道在哪 算什麼侵占遺失物)你很緊張是吧 是因為東西在你這所以 你很緊張 是吧! (** 我緊張 我站的不太穩是因為我肚子餓了快一天 體力透支 既然你們都不追查 硬是要我承認被栽贓的莫須有的罪名  問的問題都是對原告有利 說實話你也不信那我還要回應你甚麼?) 你不承認 事吧 交保 一萬元 (一萬元 這麼輕易就要拿一萬 政府是很缺$$嗎?還是?對於 檢察官(公務人員 耶 薪水自然比我打工族還要高 一萬元對司法人員 簡單的 對於我 難 但是 檢察官薪水難道不是我們市井小民的納稅錢嗎?))接著就被帶回去鐵籠了 看門的(鐵籠子的)還說沒交付交保金 明天才能出去 看著其他 要嘛限制住居 要嘛無保請回 要嘛 交保金20幾萬 要嘛 申請羈押 為了要出去我好不容易 東湊西湊把 存很久的錢拿出來付交保金(無妄之災 冤枉錢 白花錢 從頭到尾 都跟我無關?)出去了看門的警察說如果 怎樣錢是可以要回的 (我本來就不用付 不用來的)出士林檢察署 都快2點多了 .......... 都是人生父母養的 為何我會變成這樣不但 讓自己背上莫須有的罪名 還讓母親擔心  無能的檢警 滿意了嗎?

你好:

請直接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412-8518(市話可以直撥,手機請加02),會有專人協助你,若符合扶助條件,會指派扶助律師。 其實你第一次去分局作筆錄時就要委請律師陪同,在檢警取得你的自白口供以後要再辯白會有很高的難度,例如江國慶冤死就是因為空指部刑求取得自白,後續的自白都是因為刑求的繼續效力持續到檢察官所造成。 為避免上開悲劇再度發生,法律扶助基金會已開辦檢警第一次偵訊由律師陪同之專案,可以善加利用。
betty 105-01-05 14:14

律師你好:本人因為一時急於用車,未檢查過車體也未曾試駕,當場看車即匆匆簽約下訂,後來,才知道原來行政院有訂定三日契約審閱期。請問,在倉皇匆促下之訂約因為不知有三日契約審閱期而放棄使用,是否可主張契約無效並返還訂金?

我查詢到的資料截取如下:
A.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176034&article_category_id=2238&article_id=100013一、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買受人攜回審閱,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經買受人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轉換舉證責任
三、不得約定出賣人收取之定金逾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十。


B. http://www.nfa.gov.tw/main/List.aspx?MenuID=782&ListID=4343

不論何種形式的買賣,總有後悔的風險,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又於第249條第2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意即若於交易中已交付定金,買受人並不得因單純的後悔而請求出賣人返回定金;

惟《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意指消費者可以有一段理解契約內容的合理時間;若企業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消費者即可主張契約條款無效。

至於汽車買賣之契約審閱期間,依經濟部經(87)商字第8701452號函釋,因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性,且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3天共72小時。


換言之,若消費者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可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該定金條款屬於無效。依前述函釋,可直接向業者請求退還全部定金。但如已充分審閱契約,或自動放棄審閱期間後仍想取消契約,依《民法》規定,契約之不履行屬於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時,則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惟須注意的是,為符合法規要求,車商在契約書上通常都會制式記載「本人已攜回契約審閱至少三日以上,充分了解契約內容無誤」,表示契約已按規定讓消費者審閱過後才簽約。

為解決此一爭議,依消保會93年函釋,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的制式內容,履行審閱期間的規定,如雙方對於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有爭執時,應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以保護消費者相關權益。


C. https://lm.facebook.com/lsr.php?u=http%3A%2F%2Ftaipei.law119.com.tw%2Fpersonview.asp%3Fkname%3D%25A7%25F5%25A5%25C3%25B5M%26ktop%3D%25C3%25B1%25ADq%25A4%25A4%25A5j%25A8%25AE%25B6R%25BD%25E6%25A9w%25AB%25AC%25A4%25C6%26idno%3D6080%26keywords&ext=1451960864&hash=AcmqZ204D3LnJTBpw_5EPyu-iGKjAl4X4bvo_p2OwgKnfg&_rdr

另外,李永然律師亦解釋如下:行政院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首頁」特別註明【注意:本契約簽訂前,應有三日之審閱期間。】之文字,如果車商沒有讓消費者有充分的審閱期,就倉促簽訂買賣契約,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綜上所述,請教律師,我是否能主張訂金全額退還呢?謝謝

VIN 105-01-05 10:51
主旨:網拍二手書依法能否退貨? 事由及相關資料: 1. 我於2016-01-03收到賣家販售之二手書,我檢視其書籍印刷不良,而向賣家提出退貨要求。 然而,該賣家以"此書的印刷及內容,係皆中國大陸的出版社印製,又是20多年前的印製水準,當然無法跟現在的出版品相比;還有你也可要求面交,看到東西符合你的需求再買,而非事後再來請求退貨。因該書並無重大瑕疵,恕無法給予退貨。 " 為由拒絕退貨。 2. 該賣家於2016-01-04,尚於網拍網站上有2159件二手書籍及CD等商品,並於2007-01-31開始至今累積有1386 筆評價紀錄。請問該賣家是否屬企業經營者? 亦屬常態性的銷售商品? 3. 我可否就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主張解約退款、退貨? 4. 另外,該賣家於網頁介紹上亦有說明: "我的書上多少有些劃線筆記或污漬..物品上可能多少有點瑕疵,要求完美的朋友,請詢問清楚才下標,..否則事後易生不必要困擾。如有物品需退貨或退款時..請自付匯費及運費...若有不便.敬請見諒..謝謝" 故該商品是否可就此處進行退貨或退款? 且是否可主張其契約或相關法律條文? 以上,懇請賜教,謝謝。
VIN 105-01-04 17:56

主旨:網拍二手書依法能否退貨? 

事由及相關資料:

1.  我於2016-01-03收到賣家販售之二手書,我檢視其書籍印刷不良,而向賣家提出退貨要求。  然而,該賣家以"此書的印刷及內容,係皆中國大陸的出版社印製,又是20多年前的印製水準,當然無法跟現在的出版品相比;還有你也可要求面交,看到東西符合你的需求再買,而非事後再來請求退貨。因該書並無重大瑕疵,恕無法給予退貨。 " 為由拒絕退貨。

2. 該賣家於2016-01-04,尚於網拍網站上有2159件二手書籍及CD等商品,並於2007-01-31開始至今累積有1386 筆評價紀錄。請問該賣家是否屬企業經營者? 亦屬常態性的銷售商品?

3. 我可否就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主張解約退款、退貨?

4. 另外,該賣家於網頁介紹上亦有說明:

"我的書上多少有些劃線筆記或污漬..物品上可能多少有點瑕疵,要求完美的朋友,請詢問清楚才下標,..否則事後易生不必要困擾。如有物品需退貨或退款時..請自付匯費及運費...若有不便.敬請見諒..謝謝"

故該商品是否可就此處進行退貨或退款? 且是否可主張其契約或相關法律條文? 

以上,懇請賜教,謝謝。



Amma 105-01-04 11:15
我們家隔壁很久之前就開了一間早餐店.他們的客人只要找不到車位都會停到我們這邊.而我們一樣也是做生意的.我們從來沒有去跟他們說什麼.他們的客人開的又都是大型的連結車.一擋就是3戶人家.我們根本沒辦法作生意.我們也沒去跟他說.一直到現在都是.而最近因為附近停車不方便.大家晚上都會停路邊.那時候他們已經休息了.可是只要在他們早上6點開始做生意就必須強迫大家把車開走.不然就會貼告示在車上.甚至會踹別人的車.附近鄰居都知道他這樣都不去那裡消費了.只要沒去消費就不能停車.重點是那是路邊耶.為什麼不能停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4 14: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屬於路邊停車,就算是違法,還是只能請員警來開單,對方無權強制移車或是踹車。

2、建議可以安裝監視錄影蒐證,倘若有涉及毀損或是強制罪等,屆時可以報警處理。

Amma 105-01-02 15:56

我們家隔壁很久之前就開了一間早餐店.他們的客人只要找不到車位都會停到我們這邊.而我們一樣也是做生意的.我們從來沒有去跟他們說什麼.他們的客人開的 又都是大型的連結車.一擋就是3戶人家.我們根本沒辦法作生意.我們也沒去跟他說.一直到現在都是.而最近因為附近停車不方便.大家晚上都會停路邊.那時 候他們已經休息了.可是只要在他們早上6點開始做生意就必須強迫大家把車開走.不然就會貼告示在車上.甚至會踹別人的車.附近鄰居都知道他這樣都不去那裡 消費了.只要沒去消費就不能停車.重點是那是路邊耶.為什麼不能停.該如何處理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2 16:06

您好,

 

1、當早上對方做生意時,如有客人過度占據停車空間甚至影響用路人權利,可報警處理。

 

2、隨意張貼告示或踹車之行為,若情形嚴重,可選擇蒐證後提出檢舉或損害賠償之請求。

 

3、若門前空間是合法得停車之區域,任何人均可使用,無須理會店家之驅趕,並隨時錄影或錄音蒐證,以防對方在驅趕過程有任何不法行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2 16: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的車輛停到您家門口,可報警拖吊;若對方有辱罵您之行為,可錄音錄影蒐證,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強制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2 16: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的車輛停到您家門口,可報警拖吊;若對方有辱罵您之行為,可錄音錄影蒐證,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強制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