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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敏 102-10-18 22:02

想請問土地為父親所有,但遭法拍(已拍定)

地上房屋產權為子女共有,當初父親是以贈與方式過戶子女

想請問這樣子女有適用於優先購買權的條件嗎?

 

因之前有詢問過承辦的書記官,他說因當初房子是父親用贈與的方式過戶子女

所以子女沒有優先承購權,是這樣子的嗎?

如果直接向執行法院聲請優先承買,可行嗎?如果撰文?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8 17: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基地出賣,必須是承租人、地上權人、典權人才有優先購買權,且法院會直接通知優先購買,收到通知後,回覆法院願意承買即可。

倘若您父親當初因為土地設立抵押權遭拍賣,且當初設定抵押權土地跟建物都是您父親所有,則這個部分就算遭法拍了,對方仍不能請求您拆屋還地,則無需太過擔心。

語潔 102-10-18 13:28

發生之事實過程如下:

    於 102年08月14日,銷售人員 劉x吟 (以下簡稱為甲方) 及 臧x章 (以下簡稱為乙方) 至本人 (以下簡稱為 丙方) 公司推銷 柏x萊文化有限公司之童書,在當下一再強調每個月僅要付1980元,共36期之金額,並以刷卡之方式繳納訂金 5000元,另口頭承諾將給予贈品事宜,過程中還一度教導丙方以瞞片手法,勿將此事告知家人,至始至終皆未讓丙方有充份時間熟慮,也未給予契約書相關文件可留存,且隻字未提以何種方式繳納未來之36期貨款及也未曾告知 消保法第十九條之消費者7日內鑑賞期可無條件退貨之事宜,日後,收到匯款單,繳納款項時,還多出額外的手續費用,且發票金額也與事實消費金額不符。

        目前已經使用匯款單繳納第一期費用,且只收取部份商品,尚有部份商品仍未領取。

是否可用下列主張此契約無效(退全商品)?或是退部份未領取商品? 是否有哪一法條不適用? 我還能使用存證信函來終止契約嗎?該以何為主張?

 

爭議點:

 1. 未經熟慮的情況下,訂購童書。

主張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2.未被告知尚需支付手續費,造成額外費用。 15(每期) * 36期= 540 元

主張民法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53號判決

如以消費者已受領第一期寄送之商品後逾7日為由,即剝奪消費者就未受領商品部分解除買賣契約之權利,將有悖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保障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權益之立法本旨,故在分次寄送商品之郵購或訪問買賣中,消費者於收受第一期商品後雖逾7日而不得解除該期商品之買賣契約,然對於尚未收受其餘不同內容之各期商品,應許其解除買賣契約,方為公平。

4. 未告知商品有7日鑑賞期事宜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 16 條,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5.       甲方並無給予丙方相關之要式契約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6. 收到發票金額和事實消費金額不符。

     是否有逃漏稅之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仍可發函終止本件契約,另發票的部分,確實有可能涉及逃漏稅,也可以以此作為協商的籌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萍 102-10-15 22:37
被告妨害名譽 前兩個禮拜有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 是 不起訴 還是有罪~但因過追訴期5年...不起訴 但最近又收到傳票 內容調解 不是已經不起訴了為何還要去調解呢?? 請問已過追訴期5年不起訴處分 那麼對方還可以在上訴嗎? 或者在調解當中 對方還可以提出上訴嗎?? 追訴期 請求權是6個月 是什麼意思??? 不是已經不起訴了嗎? 為何還要調解 不起訴原因是因為已過追訴期5年了 那請問對方還可以在上訴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16 09: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追訴期是指所犯的罪在多久之內要被追訴。告訴期間則是被害人必須在知道6個月內提出希望追訴。兩者不一樣,但是結果原則上都是一樣的,就是被告沒事了! 2、上開所述的是刑事責任,但是民事的部分,因為誹謗行為侵害了名譽權,對方可以請求民事賠償民事的規定是被害人知道2年內要提起或是誹謗後10年內都沒發現,因此時效比較長。
博聞強記 102-10-15 08:56

律師你好:媽媽是重度智障有領殘障手冊.最近家裡需要一筆錢整修房屋裝潢.

             想拿房屋抵押貸款修繕12年的房屋

     可是媽媽不會簽名也不認識字.我可以代替他或是一起去銀行聲請貸款嗎?

     孤兒寡母一起14年(沒有兄弟姊妹)父親88年往生.眷村改建國宅

     房屋登記在媽媽名下

 

可能需要聲請監護宣告後 由監護人代為之 否則相關權利人將來可能發生爭議

jake 102-10-11 11:17

請問,

因觸犯商標法收到傳票/命令,其應執行刑罰上寫:拘役15日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保安緩刑管束,緩刑二年。

我已於日前去報到,才知道保護管束需要兩年都要去跟觀護人報到。

請問我還可以聲請易科罰金嗎?

我有跟書記官說,書記官說這不是這個股別可以辦理的,請我去找觀護人。

我去找觀護人,觀護人說不甘我的事,應該是問書記官,所以我被踢皮球。

請問我該怎麼辦?

是去執行科詢問嗎?

是因為執行保護管束跟當初簡易判決的書記官不同,觀護人要我找的是原來的簡易判決書上的書記官嗎?

因為什麼都不懂,麻煩各位幫幫我給我答案,不然我真的不知該找誰聲請

而我真的無法每個月定期去報到,這樣我會讓我家人知道我犯法了。這也是我的苦衷。

謝謝

jake 102-10-11 11:05

請問,

因觸犯商標法收到傳票/命令,其應執行刑罰上寫:拘役15日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保安緩刑管束,緩刑二年。

我已於日前去報到,才知道保護管束需要兩年都要去跟觀護人報到。

請問我還可以聲請易科罰金嗎?

我有跟書記官說,書記官說這不是這個股別可以辦理的,請我去找觀護人。

我去找觀護人,觀護人說不甘我的事,應該是問書記官,所以我被踢皮球。

請問我該怎麼辦?

是去執行科詢問嗎?

是因為執行保護管束跟當初簡易判決的書記官不同,觀護人要我找的是原來的簡易判決書上的書記官嗎?

因為什麼都不懂,麻煩各位幫幫我給我答案,不然我真的不知該找誰聲請

而我真的無法每個月定期去報到,這樣我會讓我家人知道我犯法了。這也是我的苦衷。

謝謝

jake 102-10-09 22:01

請問,

因觸犯商標法收到傳票/命令,其應執行刑罰上寫:拘役15日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保安緩刑管束,緩刑二年

我已於日前去報到,之前有打電話詢問過可否易科罰金檢察官說補護管束為較輕的刑罰。

但等於兩年都要每個月去報到。

請問我還可以聲請易科罰金嗎?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10-09 22:06

 可以申請看看,不過檢察官會不會同意則不一定,通常是會

jake 102-10-09 22:16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可以申請看看,不過檢察官會不會同意則不一定,通常是會

 請問是要先填寫"請求准予易科罰金聲請"帶過去,還是去那邊口頭聲請即可呢?

小王 102-10-06 15:58
律師你好:如果持真正開立之本票而非偽造變造 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參與分配 是否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假設並無債權債務關係 或該關係無法證明並不存在
呂文正 (凱文兔) 102-10-06 23:10
您好 票據關係是無因關係,是縱令執票人與發票人間無法律上原因,執票人仍得持真正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如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得參與分配。 但,若是為了避免執行而簽發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不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因為票據是真正,但已即受強制執行之際,而毀損債權,恐有毀損債權的問題。
rame 102-10-01 22:49

離婚後三名子女由男方扶養,當初離婚協議書有說共同監護與探親問題

但是男方常常阻礙探視,後來有到法院做調解,每月二四星期可前往探視帶回同住並且上國小子女在寒暑假可以長住,男方在協調庭上有一直強調要看小孩意願,再看是否給予探視,但因小孩為大班到小二年紀法官並未將此條列入判決書內

後來男方到法院申請協調教育費跟監護權,因當初離婚協調時律師有說離婚後無扶養一方也須要給小孩教育費,但當時男生表示自己養的起不需要,所以協調結果女方還是不用支附教育費而且監護權由男方監護(因為在探視權監護權協調中間男方都有讓我們去探視所以就讓出監護權)

自從讓出監護權後男方都以他有監護權來威脅小孩,並且沒有他的同意不可以答應母親探視!今年暑假長住大兒子竟然說出到母親家住他會死掉的話,老二因為以前就比較黏媽媽所以有前往長住?,後來長住中間剛好遇到第二星期老大就帶話告知老二說如果再不回家就要住到18歲。

此周探親甚至威脅只要答應母親探視就要將其趕出家門,因中間有警察協調跟小孩保證不會被父親趕出所以就與母親回家(另外兩個小的可能看到父親已經將大兒子的行李打包好所以都說不前往)大兒子堅持與母親探視後回家被父親打巴掌處罰。

請問一下,已經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為我希望強制執行是不用經過小孩子同意只要時間到就要帶到約定地點,減少小孩中間所受到的傷害,請問是這樣嗎?或者可以給我其他方式減少小孩傷害!

小萍 102-10-01 14:49
這是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上寫說 97年3月4號上傳那些文字到起訴已經超過5年 所以判決是不起訴處分 請問這意思是說這個案子就直接結案了對方沒有事的意思嘛?? 也就是對方告失敗了? 這樣受害者還可以在上訴嗎??
王友正 () 102-10-02 11:13
您好:簡易判決處刑仍然是有罪判決,只是法院以簡易程序處理,依書面資料不用開庭直接判決,如果您對於判決不服,仍可以以書狀向檢察官表示,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小萍 102-10-01 14:46
這是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上列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犯罪事實 已下內容就是再部落格上指名道姓罵人三八 再來的內容是 何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調地1項之加重毀謗罪嫌 又被告於上開布特定人得共件共聞之網頁上,公然以含有『三八」 等字與內容誤入告訴人,亦涉嫌刑法第309條1項公然侮辱罪嫌。 惟按時效已完成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訂有明文 次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刑法309條第1項富有明定 另按犯罪重本行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追訴權, 音五年內未起訴而些滅,刑法第80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2013-10-01 14:34:07 補充 是本案被告涉販公然侮辱罪嫌之時間為97年3月4日,至遲於102年3月3日期追訴權時效即已完成以不得再行追訴,惟此部分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份,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惟生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令為不起訴之處分,付此敘明。 依刑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2013-10-01 14:37:09 補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任有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及另以書狀向簡易琺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以上內容 另外我有個問題~他最後面其中提到民事和解這些內容我不太懂耶?? 我這案子有扯到民事部分嗎?? 請問這意思是說這個案子就直接結案了對方沒有事的意思嘛?? 也就是對方告失敗了? 這樣受害者還可以在上訴嗎??
王友正 () 102-10-02 11:09
您好: 上面所說的民事和解意思是說,因為您提告的這個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是可以撤回告訴,如果您跟對方有達成民事和解,您要撤回告訴,則請您以書面要跟法院表示。 而簡易判決處刑基本上不代表對方無罪,對方仍然有罪,只是因為罪刑輕,而且對方也認罪,因此以簡易程序處理,依書面資料不用開庭,而請法院直接判決,判決的結果都是可以易科罰金或是易服社會勞動的刑度。 如果您對於簡易判決處刑的判決不服,可以以書狀向檢察官表示,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小陳 102-09-26 16:58

1.我原本投保公所,因我再婚關係健保轉入我現任丈夫名下,我女兒卻被退保了,健保局說因小孩跟我先生無親子關係所以不能投保,我要如何幫我女兒跟現在的家庭有關係.

2.我與前夫離婚多年,小孩一直是我在扶養,前夫都沒支付小孩贍養費,也幾乎都沒跟小孩連絡,現在因再婚,小孩的姓氏跟我們不同,所以小孩想從母姓,請問除了需要父親同意,還有別的方法嗎?   以上我需要什麼文件聲請,謝謝~

您好

1.小孩健保可考慮轉入母親名下,若要轉入再婚配偶名下,可能要辦理收養

2.欲變更小孩姓氏,除父親同意變更外,可依民1059條第5項之規定,主張父母離婚或父親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由您具狀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小陳 102-09-28 19:48

請問收養要如何辦理?我需要準備什麼文件嗎?謝謝~

kk 102-09-24 11:19

請問若已收到地方法院的簡易判決書之後若不上訴,並符合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所需條件,

是否就可到執行科聲請,亦或是要再等收到執行傳票後才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這個時間

大約間隔多久?(附註 判決主文:xxx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壹日)

謝謝 以上不吝賜教

 

 

 

kk

易服勞動服務之權限係由檢察署辦理,故易服勞動服務之聲請應於判決確定,等收到檢察署的執行傳票後,再行提出。

lee 102-09-22 15:39

您好~

想請問說有一商標abc已註冊如我仍想要使用此abc商標可否在前方加上姓氏區別,如加上陳記

聲請註冊,只是使用而已,且可能在同一使用類別,這樣是否會有侵權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會有侵權之問題,並不因您前面加了姓氏而不會侵權,另外,此種方式申請商標要通過的機會比不太可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熊熊 102-09-22 14:05
吳大律師感謝你再度當忙: 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故如被告通緝未到庭,致刑事訴訟無法終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因此而受延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則經合法通知被告未到庭,原告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以上我想請教:萬一被告通緝未到案 為了避免刑事訴訟無法終結 可否改提民事訴訟以利一造辯論判決目的呢呢?於此情況下法院會不會收原告裁判費
此種情形應可改提民事訴訟,但仍應注意重複起訴的問題。若撤回附帶民事訴訟,改提民事訴訟,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此類情形或許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以陳述意見狀請求法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
熊熊 102-09-23 08:20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此種情形應可改提民事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感謝吳阿律師提供如此強而有力的法律知識 但對於最後一段內容不解---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請問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請你再度解釋一下好嗎
順便再問
刑事被告可能包括公司負責人及員工 所以附帶請求賠償可否針對無法傳喚之被告
刑事訴訟法504條規定辦理以外 公司負責人及公司可否另行維持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展開訴訟
準備出庭前夕 為讓檢察官及法官掌握整個案情我會蒐集一些歹徒及公司犯罪證據並且要求當庭對質
及詰辯希望以此種方式加快審判速度 可行嗎

 

 

 

 

 

 

 

回覆 熊熊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請問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請你再度解釋一下好嗎
... (恕刪)

意思是說刑事法院將民事求償部分之訴訟,移送於民事法院,被告與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均不能抗告

刑事法院真的移送民事庭為基礎,因民事訴訟不若刑事訴訟被告須到庭那麼嚴格,所以被告不到場仍可能發生一造辯論判決,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不僅限於刑事被告,更包括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例如共同侵權人,僱用人與受僱人,只要將其列為共同被告即可。

當然你不利用附帶民事訴訟之方式,而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也是可以的。

熊熊 102-09-20 15:55
刑事聲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條件為何呢 我朋友的刑事糾紛我從頭到尾皆參與 也在網路上收集了一些案關法律知識 包括歹徒違法事證等 只是本人與他是朋友關係非其親屬 而且他還是低收入戶身分無錢聘請律師 雖然大專學歷但我並非法律系畢業 請問我可以以證人身分出庭 順便當他的辯護人嗎
原則上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任,但如果經過審判長之許可,非律師亦可任辯護人,所以這點還是看審判長。 如果審判長不許可,可向其表示被告為低收入戶,聲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刑訴29、31)。至於證人部分,則要看你是否對於待證事實親見親聞才能決定。
Emma 102-09-19 20:12

您好,

我於今年7月底因酒駕被警攔檢,測得酒測值為0.28mg. 沒想到簡易判決下來結果是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一日1000。我上網查了很多判決,發現有些人的酒測值,是我的兩倍或以上,判決結果卻與我相同。連最近新竹某國小校長,酒駕後被逮捕還嗆警察"有人死了嗎?",連他的判決都是與我類似(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2000)。

請問,我可用刑法的"罪刑相當原則"為理由,上訴聲請"緩刑"或"較輕的刑罰"嗎?

 

謝謝!!

刑事第二審上訴理由,得以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或平等原則為由上訴,但應具體指摘原審何處違反。

Emma 102-09-21 16:59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刑事第二審

律師 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目前我正在寫"刑事聲明上訴狀",上訴理由除了前面提到的"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外,具體指摘原審何處違反的部分能否舉出因為別的判例,例如:102,交簡,xxxx 酒測濃度0.28mg, 判刑卻為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一日1000,(酒測濃度和我的一樣,但判刑確比我的輕);或是明確指出其他判例,酒測值是我的2~3倍,判刑卻比我的輕或相當。

請問這些理由會被法官採納嗎?

 

另外,請問貴所有律師專門處理酒駕案件嗎? 請問該如何聯絡? 謝謝您!

感謝您在中秋假期還撥亢回覆,祝 中秋節愉快!

對於判刑過重部分,雖然可以援引其他判決作為量刑過重之理由,但此種做法或許可能用處不大,因上級審可能會直接表示該刑度是第一審法官適法裁量之結果。

個人認為比較適當的是:指摘第一審之判決之處以重刑理由不夠充分,若曾在第一審請求給予緩刑之機會,但對於此請求,第一審並無說明不給緩刑之理由或理由不備者,均可指摘。在上訴狀上亦可請求第二審給予緩刑或較輕之判決,只是結果仍屬不定。

以上僅供參考,畢竟每位法官均有其裁量權。

新修正之醉態駕駛罪,不比以前法條有辯護之空間,因新法將酒精濃度直接入法,只要酒測到達法定數值,辯護人之辯護空間幾乎喪失,所以目前幾乎沒有專門處理酒駕案件之律師

量刑是法官獨立審判之權限範圍,只要其科刑尚在法條所規定法定刑範圍內,並無違法,上訴審之法院一般而言通常都不會就此撤銷原判決而進行改判,因此若案件事實並無根本之改變,要尋求改變判決結果,機率不大。但還是建議您可提出上訴試試看,畢竟機會小不代表完全沒有機會。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mma 102-09-22 19:32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於判刑過重部分,雖然可以援引其他判決作為量刑過重之理由,但此種做法或許可能用處不大,因上級審 ... (恕刪)

律師 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

關於您提到的"指摘第一審之判決之處以重刑理由不夠充分,若曾在第一審請求給予緩刑之機會,但對於此請求,第一審並無說明不給緩刑之理由或理由不備者,均可指摘。"我在一審時並無請求給予緩刑之機會或任何其他求情動作,故是否現在我的上訴聲明狀理由僅需寫"第一審之判決之處以重刑理由不夠充分"即可? 若需指出具體不夠充分之理由,能否請吳律師建議應從何方向下手寫? 因為我看完我的簡易判決,實在是想不出任何具體不夠充分之理由能指謫一審判決。

 

謝謝吳律師!

阿恩 102-09-19 13:01

小弟的緩刑案件已經被桃園聲請撤銷緩刑.案子已寄到宜蘭開庭
當初判決書說:緩刑5年.勞動140小時.償還被害人20萬(桃園判決)
勞動已執行完畢.緩刑目前還在執行中.至於20萬就是撤銷緩刑的原因
去年10月匯入一筆4000至今年9月都無匯款.直到開庭日下午
9月初已開庭完畢..當天下午小弟已將差額14萬全部匯入被害人戶口
目前正在等待裁決書中.......

請問這樣還會被撤銷緩刑嗎?

阿恩 102-09-19 12:59

小弟的緩刑案件已經被桃園聲請撤銷緩刑.案子已寄到宜蘭開庭
當初判決書說:緩刑5年.勞動140小時.償還被害人20萬(桃園判決)
勞動已執行完畢.緩刑目前還在執行中.至於20萬就是撤銷緩刑的原因
去年10月匯入一筆4000至今年9月都無匯款.直到開庭日下午
9月初已開庭完畢..當天下午小弟已將差額14萬全部匯入被害人戶口
目前正在等待裁決書中.......

請問這樣還會被撤銷緩刑嗎?

阿恩 102-09-18 22:05

小弟的緩刑案件已經被桃園聲請撤銷緩刑.案子已寄到宜蘭開庭
當初判決書說:緩刑5年.勞動140小時.償還被害人20萬(桃園判決)
勞動已執行完畢.緩刑目前還在執行中.至於20萬就是撤銷緩刑的原因
去年10月匯入一筆4000至今年9月都無匯款.直到開庭日下午
9月初已開庭完畢..當天下午小弟已將差額14萬全部匯入被害人戶口
目前正在等待裁決書中.......

請問這樣還會被撤銷緩刑嗎?

您可以參考一下這則新聞,事實上並非檢察官提出這樣的聲請就一定會撤銷緩刑宣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11/today-so19.htm
其次,本件會否撤銷緩刑宣告應在於法院是否會認為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規定,違反緩刑宣告附命被告負擔之事項而情節重大。

刑法第75條之1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刑法第74條第2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恩 102-09-18 22:04

小弟的緩刑案件已經被桃園聲請撤銷緩刑.案子已寄到宜蘭開庭
當初判決書說:緩刑5年.勞動140小時.償還被害人20萬(桃園判決)
勞動已執行完畢.緩刑目前還在執行中.至於20萬就是撤銷緩刑的原因
去年10月匯入一筆4000至今年9月都無匯款.直到開庭日下午
9月初已開庭完畢..當天下午小弟已將差額14萬全部匯入被害人戶口
目前正在等待裁決書中.......

請問這樣還會被撤銷緩刑嗎?真的被撤銷有無轉緩於第?

您可以參考一下這則新聞,事實上並非檢察官提出這樣的聲請就一定會撤銷緩刑宣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11/today-so19.htm
其次,本件會否撤銷緩刑宣告應在於法院是否會認為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規定,違反緩刑宣告附命被告負擔之事項而情節重大。

刑法第75條之1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刑法第74條第2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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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恩 102-09-18 21:39

小弟的緩刑案件已經被桃園聲請撤銷緩刑.案子已寄到宜蘭開庭.當初判決書說:緩刑5年.勞動140小時.償還被害人20萬(桃園判決).勞動已執行完畢.緩刑正在執行中.至於20萬就是撤銷緩刑的原因.去年10月匯入一筆4000直到開庭前一天都未會任何款項.直到開庭日下午.9月初已開庭完畢.當天下午小弟已將差額14萬全部匯入被害人戶口..書記官也有打電話給被害人作確定這筆款項是否有匯入..(目前正在等待裁決書中.....)請問這樣還會被撤銷緩刑嗎?真的被撤銷有轉還得於地嗎?

趕緊寫個陳報狀把匯款資料提出來向法院證明有匯款事實,拚拚看...你這樣處理,實際上法院不一定能夠認同,但未必是完全沒有機會。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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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恩 102-09-19 13:08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趕緊寫個陳報狀把匯款資料提出來向法院證明有匯款事實,拚拚看...你這樣處理,實際上法院不一定能 ... (恕刪)

小弟當天已把差額全數匯款給被害人..匯款收據在當天下午也傳真給書記官.個人認為我已經拿出我最大的誠意了!為何金額已清償法官還要撤銷緩刑呢?14萬匯款給被害人還要撤銷.那我當初我直接當庭撤銷緩刑入監就好.搞到現在賠了夫人又折兵..14萬要不回還要面臨撤銷緩刑入監服刑

您可以參考一下這則新聞,事實上並非檢察官提出這樣的聲請就一定會撤銷緩刑宣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11/today-so19.htm
其次,本件會否撤銷緩刑宣告應在於法院是否會認為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規定,違反緩刑宣告附命被告負擔之事項而情節重大。

刑法第75條之1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刑法第74條第2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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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飛 102-09-17 20:33
原則上 平常是有意識 可嗜酒成癡 酒喝了以後就瘋瘋顛顛 N年前喝醉不小心吵到他睡覺 還被拿刀砍過... 那承上問題 就是很難 聲請 監護與輔助宣告了? 不知道是否有什麼方法呢? 為了不流落街頭 跟 祖屋被變賣 !! 感謝許律師的回答
聲請家暴或以照顧費用債權查封該屋, 但如何處理還是要仔細討論評估.
無言 102-09-17 06:04

目前有一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
本人為債權人,原告
提出告訴後 有先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侵權行為人,被告)之動產
最終獲勝訴判決
現在法院民事執行處已將債務人名下的動產拍賣
拍賣所得價金將分配予本人

法院寄來公文
要我填寫債權計算書
計算書上要依序填列本人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等

問題來了
若我照實列出本金與利息
國稅局是否會將這種利息視為我的本年度利息所得
而加以核課?
因為民法上的規定
清償債務的順序為費用利息、原本

查找網路上資料
財政部有函釋
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抵押物獲配之利息所得 應將該利息所得
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網路上的例子都是以
債務人以動產抵押借款,屆期未清償,經債權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抵償債務
的例子來說明

跟本人的情況似有一些出入

另本人的債權額(本金)數字有點大
故算出來的利息金額數字也蠻大的
如真要繳稅 恐會是不小的負擔
想請問律師 在這樣的情況下
我是否需申報利息所得?

又我是否可以在債權計算書上註明

拍賣價款優先清償本金

如有剩餘再行清償利息

這樣是否就沒有申報利息所得的問題了?

法院會准予我的聲請嗎?

還是逕依民法規定先清償利息

以上 先謝謝律師的熱心回答!

吳妙妙 102-09-16 18:20

當初簽立本票時於102/2/21,而償還日期為102/3/31,償還日期為本票聲請人要我們所押的日期,他告訴大家不會將本票執行,所以押最近的日期。

本票金額雖位於日期內償還,但金額早已償還並匯入聲請人戶頭,請問我是否能依匯款紀錄提出抗告

您好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雖得抗告,但抗告法院不審查實體事項(例如已清償),所以抗告應無效用。

若對方已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建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以該票款已清償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Jacky 102-09-16 11:32

想請教律師兩個問題...
1、與前妻離婚後,前妻與她父母對方口頭承諾要將聘金、金飾作歸還(這部分有電話錄音存證),但之後又推拖避不見面,如今對方又假藉申請保護令對我們做出不實之指控,關於這部分可以寫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來處理?關於電話錄音的部分是否可以當作證據嗎?還是有其他作法呢? 

2、針對於『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書狀』內容有做不實指控(精神異常須接受治療...等),關於這種不實指控已造成我精神上創傷,是否可以針對這不實的指控向聲請人提出誣告的動作?

 以上,煩請律師不吝解惑!有勞您費心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9-16 11:48

您好!1.已經申請保護令,就不是寫律師函就可以處理的,必須要出庭答辯;歸還金飾等約定則可以發函請求履行;2.這不算是誣告。以上謹供您參考。

Jacky 102-09-16 11:5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1.已經申請保護令,就不是寫律師函就可以處理的,必須要出庭答辯;歸還金飾等約定則可以發函 ... (恕刪)

謝謝沈律師您的回覆:
關於第一點的部份,已提交答辯狀給法院,並於近日將出庭答辯,對方用這種卑劣的手段,難道我不能針對這些不實的指控有所回擊嗎?...Orz

關於第二點的部份,意思是說可寫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進行履約的動作?

班比 102-09-13 20:44
家父於95年5月將所有房子設定抵押350萬給姑姑,並借得150萬元並開立本票(100\05\09到期日、無利息約定要求),家父於101年3月往生,姑姑於101年3月申請裁定本票,我們在102年5月以150萬加上逾期2年6%利率還錢,姑姑反而不肯接受,避不見面,導致抵押權無法塗銷,我們因而法院提存。想問: 1.無強制執行的聲請裁定本票是否仍103\5\9時效銷滅? 2.姑姑要求應從95年以6%利率算利息,總共67萬,是否太超過? 3.我們應該如何法律行為使可順利塗消抵押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票之既已取得本票裁定,若已確定,則執行之請求可延長為五年,而該本票裁定上應有利息之記載,利息的消滅時效為五年,但本件的利息仍應先視該本票裁定內容而定,本件既然有設定抵押,則需抵押債權清償完畢才能塗銷,所以若您姑姑不願塗銷,則您們需向法院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進一步塗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本票之消滅時效期間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係自到期日起算三年,至103年5月9日才罹於消滅完成。
2.聲請本票裁定後,因裁定本身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故裁定後其時效期間並不會延長為五年。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民法第137條第3項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夢 102-09-11 14:00
先生突然收到,由資產管理公司寄來的聲請強制執行前通知單,對方說是在88年時這個朋友買車,先生是保證人,當時是與車貸公司簽本票,詢問先生是確有這回事,有這位朋友和當保證人,先生己不清楚當時簽的內容了,請問: 1.事已久遠了,我們是否可以調閱原始資料 2.為何過了15年的時間才找上我先生,對方說89年這位朋友己沒有繳納了,中間階段為何都沒有車貸公司對我們進行催收呢 3.如果這位朋友沒有任何收人或資產,是否這筆債是由我們負擔 4.我們是否可以提出抗辯 5.15年發生的事情,已完全聯絡到這位朋友了,可以尋求什麼途徑找到這位朋友?
本件依您所述可能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建議您設法先確定對方手上有無執行名義及執行名義之種類,再行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靜水 102-09-10 09:53

您好

     請問如何聲請再審?聲請再審有無期限?有何條件嗎?謝謝

民事再審還是刑事再審?

靜水 102-09-10 12:05
美美 102-09-09 18:50

律師大人 您好 我於今日收到此通訊監察結束通知書     接下來該怎麼辦

監察對象:我(4)
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通訊監察書核發機關及文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2年聲監續字第000646號
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特徵:如附件
受監察處所:電話裝機處
監察期間及方法:自102年05月07日10:00時起至102年06月05日10:00時監聽.錄音.其他(現譯)
聲請機關: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執行機關:台中機動查緝隊,烏日分局
有無獲得監察目的之通訊資料:有

此部分您恐怕得思考一下是否與販賣毒品的上下游間有聯繫的狀況而遭監聽取證,若是這樣的話,謹建議您把該監察時間內之過程先行回想,因為接下來您即可能會依目前監聽後取得之譯文內容遭檢警以證人或者嫌疑人身分傳訊到案,這樣才不會屆時看到監聽譯文一整個被嚇?了。

Nick 102-09-06 02:18

我在今年8/31號凌晨騎機車回家路上被臨檢酒駕  
我是初犯  無前科 無肇事  酒測值0.32 被公共危險罪移送 
隔天在台北地檢署開完簡易庭偵訊完後  法警帶我領完私人物品就叫我可以離開了(無交保)
目前在等地檢署的偵查終結結果
我希望能夠被判緩起訴
我在簡易庭偵訊過程中  表現出很後悔   檢查官問我警察筆錄是否屬實? 認不認罪?
我也答屬實 也認罪!
但整個庭訊就只是問我個人資料等 還有從喝酒到酒駕的過程 為什麼要酒後騎車之類的原因...
我也屬實以告....
但檢查官從頭到尾都沒跟我主動提到緩起訴的部份.....我當下也有沒主動提是否可緩起訴.....
我就只有很單純的回答問題....
後來快結束時  檢查官拿了一張黃色的紙  要我在上面簽名  
簽完名....我想了想昨晚警察交待的應訊部份  我才主動跟檢察官說  我知道這樣做不對了  以後不會再這樣了之類的....
檢查官也跟我說剛剛你沒早說  我現在只能把你說的這段話補充註記在我簽名的那張黃色紙上.....
(但我回家後查了很多相關緩起訴資料  都說如果檢察官要判緩起訴會主動問你接不接受緩起訴  然後提出緩起訴的條件  捐錢或其他的  但檢查官從頭一直到我簽名後都沒主動跟我題到任何緩起訴的事....)
因為這樣我現在真的很擔心會被判聲請簡易判決.....
檢查官如果要判緩起訴真的會當下問嗎? 還是不一定會問呢?
我現在這樣還有可能能夠被判緩起訴嗎?
麻煩大家回答了  謝謝 !

依您所述情形,當日是在警方依法逮補後移送檢察官複訊,一般而言,複訊完畢後待檢察署接獲警方移送全案卷證仍會按其程序就該案件進行分案,所以複訊的檢察官未必就是後續承辦本案的檢察官,本案建議您可以趕緊前往地檢署詢問該案分案情形、案件的案號及承辦股別,然後具狀向承辦檢察官聲請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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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 102-09-07 10:51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所述情形,當日是在警方依法逮補後移送檢察官複訊,一般而言,複訊完畢後待檢察署接獲警方移送全 ... (恕刪)

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耐心釋疑!

昨天已經到地檢署遞完狀了,再次感謝您的回答和協助,謝謝!

另外也想請教您,因為我昨天遞到地檢署說明我的相關狀況後,小姐拿給我寫的狀是"陳報狀”

請問以我的目前的狀況寫陳報狀是正確的嗎?

因為我有看到您說要提聲請緩起訴

查了一下相關資料發現有“聲請狀”

還是目前遞“陳報狀”就可以了呢?

謝謝!


Nick 102-09-06 02:04

我在今年8/31號凌晨騎機車回家路上被臨檢酒駕  
我是初犯  無前科 無肇事  酒測值0.32 被公共危險罪移送 
隔天在台北地檢署開完簡易庭偵訊完後  法警帶我領完私人物品就叫我可以離開了(無交保)
目前在等地檢署的偵查終結結果
我希望能夠被判緩起訴
我在簡易庭偵訊過程中  表現出很後悔   檢查官問我警察筆錄是否屬實? 認不認罪?
我也答屬實 也認罪!
但整個庭訊就只是問我個人資料等 還有從喝酒到酒駕的過程 為什麼要酒後騎車之類的原因...
我也屬實以告....
但檢查官從頭到尾都沒跟我主動提到緩起訴的部份.....我當下也有沒主動提是否可緩起訴.....
我就只有很單純的回答問題....
後來快結束時  檢查官拿了一張黃色的紙  要我在上面簽名  
簽完名....我想了想昨晚警察交待的應訊部份  我才主動跟檢察官說  我知道這樣做不對了  以後不會再這樣了之類的....
檢查官也跟我說剛剛你沒早說  我現在只能把你說的這段話補充註記在我簽名的那張黃色紙上.....
(但我回家後查了很多相官緩起訴資料  都說如果檢察官要判緩起訴會主動問你接不接受緩起訴  然後提出緩起訴的條件  捐錢或其他的  但檢查官從頭一直到我簽名後都沒主動跟我題到任何緩起訴的事....)
因為這樣我現在真的很擔心因為這樣會被判聲請簡易判決.....
檢查官如果要判緩起訴真的會當下問嗎? 還是不一定會問呢?
我現在這樣還有可能能夠被判緩起訴嗎?

依您所述情形,當日是在警方依法逮補後移送檢察官複訊,一般而言,複訊完畢後待檢察署接獲警方移送全案卷證仍會按其程序就該案件進行分案,所以複訊的檢察官未必就是後續承辦本案的檢察官,本案建議您可以趕緊前往地檢署詢問該案分案情形、案件的案號及承辦股別,然後具狀向承辦檢察官聲請緩起訴處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正 102-09-05 16:43
律師你好 請問: a已入獄服刑,a母聲請發還之前a母交保的保證金,地檢署人員叫a母繳交a的犯罪所得,才要發還保證金,這合理嗎? 是a犯罪 又不是a母犯罪 法律是這樣規定嗎?? 謝謝

您好 既已入監服刑,則具保原因已消滅,檢察署不能以未交犯罪所得拒絕返還保證金。建議利用聲請發還保證金狀,再向地檢署聲請發還保證金。

阿正 102-09-05 16:33
律師你好 請問: a已入獄服刑,a母聲請發還之前a母交保的保證金,地檢署人員叫a母繳交a的犯罪所得,才要發還保證金,這合理嗎? 是a犯罪 又不是a母犯罪 法律是這樣規定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二筆金額確實性質不同,地檢署已混為一談,您們可以先以書狀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正 102-09-05 16:17

            

a已入獄服刑,a母聲請發還之前a母交保的保證金,地檢署人員叫a母繳交a的犯罪所得,才要發還保證金,這合理嗎? 是a犯罪 又不是a母犯罪 法律是這樣規定嗎?? 謝謝
小J 102-09-05 15:06
律師您好~ 請問:有一口深水井在我們門前,我們已不再使用,但親戚在住在隔壁還在使用這口井,之前礙於人情有先告知我們要封井,請他自己聲請自來水,他置之不理,目前門口土地還是我們的,請問我是要先寫存證信函告知給他3個月時間處理,對方恐嚇我們不准動,我們動他就要告我們~其實我們是可以不理會他ㄉ,但律師請問可以用什麼方式對我們更有利,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該井設置於您們的土地上,若井屬於您們的,您們當可自由處分,若井屬於對方的,則當可請求排除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mawmaw 102-09-04 21:42

律師您好:

家父近日過世,但我們對於他的財務狀況不清楚

到國稅局查了總資查歸戶, 項目0

但郵局有約9萬的活存

1.明天會去聯合徵信中心查債務狀況,若是查出來債務狀況為0,還有可能有其他債務跑出來嗎?

我是否還需要申請 限定繼承

2.若是還沒申請限定繼承之前,先去把郵局的活存領出來,是不是會影響到辦理限定繼承?

ps:我在網路上看到,聲請限定繼承生效之前,任何人都不得對財產過戶買賣等動作.......

或者 因為是活存 ,所以領出來沒關係呢?

3. 有文章說現在法令已經是限定繼承,有人說不需要再辦理限定繼承?但也有人說需要辦理...

不知道到底哪一種才是正確的說法?

 您好:目前現行法是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主義』,即繼承人就被繼承人的債務僅就所繼承遺產清償之責,並不會影響到你既有的財產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awmaw 102-09-05 01:43
回覆 葉力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目前現行法 ... (恕刪)

律師您好: 您提及  目前現行法是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主義』,即繼承人就被繼承人的債務僅就所繼承遺產清償之責,並不會影響到你既有的財產。 那我們需要去法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嗎? 需要列出繼承系統表 給法院嗎? 關於郵局的九萬活存,我們還沒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 之前 ,是否可以先去領出來??
我們是覺得父親應該沒有債務,但是又怕有個萬一...... 煩請葉律師抽空回復,謝謝。 maw

 

您好:

你們仍需要去法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也需要列出繼承系統表給法院

民法1162條之2的規定: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由於你們無法確定你們父親有無債權人,

故安全起見,還是先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列出繼承系統表給法院,以免發生民法第1162條之2的法律效果。

 對於9萬元的遺產,建議先不要領出來~

mawmaw 102-09-09 22:40

律師您好:

我們已經去法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准予公告催告)

有個問題想請問律師

若是我們陳報的財產清冊,關於財產部份,若是後來再多出財產..(譬如:n年後,曾祖父的土地之類的) ,我們能夠繼承嗎?

未列出於財產清冊內的財產 以後是否能夠繼承?

因我們對於父親的財務狀況真的不是很了解,所以我們列出的財產為:

"" 郵局和農會的活存存款,其餘不詳""

但若是後來發現父親還有其他現金(為列在財產清冊上的),是不是會尚失繼承的資格?

XiANG 102-09-04 19:34

關於兩岸的收養問題請教
台灣夫妻收養大陸非婚生子女
收養方:
男-台灣人-(A);
女-大陸配偶(已領台灣身分證)-(B)
出養方:
男-女收養方(B)的姐夫;
女-女收養方(B)的姐姐

想問:
若在大陸已作成收養公證
台灣方面, 因男方(A)反悔不想繼續辦理收養, 而不到台灣法院聲請收養聲請收養後再申請撤銷
那兩岸的程序效力如何
大陸方
台灣方

以上問題請教

林智群 (klaw) 102-09-05 16:37

只要台灣這邊沒有辦好,法院沒有下裁定准予收養,那台灣這邊就不生收養效力,

至於大陸那邊要看大陸法規處理

XiANG 102-09-05 18:49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至於大陸那邊要看大陸法規處理... (恕刪)

有那位大律師可以告訴我: 大陸那邊的法規處理方式..

 

Asi 102-09-03 14:02

近日丈夫有動手施暴的情形,已有驗傷單,但因對保護令有疑慮所以遲遲未有動作。

1.丈夫過去曾經以口頭及簡訊恐嚇太太若不順從其意,即會傷害娘家的家人,且無須親自動手,意指可教唆他人,如此可在聲請保護令時,一併將家人納入受保護的對象嗎? 又如果不是丈夫本人施暴的,而是教唆他人施暴的,也算是違反保護令嗎?

2.若保護令核發,對爭取剛出生2個多月的女兒的監護權方面是否有利,因與丈夫間的經濟狀況差距頗大,擔憂此將不利監護權的爭取。

以上,煩請各位律師協助解惑

您好

家庭成員的範圍並非僅限於共同居住人,尚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之人(例如直系血親、及其未成年子女),所以若家人符合該條所定範圍,得為保護令之共同聲請人。

保護令之核發可表示該員具有暴力傾向,顯然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利影響,自然可以在爭取時主張,且經濟因素並非唯一監護權歸屬之裁量項目。

另外該員可能已觸犯恐嚇危安罪(刑法第305條),得為告訴。

生產美容機器的台灣甲廠商在國外參展時,展出新開發的SPA機,讓外國知名乙廠商驚豔,當場表示要和甲廠商合作,並下訂一千台,同時要求客製化開發量產 。因乙廠商為國際知名大廠,甲廠商不疑有他,就沒有簽訂正式的開發量產契約(OEM),而只是由乙廠商簽發「模具付款確認書」,並僅電匯模具費用的一半給甲廠商甲廠商就同意開始進行開發工作,本想簡單開發後一千台的利潤就可以輕鬆入袋。沒想到,在甲廠商開發產品期間,乙廠商就不斷要求甲廠商修改產品,甲廠商雖已虧本,但仍然配合乙廠商的不合理修改要求,但在最後配合修改完成後,竟然收到乙廠商無預警的終止開發通知,且對甲廠商的付款要求置之不理,造成甲廠商的鉅額損失。甲廠商如何作,才可以保障自身權益呢?

 

一般的國際貿易往來,很多廠商都便宜行事,並沒有簽訂正式的合約,所以到了產生糾紛的時刻,常有法無用武之憾!

 

糾紛發生時,本應先來看看到底要適用那一國法以及那一國法院有管轄權?但因常常如本案般沒有簽訂正式合約,甲乙二家廠商國籍又不同,只好先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規定:依「關係最切」之法律;而同法3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 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案負擔債務乙廠商在和甲廠商交易行為的公司所在地是在外國,則乙廠商之所在地法應該可以算是本案的適用法。

 

而本案到底是應該由那個法院有訴訟管轄權呢?本案下單的乙廠商是外國母公司,和甲廠商實際交易往來的是母公司,雖然乙廠商在台灣設有子公司,但母子公司屬於獨立的法人,母公司的法律行為並不當然及於子公司。所以,在台灣直接告乙廠商可能會因為沒有管轄權而被駁回。但到國外乙廠商所在地提起訴訟實在所費不貲,實在讓甲廠商裹足不前。

 

幸而,經過甲廠商律師鍥而不捨的努力,發現乙廠商在台灣登記有多項的商標專利,對外國廠商無理由的隨便終止契約,如有構成詐欺的狀況,則可以在台灣先提起刑事告訴,因為詐欺行為地發生在台灣,所以台灣法院對詐欺行為可以有管轄權,並在台灣附帶提起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同時,可以向台灣法院聲請假扣押乙廠商登記有案的商標專利,以避免其脫產,最後在台求償無門,如此一來,就可以增加乙廠商加速出面解決的籌碼,將甲廠商的損失降到最低。

 

陳麗雯律師簡介 

 

陳麗雯律師為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及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執業約廿年,現任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同時具專利師資格,並擔任民間公證人。過去曾於各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如:花旗銀行、GE Capital)服務累積專業歷練, 為客戶提供兩岸經貿、投資、商務、智慧財產權、金融、財務及稅務規劃、工程、及帳款催收等方面專業、專屬及專心的高品質法律服務。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OmniService Law Offices)簡介

本所創辦於西元2002年3月14日,為一貫服務在地及跨國企業之理念,早於西元2003年7月1日起即與中華毅業國際集團(Expense Reduction Analysts)中華成本管控學會進行策略聯盟,希望凝聚該集團創立廿餘年來,於專業財務顧問及全球廿六國之豐沛資源,加上本所於各大國際性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的專業歷練,繼續就兩岸經貿(Cross Strait Trade)、公司投資(Investment)、商務(Transaction)、金融(Banking)、工程(Construction)、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動產(Real Estate)、勞資(Labor)、一般民刑事(General Matters)等方面,提供客戶高品質之法律服務。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