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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芳 103-05-02 09:46

先生與其他兩位兄弟共同持有房屋所有權,想要變賣,但其中一位不同意.

請問要如何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2 09: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若無法協議分割,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之,並提出您的分割分案為變價分割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3人共有動產,如果持分都相同,有2人同意出賣,就可合法出賣,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2 1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亦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以存證信函通知不願意出賣之人,是否行使其優先購買權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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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是共有動產  符合土地法多數決要件  還是可以決議要處分動產   2.或是考慮走分割訴訟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方芳 103-05-02 14:12
回覆 高雄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如果是共有動產  符合土地法多數決要件  還是可以決議要 ... (恕刪)

 分割訴訟是甚麼?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2 15: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若協議分割不成,可提起裁判分割訴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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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分割協議不成  可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稱為裁判分割訴訟

Leo 103-04-28 17:42

兩年前阿公將房子所有權贈與我媽,但最近要依據國產法52之2申購房子下面的國有財產土地,規定是我阿公必須是建物所有人,才有資格申請購買。條文裡面亦提到,若該建物所有權贈與他人,要以撤銷或解除該法律行為來回復所有權,才能辦理申購。請問我們要如何(去哪辦理或申請?)撤銷或解除贈與行為,才能將該建物所有權回復到我阿公那呢?

註:我媽跟我阿公沒有糾紛,雙方都想撤銷或解除該法律行為,且詢問過國有財產署,若房子所有權是以贈與或買賣的方式再回到阿公那,就無法具備申購國有土地的資格。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8 18: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阿公可起訴主張撤銷贈與契約,母親可自認同意撤銷贈與契約,而判決母親返還房屋所有權與阿公。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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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條規定中有無包括合意解除之方式,若有,則以合意解除方式來處理應較簡省可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主張撤銷贈與可以很多事由  比如附條件贈與沒有履行條件  或是對贈與人應負扶養扶養  這些都可以是撤銷事由  2.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yvonne 103-04-28 15:43

透過仲介代書先買屋後賣屋. 新屋所有權與先生各1/2,舊屋為我的所有權. 故不符合賣屋時,土增稅退稅資格. 然仲介代書在買屋過戶時,都未盡有關稅務提醒告知之責任, 導致我們喪失應有的退稅權利. 請問, 是否可向仲介或者代書要求負?此一損失 ?

謝謝 

 違反義務才有賠償問題,先想一下對方的告知義務之基礎為何?

沈恆 (沈律師) 103-04-28 16:13

您好!如果仲介代書履行契約過失,致生您的損害,才能要求其賠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處理此事當初有與仲介代書有立契約嗎?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優惠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8 16: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契約上未約定仲介代書有此告知義務,似無法對其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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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還是先行確認交易時代書房仲有無需要告知這方面的資訊  你有無特別提出詢問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小 103-04-27 21:33

懇請賜教

原因是a公司自己在台灣註冊了一大陸品牌的襪子

變成該品牌台灣所有權

但a公司仍然是向大陸品牌工廠進貨,並無製造的事實

大陸該品牌原工廠也知道但他們只是客戶關係

問題

若我也向大陸工廠進貨後,(大陸工廠態度只是要賣東西,不管他的品牌台灣境內的糾紛)改換上自己的名字的標籤,為了不觸犯a公司的商標,這件事情違法嗎?a公司有辦法控告我任何東西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4-28 10:44

您好!如果您先在大陸換商標,再以自己的商標輸入,就不會侵害a公司的商標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8 15: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輸入時若使用您自己之商標,而非a公司之商標,即不會有侵害a公司商標之虞。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amy 103-04-26 16:13

因為老公外遇不願離婚,所以協議離婚很難,

第三者因為是同公司的外勞,我跟她溝通過後,她目前是想跟男方斷反而是男方苦苦糾纏,所以現在我想請徵信抓姦在床,訴請離婚應不可行

因此我想問,如何保證自己的權利,我辛苦賺來的錢不想因為離婚得分一半給他,好讓他去養第三者,婚前他有一堆負債都是我辛苦幫他還掉,除了婚前他有買房產貸款由他負責,我主要是家庭開銷跟幫他付欠債,所以我想問有什麼辦法可以保障我的財產

1.我的婚後財產不想與他分

2.他的房產我要求一半的所有權

3.如果我去請求夫妻財產分開,是否只要登記我名下的銀行帳號股票帳號,他就不能申請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如果我將他名下房產沒有過戶的情況下登記到我名下,會屬於我的嗎?或者他的部份不特別註名那些是他的財產,只有我的提出申請,這樣以後離婚我能對他申請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嗎?

4.如果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帳戶裡的錢是以當天申請的金額是屬於你的,日後存的也同樣算嗎?還是會變成共同財產要一直去提出申請

5.如果以上都不可行,我要如何保障我的財產,轉入其它人名下可以嗎?如果跟朋友借帳號將錢存入那邊,男方還能追討嗎?還是我要在離婚協議書上要求對方放棄對我申請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這樣是不是我也不能要求他名下房產的1/2

總結就是我要保有我的財產不跟他分,但他名下的房產我希望至少能拿1/2,為了我肚子裡面的??,我得好好打算,我不認為離婚後他會養我們,他都能在我懷孕外遇了,生下來只會讓事情更複雜。

拜託各位律師大人幫幫我

可以法定事由向法院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例如對方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不給付生活費用等,但改用分別財產制當下,仍會面臨要清算剩餘財產分配問題,另外,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不是單純的誰的財產給誰一半這樣計算,如果是擔心將來生計問題,不僅是從財產分配著手,也可從贍養費等著手,對方對小孩也有扶養義務(就算是離婚後),不願意付可對對方強制執行,也可對對方和第三者請求民事賠償(民事部分不需要能證明有性行為),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沒有捉奸在床的證據,在刑事通姦罪比較難構成,但民事仍可構成裁判離婚之事由,所以您仍可以訴請離婚,雖然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但以對方的情形,您可以提出抗辯使其無法請求二分之一來分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my 103-04-26 16:49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以法定事由向法院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例如對方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不給付生活費用等,但改用 ... (恕刪)

 如果將錢轉移到其它人名下,這點可行嗎?慢慢存入當生活開銷領出來

還是可以請對方在離婚協議部份寫下放棄對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並願意將房產分一半給我當膳養費,但要對方簽下這樣的協議書,

是不是要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有通姦才可行,

扶養費的部份一併寫入協議書內,這個是不是要律師在場才有效益

另外如果為了將出世的女兒,想再給對方一次機會,可以保留這份協議書

等到對方再有偷吃行為再去辦理離婚,會有時效問題嗎?

領出來是可以,如果要協議,只要雙方都同意就可以,沒有太多限制,感覺你應該看了一些資料,但理解都不太正確,一些不相關的事項都混在一起考量,建議是就一次處理好,不管是要協議(可把扶養費還有其他事項寫清楚),還是要起訴,沒有那種先簽協議,等之後怎樣再來請求

 

 

amy 103-04-26 17:06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領出來是可以,如果要協議,只要雙方都同意就可以,沒有太多限制,感覺你應該看了一些資料,但理解都 ... (恕刪)

 所以這部份還是先跟律師協商

需要雙方到場嗎?費用大概會是多少?

如果對方不願意離婚也不願意協商

我是不是就要請律師幫我訴請離婚費用會很高嗎?

不好意思  因為懷孕加上遇到這種事情

思緒很亂  亂寫了一堆問題  感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可先協議,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就起訴離婚,併同處理及請求扶養費、贍養費小孩監護等問題,費用部分可電話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7: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離婚事由,您可起訴請求裁判離婚,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及未成年子女監護,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就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平分之,故目前可先將您婚後財產減少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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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如何保障我的財產,轉入其它人名下可以嗎?】老公都不可靠了,你還要再次將錢轉入其他人名下,如果你又被他人騙一次,怎麼辦?你容忍得下嗎?請記住,唯一可靠的是自己,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律師對這類案情之訴訟特別學有專精,歡迎來電諮詢0937-18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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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103-04-26 03:43

律師你好

我目前有些關於夫妻財產分配的問題想請教,目前娘家的房子土地所有人為母親,房屋所有人為父親,但兩人離婚至今已十多年甚至有20年了,房屋是在父母結婚期間蓋成的,沒有所謂的土地租賃契約,母親因為我與弟弟不想和父親鬧僵,所以就這樣一直讓父親居住,直到4.5年前父親再婚,問題才出現了,前幾天因為某些原因要和現任老婆離婚,現任老婆才說出用父親的印鑑證明已將房屋及奶奶過逝時給父親的兩塊地全都過到自己的名下,我想請教一下,該如何幫助父親,父親對於過戶的事全然不知,,這樣現任沒有犯法嗎?土地所有權為母親,母親可以要求收回土地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4-26 10:19

您好!若未經允許擅自過戶,可以提出偽造文書告訴,並請求塗銷過戶;另,土地所有權人當然可以回收土地。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請先了解【現任老婆】  1. 所言真假如何(過戶)  2. 過戶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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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5: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偽造文書告訴,請求返還房屋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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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魚絲 103-04-25 23:23

今年2月出售一批樹木.收取對方訂金20萬元.合約記載一年之內要來移走.當時是由所有權人之妹婿之名義(無寫委託書)與買方簽合約.收訂20萬.在4月時.所有權人想反悔.有跟買方商談欲退還訂金.遭拒.買方表明此批樹木已經賣到大陸也收取了訂金.若反悔需連帶賠償買方損失.由於當時代表賣方簽合約的是所有權人之妹婿.非地主也非地上樹木所有人.1.所有人該如何主張?2.該如何尋求和解?3.簽訂合約的妹婿需負何法律責任嗎?是否該尋求調解會?賠償金額是多少?

沈恆 (沈律師) 103-04-26 10:28

您好!有沒有授權是個關鍵,要先經調查認定;若有授權,對方可以要求強制履約,或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轉賣利益的喪失);若未授權,妹婿要負賠償責任,甚至有詐欺嫌疑。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5: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契約效力存在於何人之間,而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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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魚絲 103-04-25 23:10

今年2月出售一批樹木.收取對方訂金20萬元.合約記載一年之內要來移走.當時是由所有權人之妹婿之名義(無寫委託書)與買方簽合約.收訂20萬.在4月時.所有權人想反悔.有跟買方商談欲退還訂金.遭拒.買方表明此批樹木已經賣到大陸也收取了訂金.若反悔需連帶賠償買方損失.由於當時代表賣方簽合約的是所有權人之妹婿.非地主也非地上樹木所有人.1.所有人該如何主張?2.該如何尋求和解?3.簽訂合約的妹婿需負何法律責任嗎?是否該尋求調解會?賠償金額是多少?

anita 103-04-22 11:04

感謝各大律師的回覆,此侵權事件我已自擬存證信函待寄,請您就此函有否觸法及未盡之處給予指教,後續此侵權事件及我另一事件(屋頂滲漏,我是頂層),若需提告再至律師事務所當面請教您。

1何謂排除妨礙訴訟?

2對造所簽之租賃合約書上之租金低於市價極多,我如何證明市價行情?鑑定單位是?提告前還是起訴後申請?鑑定費用約多少?由誰負擔?

3自擬存證信函如下:

受文者:***、***、***。

一緣台端三人未經本人同意,逕將本人所有權之*******路*號*樓外牆釘上框架出租張貼廣告並私收租金獲利,致本人室內牆面油漆剝落及產生壁癌。本人多次告知本大樓並無成立管委會,外牆亦屬專用部分,此舉嚴重侵害本人權益,請求台端拆除,均未獲置理,茲為保障本人權益,特函告台端於函到五日內拆除,依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返還本人自民國(下同)99年6月至103年4月持有產權期間之租金78333元並加計5%年息,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本人所有權之外牆出租市價每月約8000元,故自103年5月1日起之租金應以每月8000元計並加計5%年息至台端拆除回復原狀並支付租金為止,另依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負損害賠償外牆防水工程款111200元及內牆油漆工程款10000元,祈配合為禱,以免訟累。

二非本人拆除毀壞廣告帆布,請勿再毀謗本人。

建議咨請律師膳狀會更明確,以維護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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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民法第177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所有權人在其所有權遭到妨害時,可以請求除去該妨害,以保持其所有權的圓滿與完整,第767條第1項中段對此設有規定。而在此所謂的妨害,除去妨害請求權是指除了占有以外,任何可能侵害或阻礙所有權行使的方法。
另外,所有權人可依法請求除去之妨害必須具備不法性,亦即在所有人有忍受義務(租賃地上權...)的情況下,所有人並不能行使除去妨害請求權。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去妨害的請求包含塗銷登記在內。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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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排除妨礙訴訟就是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主張,要向法院提出,另外租金部分可以用房價去計算,土地法有規定。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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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7: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之,避免日後訴訟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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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盡幽愁 103-04-22 10:50

我想請問阿姨住在家裡 可是有糾紛房子所有權是我們的請她搬出去她不辦我該怎麼處理

可起訴民事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讓他搬出去,也可提告刑事侵入住宅,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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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向法院訴請遷讓房屋,要求他搬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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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7: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民刑事告訴,請對方離開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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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103-04-20 08:54

我2014年03月30日交屋,而在2013年11月18日簽訂"標的現況說明書",而在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03月30日期間房屋還在前屋主手中,但是,在交屋二週後,房屋都未使用,而發現大面積的壁癌,要求房仲與前屋主處理,則仲介請社區土木技師協助鑑定,則技師建議根除滲漏現象,需以費用六萬左右為施工含5年保固,;但是仲介請技師另估單面牆2萬5施工費用無保固.事後,但是本人請朋友代為出面處理,則朋友轉述,仲介協商建議以2萬元為施工費進行相互分攤,則以12800元為前屋主負擔.最後,男友建議本人以12800元進行和解,並簽訂和解書.問題如下:
1.房屋所有權人為兩人(本人及我母親),而在"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買方欄簽名是我母親所簽名,只有在某一貸款條款後面有註明"登記名義人:XXX"有我本人及我母親名字,但簽和解書上,只有我一人及前屋主簽訂,簽訂時有我朋友及仲介在場,我母親未在場,並且我未告知我母親,則我母親也未簽名,則12800元也由我執收,因為我母親最後知道,她不同意,則"和解書"是合法生效的嗎?

anita 103-04-20 05:43

我所住之大樓無成立管理委員會,樓下住戶未經我同意,私自將我的外牆出租予人張貼巨幅帆布廣告9年,租金亦由樓下住戶私自收取。

我多次電話及mail告知對造等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私自將我的外牆出租並擅自張貼廣告物已屬違法侵權,請求她自行拆除,但皆未獲置理,4/3承租人以存證信函信謊此出租稱經全體住戶決議通過並授權主委與之簽約,表示此出租自認合法,但本大樓並無管委會亦從未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何來主委之說?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台,設置廣告物…..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我若提告求償,請問各大律師

罪名為何?(提損害賠償?還是不當得利?兩者有何不同?或各律師另有見解?) 求償金額為?(對造所簽之租賃合約書上之租金明顯低於市價極多,我如何證明市場行情?) 求償金額可否包含:拆除廣告框架及帆布之費用? 求償金額可否包含:框架拆除後之外牆防水工程費? 求償金額可否包含:室內油漆復原費用?(室內油漆多處剝落及壁癌) 求償期間為9年?還是4年?(我持有產權4年)

諮詢文中提到【我多次電話及mail告知對造等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是對方似乎不理不睬,建議你轉由律師先提出存證信函,訴之求償.....等。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特助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anita 103-04-20 09:08
回覆 YESOHA 的發言內容:

諮詢文中提到【我多次電話及mail告知對造等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是對方似乎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我洽詢工務局其表示外牆屬專用部分非共用部分,此點律師看法為何?

請就下列關鍵問題給予指教,謝謝!

1罪名?

2求償金額?

3 求償期間範圍?

?4先發存證信函?亦或直接提告?(兩者差別?何者有利?)

?

 

如需律師進一步的諮詢,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特助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你應該提出排除妨礙訴訟之外,另外可以在同一訴訟要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至於價格可能需要用鑑定的,所有權部分時效是永遠,不當得利是五年。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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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21 11:4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依法您可請求對方拆除廣告,此時效為永久,及請求對方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此時效為五年,及請求對方賠償所生之所有損害,此時效為二年。若您先前已有發過存證信函給對方而對方置之不理的話,建議您可委託律師律師函或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均可。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1 17: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起訴請求對方返還所有物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和侵害所有權之侵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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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 103-04-22 08:16

 

感謝各大律師的回覆,此侵權事件我已自擬存證信函待寄,請您就此函有否觸法及未盡之處給予指教,後續此侵權事件及我另一事件(屋頂滲漏,我是頂層),若需提告再至律師事務所當面請教您。

1何謂排除妨礙訴訟?

2對造所簽之租賃合約書上之租金低於市價極多,我如何證明市價行情?鑑定單位是?提告前還是起訴後申請?鑑定費用約多少?由誰負擔?

3自擬存證信函如下:

受文者:***、***、***。

一緣台端三人未經本人同意,逕將本人所有權之*******路*號*樓外牆釘上框架出租張貼廣告並私收租金獲利,致本人室內牆面油漆剝落及產生壁癌。本人多次告知本大樓並無成立管委會,外牆亦屬專用部分,此舉嚴重侵害本人權益,請求台端拆除,均未獲置理,茲為保障本人權益,特函告台端於函到五日內拆除,依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返還本人自民國(下同)99年6月至103年4月持有產權期間之租金78333元並加計5%年息,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本人所有權之外牆出租市價每月約8000元,故自103年5月1日起之租金應以每月8000元計並加計5%年息至台端拆除回復原狀並支付租金為止,另依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負損害賠償外牆防水工程款111200元及內牆油漆工程款10000元,祈配合為禱,以免訟累。

二非本人拆除毀壞廣告帆布,請勿再毀謗本人。

George 103-04-19 07:17

我2014年03月30日交屋,而在2013年11月18日簽訂"標的現況說明書",而在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03月30日期間房屋還在前屋主手中,但是,在交屋二週後,房屋都未使用,而發現大面積的壁癌,要求房仲與前屋主處理,則仲介請社區土木技師協助鑑定,則技師建議根除滲漏現象,需以費用六萬左右為施工含5年保固,;但是仲介請技師另估單面牆2萬5施工費用無保固.事後,但是本人請朋友代為出面處理,則朋友轉述,仲介協商建議以2萬元為施工費進行相互分攤,則以12800元為前屋主負擔.最後,男友建議本人以12800元進行和解,並簽訂和解書.問題如下:
1.房屋所有權人為兩人(本人及我母親),而在"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買方欄簽名是我母親所簽名,只有在某一貸款條款後面有註明"登記名義人:XXX"有我本人及我母親名字,但簽和解書上,只有我一人及前屋主簽訂,簽訂時有我朋友及仲介在場,我母親未在場,並且我未告知我母親,則我母親也未簽名,則12800元也由我執收,因為我母親最後知道,她不同意,則"和解書"是合法生效的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1 17: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母親亦為所有權人之一,您無您母親之代理權,可爭執該和解書您母親不同意,對您母親無效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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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洋 103-04-16 18:14

各位律師您好,我家現在遇到土地問題,

我們有一塊約460坪的農地原本是我們家使用,但民國91年祖母過世三位姑姑堅持由四個人持分,當時便確定每人有1/4的所有權,去年我父親過世後,對方三人說要提出強制分割,想請問各位律師,我查文時有看到農地分割後會面積過小的話,便無法強制分割,她們提強制分割有效嗎?

以及,我們的土地上原本就有我們種植的花草樹木,甚至土也是十幾二十年前我們自己花很多錢買來填高的(本來那塊地是凹陷的),但買土的收據已遺失,請問若她們真的提出強制分割,那上面的樹木與土我們能主張是我們的嗎?感謝你們。

沈恆 (沈律師) 103-04-16 22:17

您好!可以強制分割,因為繼承而來的耕地沒有分割最小面積的限制;至於,樹木及填土宜協商解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強制分割,所以您們應提出對您們有利之分割方案,才屬有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你可以去看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就有規定,你們屬於例外規定,仍能分割,所以你要去提出比較有利於你的方案。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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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8 15: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仍強制分割,您應提出相關分割分案。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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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4 14:41

???????????????

律師你好,
請問我已購買了一筆139土地,先前購買時賣方說被侵占了約8~9坪,一直到鑑界好後,發現有32坪, 該土地已成交; (附近土地還未重劃過),對方坐落在該139土地上面蓋鐵皮屋已超出20年;且隔壁138鄰地也有蓋鐵皮屋,原本是侵占方爺爺所有,因賭博欠債,故138鄰地土地,已變成別人的; 請問139土地所有權歸我,我該如何要回被侵占部分?

對方長期居住138;139土地上已超過20年,且哪裡的人都知道土地不是他們的,但他們已居住很久, 這樣要的回土地嗎? 土地是我花錢買的;

另他們房子蓋很大,侵占多筆土地,侵占方只有地上物(房子),土地無歸還之意

做人要厚道,侵占土地部分我可以讓他們居住,我有擬訂契約,給對方居住3年,若我土地想要賣出或我自己要使用時等等,對方須歸回139侵佔用地,可是對方都不簽? 我若無用到,是不會要回土地的, 對方也不簽也不租? 請問我該如何宣示該筆土地是我的權利? 何者可產生法律約束? 土地被長久侵占真的要不回嗎?

一般被長久侵占土地要回,都要等房屋倒塌,這樣我一輩子也不可能要回; 請問該筆土地是有成交的,這樣每換一次新地主,都無法要回嗎? 但若該侵占戶維修他們的房子, 我能麼辦? 我們一定要做到惡臉相向嗎? 能否要厚道處理方式(我的土地不送他們,我這輩子會要回土地,(他們不租不買不簽約定事項),侵占部分有分割小筆土地,約50坪(簽約時我不知道這麼多坪,且此筆土地不點交);忍無可忍情況下,是否我可以要回自己被侵占土地上面無地上物土地(約20坪);若我圍起,侵占土地未使用的部分,合法嗎?

139土地前面有一小塊國有土地,對方在前面種樹,若對方不願意移除,擋住我出入,我可以剷除嗎?

要麻煩律師為我解答,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諮詢專線:0937182635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4 19: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起訴請求所有物返還,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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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4-14 23:11

您好!對方不願協商,只好透過法院,您若不盡快依法主張權利,只會越來越不利;擅自剷除別人的樹,則可能觸犯毀損罪,務必謹慎。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如果土地是你的,你可以直接提告拆屋還地即可,根本不需要跟他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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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 103-04-14 13:03

有一土地為父親以兄弟二人之名購買,兩人持份地各佔一半所有權,但兄自己先在其地上一半蓋屋,但弟卻冒用兄之各人私章印鑑,在無兄之委託書以及兄不知情之情況下,自行偽造協議書,有兄之私章印鑑,並私自向地政事務所,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以自己為聲請登記代理人,偽造兄之前簽名及冒用兄之私章,逕自向地政機關聲請建物所有權一半登記

請問律師下列問題:

1.其弟之行為是否已經構成偽造文書,兄是否可控告其弟偽造文書?是否已超過控告時效?

2. 兄是否可向法院請求建物所有權的返還?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4-14 13:32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偽造文書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現行法追訴時效二十年

但86年是適用舊法

追訴時效是十年

建議先提告相關的刑事責任以利後續房屋產權民事訴訟之進行

以上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86年當時,偽造文書追訴權時效是10年,所以已經超過,民事部分時效是不是超過,可再討論,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根據你提供的資訊,你的權益已被他人侵權了,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專業律師諮詢【具有專業律師或專業會計師為最佳】,並注意法律追訴期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重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歡迎來電特助0937182635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維護自身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4 19: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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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4-14 23:19

您好!刑事偽造文書已過追訴期民事則仍可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偽造文書時效已過,但你還是可以請求返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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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16 10:1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偽造文書刑事部分之追訴權時效已過,但您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小愉 103-04-13 14:59

請問一下,民法第768條(動產所有權之取的時效)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如果家具屬於動產,若我奶奶購買家具放置在我家超過10年都沒有搬走,而我們也有在使用該家具,也是有親戚看見我們使用,我奶奶有居住在我家,奶奶購買的家具是不是歸我家(屋主)所有,懇請專家幫我解惑,感恩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3-04-14 14:48

您好!請先問清楚奶奶的意思。奶奶如果要送給您就是您的;奶奶如果只是要借您使用,您只有使用權,您如果主張是以「所有意思」占有,您可能已經犯了侵占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4 18: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相關證據嘗試主張時效取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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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on 103-04-11 19:16

妨害債權塗銷所有權移轉

勝訴:債權人有判決確定書

敗訴:債務人(房屋所有人)只有法院判決書副本

請問敗訴之債務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只憑判決書副本"主動"去地政事務所塗銷所有權移轉嗎?

塗銷後會退當時過戶所繳"增值"等稅金給債務人(房屋所有人)嗎?

 

您好,塗銷必須由原告去塗銷,且你們費用不會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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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6: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原告會持確定判決塗銷之,您的費用也不會退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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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e 103-04-11 18:31

我是已卸任之社區副主任委員,已卸任之主任委員不法而亂栽贓亂告,現我身上已有偽造文書(不起訴)+洩漏個資(不起訴)+區分所有權會紀錄不實(尚訴訟中)+民事庭(現進行中),而昨又收到現任主委上告我偽造文書,對方一位是退休老師,一位是看護,我則是需拼經濟的喪偶單親媽媽,不能讓他們搗亂一天到晚跑法院,請問有何方法要求其賠償我的精神損失?謝謝!

 

 

 就不起訴部分,可以提出誣告告訴,藉以嚇阻對方再亂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6: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不起訴部分,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誣告告訴,已制止其濫訴提告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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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13 22: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就不起訴的部分提出誣告刑事告訴,並提起名譽權受侵害之民事訴訟求償,以有效嚇阻對方,不然對方恐會一直告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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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i 103-04-11 10:30

甲於10年前即因替人作保欠債(借款人無繳款),該台北動產雖已法拍但仍不足清償,該筆保證債務現仍存在,A銀行仍可繼續催討,此筆欠款金額未知:

甲近期過世,生前因繼承配偶取得(桃園)房屋土地1/8所有權,該屋尚有B銀行借款150萬,甲為此筆借款人:

1.現行法律為限定繼承,試問若甲名下僅此筆1/8資產,無其它財產時,若依房屋價值(房屋課程現值)+土地價值(公告現值)換算此1/8價值為100萬時,A銀行可繼續向繼承人追討甲遺留之保證債務

2.?行限定繼承一定要公示催告才可對於將來忽然生出之銀行欠款提出異議嗎,還是若無辦理公示催告,於日後有銀行催討亦可主張以?承之?產負有限清償?任

3.因擔心若公示催告則原本正常繳款之B銀行借款會不會因此視同該筆借款到期須即刻清償

4.依?行評?甲負?(已知明確即有150萬)早已大於持有之1/8資產,若繼承子女準備將該桃園動產出售,惟謄本竟有A銀行限制登記於上頭,因有限制登記無法售屋,此時可要求A銀行撤銷登記嗎(以?承之?產負有限清償?任)

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攜帶詳實資料與律師洽詢。

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歡迎來電特助0937182635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維護自身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5: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限定繼承及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債務負責之,無須以您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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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 103-04-10 18:19

七年前和姐姐合買房子登記在姊姊名下但說好是一人擁有一半的所有權因為我每個月會幫忙繳一半的房貸,但最近因為有些摩擦加上媽嗎覺得要分清楚比較妥當所以要我去辦過戶取得一半的權益...但因為我是單親媽媽經濟壓力比較重,如果找代書辦要花4~5萬的費用,想請問如果寫張協議書或切結同意書之類的找兩個證人簽章這樣具有法律效應嗎???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處理....希望可以幫我解答!!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4-10 18:42

您好!書面約定等都有效力,但是聽媽媽的話趁早過戶才是上策。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4-10 19:26

你好

協議書有法律效力

但建議先辦好過戶比較有保障

 

 

您好,你如果要寫契約書,你就要想借名登記契約,表示你有一半權利,但建議還是過戶比較妥當,過戶費用應該沒有這麼高,兩三萬而已。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官方網站: http:/www.attorneysu.com.tw/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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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4: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還是盡快辦理好所有權移轉登記,使產權明確,避免日後爭執訴訟,花費更多勞力時間費用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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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戴 103-04-09 22:17

超過20年以前  共有土地進行分割

當初分割時,代書說為了能夠分割土地,道路部分須有一位保管人,

保管人20多年並未向當初分割的所有人收取每年繳的地價稅,

但是該保管人於4年前以其配偶名義登記所有權人,請問登記效力是否合法?又是提出何樣的文件登記?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10 11: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先釐清所謂的保管人的約定,才能進ㄧ步的釐清相關的法律問題,是否先行檢附當初之合約書.

2、倘若該道路僅為借名登記於該保管人名下,則實際上所有權人仍為全體共有人,可以請求返還土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2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有人得對保管人之配偶請求返還土地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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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仔 103-04-09 11:25

家母與家父在民國94年間因年事已高,將房產以買賣名義過給了我 ,誰知道後來父親在後來變成了卡奴,這禮拜收到了一張民事聲請調解狀,內容大概是說因為父親沒還錢,所以要聲明將當時產權移轉的事實無效,由於家父在民國97年中風至今,每月療養費用驚人,除了
基本生活費之外,已經無力再負擔其他負債,而且父親好像也還有其他銀行的卡!!
我將調解狀的內容詳述如下,除了姓名用代號取代外,其他都一模一樣 ,再請各位能夠提供一些法律上的意見,看是否能讓小弟全身而退感激不盡

A:我父親
B:我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
調解聲明
1.相對人A與相對人B就下列所示之動產,於民國93年12月間以買賣原因所為債權行為,及於94年4月間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2.相對人B將前項動產於94年4月間,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A名下所有。
3.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爭議情形
一.相對人A於94年間向訴外人台新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3年3月間,共積欠消費款15萬元未清償。本債權已於95年9月間公告讓與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詎以,聲請人屢次催收無果,後竟發現相對人A竟因唯恐自身之債務問題致其財產遭各債權銀行強制執行,將系爭動產移轉予相對人B,相對人A於負債期間曾經求助於家人,又相對人B為相對人A之兒子,是以,其對相對人A之財務狀況應知悉,且相對人A仍設籍於該系爭房產中,足見實際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為相對人A,其等卻仍完成系爭動產
移轉登記,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
三.又聲請人迭經電催相對人A出面協商債務,然其等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調解

 

94年移轉給我的時候房屋貸款80萬一併移轉給我,這是否也可以成為證據? (當時一開始房子名下是父母共有,非父親單獨持有!!) 如果父親欠款的時間發生點是在我過戶之後,是否需要理會這案子呢? 請問我現在該做的動作是什麼?我想的到如下,還有其他的嗎? 1.先去地政調出當初買賣過戶的事實資料 2.去銀行調出當初父親的欠款時間點以及明細因為是簡易庭,也不想跟銀行和解,主要是我父親應該不只有一張卡的 卡債問題!!一直幫忙還錢會還到天荒地老,所以我需要在這個時候提出 答辯狀嗎?還是等到民事訴訟再處理,這情形需要聘僱律師嗎? 答辯狀自己寫就好還是交給專業的來?一般代書是否有能力處理? 謝謝各位專業人士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9 11: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該屋為您向父親購買,您有相關繳款之事實,答辯狀之部分,您可自行撰寫或委任律師替您處理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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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仔 103-04-09 12:3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該屋為您向父親購買,您有相關繳款之事實,答辯狀之部分,您可自行撰寫 ... (恕刪)

 請問勝算如何?費用大約介於多少?

謝謝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9 1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攜帶資料,來電預約時間,到所討論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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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你提供的資訊,為了維護你自身權益,您可提供詳實資料與律師洽詢。

 

律師兼具會計師雙重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對於各項法案之訴訟相當嫻熟,對稅務理財更具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歡迎來電預約特助0937182635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維護自身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當初移轉的理由為何,是贈與還是買賣,才能去決定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宏仔 103-04-10 11:0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當初

謝謝回答,可以再請教一下嗎?

對方所提出的資料裡就已經明確的附上了當初是"買賣"的名義轉移給我,現在對方是以我父親惡意脫產的說詞想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現在我的問題有以下兩個:

1.對方的資料裡無法提出父親的欠款是在過戶前產生,沒有意外的話欠債應該是隔年的事情了

2.房屋以買賣名義轉交給我的時候一併轉移了80萬的銀行貸款給我(對方的資料裡也列出來了!!),

為了15萬(還是利息多年加成後)的負債而脫產似乎不符合比例原則!!

所以我是否針對這兩點提出抗辯即可?還有這簡易庭當場調解不成的話,後續還可以一直提嗎?

我人在外地,一直來的話會被玩死!!

 

 

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10 17:4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涉及到的爭議點不少,包括:您父親積欠卡債之時點、過戶時您父親是否還有其他資產及其他債務、實質上是買賣還是贈與、若是買賣的話,當初是否有給付相當之價金等事項。

以上事項,均可能會影響本案之勝敗訴,不得不慎。建議您委請律師撰狀或開庭為佳。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nz 103-04-09 08:07

舊公寓一樓.權狀上標示有平台建物所有權,購入時已搭設鐵皮,但應屬違建,近日二樓住戶未經提醒就於鐵皮屋頂上置放整排盆栽(約十幾盆)及保力龍,二樓住戶極難協調,這種情形是否可視為侵占呢?或有其他方式可強制清除其任意置放的盆栽及其他物品?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9 1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若您與對方無分管契約約定如何使用共有部分,對方擅自佔據使用,可起訴請求返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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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on 103-04-07 11:37

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

原告:債權

被告:債務

債務金額為房屋價值之30分之1

第一審費用: 因債權代位債務塗銷故以房屋價值計算

現在第一審被告債務人敗訴

請問被告債務人上訴第二審時,第二審上訴費用是以債務金額還是以房屋價值計算?

上訴時第一審費用也須同時繳交嗎?

若五日內沒去繳第二審上訴費用,除了駁回上訴外,第二審上訴費用會被法院催討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7 12:06

您好,您可先提起上訴,法院會寄發裁定通知您繳納裁判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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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4-07 14:35

 您的問題不甚清楚. 若是撤銷詐害債權訴訟, 則應以債權額(即債務金額)為準(最高法院97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若只是單純塗銷移轉登記, 則是以房屋價值為準. 被告上訴第二審時, 只要繳交第二審訴訟費用(為第一審之1.5倍)即可, 未繳則僅第二審上訴被駁回而已. 當然, 被告在第一審已敗訴, 要負擔原告已先墊支的第一審訴訟費用(http://www.lawmed66.url.tw)

cici 103-04-06 20:29

房子土地所有權狀是我爸的....現在叔叔說他要過( 屋殼 )入名字...

叔叔沒有土地所有權狀~~

若給叔叔入名字...會影響房子以後的買賣糾紛嗎??需要他同意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7 10: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為房屋所有權人,可拒絕叔叔之要求,避免日後房屋產權複雜。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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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耳文 103-04-01 16:06

去年底購買一華廈六七樓,六樓有產權, 七樓則是水泥增建 (15年前本棟大樓蓋好就存在的), 前屋主已與1~5樓的所有權人簽署分管協議, 內容說明七樓增建由六樓持有者擁有並使用, 各層所有權都於2年前蓋章簽名認可無誤, 但去年底購屋出價前, 房仲說此分管協議在我最後交屋時會全部重簽,以我的名字再與現有各層所有權人簽署, 所以我願意購屋, 半個月後於第一次簽約時, 我再與房仲確認是否會全部重新簽署一次, 房仲說回答"會重新簽署", 但在去年底完成匯款並交屋前, 我問簽署進度, 房仲才說不需要重簽, 房仲律師雖說不影響權益, 但此舉根本是欺騙行為, 若分管協議不可重簽, 我跟本不願意用當時價格購買, 請問我是否可要求解除合約? 或是要求賠償? 或要求退還2%傭金? (ps: 最後討論時, 該房仲與其店長願意主動提供一點點金額賠償, 全程我有錄音, 也就是我有證據說明他們是承認知道自己犯下此錯誤)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4-01 17:20

你好

你可以主張受詐欺為意思表示而撤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9: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若您得證明房仲有相關詐欺行為,您可主張解除契約。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故若無法解除契約,亦可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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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4-08 22:54

 您的問題是法律上的一大挑戰, 個人認為, 重簽分管契約是不是房屋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 (如果有載明沒重簽則買賣不成立的話, 就是)

1. 若是必要之點, 這就好辦了, 因為買賣契約還未成立.

2. 若不是, 則可能無法解除契約了. 因為仲介律師說的沒錯, 有沒有重簽, 你都是七樓的使用權人(但不可能是所有權人, 重簽也一樣, 因為七樓是共用部分, 大家共有), 所以比較重簽前後, 就你所買受的標的物而言, 事實上你沒有因沒重簽而受有損害, 該標的更是沒有什麼價值上,使用上,或品質上的瑕疵. 你不察而多付錢, 是動機錯誤而已. 就動機的錯誤, 原則上法律是不管的(除非是是否重簽是必要之點), 所以您的情形應不算詐欺(因為重簽非必要之點, 不是買賣的要素).

3. 當然, 仲介這種違反職業倫理的行為(急著賺佣金, 亂開支票), 是要受到非難的. (http://www.lawmed66.url.tw)

 

claire 103-04-01 08:56

律師您們好~我想請問一下

像我爸爸生前有買一個塔位~那個塔位是自用的!(有塔位所有權狀)但因我爸爸有負債~所以我和妹妹都要辦拋棄繼承!我想問到時候進塔的話~銀行會不會扣押塔位?會不會影響到爸爸的塔位權利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6: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銀行會拍賣父親之塔位請求清償債務,故該塔位遭拍賣後,即非您父親之財產。惟您可主張強制執行法第53條規定:左列之物不得查封: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主張不得查封您父親之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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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z 103-03-31 19:15

律師您好:

民國96年期間因修繕屋齡約60年的人字形屋頂,完工後仍為人字形屋頂,但卻被舉報為違建,因請民代幫忙溝通,數年一直都沒有拆除的動作,最近突然來強制拆除,但建管處所持的舉報單誤差極大,舉報單認定屋頂為平行屋頂,與事實不符,索性留有修繕前的照片,提起訴願程序才沒有繼續拆下去,但屋頂已被掀開大半.

此屋年事很高,查的到的資料僅有土地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狀,原始建築圖(手繪,緊平面圖無外觀描述)和政府歷年的空照圖.

數週下來,主管單位居然拿空照圖來舉證前後不一,但空照圖僅可看出平面顏色的差異,根本很難認定原有外觀為何,經過一番的辯論,主觀單位要我們拿證據出來,請問這程序上是不是有問題?要拆我的房子不給我看證據,還要我提證據.

如果證據只有空照圖,是不是只要能恢復空照圖原來的樣子即可?

麻煩您回答敝人的疑問,林先生

 

煞祿 103-07-24 23:23

我曾經用GOOGLE地圖 找到我媽好幾年前的照片喔

如果你搜尋後 剛好找的是幾年前的照片 你可以拿這個當證據

PS。建議你 違章建築 不好的行為~

WayneHsu 103-03-29 20:48

我住在A大樓裡,房子登記是父親名字(他應該是所謂ㄉ區分所有權人),但父親並不住在A大樓裡,而是他的兒子,也就是我住在A大樓裡。3/28我的父親被選為A大樓管理委員會委員,他並不住在A大樓裡,前管委會說我是他兒子,我住這裡,所以由我替我父親當委員,請問,是可以這樣嗎?我可以拒絕出任嗎?當選人我的父親,並沒住在A大樓。請幫我解惑。感謝。

WayneHsu 103-03-31 22:55

管委會已通知我4/3晚交接,我如何因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1 1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說明當選人為您父親,非您,可拒絕接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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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y 103-03-28 17:31

房屋【甲】資訊:透天4F,4間雅房、二廳、二衛

A因遺囑之因對房屋【甲】有居住使用權至終老的權利。

B為房屋【甲】繼承人,亦為唯一所有權

一審法院判決,A享有房屋【甲】全棟使用權,並排除B使用收益

因此A申請強制執行,致使B已遷出房屋【甲】

上訴二審判決廢棄一審原判,判定所有權人B自始有房屋【甲】使用收益權

並有強制執行的權利

目前房屋【甲】由A全部使用

試問各位先進,B除可申請強制執行取得該房屋大門鑰匙外

還可主張甚麼權利呢?

例如:

1.是否可以進去房屋內使用其中兩間房間呢?

2.若不使用屋內房間,可否鎖上存上B的私人物品呢?

3.其餘可主張的權利(請各位先進說明)

以上,感謝律師以及熱心專業人士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30 16: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應先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避免觸犯相關法律規定。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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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 103-03-28 15:59

您好:

欲詢問土地登記的相關問題,事實如下:

我們買了一筆土地,過了一年左右突然收到地政的通知說當時(當初前地主辦理塗銷時地政人員勿將另一人一併刪除)的塗銷內容錯誤予以更正,問題來了,當時購買土地前都已調過相關資料,確定土地無人設定才決定購買,而此時卻收到因地政的錯誤而使我們土地無故多被一人設定(因以貸款購買,故已有讓農會設定,被更正後農會由第一變成第二),實感憤怒,故提起國家賠償,但法官表示找無相同前例故希望以無實質損害做結案,這時真的很慌完全不知該如何處理,在網路上找到有位蔡律師所寫的"地政機關土地登記錯誤,人民如何自救?"一文,內容提及若登記錯誤或遺漏、登記虛偽的處置方式【

塗銷登記:依本規則登記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一、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二、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

故我們(現在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提出後來更正的設定無效???因為地政是在我們登記後的一年左右發現錯誤(那個設定人發現被塗銷後請人到地政處理)自行更正完後才通知我們,雖然收到地政通知時原要以此方式來做,但對方威脅要是這麼做將對我們提出假扣押,對方兒子又是律師...真的很無奈!但現在已經不知道該怎麼做了,才想問此方式是否可行?煩請回覆,萬分感謝!

胖登 103-03-27 10:32

您好,我們家遇到一個問題,我家的房子後方鄰居家的房子間(含騎樓),有一條約0.5米的小通道,這條通道的所有權人不知道是誰,但鄰居數年前擅自的將他們家騎樓的水泥地向前延伸,直接接在我家外牆上,那條道路本來是作為排水之用,他們這樣延伸後,水反而會排到他家騎樓,雙方因此爭執多年未有結果,最近我們申請了調解,但他們並沒有出席,因此我們決定就此對他們採取依些法律行動,請問這樣的行為(將地板延伸到我家牆壁上),是否有觸及毀損或是侵占的狀況,另外,針對目前的情形,我們如果決定提告,該如何進行下一步的動作?  感謝指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釐清該通道之土地登記權人是誰,再者,應確認對方的行為是否有構成妨害您們行使權利,才能分析能否以訴訟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21: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延伸至您牆壁之行為,可能涉及侵權行為,可起訴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關於土地部分亦可至地政機關聲請鑑界確定該土地所有權人為何。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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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 103-03-27 10:22

請問法律上如何認定動產所有權呢? 購買人即為所有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27 11: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持有人就是所有人,然後再由其他關係跟證據去認定,如購買憑證、租賃契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21: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動產持有人會推定為動產所有權人,除非有其他證據可主張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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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 103-03-27 10:18

請問法律如何認定動產所有權呢? 購買人即為所有人嗎?

阿興 103-03-22 14:36

您好

原本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就常因出席不足再以會後補簽名而帶過,因住戶少大家也不計較。
3年前因主委與會計不和鬧得不可開交且已超過2年任期,所以主委欲召開所有權人會議時更沒有人願淌這渾水,導致管委會無法繼續。
後來主委私自找2人掛名,也到市府與銀行變更名冊跟存摺帳號。新人上任從未召開會議過,帳冊也只公告過一年即停擺。
現在會計不願蓋章領錢付款,要求主委召開會議改選;主委欲開會卻沒人敢參與,所以找來管理公司準備委外管理。
請問:
1.個人是否可要求現任主委提供3年前之會議紀錄,請其公布當初主委如何產生?
2.若無會議紀錄,可否提告偽造文書
3.偽造文書追訴期多久?

可以請求閱覽,但偽造文書,是要有積極偽造行為,不是拿不出來就構成偽造文書,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向管委會請求閱覽相關會議資料,若有偽造或變造文書之證據,方可提起刑事告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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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興 103-03-28 19:5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請教要準備哪些資料,因管委會什麼資料也沒給。還是我應先向管委會要求什麼資料?

謝謝!!!

 

Ray 103-03-18 10:17

 看了一些討論,民法§797條只針對植物所有權人「無作為」,而由「被害人」於提出聲明時間後「自行」刈除之。我的問題是,這種事情應該由對方自行處理才對,怎可還要由「被害人」自己大費周章地去通知、刈除、請求相關費用,然後若不出費用→再訴訟,這樣根本就本末倒置了啊?是否可以「刑法切入另對方自行處理,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09: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似不夠刑法上之犯罪行為,此為民事糾紛,若您貿然提出刑事告訴,恐有誣告之風險。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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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 103-03-18 09:53

看了一些討論,民法§797條只針對植物所有權人「無作為」,而由「被害人」於提出聲明時間後「自行」刈除之。我的問題是,這種事情應該由對方自行處理才對,怎可還要由「被害人」自己大費周章地去通知、刈除、請求相關費用,然後若不出費用→再訴訟,這樣根本就本末倒置了啊?是否可以「刑法切入另對方自行處理,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小李子 103-03-13 21:52

現在遇到一個問題,在老家有兩塊土地,所有權在我們這邊,但因為整家人都住在都市,沒有務農,老家親戚當時就說要種農作,想說親戚,就同意了,當時也老實沒有白紙黑字,現今問題就出來了,前陣子剛賣掉其中一筆,賣好幾年了,佔用的親戚,就說要賠上面竹林的費用,大約一間普通房間大小的竹林,開口要20萬,後來因為急著成交,只好跟房仲一起給了15萬解決,如今還有一塊地要賣,上面被種了菜,但因為已經同意10幾年了,這邊應該就吃虧了,所以如果真的賠錢,是想以合理價格付,而不是被獅子大開口,因此有以下疑問,不知道對不對,因為看到的例子都是被蓋了建築物


1.如果我們想要回土地,是不是應該先寄存證信函跟申請土地鑑界,跟親戚說在一定期限內剷除,不然以後土地賣掉了,就不負賠償責任,還是不行,就走調解訴訟途徑?
2.土地是跟小叔共有的,如果我們這邊寄存證信函外,如果我小叔那邊還是同意他們種,是不是就無解了?一定要兩家都寄出才行?擔心老家親戚那邊又趁要成交的時候,沒有辦法去調解,又要被獅子大開口
情況有點複雜,謝謝各位

yy 103-03-13 21:17

申請書

受文者:鄉公所

主旨:本段1305-1地號的土地並非政府因為公共政策需要而辦理徵收手續,也不是因為當地沒有道路供居民通行,無法對外聯絡,而是貴單位將道路舖柏油時「越界」佔用到私人土地,此即違法侵害他人所有權,核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不法侵權行為。請貴單位把佔用的柏油路面刨除,拆路還地,若不歸還土地,或置之不理,本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請相關承辦單位公務人員自重以免爭訟。

說明:

一、復鄉公所1月28日函。

二、本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向洪先生購買段1305-1地號的土地,當時旁邊通行的小路,路寬約80公分左右,並非現今貴單位鋪設柏油的寬度。

三、此路從中間土地公廟開始直到最後盡頭死路不通,寬度都是小小的,有駁崁為界,為何到本土地,卻越界拓寬,貴單位此舉,未經地主同意,未經法定程序認定,擅自在私人土地鋪設柏油,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四、此小路為地籍圖上所無,盡頭是死路,當時是只供陳姓住戶通行之產業道路,貴單位強佔民地,拓寬道路,此舉實有圖利他人之嫌疑,而貴單位任由當地違章建築叢生之情形,更是令人不解。

五、按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今貴單位未確實丈量,未經地主同意,越界佔用私人土地,還應拗說已舖柏油就是既成道路,簡直無法無天,本雖不知貴單位何時鋪設柏油,但用目測比較貴單位提出的八十年及九十年航照圖,明顯有佔用跡象,貴單位若不願承認疏失,請提出每隔五年的航照圖與地籍圖套繪證明,否則不知公信力何在!

六、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今貴單位若認為本對自己土地已無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之利益,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或以他法補償,而非置之不理,強奪百姓財產

七、請貴單位接到此信函七日內回覆,並將柏油路面拆除恢復農地原貌歸還私人土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鄉公所回復竟然否認他拓寬道路之事,要我舉證去司法機關告他。如此惡質的公務員,該如何處理,並主張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