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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候 104-01-03 12:00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如果土地是甲所有,因兒子娶妻生子而向甲請求某一部分拿去蓋房屋,但並未簽訂任何契約,也未收取任何租金,且其房屋已使用30~40年,而最近2~3年才被查獲而繳交房屋稅,而取得房屋所有權。且其兒子並未履行照顧甲之義務。而現今甲跟乙簽訂買賣契約,但因需要兒子其證件才有辦法順利完成過戶手續,但兒子卻不肯!

是否有甚麼方法可以不用兒子的證件而可以讓買賣關係成立??恢復原狀??

若甲使用遺屬,不讓兒子繼承,那麼未來土地和其房屋,兒子是否有任何權力可以主張??

還是在法規上適用那種法條??

謝謝!!!

一、若是使用土地興建房屋 因分屬不同人所有 地主非不得主張終止使用借貸 並請求拆屋還地 

二、未來可以立定遺囑 但得注意特留分

更進一步諮詢,歡迎來電、信:2388-8302/lju051@gmail.com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3 2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甲可委任律師向兒子發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請求限期返還土地,若屆期,兒子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又關於遺產部分,因兒子有無撫養您之事實,可主張民法第1145條規定,委任律師存證信函,主張您兒子對您有虐待之情形,剝奪其繼承權,亦可於繼承開始前,處理財產,無遺產,您兒子亦無法繼承;再關於您兒子不願撫養您之部分,可委任律師對其提起訴訟請求撫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03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甲可委任律師向兒子發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請求限期返還土地,若屆期,兒子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又關於遺產部分,因兒子有無撫養您之事實,可主張民法第1145條規定,委任律師存證信函,主張您兒子對您有虐待之情形,剝奪其繼承權,亦可於繼承開始前,處理財產,無遺產,您兒子亦無法繼承;再關於您兒子不願撫養您之部分,可委任律師對其提起訴訟請求撫養費。

john 104-01-02 21:46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的爺爺當初在三七五減租下有分到一塊土地 但現在這塊地的所有人有

地主 我爺爺 和我爺爺的弟弟 由於我爺爺的去世 我爺爺的部分是由我爸爸和叔叔繼承

我想請問 由於地主有說過這一塊地由我爸爸 叔叔 叔公三人決定好之後再來賣給我們他的部分

我的叔叔打算將他的部份給我們 ,已抵欠我爸爸的部分, 如此需要簽哪部份契約,以及由於我的叔公也想買下這整塊地 那當我父親拿到我叔叔的部分之後要處理的就是和我叔公的問題而已嗎?還是事後我叔叔還有機會聲明契約無效, 另外當初三七五減租土地需要有哪些特定的身分才能延續土地所有權利? 或者地主有權決定整塊地給誰嗎?(地主所雍有土地百分比最大),希望可以解決以上問題 將來和我叔公打官司比較方便 謝謝 

 

心痛恨意中 103-12-31 21:39

父母離婚,母親離家有快30年所有房,地所有權登記母一方(父親這月過世)。現母說明房,地都寫他名子。強佔以過戶。註以離婚有協議要過與我其哥二位。但遲遲拖延,目前得知(母親口說)15年時效已過,我繼承無效,但還是有辦法,母親有請律師不再多說,可馬上處理留電,最好可今馬上來家處理。

心痛恨意中 103-12-31 22:16

問題之發問是我認知可訴訟的一切,我都有證明文件(最原始的那份)所有費用都是父親一人付給付清,我想幫過世父親要回一個公道。4小孩也是父親帶大。明確了當,不拖直接訴訟!

就您所陳述的問題,我仍不解其意?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01 21:09

您好,建議您直接委任律師為您處理。

小夥子 103-12-31 13:02

律師您好,請問

今年四月我方與對方協議交換土地

對方用36平方公尺土地交換我方土地(道路)1/2的所有權

有簽土地交換協議書

然後對方申請鑑界後,我方收到的卻是26平方公尺

對方在還未過戶的情況下把土地賣給第三方

現在對方與第三方都不理會我方少的那10平方公尺

有上市公所與縣府地籍科想申請調解,卻因沒有第三方資料被退回

第三方目前準備開始動工蓋房子

真的是求助無門了

您好:您可以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契約,或者以對方債務不履行為由,解除土地交換契約,起訴要求恢復原狀,返還土地,而若土地已因過戶無法返還,此時您可以改請求損害賠償,若有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32372316。
sammi 103-12-31 11:53

各位律師您好:

上次拜託大家的事件在這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718167&tid=13&ccode=PostDate%20desc

因為發現中間人並無沒證照,不能從事房仲行為,若是要發信函,可以主張”自始無效”嗎?

信函裡面要不要載明中間人沒有提供買方”現況說明書、房屋所有權狀、屋主委託書”呢?因為怕他們收到信函後去補這些資料!

謝謝大家 !!!拜託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仲介無證照,原則上並不影響您們買賣契約的成立,所以解除契約之事由,您們應再找看看有無其他事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31 20:52

您好,買賣契約簽訂之主體是買賣雙方,縱使仲介沒有營業員或經紀員證照,都不會影響到買賣契約成立與否。至多可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申訴仲介不具有證照卻以居間媒介動產為業之行為,僅有行政罰法之問題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31 20: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無相關證照,可向地政局申訴,惟此僅為行政處罰,不影響契約之效力,契約有效或無效,仍須就契約實質探究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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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103-12-30 10:04

樓上鄰居說我家遮陽棚架設太高,已經告上法院說我家侵權,遮陽棚已經架設20幾年從未有任何爭議以及妨礙他人等疑慮,因為鄰居跟我方有其他糾紛,故意挑起紛爭要我們拆除,想請教該如何應對?以及該去哪邊鑑定所有權使用高度?煩請指教,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31 17: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重點是遮陽棚的裝設點在哪裡,倘若是外牆或是其他共有部分,則必須取得多數共有人同意,反之則否。

 

summeryei 103-12-25 21:30

當初我先生是地下室及一樓所有權人,後來因經濟關係把一樓賣給了姐夫,我先生說當初建商蓋房子時他有看到一樓裡面有個樓梯通往地下室,但房子蓋好時建商就將樓梯封閉,他曾經聽建商說過這樣一樓比較漂亮也比較完整方正,而地下室及大樓入口都會做到整棟大樓右後方,後來買了一樓及地下室.沒多久就將一樓賣給姐夫,起初大家都相安無事,一過22年,後來地下室公安檢查比較嚴格,需要2個樓梯,我們向姐夫提出要恢復一樓內的樓梯,可是姐夫說"我們沒權利開這樓梯!會侵犯到一樓使用面積,而且當初我們沒提出現在已過22年,也表示我們默認既有事實"請問他說的是真的?我查過峻工圖,地下室入口是在右後方 ,但是一樓門口確實有這樓梯存在,我們真的沒辦法開這樓梯?用法律訴訟也沒辦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5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法與姊夫協調,僅能提起民事訴訟加以請求之,惟您需考量您所需花費之訴訟成本是否過高,若能貼補姊夫一些費用解決,是否仍須提起訴訟請求,您應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lex 103-12-25 16:14

您好想請教:

像是底下判例_不再援用,那如果狀況和判例類似,可否向法院主張此55年台抗字第161號不再援用判例


裁判字號:55年台抗字第161號案由摘要

要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如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不能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五條之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固經本院著有先例 (三十年上字第二六二號判例) ,准此係指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結婚之夫妻,就該編施行前所置之財產,應不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五條之規定而言,俾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無違,在該編施行後所置之財產,自不得排除前開法條規定之適用,故臺灣省人民在日據時期結婚,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迨臺灣省光復後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始行取得之財產,如不能證明其為特有或原有財產,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即屬聯合財產,其所有權應屬於夫。
編      著:本則判例經最高法院 91 年度第 8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            援用,並於 91 年 9  月 9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            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以 (91) 台資字第            00850 號公告之。
不再援用理由:民法第 1016 條已刪除、第 1017 條已修正,本則判例不              再援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31 15: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不再援用,會記載不再援用的理由,可以據此主張。

 

alex 103-12-31 17:2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不再援用,會記載不再援用的理由,可以據此主張 ... (恕刪)

如果是日據時代結婚,妻於民國60年取得農地,妻於79年死亡,夫於86年6月死亡,可否適用此判例(妻之財產所有權屬於丈夫)

Candy 103-12-24 18:41

您好!

我爸於101年6月21日過世,我家4個小孩+我媽共5人繼承我爸那邊宜蘭遺產。目前宜蘭那遺產是共同共有的,尚未分割。但是我們不想再繼承繳納宜蘭那邊房屋稅、地價稅。因為叔叔住在那邊都不繳納,每個人只想要遺產,不想繳稅金。每一年都是法院寄來強制執行單,我們才去繳納。因為我們跟銀行金錢借貸往來,不想在銀行那邊有不良紀錄,間接影響我們在銀行信用,所以我們一而再繳納宜蘭稅金。但是我們在台北這邊也是loading 很重,所以我們小孩有討論,要放棄宜蘭那邊已繼承財產,該如何辦理呢?要回宜蘭法院嗎? 如果我們小孩放棄的話,可以指定由我媽繼承嗎?

宜蘭遺產糾紛到我們這代已第三代,我們不想再繳納那些稅金,造成我們額外負擔。同時也不要再收到法院通知單。所以我們要如何辦理放棄已繼承財產部份呢?

1.已經超過3個月了,無法辦理拋棄繼承。所以現在全部變成我們的財產

2.既然已經是我們財產,我們小孩想要放棄宜蘭那邊遺產,不影響自身財產

3.在法律上如果我們小孩放棄宜蘭那邊遺產,可以指定由我媽繼承嗎?

4.在法律上放棄已繼承財產所有權,該如何辦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31 16: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無法拋棄繼承,必須由全體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者)繼承

2、倘若日後再發生繼承,您的子女可以拋棄繼承

3、拋棄之後無法指定。(因為法律規定有下個順位者)

4、仍然可以拋棄所有財物,但是原則上不影響稅務繳交義務。

5、建議處理方式如下:

(1)   訴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然後將該遺產出售。

(2)   墊繳費用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請求。

(3)   遭侵佔動產可以訴請遷讓房屋

您多次發文希望達到的目的於現行法制上實屬緣木求魚,本文直言敬請見諒。

執行者 104-05-26 15:46

共同共有好處理,公同共有對專家來說也容易處理,你不想繳地價稅還有一些其他的稅負,那是因為你在中間沒有看到什麼好處,若是你知道其中的利益點,這樣你的看法就會有所不同,你說的動產賣掉就好了,私不不買,就像律師的建議,提出分割共有物之訴就好了,這種官司我現在大約有二十幾件在法院正在打官司,而且依你的情形來看,變價拍賣的機會很大,這種官司我可以說比一些律師還內行,因為我專門打這種官司,不過我不是律師,所以我不方便告訴你一些事情,不過我可以提醒你:民法第823、824去打就好了;如果是公同共有也很簡單,先變成共同共有,再打分割共有物就好了,拍賣了大家分錢而且不用再繳稅,多愉快。

 

郭小凱 103-12-24 06:33

房子目前登記在我爸名下,我爸已答應把房子過戶給我,
但是贈與稅有點多,所以我想知道,
如果雙方私下訂立契約,將房子過戶給我,
我爸是否仍然擁有將房子所有權轉移的權力?
甚至是將房子拿去貸款的權利?
是否能夠確保我爸在百年之前房子不會被賣掉?
還是除了辦理過戶外沒其它方式可以確保?

一、所有權既為你父親,他可自由處分或設定抵押向銀行貸款

二、贈與僅為債權而已,且在贈與物之物權移轉[即過戶]前還可以撤銷贈與

三、贈與稅的部分有免稅額的規定,一年220萬元免稅額。如果所有權的全部價值超過220萬元,可以[ 逐年贈與應有部分] 之方式合法避稅。

四、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歡迎您備妥資料,來電預約,楊俊鑫律師會親自與您討論如何保障您的權益。熱線:02-28717475  0928967948所址: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一為不懂法律的您分憂解愁;為沒時間跑法院的您跑腿;為不公不道的事不屈不撓;是楊俊鑫律師秉持的理念。

郭小凱 103-12-26 11:02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恩 我大致了解了

我還想請問一下 

如果請我爸簽切結書,把房子贈於我但是不辦理過戶

內容註明 不能轉移 買賣 或 抵押 等

這樣的切結書 具有法律效力嗎?

sammi 103-12-23 14:53

各位律師大家好:

 

父母在11/1,看了某大樓的佈告欄寫著

”售:本大樓17樓,聯絡人:賴小姐”

於是聯絡了賴小姐(中間人),看屋與本屋資料都由這位賴小姐提供與交涉!

 

我們是買方,想看房屋所有權狀確認坪數,影本也沒有關係,但賴小姐一直沒有拿給我們看,說交付訂金時再給看.

 

11/21交付NT$80,000訂金,有寫簡單的收據,大概A5的一半,裡面記載著當天日期、簽收人、訂金金額;但是權狀依然是沒看到。

 

12/6賴小姐說有人要看屋,叫父親趕快過去現場,於是父親馬上到現場,但只見賴小姐一人,不見其他買主,賴小姐說要簽一張簡約才要保留資格,要父親簽一張簡約,內容是:簽約日103/12/11若無簽約,則沒收訂金NT$80,000,但此簡約一式一份,由賴小姐拿走,父親這裡沒有這份簡約。

 

12/11簽約日當天,沒想到屋主沒有來,說是去大陸在忙,派了一位委託人,也沒看到委託書,更沒看到所有權狀,父親看看這狀況有問題,說不想買了,不然就是簽約日往後延,要見到屋主,這是買屋不是買菜耶,怎麼能如此隨便呢?!於是當天就沒有簽約了。

 

現在這中間人賴小姐居然咬著12/6簽的那份簡約,要沒收我們訂金,真的拿不回來了嗎?雖然真沒有簽約,但簽約時要具備的東西賣方都沒有做到,像這情形怎麼辦呢?若這打官司有希望的話,家人願意,請各位律師幫幫忙,父親為這事一直怪自己,我看了好心疼!拜託大家了!

 

我們現在第一步怎麼做了?是要找消保官嗎?然後再找律師嗎?

感覺訂金很輕易就沒有了,但怎麼看還是覺得這當中那位賴小姐是個有心人,拜託各位律師指點我們,謝謝!

 

刑事部分可能涉及詐欺取財民事部分可朝被詐欺而簽訂契約的方向進行,主張撤銷締約之意思表示,訂金就可拿回,但這一切都要看證據,以及詳細了解過程細節,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就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保障您的權益,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3 17: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應該主張,我方並沒有可歸責之事由,因此不得沒收違約定金。蓋簽立契約之前必須填載現況說明書、檢視所有權狀、非本人要有委託書等,倘若對方均無法提出,則我方理應可以拒絕簽立。

2、建議應該先發函命對方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提起訴訟

一、不宜先翻臉。

二、若要主張對方詐欺,宜先搜集對方詐欺證據。常見之搜證手段為錄音錄音的時候不要敵視對方,敵視對方容易讓你搜不到證據

三、實務上認為主張詐欺的人就詐欺存在乙事要負舉證責任。如果證據不足,則敗多勝少。萬萬,萬萬,萬萬不可直接就告進去,這樣與求敗無異。

四、以上,搜證上可與律師再討論看看。

楊俊鑫律師留,092896794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要取回訂金一定要先釐清可以歸責於何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3 20: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委任律師撰寫存證信函,說明您父親無可歸責事由,對方之委託人未出具委託書,亦有可歸責事由,並請求對方返還訂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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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3 22:17

您好,建議委請律師發函請求返還已經給付之 訂金。

sammi 103-12-24 14:42

感謝各位律師幫忙,目前就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也向地方申請調解!謝謝大家!

sammi 103-12-25 12:49
回覆 sammi 的發言內容:

各位:請問要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還是先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呢?若對方沒有到場調解會如何呢?

kk 103-12-22 03:15

本社區為透天型社區共124戶,其中有12 戶為透天店面

 

5年前管委會剛成立時,考量到透天住家有花園步道的清潔費用和設備維護,以及透天店面進出未經過警衛室,所以店面管理費為住家管理費的8折。


在今年新的管委會成立,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知,表決透天店面管理費是否調漲25%,一戶一票情況下,表決通過該議題


請問少數的透天店面要如何自救呢??要如何主張使用者付費呢??

 

每年的社區管理費約16x萬,警衛室約110萬、花園清潔費約25萬,花園設備維護約15萬,剩下1x萬為其他支出

 

透天店面不敢說都沒用到警衛室,但進出未經過警衛室付7成應該也差不多,花園步道是連使用都無法使用,因為社區的所有花園步道都有磁卡感應,警衛室也沒有備用的磁卡,所以透天店面完全無法使用花園步道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2 09: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該決議倘若是針對透天厝的住戶作決議,但是沒有提出實質理由,可嘗試主張違反平等原則,訴請法院確認決議無效。

 

Vivian Hung 103-12-18 15:59

律師您好:
想請問,我發現的債務人是某動產抵押權人,推測應是債務人為了規避執行,故其名下不敢有任何置產,進而將動產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人,而債務人再設定抵押權,倘若真如此,我能怎麼做呢? 因請教過他人,對於要「代位行使抵押權」有一定程度之困難,因為要舉證債務人「怠於行使抵押權」...
另外想請問,這跟債務人當時抵押權設定之原因是「普通抵押權」或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以及「存續期間」有沒有影響?

就您所提(抵押權)的問題,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Vivian你好:

由於你的問題涉及個案執行程序聲請及處理的細節事項,無法在此即簡單說明,

謹先就你所提之問題回覆

1.在執行程序中所聲請執行的標的應該是「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抵押債權」,而非抵押權,而如果是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話,那麼未必會有抵押債權存在,縱使債權存在但金額仍難以確定;但若是普通抵押權的話,原則上可以認為有他項權利部上所登記債權存在。

2.基本上在普通抵押權並沒有存續期間的問題(雖然謄本上都還是會記載),因此上開記載原則上不影響執行的問題,另在最高限額抵押權上或可認為是指融資期限。

最後仍建議你檢附相關資料向專業的法律人士當面諮詢討論,以維護你的權利

以上供參。

mike 103-12-18 11:46

請問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 ,所討論的議題有爭議,但是主席強行要表決 ,表決方式在會議並未先講好(多數決 或是要過1/2出席人數同意才算通過),根據本社區規約明定:

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當天出席戶數113戶 ,有效票98票 ,同意贊成議案是44票 , 44票並未過半數但是主席認定此議題已通過 . 如果按照規約內容規定 ,此議題並無過半數同意,請教律師該如何處理此爭議?

p.s 投票單上面並無載明哪一戶投的(無記名) ,這樣容易有做票情形發生並且也無法統計區分所有權比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8 11: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確認決議無效訴訟

2、建議可以先委請公證人保全選票等證據,以利將來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就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77-328988,詳述細節,期能以法律實務專業為您解疑。王世宗律師關心您!

 倘若是召集程序或決議方式違反法令或章程(規約)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撤銷會議決議之訴,倘若是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規約)則是提起會議決議無效之訴.

 

mike 103-12-17 16:50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管委會主委確實需具有區分所有權人之身份,否則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管委會主委是否須具備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端視規約約定,規約如無約定,則並不以區分所有權人為限,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如無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依據最高法院見解乃會議決議不存在.

 

mike 103-12-21 19:34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許律師,如果社區規約有這條文 ,那麼主任委員是否可以擔任會議召集人?

第七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選任:

       一、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並需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任之

           (如配偶或直系親屬擔任主任委員、財務委員或監察委員時,需由區分所

           有權人出具連帶保證書,下稱該區分所有權人為連保人),惟限制一戶一人 

           擔任上述各項職務之一種,一人擁有多戶者亦同。

 

小許 103-12-17 15:15

本人有一私有地畫為都計區內道路用地且尚未徵收,現況做馬路使用,本人於該道路平行方向路旁設置一排花台,坐落在本人私有地(道路用地)上,且未影響交通又無妨礙民眾,請問公所有權要求我們拆除嗎

馬偉涵 (malaw) 103-12-17 15:25

您好: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不妨礙指定目的之情況下,仍得為使用(參考都市計畫法第51條),但仍需視有無特別法規命令有限制土地使用之情形。如您所提及案例中之「花台」,其形狀外觀不明,是否有足以生道路使用上安全疑慮尚難以判斷。

二、如經認定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虞,已構成妨礙指定目的之使用,或有違反特別法規命令之情形,地方政府(不含直轄市區公所)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勒令拆除。

 

結論:在道路旁所設置之花台,雖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之道路障礙,但畢竟兩部法律主管機關不同,並非道路障礙也不必然無妨礙道路使用,仍需待爭執發生後,視地方政府處分書內容如何認定,才能聚焦攻防。以上先提供相關法令予您參考。

sk 103-12-17 00:54

收到法院通知單

案由:返還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種類:調解

膳本內爭議情況摘要

相對人XXX於民國92年申請現金卡,未依如期繳款至103積欠債務28XXXX

聲請人為確保債權,經查,相對人xxx為相對人之女,該系爭動產為相對人xxx於95年以買賣原因而取得,惟相對人xxx當時剛成年不久,按經驗法則,相對人xxx當時應無足夠資力可購買系爭動產o是以,系爭動產時應唯相對人xxx所購買,僅登記於相對人xxx名下,由此顯見相對人xxx僅係出名登記為系爭動產所有權人,實際所有權人扔為相對人xxx,該借名登記之目的在於規避聲請人對其追索債權

父親欠的債不想幫他還,因為他不工作  房子是我買的且當時早已就業中目前還在繳貸款

請問此事件該如何處理較為恰當 ? 房子會遭強制執行嗎 ?

不出庭會怎樣嗎?

您好:有關您所提示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77-328988,詳述細節,俾能以法律專業為您解困。王世宗律師關心您!

 

沈恆 (沈律師) 103-12-17 02:47

您好!

可提出證據將購買動產的資金來源說明清楚,盡量說服法官資金與父親無關,才會對訴訟有利。
如果都不出庭,法官會認為您不否認對方的說法,有可能依一造辯論直接判您敗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

建議您應盡速蒐集由您購買房屋之相關證據(證人或證物,如匯款單、買賣契約書、貸款契約書等),否則恐被法院判決撤銷所有權登記而須移轉至父親之名下,就會被聲請強制執行。

本所有處理此案例類型之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洽詢

sk你好:

為了確保妳自身的權益,建議還是不要無視法院的開庭通知及對方的書狀

雖然在本件中原告銀行要負責證明房屋之借名登記的事情,但同上面幾位律師所說,如果妳都不表示意見的話,難保法院不會相信原告銀行所說的事情

因此會建議妳將取得房屋的經過清楚地交代讓法院知道,依據經驗,可能無須法院判決原告就自行撤回起訴了

另,本件如果判決妳敗訴,原告銀行並不需要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直接可到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妳名下房屋過戶給父親

以上供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7 23:53

您好,建議您出庭答辯,才可確保您之權利。

sinno 103-12-12 12:49

你好,我想請問關於社區管委會主委,逕行決定更換社區保全的問題。

我們這棟大樓年約5年多,現任保全公司已經從交屋到現在,都一直跟著這棟樓,管理一向良好沒有甚麼重大缺失,因今年2014年8月底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選出了第六屆的管委會,本屆的主委一上任後就逕行決定要更換保全,於本周12/8周一晚上7:30招開了一個保全公司說明會,在會議中他找了4間新的保全公司做簡報介紹後,逼迫所有委員以舉手投票的方式選出新的公司,上屆委員提議把舊的保全公司加入,所以投票是由含主委9位委員選出第一到四間保全公司(新)第五間(舊)的其中一間。其中有3位委員支持沿用舊的保全公司,有4位委員全部都投其中一間保全公司。問題1:保全的更換是一年2百多萬的預算,且更換成新的公司一年將增加支出十多萬元,這樣重大的決議由舉手投票是否屬合法?問題2:因主委逕行決定要更換保全公司,所以引起住戶反彈,一天之內由四十多戶(超過所有住戶的1/5)聯署要招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但主委還是不理住戶的決定,在未告知其他委員的情況下,自行與保全公司簽約,是否違法?問題3:主委是現任警察局分局警察教官,常用警察身分壓住戶,我們住戶有請他的長官於12/10(三)來了解後,主委於12/11晚上下班後至保全櫃台提主委辭呈,簽了紙本,但日期壓12/12,今天12/12拿出了他已與保全公司簽約的合約,日期為12/11,請問這個流程是否合法?問題4:他與保全公司的合約裡,並無寫上他的身分證字號,且並無其他委員在場,是否可以算是簽約無效?

時間緊迫,再麻煩你們回我,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2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嘗試主張無權代理,但是必須看該保全公司究竟是否知悉  貴社區的爭議定其效力,知悉則  貴社區可以主張無效,反之則否。

2、並應檢附所簽立之契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委會會議紀錄作詳細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en_ye 103-12-09 23:00

我之前有一棟房子贈與給他人,目前對方已經完稅但尚未完成移轉.我目前要取消贈與.在對方完稅前就已經有寄出存證信函給對方及地政事務所.但對方不願歸還房子土地所有權狀.經地政告知,對方資料完備如再送件地政會受理辦理過戶.請問我是否可要求地政開立取消贈與的證明文件?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地政在這棟房子或地籍有任何異動或任何申請時請通知我,但地政卻表示無法配合.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您好:

地政事務所本來就不會干涉私人間之糾紛

所以您之前寄存證信函給地政事務所並不會有任何效用

如果您的動產被他人違法過戶

民事上要提出返還登記訴訟

勝訴後才能持確定判決強制執行處理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wen_ye您好:

1.按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2.您現在必須請地政機關作行政管制外,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並可能要提起訴訟確認贈與契約無效。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馬偉涵 (malaw) 103-12-10 10:29

一、討論前提乃本案撤銷贈與並非民法第408條第2項「經公證贈與」、「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者,若為此兩種情形之一,則無法撤銷贈與,更不用提其他法律行動。

二、提供函釋一則供參考:財政部78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規定;相關網路資料: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3069&ctNode=84&mp=66。

您可嘗試申請撤回申報或退還已繳納之贈與稅(須注意,若此筆稅額係由對方所墊付,應返還予對方)來阻斷地政辦理程序。

三、建議您亦可以向專業地政士諮詢,尋求訴訟以外之管道;但若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完畢,僅能以撤銷贈與為理由提起塗銷登記及返還房屋之訴。

buibuibui 103-12-07 21:23

本人現居台北市 是爺爺時代留下來的房子
但是現在因為土地所有權是某建設公司持有,所以對方要求拆屋還地 

目前據家父了解 當初有辦理房屋買賣公證 不過相關資料似乎已遺失

想請教關於房屋買賣公證書的相關資料或情報是否可以去地方法院作申請查詢?

以及查詢的流程、地點或是需要提具那些資料 

希望有人能協助指導 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7 21: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地政事務所查詢買賣移轉紀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除可參考樓上大律師外,有關您的問題,需視你們房屋買賣契約公證而定,若當初在法院公證公證,則或可至法院公證處查詢;若當初在民間公證人處完成公證,須可能回到當初辦理的公證事務所查詢。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除陳大律師所述外

補充說明應是要找出房屋可以合法占用土地證據

所以只找出房屋買賣契約是不夠的,

應該包括有買賣土地或使用土地之權利證明

這部分可以向各縣市政府建管機關申請調土地使用權證明書看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Arthur 103-12-04 12:09

您好

目前有些公司買賣及責任問題想請教

 

目前有朋友A想要買進WWW公司,

WWW公司原本為朋友A和朋友B共同持有, 股東有A, B, C等人,

B為公司董事長 , 其中C為B的老婆,  C任職公司會計

B因為年事已高, 目前行動不便, 日前C表示B的所有事務已經由C代為處理

 

本月份C突然表示想要出清賣出B和C名下所有股份, 詢問A是否有意願購買?

同時出清賣出公司使用的房地產(房地產掛名在B個人名義下)

C同時表示因為B身體不適, 已經拒絕所有訪客, 所以目前無法確認B是否有出清持股/變賣WWW公司/房地產等意願

之前有聽說B已先立好遺囑, 對於WWW持股似乎也已經規劃其他處理方式

 

目前C要求A先行進行買賣事宜合約簽訂或律師見證, 待支付訂金後, 才開始進行過戶等事宜

 

A有買進意願,但目前疑慮如下

 

如果B的遺囑已經指名WWW其他處理方式, A也付完款項或付清訂金給C後, 此買賣合約是否仍然成立? 如果WWW公司移轉後, 董事長也變更為A, 之後發現C利用WWW公司支票在外面支付其他款項, 請問A需要履行此應付支票債務嗎?

公司股權移轉後, 如果去通知銀行董事長換人, 可以不履行之前與公司無關的應付支票嗎?

如何確認房地產所有權狀並沒有被C拿去抵押質借等事宜, 如果簽約後發現上述事宜, 此房屋買賣合約還有效嗎?

以上問題繁瑣, 多多麻煩了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2-04 12:30
您好!
只要是B同意的買賣就有效,不會受遺囑拘束。
移轉前C有權簽發的支票,公司仍應負責;移轉後應收回支票章,C應無法再合法簽發支票
動產有無設定抵押,只要調閱地政登記謄本即可明瞭。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雙方確實有買賣之意願,建議可以先簽署意向書,再針對買賣內容另立本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簽立買賣契約時必須要對方附上另一個股東親筆簽名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這樣就沒問題了

至於生前行為與遺囑相抵觸

是以生前行為為主的

遺囑死亡時才生效

內容當然也要以死亡時之現況來看

 

債務問題簽立時就要寫清楚

在你承接之前所有的票或債務由對方承擔

並要求對方將所有大小章、支票本等均交出來

以及提供財務報表、有無貸款銀行明細、土地所有權狀、最新謄本等

你就可以瞭解有無其他債務設定擔保了

也不用擔心對方亂搞

 

讓渡給你之後

對方就不得在以公司名義對外為之

你就立刻去變更公司登記銀行大小章

 

建議你整個程序找律師協助較妥當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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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潔 103-12-04 01:02

希望各位律師們能盡速幫小妹回答問題,小妹想請教一下在20年前爸爸親戚和該2間房子,可是親戚都不把蓋房子的錢算清還錢給我爸,而且一拖再拖到現在又能在頂樓蓋鴿舍(這算危建不知是否能有什麼方法能拆除掉呢?)和停車庫又再亂改房子,而鴿子的羽毛亂飛和糞便都會在我家的頂樓產生很多環境髒亂,阻塞排水孔影響到我們居住的環境讓我們健康的生活環境有受到很大的影響,而現在土地所有權是我爸的名字,不知有什麼方法能讓親戚能拆屋還土地給我爸呢?或有什麼方法能趕快要回我們的土地和蓋房子費用呢?!

小妹只想讓我爸不會再為這件事煩惱~謝謝各位律師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2-04 09:03

您好:

1.可試以所有權人之名義主張對方無權占有,請求對方拆屋還地

2.至於費用部分,如有當時簽立之字據為證,即可請求對方給付,惟有時效問題須注意。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如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諮詢,並指名何明諺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4 0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當初有將土地借給親戚蓋房子,現在可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且請求拆屋還地

2、有關違建的部份,亦可向建築主管機關檢舉報拆。

3、鴿糞的問題,可以向衛生單據檢舉

 

 

您好

如果是違建的話

可以檢舉拆除

但是因為是合建

所以無法主張地上物拆除

對方亂改建築或者增建

都可以報違建拆除

至於費用部分可能過了二十年

有點麻煩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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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如果當初是因為合建目的提供土地給對方使用,則恐難於終止借用契約後對其主張拆屋還地

  但可向其主張相當於占用土地租金不當得利

2.違建部分可向違建拆除大隊檢舉之。

3.鴿糞部分可向環保局檢舉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泡泡龍 103-12-03 22:43

本大廈有一補習班學生、家長眾多,使用電梯頻率過高,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加收一萬元管理費,但該補習班抗議此決議為違法行為?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4 08: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類針對性的決議,在法律上爭議很大,必須依據決議內容而定,倘若是決議該戶的加收1萬元管理費,則恐違法

2、本文建議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避免違法,倘若您的社區在北部,可來電或來信約會談。

 

馬蓋先 103-12-01 14:20

您好!

我們因鄰居於前院停車處蓋了2樓高的違建而有不愉快

於社區所有權人會議時,我先生脫口而出說了:靠北 兩字

是沒有指名道姓, 違建戶說他已錄音提告我們公然污辱

不過,我們這也有錄音檔案,他也對我(妻子身分)罵了:靠夭

想請問,這樣的情形 上法院的機率高嗎?

再者,我們並不想互告,若用他罵我的錄音檔作為和解手段是否可行??

以上 煩請指教 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1 16: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都已經涉犯公然侮辱罪,可以和解方式處理,約定互相拋棄告訴權。

2、有關違建的爭議,應該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求拆除,倘若對方仍拒絕,則可以訴請法院拆屋還地

3、建議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針對社區的法律問題提出建議,倘若您的社區在北部,歡迎來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now 103-12-01 12:40

母親63年以買賣方式購買土地,含土地上簡易的木板房屋;經過幾年後將木板房屋拆除,改建房屋。目前土地房屋所有權都是母親,但最近發現土地在38年時有他人設定地上權,詢問母親當初買賣時,是向設定地上權的子孫購買的,也不清楚為何會有設定地上權土地謄本上寫地租:空白,其它登記事宜: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我想應該是買賣前設定地上權,買賣後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母親,但當時沒有取消地上權; 設定地上權的人已去世多年了,請問要如何請求塗銷地上權,是否適用民法第833條之1??

麻煩幫忙告知我們應該要如何處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1 12: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向地政事務所調閱登記的相關資料,判斷地上權約定的存續期間及設立目的,才能判斷能否提出塗銷地上權訴訟

2、建議應該先取得之後,在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最後若要塗銷設定地上權登記,恐仍需跑法院一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1 2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地政機關調閱設定地上權之相關資料,若對方無權設定地上權,可提起訴訟請求塗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oyce 103-11-24 19:28

各位好, 敝人及夥伴是從事室內裝修行業者。

在今年年初時我們與一位同行A合作, 並以口頭約定合作方式:

1. 我們提供一間已經裝修完整並擁有完整設備及傢俱的辦公室 (租約及設備所有權是我的夥伴所擁有)

2. 而A則負責提供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與開立發票並負責做帳及財務管理, 並可使用我們的辦公室(他及他的員工可以使用, 並可以掛他的招牌)。

3. 我與夥伴所接回的每個案子, 每個案子的利潤我們與A是六四分配。 我們六, A拿四, 但A需支付每月辦公室租金及水電雜支 (但A公司運轉所需及員工薪資不屬於我們應該負責的部分)

這等於業界常見的靠行關係, 但是我們並不隸屬于A的員工, 勞健保也是各自處理, 並沒有附屬在A的公司內, 也沒有簽署任何加入他公司的文件。

合作了幾個月後, 因為A私人操守及財務管理不佳, 資金週轉不靈, 並侵占到我們應該要付予廠商的貨款, 導致我們合作破局。

然後因為彼此認知的不同, 我們與A就開始進行了一連串的法律爭奪行為。 A主張辦公室是屬於他的, 而我們是勞僱關係, 然後我們侵占了他的辦公室。

這些互告的過程就不贅述了, 因為法院已經判決他敗訴, 所有的證明文件以及證人供詞都已經證明了這個辦公室是屬於我們的, 我們與A並不屬於勞僱關係 也沒有侵占他的辦公室。

在爭奪戰開始前, 我們有寫存證信函, 書面通知終止合作關係, 並請A歸還我們合作的最後一個案子的合理應得利潤14萬元。也附上所有單據及報表。 但A回覆的大意是等法律程序結束再做結算。

法院判決書已經確認了A是敗訴的, 請問各位, 現下如果我們想要追回那些錢, 應該要如何處理呢? 這算是給付不完全還是?要再寫存證信函還是要直接去按鈴提告呢?前面的法院判決書對我們有利嗎?需不需要再作為呈堂証據

沈恆 (沈律師) 103-11-24 19:44
您好!
先發函催告還款,若對方仍不還款,只能以訴訟請求,訴訟時仍需重新提出證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既然法院已經判決,對方不依判決履行,就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發存證信函,但要看到判決書才能知道要如何聲請強制執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4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視法院判決主文內容為何,若符合您的請求,可至強制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若尚未符合您之請求,可再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闇嶽 103-11-24 13:03

共 同 經 營 合 夥 契 約 書

合夥契約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甲方前以獨資經營之                公司為擴張事業特號乙方組織合夥為營利之目的。互約出資共同經營(              公司)經甲方同意訂立合夥契約互應遵守條件列開於下:

 

第一條  本合夥總資本額經甲方合夥人協定為新幣                   元整。

第二條  合夥人互約出資之種類數量及其認股數如下:

          一、 甲以現設在           獨資經營之            公司營業權及該動產廠房及附屬建物,暨廠內所設置動產機械器具及有關一切設備造作以及原動力電氣用水等設施全部之所有權估價為新臺幣            元為出資。

          二、 乙方以金錢新臺幣             元整為出資。

第三條  乙方合夥人以金錢為出資者,於合夥契約訂立日起  日於4個月內分期如數交付於合夥代表人收存。合夥人如有違背前項約定不履行義務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願受他合夥人之決議處分。公司開立獨立帳戶,經由合夥人開會討論決議管理。

備註:合夥人資金未全數付清前,帳戶營業額乙方不可拿來抵合夥資金,為公平起見雙方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合夥人以物為出資者,其合夥人對該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均須依買賣之原則負擔保責任

第五條  合夥人以金錢或以物為出資之財產以及將來因合夥事務執行所取得之財產或或基於合夥財產所取得之天然法定孳息,及因合夥財產之滅失毀損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均屬於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

第六條  合夥財產合夥關係存續中,各合夥人不得請求分拆並不得私自出售其應有部分,或提供為擔保設定任何他項權利等行為。但合夥人為保全合夥財產之充實與穩固,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合夥人違背前條之約定致合夥蒙受損害時,除合夥所受損失應由該違反之合夥人負責賠償外,願受他合夥決議處分。

第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契約存續中,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或為其他處分。但就已確定之請求權或將來之利益分配利息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等請求權或將其股份轉讓於他合夥人者須精油所有合夥人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股權轉讓立即失效。

 

第九條  合夥人經他合夥人之同意就其股份轉讓合夥人以外之人,或為其他處分者,讓與人對於讓與前之合夥債務於讓與後仍應負責,其受讓人亦應與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第十條  本合夥經全體合夥人推舉(乙)為合夥代表人,對外關係代表合夥使合夥有關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之權,及為合夥之商業營業工廠諸登記名義。

第十一條 對內關係之通常合夥事務,約定由合夥人兩人共同執行之,其合夥事務執行範圍如下:

  一、會變,執掌金錢出納及有關合夥業務之收支結算等事務之執行責任

  二、管理工廠一切工作,及廠內諸設備機械器具之保養並對勞工技術人員負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合夥代理人,其以合夥之名義所為法律

       行為、因而所收取之金錢、物品、茲息或權利,均應移轉合夥之名,不得私自保管,以自己之名義為合夥之計算者亦同,全部屬於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債務

備註:不包含合夥人之個人債務,個人債務須自行償還不可挪用公司資金,違者法辦!

第十三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應以忠實及有相當之注意執行事務,如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合夥造成損害時,該合夥行人應負其損害賠賞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享有管理一定範圍之合夥事務,雖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有人對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即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十五條 前條之異議應於事務結束前為之,而有執行權之合夥人遇有異仍單獨執行,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代表人及管理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如為合夥起訴訂立和解契約,接受仲裁公斷,受票據上之義務,讓與動產,或設定負擔、為與、借貸或為他人保證等重要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決議並以書面授權或承諾始得行使。

第十七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而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但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或決議解任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不得請求任何執酬;但因執行合夥事務代墊支出之款項費用得憑據向合夥求償還。

第十九條 本合夥以每一個月決算一次,並為損益之分配,其分配之成數按照各合夥人認股份額比例為之,若有虧損及雙方須共同平分。

第二十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有監督或檢查合夥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圖帳簿。

第二一條 合夥人得隨時聲明退夥,因合夥人之死亡、受破產、禁治產宣告及經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股份聲請扣押時,即視為退夥。

第二二條 合夥人為聲明退夥時,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並應於兩個月前向各合夥人以書面聲明之。

第二三條 合夥人聲明退夥,或因法律規定退夥時,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而退夥人之股份得由合夥金錢抵還之。但於退夥時,尚未了結之合夥事務得於了了結後計算分配損益。

第二四條 退夥人對於退夥後所生之合夥債務當然不負責任,但就退夥前所生之合夥債務仍應負責。

第二五條 本合夥契約成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各合夥人不得任意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第二六條 加入合夥人對於入夥前合夥所負之共同債務,與他合夥人應負同一責任

第二七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事務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另選任他人為清算人。

第二八條 執行清算人開始清算時,應先就合夥現事務整理結束,並收取合夥言有權及清償債務而後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額,尚有賸餘財產則按照各合夥人應受利益分配成數分配之。

第二九條 本合夥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條 本合夥契約成立後,對於合夥契約事項,及事業種類或營業地走之增刪變更,非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三一條 本合夥約成立後,甲應即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出資之種類數額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第三二條 後期備註條約適用於本契約,禁止竄改本文!

契約壹式參份,合夥人各執乙份為憑。

 

                合夥人(甲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夥人(乙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如果我要拆夥,我需要賠償他的損失嗎?

如簽本票拆夥後是否可以拿回,對方欠的資金是不是也可以拿回!

還有,合夥跟合資的基準點到底是哪部分?!我看很多資料還是不明白!

備註我是乙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必須看您是否於不利合夥事業時聲明退夥。

2、退夥必須結清,結清結果會影響是否可以取回本票及資金。

3、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分析權利保障方式。

 

闇嶽 103-12-06 11:49

那我合約並未註明違約金,是否要付違約金呢?

還有,我們合夥一段時間,但公司並沒有人和運作,我該如何拿回我的合夥資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6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隨時請求退夥,且因為均未開始運作,因此可以取回所有投資款。

2、建議可以先發函告知退夥,並要求對方把資金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起訴請求。

闇嶽 103-12-07 12:09

假如已經解約,但對方又不願意退款該如何解決?!

阿深 103-11-23 00:19

 

律師你好:

1.由通訊軟體得知太太外遇,通訊軟體互動內容顯示兩人互表喜歡,太太在聊天室表示:我很愛妳、?第三者也寫道:懷念兩人共度的時光、我這裡除了你沒有人來過。若以這些內容可以提出民事賠償妨礙家庭嗎?

2.發現兩人外遇是二個月前的事,據太太聲稱兩人發生性行為是在今年1月左右,但未錄音及錄影檔案,不過太太知道第三者的在私密處的特徵(胎記)。若太太出庭作證,可以此做為通姦證據嗎?可向第三者提出告訴嗎?會不會反為誣告

3.呈上題,因太太口頭答應願出庭佐證,假設太太反悔了,不願出庭;但之前已有電話錄音錄下太太陳訴知道對方私密特徵的部位及形狀,這樣也可作為證據嗎?

4.由於已傳訊給第三者告知要告他妨礙家庭,對方也曾電話與我聯繫,但辯解自己不知我妻子已婚身分,並訴自己也為受害者,是否如此就不能提出妨礙家庭告訴,是否可寄出存證信函

5.由於一開始知悉太太外遇是由手機通訊軟體獲取訊息,將手機內容側拍,並將通訊軟體與電腦作同步連結,如此是否構成妨礙秘密罪。雖手機由太太使用,但門號登記人是我本人,且手機通訊軟體下申請及下載是由我設定,因此我知道太太的通訊軟體帳號及密碼,這樣同步連結電腦是否也構成妨礙秘密罪。

6.若我用側拍下的內容提出告訴,是否能成立。由於擔心太太告我妨礙秘密罪,現在若請太太寫下同意先生觀看手機並使用本人通訊軟體,是否之前翻拍下的內容就不犯法呢?那該如何書寫同意觀看及是否要註明同意多久之前觀看等等。

7.因實屬妻子犯錯,若提出申請離婚告訴,兩人婚後購買的房子是否仍要對分,房子貸款人及所有人是我,且每次繳交代款皆由我轉帳或提款機現金繳交貸款,這樣是否可以證實我為所有權人,捨不得將房子賣掉。

      感謝大律師們替我解除疑惑,因此次事件令我傷心欲絕,罹患憂鬱症且影響到我的工作表現,實為難過,無法延續婚姻,但又無法向長輩求助,因此藉此資源尋求幫忙,感謝之意無法一語訴盡,仍感謝萬分。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依您所述,通訊軟體得知太太外遇,通訊軟體互動內容顯示兩人互表喜歡,太太在聊天室表示:我很愛妳、第三者也寫道:懷念兩人共度的時光、我這裡除了你沒有人來過。可知您太太與第三者有不當之行為,已損及您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故您可依民法195條請求損害賠償。具如第三人有與您太太通姦,自亦可提起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告訴。需注意者為,民法之消滅時效為兩年,即您必需在知悉後2年內主張之,而刑法之告訴期限為6個月,即您必需在知悉後6個月提起告訴。

2、3 、4:您太太的證詞錄音皆可做為證據,但是否能證明第三人有與您太太通姦,仍需在法庭中說服法官。而第三者陳述其不知您太太已婚,屬於以未具通姦故意為答辯,如您能證明您太太曾告知或第三者由其他方法已知您太已婚,則其仍構成通姦罪,但這需以證據來證明。

5、刑法第315-1條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依您所述,您將手機內容側拍,並將通訊軟體與電腦作同步連結,已該當上開規定之照相、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之要件,然是否屬於無故則仍有爭議,故您是否構成此罪,尚需更進一步之分析。另您太太所簽之同意書,因屬您為行為後方為簽署,故不能用以證明您行為時有取得同意。

6、您如欲與您太太離婚,有兩種方式,及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在協議離部分,您可與您太太自由約定條件,自不會有分財?之問題。在判決離婚時,要視您與太太間之夫妻財?制為何而定,如屬一般的法定財?制,則您仍需分婚財即您婚後購買的房子予您太太,然您可請求離婚損害及離因損害之損害賠償,即您因離婚所生之損害及因離婚原因所生之損害之賠償

最後建議您,因您的案情實屬複雜,委任律師代您處理較為妥當。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3 14: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由通訊軟體得知太太外遇,通訊軟體互動內容顯示兩人互表喜歡,太太在聊天室表示:我很愛妳、?第三者也寫道:懷念兩人共度的時光、我這裡除了你沒有人來過。若以這些內容可以提出民事賠償妨礙家庭嗎?

以上證據可嘗試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惟需再提供更多之證據加以補強雙方有發生性行為證據,亦可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2.發現兩人外遇是二個月前的事,據太太聲稱兩人發生性行為是在今年1月左右,但未錄音及錄影檔案,不過太太知道第三者的在私密處的特徵(胎記)。若太太出庭作證,可以此做為通姦證據嗎?可向第三者提出告訴嗎?會不會反為誣告

若太太願意出庭作證,可加以補強雙方有發生性行為之犯罪行為。

3.呈上題,因太太口頭答應願出庭佐證,假設太太反悔了,不願出庭;但之前已有電話錄音錄下太太陳訴知道對方私密特徵的部位及形狀,這樣也可作為證據嗎?

錄音亦可提出作為證據使用之。

4.由於已傳訊給第三者告知要告他妨礙家庭,對方也曾電話與我聯繫,但辯解自己不知我妻子已婚身分,並訴自己也為受害者,是否如此就不能提出妨礙家庭告訴,是否可寄出存證信函

若對方不知道您配偶已婚身分,有可能不成妨害家庭,除非有證據可證明您太太有告知其已婚之身分。

5.由於一開始知悉太太外遇是由手機通訊軟體獲取訊息,將手機內容側拍,並將通訊軟體與電腦作同步連結,如此是否構成妨礙秘密罪。雖手機由太太使用,但門號登記人是我本人,且手機通訊軟體下申請及下載是由我設定,因此我知道太太的通訊軟體帳號及密碼,這樣同步連結電腦是否也構成妨礙秘密罪。

若您無得到您太太之同意,有構成妨害電腦使用之疑義。

6.若我用側拍下的內容提出告訴,是否能成立。由於擔心太太告我妨礙秘密罪,現在若請太太寫下同意先生觀看手機並使用本人通訊軟體,是否之前翻拍下的內容就不犯法呢?那該如何書寫同意觀看及是否要註明同意多久之前觀看等等。

您太太有授權同意書您即可避免成立相關罪名。

7.因實屬妻子犯錯,若提出申請離婚告訴,兩人婚後購買的房子是否仍要對分,房子貸款人及所有人是我,且每次繳交代款皆由我轉帳或提款機現金繳交貸款,這樣是否可以證實我為所有權人,捨不得將房子賣掉。

若為婚後財產,即使為您所購買,妻子亦可向您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要求,若要避免,可賣掉,並將現金均提出,或設定高額抵押權給您其他家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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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如同方大律師所述

並提醒您如刻意減少婚後財產而無正當理由,

仍可能會受法院認定您已處分之婚後財產仍存在而應計入分配之金額

並且不建議隨意製造假債權,以免涉犯偽造文書之罪並牽連他人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happyman 103-11-21 12:04

律師大大 您好:

鄉下有一間逾45年房子約30坪, 祖父蓋的, 父親在住.(父親戶籍設在此地址) .但是,土地所有權為父親以上五代祖先的.

一直有在付此地址的水電費.

以前蓋小平房都沒有申請建照, 所以也都沒有房屋所有權狀.

請問父親是否可以/又該如何得到此房子所有權狀呢? 

感謝指導~

若該房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沒有地政事務所編定的建號),就不會有房屋所有權狀。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David 103-11-21 00:04

您好,以下有兩個有關土地共同持有的問題,再請幫忙給予指教,謝謝

1. 多年前因為親人過世緣故,我與家人繼承土地,目前除了自家姊弟外另與兩位親戚為共同持有,且未分割狀態。假使我親姊欲將所屬%的土地過戶予我,請問這算是土地買賣嗎? 此舉需要獲得其他持份者的同意才得以過戶嗎?

2. 另一處共同持有土地,目前我們家人共同擁有1/2土地,另外1/2土地所有權人已經去世超過二十年,其家人也並未辦理繼承過戶,已由當地公所函送國有財產局造冊管理。相較於這20年我們家人合法繳稅,對方家族閒置此土地導致我們無法利用活化此土地價值;也因為此土地上有一房屋建物(閒置,超過十年未使用),所以聲請分割勢必遇到房屋之歸屬問題,即便日後國有財產局經由公開招標拍賣另外1/2土地,我們也勢必面臨到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呢?針對此情況請問在法律上是否有可以利用之處呢? 感謝給予意見

 

沈恆 (沈律師) 103-11-21 00:35
您好!
1.    共有的型態有二種,應分別看待:(1)公同共有:應先分割分割後才能自己決定將分得的部分過戶,原因可以是買賣或贈與。(2)分別共有: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可將自己的持分過戶給他人,原因一樣可以是買賣或贈與
2.    房屋所有權應先釐清房屋若屬他人所有,可以要求租金拆屋還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David 103-11-21 01:2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共有的型態有二種 ... (恕刪)

 非常感謝沈律師的快速回應。

針對第二點問題,如想釐清房屋所有權的相關問題請問是洽詢哪個政府機關呢? 而關於對方土地已屆滿並超過繼承年限尚未辦理繼承事宜,請問唯一途徑是否只能等待國有財產局招標才得以解決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物之所有權人,可以向地政機關查詢,另本件土地雖然部分由政府代管,但仍可以提起分割訴訟,並將代管人列為被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1 23: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地政事務所查詢該建物所有權人為何人,且不論該建物所有權人為何人,您亦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聲請動產糾紛調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attWu 103-11-20 15:54

您好:

日前收到桃園地方法院的”民事聲請調解狀”。聲請人:台新銀行,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小姐,相對人:吳先生(本人)

 本人(吳先生)在100年1月向林小姐購入房屋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在購屋前我並不認識林小姐,房屋也是經仲介代書、履保銀行完成買賣交易。

以下是調解狀的爭議情形:債務人林小姐於94年間申請台新銀行信用卡,至103年共積欠卡債40餘萬,95年10月與台新銀進行債務協商,爭取90期低利協商方案,但於100年1月10日毀諾,此時債務已高達200多萬。

台新銀行發覺林小姐還款能力有異,系爭動產債務期間,於96年11月23日遭假扣押查封登記,歷經債務協商後,於98年塗銷假扣押,其後毀諾債務協商,在100年1月出售房屋

 台新銀主張債務人林小姐當初一方面跟銀行進行低利率債務協商,一方面進行房屋買賣伺機脫產,規避債務。所以銀行主張購入房屋的我與債務人有協助脫產及詐害行為。更主張我是債務人林小姐的友人,應該清楚債務人的狀況,而且銀行的催告信函也都寄到我家,應該知道債務人跟銀行間的債務關係,所以認定我有協助脫產,故要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並回復為債務人名下所有。

 我的問題是…在購屋前,我根本不認識那位債務人,也僅在買賣房屋簽約跟交屋時見過兩次面,交屋代書也調查過房屋產權沒問題。交屋後有收到前屋主一些銀行的信件,但我都退回管委會請他們退回。買入這房子的價錢也跟當時的房價相當,更沒有低賣的情形。銀行憑什麼要我”塗銷所有權登記”,欠銀行錢的是林小姐,她賣屋後有錢不還銀行錢,那關我什麼事…..

 我一定要出席這個調解會嗎? 出席了,出示當初的買賣資料後就沒我的事了嗎?

銀行若提訴訟,我該準備哪些證據呢?(買賣合約房屋貸款資料、每月的房貸付款資料…)

 對於銀行的不實主張,我能做什麼反制行為嗎?

若提訴訟,我可以請求精神損害及因出席調解而請事假的求償嗎?

 謝謝

實務上,銀行常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來主張債務人出賣自己的財產是與買受人串通好,做假買賣,既然銀行目前是聲請調解,而非直接起訴,你可不去調解,但如果銀行是直接起訴,只是法院先安排調解,那調解不成立後會轉入訴訟,這就必須要出庭來答辯,以保障自己權益,因你並未述明銀行在狀子中如何主張和舉證,要如何答辯,還是要看到銀行的狀子內容和證據,另外,因被告而必須出庭,並無法因此對對方請求精神賠償,重點在正確答辯而不被塗銷過戶登記,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來電討論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真實之交易

就無須擔心會被銀行提出無理要求

雖然調解會議可以不用出席,

但如銀行提出訴訟就有必要出庭(或委任他人出庭)

否則就會有敗訴之風險

至於精神賠償及事假之損失恐無法向對方求償

如果有委任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目前銀行是提出調解聲請,您如未到場,至多是調解不成立,尚不會產生對您不利的結果,但如果銀行後續有提出訴訟,您便有需要提出答辯供法院審酌,以維護您的權益,您如因上班等因素不便請假到庭,建議您應委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由律師出庭即可。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MattWu 103-11-23 22:49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真實之交易

就無須擔心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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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我於調解會中出示一些真實買賣的證明(像是買賣契約貸款資料..),並說明我與債務人在買賣房屋前根本不認識,也不知道賣我房子的人的債務調解委員..會根據我的資料而判定我跟債務人並無任何關係,而建議債權人別再把無關的第三人牽扯進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追討行為中嗎??

?謝謝!!

MattWu 103-11-23 22:59
回覆 趙乃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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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我於調解會中出示一些真實買賣的證明(像是買賣契約貸款資料..),並說明我與債務人在買賣房屋前根本不認識,也不知道賣我房子的人的債務調解委員..會根據我的資料而判定我跟債務人並無任何關係,而建議債權人別再把無關的第三人牽扯進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追討行為中嗎??

?謝謝!!

MattWu 103-11-23 23:0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實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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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我於調解會中出示一些真實買賣的證明(像是買賣契約貸款資料..),並說明我與債務人在買賣房屋前根本不認識,也不知道賣我房子的人的債務調解委員..會根據我的資料而判定我跟債務人並無任何關係,而建議債權人別再把無關的第三人牽扯進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追討行為中嗎??

?謝謝!!

103-11-20 01:45

被告已將上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交付予他人,且未扣案,
是否扔屬被告所有及是否尚存在均未有未明,未免將來執行之
困難與所有權歸屬發生爭議,緩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這是說我的錢是被沒收了
還是要還給我呢?

沈恆 (沈律師) 103-11-20 02:01
您好!
這理講的是「提款卡」不宣告沒收,並沒講到錢要如何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0953298545 103-11-20 00:11
我在10月的時候致電台中市政府詢問調閱台中市某建案開放空問的平面圖,對外窗口人 員告知我必須是所有權人才得申請,後來我寫信到台中市政府,我說根據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18條第一項第六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之: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秘密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 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結果市政府的回覆仍然是拒絕,我就回覆說我要訴願,市政府也寄了訴願書給我,那我的問題是, 1、市政府將該回函認定是是行政處分了? 2、原行政處分機關是秘書室還是都市發展局? 3、訴願請求、事實、理由我又要怎麼寫?

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依您所述,您應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政府資訊,然政府拒絕您的申請,此即為一拒絕申請之行政處分,您此時自可依上開法律提起行政救濟,即請求政府為撤銷原處分,並給予您準予申請資訊之處分。

訴願書的寫法您可依政府提供之表格分項填寫,然內容部分建議您可備齊相關資料尋找律師協助。

Edward 103-11-19 12:57

媽媽的房子當年購入時將另一半所有權登記給父親,但不成材的父親近年來債務不斷,他將他自己的持分抵押給民間私人放款組織,後來無力還款現在已經被過戶,因媽媽還擁有另一半所有權調解失敗我們推測對方即將跟法院提出變賣分割之訴。

問題是父親當時怕被責罵多所隱瞞,現在房子過戶了才吐實當時只有簽下兩百萬借據,為什麼後來房子抵押被設定成四百萬他也不知道。請問律師

1. 因無力還款房子已經被過戶,請問這中間好像被詐騙的過程有機會跟法院主張我們的權利把房子拿回來嘛?

2. 這個現在還可以去刑事警察局報警處理嘛?

現在父親正在找當初簽下的借據,希望能當證據,父親說當時代書處理時他雖有簽字相關文件,但是他不曉得是被設定抵押四百萬。

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1-19 13:29

您好!

設定抵押權本來就是要擔保債務清償債務人借錢無法返還而喪失抵押物所有權過程是否合法?則要看所簽債權物權契約如何約定,建議應先將所簽相關契約找齊,找律師當面諮詢才能擬定對策。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當時過戶是約定過戶是因積欠4百萬,以過戶來抵償4百萬? 如果是這樣約定,那就有機會撤銷過戶物權行為的表示,但要證明實際借款數額、並還在撤銷表示的時間限制內

2. 如果能證明實際借款數額,對方涉有詐欺取財問題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本件應先釐清原先設定的是普通抵押權或者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如果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則其設定額度本來就會比債權人所借貸的金額為多,以便日後再為借貸另一筆款項可以免去重行設定之煩,這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設計上的出發點。最常見的是銀行房貸如果你借一百萬元,通常都會設定一點二倍也就一百二十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如果是提供動產擔保企業或公司之授佔,更有可能根本都還沒有放款,就先設定了數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2.另外您應進一步說明令尊所有之二分之一房屋(含座落之土地所有權持分,究竟是如何移轉登記債權人所有,是因為設有流押條款?還是所有權人提供印鑑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dward 103-11-19 20:07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1.本件應先釐清原先設定的是普通抵押權或者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如果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則 ... (恕刪)

律師您好,非常感謝您的回答,我剛剛去內政部地政電傳系統,查到該房屋當時設定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且對方有兩位權利人,兩人上面都寫擔保債權總金額為4百萬,債權額比例為:連帶債權1分之1。

權利標的:所有權

流抵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整間房屋原本所有權為:我媽媽 1/2,父親 1/2

現在變成:我媽媽 1/2,對方兩人各佔 1/4 

過戶我們都沒有任何被告之的訊息,不曉得還能去哪裡調資料?(應該請父親找當時借款時的相關人士要資料嘛?)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若令尊所簽借據及所收受之款項均僅有二百萬,則該設定債權金額四百萬元之抵押權恐怕會有違反抵押權從屬性之問題,其抵押權將因違反抵押權之從屬性而無效。

另外,流押條款於「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之條件成就並不會導致所有權移轉之結果,僅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抵押人移轉所有權人而已,所以本件所有權移轉應為您的父親提供印鑑及所有權狀協同辦理之結果

民法第873條之1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henry 103-11-18 17:48

各位律師 妳好

我想請問 我們家為5層樓,土地為9份 ,最近 爸爸去世, 我們小孩繼承土地為9/1,

(房子繼承為2樓及4樓),是自己在住的,現在其他人,想把整棟5層樓賣掉。

目前1樓是伯父的 他認為祖產不能賣,如果伯父去世了那其他家人一定會想賣掉。


我想請問:
1. 我們有房子2樓跟4樓 , 如果我們不想賣可以嗎,我們也算是所有權人,

因為我們家人外面沒有房子住,還是說其他8人同意,我們就必須按照他的意思。

2.如果ㄧ定要賣 ,我們可以出價嗎。

3.還有什麼問題是需要注意的。

謝謝!!

本件似應先釐清房屋是整棟為一個建號,還是各層各戶分別編立建號,,房屋若是具有個別的不同建號,依法即屬數個動產,其次另應釐清房屋座落部分是否有相當於其樓層面積之土地持分,以確定有無土地占有權源。

 

henry 103-11-18 18:24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件似應先釐清房屋是整棟為一個建號,還是各層各戶分別編立建號,,房屋若是具有個別的不同建號,依 ... (恕刪)

 土地為 公同共有 ,  每層樓都有分割 建號 , 是各層各戶分別編立建號的 ,請問律師 這有何分別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8 20: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別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可出賣其應有部分或公同部分,但您亦可主張優先承購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3-11-18 20:16

您好!

房子每層樓都是一個獨立所有權,並不是一至五樓全部共有,您的二樓及四樓不想賣,其他人不能干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建議您應將相關土地及建物資料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分析為宜

否則容易因誤會您的意思而造成誤判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瑜 103-11-17 18:28

您好 我是社區新任主委  我們社區1-3樓為商業使用  1樓是全家便利商店2-3是補習班 之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已決議 1-3樓可以掛廣告物不過需要收費  並已訂立收費標準   但現在1-3樓房東表示外牆應為他所有 他在自己外牆掛廣告物為何需要收費所以不願繳交  我想請問1.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要收廣告費部分 是否須報請縣政府工務局同意   如果沒有報請縣府同意 相關決議是否就無效2.這樣的廣告費是否可視同管理費   房東不繳錢時循追繳管理費模式   先寄存證信函 然後用法院支付命令追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社區外牆仍屬公共領域,基本上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得就該領域如何管理而為決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eko 103-11-17 13:58

律師您好:
請教七樓住戶的冷水管在公共管道間漏水修繕費用 該由住戶或管委會支出?
另管理規約將表後(水表連結各住戶端)開始,即屬住戶專有;雖在管道間漏水也要住戶負責,這於法有據嗎?
是否可以第七條第五項~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主張管道間是屬於生活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請求管委會負責修繕並支付費用
謝謝您!
林小姐 敬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8 22: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公用管線,則屬於公有部分,必須由全體住戶負擔,有管委會則由管委會負責修繕

2、倘若該管線是公有管線,則不可以約定為住戶專有,然就您所述,水表連接到各住戶端,應該不屬於公有管線。

neko 103-11-16 20:50

律師您好:

請教七樓住戶的冷水管在公共管道間漏水修繕費用 該由住戶或管委會支出?
另管理規約將表後(水表連結各住戶端)開始,即屬住戶專有;雖在管道間漏水也要住戶負責,這於法有據嗎?
是否可以第七條第五項~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主張管道間是屬於生活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請求管委會負責修繕並支付費用
謝謝您!

林小姐 敬上

103-11-16 16:29

一、請問申請管理委員會要經過多少所有權人同意才能申請?

二、假如無管理委員會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嗎?或者有其他條例

三、假如申請了管理委員會必須請公寓大廈管理員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6 20: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原則上是過人數、所以權比例半數可以聲請

2、原則上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不一定。

4、本文建議貴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6 2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寓大廈聲請成立管委會所需要之資料如下:

一、申請報備書

二、申請報備檢查表

三、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六、最新規約內容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

九、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冊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6 21:01

 

一、請問申請管理委員會要經過多少所有權人同意才能申請?

區權人數過半且持有所有權之比例亦過半即可。

二、假如無管理委員會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嗎?或者有其他條例
是。

三、假如申請了管理委員會必須請公寓大廈管理員嗎

不一定,看規約。

 您好:

1.如賴律師所述。

2.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外,仍可適用民法有關規定。

3.依法必須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擇一),管理員並非必要。

 

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Jony 103-11-15 10:30

管委會有任何法條依據可向區分所有權人要求出示相關文件證明身分嗎??

對其他私人揭露個資,都必須出自個人自願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5 23: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並無此權限強制要求。 

Jony 103-11-17 14:04

所以管委會無法依法取得區權人名單, 只能被動的等異動後區權人主動跟管委會聯絡??
又不能要求提供確認身分的資料, 因此產生的糾紛或問題該不會管委會要負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