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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蕭 104-05-12 19:38

各位好 小弟有一問題跟各位請教

頂樓採光罩都是沿著女兒牆蓋,但我們家透天女兒牆長度(前門到後門)只蓋全長的3/4,剩下的1/4就沒女兒牆,就只是4樓的屋頂.

隔壁鄰居沿著女兒牆蓋採光罩我沒意見,但到3/4終點處沒收尾一直往1/4處(4樓屋頂)蓋採光罩!

我個人鄰居已經侵犯到我的所有權!有跟他反映但他說女兒牆所有權是ㄧ人ㄧ半,可是女兒牆只到3/4處,剩下1/4是我家屋頂阿!!

請問這樣是誰對誰錯??

謝謝各位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0 17: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女兒牆倘若是建築在我方房屋上,則沒有共用或是一人一半的問題。

2、倘若涉及無權占有,可以訴請拆除。

104-05-10 10:19

您好:

     本棟大樓外牆私牆磁磚時常掉落所有權人甚至已收到工務局限期改善工文,本人也早已在會議依據公寓大樓管理法第8條,提出外牆修繕私牆不應由大樓所有住戶支付,而是所有權人支付,想問有何辦法請管委會依法行事。

附註:我並不是愛計較鄰居,而是本棟大樓住戶都不想管事,而主委借此成為萬年主委,之前本棟外牆被主委所任職建設公司相中,以修繕5-10樓一面外牆為名義,換得1-13樓免費廣告牆一年,但本大樓為新北市屬一屬二高檔房價地段,那價值一問就知被騙了,現今主委又以正面私牆要修繕為名義,以牆面要等滿15年才能申請拉皮,此拉皮空窗期為怕磁磚掉落建議比照之前牆面包住,會中雖未提出廣告牆3個字,但一聽就知比照之前即為設廣告牆,上次設廣告牆已包住和室及餐聽採光,此次再做則包住客廳至主臥室,且分文未進管委會運用,本人家牆面未有任何毀損,也願出錢修大家牆面,但真的不希望主委藉此名義將大樓變廣告大樓,且分文未進管委會運用,鄰居都很消極不管事不出席會議,才會導致如此結果,我該如何才能制止主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0 16: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外牆設立招牌的部分,必須經過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經過主關機關報備,故而倘若不符合規定,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並且發函給管委會跟廠商,此部分可能另外涉嫌毀損罪。

倘若該蓋上去了,可以向法院訴請拆除。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0 2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制止主委為相關行為,若主委置之不理,執意行之,應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背信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0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制止主委為相關行為,若主委置之不理,執意行之,應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背信告訴之。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winsanbb 104-05-09 13:21

您好,七八年前也有觸犯過一次商標法,是結果合解商標所有權人款項判緩起訴,這樣表示是有前科了嗎?感謝回復 感恩!

商標法於100年8月25日修正公布,於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修正為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其法定刑並未變更,僅增訂意圖販賣而持有之行為態樣,及增列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之行為方式,刑罰實質未更異,就您之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請閣下謹慎處理,律師建議您應儘速和解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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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小芳 104-05-07 11:04
社區為集合式住宅,分A、B連棟厝,其中住戶(A棟)對於自宅後方圍牆開通後門(該圍牆經向建商求證確認為二次施工,該圍牆非屬建物本身外牆,仍與建物本身有一段距離是有可作小平台)通向後方公共公園,而造成主委不斷以私用管委會名義向市府及議員陳情乙事並蓋社區大章方式張貼公告於社區公布欄及將該公告影本投入各住戶信箱等行為?擾各住戶之行為,以上動作均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決議。 問題一:該二次施工圍牆是否管委會有權利可約束,若規約未明定,可否設為約定專用?交由各住戶自行管理、維修及變更? 問題一:主委私用社區大章張張貼公告及陳情市府、議員,可否寄送存證信函,偽造文章、濫用社區大章損害社區名譽及住戶名譽等告訴? 問題三:各住戶請由管委員召開會議,而主委依仍置之不理,住戶應如何自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07 12: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圍牆倘若是二次施工,一般而言就是違建,且通常屬於公設,鄰近的住戶並沒有所有權,亦或當然專用權。基此,管委會就該公設之使用,確實有管理之職。

2、主委在行使職務時,本來就可以使用社區章,除非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外有規定。

3、至於張貼陳情內容是否涉及騷擾、影響名譽等,必須依據內容具體判斷。

4、倘若臨時要開會,可以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由任何一位委員召開即可。

麗小芳 104-05-07 15:10

您好: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圍牆倘若是二次施工,一般而言就是違建,且通常屬於公設,鄰近的住戶並沒有所有權,亦或當然專用權。基此,管委會就該公設之使用,確實有管理之職。

2、主委在行使職務時,本來就可以使用社區章,除非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外有規定。

3、至於張貼陳情內容是否涉及騷擾、影響名譽等,必須依據內容具體判斷。

4、倘若臨時要開會,可以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由任何一位委員召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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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由公權力介入圍牆為二次施工,那勢必要面臨拆除嗎?但主委仍認為住戶對於圍牆被變更成門,很反對,反而用管委會名義公告該住戶要將”違建”回復成牆,這是否有疑義?還是這是2種問題呢?

主委管理權限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所賦予的,能由主委自己1人判斷以”依職掌”等等公告,直接判住戶違法的嗎?不用開會,不用詢問副主委及監委意見嗎?那主委是否就可以拿著社區章向外宣達社區內有人惡意破壞等言詞呢?這種公告宣達有效力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08 16: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管委會本來就有一些法定職權及規約的授權,就您所述的狀況,本文認為主委出面處理有關於違法施工的部份,基本上並無問題。

2、所謂對外宣達是什麼意思?如前述,倘若涉嫌侵害名譽,可以依法提起救濟

 

麗小芳 104-05-09 11:55

您好: 本社區規約中並未明文針對約定專有部分(外牆)不可變更且於前任主委主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將此部分歸為各住戶自行管理等云云,而卻現任主委反對,採用運用電話詢問方式,各住戶意見發現開會對該現任主委認為開會並不有利之情況下,則開始採用社區大章張貼公告於社區公布欄,內容表達:

  ”1.O號後方社區外牆,己由進戶自行貫穿變更並規劃私設便門進出社區,此舉己擅改單一門禁社區之格局,損害本社區的共有產權2.管委會依職掌對於上述擅自變更行為,主張損害賠償之訴並勸告立即將圍牆恢復原貌,否則任何可歸責之社區或住戶損失,恐得依法追究,本案將依相關法規稟公處理,並將視需要移送各主管機關為必要處置,專此宣達公告知悉.”

  此公告令本住戶心生恐懼!且開後門乙事緊鄰本住戶左右2側鄰居均在己知狀態下,也都表達並不影響社區”重大”安全,且該門也未破壞紅外線安控設備,也非影響建物主結構,若以作為本住戶消防逃生門為用似無不可~

惟主委(對面連棟透天)一人覺得他家會遭小偷的樣子,但該主委如此公告,似乎告知全社區意指本住戶故意專門破壞社區共有財產之措詞,實在損及本住戶名譽~

  本部分市府有回文(第1份文)表明系屬私權,應循調解或司法一途,故住戶可否蒐證寄發存證信函,對於主委個人行為已損害個人名譽以求自保呢?

  另該主委又逕向市府陳情,但市府回文(第2份文)結果僅向管委會表明”請貴會依權責詳查並將辦理情形依法改善報府撤銷列管並公告住戶週知”本住戶實在是看不懂函文意思,結果該主委拿了該函文自行在下方空白處自行擬辦簽呈,只表達”1視本案發展考量請求主管機關執行會勘釐清疑義2.視住戶需求考量召開臨時會或年中區權會以討論相關事宜3.本案涉及社區安全及重大爭議,恕依相關條例規定秉公處理4.請該住戶依法將社區外牆回復原狀以利報府撤銷列管”等等,又拿了社區印章蓋了蓋,且又將該公文影印投入各住戶信箱中後(均利用半夜投入)隨後又避不見面,此舉又引起各住戶之不滿,還提出疑問”主委為何都不開會呢?這樣有效力嗎?試問,該公告是否有效力?

  本部分,可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2項第2款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管委會?動開會機制呢?但若主委依然不開?應如何處理?

小章 104-05-06 23:51

事情是這樣,我現在住的地方,以前是我自己的,後來被叔叔拿去錢莊抵押借錢,之後利息繳不出造成房屋法拍,後來被買去之後,買主要把我們趕出去,不然就是把這塊地買回去,我也有跟買主說有要跟他買回來,可是我現在的情況,親友借不到錢,銀行貸不到錢,買主說叫我去找代書作證一份買屋契約,然後按10年每月繳 1萬5千元,無計息共180萬,但買主有承諾之中如果有遲繳或無繳,那我們之前繳的都不算,順利繳完第10年後會把房屋所有權過戶給我,想請問三個問題 1.有代書會幫人作證這樣的買屋契約書嗎?2.如果有請代書構成買屋契約書後,錢也繳了幾年之久,買主如果另在轉售,那怎辦?3.可否幫我補充呢?該注意什麼?謝謝律師

小章你好:

原則上買賣契約的成立並不需要以有證人為必要,證人只是可以證明這份契約確實為雙方本於真意所簽訂的,只要可以理解簽約內容及效力的第三人都可以擔任證人,不一定以代書為限。

若必須等到十年後你繳清買賣價金後才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屋主同意在這之前提供你們使用權?),那麼確實有很高的風險會來自於屋主的轉賣行為,可能的保障在於請屋主協同辦理動產的預告登記,但以目前看來,有無與屋主協商的空間則端看實際情況而定。

以上供參

小章 104-05-07 07:40

使用權,那麼有其他方式,據有法律效率嗎?對自己比較有保障這樣?還是請代書房屋契約即可呢?謝謝律師

使用權的約定一旦轉手即無法對抗之後的房屋所有權人,屆時你只能向前手也就是現任的屋主主張違約求償,但也要你到時候找的到現任屋主或知道他有財產可以賠償才行,此部分提供參考。

Ivy Wu 104-05-05 14:05

請問因為家母於年前過世,留有房屋一棟及遺產,家母過世前已分配房屋土地所有權歸我跟弟弟一人一半,但是我因為日後有另買房屋的打算,考慮到房屋貸款 利率問題, 所以跟弟弟協議先將房屋過戶登記在他的名下,且另外簽有切結書,並載明實際所有權為一人一半,日後若房屋有任何處分皆需雙方同意,但是朋友卻告知我切結書 並無法律效意,而且現在房屋和弟弟相處不甚愉快,再者弟弟尚有大筆負債,所以很怕如果房屋被買賣或二胎貸款,他若是不知會我,我也無法阻擋,請問除了切結 書外,我該如何保障自我權益或是宣告房屋所有權呢?或是有什麼方式可以讓房屋如果被買賣或二胎貸款時,我會被預先通知呢?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個人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鄭瑞崙 (鄭律師) 104-05-05 15:49

如果弟弟真在外有大筆負債

建議還是請他回復所有權一人一半的登記

畢竟在法律上他就是房屋的名義所有權

如果他無法清償他的借款

勢必債權人會對他們名下資產做強制執行動作

你的損失也只能向你弟弟追討

問題是你弟沒錢你也無法追討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主張借名登記,並請求返還登記二分之一於您名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妃妃 104-05-03 21:32

我想請問

我名下的房子被親戚出租給第三人當二房東,並未經過我的同意,也與第三人簽出租約,意思是出租給他,他再轉租給別人。

這樣有法律效力嗎?那我該如何行使我的權力?

另外說明,因為房子本身是祖厝,以前大家是住一起,

後來奶奶過世後留給我,到前年還是與親戚同住,

之後我搬出親戚仍舊是住在那,我也不覺有誤。

去年年底有討論要改建成套房出租,在改建中遇到裝潢蟑螂被坑了很多錢,出現裝潢蟑螂下包商假意協助我們完成工程,然後說服親戚委託他管理房子,才不會再被裝潢蟑螂騷擾威脅。親戚不防有他就聽信並簽約…

過程中我已經告知親戚我不要委託他人管理,但親戚年紀大怕再被騷擾,沒有安全感下被遊說簽約。

 

—-------–——-------------------

註解:我跟親戚並未簽約也沒有口頭約定

親戚跟別人簽的約是簽她個人名字,不是簽我的。

第三人在工程時期就認識我,知道我是所有權人,但是還是跟我親戚簽約。

簽約內容尚未看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您們有無簽訂租賃契約,若有,則租賃契約內容有無禁止轉租之約定,若無,則應回歸民法之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3 21: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親戚間無約定可轉租,您可向第三人請求返還房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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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3 22:25

若親戚以您的名義出租,並簽您的名子,有可能會有偽造文書之問題。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依照民法規定

如果未經房東同意轉租他人

契約是有效

但是該契約對你不生效

至於房客能否履行該租約

那是他的問題

你可以要求解除約租約

請第三人跟房客搬走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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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訴訟a683019a 104-05-01 15:38


     履行魏早賜(父親)(1)之口頭贈與分產契約:『因魏清淳(長子) 魏趨然(三子)同意退出本人原贈與各1/3土地辦理合建,本人同意改由魏清澤(次子)先受贈與取得全部中華路土地所有權興建房屋,但於繼承分本人香山土地時,魏清澤必須將中華路土地共47.5坪,以分時的市價乘47.5坪的價款總值,各1/3的部份總值,金錢補償給魏清淳 魏趨然以維持本人分配全部土地財產的公平。』              
1..諮詢  2..法律條文及架構 參考最高法院判決文  3..有權利則起訴狀  4..有能力則委任     新竹地方法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僅有口頭約定?若是,則訴訟上會有舉證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1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謂口頭贈部分,有無錄音證人可證明之,若無任何相關證據可證明,似難以主張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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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1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謂口頭贈部分,有無錄音證人可證明之,若無任何相關證據可證明,似難以主張請求。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1 23:56

關於您的問題,所謂口頭贈部分,有無錄音證人可證明之,若無任何相關證據可證明,似難以主張請求。

新竹訴訟a683019a 104-05-04 08:16
回覆 新竹訴訟a683019a 的發言內容:

請來此口頭契約  民法條文為何.



   &nbs ... (恕刪)
vivifu 104-04-30 14:24

起因於老舊無管委會之舊公寓.因隔棟樓上使用浴室,我們這邊便會漏水.曾請其租客禁水三日便不會漏水.同社區別樓層也曾經相同情況修繕後已解決問題.但我們遇到的屋主,不願修繕.也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但對方也不到至調解不成立.與其電話連繫說要提告就去告.

請問律師:1.提告可否使其出面處理並讓其修繕.

              2.提告不知對方居地戶籍,可否以事發地提告送達公文(屋主不住此為出租處)

              3.提告是否需為所有權人,配偶可否為告訴人.

律師們不吝撥空解答.不勝感 激!!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30 14:32

1.提告可使其出面回應,惟是否願處理並修繕則未定,如不處理經法院為有利於你的判決,也能修好

2.提告不知對方居地戶籍,法院會通知要你提供對方戶籍

3.提告一般多是所有權人,且是提民事訴訟,至於刑事告訴,則以犯罪的被害人有告訴權

4.如提告建議委請律師撰狀會較妥,才能寫明請求權法律依據以及相關事證(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vivifu 104-04-30 14:44
回覆 阿彬律師 的發言內容: 

1.提告可使其出面回應,惟是否願處理並修繕則未定,如不處理經法院為有利於你的判決,也能修好

2.提告不知對方居地戶籍,法院會通知要你提供對方戶籍

3.提告一般多是所有權人,且是提民事訴訟,至於刑事告訴,則以犯罪的被害人有告訴權

4.如提告建議委請律師撰狀會較妥,才能寫明請求權法律依據以及相關事證

 感謝律師.

關於2.請問如何可查對方戶籍,現又受限於個資法如無法查得.可否引用民法第149條請求以公示送達.

      另請問提民事訴訟.告訴人會需負擔何費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是屬原告,所以需先墊付裁判費,而被告至少需知其姓名,若有其電話也可以查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30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門牌號碼之所有權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因其漏水造成之損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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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 104-04-30 13:26

想請問律師

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權,但是已經離異20多年,

女方住在這房子已經20多年,水電、地價、房屋稅都由女方繳納。

男方早已在20多年前就遷出戶籍,有自己的住處,

最近男方的住處有房屋糾紛,要把有些東西(家具、雜物..等)放在女方家。

他說有房屋所有權,他有權把他的物品堆放在這裡,

物品之多會影響生活空間及品質,請問女方有權拒絕嗎?

已經20多年這樣子生活,有成立所謂的分管契約嗎?

還是可以向他收租金,但必須分一半給他?

先謝謝各位律師的建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可認為有分管契約之存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30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屋分別共有,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結束共有狀態,避免雙方爭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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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104-04-27 17:10

有一部進口車輛,需要運送至財團法人驗車中心通過多項檢驗,才可以到監理站領牌照上路,因為需要花很多時間來回奔走,所以請一家公司代辦理相關手續,所以有簽訂服務合約。其中服務費為新台幣40,000元,簽約時需先付10,000元訂金,簽名付款後,即代表合約生效。

在車輛檢驗之前,我已預付估檢驗費用新台幣160,000元,目前車輛檢驗已完成,費用是新台幣153,000元,所以我多付了7,000元,這直接被公司收走當成剩餘的服務費。現在這家公司要求我還要先把剩下的服務費尾款23,000元先付清,才會把驗車相關的單據證明正本給我,才可以至監理站查驗領牌。

然而在合約條款中有寫到,服務費的付款:本費用在通過驗車程序後,乙方(公司)將驗車單據與甲方(我)結算,甲方(我)則將服務費及及所有預付款項差額加總後 ,將餘款於約定時間內付清給乙方(公司)。

現在那家公司叫我先轉帳至他個人戶頭,收到錢後才會把驗車單據、發票給我,然後叫我自己去監理站領牌。我告訴他,要先把那些單據寄給我,我看過之後才能正確結算金額,然後才可以清楚知道錢花在哪幾種檢驗項目,沒問題之後就會付尾款。那公司說不可以先鈶我,要先收錢,頂多把發票掃瞄起來寄給我。但是發票不是很清楚有哪些項目,且檢驗車輛的金額加起來也未達153,000元,發票加總後約140,000元。那公司說還是要先付23,000元,如果少付,一樣不會寄驗車單據正本、發票正本給我。

而且驗車時需要我本人的汽車所有權正本,所以叫我寄過去給他們公司,驗車中心查驗完之後,就會寄還給我,現在公司也不還給我,那是不是很不講理呢?

請問律師大人,我要如何先把我的汽車所有權正本要回來呢?還有我是不是可以要求收到驗車相關單據正本、發票正本,且正確結算餘額之後,再付款給那公司呢?  

謝謝您的幫忙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7 20: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要求結算之後再付款,且匯入私人帳戶裡也不妥適,建議可以向消保官請求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ASME 104-04-27 13:17

標得一不點交的法拍屋,原所有權人已去世,房屋所有權法拍前即已轉給財政部國有財產保管,後經本人拍定後透過訴訟已排除無權佔有,但室內仍有不少OA傢俱及事務機器,占有人表示那不是他的東西,是其他公司股東的物品,找到公司法代理人也表示這些東西並非其公司所有,想請問法律達人,遇到這種情形我該如何處理?還是可以自行處分這些東西?

請占有人出具系爭東西都不是其所有,也請公司法代理人出具系爭東西也不是公司所有,然後聯絡公司其他股東取回系爭東西。若其他股東未予回應,則將系爭東西放置於系爭房屋屋外,請他們自行取回。


家家 104-04-25 09:39

我和哥哥有一塊分別共有農地,之前都是由母親處理。但去年媽媽往生後發現農地出租給人耕作,也發現農地有申請過休耕補助。但我們都沒收到補助款和租金,所以向哥哥詢問也請他提供承租人的聯絡資料。但他說錢都是媽媽領走申請的印章也是媽媽刻的,也不願告訴我承租人是誰。

因為農地在白河我在台中,並不好找承租人。而且媽媽不識字農地所有權人也不是她,詢問相關單位後說補助款只會

匯到所有權人的帳戶。請問各位律師這個我該如何處理呢?謝謝大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收取租金者請求不當得利租金,即原本您應得之部分,而此農地若是繼承而來,您也可以主張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5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土地於全體共有人,必請求占有使用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若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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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5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土地於全體共有人,必請求占有使用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若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uwsi 104-04-24 11:58

律師你(妳)們好!

我約在8年前經由法拍.拍到1間4樓(頂樓)公寓.當初法拍並無包含頂樓加蓋違建屋..這間頂加我沒在使用..有獨立們可以出入..

最近法院跟管區警員來強制執行跟查封此頂加違建..說是前屋主有債務糾紛..

1.之前我都沒收到法院通知我此事..(因為我沒住這..)

2.前屋主現已沒住這..也沒有此棟(4樓)土地房屋所有權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拜託妳(你)們幫我指點明路..

James 104-04-21 15:08

上星期因房屋水管漏水進入一樓樓梯間關閉水表時, 發現水表的水管漏水也需更換, 我母親親自上二樓拜訪溝通, 對方提出需全棟住戶簽名同意, 他們就OK, 我們也照辦了, 但是今天到現場施工時, 對方報警說我們不是屋主, 要我母親帶房屋所有權狀證明, 警方無奈之下請我們帶房屋稅單即可, 但是當資料帶來後, 對方竟在水表鐵蓋上停上機車阻止我們施工, 警方告知對方我母親已證明是屋主, 有權利進入一樓樓梯間進行維修, 要求對方將機車移開, 但對方置之不理, 回嗆說等告贏再來修, 警方再次無奈之下建議我們到派出所備案.本人是上班族, 實在不想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 請問有沒有其他解決的方法呢?

阿宏 104-04-19 15:44

請問

1.農地上的建築物被法拍(只有法拍地上物房屋.沒拍土地) 現在土地所有權房屋所有權人不同人可要求租金土地使用補償費?

2.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要賣農地.需要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呢?

 

wsm 104-04-18 21:27

有一多筆土地多人共有,其中一名地主因缺錢,於是在民國55年將住家旁的其中一筆土地賣給甲君,但因一大筆土地多人共有分割清楚,所以購買的土地一直沒辦法分割過戶,之後甲君將土地賣給乙君,乙君在民國59年將土地轉賣給家母蓋屋,買賣契約中整個土地轉賣的過程清楚記載地主、甲、乙君,且明訂當土地分割時必須將產權過戶給買方,到民國99年這多筆土地共有人展開土地分割訴訟,101年訴訟結束也確認分割完成,但此時賣土地給甲君的地主後代拿到土地所有權後,卻不認帳有買賣這筆土地,反到法院控告我家侵占土地,必須拆屋還地,擺明要再賣一次土地,請問在法律上,我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做了40多年鄰居,遇到如此貪婪的惡霸,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謝謝指點迷津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18 22:05

1.本來買賣土地而沒過戶嗣後糾紛多,但如果你能證明所述為事實,則也還會有機會不拆屋或反訴請求過戶,但因轉了幾手,所以處理上不輕鬆

2.可能除了物證,還最好有人證證明,不然相關事實可能無法證明,如有需要委請律師會較妥(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8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可提出相關證據,主張為有權占有,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母親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18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可提出相關證據,主張為有權占有,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母親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買賣之過程外,應先確認土地是否有移轉登記,若無,則舉證上會對您們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21 00:06

Dear Wsm,

本案的爭點在於時間已經經過太久,事實部分難以釐清,也很難找到相關的證人,因此若您有空,建議攜帶相關證物至本所詢問,謝謝!

 

以上意見供參~

 

姜百珊律師

小美 104-04-18 16:32

甲主張乙無權占有其所有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本於本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判另乙返還該房屋。乙抗辯該房屋為其所有,縱非其所有,其亦有占有之正當權源云云。請問本件甲乙應分別就何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4-20 09:02

您好:

    目前舉證責任分配有多種說法,實務上仍須看法官實際認定之,如本案通常在房屋所有權部分,須由甲舉證證明其有所有權,例如以權狀或其他方式證明之。若甲成功舉證證明,則由乙負具有正當合法之占有權源之證明義務。但實際狀況仍需視法官於事實之判斷與認定為主,不可一概而論。

小胖 104-04-16 21:44

轉至中華民國內政部~~~常見問答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37&p=6&f=6
拾獲手機,並於使用後再送警察機關招領,是否會涉及相關法律之追究?  
 (一)依民法第949條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2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係指涉嫌竊盜侵占罪嫌之被告而言,如單純民眾拾得遺失物(款),依據民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另有關民法第949條所稱:「被害人或遺失人」,自不得再依上開規定,向已經公告後取得所有權所有權人請求返還。
(二)另民眾拾獲手機後逕自使用遺失手機通話,事後始將拾得物交付警察機關招領一情;雖不符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惟拾得人於拾獲期間,意圖為己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物,逕自盜打遺失手機通話之行為,卻已涉及同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另「盜打手機通話之行為」同時涉有電信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事證已臻明確,自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如上釋~~~如果手機遺失被人撿走卻未報警!!為侵占?那可否在報遺失多久後再到警局改成侵占已調查手機GPS資料? 
因為如上(二)所言:惟拾得人於拾獲期間,意圖為己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物!逕自盜打遺失手機通話之行為,卻已涉及同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事證已臻明確,自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這樣因已涉嫌侵占他人物品私為己用~~但警察卻因遺失人更改案件可能有儰造文書之嫌可能訴請公訴?

又因{轉至目前台北市議員黃珊珊之議員公告通保法修正 失蹤、自殺、手機遺失等本刑三年以下刑事案件及非刑事案件 應如何保障報案人權益
日期:2014-08-05 http://tcc8706.tcc.gov.tw/News_Content.aspx?n=FC77F3723EED0AE3&s=B2AFA9778B6AC379 文章中下段)}經完成報案程序(無論是侵占遺失物還是竊盜)都是刑事案件
那為何一線警察及偵查隊(通信)卻不接受民眾調閱手機GPS位置?

懇請各位法律界的大師幫才疏學淺的小弟我解惑!!因為本人手機於104年4月13日早上08:30~09:00遺失於台中台灣大道附近雖於當日18:47至台中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被案~~承辦員警很熱心~~但到偵查隊就沒消息也因此找上貴諮詢平台諮詢!!
希望能請教各位大大幫幫小弟解惑

 

Eason 104-04-16 19:45

因社區機車位少,硬是要在一般通道加設停車格,管委會與社區所有權人壟斷表決,如果是管委會自行決定要畫臨時車位出租是不行,但是經過住戶大會表決通過 於法上 管委會是站得住腳的,是依哪條法規???社區主委決定可以依哪條法規改成輪流制取消投票制嗎??避免集壟斷決議事項~謝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16 22:41

1.其實這未可一概而論,管委會的權限來自於住戶規約以及區權會決議,能做甚麼決議或事情,要看相關規範

2.另外,也會涉及其他法令有關建物,土地之使用問題,是否合法使用,也應探討,而須視個案而定,建議與律師詳談提供資料後會有較佳分析及建議(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小黑 104-04-16 13:34

祖父已過世超過半年,其名下房屋繼承人有叔叔、姑姑及我(因父親已過世
十多年)。祖父生前有未公證遺產繼承手稿,指定房屋給我(該房屋土地過戶給我),經其同意,我有出租房屋

想請問:
1.若因遺產分配問題談不攏,改用共同繼承。將來房屋自然老損至不堪使用時,所有權會消失嗎?
或是該如何申請所有權消失?


2.共同繼承人是否有權主張共享租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6 13: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遺囑倘若經過您的祖父自書並且簽名,則屬於合法有效的遺囑,在不違反特留份的範圍內,可以依據該遺囑分配遺產

2、房屋毀損、崩塌不堪使用等,可以去辦理滅失登記所有權才會消滅。

3、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出租租金均有權利。

4、建議應該備妥該遺囑,尋求正式諮詢,以判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以利遺產處分。

 

 

小黑 104-04-16 15:3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遺囑倘若經過您的祖父自書並且簽名,則屬於合 ... (恕刪)

感謝曹大律師的指點。

遺囑確為祖父手書但未簽名也未公證,一式共兩份給我及叔叔分別保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6 18: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有效,您即為房屋之單獨所有權人,惟若侵害叔叔及姑姑特留分,叔叔及姑姑得像您請求特留分之;若遺囑無效,三人共同繼承房屋為公同共有分別共有(應繼份各三分之一),租金收益部分,一為三人依其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分配之,亦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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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16 19: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有效,您即為房屋之單獨所有權人,惟若侵害叔叔及姑姑特留分,叔叔及姑姑得像您請求特留分之;若遺囑無效,三人共同繼承房屋為公同共有分別共有(應繼份各三分之一),租金收益部分,一為三人依其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分配之,亦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一、你既已說遺囑未簽名,依法屬無效遺囑

二、可協議分割遺產,協議不成再訴請裁判分割

三、親戚以和為貴,爺爺也希望如此。把律師費及裁判費算進去,其實多讓幾步也是可以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Kosa 104-04-16 12:46

家裡收到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內容是

測量債權人林xx所有坐落…土地上建物門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狀(基地坐落之實際地號以現場勘測為準)。並請於勘測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9條規定辦理查封登記,且將該建物登記謄本及位置圖與平面圖之影本函送本院。

 

債權人是叔叔

房屋戶長有兩戶,一個是我老公,另一個是叔叔的老婆

房子是鐵皮屋所以沒有登記建物

土地所有權是大伯跟二伯共有

屋內人口除兩戶人以外還有一個同住人

同住人戶口沒有在本地,但屋內大部分東西是由他購買,並留有收據及購買證明

 

這樣子還會被查封嗎?

要怎樣做叔叔的債務才不會牽扯到家裡,

稅捐稽徵處行文都是給叔叔

能夠將所有權轉到我老公或阿姨名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6 16: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查封了,則已經無法移轉所有權了。

2、倘若要救濟,必須依據該查封行為是否有瑕疵或是違法來判斷,包含是否屬於債務人所有,亦或該債權是否合法、存在等,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16 17:10

若確認該房屋債務人(及您叔叔所有)則可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Eason 104-04-13 20:16

因社區機車位少,硬是要在一般通道加設停車格,管委會與社區所有權人壟斷表決,如果是管委會自行決定要畫臨時車位出租是不行,但是經過住戶大會表決通過 於法上 管委會是站得住腳的,是依哪條法規?社區主委可以依哪條法規改成輪流制取消投票制嗎?避免集體壟斷決議事項~謝謝

老林 104-04-08 15:05

想請問一下,89年我們以每坪30000元買了20坪山林地,建作我們家的祖墳。今年清明掃墓時,來了兩位自稱新地主的掮客,要求與我們協商我家祖墳的土地使用問題。

 問題來了,當初只跟原地主只簽了一張\"永久讓渡書\",上面表示,甲方在某某地區的土地地號0000,其中20坪永久讓渡給乙方兄弟使用,該地作為乙方祖墳,且往後不收取任何費用,恐口無憑,特寫入永久讓渡書證明,上面有甲方簽名(手印) 乙方簽名(手印)見證人簽名(手印)在89年9月1日簽約。

 對方掮客聲稱,原地主負債八千萬,已於八年前往生。要我家以每坪40000元買下祖墳土地所有權,並稱以後可取得土地所有權狀。 請問這張永久讓渡書的效力為何? 為什麼我們沒有任何訊息,土地就遭法拍,我們可否要求甲方賠償?應有甚麼談判步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土地移轉應以登記為主,而讓渡書的解釋需視實際情形而定,且後是否有受該讓渡書之拘束,需視其是否知悉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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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4-08 17:37

您好,

首先您要確定當時除了簽署讓渡書之外,是否有會同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依照您的說法,假設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應該也只是持分地(就是法律上所謂的應有部分),持分地的話,多數共有人確實可以把您的土地賣掉喔!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聯絡,千萬小心,不要跟掮客或仲介隨便簽約,先與律師談談再說。

律師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08 19:41

1.永久讓渡書效力有限,未為抵押權登記地上權登記,很難優先於其他債權人或新地主而主張權利或受償

2.法院拍賣不會通知你們,你們也只能找讓渡人之繼承求償

3.是否去參與法拍,或是後續遷葬之訴訟,或是從新地主取得土地所有權,宜妥慎處理(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8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讓渡書僅為您與讓渡人之債權契約關係,若無做如抵押權等之物權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您僅能對讓渡人之繼承人請求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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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案子你要仔細處理

首先這個土地掮客你不用理他

原地主欠錢與你們無關

但你們要注意的是

土地讓渡書如果是買賣契約

你們除了使用外

也有權利要求移轉所有權

那麼你們要快點向原地主的繼承人提出訴訟

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

簡單來說就是登記給你們

要快的原因這有十五年時效限制

你們不知是否已經到期

所以要快點提出

你們合法取得所有權

更不需要鳥土地掮客了

如果他們趕破壞你們就報警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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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紅莓 104-04-08 10:38

甲乙皆為大樓區分所有權
甲有一法定停車位(依據買屋時的分管協議書取得車位)
乙無車位

現甲將房屋賣給乙(然後向乙租回該屋),但是不含車位,
乙也知道買賣價金不含車位

疑問:

照理甲賣屋後已非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照理應該失去法定停車位的使用權

A:管委會主張該車位屬於共有,因此回歸管委會所有,可由管委會出租或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

B:乙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

C:甲可否主張由乙加付車位價金,然後由乙取得使用權(ps:買賣已交屋了)

D:若是由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甲是否可主張管委會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以上祈求大德 釋疑.........並提供法條的依據.......不勝感激

小紅莓 104-04-08 10:25

甲乙皆為大樓區分所有權
甲有一法定停車位(依據買屋時的分管協議書取得車位)
乙無車位

現甲將房屋賣給乙(然後向乙租回該屋),但是不含車位,
乙也知道買賣價金不含車位

疑問:

照理甲賣屋後已非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照理應該失去法定停車位的使用權

A:管委會主張該車位屬於共有,因此回歸管委會所有,可由管委會出租或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

B:乙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

C:甲可否主張由乙加付車位價金,然後由乙取得使用權(ps:買賣已交屋了)

D:若是由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甲是否可主張管委會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以上祈求大德 釋疑.........並提供法條的依據.......不勝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8 14: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停車位的問題,必須回歸分管協議,倘若沒有分管協議,則必須由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並非當然歸受買人或是管委會

2、倘若均無規範,則依法是由該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應有比例共有之。

3、本文認為,還是可以再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小紅莓 104-04-08 15:3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3、本文認為,還是可以再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 (恕刪)

感謝回覆

1.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當甲已非區分所有權人 ,失去車位使用權,還能行使車位買賣的權利嗎?

  若有權,那所得價金屬於原屋主甲還是歸入社區共同基金呢?

 

  甲現非區分所有權人(但持有原分管協議書),乙購屋但未取得該分管協議書
  原分管協議書為建商與住戶簽訂,由於年代久遠,且未訴及日後買賣協議書的效力
  歸屬,其他大多的住戶買賣有原分管協議書者,都會收取車位價金,並將協議書
  轉讓給受買人,因此沒有問題,唯獨此案非常特殊。

 

2.原分管協議書是由建商與住戶簽定,僅就車位編號屬於哪一戶約定專用,未訴及其他日後
  買賣等事項,(早年社區大多如此)

 現是否可視為甲手上的分管協議書失效(因區分所有權人身份喪失),乙也未取得分管協議書,所以無車位約定專用權, 該車位回歸公共用地,歸住戶全體共有,此時管委會可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出租(已知管委會無出售公設之權)于其他分區所有權人,並新立分管協議書,由新買受人取得約定專用權

 

3.乙君可否主張自己的受繼權利

 

 

尹原 104-04-07 21:33

舊家之前借給親戚使用

最近要整理舊家,雖然電話口頭告知數次,親戚仍不出在屋裡(屋主是我爸)內的物品

(1)屋主是我爸,屋內如果沒有明確證據是親戚的物品,所有權是算我親戚還是我爸?

(2)如我們自己將其屋內的物品當垃圾清理,是否會算是侵占?

尹原 104-04-07 21:33

舊家之前借給親戚使用

最近要整理舊家,雖然電話口頭告知數次,親戚仍不出在屋裡(屋主是我爸)內的物品

(1)屋主是我爸,屋內如果沒有明確證據是親戚的物品,所有權是算我親戚還是我爸?

(2)如我們自己將其屋內的物品當垃圾清理,是否會算是侵占?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07 21:51

1.證據可證明事實,但不表示沒證據在,就可以說事實不存在

2.將他人物品丟棄掉,不一定是侵占罪(因為未先有持有關係存在,易持有為不法所有),而是較可能構成其他犯罪,當然,也看對方會部會提出甚麼罪的刑事告訴,或是循民事訴訟索賠,建議要取回房屋還是循正當法律程序處理會較妥當(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4-08 09:21

您好:
1、法律上並無這樣的推定,反而在實務上,許多法律見解會認為,因之前的實際占有人是您的親戚,而認定大多數的物品是屬於您親戚的。

2、如此行為恐有侵占毀損之嫌,甚至有可能有竊盜問題,仍需視實際情況與對方所提告訴之罪名及檢察官法官認定,不可一概而論。整體而言,還是建議您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例如提告對方竊占動產或是民事提告請求對方遷讓房屋,待判決確定後,再配合民事執行處理。

小黑 104-04-07 16:52

  祖父已過世超過半年,其名下動產繼承人有叔叔、姑姑及我(因家父早已過世)。祖父過世後,叔叔一直催促提供印鑑證明、印鑑章、戶籍謄本等文件,好讓他統一委由代書進行遺產繼承

  但因彼此感情已不融洽,且三方繼承人皆在外地(所有人親自返鄉處理不易),很擔心提供這些文件後,會造成我名下其它財產所有權生變,請問我該提供這些文件嗎?建議該如何處理?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7 17: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

1、倘若擔心對方違法使用您的相關資料,可以簽立授權書,並且限制對方使用,甚至於您可以找自己認識的代書協助即可。

2、倘若雙方感情並不融洽,則最好的方法就是自己處理,否則對方違法侵占後,都有可能有脫產而無法救濟的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n 104-03-30 21:40

想請問一下

我家在89年被另一名地主告知我們家有一半土地是對方的,

當時對方有提出要賣給我們,但因金額過高額沒有後續買賣,

前幾個月寄出存證信函給我爸爸要去調解委員會調解

當時買房子土地時是我阿嬤買的(約7x年),

之後過給我阿伯,在又過到我爸名下,我們都不知道土地不完整事情,

是在89年對方來找我們才知道的,

目前我家房屋有在繳房屋稅但是房屋所有權狀卻找不到,

想問這種情況,對方有權要求我們拆屋還地嗎?

家家 104-03-29 23:17

請問屋齡約82年的未保存登記房屋有五個人分別持有稅籍,而房屋位在三個持有人的土地上。有一位土地房屋稅籍所有權人想把土地出售但礙於房屋有五人持有稅籍,所以要向市府檢舉這間房屋違建,請問這樣可以嗎?自己持有房子可以向市府檢舉違章建築,而讓市府發公文給所有稅籍人限期拆除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9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屋土地均為共有共有人欲出賣其房屋土地之應有部分,不需提報拆除之,仍可出售屬於自己所有之應有部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9 23:35

若占有土地者並為具有合法佔有之權限,可以起訴請求返還。

本案較為複雜且動產牽涉之利益較高,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3-30 02:17

1.依你所述,打算用行政上以拆除違章建築方式處理,此舉涉及政府對違章建築之處理方式,82年興建的應屬舊違建,如沒公共危險,則如果屬程序違建,是可以補申請建照的,如實質違建,則無法補照只能拆除,但政府拆除速度不快。如有公共危險,那拆除速度就快了

2.依你所述推測,當初蓋房子時,3位地主(或被承受人)應有同意興建,稅籍5人,可能造成此因素的原因多,故打拆屋還地訴訟,因建屋時有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就需探究原因,官司不一定贏

3.如何處理較佳,須完整的事實及佐證,較好判定處理方式(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林小姐 104-03-28 23:56

想諮詢著作權相關,以及應如何請求對方支付費用

案例一、明星藝人A(由其經紀同事a提議出書計劃,並自行洽詢出版社)

 

1.2014.8月份,由出版社輾轉找上我,告知有位明星藝人(以下簡稱A)要出一本穿搭術的書找上出版社,但該A並沒有提供任何與書相關的資料,也沒有試寫稿(僅說明想出小個子穿搭術的書,而詢問出版社有沒有意願出),出版社無法評估是否要幫A出書。

因此介紹我和A碰面洽談,看是否由我擔任其書籍統籌的角色,協助A完成這本書的試寫提案給出版社,並告訴我,如果書通過出版社內部審核,將由出版社與我簽約並給付文字稿酬(即由出版社代作者聘雇文字潤稿寫手)。

 

2.我與A首次開會碰面時,其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也在場,一直質疑我與A,說書籍只有A一個人不夠知名度,出書誰要看!(我當下才知道書是A的經紀同事a自行向出版社發出詢問的,經紀公司老闆並無意幫A出書)

A的無合約老闆提出需要找一些人來填充書籍內容,指定要有知名部落客、模特兒、另外的小咖藝人一起幫襯A,現場除了書名由A提出希望定為OOO穿搭術之外,並沒有提出其他的想法。

且確定整本書的拍攝、製作,A或a或其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都沒有人要負擔成本(這也是出版社會把書籍轉給我的原因,這家公司以為拿出明星藝人要出書,出版社就會負擔全部事項及成本)。

 

3.我在經紀公司老闆簡短提出難題離席後,即進行訪談A的工作,以利書籍的企劃方向擬定。過程中,A並沒有任何想法,於是我建議配合出版社有華文區銷售通路的背景,將書定為「OOO教主A-華流魅力穿搭術」、擬定書籍內容單元篇章,和將書的方向定為接近雜誌的視覺呈現(以圖片為主,加入A的穿搭概念文字為輔)。

當下並確認,由A、a、經紀公司老闆提供贊助商名單,由我接洽詢問贊助書籍製作的預算(我的角色僅為執行,並非負擔業務開發的責任)。

 

4.爾後我開始進行試寫稿,其中除了經紀公司老闆提出的需找三個人來陪襯的條件之外,僅OOO三個字是A(甚至應是a提出的)。

 

5.書籍,包括企劃、試寫稿(含封面、封底、單元大綱、單元編排、排版樣式、拍攝所需的內容、腳本),全數文字,包括圖片,除了示意圖片由A用手機拍攝給我之外,皆由我企劃、撰寫完成,交給出版社審核(其要求至少要有一個單元的完整內容),出版社通過之後,我這邊開始進行拍攝統籌,並情商邀集朋友免費協助,但仍有一定程度的成本預算會發生。 

因此提出成本預估給A,此時,大致確定A的經紀公司方面並沒有釋出任何贊助商的名單,A決定由其「個人」與我公司簽定,書籍製作的合作約定(同樣由其協助釋出贊助商名單,交由我洽談,並以此項一定比例拆分給付我這邊的執行費用)。

 

6.由於接洽之後開始,A即經常性不知所蹤(如:出國工作網路不穩),總共只開過一次會,其餘由a與我聯繫、追蹤進度。而A無法如期提供書籍當中所需的內容(穿搭概念的文字),因我這邊有出版社要求截稿時間,於是繼續進行其他可以進行的項目,如,聯繫拍攝相關場景、攝影、模特兒、髮妝…等等(當中原A提出如真來不及洽談到執行費用,其可以情商同業好友協助拍攝、髮妝,但在最後一刻又說:這不是妳要去弄的嗎…)

 

7.因A一再拖到時間,出版社告知我,書籍要抽單後延(壓後或不出了),請我盡快與A簽定合約,出版社要確定有人幫什麼都不做的A做好這本書,出版社才要跟A簽約。

 

8.由於拍攝日程已定,相關單位也都聯絡敲定了(包括多數以書籍廣告頁露出交換,請協助的朋友都不要收錢),A方面仍未釋出任何贊助商名單,當下有一筆攝影師費用,由a自行提出代墊,於是我這邊的認定是,這本書會出,只要盡快簽完我與A的合約,讓A與出版社簽約。

 

9.A回簽的合約,以「我是明星藝人,妳不過是助理小妹過一手是想拿多少佣金?」的心態,回簽了贊助收入拆分極低的%數,我公司方面無法接受,同時,出版社已確定書籍原定已來不及秋冬前要發行而抽單,中止此項專案,並告知,往後絕不會再幫A出書。

 

詢問:

1.此份企劃所有權,歸誰?(我公司方面的認定是,出版社是找我個人,帳務、合約方面可納入公司專案,但全權交由我處理,若我想以個人身份進行相關事務亦可)

 

2.在擬定我公司與A簽約的過程中已確認A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與這件事情無涉。資料僅應有下列人等取得:

‧企劃書樣排版的簡報檔:出版社審核試寫稿、A

‧拍攝腳本(即Rundown,上面有各協作方的姓名、電話、照片→這是因為A一直無法進行前製會議,就直接定了某幾天要拍攝,為免現場誰不知誰是誰,而附在文件上的)

只寄給了協作的攝影、髮妝(髮妝需要知道在沒看到人開會時,要提前準備會做哪些造型而向我索取)…,與A本人…等必要的執行相關人等。

 

3.因是明星藝人,因此前製過程中,雖尚未簽定合約,但與各方聯繫時,皆未透露為哪位明星藝人,以確保其名聲(經紀公司不出錢、其本人也不出錢,又一直要去拗全部的協作不收錢)

 

4.目前得知,A將資料轉寄給無經紀約的老闆,他們現正拿著這整份資料(包括含有個資的拍攝腳本Rundown)到處寄給出版社提案說要再出書,且聽聞有出版社有興趣同意碰面就此份企劃內容商討,我已去信告知A此份企劃有著作權歸屬的問題,還有不少人的個資,當初是為了工作聯繫才寄給A本人的,這樣到處流出去,邀請的人當中有我私人朋友目前已簽屬經紀公司,他們是私下幫我,現在極有可能會影響到很多人…

 

★我應該如何制止這些人的行為,並將企劃收回,以及請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企劃書、試寫稿、大綱、文字…由我完成的部份→也幾乎是全部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初步看來,企畫書之所有權應歸屬於您,另您與對方是否有簽署任何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張源傑 (張律師) 104-03-30 10:28

您好:

我是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張源傑律師。由您所述之事實以及問題,可能牽涉到的法律關係甚廣,包括  貴公司與A之間是否成立成契約?若無契約成立,是否有事實上之契約成立?您的企畫在法律上之定位為何?您在企畫書上目前保有多少著作人格權?您企劃書之重製、改作、編輯、等等著作財產權有無轉讓或授權A使用?明星未出名,是否涉及隱名代理之成立?您已支出之費用要用如何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或返還?對方有無涉及個資之侵害?以及您在法律上可否對於侵害著作權之人分別主張如何之權利以及損害賠償等等。

本所專精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擔任多家出版社之常年法律顧問,對於著作權相關權益之保障極為熟稔。本所所長范國華博士非常重視您的案件,但是因為本案涉及之法律關係複雜,為了提供您最精準的專業服務,因此特別邀請您及  貴公司相關人員赴本所詳談本案。本所特別優惠30分鐘之諮詢一律免費,請您與我聯絡會談時間。我的電話為(02)2759-5585分機8803。

關於本所之介紹,請您參照本所網站及部落格,相信您會對於本所之服務能力與專業深具信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絡,謝謝。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2759-5585轉8803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

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林小姐 104-03-28 23:45

想諮詢著作權相關,以及應如何請求對方支付費用

案例二、明星藝人B(由其經紀同事a提議出書計劃,並轉由我接洽出版社)


1.2014.9月底,由於前一本書(明星藝人A的書籍出版未果),其經紀同事a邀我幫其公司(又一個沒有合約)的明星藝人B出書。並告知,此次是由B個人與我個人直接洽談,不會有其他人再干涉,應該會很順利。

 

2.由於前一本書發生A的配合度問題、其本人與經紀公司都不出錢的狀況,於是我個人與B直接於洽談書籍製作意願同時即先簽定合約,當中有說明,如果B因故造成此合作中止,則需支付全部執行費。

合約當中也比照前一份A的,由B釋出贊助商名單,我僅是接洽詢問,不負有必定談到成本贊助預算的責任,也同樣以一定比例拆分洽談到的贊助金,做為我的執行費報酬(差別只有,此次B直接授權我可以對外透露其名字,便於贊助接洽)。

 

3.幾次開會碰面,B同樣以「我不要這樣、不要那樣、不希望是這個那個」的方式,提出其所謂的書籍構想,最終仍由我完成全部的企劃、試寫稿(出版社同樣要求要至少有一個單元的完整稿,此次的書籍定案,單一單元試寫稿已近書籍的1/6份量),當中包括B的自傳、心情,由B錄音給我擬稿,但B所錄的內容沒有重點、方向,困難度增加,為盡快讓出版社審核,我以上網查詢B的演藝歷程、模擬其心情後,交給B確認即提出給出版社。

 

4.我所完成的部份(此為保養類書籍):

包括企劃、試寫稿(含封面、封底、單元大綱、單元編排、排版樣式、拍攝所需的內容),全數文字,包括圖片,除了示意圖片由a用手機傳給我一些宣傳照之外,皆由我企劃、撰寫完成,交給出版社審核。

(當中有B所謂的獨家配方,由B提供,但是是英文,必須譯中,A還有提供一些內容文字,我上網查了之後,資料是從網路上抄錄的,我必須全數修改)。

 

5.出版社審過試寫稿之後,於2014.11、12月份左右即寄出合約,由我確認合約細項的意思後,轉予說明,並請B回簽。

 

6.除了試寫稿(且B提供得不完全,由我補填完全部1/6內容後交出),試寫稿通過後,B想改動單元大綱,說是份量太多、內容太雜很難準備,希望可以縮減聚焦(一開始是A認為為贊助洽談方便,才擬這麼多面向的,而其也同意),後來又為了B與出版社商討,改動單元內容、整本書的份量少40%的頁數。

 

7.於2015.3月份,出版社最後接單的截止時間前,B說出版社給的合約對作者沒保障,其寧可不要簽給這間(近6個月的過程,B拿到合約也4個月了,前面說看過了沒問題,後面才說不行)

 

8.我去信提出中止合約,並請求B支付我前面的執行費(我有另提供一選項,即B不得用同一份企劃再去找別家出版社出,也不能透露企劃內容,因是我個人跟B簽的,企劃、相關資料、改動了三次版本,所有權歸屬仍需確認)。

也附上單一版本的企劃報價(以內容跟頁數計)

B請a告訴我:企劃還她。

但目前側面得知,其有為朋友接洽出版社書籍出版事宜,並採用我所提供的企劃:我也可以照著幫朋友弄朋友要出書的事。此一行為讓我很無奈。中間因原出版社一直等不到合約,數度告知我又要抽單延後(壓著或不出了),和A、a討論,多幫A詢問其他四間出版社,但都直接遭到回絕,其中一間雖表明可談談,但最後沒下文。

而我也有另外詢問客戶贊助的意願(即便B沒有直接給出贊助商名單,書籍製作仍需一定成本費用),客戶多以未知、知名度不高、形象不親和、沒有投資效益…為由拒絕了。

 

詢問:

1.此份企劃所有權,歸誰?

2.我應該如何請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企劃書、試寫稿、大綱、文字…由我完成的部份→也幾乎是全部了,且書籍改動總頁數,我根本上是完成了近半本書了)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8 23:50

問題較長,建議直接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當面初步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8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3-29 09:03

 您好

         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供律師參考分析

         歡迎來電討論具體問題

                                                 陳律師 0972367907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企畫書之著作權應歸屬於您,另您與對方是否有簽署任何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小姐 104-03-28 23:41

案例一、明星藝人A拿走書籍企劃後不付錢

想諮詢著作權相關,以及應如何請求對方支付費用

案例一、明星藝人A(由其經紀同事a提議出書計劃,並自行洽詢出版社)

 

1.2014.8月份,由出版社輾轉找上我,告知有位明星藝人(以下簡稱A)要出一本穿搭術的書找上出版社,但該A並沒有提供任何與書相關的資料,也沒有試寫稿(僅說明想出小個子穿搭術的書,而詢問出版社有沒有意願出),出版社無法評估是否要幫A出書。

因此介紹我和A碰面洽談,看是否由我擔任其書籍統籌的角色,協助A完成這本書的試寫提案給出版社,並告訴我,如果書通過出版社內部審核,將由出版社與我簽約並給付文字稿酬(即由出版社代作者聘雇文字潤稿寫手)。

 

2.我與A首次開會碰面時,其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也在場,一直質疑我與A,說書籍只有A一個人不夠知名度,出書誰要看!(我當下才知道書是A的經紀同事a自行向出版社發出詢問的,經紀公司老闆並無意幫A出書)

A的無合約老闆提出需要找一些人來填充書籍內容,指定要有知名部落客、模特兒、另外的小咖藝人一起幫襯A,現場除了書名由A提出希望定為OOO穿搭術之外,並沒有提出其他的想法。

且確定整本書的拍攝、製作,A或a或其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都沒有人要負擔成本(這也是出版社會把書籍轉給我的原因,這家公司以為拿出明星藝人要出書,出版社就會負擔全部事項及成本)。

 

3.我在經紀公司老闆簡短提出難題離席後,即進行訪談A的工作,以利書籍的企劃方向擬定。過程中,A並沒有任何想法,於是我建議配合出版社有華文區銷售通路的背景,將書定為「OOO教主A-華流魅力穿搭術」、擬定書籍內容單元篇章,和將書的方向定為接近雜誌的視覺呈現(以圖片為主,加入A的穿搭概念文字為輔)。

當下並確認,由A、a、經紀公司老闆提供贊助商名單,由我接洽詢問贊助書籍製作的預算(我的角色僅為執行,並非負擔業務開發的責任)。

 

4.爾後我開始進行試寫稿,其中除了經紀公司老闆提出的需找三個人來陪襯的條件之外,僅OOO三個字是A(甚至應是a提出的)。

 

5.書籍,包括企劃、試寫稿(含封面、封底、單元大綱、單元編排、排版樣式、拍攝所需的內容、腳本),全數文字,包括圖片,除了示意圖片由A用手機拍攝給我之外,皆由我企劃、撰寫完成,交給出版社審核(其要求至少要有一個單元的完整內容),出版社通過之後,我這邊開始進行拍攝統籌,並情商邀集朋友免費協助,但仍有一定程度的成本預算會發生。 

因此提出成本預估給A,此時,大致確定A的經紀公司方面並沒有釋出任何贊助商的名單,A決定由其「個人」與我公司簽定,書籍製作的合作約定(同樣由其協助釋出贊助商名單,交由我洽談,並以此項一定比例拆分給付我這邊的執行費用)。

 

6.由於接洽之後開始,A即經常性不知所蹤(如:出國工作網路不穩),總共只開過一次會,其餘由a與我聯繫、追蹤進度。而A無法如期提供書籍當中所需的內容(穿搭概念的文字),因我這邊有出版社要求截稿時間,於是繼續進行其他可以進行的項目,如,聯繫拍攝相關場景、攝影、模特兒、髮妝…等等(當中原A提出如真來不及洽談到執行費用,其可以情商同業好友協助拍攝、髮妝,但在最後一刻又說:這不是妳要去弄的嗎…)

 

7.因A一再拖到時間,出版社告知我,書籍要抽單後延(壓後或不出了),請我盡快與A簽定合約,出版社要確定有人幫什麼都不做的A做好這本書,出版社才要跟A簽約。

 

8.由於拍攝日程已定,相關單位也都聯絡敲定了(包括多數以書籍廣告頁露出交換,請協助的朋友都不要收錢),A方面仍未釋出任何贊助商名單,當下有一筆攝影師費用,由a自行提出代墊,於是我這邊的認定是,這本書會出,只要盡快簽完我與A的合約,讓A與出版社簽約。

 

9.A回簽的合約,以「我是明星藝人,妳不過是助理小妹過一手是想拿多少佣金?」的心態,回簽了贊助收入拆分極低的%數,我公司方面無法接受,同時,出版社已確定書籍原定已來不及秋冬前要發行而抽單,中止此項專案,並告知,往後絕不會再幫A出書。

 

詢問:

1.此份企劃所有權,歸誰?(我公司方面的認定是,出版社是找我個人,帳務、合約方面可納入公司專案,但全權交由我處理,若我想以個人身份進行相關事務亦可)

 

2.在擬定我公司與A簽約的過程中已確認A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與這件事情無涉。資料僅應有下列人等取得:

‧企劃書樣排版的簡報檔:出版社審核試寫稿、A

‧拍攝腳本(即Rundown,上面有各協作方的姓名、電話、照片→這是因為A一直無法進行前製會議,就直接定了某幾天要拍攝,為免現場誰不知誰是誰,而附在文件上的)

只寄給了協作的攝影、髮妝(髮妝需要知道在沒看到人開會時,要提前準備會做哪些造型而向我索取)…,與A本人…等必要的執行相關人等。

 

3.因是明星藝人,因此前製過程中,雖尚未簽定合約,但與各方聯繫時,皆未透露為哪位明星藝人,以確保其名聲(經紀公司不出錢、其本人也不出錢,又一直要去拗全部的協作不收錢)

 

4.目前得知,A將資料轉寄給無經紀約的老闆,他們現正拿著這整份資料(包括含有個資的拍攝腳本Rundown)到處寄給出版社提案說要再出書,且聽聞有出版社有興趣同意碰面就此份企劃內容商討,我已去信告知A此份企劃有著作權歸屬的問題,還有不少人的個資,當初是為了工作聯繫才寄給A本人的,這樣到處流出去,邀請的人當中有我私人朋友目前已簽屬經紀公司,他們是私下幫我,現在極有可能會影響到很多人…

 

★我應該如何制止這些人的行為,並將企劃收回,以及請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企劃書、試寫稿、大綱、文字…由我完成的部份→也幾乎是全部了)

龜龜 104-03-28 12:06
請問~因為公所來文說我家占有市有土地,要我們騰空地上建築後歸還,
自民國69年我爸媽就住在這裡了,當初有跟前屋主說好以一筆金額讓我們住(只有口頭,沒任何書面契約),我爸就蓋屋一直居住在此(前屋主跟我爸都已過世)一直到去年發文來,我們才知道這塊地是市有土地,而且是公墓地(這是公所人說的),我查詢地政說是屬於特定用地事業用地,附近的確有公墓一堆,我家旁邊就是個漁港,公所人員說因為去年廢港,他們才查到我們是佔用土地,他說有公告,但我們這邊住戶都不知,連附近負責海巡的單位也不知
後來與公所協調,他說再鬧下去會告我家無權占有,要拆屋還地,公所可以跟我們追討不當得利
想請問:
一.我家只有門牌有戶籍有繳水電費(從69年開始)
但沒建照使用執照也沒有繳過房屋稅,但從沒收到房屋稅,屋子是磚照鐵皮屋,後來還被檢舉違建,這樣我們有房屋所有權嗎?這樣若公所強拆,能要求公所賠償房屋嗎?
二.日前我陳情台南市市民服務,(因為公所說是市府在查,市府那邊來文,他們才會查到),目前還在跟公所協調,是否能延緩期限,讓我們能有足夠時間做安置,之前他們都沒任何動作,我們也不知道地是公所的,直到去年才發現,但若真的告我們要追討不當得利,這樣是要追討從69年到現在的嗎? 但公所自己都沒發現的,去年才發現的,過了30多年了,這樣算不算時效毀滅,這樣不是他們公所人員瀆職嗎?(之前未縣市合併前,土地是公所的)我們真的不知道地是市有的
三.公所說是屬於公墓地,不能私用,因此不讓我們承租,但若是公墓地,為何當初可以建漁港,這樣不是名目不合嗎?而且村裡老一輩的都說當初漁港是村民捐獻一部份出來的,但地籍圖上連整個漁港都畫進去了,我們屋子比較靠近漁港,我能去哪裡查詢當初怎麼劃分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佔用市有土地,確實會面臨拆屋還地之問題,至於不當得利的部分,市政府可以回溯請求五年,另本件的土地種類,要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也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國有財產局會以竊佔國土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國有財產局會對閣下提起刑事告訴外並以民事「無權佔有、拆屋還地訴訟並追索五年不當得利、是目前國產局使用的法律方式。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各位律師好,最近因裝修糾紛而苦惱,請協助解惑,謝謝!

事件梗概

1.103年11月初找朋友進行房屋防水及裝修工程,由於是認識的,因此只有口頭約定和估價單,沒有簽約,沒有施工圖說,工程預定於104年1月31日完工。

2.後來朋友拿來內政部裝修合約範本要來簽約,因對範本的部分內容有疑慮,因此始終沒有簽名。但廠商已施工,因此仍依契約之規範時間付款,工程款共130萬,目前已付款120萬。

3.至今3月底,廠商仍未完工,並主張多做很多,所以要求追加工程款施工期間並未進行工程變更,且目前廠商施作內容並未超出當初約定內容,因此本人拒付廠商所謂追加工程款,廠商便開始停工至今。

4.3月初本人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廠商限期完工,但廠商仍未完工,且到府警告我們,不可動用現場餘留之施工材料,否則會入屋拆除。

5.目前本人聲請調解,希望能終止契約並退還部分工程款。但廠商態度強硬,調解恐怕不會成功。若調解不成,後續擬提告,因此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

Q1:調解不成後,擬寄發存證信函告知終止合約,並另找第三人施作,再提告求償。請問找第三人施作時,可以使用現場餘留之施工材料嗎?這些餘材的所有權歸何人?廠商還是業主?

Q2:找第三人施作前,必須保留相關證據。本來要找里長和管區當公證人,錄影並拍照存證,但里長和管區都不願意攪和此事,我不想強人所難,所以想請問這種情況之下,是否可以聲請民事證據保全?

Q3:若現階段想要對廠商提告,可行嗎?可以依據什麼條文來提告呢?另外,由於當初和廠商洽談的都是我父親,但我父親年事已高,若要提告,可否由我擔任原告?

Q4:若找第三人施作後,可否依第三人廠商施工價格向原廠商提告求償?勝訴機率大嗎?勝訴後拿回賠償金的機會大嗎?

謝謝解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7 10: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材料的部分屬於承包商的,因此應該於解約通知的存證信函中,限期要求對方取回。

2、只需要錄音錄影;拍照留證即可。

3、此部分應該以契約關係提告

4、倘若該房屋是誰的?承攬人是誰?對方還工程度?哪一些不屬於原約定工程範圍?

此類工程案件繁雜,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至少應該撰擬起訴狀。

1. 材料是對方的,不能使用

2. 沒有簽訂契約的話,進入訴訟就會流於各說各話,但你是原告有舉證責任,沒有簽訂契約很難舉證哪些工程是後來對方自己追加的,也無法證明施工期限,證明對方有給付遲延等行為,要藉由訴訟取得好的結果不算容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7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Q1:調解不成後,擬寄發存證信函告知終止合約,並另找第三人施作,再提告求償。請問找第三人施作時,可以使用現場餘留之施工材料嗎?這些餘材的所有權歸何人?廠商還是業主?

       現場材料所有權仍為廠商所有。

Q2:找第三人施作前,必須保留相關證據。本來要找里長和管區當公證人,錄影並拍照存證,但里長和管區都不願意攪和此事,我不想強人所難,所以想請問這種情況之下,是否可以聲請民事證據保全?

       您應先拍照及錄影存證之。

Q3:若現階段想要對廠商提告,可行嗎?可以依據什麼條文來提告呢?另外,由於當初和廠商洽談的都是我父親,但我父親年事已高,若要提告,可否由我擔任原告?

       可請求廠商違約延期完工損害賠償,惟您必須證明雙方有合意之工期。

Q4:若找第三人施作後,可否依第三人廠商施工價格向原廠商提告求償?勝訴機率大嗎?勝訴後拿回賠償金的機會大嗎?

      損害賠償已實際受有損害額為限,且亦須證明為對方之過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7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Q1:調解不成後,擬寄發存證信函告知終止合約,並另找第三人施作,再提告求償。請問找第三人施作時,可以使用現場餘留之施工材料嗎?這些餘材的所有權歸何人?廠商還是業主?

       現場材料所有權仍為廠商所有。

Q2:找第三人施作前,必須保留相關證據。本來要找里長和管區當公證人,錄影並拍照存證,但里長和管區都不願意攪和此事,我不想強人所難,所以想請問這種情況之下,是否可以聲請民事證據保全?

       您應先拍照及錄影存證之。

Q3:若現階段想要對廠商提告,可行嗎?可以依據什麼條文來提告呢?另外,由於當初和廠商洽談的都是我父親,但我父親年事已高,若要提告,可否由我擔任原告?

       可請求廠商違約延期完工損害賠償,惟您必須證明雙方有合意之工期。

Q4:若找第三人施作後,可否依第三人廠商施工價格向原廠商提告求償?勝訴機率大嗎?勝訴後拿回賠償金的機會大嗎?

      損害賠償已實際受有損害額為限,且亦須證明為對方之過失

aw123w3 104-03-26 23:08

建築執照為分照,社區沒有任何公共設施,也沒有共同持份,全部都是透天住宅,產權都是分割獨立的,社區道路所有權人是建設公司之子公司,由建商以其子公司名義無償提供使用,並非捐出來,所以道路是既成道路而已,並不屬於社區所有,請問:

住戶可否選擇不要成為該社區的一份子?如何辦理?

楊律師 104-03-26 23:28

有困難

番茄小農 104-03-25 14:31

土地是奶奶名下~給兩個兒子分別蓋房子
兩個兒子都是房屋所有權人~沒有租賃條約
奶奶現在想把土地登記給一個兒子!
要把另一個兒子趕走!!這樣法律允許嗎?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3-25 14:43
奶奶是土地所有權人,借給2個兒子各自蓋房屋,雖然沒有簽租賃契約,仍然構成使用借貸,看起來應該是沒有約定使用期限,所以可以隨時催告另一位兒子,請他返還房屋。但是興建房屋如果是借用土地之目的,房屋尚新,可能被認為是借貸之目的尚未完畢,而不能請求返還。

奶奶想將土地登記給其中一位兒子,可以的,但是會構成贈與,如果超過每人每年的免稅額上限,會有課徵贈與稅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5 14: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土地為奶奶所有,奶奶可自行決定將土地全部贈與何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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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5 17:06

建議好好跟土地權有權人溝通,畢竟是母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洪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番茄小農你好:

法律上奶奶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原則上可自由處分該土地

若被認定房屋所有權人(其子)是借用奶奶的土地房子,而奶奶事後把土地移轉給後手,

則後手可向房屋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並不會受到奶奶借用關係的限制。

本件若能以協調的方式處理為妥。

以上供參。

jerry 104-03-25 09:06

律師您好:我購置一棟公寓的4樓,購置後發現1樓有部分違建(雨棚及鐵門)占用了公寓的法定空地,經向1樓屋主確認,1樓屋主說該既有違建是之前他的(79年)承租人自行設置,該承租人搬遷後,違建就棄置於空地上,他並沒有占有及管理,所以也沒有鑰匙,而後續1樓之承租人於承租後因未占用既有違建及其內內法定空地使用,所以我也未再繼續追究。最近1樓屋主再將1樓出租,但現在的承租承租後,卻自行更換既有違建鐵門之門鎖,並在既有違建範圍內之法定空地上設置他營業用設備。請問律師,對於既有違建的所有人,因搬遷後未再繼續占有,因該違建並無登記,對於該違建無人受讓及占有,其所有權歸屬為何?而現在1樓承租人於承租1樓後,自行更換違建鐵門門鎖,是否已有侵害該法定空地其他所有全人之權益?可否追究不當得利?如可以,追究對象是1樓的屋主?還是1樓的承租人?煩請律師回應給予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5 09: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理上,倘偌沒有另行約定,則該違建的所有人就是出資起造人。

2、建議可以直接就屋主及房客一起提告,再由法院認定,實際上應該拆遷者即可。(此部分涉及相關事證的認定,屬於訴訟策略問題)

 

1. JERRY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son 104-03-23 15:23

父母己離婚,父另再娶,母未嫁,父向母借錢,但均未寫立借據,父母離婚後,母欲購買某一店面,向父要求償借款,父用其名向地產公司購買,地產公司收據均為父之名,但過戶時,是以母的名字,亦即產權是登記在母之名下,但父於二年前去逝,其妻日前發現父有其購買,指是母使詐術欺騙,使其登記在母名下,宣稱應該其遺產,向法院訴請處分,請教,母該如何保有其店面所有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3 16: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就之前您的母親借錢給父親行為提出相關證據,包含證人、資金流向等。

2、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3 22:37

您好,既然您母親是被告,就受無罪推定之保障,若父親的第二任妻子認為您母親是施用詐術,可要求其將施用詐術等相關犯行舉證出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不用擔心這種官司不會輸的

對方稱是詐術他必須舉證

就算你們不能證明借款

也不代表是詐欺

何況你們也可以作證前因後果

子女作證也是有效力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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