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小馬 104-07-14 12:45

1. 新社區第一次管理委員選舉是否有效
    由1位區分所有權人和1位住戶以自救會的名義召開會議, 在會議中經出席所有權人同意, 當天改為召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而非"自救會", 並在會議中選出第一屆管理委員, 請問組織是否合法?

2. 管理委員改選是否合法
    第一屆?管理委員因財委個人因素不再擔任委員, 卸職多日. 
    主委也萌生去意, 但卻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會議通知有列出要進行改選. 且會議召開當天所有權人也表決通過要進行全面改選, 而非補選.
請問原委員尚有約5個月的任期, 是否已被侵權? 新選出的委員(同為第一屆, 擔任完後續數月任期)是否合法?

3. 新任委員輕易完成公設點交, 是否該負法律責任
   ?新任委員對原點交缺失項目視而不見, 認為不重要. 與建商簽字完成點交. 住戶或所有權人如何主張權益?

4. 是否法律有明文規定, 點交後各項設備(電梯, 汽車升降設備...) 多久內仍需由建商負保固之責?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4 16:24

 您好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惟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區分所有權人出席人數不足或表決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未達法定或規約定額時,召集人得依同法第三十二條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只要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即可作成決議。

   故若該次會議未達法定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 其會議應為無效

joe 104-07-12 01:47

大家好,我父母在前鎮有一塊市有地(有土地使用權但沒有土地所有權),在幾年前租給一位老先生開國術館,最近那位老先生過世,父母想要終止租約,但老先生的兩個兒子卻不願搬離,請問該如何解決?謝謝~

您好:

請問您的租約出租範圍只有土地或是包含房屋租約是否有期限?若無期限則應注意土地法第100、103條及市政府關於土地使用權可否轉租(該限制可能會影響土地使有權)相關規定限制。

leeli 104-07-09 08:56

請問,我要買僑愛附近的老平房,土地所有權狀,但房子沒有設定保存,請問將來會有什麼爭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房屋未保存登記,有可能該屋為違章建築故無法保存登記,應注意日後有遭檢舉違建,致生須拆除之風險。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leeli 104-07-09 08:38

請問,我要買僑愛附近的老平房,土地所有權狀,但房子沒有設定保存,請問將來會有什麼爭議?

哲生在爸爸過世後一個月處理遺產稅時才發現,哥哥在爸爸生前住進加護病房後,偷偷拿爸爸的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件,並偽造授權書授權自己所找的代書,辦理假買賣真贈與,將房屋所有權過戶到自己名下,哲生與哥哥協調許久,哥哥仍堅稱當初是爸爸自己賣給他的,哲生想藉由訴訟爭取權益,但卻不知道該怎麼做???

 

刑事部分:
1.哲生的哥哥竊取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件,構成親屬間竊盜罪。

2. 哲生的哥哥偽造授權書、買賣契約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構成偽造文書罪(包含盜用印章、偽造私文書)。

3. 哲生的哥哥持偽造之文件辦理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構成竊佔罪、偽造文書罪(包含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4. 如果代書對於房屋是哲生的哥哥獨自所為假買賣的實情都知悉,會與哲生的哥哥成立偽造文書、竊佔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ps.刑事競合部分略而不論


民事部分:可主張該房屋的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契約並不成立,起訴請求確認並塗銷過戶登記,之後該房屋將成為遺產,哲生就可對之主張應繼份之權利,協議或起訴請求分割房屋


這類型的遺產紛爭,法院實務上頗為常見,是否能成功提出上面所述的民、刑事主張,端看能使用的證據有哪些,如當事人手上能使用的證據不夠充足,必須要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諸如:調閱過戶文件、聲請筆跡鑑定、傳訊證人詰問等等,而律師必須協助當事人事先預想民、刑事程序中,所需要的直接或間接事證,如當事人委任時並無所需之直接或間接事證,應適時向地檢署或法院明確地指出請求調查的事證種類和範圍,以免因地檢署或法院疏忽詳查,做出不利當事人之判斷。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林先生 104-07-07 00:38

你好,由於老家最近建商在談賣賣,在提出的契約中有轉移義務與擔保責任違約責任部份,由於爸爸只是土地持分之一,老家又未做第一次登記,只因長久設籍及居住,談的是土地及搬遷補償,在建商條件內有我們必須確保為所有人及未設定地上權或其它權利,以及對於第三人不得主張使用權和租貸關係及優先承購權,需自行排除當中如有訴訟必須擔負所有支出費用,這部份我覺得相當不合理,這部份是否建議我們採用何種方式因應.

另外轉移義務是否可以要求將相關資料一併準備齊全在簽約一起蓋章處理完畢,另外還有要求指定第三人做所有權轉移後的登記名義人是否合理.

違約責任該怎樣定義較是合理,由於目前都是由對方標定,另外增訂有付件及增修效力且標示當與主約詆處以附件為準.這樣方式是否日後會有爭議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應仍可再協商,建議在簽約前應協商到對您們有利之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筆金額等問題糾紛, 或是契約擬定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自行辦理,法律專業事務建議委請專業律師辦理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契約撰擬及審閱,誠如上面兩位道長所述,律師能夠協助,收費也都公開透明。

 

 

此外,建議找律師的原因,是因為律師能夠協助你查閱契約條款有無合法、合理或合情外,更能注意如何調整及遵守,甚至事前預防。

 

例如:他項權利設定,這個要查悉或解決,動產專門律師也比代書清楚許多。

 

祝福您。

阿石 104-07-06 15:45

律師們好

現在我爸對我提出民事 要我歸還房子

但是現在連開庭都還沒開

所以我想問說 我可以把房子賣掉嗎?我是房子所有權

如果可以賣的話 那日後開庭會不會影響什麼?

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7-06 15:54

房屋尚未經法院裁定假處分,尚得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若您是房子所有權人,當初登記之時,僅為借名登記,則您僅是名義上之所有權人,實際所有權人仍是您父親所有。

若未經法院裁定假處分,您將房地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出售+過戶),您父親對您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登記之請求權,將會變更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以上意見,敬請參酌。

阿石,您好:

如果房子已被假處分查封,無法移轉登記。 如果尚未查封,您是土地登記謄本上之所有權人,有處分權,可以移轉登記給第三人,但如果日後敗訴,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尚未查封,您跟父親間是借名登記關係【即雙方約定由你出名登記,但房屋實際上仍由父親管理、使用、處分】,則您並無處分權,原則上不得移轉登記給第三人,若第三人不知情,可主張善意受讓,移轉仍有效,日後敗訴,您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第三人知情,或土地登記謄本上已經有訴訟繫屬登記,則無法主張善意受讓,移轉恐有無效之風險。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結果為準。
阿中 104-07-04 22:54

今年初透過仲介買了一塊40坪的地,在台南市,三月底交地,當時現況說明書上有描述臨接道路為『既成巷道』

找了建築師要申請建築線時,都發局卻告知此為私設巷道。(此私設巷道有鋪柏油、水溝、路燈、路牌、還有六戶正門掛有門牌號碼,且通行了42年,但都發局以一份62年之建照上之記錄,認定為私設巷道。)

慘的這條私設巷道通過三塊地,所有權人分別是員林鎮公所、國有財產署、和一塊隔壁鄰居的。

員林鎮公所和國有財產署開出來要連接指定建築線的償金,分別是176萬和101萬,我根本負擔不起。

我和建築師去查到64年的時候,我那塊地和員林的地和那塊鄰居私人地,是由同一塊地分割出來的,不知道是否可以依據民法789條,無償取得通行權?

國有財產局的地是否是同一塊地分割的,這個我還要找建築師查一下,資料老舊又經過土地重測,很難查。

但是問題是,假使我依民法789條無償取得通行權之後,就可以蓋房子了嗎?似乎還需要什麼條件?不然國有財產局『通行權同意書』和『指定建築線同意書』的償金價格就不會差那麼多(大概差四倍)

如果是一般私人地,取得袋地通行權之後,到底還需要什麼條件才可以蓋房子呢?

還是我有其他更好的辦法來解決現在沒辦法建房的問題呢?

當然回頭找賣家解除合約可能是最直接的辦法,但是我也是看了很久才找到那塊地,能建房子當然是最好的。解除合約是最後不得已的時候的路。

 

有沒有前輩或專家可以幫忙一下的? 萬分感謝。

 

阿中 104-07-05 23:21

又查了一些資料 發現這個問題似乎並沒有有十足把握的解決方式

所以我可能決定找賣方處理了 給他三條路選:

1. 取消交易

2. 將交易金額減半(袋地行情)

3. 簽合約賠償我所有照規定計算的通行權補償金。

只是聽某位律師?,如果是要取消交易的話,一定要經過法院判決才可以,不然就會有奢侈稅的問題?(等於是買地又賣回給他?) 要提告的話又要在六個月內提告? (他說民法88條)

合約是1/30簽的,交地是3/27,那我提告的期限應該在7/30還是9/27呢? 這個是否要請律師才能提告? 還是我自己去法院填表格就可以了?

 慘的是賣方目前人在大陸,要一個月才會回台灣,不知道是要等還是要直接告下去還是怎麼處理比較好?

 

小蚊子 104-07-01 20:35

想請問大家,以下是否有法律條文可提告或約束!

1.惡意阻擋公司帶看,即便依照社區約定之帶看規定,只要公司進入就報警抓人。

2.取消所有未售戶別之門禁卡,導致所有權人不得進入。

3.大廳張貼各種【建商黑心】、【欺騙大眾】等標語毀謗公司

4.只要看到是公司寄信給住戶,與郵差簽收完之後立馬銷毀丟掉,而非交給住戶。

5.依工程造價提撥公共基金為三百萬,社區卻要求三千萬。若公司不給則不點交公設、不准帶看。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有可能涉及妨害自由,至於點交公設的部分,仍依契約履行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uan635 104-06-30 21:41

我有土地一筆賣給他人,總價金500萬,其中定金60萬在簽定契約時給我,剩下價金規定在土地增值稅單及契稅單開出同時付款340萬,土地登記完畢取得地政登記所有權狀同時辦理貸款付清尾款100萬.現在對方取得土地權狀及辦理貸款後,對方不給我100萬,土地我不想賣了,在契約書中有約定,甲方(對方)不依約交付殘餘價金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不能如期交付價金時,得由乙方解除契約,請問我可以不可以直接解除契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30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解除契約,仍需視您與對方契約約定之解約方式為何,可能須發存證信函限期催告對方給付價金,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可能仍需再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解約之法定程式,仍需視您與對方契約約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30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解除契約,仍需視您與對方契約約定之解約方式為何,可能須發存證信函限期催告對方給付價金,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可能仍需再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解約之法定程式,仍需視您與對方契約約定。

法律上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必須到達對方,因此建議您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您要解除契約,但存證信函之寫法很重要,常常會遇到一些當事人存證信函寫得不好,反而事後法律點對自己不利,將來進行訴訟時有敗訴之風險,歡迎致電洽談存證信函之相關事宜

hoho 104-06-28 00:46

家父有一祖先留下一筆200多年的土地,該土地長久無地上物,只有家父偶爾會去耕種,家父以民法第七百七十條(動產所有權取得之短期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經多年和縣政府打官司後,經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均勝訴,但縣市國有財產局,均不理會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一再對家父提出無權登地土地訴訟

想請教懂得這方面的專家:

1.如果國有財產局只要判決我們勝訴就提出訴訟,有無辦法讓國有財產局停止對家父的訴訟強制國有財產局要將土地登記給家父?

2.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的意思,如果偶爾前去耕種也算嗎?並無居住在該筆土地的縣市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看勝訴判決之內容,通常法院審理的範圍僅會以提告之範圍為限,所以該勝訴判決是可以作為現在訴訟有利之主張,仍要看該判決之內容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oho 104-06-28 00:20

大家好有個問題請教:

            家父有一祖先留下一筆200多年的土地,該土地長久無地上物,只有家父偶爾會去耕種,家父以民法第七百七十條(動產所有權取得之短期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
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經多年和縣政府打官司後,經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均勝訴,但縣市國有財產局,均不理會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一再對家父提出無權登地土地訴訟

想請教懂得這方面的專家:

1.如果國有財產局只要判決我們勝訴就提出訴訟,有無辦法讓國有財產局停止對家父的訴訟強制國有財產局要將土地登記給家父?

2.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的意思,如果偶爾前去耕種也算嗎?並無居住在該筆土地的縣市內?

煩請專家解答.....

訴訟有一事不再理的規定,一訴訟如果已經起訴且法院受理後,原告再向法院針對相同的案子提起另一訴訟,法院會直接駁回後訴。因此,國有財產局應該是對於法院判決你們的勝訴的判決提起上訴,而不是另外提起訴訟

另外,你們如果證明有經常去耕種,且有四鄰可以證明你們自200年前就在該土地耕種,應該是可以證明你們有所有的意思。不過比較麻煩的可能是,該土地是不是沒有登記所有權土地,如果沒有登記所有權,你們才能主張時效取得。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j1331 104-06-23 18:08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我遇到的盜圖事件,對方是知名部落客,第一次發現對方盜圖時,有用Facebook粉絲團的訊息通知對方,對方似乎都不理會,只好通知部落格平台請他告訴對方,才突然更改了照片。
原圖是我自己從google map截圖後加註文字標示(文章有標註出自google map)放在一篇旅遊介紹文章裡面(非營利),對方把我的修改後的圖片複製取用,還加上自己的文字;被盜用的圖片很明顯地看的出來,我原本加在地圖上的字還有圖示都還在上面。
雖然對方在我強烈要求下,於他的文章內有簡單的道歉聲明,但是盜了圖後在他的粉絲團推說圖片是他朋友給他的,還抱怨圖片沒有加浮水印,一點道歉的誠意都沒有。
想請問律師這個狀況,我是否可以主張有這張圖片所有權並提出告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3 18:17

您好,對方之行為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3 18: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恐有涉及侵害著作權法之問題。

據你所述,系爭的圖片是你從google map截圖後再加上文字製作而成。首先要說明的是,著作改作權專屬於著作權人,也就是說你截圖後加上文字的行為,已經侵害原本google map圖片的改作權,實務判決對於違法改作的圖片是否有著作權有些爭議,有部分判決認為違法改作的圖片不受著作權保護,也就是說你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截圖改作不會產生著作權

另外,即便該著作的改作不違法,是否另外產生著作權,必須看該著作是否具有原創性,如果增加的文字只是針對圖面的簡單說明,且說明的文字不多,可能也會被認為原創性不足而不受著作權保護。

反之,如果改作創作係經原著作權人的同意,且其中的文字有原創性,也就是說是你獨立創作且創作的內容有創新性,則你的著作會產生著作權,並得以向重製及改作你的著作之人提起著作重製罪、著作改作罪的告訴及民事的損害賠償請求。

除了以上你可能可以請求的權利外,你的行為基本上也是構成他人著作的違法重製及改作,也會構成著作重製罪及改作罪,google也可以對你提起告訴及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James 104-06-24 18:23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據你所述,系爭的圖片是你從google map截圖後再加上文字製作而成。首先要說明的是,著作改 ... (恕刪)

律師您好,

您的回答也是我從網路上找尋資料時的疑惑,

"google map截圖後,用在非營利的部落格文章內是否違法"

這點我想很多部落客在寫作的時候為了方便寫作標示,常會截圖使用google map,

請問即使是非營利的部落格文章,一樣是侵犯google的權利了嗎?

 

有找到這位部落客參加的講座,

內容有問到使用google map的問題(問題3),演講的律師告知非營利使用OK

http://lovedach.pixnet.net/blog/post/413001571-%E3%80%90%E6%99%BA%E6%85%A7%E8%B2%A1%E7%94%A2%E6%AC%8A%E3%80%91%E9%83%A8%E8%90%BD%E5%AE%A2%E8%91%97%E4%BD%9C%E6%AC%8A%E3%80%82%E8%91%97%E4%BD%9C%E6%AC%8A%E7%9A%84%E6%AD%B8%E5%B1%AC

非營利使用並非一定構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除了使用時必須要標示著作權人外,還要看你使用的量與著作整體的比例、對著作權人的侵害程度等等而定。

google map好像是有提供免費的source code讓人完整的將其引用於網頁之中,因此如果是使用google提供的source code以嵌入式的方式使用,應該是得到google的授權(至少是暗示授權)沒有侵權的問題。但是如果只是截圖不是使用嵌入式的方式使用,這與google提供授權的方式不一致,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沒有表示授權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這樣要說是不是合理使用,就要看你對著作的使用量等因素,就個案進行判斷方能確認。

憲兵 104-06-22 17:42

各位專業律師,您好。
本社區為新社區,因此許多事宜尚未確立執行方式,目前管委會將召開停車所有權人大會,
但是管委會限定只有所有權人或僅可委任一等親方可參加,是否違法或是有相關法律可以解釋此舉動不恰當。若管委會會議當天確實一意孤行,是否可以蒐證強制罪之類(小弟猜測,若不妥請見諒),感謝。

祝順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3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必須有依據社區規約而定,倘若規約沒有限制,則不得拒絕出席參與投票。

2、應於3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次決議內容。

阿志 104-06-19 04:15

請問家中長輩將我名下土地設定抵押權向私人借貸,對方擁有我的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這樣對方可利用這些文件私自辦理過戶嗎?
如果可以,那該如何提出過戶非本人同意,過戶無效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6-19 08:30

您好!

應先確認您是否確實擁有土地所有權?如果所有權確實歸您,應該盡速將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要回來,並追究被設定抵押權責任,這樣才能維護您所有權的完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刑事部分有偽造文書的刑責,民事部分可起訴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已設定抵押權,則應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並主張係屬偽造,但應注意有無代理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9 20:04

您好,若您為所有權人(非借名登記),未經您同意設定抵押權,會有偽造文書之問題。

張賢 104-06-16 18:15

自有(所有權)之汽車車位...被招開區分所權人會議通過禁止停放大型重機於汽車格,並罰款$600並連續罰之.

我的大型重機在交通部規定下..於公有路段停車,須視同汽車(停汽車格)!!違規罰則適同汽車!!!

多次與管委會溝通..我的重機是停在我的汽車格內,沒有影響住戶的權益與安全,管委會無權干涉!溝通無效!!

6/14招開區分所權人會議通過~禁停重型機車並要求罰款!!!

自有所有權的車位..被要求只能停汽車,不能停兩輪重機?

請問我是否一定要走向法律途徑來解決嗎?那管委會所開的罰單有法律依據嗎?

是的。

應視停車位性質決定如何處理。
故請你可攜帶當初買賣契約土地及建物謄本、貴社區規約等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 

張賢 104-06-23 12:03

看到律師的回覆~本人萬分感激!!!

另一方面也感慨萬分....我所提出的問題...只是一般民眾生活上,都會發生的問題..

當看到律師所說明回覆的答案...才突然頓悟了起來....哈哈哈…我也可以當律師...並且可以上網回答問題

思思 104-06-16 12:09
我是單親養兩個小孩,信用卡使用循環信用已十多年近二十年,100年4月出車禍後失去工作又找不到新工作更是舉債度日,不得已102年4月出售有貸款房子但仍是入不敷出,102年9月無力再繳信用卡款變成卡債銀行除了查封我的銀行存款兩萬多元還告我脫產,要求新屋主返還房子給原所有權人。新屋主是我認識的人,但是房子的買賣一切合法,價格比照市價,也有金流證明,並且經過代書完成過戶貸款。請問現在我要如何自救並且保障新屋主的權益?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及善意的第三者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6-16 12:57

您好:

1.如果整體卡債欠額尚未超過1200萬的話,可以向法院聲請債務更生,並將出售房屋所得款項列

   入更生金額之計算內。

2.若債務超過1200萬,就出售房屋部分必須證明與市價無顯不相當,只是單純的買賣,無脫產

   意。

3.建議速向居住地之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以上 謝謝

張賢 104-06-16 09:27

自有(所有權)之汽車車位...被招開區分所權人會議通過禁止停放大型重機於汽車格,並罰款$600並連續罰之.

我的大型重機在交通部規定下..於公有路段停車,須視同汽車(停汽車格)!!違規罰則適同汽車!!!

多次與管委會溝通..我的重機是停在我的汽車格內,沒有影響住戶的權益與安全,管委會無權干涉!溝通無效!!

6/14招開區分所權人會議通過~禁停重型機車並要求罰款!!!

自有所有權的車位..被要求只能停汽車,不能停兩輪重機?

請問我是否一定要走向法律途徑來解決嗎?那管委會所開的罰單有法律依據嗎?

 

koba 104-06-12 11:34

人: 宣稱是房屋所有人A, 目前房東B

已知: A和B目前有所有權官司, 目前和B有簽約

A跑來跟房客說要重新簽約, 不簽的話, 會提告入侵民宅,

想請問房客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2 2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您有租約,所以可以主張沒有侵占的故意。

2、建議可以要求A提出最新登記謄本,並且提出AB之間訴訟的資料,屆時再尋求正式諮詢。

金牛座男孩 104-06-11 09:14

如題因社區落成已超過20年,近期發現在樓梯間及1樓共壁部分有漏水狀況;而漏水處下方有兩個變壓器及住戶內壁也有主要電源開關及插座。每逢大雨後在樓梯間的電線箱涵內必定有水滴直接落下至變壓器上及水會由室內插座孔流出。因已歷時超過1個月,期間管委會主委也有親自來看甚至也有找專業技師現場勘查皆無法找到確實源頭(客廳牆壁有電源線不應會有水管經過));專業技師建議將漏水共壁部分撬開找源頭,但不保證能找到原因。

問題:

1.現任主委要求1樓住戶自行測試排水管是否暢通(二樓至九樓)是否合理?因牽涉二樓及九樓住戶所有權人之權益,是否應由主委出面找專業技師測試較為妥當。

2.因1樓住戶無自行測試排水管是否暢通,主委即以人不在台灣無時間處理擱置,有些管理委員皆認為需開會討論且因事涉公共設施且有漏電及火災發生之疑慮,要求儘速召開管委會議,但現任主委置之不理故想詢問若因此發生電擊傷人或火災,與一樓住戶是否有關?可否針對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現任主委)提出任何法律告訴?

3.因管委會召開遙遙無期,若一樓想自行顧工將漏水共壁撬開找尋原因不知是否可行?因與樓梯共壁若不經管委會主委同意即自行施工,怕被主委提告毀損告訴。

4.因月前有發生兩次地震,漏水為地震後發生懷疑可能是地震原因導致;若撬開牆壁後也找不到原因即施做防水動作,請問因地震造成公設及私人住戶漏水費用是否可由管委會負擔?

以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1 10: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屬於公有部分,不論是共用壁的漏水問題,或是共有排水管的測試等,應該由管委會來處理,反之,則由該所有人負責。

2、影關於公有部份瑕疵之修繕,可以由我方墊付之後,向全體住戶請求,建議的處理方式是先發函給管委會跟全體住戶,倘若管委會跟住戶都拒絕理會,要直接修繕並且求費用才合理。

3、但是有關於測試費用、或是後來發現瑕疵不屬於公有部份等,則雖然不會構成毀損罪,但是費用就必須自行負擔。

4、比較建議的方式是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處理為佳。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1 17: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修繕公共設施,須由管委會出錢維修之,若為修繕您之專有部分,則為您需支付維修費用,目前應先確認瑕疵為何部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牛奶 104-06-10 23:07

各位律師 你們好:

我們社區的規約有規約有規定,主委若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即當然解職,但現任的主委並非區分所有權人,在選舉之初與總幹事聯合不告訴大家,現在被抓包了,還一直強辯說規約雖有如此規定但只要配偶是區分所有權人即可,不一定要本人,因此拒不下台 ,我想請問一下:

1.要如何讓這一位不肖的主委下台並交出存摺和印章呢?是要以誰的名義去告,那存褶和印章又要交給誰呢?總幹事是否有背信罪嫌(他害我沒當選)?

2.那這名不具主委資格主委任職期間和總幹事所動用的金錢和所簽發的文件,是不是可以以侵占罪or 背信罪及偽造文書的論罪呢?

3.現在社區財務不清,主委又不具主委資格,那關於財務的問題,我該告誰呢?是這個不具主委資格的主委or 財委or總幹事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1 10: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召開臨時會改選。改選之後仍拒絕交出存簿、印章的話,在起訴救濟

2、倘若沒有挪作私用,或是有其他違法情事的話,不會只是因為資格不符犯法。

3、管委會有定期公佈之義務,倘若經我方以存證信函方式要求提出仍拒絕,可向縣市政府檢舉開罰。

 

帥男哥 104-06-04 21:42

我社區是30幾年的電梯大樓,每4棟大樓的後面圍成一個天井,一共有4個天井,戶數接近200戶。樓上住戶幾乎都有陽台外推、裝設鐵窗、樓梯間放腳踏車..等;一樓的住戶,幾乎每戶都把天井的四分之一部份,用磚塊水泥圍起來。我也是一樓住戶,但並沒有用磚塊水泥把天井圍起來,而是在天井放洗衣機、冰箱..等。這個現象已經很久了。
之前管委會向建管處只檢舉違建,建管處說我沒有違建。現在管委會委託律師轉向法院告我民事,占用公共天井,要我返還土地,還要求5年的不當得利52萬多元,每月要付租金8千多元給管委會
我有向管委會委託律師詢問,整個社區幾乎都違規,甚至於比我還嚴重,為何管委會卻只告我這戶?他說:沒辦法,管委會就是只告你,不然你也可以去告別戶啊!
請問:管委會並非所有權人,有權利要求賠償嗎?管委會用民國84年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說我占用公共天井,可是我的東西在民國78年就在了,有不朔及既往嗎?我不否認我有占用天井,可是管委會可以全社區違規都沒事,只告我,這樣公平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因占用公共區域,所以管委會可以提出告訴,而本件管委會確實可以針對你的部分提告,至於其他人的部分,就看管委會要不要處理,而本件可以爭執者,應是七十八年時有無特別約定以及租金是否過高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uan635 104-06-04 08:07

我有動產一筆出賣契約上載有

甲乙雙方應忠誠履行契約,甲方如不依約交付殘餘價金,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不能如期交付價金時,得由乙方解除契約,所交訂金即價金全數由乙方沒收作為違約

今甲方違約我已解除契約

我在訴狀已請求甲方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還需要特別表明甲方所繳訂金及價金全數由乙方沒收嗎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4 08: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方可以直接訴請塗銷登記即可。

2、倘若對方認為您應該返還價金或是訂金等,應由對方提出反訴,屆時我方在提出答辯。

 

 

 

crystal79 104-06-01 22:41

我們四兄弟姐妹要買一棟房子(原本打算四人共同擁有房屋所有權)目前因為要申請貸款,想用利率較低的首購方案,但代書說首購方案有變更不能以共有方式辦理首購貸款優惠。所以我們想要自己擬一份約定書(房子則先登記於其中一人名下),內容提及約定房屋為共同持有,對於房屋有任何處份皆需四人同意,以及每人每月需按時付貸款金額,若逾3年未付足該繳納之貸款費用,且未提前告知逾期原因並獲得有權利人同意其逾期,則喪失其權益,不得請求其擁有房屋所有權。請問該約定書我們四人簽名蓋章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呢?還是一定要到法院公證才有法律效力呢?

一、你說的想法叫借名登記

二、借名登記糾紛多,除非是登記在你的名下,不然如果我是你的律師怎麼我也不建議你做借名登記

三、借名登記最後被兄弟賣掉房子或是被兄弟的債權法拍房屋的案件多不勝數呀。

四、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要簽訂借名登記契約,各約款如果沒有違背法律強行規定,簽訂後就有法律效力,也可以做見證或公證以備產生訴訟時的舉證,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要為借名登記,建議內容應詳載並經公證,以免日後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雨 104-06-01 21:23
請教一下,我是土地所有權人,因為住家為最邊間,旁邊有部份的地被建商拿來做成社區道路(當初建商並沒有告知),去地政調出地藉圖後才知道,原來被佔用了那麼多的地,我們想要收回此土地,不知道是否可收的回來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1 21:37

可以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另外亦可主張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

小雨 104-06-01 21:48

 我們去過建管局,他們說當初建商提供的圖就把我們的地劃為社區道路,但建商未告知我們,所以我們約有13坪的地被作為社區道路,已請地政鑑界出來,建管局要我們找設計師,設計師要我們找建商,我現在有什麼辦法可以要回土地,我住台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請求排除侵害,而請求之對象,應視該社區興建中或已出售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01 22:37

您好:

1. 如果是您的土地部分,依法您自可請求除去地上物及返還土地

2. 當然該土地部分若有因此造成價值減損或無法(難以)使用之情形,依法您可向建商主張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adan 104-06-01 17:39

律師您好:

請問大樓某一樓層外牆磁磚年久剝落,造成樓下停放車輛損壞,應該由管理委員會來負責賠償及修復外牆,還是應當由該樓層當戶所有權人來負責呢?

倘若沒有設置管理委員會的社區,又應該怎樣處理呢?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1 19: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外牆屬於公同共有,故而除非是該住戶所造成的,否則應該由管委會或是全體住戶負責維修。

2、因為年久失修,則應該向管委會求償,倘若沒有管委為,應該向全體住戶求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1 20:48

可請求管委會及該住戶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1 2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管委會或全體住戶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aosen 104-06-01 02:23

各位律師們 你們好

不好意思,因為住戶大會要在6/13號舉行,想要了解多一點

就是大樓管理費是依照甚麼依據來收取,我住在2樓約28坪,有8坪是屬於共用部分,收取1200元,我覺得不合理;我不坐電梯,垃圾也三.四天丟一次,信件也很少有,進出大樓都用磁卡,似乎沒啥福利,卻要一直沿用很久以前的收費金額,我想提出降價或優惠??

我翻閱大樓規約管理費之收繳

(一)管理費之分擔基準: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我不是很了解這句的意思,能否解釋清楚,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6-01 09:21

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的管理費分擔方式之一,是以您專有部分面積占全部專有部分面積的比例去算。又就算您未使用公共設施甚至根本沒住在那裏,管理費都要照繳。

haosen 104-06-01 02:02

各位律師們 你們好

不好意思,因為住戶大會要在6/13號舉行,想要了解多一點

就是頂樓基地台合約將要到期,大樓管理條例有提到,基地台要頂樓的住戶同意才能續約,如果住戶同意了要續約,那還要不要經過所有區分所有權人表決同意,才算是續約確定,如果住戶不同意呢,是不是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就不用表決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1 21: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經過該住戶的同意,且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程序上倘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仍然決議並且締約,則必須由住戶提起決議無效訴訟

丰仔 104-05-30 14:47

今日開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與會約一百戶

管委會於提案討論汽車格能停幾台的議題時

指名B26F違規並提供照片舉證,但其舉證之照片有些非我的,

其加深其違規之嚴重性,造成後續的提案及競選委員失利,請問這樣我可以提毀謗妨礙名譽的告訴嗎?

謝謝耐心回答~~請指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30 19: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照片中有真有假,則您要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是故意或過失所致,恐有困難。

請詳述開會過程經過以利協助。

丰仔 104-05-30 20:0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照片中有真有假,則您要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是 ... (恕刪)

 其圖片是由監視器拍攝下來,所以另有拍到非我的車輛及車號停放(黑色車,停放超出白線),(當然也有拍到是我的車,香賓色,停放超出白線)但管委會也說是我的,應說是他們未查證是不是我的車輛,而將該照片放入說明裡面

停車格外面旁邊有些雜物,並非我的也是拍照後說是我亂放的

其過程是用單槍投影機放映檔案的方式,表示已是事先準備好之資料

另開會過程,是在提案表決的時候,由我提的案子,說明總幹事非區分所有權人,若被住戶告管委會不得介入的議題提案,結果說著說著就批到我這裡來說我違規然後秀出違規的圖片,大致上這樣

我已有寄資料給您參考

Pei 104-05-28 11:53

父親過世後, 留給我一間房, 兄長說服沒有時間管理和不懂, 加上信任他, 所以讓兄長繼續跟二房東簽三年約, 我不疑有他. 合約綁四間房用坪數比例分配租金合約好幾個月後我因為家用需要考慮銀行貸款才要到合約影本, 發現這四間房其中我三重地價高於社子廠房, 用他們有利的比例是不平等合約!

我要求重新分配租金, 兄長翻臉, 我要二房東電話想要談談收回房子的事情, 兄長也不肯

這是我的房子, 所有權人已經是我, 這是不是構成霸佔了?!

如果存證信函法律路徑怎麼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4-05-28 12:24

您好!

如果是您同意讓兄長出租,應不會構成侵占。但出租所得分配若不公平,則可請求兄長返還應得部分,可先正式發函請求返還應得部分並終止授權出租,若仍無法解決,則需透過法院調解訴訟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寄發存證信函給你兄長,表示終止代管房子委任契約,並應交出所有因處理委任事項的資料即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8 18: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您兄長,終止委任契約,請求限期分配租金,若屆期您兄長置之不理,再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發函通知對方終止期間之法律關係,終止後若對方仍不遷離,則應另行提起遷讓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Vic 104-05-27 20:36

大家好。

問題是這樣的,我父母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我的名義購買了一棟房產,不太清楚確切時間,當時我好像還沒20歲。其權狀上所有權人為我的名字,且我媽擅自將我的戶籍遷至該處,但我從來沒住過那間房子,連進去都沒進去過(當時我仍在國外就學)。

該房產表面上為自用,但是其實是出租出去的狀態,其每月的租金全額由我媽控制。我是購屋幾年後,才知道我名下登記有房產,且貸款已繳清。

本來是一件高興的事,但是因為我媽時常歇斯底里,時常用"不乖就把房子收回來之類的"來威脅我,比如"你一定要結婚生小孩才把房子給你"之類言語企圖強迫我做不喜歡的事,但本人未有生育打算,最後弄得我跟她關係破裂。

請問該房屋的產權該如何處理?其房屋產權是可以被我媽隨意收回/反悔的嗎?我可否隨時搬進去住?目前房屋租約但是不是跟我簽的,其租約是否有效?

沈恆 (沈律師) 104-05-27 20:44

您好!

依您所述情形,您母親辦理登記時並沒有將房屋贈與您的意思,且房屋都是母親在使用或出租,實質所有權人應仍屬母親,房屋租約有效。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主張贈與而非借名登記關係,當然由於您們是母子關係,所以應建議以協商方式來解決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7 22:42

建議可以主張是贈與,且因房地所有權人為您,可主張贈與行為已經完成。

但建議好好跟母親溝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7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權人為登記您,您即為該動產所有權人,除非您母親主張借名登記,仍建議您應與母親好好溝通,避免起爭執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文 104-05-26 21:44

剛剛收到法院的通知,看到有人把我公司列為被告,整件事是這樣,原告買了法拍屋後,原本社區在他法拍的屋子上方有一個公共水池,因為法拍的關係所有權被他拿去,原本水池並沒有所有權狀,因為是很久以前採自由登記,這水池現在因為原告跟管委會談不攏,一方要拆一方要保留,我這裡是水公司,跟原告未起訴前有說好可以配合拆,但要社區同意,於是現在就一起跟管委會被告,我是現在的承辦人,原告起訴裡面是這樣,要我們跟社區拆水池,然後社區賠錢,我現在的疑問是,我這邊要怎麼準備資料,(因為我這裡原本就說好可以配合拆,只是要社區同意,水池為該社區水系統一部份,現在的技術可以不用水池),原告打的是確認所有權跟損害賠償,我這邊真的是不知道該怎麼說,水池不是我這邊的,損害也不是我造成的,我這裡真的搞不懂阿(抱歉我是第一次碰到,公司同仁也沒辦法給我一個答案,請各位大哥大姐給個建議拜託)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6 22:51

建議攜帶對方之起訴狀與律師初步諮詢,以確保您的權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既已提告,則貴司應提出答辯,其提告也不一定會勝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27 10:03

被告可以單純作抗辯,若原告未盡舉證責任是會受敗訴判決。

欣陵 104-05-26 21:24

您好.

母親4/24過往,但是因為房屋所有權人是我母親,但是繼父找代書,

欲將房子賣掉!

請問:

1.母親過往了,法律下合理的繼承人有:繼父,我,弟弟(同母異父,重度自閉症)

  所以繼父可以私下將房子賣掉嗎?

2.我可以去做[房屋共同持有登記]嗎?

3.有簽訂[遺產分割協議切結書]可以反悔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6 2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您遺產分割協議書如何約定,若約定為繼父單獨繼承房子,其即可出售房子之,若未約定為繼父單獨繼承房子遺產於未辦理分割登記時,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27 10:09

1. 遺產分割前是公同共有,繼父是不能任意處分,除非你們在母親過世前就有簽署協議。

2. 若房屋真的出賣賣得價金也應該是遺產大家分。

3. 又您所說遺產分割協議切結書基本上簽了就會要受拘束,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豬豬 104-05-25 09:32

您好  我這個問題 我覺得有些複雜  我公公跟叔叔是土地所有權人 各持有1/2  土地上建築物是我叔叔持有1/2  我先生跟大伯各持有1/4 目前建築物出租給7-11   因為這筆土地總共包含7-11和另外3間建築物  另外3間建築物都是不同人持有  去年我公公將土地過戶給另外4個人  今年另外那4位土地持有人要求我叔叔跟他換地  但卻沒來跟我們要地租  以前我們從未給過公公地租  但是 地價稅皆由我們繳納  我婆婆有找過他們要跟他們買地  他們不同意 堅持要換地  我先生跟大伯是否可先採取何種動作保障自己的權益  我們是持有建築物權狀的   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個目前是僵局

其實沒有什麼作為

就是雙方再繼續協調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你們的案件可能會適用民法第425-1條的規定,適用租地建屋的規定,你們與地主間在房屋尚存的期間內存在租任關係。 因為雙方對於租金的多少及租金繳交的方式都沒有談過,因此也還不至於有給付遲延的問題。如果對方不願意收租金,你們可以先等等,或寫個存證信函說明你們有繳交租金的意思,你們認為租金多少適合,然後請對方回覆,如果對於租金沒有辦法達成合意,可以起訴請法院酌定。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5 22: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發存證信函後,至法院辦理提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林 104-05-21 15:00

我們打算舉辦一個講座,會向參加者收取活動費用

於講座中會使用到其他廠商的產品圖片,例如飲料、保健食品等。

但不會在講座中販售任何產品。

請問這樣是否屬於商業行為? 是否構成侵權呢?

是否一定要取得產品所有權人之同意,才可以使用該圖片呢?

還是只要註明圖片出處即可?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1 15: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只要有使用,就必須經過著作權人同意,除非著作權人已經自行公開。

商業活動要主張善意使用,恐不符合要件。

小林 104-05-21 15:44
感謝曹律師的回答,那請問如果活動不收費,是否就不算是商業行為,就可以使用圖片嗎?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只要有使用,就必須經過著作權人同意,除非著作權人 ... (恕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即便未收取費用,若使用他人之圖片,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依著作權法第44條、....52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另外,第六十五條則規定了著作合理使用的概括判斷標準。

據你所述,你們主要是要辦理一個講座,若該講座係以教學的正當目的使用著作,且使用時有標示出處,你們利用的結果對於著作潛在的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不大的話,應該是可以主張屬於合理使用。

以上,由於你的陳述不是很完整,尤其是講座的內容、著作使用的比例並不清楚,可否主張合理使用又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如果能夠取得著作人的同意或許是最安全的,如果不能取得同意,至少應該明示出處,並於講座中表示係以教學為目的使用,最好是順便來個著作權的宣導,這樣將來被告時,可以證明你係以合理使用為目的並沒有侵害的故意。

以上,如果你有具體的資料,需要進行討論的,歡迎到本所網頁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小嫈 104-05-21 09:46

請問我有一間房屋為50年前媽媽的父母建造並也有門牌,且也有戶籍,但未辦保存登記,但土地為舅舅和其他3人共有,日前出售給建商,建商有請人要我們搬走,否則要拆屋,請問這樣合法?我們房屋有繳電費,且有人居住登記戶籍,

但無所有權狀,對方說是違建,這樣該怎辦?我們可以請對方補償我們房屋費用?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1 1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當初並沒有約定土地的使用,則屬於無權占有的狀態,確實必須拆屋還地,不因為我方有房屋產權,就可以要求補償。

2、反之,則必須依據約定來判斷是否可以繼續使用土地,亦或應該向何人求償

3、請詳述當初建屋時,雙方是否有約定,倘若有,有哪些事證可以提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1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房屋有使用土地正當權源之證據,如有無使用借貸契約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服務無邊,完美無限。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1 23:19

除非買賣時有特別約定搬家費,否則恐無法加以主張。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可能必須要看當時房屋建築完成時土地所有權歸屬,才能進一步判定建商是否能成功或盡快將房屋拆除。

另,一般來說,考量到訴訟成本及時間,建商或可能願意以補償費的方式處理土地上的住戶,但依你所述,你可能連房屋所有權人都不是。

基於上述兩點,建議還是持相關資料向律師詢問,以爭取最有利之方案。

以上供參。

阿wei 104-05-18 20:03

本人於民國102年購買民國70年9月興建之中古屋,興建當時陽台未超鑑界,政府也發建築執照,可是於民國100年土地重新鑑界時陽台卻越界6.1平方公尺,於民國102年購買前,前屋主也申請重新鑑界,本人購買後因房屋外觀磁磚有脫落情況有做拉皮,並於103年10完工,對方於104年1月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對方土地為38人共有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地目道,38人其中幾人財產被法院拍賣當時也以既成道路拍賣,目前還在跟對方調解,請問各位是否有解決辦法?懇求各位幫忙給小弟指導明路~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越界但並不一定就會拆屋,仍需視興建當時之情形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5-18 22:57

您好,

若不拆,也許您可以主張該越界部分買回。前提是鑑界結果您這邊確實有越界建築,既然在調解,就溝通看看吧!

 

律師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越界建築的攻防有許多處理方式

因為越界也可以請求購買

且不一定需要拆的

建議還是要詳細瞭解前因後果之後

才能夠給予更完整的建議

 

確認經界訴訟也是可以考慮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芸寧 104-05-15 23:32

本人之友人小明於4月5日11:00am搭乘900公車,至A站下車,並於下車後馬上發現皮夾遺落在車上之原座位,皮夾內之金錢為小明與我本人所共有

 

下車後,小明立即致電給我告知此事,而我則馬上打給900公車總站之站務人員,告皮夾遺留在車上的事(此時時間約11:20am),並請求他將致電給公車司機請司機保管

站務人員回覆我,公車行進中司機無法接聽電話,必須等到公車回到總站。

而在12:30,站務人員回電給我,有在我指定座位上拾獲皮夾ㄧ枚,但裡面應有金錢4200$已經被竊取,只留下提款卡與發票等雜物。

問題1:

請問若是抓到兇手,此案算是竊盜罪,或是侵占罪?

又若為侵占罪,又是侵占罪中的哪ㄧ條呢?
(下面還有問題2.3) 

參考:
“如果私自拿取別人的遺忘物,且占為已有,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以下摘取法律知識網-----------------

遺失物的定義

首先要先定義何謂遺失物,遺失物與無主物及遺忘物有所不同,由於我國民法物權採一物一權主義,所以基本上每一件物品都會有一個所有權存在,所有權人或許只有一人,或許為共有

遺失

遺失物是指本人沒有拋棄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換言之,遺失物已經脫離本人的持有支配,但是其脫離持有,不是出於本人之意思,也與第三人無關,是偶而的脫離持有關係。

比方某甲出門帶著錢包,撘了公車後到目的地欲購買東西,卻發現錢包不見了,某甲已經喪失了錢包的持有支配關係,惟其不知道如何尋回錢包,也不知道錢包掉落何處,只知道偶然間將錢包弄丟了。而錢包因為偶然因素脫離甲的持有支配,或許在公車上,或許在陸上,此時錢包即屬於遺失物。


遺忘物

另外,刑法學者林山田提出遺忘物之概念,遺忘物與遺失物之不同在於,遺忘物並沒有脫離原本持有人之支配管領範圍,而遺失物則已經脫離持有狀態了。比方某甲去餐館用餐,將雨傘或是包包放在餐館,用餐完畢離開之後過五分鐘才驚覺,並且知道物品放在哪邊,雨傘和包包實際上沒有脫離某甲的支配管領範圍,這樣雨傘與包包屬於遺忘物。

又比方某乙出門帶了錢包,做了公車下車之後買東西,發現錢包不見了,她已經無法尋找到她的錢包了,也不知道錢包掉在哪邊,這樣錢包已經脫離了某乙的支配管領範圍,屬於遺失物。

區別遺失物和遺忘物的意義是,如果私自拿取別人的遺忘物,且占為已有,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但是對於遺失侵占之,只會構成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刑度會差很多。

然而實務上並沒有遺忘物這樣的名詞,只是如果情況在模糊地帶,物品雖然好像是遺失中,然而尚未脫離持有者的支配管領範圍中的話,他人將之占為己有,還是可能成立竊盜罪的,不可不注意。

------------------------以下為問題2-------------------- 

此案我本人協同小明於4/5當日已到派出所做遺失備案,並同員警一起到公車總站要求保留監視錄影器畫面,總站方面回答:無法保留,必須警方自行行文至總公司上層要求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後警方要求我們先返家,等候回報。警方當日警方當時並沒有給我報案三聯單。

因期後致電派出所,發現他們完全沒有偵辦此案,於是我于4/16再次去到派出所詢問與催促,警方4/16才傳真監視器調閱申請表給客運公司上層。

客運上層機關表示:已保留畫面,將會寄快遞于派出所

於是警方便要求我先行返家。

其後又未收到回覆,於是我在5/14又到派出所詢問,當日有與警方詢問偵辦進度,發現他們根本未追查此案!於是我要求立刻補開三聯單給我,他才補開。

補開的三聯單內容中,警方定義為侵占罪,並以書寫三聯單完成列印給我。但是我本人根據法律內容認為此為竊盜罪,請問是否可要求警方更改筆錄?又檢察官之後會以侵占罪來偵辦此案嗎?

--------------------問題3-------------------------------

聽說侵占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但目前我沒有找到侵占者,那是否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偵辦此案?因我聽聞警界有人告之,侵佔罪不偵破並不會影響績效,是否檢察官就會讓他這樣擱著!!?

--------------------問題4------------------------------

客運公司之後又反反復復,不願提供錄影帶畫面,又有可能已經自行刪除或覆蓋,請問這是否算是淹滅證據呢? 刪除時間點是在我開立三連單(5/14)之前。

但我在4/5日遺落皮夾當日早已協同警方到公車總站要求保留畫面,公車總站也在4/7告知有權保留畫面的客運公司上層此事,客運公司上層也已知曉。

請問若為淹滅證據,那麼刑責在哪ㄧ方呢?

一、應該是侵占遺失物罪,比較不像是竊盜

二、如果你擔心警方吃案,可以寫告訴狀去地檢署遞狀,一般來說檢察官是不會吃案的。關於保全證據部分也可以寫狀紙請檢察官保全證據

三、湮滅證據的部分要有證據證明是誰湮滅的才行。

您好,我是楊俊鑫律師,歡迎攜帶相關資料面談。

預約專線:02-28717475;0954149193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近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

 

landy 104-05-15 12:12

各位律師們,好:                                                            2015/5月

有一些 公寓 及 管理委員會 等事項要請教,(問題有些多,還請耐心的看完、解惑,謝謝)

1、    管理委員會的情況:

 有管理委員會;無收管理費(因多數人不繳後則都不收);收入來源為停車費。

 

2、    公寓狀況:

 上5層共10戶型連棟式公寓(本棟處於最低位置),地下室的第2層為停車場;目前

門牌29號1樓出租、3樓 和 4樓都有住人、5樓無人住但有聯絡到屋主(此實際入住共有3戶)

門牌31號1樓出租、2樓 至 5樓都有住人(實際入住共有5戶)

Ps.門牌29號 和31號的各1、2樓共4戶均為門牌31號2樓住戶所有的。

   2樓有內部有打通;2樓曾告知有將一戶的水表拆除。

 

3、現在頂樓的狀況:

   頂樓是露天的,處於最低處,遇上颱風天常會有它棟的水、物品往我們這棟流,還有落葉也容易

   擋住排水孔,造成排水不易而淹水,也有人會將廢棄物丟置於此,因無安裝監視器所以無法辨別

   是何人誰所為。長年下來現在可說是雜草叢生,遇雨便會積水。

 

 

問題:

一、頂樓問題:

1、頂樓是屬於大型公共設施?  還是小型公共設施?

 

2、如果是小型的公共設施,那就是由我們該棟的住戶自行處理,是嗎?

 小型的公共設施,不歸管理委員會處理,是嗎?

 

3、法令說頂樓是屬於共用部分,指的就是住戶共同擁有的,是嗎?

如果是,那頂樓使用權修繕(清垃圾、做防水隔熱、鋪磁磚)、管理維護責任,應該也是由該

棟所有住戶共同來分擔的,對嗎?

那是平均分擔呢?   還是照比例分擔?   如果是按照比例分擔,比例要如何分較具公平性?

 

4、頂樓的地板也等於是5樓的天花板,現在5樓天花板出現的滴水,滴水處剛好也是頂樓有長植物

 及積水的地方,那麼修繕該由誰處理及支付費用?

 有部分的住戶和律師都說,5樓的天花板漏水當然就是由5樓的要自行處理的,真的是這樣嗎?

 

5、既然法令說頂樓是共用的部分,那麼5樓的天花板滴水,應該就沒理由要5樓的自行處理,對嗎?

 

6、住5樓的就一定是由5樓的去維護頂樓嗎?

 雖說由5樓的去維護頂樓,是對5樓比較好沒錯,但今天5樓的買房契約上並沒有寫頂樓是5樓

 的專用區,住戶間更沒有約定頂樓是5樓專用的。

 所以說要5樓的去維護頂樓,似乎也說不太過去吧?

 再說法令應該也沒有規定住5樓的就應該要去維護頂樓,對吧?

 

7、如果有住戶用:你家天花板漏水不關我們的事、我們不會上去頂樓、我們不常上去頂樓、你們買

 5樓時就要有自知之明(自行處理)…等等的理由,而不願意共同分擔修繕、管理維護,這樣可以嗎?

 

8、如由5樓自行修繕頂樓,那麼5樓可以要求其他住戶放棄所有權使用權嗎?

   如果可以,需要和其他住戶簽訂契約嗎?  簽訂的契約是要每戶都有一份留底,是嗎?

   此合約如是住戶間所簽訂的,有具法令效力嗎?

   如有部分住戶不願意放棄時,可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通過嗎?

 

9、如果住戶堅持不願意協助修繕,由5樓的自行修繕後,5樓的可阻止其他住戶使用嗎?

 (逃生及修繕則除外)

如果可以,需要和其他住戶簽訂契約嗎? 

合約,有具法令效力嗎?

 

10、之前有過1樓的水管出問題,屋主要求其他樓層住戶幫忙分擔處理費用。現在頂樓也因雜草、垃

    圾造成積水使得5樓天花板滴水,管理委員會有建議可以比照前例(1樓水管的情形)來請住戶共

    同分擔頂樓修繕。請問這樣真的可以嗎?

 

11、為了要防止漏水及壁癌產生,可在頂樓加蓋屋頂嗎?

 

12、頂樓如是共有時,可以加蓋屋頂嗎?  費用是由該棟所有住戶共同分攤的嗎?

 

13、頂樓如不是共有時,可以加蓋屋頂嗎?  

    如果可以,需先申請 及 先經過其他住戶的同意後才能搭蓋,是嗎?

    那需要和住戶簽訂合約嗎?   簽訂的合約有效力嗎?

 

14、如果只有部分的住戶同意,那還可以搭蓋屋頂嗎?

 

 

二、共同分攤問題:

1、當門牌29號1樓的水管不通時或是出問題時,可以要求29號其他樓層的住戶平均分攤費用嗎?

 

2、可以因為:你家水管不通關我們什麼事、2樓沒住人、只有一個水表、或 都沒見到5樓的人…等

等的理由而減少或不共同分攤嗎?

 

3、公寓大門的修繕,可以因為1樓的說,我們不會從那邊出入,而不分攤嗎?

 

4、如上述的公寓狀況,往後當該棟的共用設施出問題時,費用應該要如何分配?

   是要以10戶平均分擔? 還是…….?  (因部分住戶會以各種理由要減少分擔)

 

 

三、其他:

1、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但沒有收管理費(大家不願意繳)的情況下,管理委員會可以幫住戶處理的事項

   有那些呢?

 (他區的管理委員會狀況同我們區的一樣,但他區管理委員會有幫住戶清理頂樓的雜物,而我們區

 的卻是要住戶自行處理,這樣是對的嗎?)

 

2、頂樓因排水不易需加裝明管排水,管理委員會說這是要該棟的住戶自行處理,真的是這樣子的嗎?

 

3、樓層間的電信箱,是屬於該樓層的住戶所共有的,對嗎?

   如果是,雙方住戶如約定好後可上鎖嗎?

   如已上鎖後,除了住戶外,他人可自行破壞鎖頭、敲開、變動內容物嗎?

   (第四台的人員說他們有權,因為當初建商就有授權給他們。但是我們住戶都沒聽建商說過。請問

    第四台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如不合法,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4、依現在的法令,1樓住戶門前的停車權利是屬於1樓住家的? 還是共有的?

 

                       以上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5 14: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大公小公只是非法律用語,只要屬於公設,都是共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管理負擔,倘有管委會,則先由管委會處理,與是否收管理費無涉。

2、不論是水管、頂樓、電梯都是共有的,若有漏水、損壞等,必須探究原因,倘是住戶弄壞的,或是由私有部份造成的,則必須由該住戶負責,反之,則由全體住戶依持分負責。

3、頂樓加蓋是違法的,不建議處理。

4、電信箱屬於共有,所以不得任意上鎖,住戶都可以使用,至於住戶以外之人,則必須經過授權,任意破壞可能涉犯毀損罪。

5、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莫林 104-05-14 22:47
家中突然收到違建拆除通知單,強制要在一個月內處理完畢。 但先前完全沒收到相關文件。 家中房子是老房,建造於民國69年,因為是舊時建造故並無房屋所有權狀,但還是有持續繳納房屋稅。 繳納房屋稅不代表是一種合法的證明嗎? 同期建造的鄰居也沒收到相關通知單,只有我們家。 為什麼會有這種突發狀況未從得知,請問該怎麼去反應呢?

請先找出一切有關房子原貌及現狀之資料。

 

如稅款、相片等。再找

 

 

 

 

 

 

當地懂得土地官司的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