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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lyC 103-07-01 15:37

事件:10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否決社區公寓停車場安裝e-Tag,事後管委會閉門開會自行決定安裝發包工程,並己施工且將強制住戶執行安裝e-tag,如沒有安裝即不能進入自家地下停車停車!!!

問題1.請問管委會決議效力大過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的效力嗎?管委會這樣的行為是否己觸法?觸犯什麼法?可以怎麼陳情訴願?向什麼機關陳情?

問題2.若不願配合管委會安裝e-tag,直接駛入自家停車停車是否違法

問題3.管委會不提供10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該怎麼辦?

問題4.管委會擅自增減修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與原錄音紀錄不同?是否可以刑法中的偽造文書,提出告訴??向什麼機關提出呢?

以上提問,請求各位先進協助答覆或提供意見!!!感謝!!!

mollyC 103-07-01 15:31

事件:10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否決社區公寓停車場安裝e-Tag,事後管委會閉門開會自行決定安裝發包工程,並己施工且將強制住戶執行安裝e-tag,如沒有安裝即不能進入自家地下停車停車!!!

問題1.請問管委會決議效力大過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的效力嗎?管委會這樣的行為是否己觸法?觸犯什麼法?可以怎麼陳情訴願?向什麼機關陳情?

問題2.若不願配合管委會安裝e-tag,直接駛入自家停車停車是否違法

問題3.管委會不提供10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該怎麼辦?

問題4.管委會擅自增減修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與原錄音紀錄不同?是否可以刑法中的偽造文書,提出告訴??向什麼機關提出呢?

以上提問,請求各位先進協助答覆或提供意見!!!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1 16: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管委會必須依據法規、規約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執行職務,當然不能違反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

2、您可以發函要求管委會提出,否則必須訴請法院命其提出。

3、有關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本文建議您取得會議紀錄之後,在考慮是否提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01 16: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管委會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其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證明其無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意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豆豆 103-06-30 09:10

20年前,父親去世,當時將原有的農地分為三等份,由哥哥、姊姊、妹妹分別各持有三分之一,但當時因為農地關乎到自耕農的問題,所以全部登記在哥哥名下,並由三人的媽媽做為證人,以哥哥的名義寫下姊妹倆人各自土地的範圍、大小,並用贈與的方式給予兩人,且附有保證書與渡讓書給姊妹兩人,同時加上三人與媽媽的身分證字號與簽名。20年後,哥哥串通媽媽反悔不想歸還土地,而妹妹在土地上已有建造房屋土地農地、上面的建物無所有權而是用哥哥的名義申請的使用登記執照、(水、電、稅等都是哥哥的名字,繳錢的是妹妹,且都有將單據存起來),從建造到稅務水電等全由妹妹一人出資,目前哥哥已騙取建造房屋持有的資料影本,現在要求原本住在這塊土地上的妹妹限時搬離,並同時告知姊妹土地將不歸還。請問一下,姊姊、妹妹該如何拿回自己原本的部分,謝謝。

保證書、渡讓書、建造房屋持有的資料、歷年稅務水電的存單都有留著。

不用急,證據最重要,所以先將有利的證據搜集齊全,等對方提起訴訟,再以借名登記抗辯,並反訴終止借名登記請求返還自己應有之部分。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88-391-475 

豆豆 103-06-30 10:07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不用急,證據最重要,所以先將有利的證據搜集齊全,等對方提起訴訟,再以借名登記抗辯,並反訴終止借 ... (恕刪)

 等對方...對方只叫我們"滾"而已,如果哥哥之後把土地賣掉了,我們怎麼辦。我聽說好像超過15年就沒辦法告,是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可以主動發函通知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向對方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而回復登記到您們名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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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30 2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提起訴訟加以主張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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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佐 103-06-27 09:12

各位律師好,家裡有一棟農舍,是從爺爺那邊繼承過來的,可是土地所有權是我叔叔,我爺爺當初是想叫我叔叔不收租金,可是我叔叔說等爺爺過世就要開始收租,因為我爺爺非常反對他收租,當初在分財產就有口頭告知了。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叔叔不收租金嗎?

您好: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人本來就有權向在其土地上的建物所有權人收取租金。但如果當時土地設定地上權給您家,讓您家建農舍,地上權如果沒有約定租金,自然您伯父不能向您家另要求租金,不過您伯父還是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定租金。另外,因為您家是農地農舍,是否您家有向您伯父承租整塊農地耕作使用,也會影響您的權利。建議您提供完整資訊當面討論,以便能提供更實質建議。

幼子 103-06-27 00:05

本社區是老社區,住戶對於管理條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導致有好幾屆的主委都沒去主管機關登記。請問這樣的狀況下,招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是否有效?有可能住戶利用這樣的缺失控告我們的決議無效所以不願意分攤社區的相關費用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27 11: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您的社區有合法的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且記載收費標準的話,即可規範住戶,與管委會是否有報備無涉。

2、但是倘若沒有合法的管委會的話,之後要向住戶請求管理費並且提起訴訟的話,會沒有可以合法起訴的當事人。

3、本文建議您的社區可以聘僱法律顧問,建立相關制度,並且避免其他法律爭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6-27 23:15

 有無向主管機關報備並不是區權會會議決議生效要件,

沒有報備也不會讓管委會的合法性產生問題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27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會議決議仍為有效,若有住戶拒繳管理費,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育騰 103-06-26 14:47

爸爸以前欠卡債數十萬,現在銀行告知要查封爸爸現在住的房子

但是房子所有權屬於奶奶的,也就是爸爸本身名下並沒有任何

財產,但銀行若是要查封債務人的房子,這樣的行為是有法律

上的規定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6-26 16:16

您好!那是銀行的話術,法院不能查封登記在奶奶名下的房子。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6-27 23:33

 你父親的債務不能查扣你祖母的財產,

建議可以聲明異議表示執行不合法,再不行就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阿剛 103-06-26 14:05

本人因繼承,與妹妹共同擁有房屋一棟,因妹無動產,故長期讓她單獨居住.今因自己的房屋不夠住,欲搬往與妹共同使用繼承房屋,這時妹妹卻不同意讓我搬入,甚至不讓我進入屋內,  我還有許多私人用品放在其中一房間內呢!  請問我有一半的所有權,難道我不能入住嗎?  我要進去拿我個人物品,她能不讓我進去嗎?  請問我可以請鎖匠開門強制進入嗎?  還是應該用甚麼辦法呢?  請律師給予指點.   感恩!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其舉已涉及刑法強制罪,如有必要可提告追償租金不當得利,甚至分割共有物,如有疑問,可以來電。

Mandy 103-06-24 20:47
你好: 我們的社區只有14戶,好像不符合公寓管理辦法。 最近碰到2個問題 1.我們是上下2層機械停車位的,因當初建商(約14年前)賣車位時都跟買車位的告知你是上面的,可是又沒白紙黑字註明。目前發生的壯況就是大家都說是上面是我的,請問這有法可查嗎?因為建商已倒 2.承上,因為大家都認為上面是自己的所以會擺放雜物佔位子、有些直接放上去就不拿下來。上面又有放梯子、推車,請問物品沒固定,掉下來雜到下層的車子賠償有法源嗎?另外如是承租戶亂擺放物品,也跟屋主(所有權人)告知,那東西掉下來雜到車或人、屋主有連帶責任嗎? 謝謝回答
anna 103-06-24 15:14

樓地板或共同牆壁漏水,其管線損壞如果是因為房屋年久龜裂、管線失修或自然腐蝕破損所造成的,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由樓地板上下方或共同壁雙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維修費用,也就是說,由樓上、樓下或共同壁雙方的住戶各負擔二分之一。

請問這是指那些部份??

那浴室滲水造成樓下住戶廁所漏水這是屬那個部份,責任歸屬??

那四樓陽台滲水造成三樓住房間漏水這是屬那個部份呢??責任歸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問題最終仍需藉由鑑定來認定漏水原因,確認後再依法律分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曉婕 103-06-24 14:51

您好 !

我先生22歲時,公公買了一間房子登自於我先生名下.

事隔了20年,我公公也已往生8年之久.

公公往生後婆婆曾說:當初這間房子公公是要登記她名下的,只是她登記在兒子名下.

八年前,我先生將1/2所有權贈與給我,最近先生想再把另外1/2所有權贈與給我.

我與婆家關係交惡,婆婆知道先生將一半房子過給我非常的生氣,為此婆婆大罵我不要臉,但沒有其他行動.

請問 :

如果先生一旦將房子完全過戶予我後,婆婆有無權利主張或要回這間房子 ?

房子完全贈與我後,我向銀行辦理貸款,倘若有一天婆婆真的爭贏了這間房子,那貸款我需要償還嗎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若要主張借名登記,則需由其負舉證責任,但要證明並非易事,所以現階段仍以登記在您的名義作為認定基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6-24 19:02

您好!若對方無法證明是借名登記,就不能干涉贈與行為;但若對方能證明是借名登記,則您先生沒有權利贈與房屋,而您都知情也不能主張善意受讓,因此房子會被要回去;另外,不管房子是誰的,既然是您的貸款,就應自行還款。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Roger 103-06-21 23:16

我朋友是建商,3年前請我幫忙簽協議書,協議書中說乙方(我本人)同意甲方(朋友,自然人)以我的名義,並授權甲方刻印、保管並使用乙方的印章,購買都市更新相關建物,其資金由甲方出資,登記在乙方名下。惟乙方不得出售該房屋,且若有出租之情事,租金亦應由甲方收取。相關的水電費及房屋稅捐,由甲方支出。就協議而言,乙方(我本人)只是人頭戶,未對該房屋有實質上的所有權

3年後,我朋友(當初協議的甲方),要求我簽房屋讓渡書給A建設公司(實為我朋友所有),讓渡書中載明我賣該房屋給A建設公司,A建設公司會支付我購買房屋的價款。同時,我朋友要求我再簽訂另一份與他(自然人)的協議書,載明我與A建設公司房屋交易的相關稅捐會由他支付,並終止3年前的協議。然後要求我私底下分筆將A建設公司於協議中同意支付我的價款逐筆匯回給他。

我想這應該是A建設公司為了取得多數的居住人讓渡書以進行都市更新程序(即灌人頭),但是我並不想簽與A建設公司的房屋讓渡書,因為:

1.實際上我並不會拿到價款,但是沒有任何協議說我必須逐筆匯回給我朋友。

2.我並沒有居住的事實,只是人頭,感覺好像有風險。

只是現在房屋在我的名下,我想要還給我朋友,我想問的是:

1.這樣的過程如果我簽了與A建設公司的房屋讓渡書,我會不會有偽造文書的風險?因為金流和協議書不一致。

2.如果我現在不簽與A建設公司的房屋讓渡書,3年前我簽的那一個協議,會不會有偽造文書的風險?

3.我現在想退出這個過程,可否用贈與的方式贈與給他人(可能是另一個人頭),這樣我會不會犯法?

4.除了上點提到的方式,我有沒有其他不犯法的方式將房屋移出我的名下?

再麻煩解答,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22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簽立的契約並沒有違法問題,無須過於擔心。只是借名登記契約

2、倘若因此要違約的話,可能會產生違約賠償問題,本文建議應該就該些契約的約定內容作判斷為佳。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22 2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審視您與建商間所簽之相關契約如何約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所言,應先回歸到契約書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婷 103-06-20 12:51

因為隔壁興建新大樓的緣故.所以導致我的房子漏水及牆壁龜裂.之後建商有派人來做修繕處理.現在建商說因為有做這些處理動作.所以等於是與我們和解.現在要我們準備以下文件:身分證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請問的確是需要這些證件嗎?因為建商只派了工地主任來通知.所以想問問看專家這樣的文件及程序是否正確.感謝您的解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要與建商和解,建議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並以書面寫明雙方約定事項,而建商進行修繕,也並非代表雙方即就全部達成和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除非建案已經完成,而無其他損害之可能,否則建議於完工後再和解,以免其他權利因不諳法律而喪失。

困擾不已 103-06-18 17:21

1.姑姑過去經常擾亂我們的生活,因此換了家中鑰匙,我們擁有房屋所有權,而他擁有土地權。這樣我們不給他房屋鑰匙,會造成違法嗎?

2.因為不給他鑰匙後,她就一天狂打電話,已經造成我們的精神壓力和擾亂我們的生活,除了設定拒接電話外,我們在法律上還能怎麼保護自己的生活寧靜?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8 21:45

1.房屋既然是您的,您自可排除姑姑之進入,故您可直接更換鑰鎖。

2.若姑姑一直打電話來,且頻率密集(如十分鐘內撥打幾十通),或可蒐集證據提告強制罪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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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婷 103-06-13 13:34

請問:

我和妹妹未婚.媽媽已過世.現租屋住台北.戶籍放阿姨家(媽媽的姊姊)

外祖父母已過世.阿姨已70多歲.有1男1女.老公已過世.住家所有權人是她女兒.阿姨疑似在外有欠債.想問關於辦理拋棄繼承問題?

1.我和妹妹有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2.他的兒子.女兒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3.如何辦理? 效期只有3個月嗎?

4.還是要辦限定繼承? 甚麼是限定繼承?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3 14: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限定繼承即是以您所得遺產清償債務,若有超過,不必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之,若有剩餘,即可繼承之;拋棄繼承,於知悉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至法院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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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13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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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6-14 13:34

您好!阿姨的繼承人是她兒子及女兒,只要她兒子及女兒在阿姨過世後三個月內拋棄繼承即可,若未拋棄,依法還是可主張限定以繼承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即可,不用拿自己的錢清償繼承債務;至於,您和妹妹不可能成為阿姨的法定繼承人,不用做任何事。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ones 103-06-07 23:11

各位律師好:

請教一下有關離婚協議"夫妻財產配置權"的問題.若是房子是我在婚前自行購買的,對方也沒出資過.婚姻當中也都是我賺錢負擔家計,若離婚后,另方有權要求房子所有權力??懇請答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6-08 05:36

您好!只有婚後增加的財產才需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婚前房子不需列入分配;但若婚前該房子有房貸而在婚後才償還,該償還額仍屬婚後財產,需加計列入分配。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08 18: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為婚後財產,若該房子為您婚前所購買,為婚前財產,非婚後財產,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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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龍龍 103-06-02 09:43

我朋友跟台糖租土地房子多年,每年都有定期繳稅金,因房子老舊而將其拆除,而今他已不住在那裡,他要把土地賣掉,想請教律師:1.他的土地可以賣給別人嗎?2.買他土地所有權人能申請蓋新的房子嗎?3.若可以蓋新建物要去哪裡申請?謝謝你的解答.

termtsai 103-05-31 10:25

各位律師 你好!

本人於今年初向曾小姐購買一間鐵皮屋,該屋土地所有權屬於鐵路局所有,地上物沒有所有權狀,但有曾小姐門牌號碼及水電繳費單名字 ,該屋是曾小姐從過世的父親繼承所得.買賣該屋時我與曾小姐共同至區公所辦理門牌號碼及水電繳費單過戶手續.該屋買賣時並無歷史交易文件證明.也不知曾小姐父親何時取得該屋.

今有一于先生從中國大陸來,持有其父親15年前住在此地的戶籍謄本,並聲稱該屋是其父親所有. 于先生父親已過世10多年了,現在于先生稱其應該合法繼承該屋,並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這?多年了于先生是否是合法該屋持有人? 于先生提起訴訟勝訴有多少?

于先生父親已過世10多年了,于先生都未出面主張是該屋合法所有人,是否已超過追溯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31 1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鐵皮屋之所有權人,由原始興建之人取得之,若原始興建之人為曾小姐之父,曾小姐繼承其父之所有權再賣使用權您,目前您為該鐵皮屋之合法使用權人。即使該鐵皮屋為于先生之父所興建,若于先生之父將該屋使用權賣與曾小姐之父,您再從曾小姐購得該屋使用權,您亦為合法使用權人,且僅有戶籍登記,亦無法證明于先生為使用權人,再者經過十五年之久,您亦可主張對方違反誠信原則、時效消滅等;您可再提出相關水電費、房屋稅等收據,證明您從合法使用權人中購得該屋使用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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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漢果 103-05-30 14:21

各位律師大大好^^

有棟房子所有權人為 ABC三人

A拿房子去跟銀行抵押借款-->負債

B、C為連帶保證人

今天A擺爛(有工作薪資收入),不償還銀行的負債

A說:大不了房子法拍啊!

B、C是否有法律條款,強制要求A需清償債務?並保留住房子

有辦法對A行使民事訴訟、執行假扣押、或強制薪資繳納嗎?

ABC三人共有,且BC又是連帶保證人,當然是與此事拖不了關係的,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沈恆 (沈律師) 103-05-30 18:56

您好!您必須先代替債主向銀行清償,才能轉向債主求償,且拿到執行名義後才能強制執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5-30 21: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C可代A先情償債務,再向A主張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琳 103-05-30 01:11

因丈夫有賭博之惡習,先前也有過多次欠債記錄,但因公婆不捨兒子家庭不美滿,所以都幫先生還清債務了。現在,我為了保障兩個小孩及自己,跟先生已協議好要去法院登記財產分別制。登記後的財產沒問題的當然歸屬該所有權人,問題是婚後,登記前所購買的房子所有權人為我,該如何保障?先生也答應要簽協議書,協議該房為我所有,那我是否應該訂立書約並去法院公證?該書約應該如何寫?有人說可以自己寫不需要代書律師,因為代書費為3~5k,律師就更貴了,自己隨便寫又怕沒效力,另外為防止先生之後又賭博欠債,需要再寫怎樣的書約明示他以後的負債與我跟孩子沒關係……跪求大家幫忙

莊惟堯 (名寶) 103-05-30 01:3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既然您與先生雙方對於財產分配無異議,其實可以選擇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流程與書狀的填寫。

如此確實可以節省花費。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30 08: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先生之債務,與您及小孩皆無關,且房屋所有權人既然登記為您,即為您之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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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5-30 19:45

 登記名義人是您, 就是您的, 不必另立協議書, 也不必公證. 很多人都會想寫丈夫欠債與妻子 無關, 其實在法律上, 不必寫也是與妻子無關. 會來討賭債的, 多是不管法律的. 所以即使寫了, 對討債人來說也沒用(http://www.lawmed66.url.tw)

Joe 103-05-28 14:11

我們需要專業熟悉於公寓大廈法規、建築法規等之律師,提供訴訟之服務

,另需要一位刑事案件律師,協助處裡侵入民宅之告訴,敝人先將問題陳列如下:

我們社區是於民國68年完工的七樓華廈,在原始起造圖中應屬於雙拼建築,有兩個獨立的逃生梯、步行通道及兩座電梯等,然因當初的地主林先生(以下簡稱甲方)與建設公司負責人楊先生(以下簡稱乙方)係非常要好的親戚關係,故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負責起造大樓,最後折算出資比例,乙方持有四分之一的建物。

 

然因乙方想利用此四分之一之建物做旅館,故一開始蓋的時候即將兩棟建築物獨立開來,分別在兩棟建築物中建立獨立牆面阻隔切割以便旅館獨立使用而不受干擾,換言之也就變成兩棟各自擁有獨立出入口、逃生通道及獨立的天台與屋頂,此部分在建造完成點交屋產給甲方時大家都沒有異議。

 

然因近三十年下來的異動,房產轉移頗多,直到民國91年01月22日甲方在未經乙方之同意向永和市所申請設立管理委員會,然市公所並不知道此大樓之特殊性即予以核准通過,但因未經乙方之實質同意、故自成立以來兩棟建築物戶不隸管!而甲方成立之管委會自成立起亦從未向乙方收受過管理費,且兩棟建築物都有自己獨立的出入與逃生通道,故只有遇到頂樓有共同管線需要維修時才會按比例相互出資維修、其餘公設則各自管理。

 

在未設立管委會前,多年下來兩棟大樓分別叫乾X大廈與天X大樓,而因乙方將建物設立成旅館,故其將頂樓做成收費游泳池、乾X大樓的住戶亦經常賣票入場來戲玩,但其出入口仍得自天X大樓之一樓門口進入,並非有其他之聯通通道可進入,但因法規之規定、一張使用執照只能有一個管委會,故天X大樓之業主也就一直沒有積極去申請獨立切割。

 

民國一百年左右因乙方經營不善、加上安檢屢次未過被新北市政府盯上,屢屢派警員進入臨檢,導致最後將其擁有四分之一產權轉賣給一般投資客,經過投資客的細心整理、裝潢與分戶(原來僅有六個門牌號碼、後切隔成21戶小單位)並經工務局相關單位審核通後,於103年初核發產權證明下來、並有21戶門牌整編證明,而經仲介陸續於103年底前完售21戶(此21戶簡稱丙方)。

 

陸續交屋期間,丙方自行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並派代表與甲方所屬之管委會進行協商是否合併或各自獨立管理,然本來相安無事的乾X大廈管委會卻在此時聲稱擁有我區21戶的管理權,並要求我區依照三十年前之起造圖將阻隔通牆打掉恢復雙邊通道,然此舉嚴正影響丙方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故為此曾請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調解委員會協助處理,然甲方在在用法規迴避與牽絆(後工務局回函說他們無法處理、請我們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甚至近期屢屢舉報我區既有之內部違建,但此部分係乙方三十年前蓋好時就已是如此!並非丙方所為,且此部分之違建亦為丙方住戶所同意續存之物、而甲方之委員還在頂樓加蓋八、九、十層樓之違建更將汙水直接排放於我區頂樓,直接導致丙方七樓住戶之天花板嚴重滲漏水,光丙方為了清除打掉取消游泳池並重做防水整治就花費近兩百多萬元,甲方卻不聞不問!而現在卻來爭取管轄權並要求開放天台供其住戶使用,然甲方的天台卻有三座增建戶,其面積根本無法讓甲方住戶得以使用,而丙方為表誠意從未舉報過!但甲方在在相逼、致使丙方之住戶亦同意全面反擊。

 

得知近幾年公寓大廈管理法令已鬆綁(已向工務局求證過),同一使用執照但只要有獨立之逃生通道及出入口,其實管委會是可以分開獨立的,為此敝人特代表21戶區分所有權人上本網PO文並尋求有經驗可以協助並參與法律訴訟律師得以協助本案之進行。

 

其二:

 

今年04月29日下午15:28分時因甲方舉報丙方頂樓為了防水所增蓋的鐵皮屋頂為違建,在未經丙方之同意下,帶著未配戴識別證的拆除大隊隊員尾隨我區施工之工人進入大樓四處拍照,亦無我區住戶或委員陪同,後經報案且經過警察之認定此行為屬於『侵入民宅』,目前已將當日進入之四人提起訴訟,此部分亦須較有刑事案件經驗之律師協助參與開庭與訴訟等事宜。

 

總而言之、丙方住戶不願意屈從甲方之威脅而就範,亦將為甲方無理所為討回應有之公道,懇請可各位服務於新北市的有為律師、提出您的見解與辦法,我將盡快選擇合宜之人選委任代表我方全權處理與此相關之法律事務。

Joe 103-05-28 14:19

我需要您基本的解說來判斷何者適合接案,而不是單純一句[來所洽談],因為您忙、我也很忙!我沒辦法一家家事務所去說明,請涵諒!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7: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公共基金之分配。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您可依該條規定,成立獨立之管委會;再就侵入住居部分,可彙整證據資料,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再就對方8樓9樓10樓之違建,可向新北市政府拆除大隊檢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所成立的委員會是否合法,仍需視您們21戶所在是否有獨立出入口之集合式住宅,且合法之管委會也需經市政府核備在案,當然若最壞打算認為您們所成立的管委會不合法,則您們應朝向區權人大會去主張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e 103-05-29 06:4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所成立的委員會是否合法,仍需視您們21 ... (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我們將先向熱心的房律師提出委託、必要時將增加律師團,已各自強項領域回擊、屆時再請您鼎力協助!

yu 103-05-28 12:35

您好~想詢問 社區管委會有權力限制住戶的停車格只能停幾輛車?

由於住戶表決通過可限制數量

但規定一停車格只能停6個輪子(汽車/機車/腳踏車)

停車格屬私人擁有 可以少數服從多數來決定嗎?

社區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提案二決議

【提案二】 案由:地下室停車場之『汽車格內』是否只能停放汽車 ? 請討論案。 說明:此提案有四項方案可供選擇: 1. 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不限數量。 2. 汽車/機車/腳踏車/與所有有輪子之物品,不限數量。 3. 只能停放車輛(任何種類)。 4. 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 且限制其數量。

擬議:通過後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增訂條款。
決議:經舉牌表決後,27票贊成通過地下室停車場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 且限制其數量,但不含雜物。將此決議加入『社區住戶規約』內,修訂增列第一 章第2條第5款第3目之條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7: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經管委會決議通過,您即須受該規定拘束,若您不服,可於下次會議提出修正案或刪除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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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103-05-28 09:49

您好~想請教社區管委會有權力限制停車位的停放數量嗎?

停車所有權屬個人~可由少數服從多數為依據嗎?

[xxx社區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 提案二決議

【提案二】 案由:地下室停車場之『汽車格內』是否只能停放汽車 ? 請討論案。 說明:此提案有四項方案可供選擇: 1. 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不限數量。 2. 汽車/機車/腳踏車/與所有有輪子之物品,不限數量。 3. 只能停放車輛(任何種類)。 4. 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 且限制其數量。

??

擬議:通過後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增訂條款。
決議:經舉牌表決後,27票贊成通過地下室停車場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 且限制其數量,但不含雜物。將此決議加入『社區住戶規約』內,修訂增列第一 章第2條第5款第3目之條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7: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經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通過,您即須受該規約規範,若您覺得不合理,可於下次會議中提案刪除或修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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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is 103-05-20 12:11

您好:

我們是個新社區,是建商和地主合建的案子

目前已一年,即將召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但因為住戶人數不多

我們有發現第一屆管委會委員幾乎都是建商、地主安插的人

住戶力量薄弱,想請問

住戶可以提出”地主與建商戶不得過5%的單位投票權”這種規則嗎?

會不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1/5 ?

目前是: 住戶是68戶+地主17戶(表示地主一人可以有17張票)

如果可以提出5%的單位投票權, 請問該怎麼寫? 或可以用什麼方式?

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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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政航 (林宗儀) 103-05-20 13:03

基本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也就是說,有效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1)出席人數>全部區分所有權人之三分之二

(2)出席產權>社區全部產權之三分之二

所以,基本上只要有一條件不成立,任何區分所有權人皆可主張該次會議無效!

 

以上,僅供參考

Janis 103-05-20 13:39
回覆 林宗儀 的發言內容:

基本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

律師您好,我知道您上述的條例,但我的問題是,光地主一人就代表17票了, 我們住戶很難在決議上過半(住戶68戶,目前還有部份是建商和地主的人馬), 所以,我想請教, 可否在會議上提議修改"規約", 能改成地主與建商戶不得過5%的投票權嗎? 改這個有違法嗎??

還是"規約" 都可以讓住戶修改,只要住戶能過半同意就可?!

另外,請教一下,還是我們可以提 : 管委會分開嗎?  住戶自行成立管委會(與地主分開) ,可以嗎?

謝謝

1.聽起來感覺是兩件事情  一個是假決議  一個是限制表決權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15: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提出之方法似有困難,目前若地主持有17戶,其即有17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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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旦貓^ 103-05-19 09:46

各位律師你好:
爸爸在99年11月因都更一事,把古厝賣給建商,當時會賣的原因是肩客騙這裡的年長者說,我們這邊都是屬於山林地,沒有價值等等,一直慫恿大家要快點賣一賣,危言聳聽之下,其間陸續有人賤價賣出....因當時也急需用錢,所以家人勸說之下就用當時建商開的便宜價格賣出。

爾後得知因為在很早之前地政士登記錯誤,爸爸的朋友地產權其實在我們這,我們的在爸爸朋友那,所以那位朋友目前跟建商還在協商條件未賣出,因他們還未談妥,所以要求我們東西先別搬走幫他顧房子,以免無良建商三不五時跑來破壞古厝、要我們搬離。

但後來肩客一直電話騷擾威脅我們,最近無良建商更提告我爸刑事侵占民事返還,所以前陣子爸爸跟那位朋友在商討時,拿出買賣契約書給朋友查看之下,朋友發覺我們坪數被建商給A去了,(因此地所有權本為爸爸及叔叔,還有兩位表叔)四人均分之下,一人有12.5坪(契約書最末頁有記載,但第一頁實賣只有10.99坪,爸爸跟叔叔提及當初就有因為此原由有詢問建商,但建商當時騙說為畸零地無法蓋房子所以沒用,爸爸他們什麼也不懂,所以就簽了;接著,爸爸的朋友更說出,據他所了解我那兩位表叔卻賣出實際坪數12.5坪,但爸爸跟叔叔兩人都只實拿到10.99坪的錢,他們都只任建商宰割,嘴裡說算了,簽都簽了還能如何?但心裡著實很氣憤,氣自己為何當初不再多想想...
看爸爸這樣子無助,我想請教各位大律師,就此部份我們有能力主張此買賣契約書無效嗎?若不能,那能提告建商詐欺還是請求民事求償之類的嗎?請幫忙回覆給個方向好嗎?感激不盡!

 

您好,這部分可能要詳細看契約才能判斷有無機會翻盤。 

歡迎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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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0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建商與您之間之合約條款如何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為何,對方有無違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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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傑 103-05-18 13:47

請問:

我之前與朋友借了約1.2萬 然後最近朋友在催討 但剛好最方打來的時間 都是我無法接的時間 總之最後我湊足了要還他的總額 在這之前我傳了3封簡訊 1次是說要12月一次還 1次是說分月還 1次是說我已湊足了要一次還約他出來 可是對方都沒回應 我打了不下10次的電話 到今天才有通 通了我也打了4.5次可是對方都不接 如果他就這樣告上法院 我會怎樣嗎??另外還款時 需要寫還款切結書嗎?(當時借款有寫借據)格試 效力 有該注意的地方嗎?

**另外去年時因為媽媽想搬家 但沒告訴他 這樣算詐欺嗎??我戶籍後來也沒遷 到今年初才遷到同棟大樓的另一個媽媽所有權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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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9 1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給對方說明您欲還款之意,亦可請求對方簽立收據,證明已收到您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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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達 103-05-18 08:59

大家好..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 就是老人家當初 借塊地讓大家走...指 裡面ㄉ 社區..所有權人是登記我外公ㄉ 當初是農地 現在是 裡面ㄉ 社區..所有權人是登記我外公ㄉ 當初是農地 現在是建地 地坪約35平 借ㄌ 17年 但10年前 友都更農地改建地 當初  以為 這是唯一道路 但實際觀察後 發現 社區當初的 出路口是 由另一邊 進出 加上我們這條 就有2個進出口 這個狀況 可由地籍 進出 加上我們這條 就有2個進出口 這個狀況 可由地籍圖上 可看見 還可從現場 看到 社區越多年前 把原有出口 封掉 讓我們這條 看就是唯一巷道 請問一下我們該如何處理 還有當初他們說有簽約 簽路權 請問一下這路權 我們是否可 還有當初他們說有簽約 簽路權 請問一下這路權 我們是否可到哪個單位查詢 ...我 們是否封路 

小蘇 103-05-17 00:05

我家門前的道路是私設通路,由於對面鄰居不願意縮地,所以上一輩長輩就單方面縮三點多公尺路寬,給人通行。

之後道路維護重建,我方又自行縮到4公尺路寬,方便停自用機車

然而,構成既成道路的要件是:

1.此道路已通行一、二十年之久。

2.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符合上述要件就可當成既成道路繼續通行,而不怕別人阻礙通行,如果有人阻礙通行,可請當地管區派出所協助處理。

我方可否宣稱私有巷道既屬於私人所有,土地所有權人自有自由處分之權利?由於靠近巷道彎路狹路,我方是自行縮地,可否告知警察避免開單受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7 09: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您的私有土地,您似可圍起來,供您個人使用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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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子 103-05-16 17:04

目前房子是在爸爸名下,若要防止房子被哥哥變賣,可以有哪些方式?

房屋權狀藏起來,不被找到即可?

如果萬一哥哥壓著爸爸寫遺囑要把房子所有權給他,未來法律上我可以爭取1/2嗎?

或是一定要將房子變更為爸爸和我共同持有? (要找代書辦)

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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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要防止變賣行為,只要經由您父親同意,可以移轉持分到您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方式有很多,可以用信託遺囑贈與等等方式,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7 01: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子所有權人若為您父親,您哥哥即無法變賣之,若您擔心,亦可請求您父親變更所有權人為您及您父親共有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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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15 14:22

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案由: 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期日種類: 調解

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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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你不知情  應該不容易成立刑事侵害債權罪  2. 如果民事部分你願意和解  當然對方達到他的目的  案件就會結案了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這不會構成犯罪,但對方要撤銷贈與必須在知悉開始一年內或發生贈與十年內為之,所以你可以注意有無時效問題。另外,建議你可以現在就把土地賣掉,對方也無從撤銷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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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16 15:38

生平第一次收到法院邀請函(通知到庭), 難免緊張, 感謝各位律師大大的專業回覆, 小弟收穫不少,再次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6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侵害債權之故意,刑事似應不會成立該罪;再就民事部分,對方亦須證明您姊姊有詐害債權之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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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圓 103-05-14 20:58

我公公因中風,需臥床,可以對談,無法寫字、下床。有天,大哥跟婆婆說,想要拿公公的一分土地貸款貸款後的錢要付公公的醫療費,若是貸款成功會將支出的收據明細列出給大家知道,婆婆就把公公的個人印鑑章及身分證拿給他。不料大哥私下把公公的所有土地過戶給自己及二哥,唯剩下房屋及此土地權狀未過戶,因所有權狀在婆婆身上。幾個月後,大哥又私自至地政所辦理房屋及此土地權狀遺失補辦及贈與,收贈者為他本人,經婆婆問過公公後才知,公公不但不知情,也並未同意將此土地過戶給他,婆婆大怒至地政撤銷駁回,因此房屋及此土地仍保留(所有權者為公公)。經過幾個月,婆婆收到通知單,表示大哥已把公公的農保退掉,共34萬全拿走,此事公公竟也不知。婆婆欲拿回公公的身分證及印鑑章,大哥卻不給,大哥利用這些東西把公公的老人年金、土地、農保占為己有,且沒有一項是公公允許的,我婆婆也都是收到通知單才知道這些事,近日大哥威脅說要把這家及此土地權狀拿走,婆婆很害怕,接下來我們該做什麼反擊,才能替婆婆留下他唯一和公公一起辛苦蓋的房子呢??

沈恆 (沈律師) 103-05-14 21:12

可對大哥提起偽造文書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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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議你們要提告侵占偽造文書,這樣才能保障你的權益,至於過戶你不用擔心,印鑑在你手上的話,他們是無法過戶的,你們要下定決心提告,才能保護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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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6 15: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您大哥二哥提出刑事告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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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14 19:30

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案由: 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期日種類: 調解

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Jim 103-05-13 08:32

多年前爺爺(甲)跟人買了筆土地,當時對方(乙)只交付1/5的土地產權,
聲稱辦理完剩餘的繼承登記馬上交付剩餘的4/5,結果就是這樣一拖,就拖了40年(很多民法追溯時效也因此消滅)
我們當時也在該筆土地上建好房子,現在那4/5地的所有權人們(丙)要回土地打官司要我們拆屋還地,結果法院判我們敗訴,必須拆屋還地(因為當時賣我們土地的人(乙)根本沒有繼承剩餘的4/5,他並不是4/5的所有權人)
現在我們面臨拆屋還地的窘境,當初已經交付8成的整筆土地價金,結果對方只支付我們1/5的土地(契約都還在)約定剩餘土地過完戶後補足2成價金,當時的出賣人與爺爺都過世已久,我們是否有方式可以向那騙爺爺的人請求賠償(乙的繼承人們)...畢竟現在面臨拆屋又要背負多年土地佔用租金,損失非常慘重,
也是到對方(丙)告我們拆屋後,我們才知道事態嚴重,懇請大師解惑了

依您所述情形,則因債務違約債務不履行而產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恐怕也早已罹於消滅時效期間,則債務人可能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因時效關係,所以要請求已很困難,但您們仍有土地五分之一,也可以向其他五分之四的地主來主張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判決是否確定...判決中租金自起訴時回算幾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17: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判決不服,可於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之,惟因時效關係,目前您似僅有土地5分之1所有權,但房子或許可對土地其他5分之4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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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們如果有契約存在,你們可以主張基於契約關係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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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5-14 11:53

 您的問題應該難挽回了, 即使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也只是取得去登記地上權的權利, 不是已取得地上權. 丙不是契約當事人, 所以您主張契約也沒有用(http://www.lawmed66.url.tw)

陳蓉 103-05-12 15:19

我買了一間民國71年左右建造的房子,在一處通往風景區路上的山坡地頂端,房子土地屬於市政府,建物沒有所有權狀,有稅籍證明,因為太過老舊打算修繕,依違建處理規則第六章所示,我打算依規定修繕,這個房子只有一條出路口,是從山下開始的人行階梯,最?約1公尺,最窄約60公分,從山下走到房子大約5層樓高,而且彎彎曲曲並不直通,想修繕房子困難度很大;

然而房子後方有圍牆,緊鄰圍牆外的下方道路是在一個私人社區裡,我打算借用社區的這條路來搬運所需,但社區不答應借過,又經了解這條社區裡的道路是市政府與這個社區公私共有道路用地,我想請問

1.我可以主張通行權嗎?

2.如果我有通行權,社區執意不讓通行,是否一定要打官司贏了才行讓我過?

要主張通行權,要看你的土地是不是符合袋地的要件,對方不給通行,就要訴訟主張,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按你所述的狀況,你並非屬於袋地,不符合袋地通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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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1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上有出入口,您欲主張通行他人之土地似有困難之,建議您應嘗試與對方協調,給予補償費,若執意提告,結果不一定如您所期望。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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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103-05-10 16:48

您好,小弟因為拍定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但因土地未併同拍賣,土地所有權人正對小弟提出訴訟中。該土地及建物原均屬同一人所有,後原所有人贈與給其配偶,但因建物未辦保存登記所有權仍屬原所有人??所有,故債權查封拍賣,而被小弟拍定取得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想請教幾點:

1.土地所有權人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但小弟查到原所有人係得知法院即將進行查封後,才緊急將名下十多筆土地及建物以贈與方式過戶給配偶及子女過戶後一個多月,原所有人名下其他動產即被查封,經過十多年才由小弟拍定建物。小弟是否可主張原告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不具有優先購買權?

2.對方主張其為房屋實際所有人,要求小弟返還房屋,小弟應該是擁有該建物所有權,應該會是我勝訴吧?

3.對方主張小弟無權佔有土地,要求拆屋還地,以法定租賃權觀點,對方主張是否無理由?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1 1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76條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若您為建物拍定人,對土地似有地上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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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ramids 103-05-09 17:35

各位好

目前居住的透天厝分三層,產權分別為父親的三個兄弟,樓梯為內梯 (一樓要到三樓一定要經過二樓的內部)。 一樓上二樓的梯間目前以木板簡易區隔出動線,但有大約50*120公分的空間凸向一樓所有權人的住家當作鞋櫃空間使用。一樓主張這個凸出的空間佔用到他家所以要求拆除鞋櫃讓整個隔間從樓梯至大門切齊。因調解不成對方值接逕行拆除。

想請教

1. 這樣的拆除行為是否已經構成毀損罪?

2. 一樓的後半部曾經外推近20坪,對方要求二樓的建物及閒置物品限期移除     否則將逕行拆除。(目前有外推3~5坪左右當作廚房,其餘為空地僅搭圍       牆種些花草,無遮蓋物),此舉是否構成恐嚇? 又到時候如果逕行進入我家     的範圍拆除也構成侵入民宅及毀損?

3. 一樓在騎樓的部分搭設鐵捲門僅留約門寬 (兩人寬)供二、三樓出入,是否     可以舉報違建?

 

還請各位指點迷津,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9 17: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共有部分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若對方有侵占共有物之情形,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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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5-10 10:17

 既然是兄弟,不建議提告,

第一個行為構成毀損,

第二個不會成立恐嚇但可能成立毀損,

第三個不建議報拆,把彼此關係弄得更不好

Tim 103-05-06 10:23

有問題想要麻煩律師們了


情形簡述如下

----
有一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是游XX(名字忘了),早年因故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陳振X(簡易庭通知上,原告理由內表明為該地上權設定時點為民國38年),嗣後游某過世,土地繼承人為其4子(其中游啟X欠兆豐商銀債務),而陳振X亦已過世,經其女至其孫皆未辦理繼承登記(現況為如圖列之被告之陳振X其女之子女共9人為陳振春之再轉繼承人,亦即該9人皆再轉繼承地上權)。

現因政府徵收可得之徵收補償費因地上權人與所有權人間無法達成合意(地上權人未全數簽字同意所有權人4人領取該補償費)以致無法領取該補償費(現補償費已入國庫專戶保管)。

其中游啟X因積欠兆豐商銀債務而,而銀行代位向陳家9人提起「請求確認土地增收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之訴,並同時於訴之聲明表示訴訟費用將由被告負擔。

想請問
1、被告該如何對訴之聲明中之訴訟費用表達不願負擔?
2、因債務人游啟X(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外之其餘四分之三土地應非銀行所得強執之範圍,且該比土地之部分仍有被告之一之建物座落於上並居住,被告仍欲領取該剩餘四分之三之土地之部分徵收補償費(簡單說就是剩下部分被告並不打算放棄其地上權),又該如何救濟
3、面對這案件是否應該與兆豐銀行私下聯絡想辦法和解?

您的問題較為複雜,是不是當面與律師溝通較易了解全盤,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5-06 13:13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建議你再還沒跟律師諮詢之前

不要貿然跟對方談和解

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以上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相關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6 14: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請求駁回原告訴之聲明,您具有地上權土地增收補償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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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hi 103-05-05 10:42

您好

目前我家房屋登記在我母親名下,但她屢次理財不當????,

手邊有信貸信用卡借款?,我想請問如果把房子過戶(或贈與)到我名下,

房子所有權貸款變成我的名字,我繼續繳款,

一但我母親無力償還借款時,仍會被銀行追回麼?

還是超過一定年限,就無被追討的問題?

我被我家裡搞的很慘,請大家幫幫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5 1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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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5-05 12:18

您好!您所述無償脫產行為,債權人在發現後一年內可以依民法第244條主張撤銷撤銷之後即可追回對該房屋求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hichi 103-05-05 12:2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您所述無償脫產行為,債權人在發現後一年內可以依民法第244條主張撤銷撤銷之後即可追回對 ... (恕刪)

律師您好~感謝您的回覆~~您文中提到一年內可提出主張撤銷,那假如超過一年以上,是否銀行就無權力提出追回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5 14: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從債權人得知時起算一年,若債權人主張其不知,即有十年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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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hi 103-05-05 16:07

律師您好~感謝您的耐心回覆,可是下面這句我不是很懂,可以請您解說麼?

債權人得知時起算一年,若債權人主張其不知,即有十年之時效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5 16: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意思即是若債權人知道有該贈與行為,侵害其債權,需於贈與開始一年內主張撤銷贈與行為;若債權人不知道有該該贈與行為侵害其債權,於得知時,只要仍在贈與開始之十年內,均可主張撤銷贈與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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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ky 103-05-04 03:19

律師您好:

本社區于94年由現任主委于住戶大會修改委員為2年一任,主委父子在社區有2戶,所以由94年至103年父子輪流當主委至今,102年度區分所有權會議選出新任委員,新任委員在委員會請主委拿出廠商合約審核,從此主委不招開委員會,委員寄存證信函也拒收,所以委員會9名委員6人推出一名委員擔任召集人招開103年度區分所有權會議,103年4月23日招開,174戶實到112戶,期間修改18條規約,並選出103年度新任委員,其中有兩條規約改成每年招開區分所有權會議以及委員一年一任,投票後112戶全數通過修改,並當場宣布18條新會規都過2分之一以上區分人同意修該,並於103年4月23開始生效,可是現任主委卻以他的任期是102年至104年,以103年度區分所有權違法不肯交接印信及資料,使得新任管理委員會無法去區公所報備,請問有什麼方法能順利完成交接

謝謝律師大大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23 2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洽談,以釐清全案事實。
david 103-05-02 13:20

目前所居住的房屋為祖先所留下,已經有七、八十年之久,有門牌,有水電,有戶籍,無房屋稅,無房屋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為四十幾人共同持有,十幾年前父親有被地主告過侵占土地,法院判地土敗訴,當時法官說除非我們自己選擇搬走不然誰都無權把我們趕走,現今父親已過世多年,為了避免再被地主提告,如果我要請求時效取得地上權,請問條件符合嗎?有機會成功嗎?謝謝

您好:您所謂當初地主有告過您父親,有無當時候的判決?目前判斷,之後您父親也沒有去做地上權登記,然而現在你們繼承人等要主張地上權,到時候訴訟勝敗關鍵,會在於你們主觀上有沒有以地上權之意思占有,這需要由您來舉證。因為您所述的資料不是很詳細,僅做以上回復。

鍾孟杰 (鍾孟杰) 103-05-02 14:38

您好:

您可以可慮備齊相關資料,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地上權人,依您目前的陳述應該是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詳細可另外參考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相關規定。

以上,請參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2 15: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時效取得地上權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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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向地政請求提出取得地上權,否則可能之後還是會有被告的可能,因為目前你們是處於使用借貸關係,但使用有年限的,不能永久都在那邊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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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當初被告過  可能當時法院程序的主張會影響你後續主張權利  2.主要是要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要件  需要以行使地上權意思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噴噴 103-05-02 10:24

請問一下

如果要打一份,大樓所有權人同意委託我,代表所有權人和電梯公司簽約的委託書 要如何擬訂?

1.  只要表明委任人及受任人是誰  可以用附表方式  並將授權範圍列出即可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2 1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須於委託書中表明委任人、受任人,及授權之範圍限制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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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對這類案情之委託書書狀,特別學有專精,歡迎來電諮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e-mail:k8883888@gmail.com  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您好,只要把內容寫清楚,委託意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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