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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200484 103-10-20 22:13
請教各位先進律師們 小弟剛買了間新大樓位於2樓 因曬衣服的後陽台剛好面對防火巷 離後陽台離對面大樓又很近 感覺很不安全 又因本身是職業貨車司機晚上幾乎不在家 太太小孩總覺的沒安全感 所以前些日子在後陽台裝上鐵窗 但鐵窗是跟外牆切齊並沒有超出大樓外牆 但前幾天本大樓主委說鐵窗影響大樓外觀要我在期限內把鐵窗拆掉 ... 小弟在此先聲明一點 我是很守法的人 若真違法我一定拆掉 但我有些疑問? 1:基於案全考量若是我把鐵窗往內縮到陽台裡面 且從樓下任何角度都看不到鐵窗 這樣有算影響大樓外觀嗎? 2:陽台裡面算是我自己的產權嗎? 3:鐵窗若是裝在我自己的陽台裡面有違法嗎? 4:若是我不服管委會的決定堅持把鐵窗內縮到我自己後陽台裡面 且在大樓外面任何角度跟本看不到我後陽台裡面的鐵窗這樣行嗎?管委會能告我嗎? 小弟沒讀什麼書 只是自己覺得後陽台裡面也算是我的家 為了家人安全我總覺得有鐵窗較安全 但若是因法規關係連把鐵窗內縮到自己陽台裡面且外面看不到 這樣都不行算違法 那我只能服從把鐵窗拆掉 但若照我想法把鐵窗內縮到自己陽台裡面且外牆任和角度都看不到鐵窗這樣不算違法 那我會堅持到底先把鐵窗移到後陽台裡面再和管委會走抗爭法律途徑來爭取自己的權利... 麻煩各位先進律師教教我 建議我怎做 謝謝
aw123w3 104-03-11 18:57
回覆 tn200484 的發言內容:我記得好像看過有修定一條法律,大概內容是說家庭內有12歲以下之兒童可以加裝不妨礙逃生之護欄,你可以搜尋一下
醉雲 103-10-17 00:12

1、本人於103年1月購買苗栗社區房子一棟,並於103年6月住入社區內,在未住入5月期間,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明載開會內容),而通知方式僅以書面通知單放置社區內信箱,未以書面及電話告知,且召集人未屬名,非起造人召集開會,僅以社區住戶地址作為屬名,會議當天優先進行管理委員選舉,由於當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標準而流會。既然流會,為何社區推舉委員有效,且無相關會議紀錄,及通知社區內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僅以社區公告方式,張貼委員名單於佈告欄上,其管理委員推舉是否有效?

2、本人入住103年6~8月期間,社區進行區分所有權人問卷調查表,其內容僅以詢問調查為主,唯最後說明中以少數服從多數執行問卷內容,未繳納問卷視同放棄權利,並於九月於佈告欄公告施行,規定社區管理費用繳納規定與罰則,其施行規定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會議認諾決議,其規約是否有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及第32條明文規定?

3、管理委員會成立,其社區管理委員會與委員,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決議社區規約、管理委員成員推舉、等相關明文所規定之事項,進而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請問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委員名單成立是否有效?

4、本人於入住期間,尚無收到任何社區管理委員會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知單,僅於9月收到社區管理費繳納單,並限期9月15日前繳納,繳費科目僅顯示管理費字眼,未明載說明所繳交費用內容說明(如收費期間),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明文規定?

5、本人於103年9月26日及10月4日,發函社區內全區分所有權人,明述管理委員會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進行的相關決議規定有疑問,與社區設施異常要求處理相關事宜,至今尚未得到答覆,唯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月,僅於社區佈告欄上通知進行召開第三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文規定時間內,以書面通知所有區分所有權人)與公告社區規範,其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有效?另其所制訂社區規範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同意,進而施行,其規約效力是否有效?

6、經與地方政府確認結果,其登記之主委與現任主委不符,本社區管委會今年八月成立,其現任主委是否有詐欺之嫌疑?

以上是否可以向法院法院提確認之訴,及現任委員詐欺等罪嫌?可否請律師幫我解答,感激不盡。謝謝

你的問題較繁瑣,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當面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管委會的成立確實有所爭議,當然若對其是否成立有爭議,則可以提起確認訴訟,至於本件似未涉及公平交易之問題,至於有無詐欺,可能需更多事證才能判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n200484 103-10-16 23:09
想請問... 小弟剛剛買的大樓在2樓 後陽台面對的是防火巷 小偷很容易就能翻牆進到我的後陽台 我裝了鐵窗1個月 管委會通知我說不能裝設鐵窗要拆掉 但我位處2樓真的很容易讓小偷翻進來 想請問 若我把鐵窗改內縮到陽台裡面讓外面看不到 這樣可以嗎?其實我現在裝的也沒超過大樓外表 而且又是在防火巷裡面的後陽台 不是面馬路 我還是希望能裝鐵窗保護我的家人 請各位幫幫忙 教教我怎做

 您好:

如果依您所述由外面看不到且不會影響大樓外觀

為了家人安全就先裝吧

如果管委會提出告訴法院也會看情況評斷的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補充回覆:

下面提出的只是個案情況

不是通案,安全還是比較重要

您自行考量吧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6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原則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故若社區規約既禁止住戶裝鐵窗,全體住戶自應受該規約之限制 。

然有台北地方法院曾有民事判決指出,若住戶認為家中有小孩,為了兒童安全考量有裝鐵窗的必要性,並且選用與大樓原有金屬柵欄材質相近的鐵窗,不會破壞社區大廈的外觀,大可依法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提案討論表決,不能不遵守現行規約就擅自違反規定,因此判這些住戶敗訴,應將自家裝設的鐵窗拆除。

因此最好還是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先依法在區權人大會中提案討論表決,以避免糾紛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6 23: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管委會可能依該條規定向您請求之,若您的鐵窗未安裝於外牆,有可能對該規定是否適用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de 103-10-16 16:54

律師好:

我想請教的是管委會有權停止社區的游泳池嗎? 牠以浪費水電跟有人死傷管委會需付責為理由→在上屆大會強行關閉了一年(本要永久性關閉但被我吐嘈:很多人當初買是因為有泳池且今天並非所有人都到... 改成暫停1年)... 現在馬上又要開會了... 我們可以有啥辦法讓那位惡主委(EX:牠每年堅持辦中元節肯定有鬼, 而中秋烤肉則因其不參加就以大家不會都參加就廢掉了...那我們社區也不是大家都道教ㄚ)把泳池還給我們呢? 

 

感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6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非該議案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方可停止社區游泳池,若您不服,亦可於下次區權人會議中提案開放,爭取區權人支持通過該議案,亦可將中秋烤肉活動提案廢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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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 103-10-15 23:40

1. 管委會成立,建商代管結束,公設還沒點交,若社區大廳有玻璃被弄破了,又抓不到人,這玻璃修復費用算誰的?

2. 建商說應該公設點交完成,代管才能結束,住戶交屋預繳一萬元的管理費餘額才會還給管委會,請問這樣合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6 15: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ㄧ般來說都是約定代管到點交公設為止,並且同時交付公基金,倘若另外有約定的話則依約定。

2、倘若約定不清,則原則上未點交之前,必須由建商就公設負管理維護責任

3、本文建議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有需要可以來電或來信。

 

Cyrus 103-10-15 23:16

起因:自家馬桶堵塞,請水電工處理後,發現堵塞處位於樓下的公共管線區域。通知樓下鄰居協助修繕卻遭拒絕,管委會出面也被打槍。已知對方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且態度惡劣,因此想訴諸法律

問題:
一、管線堵塞最大受害者為自家,提告人應由我們家出面,還是要聯合共用管線的關係人和管委會

二、雖由水電工鑑定為公共管線堵塞,但無實際照片佐證,是否會因證據不足無法提告?若無法提告,附上哪種證據較有力?

三、我們家拆除馬桶、檢測堵塞的費用,是否可依公寓大廈條例由相關住戶共同分攤,或者提告後由不配合修繕鄰居支付?

四、由於樓下房屋出租狀態,房客配合意願較高,能否先完成疏濬,再提告房東支付費用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律師指教,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5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按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為職務之執行
致他人於損害,而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賠償責任時,其本身縱非侵權行為責任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亦應認被害人得基於程序選擇權,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及訴訟擔當法理,選擇非以區分所有權人而以管委會被告起訴請求。

又因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住戶的確有不得拒絕修繕之義務,故若其無正當理由拒絕,亦可以該住戶為提告之對象。

您可於發函催告管委會修繕,並要求樓下住戶配合之,若對方遲遲不配合,可提告之。

最後,可於起訴後請求鑑定堵塞之原因,以落實原告之舉證責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5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經鑑定結果為公用管線損壞,則為管委會賠償責任;於維修時若對方拒絕入內維修,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准予入內維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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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rus 103-10-16 00:56

首先感謝顏寧律師及房律師的回覆,顏寧律師第一段有回覆第一個問題,最後一行對於舉證的說明也很實用,但是中間已經是我知道的結果,且不是提問的部 份,另外要是能少用專業的法律術語(如權利義務歸屬主體),對於一般民眾較易理解。而房律師,很抱歉您沒有回答到任何問題,且您提供的資訊我也早已理解。

雖然是免費諮詢,律師們沒有義務詳盡說明,但要是牛頭不對馬尾,寫一些法條或難以理解的語句,我倒覺得可以省下打字的時間,早點休息為明天作準備。

Cyrus 103-10-15 22:11

起因:自家馬桶堵塞,請水電工處理後,發現堵塞處位於樓下的公共管線區域。通知樓下鄰居協助修繕卻遭拒絕,管委會出面也被打槍。已知對方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且態度惡劣,因此想訴諸法律

問題:
一、管線堵塞最大受害者為自家,提告人應由我們家出面,還是要聯合共用管線的關係人和管委會

二、雖由水電工鑑定為公共管線堵塞,但無實際照片佐證,是否會因證據不足無法提告?若無法提告,附上哪種證據較有力?

三、我們家拆除馬桶、檢測堵塞的費用,是否可依公寓大廈條例由相關住戶共同分攤,或者提告後由不配合修繕鄰居支付?

四、由於樓下房屋出租狀態,房客配合意願較高,能否先完成疏濬,再提告房東支付費用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律師指教,謝謝!

rita 103-10-14 17:26

 

近日因大樓的公共污水管堵塞,導致住戶2個月內溢了4次糞水

住戶因糞管堵住無法居住,將刊登廉售屋廣告

管委會主委以非商業行為函文給住戶,不得刊登售屋廣告

管委會是否有權拒絕住戶刊登售屋廣告在公怖欄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4 2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能否刊登售屋廣告,需視您管理規約有無相關規定,若規約有規定,您即不得刊登廣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windheart 103-10-14 11:15

頂樓漏水現象,但管委會只願出一半修繕費用,要修還要先簽分攤費用約定書,我認為這樣不合理,目前區權會還沒有定分攤比例的規約,想請問 :

1.若我堅持應由管委會全額支出,管委會不理或拖延,我能怎麼作?
2.若年底區權會管委會提出此議題,並要頂樓住戶分擔特定比例的費用,此規約合法嗎? 我是否能透過甚麼途徑,將此不合比例原則的規約向法院申請撤銷呢? 

3.若與管委會無共識,我可自行雇工修繕後,打官司請管委會支出費用嗎? 一般這樣的官司費用大約是多少呢?

謝謝回覆!

 

黃先生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14 12:09

您好:

1.由於頂樓平台所公共區域,除非漏水原因是您造成;否則依法應由大樓公共基金或所有住戶按

   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攤,故管委會的行為顯然與法不合。

2.若管委會決議如此,則可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windheart 103-10-14 12:53

謝謝回覆,補充說明,

分攤約定書有提及暫時各付50%,待告建商官司定案,或區權會定分攤比例規約後,再依照比例退或補上金額.

想請教,若我簽了,到時區權會定下各付50%的費用,我仍可以提起決議無效之訴嗎?

alex 103-10-14 10:32

原由:家母(62歲)於10/12日下午約略5:30至傳統市場買菜,在其中一攤商購買香蕉且付款後又想買同一攤商的葡萄,因此又挑選葡萄並付款,但家母走約幾步路後被叫回說葡萄沒付錢,但家母確認已經付過錢且老闆有找零錢,經爭執不下,攤商報警處理,當下警方檢視攤販管委會監視器並無法照到攤商,且畫面均為黑白,當下母親被依現行犯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且還銬上手鐐腳鐐,由於當晚已來不及移送檢察署,因此家母生平第一次就這樣在分局被關了一夜.隔天早上移送至檢察署後僅問了三句就說可以回家等通知了......
以上想請問各位律師:
1.單憑老闆說沒付錢就可以讓消費者被移送法辦嗎?
2.如何證明自己付過錢?
3.我可以做什麼?
4.我們可以反控攤商嗎?
5.這種案件需要請律師辯護嗎?
6.警方是否有執法過當之責(在派出所內將家母上手銬及腳鐐)?侵害人權?
7.等通知是指開偵查庭?
小弟第一次對台灣司法有這麼強烈的反感,看來以後家母上市場買菜要裝紀錄器了~....
以上還請各位律師撥空回覆~萬般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4 10: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份難以僅憑攤商的指控,就定您母親的罪,必須要有監視錄影畫面、證人等。我也可以提出證據,證明我方已經付清,如證人等。

2、情理上不恰當,然依法可以上腳鐐手銬。

3、是否還會有下一次開庭,是否需要請律師協助辯護,必須看您母親當時後所製作的筆錄而定,建議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4、倘若我方取得不起訴處分,並且對方有虛構犯行,可以提起誣告告訴。

 

您好:

1.  單憑店家的供詞證據力並不夠,法官不可能僅憑店家一面之辭即予以審判,除調閱附近錄影帶外,亦會詢問在場其他人有無付錢。

2.  除其他在場客人可以做為人證外,若您母親有付錢,應可記得物品的金額,必須詳密回想物品金額、付給老闆的金額及老闆找錢的金額作為證據

3.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您處理,後續檢方應會再傳喚您母親,建議由律師陪同在場,以避免做出不利之供詞。

4.  若最後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您可對對方提出誣告罪。

5.  警方雖依現行犯逮捕,但若您母親並未有抗拒、攻擊警察、毀損物品,或有自殺、自傷舉動,警方對您母親使用警銬等戒具,超出使用的適當性與必要性。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YIN 103-10-13 23:41

我的身分是管委會的財委,
因為一次存款不足造成支付薪水支票(金額3萬內)跳票,
銀行堅持當天有通知我,但是我完全沒有接到電話,他們應該是打給負責人.
雖然最後支票的錢在隔天一早補回了,目前支票狀態也註記了,
但是負責人卻因為一次跳票而造成信用不良,雖然信用卡已經復用.
現在銀行很強硬的說不會在發空白支票,除非我們更換負責人,
但是目前管委會已經表決讓目前負責人繼續連任.
雖然目前看起來都處理完了.只要更換負責人名字,
但是負責人因為這起事件造成他徵信信用不良留下紀錄~
徵信中心及票據所應該都會留下紀錄,雖然幾年後會消除的樣子~但是這間銀行部分應該會一直有這筆紀錄. 會影響貸款額度及申請時間.
請問如果他要提告,我會怎麼樣?我現在很無助.再麻煩回答了~感謝!

洪先生 103-10-13 17:03

請問:

      我今年買了一間尚未裝潢的公寓,所以於10/6申請裝潢施工,保證金也繳了..該有的防護也做了(電梯以瓦楞紙保護),管委會同意的文件也給我了,但後來管委會以另一棟的裝修時刮傷電梯為由,一定要我將電梯的防護改為"木版",但木板似乎更容易刮傷,請問我沒有拒絕的權力嗎?又或者我依照管委會的意思改為木板,刮傷後責任都在我身上嗎??如果我不答應換成木板管委會要我停工,難道我沒有裝潢的權益嗎??請幫忙解答..謝謝!!

洪先生 103-10-13 16:52

請問:

      我今年買了一間尚未裝潢的公寓,所以於10/6申請裝潢施工,保證金也繳了..該有的防護也做了(電梯以瓦楞紙保護),管委會同意的文件也給我了,但後來管委會以另一棟的裝修時刮傷電梯為由,一定要我將電梯的防護改為"木版",但木板似乎更容易刮傷,請問我沒有拒絕的權力嗎?又或者我依照管委會的意思改為木板,刮傷後責任都在我身上嗎??請幫忙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3 18: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規約有規定防護電梯的方式,否則沒有強制的效力。

2、可以向館委會說明,倘若刮傷願意負賠償責任即可。

林智群 (klaw) 103-10-13 18:18

 請你的設計師跟管委會溝通吧

這樣的事情通常設計師會自行吸收成本的,

萬一造成刮傷,也是設計師要負責

阿泰 103-10-12 21:21

先簡單說明一下,我們是新店地區某屋齡大概三年的大樓,希望可以陪同協調住戶間糾紛以及列席管委會,一年的顧問費大概多少?可否報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視您們所需的服務內容而決定報價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2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單純之報價可能無法滿足您的需求,蓋能提供如何之服務會影響到費用高低。

建議您可直接來電來信諮詢,會較為清楚唷! 

 您好:

本所有多位律師可供  貴社區選擇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事務所地址位於捷運板橋站1號出口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3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費用的部份,會依據住戶人數多寡,及協助服務項目而有所不同。不過還是可以依據一般行情報價,倘若需要可以留個聯絡方式。

林智群 (klaw) 103-10-13 18:37

你們要先弄清楚你們有多大的法律需求,

比如一年需要律師出席幾次?

一年需要幾次法律諮詢(到社區提供的法律諮詢)?

一年需要看幾份契約或出具幾份律師信?

先搞清楚需求,再來談報價,

比較可以找到適合的法律服務~

 

小不 103-10-07 21:33

我們的車被社區的車道鐵捲門夾到(門夾在小貨車頭的後面),
管委會未先釐清責任問題便直接向我們求償修門的費用
因我們認為這是設備有疏失,且是我們的車被鐵捲門夾住,而非是我們撞擊鐵捲門
因而不願支付管委會要求之費用管委會便向區公所申請調解
調解的主旨確是指我們撞擊鐵捲門
因未有撞擊之行為,而管委會此行文是否有對我們造成毀謗?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9 18: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撞擊鐵門應該不會影響名譽好壞,因此應該無法構成誹謗罪。

2、至於賠償部份,倘若管委會提不出證據來證明是我方撞毀,則我方無需賠償

 

 

小不 103-10-07 11:07

請問,最近向行政單位陳情管委會不給予申請資料,而行政單位也發文要求管委會回覆不給予的正當理由。
而社區總幹事確私自以主委裁示發通知單通知本人至會議開會說明申請原因,而我一直不肯去的理由回覆給行政單位。
但事實上,通知單並非發函給我的,而是給我先生的,而且主旨並非指的是申請資料一事,而是另一件不同的事。

請問,這是否有構成偽造文書冒名之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9 18: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並沒有涉嫌偽造文書

2、可以向主管機關說明,要求主管機關依法開罰。

 

 

snowduck 103-10-06 13:51

請問,

我於前年購入一個店面,為該大樓中八個店面之一

管委會一直針對店面做出限制,並修改於住戶公約中,如不可掛立招牌,此為影響外觀及安全考量尚可理解。但最近又將不可設立餐飲業的條文(公約有列出),做出連手搖茶飲店也不能開設的解釋,並不淮店面所有權人加入管委會,此舉是否有違法?

因店面少,投票不可能成功維護我們的權益,那一旦管委會修改公約,如只增加店面的管理費,那我們也只能接受嗎?

煩請解感,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17: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規約涉嫌侵害住戶的財產權,可以提起確認規約無效訴訟

alen 103-10-05 00:38

律師您好:

有以下幾個問題請教~

1.依據規約規定主委需住於本大樓,但我住的大樓主委非住於本大樓,應向誰檢舉?

2.既然違規不適任主委,那期間他所做的事項,是否無效?<例如:招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更改規約>

3.已招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且通過住戶決議更改停車規約,又因某住戶私下反應想爭取個案處理,因此只有那個住戶例外可暫時違規停車,是否違法?我應如何檢舉管委會?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如果認為主委資格有疑問

進而認為主委召開的會議效力有問題

建議你對管委會提告

確認會議無效訴訟

以上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詢問

0912613529

律師

alen 103-10-05 22:58

 我要向那個機關單位提告呢?桃園縣政府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06 00:02

您好:

請向當地法院提告

zie 103-10-04 23:40

  律師們好~

前陣子公寓大樓發生了一些大事

讓大樓的管委換了大門的鎖

要求所有住戶把舊鑰匙換新鑰匙  在管理員那一物換一物(舊換新)

到這裡是沒什麼問題

管委會要求要換新鑰匙的住戶必須給予身分證以確認個資

才能領取新鑰匙

我本身對於"要給身分證才能換新鑰匙"這部分有點超過

且有待疑慮..給予身分證的這個動作的用處在哪?

 

Q:請問管委會有權力可以因不給予身分證,而扣留我的大門進出鑰匙嗎?

    我是否有管道可以拿回我的鑰匙?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6: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管委會可以確認領取鑰匙住戶身分,但是不可以以核對身分證為唯一方法。

2、換鎖應該是跟具規約約定辦理,因此可以依據規約主張權益。

Eddie 103-10-04 16:44

本人擔任社區兩屆的監委,有堅控方面的專長,在接任初期因見本社區監視器設備及線路十分紊亂,而或多或少幫忙維修,自知身份需避嫌,所以從未跟社區請款,較小零件我自己提供,較貴的請社區主任購買,後來有人覺得我一直提供免費的服務,過意不去,於是又找其它廠商處理,但是這家廠商處理的並不理想,所以後面又經由管委會的同意,自己又出面斜助善後,但我還是沒跟管委會要過一毛錢,直到下任管委會上任時,約有少許進度沒完成,新主委說叫我不要再幫忙,於是我也識相的停止這些工作, 不再過問 , 但新主委老公在社區FB上發言,說上任管委會把這些工程都包給我, 社區花了很多錢,現在還是用不好,也是因為是我,所以害他們找不到廠商來承接,並要住戶來對我追究社區造成的損失,雖無指名道姓, 但言語間的人身攻擊,讓我有很深的受辱感,再加上把我的帳號給刪除, 讓我無從對住戶解釋 , 我想請問的是,我可以對他提告哪條法律 , 勝算大嗎?  手上有他發言的畫面圖,以及這兩任的財報來證明管委會沒有一項支出是跟我有關的 , 假設勝算不大,是不是就只能這樣算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4 1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的行為已經觸犯加重誹謗罪,您可以依法提出告訴。

2、本文建議您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道歉並且賠償,否則可以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ddie 103-10-08 12:0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假設用加重毀磅罪提起告訴 , 像這種刑事訴訟,是不是先由檢察官認定,提起公訴

開庭是由檢查官跟對方律師在庭上攻防? 若我委任律師, 是不是只有在民事和解上才需要?

類似這樣的案件,我大概要準備多少錢來打這場官司?

carol 103-10-02 10:21

你好,我于9/12簽約租了一間店面,定於9/25開始起租,但是簽完約兩天之後冷氣漏水很嚴重,把地板都淹壞了。房東拖了近兩個星期才換了一台冷氣,但是地板已經淹壞必須更換。我跟房東談分攤費用房東不理,所以我只好自認倒霉自己找工人來處理,但是工人來之後,發現原來牆壁也在漏水,我又請房東找水電,房東硬是說沒問題,但是水流不止,最後在10/1終於找管委會來看,確定是漏水。這過程中,我花了四萬元裝潢,而我的開業時間一延再延,我不想再承租這樣的漏水屋,而且還沒起租。請問這樣的狀況我可以退租請房東退還押金並補償我裝潢費用嗎?謝謝

房東有義務保持房屋無瑕疵狀態,依你所述,可依債務不履行對房東求償,催告後仍不修繕,也可終止租約

fujiiyakumo 103-10-01 17:10

各位先進  大家好

小弟在外租屋,有承租一個地下B2的停車位,
前日因天花板露出不明腐蝕液體(廁所管線?消防管線?)

導致車子烤漆嚴重受損,告知管委會要求他們處理並賠償管委會有先做一些應急的措施,但是總幹事卻說他們還沒有跟建商點交公設,所以公設漏水,他們管委會不負賠償責任,要我去跟建商求償或是請管委會代為求償

請問律師先進   管委會是否能用未點交當理由  逃避對公設出問題的一些賠償責任呢?
如果我要提出求償   請問是向管委會還是建商?  存證信函要寄給誰呢?

    PS.社區屋齡約5年   目前房東也在跟管委會協調中

您好:

房屋的公共設施於點交前,確實是由建商或承包廠商負責,點交確認沒有瑕疵後,才是由管委會負責,但是由於您承租房子屋齡已經五年,如此點交程序也拖太長了,點交必定有紀錄,建議您確認點交究竟是否已完成,以確認請求賠償的對象,我是多間社區管委會法律顧問,如後續處理有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1 18: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沒有點交,您還是可以向房東求償,因為租賃關係存在與您與房東之間,房東本來就有使租賃物何於使用之義務。

再者,雖沒有點交,然您是否針對停車位友給付管理費或清潔使用費呢?若有的話,也可向管委會求償。 

fujiiyakumo 103-10-01 19:08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沒有點交,您還是可以向房東求償,因為租賃關係存在與您與房東之間,房東本 ... (恕刪)

請教顏律師

所以我是要向房東求償 而不是向管委會求償嗎?

當初管理費是被包含在房租金內的  車位租金是額外加在房租外的

我有點搞混 之後車子修繕完的費用  是要向房東or管委會or建商  哪一方求償呢?

感謝律師不厭煩賜教。

 直接找房東,至於房東要對誰求償是他的事,由他自己處理.

103-10-01 09:23

不好意思,文章有點長

我真的很急,想要把事情趕快處理好

但又什麼都不懂,麻煩了,謝謝!

請問房屋天花板漏水,樓上管線漏水

整間套房至少有7-8處在滴水

對方堅持說我們樓下也要分攤修繕費用

還說他有認識的法官,律師

但我不管上網查,問人,問律師

都是說樓上要付修繕費用

不懂為何他能那麼堅持

 

核發存證信函或起訴請求

是都要去法院申請嗎?

去法院不是要對方的個資

我們沒有要怎麼辦?

現在是有去申請地方調解

本人覺得沒什麼作用

因為之前社區管委會調解一次過

管委會印了一些資料(要我們付錢的資料)一點都不中立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

擔。

然後我老公不懂,就說好我們會一起分擔修繕費用

但我後來有去查才發現後面還有下一條

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

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所以我又打給管委會說,我不會出任何錢

對方就說那要告就去告阿!

 

我樓下本來10/1號要開始出租

因為漏水事件,房客要退了

原本房客一年的房租錢跟押金都給我了

房客能要求我賠償他的損失嗎?

我現在真的蠟燭兩頭燒

我要怎麼處理才是最快的方法

麻煩教我要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6:45

 您好,針對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需要釐清漏水原因,您所尋問的與管委會的說法並不衝突,只是沒有確認漏水原因。

2、倘若對方拒絕,就只能起訴解決,沒有捷徑。

Lee 103-09-26 16:05

律師您好,我們是大樓管委會

管委會之公設委員自行代理主委長達近10年,將法拍屋所留下的停車位占為己有,自行販售車位、核發使用權狀給住戶,並留有簽名蓋章證據,甚至將這些停車位任意出租,隨意開價,租金也納為己有。

該前任委員未經開會同意,私下與住戶協調管理費是否繳交,並使該住戶從造冊中消失,以致現任管委會清查發現,住戶積欠管理費多年,經過催繳,住戶認為已和前公設委員談妥而不願繳清。

律師幫忙回覆,這些問題該如何處理?這位前公設委員的狀況究竟是屬於管委會責任還是與住戶的私人問題?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29 09:25

1.可以討論…

2.一般來說,管理費的請求時效為五年...

以上。

WEBER 103-09-23 16:32

我是10樓以上頂樓住戶屋齡八年,當初和建商購買時天花板已施作看不見消防管,只漏出消防撒水頭,屋內近期因消防管主管路與分支的三通閥漏水,想諮詢幾個問題:1.建商送的天花板算不算二次施工?2.屋內消防管是不是屬公設?若是公設,天花板挖開是否可請管委會修複,另問修複定義3.因漏水櫃子受損可否向管委請求賠償4.若是天花板算二次施工要向誰請求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16: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與原本的建築執照不同,都算是二次施工

2、大樓共用的消防管線,屬於公設,管委會有維護修繕義務。不過天花板的部份,恐無法向管委會求償

3、因為管委會未盡維修義務,造成漏水所受損失,如家具、油漆等,都可以請求管委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4、因為天花板算是自行與建商約定二次施工,因此就本案之情形,應該屬於二次施工之風險,無法求償

 

Jim 104-05-31 00:50

1.自動灑水設備是在住戶住家內的公設,跟火警自動警報一樣,都算公設。灑水系統是公共設施,屋內外都算是嗎?

2. 屋內消防灑水設備誰要維修?
3. 屋內消防灑水設備漏水,造成損失可以求償嗎?

玉神 103-09-19 00:30

最近買了一戶社區型的臨路別墅(社區包含社區內與臨公有馬路別墅,臨路的都有獨立的前院停車),本來有意於前院增蓋遮雨棚,但先前購買時有與建商簽一份不得任意變更房屋外觀的合約,所以目前正等候管委會成立,交由管委會同意增建設計後再蓋。但現今隔壁一戶臨路鄰居卻於前院私自動工加建遮雨棚,這樣將導致以後增建的話接需照著這戶鄰居的樣式去蓋。

請問這種在管委會尚未成立的時間,建商縱容加建,是否為管理疏失??可否向建商要求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2 1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住戶是自己任意改建,則與建商無涉,除非有與建商簽訂契約,約定建商必需阻止,否則無法向建商請求賠償

2、有關於改建的部份,依法都必須取得建築相關執照,否則二次施工都是違法的,將來都有可能遭報請拆除。

haosen 103-09-18 15:42

如題..

我沒去開會.也沒委任其他人出席.管委會也沒找過我.卻發現送去政府機關的大樓要立案的文件中.有我簽名的委託出席書.請問這算不算偽造文書?若是發現也有其他人未經過同意就簽名.這要怎麼告訴?

如果是偽造文書.我若是告訴.管委會的懲罰會有多重?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8 17: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管委會提出刑事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8 18: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非您所簽之文件,您可蒐集資料向地檢署提出偽造文書告書。 

haosen 103-09-18 15:32

如題..

我沒去開會.也沒委任其他人出席.管委會也沒找過我.卻發現送去政府機關的大樓要立案的文件中.有我簽名的委託出席書.請問這算不算偽造文書?

如果是偽造文書.我若是告訴.管委會的懲罰會有多重?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8 16: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是涉嫌偽造文書,是刑事責任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是處罰行為人,不是管委會

 您好:

如同曹大律師所述

您並可與其他被偽造之人共同委請律師協助處理,較為經濟

偽造文書和行使偽造文書之人您等均可以向他們提告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華仔 103-09-18 09:43

律師您好:

有二個問題請教

(1)如果管委會被告後來主委被起訴判罰錢,這筆費用可否由社區支付?如果可以是否由委員會決議即可?還是要由社戶大會決議?

(2)管委會可否聘請法律顧問?如果可以是否由委員會決議即可?還是要由社戶大會決議?

謝謝~~

蘇子良 (馬克) 103-09-18 10:39

 1.您的問題,應先看貴公寓大廈之規約有無規定,若無始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惟該被訴罰錢責任是否應由主委負責,亦為思考重點

2.公寓大廈是否聘任法律顧問,亦應視規約有無規定,通常財務運用屬規約規定範圍,若無約定始由區分所有人決議

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1、若社區管理委員會被告,主委僅是法定代理人,非當事人,則該筆賠償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負擔;但如果主委為當事人(如刑事被告),則起訴後之罰金應由主委自行負擔。

2、社區管理委員會可聘任法律顧問。另除如同上面律師所言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第38條,管理委員會之職權為「執行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建議是否聘任法律顧問,應經由區分所有人會議決定,再由社區管理委員會執行為佳。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Zenith 103-09-13 17:03

您好

目前社區管理會即將期滿要離開, 收到通知有在102 年七月份到九月份期間積欠管理費. 但是平時繳費有在超商,也有轉帳也有在臨櫃等, 完全找不到收據也沒有印象到底那一期是否真的忘記繳還是管理委員會弄錯了. 管理會到過了一年後才通知 這樣合理嗎? 如果真的沒有繳一定會去繳, 但是現在就要因為過這麼久沒有印象也找不到證明單據,管委會說我們沒有繳納一年前的某一筆費用就要繳納嗎?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3 19: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管委會提出帳戶對帳,釐清您的管理費用到底有無繳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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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 103-09-12 14:44

本戶門口未經同意被管委會的人安裝一個很大的電控箱在門口騎樓地上...

騎樓是本戶權狀裡的非大樓共同持分公設.....

至今溝通3個月都無人回應,請問如果都不移走要打官司...

1.請問我該怎麼處理.....算侵佔嗎? 2.我該告整個管委會還是主委

謝謝!!

若依權狀記載確認騎樓為您個人所有或屬您專有部分,非共有部分,或可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提起竊占罪,被告是決定把該電箱放在騎樓的行為人,非管委會

刑法第320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即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之規定處斷。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請卓參,若仍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2 15: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是否構成刑事竊占罪的問題,就算是私設騎樓所有權屬於個人的情形,使用權是否可以完全排除他人使用,目前仍有爭議,因此行為人是否因此構成竊佔,恐有疑義。

2、本文建議您應該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侵害為佳。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2 18: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限期請求管委會排除侵害,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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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ber 103-09-08 15:25

律師,您好:

本社區與保全公司簽有合約合約載明由保全公司負責派駐人員之薪資。請問管委會為鼓勵社區績優服務人員,擬每月自行加發績效獎金,此舉是否有違反合約之嫌,或是有更好的做法,敬請不吝賜教。

林智群 (klaw) 103-09-08 18:53

如果是額外性的鼓勵,不會違反契約,

但要讓保全人員知道這是額外非經常性的獎金,比較妥當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08 20: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保全人員之薪資由保全公司負責,管委會若為發放獎勵金,不會有違約之疑義,惟須經由管委會決議通過之,並向保全人員說明獎勵金為管委會通過決議發放之,非經常性之薪資給付亦非定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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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ber 103-09-12 16:12

多謝兩位賜教!若是每月發放的獎金,請問如何處理較妥當?已向保全公司確認過,不會干涉或追究此事,將於區權會時討論並做成決議,謝謝!。

103-09-06 23:09
請問房子10年多來常漏水傢俱裝潢因而損害,最後找了抓漏公司來抓漏,最後答案出來了!打掉會有疑慮的漏水柱子發現我家隔壁的公管排水管莫名的突出在我房間的柱子裏且管子無塞頭導致於夏天冷氣機排水或下大雨我房間內就漏水,抓漏公司說這是公管可向管委會提出支付維修費用,但主委跟一些住戶卻認為這是我家的事不用理會,且我們也都有繳管理費,卻不能由公費支付該怎辦!?可由法律途徑解決嗎?很不想走法律,但人好自私。。。請問我可以向管委會求償維修費用及損害裝潢和精神賠償嗎?另我不止柱子漏樓上5樓也漏在我浴室天花板且洞也很明顯也可如另一個問題一樣求償嗎?原以為是樓上造成漏水的結果是兩個不同的淹水問題。。。真倒霉呀==

您好:

您可以在同一訴訟管委會及5樓屋主請求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修繕費用、精神賠償(有爭議)

本所有多項處理此類型訴訟之經驗,

如您有意委託本所辦理您的案件,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公設的修繕費用,各住戶皆應依應有部分比例支付,管委會應代各住戶負責修繕,可向管委會起訴請求,精神賠償的話,要從居住平穩權益被侵害來請求,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9-07 22:38

對方應該是看準你不想走法院才這麼表示,

建議先自行修繕,減低損失,

再提修繕單據提告管委會請求賠償

ss 103-09-04 10:57

請問如何改選或是撤掉管委會(已有3/1聯署)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看您們社區規約有無特別規定,若無,則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9-04 18:58

 要打掉管委會有幾個方式,

第一個是提告確認區權會決議無效,

不過這個比較曠日廢時,

第二個是向主管機關工務局舉發該次會議有瑕疵,不應予以備查,

但這個要看主管機關想不想管,不確定性比較高

 管理委員改選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年度定期會及臨時會兩種方式,必要時可以依法召開臨時會改選之,如有程序上的問題可以來電 .

劉姐 103-09-03 23:09

我的手機掉在電梯了。去調閱社區電梯監視器才發現壞了ㄧ年。是否可要求社區管委會賠償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04 13:01

 您好~!

您的手機在電梯裡遺失,可能被其他人撿走,刑事上可能有侵占遺失物問題,民事上如果發現拾得人,可以請求其返還。電梯裡的監視器僅是證明何人撿走的證據管委會對於監視器未定期維修,並不是造成你財產(手機)損害的原因。又管委會是否有於大樓內外裝設監視器之義務,需視大樓規約或是區分所有人會議是否曾為此項決議而定,恐無法歸責於管委會。訴請賠償可能性不高。

庭伊 103-09-03 10:57

社區管委會舉辦摸彩活動,但他們也知道我們的家庭是聾啞人士,摸到了獎項卻含糊的帶過,這樣對我們這種特殊的家庭公平嗎?嚴重的影響到我們的權益不是嗎?我該向誰申訴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3 11: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當時候您確實已經抽到該獎項,則管委會恐有侵害權益。

2、該抽獎活動倘若是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辦理的,則可以委請律師發函給管委會請求妥適處理,否則可以向主管機關(地方縣市政府)檢舉,由主管機關開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詹 103-09-03 01:32

不好意思,本人法律常識非常的少

我是做攝影相關行業的

想用一個比較獨特的場景作 日間 拍攝

是一個舊式公寓一樓 樓梯長廊

一般一樓樓梯間走廊都很短

而我想拍攝的一樓樓梯長廊很深(除了進入後的樓梯間 更裡面還有另一棟的樓梯間)

而這樣的舊式公寓沒有所謂的管委會

我想要載他們的一樓樓梯間作拍攝我需要如何做呢

目前我自己想到的:

1.跟里區公所申請/跟該區警局申請(不知道試管轄範圍)

2.跟住戶作知會並徵得住戶同意(目前比較會偏向這樣做)

(2個樓梯間,5個樓層,等於5x2x2=20戶住戶告知)

想請問還有其他更完善的做法 可以不會再觸碰到違法的狀況下讓我完成拍攝嗎?


蘇子良 (馬克) 103-09-03 13:48

 第2之做法才正確.

小詹 103-09-03 15:42

謝謝您的解答

ahone 103-09-02 16:08

您好: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當中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我住家為連棟式透天,共有2排,我為前排,靠馬路。對面後方則為擋土牆。兩排共用一中庭且同一個管委會

現對面修繕,為求方便計畫使用吊車吊掛建材經由我家屋頂吊掛到修繕點。(用搬的需人工且距離較遠)。請問針對以上條文,我是否不得拒絕?若對面鄰居欲使用預拌混擬土,而混擬土輸送管欲經由我家,我是否也不得拒絕呢?另外條文內的"必須"定義為何?是否若有其它方式替代或解決就可拒絕?是否修繕戶或管理委員認定為"必須"則住戶就要依條文處理。

以上感謝撥冗解答。謝謝!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09-03 10:4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應區分兩點來看:

1、由於您的社區屬於獨棟透天厝所結合之社區,因此屋頂也算您自身的專有部分,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您的屋頂時,若在修繕工法上不經過您的屋頂無法修繕,或者修繕上將遭遇重大困難者,經他住戶釋明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您不得拒絕,然而根據同條第2項規定,他住戶進入或使用時,應選擇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您因此所遭受之損害,換言之,您給他住戶方便,對方也要特別注意不得損害或盡量不擾民的方法為之。當然,如果您不認同他有這個「必須性」(也就是您認為他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者),亦可拒絕他住戶進入或使用,待對方請求主管機關或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建議:若同意對方進入時,應該即時蒐證(拍照或錄影),避免自身受有損害時,無證據可茲請求)

2、並非修繕戶或管理委員會認定有「必須」時,您就必須配合,必須從客觀上來看,若有其他方法或途徑者,您可拒絕他進入,又關於他住戶專有部分之修繕,依法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無置喙之餘地,必須是共有部分或設置管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才有說話的空間。

3、建議若與對方無法協調者,得撰擬一份存證信函給對方,告知對方應行之義務及責任,若欲進一步了解,請來信或來電洽詢,亦可備妥資料至本所諮詢,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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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彥彰 律師

J.lawkeeper@gamil.com

TEL:(02)2331-8009

FAX:(02)2331-8829

chunwang 103-09-02 13:07

我住在2樓,但1樓公設KTV & B1的泳池機房 不定時傳來(低頻)噪音

管委會表示已加裝隔音設備,但在屋內還是可清晰聽見歌唱聲&重低音聲干擾,而泳池機房也定期聽出低頻噪音,經管委會會同環保署人員勘察,未達72分貝噪音標準,但干擾確實。

我查了噪音管理條例與相關法條,得到的認知是,

1. 住宅區的噪音限制應與擴音設施噪音管理標準不同,不應用後者當標準?

2. 住宅區依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作為「視聽歌唱場」,而管委會收取管理費提供設施,是否算是違反條例?

請問後續可如何處理?謝謝

103-08-30 15:14

各位律師群好

本人住於國民住宅(100戶以下,無設立總幹事),一層樓為兩戶(兩戶門口為戶對),近10幾年來,不斷受到不明人士 
          1.於門前潑臭魚水
          2.於門前摔鹽米
        
不得已於住家門口加裝攝影機(已有事先告知大樓管委會同意),攝於公共梯間以確保住家安全,才發現原來上述事件皆是隔壁鄰居所為,

但安裝攝影機後其行為更甚
          1.於門前張貼紙張(紙張上有穢言)
          2.梯間擺放廢棄鞋物甚至擺到門前
             (本區住戶皆知鞋物為該戶用鞋,皆將鞋物娜回,但該住戶又將鞋物重新擺放於本人住家門口)
          3.樓梯燃燒物品(紙張)
          4.於梯間披掛床單
          5.於家中敲打物品,鍋具等打擾住戶安寧
          6.水管沖水於住家陽台

後經由於社區住戶輾轉得知隔壁鄰居疑似有憂鬱症之情事(但當事人家屬皆不以為意,當事人做上列事項家屬也不阻止,甚至參予),使社區住戶不甚其擾,
1.報警(只規勸)多次皆無改善,
2.經管委會(規勸,社區住戶皆無人想長期任職,故每戶2年輪流1次,任職期間皆不想得罪他人,所以對此皆無有效做為)
3.告知里長(規勸)
還是無法制止該戶行為,
本人參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  於本地政府機關公務局告知,
機關人員表示須由管委會先公文告知勸解(但管委會無任何動作)才可依法執行,

請問

1.上述所發生的事件,其違法事項即可依合條例規範或提告?
2.當事人若疑似精神異常,家屬放任不管,是否可請公家機關強制就醫?
3.大樓管委會,若無設定管理規章可依何規條或規定訂之呢?
4.告知公務局人員,人員表示需管委會(但管委會無任何動作)認定何項為雜物,並公告知,才可依法處置辦理,若管委會真的沒有作為,政府主管機關就真的沒法執行嗎?又該如何跑程序?
5.若該用住戶長期擾民是否可強制驅離本社區?

上列事項及問題我該如何辦理才可有效強制制止該住戶行為?
                                                  感謝律師群撥空回答 謝謝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01 15:42

目前能做的,就是蒐證,然後報警...

以上。

103-09-01 16:07

 感謝林律師的回答
我已經有報過警方了,但皆是以規勸方式處理,無法遏止該住戶行為...
上列問題是否可告知有效遏止該處住戶的處理方案呢?
                                                                       謝謝

103-09-01 21:52
回覆 林宗儀 的發言內容:

目前能做的,就是蒐證,然後報警...

以上。

 

 

感謝林律師的回答
我已經有報過警方了,但皆是以規勸方式處理,無法遏止該住戶行為...
上列問題是否可告知有效遏止該處住戶的處理方案呢?
                                                                       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3 14:59

1.上述所發生的事件,其違法事項即可依合條例規範或提告?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當事人若疑似精神異常,家屬放任不管,是否可請公家機關強制就醫?

答:精神衛生法第32條 

(1)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2)「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3.大樓管委會,若無設定管理規章可依何規條或規定訂之呢?

答:每一大樓均應訂定「規約」,未訂定,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得予訂定。您所謂之管理規章,如果是規範管委會內部秩序及行政流程之規定,而非規範全體住戶之規約,可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已規範管委會之職務,若仍有未足,自可在規約中再予訂定。

4.告知公務局人員,人員表示需管委會(但管委會無任何動作)認定何項為雜物,並公告知,才可依法處置辦理,若管委會真的沒有作為,政府主管機關就真的沒法執行嗎?又該如何跑程序?

答: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已規範,管委會應先為制止,經制止不遵從者,主管機關才能介入。管委會如果一直怠於行使其職權,您是否考慮競選下屆管委會委員,提升管委會之執行力?
5.若該用住戶長期擾民是否可強制驅離本社區?

答:住戶違反規約且情節重大者,目前實務上已有遭法院強制驅離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