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9日凌晨5點左右.租屋處失火.那是我太太租來ˊ開檳榔攤的地方.沒有住人.我太太每天早上6點開門.傍晚6點下班.事發當天早上我太太還沒來得及打電話給房東.房東就打來.一開口都沒問人是否平安.就說一定是冰箱太多台.還說他人在大陸.請我太太趕快把房屋弄好還他.請妥善處理.後來消防鑑定為起火處插座韌片老舊.有變色痕跡.且插座處有滲水痕.排除各起火原因後.椅電氣因素(積污導電)可能性較大.1月11日我太太連絡房東.問他何時回台灣.應該要面對面談看看怎麼處理才對.因為我太太的所有生財器具.包含五隻心愛的寵物.所有的所有也都在悶燒的高溫下通通沒有了.這通電話裡房東還是說請我太太趕快把房子清一清.房東的太太和小孩都在台灣.但是只有小孩來拍照就走了.房東後來要請他太太來看看好了.第二通電話態度整個大改變.房東跟我太太說他太太沒接他電話又說大家相處那麼久了.不希望為了這個事情撕破臉.還問要續租嗎?又告訴我太太說一樓趕快清一清.牆壁油漆上去.就可以繼續賣檳榔了.還有說叫我太太不要叫他賠償.我太太問他.房屋修繕費用以後可以從房租扣回來嗎?房東沒說好與不好.只說(妳修多少錢.到時再跟我說就好).可是我覺得不太對.我還是請我太太甚麼都不要動.等房東回國後.在面對面談才對啊.想請問 這件事責任歸屬到底是誰的錯?凌晨電線失火並不是我太太造成的阿.1月10日我太太還轉帳了房租給房東能要回來嗎?契約上租約還有兩年多才到期.現在我太太也甚麼都沒有了.能提前終止租約嗎?我太太該如何自保?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房子是我太太跟房東簽契約租的(不是我).一月16日有與房東面對面談.房東問我太太想法是甚麼?我太太說請房東修繕完後.看能不能一段時間不收房租.因為我太太所有的生財工具也燒光光了.要繼續做的話也需要一筆錢來購買設備.房東說怎可能不收房租.說他只願意修繕鐵門.鋁門.油漆牆壁.其他燒毀的物品要我太太自己想辦法清理.還說鑑識報告寫插座處韌片老舊有滲水痕又怎樣.他也可以說是我方造成的.如果要弄到上法院.搞不好我太太還要全部賠償他勒.他已經對我太太很仁慈了.又一直說反正他房子租我太太.是我太太在使用.當然是我太太的責任.後來我太太說那終止契約好了.房東卻不說好或不好就走掉了.我太太怕不終止契約的話.房租若沒繳.會反被房東咬一口.租賃處已無發使用還要繳房租的話.這有天理嗎?但房東又不回應我太太提出的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我太太該怎麼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呢?沒終止契約還要繳房租嗎?
一名使用支票作為繳付房租的男子,近期因聯繫不上房東擔心支票被冒領,向銀行辦理遺失止付。沒想到,房東私下將支票轉讓給債主償還債務,導致債主存入支票後無法兌現。票據交換所獲報通知警方調查,發現開票男子不希望支票兌現,遂以遺失名義止付,但此舉已經涉及不實,開票男子調查後被依誣告罪嫌法辦。
高市一名黃姓男子(51歲)近6年來向李姓房東(53歲)租屋,雙方約定每年開立10張、每張金額15000元的支票繳納房租。今年9月中旬,黃男聯繫不上李男,擔心支票被冒領,上月1日向銀行辦理遺失止付。
沒想到,李男今年8月和9月初兌現2張支票後,因債務問題失聯。剩下的8張支票由李男請妻子廖女(53歲)轉交債主鍾姓婦人(61歲),以當作每月債務償清。
鍾婦9月底將支票存入屏東中小企銀大發分行,原以為10月5日能拿到欠款,沒料卻接到銀行通知「支票掛失無法兌現」,讓鍾婦以為拿到「芭樂票」。
台灣票據交換所屏東縣分所將鍾婦兌換掛失支票的訊息,發函警方調查。鍾婦到案表示,支票是債務人給自己作為債務償還,不知已掛失;而開票的黃男則說,若沒把錢存進支票存款導致跳票,恐要付法律責任,所以只好以遺失名義止付。
警方偵訊後確認,黃男開出的支票未遺失,也沒有被偷,只是不希望讓支票兌現,此舉已涉及不實,訊後依誣告罪嫌函送檢方調查。(楊適群╱高雄報導)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01/723542/
(一)刑法第171條定有:「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二)於實務上,票據辦理掛失止付時,金融機構會要求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等文件,並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將相關文件交予警方進行調查。但於檢警機關調查後,發現若該票據持有人,並非透過竊盜或侵占遺失物等方式取得該票據,而係合法地直接或間接自開立發票人處取得,則此時因該謊報票據遺失,已造成警方開始偵查,該謊報之人即有可能構成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責。
(三)律師提醒:知悉票據去向,僅係因收受票據之人未履行債務或拒絕返還票據,擔心被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並遭提示之情形,可詢問一具有專業法律智識的律師,透過民事假處分手段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得便宜行事逕為掛失止付,否則民事糾紛未解,又將天外招來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您好: 吾是舊式公寓4樓原住戶,104年12月起深夜11:00~00:30~半夜1:00-在4樓主臥室常常聽見 5樓租屋房客搬物品叩囉叩囉重聲、拖拉桌子椅子聲、穿有更的鞋(高更鞋)在室內走動10分鐘以上,在客廳位置會有敲打物品聲類似鐵鎚、工具丟地上雜聲 有時候從10點半開始敲,斷斷續續的敲聲,非常吵很煩 沒辦法入眠,家人們也被吵難睡, 12月底時曾經凌晨2點上樓跟對方說不要吵,對方回答他們有小聲,問題還是聽的見噪音啊,怎麼會是他說小聲就可以深夜這樣吵。
5樓租屋房客中年男女+2個20歲左右男子,從12月1日起陸續的深夜噪音擾人,房東太太60幾歲住6樓加蓋屋,說她沒聽見(憑什麼裝死),只口頭告知該房客不要吵,房客只會安靜1、2天又開始敲敲打打..搬物..,房東有法律責任不是嗎? 怎麼樣告知房東這種事情嚴重性,新聞有出現提告這種人賠20幾萬給樓下,自己想要搜證卻只能用一般手機錄影片,能不能成力當證據啊? 各種聲音都會錄進去,是做白工嗎? 都不能正常睡是要怎麼辦才好?
又前幾天去文O分局告訴管區警員晚上11點以後來處理,結果他晚上9點多就來,房客又還沒開始敲吵,是來做什麼用,且房客對警員否認前幾天深夜有敲東西..,原本都希望用和平手段處理這種事,但是遇到惡質番房客說也無用,此事確實是吵的讓吾家人非常氣爆!!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9條有規定. 這種由於噪音不易量測且發生具有偶然性、突發性,警察機關受限於路途、程序、人力、勤務等因素,蒐證不易,通常需要先自助,才能獲得警察機關的協助。】 這句話,怎麼辦理? 謝謝
那天房東孫子也有下來屋內親耳聽見敲擊吵聲半小時之久,而他竟然回答說他不懂怎麼處理 是他奶奶負責租屋(不負責任說法..),難道要求這種房客搬走,還需要賠房客房租錢嗎? 請問是要提告房東還是房客? 快過農歷年,非常不希望擾人睡覺聲音一直延續下去,不知道還能找誰講講看,請教律師們 立即解決方法 , 萬分感恩,感激!!
大概是去年7月份的事,7月20搬進租屋處。
我是第一次租房子,跟一個室友合租一戶一萬(兩房一廳一衛)平均每人是一個月繳$5000+管理費575,押金一萬,大概八九月的時候後悔要退租,因為室友帶她的一位同事回來住,但是我並不認識,所以我就說那可以請她負擔部分房租否則就不要每天住在這,但是另外一位室友不同意,說她有付水電費就好,這樣是可以的嗎?
我自己本身是因為認為不合理,家裡有不認識的人,可能亂進房間也沒有人知道,我也不知道房東知不知道她有帶人回來住,因為在不高興與室友又沒有共識下的情況搬走,搬走前要兩天要通知房東,但房東並未接電話,打了兩天皆未接電話,後來這件事就不了了之,直到最近那個室友聯絡我說叫我負擔接下來的月租,可是我從八九月就沒有住在那裡了,也並未跟房東說押金的事,因為合約上並未寫違約金,照理說應該是只有押金拿不回來嗎?
您好, 目前的租屋處原本是和一位陳姓房東租賃, 合約到期日是105年3月, 但於去年11月份左右, 陳姓房東將此租屋地點轉售給另外一位張姓房東, 轉售之後沒另另外訂立合約, 只有將原有合約上面屬於出租人的部分劃掉改成張姓房東的名字。
昨日, 張姓房東傳訊息說: 各房皆調漲租金, 但如果採用季繳方式, 可維持原價優待。
我有所質疑所以詢問漲租原因, 張姓房東卻回:
「這房子和前房東買的房價已超過三成以上,請問您我可以問他為何漲價嗎? 為何石油跌價,物價卻飛漲? 為何政府又調漲房地稅? E房前週修理熱水器2500元, 大門修莊對講機7000元, 都比以前調漲。石牌套房有漲4成的, 您說誇不誇張? 實際上三個月一付, 調漲是利率百分之零點二? 這是讓房客可以省錢, 房東可以省力, 大家都受益的方式。所以為何把電費改成一年一算。市面上水電維修調漲二到三成, 房東感受很深刻, 還很難安排修理時間。問題是不管漲多少, 還是要修理。」
請問,
2. 我在合約中有看到這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3. 張姓房東現在在原有合約未到期前, 可以作廢原有合約在另外新立合約要我簽署嗎?
4. 是否能提告?
謝謝回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租賃契約房東之義務為何,若租賃契約未明確規定,僅能靠您錄音蒐證,蒐集房東曾經答應您繼續租給您之證據,方有機會請求因房東違約而造成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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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敘述如下:
我是房東租約於2015/11/30到期(未公證),於10/20寄送存證信函告知房客,本人也已簽收,但我在11月中詢問何時搬出時,已找不到房子為理由,遲遲不肯搬,最後一期11月房租遲繳,11/28才繳交(租約內容為每月1日),起初相信人性本善,多寬裕一個月(12月)並不收取房租(因也有設想到若收取,會成立不定期契約),於12月中和12月底再次前去詢問(這兩個日期皆有錄影片並在房客無發現的情況下拍攝),房客也是以推拖為理由,但我有明確表明已有寄存證信函告知與多寬限一個月,需要明確告知我搬離時間,最後又拖到2016/01/02(這個日期也有錄影片並在房客無發現的情況下拍攝).....態度720度大轉變!!!說跟我不熟不理會我,直接嗆要告就去告並將門鎖上!.....當天我去警察局報案,但警察人員跟我說這是民事他們不受理!!!不受理!!!不受理!!!!...所以我想我只能走法律途徑了!!!!因為我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沒有頭緒,不知從何下手,有歸納問題如下,煩請解答了,謝謝!!
此時此刻2015/11/30約滿至今,已積欠2015/12與2016/1房租)
問題如下:
1.請問簡易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差別?兩者都適用此案例?兩者中較為快速的步驟為何?
2.這3段影片可否當證據?需要自行剪接重點片段嗎?(3段影片約20幾分),影片是放在隨身碟裡到時候繳交給法院?
3.訴狀的撰寫,有範例嗎?(需要多少費用)還是說去法院會有人員協助辦理?
4.法院的流程為何?以及整個案子(房屋返還)落幕需要耗時多久?
5.最後拜託!!拜託!!!拜託!!小弟跪拜,能詳細點告知我如何處理的流程與步驟,因將來房子要做結婚用以及需要裝潢等等,婚事不能拖到,想盡快處理完成,並能有頭緒的一步一步走法律途徑
.他先申請調解但是調解那一天我發燒有打去請假.他生氣我沒去調解叫水電師父私自將我將電錶拆走.我前去報案後電錶3小時之內送回之後.我想會有2次調解.怎知他直接對我提起告訴.我想請問.......?
由於我要陳述我損失的部份法官聽不進去就說與本案無關. ( 在第一庭時我是有給法官4張我大約的陳述以及房東該支付的費用支付的明細以及屋主在未告知我的情形下.私自將水電表拆除.. 他叫警衛將我們的卡鎖住.所以我們必須1樓爬到11樓.過著沒水爬樓梯的生活幾個月.以及屋主隱瞞漏水事實.我有大約要求他必須賠償 ) 他說就只針對搬遷房屋為主來說.至於前因他不願意聽.我不懂法律.所以以為我們損失要開另一庭另外上訴.法官也沒問我屋主要求我們賠償金額我們有無意見. 所以就只徵對搬遷房屋我說我們會搬遷.在開庭的時候法官只是問我們何時搬遷....收到判決書我不知道我們還要賠償屋主比如說5萬元好了!且其中要求陳述的都很多錯誤.所以我認為判決錯誤.我又提起上訴.而我是先上訴理由候補.理由還未補就收到這個裁判費要支付約6000元(裡免寫說包括在上訴標的價金35萬所以我要支付的金額.若沒繳納不得上訴)且若對訴訟標的價金有問題還要支付一千元的抗告費才可抗告?
1.我想問我這6千元裁判費是以什麼為依據?我在上訴理由還沒補理由請問這36萬元從何而來?
2. 裁判費是由什麼來做為依據?
3.那法官他沒審慎我的陳述判錯了.因為他判給屋主的金額事項都沒有在法庭上問過我.就判我敗訴!我不服的情形上是要上訴還是抗告?如果我沒有那麼多錢支付裁判費!就不得上訴嗎?!
4.是否我要先支付敗訴費用+上訴費用才能提起上訴是這樣嗎? 即使法官誤判裁判書都要事先支付嗎?還是等結案在支付?
5.所以民事要上訴是不是開庭判決後就要支付一筆費用?之後不管之後你要上訴或是提告又是一筆費用?
6.到了二審法官還是同一個人嗎?
p.s另外請問屋主刊登不實且隱瞞漏水事實.導致我租了他的房子.(開庭有告知法官此事.他只是笑著說房子漏水為何不搬?可是搬家是很辛苦的我想沒有人願意住不到3個月就要搬家了吧?!)契約書又是他自己打的.裡面有說房子出租後裡面修繕問題他不負責.所以住進去有8成家具都是壞得.那契約書裡面錯字連篇.此契約書我能針對他打錯字的部份來提起質疑嗎?還有不願負責修繕家具家電.當時有特別說家電部份至少要修繕一次.他不負責得部份可以求償嗎?
謝謝各律師的回答謝謝!!
謝謝大家幫我一下忙...
律師您好,我與朋友跟一位房東租屋於他的透天厝四樓(五樓為頂樓有陽台),一樓房東則是出租店面給他人,最近一樓新的租客開店面販賣電器類商品,一樓店面由正門進出,樓上住戶則於後門進出,但是中間隔有一扇百頁門窗,自從此租客搬進後我們進出時經常聞到煙味,且蔓延到頂樓,甚至連我們四樓房間內都聞的到煙味,更別說進出家門時了。
剛好這次進出時又聞到濃厚煙味,與一樓租客反映卻反駁說他們在他們租的空間抽菸是他們的權利,但其煙味已滲入到我承租的空間危害我的權利了,且反駁有甚麼證明那是他們抽的,但是當時在那棟的只有我們這間房及一樓店面,三樓雖有一租客但並不是以住宅為目的的,所以一天只待幾個小時,一樓店家有提到會盡量少抽,但是若有客人來他們不能叫客人不抽。店家跟我說此話時其店內共有兩人(不確定是否皆為店營業人),若有任何一位客人進來卻抽菸是否違反室內三人以上不得吸菸之規定?
因為一樓與其樓上空間並非完全隔離有門相通(但是一樓租客無法透過此門進出),是否包含樓上租客也能算在室內三人的人數裡呢?
若與房東反映後還是無效,是否可以與當地衛生局檢舉呢?
麻煩律師 謝謝
11/1租了一間老公寓,所以裡面的東西也比較舊,洗澡的水龍頭開水閥本身就已經有點鬆脫,結果昨天洗一洗要關水時關不起來整個斷掉導致水一直流由於當時是凌晨,所以等到早上時先傳LINE給房東詢問是否要幫忙換或是我們自行更換,可是房東沒帶手機出門只好先連絡水電師傅過來換,可是房東知道後卻怪我們不等他來修,找外面修比自己修貴,我們說可是水一直流,我們無法洗澡。
房東卻說水流一整天頂多50元,叫我們先用洗手台應急洗澡,房東說跟他講損壞他沒有義務要馬上修,至少也要等兩三天,如果一星期他都沒去修才是他的問題,但是重點是今天我們都不能洗澡了,該告知的也告知了,房東卻跟我們說叫我們一月底搬出去押金也退我們,可以這樣說不租就不租?現在天氣都13.14度我們東西損壞難道不能自己修?這已經不是房東第一次叫我們搬出去了
你好,我已經被騷擾很久,但不知道此事件是否可以報案處理?因為目前租屋套房有共用洗衣機室,已經有非常的多次:把衣服拿去洗衣機洗時,等差不多洗好時間回去拿衣服時,衣服總是被更動過,原本是應該要洗好衣服時間,去看時卻發現衣服很明顯被動過,洗衣機被調整到還要再多洗30分鐘,甚至被調到還要再多洗2小時,已被騷擾很長一段時間,我的房門口甚至無故被亂丟食物,飲料等,之後房東終於安裝監視器,原本一段時間後,類似事情沒有再發生,沒想到過沒多久,又再一次發生騷擾事件,一直在催房東查監視器,但事情被一拖再拖,我經常被騷擾到不能睡,擔心他人會不會有做出甚麼事情,怕報警的話,警方會不理會像這樣的小事情,我不知道要怎麼處理這樣的問題,能否諮詢請教一下,謝謝
我們住的是公寓,在搬進去之前就有聽說隔壁鄰居的不良行為,幾乎整棟大樓的住戶都不喜歡她們一家,連房東也跟我們說不要理她,但是她最近的行為真是太令人生氣了。
隔壁的女主人很奇怪,總是打開她們家的門在偷聽別人說話,會知道是因為她們家的門剛好在我們家廚房旁邊,廚房邊是一大片窗戶,我們用百葉窗遮起來,不時就會聽到她們家的門關上的聲音,但是都沒有聽到有人出門的腳步聲。加上我們在自己家客廳聊天,她聽到我們可能有提到隔壁的鞋櫃放得很靠近我們的大門或怎樣,通常就只是講講也不是要抱怨,但她就向我媽的朋友投訴(因為當初這棟大樓是我媽的朋友她們自己蓋的),說我們說她怎樣怎樣,所以從那時候我們就知道她一直在偷聽我們說話,真的是很病態。
後來她們家似乎是遭小偷,所以她們就決定要裝監視器,但是,監視器不是對著她們家門,是對著我們家門,氣得我爸差點要請律師朋友來看是不是能提告,但是我們家人都很忙,不像她那麼閒還可以待在家裡偷聽別人說話。
這幾天又發生很過分的事,我們這棟大樓的格局很奇怪,我們客廳的窗戶對面是樓梯間的窗戶,從電梯出來從窗戶看我們家裡看得很清楚,所以前屋主就在樓梯間的窗戶那邊貼了一塊黑布擋著,一直到我們搬進來後,我媽又再貼了一次,但是那個女人居然用刀片割破那塊布,還在上面貼”這裡是公共空間不得亂貼,不要吸菸妨礙別人”,讓人覺得傻眼又莫名其妙,第一,那塊黑布從我們房東住在這裡的時候就已經貼了,如果有意見為什麼現在才提出,擺明針對我們。第二,我爸抽菸都在房間裡抽,她是怎麼聞到的煙味我實在很好奇,而且我媽和我爸好幾次目睹她老公在我們家門口和樓梯間吸菸,煙味的由來應該是她老公吧,做賊的喊抓賊啊!
想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有什麼方法可以懲治嗎?像是告她裝監視器侵犯隱私或是有辦法可以趕她走之類的。
上星期房東安裝電子電表並改以儲值卡方式扣電費,但是我發現我的儲值卡即使拔掉所有插頭情況下還是會扣費,這才發現房東當初配電時居然把三樓樓梯間的公用區域電燈,以及整棟共用的無限wifi分享器的電配在我的房間電表上,導致我必須額外全額支付這兩樣應屬於公用電的電量。
後來詢問房東,並且要她想辦法,她以配電無法接公用電線以及每個房客房間都有額外接到全棟抽水馬達、樓梯口監視錄影器、電燈...等等為由,認為每人分攤一些公用電器很公平,也不願意出錢補貼我所額外支付的公用電費。
(當初簽約時房東並沒有說出這些事,我問過對面房客他說她也不知道原來自己被偷電,一直到我這幾天發現房東為什麼一直要求我把卡插著後才察覺異狀,並且從LINE對話套出房東的話她才吐實)
而且她也一直顧左右而言他,一直推託認為我怎麼這麼小氣之類的。
因此我利用這周末把卡插著並且把房內所有電器拔掉,結果星期日回來發現2日又2小時總共耗費1.1度電(有拍照),這樣計算,我一個月至少要額外支付15度電(60元電費)
以租約一年計算這樣我至少要額外支付720元電費耶.....但要房東處理她說沒辦法,要她另外補貼她也不要,根本無心要處理這件事,還說自己收一度電才4元已經算很好了...之類的(非常無言,扯一堆無關緊要的事情)
1.請問各位律師大大們,房東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偷接房客的電這樣合理嗎?
2.請問以這樣的狀況我能向房東要求無條件解約,並且拿回我當初所給的一個月5500的押金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需要把錢拿給在南部欠房東的租金,剛好提款卡在B男友身上,想說請B把錢提領出來交給房東,A就到郵局填寫無存摺匯款單,匯了一萬二到提款卡裡面,並請B一定要把這一萬二轉交給房東,但是過了幾天過了一個星期,房東說沒收到錢,A打電話給B問錢怎麼沒給房東? B卻說因為幫朋友作保朋友跑了,來找B討錢,急用,所以先把錢還當鋪,A也告訴B,給B時間還完一萬二,B一開始說有錢一定還,誰知道這樣一拖再拖,到後面假裝無事訊息,也都無回應好幾個月,連一塊錢也沒有歸還A,目前A當初匯款的單字還保留著,刷本子也有清楚的明細B在南部提了一萬二。請問像這樣B是有觸犯什麼罪?A是否可以寄存證信函到B家?是否還有什麼方法要回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拒絕與您調解,可能即必須蒐集相關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這個部分要解釋當事人真意(民法第98條)。
二、如果雙方各說各話,進入訴訟的話法官除了看條款及雙方的解釋外,可能還會去看兩邊的履約狀況來判斷這個契約怎麼解釋才公平。例如,如果一開始的時候就先收了幾期的租金,那麼法官可能會認為這個租約是租金前付的情況(一般租約都是租金前付,所以如果你是要主張租金月底給的話這個部分有可能會被認為舉證責任在你,也就是說你要去舉證讓法官相信租金是月底給)。
三、租賃其實要有信任的話比較不會有糾葛,遇到不對的房東寧可另覓適合的點跟別人租房屋,請三思。
四、租賃的話是以和為貴,如果雙方已經談好了條件,建議把條件寫清楚,寫得越不清楚越容易生爭執糾紛。
五、做為一個房客,多了解一些租賃可能糾紛也是必要的,了解的越多越能避開風險避開糾紛,只是比較少房客會找律師上課(笑)。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關於行銷部分,放黑板只是一種行銷方法而已。
二、曾有一個老人,在日本擔任老師,因為有了一點錢,所以就開了個禮品店專門在日本賣台灣人喜歡的日本高價禮品,賣日本的電器及日本的水果。日本的電器及水果在日本很便宜,但是因為台灣人很喜歡,所以賣給台灣的觀光客的話就可以賣很貴…他的店開在小巷子裡面,因為他很有生意眼光,知道小巷子裡面的租金比較便宜,但是他找了一些大學生打工,去大路上吸引台灣的觀光客進來他的店…後來他賺了很多錢還在日本買了一個島。講這個故事是要跟你說,如果不能放黑板的話或許還是有別的方式可以吸引客人。行銷這個東西可以再研究一下。
三、入境隨俗,既然在這邊做生意,建議還是與管委員和平共存比較好。至於你說的要請房東調降房租部分,可以談而房東願意當然很好,如果房東堅持不肯的話就要看你們的契約怎麼約定了。一般租賃的定型化契約很少看得到這一塊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到這一塊的話,你說租金是包括管委員要提供那些服務的部分就不是契約的一部分。我國法院大部分在契約的糾紛上是採契約嚴守的原則,如果在約定的時候沒有談到租金包括這一塊,那麼法院極可能會認為對方沒有義務減租。
四、做生意以和為貴,建議跟房東好好談,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各位大大律師
我在2012-11月租屋至2015-1月 兩年
後來房東想賣(83年建造的中古屋)
我們住了兩年環境還可以,算算房貸和租金差不多也就交易買下
交易金額270萬,房貸170萬,現金60萬,尚有尾款部分50萬, 房東也願意使用設定讓我們(2016年~2010年)每年償還10萬
我們找了附近的代書幫忙簽買賣交易合約書及過戶事宜
目前交易過戶不到一年,2015-11-24早上無風無雨
我們這排共6戶透天厝,有4戶的後面排水溝牆整片倒塌
並影響後陽台地基掏空了一半
(之前我就問過...後陽台與廚房鐵皮屋連接牆縫有裂痕縫隙,看得到隔壁的光線,當時房東有告知是因為地震拉扯,鐵皮屋彎彎才會有裂痕,但不會影響地面)
請問這我能跟他講瑕疵擔保責任,幫忙修繕減少價金或是要求解約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解除契約不太可能,除非經鑑定影響房屋主要結構體之結構安全,但有可能可主張請求減少價金,您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以訴訟解決,若有協調和解空間,亦不建議貿然以訴訟解決,避免耗費鉅額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於104.7月12與房東簽約,簽約當天我們有注意到屋內有幅畫,房東說那是前房客留下的保存很好看我們要擺哪裡!我租期是從104.8.1~105.7.30,簽約當天房東有說我們可以先搬進來不算錢,但確沒告知7月中~8月這段時間的水電瓦斯費用是算我的!再加上我因一開始認定畫是前房客的,而畫表面也有裂痕因而把畫拿去回收,另外有一組燈飾因被小朋友用壞所以也一起丟了。事後告知房東確說畫是他的,但我要強調第一點:契約裡並沒畫的存在。我一開始很低下的說燈飾多少我賠給你,房東一開始說不清楚,我就說不然8月前的水電瓦斯都算我的,房東也說好。怎知有一天洗衣機(裝在室內)接水龍頭水管漏水,漏到整個屋子都淹水,至少有1~2公分。我隔天打電話告知房東,房東確說因為我丟他的畫這比修理費要我自己出。這合理嗎?
事後我傳簡訊希望在租約裡加上我之前幫他繳的水電瓦斯和這次的水管修理費用來當做丟掉他畫和燈飾的賠償並要房東簽名。
房東確說我難搞要跟我解約,使我只有一個多月時間要找新住處和搬家!(10月中提只讓我住到11月底)還說要找調解委員會。我現在的問題是:
1.如果他到時又提畫跟燈飾想扣我押金我該如何應對?
2.如果他找調解委員會來跟我索賠畫跟燈飾的錢他贏得了嗎?
公司資料也泡到水…1千多塊的拼圖也碰到水都沒跟他索賠了。且租約裡沒有畫的存在。就算要賠燈飾也該有折舊率的問題吧!?
3.當初簽約是用書局買的契約,裡面只有乙方違約的賠償都沒寫到甲方違約的賠償,這樣是否就真的無法要求房東給與賠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仍可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但須考量您所花費之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不見得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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