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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驚雲 103-03-31 22:24

律師你好:
      我為民事被告,二審結果確定部分敗訴我需要負擔訴訟費用,但對方有14個人,我跟對方14人其實不認識,對方有申請訴訟費用確認。

     但之後過了半年,也沒有消息了,我擔心他們拿著債權憑證來亂搞,雖然我名下沒有資產,且訴訟費用一年5%,主動連絡他們也很怪,有沒有比較好的清償方式?之前問過清償提存不可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5: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向法院判決該股詢問之,該如何繳納相關費用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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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 103-03-31 21:23

您好: 

先生於100年5月間, 向民間借貸 (債權人甲), 簽署本票數張, 後陸續清償完畢; 
但是卻於上周接獲法院本票裁定公文一紙, 其聲請人乙的名字, 先生卻完全不認識. 
 

今天先生親自跑到公文上聲請人乙的地址, 未遇, 留下電話請其家人轉達請他回覆. 
晚間接獲來電, 始證實聲請人乙為債權人甲之合夥人, 他說月底會再與我們聯絡. 
但是問題是, 到了月底便已超過抗告十日之限, 也超過提起訴訟債權不存在二十日之限. 
我們合理懷疑這是對方的計謀, 意圖拖延時間, 使之對我們不利. 

晚間也立即去電原債權人甲, 其親口澄清我們之間的債務清償
但對於聲請人乙的作為, 因為已拆夥, 他表示不願參與. 

 

先生的確有過失, 因為於清償債務後, 本票並未全數取回. 
又, 先生因為擔心強制執行會扣薪 (先生名下並無動產及存款), 進而讓公司知曉此事. 
這件案子我們該怎麼處理較為妥當? 
實在非常煩惱, 無法吃睡, 但如此有瑕疵的本票設計, 實在很難讓人相信就此無解. 
律師惠予解惑, 不勝感激!!

收到本票裁定後,應在10日期限內抗告,或在收到後20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逾期未提,如果對方如果拿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則要在期限內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後就不會被執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annie 103-04-01 21:29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黃律師這麼快速回覆! 乙已經告訴我們, 甲有欠她錢, 所以她才拿票去裁定, 當初因為民間借貸沒有任何清償證明, 現在我們想找甲補簽署清償證明及本票遺失切結書, 請問還有效嗎? 勝訴機率高否? 我們票面金額不高, 但是實在不願意花錢消災的心態姑息對方. 謝謝!

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06 02:17

您好:

即便已超過20日,依法您還是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只是您需提供相當且確實的擔保方能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當然若已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時,依法您亦可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5: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對該本票裁定抗告之,再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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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麗 103-03-31 15:38

請問一間公寓有三位繼承人.其中 一位大姐是繼承人且積欠銀行款項.而且故意不辦理拋棄繼承也不願與我們協調. 眼見三個月就要到了.銀行可能就會就繼承部份三分之ㄧ法拍.但因銀行及法院通知只知我大姐舊地址而不知新地址寄給他信函.

請問我該主動通知銀行新地址.來儘快進入司法執行法拍以免放任他故意繼續拖下去被罰款嗎.

如果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之前大姐債權人可追朔或是告詐害債權嗎.

如果銀行進行法拍大姐又去做協商動作是否會造成無法拍不成.

.謝謝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3-31 21:44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倘要房地,可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又執行法院會查明債務人之戶籍地合法送達,不影響法拍程序進行,債務人延遲還款產生之利息違約金,亦同。若拍定前,與債權人全部協商完畢,債權人可暫撤回或停止執行拍賣程序,以上供您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法院陳報您姐姐之新地址。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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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倩 103-03-31 11:20

您好:

以下是我詢問之問題及您的回覆

但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是說我必須先詢問住所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確認一下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然後若已取得,我該如何?

若未取得,我該如何?

2003至今是否已過追溯期?

謝謝

你好:

 

我近日收到電信公司委外之債務公司來電催討2003年欠款之電信費,

 

因時間已久,對方只來電說了金額,無提供任何證明文件,而我也無留資料,請問是否已過追訴期,他們是否有權來函扣薪1/3?

 

 

建議您或許應先向您住所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確認一下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俾以確定請求權有無可能未中斷時效、罹於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似乎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不過法律座談會之討論並沒有法律上拘束力,且由研討會分為三說之意見亦可發現法官對此問題見解非常分歧,故嚴格來說「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並沒有確定之答案。但應注意的是時效為抗辯事由,若您不一併主張即屬自我放棄或許可用之武器...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以電信費時效期間為五年之見解來論, 若債權人有中斷時效則其消滅時效期間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如此一來其請求權罹於時效之可能性就會大為降低了,故就此部分有無罹於消滅時效應先由其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來確定有無中斷時效,並依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又即使曾有中斷時效,但若自中斷時效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已超逾時效期間而未再有另一中斷時效之事由者,則仍屬罹於消滅時效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主張時效抗辯之。對方須提出相關證據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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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law 103-03-31 10:35

您好

1.法院判決確定後, 持確定判決到國稅局去查對方的財產資料要$250元, 查對方的所得資料又要$250元請問在強制執行狀中,可以請求對造(債務人)支付嗎?

2. 請問債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 持確定判決到國稅局去查對方的財產所得資料,查得對方無財產無所得,請問仍可以向法院辦理強制執行嗎?還有何方法可以取得債權(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1: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查財產費用,您可向法院請求由對方支付,但法院不一定會允許,再者若對方查無財產,您仍得強制執行,只是換得一張債權憑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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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 103-03-30 17:19

朋友(債務人)因從軍事院校退學應賠償軍校公費,因為當時無能力且無財產可償還,與官校(債權人)94年達成法院和解,另96年?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債權保存,於97至100年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唯至103年債務人名下仍無財產,請問若債權人未向法院申請換發債權憑證保存(5年過了),是否債權人仍可向債務人請求該債務,債求人可再申請強制執行嗎?

請求權應依其請求權之性質來確定消滅時效期間,未必就一定是五年,通常而言,請求權依其性質若非適用短期時效期間之狀況,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

民法第125條(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消滅時效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並於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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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主張時效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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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chica 103-03-30 00:28

在當初一開始時,借他15萬,有自願簽本票15萬及契約書(內容在最後面),然後之後還陸續的借他6萬、5萬,但這兩筆都只自願簽本票(無契約書)。

而我在去年跟他要錢時就一直在閃,閃到現在我自己本身也需要用錢了他還在閃,之前在跟他溝通時,也有告知說若不履行還債義務,將走法律途徑,他就馬上有說要還,但是時間到了又消失了,所以忍無可忍,便上來請教說我該如何處理這問題。

------------------------------------

茲因債務人xxx(以下簡稱乙方),向債權人ooo(以下簡稱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1.甲方支給乙方新台幣 拾伍 萬元拯,當場交付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2.乙方開給甲方新台幣 壹拾伍 萬元整,之本票 乙 張,共計新臺幣 忘填 萬元整。

3.借款期限:自民國 x 年 x月 x 起,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

4.如需提前清償,甲方需提前兩個月告知。

5.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願徑受法苑強制執行。至於甲方所需費用及損失: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用、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6.利息月利率為百分之 x 。利息於每個月 x 日支付(如遇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

7.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借據若有一張不兌現,其餘本票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自不兌現之日加算違約金、遲延利息

8.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個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甲方

債權人:我簽名+手印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乙方

債務人:xxx簽名+手印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x 年 x 月 x 日 (手印)

 

沈恆 (沈律師) 103-03-30 03:08

您好!本票到期若未獲付款,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4 18: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您亦可起訴請求票款返還或借款返還請求。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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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如 103-03-29 20:47

請問,支付命令的異議,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也是執行業務.占50%的股東,可否提出"異議"?

本來借錢給公司董事長,股東也知情,當我提出支付命令時,他們內部都認同,還有點良心,但後來翻臉了,其中股東告我跟董事偽造文書.....

董事長跟我都不懂法律,被告債權不成立,是我們串通掏空公司,被檢察官起訴,需要提出哪些舉證呢?由於當初都是現金交付,有領錢紀錄,但沒註明借誰....

唉,不懂法律被告,如何解套呢?

沈恆 (沈律師) 103-03-30 03:24

您好!能代表公司的人才能以公司名義提出異議;其他問題意思不明確,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如果已經遭起訴,那麼要認真處理問題,建議尋找律師處理,將證物交給律師,並且討論案件,才能夠擬定有利於你的策略。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官方網站: http:/www.attorneysu.com.tw/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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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您先釐清借款人是何人?借據上誰是借款人?錢又交付何人?若是董事長向您借錢,則此為該董事長與您之間的借貸關係,則嗣後要把帳算到其所屬公司恐怕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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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1 12: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確認為借錢給董事長個人或借錢給公司由董事長代表受領,此有差距,您可委任律師閱卷了解目前檢察官握有之證據資料為何。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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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n 103-03-29 11:39

家母在民國88底過世,家母過世前我的舅舅有拿房子貸二胎,找家母做保...
但實際借款年份我們不清楚,因為欠款未還清,導致現在人家找上我們要討回欠款

因家母當初做保時沒跟家父講,而我們那時也只有國中而已,根本不知道我母親有幫人做保,現在我母親已過世多年,我們也已經成年有工作了,但卻忽然接到一張資產公司的催告函...單上寫著家母的繼承人:家父.我.我弟,要我們盡速還款,不然會有相關的法律訴追程序

----------------------------------------------------------------
催告函內容下下

主旨:   xxxx資本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   台端之債權業已合法轉讓予xx資產管理公司,本公司將著手進行相關法律程序,請於文到五日內速與本公司聯絡清償事宜

說明:    緣借款人xxx/保證人xxx原向xx銀行申貸之貸款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業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民法第297條之規定,由貸款銀行於94年7月7日合法轉讓與xx資融有限公司,並由xx資融有限公司於98年4月17日合法讓與xxxx資本有限公司,再由xxxx資本有限公司於99年7月26日合法讓與xx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亦依照相關法令寄發信函通司

自本公司依法通知後,如未蒙 台端回應,本公司即視為為有藏匿、逃避債務之行為,將著手進行相關法律訴追程序,請於文到日起訴與本公司人員進行聯絡協調還款事宜

---------------------------------------------------------------------
家母遺產部分:

 家母過世時名下有一部汽車及一台機車,汽車部分因當時要辦家母的後事,所以當時已由家父變賣換現金,機車部分因車禍時已撞得稀巴爛,所以好像也沒申請報廢

除此之外家父並無找到家母有任何一家銀行的存簿..等,所以並不知道家母有無其他遺產

但家母在生前有向多位朋友私下借錢,後來都是家父在家母過世時拿錢出來償還,名下的汽車也是家父買給家母的,所以家母應該也無留下任何遺產才對

另外在家母車禍意外過世時,有拿到強制險的理賠金及家父幫家母投保的保險理賠金(受益人是家父.我.我弟)
-----------------------------------------------------------------------有透過親戚找到當初借款的舅舅,但我舅舅卻說叫我們不要理會,債權公司找我們要不到錢就會找上我舅舅,但經瞭解,我舅舅名下無任何財產,好像怕債主找上門,所以早就把財產脫手了,他現在開的車是別人的名下,房子也是租的,且我舅舅舅是擺明了不想還錢的態度

-----------------------------------------------------------------------

因家母已過世多年,我們也不知道有這件事,所以當初家母過世時才未申請拋棄繼承,請問現在還有補救的方法以保障我們的自身??亦或是對方要不到錢會不會向法院申請凍結我們的動產.動產或是強制扣薪??

 

可回覆存證信函主張對於保證債務負有限責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30 18: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主張限定繼承之,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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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雞人 103-03-28 15:01

之前有人跟我借錢~簽了本票借據(手印+簽名).但無身份證影本

但之後就換電話?,搬家..

是否有辦法索討~或是請求法院做支付命令還是債權憑證

不然票的時效過了~好像就成廢紙了~

拜託拜託~

您好:如果您的本票時效未過,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以此作為執行名義對對方財產強制執行。若您的本票時效已過,則您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而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也是一種途徑,不過若對方異議,仍需要經過訴訟。若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30 16: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聲請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請求票款返還請求及借款返還請求。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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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麻各 103-03-27 17:48

請問:我有收到法務部的一份執行命令!但我不知道裡面內容在說我是為什麼被執行!

 

內容:禁止義務人馬xx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含活期存款,活儲存款,定期存款,總合存款,支票存款,外幣存款,郵政劃撥,經兌付之託收票據等),在新台幣2123元(含解繳手續費等執行必要費用)範圍內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應另候本分署依法處理,請查照。

 

說明:本分署102年度道罰執字第00042519號義務人馬xx(統一編號或身份證統一編號:t12333xxxxx)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執行事件,對義務人在貴行(社,會,局)之存款債權,於主旨所示金額範圍,認有扣押必要。

 

 

請問:是因為道路罰款沒交,被扣押,還是?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3-28 15:53

您好!可能是因為有交通罰單未繳,存款被扣押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是相關罰單未繳納而被扣押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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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撥 103-03-26 12:02

各位律師好:

本人已有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知道債務人前為撤銷被其他多位債權假扣押假扣押執行案而提存多筆反擔保金於地方法院,目前債務人與該諸多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民事官司尚未判決確定,本人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提存金,但法院命本人陳報提存金供擔保原因是否已消滅?請問是指什麼?本人應如何回應?

沈恆 (沈律師) 103-03-26 13:01

您好!因為反擔保金有其目的,若擔保原因未消滅,就不能發還給債務人,所以也還不能讓您執行;您可以陳報擔保原因是否已消滅,也可以提出異議。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土撥 103-03-26 15:0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因為反擔保金有其目的,若擔保原因未消滅,就不能發還給債務人,所以也還不能讓您執行;您可以 ... (恕刪)

沈大律師您好:

可是本人不清楚供擔保原因是指什麼,也不知道原因是否已消滅,可以直接陳報法院說不清楚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19: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陳報不清楚,則法院不會同意您執行擔保金。若您欲執行相關擔保金,應提出原因。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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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s 103-03-25 22:49

Dear Sir:

您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若已成年且已登記(但未實質辦理結婚儀式)之子女,在外欠債,債權人是否可拿父母的房子或其他財產假扣押動作?!

沈恆 (沈律師) 103-03-26 13:17

您好!子女成年後與父母已經是獨立個體,若父母不願意幫子女擔保,債權人不能對父母的任何財產追討。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8 17: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債權人只得扣押債務人之財產,其餘人之財產均不得扣押之,包括其父母或配偶子女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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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驚雲 103-03-25 18:20

律師你好:
我為一件動產債權人,目前強制執行中。                                    

動產的抵押登記順序是: 1. 銀行A.   2.我個人.  3.銀行B. 。

請問此動產強制執行法拍後,其價金扣除必要之法院費用後,是依抵押順序 銀行A.-> 我個人. -> 銀行B. 依續償還,還是會跳過我個人,直接  銀行A.->銀行B. -> 我個人. ?

因為有聽過銀行債權大於一般債權,所以很擔心會不會銀行債權為優先償還後才償還個人債權,而不是以抵押登記的順序償還。

若真的跳過我,可能會拿不到錢...

先謝謝律師的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3-03-25 19:05

您好!應依抵押權順位清償,您是第二順位,B銀行並沒有特別的優先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7 18: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第二順位,B銀行為第三順位,即不會跳過您直接清償B銀行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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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 103-03-25 16:07

我民國93年因公司跳票取得執行名義 , 94年公司將機械設備動產抵押給股東,我102年12月強制執行,因動產拍賣金估計都會給該股東還不足,故暫緩執行.

1.有損害債權嗎?

2.能撤銷動產抵押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6: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若您得證明有相關詐害債權之情形,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起訴撤銷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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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 103-03-25 16:44

請問是否有追訴期

沈恆 (沈律師) 103-03-25 16:51

您好!依民法第245條規定,發現被設定抵押權起一年內,自設定抵押權起十年內,必須起訴撤銷。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Mark 103-03-27 11:02

請問可以先寫存證信函給負責人,若不出面協調將告他1.損害債權 2.撤銷動產抵押.請負責人出面協調---我申請撤銷查封,他申請撤銷動產擔保,然後將該動產賣出,還我的債,這樣我有違法嗎?因負責人會請律師團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7 18: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寫存證信函通知,但實質效益可能不大,若對方不願理睬,即無辦法。存證信函僅有通知之作用,您可積極蒐集相關提告證據,已備提告時使用。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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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麗 103-03-23 19:59

一間公寓有三位繼承人.大姐積欠銀行款項.但不知到底積欠幾家.

如果三個月內未做拋棄繼承.日後如果銀行查封他的持份.

也做了清償過戶. 如還有其他債權人是否還可對該公寓的他所持份做扣押.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3-24 17:07

您好!債務繼承的部分如果已經被拍賣掉,就沒有持分權利了,其他債權人應不可能再扣押。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4: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債務人之持份已被拍賣,其他債權人即不得再為主張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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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p 103-03-19 13:04

想詢問關於某個民事案件法院已經判決債務人須遷離且須給付相當於金租的金額給甲債權

但是債務人並沒還錢也不搬遷  因此債權人已經去國稅局申請資料

主要是發現與他人持份的動產 薪資 其餘什麼沒有

債務人有持分動產,但是銀行第一順位已經有設抵押權,假設是400萬,積欠債權人的至目前為止約四十幾萬,那樣的話查封動產債務人是不是等於拍賣後的錢先扣掉銀行積欠的才拿到剩下來的錢?

 

 

 

謝謝  再麻煩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4: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子車子均有貸款,拍賣後,會先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若有剩餘,才由普通債權人平分之。再者,關於薪資部分,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會發函給公司,請求其配合。除非對方已從該公司離職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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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103-03-18 21:32

母親幾十年前欠銀行一筆錢,一直無力償還.一年前外公過世母親拿到一筆遺產.但金額不多且實際上也不是母親擁有這筆錢,但錢當時是匯入母親帳戶.一個月後帳戶裡也沒錢了.但是最近收到討債公司的存證信函.銀行債權賣出了.可是母親還是無力償還且名下本來就無任何資產.所以存證信函現在是指母親只要擁有任何資產且不償還就會被扣押嗎?如果一直無資產且也無力償還是否就無須理會.因為幾十年來都是這樣!!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1: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母親不還款,債權人即會起訴請求之,勝訴後,強制執行。若您母親無相關財產,對方強制執行亦僅能取得一債權憑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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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 103-03-18 10:40

我想請問一下專業人士

 我在去年七月通過更生.為六年三個月一次.我已經繳了三次.不過最近要結婚了.對方說要幫我把剩下的金額一次還清不知可以嗎?因為我債權人有資產公司.所以我一次繳清的話需要跟對方拿什麼嗎?還有我更生到現在都還沒滿一年.假如一次繳清有無影響.還有一次清償完後我需要跟法院聲請免除債務清償責任.或是要報聯徵嗎?

 

請專業的人士幫幫我

有些人說可以一次還.有些人說不行

難道更生後突然有一筆錢.為什麼不能提早還.我想不透

我並不是藏匿財產

 

那可以再麻煩回我一下清償完後我需要跟法院聲請免除債務清償責任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0: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銀行會願意收款,但如果您單獨清償幾家欠款少的銀行,一旦被其他債權銀行知道,會向法院聲請撤銷,如果可以一次全部結清所有銀行款項,比較沒有問題,如果沒辦法,還是建議您按月繳款,不知道您有沒有聲請統一收付,需作業手續費1000元,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以後每月履約款項繳給最大債權銀行即可,對您比較方便省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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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 103-03-20 11:0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那可以再請教一下

就是我一次還清之後.我需要跟法院聲請免除債務清償責任嗎?還是債權人會報上聯徵謝謝

豬頭包 103-03-17 17:49

我被a女詐騙本票

她轉給b男去做裁定強制執行扣薪中

後來我告a女詐欺.此案正在調查中

而我對b男提出債權不存在

(b男在庭上卻說我跟他借錢拿錢.不承認a女把票轉給他)

債權不存在一審我勝訴了

但b男又提起上訴.還說要請詐騙我的a女替他做證我有拿錢

請問法官會採信詐騙我a女的話嗎?

b男還反告我詐欺

我沒跟b男借錢拿錢.反而是b男圖利我薪水

請問他告我詐欺會成立嗎?

b男都做偽證說我跟他借錢拿錢

還執行我薪水

請問我若告b男詐欺會成立嗎?

 

鍾亞達 (鍾律師) 103-03-17 18:03

您好:

若您所言屬實,加上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一審勝訴,
當然對方要告您詐欺或任何其他刑事犯罪,成立的可能性都不高。
如果B男對您提起刑事告訴,也可以考慮對其提起誣告刑事告訴,
以及在對A女的詐欺案追加對於B男的刑事告訴。
如果本票金額不小,
建議您可以也考慮聘請律師來幫助您進行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對您提告詐欺,似不會成立之,可待您取得一不起訴處分時,對B提起誣告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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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哲 103-03-13 00:11

1.我拿調解書、受讓的執行名義(支付命令民事判決..等)去跟法院聲請核發來的債
權憑證(已繳納行費用1000元),在日後發現到債務財產以被其他債權聲請執行
拍賣,我去參與分配還需要繳納執行費嗎??
2.債務財產已被其他債權聲請執行拍賣,那我直接拿調解書或是因之前有去參與
分配但餘額不足,而直接換發來的債權憑證去參與分配,有需要繳納執行費嗎?
3.直接拿受讓來的執行名義去參與分配,這樣情況的執行費需要繳納嗎??(有分債憑不用而其他名義救藥的區別嗎)

4.若參與甲法院分配不用繳納情形下,且名義也已檢送去時發現其他法院也在拍賣該債務人其他財產,那這時是要向甲法院寫請求參與他院分配?還是向甲法院寫請求追加執行?(這樣情形下需要繳納執行費用嗎?)
5.若是係屬同一法院,而債務財產去分給兩個股別辦理情形下,這種要求併案執行
要 繳納執行費嗎?(若併他院有無區別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0: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三千元。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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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費是按債權金額以千分之八計算(不是千分之七)。若先前是聲請逕行核發債權憑證而未依上述千分之八計算之數額繳交者,於聲請對於債務財產或所得強制執行時,應予補繳差額,否則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不合法,執行處會依法限期補正。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紅豆 103-03-12 21:41

您好:我想請問爸爸拿阿伯的身分證本票債權人找不到人將本票送至法院,爸爸不想出來解決,這個債會變成阿伯或我們小孩來承擔嗎?

紅豆您好,

您所述不清,何謂拿阿伯的身分證本票

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03-12 22:07

您好!沒有在本票上親自簽名的阿伯及小孩都不用負責,冒名本票的爸爸要負偽造有價證券的刑事責任。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紅豆 103-03-12 22:14
回覆 戴家旭律師 的發言內容:

紅豆您好,

您所述不清,何謂拿阿伯的身分證本票

律師

dear 戴律師您好:

爸爸向友人借了10萬因沒錢還,在阿伯不知情的情況下拿走身分證,在本票上簽下阿伯的名子跟身分證影本給友人,後來人就跑路了,債權人表示要阿伯負責,但阿伯根本沒在本票上簽任何名,所以想問這個債務阿伯要負責嗎?還是會轉到我們小孩身上嗎?

紅豆您好,

1. 阿伯未在本票上簽名,收到本票裁定後可提抗告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之訴,可免責。

2. 冒簽者必須負偽造文書罪之責任

3. 除非你們是保證人,要負擔責任要等阿伯去世後,如果你們是繼承人,才有可能。但也可拋棄繼承免責。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律師敬上

 

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尚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0: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票據法第五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您大伯及您均無於票據上簽名,均無須付票據責任。惟您父親無代理權冒簽您大伯簽名,依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且亦可能有刑法偽造文書之疑義。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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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票據法第五條規定...惟您父親無代理權冒簽您大伯簽名,依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且亦可能有刑法偽造文書之疑義。...

本件於票據上並無表彰代理關係之記載,而為冒名簽發本票之情況,應無票據法第10條之適用。

jj 103-03-10 14:43

請問因為開立薪轉戶

遭到該金控旗下資產管理公司運用調查

購買他行不良債權

要求高利還款是否違反個資

謝謝

您好,確實有可能會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但是還是需要進一步看您當初開立帳戶時所簽立的文件及相關資料,才能進一步為您分析,謝謝!
jj 103-03-10 14:42

請問因為開立薪轉戶

遭到該金控旗下資產管理公司運用調查

購買他行不良債權

要求高利還款是否違反個資

謝謝

鍾亞達 (鍾律師) 103-03-10 15:04
這部分確實可能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 銀行在使用個資前應該要先詢問, 並不是一開始取得個資後就可以無限制的使用。 不過詳情可能與您開戶時簽約內容等情形有關, 也許需要進一步的資料,才能給您完整的答覆。
jj 103-03-10 15:24

只有簽立薪轉戶開立資料

沒有同意其他用途

包含不同意行銷與信用卡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5: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有可能違反個資法,可委任律師為您具狀提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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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 103-03-10 13:09

請問因為開立薪轉戶

遭到該金控旗下資產管理公司運用調查

購買他行不良債權

要求高利還款是否違反個資

謝謝

您好:通常不良債權公司是憑執行名義才可以查到您的薪資資料的,不一定是利用銀行個資查詢出的,請問您有證據可證明您所言之行為嗎??還是懷疑而已?
jj 103-03-10 13:32

因為此筆債款已有歷史

銀行不斷改變主體

後交由資產處理公司

也已轉手數家

從未接獲目前此資產公司通知

是辦理薪轉戶後不久

才接獲該員致電履職公司

jj 103-03-10 13:39

從未接收到該資產公司或其他資產公司申請強執的法院通知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5: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您有相關證據可證明資產管理公司為利用銀行之資料,且您亦無授權,則可提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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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 103-03-10 11:30

請問因為開立銀行薪轉戶

遭到該銀行金控旗下資產管理公司運用調查

購買他行不良債權

要求高利還款是否違反個資

謝謝

jj 103-03-10 11:09

請問因為開立薪轉戶

遭到該金控旗下資產管理公司運用調查

購買他行不良債權

要求高利還款是否違反個資

謝謝

jean00 103-03-08 23:36

律師大大您好:

我哥哥因為幫以前老闆作保,前老闆還銀行錢還到剩18萬就沒有還了,銀行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哥哥於2月24日與管理公司承辦人員談妥還款金額,他要我們等公文後再還款,他公文於2月24日登打完成,卻在3月5日寄出,哥哥不在未收到,於3月7日才領回,3月7日上午該公司人員打電話要我們?款,但我們尚未拿到公文,要如何?款,找承辦人員承辦人不在,電話也不回,晚上去郵局拿到公文,才知道公文上要我們3月7日前?款,否則不能以談妥金額還款,並且於匯款後發免責證明。

請問律師大大:

1.免責證明是什麼呢?據有法律效力嗎?可以解除聯徵的瑕疵嗎?

2.公文在2月24日登打完成,卻在3月5日才寄到,對方真有誠意要解決嗎?

   還是這是個騙局呢?如果他向法院控告說我們沒誠意還款,我們該如何自保

   呢?我們一直有誠意要跟他們解決,可是承辦人一直不接也不回電話,老實說

   也不知道要怎麼辦?

煩請律師大大幫忙解答,非常感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4: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向該公司聯繫,商談還款事宜,或於法院將還款金額提存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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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on1116 103-03-06 20:49

事情是這樣子, 於100年12月26, 伯父的學生與伯父借20萬 , 學生有簽本票並承諾標示於本票一年後於101年12月26歸還, 伯父於歸還前幾個月過世, 嬸嬸將本票交由我去與債務人(伯父學生)追討, 豈知伯父學生想賴帳(藉由種種不合理條件拒絕), 後我上網查可申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扣押債務財產, 我的問題是:
1. 本票裁定申請書上債權人部分, 嬸嬸要我全權處理包含給我欠款(伯父嬸嬸無子女), 這個部份是否能填我的名子, 或是需要嬸嬸(配偶)的轉移繼承證明一並附上申請書? 如需要, 是該哪些證明能生效?


2. 本票有問過法院為"見票即付"的本票, 但本票上並無伯父的名子, 只有另外兩張債務人手寫簽名的承諾字條上有提及伯父名子, 這樣可以一樣由我(姪子)拿本票去申請本票裁定嗎?
望懂其相關專家解答, 謝謝.

系爭本票有記載受款人?

 
票據法第120條(本票之應載事項)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尚請留意。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03-07 05:02

您好!本票若無受款人,執票人即為權利人,可以自己名義聲請本票裁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張本票為載明受款人,則執票人及為受款人。若您為執票人,您可以您自己名義申請本票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強制執行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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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eshot01 103-03-05 20:54

因朋友目前和被告動產債權糾紛,但被告以往就曾有不良紀錄,

例如會到住家騷擾電話騷擾等等,令人不堪其擾。

目前有委託律師已經寫好資料要寄出,委託律師有說,這樣對方也會知道原告的住家地址,甚至電話也會知道.....

但不提供又不行.... 想瞭解有沒有其他的替代方法

 

 

雖然可以向轄區派出所備案,甚至申請保護令等等....之前也曾經申請過

但實際上並無太大的約束力,萬一真的發生事情...那也早已無力回天

 有關文書送達問題,此部分可與您所委託律師討論可行的方式....

Niceshot01 103-03-05 21:22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有關文書送達問題,此部分可與您所委託律師討論可行的方式....

非常感謝您...

 

相關問題有討論過... 旦回覆是 認為不需要太過緊張 若真的發生
問題 可向當地派出所備案,嚴重時甚至可以申請 保護令....

但如果一定非要提供地址,即使沒發生事情,也會讓原告覺得每天都需要擔心自己的安危,

何況是萬一真的發生憾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1: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裝設相關攝影機,隨時做錄音錄影之蒐證動作,待對方對您不利時,以利舉證提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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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u 103-03-04 23:48

上個月我的房客和我簽一年,只住3個禮拜就寫信來說要解約,寫說「一切按照合約走」 依照合約,他還有欠「大樓管委會管理費一個月份」,但他惡意不繳 請問這筆錢是最後我必須繳交,還是這是屬於他和大樓管委會之間的債權呢,謝謝

您好:您為房屋所有權人,大樓管理費應由您來繳納,雖然約定由房客支付,但僅是您與房客內部法律關係,因此建議可由違約房客押金裡扣抵~

Ayu 103-03-05 00:04
回覆 太宇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您好:您為房屋所有權人,大樓管理費應由您來繳納,雖然約定由房客支付,但僅是您與房客內部法律關係 ... (恕刪)

感謝太宇法律事務所徐律師及時解答!另請教律師因僅有收他兩個月押金,剛好就是違約金的金額,已經沒收了,其他水電費房客說他沒有進去住,我也沒有跟他收就自行吸收,這樣沒有多餘的金額可抵扣的情況怎麼辦呢?

您好:可由租賃契約之約定,向法院訴請小額訴訟要求返還這部分管理費,或者直接聲請支付命令,這些都是比較簡單的方式,至於怎麼寫,可以請教法院聯合服務中心~~

Ayu 103-03-05 00:24
回覆 太宇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您好:可由租賃契約之約定,向法院訴請小額訴訟要求返還這部分管理費,或者直接聲請支付命令,這些 ... (恕刪)

那我了解了!!真的非常感謝律師徐惠珍律師您的幫忙,再三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相關欠款。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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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 103-03-03 22:47

我與房客簽約10年,目前剛入住對方也裝潢完畢,簽約時是以原狀交屋,而現在房客說他當時裝潢時換的大門5萬,換的水槽2萬,加裝浴缸2萬要求我們出(都已經先施作才跟我們要錢)當然我們不願意,因為從沒有同意過東西也沒有壞只是舊了,但他們就自己不付房租了,所以現在他們就自己從房租中扣掉九萬元,由於這樣他們並沒有積欠超過兩個月,目前就只是少繳九萬大約一個半月的租金,這樣我們應該怎麼辦呢?當然他們都有提出一些藉口來要求我們支付,1  大門 他說因為我們房東負責修繕廁所時太吵,依照大廈管理條例我們必須換門˙(但我有打去問主委 他說他們絕對沒有這種要求,另外我當時修洗手間時明明就還是舊有的大門,但最重要的他根本沒經過我同意) 2.水槽 這部分是當初簽約時有寫到要提供一個水漕,我們也提供了一個放至陽台的水漕 但他們看到不滿意就拒收,之後他們還叫我幫他們安裝熱水管至陽台,我表明不要,但他們最後就變成這樣,直接自己加裝一個帶有瓦斯爐的流理臺在我們的陽台,也叫我出錢,扯~~ 3 浴缸是因為之前浴室有漏水,後來整室重做就沒有加裝浴缸了,這部分原先一開始是想請房客裝潢公司一起做,所以討論後有請他們提供估價單,但太貴所以舊換我們的水電工,當時討論後他們出具的估價單上明明就寫著浴缸打掉鋪磁磚的,現在又翻臉不承認。

問題:

請問律師大人他們這樣的要求有合理嗎?難道都沒有辦法制裁他們嗎?我們家為了這個房客已經全家都烏煙瘴氣了,大家心情都很不好,媽媽都快憂鬱症了,也因為此瘦了好多,希望律師大人可以給我們一點建議,謝謝

以下還有一些問題

1.雖然租約公證可以強制執行但是因為他公司並沒有資產,所以看來是無法強制執行,所以我們應該怎麼辦呢?有律師說只能打官司,但是就算贏了他沒有資產那我們會有錢拿嗎?有債權可以延續多久呢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有看書上說可以拍賣動產 有嗎?比如公司電腦嗎?

2.我有看六法全書,租金追溯期只有五年,但是我們的租期為十年,所以看起來似乎無法直接從押金中扣除,那所以 要是我們提出訴訟如果我們贏了,那這9萬事會變成債權還是一樣是積欠租金呢?(因為我們有想過他們是蓄意不繳租金,未來他要是營運不善是有可能再不繳房租,但是一定又是用諸多藉口)我的問題是比如他目前欠繳一個半月,那未來他要是再欠繳超過半個月我就可以直接趕他走嗎?法官會認定說因為租期過長如前面敘述,所以對方不可以主張由押金中扣除嗎?那萬一是五年後才開始又不繳房租,我是不是要忍耐到四個月才可以提告呢?

3.要是對方不繳房租提告他,那在訴訟期間他又持續不繳房租訴訟時間萬一 一年他不就一年都不繳房租,又因為他的公司並沒有資產,所以 我根本拿不到錢就等於白給他住呢?或是我可以要求負責人或代表人支付呢?(畢竟他實際有住也有辦公阿也是有利益所得的)這根本就是詐欺

4.若是對方又以其他藉口不繳房租(超過兩個月)那我們訴訟後,法官會認定他不繳就應該搬走嗎?還是會同意他的藉口讓他直接扣抵房租也讓他繼續住下去呢?比如 他這個月又說因為他換了窗戶5萬他叫我們出,我們不要他就直接扣,那最後訴訟後法官要我們一人一半,那我們就變得要支出7萬他們支出7萬,那7萬就變得沒有超過兩個月12萬租金,所以他就可以繼續住嗎?還是會是契約解除或終止 我們另給他7萬?

5.還有訴訟時須先由起訴者支付裁判費那比如我先支付,若是之後我勝訴了,但他們公司沒有資產他要是不付我錢,那我不是整各虧很大(不繳的房租+裁判費+律師費)

6.另我有買租屋法律手冊來看,有一些不甚了解,希望律師解釋一下。

(1)契約終止與契約解除有何不同

(2)契約解除之效力:契約之效力因解除而溯及之消滅,未履行之債務當然免除,以履行者,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生不當得利反環之問題。契約解除後之法律效果,依民法第259 260 261 264 265 266 267的規定行使,主要為回復原狀的義務。---所以該不會我告贏他,他就不用履行債務吧? 另外當時簽約時有寫依當時使用原狀歸還

(3)若訴訟裁判費會是多少呢?因為雖說是租金60000元*12月*10年*1%=約七萬但 基本上照這樣的房客 我真懷疑我能拿到多少租金耶~這種算法我覺得不甚公平

沈恆 (沈律師) 103-03-04 04:16

您好!未約定的裝潢或其他費用房客要自行負擔,您可以寄存證信函通知已將未繳足的9萬元租金押金中扣抵,將來若有欠租一樣從押金中扣抵,等扣完押金後再累積達二個月欠租就可終止租約;終止租約後才有理由起訴趕房客,起訴後時效就中斷,不用擔心時效問題;訴訟期間房客若仍占用,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本件租約,對不熟悉的房客訂定租期長達10年租約,對房東是很不利的。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6: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對對方起訴請求租金之給付。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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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3-04 19:41

 您的問題很複雜, 但也很簡單:

1. 房客應該是公司吧, 自然人以公司為擋箭牌為非作歹, 好處多多(反正都是公司負責), 所以他們會這麼做, 公司法也才會修法而引進揭開公司面紗原則

2. 任何修繕裝設要先通知房東, 由房東來做才對. 沒通知就自行敲敲打打, 已經構成刑法毀損罪, 您可試試看這條路(是告那些自然人, 不是告公司, 因為公司不會犯罪)

3. 既已公證, 公證書有載明願受執行. 那就不必再訴訟了, 直接拿公證書去執行即可(當然要先看看是哪些事項有願受執行之約定), 所以訴訟費用之類應不必考慮, 應考慮執行費, 但沒看到您公證書的內容, 個人也很難論斷. (lawmed66@gmail.com)

snow 103-03-09 10:41

 過了幾天的思考,又有新的問題想提問律師大人,懇請回覆

想問,面對這樣的房客,目前我想很多最後覺得似乎我只能以消極的方法來解決,才是成本對我來說最低的,是這樣嗎?

我只能消極的等待對方不繳租金達到法定期限通知對方終止租約後,起訴他遷讓房屋及不當利得,是這樣嗎?不知道在這期間我會不會有何風險呢?有沒有我想不週全的地方呢?

另外 起訴不當利得(住在裡面不繳房租)可以針對個人嗎?因為公司沒有資產我打贏了也沒有用

 

嚴先生 103-03-03 15:10

本人(債權人)已取得債權憑證,已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已回函說明 已足額扣押在案(應該是銀行存款)。接下來不是第三人將扣押金額提交法院,再由法院通知債權人(本人)前往法院領取?  為何法院還函文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庭?

到庭時,債權人是否請法院要求第三人將扣押金額提交法院,再由法院通知債權人(本人)前往領取?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5: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是對方提出相關異議,法院開庭請雙方說明並答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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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ven314 103-02-25 09:40

請問我先生收到他為朋友擔保貨款所簽的本票土地權狀設定 收到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狀,要就本案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要如何寫陳述意見,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視您是否願意與債權人協商,以暫緩拍賣程序。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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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要還是在認定你先生對擔保債權額是否有意見  2.另外如果你有其他意見表示也可一併陳述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leven314 103-02-25 14:10

請問我是2/15收到的 要十天內陳述意見 請問如何計算十天內?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4: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從收到之日起,起算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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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上從收到隔日起算十日

但因為這是法院裁定時間

可能是不會有失權的問題

Karen 103-02-24 13:18

您好, 我與男友各出一半買一間房產自住, 說好要登記我名下, 但因我名下已有一間房子, 政府打房, 無法順利貸款, 就算共同持有 也算第二間房, 銀行核貸成數很少, 所以登記在我男友名下, 我男友貸款. 如果做債權第二順位, 每一百萬要收費一萬 太貴了, 而且也不知道房產以後價值多少. 他的工作是大貨車司機, 萬一以後有什麼意外, 如果不夠賠, 房子可能不保. 所以想, 是否能我跟男友間寫個合約合約內容要怎麼寫 才能讓房子貸款期間, 是屬於我的? 贈與? 承認房產為我所有(土地跟建物)? 或者怎麼寫? 然後到法院或者第三方公證? 公證的收費? 怎麼寫合約 可以有效且花最少的錢跟時間.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您男友訂定契約約定,該房子僅為借名登記為您男友,實際所有權人仍為您。若須公證,可至法院之公證公證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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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4 14: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與您男朋友寫個借名登記契約

約定只是借他的名子

所有權還是你

你可以請律師幫您擬定合約

公證可以找民間公證人或是到法院公證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0: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簽訂借名登記契約,並至法院公證處加以公證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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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103-02-27 11:52

我問了兩家民間公證人, 回覆都是 他們不公證耶. 那法院會接受借名登記契約公證嗎? 

如果不公證, 這個契約也是有效的嗎? 萬一以後我男友欠債或者出車禍 不夠賠, 查到他名下有房子, 被要求拿房子來抵債, 或者可能被查封拍賣, 可以拿出契約來證明這不是他的房子 不能被拿來抵債嗎?

----------------

1. 借名登記契約目前在公證實務上,因契約內容所有人約定與地政機關公文書內容登記之所有人相抵觸 故無法辦理公證 -----------------

2. 因為我們辦公室不接有涉及「借名登記」的案子,所以無法給你提供意見。

因為按公證法規定:對於與地政機關登記內容相左的事實不能公證。 所以很抱歉。

有關借名登記 :

因為法律是保護登記人(依土地登記

如果客人以為公證後可以保障(沒有登記的人),但是將來還是有可能發生登記人私下轉讓或者遭法院拍賣,以致於我們不公證這種法律不保障的契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4: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民間公證人不願意公證此份契約,亦不代表此份契約不具有契約效力。日後若有相關訴訟,該份契約亦可提出作為證據使用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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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103-02-23 23:09

您好,想請教本票若已過消滅時效(離發票日超過十年),若債權人來討債,且對債務人有做本票是否為該人所簽名(類似蒐證),該債務人第一直覺反應說是的,

請問此本票是否為可被法院判決要債權人還錢?(若對方提告的話)

非常謝謝

John您好,若對方提起本票裁定,您必須主張時效抗辯,要留意信箱。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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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台抗308號裁定

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法院應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次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又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據以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系爭本票五紙,均無到期日之記載,其發票日或為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十二日或為同年月三十日,相對人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始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本件之聲請,其請求權之行使,顯逾法定三年時效期間之規定。再抗告人於原法院既已為時效之抗辯,則原法院自應就此時效抗辯之有無理由為審查,以確定相對人據以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形式要件」是否具備,乃原法院竟以此為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再抗告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為由,遽予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即有未合。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本票票款請求權之時效為三年,您可主張時效抗辯。為依同法第22條規定,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為15年,故對方仍有可能於主張本票票款請求失敗後,復主張票據利益返還請求。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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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石 103-02-23 23:02

想請問一下:

 

我前年借朋友6萬,有一台機車在我這,過年前查到勞健保.她才出面要處理,現在簽合解書後,錢也匯了.她說要我把機車恢復原狀再還她.

 

問題:

1.簽合解書前,已經電話告知車況,現在要我恢復原狀,我要理她嗎?

 

2.在101年12月19日,我已經有寄過存證信函,也有人簽收,內容是要她盡快還錢,及提領機車,可是她都不理.這樣我還需要幫她維修機車嗎?

 

 

和 解 書

 

同立和解書人債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債務人           (以下簡稱乙方),茲因債務和解事,今經雙方兩願和解, 合意訂立條款如左,以玆遵守:

一、本案債權金額:新台幣60000元,及自民國xxx年xx月 xx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及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及執行費新台幣484元。

二、甲方願將第一條債權本息減低為新台幣70000元, 由乙方於簽訂本和解書同時一次償還與甲方,經甲方親收足訖, 是實無訛,不另立據。

三、甲方同意與收到乙方還款後,將乙方機車XXX– XXX,托運下去還乙方,運費1000元乙方負擔。

四、乙方於收到甲方所簽訂和解書後,會立刻於24小時內匯款給甲 方,採用XXXX銀行無摺存款方式匯款,清償債務

甲方收款行:XXXX銀行  XX分行

五、甲方於簽訂本和解書,及收到匯款後並願拋棄減輕金額之請求權。

六、甲方於收到法院退回本票後,會將本票機車行照寄還給乙方。

七、本和解書簽訂後,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變更或撤銷

八、本件和解書係經雙方喜悅訂定,為後有憑,特立本和解書為據。

藍藍新 103-02-23 22:45

律師您好,由於我之前在澳洲打工度假兩年有存了一筆錢,我父親便向我借支121萬新台幣,事後有開立一張現金支票21萬元還我,之後因為我有急用欲向他索還100萬元的債務,但他開立一張許久未往來的支票給我(目前尚正常運作中),日期為103.07.31到期,但我擔心他到時候因為存款不足而跳票令我索討無門(他之前有跟我說支票跳票一張不會被列入拒絕往來),另我十分擔心,試問律師到時候如果真如他所說的讓這張支票跳票,我該如何自救以保全我的債權得以行使?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於支票到期,您遵期提示該票據跳票,您得對您父親提起訴訟請求票款返還。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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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撥 103-02-22 15:34

各位律師好:

債務人因有多件投資糾紛,已經有財產查封等拍賣,後來又陸續收到執行處通知有其他債權人的假扣押要併案執行,請問應如何應對?是不是向法院聲請命限期起訴?因為債權人先前有試著依訴狀範例寫了一分命限期起訴狀,於2/11寄給法院,但迄今無回應,後來又再收到新的假扣押執行併案通知,請問是不是也是要再聲請限期起訴?要怎麼知道債權人有沒有限期起訴呢?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12

 要針對每一件假扣押聲請限期起訴,

若對方一定期間內沒有起訴,則可主動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

土撥 103-02-22 17:3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那請問一定期間大概是多久呢?還是可以打給法院詢問?另外再想請教,因為債務人收到的併案通知上沒有寫假扣押裁定的案號(裁全字),只有「執全字」,債務聲請時就直接以執全字的字號聲請,請問會有影響嗎?懇請回覆,非常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尚未繫屬者,債務人可向法院民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務人亦可依假扣押裁定主文所載反擔保金額,提供反擔保金,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執行。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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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k 103-02-20 16:59

本票的主債務人跑路,銀行委外向法院對我們提告假執行

103年2月17日,開了第一次假執行的調解庭,法官是建議我們私下和解

本票是民國90年12月26日,由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開立的,現在債權已經轉移到玉山銀行

所以有幾個問題想問:

1. 本票上的借款金額為35萬元,主債務人返還到本金剩25萬元左右,但銀行的起訴狀標的金額是53萬左右,就年利率10.5%來算,利息一次計算超過8年是否合理?

2. 本票上簽了3個發票人,除了其中一個為主債務人外,其餘2人就是連帶保證人了嗎?還是單純的一般保證人呢?

3. 本票上只有一個借款期間,自民國90年12月26日起至93年12月26日止,沒有到期日,是指要保證一輩子嗎?

4. 此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免除票據法第八十九條之通知義務,所以若銀行一直不主動通知保證人,主債務人沒有還錢,保證人要無限期的償還利息

5. 保證人要如何從這張本票脫身呢?

廖淑華 (廖律師) 103-02-20 17:23

本票裁定並無確定判決的效力,而且不得請求違約金,故可考慮提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以資救濟

Hunk 103-02-20 19:20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票裁定並無確定判決的效力,而且不得請求違約金,故可考慮提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 ... (恕刪)

因為對方的本票不是偽造的,所以只能用時效消滅的理由來提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但因為不是主債務人,不清楚對方是否有做過延長時效的動作,這會影響保證人時效消滅的理由提出訟訴後敗訴嗎?

這個訟訴可以先提嗎?還是得等到法院判決本票裁定執行後,才能以此提出抗告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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