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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intie 102-11-12 11:38

各位律師, 你們好,

本人有件強制執行的案件正在進行處理中, 本人是債權人, 但因對方債務人對執行處提出聲明異議, 表示送達程序不合法,要求停止執行強制執行. 執行處的法官第一次用函文的方式通知我因對方提出聲明異議表示送達程序不合法,所以依她事務官的職權停止強制執行並逕行函文其他地方執行處停止執行(來來反反拖了20天). 我後來提出聲明異議, 聲明她沒理由停止強制執行,她收到我的聲明異議後,第二次函文我並改通知為延緩強制執行, 不是停止, 也逕行通知其他地方執行處延緩強制執行.她所引用的法條是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三項規定, 因特別情事所以暫緩執行. 她指的特別情事就是對方提出的那份聲明異議. 我後來又再提出聲明異議, 她駁回我的聲明異議, 發第三次通知給我, 並改為裁定通知, 理由還是一樣, 因對方提出聲明異議,所以以她職權停止執行. 且最後還註明如果還有異議, 可以提出並必須直接給她.

我想請教的是,法院判決已經確定,我依照法院判決執行強制執行, 但她從頭到尾給我的感覺就是幫著對方, 從一開始調解我不同意條件, 後來到收到對方的一個聲明異議表示送達程序不合法(這當然是對方會找理由說的,實際上法院都公示送達了),她就先停止強制執行後來再改延緩強制執行, 還在裁定書上寫說這樣處理符合比例原則, 到現在, 我判決拿到, 但卻無法強制債務人的財產, 一毛錢也沒拿到, 從法院判決到強制執行整整拖了三個月了. 請問這樣合理嗎? 可以申訴嗎? 我第一次看到拿到法院判決卻無法執行強制執行的狀況. 台灣的法律是這樣的嗎? 那是不是以後我有被強制執行的案件, 我都可以這樣處理就好了, 就不用被強制執行了, 即使法院的判決是我要我支付對方.

延緩執行跟延展執行期日是不同的,延緩執行是要經債權人同意,延展期日不需,要先看過資料後,確定您的情況為何,才能看事務官的處理合不合法,如何應對,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206 102-11-10 06:20

你好我是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的船員,近日公司以我薪資債權人申請強制扣薪影響公司聲譽為由通知我若不能解決債務糾紛將無法再上船工作,請問這樣合理嗎?請問我該如何爭取自身工作權益?另公司某承辦人稱申訴也沒用是真的嗎?請惠予解答謝謝.

這是不合理的,也沒有法律依據,就算公司內部有定這樣的規則,或僱傭契約有約定,也有效力上的問題,可先至勞工局詢問,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先確認您與台塑公司是否有僱佣關係,而公司以您薪資債權人申請強制扣薪影響公司聲譽為由,顯非屬正當事由,若因此拒?您再上船工作,您以先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並請求該段期間之工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206 102-12-22 23:02

 謝謝律師的回答,小蝦米難敵大鯨魚,我已找到新公司並準備上船工作.

邱小禎 102-11-09 15:37

律師您好~

事由:102年約10月接到前一間任職公司老闆來電告知

公司任職主管(少東)疑似竊取公司支票為個人使用,

用公司支票去做私人借貸行為

公司接到銀行的退票通知,但公司以印鑑不符為由拒付款項

公司當下已有先報案已支票失竊為由(刑事案件)

開出去的支票張數為2張

第一張的債務人姓名是主管本人 金額25萬

但第二張卻出現債務人是我         金額20萬

這件事情我完全不知情是受害者,被偽造冒用簽名

目前我收到由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

20日內須提出異議

補充:債務人公司主管已於今年9月中自殺往生

想請問律師有關於須提出異議狀紙須如何撰寫?

有關此案件我該如何自保澄清提出對我有利的說詞

有勞您的答覆謝謝您了!

感激不盡

meitao luo 102-11-09 15:34
如果一位成功的企業經營者.欠下一筆20年爛帳.責任推給一位近90歲的老人.卻提不出任何還款憑證.而債權人已近80歲卻牢牢握有當年本票.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我父親曾經跟了兩個會.到期錢借給會頭.原本一個月還1萬元還了12萬後.說她很困難.想先還我大舅.還完再還我們家.我爸善良.答應他.開了兩張面額合計66萬元的本票.卻一直沒出現.最近新聞一直出現他奶茶事業版圖越來越大.老爸才想起他的本票.上門詢問.他說錢都由我大舅經手還清了.我大舅今年快90了.住在安養中心.腦袋也不管用了.還是應欠債人的要求三面對質.卻問不出個所以然.大家不歡而散...他跟我大舅金錢往來沒留下還款證明.我父親手上也只有她簽的陳年本票和會單..我們有機會把錢要回來嗎?該如何處理. 有法界人建議本票裁定.但已過15年追朔期.還可以走法律嗎?
你好: 原則上,依法你可以提起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之訴,或是返還借款之訴。 時效均為15年。 但是,對方可以以時效完成為抗辯事由。 以上僅供參考。
meitao luo 102-11-09 15:29
如果一位成功的企業經營者.欠下一筆20年爛帳.責任推給一位近90歲的老人.卻提不出任何還款憑證.而債權人已近80歲卻牢牢握有當年本票.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我父親曾經跟了兩個會.到期錢借給會頭.原本一個月還1萬元還了12萬後.說她很困難.想先還我大舅.還完再還我們家.我爸善良.答應他.開了兩張面額合計66萬元的本票.卻一直沒出現.最近新聞一直出現他奶茶事業版圖越來越大.老爸才想起他的本票.上門詢問.他說錢都由我大舅經手還清了.我大舅今年快90了.住在安養中心.腦袋也不管用了.還是應欠債人的要求三面對質.卻問不出個所以然.大家不歡而散...他跟我大舅金錢往來沒留下還款證明.我父親手上也只有她簽的陳年本票和會單.還款12萬的匯款明細.我們有機會把錢要回來嗎?該如何處理. 有法界人士指導本票裁定.但已過15年.還能走法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9 16: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由於債權已經罹逾時效,在法律上想要追償,其實有相當的難度,本文亦建議您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因為可能連支付命令都會直接被駁回),然本票裁定程序倘若對方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抗辯時效消滅,仍然會遭到敗訴判決。也有法院認為債務人提起抗告,亦可以駁回聲請
小文 102-11-07 18:56

您好:我是債權人之前有扣押債務人於第三人公司的3分之1薪資,現在債務人已離職

現在法院要我陳報受償情形...問題

1.債務人要付我30萬元,之前是每個用要付我1萬元,可是債務人從100年4月21日就沒付給我,還剩20萬沒給,當時和解書是寫1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1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是什麼意思?

2.執行費用1600元跟督促承續費用333元,這樣利息要如何算??如101年5月10日扣押薪資11441這樣利息是多少??

3.自民國100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記算之利息

4.陳報狀要怎麼寫??

ps.很急,法院要我守到文7日內補正,所以拜陀律師們能幫幫我,非常感恩

本件陳報受償情形,主要是向法院陳報全部受償金額及其受償後剩餘之債權金額(本金剩多少、利息自何時起算)。
原則上就強制執行收回之金額應先抵充執行費,次充利息,再充原本,並依受償日期分別依序計算。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文 102-11-08 22:59

律師您好:

請教您   看看我這樣的算法對不對喔

11441(薪資)-1600(執行費用)-333(督促程序費用)=9508

200000(欠我的費用)-9508/12*0.05=794(利息)

是否是如此算法??

一般人 102-11-06 22:19

請問  房子被拍賣 收到鑑價書 土地鑑價為:840000 建物鑑價為:547000

房子銀行約70萬  

進行拍賣房子債權人要拿 50萬

 

我是想請問 這間房子第一拍 是多少元起標???

因為我都不懂  想請問懂的人  非常感謝

 

依您所述情形,應該是收到法院的詢價期日通知書,詢價程序之目的是在使債權人與債務人得以在該期日向法院針對執行標的物之鑑價報告表示意見,再由法院參酌鑑價報告及債權人或債務人於詢價期日表示之意見,訂定拍賣之底價,故現階段而言,拍賣底價尚未訂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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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07 09:53

基本上這價格不一定是拍定價格,可能到二、三拍才會拍定。

http://lutong.myweb.hinet.net/

請幫忙按讚。

韋哥 102-11-02 12:48

家父民國90年經商不利負債,又家母不善理財,於是父央求二姑幫忙處理整頓債務,期間公司依舊正常營運並營收&相關帳務皆交給二姑.★  90.03.20   眾長輩討論之下決定將父親六筆農地ABCDEF設定抵押權600萬(抵押權人為三個姑姑; 存續期間-90年~93年;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600萬)  以保全祖產不被外面債權人作執行拍賣.    因父親在農會及合庫等欠款幾百萬 由母親出面跟阿嬤借了四百萬週轉並交給二姑發落,由於外面債權人擁有許多父親開的本票支票,與二姑討論下★90.04.17-將 G , H 兩筆農地(當時市值約400多萬)以買賣名義過戶給二姑子女 實為假買賣暫代保管 之後二姑把支票及退票陸續贖回(用誰的錢並不清楚),並稱借出三百多萬
91年尾父親往生,姊弟&家母繼承遺產-----------如今阿嬤已躺在病床上靠呼吸器維生 即將前往天國二姑聲稱亡父還欠他一百萬 要塗銷必須分割讓幾塊阻礙他道路的鄰地賣給她(前幾年我說要她塗銷我賣掉所有土地還錢給阿嬤養老 她又不肯 因為不是賣給她 仍會擋她路) 扣掉欠她的債剩一百多萬拿去還給阿嬤(實為她們分贓 )最近二姑聯絡我若再不理會 稱要去法院執行權利 要拍賣我們土地 法院指示他先送調解 
Q1.法律上是否可能有阿嬤轉移債權給女兒的可能性? 二姑有阿嬤的匯款證明及提款證明及阿嬤曾被二姑套話出言想追討欠款之錄音檔   因為六百萬抵押權當初是為了怕祖產被拍賣而做假設定,而媽媽是跟阿嬤借錢但沒借據(阿嬤不識字)  父親法律常識不足因信任自己姊姊所簽下的600萬借據也沒寫是欠誰 活頁紙寫了凌亂一堆花了多少錢用在哪然後尚欠600萬簽名(甚至連簽名是怎麼來的都相當可議)
Q2.抵押權人並非阿嬤,而是三位姑姑(債權額比例各3分之1) 而另外兩位姑姑是願意無條件塗銷的 若只剩二姑沒圖銷是否意味他即便告贏最多也只能要到200萬?
Q3.G H兩塊地是否可當作還款依據?(由借據看二姑有她100萬的領款證明 及 30萬的匯款證明) 兩筆農地過戶名義為買賣 實並無金流證明 也無收據 價值早就超過欠二姑的錢 只是他硬凹
Q4.本票退票都那麼久了,何況並不是簽給二姑本人的應該是沒啥意義吧?
Q5.抵押權契約書 之附帶合約部份 立約人是亡父 但名字卻不是他簽的,是否偽造文書構成要件?            

一、二姑聲稱亡父還欠奶奶一百萬 ,這部分奶奶的錄音,未必會讓法院認定的確有此一借款

二、抵押權的部分,其他兩位姑姑如果願意作證,可以向法院請求塗銷二估的抵押權

三、G、H兩塊農地應是借名登記,可以請求返還。

四、問題不明,是否你二姑幫你父親還了票據債務?若是這樣,二姑可以要求返還代為清償的金額。

五、在民事關係尚未明朗之前,不建議採用刑事手段

本件,似乎會有其他兩位姑姑願意幫你,如果兩位姑姑可以站在公道的立場,把以前發生的事情好好的澄清,那麼該屬於誰的,就屬於誰;不該屬於誰的,就該退還。

若是已經進入訴訟階段,則建議你請律師幫忙防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進入訴訟程序,則勢必得傳喚相關證人到庭作證,而詢問證人應準備好相關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花 102-11-01 20:30

事實經過:                                                 
家父先前借給一百萬給朋友a君(債務人),有簽本票已於兩年前強制執行 ,去調財產資料後發現a君有一間房子申請法院拍賣,不過a君只有房屋地上權,暫且拍到第二拍之際 後來跟a君說要分期還款,寫和解契約,載明a君把這間房子出租,並且把租金拿來償還我父親的債務,前幾天已經去法院撤回強制執行, 法院已經寄送一張債權憑證給我們


問題:                                                                               
 撤回強制執行後解開查封,不知這位a君假設未來將動產轉移給其他人 此舉有無觸犯刑法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  之毀損債權罪?很怕這位a君會想辦法將房子轉移掉,到時候求償無門民事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會勝訴嗎,請教各位,謝謝喔
p.s.當初急於和解就沒有將a君房子抵押

您好,之前沒作假扣押債務人都很可能脫產,依您所述,是可能有侵害債權問題,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您好,張律師為您解答如下:

一、刑法第 356 條之規定中,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務人所負債務,經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之期間。

本件既然已經撤回強執聲請,那麼程序已經終結,不會構成刑法毀損債權罪。

二、置於撤銷買賣的部分,則須待對方賣出之後始可提出。

建議你可以趕緊找律師諮詢,提供解決方法。


 

102-10-31 21:54
我在民國96年時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當了父親的保證人,然後在102年4月份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現在我一個月一個月要被扣3/1的薪水。問題是我跟我父親也很少聯絡(他在金門)我在台灣,請問有什麼辦法能夠不找我嗎?債權金一百多萬,十幾二十我也就算了,可是一百多?我真的沒辦法。

依您所情形,似乎應該是已經收到法院執行處的執行命令,循此而論,就您基於連帶保證關係所負之清償責任,應已經債權人依法取得執行名義,若該執行名義係為民事判決或者確定之支付命令者,則就該法律關係來講,已經法院依法審認完畢而屬確定之法律關係,而原則上為無法再行爭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古拉拉龍哥 102-10-31 19:23

2012年11月3個人合開一家餐廳,3人有簽契約都是出資股東,分別為甲乙丙,甲股東原本有領店裡薪水(股東兼員工)2013年8月時白天出去工 作晚上回來幫忙沒再領店裡薪水,乙股東則是偶而來店裡幫忙沒領薪水,丙股東也想遵循甲股東的模式,於2013年10月出去工作不在領這邊薪水,但是丙股東 2013年8月及9月都沒領到薪水,甲股東跟乙股東不聞不問,丙股東該怎麼辦?

店裡的帳大家一起管理的,上下班沒有打卡,薪資也是直接拿現 金,都沒有保勞健保,只有負責人(甲股東)有保健保,但支出的帳有登記在一本簿子裡,每月薪水給予都會記載,當初契約也沒規定誰負責什麼工作,都是3人決 定,現今丙股東已沒在店裡,所以一些帳務都不清楚,丙股東可否拿回2個月薪水?

店剛開幕即有負債30萬,近幾個月有盈餘開始還債,每個月還3萬已經還2個月,債權人是負責人(甲股東)岳母,甲乙股東回應則是先還債,等有錢再通知丙,丙股東8.9月還在職(股東兼員工),請問這樣合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7 09: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開立的餐廳,是否僅為設立商號?又或者有成立公司?是否得檢附所簽立之契約

2、就您所述的問題,必須視您所簽立的合約而定,倘若有約定就依約定,倘若未約定則必須看您與對方合作之性質,可能是合夥關係或公司法上之關係。(本文需知悉是商號還是成立公司才能精確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7 14: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是以設立商號的方式,則與其他的人關係為合夥,依據合夥關係,除非有約定可以另外取得薪資,否則必須於約定結清日仍有盈餘,或是事務年度終了時仍有盈餘才能請求分配。不過您仍可要求對方提出相關帳冊保障權益。

mba50423 102-10-31 12:18

請問如積欠卡債多年(92-到現在)已轉為呆帳了.名下無財產.低收入戶單親.現有朋友幫忙有一筆錢請問是跟銀行個別協議優惠清償.還是跟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就好.如果協商後剩幾家.那時在加入協商這樣好嗎?.還是應該極力跟各銀行談優惠清償較好

您先前有加入債務協商或聲請法院更生清算程序?
呆帳帳列總金額有多少?
銀行依原契約約定計算之對外債權總金額有多少?

Emily 102-10-30 15:15

媽媽之前有繳交老人互助會費,將近3年(每月約繳2200),102年7月因會員往生,102年8月收到該老人關懷協會開立的支票,102年9月該支票跳票了,經組長告知才知道原本媽媽參加的那個老人互助會倒會支票是由後來承接的老人關懷協會的「會長」開立的,因為跳票了,所以我們去和該協會的「會長」協調,該會長很理直氣壯,說他們是後來承接的,只收我們二期會費而已,叫我們去跟之前已倒會的老人互助會討債,不然就要接受他的條件,他的條件就是7萬多互助款,要分5期給,第一期可以如期拿到,但第二期就要看組長拉多少會員入會,收多少會費而定,若他們收不到一定成數的會費,錢就無法還我們,我們覺得很不合理,因為我們根本不知道他們協會是如何運作的,我們只是想要把我們繳的本金拿回來而已,總之,感覺會長就是不想負責這筆帳,所以我們去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對方也提出了異議,異議內容如下:

緣異議人XXX於日前接奉 鈞院102年度XXX號支付命令,命異議人向債權清償新台幣XXX之票款,系爭支票係由XXX老人關懷協會商借,作為支付互助金之用,因協會資金周轉不靈,無法如期支付票款,造成支票無法兌現,惟該協會現已提出解決方案,此有XXX老人關懷協會會議紀錄附狀可查,且債務人業已收受第一次分期給付之票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對於該支付命令,向 鈞院提出異議。

經詢問書記官是說會改為提訴,應該在近期,所以想詢問:
1.媽媽出庭時應如何主張才比較有利?對方若說要分期給,要如何作才比較有保障?是不是要請對方依分期的日期開立「本票」給我們?
(因為和對方協調時,感覺對方就是想賴帳,只想給第一期款而已,其他各其想賴掉,我們當時有錄音下來,若有需要時是否可以法院上提出該錄音檔?)
2.因為支票是以「會長」個人的名義開立的,非該老人關懷協會開的,所以我們提訴的對象是「會長」個人,這樣訴訟會不會失敗?
3.若支付命令起訴不成功,我們還有什麼途徑可以拿回這筆錢?可以告詐欺嗎?對該老人關懷協會、會長、組長,能否有什麼主張?

感謝答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31 16: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要先跟您確認幾件事:

(1)您所聲請支付命令是否是請求102年9月所收受支票支票款?

(2)該協調會當天是否有達成協議?

(3)該錄音檔的內容為何?

2、倘若您所請求的就是票款,則起訴的對象無誤。

3、除非能證明對方設計此局來欺騙您的母親繳交會費,否則恐難成立詐欺罪。

張小姐 102-10-29 15:47

律師您好

情況:我爸用他的名字買機車後再去貸款,我們沒什麼聯絡,我也沒看過那台機車,

目前因爸沒有繼續繳貸款,並且還跟當鋪說機車是我在用,導致對方打電話給我威脅還錢,

否則就要以證人的身分出席簡易庭.此外,我爸不知何故,還在外面欠下將近上千萬的債務.

請問:

1.簡易庭證人一定要出席嗎,如果沒出席,會有甚麼影響?可以完全不理會這件事情嗎?

 2.我爸欠的債,我可以完全不予理會,拒絕往來嗎?

3.如果當鋪或其他債權人一直騷擾我,我可以去警察報案或用什麼法律途徑讓他們遠離我嗎?

真的很怕受牽連,影響我的家庭工作,謝謝律師幫忙

您好:

1. 依法律規定,您是有當證人的義務,因此如果法院傳喚您,您是有必要到庭說明。但因為您跟您父親有特殊身分關係,所以您可以在到庭行使拒絕證言權,拒絕作證。

2. 父親的財產子女是分開的,因此您父親負債跟您是不需要負責。

3. 如果您父親的債權人一直騷擾您,您是可以跟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助,另外如果對方騷擾您的情況嚴重,造成您的權益受損,您也可以跟對方請求負相關刑民事責任

102-10-29 14:17
可是我也沒辦法先向法院申請是嗎?要等到有新的債權人找到,才可以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9 14:21
目前實務上確實沒辦法預先提起確認符合98年修法規定的訴訟,本人深感遺憾,但是,您可以先保留證據,如,您所述的證人,可以先與其對話,將之錄影錄音,並且其提供聲明書之類的或是一起去辦理公證等方式。且,不一定會有其他債權人跳出來找你,故,無需過於擔心。
102-10-29 13:59
當初協商是在法院協商的,當時是由律師代表,好像只有簽幾號之前要付清兩萬元(協商)而已吧!你說的證明是需要什麼樣的證明呢?人證可以嗎?如果等債權人在找上門,這樣會不會又變成強制執行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9 14: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和解的方式結案,那麼應該影響不大,但倘若可以知悉前案起訴的內容,比較精確。 2、證據的部份,不論證人、證物皆可。 3、其他債權人均可以提起訴訟,但是,只要我們取得一個勝訴判決,以後都可以援用。
芝芝 102-10-28 15:21

律師您們好:

我欠朋友錢,發了本票給他,後來我還不出錢,他拿本票強制執行,後來我房子被扣押,也付了停止強制執行的擔保金,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先保住房子。現在我想要和朋友和解撤銷債權不存在之訴,然後請他打折讓我還錢。請問,在法律上,是否以後我就永遠無法再提起這張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了?我撤銷債權不存在之訴後,是否永遠不能再訴。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8 15: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有關該本票的問題,與借款無涉,因此倘若您與友人就借款清償達成和解,需一併約定對方必須撤回執行,且不得再行使該票,否則縱使您與對方和解,亦不影響該票據程序之執行。

芝芝 102-10-28 18:11

謝謝律師回答,因為我急需現金,必須把停止強制執行的保證金拿回來,所以已經把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撤銷了,請問日後對方提出債權憑證,或是再次拿本票強制執行,我是不是都無法再提起債權不存在訴訟了?感謝願意回答回答的律師大大們。

民事訴訟法第263條之規定,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循此,則在本案經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者,則並無再訴禁止之效力,仍得提起同一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63條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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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9 09: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你已經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撤回,那是否對方也已經撤回本票執行程序?(本文猜應該是的)

2、那麼對方只要在時效未完成前,均可以再提起本票執行,而您也可以針對該本票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3、惟,本文仍建議您,既然雙方可以和解,就借款債務本票債務的部份應該一併處理,否則徒增訟累。

Amy 102-10-27 21:45

我的房子遭借名登記人擅自設定扺押權予第三人,經本人提起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及損害賠償之訴,一審判決借名登記人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本人,目前本人就損害賠償部份提起上訴中。不料訴訟進行期間,另有借名登記人之其他債權人提起對房子強制執行聲請並經裁定確定。請教我應採取那些法律程序以保障我的權益?

您好,應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mmm 102-10-26 17:11

為了寫清來龍去脈所以有點長,還請見諒

事由:

2010年我妹夫因做生意和簽賭欠錢多次已成銀行拒絕往來戶,後並常向地下錢莊借錢周轉。妹夫為了還地下錢莊的錢,向他哥哥哀求以名義是哥哥的父母房子為擔保,然後請我妹以借款人向銀行借錢。

妹夫哥哥同意,但要求銀行由他找(總覺得怪怪的),且要求要我妹這邊的親人當連帶保證人(我和我弟),另再由妹夫自找一連帶保證人,妹夫哥哥自己也是連帶保證人

用條列的:

銀行借款 : 350萬  分8年償還 (應該是消費貸款合約上沒寫)

借款人: 我妹

擔保品: 妹夫哥哥名下的房子。是設定 為高限額抵押權

連帶保證人(依序): 妹夫哥哥、我、我弟、妹夫的朋友

 

現在,妹夫找我媽哭說生意不好,貸款已經兩個月沒還(之前也常逾期還),暗示要我們這邊幫忙還錢,不然銀行可能會向連帶保證人追討。

根本是死皮賴臉又想請別人收他的爛攤子,已經有多次紀錄,我們這邊已幫他還過不少錢,他哥哥不想再幫他並也想賴給我妹這邊的親人(他哥和嫂就說我妹也要負監督不周的責任)

 

問題:

1.到時候,若因為多期還款未繳,銀行要終止債權並要追討時,會以什麼順序來追債?

 有查到銀行法12條規定不得先向保證人求償,但大部分關於連帶保證人的討論,都說因為已放棄先訴抗辯權,所以連保人無權要求銀行。而打聽到是銀行會先從追討方便的(例如銀行存款、固定工作收入等現金)開始討債。

(銀行法12條 也有規定提供足額擔保之貸款銀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所以銀行是不是不管法律如何,會以方便追討的順序來追討?)
 

2. 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確保銀行:

先向債務人追討(我妹也早沒錢了)----->不足再強執擔保品---->最後再找保證人?? (重點就是要妹夫 以及 妹夫的家人先負起責任 也讓親家公親家母知道)

 

3.還是有其他自保的方法嗎?(可以解除保證人嗎?雖我查到的資訊都說很難...) 

本件應先釐清擔保品(動產)之所在以及當地動產市場性如何,如果供擔之動產本身拍賣不易的話,銀行勢必會多管齊下,全面對於借保戶一網打盡,設去先作假扣押查封、扣押薪資之動作。
其次,就您所提到的銀行法規定,並不限制銀行假扣押之保全程序進行,此部分尚請留意。
再者,本件係於銀行法修正後徵提連帶保證人之案件,則顯然是在徵信程序時即有擔保估值不足之狀況,否則銀行應不致冒著違反銀行法規定遭鉅額行政罰的風險而敘作本件貸款案件...得不償失。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家 102-10-26 09:52
律師您好:我有到法院申請非本人簽發本票,服務人員給我一份文上面有寫(確認債權不存在起訴狀)我寫這份文是對的嗎,服務人員請我把本票上面的本票號碼及債權總金額多少一起寫上,我還有註明本票非本人所寫,但是沒有寫那一股及案號,這樣書寫的起訴狀是可以嗎,還有要繳交費用,是按照本票金額所計算繳費的?
您好: 當您寫完該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完成遞狀後,即代表本件已經起訴,接下來法院會依票面金額計算裁判費,並命您先補繳後,才算完成整個起訴程序,接下來即進入訴訟程序,您要證明該本票非您所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
yhlin 102-10-24 16:10

所有親屬都拋棄繼承了,但仍有下列問題,請大家協助解答,謝謝

1.父親的公司會因妹妹是股東,因妹妹死亡後,妹妹70萬信貸銀行債權人對父親的公司作強制執行而必須承擔債務嗎?2.父親公司的負債大於資產或沒資產,也是必須承擔此債務嗎?

3.債權人有權處分父親公司的資產嗎?

4.妹妹過世,父親公司應該先作什麼程序呢?

 

沈恆 (沈律師) 102-10-24 20:01

1.妹妹是公司的股東強制執行的標的是針對妹妹的股權,並不是針對公司,因此公司不用承擔債務。2.負債大於資產,那就破產了,股權也沒有價值了。3.沒有,只能要求出賣股權。4.變更股東。以上謹供您參考。

SAM 102-10-24 10:46

如題~~

小弟因細故與親戚有債務糾紛,目前已有對方簽立的本票(未簽日期)與切結書

小弟知道短期內(3-7年)對方絕無可能還清,但本票(見票日)有三年的追訴期

 

切結書上,有註明,需完全還款,此切結書才算完全無效

此句算是有法律效力的嗎??

 

小弟想請問,有什麼辦法或動作可以確保債權的延長??

另再請問,本票如送去法院裁定,當下就會有求償的動作了嗎??  債權憑證有時限嗎??可延長嗎?

短時間內,不想太過強硬求償

小弟主意想確保債權的時間延長,以免日子一久,對方賴皮不還或以追訴期已過,來脫債。

 

 

如果是主張借款返還 時效有15年時間 如果是主張票據責任 時效為3年

SAM 102-10-24 15:28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主張借款返還 時效有15年時間 如果是主張票據責任 時效為3年

請問張律師,像票據責任,快到3年期限時,有什麼動作可以延長的嗎??

本票如送去法院裁定,當下就會有求償的動作了嗎??

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因此參照以上規定可知,發票日乃是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發票人簽發時未將發票日填寫完全,則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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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e 102-10-24 01:22
您好: 之前跟朋友合夥,我後來拆夥退出,並已簽訂退夥同意書!但因當時店面租約是用雙方的名字共同跟房東簽約,也有把租約公證! 目前房東同意變更承租人,要求承接者沿用舊合約並重新公證。但朋友要求和房東重談合約,包括租金房東不同意,並表示這樣就算我們違約! 因租約公證,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因為我早已退夥也簽訂同意書,並有註明原合夥使用店面,自本約成立後,即日由甲乙雙方會同向房東變更承租人名義。另也註明爾後該行所生之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並其經營有關一切事項均歸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想請問, 1、如果房東真的認定是違約而提出強制執行,我是否仍需付連帶責任?我有可以提出申訴的方法嗎? 2、假設我真的需付連帶責任,我能另行對合夥人提出賠償訴訟嗎? 3、我是否可以用存證信函通知他出面變更租約?如果可以,該如何撰寫才符合呢?以便日後才能舉證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由於您仍屬契約上之名義人,所以房東確實可向您請求. 二.但由於您已經退夥,所以您可以跟您的合夥人請求該租金. 三.您仍可先寄送存證信函通知對方.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先生 102-10-23 10:33

律師您好~請問借據民法125條,規定該請求權,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此請求權是以約定還款日起算。那請問借款日(也就是借據書立的日期)與約定還款日(到期日)可否超過15年呢?若被債權人填寫超過15年,再騙我借據遺失,等很久以後我死了再跟我小孩要這樣不是很不合理嗎?

律師解惑~謝謝

您好:有約定清償期的債權,必需要清償期到期才能請求,因此他約定還款日為15年後,也代表他15年內都不能跟您請求返還款項。而且縱然您有積欠債務,您子女僅需就繼承遺產的範圍內負責,或是可以拋棄繼承,因此對您因不致於太不利。

fulltime 102-10-23 00:28

小弟有些關於債權憑證申請相關問題想請教...

小弟身邊的人(簡稱A)發生了一些事情,屬於刑事事件。法院當初判賠一筆金額A的爸媽二人,A的爸爸和媽媽各佔判賠金額的一半,都為債權人。

最近有去申請債權憑證,產生了一些疑問想請教大家!!

     A去到當初判決法院申請債權憑證,向當地法院的法律諮詢請教,說需再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才會去檢查債務人之財產,但當時身上未帶足夠之金錢,所以只先繳了1000元的執行費。

     但申請完後,卻又收到法院通知補件。補件問題如下:

     一、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125,000元係何人請求?
           (這在聲請狀中,A有描述是以A的爸爸名字下去申請,但卻又要A補件)

     二、原提出執行名義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係何人所有?
           (這點是因為A在聲請狀上寫的不清楚才會需要補件嗎?)

     三、並請未提出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補正執行名義正本。
           (想請教大家,A本來是以A的爸爸為債權人去做申請而已,但這點補件
            看來是需要A的媽媽提出執行名義的執行名義正本才能做申請。所以
            關於這點是否無法以一個債權人做名義去申請呢?必須為二人一起申請?)

     四、額外之問題:當初只繳了1000元的強制執行的執行費,可是參考(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               3) 申請債權憑證費用為1000元,是否申請債權憑證費用可以算在強制執行費用裡面呢?

先行感謝回答的各位..^_^

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依您所述情形,並未依法表明聲請執行之債權人且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若未能限期補正,法院得駁回執行之聲請

fulltime 102-10-23 09:40

Dear 賴昱任律師:

先行感謝您的回答!!法院目前已經駁回執行之聲請!!

在文中有一點我未說明清楚,債權人為A的爸爸和A的媽媽,A有提出A的爸爸執行名義之正本,

但未提出A的媽媽執行名義之正本,是否因為債權人為A的爸媽二人,所以在提出執行名義之正

本時,需為二人同時提出?

再次先行感謝您的回答!!^_^

阿宏 102-10-23 00:10
律師您好 請教法拍問題 1.本家族有一間房子共同持有5份,有2份持有人用持分的去跟同一個人貸款,目前1位持有人都惡意未繼續付貸款,1位搞失蹤,導致債權人去找保人要拍賣她的房屋,於是保人去找人把債權轉到保人朋友的名下,目前被法院拍賣1/5,收到法院強制拍賣的公文,請問法拍價格是誰所訂? 2.假設法拍流標,法拍價格會降底多少? 3.如果有人購買1/5持有,後續會如何發展?如果購買持分的人是保人找來的,後續會如何? 4.目前只拍賣1/5的用意是什麼? 5.如果本人私下與債權人購買時,需要原有持分人的簽名過戶手續嗎? 6.以上提問事件須防範什麼細節,因為2未持有人都是惡意不還錢與失蹤! 7.謝謝律師您熱心地分析與解惑,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3 09: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法拍的價格一般都會請估價師估價。 2、 法拍流標通常會打8折,可拍兩次,因此最後一次拍賣的價格會是原價格的64折(通常情形)。 3、 持分順利拍出後,法院會詢問其他共有人要不要以同樣價格購買(俗稱共有優先承買權),實務上找人頭出價者很多,通常是合法的,除非是抵押人所找的人頭,自己買回,這樣才會有問題。
阿宏 102-10-23 00:08

1.本家族有一間房子共同持有5份,有2份持有人用持分的去跟同一個人貸款,目前1位持有人都惡意未繼續付貸款,1位搞失蹤,導致債權人去找保人要拍賣她的房屋,於是保人去找人把債權轉到保人朋友的名下,目前被法院拍賣1/5,收到法院強制拍賣的公文,請問法拍價格是誰所訂?

2.假設法拍流標,法拍價格會降底多少?

3.如果有人購買1/5持有,後續會如何發展?如果購買持分的人是保人找來的,後續會如何?

4.目前只拍賣1/5的用意是什麼?

5.如果本人私下與債權人購買時,需要原有持分人的簽名過戶手續嗎?

6.以上提問事件須防範什麼細節,因為2未持有人都是惡意不還錢與失蹤!

7.謝謝律師您熱心地分析與解惑,感恩。

hoho987 102-10-22 21:24

事情發生如下,上個月我們家買新房子銀行員是到建商那邊對保簽約. 貸款金額1100萬
後來貸款順利下來房子過戶完成了.但是問題來了.對保的時候銀行員有要我多簽了兩三張
證人契約當時也沒看的很仔細就簽名了(身分證影本跟印章都有給代書,代書銀行員非常熟是建商找的).後來銀行給我們借據契約影印本,我看過之後發現我的身分並非保證人而是共同借款人.銀行員有
跟我解釋說當時不能確認我的身分所以才讓我簽之後再回去審核.可是我後來也有去銀行查當時對保所
簽的正本文件,發現並沒有當時所多簽的兩三張保證人房屋貸款契約書.也有問過行員他說我沒有多簽文
件.所有的都在這裡了..(我非常懷疑行員有夾帶非銀行契約給我簽名,因為當時我所多簽的保證人契約
格式記的很清楚.只能怪自己沒經驗沒當場要他影印或自己再看仔細..)
我非常擔心很怕他會亂來拿去給第三者或是地下錢莊把我當成人頭..畢竟那上面保證人有我的簽名..
如果他真的亂來拿給第三者或錢莊..我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再跟法官要求對質或測謊..畢竟借貸也要
有對價關西或者匯款證明之類..很怕被當人頭證人或被冒貸..我這樣獲勝的機會大嗎?
還有我目前這情況要先報警嗎??可是我也沒辦法證明他確實有讓我多簽名..畢竟當時對保簽很多份文件我也沒錄影或要求當場影印...
律師幫忙感激..

就您所述問題,建議您可以向該銀行申請查調目前所有授信案件(包含核貸中的案件)中有擔任借款人或保證人之全部資訊,以澄清您的疑慮。

徐小鱷 102-10-21 16:44

要將甲公司之債務移轉到某乙人 

然後要通知債權廠商其債務移轉他人

請問存證信函該如何書寫較為妥當?

是否需附加 甲公司與某乙債務移轉的協議書?

那可以要求債權人在收件十五日內回復

若未回覆將視同同意債務轉移之情形?

 

 

上網有搜尋到債權轉移的資料但是似乎沒見到債務轉移之資料

債務承擔係為債的移轉的一種。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事實。 債務承擔,可以承擔後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
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之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債之關係,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民法有關債務承擔之規定包括民法第300條及民法第301條等二種方式,不論是那一方式成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都必須經由債權人之同意,始可免除原債務人所負債務清償責任之效力。循此您提問中所提及債權人未依限回覆即視同意債務移轉云云,實際上是完全於法無據(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私下協議都可拘束債權人,恐怕債權債權不保,畢竟如果是資力比原債務人更差的第三人來承擔債務,可能對於債權人來講應該毫無實益可言)。

民法第300條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民法第301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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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ry168999 102-10-21 08:13

1.甲為要保人,以配偶乙為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為甲,但後來變更身故受益人為丙,
並經保險公司批註變更受益人完成
2.乙身故後,丙提出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該變更僅要保人申請,未經被保險人簽名同意,故變更無效,主張仍應給付予原受益人甲(因甲有向保險公司辦理房屋貸款法拍保險公司強制抵銷債權)
3.即使遺漏乙之簽名,但保險公司已批註完成,是否可主張其應為其疏失負責,主張該項變更經雙方合意而有效,該用何條法律或有無判例可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變更確實可能會有疑義,但您們當然可以主張可歸責於保險公司,且本件變更期間有多久,也可能會影響到本件的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arry168999 102-10-22 13:0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變更確實可能會有疑義,但您們當然 ... (恕刪)

請教謝律師

您提及變更完成時間亦有影響,該變更批註已完成約近4年了,有何相關規定可指教參考嗎?

謝謝您!

 

阿傑 102-10-19 15:16

您好!!

最近收到聲請強制行前通知單...才去了解!! 

這件案件應該在於101年11月的時候就該結案了!! 結果最近我接到通知說債務人沒有繳款現在積欠債務本金加利息20萬左右 當初幫朋友做擔保 借貸金額25萬左右 後來諮詢債權債務人還了多少剩多少 15萬左右 從借貸到現在期間 起初我還有跟債務人聯絡結果債務人跑了 從他沒有繳交貸款債權人也沒通知我(保人) 債務人沒有繳交貸款!!這件貸款結束至今將進過了快一年 從債務人未繳費到現在也將近兩年半的時間...這段時間責任歸屬算誰的?? 

最近跟債權人(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協商 我應當負多少錢可以解除我保人之關係... 結果債權人(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給我開出15萬!!才可以解除我跟債務人的關係 那我不是就是幫債務人還了一大半...我需要還這麼多嗎?應該還多少?幫他債務人還得這些費用我可以取回嗎??可用什麼方式??

債務公司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 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處理這件案件 我可以用電話聯絡的方式直接諮詢律師您嗎?因為還有一些細節還沒打上去!!           

Gary 102-10-14 12:23

特予明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 還。」賦予執票人在喪失權利後,可以行使權利得請求償還,以彌補損失。

有人欠我錢,但沒錢還,而轉他被人卡到的本票給我,但已有12年的本票,我該如何經過法院裁定求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30 14: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因為轉票給您的人不是發票人,因此本文建議您,訴請債務清償借款

chow 102-10-11 03:18

什麼是信用破產與破產,信用破產需要申請嗎?還需不需要繳給銀行利息?如果沒收入是不是就不用繳了? 破產是不是就算有收入,也不必償還債務了? 若為以上兩者之兒女是否需償還債務??若債權死亡,兒女是否要繼續償還?

信用破產並非法律上明文規定之概念,依您所述應係指銀行貸款已逾期、轉列催收款或呆帳等之狀態而言,就銀行貸款部分即使已轉列催收款或呆帳,債權銀行還是可以依原借款約定請求給付利息違約金的,並不因為債務人無力清償即使其法律上權利因此消滅,當然後續債權銀行能否透過法律途徑順利獲得清償則是另一層次之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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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tyo 102-10-09 08:53

九月底法院將移轉命令寄給我(債權人),債務人和債務人的公司.

我跟債務人的老闆聯絡,請他交付債務人每月1/3的薪資給我.

老闆卻接連兩次都推說沒收到移轉命令,然後說再和公司的人確認就沒下文.

但我向書記官訊問的回答是,債務人公司有人簽收移轉命令的掛號回執,的確有寄到.

感覺債務人的老闆惡意欺騙,現在該怎麼辦才好呢?

林智群 (klaw) 102-10-09 22:18

 如果公司老闆沒有依法將錢扣下來,他自己要負向法院繳交扣薪的義務

andyhuang 102-10-09 22:22

可先行申請存證信函先行知會第三人公司,依照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第三人不配合提出執行準備動作,看第三人公司反應,再行後續法律動作。

雄寶 102-10-08 22:32

律師您好:

我的狀況是,我將房子過戶給即將成年的女兒作為成年的賀禮,當初我為了要規避贈與稅,所以代書建議並幫我處理為假買賣真贈與,隔一年女兒將房子賣與第三人(屬正常買賣行為),事後卻發生了我的債權人對我請求民事賠償,我的債權人認為我有脫產上的嫌疑,並對我起訴 「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刑法,請問一下,我有甚麼可以自保的方法及證據呢?

我並不清楚假買賣真贈與刑事上的責任,因為跟先生兩人早已決定要把房子給予唯一的女兒,而我們兩老對於相關的法律資訊並不清楚,只知道交託代書處理應該就是沒問題的,我真的不希望女兒因這事件而被牽涉其中,請幫幫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能會主張您們虛偽買賣而向法院聲請撤銷登記,且假交易並經登記,也確實有可能會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詐欺罪,所以訴訟方向,您們應各方考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先生 102-10-07 16:20

律師~您好...日前與他人借貸並簽立借據..當時借據上有註明茲收到現金且當面點交完成,但是日期,金額與債權人處皆空白...在我還款之後...對方說借據不見了...請問該如何自保...如果他後來填寫的債權人不是他是我不認識的人又填寫很大的金額再把日期填到他想拿錢的時間這樣又可逃過時效問題...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小王 102-10-06 15:58
律師你好:如果持真正開立之本票而非偽造變造 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參與分配 是否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假設並無債權債務關係 或該關係無法證明並不存在
呂文正 (凱文兔) 102-10-06 23:10
您好 票據關係是無因關係,是縱令執票人與發票人間無法律上原因,執票人仍得持真正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如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得參與分配。 但,若是為了避免執行而簽發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不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因為票據是真正,但已即受強制執行之際,而毀損債權,恐有毀損債權的問題。
熊熊 102-10-05 00:32

請教吳大律師民法第297條規定--
有關民法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以下是本人對於該法之見解,若有誤解之處請指正 ,謝謝啦!
1.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就本案來說台灣大哥大公司之債權讓與非經由該公司或是接受讓與討債公司通知債務人其債權讓與才合乎本法297條第一項之規定不是嗎?但是不管是台灣大哥大公司或是取得債權之討債公司根本連一封債權讓與通知皆沒收到 連電話告知皆無 ,這才是問題爭議所在,所以對我那位朋友而言不管是台灣大哥大或債權公司依法有告知債務債權已經轉移之義務,但是兩家公司卻一點作為皆無 ,所以債權轉移過程真的合法嗎?
2.但書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我朋友不只未接獲書面通知就連電話通知皆沒接獲,但於101年6月份的卻有接獲該公司委託討債公司來函催繳電話費及違約金,如果連該催告函也算是字據之一種而且算是已經提示債務人了,這根本太過分了不是嗎?這符合比例原則嗎?

3.之前律師您答覆內容:我國民法297條。所謂"通知",無固定形式,只要主張受讓事實並行使債權,就算通知了,且條文不稱同意,自不須要債務人同意始生債權讓與效力。

以上律師您提供該條文內容雖然沒出現同意兩字 ,但是卻有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我還是不明白律師您所解釋這一段內容-所謂"通知",無固定形式,只要主張受讓事實並行使債權,就算通知了,且條文不稱同意,自不須要債務人同意始生債權讓與效力。 

 

 

 

熊熊 102-10-04 11:14
請教吳大律師 依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因此,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才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以上請問 電信業者未依本《合同法》規定徵詢債務人同意 而且直接轉移債權給討債公司 且洩漏被害人之住址及電話給討價公司有無違反個資法規定呢.
您好 合同法,是大陸法律。但類似條文在我國民法是有的(民297)。所謂"通知",無固定形式,只要主張受讓事實並行使債權,就算通知了,且條文不稱同意,自不須要債務人同意始生債權讓與效力。本件應無違反個資法的情形,前已說明。
Rainfox 102-10-03 17:43

因之前買賣房屋房屋漏水

當時提出訴訟時提出減少價金之訴訟,目前正走書面程旭,互相來往法院書面爭點整理訴狀2次.

昨天收到被告提書 移轉管轄法院,理由為因他住所在中部.

房子的住址在基隆.

電話給書記官,書記官表示此為債權;因為對方提書申請,法院目前書面來問我意見,要我提出

書面意見.

房屋漏水與當時買賣合約不符合,要求減少價金,此屬契約還是能夠歸類為動產涉訴?

能否引用民事訴訟法第10條II款,其他因動產涉訴者,得由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書記官說是"得",並非專屬. 

我該如何應對? 人證物證房子都在北部,因為被告賣房後搬到中部.

感覺是他在拖時間,並增加我提告的困難度,他應該主張的以原就被,但能否應對時能將第一審法院

定在房屋所在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