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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01 18:03
因公事上跟主管意見分歧有些爭吵 卻有其他主管看我不順眼 趁這次機會記我小過 也貼公告出來說 對該主管"不雅言語攻擊" 可是當時我沒有罵主管.及三字經...... 該主管也說我沒有罵他 想請問這樣子我是否可以提告公司妨礙名譽呢?? 謝謝各位先進解答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1 21:32

您好,主管之行為,可能有加重誹謗之問題,可以自行或委請律師提出刑事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1 22:25

您好,主管在公告欄上描述之行為,有可能會有刑事加重誹謗之問題。

林先生 105-04-01 18:01
我是被告,餐飲業,外場服務生。 提告人為內場廚師(前副領班)。 當日營業有ㄧ組客訴,客訴內容為該師父於營業時間及客人面前將香菸插在耳朵上,引發客人告知我,師父素質不好。我按程序填寫店內的客訴處理單呈報,並另外寫張紙條告知主管,且在文末提及個人感受(前副領班就是邱)字句。 提告人於通信軟體告知主管確實是他忘了拿下,並針對我於小紙條上之用字提出 侮辱 人身攻擊 毀謗 妨礙名譽 等罪名寄出存證信函。 關於,很邱,這詞意是否足夠夠成上述等罪呢? 很邱在廣義的範圍內也包函了,很了不起,很厲害,等意。著實不懂為何會收到存證信函。 另外若提告人於通信軟體內表名,(要讓他離職前雞飛狗跳)是否可構成恐嚇罪,雖未指名道姓,但當月離職前只有一人。此對話紀錄為提告人與主管之對話內容,並由主管提供。

你好:

如果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言論,為適當之評論,可以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阻卻違法,但是否可以阻卻違法要依客觀情形判斷。 對方聲稱要提告是合法主張權利,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基本上看起來是誤會,請主管居中協調即可圓滿解決。
lh 105-04-01 17:44
被告妨礙家庭偵查庭,想知道生一個孩子了這樣算成立嗎? 會查到第三者嗎?還會調查什麼?
人蔘蒂不熟 105-04-01 16:03

前年跟債務人有債務糾紛
去年債務人父母有出面主動邀約去她們那邊進行協商
總共去了三次,前兩次都是講好了最後卻又耍賴掉(當時談好的內容有錄音錄影) 
第三次去時,由於對方的弟弟說他不在場所以前面兩次談好的都不算
直接嗆明說要他在場談好才算數,有種他在場的時候上去跟他談
(我在中部,她們家在北部)
第三次上去時(也是他們約的時間地點),我因為怕有什麼意外
找了三個朋友一起上去
講沒幾句話,對方父母就開始故意越講越大聲,那個弟弟就報警
我們當下就覺得話不投機,直接離開
後來越想越氣憤,就在他家四周張貼
沒有把對方姓名完整姓名寫出來的紙條,內容寫著他們家惡意欠錢不還,快要要逼死債權人的紙條,欠債還錢天公地道,欠錢不還重複寫了好幾次的內容(只有這些文字,沒有其他文字,我這裡還有備份) 
後來對方就在隔天做筆錄時跟警察要求告我恐嚇取財
3/07也開庭審查
檢察官問我:為什麼要去他們家及為什麼要恐嚇他們
我說:我根本沒有恐嚇他們,要協商的也是他們主動邀約的
檢察官卻說:我帶人上去就是要去恐嚇
我回應則說:對方說有種要趁他在的時候在上去談,其他都不算數
我不是當地人,又要去對方家,我會怕我找朋友一起上去我覺得很合理

檢察官卻說: 沒有,你這樣就是要上去打架的
我說:他們欠我錢,主動找我協商又說這種話,我當然會怕,我沒有恐嚇
檢察官又問對方的弟弟說: 他是怎麼恐嚇你的
對方說:他跟說我以後看到他一次就打一次
檢察官對我說:你看吧,還說沒有恐嚇?
我回答:我根本沒講過那種話,我人在中部,平常都要上班,要不是他們欠我錢又說要協商我平常根本不會去到他們那,我要怎麼能見一次打一次
檢察官又對我說:是嗎?人家說的很肯定喔
我回答:我也很肯定的說我沒有
之後檢察官問對方的父親說我有沒有恐嚇
他父親說:有阿,他說知道我兒子是司機有記下我兒子開車的車牌,以後再外面看到一次打一次。
檢察官又對我說:你還說沒有恐嚇?
我回答:我根本就不知道他兒子是什麼司機,他兒子是司機也是他兒子自己跟我講的,我也根本就不知道他兒子開什麼車,車停在哪裡,我怎麼可能講這種話
之後檢察官問還有沒有要補充的時候
對方父親就把我張貼的海報拿上去給檢察官並說:我本來也沒有要告他的
實在是因為他張貼那個海報,我很"生氣",我一定要告他
檢察官就說:張貼這個海報就是恐嚇
我很無言
--
今天收到判決書
開頭卻寫著被告妨礙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行,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上面簡述是說欠債是其兄長所欠,我是上去請求對方父親代償債務
然後發生口角,竟基於恐嚇安全之犯意向其恫稱"以後不要讓我看到,不然見一次打一次等語",使其弟弟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與另外三名不詳男子前往,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未恐嚇告訴人,僅因告訴人表示不願協助處理債務就離開。然查,證人父親有提供被告製作之海報一張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鎖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事訴訟法451條1項申請簡易判決處刑
--
我疑問的點是
1.當初開偵查庭是用恐嚇取財罪開偵查庭
最後簡易判決書第一行卻是我因為妨礙自由案件偵查終結
但內容卻是以恐嚇罪偵結,這不管是不是筆誤,都令我覺得很怪異
為什麼總共變成三種不同的罪行?而且感覺很糟糕...

2.今天我明明沒說過那種話
而且偵查庭開庭時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說過那種話
僅憑對方父親片面之詞,而且還兩造雙方說法不同
這種也能當證據? 那為什麼我的說法不能採信?明顯過於偏頗吧?
最後檢察官以海報當作佐證,認為我的說法是辯詞不足採信
也很怪,海報上面根本沒有任何一句寫說如果不還錢就要怎麼樣怎麼樣的字句,到底哪裡有到恐嚇罪的地步?
而且對方父親說他看到海報的反應是很生氣,我怎麼覺得很奇怪
說自己很生氣才要告的還叫生心畏懼?

我該要怎麼請律師立刻申請異議呢?
還是我這樣也真的是恐嚇罪? 真的覺得被他們黑了.....
 

你好:

不是筆誤,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係刑法第26章妨害自由罪內之條文,所以案由列妨害自由並無問題。由於你與告訴人間有債權債務糾紛存在,實務認為無不法所有意圖,所以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但以加害身體之惡害導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仍然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檢察官綜合偵查所掌握之證據(告訴人、證人供述、海報)認定你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由於是簡易判決處刑書,所以法院不一定會開庭,若要爭執要在法院分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法院要求開庭。 詳細情形最好委任律師前往閱卷,並研究案情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您若要主張無罪,應趕快向法院聲請開庭,並提出答辯,否則簡易判決處刑通常約一個月即會為有罪判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17: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偵查階段歷經一開始告訴人提告、警察與檢察官偵查,有可能檢察官改變所涉罪名的檢察而在罪以不同法條起訴,這部分來說其實並沒有問題。

2. 您所述的案子僅憑告訴人及其親屬的一方偏頗之詞,要完全論您成立恐嚇取財罪,其實是不公平的,何況法院判決實務也不認為告訴人的指述是有罪判決的有利證據,而海報上也沒有任何恐嚇的字句,起訴書供為判斷您有說「以後不要讓我看到,不然見一次打一次」,關聯性實過於淺薄。

3. 此案建議委請律師即刻至法院閱卷,瞭解案件所有卷證資料的內容,擬定答辯方向以爭取公義。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天佑 105-03-30 07:06

請問律師被告妨礙性自主,但對方拿不出驗傷單及精液DNA證明,而我也拿不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明,這樣的訴訟是不是永遠沒有句點?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您應先與律師當面詳細討論,以便律師針對您的個案提出具體的規劃及建議,很多時候律師是在當面討論的過程中,找出對當事人有利的事證,因此,建議您務必與律師當面詳細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進入訴訟程序,則您即應盡力去防禦,以免遭受刑責,訴訟結束本事件即會告於段落,所以當務之急仍應把訴訟處理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30 08:53

 您好

請問檢察官起訴了嗎?

有接受測謊嗎?

建議您當面先與律師討論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30 15:1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關於妨害性自主的案件,現今審判實務上很容易側重被害人的說詞作為判決之依據,即便如您所說沒有驗傷單及精液DNA證明,仍有不小之風險。

2. 建議積極思索有哪些證據是可以推翻被害人的說詞或是打擊說詞的可信度。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31 11:30

您好:

1.依您的敘述不曉得現在是在哪階段,是尚未起訴在偵查,還是起訴後準備要開庭?

2.建議您還是趕快找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才會請楚您自身的狀況,以及明白之後要如何處理及應對的方式。

另外如果您擔心不清楚訴訟和解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辯護,擔心在法庭上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黃國政 (Sam) 105-04-05 00:40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所以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105-03-29 22:44

因公事上跟主管意見分歧有些爭吵
卻有其他主管看我不順眼
趁這次機會記我小過
也貼公告出來說  對該主管"不雅言語攻擊"
可是當時我沒有罵主管.及三字經......
該主管也說我沒有罵他
想請問這樣子我是否可以提告公司妨礙名譽呢??
謝謝各位先進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30 08: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已經涉嫌誹謗罪,可以蒐證之後提起刑事告訴。

2、程序上,也可以向公司提起申訴,倘若公司拒絕處理,亦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小豬 105-03-29 14:05

被前男友夥同四個流氓在馬路上圍堵我不讓我離開!

是否構成妨礙自由!

其中一人出手拉我!一人一直用手機拍我~

後來我機警趕快跑去對面警察局~

可以告他們什麼

 

謝謝

小李 105-03-29 14:41

妨害自由可以試試
強制罪也可以
重要的是舉證

小豬 105-03-29 15:21
回覆 小李 的發言內容:

妨害自由可以試試
強制罪也可以
重要的是舉證

監視器可以佐證嗎?警察是否可以幫忙調閱?

當時我跑去警局目睹的員警是否也算證人?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已涉及妨害自由罪章,依可依法提告,並請求警方調閱監視畫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9 20: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妨害自由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9 2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妨害自由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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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 105-03-27 22:41

我朋友 沒經過他家人同意而擅自帶走 把一位未滿14成年少女 帶回家 少女希望留下過夜 我朋友勸阻 最後還是同意 過一會他父母打電話找人 要求少女回家 我朋友也說願意載女友回去 結果女友父母親自到我朋友家接回去 事後又要求我朋友要給12W和解不然就提告 

1.沒過夜 沒有發生信關係 徵求女友同意並沒有妨礙自由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7 23:04

您好,會有妨害家庭罪章中和誘罪成立之可能。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7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請求可不予理會,對方可對您朋友提告,您朋友亦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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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和誘罪前提必須導致監護權人的監護權行使受阻礙

但以你所述狀況

對方家長都知道你們在哪

且沒多久就接回家

這成立的機會極低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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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未滿18的防害家庭, 如同蘇大律師所言

這個案件狀況在於少女的說詞與您朋友跟你轉述的狀況是否與實際有出入

會建議由當事人敘述較為正確, 可供判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照你說的情況,原則上不會有什麼問題,不用太擔心。

二、既然是你朋友跟你說的,實際情況還是要看你朋友跟這個少女間的關係而定,不同的行為會有不同的效果,建議你朋友自己找個律師現場諮詢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KC 105-03-25 17:05
關於妨礙家庭案,請問現在檢察官有辦法向汽車旅館調閱去年10月的監視器和休息的紀錄嗎?這些紀錄可以保存多久呢?就算查到 因為休息是不記名的,檢察官要如何證明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5 23:14

您好,若是去年十月份之監視錄影紀錄,實務上恐怕已經無法調閱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5 23:36

您好,因迄今已快要半年,所以要釣到的機會微乎其微。

以茶 105-03-25 16:20
我是在某家電信業者上班 有位客人問我的員工編號 我反問 為什麼要我的員工編號 客人開始咆哮不高興 罵我:操你媽的B 你等我 開始打客服罵人要客服查詢我這個人 我讓這位客人罵了很久 我半句話都沒說 我要離開 他不讓我離開 大聲斥:進去幹嘛?給我坐好 妨礙我的自由 這位客人他說我沒有能力不適任就不要幹 說我魔有資格在這裡上班 他說我是花瓶 很愛秀 那為什麼不全身脫光衣服秀? 他說我身材好嗎?他說他在玩女人的時候我還沒出生 對我語言的辱罵騷擾 他講話 我沒看他 他命令我眼睛必須看他 他還罵我們都是廢物 還恐嚇我 他來這裡一次 就定我一次 這件事情讓我感到很害怕 有陰影 甚至讓我上班感到害怕 害怕去上班 晚上無法入眠 會一直醒來 已經對我身心與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請問 我可以對他提告哪些部分? 我們公司有全程錄影錄音證據都準備好 人證也準備好 是否就能直接對他提告 求償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5 17:43

可直接具狀提出告訴,又若是日後檢察官有起訴的話,可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Kiki 105-03-24 14:36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因為之前有串改別人的帳號密碼還有電話,然後現在有寄妨礙電腦的傳單過來,想請問一下會怎樣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4 14: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故侵入他人電腦,可處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倘若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Kiki 105-03-24 14:45

當初她說只要把密碼還她就不提告,但後來還她之後還是提告了,想請問有甚麼辦法解決,因為手機號碼跟IP位置都不是自己的,是在朋友家用的現在她有收到傳單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4 14: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建議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於未準備之下,說出對您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BB 105-03-24 14:5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建議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於未準備之下,說出對您 ... (恕刪)

想請問一下那本人會有事嗎,因為資料都不是自己的,然後想請問一下朋友4月多要出國這樣還可以出國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4 15: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出國沒有問題,但開庭時仍應準時報到,並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白 105-03-24 11:50

有人在FB發文對我人身攻擊 

而發文限定為只限好友

我講漫罵內容截圖po上FB

請問對方告的了我妨礙秘密嗎?

而我告的了他公認侮辱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4 19: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好友的數量,倘若夠多的話,仍然構成公然侮辱罪。

2、倘若內容涉及隱私,我方會構成誹謗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idd 105-03-23 23:31

有一天晚上,騎車時對方騎車黃燈,我和她不慎擦撞,之後交通大隊來之後協調說既然沒有要對方賠車損的部分那就沒事,事後對方到了警察局告我妨礙名譽,我覺得很無奈。因為對方一直說我騎車撞他扭曲事實,當時我是再跟警察訴說著車禍發生經過,說了一聲 口談禪 "靠北"然後繼續跟警察訴說經過。卻被對方提告說 我多次罵他"靠北"。
之後我問了警察,警察也說他們當時在忙著做交通事故的事,所以沒注意聽。那這樣不是沒有人證也沒有錄音物證,那我這樣要去法院時有要注意什麼東西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4 08:36

您好,

 

一來本案並無證據證明您有不雅言論,二來您所陳述之對象並非對方,並不構成公然侮辱,且"靠北"一詞僅為口頭與,無辱罵他人之意思,是以您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4 14: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不起訴處分,並於開庭前,事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lh 105-03-23 11:38

請問

分居在外懷孕生子,被提告妨礙家庭偵查開庭,會被判決嗎?

不知道第三者是誰,不小心的第三者會被連累或調查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23 11:45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外生子,配偶可於知悉起六個月內提告通姦罪。相姦的第三者身分若被查出,可對其提告相姦罪。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我方是被告還是告訴人

基本上都已經懷孕

這就是證據

一般通姦罪都是判易科罰金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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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3 19: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對方須提出證據證明雙方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外,尚要證明雙方知悉已婚之狀態,若對方不知道您已婚,亦不會成立犯罪;您即使成立犯罪,亦有機會可請求易科罰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C 105-03-20 21:41

請問被告妨礙家庭, 偵查庭會開幾次呢? 若收到第2次他字偵查庭的傳票是代表什麼意思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0 21: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偵查期間有多久不能一概而論,要看案情繁簡、被告答辯及相關證據調查的情況。

2、建議您還是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20 22:02

 您好

建議您至少先與律師討論過後

再前往應訊

一般來說通姦罪的答辯方向不外乎:
已逾告訴期間
告訴人已曾囿恕
未有性交之證據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0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收到偵查庭之傳票,建議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避免您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至於偵查庭之開庭次數,由檢察官決定之,不一而足,重點是應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做好準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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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0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收到偵查庭之傳票,建議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避免您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至於偵查庭之開庭次數,由檢察官決定之,不一而足,重點是應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做好準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法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不過,本罪屬告訴乃論,須於6個月內舉發,且非配偶不得告訴。須注意的是,若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提告。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不解,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1 18:11

您好:

關於妨礙家庭傳票,由於不曉得該案傳票的內容,因此建議您來電洽詢,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清楚您的情況,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

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拿鐵 105-03-20 19:25

        對方串通友人提告傷害,我可否於傷害案件結束後,同事件在提告對方傷害偽證

        另我被他友人架住後遭對方毆打,這是否涉及妨礙自由?謝謝您的幫忙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0 19: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偉人律師協助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同時並提出證據,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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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0 19: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偉人律師協助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同時並提出證據,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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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搜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二、如果現場只有三個人而沒有監視器沒有其他證據的話你要搜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會比較麻煩一點。如果在這種情況你沒有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那麼會建議你考慮做民間測謊。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拿鐵 105-03-20 19:55

        我有當日驗傷單,對方及他朋友警局報案,皆說是我打對方,對方無動手。

        另外我想詢問的是,因為對方做偽證,我想控告對方,所以等我被告官司結束,再提告對方傷害偽證等罪嫌,是否可以?

        如我當下也提告對方及其友人,因對方友人也是被告偽證罪是否會不成立?

        我被對方抓住,無法掙脫,遭到毆打妨礙自由能成立嗎?先不考慮證據

        謝謝您的幫忙回答!感謝您!

一、那個部分應該是傷害的手段,一般不會另外論以妨害自由 

二、如果是普通傷害的話刑事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刑事案件一般來說不會那麼快就結束 你如果等對方告你的部分結束你再來告傷害罪,一般應該是會超過六個月,然後檢察官就直接不起訴對方了。

三、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如果有要提告的話請注意時間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阿翔 105-03-20 19:08
我有被涉嫌販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可是我只有吃沒有賣。我朋友被抓的時候說他有要求我請他吃,結果我被起訴六條轉讓罪,之前年輕不懂事有載過小姐被告一條妨礙風化已經罰金完,可是他單子寫說我這樣是累犯加其重罪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該怎麼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0 19: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被起訴,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後,了解起訴證據資料,為您撰擬書狀,聲請傳喚證人,交互詰問,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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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查一個判決給你參考好了。

「曾○○明知為禁藥而轉讓,共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包(驗餘淨重共貳點肆肆柒陸公克)及其外包裝袋共只,均
沒收。」

二、這個是轉讓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情況 也是累犯

三、所以實際量刑沒有你想像的這麼可怕。

四、不同的毒品的量刑是不一樣的。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2015年1月23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立法院於2015年1月23日晚間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第四級毒品刑責,如果讓孕婦和未成年青少年吸毒,將依照現行法條規定的罪刑,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藉此遏阻校園毒品氾濫,以及預防孕婦吸毒增加的社會成本。製造、運輸、販賣K他命、FM2、一粒眠等三級毒品,★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的罪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院23號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文修正案,將罪刑提高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製造、販賣、運輸四級毒品,刑責從現行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外了加強防範孕婦吸毒導致社會成本增加和照顧嬰幼兒的困難,以及防範毒品在校園裡氾濫,這次修正的法條還加重讓孕婦和未成年青少年吸毒的刑罰二分之一。至於製造、販賣、運輸四級毒品,刑責從現行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回覆如仍有疑問,歡迎閣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來辦理違反毒品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參考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阿翔 105-03-20 19:06
我有被涉嫌販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可是我只有吃沒有賣。我朋友被抓的時候說他有要求我請他吃,結果我被起訴六條轉讓罪,之前年輕不懂事有載過小姐被告一條妨礙風化已經罰金完,可是他單子寫說我這樣是累犯加其重罪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該怎麼辦,?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0 19: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被起訴,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後,了解起訴證據資料,為您撰擬書狀,聲請傳喚證人,交互詰問,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販賣、轉讓、幫助施用,刑度都不一樣,且你認為根本沒有請對方吃,更應積極爭取無罪,但沒有閱得法院所有卷證資料前,顯然無法為最有利之答辯,所以建議委請律師協助為宜。

Sander 105-03-19 17:22

Hi 各位律師們好

我前幾周玩線上遊戲時遭人私訊(未公開)辱罵智障等等字眼

而當時我已說此行為已對我造成騷擾,而他依然故我繼續丟重複訊息。

想提問以下幾點

1. 因網路帳號匿名,無法得知對方姓名與地址,該如何寄出存證信函給對方?

2. 我在網路上查到,私下辱罵並無適用之法條(如:公然侮辱妨礙名譽等)請問是否真是如此? 或是否可用騷擾提出告訴?

煩請各位律師不吝解答,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9 17:34

您好,

 

1、不知對方資料就無法寄存證信函或提起告訴。

 

2、私訊之謾罵不會構成妨礙名譽罪,但如係持續性的騷擾,您可提強制罪之告訴,可報案後由警方將人找出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以茶 105-03-17 01:33

我是在某家電信業者上班 

有位客人問我的員工編號 我反問 為什麼要我的員工編號

客人開始咆哮不高興 

罵我:操你媽的B 你等我 

開始打客服罵人要客服查詢我這個人 

我讓這位客人罵了很久 我半句話都沒說

我要離開 他不讓我離開 

大聲斥:進去幹嘛?給我坐好

妨礙我的自由 

這位客人他說我沒有能力不適任就不要幹 

說我魔有資格在這裡上班

他說我是花瓶 很愛秀 那為什麼不全身脫光衣服秀?

他說我身材好嗎?他說他在玩女人的時候我還沒出生

對我語言的辱罵騷擾

他講話 我沒看他 他命令我眼睛必須看他 

他還罵我們都是廢物 

恐嚇我 他來這裡一次 就定我一次 

這件事情讓我感到很害怕 有陰影 

甚至讓我上班感到害怕 害怕去上班 

晚上無法入眠 會一直醒來 已經對我身心與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請問 我可以對他提告哪些部分?

我們公司有全程錄影錄音 

證據都準備好 人證也準備好 是否就能直接對他提告 求償

沈恆 (沈律師) 105-03-17 07:44

對方的行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詳情還需檢視具體證據而定。

Jill 105-03-15 14:34

  我與先生已結婚8年, 育有1女,但在這些日子我先生的前女友一直不斷以簡訊辱罵手機狂撥一天約80通
並在簡訊內容說要我先生與我離婚等字眼,最近越來越誇張的手機通聯紀錄,我有將手機的通聯紀錄與簡訊內容有存,在102年2月1日與3月13日有寄出存證信函告知給對方

是否已過時效性告她呢?

但該女仍繼續騷擾 且會到學校內騷擾先生(因是大學教師)
先生與我最近受不了---決定提告
想請問您 是否 
依法提告妨礙家庭民事上侵害人格權跟身分權,構成民法第184或195條侵權行為,並依民法侵權刑之規定,向她請求民事賠償
或有其他方式處理與告她呢?由我和先生一起提告

因對方態度很囂張
再請您協助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6 15:24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電話簡訊的部分,可以嘗試提告強制罪,之後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2、 倘若有事證證明雙方之前的男女朋友身分,可以聲請保護令。 3、 因為只是騷擾,所以沒有侵害配偶權。 4、 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委請律師協助聲請才能保障權益。
陳先生 105-03-10 15:21

您好

我家是公寓的一 二樓

3~5樓須由房子後側的樓梯上去

二樓的房間漏水已經好多年了 有請水電師傅來看過

評估是三樓在漏水 

後來也有跟三樓的屋主反應

但他卻態度強硬 堅持不讓我們進去查看

後來沒辦法 只好找里長幫忙 (因為房子老舊 沒有管委)

後來請2位警察與里長陪同 到了三樓住戶家門口

里長卻跟三樓屋主聊天 說他也是被逼的 他也不想來 一副很委屈的樣子

在我看來里長根本也愛理不理的 嫌麻煩

後來還是沒辦法進去三樓住戶家查看

之後發了存證信函調解委員會

但對方沒來 竟然還發了存證信函給我家 內容好像是妨礙名譽之類的

事情已經拖了好多年 漏水越來越嚴重(是一大片了 整個天花板 電燈也開不了 )

請問有什麼途徑可以處理呢?

原本漏水面積沒有很大 我們還可以自行負擔

但現在是一個房間的整個天花板都嚴重漏水

修繕費用真的會很可觀 有沒有辦法可以讓對方修繕到好呢...?

  萬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0 15: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僅能訴請法院准許我方進入修繕、向對方請求修繕費用及損害費用,無法命對方進行修繕

2、建議可以直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Kanmore 105-03-09 09:41

各位律師

小弟有問題請教,案件已經偵結,告訴人是故意畫圖說故事並做不實指控,我想除了有誣告問題外,對方是否涉及毀謗妨礙名譽,可否一併向檢方提出告訴? 感謝律師解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9 10:05

您好,

 

誹謗罪之要件必須有"散布於眾"的行為,一般實務上認為必須達到散布予多數不特定人知悉的程度,現在對方提告之案件僅在偵查即終結,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單純提告這個動作無從成立散布於眾的要件,除非對方有再向媒體爆料或利用其他途徑散布對您的不實指控,否則本案無法再成立誹謗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那要看對方提告的時候提出的證據是什麼再來判斷。

二、如果對方提出來的證據每一個都是真的,只是因為證據不足而認定不起訴,這樣就不建議提告誣告法律用語是,如果對方提告並非全然無據或僅出於誤會,就不會成立誣告

三、有一個東西叫誣告誣告。如果不是十分確定對方提出來的證據是假的,或是對方完全沒有提證據而你有證據證明對方說的故事是假的,就不建議告誣告,這個部分比較少律師會談到,特別提醒你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10 10:56

您好:

如上述陳律師所言,仍需看對方所為以畫圖說故事並做不實指控之情事,是否有散布於眾或公開的情形,至少需不特定人有機會共聞共見之場合,始符合要件該當,才有告公然侮辱誹謗之可能。

誣告的話,仍需視對方所告知內容就係為何而定,是否有一定的合理推測或消息來源管道(即便並不真實),還是確實都是對方憑空杜撰自行想像而生,會有不同的認定。因此仍須謹慎評估,如您僅係覺得名譽受損,亦可先以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之方式為之。

jenny 105-03-08 10:04

我是第三者

我跟男方本來是朋友,長期聽他訴苦,兩人產生感情再一起

一直以來互相陪伴躲躲藏藏,直到男方真的決心不要這段婚姻

提出離婚,這時候多說女方不是已經無意義

可以確認的是男方已不想回歸那個家庭,不想維持那段婚姻

男方想離婚多次提出離婚,給她協議書她都不肯離

女方後來告訴我隨便我們,也告訴男方隨便他在外面怎麼玩不管

就是不願意離婚

我們想說之後分居滿一年訴請離婚

男方搬到我家住 女方現在說要告妨礙家庭

請問這樣告得成嗎?

男方現在想提出離婚訴訟請問該怎程序?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8 10:08

您好,

 

1、女方僅有你們住在一起的證據,但無其他直接證據證明你們有通姦,難以成立防礙家庭罪。

 

2、因分居狀態係男方所致,是以男方須以其他有重大無法維持婚姻之事由訴請離婚,建議可與律師會面諮詢,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程序,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08 10:09

 您好
刑事通姦罪的答辯方向不外乎:
已逾告訴期間
告訴人已曾囿恕
未有性交之證據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提起離婚訴訟,由於破綻原因在於男方,所以恐無法讓男方如願,且由於男方的婚姻關係存在,所以本件仍可成立妨礙家庭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只要男方未離婚, 就是可以告妨礙家庭, 通姦罪較嚴格, 需較明確的證據

2.會建議請律師正式諮詢釐清個案是否有無其它女方的做為離婚證據資料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8 17:21

您好,若對方為無責配偶,又不想要協議離婚,在現行法下,難以向對方訴請裁判離婚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8 17: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出妨害家庭之告訴,您亦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若男方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可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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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 105-03-08 09:10

我是第三者

我跟男方本來是朋友,長期聽他訴苦,兩人產生感情再一起

一直以來互相陪伴躲躲藏藏,直到男方真的決心不要這段婚姻

提出離婚,這時候多說女方不是已經無意義

可以確認的是男方已不想回歸那個家庭,不想維持那段婚姻

男方想離婚多次提出離婚,給她協議書她都不肯離

女方後來告訴我隨便我們,也告訴男方隨便他在外面怎麼玩不管

就是不願意離婚

我們想說之後分居滿一年訴請離婚

男方搬到我家住 女方現在說要告妨礙家庭

請問這樣告得成嗎?

男方現在想提出離婚訴訟請問該怎程序?

你好:

通姦罪要能夠證明有性器接合之事實,不管是以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若無法證明就會不起訴。惟你與有他人之老公同居,在民事上妻可以配偶權遭受侵害,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相當之精神慰撫金(無法證明通姦事實通常是10至20萬元)。 老公並無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事由,只能以同條第2項以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訴請離婚,惟必須判斷何人有過失或需負擔較大之過失,無過失過失較小之一方才有機會訴請離婚成功。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15 16:52

 您好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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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llouman 105-03-06 20:07

請問

有一個人他說他喜歡我,我不認識他

他一直開新的臉書帳號來密我,說希望我能夠給他機會,說我笑的很漂亮,

說可以好好愛我,可以寵我,說的這些讓我很不舒服

我就跟他說,我不舒服可以不要騷擾我嘛

他還是回我:哪裡不舒服,為什麼我沒有妨礙妳,讓我照顧妳

我連他本人是誰我都不知道,他前前後後開了4個分身密我,

他連我走在路上看到我都會密我,要去哪

請問:這樣子我可以去警察局報案嘛?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6 20: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內容涉及性,可以提告騷擾

2、否則僅能就跟蹤的部分,請員警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ㄚ成 105-03-02 14:08

請教各位大律師, 我跟我前妻在去年12月底離婚, 現已確定前妻在我跟她有婚姻關係還在時就跟男人有一腿(因為離婚前抓不到),且前妻因為這男人才變心和我離婚(這男人是知道我老婆已婚的), 我若握有證據下要告那個男人通姦妨礙家庭是否合情合理嗎?

只要性行為發生在婚姻有效存間內,知道時起算6個月內都可以提告刑事通姦,2年內都可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自知悉時起六個月內提告,行為應在婚姻中所發生,所以時間點要抓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02 15:11

您好!

可以備妥證據提告,但要記得把握時效刑事通姦罪要從知悉起六個月內提告民事賠償則應於知悉起二年內請求。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02 16:02

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3號判決對所謂「知悉犯人之時起」做出解釋:「依證人證述情節,至多僅得證明告訴人知悉被告證人乙有男女感情之交往,甚而懷疑渠等間有發生性關係
然無從遽以推認告訴人對於被告證人乙之相姦情事,已就其懷疑獲得證實,而達確知之程度,是亦無從以此證明告訴人所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此外,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告訴人於回溯6個月之前,即已確知被告證人乙有發生性行為,而有逾期提出告訴之情,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尚無可採」。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您好:

若您持有明確證據,的確可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但建議就證據部分詳為敘述或尋求律師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2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快提出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配偶及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妨害家庭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2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快提出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配偶及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妨害家庭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ㄚ成 105-03-03 16:08

但我可以只告誘拐我前妻的那男人嗎?我不想傷害到我前妻, 能避免這樣情形發生嗎??

肥皂 105-03-02 12:44

我有ㄧ間祖厝是與兄弟姊妹共有房屋土地目前為公同共有,有房產糾紛,此房屋有極大爭議無法處理,近日發現哥哥私自裝設監視器側錄客廳,因個人並無居住在該房屋,偶而回去爾以,哥哥是有住在那個房子,但對私自裝設監視器側錄此行為非常不滿,想請教哥哥私自裝設監視器側錄客廳是否有涉犯妨礙秘密之情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2 15: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客廳屬於共用空間,因此倘若是基於蒐證等正當理由,對方可以進行拍攝,不過始終是屋內,所以仍然有侵害隱私權的疑慮。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發函要求您的兄長拆除監視器,倘若對方拒絕,日後並且發現有拍攝到隱私的內容,就可以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王先生 105-02-29 19:05

您好!我想提告老婆的第三者妨礙家庭!只知道他們有去過1次旅館(雙方坦承)

而兩人都否認有發生關係,況且我也沒直接證據,而知悉這事後也已過了半年多!

請問!刑事上應該已無法提出,那民事呢?是否可提?有勝算嗎?那該怎麼提告

但我只有雙方坦誠去過而沒發生關係自白,就只有這項證據而已!謝謝!

你好:

通姦罪、離婚訴訟、損害賠償訴訟,都要提出證據才有辦法爭取對你有利之結果,若只有口頭承認,最好先加以錄音,以免將來出庭時全盤否認。 若能夠知道時間,可以向調閱旅館調閱住房登記紀錄,看是否有入住紀錄。 雖然無法證明到有性器接合,但若能夠證明有曖昧關係(簡訊、對話、照片等),可以配偶權受到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一般約10至20萬元),另可以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訴請離婚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01 10:34

您好

 刑事部分恐怕比較難

 建議往民事配偶權受到侵害求償 較有機會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Ken 105-02-28 17:38

家庭丈夫A(有7歲兒子,5歲女兒)

有夫之婦B(無小孩)

B老公有脅迫性的告訴B,封鎖並遠離A就不提告與不把資料給A老婆,有進出汽車旅館的照片與line的曖昧訊息(無抓姦在床)。

A正在看精神科,因長期受老婆語言暴力。

因B老公欠勞健保等費用20個月,相談多次 B老公並無改過,所以B想離婚

這樣A B會被告通姦罪嗎?妨礙家庭是否會構成?那A B以後可申請離婚嗎?是否會被舊事重提 所以不能申請離婚

你好:

A與B的配偶可能會在知悉犯罪後6個月內提出通姦罪之告訴,惟通姦罪要能證明有性器接合之事實,若由照片及LINE對話綜合判斷,足以讓一般理性之正常人都認為有通姦之事實,就可能會構成通姦罪。 是否會構成通姦罪要看檢察官、法官心證,惟相關照片、對話內容已足以侵害配偶權,A與B的配偶可能會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並有可能會訴請離婚及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已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要在知悉後6個月內或自其情事發生後二年內訴請離婚,否則不得請求離婚,惟若有其他離婚之事由仍然可以主張。 若無法兩願離婚,就只能訴請裁判離婚,A、B若要訴請離婚要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第2項之事由,就通姦一事A、B要全部責任,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惟A可能可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訴請離婚
Ken 105-02-28 18:29

請問B在訴訟結束後可訴請離婚嗎?

還是要一直受外遇一事而不得離婚

可能因內疚等原因造成精神疾病而訴請離婚之類的,

這樣的話是否可以。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8 19:32

您好,

 

1、有外遇並非表示就不得訴請離婚,仍可以老婆有精神虐待、或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2、因內疚而有精神疾病這個理由聽起來很奇怪,且外遇可歸責之一方不能以這個理由要求離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8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老公可對B及A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且B為有責配偶,恐無法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除非B亦蒐集到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方有機會對B老公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8 21: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老公可對B及A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且B為有責配偶,恐無法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除非B亦蒐集到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方有機會對B老公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泰 105-02-28 01:39

律師你好 問題如下~

外婆與孫媳婦吵架~並沒有打架~  兩者都有精神上的問題~

都有身心障礙手冊~分別為(外婆)中度 跟 (孫媳)輕度

警察有來家裡勸導~ 但是外婆去醫院驗傷竟然驗的出來有傷~

而且誣賴是孫媳婦所為令他受傷的 但是孫媳婦根本就沒打他!!

這幾天警察就會來家裡訪問~而外婆說要提告~

請問像這個樣子的話~~要如何證明說此傷非孫媳所致成的~

另外

請問外婆時常干擾孫媳婦夫婦倆~

時常說一些很難聽的話~導致兩者時常吵架~

也時常用言語攻擊我們~汙辱人格~

外婆也激怒孫媳夫婦~時常叫孫媳婦滾回娘家~

也使出生三個月的小朋友受到驚嚇~

 請問像這樣的話能告外婆  1.誣告 ~ 2.妨礙家庭 ~ 3.霸凌 嗎?!!

或者是說能對外婆提出甚麼告訴嗎??!

在麻煩律師幫忙解疑惑了 感恩!!


張世榮 105-02-25 23:23

我透過FB藉由私訊聊天 跟B對話 賣他遊戲帳號,賣出過後,過幾天後我登入我姊電腦打了一場LOL因為之前有用過B的帳號登入過,有設定自動登入,也沒想太多就打了幾場,後面想說重辦一隻來玩,就把那隻B的帳號透過8591賣給C 因為忘記前面跟B的交易 忘記了 由於我帳號很多,又加上他密碼無更改跟我電腦本身有自動登入,所以誤以為是未售出帳號 所以把賣給B的帳號透過8591交易平台賣給C
這樣是否構成 妨礙電腦使用罪呢
如果有罪嫌的話那我該怎麼半
我本身有重傷 無法自理生活 我才19歲 也無法負擔龐大的罰金
假如我誠實認罪 是否可以減輕刑責呢..

另外請教律師緩刑是指身麼呢 

你好:

可能會有詐欺罪及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問題,惟該等罪並不處罰過失,若你只是過失,不會構成犯罪。 惟依你所述情節曲折離奇,要讓人相信你沒有直接故意、不確定故意難度甚高,若無法合理說明就有可能會構成犯罪。 若被害人提告,可與被害人和解,請求被害人撤回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告訴,詐欺部分可向檢察官求情,請求給予緩起訴,若遭起訴可以向法官求刑,請求宣告緩刑緩刑刑法第74條規定,係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勵犯人遷善之制度。可參考司法院說明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15.asp
張世榮 105-02-26 18:27

律師你好謝謝您的答覆
 那我請教一下 明天我要去做筆錄 對方在那天撤告的話 我還需要去做筆錄嗎? 
因為我想再去做筆錄前把實情告訴提告者並道歉賠償 

Kue 105-02-24 19:49

我想請問一下被告妨礙家庭和解後對方未刪除相關照片及影片,賠償部份是用分期的,對方說清償後才要刪除,這是對的嗎?如果這段時間他分享給他人或是外傳該怎麼辦?

這顧慮是對的,所以和解契約的內容事先就應該要寫仔細、寫清楚,並考慮到對方如未依約處理應該負的法律責任,這些都要在和解契約中載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Kue 105-02-24 20:04

當時在調解時,調解委員只在口頭上說他必須刪除,和解書是在那時簽的,是不是和解書上沒有提到,我就拿他沒輒?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有散布或以此作為威脅的話,則可以蒐集事證,並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4 21: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散布照片影片之行為,可提出刑事告訴,目前不用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4 21: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散布照片影片之行為,可提出民刑事告訴,目前不用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J 105-02-24 16:14

多年前前屋主是姊姊的朋友,因姊姊當前屋主的銀行房代的連保人,當初他朋友繳不出房貸時,銀行找上我姊姊,我爸爸因為怕姊姊受影響,所已跟前屋主說不然房子賣給我們,油我們接下來繳,過戶時來看過房子,屋況跟現在一模一樣,沒做任何更動或改變,從104年開始,2F屋主找上門說他家陽台外推內的牆壁有裂縫,是我爸將外牆外推後造成的,說隔壁鄰居也有看到,要我們負責修繕,還說如果我們不處理,他要報違建,說他再違建科很有力,也認識某某議員,也要告我們,可是我爸並沒做過這件事,當初過戶時屋況跟現在一模一樣,我們也不知道這房子違建情況,姊姊的朋友在過戶給我們時也沒說過有違建也求證隔壁鄰居,他說當時換過好幾任屋主了,是其中一任屋主做的事,因為90年前的事了,他也忘記是哪一任屋主做的,但確定不是我爸爸做的,聽2樓屋主說1F某任屋主正在拆除外牆外推時,當下有口頭制止他,當下他也有停止動作,但等2F屋主走後又繼續動工。 

我想問的事,當初其中一任的一樓前屋主正在拆除靠防火巷旁的外牆做外推違建時,二樓屋主你知道嚴重性,雖然當下你有口頭上制止他,他當下有停止動作,但等你走後他又繼續做拆除外牆之行為,直到他拆除原本外牆,然後外推建造新外牆完成後,在他當下做違建行為這中間跟完成之後,你卻都沒有向市府呈報檢舉違建,也沒有向警察機關報案,是不是也等於2樓屋主是默認認同他的違建行為,所以2樓屋主自己本身是不是要負很大的責任。經過幾年後,在這當中也不知道又換了幾任屋主了,連你自己搞也不清楚,從事發當時到現在已經經過了這麼多年,你二樓外推陽台內牆壁出現裂縫,卻來向我們現任屋主要求維修你二樓外推陽台內牆壁裂縫之屋損,是不是很不合理,再加上他對我們現任屋主說是我爸做的,是不是可以告他毀謗妨礙名譽恐嚇。2樓屋主還有說就算是前某一任屋主做的,現在屋主是你,你要全程負責,是這樣嗎?當初過戶也人沒告知有違建的事阿,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你好:

若未申請建築執照擅自施工,會違反建築法並構成違建,主管機關查知後會依法拆除,但各縣市執法效率、預算不同,是否即報即拆,要依各縣市狀況去評估。 要先判斷造成牆壁裂痕之原因為何。 若2樓屋主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應該針對侵權行為人為之,因你父親並非侵權行為人,若2樓提告可加以抗辯,至於不作為之否具有過失,也是要依實際情況判斷,但若2樓屋主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2項中後段規定之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所有物妨害防止請求權、相鄰關係,請求排除侵害,違建部分可能會被拆除。 單純沉默不代表默認,還是要依實際情形判斷是否與有過失
陳先生 105-02-22 09:51

去年12月老婆提離婚且離了,但離的有些不明不白。

 

在還沒離婚前,無意間我翻閱小本子看見一些密碼(因之前老婆有將email密碼寫在小本子上的習慣) 於是記下了密碼。

最近我在反省  很想知離婚原因  遂其登入了她的email。

這才發現她外遇證據。有抱抱圖片(沒露點),還有非常多line的備份(有對性愛做詳細的描素)

我很想要提告嗎? 但會有妨礙秘密罪嗎(可以避免嗎)?  我該怎麼做能?

感謝幫我解答,感謝你們~

離婚首重放下。

當初沒有在離婚時處理通姦妨礙家庭刑事部分按多數見解,因為維繫感情的目的不存在,不會成立,除非你在離婚提告民事部分有極小機會,但比較你可能構成犯罪的情節,建議不要。

boy 105-02-21 15:28

律師你好,想請問個問題, 最近有個朋友他因為和一個已婚女士有曖昧關係,結果被對方的老公看到對話紀錄了,目前雙方只有LINE的對話紀錄,並沒有其他證據可以佐證雙方有任何關係,即便對話紀錄有許多親密的暱稱與一些比較輕浮的文字, 目前對方老公已經去警局告我朋友妨礙家庭,並已經作好筆錄,想請問這樣是否會構成妨礙家庭罪??

你好:

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要證明有性器接合之情形,若只有曖昧對話內容,如果被告出庭否認有性器接合之情形,要認定有通姦之事實會有困難,要進一步調查其他證據,若被告均認罪則還要找尋其他補強證據補強證明力,才有辦法成罪。

 您好,

高等法院有判決認為,性交屬於極隱密的行為,蒐證固然不易,如有間接證據可以證明渠等確時有性交的狀況,亦可認定有性交行為。因此,如果內容有提到性交的字眼,甚至連時間、地點、姿勢或其他更具體的文字,則仍有可能構成通姦罪。

具體認定仍要知道LINE的文字內容,無法簡單用幾個曖昧字眼認定,不可不慎。

另外,其老公不管通姦告不告的成,仍有可能對其配偶提出離婚訴訟,亦可向第三者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建議妥善溝通,不然就是盡速安排律師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1 20:25

您好,

 

1、就刑事部分,因對方並無你朋友與其配偶確切發生性行為證據,是以最終應無法成立通姦罪。

 

2、民事部分,對方仍然可以依據訊息內容提起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之請求,由於民事法院認定事實較為寬鬆,依據那些訊息內容可能足以令法院認定你朋友有侵害他人配偶權而須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視LINE的內容而定,若LINE的內容可以拚湊出更多事證,則仍可能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1 2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之,並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1 21: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之,並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Fanny 105-02-20 17:22
在104/8/8號得知先生有外遇已長達十多年,先生認錯並保證不再往來。 105/2/14從通聯紀錄發現雙方仍有密切電話聯絡,是否可以控告小三妨礙家庭。 若要先生寫切結書,悔過書承認之前有十多年的外遇行為,是否可以控告小三妨礙家庭
羿 105-02-20 01:13

律師你好…

被告妨礙電腦使用…原因是 我帳號借他人使用但並沒有給他…而且對方也有承諾我需要時要還我…之後發生爭執我想取回帳號…對方不歸還並未經允許修改我的Google帳號讓我無法登入(這個遊戲有兩種登入方式…一個是Google,另一個是FB),之後我就用FB的登入方式進入遊戲…然後取回帳號修改遊戲內容…但是FB帳號是他的…。所以對方告我妨礙電腦使用… 我想請問律師在這條件下…

遊戲帳號申請人是我本人,登入方式 Google帳號也是我本人…只有FB是他的… 今天對方先未經我同意私自解除Google帳號讓我無法登入…原告是否涉嫌的侵占帳號呢?哪他侵占之後我用他給的FB登入取回…我是否有罪?(FB帳號當初他告訴我需要時隨時可以登入)  

之後開庭檢查官 告訴我 此遊戲帳號雖然是我的…但是我跟對方都有消費…所以遊戲帳號資產是一人一半…檢察官一直跟我強調借就是共享…這是合理的嗎? 在庭上我堅持 我只是借他玩,並不是跟他共享帳號資源…加上對方沒有帳號轉移同意書或讓渡書…這樣檢查官為什麼還是說我有罪…而且我不是犯人…我提供許多證據跟資料能證明帳號所有權是我,而原告只有消費資料…其他都用口敘的…感覺檢查官完全把我當犯人在審理… 請問我該怎麼辦…難道被告檢察官眼裡就是犯罪的人嗎?

羿 105-02-20 01:32

不好意思再補充… 

檢查官在未確定的情況下可以威脅被告說 你知道這樣可以關五年嗎? 然後馬上在跟原告說… 你要原諒他嗎?還是直接給他進去關…   

檢察官可以這樣給被告壓力嗎?什麼判決起訴都沒有還在詢問階段…這樣不就等於我被告就是反罪的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0 08: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將帳戶借給對方使用,在法律上就是共同持有該帳戶,有關於遊戲內容不得任意刪除。

2、就您所述的狀況,必須判斷您修改的是什麼遊戲內容而定。倘若無法和解,建議還是委請律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0 15: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有利之判決,避免您自己說錯話,成為對您自己不利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0 15: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有利之判決,避免您自己說錯話,成為對您自己不利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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羿 105-02-20 17:5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將帳戶借給對方使用,在法律上就是共同持有該 ... (恕刪)

律師你好感謝回應..

 

請問對方未經我同意將帳號密碼變更,這樣他是否涉嫌侵占..?我能在庭上告原告侵占嗎?

 

關於帳號共同持有…但是我只是借給他暫時使用…對方是否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帳號他也有所有權才算是共同持有…? 哪我今天只要借人車子這樣也是共同持有嗎?

boy 105-02-19 23:46

律師你好,想請問一下,如果僅靠LINE的對話紀錄,是否可以構成妨礙家庭罪? 即便對話內容是比較親密的暱稱呢?? 若沒有直接證據 例如抓姦在床 是否會構成通姦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9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構成需要二項證據,一為性器官接合之性行為,二為知悉已婚身分,視您證據內容之證明程度而定,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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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9 2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構成需要二項證據,一為性器官接合之性行為,二為知悉已婚身分,視您證據內容之證明程度而定,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LINE的內容,若內容入骨,且可以依LINE的內容找出其他事證的話,仍有可能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案例事實:A為「幸福家庭商標所有權人,該商標經A費心經營行銷,已成為消費者喜愛的著名商標。A某日於Google上鍵入「幸福家庭」為搜尋關鍵字,發現G搜尋引擎公司竟將其所註冊之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販售予具有競爭關係的C及D公司。

 

1.G公司之行為並不構成行使商標,至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侵害

G公司販售關鍵字給C及D公司的行為,行為人等雖以系爭商標「幸福家庭」文字作為關鍵字廣告,然觀之系爭廣告之內容,消費者點選「幸福家庭」關鍵字,搜尋頁面之廣告欄位出現廣告,僅使消費者可能會誤認該搜尋網頁上廣告主之廣告文案為被上訴人所有而予以點選進入觀覽,而有所謂「初始興趣混淆」情形;然當消費者再點選該等廣告文案網址,而進入該等廣告主之網站觀覽,該等廣告主網站之網頁並未使用系爭商標,如有使用相關文字亦均為描述性使用,而非作為商標使用,且均有標明其公司名稱等可資識別標示,相關消費者並不會誤認係被上訴人之網站網頁,而致生混淆誤認之虞,固難認其有違反商標法之行為。

 

2.G與C及D的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共同侵害行為

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其範圍包括限制競爭行為與不公平競爭行為。自市場上效能競爭之觀點而言,事業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行為,以提供不實資訊或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等違反效能競爭本旨之手段,妨礙公平競爭或使交易相對人不能為正確之交易決定之情形,均屬該條規範範圍。

廣告主C及D公司等皆從事與A相同之業務,與被上訴人間屬於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之競爭事業,系爭商標經A之使用及行銷宣傳已成為著名商標,G於網頁搜尋引擎上將A之系爭商標「幸福家庭」中文字,透過轉銷售廣告商出售予C及D公司等廣告主作為關鍵字廣告,並將「幸福家庭」列入關鍵字建議書建議廣告主購買,企圖誤導搜尋A公司特取名稱及商標「幸福家庭」之消費者連結到C及D公司之網站。一般消費者鍵入「幸福家庭」四字搜尋時,出現有廣告頁面,而誤認係自然檢索排列之A之網站,或與A之網站有連結關係,予以點選而進入各廣告主之網站觀覽。另一方面,C及D公司等室內設計業者,所以向G購買系爭商標「幸福家庭」關鍵字廣告,係利用系爭「幸福家庭商標於室內設計相關領域已臻著名之知名度,且為A之特取名稱,以吸引消費者於搜尋引擎輸入「幸福家庭」檢索,便利其網站資訊為搜尋引擎所尋得,並導引A之潛在客戶進入C及D網站觀覽,以增加交易機會,顯係攀附A長久以來努力經營之系爭「幸福家庭商標之知名度,榨

取其長期以來努力之成果,顯失公平。有影響相關領域之交易秩序或影響交易秩序之虞,應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G雖非與A處於競爭之事業,然其將系爭商標列入關鍵字建議書建議C及D購買該關鍵字廣告,G與C及D自已共同構成不公平競爭侵權行為。其等所為已影響

交易秩序或有影響交易秩序之虞,不能以言論自由卸責。A人自得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請求禁止上訴人販售系爭商標「幸福家庭」作為關鍵字廣告。

 

3.G之行為具有明知之故意,因此A得請求三倍之損害賠償

A並未能證明其損害額,僅得以G販售系爭商標關鍵字廣告所收之廣告費計算損害額;系爭商標關鍵字廣告所收取之廣告費共XXXX元,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酌定該金額之三倍為賠償

 

貝斯特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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