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於今年一月中以分期購買了健身房會籍以及教練課會籍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問題是在教練課程上教練課共購買了32堂 一堂是1575元但至目前為止只上了兩堂課覺得工作時間較長較無多餘時間去上課 加上兵役已近 已接近入伍時間所以想要退課於三月初時告知教練 並且前往健身房協調卻被告知說須補繳三萬一千五的費用我知道我個人違約在先 畢竟也有上課 該繳的錢還是要繳但兩堂課需要繳交三萬一千五的這金額實在是讓人難以去接受我想這部分該如何去處理合約內容較重要的部分我會詳細補上另外 以分期去購買教練課這部分 是否能以協調解約中請分期公司暫停分期付款的動作?
3.為快速有效達到所定立之訓練目標,因此所有訓練結束必須於協議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其有效期限為1節/5天內、12節/60天內、24/節120天內、36節/180天內,喻期視同自動放棄此權力,並不得任意要求延長有效期限,但若為特殊情況並提出有效之證明者,且經過本公司同意將不在此限。5.課程僅限本人使用,若因故轉讓須經公司同意核准後始可生效,若因不可規則於會員之事由,而導致須終止契約者,將依照會員總繳費用扣除已使用堂數乘單堂課程費用2625元後退款。
剩下的條例大部分都是規定上課要簽到 以及關於身體損傷 保險等等的條例
謝謝
律師們 您好
學生遇到以下問題 敢煩解之 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 我是學生 在學校附近租屋
該房屋是有5層樓 我是住在5樓的雅房
而衛浴設備是在4樓(公共)
由於有一位4樓住戶每天都超過晚上12點才去洗澡
每次洗完都已經超過1點
由於我的房間正下方即是衛浴設備間 所以洗澡的水聲非常明顯
以至於我每天1點20分前都是無法入眠
有一次我就在該同學洗完後 請求他在12點以前洗完可否
該學生以"這是他的習慣"為由 而不願改之
我已多個理由告知他請他改變
如:當你的習慣已經影響到其他住戶時 就要做調整....等
他竟以 我不能因為要睡覺而剝奪他洗澡的權利 他沒有義務聽我的要求
我有繳房租有洗澡權利.......等 理由 不願改變
最後請房東出面處理
而房東以"她聽她女兒說 沒聽過有租屋處規定12點以前不能洗澡的規定"
又說 要我播古典音樂來聽 就不會聽到洗澡聲.....等理由
總之房東就是採息事寧人的態度 一味要求我讓步 甚至跟我說"不然就出去再找其他房屋"
房東當下 讓我先去挑一間房間(要我換到隔壁棟)
當時我和房東的約定是 1.如果今後我覺得繼續住原本這間 沒有太大的問題時 就繼續住 2.我選了隔壁棟一間房間 是否要換房 最晚在2015年3月31日前給房東一個確定的答覆
之後我向父親尋求幫助(因為房東要我讓步 該同學依舊可以晚上晚晚洗澡)
父親以當時簽訂的契約中其中一條規定 若有製造噪音妨礙到其他住戶時
勸而不聽 就要搬出
當時房東依舊是息事寧人態度 說不然就只能請我搬出去了
我父親跟房東說 這樣的話就是房東違約了 我沒有做出任何違反契約上的事
於是房東才去跟該學生溝通此事
本來事情就解決了
沒想到不到1個禮拜的時間
今天2015 3 16 晚上19:40
我在房裡時 房東突然到來敲門
開門後 房東身後有兩名女學生
又跟我說"有關於隔壁棟先訂的那間房間 沒辦法租給我 因為有一群學生是租整棟的 所以我不能租"
再說"所以只好請你再去找房間了"
我表示 我並沒有說不續租此房間 且有關隔壁棟房間約定的事 怎麼就單方面爽約
房東表示:我和她的租賃契約到6月結束 而她有權利決定要不要和我訂契約
她決定不要 所以請我搬離
----------------------------------
請問律師們
房東沒有先過問房客是否續約 就與第三者訂定契約 是否有違反誠信原則
(我看民法法條上 似乎沒有提到不行如此)
又以上總總房東給的理由 雖她口頭上說不是要把我趕走
但實際上就是把我趕走 是否合理 我有什麼救濟手段
又撇開我是否有意願繼續租屋此事 房東那樣的行為(如:爽約.....等)
在法律上是否有不妥之處
敢煩律師們指教 謝謝
截至今年3月剛好滿1年但公司並無任何培訓計畫
本人第一年已在做第2年的工作 是否能根據勞基法上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訴請離職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30天內的基準是已寄給公司存證信函的日期來算嗎?
十日內為之。
還是以什麼為基準?
本人擔任的職務是屬於生產部負責 是公司主要生產的商品 其工作內容是否為不定期契約
如果是 那本人的合約 是否為無效
另外有簽訂保密條款 如果將來公司告上法庭 本人所提出的證據 是否會變成洩漏公司機密
其 本人的合約有些不合理 已及違約金過高 是否能已違反公平正義為原則 已及民法的247條之1第三款
判定合約無效
謝謝
我在三四年前.因為幫朋友用自己名字申辦門號.但是朋有後來沒繳錢直接被電信公司停用.還產生違約金.朋友也找不到了.但是一萬多我自己真的沒辦法負擔.(單親.媽媽無法工作.只靠我跟弟弟打工賺錢)所以我就不理他.一直到今天.收到一張某某資產公司的遞送法院前通知.上面有註明了要假扣押我的動產不動產還有薪資.甚至連法院要來查封我家的日期都有註明103.03.13
我有查到很多關於電話費消滅時效的.我知道如果收到支付命令可以提出異議.超過兩年時效.可是查不太到收到遞送法院前通知應該怎麼做?我是應該直接不理他?還是等到他寄支付命令來再提出異議?因為欠錢的確切日期我也忘了.只知道一定超過三年.還有該家資產公司我上網查了之後.發現很多這間資產公司詐騙的新聞?還有很多該公司類似不法討債集團的種種行為.我是沒有住在戶籍地.但家人住那裏.我很怕會不會有什麼不好的事情
前言#去年年底出售農地一筆,簽約當場,買方刻意臨時提出加簽一條合約,內容為農地範圍如有道路佔用情事依市價金額扣除,當時我決定請買方回去考慮再決定,暫不簽約,但代書與買方是舊識,極力「口頭」保證夾帶說服,依照我的地籍圖與現場勘查情形,再加上她多年專業經驗,「應該」是不會對我權益造成影響,只是「形式上」的加簽一條條約,
正因為我有地籍圖以及向地政單位確認過,現場田埂路乃屬於農地範疇,不是道路(況且正因為不是道路才低價出售,未料買方便宜買卻還想再取巧多坑一筆),於是有恃無恐的答應,心想在法定程序上買方打算玩什麼花樣,結果買方與代書趁著鑑界當場,聯手逕自使用拉尺工具「自行」決定田埂路範圍須扣除,
我不答應並且我相信對方舉動於法無據之行為已經侵害我的權益,便寄出存證信函給買方催促他限期匯出第二筆款項,否則將依照契約內容因買方違約可逕自解除契約,並且沒收第一筆價金當作損害權益賠償,買方當然沒有要如數付款,所以也寄發存證信函說明將訴請法院,按法院程序先送調解,調解第一次通知我不克前往請假,之後調解庭認定無調解必要便結案,請買方自行設法跟我聯絡。
可是因為法院因為我是相對人所以沒有通知我結案,我苦等數月打去詢問法院才得知。
提問1、買方一定心有不甘設法向我要回第一筆他的匯款金額(畢竟當初他以低於市價向我買地卻還企圖扣抵),除了契約內容載明之外,請問我是否需進一步取得解約合法的證明,以利我將農地重新出售?
提問2、第一筆價金已經經由調解結案,買方如果不服會再採取何程序?
提問3、契約簽約之後因買方藉故拖延款項,導致賣方依照契約規定解約,買賣沒有完成,仲介費用是否仍需承擔?或是按照比例減免?
提問4、本人土地權狀因為苦等法院處理期間未收到代書通知取回,近日通知代書請她寄回予本人,並且請代書連同寄回鑑界成果圖,告知鑑界+界樁費用將會付清,但是代書卻說請我提出法院調解結果文號之後「再與雙方確認」才能依要求後續處理,請問有了調解結果為證,繳付鑑界費用,代書是否就無權不歸還權狀?
我本人受雇主委託承包室內裝潢承攬契約.因未與業主訂立契約書.只口頭承諾.造成如今舉證困難.雙方於第一次議價內容的品項與金額有超過雇主的預算.所以我在第二次議價時做了局部的刪減.這部分有當面徵求業主的同意.如今工程結束.業主竟然不斷追加施工項目.並且以工程延宕.傢俱進場時間不能配合清潔等理由施壓扣款.因業主追加的項目是我與他議價決議刪除的.完工點交時確實沒有施做.於施工期間業主用各種理由追加修改.我都是盡力配合.實在是入不敷出.忍無可忍才會與其發生爭執.我手邊的證據只有前兩次報價的估價單與施工平面圖一式兩份.我與業主各持一份.相關人證有現場施工人員.以及社區警衛.業主於完工時有自行拍照上傳FB.不知道算不算是默認驗收?已施作或安裝如燈具等.業主遲遲不付款.是否涉及侵占或違約?有可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申請支付命令嗎?業主本身也有監工工程經驗.是否有刻意誘導不開立合約書.已藉由苛扣工程款項嫌疑?餘款尚有新台幣十餘萬.業主欲另行找他人施做.但確是扣應支付我款項.且一再拖延.本人甚感不平與委屈.也只怪自己笨.望各方大德替小弟主持公道.
請問
1. 公司規定所有新進員工都必須簽約,工作未滿一年需付違約金(一個月薪資)25000元。日前老闆於全體員工面前口頭提出,調降違約金額為15000元。但目前尚未做任何書面更改。請問口頭提出違約金額調改是否具有效力?
2. 新進員工滿一個月領制服,但必須從薪資內扣除制服費用,任職滿一年即退回制服費,但若未滿一年,則制服費用不予退還。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3. 公司一般上班時間為早上8:00至晚上20:00,但每日下班後仍得留下來打掃公司內部環境,打掃完實際下班時間延後到20:30甚至更久,但薪資內卻未包含這部分加班費,這樣是否違法?
4. 如果我現在做了一個月打算離職,但公司堅持要求當時簽約時的罰款金額25000元,如果不願意支付這個金額就上法院。而當時簽約只有公司保留合約,沒有給我任何副本。我這樣是不是完全處於弱勢?
目前在一間服務禮儀管理訓練公司擔任講師,對公司對待員工的方式不甚認同,因此想要提前離開,但在進來公司時有簽訂兩年離職需賠償的工作合約,相關條文內容如下:
乙方若應徵或於內部調整為講師,甲方會進行講師專業培訓並提供相關教學資料及電子檔案,乙方需於調任日起延長兩年於甲方為專職之服務契約,若未服務屆滿或違約或中途離職或有危害甲方等情事,乙方同意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整予甲方,並自動辦理離職,且不得要求資遣費及相關費用。
公司有給予授課用的電子資料,但訓練方式是以新人跟著資深講師旁聽自行學習,實際上在公司內部的訓練幾乎沒有,因為跟課都是搭乘資深講師的車子,所以公司也沒有差旅支出可舉證,試問我如果提前離開,公司有辦法告到我必須賠償到四十五萬元嗎?
我先前辦理銀行貸款,結果繳不出來被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現在每個月都被扣1/3,
而且後來被美語補習班說動又辦了一貸款, 也是後來無力繳納...
現在都收到法院通知了,
遠銀當初貸了60萬,大眾16萬,渣打14萬,之後的美語補習班是快要7萬,
而且先前借錢也用門號換現金...共8支借了一萬五, 但現在每個門號加上違約金總和大概都要超過20萬了~~
我外面跟朋友借的債也欠了133萬左右...
也有欠當舖四萬, 每月利息都要3,600, 先前為了借錢也被詐騙集團騙走提款上和密碼又變警示戶...
現在真的欠債欠很大,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讓負債減清的~~
我查了不少知識+說要前置協商...先前本來打算要辦, 後來朋友說會被銀行坑, 叫我不要辦...現在感覺越欠越多, 到底該怎麼辦才好?? 我想請問若我去打工, 是不是打工的錢也會被強扣??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找打工領現金之工作,若匯進銀行帳戶,均會被強制執行扣1/3。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是這樣的,四年前我與某女認識(大我12歲) 後來女方就說叫我到他家去住這樣可以省房租又有互相照應,我們就是姐弟一樣(無感情因素)
這期間我們生活的模式就是出門都是女方出錢,我則是出力 只要是跑腿買東西他肚子餓要幹嘛之類的 都是由我代勞,我也曾經跟他說過 這樣都你出錢我不好意思 女方說:我是姐姐 大妳這麼多歲 出門我花錢是應該的
他就告訴我 保險到時保完可以領回100萬 到時對你人生也有幫助
於是我也不知道說什麼就簽了保險(我的名字)第一年的錢是他繳的
因為我說我不要保 就是因為保費太高 我無法負荷 女方說第一年我幫你出(畢竟也是他要幫我保 不然我也拿不出來)而且我在她酒吧上班第一年幾乎沒領薪水 因為我想說保費都他出了 那我也不用再領薪水了
第二年開始就是我自己存自己繳,直到去年七月 我們因為她感情事情鬧翻了
我主動離開了他的住所回到自己家,後來因保險繳費日期是9月 我沒這麼多現金可以繳納,毅然決然將保險解約,解約之後我拿回扣掉違約金的餘款,女方得知之後 竟要我把保險錢全退回給他,說我騙錢...私下領走保費
我說我是拿自己的身分文件去保險公司領的 怎麼會有偷領這件事情?
後來女方說不管 要我吐回保費 甚至找人恐嚇我 (內容就是大概問我有幾條命可以這樣玩??說要找我很簡單,只要向警方說我販毒 自然就找到了) 因為女方還有說要找我家人 哥哥 媽媽 要錢,後來他找來恐嚇我那個男的 就改用柔情攻勢,要我還他所謂我"偷領"的保費,我也想說畢竟之前都有相處過,又想說不要讓家人受牽連,匯還給他,我原以為這件事就這麼落幕了,但是女方拿到錢之後,更變本加厲要我還回保險公司的違約金扣除的部分... 我才覺得這一切好像都是設計好的 , 那段期間我真的上班下班回家都很害怕,我怕那個女的找來恐嚇我的人會對我不利,直到最近朋友要我多詢問 我才慢慢提起勇氣的
請律師幫幫我 教我怎麼做...不想再提心吊膽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針對對方之言論加以蒐證錄音,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給付,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在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協議及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租任期限: 103/12/05~104/12/04
押金: 三個月
已繳納租金: 104/12/05~104/01/04
積欠租金: 104/01/05~迄今
多次聯絡乙方,乙方一再拖延,遲遲未繳納房租,打算先寫好存證信函,拖繳達兩個月直接寄發。
(1) 網路上看到相關資訊,網友提及必須拖欠租金扣除押金後仍積欠兩個月才可寄發存證信函,進行實質法律途徑催討?
(2) "違約處罰1."之中,是否104年03月04日仍未繳納租金,就可以終止租約?
(3) 如(1)問題,寄存證信函後,對方在我訂的七日期限內仍未繳納所有積欠之租金,我需要採取什麼動作,可以收回房子?
合約內規定之違約處罰:
1. 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或拖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兩個月時,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不待期限屆滿,甲方得終止租約
2. 乙方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支付按房租壹倍計算之違約金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租任期限: 103/12/05~104/12/04
押金: 三個月
已繳納租金: 104/12/05~104/01/04
積欠租金: 104/01/05~迄今
多次聯絡乙方,乙方一再拖延,遲遲未繳納房租,打算先寫好存證信函,拖繳達兩個月直接寄發。
(1) 網路上看到相關資訊,網友提及必須拖欠租金扣除押金後仍積欠兩個月才可寄發存證信函,進行實質法律途徑催討?
(2) "違約處罰1."之中,是否104年03月04日仍未繳納租金,就可以終止租約?
(3) 如(1)問題,寄存證信函後,對方在我訂的七日期限內仍未繳納所有積欠之租金,我需要採取什麼動作,可以收回房子?
合約內規定之違約處罰:
1. 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或拖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兩個月時,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不待期限屆滿,甲方得終止租約
2. 乙方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支付按房租壹倍計算之違約金
我的朋友前幾天去跟他朋友辦了三支門號拿了10000元,他朋友說會幫他把台灣大哥大跟遠傳的號碼過戶給別人,於是我朋友又給了拿台大門號的那個人5000元,而他朋友自己先拿著遠傳門號(未過戶),他朋友說在通訊行上班,但是一直跟我朋友借錢,我朋友擔心他沒錢付月租費1399元,想說把卡拿回來自己用,他朋友卻說你這樣出爾反爾還要再補2000元給他他在辦新的號碼,台大門號要不回來於是我們就跟他簽訂了合約 條款大概是,1對方會在2月底前還1800元,2他朋友承諾台大門號的人會繳錢,3如果台大門號使用者不繳錢,他朋友必須全額繳交並辦停話付違約金, 他朋友也簽字蓋手印了,給了他兩千塊,之後他又說我們簽的約沒用,以下是他說的話:「我跟你講我朋友看了你合約書他說你們講話出爾反爾然後呢 又要搞一些有的沒的他前天看在我面子上面才說2000原本要5000因為你本身辦門號拿5000還有你那天講當時沒有合約書所以給你降低還有原給你的1000 我朋友說不用給你 因為本身是門號的錢還有你應該記得那天在我朋友車上有簽字他說你要把剩下的3000付清他無法給你算2000他說如果你沒有給他他那裡有你的簽字加上我跟你對話紀錄裡的對話也可以走法律雖然名字是你的但是你違反我跟你約定還有你不要說我欠你錢啥的因為這不是我的錢這是你要賠的不然就是你要把昨天給你的門號拿來他拿去退你自己罰門市18000我會拿給你2000懂了??我無法替你在說話了因為是你們錯在先不然我朋友他可以幫你退可是你要自己罰18000就看你要還18000還是門號的5000昨天你給2000還要給3000懂我意思?因為一個門號5000你辦三個共15000可是我朋友抽成5000所以你實拿10000等於你要在付他3000」,我朋友當初簽的合約上面是寫1 申辦門號保繳(?)期間內不得補卡使用如違反並造成公司損失,所有責任並放棄有關法律抗辯權,2申辦後客戶必須自行記錄公司保繳期數時間到期並自行取回卡(公司協助辦理),3過戶由客戶自行做辦理(公司協助處理),4SIM卡保教期間內由公司做保管,願意公司開機撥打使用,如有產生月租費公司願意負責, 就這些了 請問各位律師們 這要怎麼處理??
一、如果契約上寫說違約的話要給付違約金,對方可以拿這個本票去做本票裁定。
二、如果你收到本票裁定後有意見,變成你要以直接當事人間原因關係不存在為由去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如果對方聲請強制執行,你還要提供擔保請做停止執行。比較壞的會把票轉出去讓第三人跟你請求票款,這樣你會更麻煩
三、你會覺得很麻煩對吧,所以簽本票之前允宜三思。
四、在訴訟中可以主張的無非是:
[一]我方並無違約,這個部分要搜集證據。儘可能的不要先翻臉,翻臉後要搜集證據會比較困難。
[二]退萬步言,若有違約,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關於違約金過高乙節,實務上有二種見解,雖然主流認為法院要職權認定,但還是有逐漸多的少數認為你要先舉證證明違約金過高。
五、常見簽本票且生糾葛的,例如房屋仲介要買方簽鉅額本票然後買方悔約賣方要求給付個二百萬之類的。
六、以上,如果還有問題或是你想要看看與你類似的判決內容,可以跟律師約個時間到事務談一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往前走靠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持有對方之本票,可至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若對方對該裁定未異議,待裁定確定後,可強制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背景說明
當事人為醫師,與診所簽訂2年契約,若醫師提早解約則需賠償2個月薪資
二、合約內容
1.乙方(醫師)需遵照合約工作期滿2年,乙方每周上班時段為6診,每月投保薪資XXX元,享勞健保,勞退6%,全勤XXX元,診察費XXX元,院務推廣獎勵XXX元及專業加給XXX元,薪資實報實銷,內科自費及產品獎金另計。(以上薪資加總起來與當初面試時談的薪資是一致的)
2.若乙方欲提前終止契約,或未履行本契約,需補償甲方損失,則乙方須賠償甲方2個月薪資合計新台幣XXXX元。(此處違約金也是與上述薪資加總相符)
三、爭議點
1.該診所自始未替當事人投保勞健保,亦無提撥6%勞退,103年底健保局查獲後加保健保,但仍舊沒保勞保。
2.當事人上班已滿1年5個月,皆是獲得上述合約薪資加總,但104年1月份起,診所片面取消全勤、院務推廣及專業加給等薪資,診所主張該項目為"獎金"非"薪資",診所覺得該給才給,但這與我方認知的合約內容及過去一年半領得的薪資不同,且違約金計算亦是以薪資加總計算,我們認為所有金額加總才是應得薪資。
四、請教
1.診所未替醫生投保勞保,而合約確有簽,我方是否可主張診所違約?
2.診所是否可以扭曲契約文字文義,片面苛扣薪資?是否已經違約?我方是否可以主張診所違約?
3.若綜合上述條件,我方是否可以提前解約並且不需負擔違約金?
麻煩專業的律師可以給我們一點意見,非常感謝!
你好,之前和朋友合開一間公司,分別是甲方、乙方和我,甲方出資三成 乙方兩成 我五成,同時甲方也是進貨人,乙方為公司負責人,我是大股東
甲乙雙方有簽商品授權書,我和他們只簽股東合約書,現在因公司經營不善,經過三方同意而關閉,想問,當初進貨商品是我們以買斷的方式進貨,現在甲方卻私自搬走而不退貨款,我們是否可以告他侵占?
另外,當初甲乙雙方簽授權書時有提到,當乙方違約,甲方可以無條件回收商品並追討損失,但公司解散是經由三方同意的,且合約上並無提到公司倒閉算違約,這樣甲方是否站得住腳不退貨款?而我也沒有在授權書上簽名,所以甲方在搬走貨品時,是不是也須經由我同意呢?
最後,在公司開幕到倒閉期間,除了一開始的合資費用外,我和乙方未支付員工薪水、房租、保全等雜費,所以額外支付近150萬費用,這些甲方身為股東之一都沒付過錢,請問這些是否也能向他追討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法對永慶房屋請求損害賠償,蓋您目前非與永慶房屋購買之;又槍擊案非發生於您購買之專有部分內,無法以此作為解約事由,若無其他解約事由,您執意解約,您的定金將被沒收,頂多請求酌減,您應加以考慮清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商是否有違約構成解約事由,仍應視您契約而定之,若無構成解約事由,您亦無法主張解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好的我的問題是這樣的..
我有個親人他欠遠傳電信一筆加上違約金是三萬元的帳單
我只知道他是在2012年底開始沒繳
當時因為某些因素,事後有意繳款,但經濟能力上沒辦法
但稍微去爬下法律知識看到這項
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
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
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
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
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
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請問這項帳單還會成立嗎?今年好像已經是第二年了吧
還有我想知道一些相關的處理方式,如果判輸了又會有什麼後果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無違約金約定
當然就沒有這個問題
但是如果有因此導致遲延損害
是可以跟你求償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http://www.su-attorneys.com.tw/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本人(甲方)二年多前有一透天屋當時購入未滿二年即有買方(乙方)表示誠意購買,因未滿二年為規避奢侈稅因此雙方合意同時簽訂租賃合約及買賣合約各一份,租賃合約言明甲方出租本屋給乙方,租期為八年,每月租金3萬元,八年租金一次付清,連同12萬元的押租保證金總計300萬元(內含違約條款);買賣合約則言明本屋目前由甲方出租給乙方,並約定在隔年約定期間內,雙方如合意解除租約,則300萬元轉為房屋買賣之簽約款,如未在約定期間達成合意解除租約,則本買賣合約解除。
不料,甲方及代書在即將到期前一個月屢次通知乙方均聯繫不上,遲至已過約定期限後二天,乙方卻向甲方表示要履約,甲方主張因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達成合意解除租約,已構成買賣合約解除要件因此已無履行買賣合約之義務而拒絕履約。乙方憤而提出訴訟表示雙方當初是為了規避奢侈稅而簽訂租賃合約是屬通謀虛偽之行為,因此租約並不成立,並主張買賣合約解除甲方須另以意思表示為之,並非自動解除,因此要求甲方必須履行買賣合約,一審結果乙方(原告)敗訴後提出上訴,目前已進行到二審準備程序庭,二審法官也應甲方要求傳喚居間代書為證人,表述當初確實是為了規避奢侈稅而同時簽訂二約,但租賃合約也是因乙方當初急於搬入使用,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而簽訂,雙方也受其中違約條款所約束等等,同時也表示所謂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約,則買賣合約解除是屬自動解除云云….。在此,想請教各位律師專家們二個問題,1.乙方律師主張租賃契約屬通謀虛偽之行為應屬無效是否成立?2.解除條件既已構成,是否還需另外意思表示解除才算數?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A:應就甲乙雙方所簽定契約審視之,是否為通謀虛偽,仍應視契約之。
2.解除條件既已構成,是否還需另外意思表示解除才算數?
A:應視契約是否有就解除條件加以規定之,及契約規定就解除契約之行使方式為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二審可能會因傳喚證人而翻盤,應謹慎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想請各位律師替我解答。
期間也有接受他們的傳真來填寫委託代辦貸款契約書,寫完回傳給他們,也說可以辦理銀行信貸方案
因為我問過很多間代辦,我的狀況都沒有辦法辦理,所以當我聽到可以辦理的時候也是半信半疑,因為我只有勞保半年,沒薪資轉帳,沒扣繳,也無任何擔保品,包含房子,車子,駕照等。
後續他們小姐說要先跟他們專員見面詳談部分細節,約我去他們指定的地方,因為離我家太遠,所以我沒有去,也加上時間上橋不攏,所以一直沒有見到面
後續我因為聽朋友的建議而想說就先暫時別辦貸款,而且也一直橋不出時間,那位小姐期間也有問我專案還要不要
我也跟她說可以約家裡附近嗎,她都說業務都回在他們指定的地方辦事情,就只能請我跑一趟
我後來想想也覺得怪怪的,所以都沒有出去跟專員見面
到昨天,他們小姐才傳賴問我專案部分要不要,我就跟她說可以取消辦理嗎
因為我這裡剛好有狀況導致沒辦法辦理,那小姐就說因為案件進行中,取消這樣會有違約金問題
就說契約書上面有寫,還說請組長與我聯絡,組長打來之後,也說他已經幫我送了
我說我都還沒跟你們專員見面,你也沒說要送哪間,就直接送了,然後組長就說什麼他很有把握之類的,我說不能取消嗎,他說可以但還是要處理契約上違約金問題
我當然馬上打去他說的那間銀行問,根本沒有我的送件資料,而且我都還沒確定專案細節,你就說已經幫我送了,還一直約我出去見面,說見面詳談。
想請問各位律師,他後續說要告我,這樣告的成嗎,因為敗筆是我契約內容沒看清楚,而且正本也不知道被我收去哪了,他們那邊也只有我的影本。
我想問的是,他們說要告我,這樣告的成嗎
說有幫我送銀行,但是我從頭到尾都不知情,這樣我也可以反告他們嗎
要送可以,但是前提是我要先知道送哪間,照會時怎麼講,而不是我什麼都不知情的情況下你幫我送,然後打去銀行還說沒資料,你們再來說要告我。
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從辦理到現在已經20天了,現在說要寄傳票給我。
他們有辦法寄嗎?會不會被告,超級擔心 。
以下是他們的委託書。
一).甲方同意乙方為處理貸款事務有為一切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之權。 (二).甲方同意授權乙方為辦理貸款得透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甲方相關之一切信用紀
錄,以證實甲方填寫之資料是否屬實(甲方申辦條件如有謊報乙方可像甲方收取違約金)。 (三).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依甲方之申貸條件,核送符合條件之金融機構進行申辦貸款,並適時將申 辦進度確實回報甲方, 惟金融機構保有最終核貸權,乙方不負保證之責。 (四).甲方交付乙方申辦用之資料副本、影本及以甲方之費用代刻甲方之印章乙枚,於作業完成後
由乙方直接銷毀不另歸還甲方,甲方不得異議。 第二條:甲方須無條件配合提供乙方申辦貸款所須資料;並保證所交付之資料、印章絕無偽造、變造等虛
偽情事。 第三條:甲方因辦理金融業務核准撥款而生之費用,均由甲方負責;不列入乙方所收取之代辦服務費。
第四條:乙方之代辦服務費為金融機構核准貸款金額之 壹成 (8%) 。 並於於貸款核准撥款同時給付乙方
或甲方同意授權貸款核准撥款金融機構,於放款同時代扣給付乙方。甲方不得藉故推託。 第五條:乙方於申辦貸款尚未核准撥款前未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故 甲方於同意乙方代為辦理貸款後, 六個月內不得自行向銀行申辦貸款或再授權予其他辦理貸款代辦業務之他人(包括自然人、公 司、行號、等),亦不得片面終止本約。否則;應以新台幣(以下同)伍千元整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六條:申辦貸款於核定對保時,甲方藉故不前往對保或於此時片面終止契約;甲方應支付乙方該次 核 貸金額 壹成 (10%)為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並得解除契約。甲方所交付之文件、印章等資料應於解除契約後三日內取回,逾期視同廢 棄物任由乙方處理。 第七條:本契約需送達之文件、資料等,應依甲方後列所填寫之地址,如甲方有變更應於五日前通知乙方。 第八條: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總部限期派員進行指導,若屆期總部置之不理,可在寄發存證信函因總部違反契約規定,請求解除契約,返還本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您們好:
以下是我修正之網佔下載之範本,是我司預計與供應商簽訂之模具保管協議書,我司為甲方,請教各位律師,此協議書是否有遺漏或不符規定之處,謝謝。
---以下為協議書內容,請卓參
模具保管協議書
Mold Keeping Agreement
合約編號/Contract No.:
甲方︰
(hereinafter “Party A”)
乙方︰
(hereinafter “Party B”)
Individually called Party A and Party B respectively and/or the “Party” and together, called the “Parties”.
一、經過友好協商和在公平、平等的原則基礎上,雙方約定如下︰
After friendly consultations and proceeding on principles of fairness and equality,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he following:
二、保管模具內容/Mold Info.
模具價格表/
Mold Price List
模具名稱/
Mold Description
計量
數量
Quantity
單價(新台幣)
Unit Price(NTD)
總價(新台幣)
Total Price(NTD)
單位
Unit
NT
NT
NT
NT
合計
Total Amount
NT
合計新台幣金額(大寫)︰
Total Amount(Capital):
三、保管約定/Commitment
1) 甲方將如上的模具寄存於乙方。所有寄存模具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乙方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複製或仿製該模具。
Party A puts the above molds in Party B. The ownership of the storage molds belongs to Party A. Party B cannot copy or imitate the molds for itself or for others without the written permission of Party A.
2) 乙方承諾不去掉寄存模具上的名稱和標記,並將這些寄存模具與其它企業的物品分開
存放,使這些寄存模具能夠很容易地被辨別出來。
Party B promises not to remove the name and marks on the storage molds and keep them separately with other items in order that they can be identified easily.
3) 任何寄存於乙方的本約模具只能由受過專門培養訓練的員工使用和操作。除正常磨損外,
乙方承諾對這些寄存模具進行維護以使其保持良好的狀態,且保管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在保管或使用這些寄存模具時,乙方要為這些模具投保,保險金額應等同於這些寄存模具的替換成本,若有丟失或損壞,則以同等價格賠付給甲方。
Only specially trained staff can use and operate the molds. In addition to normal wear and tear, Party B promises to maintain the storage molds in order to keep them in good condition and undertake all the costs that occurred during the keeping time. Party B should buy insurance for the storage molds when keeping or using them. The insurance amount should be equal to the replacement cost of the storage molds. If lost or damaged, Party B should compensate Party A with the mold price listed on the agreement.
4) 乙方應當對用寄存模具生產出的樣品進行檢驗,以確定這些模具是否符合甲方的工程圖紙
和規範要求。乙方必須在收到甲方的書面確認樣件合格後正式批量生產產品。
Party B should inspect the sample which is produced by the storage mold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molds fit with the engineering drawings and specifications from Party A. Party B will start mass production after receiving the written confirmation and acceptance from Party A.
5)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有關各模具的維護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上一個月對模具進行
維護的情況以及該模具的當前狀況。
Party B should submit a monthly maintenance report about the molds to Party A. The report should include the molds maintenance conditions of last month and its current situation.
6)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如利用或提供本約之模具為甲方以外之人加工、生產或將其生產
之產品銷售給甲方以外之任何人時,乙方須給付甲方其生產、轉售總值之十倍違約金。
If Party B uses the storage mold to process, produce or manufacture the products to sell to any person other than Party A without the written permission of Party A, Party B shall pay Party A of its production and resale value of ten times the penalty.
四、甲方可隨時取回該模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否則自甲方要求取回該模具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該模具總價之25%進行罰款,由甲方支付給乙方之貨款中自行扣除。如貨款不敷抵扣時,由乙方另行賠償。
Party A can take back the storage molds at any time, Party B should not detain them for any reason or from the date that Party A required to take back the molds, each overdue day, Party B shall pay the penalty of 25% of total molds cost to Party A and the penalties will be deducted from the molds keeping cost paid to Party B. If payment is insufficient to offset, Party B should pay for the compensation separately.
五、保密責任/Confidentiality
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將甲方所提供的圖紙及技術資料以口頭、書面、出示和借用的模式轉洩露給第三方。如有發生訊息洩露,甲方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Party A, Party B should not disclose the drawings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 which are provided by Party A in oral, written, showing and lending way to the third Party. If Party B revealed such information, Party A has the right to pursue Party B’s legal responsibility.
六、其他約定/Others
本協議受中華民國的法律法規管轄,並應依照中華民國的法律法規解釋。
The agreement shall be governed by, and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七、除非雙方採用書面形式,否則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正均屬無效。
Any amendments to this agreement shall not be valid unless made by the Parties in writing.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每份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This agreement is made in two original copies, both of which are equally valid.
九、本協議在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立即生效。
This agreement shall take effect immediately upon the date of execution by the Parties.
十、凡涉及本協議或因本協議而發生的所有爭執,都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在書面要求協商的通知發出後的三十(30)天內不能解決,則該爭執應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裁決。
All the disputes and controversies of every kind and nature between the Parti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greement or the execution 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friendly negoti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If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within thirty (30) days after delivery of the written notice requesting the said negotiation, such dispute or controversy shall be submitted a competent court located in the business place of Party A for judgment.
當本協議中文文本與英文文本發生歧義時,應以中文文本為準。
The Chinese version of this agreement will prevail if there is any conflict between
the Chinese version and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agreement.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請簽名並蓋公司章) (請簽名並蓋公司章)
西 元 2 0 1 5 年 1 月 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協議書之內容基本上重點大部分都有約定到,就看您們雙方是否尚有其他事項要寫進去,當然若簽了之後,其他事項仍可以再另行約定並以書面來補充,簽署後即具效力並會約束雙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從您的文內尚無法知悉該契約是否已成立、是否在審閱期間內。(消保11-1)
但不論該徵信契約係委任或承攬契約,即使已成立,依法律您仍可隨時終止(民549、511),接下來至多僅有受任人或承攬人因契約成立而支出勞務之報酬和損害賠償問題,此二部分皆須由徵信社舉證證明;徵信社小姐所言乃業務慣用語,該社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可能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也可能並未給予您審約期間,且若真有違約金約定數額也不一定合理。
誠如其他律師回答,應儘快寄發存證信函,明確表示不欲委請該社繼續徵信行為之意旨,以免遭該社虛報勞務支出,並同時向消保官申訴。至於存證信函內容應如何書寫,仍須視相關資料後才能決定,建議請洽詢專業律師協助,以免錯置法律關係不利後續處理。
馬偉涵律師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