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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意 103-08-13 13:37
OOO段895地號,總評數368坪,由7個人共同持有895地號,無法分割。   A 持有1/4(92坪)。B 持有1/4(92坪)。   C+D 持有1/4(92坪)。E+F+G 持有1/4(92坪)。   A B 為兄弟,僅討論 A + B 持有土地184坪,包含贈與 H+I 坪數。   A 在895地號房屋:37坪/間(XXX路13號),自行再擴建使用17坪土地,目前共使用52坪。   H 在895地號房屋:36坪/間(XXX路11號),自行再擴建使用7坪土地,目前共使用43坪。(口頭答應贈與H,xxx路11號)   I 在895地號房屋:28坪/間(XXX路15號),(口頭答應贈與I,XXX路15號)   因 A 有二間房子在大馬路旁,B 只有一間房子在大馬路旁,故 協議895地號日後分割時,B 可再多分一間房子及其土地。   協議書內容如下:   茲OOO段895地號,A B 共同持有土地,除 A 已擁有之房屋及其土地(XXX路13號)之外,其餘土地於日後分割時,B 可多分配一間房屋及其土地   詢問以下問題,謝謝!   1.A 因為協議書上只寫 B 可多分配一間房屋,並無寫房屋坪數,故 A 不予承認此條合約,不願意給 B 多分配一間房屋坪數,請問 A 是否有違約觸法? 有何辦法可強制 A 履行協議?   2.當初協議只寫 B 可多分配一間房屋,是因為剩下的都是XXX路11~15號房屋前後畸零地,根本無法可蓋一間房屋,所以可否要求比照 A XXX路13號,37坪/間??   3.協議書上寫 B 可多分配一間房屋,是否只能分配房屋?萬一都無重建,是否就拿不到??可否改寫坪數??895地號上面蓋的XXX路11-15號房子,至少已經有50多年了,除非建商願意購買895地號,否則重建遙遙無期   4.贈與 H 在895地號房屋:36坪/間(XXX路11號),其自行擴建7坪土地使用,故 想購買多擴建7坪土地,請問購買土地每坪金額應如何計算?及買賣金額是否 A 與 B 平分?(因土地尚未分割,仍是共同持有)   5.共同持有895地號:1/4屬於 A 名下財產,1/4屬於 B 名下財產,B 土地贈與時卻已逝世,故 須請 H 及 I 給付遺產稅,請問遺產稅應如何計算? 895地號皆是 A H I 使用,那有權也向 A 給付遺產稅嗎??   6.895地號 A 與 B 得給共同分攤贈與 H 及 I 坪數,過戶贈與是否寫協議書保障雙方??內容該如何訂定??   7.協議書:除 A 已擁有之房屋及其土地(XXX路13號)之外,其餘土地於日後分割時,B 可多分配一間房屋及其土地。意思是指895地號 A + B 共同持有土地184坪,扣除XXX路13號(37坪),剩下土地 B 先多分一間房屋後,A 及 B 再平分剩下的土地??(贈與 H 及 I 坪數先不談,填寫協議書時未贈與)    8.H 向 A B 額外購買七坪土地,是否應先支付遺產稅後給 B 後,再過戶贈與給 H ?? H 自認為土地還需購買7坪金額,故 拒絕支付 B 7坪遺產稅,請問這樣合理嗎??? 目前7坪是 H 擴建使用中,可否有法律強制 H 得付7坪遺產稅??事後購買7坪土地費用再另外計算?? 總不能是 B 幫 H 多付7坪遺產稅吧?? 扣除贈與土地之外,空地也有 B 名下財產,895地號 B 確實都沒在使用,卻要讓 B 家屬繳龐大遺產稅,不是使用者付費嗎??   9.贈與過戶協議書必寫內容:贈與 H 及 I 土地坪數由 A 與 B共同分擔、H 購買 7坪土地金額由 A 與 B共同平分、H 及 I 支付 B 家屬遺產稅金額、贈與過戶金額由 H 及 I 自行負擔。請問還需填上哪些協議內容?避免吃虧…   10.請問可否有正式協商會議? 協議書都是找人在家談的,就因是自家人私下談的,A 才不認帳,不想多給 B 一間房屋,除了調解之外,尚有其他管道嗎??總不能每次調解都無下文,就擱置吧??這樣對 B 很殘忍!   11.若有其他遺漏未談到的部分,再麻煩多多指點,謝謝! B 家屬都是涉世未深的小夥子,怎有辦法鬥過耍心機的長輩,麻煩各位律師幫幫忙,盡可能詳細解答,謝謝大家!若不介意,也歡迎留下您們的聯絡資訊,若有問題可隨時向您們請教,由衷感激各位的幫忙!謝謝您們~~~~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林智群 (klaw) 103-08-13 14:05

 你們的情況不是很單純,標的也很大,建議委請律師好好處理,

這裡固然會提供免費諮詢,但每個律師花費的時間只有幾分鐘,

不建議把這麼重要的協議用免費諮詢的方式處理

蘇子良 (馬克) 103-08-13 14:10

 您的問題相當多且複雜,本人僅簡單回答

1.土地協議分割是一種債權契約,若對方不履行可訴請法院請求分割

2.贈與契約為諾成契約,亦是債權契約,只要一經承諾即有效力,並可訴訟法院請求履行

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13 19: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怕遭長輩佔便宜,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提出分割分案,由法院判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lynn 103-08-11 14:05

請問律師房屋買賣,合約簽定付款日是8月10日,買方於8月10日交付本票,賣方8月11日存入帳戶,但3日後始能動支該款項,是否涉及違約問題呢?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賣方應係收到支票而非本票

而且如果收到當時並無異議,

可能會被認定係同意對方以支票取代現金

即難認定有所謂違約之問題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林家慶律師

Sam 103-08-07 17:23

最近高階主管發來一封信說要簽訂工作契約,大約的內容是,薪資工作時間等等以現況為主,雙方違約賠償金是一個月全薪,想請教簽約沒有簽約金可否拒絕,另外高階主管威脅沒有簽訂契約就會沒有年終,請問這樣是否違法呢? 我該如何處理比較好,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內容實無法明確得知公司要您簽署文件所可能涉及之違約風險

建議您應將該文件攜向專業律師詢問

較能為您分析利害取捨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林家慶律師

小馨菲 103-08-07 16:41

有簽訂書面契約,有寫租金押金但是沒有寫租約期限也沒說什麼時候可以入住,但是只有500元訂金就簽訂這個合約,但是並沒有告知我們什麼時候可以入住,所以也沒有跟她說我們什麼時候要去住,隔幾天我們以電話告知說不租了,她只有說好,並為告知說要去解約,卻隔了一個月就請別人告知我說她要告我違約,還求償違約金。我現在還沒打電話跟她說清楚,我現在要了解的是我就不想租哪裡,然後我也沒想要拿回訂金,只想說可以平息這個,我想知道我要去付違約金嗎?還是有沒有其他辦法可以解決,畢竟我沒上班,又懷孕流產,真的沒有多餘的錢去付違約金,求求律師幫幫忙。

蘇子良 (馬克) 103-08-07 16:58
依您所述,您們二人間應還在磋商階段,契約尚未成立
小馨菲 103-08-07 15:48

律師你好:我有收到你的回覆。謝謝。現在有一個問題是我我所說的契約有簽訂一年,可是她並沒有告知什麼時候可以搬進去,難後我有告知她說不租了,可是沒有解約,她現在要我付違約金,你說的是頂多她拿走我的訂金500元,那她現在說要我付違約金,我應該要怎麼處理,有契約書,但是契約書不再我這裡,都在她哪裡。我不拿回我的訂金,但也不想在多付錢,我應該怎麼跟她說?

蘇子良 (馬克) 103-08-07 16:09
妳與房東有簽書面的租約嗎?租約上有明確記載租金、租期及押租金多少嗎?妳當初有約定何時給付租金押金嗎? 若有租約才算成立,否則應只是預約,僅可沒收定金 如不幸租約成立且生效,先讓房東去告後,再於調解程序,請求減少違約金 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小馨菲 103-08-07 11:28

律師請問一下,我要租屋去看房子,但是看了太貴,有跟房東說太貴,押金部分也要分期,結果房東說她的房子很好租,要先跟她簽訂契約,我說身上沒那麼多錢,結果她問我身上有多少我說700她說500元給她當訂金,就這樣簽訂契約,後來我想想房租太貴負擔不起,有打電話告知說我不租了,但是沒有去解約,現在我接到她要告我違約,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實在沒辦法在負擔違約金了

蘇子良 (馬克) 103-08-07 12:39

您的爭議若進入訴訟程序會先行調解,依您所述至多定金沒收,房東不得再主張其他賠償,以上答覆,謝謝

小馨菲 103-08-07 15:21

謝謝律師,但是我還有問體是我有簽訂一年的合約,這樣她說要付違約金,那我是需要付她嗎?

李先生 103-08-07 00:19

7/27找上桃園一悅汽車購買中古車,原先要購買bmw 320i,由於我本身已經有銀行協商,業務告知此價格評估後無法處理,但如果40幾萬的車他能處理貸款,也告知之前有被法扣的也喬到可以貸款

所以我在7/29號一早準備了銀行協商紀錄跟明細

7/30號繳雙證件給車行還要求簽約說要業績,但我沒辦法太多訂金只能給付1000元,合約內容也沒注意看,而都聽業務再說叫我簽名,當天早上業務勞保局申請勞保紀錄送件銀行貸款,中午銀行照會,下午車行業務告知沒過件,我也至車行領回證件,車子未過戶,車行告知可能要家人做保或換車主,我也告知回去溝通看看,如可以會傳證件影本給業務,但於今日8/1車行認為我沒傳證件跟接他電話認為我悔約,要我賠償車貸總價一成,不然要交給法務處理,也聯繫車行我並沒有不買 ,  而是當初你們說貸的過現在卻無法貸過還要我賠償違約金,簽約時有告知沒過會退違約金,但現在又要告,跟車行聯繫時又叫我跟家人溝通跟幫我處理看看,又不告知我如何處理,只叫我到車行一趟請求內容:已經不打算購買,訂金也不要了,只希望此事到此平息,有line對話紀錄

8/6號 車行寄出存證信函要求給付剩餘總價一成4萬4千9百元整,存證信函提到我有告知車商銀行信用瑕疵問題跟未告知四年前和潤貸款結清前有嚴重遲繳問題,要我支付四萬四千9百元跟訴訟費,我有LINE紀錄證明,當初要我簽訂合約是因為業務說要繳交業績,業務也沒告知要繳交總價一成訂金,只說不要1-2000元,我也告知業務我只有一千元訂金,最後業務接受,當天早上送件,下午得知結果,業務詢問我是否可以用媽媽當保送一次,當時電話中告知業務無法,另外詢問業務是否可以女友當保、但無勞保、薪轉、業務卻告知可以用女友當車主但不一定會過件,當下擔心怕被扣押證件,所以就口頭答應、但回去跟女友商量後,決定不購買了,所以也沒再傳證件資料給業務業務卻LINE中告知,此事不是訂金一千元就可以解決,要我付車價的總價一成,不然要走法務,當天詢問一些朋友後跟上網查了資料後,告知業務已經有申請消保官民事合約不平等部分,業務存證信函卻反說我恐嚇業務....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PS1:當天業務傳給我車子照片總價為45萬、但我當天凌晨卻在8891網站看到一樣的車子一樣的內裝一樣的配備實價28.8萬(已有截圖存證) 這點當下詢問業務業務口頭告知那不是實價,只是吸引客人過來,但8891實價登陸不是都有經過審核、這樣我算是被欺騙嗎?

PS2:事後詢問朋友銀行只要掛呆帳就無法辦理任何貸款業務,至於和潤事件是四年前的事情 影響根本不大甚至不會影響,也請朋友查當天退件原因 原因為已經告知信用不良的紀錄而婉拒、而且車商定非給我簽定型化契約、這樣車商是否有明顯騙訂金之嫌?

PS3:當初車價車商報45萬、合約書也寫45萬,但卻要我在照會的時候告知銀行貸50萬 購買59萬,還有我根本沒簽過車貸合約書,卻要我跟照會人員說是本人簽名、這點是否為造文書?

麻請各位律師協助~小弟很困惱...

小楊 103-08-04 22:15

你好請問我房屋賣給甲方已簽訂.(已拖兩個月了)本來約7月25付尾款辦過戶但甲方現在又一在推托.約定日已過甲方是否已違約?簽金是否不用歸還甲方了現在我房屋想賣給他人是否還要甲方簽放棄書我才可以賣給他人我可以要求甲方賠償訴訟費用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04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簽約,則可強制要求其履約或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需視契約約定之內容,例如,解約沒收對方已付價金等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04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依契約規定履行契約,並請求遲延之違約金;亦可請求解除契約違約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要看合約約定,如無特別約定,發函催告限期履約即可,如仍不履約,即可解除契約(至於沒收款項要視合約約定),另行出賣他人,惟解約程序涉及專業,要字淺詞皆會影響法律效果,故建議委請律師辦理為宜,如有疑問,可以來電討論。

 1.依買賣契約應該都會約定違約法律效果如何  你可以先確認   2.你現在可以先行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履約  如果不願意履約你就解除契約  沒收訂金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Bing 103-07-29 23:24

7月17日支付一千訂金給房東。7月18日支付一萬九千押金房東,並簽訂契約(承租日由7月31日起生效至次年),因當時無印章在身,故告知房東希望能明日蓋章後再完成合約,所以合約皆在房東那也無公證。7月19日第一時間告知房東,最後決定不承租房東電話中答應7月21日全額還款。7月21日房東聲稱與律師商討過,告知我們違約在先,所以先前電話內答應全額還款無效,要扣除全額訂金+押金
期間陸續與房東接洽,皆避不見面與不接電話,突然傳一封簡訊告知,最多只退一萬,請附上帳號轉帳。
請問隔日即告知房東欲取消租賃,可扣全額押金嗎?尚未搬入居住前且尚未到達承租日期,不是只能扣除訂金,押金需還給房客嗎?

阿亞 103-07-29 20:09

律師您好:
今年5月與某設計公司簽訂裝潢合約.當初簽訂合約金額為175萬.
合約交屋日期為8月10日(周日).但這過程中發生許多狀況.
設計圖叫我們先簽收再拿回家仔細看
我們有問題提出要修正,就說要加錢!!!
並說因為我們修正所以要延遲交屋時間8/10改為9/3
★5/9簽約,5/14第一天施工,5/15就停工了,說要我們支付6萬元的室內裝修許可申請,才能繼續施工。但我們不止查了網路上資訊,也打電話去建管局確認,只要是5樓以下沒有增加房間或衛浴,是不需要申請即可施工。將這訊息告知設計公司後,他們才勉強在5天(5/20)後開始施工
但態度就開始變了~ 
做出來的東西尺寸
不符合現場實際使用,就說是照設計圖做的做出來的尺寸
不符合設計圖內標示的尺寸,就說"你的現況就是這樣,有什麼問題嗎?"
我們對於施工過程有疑問,打電話或直接去找監工或去設計公司通通都沒有用~沒人能給我們解決問題的方法
要等他們的CEO劉執行長回覆,但他們執行長遲遲不回應
除了這些問題之外,中間大大小小事情的精神折磨真的是太多了
目前已經支付了2期的款項92萬,請問該如何終止這個裝潢合約??

後面還有(35萬木作天花板)+(33萬油漆&系統櫃)和15萬的交屋驗收款項.如今(7/29)他很多東西都尚未完成及安裝..泥作、木作、廚具、系統櫃、鋁門窗、油漆、木地板、衛浴設備、大理石、燈具、水電拉的線路...
到目前為止他做的東西很多都跟合約書上尺寸都不同.例如:天花板的高度尺寸..等等~

然後現在突然之間又沒人來施工。這樣下去應該會再延期交屋延期交屋合約上又只寫每日只給千分之一也就是1750元的違約
弄到現在這樣,除了希望能有方法和對方解約之外
屋主(和裝潢簽約的不是屋主本人)都不開心了~
所以要要求設計公司停工
請幫幫忙.該如何處理呢?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發函對方限期完工,若對方未能完工,再發函通知對方解除契約,才能使您方站得住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亞 103-07-29 16:22

今年5月與某設計公司簽訂裝潢合約.當初簽訂合約金額為175萬.

合約交屋日期為8月10日(周日).但這過程中發生許多狀況.

設計圖叫我們先簽收再拿回家仔細看
我們有問題提出要修正,就說要加錢!!!
並說因為我們修正所以要延遲交屋時間8/10改為9/3


★5/9簽約,5/14第一天施工,5/15就停工了,說要我們支付6萬元的室內裝修許可申請,才能繼續施工
但我們不止查了網路上資訊,也打電話去建管局確認,只要是5樓以下沒有增加房間或衛浴,是不需要申請即可施工
將這訊息告知設計公司後,他們才勉強在5天(5/20)後開始施工
但態度就開始變了~ 
做出來的東西尺寸 不符合現場實際使用,就說是照設計圖做的
做出來的尺寸 不符合設計圖內標示的尺寸,就說"你的現況就是這樣,有什麼問題嗎?"
我們對於施工過程有疑問,打電話或直接去找監工或去設計公司
通通都沒有用~沒人能給我們解決問題的方法
要等他們的CEO劉執行長回覆,但他們執行長遲遲不回應
除了這些問題之外,中間大大小小事情的精神折磨真的是太多了
目前已經支付了2期的款項92萬,請問該如何終止這個裝潢合約??

後面還有(35萬木作天花板)+(33萬油漆&系統櫃)
和15萬的交屋驗收款項.
如今(7/29)他很多東西都尚未完成及安裝..
泥作、木作、廚具、系統櫃、鋁門窗、油漆、木地板、衛浴設備、大理石、燈具、水電拉的線路...

到目前為止他做的東西很多都跟合約書上尺寸都不同.例如:天花板的高度尺寸..等等~

然後現在突然之間又沒人來施工。這樣下去應該會再延期交屋
延期交屋合約上又只寫每日只給千分之一也就是1750元的違約

弄到現在這樣,除了希望能有方法和對方解約之外
連屋主(和裝潢簽約的不是屋主本人)都不爽了~
所以要要求設計公司停工 

請各位專家幫幫忙.該如何處理呢?
很急~ 麻煩解答~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29 17: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只需要發函給對方,表示施工有若干的瑕疵,已經請求改善仍然未果,因此要求解除契約,並且要求對方依法賠償損失。

2、倘若對方拒絕,則應該委請其他工程公司前往估價之後,訴請對方賠償

 

 

您好

工程案件之認定

最主要要從契約及圖說去判斷

所以建議您要把契約資料提出

才有辦法判斷對方是否違約

 

歡迎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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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亞 103-07-29 17:2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只需要發函給對方,表示施工有若干的瑕疵,已經請 ... (恕刪)

謝謝您回覆~
但。就。這麼簡單!!??
合約上,沒寫我們可以因施工品質不良要求賠償耶~@@"

如果是屋主要求停工怎麼辦?? 
裝潢合約是我們簽的,但屋主現在不願意裝潢了~
可以停工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29 18: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所提到的解除契約賠償責任法律規定的。

2、您是基於什麼法律關係,替屋主簽訂合約?

 

阿亞 103-07-29 18:1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所提到的解除契約賠償責任法律規定的。

1.好的。這樣我了解了~謝謝曹律師
2.屋主是我弟弟。我只是幫忙找裝潢設計公司。

再麻煩律師您的回覆。非常感謝^^ 

不曉得你們付給裝潢公司的錢,是大於還是小於施工工程款?如果要求要停工?應審慎以對。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29 21: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與裝潢公司之合約內容,若對方有違約之情事,如施工品質違反合約規定內容等,應先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限期修繕補正該瑕疵,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再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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咩頭 103-07-29 01:49

甲方主要是希望能夠讓乙方不再有毀謗乙方之言論,才會立這合約書。

另外想詢問一點,乙方到處跟別人講甲方在破壞乙方的名聲,但甲方根本沒有這樣做,
請問甲方可以依別人跟甲方之朋友的對話,並對乙方提告毀謗罪嗎?

這是甲方所撰寫的合約書,有任何需要修改的地方嗎?

合約

合約書人 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甲方對乙方之毀謗言論,造成乙方名譽受損,
因此特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合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得於民國(下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於乙方之FACEBOOK刊登對乙方之道歉啟事,公開澄清甲方對乙方所發表之言論為不實,並不得撒下公開澄清之道歉啟事於一輩子,以彌補乙方所受之名譽損失。

第二條:
甲方同意於乙方之賠償以及刊登FACEBOOK之道歉啟事完畢後,並不得再有其毀謗乙方之事。

第三條:
甲方若不如期履行第一條之約定,應另賠償乙方__________元之違約金。

第四條:
合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 和 約 書 人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簽章: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簽章: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30 15: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合約所記載之甲方、乙方與您敘述的不同。

2、第一條,建議以雙方同意的刊登內容,由涉嫌誹謗之人自行刊登於其自己的臉書上較為合適。

 

 

jamie 103-07-28 19:48

與A仲介簽了專任約,即將約滿,仲介用與B仲介聯賣方式,B仲介買方出價未達底價,但A仲介為了成交,不足部分由A的服務費補,並表示已達底價達成委託條件,我不可不賣,我也口頭應允,後來反悔,A仲介說即便不賣,我仍須付A仲介費及B仲介費〈原B向買方收取2趴〉。B已向買方收斡旋金,但我還未收取也未簽約

請問:

1契約書上有“委託銷售期間自....至....止,但總價金於銷售期間經買賣雙方同意者,本契約效力期間延長至雙方簽定買賣契約為止”

我即使拖過約滿日期,契約仍有效嗎?

2口頭應允即買賣成立嗎?

3不賣仍要付違約金嗎?如果是,那是付扣除了仲介所補的服務費還是原先契約上的4趴?並未與B簽約,我仍要付2趴給B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口頭應允仍會生法律效力,但會有舉證之困難,所以本件在現階段談判過程,均應小心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a 103-07-26 09:49

想請教一下關於我最近在網路上與人換物時,在雙方同意之下寄出商品,而我方在寄出前有拍了一張照片,寄出後對方發現有盒子的顏料染上要我方退回,而我主張是因郵局寄送物品時車箱內因高溫而導致其發生,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處理?是對方違約且還要威脅說要我方賠償否則就要在fb公開留言,這是第三方的原因該如何解決?

沈恆 (沈律師) 103-07-26 18:40

您好!對方收到貨物若有瑕疵,您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對方可請求賠償;若是第三人造成瑕疵,您應另外找第三人負責賠償,不能以此為藉口對抗交易對方。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pinky 103-07-25 17:17

想請問因老公外遇,目前老公及小三答應會不再來往,但為了維護自己及小孩的權益,想簽切結書,內容載明今後不再聯絡,若違約提供賠償及小孩的籃護權歸我...但查詢了一些資料,切結書法律效力嗎???還是內容需要特別載明什麼才有法律效力???有需要到調解委員會請第三人當見證嗎?還是私底下簽訂就可呢???那是否簽了此份切結書,如果他們反悔我就不能再提告呢???麻煩幫忙解惑了,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切結書仍具有法律效力,至於內容的部分,可以訂定懲罰性違約金,以避免其再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cott 103-07-25 09:23

您好,
我有一只加盟合約。因不堪虧損,想要提前解約
我會先跟總公司溝通,但若需要的走到訴訟。有下列問題想要確認 :
1. 合約規範,未經總公司許可,不可自行結束營業。否則會有5倍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為100萬)。請問有任何方法可以訴訟與結束營業同時進行(例如繳交一定保證金額)。不然訴訟期間拖太久,便失去提前解約之目的。

 

2. 提前解約訴訟,只能從合約無效的觀點進行嗎? (民法247-1)。有其他方法或法條嗎 ?

感恩...

Scott您好,

一、繼續性質之合約,應為終止契約而非解除契約

二、建議您先將契約律師審閱,會比自己檢閱較為周詳。

三、可以先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之方式,與總公司溝通終止契約。進入訴訟曠日廢時,平均一審是一年四個月。

四、可以嘗試主張情事變更條款,避免或降低違約金之給付: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25 09:5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確定違約自行結束營業之後,才會有給付違約金的問題,因此本來就是可以分別進行的。

2、詳細的權利義務仍必需依據雙方所簽立的加盟契約作判斷,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關於你想與加盟店終止契約,柯律師對這類案情之訴訟特別學有專精,歡迎來電諮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e-mail:k8883888@gmail.com  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25 1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與總公司討論解約事宜,並視加盟合約有無規定賠償金之計算方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一、有的人會先發制人搜證主張總公司違約,但這樣比較沒有誠信(笑)。

二、如果坦承自己違約,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但是這就變成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了,也有法官認為沒有過高而不減或是減一點點的,這種情況只能傾盡全力去降低傷害了。

三、違約金過高的酌減實務上有二種見解,一種是法官職權酌減,這是多數。第二種是你要舉證證明違約金過高,這是少數,但這樣的少數在成長中,你不會知道你會遇到那個法官。

四、若是自己的因素要結束合作關係,可考慮好好談談,要考慮對方損失及感受,才有坐下來談的可能。

五、不同的契約約定會有不同的結果,宜拿著加盟契約就近找個律師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boy660129@yahoo.com.tw

Mandy 103-07-24 20:02

你好

我是一個護士 到職日醫院要求我們要簽兩年約如未滿要賠違約金一個月本俸 這樣合法嗎 當出試用期還六個月還被扣五千 我也並未受到額外任何培訓

請問 雇主要求勞工簽署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若提前離職違約受罰合法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24 2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該份契約提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最低年限約定及賠償條款和扣薪違法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7-25 11:04

您好:

1.實務上多認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只要符合契約自由原則,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且符合公平合理及誠實信用原則,原則上該約定即屬有效。因為雇主是為了培養勞工之專業知識與技能,並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因而預先要求勞工承諾最低之服務年限,應屬合理。

2. 若醫院根本無任何技術培訓,建議可至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酌減違約金。法院會先審查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如雇主支付訓練費用數額之多寡、勞工薪資數額之多寡、離最低服務年限時間之遠近等因素,決定是否要減少或減少多少額度的違約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小貓 103-07-23 19:58

您好!我最近碰到的問題如下:

我們近期要與加盟總部解約,總部的負責人先有在line裡面寫說原本簽約的本票50萬,因雙方是算未達共識所以要解約,所以不會跟我們收這50萬,後來到我們店裡講了一堆事情後,說解約前只需要把我們開店時購買的桌椅尾款,還有研磨咖啡機的尾款付完,就可以解約了,在這個同時,我要求他出示他當初向開元這間公司購買研磨咖啡機26萬元的憑證給我們看以證明我們的確也是用26萬跟加盟總部購買,總部負責人堅持他沒有義務要提供給我看,我回她說"那我怎麼知道你真的是用這個金額買進的,是否從中你也有賺我們的錢?"他還是堅持不提供且要我自己蒐證能購買到更便宜的證據;過了幾天後他跟他的配送司機說上周二是配送我們貨的最後一天(但我們還沒有解約,也就是說他如果真的提前停止配送,等於在我還沒解約前就斷我貨,依照這點他是否也違約在先呢?)後來電話溝通後他說他會一分一毫都跟我們算清楚,例如技術費甚麼的,我的問題來了,當初我們加盟他也是有付技術學習費10萬元,他還有甚麼資格跟名義跟我們討甚麼技術指導費,另外如果他隨便亂加名義要我們多付他錢,這樣合理嗎?如果我認為不合理,不支付,我會需要吃上官司嗎??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23 20: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需視您所簽訂之加盟契約中是否有解約要件及違約條款。又若對方無正當理由虛立名目,可不予以理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於對方請求若覺得不合理,則可以讓對方去提告,則爭執其金額,當然加盟契約是一個很重要的依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原則上解約的條件是要看你們的契約怎麼簽。

二、如果契約解約沒有特別約定則會回歸到民法規定。

三、若其中一方有可歸責事由,則需負賠償責任,的確是要舉證損害有多少。

四、不同的約定會有不同的結果,宜拿契約律師現場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boy660129@yahoo.com.tw

Joz 103-07-19 12:20

如題,本人於2008年貸款買了一部150cc機車,頭期款約一萬,餘款7萬1左右分為12期攤還,繳交五期左右由於經濟問題無法履行繳款義務,買車半年後(2009年年初)由貸款公司派人回收車輛並要求本人繳交行照與駕照以便過戶,而後並無音訊,本人由於貸款相關的知識不足,誤以為車輛繳回後便以兩清。

貸款公司於2014年七月委託其他財務公司通知本人家屬已進入法律程序欲強制執行,並告知本人賣車後不足款項為31000左右,必須償還金額為61000(含違約金等),本人並無相關法律知識,但七萬一的尾款繳了5期,每期6600,約繳交33000元,尾款以7萬1扣除3萬3,約為38000元,在簡單數學計算下,等同於賣車之金額僅7000元,試問一台半年車齡8成新之150cc機車如何只以7000元賣出?

由於本人有多處疑問,並非無誠意解決問題或償還應繳之費用,但無論財務公司或當時的融資公司都不願解答以上問題,僅以強制執行種種後續手段告知本人。請教各位善心律師大大,本人該如何處理? 若強制執行後是否能向法院提出抗告? 此類債務索償是否有時效性(事隔五年了)?

跪求協助,感激不盡

 1.借款本金的消滅時效期間為十五年,利息部分則為五年,本件依您所述情形基本上似無請求權罹於時效之問題。
2.本件建議您先行釐清債權人方面是否已依民事訴訟程序取得民事判決、支付命令等執行名義,並且進一步確定積欠債務之數額(利息違約金如何計算),以利後續處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Min 103-07-19 06:27

問題1:合約書上說要辭職需三個月前提出,

但是進去不到三個月,

雇主說需再做三個月才可以辭職,

這樣合理嗎?

問題2:契約書上說?約要賠償一個月薪資

因為契約是簽兩年的,

做不滿兩年,中途離職要罰一個月薪資

問題3:合約書只有簽名而已算成立嗎?還是要蓋指紋?

如果雇主拿妳的印章怎麼辦?在合約書上動手腳算違法嗎?

問題4:妳願意付違約金,但雇主仍要告妳,告得成嗎?

您好,於勞動關係中,勞動基準法為最低限度之保障,若勞動契約對勞工的保障低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需回歸勞動基準法之規範,依您所述,您公司與您簽的契約似乎有諸多地方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例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任職未滿一年,離職預告僅須提前十日告知即可),建議攜帶您與公司簽訂之契約,找尋專業律師洽談諮詢,以釐清您可主張的權利。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勞動基準法第一條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此為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勞雇契約本為民法之僱傭關係,但因勞方與資方資力之差距,雙方不可能訂定平等之勞雇契約,因此,為保障勞工權益,國家始訂立勞基法為勞工之最低勞動標準,以避免資方以之優勢資力剝削勞工,進而產生社會問題,影響經濟發展。因此,如勞雇契約約定之內容,違反勞動基準法所設定之最低勞動條件,應認為該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行規定而無效。
勞動基準法對於不定期限之勞動契約僅規定按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後即可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從而如若勞動契約約定勞工須任職滿三個月始得離職者,則上開約定顯然與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不符,而有低於法定最低標準勞動條件之情形,從而該約定內容即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關於勞動契約終止之最低勞動條件規定,應認為該約款違反強行規定,依據民法第71條前段而為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1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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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勞動契約既經由雙方簽名或用印表示意思表示合致,自構成契約,除契約內容有違背強行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之外,對於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上之拘束效力。
又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下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民法第247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勞動契約應為資方預擬用於所有同類性質之聘僱人員之勞動關係,故應為民法第247條之1之附合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而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提前離職違約金條款之約定,使勞工預告後任意離職之權利受到限制,並且使資方取得勞基法所未准許之附條件解雇之權利,顯然對於契約相對人有重大不利益,並且對於被告顯失公平,故就此部分或可主張該提前離職違約金條款之約定,有民法第247條之1第3款附合契約條款使他方當事人限制其行使權利之情形,而顯失公平,應屬無效。惟,附合契約條款是否構成民法第247條之1顯失公平而為無效,涉及價值判斷,在法院審判階段,結果往往未必能夠一致,併請留意。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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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藍 103-07-18 01:40

事情是這樣的

由於個人因素搬下高雄

找好房屋簽約時

租金為1個月5千

但是預繳一年 為5萬5 等於租11個月 後面送你一個月

並於口頭說 這部分租金如果提早退租 並不會還(契約上沒有這條 是口頭上的)

押金部分則為兩個月 1萬塊 契約上有加註未到期退租即為違約金不退還

 

4/18號遷入 到今天7/18剛好三個月 我也因為個人因素 要再度搬離

並且表明 提早退租抱歉 但是可以負擔暑假可能比較租不出去的問題(這邊為學校附近) 可以多付一個月房租等於到8/18  但是大約8月多會搬走 不會拖到18號(契約上寫明退租須提前一個月告知這部分應該沒問題)

16號跟房東表示的時候 他說 她也只是幫人家代管(當初租屋我不知道以為他就是房東了) 領別人薪水的 所以還要去過問

17號晚間 打電話通知我說 要收錢半年的租金=3萬 所以只能退還我2萬5

並跟我表示當初說好提早退租是都不還的

 

Q1.想請問 就這樣看下來我最多可以拿回多少租屋金?

因為我本來的想法是只讓他收走前4個月跟押金(雖然也很希望多少押金能拿回一些)

Q2.如果真的只能拿回兩萬五我可以再跟房東討論 由我自己去再把房子租給別人嗎 就算我用4千租給別人還是有近8個月的房租 還可以拿回當初的押金

可是契約上有寫明未經甲方同意 不得將租賃房屋 出借轉租或是頂讓

如果房東也不同意的話我該怎麼做 才能拿回比較多的租金?

 

ps.房屋租賃契約為一般書局賣的那種紅色的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7-21 12:03

1)55K+10K=65K,4*5K+10K=30K,65K-30K=35K。數學問題。

2)基本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租賃房屋、出借轉租或是頂讓,這條就把二房東打死了,所以沒辦法當二房東

3)先協商,沒有共識就準備寫存證信函

迷櫻 103-07-15 12:29

當初進公司有簽合約合約上註明必須做滿一年,但因其他因素要提前離職

合約只有一份,公司方面並沒有給我副本,付違約金當下是不是可以把當初簽的合約拿回來?

詢問已離職的同事,付違約金後公司並沒有將違約金交還,也沒有簽解約,另外還簽了保密,這樣是合法的嗎?

離職需付違約金,爭議性很大,惟尚需充分了解你與資方簽約內容而論,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Min 103-07-14 06:43

如果員工願意賠償違約金,

雇主不讓員工離開,

反而告員工,

是員工的問題嗎?

雇主會告贏嗎?

一般合約到期日期是員工寫還是雇主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需依您們所簽訂之勞動契約及實際情形來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eichun 103-07-13 20:02

各位律師們好:

想請問若簽約人的確違約合約內有明訂違約金金額。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但有解釋說所謂的「預扣勞工薪資」,係指在(1)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2)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可是看了上述說明又有些困惑,為避免違法,因此想請教各位律師們”事實已發生有明確的責任歸屬、賠償金額”的話,究竟這樣的違約金能不由薪資中扣除?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13 2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雇主有扣薪之行為,可先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雇主之違法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14 16: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任何勞動契約所約定的違約金,都有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的規定,因為簽約當時,並沒有所謂違約的情事存在。

2、本文建議您,倘若您要避免公司違法,除了勞動契約應該詳細約明之外,並應該有一套處理此類事務的作業程序,您可以委請律師事務所為法律顧問,確保公司權益,避免違反勞動基準法而無效,並且遭到罰款。

 

peichun 103-07-15 22:32

 謝謝房律師與曹律師的回答!

Min 103-07-11 20:09
我是剛出社會的新人, 我從事幼教工作, 我找了一間園所, 我就去試看看幾天 (兩個禮拜), 園長說我表現的不錯, 三個月的試用期就提前, 叫我簽約 ,這約是簽下去工作就要兩年, 我本來覺得還不錯, 但是後來發現,簽約前一個樣 簽約後一個樣, 做的工作比一般的還多 後來我要辭職, 但契約上,有寫違約的話要賠償一個月的薪水 所以不知道該怎麼辦, 奇怪的一點是 星期六 算上班, 為什麼不用打卡 是做白工嗎? 可以幫我解答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合約基本上仍會有拘束力,而對於工作內容的部分,則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咖咖 103-07-11 10:16

我公司跟一名show girl 簽署醫療療程和肖像權等合作合約,作為廣告行銷使用,但此人員於療程前(簽約一個月後),寄終止委任契約關係的存證信函給我公司,這樣此人員算是違約嗎?我公司可以求償並要求支付律師費用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11 1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寄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對方解除契約無理由,解約無效,若欲解約,須支付相關違約賠償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須檢視雙方當初簽署之合約內容,方能進一步確認對方是否有權終止合約,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再發函向對方聲明您的立場及主張,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咖咖 103-07-11 10:42

律師您好,

謝謝您快速的回覆,想請教若是處理此案件,您的計費方式?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11 10: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攜帶與對方之契約,與律師討論針對對方之回應如何應對,如何回函請求相關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11 14: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問題,雙方應該不是委任契約,而是承攬契約,此部分倘若任意解約,則可以請求違約賠償,至於詳細的法律關係,則必需依據契約而定。

2、本文建議貴公司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為法律顧問,專責處理此類事務,以節省費用,並保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但應先回歸到您們當初所簽訂之合約內容,若內容未特別約定,則依民法之相關規定來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憂憂 103-07-11 00:26

如題,近日 收到支付命令後 我提出異議後又收到簡易庭通知,接下就是一直接到委外的債權公司電話,對方一直想用減免違約金的方式叫我一次付清,但我想主張時效抗辨 對方說有一直寄信來催繳 但我早就不住在那個戶籍地 而且門牌好像是和鄰居共用, 我真的不能確定有沒有收到,我想詢問若原來電信公司有寄催繳之類的來 但沒有提出訴訟 就算現在轉到債權公司是否也已過時效?那時效方面我要主張兩年會比較有利嗎?

別被催收人員給唬弄了。
如果催告後六個月內未進行起訴等法律程序,則催告本身即不具有中斷時效之效力。(參照民法第130條、第129條第2項)

民法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曾先生 103-07-10 11:17

律師們您好,

本人于98年再某電信辦理一隻門號,榜了兩年約,本身用了多久忘了,後來借給了公司同事,後來辭職之後跟同事失去聯絡。這期間都沒收到催繳單子,也沒改過住址,就這樣過了五年多。而昨天在郵局領到訴訟前通知單說我惡意拖繳要我繳清之前這隻門號的欠款+違約金,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都沒收到催繳單子為何變成惡意拖繳?

五年多後的今天才突然要我繳清是不是之前故意不通知導致越積越多時才要我繳費?

過了五年多請問我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10 16: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電信公司沒有合法送達收費通知,則不可以主張您違約

2、至於電信費用的部份,倘若已經經過2年者,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阿仁 103-07-09 21:28

我是一個送貨司機,公司的車是三菱veryca,公司是跟和運租車租的,一次租三年
明年五月就三年到期,今年6月30日下午下大雨,車輛打滑出車禍,造成車子撞到無法修復,還好我人沒有受傷
和運都是保乙式車體險,但是和運覺得修復的費用大於殘值,所以報廢
提早解約公司要賠錢,我怕公司會向我求償損失,而且因為公司有三台貨車送貨,現在變成二台貨車要送三台貨車的區域,有一台貨車要變成二個司機併車送貨
比較遠的地方,要改成寄貨運,公司的成本提高
現在我已經離職了,這個星期五早上公司要我去和董事長協調要如何處理車子的事情
萬一公司要我賠償怎麼辦,我只是一個做工的,我哪賠得起呀!

而且再租一台新的貨車,沒有辦法馬上就交車,還要等一陣子,公司才有新的貨車
現在董事長很生氣,我出車禍後就離職,很不負責任
六萬公里保養的時候,保養廠就說四輪的輪胎要更換,結果只換二輪,後輪的胎紋比較淺了,造成下大雨打滑
輪胎磨損應該要更換,結果和運要省錢,只換二輪
而且也不完全是我的錯
三萬五千公里的時候,保養廠說四輪都要更換,結果和運只換三輪,一輪用備胎,然後挑選一個狀況比較好一點的當備胎
和運為了省錢,犧牲司機的生命安全,害我把車撞壞了
我當天沒有超速喔!

和運今天早上有打電話給我,他說前輪轉向功能,前輪是新的就不會打滑,後輪胎紋比較淺也不會打滑
所以和運現在要撇清責任
而且上次保養的時候是六萬公里,撞車的時候是六萬四千五百多公里,後輪磨損的程度也很難說

我今天中午有去保養廠問當時六萬公里保養的師傅,師傅說當初是這位和運的張先生說,換兩條輪胎就可以了,現在保養廠和租車公司互踢皮球

我的前同事、保養廠的師傅都說是你和運租車不修理的,不是我們公司不修理,也不是保險公司不修理,和運租車憑甚麼跟我們公司求償提早解約違約

小均 103-07-09 11:44

您好
目前我任職的公司與客戶有貨款未清的情形,上級要我填支付命令,但我從未申請過,也不知道要怎麼填寫才適當,有些問題希望能幫我解答!!謝謝!!

聲請人問題:
1.聲請人(及債權人)→這裡是填寫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名字嗎?還是擇一? 
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這裡是填寫負責人身分證以及公司統編嗎?還是擇一? 
3.職業是寫負責人的職業嗎? 那職業要填...?
4.住→這裡是填寫負責人戶籍地?還是居住地?還是公司地址?
5.送達代收人→可以寫公司名稱嗎?

債務人問題:
1.債務人→是填寫客戶公司名稱還是負責人名字?還是兩者都要?
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這裡是填寫客戶負責人身分證以及公司統編嗎?還是擇一?
3.生日→我沒有客戶生日的資料
4.住→是填客戶公司地址還是戶籍地址?
5.送達處所→是填客戶公司地址還是戶籍地?

聲請支付命令事:

一.請求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A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民國B年B月B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C計算之利息。 
 請問:"A"是客戶欠公司的貨款金額而已嗎?因為公司希望總總程序費用都由客戶負擔!
"B"日期是希望客戶償還的最後期限嗎?
"C"周年利率百分之幾→這是什麼意思?  如何換算?  可以更改為按月利率百分之幾計算之利息嗎?
(二) 督促程序費用債務人負擔→這跟上面那問題是不是一樣?  那我是照這寫就好?還是我應該寫什麼?""債權人希望債務人負擔債權人所有程序費用""之類?

二.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敘明具體理由).....。→這是要我自己敘述嗎? 是否有適當一點的寫法?
事情是這樣....." 客戶在4月份陸陸續續下了訂單,由於客戶是經由離職員工之介紹 在加上客戶在趕工程 所以我們沒有想太多 就沒有讓他們付現金 想說訂單結束在跟客戶請款  就這樣到了月底  我們寄了請款單給客戶 客戶也開了支票 但客戶卻跳票了  之後就一直找理由不給錢  就這樣到了6月17日 公司請客戶簽了商業本票  日期是在103/7/7無條件擔任兌付  利息是"利息自出票日起按每百元日息0%計付 逾期違約金另按每百元加日息5%計付此票背書人免作拒絕事由通知義務"  也簽了承諾書 但承諾書是要在6/30日前現金還清 是因為客戶一直拜託 所以本票才簽7/7        但7/7日也到了  對方還是拖欠貨款 找理由 不肯付錢  所以現在公司才會想申請支付命令!

因為我想我這比較像口術  能有比較適當一點的說法嗎?  因為我實在不太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這句是否不用刪除  就照原樣保留?

證物名稱及件數:這裡該怎麼寫?  支票1件+本票1件+承諾書1件  這樣嗎?

最後  1.去申請這要帶什麼嗎?證物? 負責人 還是公司的大小章或證件?
        2.如果公司去辦理支付命令 那可以請委託人嗎? 委託人要帶什麼? 

問題很多很細   很抱歉  因為我也不會  第一次處理  實在很困擾我...
麻煩了!!謝謝!!! 

無雙 103-07-04 18:46

請問,十幾年前姊姊貸款買了房子我是保證人,之後姊姊繳不出貸款房子也被法拍了,現在我收到了法院執行命令函強制扣薪,貸款銀行倒了轉給民間企業追討,我要怎麼知道當時貸款的金額是多少,房子拍賣了多少錢,照理說追討的金額應該是法拍後剩下的金額不是嗎?當時房子也才買一百初,但我現在收到的執行函的金額加上利息違約金共1,244,678,姊姊現在沒工作無力償還,我的經濟狀況也不好,6/13收到執行命令函6/15有寄出陳訴狀至法院,法院尚未回覆,7月份已被扣了1/3的薪水,像這樣我要怎麼保護自己,可以找債權公司做協商嗎?要怎麼協商?麻煩各位可以幫幫我嗎?我應該要怎麼做

1.如果已經在執行扣薪 代表債權人已經有執行名義 2.你可以先向法院聲請閱卷 並核對債權數額如何計算 如果有問題 可考慮提出異議之訴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小溪 103-07-04 14:56

賣方簽約後違約不賣 一審判賠60萬 對方再上訴到高院 經法官調解仲介方 買方(我方)簽下和解筆錄 和解金32萬分半年還 對方只還2個月後 都沒再償還 經查房屋過戶可能是出售 可否告賣方惡意脫產詐欺 

Rachel 103-07-04 10:42

您好:

我想請教一些問題,

然後去應徵一間旅行社公司做OP內勤工作,老闆要我簽一份合約

合約內容如下:

XXX公司(簡稱甲方)本人我(稱為乙方)

1.乙方不可將公司任何資料用口述或複製方式外流

2.自民國103年2月20工作交接至 113年2月20日間,離職責不得從事與甲方同性質之業務(包含觀光旅遊、領隊導遊)或輔導甲方以外之他人。

若違反以上約定則乙方需給付甲方違約金XXXXXX萬元。

 

以上第1點我覺得OK,但是到第二點的時候我當下有反應說10年也太久,老闆也沒有想要更改的意思,當下已經在事務所簽約。

我在此公司工作滿三個月,也在離職前10天告知。

我本身是以帶團維生,想請問一下: 

以上合約說甲方同性質之業務,因為我在這間公司的時候都是以OP內勤為主,所以根本沒出團。

因為在外面帶團跟先前的工作內容不一樣,

一個是專門內勤OP,另一個則是在外活動給人家請的

如果我再去外面當自由領隊的話會不會觸犯到甚麼?

還是兩者本身就不相關?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4 15: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競業禁止條款嚴重侵害勞工權益,應該是會被認定是無效的,因此無須過於擔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rnie 103-07-03 12:25

本人於民國99年10月購買公司先金增資股票,至今已有3年之久,此現金增資股預期綁約4年,前兩年到期可領回50%,第三、第四年可個領回25%,此外99年10月至今其中包含除權息、股票分紅(員工無權選擇現金分紅或股票分紅)、認股權憑證。

 

如今本人已在該公司完成離職手續,據我了解:該公司資遣員工或員工自行離職股票處理方式分成兩種不同方案:

 

資遣

1.一次可領回認購股票,包含除權息、分紅、認股權憑證,所有綁約的股票

2.退回認購現金包含所得稅(股票盈收)及相關利息

 

自行離職

只能領取到期的股票,包含分紅到期股票、認股權憑證到期股票,其餘未到期公司皆要強制收回,認購未到期之股票,只退回現金及相關利息,分紅未到期股票無條件收回。

 

上述因本人自行離職,想請問為分紅的股票,公司為何要全數收回?

已認購未到期之股票也必須強制讓公司原價買回,個人認為這還有相當大的申訴空間,不應該侷限為該公司設置的制度。

 

俱本人概略:

公司法267條函釋:員工離職不得規定其持有股份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由公司購回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其因現金增資由員工認股及盈餘分配員工紅利配股之股份,若該員工離職時,不得規定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暫由公司購回。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參照)。(經濟部六九、七、一八傷二三五二五號)

 

△公司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

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保留股份由員工承購之規定,旨在融合勞資為一體,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以利企業之經營。如員工於承購後隨即轉讓,將使促進勞資合作之目的落空,故同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閒羔長不得超過三年。惟本項規定僅允公司限制轉讓期間,且不得超過三年,公司不得進一步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

二、本部六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商二三五二五號函除上述新規定員工承購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外,仍有適用。

(經濟部八0、三、二三、商二0 四四八八號)

最近大立光電公司一案中,原告為離職員工,於其任職期間,共應得員工紅利股票24000股,卻因大立光電公司,設分次領取時間門檻,致使該名員工離職後領不到後續共12100股。因此該名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立光電應返還其應得之紅利股票等;大立光電則主張該名員工於任職時已簽署離職放棄股票紅利同意書,依約該名員工無領取股票之權利,再者,大立光電主張股票紅利分次領取係為了鼓勵員工敬業久任,而被告違反久任義務,於約定期限前提早離職,依該同意書約定,員工因提前離職而未領取之股票,於折算現金後,用以抵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審理時認為,該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且變相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進而造成對員工有重大不利益,屬顯失公平之情事,顯然違反民法第247-1第3、4款,即該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限制行使權利,並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因此認定該契約無效;再者,股票紅利應是獎勵員工,單純為工作辛勞之回饋,而不應作為員工離職的懲罰工具,因此法院後來判決大立光電敗訴,應返還該名員工應得之股票紅利,而全案仍可上訴。

 

雖自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此判決影響有限。然而本案法官之看法,仍可能將會對科技產業投下一枚震撼彈,因多數公司以往都是要求員工任職時簽署類似同意書,但往後公司是不是要延用舊習以期達到挽留人才的效果,就必須好好省思了。其實並非所有科技公司均會要求員工簽署此類不平等契約,某些著名大廠的員工股票紅利,採當年發放制度,或是以發放選擇權的方式都是變通的方式,畢竟如何創造勞資的雙贏,才是公司最應該去思考的。

Ernie 103-07-03 12:20

本人於民國99年10月購買公司先金增資股票,至今已有3年之久,此現金增資股預期綁約4年,前兩年到期可領回50%,第三、第四年可個領回25%,此外99年10月至今其中包含除權息、股票分紅(員工無權選擇現金分紅或股票分紅)、認股權憑證。

 如今本人已在該公司完成離職手續,據我了解:該公司資遣員工或員工自行離職股票處理方式分成兩種不同方案:

 資遣

1.一次可領回認購股票,包含除權息、分紅、認股權憑證,所有綁約的股票

2.退回認購現金包含所得稅(股票盈收)及相關利息

 自行離職

只能領取到期的股票,包含分紅到期股票、認股權憑證到期股票,其餘未到期公司皆要強制收回,認購未到期之股票,只退回現金及相關利息,分紅未到期股票無條件收回。

 上述因本人自行離職,想請問為分紅的股票,公司為何要全數收回?已認購未到期之股票也必須強制讓公司原價買回,個人認為這還有相當大的申訴空間,不應該侷限為該公司設置的制度。

 俱本人概略:公司法267條函釋:員工離職不得規定其持有股份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由公司購回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其因現金增資由員工認股及盈餘分配員工紅利配股之股份,若該員工離職時,不得規定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暫由公司購回。(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參照)。(經濟部六九、七、一八傷二三五二五號)

 △公司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保留股份由員工承購之規定,旨在融合勞資為一體,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以利企業之經營。如員工於承購後隨即轉讓,將使促進勞資合作之目的落空,故同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閒羔長不得超過三年。惟本項規定僅允公司限制轉讓期間,且不得超過三年,公司不得進一步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

二、本部六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商二三五二五號函除上述新規定員工承購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外,仍有適用。(經濟部八0、三、二三、商二0 四四八八號)

最近大立光電公司一案中,原告為離職員工,於其任職期間,共應得員工紅利股票24000股,卻因大立光電公司,設分次領取時間門檻,致使該名員工離職後領不到後續共12100股。因此該名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立光電應返還其應得之紅利股票等;大立光電則主張該名員工於任職時已簽署離職放棄股票紅利同意書,依約該名員工無領取股票之權利,再者,大立光電主張股票紅利分次領取係為了鼓勵員工敬業久任,而被告違反久任義務,於約定期限前提早離職,依該同意書約定,員工因提前離職而未領取之股票,於折算現金後,用以抵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審理時認為,該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且變相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進而造成對員工有重大不利益,屬顯失公平之情事,顯然違反民法第247-1第3、4款,即該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限制行使權利,並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因此認定該契約無效;再者,股票紅利應是獎勵員工,單純為工作辛勞之回饋,而不應作為員工離職的懲罰工具,因此法院後來判決大立光電敗訴,應返還該名員工應得之股票紅利,而全案仍可上訴。

 

雖自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此判決影響有限。然而本案法官之看法,仍可能將會對科技產業投下一枚震撼彈,因多數公司以往都是要求員工任職時簽署類似同意書,但往後公司是不是要延用舊習以期達到挽留人才的效果,就必須好好省思了。其實並非所有科技公司均會要求員工簽署此類不平等契約,某些著名大廠的員工股票紅利,採當年發放制度,或是以發放選擇權的方式都是變通的方式,畢竟如何創造勞資的雙贏,才是公司最應該去思考的。

王先生 103-06-30 13:12

請問A公司提供B小姐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辦理人力銀行認證及招募員工
B小姐自稱為A公司設計部門,但卻以個人工作室名義簽約
現B小姐無法履約又不退還訂金,請問除了告B小姐違約!
A公司有連帶責任嗎?或是B小姐有其他刑責?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30 17: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B小姐所簽立的是什麼合約?必須依此判斷。

2、倘偌B小姐任意用A公司的名義簽約,可以構成偽造文書

王先生 103-06-30 17:1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B小姐所簽立的是什麼合約?必須依此 ... (恕刪)

委託B小姐製作電子商務網站 

小于 103-06-27 19:58
就女友前男友的爸爸當初幫她去電信公司辦ipad 3G名字是他爸的也是他本人去辦的,女友沒跟他去 ipad本身是女友自己出錢的 有天我女友在租屋處ipad被偷了也報案了 前男友爸爸去停掉ipad網路要付違約金7000 然後說信用卡盜刷 一開始說錢不用我們擔心 卡沒被盜刷 (都有記錄他說錢不用擔心) 過了兩個月後 突然說要告我女友詐欺 因為不是很懂法律 不知道這樣哪裡詐欺罪了 當初辦網路的是他本人 繳違約金的也是他本人 我女友從頭道尾都沒出現 只是ipad電信公司是他名字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27 23:03

 關於您的問題。似無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之犯行,蓋詐欺需要有施用詐術並陷於錯誤致他人受有髓害,且具有因果關係而言,故若僅有您所提示之情形,尚難構成詐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27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爭執您無施用詐術之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憂憂 103-06-27 01:15

這個月初我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事情是這樣的在民國96年時有申請一支遠傳門號那時傻傻呆呆的給朋友打了快到兩萬,加一加 加違約金要2W7當時真的沒能力償還,也不知道該怎麼辦‧‧‧‧現在這筆帳轉到了管理顧問公司,這幾年期間我也沒收到什麼傳票或法院的信,當初電信留的電話是有接到幾通,接到這封支付命令看到提出要年息5%我真的慌了,趕緊提出異議現在我不知道若開庭我能做些什麼,因為不想讓家人知道 自己默默處理真的很無助,誰能幫幫我‧‧‧‧‧ 這是我5/26 發的文 

6/26這天我收到調解的公文,地點在台中(我人在高雄= =")不知道是否能就近處理? 調解庭上除了主張時效抗辨還有該注意什麼嗎?如果對方沒到場是依我的說法或是還要再開呢?平常日要工作真的很不想請假,而且早上9:30到場真的很趕‧‧‧‧苦惱中(剛查了火車時刻表07:00的火車到那都9:40幾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先向書記官聯繫更改時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憂憂 103-06-30 00:2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先向書記官聯繫更改時間,以上希望 ... (恕刪)‧

星期一我會撥給書記官,那請問我可以主張下面這條民法嗎?我的情況是第一次收到支付命令,因為不住在戶籍地而簽收者也是鄰居,據催收者說是有持續寄信之類的,但是我本人都沒收到而且也不知道,這兩天催收公司一直撥給我讓我覺得怪怪的,一直提議可以讓我減免違約金,可是我 不想在不清楚狀況下答應,所以後來都沒接(因為打的太頻繁了‧‧‧‧‧)請問可以怎麼處理?若法官不接受我的說法那如何談打折,我才能想辦法一次付清不影響工作呢?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 號發文日期:民國 92 年 11 月 26 日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93年4月) 第 18-23 頁相關法條:民法 第 125、126、127 條 ( 91.06.26 )法律問題:甲與乙電信公司間訂有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契約,約定甲使用乙提供之門號     撥打電話,須按約定給付行動電話之通話費。甲積欠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份     及同年五月份之行動電話通話費計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九千八百六十     九元,乙經催討未果,乃依契約約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訴請甲給付上開     電話費用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利息;甲則以系爭電話費請求權係     於八十七年四、五月份發生,核其性質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     之二年消滅時效規定,乙迄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逾二年     時效,爰依法為時效抗辯。問乙對甲之上揭電話費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     間為何?。審查意見: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     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

黃董 103-06-26 22:35

我在極限健身中心購買2年合約~月費988x24月.入會費1000=總金額24712

合約上寫手續費6888+預付月費17824=合約總金額24712

我現在想解約~我使用13.5月

他們說違約金要6888+988X(13.5月X2)

請問這樣合理嗎?

 

Eve 103-06-26 14:49

與朋友一同簽約租兩房一廳的房子(共同簽在同一份合約上),一共是15000元,我負擔其中的8500元,她負擔6500元。朋友五月中告知五月底要搬走,我希望她能夠支付她六月房租,六月以後的再由我來支付全部15000元,不過她當時沒有告知我要不要付,到了六月中都還沒有付給我,跟她要了兩天,她才說她看我不開心,會考慮支付六月,我覺得這樣子對朋友很過分,覺得這個朋友不值得交,她違約在先我也沒有道理幫她支付她後面的房租,所以決定請房東處理,我想請房東從六月開始從她的押金扣她的房租,我的部分會繼續支付,等到她的押金18000元扣完後,我會開始補足整間15000元給房東押金一萬八是因為當初第一年租房房租是18000元,我跟她都各壓了18000元在房東那,第二年租房房東降價成15000元。另外我們還有管理費1800元,平常都由我們每月主動匯款給管理中心,這部分契約上只有寫由我們自行繳交管理中心,想請問管理費通常是有住的人要付,還是有契約在就要付呢?

現在她想找我跟房東一起出來討論,我想請問我請房東扣她的押金,扣完18000元,剩的我再支付這樣子是可以的嗎? 謝謝。

租約的部分我們是到十月底,不過以前房東曾經說過如果提早搬走,在提早通知她就可以了,聽起來是不會扣我們押金

 

請教各位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