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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SIR 103-06-20 19:58

請問大樓管理委員會主委將應給付廠商(金額較大的維修案件)的貨款.從銀行提領後再以個人支票支付給廠商,或是先開個人支票給廠商後再向委員會請款的行為,以上行為均得到廠商同意,這樣是否構成業務侵占?上述支票均正常兌現給廠商,廠商均無爭議事項,惟次屆委員會認有不妥故提出告訴..懇請律師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20 22: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系爭款項都有如實給付,並且提出資金流向,則並無違法問題。倘若有挪作他用,則構成違法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20 2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尚無法成立業務侵占罪。

然若可證明其有自己挪用公款之行為,則可能成立業務侵占背信等相關罪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iapere921 103-06-19 13:50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有些法律上的問題想要指教。
詳情如下。

小弟我職業業務,在公司接到客人來店詢問商品。客人有高度興趣,小弟便把客人轉至指定經銷商,由經銷商販售此商品。此商品對外定價為500元,經銷商有50元的利潤。所以公司定價為450元。不過經銷商並不想賺,便把其50元利潤轉至我手中。小弟取完貨款450元後,並把貨款450元繳回公司。

結果此舉被公司發現,公司便要我簽寫一份切結書。以示警告我不得再犯。以下為切結書節取部分內容『表示此舉已經觸法了,以構成(侵占罪)規定於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公司保留(業務侵占罪) 追溯期20年。』

切結書律師擬定,為公司之主管擬定。

小弟不才,未經思考之後便親簽此切結書

小弟只想問各位律師,如果切結書內容有誤,公司是否還能用此切結書提告小弟。還是這份切結書以經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了呢?

沈恆 (沈律師) 103-06-19 19:09

您好!您既然簽了切結書,原則上會認為切結書記載無誤,若您要否認,須自負舉證責任;也就是既然簽了,要反悔不容易。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19 20: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不作為卻收取報酬,係屬委任關係之債務不履行,故可起訴請求返還委任費用即四十萬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還是要回歸到您的行為是否構成業務侵占,若否,切結書怎麼定都不影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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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pere921 103-06-19 21:02

首先,先謝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小弟在此補充一下好了。

小弟將商品送至經銷商之後,經銷商也確實將商品賣售給客戶,客戶也將款項交給經銷商。

經銷商再聯絡小弟收取貨款,也將經銷商的利潤轉給小弟我。

商品→經銷商販售給客人→客人交付金錢經銷商→經銷商再把錢交給我→我將貨款拿回公司。

其中只有經銷商之利潤轉給我,我並沒有將貨款給私吞,更沒有不把商品交給經銷商販售給客人。

小弟對於此切結書內的內容非常有疑問,所以不清楚這樣的切結書是否構成法律效力?

====================================================

以下為切結書節取部分內容『表示此舉已經觸法了,以構成(侵占罪)規定於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公司保留(業務侵占罪) 追溯期20年。』

冰楓 103-06-17 16:38

律師您好,最近我因為找到新工作離職,可是公司跟我說當初進來的時候有簽訂一份勞動契約上面明定離職需要一個月前預告,而不准我在月底離職。可是我是今年1/13進公司扣掉試用期3個月,正式員工資歷才1個半月,這樣我還是要依照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走嗎?我有上網搜尋勞基法以及很多網路資訊的說明,很多都是寫這份勞動契約因為抵制勞基法所以是無效的,可是公司當時給我們簽勞動契約時有提到基本上都跟勞基法差不多,只是後面附加一條"個人行為致使公司損失者需賠償100萬元",我想請問我離職的這個動作,導致公司找不到人承接業務的話會用這一條附加條件來找我麻煩嗎?附加ㄧ提,當初在簽訂契約時只有公司一份,我自己本身公司並沒有影本給我留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的約定,顯然有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所以公司若依約請求時,您當可以予以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17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公司找您麻煩,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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貍貓 103-06-17 14:28

我被前公司提告背信,目前還在地檢署階段,上回開庭,檢察官問我要不要調解,我說好,只是我的律師說若對方要錢,就不要答應.

我不懂,調解一定要賠錢嗎?!我是想快點結束官司,畢竟已經拖了三年了! 也花了錢請律師,但這律師忙到連和我聊30分鐘的時間都沒有,律師檢察官感覺對國貿船務的工作也很陌生,我實在覺得每回開庭都在對牛彈琴,可是又不知怎麼辦是好.

前公司要我做船務工作,並未要求要比價,或要求價格要多低,所以,我憑經驗去判斷貨代的價格合不合理.剛好就前公司查到我msn記錄說我要貨代把價格改高,說覺貨代把遠洋點當近洋點在報,也叫貨代不要把改價格的事告訴主管,但其實我真的沒有替貨代決定要報多少,幫貨代修改價格也是貨代提出價格,我替他改報價單,可是我現在完全沒法證明這些事.

連前業務經手的案子,運費價格也算在我頭上,就算前業務有出來作證說那部份應該是她經手的,但前公司一樣算在我頭上.

面對不熟這工作檢察官律師,我也沒有證據在手上,難道真的只能這樣認罪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6-17 17:09

您好,背信案件發生時,檢察官會先採取調解的方式讓雙方去作和解,但是調解時不會只有一次,既然對方提告,必定會求償,因此花錢事難以避免的。刑法背信罪汐止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在受人委託處理一定之事務時,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致生所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利益。依您的情況,你不具有為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之意思,因此不一定構成犯罪,建議您跟其他律師多聊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貍貓 103-06-18 13:21

謝謝回答! 心裡總算有點安慰!

但我想問若調解失敗的話,我想對方開的條件,我大概都沒法接受吧~那案子又會回到地檢署,若是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有罪的話,但前公司並未提出民事訴訟的話,我是否就可以不用賠前公司了?!敗訴的話,有需要連對方的律師費也要我付嗎?!

對方律師是有說前公司就一直很生氣,但並未提出要我賠錢或其它條件,只說要我先認錯,只要我先認錯,再來想怎樣再說. 

另外,和我同時因這些事離開的共有三人,但前公司只對我提告,但前公司都沒有給資遣費,若我無罪,還有可能去要資遣費嗎?! 而另外二人沒有被提告的,他們是否還能去要資遺費呢?! 

堤堤 103-06-17 11:46
您好:事情是這樣的...我爸爸是警察在3年前去世,家中有媽媽,還有我跟弟妹3人,因為爸爸算因公殉職所以有留下撫恤金,我是想問因為我年滿20歲而且沒再讀書了所以權益就自動消失了嗎?(警察局業務承辦員是跟我這麼說的),再來因為我媽這三年來都沒盡到做母親的責任,因媽媽還是弟妹法定代理人所以弟妹的教育金都是媽媽在領,但弟妹有一餐沒一餐的,這樣的問題不知道該怎麼解決才好。請求各為了謝謝
小陳 103-06-17 00:34

請問大律師:

      如果被告有先後涉犯三條a、b、c互為獨立的業務侵占案件, 被害人皆是我, 因我是雇主, 我是必須一次全部向檢察署為abc三條侵占告訴? 還是可以互為獨立告訴? 或是二者皆可? 請大律師不吝指教, 非常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17 0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告訴內容的部份,您可以針對您想要檢察官追訴之事實去做描述即可.

2、不過侵占罪章原則上是公訴罪,因此倘若檢察官有查到被告之犯罪行為,都可能逕行起訴.

3、本文建議您可以尋正式諮詢,釐清提告範圍及相關證據是否充足.

自然 103-06-16 22:01

請問律師

銀行業務員可以要你蓋印鑑證明的印章蓋在小紙條上

然後再把印鑑證明的小紙條拼接在合約書上

然後拿影印的合約書要你履行合約

這樣算不算是偽造文書

我要如何爭取自身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行為,若未經當事人授權,當會構成偽造文書之問題,進而該合約也可以主張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6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經您的同意,均屬偽造文書,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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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 103-06-17 09:3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行為,若未經當事人授權,當會構 ... (恕刪)

 感謝律師解答

謝謝

無聊的魚 103-06-15 16:48

您好 我老婆他有再幫某通訊行賣山寨機 就是類似業務那樣子 她有個客戶說要跟他買43支手機 結果現在通訊行貨已經到了而他的客戶反悔不買 通訊行要告我老婆詐欺 請問這樣我要怎麼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5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太太已與對方成立買賣契約,可向通訊行提出相關證明,說明為買方違約,而無施用詐術之情事,其亦未受有利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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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chun 103-06-15 01:37

甲方簽約人(已年滿20歲以上之成年人)
乙方業主(向各位律師們請教的提問者)

去年10月乙方有一國外工作合作契約經雙方洽談合作內容與注意細節後,甲方同意合約內容,並簽訂赴國外工作三個月的合約,甲方並承諾於去年11月前往履合工作項目,且事前乙方已確認是否甲方家人均知將赴外三個月工作的事情,甲方回覆知道且清楚內容。

但於出發當日,乙方開車前往甲方住處欲送甲方至機場時,甲方才坦誠先前是向乙方說謊,實為隱瞞家人,於出發前一日才向家人說明,而乙方完全不知,導致乙方與甲方家人有所誤會,甲方家人說若乙方將甲方帶至機場赴外工作則會報謷處理,說乙方為欺騙並強迫甲方,而乙方為請甲方履行合約,給予其一個星期時間考慮,並說明若未履行合約即走法律途徑請其依約賠償違約金約十萬元,目前仍保留雙方line留言。而這一星期間甲方一再推託,並說決定權在家人,並不願面對且說合約無效,沒錢賠償,也不會支付違約賠償金。而於事發後的一星期內,為證明乙方非欺騙甲方,乙方說明雙方可至警局向甲方家人說明。

而乙方因甲方未能於當日出發至履約工作地執行業務之故,則去電向國外業主說明情形,並請對方給予一星期時間,最後期限到了甲方並未履行合約,致使乙方已無法向國外業主交代,只能賠償向國外業主簽約的違約損失金額。

事後,乙方有向甲方說會採取法律途徑解決,並保留原簽立的合約正存,但截至目前為止因尚未寄出存證信函,也未向法院控告,而近日聽說民事求償是有時效限制的,上網查詢有看到1個月至15年的都有,請問此事的求償有限時制為多久?由何時開始計算?

期間並向有相關經驗的長輩請教,但長輩說這種事情走法律不一定勝出,且律師費與訴訟費說不定還比求償金額還高,且就算勝訴也不一定拿得到求償金,請問是否如此?請問乙方勝訴機會比較大嗎?

另外也有人提及可控告甲方詐欺刑事)及求償民事),但若控告甲方詐欺則要先向警局備案送審,時間約3至6個月左右,還要走法院,所以時間會拖至1年以上,是否需要這麼長的時間呢?那民事求償時間也需要這麼長嗎?

因尚未採法律動作,甲方一直以為乙方是在向他開玩笑,也不當一回事,請問是否一定要先寄存證信函給甲方才能向其進行求償?若要寫存證信函大致上要提及哪些內容較好呢?

是否能向甲方求償合約外的金額,如精神賠償商譽損失之類的求償金呢?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為你做最有力的策畫。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15 12: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民事履約部分,本文建議您應該寄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給對方,要求對方依約賠償損失。對方拒不履行,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2、是否涉及詐欺的部分,必須依據您的證據而判斷,避免日後遭對方提起誣告告訴。

peichun 103-06-15 20:43
回覆 柯律師/柯會計師 的發言內容: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為你做最有力的策畫。

< ... (恕刪)

 謝謝柯律師的回覆!

peichun 103-06-15 20:4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民事履約部分,本文建議您應該寄發存證信函 ... (恕刪)

 感謝曹律師的回覆。再度向您請教,

民事求償部份的效期屬多久期間呢?何時乙方就無法向甲方進行求償了?因不清楚失效時程,避免喪失求償的時間。再則刑事部份因甲方已屬完全不履行合約狀態,是否控告甲方「背信」是較為恰當?背信是否仍依據證據判斷呢?希望您能再度回覆,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16 0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時效的部份,原則上是15年,但倘若有乙方是商人,則可能減為2年。

2、所謂背信不是違約就是背信,而是違背委託任務,甚至於是違反授權才會構成。

3、至少還是需要檢視一下合約內容。

peichun 103-06-16 19:0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時效的部份,原則上是15年,但倘若有乙方 ... (恕刪)

  感謝曹律師的幫忙和熱心回答,十分感激!再次謝謝您!

小蔡 103-06-13 23:04

8年前開公司..要興建汽車旅館...有事先購得土地...然後請業務幫忙找合夥人合資興建....約30人...都已和解完畢....8年內有收到3張不起訴書....只有其中一個被害人收到不起訴書又經過調解委員會和解成立..他又去提出異議..上週又被偵續開偵查庭....

檢座詢問被害人...他們有無保證你獲利多少...被害人回答沒有...如有獲利一切要按出資比例分紅....

檢座再問...那一張偽造的3000萬銀行自有資產表..你有沒有見過...被害人說沒有....

檢座第3問...業務員是如何認識...被害人說...是軍中舊識..10幾年了

都有錄音錄影...也都依照證人身分簽立切結....

離開時...檢座說要依照詐欺..偽造文書起訴....

問題一...3000萬偽造銀行資產表...被害者完全沒看過...檢座問他3次...這樣偽造文書詐欺會起訴嗎...只有給自己員工看爽的...

問題二...檢座問老闆...你有沒有要蓋汽車旅館...老闆說有...不蓋的話為何要先購妥一筆土地....這樣老闆有涉及詐欺嗎...30個都沒意義和解也還款了..只有這個被害人和解3次又一直異議...合約只有100萬...他硬說他拿500萬要老闆賠他500萬...

請有法律知識的律師大大..指點迷津....文章有點長抱歉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14 21: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該資產負債表為偽造?又有關倘若您確實進行汽車旅館興建事務,那又為何要與其他投資合解?有關案件事實的部分敘述不清,無法分析回覆。

本文建議您,倘若檢察官直接表示要將您起訴,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進行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替您答辯。

小蔡 103-06-15 23:1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該資產負債表為偽造?又有關倘若您確實進行

自有資產書是內部給員工看的...因為已經有購買一塊土地3000坪市價約4000萬貸款3000萬....公司內的主管自行製作的....

會所有人都退回興建款是檢察官建議...

檢座有問被害人..有沒有看過自有資產表...被害人說沒有...又問是否有保證獲利還是分紅..被害人也說沒有...又說與業務是軍中舊識....

 

被害人說沒看過的東西...檢察官說要以這張自有資產表起訴....真正有購買3000坪土地..檢察官一句都不提....試問...誰會為了150萬拿4000萬土地騙他然後不興建呢...拿一頭牛換一雙拖鞋....

 


Anne 103-06-11 14:02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前任職公司已經倒閉

如員工將

(1)技術人員至相同屬性公司上班,將技術移轉到新公司(無專利權)

(2)業務至相同屬性公司上班,將客戶移轉到新公司,並告知新公司原本售價

(3)將原本公司技術及原物料廠商,告知客戶,讓客戶可自行生產(無專利權)

請問律師

原公司對員工任職時,簽有保密協定,但對相關客戶及技術資料並無設定保密程序,上述三點算侵犯營業祕密嗎,原公司可控告這些員工嗎?

麻煩您 謝謝!

您好,一般來說公司之內部技術、售價及原料等資訊均屬於公司之營業機密,若員工簽有保密協議,卻仍於離職後任意散布,已涉犯妨害商業秘密罪,可具狀提告,並循民事途徑請求賠償相關損失,以維護公司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1 20: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公司與員工有簽屬保密條款,範圍涉及技術顧客等,若員工離職後私自攜離,似有違反保密條款之相關規定,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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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路 103-06-11 13:30

之前發生車禍,我方汽車內側直行,對方機車外側左轉

對方人車皆傷,我方僅車損

我方有保任意險,

初步研判表出來顯示我方無肇責,

對方接獲保險公司只賠強制險憤而提告

 

(車禍事發後研判表未申請前對方爸爸有打來說保險公司說會賠5000多,

希望我們包個紅包給他兒子,補貼不能打工跟餐費,就可以簽和解

我們打去給保險業務問,業務說沒有這回事,

業務跟對方說等釐清責任後,我方有肇責才會賠償任意險部分

事後才知道對方是說謊要騙我們先掏錢出來

後來對方又打來一直說我們撞他,要我們賠錢不然就告我們,語氣態度很差,

本來車損部分我們想對方人已經受傷,就算了,不求償

不過事發後對方一直要錢跟初步研判表出來還是硬提告,造成我們精神與時間上很大的困擾,

想問我們除了車損求償還可以做些什麼?

 

您好,若對方任意捏造事實提告,可具狀提起誣告刑事告訴。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6-11 14:35

您好,若對方要提告,則依據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規定「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提出傷害刑事告訴並且附帶民事求償,如果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地檢署通常就會做出不起訴的處分。依您的狀況,已透過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釐清肇責,亦可再透過交通事故鑑定委員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已確認肇責在對方身上,即使對方提告,您也沒有責任,甚至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因此,建議您委任律師,以避免對方利用一般人欠缺法律概念對您無理索賠,並由律師協助您盡快與對方達成和解,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1 21: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肇事責任,可無須理會對方之請求,若對方對您提告,可待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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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o 103-06-10 23:23

各位律師好:

友人為資訊平台業務助理,4月份經他介紹而購買了未上市股票,

因單純相信它固無去查證,但共同友人提及這有風險才察覺不妙,

我購買的股票登記地址看實景街景竟是另一家公司,

兩家營業登記時間也有重複到,但已經結束營業,

固懷疑很有可能是空頭公司,

但已經買了,我想要退回,但他說遊戲規則就是等3.4年後會讓你翻倍,

而且我要詢問他的公司名稱也是講許久才講出,

想要跟他拿我購買那家公司的財報也無法拿出來,說因為現已是另一檔故之前的資料都不會留存,真的令人覺得很奇怪,

對於這麼奇怪的公司有辦法使用哪條法律讓我拿回那些錢嗎?

或者說如果三四年後並不如他所說的有上市那我可以告她詐欺或其他的嗎?

因為他一再跟我保證一定會讓我賺錢,但蒐集到一些資訊令人無法安心.

沈恆 (沈律師) 103-06-11 08:44

您好!首先,您應先確認股票真偽,既然您已買股票成為股東,可直接向公司查證,並請求公司提供財務報表。再者,因介紹人僅介紹應不是賣方,若您想退回股票,應找原賣方協商,而不是介紹人;若有詐欺事實,也要看是誰向您詐騙或保證,原則上若是賣方詐騙您,您才能撤銷買賣要求退款,若是介紹人向您詐騙或保證,而賣方不知情,您只能找介紹人賠償損失;另外,介紹人的行為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也可作為協商的籌碼。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11 08: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該公司,您可以要求對方說明該公司的詳細狀況,並且要求購股憑證,倘若對方無法提出,則確實可能涉犯刑事詐欺罪嫌,本文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核發律師函,要求對方提出,倘若對方拒不回應,則可以考慮提起救濟.

你是買到未上市的股票,對於投資股票(上、未上市),皆要小心以對,尤其是未上市的股票,更要特別注意,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阿成 103-06-07 22:28

我在5/14日違規停車在路邊買飲料 

公車擦撞 警察有來處理 

後續賠償問題 司機叫我找他們公司負責保險的人

客運公司的業管 叫我找富邦產險他們的業務

聯繫完 富邦產險叫我去估價 我去了原廠估價完

原廠的小姐打電話跟富邦產險確認對方保險有給他們辦出險

後來我的車就先修了 對方的保險公司也批價了 我自付3成 

我在今天要去取車時 保險公司跟我說客運公司不出險 要叫司機自己賠

所以我要自己負全部的修車費(18000)才能取車

產險公司叫我自己打給司機 司機就跟我講太貴

從頭到尾他都不知道 公司只跟他說他要付多少錢

他覺得不合理 所以他要調解

可是從5/14發生至今 這位先生及客運公司還有保險公司從沒打電話給我

都是我自己打電話找他們 一直推來推去 到現在才跟我說要調解 

當初也是他們叫我找他們的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叫我修 價都批好了

臨時才反悔說不出險 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

依您所述情形,公車司機於執行職務駕駛公車而致產生交通事故而不法侵害您的財產權,此部分公車客運公司應與該駕駛員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又若客運公司有投保責任保險者,則此部分賠償責任應為其保險理賠事故範圍之內,目前對方置之不理,最終您恐怕只能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車客運公司應與該駕駛員損害賠償了。另外,若您不願多耗時日求償,可以考慮訴之媒體或交通主管機關,或許對客運公司施予其他壓力,會能較快圓滿解決此事。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08 18: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客運公司及司機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您之損害連帶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勛 103-06-07 01:54

5/25號在網路上的借貸網站上找到1篇廣告"小額借貸 方便 快速 息低 保密"

電話過去說明了我要借錢 10萬元利息5% 每個月最少還利息就好

於是跟他們(對方)借了10萬元 他說他們位在新北市三重 也接受桃園地區的客戶 他們說要拿提款卡給他們存錢進去 晚上會還給我 到時候再領出來就好了 他們說要的只是存摺上的那個紀錄 於是我拿了 郵局.聯邦.中國信託三間銀行的金融卡給他(密碼也附上) 後來他打給我說我年紀太小(18歲)他們老闆不肯借 格2天候叫業務約在桃園南崁台茂門口退提款卡給我 約2天後我收到公司負責薪資的主管通知說我的戶頭有異常 提款卡必須收回 只能去辦理臨櫃領錢 隔天我請了半天假去銀行詢問說帳戶哪裡出問題 專員告訴我的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要我去警察局詢問 去了警察局 警察告訴我的帳戶被盜用共有3個人匯了錢到我的戶頭(三間各1位)已之2位在桃園 金額為12萬 15萬 還有1位在中和 筆錄未上傳 警察說必須等筆錄到齊後會通知我去做筆錄 再來要開庭打官司我看那警察臉色很凝重的說:你才18歲 你知道這已經影響你一輩子了嘛!?你會有案底 不好找工作 等等 你知道這已經影響你一輩子了嘛!?你會有案底 不好找工作 等等一堆好像我是沒救了的感覺... 我想請問這下該如何處理?我需要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嗎? 我也是被害人阿...

p.s :一開始對方叫我用遊覽車運送的方式送到"三重"總站並告訴他車次和車牌 業務會去收取 我跟她說沒錢(因為運費要3-400元) 他說他派業務來跟我收件 於是約在桃園南崁台茂購物中心門口面交 只見他收了我的東西就走了(很急)我問他問題 他都說我不清楚 你要跟我大哥講(和我連絡的那個人)一直強調他只是負責收件 (對方自稱 王大哥)

請問這種案件辦決大約要多久?(警察說1次3個人(受害者)不是1次2次開庭能解決的) 我才18歲欸...我不想要一輩子敗這這種騙子手上

我爸叫我去警察局跟警察串通好 把對方騙出來 在繩之以法!

裁決的結果通常是如何呢??

現在我上班薪資都要匯到我弟弟的帳戶裡 非常的不方便

 

沈恆 (沈律師) 103-06-07 08:39

您好!存錢進去不需要提款卡,您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他人的行為,成為詐欺成功的關鍵,依實務作法,您很可能被以幫助詐欺罪究辦,且需連帶賠償被害人損失;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07 14: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及幫助詐欺罪,目前您應先設法與被害人和解,以利取得一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再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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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兄 103-06-03 16:56

請問一下,目前有看到一個職缺"展店人員"

幫公司找點,看屋主是否有意願承租

業務需寫一張委託

想請問這張具法律效益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6-03 17:08

您好!簽名就有一定法律效力,但究竟是何法律效力?就要看委託書具體內容而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先生 103-05-31 14:13

本人在某KTV任職滿4年,擔任外場組長一職,因最近經濟狀況不佳,有拿取客人不要的發票作廢,金額總共約2、3萬,最近被公司發現免職,主管詢問時當下有直接承認,也和主管制派出所製作筆錄,主管說照公司流程要提告業務侵占,公司最近在查門市的所有作費發票,也有查出另外兩位同事有類似情形,現在門市裡人心惶惶,本人想要與公司和解,但是主管意思說公司只能照公司的規章走,否則以後無法管理公司,目前是沒有打算要與我們和解

我想請問我目前無法與公司達成和解,只能等到法院出庭的時候才能表示有誠意想與公司達成和解嗎?

如果公司堅持不和解,是不是我就會被判處6個月以上的行擇呢?

本人之前有公共危險罪前科(酒駕)約五年前,已無再犯。

請各位替我解惑,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5-31 14: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6條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該罪成立之前提須您有因業務上而持有發票,目前您為外場組長,除非業務範圍有經手發票,否則似可嘗試非業務範圍之抗辯,即使成立侵占,亦僅成立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即使為業務侵占,亦可表明與對方和解之意,請求緩起訴處分,或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如果法定刑屬於最低本刑六月以上犯罪  你沒有其他減刑事由  法院就需要判六個月以上之刑   2.一般會主張刑法59條減刑  但實務上都需要得到被害人及檢察官同意才有可能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小娃 103-05-30 20:28

業務人員鼓吹買未上市股票,錢收了但股票遲遲不給,經提告業務人員推說錢已經交公司了,找公司要股票答應給也沒給,要求退錢也沒退,請問該公司及該業務人員各犯什麼罪謝謝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5-30 2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行使詐術之行為,可能成立詐欺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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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能會涉及詐欺侵占罪,您可以對他們提出刑事告訴,以便給對方壓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mma_H 103-05-28 17:45

我是一名私人企業的會計,我的上司挪用了公司資產,當時上司沒照公司作業流程做事,並且命令身為下屬的我聽從命令,當時我以為上司只是圖方便沒照著公司的流程做事,並且所有的業務一切正常.但是我並不知道上司挪用公款,現在公司發現上司挪用公款,公司認為我當時沒上報上司不按流程做事,然後要追究我責任說要取消我所有的獎金以及年終,請問公司有權利這樣做嗎?以及公司說如果我不接受這懲處就要求我賠償損失,可是上司的所作所為我並不知情,公司能要求我賠償嗎?如果我不賠償公司可以告我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8: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是否有證據可證明您為聽從上司之指示,若有證據,可加以提出之,證明損失為上司所造成,與您無關,您亦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對您不利之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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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5-30 20:05

 這牽涉到您在上司挪用公款的過程中有沒有過失? 要先看公司內部對於款項的控管流程為何? 你知不知道這些流程? 你有沒有故意或不小心違反這些流程? 若是有過失, 公司確實可以叫妳賠, 但不是因此就可以直接扣薪來抵償(http://www.lawmed66.url.tw)

羊羊 103-05-28 08:57

律師您好,我父親65歲是開計程車,去年10月因為路口施工障礙物,左轉與對向從巷子騎車載著拐杖的64歲騎士擦撞,對方頭戴安全帽,因重心不穩而跌坐地上,我父親當場報警和叫救護車,也隨即跟至急診室,並提供行車紀錄器影片給警方做筆錄,我人也到場,對方僅有腳部擦傷並無大礙,當晚也在友人的面前,包了2000的紅包給他壓驚,表示歉意。直到隔天的早上,觀察6小時的腦震盪,醫生當眾宣布腦震盪指數為0,其他的糖尿病等舊疾並非因為車禍所能造成的,所以可以立刻出院。而對方不顧醫生護士的勸戒,堅持霸佔急診室病房觀察一星期,我父親也是非常有誠意的每天帶著便當水果去探望,並表示願意負擔因為車禍所造成的醫療費及修車費,但對方不願和我們和解,自行修車及付醫療費,也並無開口要求賠償金額,直到最近提告刑事,昨天陪同父親出席調解,對方獅子大開口,拿著厚厚的加油、高鐵等發票明細剪報,要求賠償5-60萬的天價,誣陷我們都不聞不問沒有誠意,說他目前還有腦震盪常會頭痛,到現在還在就醫,想博取同情。但我們都知道實情,對方因為慢性病長期治療,醫療費不少,想藉由此車禍要求我們賠償來補貼。現在業務過失傷人的刑事案件,因檢察官描述與事實不符,已提出答辯狀,昨日調解不成立,想請問我父親的刑事責任有機會獲得緩刑嗎?之後的民事賠償,我們還能做甚麼努力來搜尋佐證呢?煩請律師指教提點,感謝您!

您好,原則上法官給予緩刑的前提是雙方達成和解,故依您所述,緩刑的機會不高,。

羊羊 103-05-28 11:14
回覆 林京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原則上法官給予緩刑的前提是雙方達成和解,故依您所述,緩刑的機會不高,。

 林律師您好,感謝您的答覆,請問法官給予最輕的刑責會是甚麼呢?!如果沒辦法和解,請問是否有其他的替代方式呢?如勞動或分期等方式。我父親是服務多年的義警分隊長,這次發生車禍,也非常負責任的坦誠過錯,主動配合及提供影片,並無肇事逃逸的情形。只因對方惡意以慢性病威脅並要求天價的賠償金,導致昨日無法接受不合理賠償而無法達成和解。請問林律師~刑事案件,我們是否還有努力減輕刑責的空間呢?我們在昨日之前,已經呈交與檢察官敘述不符的答辯狀,請問您認為法官會直接判決還是會有開庭的機會呢?開庭對我們是否有利呢?走到現在,這時候還能委任律師出面協助處理嗎?!麻煩您提供答覆,感謝您!!

1.實務上要判緩刑  原則上須要認罪以及有和解成立   2.但如果有賠償意願  且因為對方開價過高無法和解  應該還是會判得易科罰金之刑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6: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法和解,可請求得易科罰金之刑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03-05-27 17:13

昨天買了一套幼兒週報 但晚上先生反對打電話要退貨 只說會請業務跟我聯絡 又說業務人在南部 就沒下文了 也接到貴公司或業務任何電話 信用卡又只能等業務來刷退 如果拖超過7天 怎麼辦? 現在只能等待嗎? 請律師幫幫我 金額對我們來說算滿大的 請幫幫我 謝謝 不好意思麻煩您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5: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若業者仍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陳華明 (律杏) 103-05-30 20:20

 可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 表明退貨還款之意即可(和業務知不知道你要退貨無關, 公司知道即可)(http://www.lawmed66.url.tw)

真黑暗 103-05-27 03:21

各位律師大大

很急麻煩幫解答謝謝

我朋友於某家公司上班負責現場管理於5月初提出要離職可是當初該老闆與我協調要我在幫忙一個月於是做到6月初時候有確認說明要離職並於6月15日跟現場組長交接廠內所有物品以及清點數量.於6月26日離職而當初跟老闆鬧得不是很愉快 可是我在離職前幾天6月18日有犯了物品在車上忘了拿下而被查獲 當時因物品被東西遮住了 因此被老闆提告我偷拿 並說要告我業務侵占 可是能證明我有交接物品的只有現場組長 想請問各位大大這樣 我被告業務侵占以及

偷竊會成立嗎謝謝

Fish 103-05-25 11:48

請問各位板上的大大們

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因為在職時,受理業務繁多,故許多資料無法於上班時段吸收

所以有些文件會帶回家去看

當時,為了熟悉業務,故將一些公司機密文件傳到自己信箱,但確實僅攻熟悉業務使用而已

並未將相關資料傳閱或散播給任何人

因公司有電腦勾稽制度,假如屆時離職時,勾稽到曾有將此檔案送到自己信箱

屆時該如何處理,另外附帶一點,離職時,新任職公司與舊公司非同業(非競爭對手)

也未將此檔案以任何形式公布或告知及傳閱給新公司

綜合以上訊息,離職時,是否會有相關法律問題引申出來呢?

再請各位板上高手們幫忙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26 10: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文建議您,倘若無法取得公司有同意權之人的同意,應該避免使用電子信箱方式寄送公司機密文件,否則將來公司確實可以向您訴追公司機密問題,屆時您恐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是?了處理公司事務,亦無法提出經過公司同意而為使用。

doris 103-05-25 10:54

時間: 102年四、五月份時

對象:精X保險經紀人 吳小姐與某位 小姐  一同推銷保險商品 

 

經過:

第一次或包含第二次:吳小姐與某小姐,帶著簡單的資料一同推銷保險商品,恰巧當時我要找個存錢的地方,便向他們表達我要找個地方存錢,對方跟我推銷了兩個保險產品,於是我就請他們下一趟帶保險單過來看。

第三次(第二次):對方帶了已經有用鉛筆畫重點的保險單過來,我知道保險表格上寫的一堆數字令人眼花撩亂,大家都不懂,期間內的解約會大虧,滿期拿回來才不會小賺,而且都不會列出真正的利率,所以我直接問業務員:「我在乎的是這張的保單反算起來利率相當於多少年單利?」 她就跟我比了比x邦人壽富利糕笙終身壽險保險契約條款說,上面寫2.25的利率

契約內容可參考https://www.fubon.com/life/indemnify_prod/XWL-MEMO.pdf 

契約內容如下: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理減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金額為「」。

二到四省略

六、「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經批註之金額為準。

七、「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一)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後之「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後略】

,而且是年複利,這有比郵局的利率高,我還有問整張保單我有什麼地方要注意的,他便指了幾處有畫線的地方(如照片其他),簡單查看後並沒有問題,於是我就不疑有他,買了兩張保險單,分別是六年期(某人壽)與十年期(x邦人壽富利糕笙終身壽險)。保險契約業務員為吳小姐與蔣小姐(我從來沒見過)。

今年5月前要扣第二次款項,翻出保險單,恰好有朋友有意思要買儲蓄險,翻出來講解利率時發現數字有些狀況,一方面想了解契約的第二條所寫之利率跟金額表算出結果哪一個才是正確的,於是連絡業務員向其表達朋友想買類似的保單,同時再次詢問同樣的保單之內容。

經由與吳小姐詢問之結果,當場試算發現契約所附金額表數字確實與契約的2.25%不符合,一開始吳小姐說契約裡面明明是寫2.25%的複利,之後吳小姐改說期間內大概有1.7%,最後我們再算一次,於是吳小姐表示會處理,我的期望是退回本金與今年的利息

 

吳小姐表示與X邦專員連絡後,專員表示可以退回本金,只是當初所發之佣金也會收回。……中間經過一連串過程,蔣小姐回電說是吳小姐不懂,保險公司很難退回本金,更不可能退利息,又說金額表我也有看到數字(一大堆),在看到後簽的契約就代表我對數字沒有問題…..可是實際上第十年卻差了八萬多元(我怎麼忍的下這口氣)

金額表內容如下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解約金---反算的利率

1--125320----38740

2--250640----133380

3---376012----230152

 4---501332----329108

5---626652----458952

6---751972----569400

7---877292----767520

8---1002664----897416

9---1144676---1030224

10---1295580---1295580----1.156%根本不到2.25%

11---1324752--1324752----1.322%比郵局一年定存還低

12---1354652---1354652----1.44%比銀行的兩年定存還低

問題一:金額表也附在保險單中,其中第二條之七以我來看是與金額表的數字不一樣,第十三條有寫身故應拿多少,第十條是寫解約就拿金額表上數字的錢,不過問題在我會第十年拿解約金(金額表呈現出:第十年起身故保險金等於解約金)。

問題二:假設契約真的有問題,契約有寫本商品若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金額表中的金額不符合契約內容第二條,我是否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及解除契約

 

問題三:保險業務明確告知我利率相當於2.25%年利率,我是否可以主張

精X保險經紀公司負連帶責任(詐欺侵權行為)

20140609補充

這段時間細查發現:
第二條第七款加計利息指的是投保未滿十五歲的被保險人身故才能領的錢,所以跟我這個一個已經出社會工作的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跟我沒關的條文卻拿來解釋我的提問,而且保險單是業務拿來前就畫好重點的,真不知道有多少人是被這一條誤導了.....

有的時候問題簡單,但處理起來卻一點也不簡單,若總是要走法院,相信一般人是負擔不了的,就算沒有賠了夫人,也會有折兵,目前我的這一件有八成以上機會向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司做其他方面的要求嗎?若有才有必要拉長戰線,以對方額外的賠償支付相關費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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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5 1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陳華明 (律杏) 103-05-30 20:46

 您的問題很簡單, 保單都已載明是以2.25%複利計算保費利息, 當然是以此計算才是. 契約後附的表, 經您折算後不到2.25%的利率, 不影響以2.25%核計, 因為契約已如此載明, 文義上毫無疑義, 又經雙方當事人簽立, 當然是以2.25%核計, 可主張試算的金額表有明顯的誤寫誤算. 又, 保險公司是否同意以2.25%核計? 若也同意則可另立新約, 把試算的金額調整過來. (http://www.lawmed66.url.tw)

doris 103-06-09 20:45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您的問題很簡單, 保單都已載明是以2.25%複利計算保費.........

保單第十三條有寫,所繳保費加計利息是針對被保險人不到十五歲者。也就是不適用於我。

 

謝謝

阿傑 103-05-25 06:14

您好

我是宜蘭縣的朋友,今年我的小孩參加宜蘭縣中小學科展,參賽後發現員山鄉七賢國小第一名的作品,原來是指導老師4年前參加(99)教育部中小學教師科學教計畫專案的期中和期末報告,所以向宜蘭縣教育處反映,結果一直都沒有下文,我們家長也電話詢問科學教育中心的業務承辦人員,得到的答案,第一名的科展作品就是抄襲,沿用舊作,因為所引用的數據和結論都一樣,甚至連排版位置也相同,誇張到連相片也一樣。

後來,縣教育處不僅未立即處置,聽說--竟意圖請七賢國小盡快重新實驗,更改部分數據和結論,恣意讓七賢國小繼續參加全國賽。因為怕我們檢舉他是相同的數據、結論、相片、排版。

請問,如果教育處請七賢國小重新實驗,重新更改作品,讓我們重新查證的結果和原始參加比賽的作品不一樣,這樣已經涉及偽造文書罪嗎?如果是,是誰該負起責任?我們該去提告嗎?要告誰?或者,這是失職?        謝謝您的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06 10: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文建議您應該將該情形向教育部、宜蘭縣政府正風處檢舉.

jc116 103-05-24 13:54

4/30 我接到A君來電,他表示手上有客戶正在找此種車型,可以立即付訂金,就相約晚上 9:00 至承德路B車行驗車交易,B車行C君看車無誤後,即取走車輛行照、車輛原始文件和我的身分證影本,我當時不疑有他,A 君表示只是同行代收後,A 君隔天會拉車至他台中車行停放直至交車。我和 A君便簽了車輛買賣合約,言明以72 萬元成交並收取A君交付的10 萬元訂金後,且尾款62萬於5/12 日交付,與該車最後合照了幾張相片後隨即離去。 


5/4 我在火車上發現朋友在FB轉發的關於我的車輛訊息,車輛竟被駛往苗栗D 車行,我當時感覺疑惑,立即致電A君詢問,他表示他也狀況外並會去查明原因,我深感不安。之後A君回覆這是因為拖車程序發生的錯誤,是他們同行間的問題。

 

5/13 我依約前往刷摺發現尾款仍未到位,致電A君原因,A君表示買主仍在貸款額度有問題,需要延長一周至 5/19,我因為 5/4 的苗栗車行事件開始懷疑A君,我表示需要立即交付餘款或提供其他擔保,隨立即搭高鐵至台中,在高鐵站A君交付他的身分證影本與個人無條件支付本票餘額627740 元以及延長至5/19 的新合約,並當下撕毀第一份合約。我當時問他車子到底在哪 ? 他並無正面回答,我表示請提供車輛現況照片,他說好但是我最後沒收到。

 

5/19我再依約前往刷摺發現尾款仍未到位,A君表示在追錢了,電話沒電,此時已過下午三點半,他表示再寬限一天至5/20下午三點一定交付餘款。

 

5/20下午三點半我再依約前往刷摺發現尾款仍未到位,感覺事態不對,必須立即採取自保動作,直接前往中山分局。中山分局建議我至行為發生地轄區備案。我到B車行後至電110 報警,警察過來後詢問了B車行C君,此時C君才出示4/30 當天與A君的買賣合約,上頭記載以 40萬現金付清,此時才恍然大悟全程遭A君詐騙

 

5/21 上午我到士林地院對A君申請假扣押本票強制執行,下午至士林後港派出所報案,提告A君詐欺。詳見筆錄。 

5/22 經比對我和A君與A君和B車行C君的合約記載時間,發現A君和B車行C君的合約簽訂時,產權仍屬我所有,經思考過後,上午我再次到後港派出所對B車行C君提出業務侵占偽造文書。詳見筆錄。同時間對B車行C君寄出存證信函。 

5/23對苗栗D車行E君寄出存證信函。亦至台北監理站申請調閱車輛過戶異動文件。發現已遭苗栗D車行E君於 5/8 過戶給F 完成。

問題: 一.請問我可以對車輛逕行假扣押嗎 ?

        二.也對提告D車行E君業務侵占偽造文書是否可行 ? 

        三.我目前採取的自保動作還有甚麼可以補強呢 ?

        四.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但債務人名下無產時,實務上如何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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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4 2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僅能對A提出民刑事告訴,並對其請求損害賠償,若A無財產,僅能於強制執行無財產後,取得一張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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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該車輛現在的名義人而言,並無積欠您任何金錢債權,故本件應無法對該名義人為假扣押聲請,又若您係為保全現在之車輛登記狀態,則應思考的是可否進行假處分之保全程序。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夢 103-05-23 15:11

我先生從一月份開始沒有工作(從事業務),私下貸款10萬元(貸下來才告知我)+信用卡欠了約20萬元左右+車貸約2年多要繳(一期約1萬2),一月份沒工作時跟我說他想自己接單拼看看所以要我給他三個月的時間拼,我也想說好,就讓他拼一下如果三個月時間到拼不出成績他就會另外找工作了,我們是在外頭租房子因為我婆婆從我未懷孕前對我說話就是用三字經,我懷孕時對我更是不客氣,那時我先生自己說要載我上下班(並非我要求的)三不五時就打電話盧小小還有一次打到公司來,還曾經打電話給我先生的前女友,他前女友還傳簡訊說我先生為什麼要斬斷他跟我婆婆的親情,反正就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鬧的那種,到我快生產時還對我說要生時不可以打電話給我先生,要生自己去生,出生後小孩是我娘家帶的到四個多月時我先生要求要給婆家帶,我也想說之前的事我也不想計較畢竟那是孫子,從我婆婆開始帶小孩至今(小孩目前10各月了)期間發生過坐螃蟹車坐到屁股紅紅兩片(兩三天才消失)我也想說不想計較只是自己非常離過自責,而前些日子我還常常下班會去聽到她跟我先生說我怎樣又怎樣的(因為他沒發現我回家了)反正就是挑撥離間,然而家裡的開銷從我懷孕到目前都是我,現在因為我先生要求得期限已經過了(原本是三各月我給了他四各月的時間)我要求他換工作把車賣掉償清一些費用至少也比輕鬆,可是他跟我說他目前的工作(一樣跑業務同樣的工作只是換給人請而已)一各月3萬元,他也不願把車賣掉常清債務,這樣的一各沒有責任心的人所以我想離婚但我想要小孩監護權我這樣的勝算有多少?小孩很黏我跟我娘家的人小孩得副食品也都是我放假時親自熬煮的,他們帶小孩時加熱就好了,晚上照顧小孩也都是我,我也有小存款(因為之前貼太多了)薪水3萬多,有一台汽車,如果我先生不願離婚,打離婚官司取的監護權能有多少勝算呢?因為也非常不想讓我先生家人探視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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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4 2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您有法定離婚事由,可提起裁判離婚訴訟子女若您為主要照顧者,亦有較大之機會取得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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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29 17: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離婚案件,您必須提出您所述婆婆惡意破壞您與配偶關係之證據,或是其他兩人無法繼續維持婚姻證據,否則不一定可以訴請離婚

2、監護權的部份,法院除了會審酌目前子女意願外,還會審酌雙方的經濟情況、照料子女的能力等。

3、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因為您的陳述有點混亂,不利釐清

YOU 103-05-23 12:00

處理經過:

2011/4/1我在威○斯購買入門到初階以及多元終身的課程,為期6年,目前還在上課中,2014/1/24 我到威○斯跟業務簽下104美語菁英班專案的合約,當時簽約內容為中階到進階,為期四年,一樣贈送多元終身,半年內有上課事實就可以申請分階段申請獎學金,總共參萬元整。

 

我一再強調我沒有辦法負擔學費,如果就合約內容(中階到進階)我是否無法申請獎學金業務也再三強調跟104合作的內容並無限定課程,所以我可以用我(原本的第一張合約)入門到初階的課程作獎學金申請。甚至業務主動跟我說:只要我上入門到初階,那104合約的中階到進階是可以申請保留的(也就是不計算時間,合約到期日自動延後),等我上到104合約裡的中階到進階時,那我的舊合約入門到初階就可以進行保留(也就是不計算時間,合約到期日自動延後)。於是我於1/24同意簽約。

 

當時沒有人跟我說一個人不可以有兩張合約,甚至就我的解讀,我理解到的業務的意思應該是我擁有兩份合約。(暫且不論104跟威爾斯合作的內容「沒有特定課程」的部分,104表示只要有上課事實就可申請獎學金,純粹以我簽約的內容來說,是簽「中階到進階」的課程,所以跟我的舊合約「入門到初階」是不一樣的兩張合約。)

 

一月底我很快就申請了104獎學金,當時櫃台回覆我一個月左右會收到款項,但直到今日我都沒有收到任何款項;緊接著3/2我申請第二階段的獎學金,當時櫃台跟我說公司必須合併合約才能發獎學金,已在幫我處理當中,請我稍微等候。當時我沒有完全理解「合併」合約的意思,威○斯也沒有跟我說明為何需要合併,以及如何合併等事宜,當然我也絕對沒有等到所謂總公司會給我的回應。

 

一直到四月,我的經濟真的超出負擔太久,我眼看就要無法負荷104美語菁英班的學費,還有我一直很納悶何謂「合併合約」?以及為何需要合併?(因單就合約來說,一張是入門到初階,一張是中階到進階,應該是不牴觸的兩張合約才對,而且業務當初跟我說我可以用任何課程申請獎學金!)

 

所以我四月中詢問威○斯,何謂合併合約?為何要合併合約?威○斯對我的說法是「一個人不可以有兩份合約。」、「因為我104美語菁英班合約內容簽的是『中階到進階』,所以我『當然不可以』用『入門到初階』的課程做獎學金申請。」

 

一旦合併,我原有的入門到初階合約所剩餘的授課時間(約剩四年)也就消失,一起併到我104的合約(中階到進階)裡,同時櫃台強調從我1/24簽約開始,威○斯總公司就是這樣認定,所以時間已經進入計算。(也就是未經我同意,在我未知的情況下,威○斯總公司已經自己決定合併我的合約?好,倘若他當時已在合併,為何需要合併到五月底都沒結論?)

 

我理解後,表示這樣上課壓力很大,我沒有把握緊鑼密鼓地在四年內從入門上到進階(104的合約),所以我希望繼續保有我原有的合約,以利我將來104合約四年結束後,還可以繼續做學習(入門到初階)。當時櫃台說會幫我協調看看,甚至建議我可以全部用多元課程作申請,這樣就沒有「104合約內容不符申請獎學金資格」的問題。

 

4/26我上課時,櫃台要求我簽署「修改合約」的單據,非一式兩份,所以我手上沒有這張單據,那是一張A5的單據,上面印刷我同意將我的課程「中階到進階以及多元終身」用「手寫劃記」的方式改為「入門到初階,以及多元課程改為『三年』」,上面沒有任何但書,所以我的多元課程就是變成剩下三年,沒有原本104合約上備註的多元可以不限次數年限重修的字樣!這點我很確定。(簽署過程有錄音,所以有證據他們叫我修改合約內容,修改理由是「申請獎學金」,以及保證會之後會處理兩張合約的問題,也就是這只是申請獎學金的權宜之計。)

 

同時威○斯櫃台跟我說,這張單據簽了,禮拜一公司收到,很快就會提撥獎學金下來。

 

一路等到五月中,我真的付不出款項了,當時我再跟威○斯鳳山分校確認獎學金進度,他們僅回覆總公司會跟我聯繫,然後就沒有下文了。我只好尋求消基會跟高雄市教育局的協助,並將我的疑問告知104,一直到高雄市教育局去函告知威○斯鳳山分校,威○斯才「主動」約我去分校處理獎學金事宜。

 

一直到四月中以前我都對於「合併合約」沒有表達異議,四月底也接受了他們「必須符合104合約內容才能申請獎學金」的說法,所以簽下單據改變我的合約內容成入門到初階,我不認為合併合約需要3個月的時間,而且我這期間每次詢問都有強調,我真的沒辦法負擔學費,請他們務必幫我處理獎學金事宜。

 

但他們永遠是官方回覆:總公司在處理了,款項很快就會下來,總公司會跟我聯絡。

 

 

5/21我到達鳳山分校處理這件事,威○斯一改之前的消極態度,很主動的關心我的財務狀況,並在我提出解約要求後,請104的J.C小姐跟我說明,5/21晚間協議的結果是104的J.C小姐會幫我用急件處理獎學金事宜,約六月中或六月底會收到第一階和第二階的獎學金(也就是我已經提出申請的部分),威○斯承諾會協調保有我原本入門到初階的合約。初步達成不解約的協議。

 

但5/22威○斯打電話給我,還是說要合併合約。故我當晚即到威○斯美語鳳山分校跟他們協商,從四月中我提出疑慮開始,威○斯一直說會協調兩張合約的事宜,一路到五月中,都一個月了,如果一個人不能有兩張合約,那他們一直跟我說協商是協商什麼?又如果協商是可行的,那為何要協商一個月之久?

 

從2014/1/24簽約開始,持續到3/2前,威○斯皆沒有告知「一個人不能有兩張合約」,甚至到四月中才告知此事,5/22威○斯說這是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一人就是不能有兩張合約,所以還是堅持要合併我的合約。→問題是我事先不知道此事,而且一旦合併合約,我第一張合約所剩餘的授課時間四年就這樣平白消失,我無法接受。到底是哪一條法律有規定一個人不能有兩張合約?我目前查詢不到。重點是104告知只要有上課事實就可以申請獎學金,所以我質疑威○斯單方告知的「實際上課課程與合約內容不符無法申請獎學金」的說法與合法性。

 

 

感謝文章您耐心看完!感恩!

 

 

爭議所在:一、威○斯未盡告知義務,且未經本人同意,在我簽下104合約開始(1/24)就進入合併合約階段,所以合約已經開始計算時間,且在四月中以申請獎學金為由,正式讓我簽署修改104合約內容的單據,非一式兩份,我質疑程序是否合法無瑕疵?我是否只能接受合併合約,否則就不能申請獎學金?

 

二、呈上點,我無法接受合併合約所造成的損失,且在我申請獎學金至少兩個月後威○斯才告知此事,等於我不得不接受此事實,104合約如果真的如此麻煩,且威○斯一直藉口合約問題,拖延獎學金將近半年之久,我要求直接解約,且因合約內容為中階到進階,我一堂課也沒上,該分校也沒有開過中階到進階的課程,所以扣除一本課本1000元後,我要求全額退費!

 

三、威○斯一直拖延獎學金的申請且一直消極協調,讓我從二月起一直等待獎學金,超出經濟負荷,承受了許多壓力,以及五月我已付不出款項,即將面臨一次信貸未繳,個人信用受損,可否請求威○斯賠償

 

 

請求內容:

一、我要求保有兩份合約,不接受我第一份合約的授課時間剩餘四年,被威○斯強制合併,而憑空損失這四年的授課年限。

二、倘若無法保留兩份合約,我要求解除104的合約,扣除拿取一本教科書的一千元後,全額退費!

三、同時要求威○斯美語針對我這將近半年來的損失給予賠償!並不得拖延退費!

四、我想確認104跟威○斯美語屬於合作關係,對於這些有糾紛的狀況,是否有連帶責任?要求退費之後是否會有高額利息需自繳的問題?

 

感恩!

莊惟堯 (名寶) 103-05-24 00:42

您好

您的問題相當繁雜,建議你備妥資料(例如合約,還有你自己筆記的事情經過,疑問點,想主張的權利等)與律師約時間詳談,如果沒有完整了解你發生的案情,很難有適當公正的建議。還請你見諒。

如有進一步詢問,歡迎約時間見面詳談。

您好,依過往經驗,文字問答難免有疏漏,對發問者權益保障較不周,建議來電或攜帶資料來所諮詢討論,以維護您寶貴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4 20: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您契約條款規定,對廠商提出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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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鳴 103-05-20 20:15

1.事情係為103年度審智字4號案,涉案被告承認在youtube llc網站,利用共同正犯網站版面,惡意公布被害人扶養未成年幼童姓名+就讀學校。

2.目前本案涉案被告認罪,但是民事訴訟部分,由於此案仍有涉案共同正犯,並有通知youtube llc公司,卻遭youtube LLC拒絕刪除涉案帳號+涉案記錄,有傳真通知記錄+存證信函OUTUBE LLc公司台灣地區業務執行單位,請問一下,我該怎麼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16: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公司因而遭起訴,您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及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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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兒 103-05-20 17:38

我與一位外國人合作多年,主要事由是因為合作的外國人夥同他的同伴將辦公室現場搗毀並搬移理面的機具與物品。我給他要付出租點的電費費用他花光以後還跟警察局筆錄說是我沒有繳電費,除了他將整個辦公司與生產工具搗毀無法運作以外,而且因為不是現行犯,他在警察局出來的幾天時間已經出國了,留下一堆爛攤子。

 

我在斷電後數日回到辦公室發現物品被搬移,現場被破壞馬上報警,並且調閱大樓監視器,發現有同夥協助他搬移物品,警方在當時已經將大樓影帶跟相關證物帶回。但是我發現偵察過程中檢察官根本沒有去看監視錄影帶,是我後來提供他擷取畫面資料甚至讀取的播放器程式( 是我自己花好幾個晚上把那些監視錄影帶看完,在去擷取畫面,到底是誰拿到證物在查案????!!!!連大樓管理員也陪我看影片...真是汗_-.-||| ),除此之外,我還提供他當時協助搬移的另一個外國人名子跟資料。在協助調查的時候,我注意到檢察官根本連我寄給他的資料都還沒有閱讀(約寄給他一個月),還在偵查時跟我說:

知道這些人的資訊你會比較清楚。

當時還沒有會意過來,結果是檢察官根本連我整理的資料都沒有看。已經將資料提供給他,甚至車牌跟身分證字號,只是一直要跟我要清單,也不會注意我已經把他的問題投以說明。我從來也沒有遇到這樣的刑事案件(正常人也不會想去遇到這種事情),檢察官竟然對我說:

你應該去請教一些有法律常識的人。

我知道他可以這樣說,但是整個過程不是在警察跟所有人面前呈現的很清楚,所以我不懂法律也是我的過錯嗎?我要是可以查案的警察同時也要是懂法律律師才可以出現在法院嗎?我也一肚子狐疑,那報案是要幹嘛?

 

這個案件涉及的其它項目比較複雜,因為還有業務合作項目跟債務清償的部分。不過遇到檢察官的態度,發現要提告並不是很容易的一件事情,雖然我在受到搬移工作現場的時候( 外國人與同夥將事發現場辦公室搗毀跟搬移有價物品 )已經提據當時的現場錄影帶跟警方在數日後與那個外國人的當面清點,可是檢察官卻要我提具完整的損害內容清單。但因合作多年,這個外國人的所有付款跟公司 接洽都是我在運作跟我的名子,他根本也沒有能力去提供任何單據甚至個人收入,只是靠技術接洽威脅我必須給他錢,所以也沒有所謂的薪資收入。

 

重點還有我提供的同夥涉案人資料,檢察官竟然在詢問過程中被我發現他根本沒有看,還問我是我要提供他資訊。我是真的覺得很瞎,雖然這似乎是平民百姓遇到法院提告的苦,我是希望的到一些方向的協助,我已經遇到很惡劣的合作人,不知道潛逃出國足不足以形容這樣的外國人(歐洲人),又遇到這樣瞎的檢察官。無論是侵占罪或是其它罪名,在這樣的檢察官還有我根本也沒經驗的狀況,我又能討到多少公道?至少這會是我在債務協商商的憑據之一,但是這樣的辦案態度,我提供的另一個外國人資料因為是個學生,也快要離境,難道我要在去警察局報案一次說這其它涉案人竊盜嗎?

kindkill 103-05-18 23:20

律師您好

我之前在世界健身房,被用話術簽了約,給了訂金,約定6月1日才用,但是一次都沒用過,當場也沒有給我副本合約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有說,10天內業務要跟客人催費..合約載明7天鑑賞..我在第9天在電話裡說不要,結果業務說可以等我..算軟化

約3星期後,我去拿到副本..之後就因為業務很煩,不想去了..

一次都沒用,也沒有完成付錢的動用..因為還未提供卡的資料給他

貨未收,銀也未訖,最多就是沒收訂金,

今天去處理,說要違約金6000???

而且上網爬了一下,似乎很多人都跟我遇到同樣的問題

簽了約,付了訂金,超過7/10日,不想去

而且一次都沒用..這樣還要給違約金嗎??要怎樣解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0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您與對方之契約如何約定,您有何權利義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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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y 103-05-17 08:54

本人為保險業務員,為了一時業績考量,以母親為要保人,妹妹為被保人,受益人為母親,投保保單.後來,妹妹發現了很生氣,說要告我偽造文書.

事後母親已把保險解約了,母親不希望我被告,這樣妹妹還能告得動我嗎?

 妹妹的簽名,是我簽的,我承認.

但我要如何把傷害減低?

那些保單已經解約了,妹妹並沒有實質損失(保費是母親出的)

但她因為家中某些事,對我不滿,所以一直拿保單的事說要告我,我該如何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7 0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當初您有偽造妹妹簽名,似有偽造文書之疑義。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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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孟杰) 103-05-17 14:02

如果妹妹堅持提告,還是告的成的,想辦法向妹妹道歉並由媽媽居中協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偽造文書是屬公訴罪,所以提告檢察官即會偵辦到底,所以建議請您母親居中協商,避免此種傷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XiANG 103-05-16 16:00

公司營運時間是: 早上08:30~晚上8:00
我的工作時間是每週一到週五, 早上11:00~晚上8:00
是晚班
因為公司型態屬於傳統產業
最近業務量下滑
老闆打算調整營運時間為:早上08:30~下午18:30
若我無法配合早上提前到公司, 只能11:00到公司
就是上班時間變成11:00~18:30
這樣的話
變成薪水一定會減少, 我無法同意..
若我不同意調整工時, 屬勞基法那條(14條 or 16條 or ...)
是自願離職還非自願離職
或是資遣
該怎麼主張自身權益

以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7 0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公司之工作條件有違法之虞,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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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ter 103-05-15 11:24

請問:公司委託我處理所有事務,雖然我不是登記負責人(因為負責人也是人頭,他在另一家公司上班),但公司內部包含採買、召聘、發薪等..一向都是 我處理,去年因公司業積下滑,負責人把公司存款全數領走,導至11/12月薪水沒發給員工...1月份要收到貨款後時,我也有跟負責人說收到錢後要先支付 員工薪水,他也口頭答應,所以我請廠商把部份貨款支付到我員工薪水戶頭,其他均存入公司帳戶...之後今年1/2月份也沒支附薪水給員工,員工也都相繼提 告、調解(調解後也不覆行)..目前要提強制執行...我也離職了...而最近負責人針對我當時先發薪不滿,說我侵佔公司貨款要告我..請問我沒有多拿 錢...我也知道口頭答應沒有證明..之後沒發薪也証明負責人根本不想付薪給員工...這樣也算"侵佔公司貨款意圖為不法第三人所有的業務侵佔"嗎??

另外,公司股東是否可以對負責人提告掏空公司??要有什麼資料才可提告??

以上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陳華明 (律杏) 103-05-15 12:18

 1. 您應是經理人, 本就有處理事務之權. 不會有侵占的問題, 應可放心

 2. 反倒是負責人捲款, 就是業務侵占

 3. 您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嗎? 該名負責人是不是實質董事呢? 這些細節都有待了解. 不過原則上, 股東是不能直接代表公司提告, 要由董事(或監察人) 來告(http://www.lawmed66.url.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會構成侵占並不一定,但若要告對方也需有相當之證據,以避免被反告誣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6 22: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構成侵占,須視您有無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之意思,至於若負責人有對公司為不利之情事,股東可對其提出刑事背信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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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3-05-14 08:23

2014,5/10 晚上約6.7點前往台北站前連鎖補習班(X代)詢問日文課程,業務頻頻表示高額補習費8~85折優惠只有今天,離開就沒有,不然可以先付訂金300保留優惠,但如果沒來報名就不會退還。

因為當天早上作一個小手術不便進食只吃了一些流質食物,身體疲勞。

幾經勸誘下便刷卡付費,因為他們8點下班所以同意書上業務寫的生效日是5/11。而課程則是排課制,由業務(同時身兼顧問)協助排課,這位業務表示我們快下班了,明天我幫你開權限和排5/13的課,你5/13先去A地作上課證再到B地刷卡上課。

隔天上午5/11近11點(估算他們應為11am~8pm上班)我打電話業務未接,便以簡訊表示課程內容已上過,想先付費試聽請先不要開通上課權限。並主張業者未提供簽署的同意書給我 而該文件應有審閱期。下午該業務簡訊回覆"補校法無審閱期,稍後回電",但未獲來電,請問我可以主張全額退費嗎? 或用5%來抵試聽課程的費用?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23 20: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請求消保官介入協調之。
海天藍 103-05-13 13:18

您好,本人車子在幾日前停放在空地搭蓋的車棚內遭人潑漆,目前已將車子送交回原廠估價處理,也已經聯絡保險公司辦理後續理賠事項,當下發現有馬上連絡警方到場處理,事主也有承認願意賠償,但因事主當下態度很差且目前都未有主動聯繫,警方也建議就全權交給保險公司代位求償,而本身從事業務工作,平日需要用到車輛前往拜訪客戶,現在車子進場維修導致工作上面有所妨礙而無法進行平日工作(仍有上班打卡但是無法外出到客戶端拜訪服務),想請教一下除了車子本身修復之外,是否在其他權利上面可以進行提出求償事項,謝謝各位.

林智群 (klaw) 103-05-13 16:12

車子以外的部分很難證明,且金額太小的話不建議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2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證明您的損害額度為多少,且卻為對方所造成,才有機會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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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建 103-05-12 14:18

您好如果因為刊登的廣告項目........而購買其商品

但實際上的業務並沒有所刊登目

這樣有廣告不實嗎......可以請求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11: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請求損害賠償,您應先證明您的損害為多少且確為對方所造成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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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 103-05-12 00:56

我於2013.12.23至新北市中和某間公司任職,公司實際經營人於2014.04.14一早打電話告知我、並請我向全部現職員工(連我共3名)告知不必再進公司,在此前一週公司實際經營層級曾提及公司要搬遷至他處辦公。
因此,我與其他兩位同事就一邊催促公司實際經營人應在2014.04.10發放而遲未給付的3月份薪資,邊等待公司的異動決定。之後我等3人輪流再致電公司實際經營人等皆遭掛電話、不接,3、4月份薪資也沒有拿到。
公司於員工到職時有取走員工的身份證影本、帳戶影本,說是要辦理勞健保與薪資轉帳,我們員工在2014的1月底發現公司沒幫員工辦理勞健保,催促公司實際經營人等,他們都回說在辦了、過兩天會辦好、最近比較忙一定會辦,又先給員工到職到2月份的未幫員工辦理勞健保的補貼,我們員工就只好等待;而薪資卻一直都是用現金方式發放,打卡叫我們用手寫、沒有薪水條,也完全沒用到帳戶(期間公司的固定員工+到職很快又離員的員工,一直都有維持超過5個人以上)。
以下是我等3名現職員工處理到目前的狀況:
1.4月中,向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會去函公司登記地址、公司實際辦公室地址遭「遷移不明」退件、去電資方也遭掛電話、不接,4月下旬調解會議當日資方未出席,調解會回:只要資方一直避不出面,調解會怎樣都通知不到資方,無解;
2.向勞保局、健保局詢問,兩個單位都查不到公司加入投保單位的證號(即自始至終皆未加入),且該公司在財政部國稅局已於2013年註銷稅籍(這些都是這次各單位幫忙查出來的);失業補助、工資墊償我等3名員工都不能申請,這兩個單位回:同上,公司全數(地址、資方)去向不明,什麼都查不到(公司主體不存在),只能結案。
3.向經濟部商業司單位查詢,其回覆確有這間公司登記在案,但經濟部商業司也不清楚這間公司是否合法,最後該單位回:已轉檢調單位追查(目前待經濟部商業司回覆進度)。


想請問:
1.包括報警,警察都不太願意受理,說是民事,叫我們自行提告求償。可事實上,公司稅籍已於2013年註銷,仍對外大量招聘職缺,求職面試者不計其數、絡繹不絕,通知報到任職的也不少,公司看似擴大營業、正常經營(2014年初也搬到更大間的辦公室,還裝潢了攝影棚),而遭公司實際經營人以惡意辱罵、避不談聘僱薪資條件、無預警的一通電話就叫他不要來了…逼/辭退受害員工至少明確知道的就有超過6人,還有更多是叫來上班當天又叫他回家不用來了的,或叫他先來做個幾天,最後沒給薪水或只給車馬費打發的,應該有超過10人以上;公司對外宣稱是網路電視台,或直接說是電視台,也弄了有模有樣的攝影棚,可是不能用;然後,公司實際經營人等,不斷對招攬來的客戶說要他們拿錢出來投資,整個下來,感覺公司有點像是空的、做樣子的,這不算刑事嗎?
2.我們受害員工收集資料到現在,發現公司可能用大量招聘(公司有員工的感覺)製造有在運作的假象,也就是說,公司可能一開始就存在惡意不給付薪水的預謀,我和另兩名同事因為有實際的工作內容(網站設計、架構規劃、寫企劃書並負責對客戶簡報),所以前面有付我們薪水。其他像是攝影師、導播、節目主持人、後製剪輯、業務、行銷企劃,都是被應徵來做樣子,很多人都沒拿到錢(我也沒有全部人的聯絡資料,有的連叫啥都還不知,做3天、5天、10天的都被叫去外面跑,之後就不見了)。若公司是從一開始就存在惡意騙人來做白工,這又算什麼?民事刑事的?
3.我們現在可以進行的,法扶說,到地檢按鈴申告最直接,但相關費用我們都已經沒有拿到薪水2個月了,也拿不出錢來處理,無論如何,要達到「誰能幫我們有效追查到資方出面、且讓資方給付我們應得的工資、資遣預告工資、資遣費,然後,讓我們能先去申請失業補助度過這段頓失收入尋職的時間」,下一步該怎麼進行?
ps.事情發生的地點在新北市中和區,公司在經濟商業司登記的地址在台中。
感謝熱心的律師幫忙回覆,所有的相關資料(除了還在聯繫有來求職面試或被騙來做白工的人之外)大部份都整理好了。
以上,林小姐懇切諮詢(我另兩個同事都快放棄了,說連政府都查不到,我們能怎樣!但公司實際經營人等還繼續遷移他處在外面騙!?這是不行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12 08: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您必須有該公司相關人士的姓名、地址等,司法機關才有辦法介入處理.

2、就公司可能涉犯之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必須要看您手頭上有多少資料,以利判斷是否提起刑事告訴,避免日後遭對方追訴誣告罪嫌.

3、本文亦建議您應該去地檢署申告,但是必須要近ㄧ步釐清案情跟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10: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調解不成立,您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您的薪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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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5-14 12:08

 您的勞資爭議可請律師處理, 不必自己來弄. 勞動部會出律師費 (勞工訴訟有補助律師費), 詳情可問法扶(http://www.lawmed66.url.tw)

Fxlie 103-05-11 21:13

上周發生車禍,甲方騎車未注意前方狀況而撞上前方汽車,當下也有請警方到場(簡單紀錄,酒測等),乙方(受害者)車主請保險業務到場,已責任上是甲方要負責修車費,但想請問乙方保險是說修車費用需原廠評估後決定,那事後這筆錢由甲方付款後,還需到警方做什麼事情嗎?好確認和解,免得後續說沒負責之類...
在警局當下那天也沒做筆錄等等.警方說希望和解就好.至於筆錄日後需要能做後續補足部分,所以若乙方保險卻認好修車費用,甲方去支付時還需要到警局做雙方和解之類處理嗎?
另外:和解
甲方(騎車)乙方(汽車),甲方願意支出費用修理
那萬一乙方請業務代理的話,和解書該寫乙方的業務代理嗎?
這樣寫據有法律效益嗎? 

為了避免日後衍生糾紛,最好委請律師繕狀和解書是有其必要的,詳細記載雙方同意和解處理書,並由雙方簽名蓋章(一式兩份)。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2 22: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乙之業務有乙之授權書,可代理乙與您成立和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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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晟 103-05-11 19:48
本人前公司水產海鮮公司,這間水產分公司在台灣就這一間公司規模就我一個業務員工,擔任負責公司進口貨櫃漁貨回台時聯繫客人及漁貨進冰庫放置位置,從100年進到這間公司任何書面文件保密機密資料約聘書我都沒有簽屬過,過了1年我才成為正式員工也享有勞健保,在第三年也就是103年由於這三年這間台灣分公司只進口一項產品,且也不是單一特色單一獨家商品,這品項只要有能力透過關係都可以進口到台灣販售算是很廣泛的一種漁貨,漁貨都是以季節性下去決定買賣量
且由於是季節性關係所以多半都是有漁量就多沒漁就是要等的方式係下去維持買賣
,在前年底前公司由於季節性關係下半年到今年初都沒有進口這商品回台販售,個人沒漁貨賣我就一直領底薪過活家中也有妻小要養實在是環境所逼,老闆是沒侷限我能在外調東西買賣但必進才新手沒幾年能有多大能耐,所以今年初有朋友進口了我公司一樣的產品回台由於這漁貨產品還有分大規格跟規格這位朋友小規格的漁貨
銷售不佳於是來找我看我有沒有通路要不要買賣,當時我為了生活也是給這位朋友
調了幾十箱的漁貨現金買斷來賣給我自己的客戶,我知道我沒跟我老闆提有相同產品回台是我的過錯但為了生活沒辦法,之後水產圈很小陸續就有人亂傳我在外私自
進口買賣這項商品,我一個用2萬3進口這商品一櫃40尺貨櫃最少要300萬起跳!我
錢要從哪來?後續我老闆咬定我就是出賣公司在外說我不仁不義不忠把我辭掉,以
下是他傳手機訊息給我的話說是律師傳的↓

你好:本人代表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傳達此訴訟個案內容。
自民國九十一年起,許職員正式受僱為我司貿易部門之銷售業務,該職負責內銷客戶之買賣聯繫及業務接洽工作,因而知悉我司所有內銷之商品,報客單價及客戶聯繫方式,其任職其間所識客戶均屬公司客戶。
明知我司規定員工不得將業務上知悉事項洩露,經調查證實某某職員將我司內銷商品之單價及客戶名單暗中洩露於經營相同商品之公司,並謀取利潤,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被我司獲查實際證據,故我司斷然將許職員解僱。
此事件造成我司損失難以估算,經我方律師、會計師、勞保局顧問商討後,我司有十足的人證及物證對許職員提出洩露商業機密之告訴,該職員應連帶負民事上之賠償損失責任刑事責任,我司念及過往情誼暫不提出告訴,如此後該職員向外毀謗我司及負責人名聲上損失,一但搜證,連帶毀謗一併提告,此案提告保留期限為十年。
許職員於任職期間向我司負責人預支現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任職期間經償還壹萬伍仟元後,尚餘壹拾?萬伍仟元整,扣除93年4月之薪資貳萬?仟元整,還必需償還我司壹拾壹萬貳仟元整,請將此借款盡快還歸於我司,以免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紛爭,謝謝。
以上內容為我方律師所提之個案描述。

我在前任公司期間還有跟公司借款我有什錢去進口漁貨?
還有他上述講的91年至93年這期間我還在讀書且我當兵完後是100年退伍才進這間公司,請問這樣我在這間公司期間我什麼保密條款約聘書都沒有簽到任何白紙黑字規定我都沒有簽到這樣他上述這封簡訊是否對我有威脅性,且日期全部都錯?我在想這是一位專業律師會犯的錯誤嗎?有辦法對我起訴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12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您所述的狀況,您恐有涉嫌利用公司機密(包含客戶資料等都算),從事交易,造成公司受有損害,此部分確實可能涉及背信罪等.

2、至於對方所述的詳細經過,縱使有錯,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