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亞太公司寄來的信 寄件者:安任財信有限公司 內容:主旨受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催請 臺端清償欠款 說明一.臺端所申請亞太電信之行動電話通訊費用,本公司現受委託對下列之逾期帳款進行通知 逾期金額$1530元整 未為繳納,屢經本公司催繳,均置之不理,為此,請 臺端於文到十日內清償逾期之款項或直接採下列方式處理(叫我去商店繳費的方法),逾期即依法訴追一切法律責任 法律顧問:黃××律師 (還有蓋章) 請問不繳會被告嗎 因為我只是辦手機的人,並不是我使用這支電話,我朋友也跑了找不到,很無奈 很多人會說繳錢了事,但又不是我打的,我一個月也賺不多,為什麼要我繳? 我每天都得上班,也跟亞太客服說不是我打的,他說他們就只看申請門號的人是誰去催繳罷了 想請問我確定不會去繳,但我信用好沒碰過這種, 請問1.我會被告嗎 2.網路上有人說會被假扣押,假扣押對我生活有影響嗎 3.網路說他會強制在我工作的地方扣3分之1的薪水去付電話費(我有保勞健保)他查的到我公司對嗎? 4.不能在辦亞太我知道,但有其他影響嗎 5. 網友說不繳之後會繳更多 想請問王律師,我不是要逃避責任,只是真的很無奈,我才20歲,工作才剛作,之後還要去當兵,亞太客服說已經委外處理了,我很怕要跑法院和繳更多不是我該付的錢,請幫幫我!!謝謝 因為我不想再收到亞太寄來的東西了,看不懂又好煩
我收到亞太寄來
安任財信有限公司的信
說明一.臺端所申請亞太電信之行動電話通訊費用,本公司現受委託對下列之逾期帳款進行通知 逾期金額$1530元整
未為繳納,屢經本公司催繳,均置之不理,為此,請 臺端於文到十日內清償逾期之款項或直接採下列方式處理(叫我去商店繳費的方法),逾期即依法訴追一切法律責任
請問不繳會被告嗎
因為我只是辦手機的人,並不是我使用這支電話,我朋友也跑了找不到,很無奈
很多人會說繳錢了事,但又不是我打的,我一個月也賺不多,為什麼要我繳?
我每天都得上班,也跟亞太客服說不是我打的,他說他們就只看申請門號的人是誰去催繳罷了
想請問我確定不會去繳,但我信用好沒碰過這種,
請問1.我會被告嗎
3.網路說他會強制在我工作的地方扣3分之1的薪水去付電話費(我有保勞健保)他查的到我公司對嗎?
4.不能在辦亞太我知道,但有其他影響嗎
5. 網友說不繳之後會繳更多
想請問各位律師們,我不是要逃避責任,只是真的很無奈,我才20歲,工作才剛作,之後還要去當兵,亞太客服說已經委外處理了,我很怕要跑法院和繳更多不是我該付的錢,請大家幫幫我!!謝謝
因為我不想再收到亞太寄來的東西了,看不懂又好煩
發生情況是
家裡位在公寓頂樓,常常颱風下大雨家裡也跟著下雨,天花板都是斑駁及咖啡色的水痕,請抓漏專家來看,專家說是因為頂樓平台一開始建造的就不平坦,且排水孔位置在相對高處,所以水根本不會流到排水孔,造成積水然後讓我們家屋等頂漏水。
之後請人修理卻被鄰居破壞(但是不知道是誰),將填補好的材料挖,出一個一個手
指大小的洞,總共挖了快十個洞吧。之後報警了請求損害賠償,但因抓不到犯人而不了了之。
抓漏師父說因為挖了洞之前的工程要重作所以要又要付一筆錢...然後跟我們提出建議,如果頂樓屬於社區公用的話,就請管委會出錢。管委會一開始推說要等社區大會再提出來說。
昨天社區大會,一提到頂樓漏水問題管委會的人就直接拿出房屋買賣契約書其中一條,上面內容寫著
屋頂專利權利之規定:本社區屋頂建築物除供公共設施者由各層共同管理使用外,其餘屋頂平台(即非公共設施部分)甲方等同意專屬各棟頂樓所有權人單獨管理使用維護,其他各層所有權人不得擅自佔用,亦不得堆積物品。至於其使用方式應符合政府法令許可之規定,且維修費用由頂層所有權人自行負擔。(本項條文為本約房屋個所有權人共同約定之條文,為永久性權利。)
管委會表明不付維修費,之後我方提出:那是不是代表頂樓平台屬於我們私人使用。
管委會及其他住戶都說不可能
以上情形讓我覺得矛盾,又說所有權屬於頂樓住戶所以維修費用要我們自己吸收,接下來又說不能私人使用(因為頂樓常常有人拿衣服棉被去曬,或是曬菜乾,抽菸,烤肉,小孩子在頂樓亂跑...等等),讓我覺得甚麼好處都被他們占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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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
去找財務委員拿規約,財務委員不願意拿給我影印只推託說規約除了警衛管理的部分其餘跟政府機關公布的版本一樣,所以叫我自己上網去看
然後說維修費用拿收據就可以跟管委會申請。但是後來主委卻又改口說要先請廠商報價,他再考慮管委會要不要出這筆錢
我想請問
Q1:有甚麼法律可以解決我的難題?請舉出實例或明確的法律條文
Q2:將頂樓約定專屬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Q3:如果財務委員說的規約內容幾乎沒變更的話,那頂樓法定屬於共有,不管是之前維修的費用或是第二筆因人為破壞又要維修的費用都因由管委會從公共基金出錢吧??
問題很多抱歉,實在是因為這件事困擾了我好幾個月,昨天開會又受了一肚子鳥氣,所以希望找到解決方法,而且兩筆費用加起來要25萬,對我來說負擔真的太大了,所以請各位多多幫忙!謝謝你們
因為夫妻個性理念不和而離婚,而小孩監護權本來男方有意爭取,但男方耳跟子軟聽信前岳母好聽的話,說要讓女方長大擔起當媽媽的責任【因為女方只有20歲還很愛玩】,先把監護權''讓給女方'',然後男方傻傻在''契約'' 答應讓出監護權!!!(只有契約沒有上法院,也沒有律師)
契約內容概要
1.假如女方因為經濟不許可,需無條件讓出小孩監護權,歸還男方
2男方不需支付任何金錢給女方
3.只要正常時間隨時可以帶小孩出去
4若監護權讓出為男方時,女方也可依1、2、3條作為依據再度要回監護權
起初讓出監護權的時候,剛開始還有照著契約走,雖然說好不用付任何金錢,但男方都會固定買一些小孩的用品(奶粉,尿布,等等..)給保母(女方的奶奶但不同住),保母跟男方氣氛還不錯(但保母跟女方不是很好)
可是過沒多久...狐狸尾巴跑出來哩..............
前岳母開始酸男方,說你買這些...到不如給實質一點(錢)
但男方並沒有直接給錢,還是持續買小孩的必需品,因為跟契約內容不一樣!!(其實要是給錢,就怕實質不是用在小孩身上)
但現在男方最怕的事情來了,怕見不到小孩.............
講 好男方可以正當時間帶小孩出門,但後來因為女方的一些理由(明明就是錢的關西),不是理由不讓男方帶出門,現在只能探視....而且連探視也越來越困難﹝ 以前只要去保母家就能看見小孩,但女方跟保母吵架....把小孩帶離,因為男方沒有女方電話,唯一管道要透過前岳母來聯繫女方,要是前岳母故意不接電話,就不能看 了!!﹞,很怕小孩忘記有我這個爸爸!!
幾使現在男方很後悔....很想要回監護權,但對女方依然還是''溫柔的說''.........
妳 經濟能力不許可時,還是任何原因,都可以隨時把小孩給我,不用不好意思,我願意當小孩的備胎,還有我們之間講好的約定還是一樣的,小孩只要給我,小孩任何 費用由我來負責,這是相對的,妳不用擔心,我一定會給小孩最好的教育,不會給小孩餓到,唯一我跟妳不同的一點,就是妳要來我家看小孩,還是妳要跟妳男友陪 小孩出去,只要是正當時段我都可以,我不會阻斷妳的母女親情。
我想問的是......
1.這張契約,在法律上有效益存在嗎?
3.若女方故意不讓男方見到小孩該怎麼辦?
4.監護權還可以要回來嗎?機率大嗎?()
您好!!
這件案件應該在於101年11月的時候就該結案了!! 結果最近我接到通知說債務人沒有繳款現在積欠債務本金加利息20萬左右 當初幫朋友做擔保 借貸金額25萬左右 後來諮詢債權人 債務人還了多少剩多少 15萬左右 從借貸到現在期間 起初我還有跟債務人聯絡結果債務人跑了 從他沒有繳交貸款時債權人也沒通知我(保人) 債務人沒有繳交貸款!!這件貸款結束至今將進過了快一年 從債務人未繳費到現在也將近兩年半的時間...這段時間責任歸屬算誰的??
最近跟債權人(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協商 我應當負多少錢可以解除我保人之關係... 結果債權人(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給我開出15萬!!才可以解除我跟債務人的關係 那我不是就是幫債務人還了一大半...我需要還這麼多嗎?應該還多少?幫他債務人還得這些費用我可以取回嗎??可用什麼方式??
債務公司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 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處理這件案件 我可以用電話聯絡的方式直接諮詢律師您嗎?因為還有一些細節還沒打上去!!
發生之事實過程如下:
於 102年08月14日,銷售人員 劉x吟 (以下簡稱為甲方) 及 臧x章 (以下簡稱為乙方) 至本人 (以下簡稱為 丙方) 公司推銷 柏x萊文化有限公司之童書,在當下一再強調每個月僅要付1980元,共36期之金額,並以刷卡之方式繳納訂金 5000元,另口頭承諾將給予贈品事宜,過程中還一度教導丙方以瞞片手法,勿將此事告知家人,至始至終皆未讓丙方有充份時間熟慮,也未給予契約書相關文件可留存,且隻字未提以何種方式繳納未來之36期貨款及也未曾告知 消保法第十九條之消費者7日內鑑賞期可無條件退貨之事宜,日後,收到匯款單,繳納款項時,還多出額外的手續費用,且發票金額也與事實消費金額不符。
目前已經使用匯款單繳納第一期費用,且只收取部份商品,尚有部份商品仍未領取。
是否可用下列主張此契約無效(退全商品)?或是退部份未領取商品? 是否有哪一法條不適用? 我還能使用存證信函來終止契約嗎?該以何為主張?
爭議點:
1. 未經熟慮的情況下,訂購童書。
主張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2.未被告知尚需支付手續費,造成額外費用。 15(每期) * 36期= 540 元
主張民法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53號判決
如以消費者已受領第一期寄送之商品後逾7日為由,即剝奪消費者就未受領商品部分解除買賣契約之權利,將有悖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保障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權益之立法本旨,故在分次寄送商品之郵購或訪問買賣中,消費者於收受第一期商品後雖逾7日而不得解除該期商品之買賣契約,然對於尚未收受其餘不同內容之各期商品,應許其解除買賣契約,方為公平。
4. 未告知商品有7日鑑賞期事宜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 16 條,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5. 甲方並無給予丙方相關之要式契約。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6. 收到發票金額和事實消費金額不符。
是否有逃漏稅之嫌?
因上個月 在 露天拍賣 購得 一只 手機皮套 購買後 因手機門號 是舊號碼,向露天提出更新資料要求、露天卻無法讓我認證,原因是手機認證次數超過.也寫信給客服.也無法認證.我想就算了.至少還有email ,時效過了.沒也收到取貨通知email.商品就被送回原寄處 今2013/10/15日早上9時(購得快有1個月時間) 居然接到買家電話要求賠償 但我不解要賠甚麼東西,是你要寄出的,是你設定711取貨付款,我也沒和你簽定契約 恐嚇我不給錢就上法院 而且我追問下他要我賠償 車馬費 及 所有往來費用 這分明是坑錢嘛!
賣家他表示、只是討公道,3天時間沒匯錢到指定 帳號 就要報警走法法院途徑
以下是賣家傳的訊息
郵局700 帳號2441531 0095144 依法賠償 代墊露天郵資及手續費 150元整 2013/10/15 AM9:38
目前還沒收到您的匯款,最晚18號中午1200前請匯款
本人依法 7-11不取貨付款的刑事案件 .請參考露天梢梢話訊息 請勿以身試法. 2013/10/16 PM10:18
因上個月 在 露天拍賣 購得 一只 手機皮套 購買後 因手機門號 是舊號碼,向露天提出更新資料要求、露天卻無法讓我認證,原因是手機認證次數超過.也寫信給客服.也無法認證.我想就算了.至少還有email ,時效過了.沒也收到取貨通知email.商品就被送回原寄處 今2013/10/15日早上9時(購得快有1個月時間) 居然接到買家電話要求賠償 但我不解要賠甚麼東西,是你要寄出的,是你設定711取貨付款,我也沒和你簽定契約 恐嚇我不給錢就上法院 而且我追問下他要我賠償 車馬費 及 所有往來費用 這分明是坑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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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700 帳號2441531 0095144 依法賠償 代墊露天郵資及手續費 150元整 2013/10/15 AM9:38
目前還沒收到您的匯款,最晚18號中午1200前請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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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一提告,我可以用哪條 反駁?我個人認為 我 身命財產遭受 恐嚇 威脅
因上個月 在 露天拍賣 購得 一只 手機皮套 購買後 因手機門號 是舊號碼,向露天提出更新資料要求、露天卻無法讓我認證,原因是手機認證次數超過.也寫信給客服.也無法認證.我想就算了.至少還有email ,時效過了.沒也收到取貨通知email.商品就被送回原寄處 今2013/10/15日早上9時(購得快有1個月時間) 居然接到買家電話要求賠償 但我不解要賠甚麼東西,是你要寄出的,是你設定711取貨付款,我也沒和你簽定契約 恐嚇我不給錢就上法院 而且我追問下他要我賠償 車馬費 及 所有往來費用 這分明是坑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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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700 帳號2441531 0095144 依法賠償 代墊露天郵資及手續費 150元整 2013/10/15 AM9:38
目前還沒收到您的匯款,最晚18號中午1200前請匯款
本人依法 7-11不取貨付款的刑事案件 .請參考露天梢梢話訊息 請勿以身試法. 2013/10/16 PM10:18
賣家一提告,我可以用哪條 反駁?我個人認為 我 身命財產遭受 恐嚇 威脅
前好一陣子 我媽媽(A車)上班時要左轉進公司的巷子,有注意對向只有一台檔車(B車)還很遠就轉彎進巷子,已經進到巷子口了還被B車撞到機車右後方導致跌倒,而B車則是後輪翹起來可見時速有多快,我媽媽當時人倒在第上根本不曉得有第三台車(C車)來追撞這件事,而C車車主當時懷孕9個月 預計下禮拜出生,只好提早剖腹出生母子平安,之後得知她是被B車翹起來的後輪掃到臉,重點是他說完全沒看到我媽媽,然後他就撞上去倒地了,起初我們也都很關心他(C車),C車車主跟他們家人也知道我們是被B車撞到很無辜,媽媽也有叫他去申請強制險他本來不知道有這種東西,接下來他說要告B車但是律師跟他說要告的話要連我們一起告勝算才大,就說其實不是要告我們只是為了要告B車拿到求償所以沒辦法,我們也想說好,我們自己私下再談。
經過一連串的訴訟就在昨天媽媽收到法院寄來的信,內容是C車車主提出的賠償,裡面有一個最扯的是精神賠償"120萬",他從車禍我們去看他到現在他完全活蹦亂跳,怎樣都看不出來有精神損害到,如果是收驚費1200塊就算了,竟然是精神賠償120萬,請問法官真的會就這樣判我們要給他120萬嗎,還是機率不大,加上一些醫療費用什麼的要180多萬,但是醫療費用我們有用強制險給他了,這樣還要再另外給嗎,沒道理吧,我們也是受害者阿,請各位專業的律師幫幫我們應該該如何做才好才不會被坑?
請問可以私下跟C車和解,然後讓他繼續告B車就好嗎,近期可能會去跟C車討論一下,希望能順利。
而且我媽媽本身身體就不好有恐慌症,這件事情發生到現在就很鬱悶,真的好無奈喔,麻煩了。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精神慰撫金的部份,通常法院會審酌受傷的狀況、雙方的茲力等去判斷,且通常一開始都開的很高,所以無需過於擔心。
2、有關該次車禍事故的肇事責任,因為您的母親已經過彎完成了,難謂有何責任可言,且c車的駕駛母子平安,那麼還有什麼損失?
3、車禍事故損害,除了精神慰撫金的部份都必須提出相關的單據,且必須依照過失比例負責,因此建議您無需太過積極與對方和解,因為對方不太可能單獨與您母親先行和解。(倘若會的話一開始就不會連您母親都一起告)
4、雖說車禍事件沒有受傷的一方略為吃虧,但是倘若對方一開始就獅子大開口,那麼就繼續進行訴訟吧,因為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想打贏這場官司也有難度。
您好,想請問本人在民國100年底於台中婚紗展會上簽訂一組婚紗照,並當場信用卡支付所有費用,並於101年中拍攝完成,並著手開始與業者進行挑選照片、修像(單張照片修改)、設計美編(修像圖進行美工排版)直至挑選小物照片(如音樂盒、謝卡、24吋照等等…),並於當下挑選時發生修像圖檔與當初已完稿的修像圖檔不符(為未經修改、照片整體色階由原色改為暗灰、或是不需要的文字一再出現等…),本人與本人太太並於當下多次要求業者員工田經理,立即向外包的設計美編人員取回一份已修改好的修像檔,但業者一直未與外包商取得照片,直至今年102年10月間告知本人設計美編已找無該檔案,期間101年發生該狀況始至102年10月間,本人與本人太太多次由桃園龍潭開車至台中業者公司多次溝通,並於溝通過程中已更換至少三人以上修改圖檔,仍未依照本人及本人太太的意思修改,期間業間有意將責任歸究本人及本人太太,如:
1、業者提出合約寫明60日內未取件,本公司不負責保管責任。但本人回覆,圖檔尚未完成如何取件。
2、業者提出101年間有與有方連絡告知要過去校稿,但因為我們家中有事所以無法過去。本人回覆,並無收到任何連絡,且因業者告知完成後會主動連絡,再加上當時我太太於101年9月間懷孕,故無花太多時間於該事件上,以至於事隔多月。
3、近日102年10月間,業者透過美編,向本人提出合約中修像僅限在人物表情、並不包含照片背景及其他部份,如仍不滿意可以寄存證信函予業者。本人回覆請告知合約第幾條第幾款有此聲明,因為本人並沒有看到該條約定。
基於以上狀況,想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我們也打電話到消基會詢求協助,但消基會意思是說他們只能接受申訴,但並沒有任何的強制力要求業者如何,但如果最終走到訴訟請問我們該怎麼事前整理資料及搜證呢?是否能要求時間、金錢、精神上的賠償呢?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個月2萬的扶養費, 女方也須支付男方每個月2萬的扶養費.
只要有一個月不付, 就視同當年度一次到期.
男方收到法院判決書後一個月, 一直等不到女方通知銀行資料,
所以他主動寄存證信函 (附上自己的銀行資料) 請女方提供她的銀行資料,
以便進行支付的動作, 但女方一直不理會也不回覆.
想請問, 目前有4-5年的時間是雙方都要互付對方 2 萬, 是打平的情況, 這筆費用 可以先彼此都暫時不付嗎 ? 4-5年後, 大的成年時, 男方已不用支付扶養費給女方, 女方等到那時再來付小的扶養費, 是合理的嗎 ?
監護權在女方.也每個月固定支付扶養費給女方照顧4歲女兒.
而現行女方一直喝酒來電或訊息吵鬧.要求要變更小孩的姓氏.本人拒絕
換來無止盡的吵鬧.影響情緒和生活.現行說無法生活.而本人回應若無法照顧女兒.則請重新協議
變更監護權.日後還女兒的一切支出都由我自行負責.女方一樣可以在協議的時間內探視女兒或是
一同出遊2天一夜.<一開始女方說好.很快的又變卦.反覆無常.如此事情已發生過無數次.不堪其擾>
現在又要求每月支付更多費用.或一次支付一大筆錢給她.
訊息間傳來<她厭世了.女兒會模仿她.要我想清楚.說不順從她要求.她也會帶著女兒一起.沒那麼便宜我的事.別以為她死去女而會回到我身邊.還限本人要在三天內回復!
<請問如此威脅字眼.並可以會影響到小孩子的安全.女方有因精神方面的疾病問題而就醫.常以死來相逼.連女方親屬都規勸不了.現在也不想理會.請問我該怎麼做? 請求幫助.謝謝!
一位朋友離婚時, 法官將4 個小孩的監護權, 2 個小的判給男方, 2 個大的判給女方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個月2萬的扶養費, 女方也須支付男方每個月2萬的扶養費.
只要有一個月不付, 就視同當年度一次到期.
在大的成年前, 雙方是扯平的狀態, 但大的成年後, 女方仍須支付小的扶養費.
所以在帳面上,仍應如判決書上要求, 彼此互付 2萬.
男方收到法院判決書後一個月, 一直等不到女方通知銀行資料,
所以他主動寄存證信函 (附上自己的銀行資料) 請女方提供她的銀行資料,
以便進行支付的動作, 但女方一直不理會也不回覆.
(之前她欠男方的錢, 也是打了官司, 法院判了她要付, 她也不理, 男方只好
申請強制執行)
想請問, 如果女方持續不理會不支付費用, 接下來男方要怎麼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
您好!想請教您,我的車禍情形為,車子無碰撞,但對方機車摔倒,第一時間送到奇美醫院,醫院診斷書寫門牙斷裂,之後對方又至一般診所,診斷書則寫牙根斷裂,故對方像我求償植牙費用,請問以大醫院的診斷,是否沒有植牙的必要呢?而且對方附上簡易生命表,估算還可活54年,並提出義齒使用年限為十年,故他必須換六次,再表明很讓步的向我求償三次就好,費用是22萬8千,請問合理嗎?肇事鑑定結果,雙方同為肇事原因,對方訴狀提出,鑑定委員不專業不公平,於是自下結論,認為他方毫無過失責任,我要負全責,可以這樣嗎?提出的20萬精神求償,竟是大膽的扯謊,說我完全無隻字片語慰問,導致他不滿怨恨的情緒,讓身體傷害痛苦加深,但事實上,這段時間除了當面接觸,還有電話聯繫,甚至區公所的協調,對方怎能上法院提出如此不實指控,請問有違反嗎?感謝您的解惑!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因我父親過世的較早,我們有三姊妹,在民國94年,祖父不願看我們在外租房子,並花費400萬買屋給我三姊妹及我母親居住,買屋過程,祖父都是委託小姑姑在處理,房款的部分,祖父轉帳予小姑姑的戶頭後,小姑姊再由她的戶頭轉帳給賣方,當時並借名登記於大、小姑姑名下,借名登記之事也無立約。祖父口頭說這房子爾後三姊妹之任一子女為傳我姓後大、小姑應過戶返還。在100年時,祖父的弟弟叔公也有寫一份公開信指出以上這件事,信件分別寄送於祖父、大、小姑及我們。但至今,我三姊妹皆未婚,且上上個月祖父過世,大、小姑姑也不打算將這房屋歸還並欲變賣。這九年確實是我們三姊妹在使用這房子,房屋稅及各項費用皆是我們在繳納,但只有留有99年至101年的繳稅單。請問若要求歸還我三姊妹的可能性大嗎?
謝謝
請問,
就我前面所述,因判決書下來我也看不懂,也沒打電話去問,所以我不知道判決書上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題出上訴書狀"
因此判了"拘役15日若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保安緩刑管束,緩刑兩年"
我去高雄地方法院執行科問,他說判決已確定,當初沒來上訴就沒辦法了
因為我對法律都不懂,當初收到判決書後問懂法律的朋友, 他說就是等就好
哪知道現在變成這樣,請問我現在還可以申訴讓改判我拘役得易科罰金嗎?
請問有高雄的律師可以幫忙嗎?
我是有苦衷才想要易科罰金,因為兩年每個月要去跟關護人報到,我應該會讓家人發現,這是我不願意的
拜託各位了,快要保不住婚姻了......
(執行科還有說不然我都不要去跟觀護人報到就會改判,但我想應該會判更重吧!)
您好!
當初與房東租賃房屋的時候,與房東簽了兩年的約
目前已滿一年,但是因為房屋這半年已經漏水第四次了
每次都有立刻告知房東此狀況,請她協助處理此問題
但房東每次都委託房仲處理該事宜,房東本人都不出面,我們也多次請房東來查看目前房屋現況
但房東都拖推無法過來查看。前兩次房仲也是有來跟我們講了一下
我們都以為已經維修過,直到上個月又嚴重漏水導致私人物品泡水才再次反應
房東推給房仲而房仲推給維修師父,最後我們直接找師父才知道前幾次都不了了之
並沒有處理,而上個月漏水我們聯絡後經師父維修後到上禮拜六日又再次嚴重漏水
告知房東後,但房東口氣極差,氣著說房子全新裝潢交給我們,要我們善待她的房屋
還質問我們都已經請師父來看過幾次了!還問我們為什麼把房屋弄的會漏水
本次漏水我們已經立刻通知她此狀況的嚴重性,但是房東依然只有用簡訊回復說我再請師父來查看
我們也有提出我們自行修繕,該費用於房租內扣除 (會付給發票憑據),但房東也不願意
我們已於此次漏水提出一個星期的期限請房東本人親自出面處理,但房東也遲遲不給回應
目前房東就我們所知經濟狀況有出了一點問題,房子也想要急著出售脫手
我們也受不了百般打擾與提心吊膽害怕漏水又會造成什麼財務上的損失
想與房東提前解約又不想被房東扣除兩個月的押金
但是又怕因為房東的經濟狀況當初兩個月的押金她已經無力償還
想詢問是否能夠直接這兩個月直接不繳納租金
讓她自行從押金內扣除,而兩個月時間一到我們即搬出此房屋
想詢問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房東是否能用此狀況告我們?
感謝您協助回答問題
這個月我老公上班8天,第8天下午因為被鐵管打傷頭縫了1針,雖然只有一針也是流很多血,屁股也摔傷一大片瘀青,那天我老公的師父陪同到醫院的,他有說老闆會叫你休息幾天,工數加減會補貼你薪水,還要我們申請收據給老闆申請保險理賠,可是因為我們有福保(低收入戶)資格,所以我們看診都不用支出費用,收據4張都是0元支出,昨天我老公拆線,下午請師父領薪水才發現少了一天的薪水,就算我老公下午受傷,老闆步算薪水,那至少也有半天吧!結果老闆只發了7天的薪水給我老公,少了半天的薪水
今天我老公就帶著收據進去要給老闆申請理賠,老闆說你這又沒付錢是要申請甚麼,但是我老公有低收入戶那是我們家中的資格,受傷是事實,那就算了,我老公好聲好氣的問老闆,這一次我做了八天,可是昨天薪水怎麼領七天?老闆居然罵起髒話來,說他算幾天就幾天,於是我老公就生氣了也罵他說:你說不能申請保險就算了,結果我受傷你又沒補天數給我,我怎樣也是在你的地方工作受傷又不是說我出去玩受傷的,那我工作8天你算我7天的薪水你也少給我,我也是有在記工作天的
老闆說沒啦我算多少薪水你就領多少薪水,還說你那小傷口而已,還對我老公飆髒話
所以我老公跟老闆吵了起來,告訴老闆我那一天的工錢算送你沒關係
旁邊有個老師傅看不下去也跟那個老闆罵了起來,東西整理完就告訴那個老闆說他也不幹了
我想問的是,這樣的老闆,有沒有甚麼可以投訴他的?
因為我老公沒勞保,所以也不知道算不算勞工,不知道該去哪投訴那位惡劣的老闆,請知道得好心人教教我,拜託您們了,謝謝!
又或者是可以像東森新聞台或三立新聞台投訴嗎? 但是我們又沒有影片沒有錄音,苦無證據... 另外雖然機會渺茫但我還是想問問,有沒有可能可以像那位老闆申請理賠?或是向公司申請理賠? 以不用上法院為主,因為我們家境已是很困難,或是直接去他們公司投訴他之類的做法? 又或是我老公這次只能鼻子摸摸就算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 、有關職業災害部分:
(3)倘若符合勞保職災給付的話,就算沒有投保,也可以要求公司給付,依法投保可請領的部份。(如倘若投保可以取得職災給付100萬元,公司未保勞保,則由公司給付)
2、建議您,直接向勞工局檢舉(拒您所述,該公司至少違反投保義務、薪資給付義務等),勞工局會派人介入調查,並協助雙方和解。另外,亦建議詢問勞工保險局是否可以符合勞工保險給付請領標準。
3、證據的部份,只要可以提供確實在該公司上班的證據都可以作為佐證,如薪資條、打卡單、工作職務的相關資料,且當天爭吵時的老師傅亦可傳喚出庭作證。
4、報知媒體的部份,建議至少等到您向勞工局檢舉後,並且派人去稽查的時候在請媒體協助。
事件前後:
車禍於8/10晚間11點左右發生,當時是3台機車的車禍事件,因甲方任意變換車道導致直行乙方撞上,乙方再撞到我,而我被乙方撞上後,我則是又撞上行人道邊邊的有畫紅線的地方。當時有人協助報警與救護車,但卻也把3台車移開至路邊。
後 來3方皆有送去醫院做檢查,警方並幫3人填寫筆錄/車禍現場拍照,事發當日,有立刻請平日保養的車行,待警方拍照完後,帶回店裡估價。事發後幾日,有收到 甲方保險公司的醫療理賠申請單,而當時我只提供了當日急診費用以及驗傷單。直至9/25日,本人前往交通部請取車禍鑑定報告,報告書上明確寫了,甲方未保 持行車安全距離。事後我打給了甲方,想調解有關車子賠償部份。
但甲方總是說要賠償,又礙於賠償金額太高,導致不願賠償,並一再強調法定折 舊,以及機車車體各零件金額,甚至懷疑我私通車行想要到撈一筆。還一度要求我要到他親戚所開的車行維修,因價格差異性。於是關於車體結構部分,晚間請男友 與對方電話協調,對方依舊如此。之後再請母親幫忙協調時,對方就不接電話了,只傳了約500字的簡訊至母親手機中。
大概的內容是說希望賠償金額不要連自然耗損部分也算入,且與乙方的賠償金額就幾千塊,而我開出的金額確比乙方高出4~5倍。
問題諮詢:
1. 車禍後一個月我時常覺得腰痛以及右膝蓋痠痛,但對方保險公司已匯入急診費用至戶頭。這部份我該怎麼辦?
2. 機車於民國102年6月底購入,至今年8月初的車禍,使用了1年1個多月,按照折舊該如何計算?能屏除折舊部份要對方照價賠償嗎?
3. 我從買車到大小保養都於同一家車行,也就老闆了解我的車況,維修部份我是否可以依照我這邊車行估的價進行維修?並在我車行維修?
4. 從事發至今,始終都是我主動聯絡對方,而對方並未連繫我,甚至不接電話,電話中,對方甚至連報告結果是什麼都不知道?我並未感受到對方的誠意以及其他部份,在刑事/民事上我可否提告?(ex:傷害罪、用路權相關、民事賠償...等)
律師你好: 甲在重病前簽妥贈與契約書將名下存款300萬贈與其中一名子女A,重病住院期間A曾領取50萬元支付甲醫療費用,半年後甲過世,其他三名子女(B、C、D)告A侵占及偽造文書,一、二審檢察官均認定贈與契約書成立,予以不起訴處分。
請問
1.不起訴處分是否代表該贈與契約是成立的???這樣存款是不是就為A所有呢???
2.因目前存款仍在甲之銀行帳戶內,所以銀行表示必須有甲之所有繼承人同意才可以領取存款,如果贈與契約書是成立的,請問A必須辦理何種訴訟認定才可以繼承並提領該存款????
3.若甲尚有不動產價值約直400萬,甲所贈與A之300萬元存款是否也要列為遺產與其他子女均分?或是A可以得到300萬現金存款後還可繼承甲之不動產嗎???
您好,敝人公司因訂單減少,收掉位於桃園龜山工業區的工廠,公司近日有開遷廠說明會,
要我們員工自行前往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的總公司上班,公司不提供提供交通協助,只肯給交通津貼,不願意配合公司遷廠到中和上班的員工就得自行離職,公司表示不資遣也不願意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實際上總公司也容納不了那麼多員工,感覺公司高層就是要惡意逼我們員工自行離職,事由如下:
1.公司給的交通津貼不足以負擔因配合公司遷廠所增加的交通費用,我們搭大眾交通工具通勤還得自掏腰包補足,更別說員工還得多花2~3小時通勤。
(產線的作業員月薪加上交通津貼才2萬1千元,要他們到20幾公里外的新北市中和區的總公司上班)
2.就算要省錢騎機車去中和上班也沒機車停車位,公司有提供機車停車位給原本在中和上班的員工,但不願意提供機車停車位給我們遷廠員工。
您好!
當初與房東租賃房屋的時候,與房東簽了兩年的約
目前已滿一年,但是因為房屋這半年已經漏水第四次了
每次都有立刻告知房東此狀況,請她協助處理此問題
但房東每次都委託房仲處理該事宜,房東本人都不出面,我們也多次請房東來查看目前房屋現況
但房東都拖推無法過來查看。前兩次房仲也是有來跟我們講了一下
我們都以為已經維修過,直到上個月又嚴重漏水導致私人物品泡水才再次反應
房東推給房仲而房仲推給維修師父,最後我們直接找師父才知道前幾次都不了了之
並沒有處理,而上個月漏水我們聯絡後經師父維修後到上禮拜六日又再次嚴重漏水
告知房東後,但房東口氣極差,氣著說房子全新裝潢交給我們,要我們善待她的房屋
還質問我們都已經請師父來看過幾次了!還問我們為什麼把房屋弄的會漏水
本次漏水我們已經立刻通知她此狀況的嚴重性,但是房東依然只有用簡訊回復說我再請師父來查看
我們也有提出我們自行修繕,該費用於房租內扣除 (會付給發票憑據),但房東也不願意
我們已於此次漏水提出一個星期的期限請房東本人親自出面處理,但房東也遲遲不給回應
目前房東就我們所知經濟狀況有出了一點問題,房子也想要急著出售脫手
我們也受不了百般打擾與提心吊膽害怕漏水又會造成什麼財務上的損失
想與房東提前解約又不想被房東扣除兩個月的押金
但是又怕因為房東的經濟狀況當初兩個月的押金她已經無力償還
想詢問是否能夠直接這兩個月直接不繳納租金
讓她自行從押金內扣除,而兩個月時間一到我們即搬出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