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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日期:102-06-04 13:47 文章人氣:1 個人積分:2您好~
我與前夫在民國96年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有註明監護權歸女方.男方有給30萬的生產費用.而並無註明有與子女扶養費相關的費用.
小孩從離婚後就是我與我家人在照顧,男方說小孩上小學之後的費用要全額支付,但去年小孩上小學了,我告知男方小孩的安親費用,每個月7000元,男方嫌太貴,口頭要求一人出一半.我說好.
在農曆過年時,男方給小孩6000元紅包,而後我跟男方要小孩的費用,他卻說不能先用紅包擋一下嗎? 我說小孩還有保險費要支付.紅包是要支付保險費的.但男方不願意付錢了,我說你知道這樣我可以告你嗎?男方說你去告啊....所以從離婚到現在小孩小學.男方只負擔過半學期小孩一半的安親費
因為男方是一間大公司的高級工程師,在我們離婚時,他的月收入就有5到6萬元.沒有任何長輩要扶養也沒有其他子女要扶養.且名下又有一間房子(不過還在繳房貸),而且今年出又換了台百萬的代步車(車子也有貸款).他的經濟狀況是OK的.但卻對我要求負擔小孩每個月4000元的費用斤斤計較. 雖然小孩是我生的,負擔小孩的所有一切是應該的.但為何男方可以不用付任何費用與承擔任何責任. 小孩姓氏也沒改,跟男方姓.原本家裡長輩說男方不想付,小孩就不要讓他看.法律規定裡我也沒有權力拒絕男方的探視權?????.所以想要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因為每次想想覺得為什麼男方可以過的這麼愜意,我卻要一個人工作負擔小孩所有的費用.還要麻煩家裡的長輩幫忙照顧.就覺得很不平.
想詢問專業的律師們以下的問題
1如果打這種官司.一般的費用是多少?(就照我所敘述的狀況)
2.我想要提告訴要求我們雙方依所得來平均分擔小孩子的所有費用.還要追溯男方償還離婚後至今男方應該要負擔的扶養費.但我目前無法得知男方實際的工作所得.我在訴狀上要怎麼寫男方的所得數字呢?要怎麼在訴狀上,要怎麼主張我們的所得與應負擔的金額呢?我個人是一家3C產業銷售的內勤業務助理,實際的月薪約3萬元.
3.我害怕男方收到法院的傳票後.就藉機脫產或用任何方式將他的財產轉移,我的提告步驟應該是怎麼做呢?
4.從我提告到整個判決確定執行,大概需要花費多少的時間呢?
5.判決確定後.我一定可以拿到男方應該要支付的費用嗎?法院的判決出來後,男方可以不付嗎?男方如果不付,我可以怎麼辦呢?
6.可以要求男方負責所有的訴訟費用嗎?(因為是他不肯負擔他要支付的扶養費,我才會要訴諸法律途徑的)
7.我提告打官司勝算大嗎?還有什麼是我該注意或遺漏的事項嗎?因為我既然已經提告了,我就是要男方一定要負擔他該負擔的
感謝各位專業人士的協助
律師您好
雖然只是很小的金額1000塊...但是付出去就是覺得很不甘心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
我跟好友去日本玩...然後跟網路業者租借無線網路的機器
裡面附有一條充電器線..兩個東西裝在一個黑色包包用宅急便寄過來
因為主機的充電頭為一般手機的接頭(mini usb)所以我就只拿我自己的充電器去日本
回來後我把無線網路的機器放入黑色包包..充電器也還是在黑色包包裡我都沒動
然後寄回去
隔天網路公司打給我說充電器的零件有少...當下我根本無法理解..詢問充電器為何
還有零件...
對方回覆它插插座兩片金屬頭和變壓器是兩件式可以組合的...而兩片金屬頭不見了...
因為我根本不知道這回事..說我再找看看..
但因為東西我根本沒拿出來..當然是找不到...
要怪就怪我東西來的時候沒有拿出來檢查
現在對方要向我求償1000元...而且說他們拆封都有拍照
有兩個問題想請教
1.依我的敘述..是否在法律上我是需要賠償給他們的
如果我不理會對方是否可以告我?...是依哪一條法條?會牽涉到刑事嗎?
2.若法律上須賠償...他們官網有說配件遺失費用為1000元
但我覺得那件商品價值不到1000元..並能找到現在新品的售價低於1000元
我是否有權力向他們要求賠償較低金額(因為畢竟官網有說配件遺失要1000元..但
我覺得不合理)
可能走上法院我要花更多錢和時間...但我覺得我很難接受這種莫名的賠償
還望請教律師解答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對方後續或許會請求損害賠償,而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而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主張損害賠償之一方應舉證證明1.有損害之發生;2.有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的責任原因之事實存在;3.損害與原因事實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故對方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無法舉證證明前述各項成立要件者,法院即無法採信其所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之主張。
綜上所述,本件依法須由對方先證明東西在送回他們手上時即有短少的事實,此部分依您所述內容初步來看,恐怕對方在舉證上明顯是有問題。(事先知道有短少所以全程拍攝?)
再者,對方是否會為了這一千元特別花費時間提告求償?也是可以思考的一個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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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聲請核發債權憑證費用是1,000元,只不過日後如果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時,要補徵收按千分之八計算執行費之差額。(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
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
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
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徵執行費。
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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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經過:
在103.02.02的深夜11點左右,本人是被友人以機車搭載,位於十字路口與轎車發生車禍,對方的號誌燈為閃紅燈,我方車輛號誌燈為閃黃燈,
後續本人也去警局申請初判,結果主因是對方
在這場車禍中,因我方是騎乘機車,因故駕駛機車,所造成其他傷勢,
醫生診斷:
女性友人:臉部及手部多處外傷,骨盆骨折斷裂宜休養3個月,後續門診追蹤‧住院五天(急診有包紅包1200元給友人)
本人(男):雙膝及右髖骨多處挫傷,脊椎第4第5節狹窄,有椎間盤突出的問題,後續門診追蹤。住院五天(本人未收到紅包)
情況描述
車禍發生第一禮拜對方有到醫院觀看2-3次,並承諾會負擔所有醫療費用及車損
第5天希望可以簽立和解書。
我方是希望等傷勢較穩定後再談和解。
出院後,我方主動通知對方目前狀況已經出院,可先不用到醫院多跑一趟。希望可以請對方處裡修車部分。
第二次,想通知對方摩托車已經送至他朋友估價完,也修理完成,但是未接電話。
隔天再通知也無回應。
第三天再通知,對方說明經濟上有困難,身上沒有錢(因為有車貸、母親、小孩…..),必須想辦法籌錢,之後並沒有下文。
我方車損部分,先行自行買單,待後續向對方求償。為了避免對方不想和解,
只好先招開第一次調解。
調解委員會:
第一次 於4/16號 向對方求償醫療費用,以及精神損失費,各為30萬及25萬萬左右,(這數字是詢問過保險員提供加上個人對於整起事件對方態度、精神損失、家庭損失所衡量出來)
對方態度說明經濟負擔大,這數字無法負擔,也不清楚保險理賠範圍
所以我方先跟對方商量,精神撫慰金均可以商量價格,但是希望拿出態度及誠意來跟我們和解,也希望對方先了解保險公司理賠項目,不要故意不接電話,也不負擔修車費用。
第二次
唯一較有爭議的部分是看病的過程分為三次
急診 轉診 複檢,急診及轉診都在本鄉鎮,複診到台北三軍總醫院做詳細診斷,對方保險是說,因該優先在鄰近大醫院做診斷。(個人是因為當初在北部當兵,長跑三軍醫院所以對三軍醫院較熟悉,且醫師專業能力夠。)
因此次對方與友人談妥10萬元和解!已達成共識。
而我因為無法參與此次的調解,電話與當事人談後,對方是希望2萬元和解。而本人告知是希望和解費8萬元後加但書,後續如有造成因此車禍衍生出的傷勢,必須由對方負責。
我個人的部分是覺得這是不幸中的大幸,更不希望走法律途徑,去逼迫對方,就我詢問保險部分2萬元的部分實在是不合理,光是我一個月個薪水都不到,但我沒有這樣的專業以及經驗,所以無法了解到客觀合理賠償價格為多少?該如何評估?該如何計算,
只希望對方可以肩負起讓我回復到原本的健康情況以及我損失的部分,本人更是在意椎間盤突出會不會造成日後的風險,因為對方讓我有種,發生事情只要沒有錢就沒有甚麼責任,這樣是不是窮人可以為所欲為,或是一直說她不知道,一直對不起。
對方傳簡訊說到:最近他分析所有貸款以及家庭撫養支出後,理賠我的友人10萬元,薪資已經造成負數需要借錢過生活,對於我所提出的8萬元,實在非常的沒有辦法支付我所開出來的條件以及但書,尋求法律公平的判決。
因為本人也不是非常的富有,沒辦法負擔律師費用,但也不想平白無故因車禍造成脊椎一輩子的影響。
我在這個月被撤消假釋確定(十一個月)…但我該如何向檢察官聲請延後執行呢???因為我先生在去年八月過世,我想先讓我把我儿子的安頓好,留些費用讓他準備上幼稚園!!! 這樣我才有辦法安心服刑!!!
另有關我先生過世財產繼成的問題…因我們當時還未辦理登記他就心肌梗塞過世了 ,所以兒子跟我 姓 ,我兒子前面有四個姐姐,生兒子是我先生最大的心願!所以目前我在和他家人在打親子認養的官司(主要是要改姓)但這中間還會有很多問題是我不了解的,因他家在板橋是劉姓大家族,我兒子又是唯一的男孫又是長孫,我怕我 服刑後讓他們知道我會因此失去孩子…從先生走後他家人有希望我帶孩子過去跟他們住,但被我拒絕了! 從此再也不聞不問,還要我搬離(最後搞的很不愉快 ,等於是給我二次傷害) 所以我決不能讓他們 帶走我 兒子! 就算財產不要也沒關係!
(這樣的情形在這場官司中我能提出什麼對我們母子比較有益的嗎???或是能注意些什麼???
麻煩你了…七號就要開庭!!! 謝謝
您好
我目前未年滿20歲,因被推銷校外課程而購買。
購買當下我的父母並不知情,我也從未跟他們提起這件事。
那天介紹課程的人跟我說,只要4000元(兩種課程),我大學四年內都可以一直去不額外收費。
去上課後才發現,他在每堂課程結束後,會再推銷你另外的課程,但另外的課程是需要再付費的!
所以他說的可以一直去,是指同樣的課程才可以。我覺得在介紹時這點並沒有跟我說明清楚,有種被騙的感覺。
事後我跟內部人員說明我想要退出,至於沒有上的另外一個課程,我想要退費。
他們表示已經超過7天了,所以只能更換課程無法退費。
我有向爸爸簡單說明我將錢花在哪裡,但我爸有點不開心。
想請問一下,如果爸爸反對我去上課這件事,那合約還生效嗎?
是否可以討回未上課的課程費用呢?
各位前輩好:
我是老式公寓(二樓A, B, 三樓C, D, 四樓E, F 六戶)的其中一戶。
今日早晨,二樓A戶急按我的電鈴告知我要跟我收一樓大門門鎖的費用,然後要交給我一把鑰匙; NT$2,400 / 六戶 = NT$400。
我當時很驚訝的問:
1. 為什麼要換?
2. 我沒有同意你換啊?
3. 你也沒有事先告訴我們要換,這麼臨時換鎖,那我已經出門的家人怎麼回家?
但是他說他已經換上去了,然後把收據給我,說一戶四百,他先代墊了,所以我付清就給我鑰匙。
因為是早上上班前,我無暇叫警察前來處理,即把錢付了把鑰匙拿過來。
但是我還是很氣,因為整個把我們家人的生活作息打亂,已出門上班的家人回來時怎麼開門?
各自下班時間不同...只有我有鑰匙。
我還特地在中午午休時,將我的鑰匙拿去給晚上有可能比我先回家的家人。
為了進得了門,我還在特地加班晚一點。
22:30下班時,回到家門口看到一位員警以及二樓B戶(擅自換鎖的二樓A戶隔壁的住戶)。
我前去了解狀況,發現B戶因為打不開一樓的大門發現門鎖被換掉了(顏色很新穎所以很明顯),於是報警處理。
B戶問我換鎖了知不知道,我說知道,將早上發生的過程告訴B戶。
也順便跟員警說明,我也要報案。
因為我沒有同意換鎖一事,也未被告知,我覺得我被威脅,是非自願性的給錢,因為我知道我不付錢,只要踏出家門去上班就沒辦法回家了。
接下來員警就按玲找A戶了解狀況。
A戶坦承是他換的鎖,因為門壞了。
事實是,大門門鎖早就鬆脫過很多次,因為二樓A戶以及四樓E戶時常都不使用鑰匙,開門都是用蠻力撞開,二樓B戶都不知請人修理過幾次。
大門門鎖時好時壞已經有一、兩年的時間,根本沒有急到非今天換不可的狀態。
要換也應該經過其餘住戶全體同意才執行,並且也要事先通知全體住戶。
但是剛剛員警說這是小事情,也說A戶是好意,所以只口頭告訴A戶說下次不要這樣擅自做更動...
也轉頭對我跟B戶說,他看這些不構成刑法的問題,所以跟他們警察無關。
我說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呢? (第五條 & 第六條)員警答,他們不是主管機關,我反問他那誰是主管機關,員警確答不出來。
他說他回去所裡之後會打一份紀錄,假使以後我們在調解委員會需要用到,他會提供。
員警前來協調時,三樓D戶也有出現,說她也未被告知,鑰匙是放在對面她的娘家,她的娘家不了解狀況即付了錢。
至於其他三樓C戶則是去兒子家住了幾個禮拜,目前不在。估計回來時也是打不開。
另外四樓E戶則是房客,早上我被討錢時,他也是很無奈的說,為什麼要換鎖而且是跟他拿錢??
請問,我們能夠有甚麼樣子的辦法處理? 這整建是真的不構成刑法的要件?
因為二樓A戶是我們這棟的頭痛人物,不是從公共樓梯排放家中拖地的汙水、就是中下午即把垃圾袋放置在公共樓梯惹蚊蠅、其他住戶同意分攤清潔樓梯的費用他就不願意,以至於我們清潔費都是其它人分攤...
他聽到員警說是小事時他還竊笑... 真怕改天又被換燈泡、換門把、換大門又來跟我們要錢。
請各位前輩告訴我,我們未來該如何規範他呢?
謝謝各位!!
我有個姪子,目前國中,從小父母離異,父親從小對他惡言相向,比較少嚴重的肢體暴力,最多就是在小時候因為小孩子寫字不好看,把小孩從書桌上打到跌落在書桌旁哭泣。最近則是因為父親說小孩沒禮貌,賞了他一巴掌,導師知道後協助通報處理,目前社工協助了解家庭狀況中。
小孩父親工作、住所、水、電、瓦斯、有線電視費用都是由小孩的阿公阿罵所提供,也就是父親本身並無任何的生活經濟壓力,但是在此情況之下,父親依舊跟阿公阿罵伸手要錢,包括學費、營養午餐、補習費、安親班費用等等。父親本身則是將工作所得花光,無意願負擔小孩的費用。
目前小孩並無受到暴力的現象,社工協助輔導的方向是改善父子之間的關係。但是小孩行動被嚴格的限制,甚至假日也不能有休閒的生活,整天被父親限制在書桌上,只能看書度日。
基於以上情況,想請教幾個問題
1. 父親是否觸犯了家暴法中的精神虐待,因為他影響了小孩的正常人格發展、傷害小孩的自尊、並且進行嚴密的監視行為
2. 小孩是否有法律上的權利,可以拒絕父親的禁錮行為,自己決定假日的休閒方式?
請問各位法律先進:
去年在花蓮泛舟發生傷害意外,泛舟業者拒絕北市消保官的申訴協調,以法院管轄權及以原就被為由,要受害消費者到花蓮申訴、調解、訴訟,現在準備去法院提起小額訴訟,以下主張是否可行?被法官接受機會有多大?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消費者訴訟得由消費者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而消費關係發生地,可解釋為消費契約成立地、付款地、貨品交付地等等,原告預訂民宿同時,即同時利用傳真及電子檔提供個資,請業者訂購被告之泛舟行程,故契約成立時亦屬台北,該泛舟行程乃係住宿契約之附屬契約。事故發生當下,原告沒有支付被告泛舟費用,而於102年2月8日自台北匯款,請求民宿業者代為支付費用予被告,付款地亦屬台北,故原告提起之訴訟,應屬台北法院管轄。由於消費者多屬於分散之一群,消費者個人財力、法律力及資訊力往往無法與企業匹敵,因此消費者於消費爭議發生而受損害時,如欲循法律途徑向企業經營者求償,在訴訟上多處於較不利之地位。消費者保護法乃就消費訴訟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期以平衡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在訴訟上之地位,使真正於消費爭議中受損害之消費者,能有有效之救濟管道,向知法玩法的不肖企業經營者求償。望 貴院對責任管轄權做原告最有利之解釋,以避免消費者訴訟障礙,讓原告在為生活打拚工作同時,可免受長途奔波訴訟之苦,爭取自身應有權益。
緣原告同親友於101年7月22日,參加被告提供之泛舟旅遊行程,當日連續豪大雨且被告亦聲稱當日大水,從船上第一位成員被沖下水後,全程皆由被告所屬之救生艇及救生人員,以拖繩拉著原告同親友所乘的船,原告完全沒有自主控制的行為能力,被告所屬救生人員,因執行工作的過失,沒有在第一時間將原告同船上成員,拉至安全處所安置,反而越過安全區域,一路將原告拉進急流處,解繩索、拋拖繩、棄原告同船上14人而不顧,致船上14人接連數次沖撞山崖,最後翻船下水,造成數人受傷送醫及隨身物品財產損失。
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向北市消保會提出第一(北市法服字第10230360000號)及第二次(府法保字第10230611710號)申訴。第一次申訴被告以報名表之注意事項視為定型化契約,作為推責依據拒絕賠償,但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所述,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此定型化契約應屬無效。 第二次申訴被告以責任管轄權為由,拒絕出席消保官為調解消費爭議之協商會議,意在製造消費者申訴訴訟障礙,讓受害消費者因長途奔波知難而退,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第一項,消費者可向消費者住居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調解。被告利用種種手段,拒絕消保官居中調解協商,其目的為躲避應付損害賠償責任。
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請求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
請各位法律先進,提供您的法律見解,如何可免受長途奔波訴訟之苦,爭取自身應有權益。與被告之間在臉書上的陳述,是否可以提供給法官,當作佐證的一部份? 若想了解詳細經過及消費申訴的過程資料,可到以下網址查閱資料!
謝謝。
http://tw.myblog.yahoo.com/jw!_jTFBCCQGQWQLCArLSH6pg--
本件建議先行向地政事務所、國稅局等單位查調移轉過戶之資料,以釐清移轉過戶的名義為何(係買賣、贈與或其他),以及您所提及的偷過戶行為時點,進一步判斷令祖父在相關法律行為時點之精神狀態如何,相關交易有無顯不合理之情形,以便做為後續提起刑事偽造文書等告訴或民事訴訟之依據。
在取得相關資料後,您可與律師約詢時間進行討論,由律師進一步看過詳細資料能幫您研議可採取之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至於律師費用部分必須由律師與您針對具體案情進行討論後,由雙方協商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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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朋友 他因為跟一位大陸女子結識不久,
可是卻生下一個小孩,所以就在大陸有登記結婚,
但因為大陸女子 , 只要求住在自己的家鄉,不隨先生來台居住,
然後更要求先生每個月寄生活費給她就好.
但我這朋友當然不可能答應,因台灣人的習俗根本不是這樣,
會覺得夫妻應該就是要共同為生活打拼,不在一起生活怎能算夫妻? 是吧
可是因為兩岸關係 促使辦理離婚手續很複雜,
然後兩人早已為這事意見不合從結婚到生小孩到最後一次見面,
已經有 5~6年 擱著這件事都還沒處裡.
這期間已經寄來兩次法院通知 訴求離婚 然後要求贍養費,,,
可是這很擺明一開始那名大陸女子就沒想過要好好當我這朋友的老婆,
她只想要錢,因為最後一次見面時 我那朋友跟大陸女子就有為此爭吵過,
她也說就是要錢,還有發生肢體衝突,過程中那女子還有先拿刀要威脅我朋友
我朋友見狀不妙,有制止她的動作時太大,可能有些推擠的情況發生,
然後大陸女子就還向法院提告說,我朋友有打她這樣~
所以請問這樣大陸女若要爭取贍養費一定會成立嗎?
還有我朋友有什麼方法可以為自己爭取權利??
或是有什麼辦法為自己爭取一點機會,或是可以不必付她任何費用?
因為覺得那名女子根本就是在詐騙感情詐騙婚姻~ 很怕萬一打官司後'會失去太多~
拜託 拜託~~
請好心大大告訴我朋友這樣該怎麼做??
謝謝~~
( 補充: 該名大陸女子是由大陸法院寄出通知.... )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所謂間接坦承是指什麼意思?對方有坦承只收百分之一嗎?
後續當然是拿資料跟律師面 ... (恕刪)
就是在簽約的時候房仲業務員有提到說服務費是買賣雙方各占1%,後來在電話中也有承認。這段對話我有先錄音起來。簽約後我們提出要求請他證實是否如此,但業務員一直不敢將證據拿出來,因為他把賣方那邊的服務費也加在我身上。所以想賴給該房仲店長裝作不知道。後來詢問店長,店長也極力撇清,當天事後還打電話來說要降低服務費,所有的過程我都有錄音存檔,請問律師我是否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該房仲業務以及店長,說明此房屋買賣因仲介公司違反規定,已觸犯刑事詐欺,來請求該合約無效呢?期待您回覆,因為我現在也很煩惱他拿合約壓我,謝謝你。
本月本人於即時通訊軟體上委託網路購物公司代行下標商品,已支付相關商品之金額,待下標商品抵台時另結算剩餘之結餘款,某天詢問網路購物業者是否依照原定該項商品金額上限內,然網路購物業者回答下標金額已超出原議訂金額之上限,網路購物業者認賠欲返還原支付之金額,並要求給予帳戶及三天工作時間辦理退款手續,但原訂退款日期已過再行催款,網路購物業者推託再傳送帳戶及三天工作時間
若欲採取法律行動時,請問以上原因是否能寄發存證信函?若網路購物業無回應,是否能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
再者往返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的交通費用及寄發存證信函費用和支付命令費用是否能合併至支付金額內呢?謝謝!
採取以上措施是否須附上通聯之電磁紀錄呢?
若有其他法條能夠用引用時,不吝珠玉! 謝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仍可告您過失傷害罪,至於賠償的部分,額外 ... (恕刪)
這樣的案件會構成刑事責任嗎?
又會不會造成日後找工作申請良民證上的困擾?
又美容部份的需要度判定是由法官判定還是有依據?
另外健保不給付的醫療資源需要與否,這些該如何界定呢?
因為,說實在的,在其他同事和我看到的部分,那些都算是小外傷,但同事很介意也很生氣,且擦傷部分說要用到一天兩千塊的藥膏,這些部分的認知,有客觀的判斷根據嗎?
又開立判斷的醫生並非在雙方共同見證下也能成立嗎
另外,雖說法歸法,但最初只是抱著好心順路在同事回家,雖然最後結局出了車禍,但屬於被狗撞到,且是在轉彎處無法煞車也無法避開狗的狀況,這樣罪名也會成立?
代問
5/15時,下午時段,我同學在某大學外小路騎摩托車至其他上課地點時,要轉彎時被後方摩托車疑似速度過快且未保持安全距離而撞上。當時我同學僅覺得後車似乎有點靠近而並沒有多想,但就被撞上了。而在案發時,後方有多位同班同學皆目擊案發過程也確定是車速過快且未保持安全距離。
當時未報警,因皆為同校學生〈對方為大三,我同學為大一〉,且對方也口頭允諾願意付全部賠償責任。
而我同學雙手雙腳及腰部皆擦傷,當場送往醫院進行急救擦藥、打破傷風針。
而事後去警局備案才知曉該路段不可轉彎只能直行,且並無交通標誌警告。
幾日後,
我同學的車估價後金額為9000左右,對方卻說太貴,問可否分期付款,當時我同學的父母認為一次付清較無後續問題,因此詢問對方。後來對方堅持要去另一家車行估價,而原估價車行須收1000元估價費,但他身上僅有400元,我同學還借他600元。第二家車行估價則約8000左右,對方仍認為太貴。
且於警方製作筆錄時,謊稱當時是要直行而非轉彎〈想藉此保有路權,因該路段不可轉彎〉,但據後方同學表示我同學及對方皆打好同方向的方向燈,可知其說謊。而 原定5/18星期六下午要請雙方家長來協調討論賠償,但對方卻臨時反悔說沒空,且態度轉為惡劣,有不想賠償的言語並說沒要我同學賠償他就很好了之類的。
而對方母親不斷打給我同學並說他兒子在打給他時,我同學不斷在旁邊叫囂說「賠啦,賠啦!」之類的假情形。
而後來約好下星期三下午與雙方家長及教官一同協調此事。
請問,以上述情形來看,我同學站得住腳要求賠償事宜嗎?目前我同學僅要求修車費用而已,有可能可以平安落幕嗎?因對方從原本允諾賠償全額至不想賠償反向我同學求償,且向其母灌輸假觀念,認為我同學態度極差。
PS.我同學為女生。
請各位幫我評斷一下後續可以繼續要求賠償嗎?或是告對方過失傷害等等?
謝謝
情況說明:
直屬上司向上提議我前往日本受訓一週(新設備擴建受訓,我非擴建人員),經老闆 簽署紙本同意。
簽呈經老闆簽署後,開始著手進行線上出國計畫申請作業,出國計畫申請作業有一欄位為任務類別,因此次受訓計畫包含廠商參訪,於是選填"參觀訪問"。另一欄位為返國後服務年限及起算日(此欄位由人事部門填寫,但均為空白),此份線上申請書經過好幾位長官簽署核准後,人事要求簽屬一份出國受訓切結書。切結書內容為若違約,依公司規章賠償受訓期間費用、基本薪資、獎金等。
問題:
1. 小弟受訓回國一個月後,決定離職,公司依紙本簽呈判定此次出國任務類別為
"研究實習",未服務滿規定年限須依規定賠償。但線上申請書任務類別為"參觀訪問",公司只規定研究實習須賠償,參觀訪問不在此規定內,且線上申請書返國應服務年限及起算日並未填寫,依此判定賠償是否有爭議?
2. 此受訓為長官舉薦非本人爭取,且本人非此設備擴建關鍵人物(受訓前都未曾閱讀過相關資料),受訓一週便需賠償7萬五,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3.此次受訓交通費個人已先支出,公司因為我要離職未補發予我,若我不繳納賠償金,公司是否可由薪資扣款。
下班開車於綠燈在非右轉道(中間道)行駛約100公尺,
當時車速約40左右(有打方向燈),超過停止線後準備跟著
內側車輛慢慢右轉,突然聽到右後方有不明聲響,
當時聽到聲響看後視鏡,右後方有摩托車已然右側著地摔倒,
反應後已離該車5~10公尺左右。停車下來看顧傷者(年約50~60的夫婦)有無大礙。
有路人報警+救護車。
後來我將車移置一旁避免阻礙交通。故並無當下記錄位置及拍照。直到交警抵達才有拍照記錄。
於交通分隊作筆錄時,有記錄當時狀況雙方並無任何擦撞,也無酒測值。
我是在非右轉道準備右轉,他方跌傷,但當時後我也還沒轉過去。
(行車紀錄有影片,但是也無拍到對方,畫面也停留在還未右轉之時。)
因道義責任,當天晚上有去醫院探視傷者,也有致歉。還未談賠償。
狀況與疑問:
1. 一方有腕骨碎裂,已動過一次手術,打上石膏,下半年仍需開刀一次。
對方稱受傷導致經營餐飲須先收攤,稱須賠償期間不能工作的費用。
2. 但對方也看我剛出社會,所以要我看心意賠償。(但是我真的沒概念)
對方有提一句"基本工資",之後我算了一下,(當時對方聲稱有年薪百萬)。
若以2年恢復期,需償付46萬以下(對方並無提出任何數字)。
3. 目前狀況是,還未取得事故研判表,無法釐清責任。(對方稱是閃避我車摔倒)
沒有第三責任險,只能賠醫藥費(強制險)。收到調解書還未進入調解。
我釋出善意先將保險理賠資料一份給對方。
但我還未將蓋有印章的申請書給保險公司。
4. 雙方若沒擦撞造成的車禍,該怎麼判? 有可能不賠嗎?
對方受傷,強制險可理賠,但是工損部分我是否可以不理?
若需賠償,應該賠償多少?
將理賠資料給對方,保險公司就會理賠了嗎?
5. 家人認為可以不必主動理他們,等到上調解會再說。
且是對方煞車不當摔倒, 要我不要被傻傻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