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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ie 105-07-04 11:55

請問各位律師:

若家族長輩過世,一直無法就遺產分割產生共識...因為遺囑中有繼承人一分錢都沒有~上面無名無姓,所以不想辦理繼承,也不願拋棄繼承!其他繼承人可以逕自向法院訴請依照遺囑進行遺產分割(沒有遺產分割協議書的狀況之下)嗎?

遺囑中沒有繼承遺產的人,有法律行動可以採取來確保其應有之繼承權利?(如特留分...)法院判決之後,前述不想辦理繼承之人,還可以提出異議嗎?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4 12:27

您好,

 

如訴請法院遺產分割,您會以不願辦理繼承程序之人為被告,是以所有繼承人應均會收到通知並出庭,而被告可能會主張特留分,由法官一併在遺產分割中處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遺囑遺產分配上,完全未分配給其中一位繼承人,可能會侵害該繼承人的特留分。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如遺囑)與律師當面討論,以便律師針對您的個案提出具體的規劃及建議,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繼承人中有人不願辦理繼承分割的話,則只能循訴訟分割的方式為之,若判決已確定,原則上無法再爭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illie 105-06-29 07:29

父親與前妻有甲、乙兩個小孩離婚後與母親生下我,假設房屋有三棟(一棟登記於父親名下)(兩棟登記於母親名下)。

問題一:若將來父親過世後甲乙要求分配財產,應分配的標的是父親名下所有的財產,還是父親與母親的共同財產?

問題二:父親若不希望甲乙繼承財產僅予以特留分有無理由?若父親早早將名下所有財產過戶與母親或我,甲乙兩人得否要由分配財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6-29 07:54

在法定財產制之下,登記在誰名下的財產就是誰的,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並非共同財產。父親的三位子女都有繼承權,可繼承父親名下的財產,母親則可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可能因此減少應繼遺產。此外,父親可立遺囑指定遺產分配方式或生前將財產贈與任何人。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9 08: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過世,母親先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問題,可先分配婚後節產之差額,剩餘的才是遺產,再由繼承人依應繼分加以分配之;若不想徒留遺產之爭議,與其爭論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問題,不如根本將財產事前處理,沒有財產,就沒有遺產分配之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事前規後與事後訴訟處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9 08: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過世,母親先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問題,可先分配婚後節產之差額,剩餘的才是遺產,再由繼承人依應繼分加以分配之;若不想徒留遺產之爭議,與其爭論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問題,不如根本將財產事前處理,沒有財產,就沒有遺產分配之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事前規後與事後訴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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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6-29 15:54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還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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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e 105-06-29 07:09

各位律師好:

家中共有五個兄弟姊妹20幾年前父親有立自書遺囑但未經公證,內容是將其名下財產房屋一棟(現登記於母親名下)留給乙另外甲不得繼承任何財產其他戶口的一些小額平均予丙丁戊繼承,惟當時乙等人擔心甲心理不平衡而沒有執行因此有隱瞞父親之遺囑情事,現母親年事已高,近來身體狀況並不理想。

問題一:當時父親之遺囑是否已失效?若將來母親過世後無立任何遺囑說明遺產應如何分配,乙主張應遵循父親當時之遺囑執行,丙丁戊無意見,甲要求分配特留分請問有無理由?若乙要求甲應拋棄繼承權乙遵循父親意思有無理由?

問題二:母親有表態將來其過世後之遺產應依父親意思辦理(房子留給乙)(甲不得繼承)有無理由?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給您一個簡單的觀念

所有東西都要白紙黑字

自書遺囑只要符合要件

針對遺囑人的財產部分就不會因為任何原因而失效

但當然倘若所有繼承人說好要怎麼分

遺囑也沒強制要怎麼分

但只要有一個人主張要依照遺囑

就一切依法處理

 

至於母親遺言這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有人不遵守你也沒轍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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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6-29 08:03

自書遺囑符合法定要件就有效,但若繼承發生後,繼承人間不依遺囑而另行協議並已分配遺產,則仍應受協議拘束,事後恐難再拿遺囑來爭執。且當初隱匿遺囑之人,可能已喪失繼承權。另外,母親若有任何遺願,應依法立遺囑才能達成願望,否則也可生前即處分完成分配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9 08: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自書之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可主張遺囑無效,請求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分配之;即使遺囑有效,若侵害應繼分之特留分,仍可請求分配特留分,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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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9 08: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自書之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可主張遺囑無效,請求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分配之;即使遺囑有效,若侵害應繼分之特留分,仍可請求分配特留分,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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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午 105-06-26 10:13

我堂哥立下遺囑將其所有名下財產贈與我本人,其生母至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聲明有三點1.二分之一特留分繼承權益,行使民法第1225條扣減權2.被告應就繼承人所遺之動產辨理繼承登記予原告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人負擔,先看第三點訴訟費用由我負擔合理嗎?又不是我去地方法院提訴訟的為什麼費用由我負擔,然後至今我並無去轉移我堂哥名下任何產財,所有產財均還在我堂哥名下,對方去提訴訟有用嗎?能行使扣減權嗎?至法院開庭時有什麼應當注意的嗎?像是什麼話不能說,收到的起訴狀繕本發現有錯別字,文件中某處聲名被告姓名打成被繼承人姓名,這些起訴狀的錯誤有差嗎,煩請回答,謝。

你好: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原告起訴狀都會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但是否由你負擔要看你將來勝訴或敗訴而定。 特留分扣減權學說通說及部分實務採取物權的形成權說,遺囑之處分只有債權效力,若你尚未取得遺贈(動產登記動產為交付),特留分扣減權尚無法行使。 訴狀有錯誤,若影響原告之意思,可以在開庭時詢問原告,請原告確認。 開庭之狀況要就實際情況才有辦法判斷,但你應先撰寫答辯狀,載明你的答辯聲明及理由,以免開庭時無法完整表達,導致權益受損。
黃國政 (Sam) 105-06-26 14:22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還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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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開庭時法官會詢問被告的答辯聲請,以及被告對原告之起訴有何意見,所以您們應針對此二個部先準備,若有相關證據也應不併提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偉偉 105-06-08 22:45

您們好,
我有一個關於遺囑的問題想要請教一下。 
就是我們家有四個小孩,我跟弟弟妹妹是爸爸親生的,而哥哥是爸爸領養的,最近爸爸過世,留下一份遺囑,裡面的大概內容是:

他的所有遺產,除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應保留特留分予法定繼承人 (有媽媽的名字,我的名字,弟弟的名字,妹妹的名字),其餘的皆捐給慈善機構。

按照上面所說的 媽媽會先拿走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剩下一半的一半再捐給慈善機構,剩下的四分之一才是我們幾個小孩加媽媽去分,現在我困惑的是由於上面沒有哥哥的名字但已經提到分給我們的是特留分,所以到底我們跟哥哥應該要怎麼分配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8 23:07

只要經過合法收養,養子與其他親生子女有相同的繼承權利,不會因遺囑未記載而受影響。如果養子也想爭取特留分遺產除一半捐贈外,其他遺產應由包含養子在內的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9 00:18

您好,

 

1、遺囑縱使剝奪哥哥之特留分繼承權,仍屬無效。

 

2、是本件情形,應係所有法定繼承人按特留分繼承父親之遺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6-09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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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小姐 105-06-04 17:52

   請問兄承諾三人平分遺產又偷拿遺囑去辦過戶,所以房子只有兄、姊的名字,沒有弟的名字;但是因母親保險沒寫受益人,故三人為繼承人平分保險理賠金(現金部分兄沒法私下動手腳,所以弟有分到,一人約40萬)。弟發現沒名字後,兄又騙姊去銀行簽名二人以房抵押擔保貸款至兄的公司,後來也被發現。後協調賣房後所得價金扣除仲介費、代書費..買賣成本後,再均分。請問為確保權利,上法院爭取最基本的特留份。這40萬保險金是不是也會列入特留分的1/6計算。還是就以未分得的房子做1/6特留分的計算。另外請律師寫的代筆遺囑(有母親口述錄音)中有三位證人,其中一位是律師,另二位是晚輩們都不認識的證人。這另二位證人若是收到法院傳票而沒上法院作證或上法院後,對遺囑內容不了解。或是兄、姊其中一人收到傳票而沒上法院(兄長期在大陸),就算遺囑為真且無遐疵,此遺囑是否就能不成立,弟是否能爭取到屬於自已的1/3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4 18:10

您好,

 

1、40萬保險金應列入特留分遺產之計算。

 

2、三位證人原則上都需要出庭作證,但法官仍會綜合一切情狀判斷遺囑是否有效且為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Chis 105-06-04 16:02

40年前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3筆,並將其中1筆土地借祖父之名登記於祖父名下。

父親在104年年中過世,過世後,祖父為了要把先前借名登記土地歸還於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在10月立下代筆遺囑,並完成公證手續

遺囑中明白表示當時是由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借名登記在自己(祖父)名下,他過世後,土地歸還給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現金由其他繼承人 ( 2子2女 )均分,沒有其他動產

祖父於105年年初過世後,土地已經透過遺囑繼承完畢,由二叔與我們持分共有;其他繼承人主張該筆土地遺產,應該由繼承人 ( 4子2女 ) 均分,現金均分之後,沒有達到特留分的金額 ( 以公告現值計算 )

想請教的是:

1. 透過遺囑 ( 法院公證完成 ) 說明為借名登記,將土地返還給購買者 ( 二叔與我們 ) 是否合法?若是訴訟會有甚麼結果?

2. 若是須以遺產處理,因為其他繼承人中有一位長年未奉養祖父,能否用這個理由請求不參予分配 ( 分割 )?

以上問題請教,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4 16:11

如果確實是借名登記,就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繼承分配遺囑可作為證據之一,若有其他證據會更有幫助。

Chis 105-06-04 16:1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確實是借名登記,就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繼承分配遺囑可作為證據之一,若有其他證據會更有幫助 ... (恕刪)

感謝沈律師回覆....

當年借名登記並無其他任何書面文件

目前僅有的證據就是這份遺囑

這樣的證據夠力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4 16:14

您好,

 

1、遺囑中說明系爭土地為借名登記並非遺產,則可據此為憑主張系爭土地不屬於遺產無須參與分配

 

2、民法第1145條列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本件情形看來,應無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雖常年不負扶養義務構成重大虐待之情事,但須由祖父於生前表示其喪失繼承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既然是借名登記,當然就不是你祖父所留下的遺產委任死亡時,借名委任登記契約就當然消滅,你二叔與你父親繼承人即可請求你祖父移轉登記回來,不該用所謂遺囑來處理,不過既然目前情況如此,可提出確認所有權訴訟來確立法律關係,既然不是遺產,也就無須去思考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有的證據可能會對您們不利,建議應再看有無其他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借名登記契約會由祖父之繼承繼承,父親與二叔可以依遺囑之書面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請求祖父之繼承人依借名登記財產返還請求權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遭拒絕,可以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繼承人中有一位長年未奉養祖父,不是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墊付之扶養費部分要看是否能夠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4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若依繼承之規定,對方即使未扶養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表示失權,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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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4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若依繼承之規定,對方即使未扶養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表示失權,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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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小姐 105-06-02 17:51

在母親生病住院期間,兄向妹、弟協調,由三人平均分擔母親醫療、看護費用。日後不管母親如何分配遺產(一棟1F公寓市價約800萬)。三人皆均分。母親104/4/21過世後,仲介查出房子只有兄、妹的名字,並無小弟的名字。弟找兄問明白。兄才裝可憐說因為有遺囑(母親生病時104/2有找律師寫代筆遺囑,兄把遺囑藏著,事發後才說有遺囑)的關系,所以一定不能寫小弟的名字才能辦過戶。之後兄又騙妹說缺錢只要貸兄的部分200萬,騙妹去銀行簽名。結果被貸了600本金+利息到兄的公司帳戶去。代書查出後。兄也是說盡各種藉口…只是妹、弟不再相信。三人再度協調,委託仲介賣房後,三人再算總帳(也是均分),因為兄拿不出錢來,所以要等房子賣掉才能分。這種情況,先寫遺產分配協議書三人簽名蓋章,蓋章部分一定要印鑑證明的印鑑章才有效力嗎,還是只要自已的私章就可,因為怕再被兄陰(怕他改過印鑑證明,然後拿舊章來蓋)。另外萬一2年期限快到,房子還是沒賣出,是否可先上法院訴求特留份的部分。求得特留份的部分後,再拿遺產分配協議書另案上法院訴求三人平分、一人分得1/3的部分(也就是爭取特留分1/6遺產外的另外1/6的遺產部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2 20: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不信任對方,可請對方先開立本票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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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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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定要印鑑章及印鑑證明才可以去辦理

建議在分割協議書上寫清楚雙方條件

這樣才能確保你們的權益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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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小姐 105-05-24 17:04

      在母親生病住院期間,兄向妹、弟協調,由三人平均分擔母親醫療、看護費用。日後不管母親如何分配遺產(一棟1F公寓市價約800萬)。三人皆均分。母親105/4/21過世後,仲介查出房子只有兄、妹的名字,並無小弟的名字。弟找兄問明白。兄才裝可憐說因為有遺囑(母親生病時105/2有找律師寫代筆遺囑,兄把遺囑藏著,事發後才說有遺囑)的關系,所以一定不能寫小弟的名字才能辦過戶。之後兄又騙妹說缺錢只要貸兄的部分200萬,騙妹去銀行簽名。結果被貸了600本金+利息到兄的公司帳戶去。代書查出後。兄也是說盡各種藉口…只是妹、弟不再相信。三人再度協調,委託仲介賣房後,三人再算總帳(也是均分)。但是105/2~105/6/30簽約三月,房仲到現在都還沒賣掉。今年再被兄拖過後,到明年4月就滿2年了,弟要求最基本的特留分也會沒資格。請問到年底如果還沒賣掉。上法院後是否有辦法把弟的1/3全要回,而不是只有1/6的特留分,協調沒留證據但有家族幾位證人

沈恆 (沈律師) 105-05-24 17:44

您好!

母親過世前曾經約定要平分,此種約定無效。繼承後協調賣屋後要均分則有效力,最好寫成書面協議書,將來請求履約時才不會有人不認帳,但賣掉後才能均分是拙劣的約定方式,可解釋為不賣就沒得分配。為保障小弟權利,可先提訴訟主張特留分的扣減。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關於動產繼承登記部分,雖然有遺囑,但只要全體繼承人都同意各登記繼承1/3,還是可以順利登記,對方的說法只是不願平均分配的藉口。

 

洪小姐 105-05-24 17:58

 日期打錯,應為

母親104/4/21過世後,仲介查出房子只有兄、妹的名字,並無小弟的名字。弟找兄問明白。兄才裝可憐說因為有遺囑(母親生病時104/2有找律師寫代筆遺囑,兄把遺囑藏著,事發後才說有遺囑)的關系,所以一定不能寫小弟的名字才能辦過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看遺囑是否符合法律要件,再者,遺囑不能侵害您的特留份,惟當初如何登記在他們二人名下,也應有疑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5-24 23:19

由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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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6 15:36

一:三伯母是祖母養女可是祖父沒收養,請問伯父母結婚三伯母要放棄祖母養女身分嗎?

二:祖父母三伯父去世多年後發現祖父有一筆土地未被繼承,請問三伯母可以繼承二份嗎?

三:三伯母遺產協議書分配願意只繼承一份,大家蓋好印鑑章協議完成。後來三伯母反悔,他主張要回特留分,請問一定要重新協議嗎?還是以原來的協議為準。特留分主張大於協議書?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大家同意,否則仍應依原協議分割遺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棋棋 105-04-06 23:28
叔叔偷偷帶阿公去修改遺屬,遺屬內容如下: "自由意願且意識清楚之際指定XXX XXX二人為見證人" "將房子由XXX(叔叔)繼承,XXX(阿伯)XXX(爸爸)均已另給動產,不得再主張本件遺屬動產繼承" (阿伯跟爸爸根本沒有拿到什麼動產,這樣還能以應繼分或特留分爭取嗎?) "死後用剩之現金扣除喪葬費及相關稅賦後,由配偶及小孩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叔叔在阿公過世後,把錢轉走,說互頭沒錢,這樣根本沒有平分) 這樣到底有什麼方法可以為其他繼承人爭取公道呢 請各位律師幫幫忙,提共我意見,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6 23:45

應先確認變更遺囑的效力,如果變更遺囑符合形式要件且是爺爺自由意志所為,仍應尊重變更後遺囑的指定分配方式,但依有效變更的遺囑若有侵害任何繼承人的特留分,可主張依法扣減。若有任何遺產遭擅自取走,繼承人為維護自己權益,可提出分割遺產訴訟,於訴訟中先確認遺產範圍,再由法院依遺囑特留分分配遺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09:2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阿公死亡後,阿嬤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取得一部分的財產後,剩下的部分才會是屬於遺產,因此一開始即把所有財產列為遺產的作法是不對的,這部分阿嬤可據以主張。

2. 遺囑的成立與修改都須符合民法之規定,否則無效,而非由自己意識進行遺囑的修改,也同樣不會具法律上效力,而遺囑若無效的話,其上所記載的分配即不具效力,應由全體繼承繼承,所以首要應該確認遺囑的效力。

2. 縱使遺囑具有效力,民法第1223條仍有規定所有繼承人的特留分,也就是強制要分給繼承人一定的數額,不可以完全不給,遺囑的效力不得與特留分的規定抵觸,因此其餘繼承人對於叔叔多拿的財產,可以提起訴訟繼承人所應得的數額討回。

3. 另外還有一點須注意的是,叔叔擅自提領阿公名義銀行帳戶內的資金,這部分可能會有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之問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是公證遺囑

效力基本上是無法撼動的

建議要檢視特留份有無遭侵害

以及死亡當下的財產有無遭盜領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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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朝特留份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淺白色 105-03-25 16:18
您好~ 奶奶的子女有父親及姑姑,在生前有交代名下土地要全數給長孫,當下有錄音,但還來不及公證,請問這樣的錄音是否能當遺囑?姑姑主張土地一半是她的,是否只能照姑姑所說,一半要給她?如果長孫有異議是否有權力主張?如果父親放棄繼承,是不是繼承順位會變成四個子女繼承,那這樣姑姑的繼承權及特留分還是一半嗎?

你好: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5條定有明文。 口授遺囑必須符合民法第1195條之規定,否則無效,遺贈必須以遺囑方式為之,遺囑無效,遺贈當然也無效,但若奶奶之意思是死因贈與,只要奶奶與長孫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就算是死因贈與也要保障繼承人之特留分,姑姑是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長孫可以向繼承人主張權利,但姑姑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父親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遺產會由姑姑繼承,你們兄弟姊妹無法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主張代位繼承。姑姑之特留分還是應繼分(全部遺產)之二分之一。
wupe 105-03-09 17:00

甲(妻子已過世,有一兒一女)生前立下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1500萬遺產中1000萬給兒子500萬捐給某社團,請教甲過世後分配遺產時:

(1)    女兒可爭取1000萬之特留分(1/4)

(2)    女兒可爭取500萬之特留分(1/4)

(3)    女兒可爭取全部1500萬之特留分(1/4)

(4)    女兒完全不可爭取

煩請解惑,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9 17:19

特留分要先受保障,應該是1500x1/2x1/2=375,換句話說,女兒最少可拿375萬,這是受保障的。

cakasy 105-01-08 09:28

我母親想要自書遺囑公證 發現說繼承人有特留分 但當中有希望不要給予遺產的人所以才想要立遺囑 即使立了遺囑不分給他 他也可以對這份遺囑提出訴訟 目前很苦惱

所以想請問:關於特留分的部分 不知有沒有辦法解決 讓特定人士不能分得財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8 09:33

您好,

 

現行民法第1145條規定,繼承人若有該條所列舉之情事(偽造遺囑詐欺脅迫繼承人立遺囑、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等),則喪失繼承權,不需要給予特留分

倘無任何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法律就會保障每一個繼承人都至少保有特留分遺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若以遺囑方式處分財產,無法規避民法1223條以下特留分之規定,繼承人仍得主張特留分受侵害請求扣減。 建議母親在生前就以贈與信託方式將主要財產處分完畢,並約明排除民法第1173條生前特種贈與之適用,即可避免你所述之情形發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有民法第1145條之事由,則被繼承人可以在遺囑內表示不讓對方繼承,但若對方有子女,其子女仍可以代位繼承,要避免日後爭議的話,生前處分其財產或較可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特留份是法律規定,應無法更改,建議於繼承開始前即就資產先為分配

楊小姐 105-01-04 16:22

律師您好,
房子是先生婚前購置,暫沒有小孩。

請問如先生已立遺囑:身後房子給太太,其餘所有資金含保險金如父母健在給父母,如父母不在給太太。
請問是否全數依照遺囑而定,房子為配偶所有?還是配偶得1/2+父母平分1/2?
資金部份會保留特留分嗎?是否仍可要求剩餘財產分配權1/2?
遺囑看來,除非先生父母先亡,否則並無分配子女教養資金予太太,不知解讀是否正確?

若先生未立遺囑,則身後房子是否歸還先生父母?而太太僅繼承資金部份1/2+父母平分1/2?
 
懇請律師協助解惑,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4 16:23

您好,

 

1、除非分配內容少於特留分之額度而可另外向其他繼承人請求外,原則上就是依照遺囑內容分配遺產

 

2、是的,會保護您所繼承遺產至少符合特留分之比例,如果夫妻間採法定財產制,順序上您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剩餘之財產才開始作遺產分配

 

3、如有小孩,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法律上為其保有特留分遺產,小孩可向其他繼承人請求之。

 

4、若未立遺囑,先進行婚姻結束之財產分配,再進行遺產分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1-04 17:04

您好!

遺囑就先按遺囑分配,但遺囑若侵害繼承特留分繼承人可主張扣減。 繼承人依順序除了小孩、父母之外,還可能是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不一定能完全如遺囑所定方式分配遺產分配之前,配偶還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若有子女遺產就會由子女及配偶共同繼承,不會另有教養資金的分配,除非遺囑有安排。 如果未立遺囑,則房子會歸繼承共有,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若無子女則由父母及配偶繼承,配偶1/2,父母共1/2。繼承是就所有遺產分配,包括金錢動產及其他動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t177158 104-12-15 19:40

我與媽媽長年一起住 另外有兩個哥哥

媽媽想將名下自住的房子賣掉

換小一點的 剩下的錢可以當養老金

 

但是媽媽擔心只要房子一賣掉

兩個哥哥就可以用特留分當作索討的工具

 

明明是媽媽自己名下的房子

一定要分給他人嗎??

你好:

你誤解特留分之立法目的,遺產屬於扶養義務之延伸,特留分之目的係在保障繼承人對於遺產之權利,避免因被繼承人死因行為侵害告繼承人對於遺產之期待,惟均係繼承發生後才會發生特留分之扣減問題(民法第1225條)。 母親還活著有權自有處分自己之財產,除非財產共有狀態,否則兩位哥哥並非財產所有權人,無權干涉母親處分遺產,母親更無任何義務要將賣得款項交給兩位哥哥。
沈恆 (沈律師) 104-12-15 23:37

您好!

特留分是依遺囑分配遺產不足額的繼承人才可主張的權利,媽媽還在世,繼承還沒有開始,根本不會有主張特留分的可能。總之,媽媽在世時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任何人都不能加以干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所謂特留份是指於繼承時,被繼承人必須遺留其遺產之ㄧ定部分予繼承人之制度,此制度之設立是為了保障繼承人之權益和日後的生活。 而特留分須於繼承開始後才有其效力,繼承為被繼承死亡後才會發生,故您母親現在仍在世,繼承並沒有開始,繼承沒有開始就沒有特留分之問題。 而在繼承開始後,也僅於侵害他人之特留分,才有特留分之問題,而被繼承人生前可以自由處分財產,或是依民法第1187條之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特留分則依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

 

洪小姐 104-12-14 17:52

各位律師您們好~

兄弟姐三人,因長輩生前寫遺囑財產不給弟弟(弟弟未發生不孝、虐待長輩等事件),兄有拿遺囑財產過戶,目前弟弟也尚未上家事法庭請求特留分遺囑無效之應繼份之權利,哥口頭答應仍可三人均分,但不知是否變掛,姐答應寫協議書,她的部分1/3*1/2*1/2(弟扣特留分後,兄姐再分弟1/6的份,她不會吞,會給弟),請問先寫協議書有效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協議書內容只要未違反公序良俗,該協議書內容仍屬有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4 21: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三人無爭議,可簽定協議書,加以約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4 21: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三人無爭議,可簽定協議書,加以約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4-12-14 22:54

您好!

只要三人都同意協議內容,簽妥協議書就會有法律效力,但最好能在協議書內清楚界定協議範圍,以免將來再生爭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逍遙 104-11-18 17:26

如題 外公於幾天前往生,目前剩下外婆以及5名子女,因2個舅舅不孝所以外公有請律師以及公證人預立遺囑,遺囑的內容是因為兩位舅舅不孝所以身後遺產不分給他們,由剩下的4人均分,其中有一位舅舅有家暴情形,判決下來外公有保護令,另外一位舅舅沒有明顯家暴情事

現在的問題是就遺囑來說,是不是有家暴情事的舅舅是沒有繼承權,但是他的小孩可以代位繼承,還是直接由遺囑寫的 不分給舅舅 所以他們這一房都喪失繼承的權利,另外一個舅舅是否有特留分的問題,還是他也採拋棄繼承再由其小孩繼承就可以繼承所有應繼分而不是只有一半的特留分

沈恆 (沈律師) 104-11-18 17:53

您好!

1.      二位舅舅均是因外公以遺囑表示而喪失繼承權,但若實際沒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形,外公的表示仍可能無效,而使二位舅舅的繼承權不喪失。
2.      若二位舅舅或其一確認不喪失繼承權,則其可主張特留分
3.      若二位舅舅或其一確認喪失繼承權,則會由其子女代位繼承,其子女可主張特留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逍遙 104-11-18 19:29

律師您好 

所以針對我上述的問題,結論就是不管 我兩位舅舅不管有無喪失繼承權與否,他們都可以主張有特留分的部分,且用代位繼承的部分來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因為您舅舅均有子女,所以即便他們喪失繼承權,惟其子女仍可以主張代位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洪小姐 104-10-31 13:18

請問~兄姐弟三人 ,因兄拿遺囑去辦理遺囑過戶(唯一財產)(目前兄姐共同持有),目前弟要爭取特留分部分及遺囑是否合法部分,請問家事法庭部分是要去地方法院按鈴申告,還是到警察局備案。房子在台北市,弟在桃園,是否到桃園的法院辦理。另外,因為兄在長輩生病期間,已知有遺囑存在,未告知妹弟。兄向妹弟宣稱,長輩醫療相關費用由三人均付,往後不管長輩房子如何分配,皆由兄主持三人平分。卻仍背著弟弟拿遺囑過戶。之後仍宣稱房子賣掉後,弟弟仍會分到1/3的錢。卻又主張不賣房子,要出租。(此意圖很明顯就是要拖過弟弟特留分的2年期限,讓弟弟連特留分財產也要不到)。所以想請問~若弟弟要上家事法庭,但若兄、姐不願意去法庭,這樣開的成嗎?弟弟手上只有遺囑影本,正本一份在不認識的律師手上(為代筆遺囑證人之一,另二位見證人皆不認識),一份在已過世的長輩手上(104/4間過世,清理遺物時應該被清掉了),另一份在兄手上(兄只願給影本)。若兄採取不理會的態度(若弟有辦法爭取到就給弟),弟要如何做呢?可以拿遺囑影本上法庭嗎?如果兄一開始就打定要吞掉弟的。弟上法庭後,兄再拿正本遺囑上法庭互相爭產嗎?弟有匯款記錄,當初匯一筆款帳到兄的帳戶,是要一同支付長輩的醫療費用。這筆記錄對爭取財產有用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0-31 15:54

您好!

本件特留分遺囑的爭議可向被繼承死亡時戶籍地法院起訴,起訴時應提出起訴狀及繕本給法院。被告若不出庭,是放棄自己的答辯權利,對原告反而有利。另外,特留分的性質、行使方式及在法院如何訴求主張等在學說及實務見解並未統一,稍有不慎即可能被駁回,建議最好請律師代理訴訟較有幫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洪小姐妳好,因為妳的問題不是說的很清楚,恐怕很難精確地回答,只能約略回覆如下:

一、遺產或是遺囑的爭議,管轄法院原則上得為該房屋所在地或是該被繼承的長輩去世時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

二、繼承人依照遺囑應繼分或返還所支出費用等,應提起分割遺產、給付不當得利等的訴訟,但詳細個案分析仍建議洽律師面談。

以上供參。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故您無須到警察局備案,僅需依該條規定備起訴狀向法院遞案即可。 依家事事件法第70 條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故須向您長輩之住所地或房子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依您所述,可提起確認遺囑真偽及遺產分割訴訟主張特留分扣減,若提起訴訟時效將會中斷,故不用擔心時效問題。 關於長輩的醫療費用,若您兄長有多拿部分,可提起不當得利訴訟,該匯款紀錄可做為證據,但此部分與遺產訴訟無關。
洪小姐 104-10-29 22:28

請問當初只有大哥一人知道有遺囑存在,其他2位不知,大哥說長輩財產不管怎麼分配,長輩所有醫療照護費用,皆由三位晚輩平均分攤費用,往後由大哥主持三人均分唯一財產一樓公寓,目前市價約800萬!但大哥確背著弟弟拿遺囑去辦過戶房子目前有兄姐的名字沒弟弟的名字,哥哥仍摸弟弟頭說,賣掉後的錢會三人均分,確又主張不賣房子,要出租!目前弟弟也要準備跟哥哥協調房子所有人要三人平均持分房子所有人為兄姐弟),請問再辦一次過戶!需要付贈與稅嗎?還是只是當做遺囑辦理時沒辦理清楚,重新更改辦理!104/5月用遺囑辦理過戶!是不是被拖過2年後,連特留分也要不回(弟弟是最孝順的一位!長輩生病半年都是弟弟醫院事宜奔波!電話連絡另2人意見,由弟簽名醫院相關同意文件。所有看護醫療連絡,3人同意後由弟執行!長輩個性乖僻,大哥顯少接觸長輩)!若協調成功,要如何辦理過戶(三人皆是房屋所有人)!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9 22:45

 您好,你大哥隱匿遺囑會構成喪失繼承權事由。另外侵害特留分,確實適用回復繼承權兩年時效。您的問題牽涉個人財產權益重大,最好是與律師當面諮詢,為您尋找最有利方案。

你好:

先確認遺囑是否有效有無被偽造變造之情形,若有可以訴請確認遺囑無效,並主張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喪失繼承權,並依民法第767、179、1146條主張權利。 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17號民事判決:「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者,喪失繼承權;其中所指之隱匿遺囑,應以繼承人使遺囑不能執行之意,而如若僅對其他繼承人隱瞞有遺囑存在之事實,但卻未妨礙遺囑執行者,因被繼承人之真正意思仍得以實現,即非屬隱匿遺囑之行為。」若哥哥沒有妨礙遺囑執行(看起來沒有),不會喪失繼承權。 若遺囑合法有效,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並依遺囑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完畢後以由繼承人取得,將來要再移轉已與繼承登記分割遺產無關,如為贈與當然要依遺產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繳納10%贈與稅(可扣除一年220萬元稅額)並繳納土地增值稅。 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後,在特留分範圍內,遺產會回復為公同共有,此時辦理才可以免繳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

一、不會有隱匿遺產之問題。

二、遺囑侵害特留分部分無效,若遺囑不符法定要式則全部無效。

三、可考慮先做假處分再提起訴訟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四、會去辦遺囑過戶表示哥哥問過律師研究過了,千萬別再相信這個哥哥。他有沒有想過弟弟的感受?沒有!他只想到他自己。

五、當然如果弟弟不要財產只要親情那也是個選擇。

六、弟弟需要就近找個律師談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富 104-10-26 10:03

生前3個月贈與土地期間贈與人身體狀況不好
贈與人主張贈與人沒遺留財產
贈與人生前有立遺囑
贈與土地全數要給被贈與
請問是否有侵害其他繼承人的應繼份霍特留分

你好:

贈與當時贈與人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狀態下,可以主張贈與無效,請求返還贈與物,並請求分割遺產。 若贈與贈與時有完全行為能力且意識正常,若屬於生前特種贈與可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請求贈與之歸扣,算回遺產總額計算應繼分分配之數額,但因已無任何遺產,依現行通說無法請求返還超過應記分部分之價額。若屬於普通贈與,亦無法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1221條規定,遺囑人嗣後之贈與行為與遺囑有牴觸,牴觸之部分已經撤回,所以沒有侵害特留分之問題。
Benji 104-10-22 17:07

某甲已分得現金、股份總價超過特留分的份額。 但是該父有另立遺囑動產分給某乙、因為某甲的份兒已經超過特留分, 某乙是否可直接持遺囑登記過戶土地與建物?

 

 

Benji 104-10-22 02:10
某甲已分得現金、股份總價超過特留分的份額。 但是該父有另立遺囑動產分給另一個兒子、某甲是否仍可主張此遺囑土地的1/4? 特留分是針對所有遺產的應繼分1/2、還是特定遺囑所定標地的應繼分1/2?
沈恆 (沈律師) 104-10-22 06:56

您好!

特留分是以全部遺產加總計算,依您所述甲所分得遺產既已超過特留分,該遺囑指定房子分給他人並不會侵害甲的特留分,甲沒有要求每個遺產都分1/4的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特留份係針對所有遺產加以計算,然甲取得現金及股份之原因及時點仍可能有其他法規之適用,建議與律師全盤討論較為準確。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3 00:10

特留分對於繼承人來說即是最低保障限度,既然該繼承人已經取得超過特留分遺產,即不得再向因遺囑繼承動產之他繼承人再主張繼承權利。

小胖 104-10-17 15:53

國稅局核發的免稅証明書核定遺產土地1,000萬,另有二年內贈與配偶的現金200萬,如果配偶的特留分是四分之一,請問律師配偶可分配特留分是多少?

小胖 104-10-17 15:39

先生生前立有代筆遺囑,並指定遺囑行人甲,將遺產的四分之三遺贈給姪兒(小叔的兒子),其餘四分之一遺產未列入遺囑中,我與先生未生育兒女,公公已往生,繼承人只有我與婆婆,先生已往生六個月,遺囑執人已申報遺產稅,並拿到國稅局核發的免稅証明,但一直未將土地辦理遺贈登記,婆婆也不配合辦理繼承登記,再不辦理繼承登記會被罰鍰,我可以向法院訴請應得的特留分,將未納遺囑的四分之一房子土地(我目前居住的房子)由我繼承,不需經婆婆同意逕向地政辦理繼承登記嗎?還是有其他更好的處理方式,麻煩律師指點,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繼承人中若有人不配合遺產分配,則可以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而遺產的部分,仍應先登記為公共同有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胖妳好,辦理繼承登記不需要由全體繼承人為之,這部分應如何辦理可請教地政機關跟國稅局人員。

遺囑遺產的四分之三作為遺贈,恐有侵害特留分的問題。

以上供參。

 你可以向國稅局申請該免稅證明,再向地政機關就動產部分辦理公同共有登記,此部分你自己就可辦理,無須其他繼承人同意,隨後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即可,本律師專辦動產,如還有疑問,可以來電。

大虎 104-10-05 23:44

請問律師,家父不幸在最近去世,去年家父主動贈與土地並經由代書辦理好完成過戶(一般贈與,非結婚分居營業),但是現在家裡其他繼承人表示二年內贈與土地算是遺產,要我把這些已經完成贈與手續並且登記在我名下的土地再拿出來重新分配,說是他們有這些土地的應繼份和特留分,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先謝謝各位大律師的建議和回答。

你好:

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只適用在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繼承人是否要將生前受贈之財產算入遺產,要依民法第1173條生前特種贈與去判斷,如果當初贈與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要算入遺產計算應繼分,如果有你有多分到只是不能再拿,沒有特留分扣減的問題。

一、  回覆閣下所述繼承問題:

(A)繼承人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死亡時現有之財產外,尚包括視為遺產贈與,即遺產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列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B)、遺產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藉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各順序繼承人之財產,以規避遺產稅,爰限定前揭贈與財產,視為遺產。惟為避免重複課稅,同法第11條規定,前項贈與財產,其生前已繳納之贈與稅連同加計利息可自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以示公允。

二、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三、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洪小姐 104-09-27 20:16

請問爭取代筆遺囑特留分,有期限限制嗎?!

一、有許多的代筆遺囑律師做的。

二、如果對方有請律師的話,也許對方也會有處分財產的計畫。

三、立遺囑死亡後,若遺產中有動產而為遺囑載明遺贈對象,則其可持遺囑直接辦理過戶

四、如果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的話,可以考慮先做假處分遺產先扣住以避免對方處分,然後再提起訴訟請求塗銷登記

五、關於特留分扣減權,我查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按被繼承人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是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者,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故扣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號判決及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六號判決參照]。

六、既然是形成權的話就不會有時效的問題[時效是請求權才有的問題] 。

七、我再幫你查一個判決,結論先說,要在二年內行使:

     判決摘要給你:縱令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其指定亦非無效,僅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行使扣減權而已。此項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消滅期間,惟特留分權利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 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義,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以保護交易安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

八、實務上見解常有變動,同一個法律問題也許會有其他不同的見解,所以還是可以再查查看。另,要看你的立場是那邊,如果是行使扣減權的一方而且知悉後沒有超過二年,那建議就儘速行使;如果是已經超過二年,建議找個律師幫你研究一下有沒有突破的空間。如果你是被行使扣減權的一方,你拿著這個實務見解就可以拿來說服法官了。

九、祝你中秋節快樂^_^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7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有不符合法定程式之要件,可考慮爭執遺囑之效力,若遺囑無效,即回復依法定應繼分繼承之;若遺囑有侵害您特留分之部分,亦應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洪小姐 104-09-22 23:14

     朋友的媽媽有2子1女,20年前已離婚,個性較難相處,長期一人獨居。媽媽生前生病半年,都是排第三的小兒子在處理她的住院事宜,因大哥長期在大陸經營自己生意,無法長期待在台灣照顧媽媽,次女說自己是女兒,所以很多住院相關文件都不簽名。小兒子安排照顧媽媽看護、癌症手術、化療及轉院事宜(媽媽的相關醫療事宜都是三人同意後,由小兒子處理)。且都是小兒子一家四口一禮拜去2~3次台北探望媽媽,住院時更是天天去醫院探望、詢問看護媽媽的身體狀況。三個小孩在媽媽生病期間己口頭約定,三人平均分擔媽媽的相關醫療費用,不管媽媽如何分配財產給三個小孩,一律平分。

在2015/2/26時媽媽突然跑去找律師錄音口述遺囑,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位是律師身分。期間大哥有回來台灣2~3次,第2次約2015/3月時和弟弟是去媽媽家裡探望媽媽,期間把弟弟支開,媽媽把遺囑給大哥(大哥為遺囑行人),內容表明唯一遺產她居住的房子(現值約900萬,無貸款),不給小兒子。遺產現金約十幾萬元。原因寫明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那時大哥已知遺囑這件事,但把遺囑藏起來。只告訴弟弟以後不管如何就是三人平分。弟弟完全不知遺囑事件。直到2015/4/21媽媽往生後。大哥只處理媽媽錢和遺產的事情(一人處理)。包括勞保未領完的退休金及房子過戶事情。這時小兒子還不知遺囑事件。是有仲介約看房子才發現房子登記大哥、姐姐的名字,沒有他的名字。哥哥委屈的說因為遺囑的關系,不能登記弟弟的名字才能過戶

問題來了,如果遺囑為事實,是不是小兒子就只能繼承5萬元。但是很明顯遺囑中”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這句並事實。實際上照顧她最多是小兒子一家。大哥顯少去看媽媽,結婚15年中,也未帶過老婆和小孩去見過媽媽。證據是媽媽住院時醫院的簽名都是小兒子一人簽名,看護也都是小兒子在聯絡、付錢。媽媽發現癌末時有先手術割除,手術後小兒子也把媽媽帶回家中住4天。因小兒子家是5樓無電梯公寓,老人家手術完也沒力爬樓梯,詢問住一樓的姐姐是否可與媽媽同住。姐姐跟弟弟嗆就算你把媽媽帶來我門口怎麼按門鈴我都不會開,有透天的哥哥不在台灣,大哥老婆也不願與婆婆同住照顧她。小兒子又只好把媽媽送回媽媽自己台北的家(期間也有看護在台北家照顧媽媽)(不和她同住,這是媽媽不諒解小兒子的第1點)。再來就是期間小兒子經兄弟姐妹3人同意後,媽媽也同意,把她轉到另一家醫療比較好的醫院做化療,因癌末病情未因化療而好轉,身體每況愈下,因此她覺得小兒子要害死她。也一直叫小兒子要幫她告做化療的醫生。這是不諒解小兒子的第2點。

1、請問若遺囑非事實,也只能要求特留分的部分嗎?還是可要求這房子的3分之1。

2、哥哥說因遺囑的關系,所以他情非得己沒登記弟弟的名字,也是等到弟弟發現時,才跟他說遺囑的事。但是如果遺囑行人知道遺囑所寫非事實。在辦過戶時他沒拿遺囑過戶房子所有人也可登記三人共有吧。

3、他說房子賣掉會三人平分,但確一直主張房價要漲到1000萬才要賣,拖時間。口說無憑。房子賣了他反悔或是他有欠債,而無法分給弟弟。誰能擔保。

4、姐姐在外有幫人作保幾百萬,萬一出事,她名下的房子銀行抵押,那弟弟更求助無門了。若要自保,是否可要求再找代書重新辦過戶為三人平均所有。

5、萬一談判過戶三人所有破裂,哥哥翻臉不給弟弟,上家事法庭是否要的回來呢。

      孝順父母乃是做子女應做的事情,但是在此事件中,萬一弟弟上法庭也要不回他權利。是否告訴天下世人,若是長輩並不好相處且愈關心、照顧她的人她愈心生不滿,也不願給他遺產。是不是給世人一個例子,這種情況下,做晚輩的躲的愈遠愈好。是要做聰明的不孝子還是做個笨傻的孝子呢??

 

 

你好:

先確認母親是以何種方式作成遺囑,口受遺囑必須要在特殊狀況下才有效力,且需要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顯見應該是找律師作成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一樣有要件限制,可以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一併請求確認遺囑無效,在訴訟中爭執遺囑之效力。 若遺囑有效,基於尊重被繼承人意思,只能請求特留分之扣減。 口頭約定未形諸文字將來要請求會產生問題,如能聲請調解作成調解筆錄對當事人權益才有保障。 建議先聲請調解(不管是家事庭或是調解委員會),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家事案件總有許多無奈

無論遺囑內容所說是否真實

其實遺囑中有效力的也只有財產分配

其他並不重要

所以只要確認該遺囑為你母親的自由意志下作出

那麼就有效力

其他人確實只能爭取特留份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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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胖 104-08-27 16:10

請問律師

代筆遺囑的三個見證人,其中一人為繼承人的女兒,此份遺囑仍具有法律效力嗎?又遺囑內容違反了繼承人之特留分繼承人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麻煩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7 16: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不得為見證人

2、倘若違反特留分特留分遭到侵害者可以主張扣減。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7 17: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人不得擔任見證人,若有違反,該遺囑恐無效之,可主張遺囑無效依法定應繼分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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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4-08-27 17:35

您好!

民法第1198條第3款規定,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證人,因此,繼承人的女兒不是合格的見證人,若剔除繼承人的女兒後僅剩不足三名合格見證人,則代筆遺囑無效。 若遺囑無效,則不需考慮特留分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繼承人的直系親屬是不可以擔任遺囑證人的,所以該遺囑必須認真的思考,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

繼承人之直系血親不能當遺囑證人,所以該代筆遺囑可能無效,應回歸一般繼承方式。而若遺囑侵害特留分特留分受侵害者可以主張扣減權,以保障其特留分

1039 104-08-14 10:03

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特留分如何計算,在計算應繼財產時,是否須將被繼承人借給子女債權加回,再去計算應繼分?

謝謝!!

你好:

遺產總額要加繼被繼承人對於繼承人之債權,此時債權債務不會因為民法第344條混同之規定而消滅。但民法第1172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此時繼承人可以主張從應繼分內扣還債務。 所以計算應繼分(民法第1144條)、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時,仍須要加計被繼承人對於繼承人之借款債權
JayPioneer 104-08-08 10:46

律師大大們~想請問如果家中兄長因為爭執而離家後還A走家裡的錢

所以斷絕關係.正在打官司想拿回贈與給他的東西

如果家中姊姊無婚嫁也無子女~要是過世的話

有無辦法取消給哥哥的特留分?

您好:

可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辦理:「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脅迫妨害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妨害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若你哥對於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你父母可已表示你哥不得繼承遺產,你哥會喪失繼承權。單純吵架、A錢還沒到對於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棄養會造成父母精神上重大痛苦,實務上認為會構成,具體狀況要依個案事實判斷。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8 19: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去世前可先處理財產,若無遺產,即無所謂繼承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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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8 21:20

除非有喪失繼承權事由,否則特留分不受影響。另外,尚可能涉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生前特種贈與歸扣等問題,則視個案而定。

mei 104-07-24 14:12

請問未婚無子女.只剩2位兄妹.財產是由2位全部繼承嗎?如欲贈與它人.又該保留多少特留分繼承人才可以.感謝~

有爸媽嗎??爸媽優先於兄弟姐妹的繼承順為

特留分兄弟姐妹為應繼分1/3

蔡鴻燊 (David) 104-07-24 16:05

關於您所詢問題:

倘您確實為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父母已過世者,依民法第1138條,令兄及令妹即為您的法定繼承人沒錯; 令兄及令妹特留分之計算,須先由應繼財產中扣除債務後,應繼分(兄妹各2分之1)之3分之1,故倘若應繼財產為1000萬,扣除債務後剩800萬,兄妹之特留分總共為240萬元。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1224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第1225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27 10:28

您好:

如果未婚、無子女,仍要看父母是否尚存,如尚存,則其繼承順序在兄弟姐妹之上,由父母繼承(民法第1138條參照),如有贈與則特留份依民法第1223條為應繼份之1/2。
如父母已過世,則遺產確實全由兄弟姐妹繼承沒錯,各由兄妹二人繼承遺產之1/2,如您不想留給他們,當然可以以遺贈的方式贈與他人,只是如果您的兄妹要主張,亦可主張其特留份,依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兄弟姐妹之特留份為應繼份之1/3,亦即他們原本的應繼分為各1/2,特留分即是再乘1/3,亦即總遺產之1/6。舉例而言,如您留下600萬之遺產,則他們可主張各100萬之特留分,其餘的才能留給遺贈人。

當然如果您真的很不希望留給他們,亦可再生前即將所有財產處分或贈與他人,就不會有上開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