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我弟因為幫朋友辦門號(有收1000元), 結果他朋友把門號拿去賣人(賣2000,他在偵查庭有坦承),後來我弟就被台中刑事局傳喚, 而後又被高雄刑事局傳喚(兩次都有說出我弟朋友的資訊)
之後,就到台中地檢署開了偵查庭, 我弟及他朋友都被列為被告,我弟跟他朋友都有說願意與被害和解,但後來地檢署沒安排和解,就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裡面寫到被害人有兩個,其中一個在高雄(當然我們就以為是當初去高雄刑事局偵訊那件),
因為我們不想讓我弟有前科, 所以寫了陳報狀請法院安排我們與被害人和解, 不久就要開和解庭了
1.但就我知道, 我弟的朋友嘴巴說要和解, 卻完全沒有動作,因此我們想與被害達成部分賠償,不知道還有沒有希望? 我們是想就我們的部份提出部分賠償達成和解,然後建議被害人在判決前對另外兩位被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知這樣可不可行?
2.當然,如果我們全賠的話,可以向另外兩位被告提出求償, 那也是判決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嗎?還是要另外提民事訴訟?
3.現在台中這裡已經進入法院程序了(簡易判決尚未判),但又收到彰化地檢署的偵查庭傳票(是高雄轉上來的案子),我弟就去開了偵查庭, 但是彰化的檢察官說我弟在台中刑事局的筆錄都有說了, 所以偵查庭只問那支電話是不是他申辦的, 我弟也拿了台中地檢署的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問彰化的檢察官可不可以併案, 彰化的檢察官說可以, 這樣我們還需要提出"申請合併偵查"嗎? 如果還是需要, 是要提給"彰化地檢署"還是"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為什麼彰化地檢署看了台中的筆錄, 被告裡面卻沒有我弟的朋友? 有可能這個案子跟台中法院裡面那個高雄的被害是同一件嗎?
真的很抱歉,問題超多... 但真的很為我弟心急,已經好幾天沒睡好覺了
謝謝
近日與朋友(以下稱為甲)於某線上遊戲進行遊戲,該遊戲設計競技場規則使玩家較勁並按該積分名次給予獎勵, 但是是由於官方對於積分系統設計不良,導致有些玩家可以互相投降以達到更高的積分獲得獎勵,該行為稱之"洗分"。
甲靠著自己的實力獲得高積分,卻在數日之前接獲官方通知,甲涉嫌洗分,但是甲確定無洗分,而官方卻以自動偵測為由做為回應,並從伺服器端剔除甲下線,甲再度上線後積分已經被降低到最低分而無法獲得獎品,甲努力數日並努力經營獲得的成果被沒收,連絡客服人員接已自動偵測為由無法給予明確的答覆。
對於此官方擅自沒收或扣除玩家的積分,卻不公布其管理的規則,並訂立玩家的罪名,這樣是否有何方法申訴消基會或者消保會,扣除積分使的甲於遊戲內外名譽受損,該以怎樣的方向去跟遊戲公司理論。
目前查獲兩判決書比較相關
1.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0.05.27. 一百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http://www.law110.com.tw/book_content.aspx?toid=152498&no=1&jud_year=100&jud_case=%E8%A8%B4&jud_no=181&lcode1=105&K1=&KEYWD=&ccode=105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12.20.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http://www.law110.com.tw/book_content.aspx?toid=17288&no=1&jud_year=95&jud_case=%E8%A8%B4&jud_no=472&lcode1=125&K1=&KEYWD=&ccode=125
感謝律師們幫忙^^
事實經過:
家父先前借給一百萬給朋友a君(債務人),有簽本票已於兩年前強制執行 ,去調財產資料後發現a君有一間房子申請法院拍賣,不過a君只有房屋地上權,暫且拍到第二拍之際 後來跟a君說要分期還款,寫和解契約,載明a君把這間房子出租,並且把租金拿來償還我父親的債務,前幾天已經去法院撤回強制執行, 法院已經寄送一張債權憑證給我們
問題:
撤回強制執行後解開查封,不知這位a君假設未來將不動產轉移給其他人 此舉有無觸犯刑法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 之毀損債權罪?很怕這位a君會想辦法將房子轉移掉,到時候求償無門民事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會勝訴嗎,請教各位,謝謝喔
p.s.當初急於和解就沒有將a君房子抵押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循上可知,若告訴人要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不然,就要在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提出。但事實上在簡易(一審)判決後,若該被告未行提出上訴者,則該案已不再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自已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一來則只可逕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必須繳交裁判費。
故而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向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妥(若案號可以註明檢察官簡易處刑書、起訴書之字號),否則一旦判決恐怕就只能另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繳交裁判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就您所述問題,建議您可以趕緊聯繫法院承辦股之書記官詢問該案目前審理進度(已否辯論終結或者已另訂下次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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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之前有繳交老人互助會費,將近3年(每月約繳2200),102年7月因會員往生,102年8月收到該老人關懷協會開立的支票,102年9月該支票跳票了,經組長告知才知道原本媽媽參加的那個老人互助會已倒會,支票是由後來承接的老人關懷協會的「會長」開立的,因為跳票了,所以我們去和該協會的「會長」協調,該會長很理直氣壯,說他們是後來承接的,只收我們二期會費而已,叫我們去跟之前已倒會的老人互助會討債,不然就要接受他的條件,他的條件就是7萬多互助款,要分5期給,第一期可以如期拿到,但第二期就要看組長拉多少會員入會,收多少會費而定,若他們收不到一定成數的會費,錢就無法還我們,我們覺得很不合理,因為我們根本不知道他們協會是如何運作的,我們只是想要把我們繳的本金拿回來而已,總之,感覺會長就是不想負責這筆帳,所以我們去法院聲請了支付命令,但對方也提出了異議,異議內容如下:
緣異議人XXX於日前接奉 鈞院102年度XXX號支付命令,命異議人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XXX之票款,系爭支票係由XXX老人關懷協會商借,作為支付互助金之用,因協會資金周轉不靈,無法如期支付票款,造成支票無法兌現,惟該協會現已提出解決方案,此有XXX老人關懷協會會議紀錄附狀可查,且債務人業已收受第一次分期給付之票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對於該支付命令,向 鈞院提出異議。
經詢問書記官是說會改為提訴,應該在近期,所以想詢問:
1.媽媽出庭時應如何主張才比較有利?對方若說要分期給,要如何作才比較有保障?是不是要請對方依分期的日期開立「本票」給我們?
(因為和對方協調時,感覺對方就是想賴帳,只想給第一期款而已,其他各其想賴掉,我們當時有錄音下來,若有需要時是否可以法院上提出該錄音檔?)
2.因為支票是以「會長」個人的名義開立的,非該老人關懷協會開的,所以我們提訴的對象是「會長」個人,這樣訴訟會不會失敗?
3.若支付命令起訴不成功,我們還有什麼途徑可以拿回這筆錢?可以告詐欺嗎?對該老人關懷協會、會長、組長,能否有什麼主張?
感謝答覆,謝謝。
律師您好…
今天收到一份對造的存證信函,要我母親二十日內就對造的擔保金行使權利,依民事訴訟法106條準用104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事情原委如下:
我母親被對造假扣押後,提出抗告,抗告成功,台中高分院並於裁定書中說明不得再抗告。全案應已告確定。於是我向執行法院申請撤回查封,執行法院也函文請地政事務所撤銷查封,並將函文副本寄給我。
現在對造可能想取回擔保品,要我母親二十日內行使權利,請問我如何行使,是提出書狀給執行法院?還是提起損害賠償告訴呢?
1、因廠房被查封沒辦法出租,但扣押當天之前已計劃出租,只是還沒找到對象。但在台中高分院裁定撤銷後,馬上寫撤銷查封狀給執行法院,要求撤銷查封,馬上就與人簽約租出去了,簽完約後過二天,才收到執行法院給地政事務所的撤銷函文。我母親可以請求遭假扣押這段期間的租金嗎?
2、我母親本來就有高血壓,感冒。因假扣押導致血壓升高,併發肺炎而住院十多天,請問我可請求醫藥與精神上的賠償嗎?
以上三件賠償,要如何向對造擔保金行使權利呢?
以上感謝律師回覆。
有人欠我錢,我請法院強制執行,從他的薪水裡每月扣三分之一的錢,但對方扣了2次後就離職了...
我之前是這樣處理的:
1.填寫民事強制執行狀-案號000年婚字第370號然後附上判決書和判決確定書和執行費收據…
,錢的部份是法院裁定的:案號是彰院恭000司執世字第00000號,-執行時因為對方在桃園所以轉給桃園法院執行案號:桃院晴000司執夏字第00000號…
我該怎麼再請法院再執行呢?錢的部份還要再請法院裁定嗎?我需要再寫那些文件呢?案號是要用以上那個案號?來填寫狀紙?2.那個人的工作場所和我不同縣市,當初執行時法院還要再轉至他縣法院,如果我要行使強制執行權時是否就直接寄去那縣市的法院就好呢?
後續對債務人薪資聲請強制執行者,應向債務人任職公司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強制執行法第7條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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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在去年我前往上海參加展會 地點在世博園區
在展會結束後主辦單位要求隔天下午三點以前要撤場
但我們在一點的時候到活動地點時 發現商品已經有部分被偷
由於現場都有監視器於是我們前往保全室想要調畫面
但是現場的保全人員提到他們的系統沒有辦法存底就把我們趕出去了
後來因為世博集團的高層約我們在保安是碰頭
我們再度前往發現系統正在格式化 我們馬上錄影存證
調查結果是物業公司自己底層的保安監守自盜
經過幾番斡旋物業公司後來的賠款條件是我要去公安局將案件撤回
最後這件案子卡在公安局一年 因為我沒辦法證明我商品的價值
中間我補了由我國法院的官方章還有海基跟海協會等等的官方認可資料
但都被公安局的一個隊長檔下來了 他說這都是我國這裡的資料
因為我就一個單純的被害人這間物業公司中間其實耍了很多手段連哄帶騙的想要我簽些文件
如今讓這些人逍遙法外 真的沒有公里
想請問7/28晚上在一個大馬路口(士林區大葉高島屋那個路口)左邊數過來我在第三線道(右側)機車格內等待紅綠燈,綠燈後準備直行剛起步,就被疑似闖黃燈的婆婆從左側方撞上,當時好像是撞到我左車身偏車尾的地方,所以我人連帶車子大概轉了半圈至一圈左右,對方車沒有倒還直行了約兩公尺,當時我立馬起身因為我怕對方跑走,對方還想移動我倒下的車跟堅持不讓我報警,事後警察來作完資料我們就去醫院,我的左肩跟左膝還有左手肘附近部分皮肉傷,肩膀跟手肘有留疤痕,他們對傷勢不聞不問也從未關心過這起車禍案件,並直接嗆我說請直接對他們提告,兩個月後進行調解委員會也未出席,對方稱沒有收到單子,我們直接請委員會開調解不成立的單子,原本要到警局告他們,但是警員勸我在跟他們調解一次看看,但還是調解的很不順利,他們不願意賠償,也不願意認錯,硬要說是我衝撞當事人,因為他們覺得為什麼當事人撞到我他們卻沒有倒,所以覺得是我衝動當事人,但初步研判調查表出來是他方疑似違規交通號誌,我方空白,我也很清楚我是在綠燈準備直行被撞到,前一兩排車起步快已經閃過,而我就被撞上,因為我也閃不了,前後都是車,我也從理賠金額八萬降到兩萬多(只拿修車費跟薪資補償)他們還是一點誠意都沒有,現在他們還是堅持要我對他們提告
我想請問我贏的機率有多少,流程是什麼,他們賠償的部份可能到哪,還有律師部份要怎麼辦... 想請問我除了對他們提傷害告訴是一定成立之外,還有什麼刑法還是民事對我有利的??上法院沒有律師OK嗎?還是有免費律師可以一起幫忙出庭?本身沒有多餘的金額可以負擔...
我們雙方都還沒有看過監視器,但是我當時發生車禍的時候剛好老闆在公司樓下目睹,也剛好有朋友騎車經過,請問上法庭可傳為證人嗎 ??
當時我這邊是綠燈,所以路權應該是在我這邊才對吧?那麼對方在交通上有錯,造成我身體上的傷害也有錯,對吧?
對方看起來好像蠻貧窮的,法官會因為這樣而減少我該拿到的金額嗎 ? ( 最重要的修車費 , 薪資 加起來差不多兩萬五左右)
另外請問一下,我的三聯單交給保險人員後,保險人員說有環給我,可是我找不到,這樣要怎麼辦 ? 影本有法律效益嗎 ?? 還是可以補開之類的 ??
我跟對方都只有強制險
謝謝專家回答
今天我的車子停在白線內(無壓線)
確定為路邊線15公分
卻被一輛八十歲的機車騎士從後輪擦撞
導致鋁圈中間標誌被整個A起來 破了一個洞
後車輪上方有一道很明顯的刮痕,長至駕駛座車門
後照鏡也被撞到反折破損
問題是
1.對方家屬說是我後照鏡可能在白線上,感覺就是一副不想理賠,
請問路邊停車 停在白線內 輪胎無壓到線 還有幾公分的間距
後照鏡也是原廠,無改裝,那我算違規嗎????
2.可以提供白線停車"後照鏡"相關法規給我嗎????
3.當時事發經過,我人不在場,所以沒辦法查看車身損壞,做完筆錄
隔天白天 視線比較亮的時候,才發現有其他車體損傷,警察也沒仔細拍照
所以我發現他是先撞擊點是在後輪,直接擦撞到前面,我才自己拍照存證
這樣會影響 交通初判表的結果嗎???
4.因為我急需用車,跟對方保險聯絡,他說我可以牽過去估價,他會至現場看車,現在車子修好了,我可以先付錢領車,在求償嗎??????還是先付錢會有爭議?????
5.我可以捍衛我自己哪些權益???
6.我可能面臨哪些民事或刑事責任嗎????(對方擦撞後受傷)
希望回答的大哥大姐們可以一一幫我解答,
受小弟一拜 感謝
因為可能文字上需要多一些解釋 謝謝唷
各位律師您好:
未成年(未滿16歲)偷機車兜風被警察逮到函送少年法庭,但有幾點疑問:
1.偷第一部機車為"報廢車",因當下詢問在場人(非車主)均表示報廢車不要了,遂牽到機車行要求老 闆修車,當時老闆僅電詢派出所是否失竊車並未詢問家長,車也並未完全修好,可否要求家長清償 高額修車費(未成年已付750元)?此車行老闆沒有任何應負之責任嗎?另收購此報廢車輛車行可否 主張民事賠償(不同家)?
2.第一部機車不能騎出兜風,當天又偷第二部機車到另一家換大鎖,老闆未詢問即換鎖(已付350元),未足額部分家長需付嗎?車行老闆無責任嗎?
3.隔天第二部機車被警察查獲,後來又偷第三部機車,一樣牽到第一家機車行換大鎖,卻於約定取車時間被守株待兔的警察當場查獲,車行老闆向警察表示尚未更換,但卻向家長索取修車費,合理嗎?無責嗎?
以上諸多疑慮煩請各位律師指點,感恩!
1.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2.民事案件要看有沒有特別管轄、合意管轄,若有的話,原告當然依法並非只能向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機關提告。
3.刑事案件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以告訴人並不是只能向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機關提出刑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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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身邊的人(簡稱A)發生了一些事情,屬於刑事事件。法院當初判賠一筆金額A的爸媽二人,A的爸爸和媽媽各佔判賠金額的一半,都為債權人。
A去到當初判決法院申請債權憑證,向當地法院的法律諮詢請教,說需再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才會去檢查債務人之財產,但當時身上未帶足夠之金錢,所以只先繳了1000元的執行費。
但申請完後,卻又收到法院通知補件。補件問題如下:
一、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125,000元係何人請求?
(這在聲請狀中,A有描述是以A的爸爸名字下去申請,但卻又要A補件)
二、原提出執行名義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係何人所有?
(這點是因為A在聲請狀上寫的不清楚才會需要補件嗎?)
三、並請未提出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補正執行名義正本。
(想請教大家,A本來是以A的爸爸為債權人去做申請而已,但這點補件
看來是需要A的媽媽提出執行名義的執行名義正本才能做申請。所以
關於這點是否無法以一個債權人做名義去申請呢?必須為二人一起申請?)
四、額外之問題:當初只繳了1000元的強制執行的執行費,可是參考(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 3) 申請債權憑證費用為1000元,是否申請債權憑證費用可以算在強制執行費用裡面呢?
先行感謝回答的各位..^_^
想請問,
1. 民事起訴狀內容有需更正之處,但已遞交法院,則可用什麼書狀來更正嗎?
2. 若有需補充內容,則可以和更正的書狀一起記載還是需另提補充狀呢?
麻煩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更正的部分您可以寫民事更正狀,就有誤繕的部分予以更正,另外補充內容的部分,可以和更正的書狀寫在同一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想請問我贏的機率有多少,流程是什麼,他們賠償的部份可能到哪,還有律師部份要怎麼辦... 想請問我除了對他們提傷害告訴是一定成立之外,還有什麼刑法還是民事對我有利的??上法院沒有律師OK嗎?還是有免費律師可以一起幫忙出庭?本身沒有多餘的金額可以負擔...
我們雙方都還沒有看過監視器,但是我當時發生車禍的時候剛好老闆在公司樓下目睹,也剛好有朋友騎車經過,請問上法庭可傳為證人嗎 ??
當時我這邊是綠燈,所以路權應該是在我這邊才對吧?那麼對方在交通上有錯,造成我身體上的傷害也有錯,對吧?
對方看起來好像蠻貧窮的,法官會因為這樣而減少我該拿到的金額嗎 ? ( 最重要的修車費 , 薪資 加起來差不多兩萬五左右)
另外請問一下,我的三聯單交給保險人員後,保險人員說有環給我,可是我找不到,這樣要怎麼辦 ? 影本有法律效益嗎 ?? 還是可以補開之類的 ??
我跟對方都只有強制險
謝謝專家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