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您前夫同意以協商方式改姓,否則仍需透過法院來更改姓氏,並應證明原姓氏對小孩有不利之影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男朋友是跟前妻協議離婚的,兩人育有一子
小孩出生後就給親戚帶直到103年6月開始我們帶回來自己帶
給親戚帶時我們一樣每個月有給親戚保母費,後因保母說小孩大了要跟父母所以我們帶回來自己帶
自從103年6月我們把小孩帶回來至今,生母對於小孩的費用一毛未出
也從未打電話關心小孩的近況、更沒提過要探視小孩,只有一次外婆要求帶回遭到我們婉拒後他才打來說能不能讓他帶小孩回去,但僅此一次。
現今我們已向公所提出調解,要求其支付小孩的扶養費每月9,745元(102年主計處公布國民每人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為19,490,父母均分)至小孩年滿20歲,並追討103年6月至104年7月這13個月我們代墊的扶養費
想請問在調解時我們有甚麼要注意的?
若對方不願支付或者支付幾個月後就不願繼續支付,有何方式可以強制執行嗎?
若對方不願支付或者支付幾個月後就不願支付,且工作為無收入證明的話,有何方式可以保障我們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們絕對有權利要求
如果對方不願給付
可以強制執行
記得要於聲明中表示一期不給付
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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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律師熱心的回覆
原訂7/21當天要開調解庭,結果生母避不出席
期間公所志工還多次打電話詢問他是否要來,請他想好打來
結果等了一個多小時他都沒來也都沒打電話,所以志工請我們先回去,並約了下一次調解
志工在電話裡有跟生母提到:「調解庭兩次沒來就要送法院」>>這是真的嗎?
有哪些相關的費用和注意事項呢?
另外我想再問一下,7/17的時候,有志工到學校說有人檢舉我們家暴小孩,要關心情況
打小孩是事實,我們確實有這個行為
但是今天是因為小孩多次罵髒話、說謊騙人、想睡覺或不開心就發脾氣不理人或者是打自己
上述行為我們都有多次告知小孩不可以這樣,小孩也明確知道不行,但仍然做了而且屢勸不聽,所以被打了手臂和屁股,另外因為被打的過程他閃躲的關係,有打到大小腿,僅有瘀青,其餘外傷皆無,這樣也算家暴嗎?
我們教小孩的方式都是先跟他用講的:為甚麼不行這樣?這樣做為怎樣?如果這樣做了會如何?
講了很多次後小孩有改了,可是過一陣子又開始故態復萌
這時候我們就會用嚴厲的口氣或者是會罵他:之前不是有跟你講過不能這樣了,你也改了,怎麼又忘記了?
罵了很多次還是沒有改,才會到打的,而且打都是打屁股手臂這些部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因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之證據,如配偶或婆婆罵您之錄音;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部分,由於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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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先生個性不合時常爭吵,想離婚並爭取小孩監護權,我目前有正當工作收入不錯(月入8萬),名下有不動產(坪數不大),先生之前曾失業但目前有工作(月入6萬),名下無任何資產(因曾有重傷害前科及民事賠償不願賠付,故資產皆不在本人名下,但夫家經濟狀況很好),先生脾氣很差常罵三字經,很多想法無法溝通,煙癮很重常抽完煙直接抱小孩,目前育有一女約10個月,出生至今由婆家(在雲林,我們假日回去時多由我負責照顧小孩)及娘家媽媽(上台北住在夫家房子,我下班後負責照顧,先生假日回來)輪流照顧,從在月子中心期間就一直爭吵,他阻止我餵母奶並惡言相向,出院甚至未出現由娘家媽媽協助我和小孩,生活很多摩擦,我想離婚但要小孩監護權該怎麼做?得到監護權的機率有多大?謝謝各位律師回覆及協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目前您應先蒐集證據,如配偶辱罵您之錄音;若欲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須提出證據證明由配偶照顧子女,對子女不利,由您照顧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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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工作關係認識了一位大陸籍的男生,長期一起工作而生出好感,之後他更主動追求,但是他其實在大陸已經結婚了,而他厲害的地方就是他在言談間會不斷地給我希望,讓我一直想斷又斷不了,直到我真的懷孕後,他突然改變態度希望我拿掉,他覺得對不起老婆啦!希望我不要去破壞他的家庭之類的,而我也終於清醒了!坦白的告訴了家人,而家人希望我將小孩留下,男方我也已告訴他會將小孩留下,他也表明不會跟我搶小孩,但是希望以後可以來探視,以下幾個問題請教:
因為我是未婚生子,監護權跟扶養權應該是歸媽媽吧?他應該也不能來搶吧? 男方提出他想探視,我需要先跟他寫協議嗎?協議該怎麼寫?還是根本不需要寫?我想給他探視就給他探視?我不想給他探視時,可以拒絕他嗎? 男方基於愧疚與補償心理,硬給了我人民幣4萬元,當作我坐月子與生產費用,會不會衍生之後的糾紛?我該退回給他嗎?後續若他想拿錢給我當小孩的扶養費,我該接受嗎? 若是之後他家人知道了,來吵要認祖歸宗,我該怎麼處理?可以不理會嗎? 若是之後他的元配知道了,來吵來鬧,我該怎麼處理?將傷害減到最低?PS : 因為男方是大陸籍,他們可以在大陸那邊提告嗎?有沒有我該注意的地方?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LINE當然可以當證據
只是如果是以竊取方式取得
恐怕有爭議
另外監護權部分恐怕要看判決書內容比較能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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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請求裁判離婚,您需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之證據,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但對方亦享有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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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對方偷拍您的訊息內容已經有觸犯妨害秘密罪的問題,依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且已經有侵犯到您隱私權的問題。
2. 若法院認為對方須出庭作證,並以證人身分傳喚對方,對方即有到庭的義務,因此您必須說服法官對方沒有出庭的必要性。
3. 您可蒐集相關追討書,作為債務證明,向法院提出調查對方債務狀況。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
1. 觀於偷拍的部份,依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故您得主張該證據無證據能力,就本件不得作為證據。必要時亦得向檢警另提刑事告訴,主張對方妨害秘密。
2. 至於證人的部分,則取決於法官之認定,您可具狀表示意見,請法官不要請他來作證,惟若法院仍認有第三人作證之必要,而以證人身分傳喚對方,對方即有到庭並依法作證的義務。
3. 債務方面,您可蒐集相關追討書,以為證明,或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請法院函調對方的債務狀況,只是調查證據仍需特定金融機構,若要漫無邊際請法院函調,法院恐不會准許,您可先以追討書或之前的對話資訊判斷大概對方與哪幾家銀行有往來,再請法院函調對方與該家金融機構之資金往來明細;當然如果她有不動產,也可請法院函調該不動產是否有設定擔保,並以之判斷與哪家銀行有借貸關係。
小蝸,您好:
就您跟生母間關於小朋友親權行使問題,依民法第1069條之1準用第1055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您可向法院聲請酌定自己為行使親權之人,就可以不必出具生母之委託書 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您的情形似乎無選定第三人擔任小朋友監護人之必要 另外,如採取由您現任太太收養小朋友之方式,一樣會面臨須得生母同意之困難 個人建議,小朋友年滿14歲即可親自請領,除非您有其他顧慮或想一次解決您跟生母間親權行使之爭議,否則等到法院裁定您擔任親權人,似乎與等待二年期間相去不遠,恐無實益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因為小孩(女兒七個月)要回去看公婆的問題,我老公不爽,趁我在娘家時,把我跟小孩的東西(衣服…)全部寄來,還搞失聯十幾天,封鎖所有我能與他聯絡的方式,幸好我媽不死心,打了電話去他家,與他聯絡上,他提出看要分居還是離婚,監護權給我決定,我考慮幾天後,告訴他離婚後,他要每月付八千當小孩的撫養費到小孩20歲,他就說小孩監護權給他,而且不會跟我拿撫養費,可能因為扯到錢,他就要跟我爭監護權,我跟我老公是同職業(穩定的工作),我們假是排休,一次放5~6天那種,所以不會每天下班回家,他薪水比我高,公婆在家工作,他家3個小孩都男的;我媽是褓姆,目前主要是我媽在帶小孩,已經帶兩個半月,這樣的話,想請問:
1.女方獲得監護權的機會多大?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以本案來說
如果訴訟的話
你為主要照顧者
取得監護權機會較大
且能夠跟對方要撫養費
所以建議你要走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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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可提出證據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一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關於未成年子女之部分,若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再請求對方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為一萬至一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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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即使雙方離婚,由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機會亦較為高,不用簽切結書,實質意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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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結書在法律上是無拘束力的,但是有的人簽了之後就會相信他有效力,特別是在律師事務所簽的切結書。
二、只是,有一天,如果他問了別的律師,就會發現這個切結書沒有效力,然後繼續跟你爭監護權。
三、監護權及探視權的部分是可以協議的,如果協議內容沒有不利於小孩的話是不會被推翻的。
四、如果你擔任小孩的主要照顧者,要對小孩好一些,那麼對方要爭監護權會很困難。
五、要多拍一些跟小孩的溫馨的照片,小孩子到就學的時候聯絡簿要用心寫;如果小孩已經夠大了,你可以教小孩寫陽光日記,讓他儘量去寫下跟你相處很開心的事,這樣的話你的監護權會更加的穩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再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未成年子女平常均由您照顧,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可再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一名未成年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至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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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還目前的年紀是幾歲? 一直都是由你在照顧嗎? 目前法院實務上關於小孩監護的判定,這兩個因素佔很大的考量,另外也跟支持系統有相當程度關聯,過程中也必須做訪視,訪視報告會供作法官參考,所以訪視的應對也很重要,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瑋希和成俊在交往期間意外懷孕,雙方因此決定結婚,但成俊自從結婚後甚少照顧家庭,每天沉迷線上電玩,瑋希在小孩出生後,一直獨自照顧扶養小孩。結婚後2年,瑋希決心與成俊離婚並爭取小孩監護權,但公婆堅持小孩一定要交由男方監護,只願意給瑋希探視小孩,瑋希堅不同意,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聲請法院判決小孩監護歸瑋希取得。
目前法院在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歸屬時,會審酌雙方諸多主、客觀條件之優劣,也會參酌許多酌定監護權之上位原則。其中,在法院實務上有2個非常重要的原則為:主要照顧者原則、現狀維持原則(照護之繼續性原則)。此2原則在內涵上互為表裡,未成年子女長期由何人(父或母)照顧,該人即為主要照顧者。因心理學之研究顯示,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主要照護狀況。
因此,小孩自出生以來都由瑋希獨自照顧,雙方如離婚,法院會慎重審酌此一情況來酌定小孩監護歸屬,如瑋希從此角度切入,在程序中詳細論述並舉證,對瑋希爭取小孩監護是有利的。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無論依照哪個酌定監護之原則,實務上部會指參酌單一原則、面向,所以在程序中不能只針對特定原則論述,應對各原則全面詳論並舉證,爭取監護權的機率才能大幅提升。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各位先進律師好
我想詢問有關拋棄繼承的問題
前言
10多年來父親未提供扶養費,未曾連絡過。
最近偕醫院社工通知,父親傷重昏迷,在醫院也有欠一堆醫療費用,
父親那邊親戚根本不想處理
醫院要求,付清醫療費才肯開死亡證明書
有什麼辦法嗎?
1.父親對子女毫無撫養,卻須承擔在外惹得一切,父親的父母,與旁系兄弟姊妹,難道都不用付半點責任嗎?只主張他們已經付遺產並在法院斷絕關係,她的一切與他們無關,我們子女沒分到遺產,子女卻要承擔的他們家的事,很不合理
2.
醫療法(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76 條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 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 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本人於2010年離婚至今近6年....
我們於協議離婚下(監護歸我,男方全都不要),現在我想要轉移一個孩子監護權過到男方,請問有什麼方式??
重點~男方一定不接受,因為他已經對孩子的扶養費,早已不負擔,且3~4年來從未對孩子盡到照顧與養育之責任(這能提告嗎?)
我也申請[支付命令]~但他在台灣根本查無任何財產存款,支付命令如同無效。 (請問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提告)
另外~去年我跟我現任先生向法院提"收養"一事,也遭前夫拒絕,故而被法院駁回......(是否還有任何方式上訴成功)
我是否可以以(他長年未對孩子負起照顧與養育則認為理由)向法院提(監護權轉移)
我知道,監護的轉移,是需要雙方簽屬同意書才可以,重點(他為規避對孩子的責任,一定不同意)
想拜託各位律師,能否幫我解答.........
我們姐弟身於單親家庭,原住民~家鄉位於花蓮.國小一年級父親生病過世【愛喝酒】,不久母親丟下我們改嫁了【毫無責任.狠心的】,從小阿公阿嬤帶大.隨著年紀增長也都一一離世了,所以遇見困難.挫責時身邊一直沒長輩指引教導.及陪伴~ 一直令我非常擔心.煩惱的.放不了心的弟弟【24歲】.因弟弟想法太單純.簡單.凡事都以他人著想.寧願自己吃虧.也不要使他人受到傷害.從不怎麼會為自己思考.學歷高中肄業.3年來在塑膠射出工廠上班.弟弟對工作一直是非常勤勞.肯吃苦.願意做的一位年輕人~弟弟這些年來其實穩定許多.又有定存.存款~不幸的....103年2月遇見一位19歲女友之後同居 .103年4月得知女友懷孕.我弟要她生下.開始我弟獨自扛下重擔負起責任.從女友懷孕起..弟弟就要她待在家休息.不必出外上班.家中所有的生活開銷都由我弟支出.懷孕期間每月固定給女友一個月20.000元的生活費,女友想要什麼.我弟一定二話不說滿足她.而我弟只希望女友能快快樂樂的.不要女友有任何負擔及壓力.煩惱.唯一只要求女友平安的生出健康的寶寶.起初兩位說好了.要和女友組織一個溫暖的家.等女友生完在給予她完美的婚禮~女友也答應了.因為女友也身為單親家庭.於是~我弟弟.女友與女友母親.女友弟弟同住一個屋簷.我弟連續上了一年的大夜班.努力不懈.一直工作.一直工作.近日來我看身體都要搞壞.累壞了.只為的是當初他對女友和寶寶的承諾.為了自己即將組織一個溫馨.美滿家庭.不料~在女友懷孕後期7個多月起~跟弟弟吵架頻率很平凡.女友情緒很不穩定.氣我弟因為要上班.都沒時間陪她....女友孕期間有女友母親在身邊照料.我弟說女友孕期什麼家事也都不做.沒做.還要我弟弟下班早上回來或一星期只休假一天來自己打掃.洗自己工作衣服.倒垃圾....有跟女友溝通..還是沒用~對弟弟說話完全不把所謂“男人尊言”看在眼裡.就這樣的.....直到104年2月孩子生下來了..女友與她母親擅自偷偷的被著我弟幫寶寶報戶口直接跟她姓.而戶口名簿上父親報父不祥.還以未婚生子申請低收入戶..我弟之後知道非常生氣...之後他們關係變本加厲.3月初時與女友吵架過份的將我弟趕出他們的屋簷..我弟受不了打擊.非常難過..崩潰~簡直無法面對女友的無情.直接對我弟說我不愛妳了.對我弟弟莫不關心.非常絕情.只有每月5號我弟領薪水時才會主動打電話給他要錢.要生活費與寶寶開銷變成每月30.000.含寶寶由女友母親→【沒工作.沒收入】兼顧當保母費用13.000....女友做完月子..今年5月才出外上班...我弟弟還跟女友說你賺的錢就當自己的零用錢..寶寶的費用開銷我來支出...我弟跟女友要求先公證數次..女友都不願意...我弟想法完全都是為這寶寶想..以一個家的完整...孩子是無辜的.女友就是無法聽進去.~非常任信...還說孩子不可能讓我弟帶走的.說我弟沒資格..我弟想把孩子接回身邊...但不知道如何爭取?........更誇張事發生了~約6月底時我弟在女友家附近騎車繞繞..卻看見女友另結新歡..而且當時他們正親熱嘴對嘴.當下我弟拍下她們..過去找女友說清楚..誇張的是女友母親還抱著小孩在旁邊...我弟說夠了..你們簡直欺人太甚..欺負我弟沒家人.好欺負...弟弟說下月起決不在給她們任何一毛錢.直到女友沒能力照顧寶寶時..就是我弟將寶寶接走的時候..我弟超級愛這小孩..很捨不得...很心疼寶寶...我弟從何爭取小孩?如何做?後來~女友及女友母親威脅我弟說你不給錢...好啊!上法院告到你給錢給不完..法院見...甚至女友更威脅我弟說去他公司鬧.找老闆拿贍養費....我弟受到如此對待~我弟如何自保.贍養費問題?監護權問題?.如何爭取孩子?不是我弟不要小孩.不組織成家.是女友不要?該怎麼辦?我弟如何面對??
你好,我跟我前夫已經離婚3個月了,但是當時簽訂離婚協議書前些日子,前夫三番兩次的到我的娘家來威脅我及我的父母親,說是我要離婚可以但必須拋棄小孩的所有一切,包括監護權及探視權,不然就要殺我全家,我在被迫威脅下去簽署離婚協議書,但是當天簽署時男方的親戚竟然在協議書上填寫女方同意放棄小孩監護權及探視權,當下我是不想簽的,但是想到前夫對我和小孩家暴,又飽受威脅下還是簽了,我想詢問我應該要如何才能爭回監護權呢?
在婚姻關係還在時,我曾經聲請保護令,也順利核發了但如今期效已過,不知道是否能以此做為聲請的條件呢?我的小孩目前兩歲九個月,我很擔心她會再度遭受到她父親的家暴,剛剛我仔細找過了我手中並沒有前夫威脅我的證據,我該如何是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改訂監護,可能須提出對方家暴之證據、虐待小孩之證據,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訴訟請求之,即使無法改定監護權成功,亦可請求法院酌定您行使探視權之方案及方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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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當然如果有證據最好
過期保護令只是沒有限制而已
但發生過的事實還是不會改變
不過建議還是要有多點證據較能夠穩操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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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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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你生下小孩
不要讓他認領
他連爭監護權的資格都沒有
所以現在只要避免拿他錢
不要承認小孩是他的
縱使打贏了
也只證明他是父親但不是監護人
這兩個官司打下來起碼三年
小孩都由你單獨監護三年了
法院根本不可能判給對方
所以是穩操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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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法院實務,這樣年紀的小孩,判由女方監護的機率是很高的,把小孩帶在身邊照顧好,男方要爭取到監護並不容易,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你好,我與男友認識7年但剛開始交往3個月,發現懷孕。但男友是個事業非常忙碌的男人,時常不再台灣,很難與他商量小孩子是否該留下,男友心態看似有心卻又無心。當他回台灣時,會偶爾陪我或是說他也想要孩子之類的話,但沒有表態要結婚。因為目前寶寶已經3個月,我也不想在浮動的心情懷孕,週六男友要陪我去產檢,我想要請他簽屬"放棄監護權"及"小孩從母姓”的文件。這樣是否未來就不需要擔心孩子是否完全屬於我呢?
另外想請問,是否父親認養小孩,就應該承擔撫養責任(金錢上),因為我很擔心父親現在不想要小孩,以後又跟我爭監護權,若讓他分擔金錢上的責任,是不是不利於我獨立監護呢?因為爸爸到現在都沒有表態,是否要這個小孩,是否要結婚,我也突然緊張,自己是否是人家外面的女人...若獨力撫養小孩,雖然辛苦,但不是不可能,我想要確定小孩如何能完整地屬於我。因週六小孩的爸爸要陪我去產檢,若當天他無法對我做出承諾,我想請他簽1.放棄監護權切結書2.從母姓的約定書此兩是否有制式表格?或者我還需要多準備甚麼?
您好:
關於您的法律問題,本所簡述如下:
一、監護權可否放棄
按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次按民法第1065條第2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又非婚生子女者,指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法第1061條參照。
依照目前狀況繼續下去,孩子將非於婚姻關係中受胎而生,依照民法第1061條規定,屬於非婚生子女;不過,依照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無須經過認領程序,法律上就直接當這孩子是母親之婚生子女,也就是說,你就是孩子的母親。你既然是孩子的母親,民法第1091條規定是針對孩子沒有父親母親的狀況下,才須要設置監護人。因此,您的情形與監護人之設置無關,自無所謂放棄監護權可言。
按民法第10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倘若孩子出生後生父有匯錢給您,或是其他撫育之證明,生父依法就視同認領孩子,生父與孩子之間依照民法第1091條規定,與孩子間就成立婚生子女關係。次按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因此,生父在認領孩子之後,就有撫養孩子的義務。您與生父間都會成立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按民法第106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茲將準用後之主要效果陳述如下:
(一)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二)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三)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四)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五)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因此,一旦生父認領孩子後,就要由雙方協議由誰來負擔及如何負擔;倘若協議不成,最終會由法院裁判決定由誰擁有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以及由誰來負擔費用。
四、孩子姓氏之決定
民法第105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因此,孩子出生後從母姓,當無問題。
當生父認領後,依民法第1059-1準用1059條若干規定,茲將重要者敘述如下:
(一)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二) 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因此,倘若日後生父認領欲變更子女姓氏,父母又未能達成合意時,則需要法定事由發生後,法院方得許可變更。
五、結論
由於親屬法之規範複雜,以上只能做一個概略的介紹。至於生父方面是否得認領及其程序如何,如何要求生父負擔生活費,是否要否認其認領,如何防止生父認領等等法律問題皆有詳談之必要。本所為您分析各種可能狀況之利弊之後,將有助於您做出正確之子女生涯規劃,以免因為不諳法律而做錯決定導致遺憾發生。歡迎您來本所詳談此案,如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02) 2759-5585轉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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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外遇,
我手上證據有
2.對話(他跟小三對話去年9月致去年12月)
3.照片(他們疑似沒穿衣服抱在一起,去年11月)
還有先生對我的精神暴力(去年7月到現在至少有50個錄音),有怒罵、侮辱、驅趕、罵娘家的親戚……等
<想請問律師>
1.先生有龐大的帳務(300多萬),是婚後積欠的,但是我是等到債主找上門才知道債務,請問這筆債務,我有責任嗎?
2.
假如先生薪水2.5萬卻有1.5萬被健保局給強制扣款,這樣如果我要求精神賠償的機率高嗎?
3.手上資料都幾乎是去年居多,這樣現在提告勝訴多高?
5.孩子(目前兩個,大2y8m小1y3m)監護權給男方,我需要付多少撫養費(因為顧孩子已經沒工作3年了)
6.監護權之前有口頭談好了,我只要求住不要求見面,但現在他出爾反爾要離不離的,這樣如果上法院我要求住不要求見面,法官會判准嗎?
謝謝律師們耐心看完,
也希望律師們給與回應,
謝謝。
一、你先生的債你不用負責,尤其你們完全沒有約定任何財產制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二、訴訟取得判決是取得判決,精神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二年,所以在二年內你請求對方外遇及暴力的損害賠償的話,都還是可以請求。只是判決之後對方如果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你也是只能拿著判決去扣他的薪水而已。如果有其他的債權人,除稅捐債權及其他優先的債權外,依債權人平等原則就是要跟其他債權人依比例均分執行所得。
三、依律師倫理律師不能保證勝算,而且訴訟有浮動性,如果他欠債數百萬又打人又外遇,我想應該是有空間的。
四、贍養費,是因為離婚而生活困難的才能請求,你都說你先生有工作了,法官不會判給他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也比較小,因為你說他有工作但負債三百萬,你說你沒有工作,那這樣大家都是零就不會有差額了。
具體細節可能還要看證據才會精確。
五、扶養一個小孩的話每個縣市不同,例如,在台北的話,養一個小孩是二萬元,二個人分擔的話一個是要負約一萬元。養二個的話你就是要分擔二萬元。這個部分只是大概,因為法官還會斟酌雙方的經濟狀況,也有看過法官認定男生負擔三分之二,女生負擔三分之一的。
六、假日跟你住也是一種探視方法。可以一併聲請法院酌定。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Dear 球球: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由於您妹妹與其前夫婚姻關係已經解消,於其前夫身故之後,其自不具「配偶」此一繼承人身份;然令妹之子女與其前夫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此一繼承人身份,卻與令妹、其前夫婚姻關係解消一事,毫無關連,親子間之關係無從解消,令妹之子具備法定繼承人身份,著無庸疑。
民法第1176條第6項前段復規定:「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是故,自須待「直系血親卑親屬」此一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父母」此一第二順位繼承人方得有繼承之權利。
依您所提事實,對方不欲將遺產留予令妹之子女,故欲迫簽拋棄繼承一事,諒非其正當權利之行使,不必予以理會;有關勞保遺屬津貼一事,同上開意旨,自為具有法定繼承人地位之人所得享之權利。如對方更有進一步不明智、衝動行為,建請您或令妹速予本人聯絡,尋求完善、專業之法律諮詢服務!
一、監護權在台灣,立法上是認為是為了未成年子女最大的利益,所以監護權就是協議之後如果有不利子女的情事還是可以聲請法院改定。
二、對方未必知道這點。
三、協議還是可以協議,但若後續對方還是可能問過律師後跑來爭監護權。
四、台灣關於監護權的部分有判給主要照顧者之傾向,有很多裁定背後法官想的就是這樣,所以如果後續小孩由你照顧的話對方要爭監護權得有堅強的理由才行。
五、小孩跟著你的話,要多搜集一些小孩跟你的溫馨照片。小孩大一些可以讓他寫陽光日記,讓他每天寫一些開心的事;大一些如果要去幼稚園或國小,聯絡簿要費心寫。這樣如果對方來爭監護權會增加他的困難並增加你的優勢。
六、加油!加油!加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