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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銘 105-06-08 15:02

律師您好:

女友曾經有過一段失敗的婚姻,雖然法院將小孩的監護權判定給女方,但女方顧及小孩是前夫家族的長孫,因而放棄監護權。請問將來我與女友結婚後,假如某一天我跟我女友相繼過世的話,她與前夫所生的孩子有權利來繼承我與女友共同持有財產嗎?

假如小孩在未成年時,小孩父親用小孩的名字所衍生出的債務,會牽連到小孩的生母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08 15:30

女方的小孩將來會是女方的繼承人,女方的自有財產共有財產都會成為繼承的標的。法定代理人利用未成年子女名義所欠債務未成年子女可主張對其不生效力。另外,子女債務與父母無關,但若子女早逝,母親可能成為其繼承人而繼承子女債務

小蔡 105-06-07 16:59

大舅在外有欠債,他有兩個子女,但已離婚小孩歸舅母,舅母已改嫁

若他有天往生,則此筆債務,該由誰繼承,若無法得知他是否往生,會不會影響辦理拋棄繼承的有效時限?

我母親(大舅的姐姐)或二舅會需要繼承這筆債務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07 17:27

大舅若過世,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其子女,次順位是爺爺奶奶,第三順位才是二舅,媽媽等兄弟姊妹。前面順位都拋棄繼承或不存在才會輪到第三順位繼承,等收到前順位拋棄繼承通知或以其他方式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即可。

105-06-07 15:21

您好!我爺爺於4月過世,因屬於意外離世,所以沒有交代遺言,財產目前大家決定先過戶給奶奶,但有個問題,我大姑姑很早意外過世,先前與前夫已離婚,姑姑有生4個孩子(已成年),想請問若要過戶遺產給奶奶或是以後繼承,那四位孩子有資格嗎,若是過戶的話,需要經過他們同意嗎?

感謝!

你好:

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大姑姑之子女可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 若要處分遺產就要經過全體繼承協議分割遺產,若係動產,並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登記。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就要訴請法院分割遺產,惟此時法院會依照應繼分進行分割。 故還是要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包括大姑姑所生之四名子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大姑姑的子女會取得代位繼承的權利,所以本件爺爺的遺產如何處理,也需經大姑姑子女同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7 16:56

爺爺的遺產應由奶奶及所有子女平均繼承,其中大姑那份由其四位子女代位繼承遺產分配都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處理,若無法全體同意,則需經法院分割遺產

105-06-07 17:51

謝謝您們!!!

但若四個孩子因為平時與我們來往不多,現前找不到人簽署過戶同意書,這樣該如何處理?

105-06-07 18:0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大姑姑之子女可依 ... (恕

 

但若四個孩子因為平時與我們來往不多,現前找不到人簽署過戶同意書,這樣該如何處理?

 

yang 105-06-07 11:34
已經辦理繼承十多年,還可以主張權利?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繼承年限與權利並無絕對關係

主要要看該權利性質

一般有十五年時效限制

所以要看你所謂的權利為何

因為可能也會有中斷時效問題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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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 105-06-06 23:19

家父於民國103年6月逝世,當年就到國稅局查過,我父親未留下任何財產,而債務部分,我們以為只有銀行寄來的卡債通知,也都在當下一併清還,所以並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也沒做限定繼承

最近收到銀行來信通知我父親有貸款多期未清,需要與我們協商,而詳細貸款情況,銀行那端表示因個資法問題,除非我們填寫“親屬代償申請書”,無條件償還全部貸款,否則他不便告知我父親生前貸款的內容。

想請教的是,現在說是全面限定繼承,可是我們在父親過世後,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超過兩年,這樣子還能適用於限定繼承嗎?還能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嗎?

你好:

除非債權人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向法院請求命繼承人在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否則知悉得繼承之時起超過3個月就沒辦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程序。 但仍然可依民法第1162條之1,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若父親並未留下任何遺產,就毋庸以自己之固有財產清償。將來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清償債務時,可以主張父親並無遺產,法院會依法判決。
沈恆 (沈律師) 105-06-06 23:55

還是可以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因您已全額清償先前已知債務,若遺產總額小於繼承債務,顯然先前已超額清償,將導致後來的債務因而減少可受清償金額,此部分繼承人應負責賠償

朱陳筠 (朱陳律師) 105-06-07 01:05

您好,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1 號」審查意見:「觀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前之民法第 1156 條第 1  項「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呈報法院」,比照修正後之條文「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新法將「應」字刪除,可知繼承人並無義務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因此該 3個月之期間並不具強制之效力,應係訓示規定。又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故現行之新法,不論繼承人有無陳報遺產清冊,皆享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法定繼承利益,與舊法繼承人須於法定期限內聲明方生限定繼承之效果迥然不同;另除原有由繼承人主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又增訂民法第 1156 條之 1  第 1、2 項依債權人之聲請或法院依職權而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二種發動方式,然該2 項並未設有時間之限制,是主動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因逾 3 個月期間遭駁回之繼承人,與未於 3  個月期間內陳報而被動經法院命提出遺產清冊之繼承人對照,後者反不受 3  個月之限制,顯有失衡,故認該 3  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繼承人逾 3  個月期間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

因此,縱使您父親過世,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超過兩年,依據前述實務見解還是可以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但您在寫陳報遺產清冊的書狀時,最好將上開見解寫在書狀上一併提供法院參考)。

另外您也可以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81號裁定,該案件也是超過3個月才陳報遺產清冊的,法院最後是有准許的,一併提供您參考。

憨憨 105-06-04 20:41

請教法律專家:
因母系的曾祖父母(民國二十幾年過世的)的土地繼承權直到近日才被親族申辦公同共有,因事涉複雜的上一輩交易糾紛,身為繼承人之一的母親因為年代久遠且搞不懂來龍去脈,因此不願對提出申請公同共有的親族表態(因申請人打算變賣或完成分割);想請問,因地政事務所公同共有的公文通知是在三月中旬寄發的,我們是否在應在三個月內申請拋棄繼承?因為擔心經年累月的土增稅或相關規費加上要跟龐大的家族分割土地的繁複過程 ,所以就讓先人的土地留給需要的親族處理即可。若直接贈與會比拋棄繼承簡單嗎?能在母親在世時趕緊將繼承人的問題終結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拋棄繼承可能已逾三個月時間,若確實已逾時間,則只能依繼承關係來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4 22:26

拋棄繼承的三個月是從知悉自己成為繼承人起算,並不是從收到地政事務所的公文起算。如果已超過三個月,已無法拋棄繼承,確定成為繼承人後,所有的分割遺產程序都會通知繼承人參與,若覺得麻煩,可委任律師代為處理。

你好:

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可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超過辦理期間法院不會准許。 可訴請分割共有物,待分割後再處分分得之動產或應有部分。 若不願意處理相關事務,可以拋棄動產所有權民法第764條規定:「物權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322號民事判例:「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動產物權法律行為而喪失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拋棄對於動產公同共有之權利者,亦屬依法律行為喪失動產物權之一種,如未經依法登記,仍不生消滅其公同共有權利之效果。」 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身分證明文件、拋棄所有權證明書、拋棄人之印鑑證明(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如拋棄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經登記機關核對身分則免附)、權利書狀等文件至動產所在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辦。
洪小姐 105-06-04 17:52

   請問兄承諾三人平分遺產又偷拿遺囑去辦過戶,所以房子只有兄、姊的名字,沒有弟的名字;但是因母親保險沒寫受益人,故三人為繼承人平分保險理賠金(現金部分兄沒法私下動手腳,所以弟有分到,一人約40萬)。弟發現沒名字後,兄又騙姊去銀行簽名二人以房抵押擔保貸款至兄的公司,後來也被發現。後協調賣房後所得價金扣除仲介費、代書費..買賣成本後,再均分。請問為確保權利,上法院爭取最基本的特留份。這40萬保險金是不是也會列入特留分的1/6計算。還是就以未分得的房子做1/6特留分的計算。另外請律師寫的代筆遺囑(有母親口述錄音)中有三位證人,其中一位是律師,另二位是晚輩們都不認識的證人。這另二位證人若是收到法院傳票而沒上法院作證或上法院後,對遺囑內容不了解。或是兄、姊其中一人收到傳票而沒上法院(兄長期在大陸),就算遺囑為真且無遐疵,此遺囑是否就能不成立,弟是否能爭取到屬於自已的1/3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4 18:10

您好,

 

1、40萬保險金應列入特留分遺產之計算。

 

2、三位證人原則上都需要出庭作證,但法官仍會綜合一切情狀判斷遺囑是否有效且為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Chis 105-06-04 16:02

40年前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3筆,並將其中1筆土地借祖父之名登記於祖父名下。

父親在104年年中過世,過世後,祖父為了要把先前借名登記土地歸還於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在10月立下代筆遺囑,並完成公證手續

遺囑中明白表示當時是由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借名登記在自己(祖父)名下,他過世後,土地歸還給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現金由其他繼承人 ( 2子2女 )均分,沒有其他動產

祖父於105年年初過世後,土地已經透過遺囑繼承完畢,由二叔與我們持分共有;其他繼承人主張該筆土地遺產,應該由繼承人 ( 4子2女 ) 均分,現金均分之後,沒有達到特留分的金額 ( 以公告現值計算 )

想請教的是:

1. 透過遺囑 ( 法院公證完成 ) 說明為借名登記,將土地返還給購買者 ( 二叔與我們 ) 是否合法?若是訴訟會有甚麼結果?

2. 若是須以遺產處理,因為其他繼承人中有一位長年未奉養祖父,能否用這個理由請求不參予分配 ( 分割 )?

以上問題請教,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4 16:11

如果確實是借名登記,就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繼承分配遺囑可作為證據之一,若有其他證據會更有幫助。

Chis 105-06-04 16:1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確實是借名登記,就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繼承分配遺囑可作為證據之一,若有其他證據會更有幫助 ... (恕刪)

感謝沈律師回覆....

當年借名登記並無其他任何書面文件

目前僅有的證據就是這份遺囑

這樣的證據夠力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4 16:14

您好,

 

1、遺囑中說明系爭土地為借名登記並非遺產,則可據此為憑主張系爭土地不屬於遺產無須參與分配

 

2、民法第1145條列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本件情形看來,應無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雖常年不負扶養義務構成重大虐待之情事,但須由祖父於生前表示其喪失繼承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既然是借名登記,當然就不是你祖父所留下的遺產委任死亡時,借名委任登記契約就當然消滅,你二叔與你父親繼承人即可請求你祖父移轉登記回來,不該用所謂遺囑來處理,不過既然目前情況如此,可提出確認所有權訴訟來確立法律關係,既然不是遺產,也就無須去思考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有的證據可能會對您們不利,建議應再看有無其他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借名登記契約會由祖父之繼承繼承,父親與二叔可以依遺囑之書面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請求祖父之繼承人依借名登記財產返還請求權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遭拒絕,可以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繼承人中有一位長年未奉養祖父,不是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墊付之扶養費部分要看是否能夠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4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若依繼承之規定,對方即使未扶養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表示失權,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4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若依繼承之規定,對方即使未扶養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表示失權,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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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y.yeh 105-06-04 12:38

請教律師們該如何有效立遺囑,將房產指定繼承給(妹妹),而不會在過世後讓其他兄弟姐妹有機會爭取,是否有範例,謝謝!

不管是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只要符合各自法律規定的要件,也沒有違背法院判決對於各自要件的解釋,就會有效力,也要注意不可以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份,一般民眾自己作的遺囑,常常因不懂法律而在過世後被推翻,建議委請律師代為擬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可以找公證人直接訂立遺囑,以免遺囑效力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只要是繼承事件

一定會有特留份問題

除非在生前就把房子過戶

否則最多就是讓他們盡量少拿

無法完全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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柚子 105-06-04 11:12

律師們好,先感謝律師們的回答。

父親於前陣子過世,留下名下一部老車、銀行存款少許,與一筆銀行信用貸款債務,父親的銀行存款並不足夠清還貸款債務

故目前家中想以限定繼承方式處理遺產債務,想請問律師們以下細節:

1. 目前把握到的債務是,父親過世1年前有向一家銀行進行信用貸款(不確定有無其他債務)。若以限定繼承方式處理,應該要如何進行債務清還?可以私下與銀行進行結清嗎,還是應該透過法院進行處理?


2. 父親過世2年內中,有將他的退休金提領現金給母親,母親將部分存至她的帳戶定存,其餘拿來支付醫藥費。請問這部分的退休金是否屬於父親的遺產部分?又這部分是否需要拿出來清還銀行債務


3. 而倘若改辦理拋棄繼承,上述那筆退休金又應如何處理才合法?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4 14:00

您好,

 

1、可與銀行協商還款方式。

 

2、3、父親之退休金應屬遺產,如辦理拋棄繼承,該筆款項扣除父親本身之醫藥費後,均應提存入法院給所有債權人去分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6-04 14:05

如果要確保限定繼承的利益,應透過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清算程序,透過公示催告其他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再將繼承所得遺產一次分配給所有債權人。若未透過法院清算,將來有其他債權人出面追債時,可能就需以自有財產清償。另外,生前無償移轉給配偶的財產扣除醫藥費部分應屬贈與,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所得遺產,不論是否拋棄繼承,該所得遺產均應用以清償繼承債務

柚子 105-06-04 21:48

謝謝律師們的回答!目前應該會考慮透過法院來處理債務

不太想因為漏報遺產而造成後續法律糾紛,而在向國稅局申請父親的遺產表中,只看到有名下的汽車,以及沒有欠稅、沒有土地等資訊,並沒有看到有關存款或是贈與相關的內容,也沒有債務相關的描述。

 因此想請問有關於生前贈與這部分的遺產資料,是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時就會一起查出來併入計算嗎?還是得要自己主動說明才會列入呢?而又有無辦法能查明父親是否有其他的債務呢?

粉粉 105-06-04 03:11

律師先生/小姐 你好

我在今年1月15日與我老公登記結婚

在2月6日最後一次見面

之後他便不再回我們住處

當時一起住的是我名下的房子

婚前就已經買了與他無關

結婚前後我都沒有見過他父母(不過婚後有去過他老家)

他也刻意向家人隱瞞我們結婚的事情(2月6日後不知道有沒有說)

結婚前他向我借了一筆20萬,

有簽本票,但身分證影本是舊版(婚前的)

後來他便封鎖我Facebook以及LINE

嘗試以Facebook連繫他的家人也未果

在五月底有請朋友電話聯繫他(我自己不敢打)

他說我簽字他就還錢,但後來也不再接電話

因為他持有房子鑰匙害怕他對我不利甚至我還換了門鎖

因為夫妻關係的情況下他將會是我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

現在我自己也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他名下的財產只有一台還在貸款汽車

我應該先處理婚姻關係還是先處理債務問題

能夠如何提告或是要求他履行義務

請幫幫我


您好:

1.您丈夫向您借款並辦理結婚登記後,就人間蒸發的行為,恐涉及詐欺的行為,因此若您不想維持這段婚姻,可以提起詐欺訴訟並附帶民事賠償

2.若您想要維持婚姻,可透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包括以借據聲請支付命令以及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黃國政 (Sam) 105-06-04 11:24

由於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建議你可以一起處理

提告離婚另外請求返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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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標題 105-06-05 03:01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您丈夫向您借款並辦理結婚登記後,就人間蒸發的行為,恐涉及詐欺的行為 ... (恕刪)

請問該如何主張有詐欺嫌疑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5 17: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另針對借款部分,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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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5 17: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另針對借款部分,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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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 105-06-04 00:06

請問,拋棄繼承後,亡母生前名下有一台車,欠稅欠罰款還有貸款,那輛車該如何處理,因為積欠今額龐大,他的子女未成年無力償還,拋棄繼承就可以不管那台車了嗎?但是那台車目前亡母的朋友持續使用中,擔心繼續累積積欠更多的罰款與過路費,該怎麼辦呢?

Momo 105-06-03 11:40
小孩未滿20歲以死亡,父母離婚多年,小孩公司有保意外險,但受益人填寫是法定繼承人,請問監護權是在爸爸這邊,這樣媽媽是不是可領的到保險金ㄋ?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法定繼承人是父母親

監護權無關

所以母親也有一半的權利

建議先進入訴訟程序

再來跟對方談

如果對方不願意賠償就是訴訟解決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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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蘇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6-03 09:27

你好,想請問一下,現在的繼承方式是全部都是採取限定繼承嗎?有需要親自去法院辦理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5-06-03 10:14

您好:

現在是改採全部限定繼承,謝謝。

105-06-03 11:31
回覆 何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現在是改採全部限定繼承,謝謝。

那請問我還要自己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是其他手續嗎?

大呆 105-06-02 23:53

敬啟者:

繼承父親遺產,4位繼承人經法院判決平均給予其中3人。現在我要領取銀行存款的 1/3,因為繼承人有一位不要領取,銀行說要有法院的??(公文或..)。 將未領取部分提存到法院。    請問我要如何辦理?  是否要請律師代書辦理 ? 或是我能夠自行辦理 ?  感謝您的協助

沈恆 (沈律師) 105-06-03 00:23

您好!

可提出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依判決主文所記載內容領取。若不熟悉程序,可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ean 105-06-02 21:28

請問:

1.姑媽有三個弟弟。只剩一個活著。另二個已經過世了。如果姑媽現在往生了。之前過世弟弟他的孩子或配偶有繼承權嗎

2.姑媽生前有口頭或書面贈與房屋給我。因為是軍宅需五年才可過戶。所以現在還沒達到五年不能過戶。如果姑媽現在往生了。贈與還有效力嗎。繼承人需履行姑媽生前贈與的部分嗎。還是繼承人因為繼承了所有。連同姑媽生前贈與的也一併繼承所以可以撤銷贈與

3.如果需履行姑媽生前贈與部分。然後姑媽往生了。他的法定繼承人去辦理遺產繼承房屋過戶。那姑媽贈與我的房產怎麼辦我能有什麼方式預防他將房產過戶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3 14: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姑姑的子女、父母均死亡,必須由其兄弟姐妹繼承,其兄弟姐妹死亡之後的子女、配偶無繼承權。

2、這樣的贈與是有效的,不過在過戶之前繼承人均可以無條件撤銷贈與,除非當初該贈予有經過公證或者是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者(如扶養)。

3、倘若符合前開例外規定,可以聲請假處分,然後與對方協商或是提告要求履行贈與契約

小羊 105-06-02 01:14

我姑姑因年事已高想贈與動產及現金,他的配偶及子女都往生了,但他尚有繼承人(兄弟姐妹共6人.含被收養2人)但少有往來,所以現金部份是否利用生前每年220萬免稅額贈與會比較好?

動產部分由於土地很久沒過戶土地增值稅太高,無法生前贈與,是否除了遺贈外有更好的方式?若是立遺囑的話應繼份跟特留份應該如何計算(例如土地公告現值400萬)?

蕭先生 105-06-01 17:34

您好
想請教, 因為家中長輩已過逝, 且有遺留銀行債務
但是這位長輩, 早年就已離家, 棄養家庭, 完全無音訊
到了當遊民, 且已經重病, 被政府收容後, 我們方才知悉
為此, 社會局還提起遺棄訴訟
不過, 最後判決結果, 是我們勝訴
因為這位長輩的棄養事實成立。

想請教的是.....
因為這位長輩過逝後, 我們並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 (現已過辦理時效)
如今有債權銀行電話來, 說要我們負責處理, 他所積欠債務
請問, 他(長輩)已有棄養事實  (法院判決書)
我們也沒有任何繼承事實 (不過, 我們也沒有辦理拋棄繼承)
請問.....我們必須要負擔這筆債務嗎??

我是兒子, 我與我妹妹, 從小就是我母親, 獨立扶養長大
目前我們全家, 皆為此困擾不已, 所以想請教您, 謝謝您。

 

要看是甚麼時間點過世,因為繼承法有修正,時間點關係著答辯方向是以法定限定繼承,還是未有同居共財,答辯方向不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5-06-01 18:53

若是98年以後才過世,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責任,若繼承所得遺產已不足清償,不需以自己財產清償

蕭先生 105-06-01 20:09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要看是甚麼時間點過世,因為繼承法有修正,時間點關係著答辯方向是以法定限定繼承,還是未有同居共財 ... (恕刪)

 好的  非常感謝您  謝謝 ! (鞠躬)

蕭先生 105-06-01 20:1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是98年以後才過世,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責任,若繼承所得遺產已不足清償,不 ... (恕刪)

了解  非常感謝您  謝謝 ! (鞠躬)

淚累 105-06-01 00:22

請問爸媽都是信用破產,因爸先亡所以拋棄繼承財產,後續不太清楚

是否有成功拋棄繼承?媽媽還健在,媽媽疑似有借名登記房產,不清楚

那我想知道媽媽叫其他親友贈與給小明是可以的?

可是卻不贈與給小翔 有兩個兄弟 這種情況算是正常嗎?

另外如果不贈與給小翔 小翔又能做些甚麼呢?

一、任何人在死亡前都可以自由處分他的財產

二、媽媽要把財產給誰是她的自由

三、例外情況是如果媽媽精神狀況有問題,已經被聲請監護宣告,或是在監護宣告程序已經有聲請暫時處分;或是有證據可以證明媽媽有過戶的時候精神有問題(這個部分比較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Momo 105-05-31 12:12
小孩遺產,沒子女,父母離婚,都健在,請問如果母親拋棄繼承,他的兄弟都要寫拋棄繼承嗎?還是只有母親寫就可以,那如果意外險保險公司是寫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那母親可領嗎?(法定代理人是爸爸)(小孩還沒20歲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繼承順序要依照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遺產會由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即父母繼承。若母親拋棄繼承,就會由父親繼承遺產,兄弟姊妹屬於第三順序之繼承人,除非第二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否則尚無法繼承遺產,故無庸辦理拋棄繼承。若要辦理,可在同一份聲請狀內拋棄繼承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受益人指定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代表有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就不會變成遺產,而由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領取。 但要注意有無保險第10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父親沒拋棄的話就是由他全部繼承

必須要父親也拋棄才需要

一般來說都是寫法定繼承

所以父母親都是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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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 105-05-31 12:02
小孩遺產,沒子女,父母離婚,都健在,請問如果母親拋棄繼承,他的兄弟都要寫拋棄繼承嗎?還是只有母親寫就可以,那如果意外險保險公司是寫法定代理人,那母親可領嗎?(法定代理人是爸爸)(小孩還沒20歲)
沈恆 (沈律師) 105-05-31 12:31

如果只有媽媽拋棄繼承,爸爸會成為繼承人,還輪不到兄弟姊妹繼承,也就還沒有權利可拋棄。如果全部都要拋棄繼承,則包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別漏掉。保險若指定由法定代理人受益,則保險金不是遺產,不論是否拋棄繼承,都只能由父親領取,母親如果不是法定代理人,則無權領取保險金。

老王 105-05-30 14:25

尋求十方知識解答

叔叔已過世多年,姑姑在世,爸爸有三個兒子,近來阿嬤擔心叔叔以後沒有子嗣祭拜,想要將我過繼給已故叔叔,不知道是否能通過法律程序,阿嬤有意讓我代為繼承要給叔叔的遺產,想問有沒有辦法讓此舉具有法律效力,成功代位繼承

1. 你叔叔已經過世,無法再以收養方式成為他的養子。

2.財產部分如妳奶奶要移轉給你,可以以生前贈與或是以遺囑遺贈的方式處理。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老王 105-05-30 15:14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你叔叔已經過世,無法再以收養方式成為他的養子。

2.財產部分如妳奶奶要移 ... 

但是爸和姑姑才是法定繼承人,若是要讓孫子輩繼承遺產,不是要讓姑姑和爸都拋棄繼承才行。

在民間習俗有一種過房書的儀式,但是那應該不具法律效力,無法因為過房書而讓我能夠代位繼承叔叔應得遺產,才會想要問問有沒有法律途徑

沈恆 (沈律師) 105-05-30 15:57

您好!

台灣光復前有以鬮書為絕嗣者立嗣的習慣,但光復後開始適用中華民國民法並無「死後收養」制度,此後以鬮書為絕嗣者立嗣者,即為無效。若要達到目的,可與奶奶約定由您負責祭拜叔叔,並以贈與方式或遺囑指定繼承方式將奶奶1/3的財產分配給您為代價,遺囑指定及贈與過戶都會有法律效力,爸爸及姑姑不需拋棄繼承,仍可各分1/3。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finas 105-05-30 11:04

公公過世,要申請限定繼承,公公名下有二台機車,我們在除戶前已先辦理過戶,請問是否會列入 遺產清單中嗎?如果會列入的話,是屬於遺產贈與嗎?要去辦理補稅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30 12:33

機車也是遺產,應列入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也應用來清償繼承債務

henry 105-05-29 03:33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爸爸103年因癌症過世了,之前大姑姑 在17年前贈與給我爸1層房子
現在 大姑姑年紀也高82歲, 被安排到安養中心照顧,
安養中心費用是 我們家人、及二伯父、三伯父 合出的,

二伯父跟三伯父住在國外,也寫信告知我們家人,我爸爸去世財產因該由小孩繼承
不料二伯父兩個月後也因癌症過世,
後來二姑姑得知我爸爸過世了 ,就叫我們要還大姑姑的財產,不斷的來我們家恐嚇
還說我們小孩沒經二姑姑的同意, 直接繼承爸爸的財產....?
還到安養中心 叫姑姑 簽同意書 要告我家人, 謊稱 我媽媽有打大姑姑....

之後我到安養中心 找大姑姑問,也經過大姑姑同意幫她錄影,
問大姑姑 說我媽媽 有打他嗎,大姑姑回答沒有....
以及當時 二姑姑 叫妳簽的文件 你知道內容嗎? 大姑姑回答不知道就簽了蓋手印.....

 
我想請問各律師,這樣錄影有效力嗎 ,二姑姑作偽證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請各位律師指點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29 06:43

有需要時錄影可提出當證據偽證是指在法官或檢察官面前以證人身分具結,並為虛偽陳述,若二姑有以上行為可提告偽證罪。受贈與後的財產本來就由父親的子女繼承,其他人無權過問,若有恐嚇行為,也可蒐證提告

您好:

1.  只要您能提出證據該錄影片內容是虛偽陳述的,就沒有效力,此外要構成刑法上的偽證罪,必須在法官和檢方面前經過正式具結程序後的虛偽陳述,如果只是私下錄製偽造的影片,是無法構成偽證罪。

2.  若當初已經用正式的方式將房屋贈與給您父親,即屬於您父親的資料,過世後理當由配偶及子女繼承,不會因為大姑姑是否同意而有所改變。您二姑姑的行為已經涉及恐嚇詐欺等問題。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9 2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準備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先避免與對方有任接觸,如電話簡訊或訊息,避免對方嘗試蒐集借名登記證據,對您提告;若對方提告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避免自己說錯話,又若二姑姑傳喚作證人,具結後仍作偽證之陳述,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偽證罪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9 20: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準備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先避免與對方有任接觸,如電話簡訊或訊息,避免對方嘗試蒐集借名登記證據,對您提告;若對方提告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避免自己說錯話,又若二姑姑傳喚作證人,具結後仍作偽證之陳述,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偽證罪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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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29 22:1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先就偽證的部分說明,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您二姑姑目前看起來還沒有在任何訴訟中以證人的身分「具結」後說出虛偽證詞,因此不會有偽證的問題,但可以預先蒐證,以避免未來真的有產生任何訴訟時,二姑姑真的有出庭且做出虛偽證詞。 而該房子若確實是由大姑姑贈送與您父親,在法律上來說就已經是您父親的個人財產,任何使用、收益或是處分,均應由您父親個人決定,不會受到第三人的干涉、第三人也無從置喙。 承上2.,既然該房子已是屬於您父親個人的財產,則您父親過世後,就會變成是您父親的遺產,依法僅能由您母親及你們兄弟姊妹來進行繼承,與其他第三人也沒有任何關係,當然不可能還需要由二姑姑的同意,因此這部分來說,對方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建議若遇到人身安全上的威脅,仍建議要妥善蒐證,直接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即便到時候的程度不至於構成刑事責任,也可能也會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到時候一定要尋求檢警機關的協助,若一再容忍,只會導致個人權益在不知不覺中受到侵害。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van 105-05-26 19:58

請問各律師;
  父親在12年前過世,當時未辦理任何拋棄繼承,因不了解法律知識且父親與無居住在一起 ,之後有繼承到一間房子跟數筆債務,可是房子名子雖然是我爸,可是實際貸款全是姑姑在付,剩下數筆債務也在父親過世1,2年內有來追討且還清(債務小於繼承),並不知道還有債務未處理
  現在收到法院通知民事清償債務,原來父親還有積欠銀行卡債3W多 而我打去銀行詢問時銀行則回答須還12W左右,私下跟銀行討論過後,銀行要求還8W5,而我希望減免利息只還本金

  請問律師: 問題1:如果私下調解失敗,上法庭辦決可以減免利息嗎?
              問題2:提出不知此債務有幫助嗎?
              問題3:雖繼承房子,可是實際並不是父親付錢,這也算繼承嗎? 

補充說明:在幾年前(詳細時間忘了)有收到支付命令,而我有提出異議,也收到法院通知對方撤銷告訴,可是並不知道原來還要再找銀行協商,導致事後都沒有處理,直到收到法院通知民事清償債務                       

你好:

要先確認消滅時效是否經過,消費借貸本金、違約金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利息部分為5年,你打電話銀行協商,銀行可能會錄音,會被解讀為拋棄時效利益,導致無法主張時效抗辯。 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主張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依你所述,遺產有一筆房地,就以房地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動產所有權之認定以登記為準,姑姑代為償還貸款,僅係姑姑對父親或你們有債權存在,不會影響動產原本是父親之財產繼承發生後變成遺產之事實,頂多是姑姑要求你們負清償責任,至於是否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是另一回事。
finas 105-05-26 17:01

(父親死亡,本身兒子要詢問)要申請拋棄繼承內其中有一份"繼承系統表",第一順位均全部拋棄繼承的話,第二順位及第四順位也都過世,也要填寫資料嗎?而第三順位 有人在世,但都沒有在聯絡,一定要填寫嗎?如一定要填寫的話,相關資料是否要去戶政申請嗎?

另外,第三順位 有人在世,一定要寄送存證信函 通知嗎?因為都沒有在聯絡了,也不知聯絡住址?~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6 17: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系統表必須依法填寫。

2、依法必須通知因為我方拋棄繼承而為繼承的該順位繼承人,就您所述的狀況,就是第三順位繼承人。

3、相關戶籍謄本可以向戶政事務所調閱

4、倘若您對於相關程序不熟稔,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

finas 105-05-26 17:3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系統表必須依法填寫。

2 ... (恕刪)

 我是屬"第一順位的",你的意思是: 與第三順位 沒有在聯絡,也一定要寄送 存證信函 通知嗎?

如果沒有附上存證信函等資料的話,此申請 法院並不會核準通過嗎?

finas 105-05-26 17:46
回覆 finas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補充提問:一定要寄送存證信函的話,存證信函上的寄件人住址 一定要填寫戶籍地址嗎?因為不想被對方知道 聯絡地址,請問是否建議有其他方式解決?
claire 105-05-26 13:20

您好.我想請問...我已結婚而我父親跟阿姨(父親的同居人.沒有登記但實際會頭是阿姨)因為倒人會跑路了.現在被倒會的那些人要我負擔債務..而我父親從小就未盡到撫養責任.我是被爺爺奶奶養大的.我知道有拋棄繼承但這是針對已逝者.還有什麼方法是可以不用我去承擔債務的嗎?我很苦惱.希望能有解答.非常感恩!!

你好:

你不是合會之會首,會員無法依合會契約對你主張權利(除非你有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或提供物保)。 父親之債務繼承發生前與你無關,而現行繼承制度以採用限定繼承,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你並非繼母之繼承人,不會繼承繼母之遺產,包括債務。 若父親及繼母之債權人有不理性之行為,可以報警處理。要求你承擔債務要嚴正拒絕。
沈恆 (沈律師) 105-05-26 13:37

您好!

請先釐清到底是父親的債務或是阿姨的債務?若是阿姨的債務,您根本不會是阿姨的繼承人,現在及將來都不用為阿姨的債務負責,被追討時直接拒絕即可。若是父親的債務,將來可能因繼承而需承擔清償責任,可考慮於死亡起三個月內拋棄繼承,但繼承開始前仍然沒有您的責任,被追討時一樣直接拒絕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laire 105-05-26 13:57

父親還活著.會首是阿姨.他們現在兩人跑路躲起來了.被倒會的人已有去警察局備案了.只是現下吆喝著要我承擔債務.我現在只想看有何方法或立據能自保呢?

牛弟 105-05-25 10:16

繼承權力歸扣與不孝子孫之贈與追討,敬請賜教

家父20年前因兩個兒子結婚,親族提議家父將名下農地分與兒子二人,
家父乃將名下所有地產分成三份,其中兩份分給兒子,自己留一份養老。

其過程有親族代立分立書,內含分得土地予以分家創業之用,然每月應各給
父母親8000元生活費,並輪流煮飯給父母吃,否則追討贈與。然這份約定並無
家族以外第三人見證,也無律師背書

時隔一年這兩個兒子用各種理由不遵守契約,然因同住一個屋簷下,所有的
費用均由老人家支出,多半的事務均由嫁出去的三個女兒打理,包含生病住
院等,他們完全不聞不問。

過去因贈與的標的是田,如今因都市計畫土地地目變更,變成價值不菲,也因
如此父母也無寧日,其兒子用盡手段逼父母將財產拿出來,飽受精神虐待與
語言暴力,終日淚流滿面,本欲提告,礙於面子而作罷。

1.對於這種有違常倫又不想讓兄弟姐妹撕破臉,不知有何方法可解決?
2.如何防止不孝兒子用非法手段侵吞父母財產
3.父母已口頭說明,剩餘財產不分與兒子,但未立遺囑
4.若父母百年後其眾女兒,應繼分部份,可否依法對生前贈與進行繳扣處分
5.由於地目已變,且事隔多年,價值亦差異很大,對繳扣是用最初之價格計算,
  還是現在市值。可以追扣應分之土地持分嗎?
6.若協調不成,須法律訴訟,原告於刑事民事需具備何資料與證據

以上敬請指教            謝謝                       2015-05-25

 

你好:

依你所述,受贈人(兒子)顯有不履行負擔之情形,父可依民法第412條規定撤銷贈與,若有故意侵害父親之行為或未履行扶養義務(父母上有財產目前不會構成)之情形,可依民法第416條規定撤銷贈與,但要在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為之,惟贈與人若宥恕,就沒辦法撤銷。 可妥善保管所有權狀,拒絕兒子無理之要求,或跟銀行訂定信託契約,將財產信託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依信託本旨辦理。若父親以罹患疾病,無法自理生活,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由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管理財產等事務,屆時必須要為父親之利益才可以處分財產。 可書立書面資料或以遺囑方式,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剝奪兒子的繼承權,若有此表示,依表示失權規定,兒子就分繼承人。 可以民法第1173條規定,對於生前特種贈與進行歸扣,計算遺產總額,再依應繼分分割遺產。 依民法第1173條第3項規定,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若要提出告訴或訴訟,應蒐集詳細證據並撰寫書狀為之。
牛弟 105-05-25 13:1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依你所述,受贈人(兒子)顯有不履行負擔之情形,父可依民法 ... (恕刪)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徐律師詳盡解釋

然對歸扣用最初贈與之價格併入計算,法條上有瑕疵,

這是20年前的贈與,現因地價超過數十倍,受贈人早知會被追討,已將資產全數變賣,並

花光殆盡,反過來強索其父剩餘財產

並非做女兒的要爭財產,而是要保雙親能安養晚年,經過20年已認定其兒子及媳婦非常不

孝,無奈法律事生澀難懂,我們該如何討個公道?

現在贈與的祖產已揮霍一空,甚至脫產,屆時父母的安養費用,並非做女兒能負擔的,我

們期許能找到一個方法來解決將來父母被棄養的補救方法,

若需訴訟委任

 

 

阿成 105-05-25 09:25

請問我爸爸快過世了,生命剩不到5個月了,我在家中排名老二家中唯一的男生,由於我姊和我妹都嫁出去到外面很少回家,所以爸爸都是我在照顧。爸爸名下有一塊三千多萬的土地,爸爸早已把此土地上的房子過給我了,但是過此塊土地要四百多萬增值稅,有何辦法能讓我姊和妹無法繼承這塊土地,我爸也不讓她們繼承,有說全權交我處理,那我是要請他們放棄繼承?還是要先請爸爸立遺屬?麻煩律師

你好:

可以請父親現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把土地過戶給你,但要繳納相關稅賦。 可以請父親辦理公證遺囑,指定土地由你繼承,但若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其他繼承人可以請求扣減。 繼承發生後才可以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沒有辦法預先拋棄繼承,預先拋棄繼承無效。 若父親之繼承人之間有共識,將來繼承分生時可以訂定遺產分割協議,由你取得土地
沈恆 (沈律師) 105-05-25 10:00

如果姊妹願意放棄,可於繼承發生後拋棄繼承,或協議土地全部由您單獨登記繼承即可。若姊妹想爭取,則確定能單獨取得土地的方式是生前辦好贈與過戶,但會有稅負問題;其次是立遺囑,但也會有特留分問題,自己需衡量何種方式最適合。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沒有辦法讓他們不繼承

唯一方法就是用遺囑的方式處理

這樣能夠確保取得最多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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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答案 105-05-25 06:38

請問一下,倘若父親死前沒有提告繼承人是否可以用父親的繼承人名義提告?倘若繼承人不只一名是否要全部繼承人同意才能提告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5-25 08:03

不能以死者名義提告。如果是刑案,可以由死者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提出告訴。如果是民事請求,其請求權已由繼承繼承,應以全體繼承人名義起訴,但有些請求權法律明文規定無法繼承(例如精神賠償),則無法再請求。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獨立及代理告訴權)第一項的規定可以獨立提出告訴。被害人己死亡者,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他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也可以提出告訴。 為維護家族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方 105-05-24 16:19

家父本月過世,經洽國稅局名下財產僅車一部及經營之西葯房(申報綜所稅),請問 1.家母符合葯事法104-1規定得繼續經營,這是否屬遺產的一部分?子女是否需拋棄繼承?  2.因目前所知債務應大於遺產,原擬辦理拋棄繼承,一旦拋棄繼承是否該店則無法繼續經營?  3.若辦理限定繼承,是否於債權公告期滿後才得以辦理商業繼承?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4 17: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該藥房仍然屬於遺產的一部份。

2、   倘若子女不想繼承,應該辦理拋棄繼承,倘若要繼承可以辦理限定繼承

3、   有關於商業登記的部份,無須完成限定繼承登記,就可以辦理。

105-05-23 21:40

請問我奶奶生前有筆存款,目前我爸和我4個姑姑有繼承權,但是我大姑從我很小就沒見過她,兄妹也沒人知道她去那裡?存款無法領出來,要全部的人都到才有辦法領,這樣怎辦??難不成真要法院暫存才能領,而我大姑那份如果沒有去領就"充公"嗎???充公這樣合理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3 21:56

您好,

 

1、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後,各繼承人即可領取各自之應繼分。

 

2、大姑如未拋棄繼承或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其繼承權就當然存在,其他繼承人無法取得大姑之應繼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先去請領大姑的戶籍謄本(要準備戶政機關所需之文件,證明有繼承上之利害關係),看是否能夠連絡上大姑。 大姑去世若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以主張代位繼承,此時要設法聯絡他們。 若無法確知大姑是否還在世及聯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則要訴請法院分割遺產,請法院查明大姑或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請其出面處理,若無法找到人,判決確定後,持確定判決向銀行領取每個人分得部分。
沈恆 (沈律師) 105-05-23 22:03

因存款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需全體同意才能提領。此時可先提分割遺產訴訟分割後各個繼承人就可提領自己分得的部分存款,剩下一份還是需由姑姑自己出面提領,並不是充公。

105-05-23 22:40

回覆 逸 的發言內容:

 

所以說,如果真找不到大姑或其直系親屬,我大姑那筆繼承是由我爸和其她姑姑均分嗎?

 

 

 

請問我奶奶生前有筆存款,目前我爸和我4個姑姑有繼承權,但是我大姑從我很小就沒見過她,兄妹也沒人 ... (恕刪)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23 23:2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首先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1條規定,存款必須由您父親及4個姑姑共五人來平均分配,此五人均為合法繼承人,如果沒有第1145條第1項所訂「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脅迫妨害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妨害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等喪失繼承權是由,您大姑在法律上仍有權繼承,且不能任意決定分配於其他繼承人,否則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至於雖然找不到您大姑,但仍可由繼承人之一,將全體繼承人(包含您大姑)列為被告,向法院請求分割財產,至少五位繼承人中除了您大姑之外,可以先分得該存款。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yuttin 105-05-23 12:27

叔叔於數年前過世, 當時由兄弟姐妹協助辦理後事, 因很少聯繫, 不知悉其在外有欠款,皆未辦理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父親於今日收到資產管理公司通知其有30多萬債務, 請問是否有清償義務?或能有解決方法?老人家很擔心, 求助熱心律師, 懇請協助解惑.

沈恆 (沈律師) 105-05-23 13:05

叔叔的前二順位繼承人是其子女,父母,前二順位都不存在或已拋棄繼承才會輪由第三順位,也就是叔叔的兄弟姊妹來繼承。如果確實應由父親等兄弟姊妹繼承,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責任,如果叔叔無任何遺產繼承人就不用清償了。

vic 105-05-22 11:31
請問拋棄繼承是不是要債權死亡才能辦? 我爸欠銀行很多錢 但還在 卻一直要我去辦拋棄繼承 說什麼問過代書說可以...........

你好:

拋棄繼承要在繼承發生後,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預先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修法後,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我國已改採限定繼承繼承制度,繼承人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不用以自己的固有財產清償債務,將來繼承發生時起,若債務龐大難以處理,而遺產不多或無遺產,可以選擇拋棄繼承,若仍有遺產,可以選擇陳報遺產清冊,只要依照程序辦理,就不會有父債子償等問題出現。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2 11:42

您好,

 

拋棄繼承必須是在繼承權發生後才能辦理,亦即被繼承死亡時起才能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程序。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你爸還沒有死掉,不會有拋棄繼承的問題。

二.欠人家錢其實可以不用死,要特別注意你爸是不是有想輕生的狀況,不要讓他做傻事呀。一個人死了之後才有繼承或是拋棄繼承的問題,這個也許是一個警訊。

三.代書的話聽聽就好了,不要太相信,而且有時候是誤會。以前有人跟我說他問了八個律師 說只有我講的跟別的律師不一樣,我跟他說,別的律師怎麼說我不管,我是本於我所知道的據實以告。即使是律師都還有答錯的,何況是代書呢?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信 105-05-20 23:17

您好:

     目前與父親居住之房屋為 20多年前建造,近期因鄰居繼承其長輩之土地房屋而進行鑑界,發現我們佔用土地約 9坪,請問對方如要求我們需拆牆還地,是否僅能照做??    另外,如我們有意要購買其土地,但對方卻開出天價,又要如何處理??  謝謝~

你好:

可以先向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聲請鑑界複丈(再鑑界),若仍不符鑑界複丈結過,可以提起確認經界訴訟。 若不爭執鑑界結果,可以自行拆除地上物,或向土地所有權人購買越界之土地。另可以設定地上權、向所有權承租土地,或所有權人願意讓你無償使用亦可。 購買土地之價格可持續與土地所有權人磋商。 如果是建築物主體越界,而建築物在耐用年限之內,可能可以主張民法第796條之1規定,但占用的地上物是圍牆,拆掉圍牆要主張有公共利益大於對方之私益恐有難度。
阿信 105-05-20 23:43

律師 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可否再請教~如購買價格一直談不攏,該如何處理呢??(調解委員會?還是需上法院,每坪單價又該如何認定呢??)~~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20 23:48

如果不是故意越界建築,可請法院斟酌公共利益的維護,免為全部或一部拆除。但越界的一方並無權利主動要求購地,對方才有權請求越界建築方購地,此時如果購地價金無法協議,可提請法院判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1 22: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待對方提起訴訟,您再委任律師具狀答辯,並請求法院鑑定估價合理之補償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1 22: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待對方提起訴訟,您再委任律師具狀答辯,並請求法院鑑定估價合理之補償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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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信 105-05-22 15:23

你好:

        我們是相鄰的二間房子~我們是透天厝~隔壁是工廠~共用我們的牆~只是鑑界後發現我們越界(非故意)~現在隔壁繼承的人就一直要求我們高價買,不然就舉報我們違建要來拆我們的房……,真的很困擾!不知要如何處理!    謝謝

105-05-20 16:15

家人於103年底過世,辦理限定繼承,已過報明債權10個月,現在是向法院陳報債務處理情形6個月內。目前有1家銀行扣押拍賣中,還有政府機關徵收部分土地,另有10個公同共有繼承人其中1人的債權提告強制分割

1.請問陳報債務時,需要辦理延展嗎?延展可以多久?

2.銀行已二拍,一直拍賣不出去,那遺產會怎麼辦?繼承人要承擔嗎?

3.其中一個繼承人的債權提告分割,會在拍賣中判分割讓他分走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1 21: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須辦理展延,程序上,限定繼承只是釐清存在的財產債務,與該拍賣程序、遺產分割無涉。

2、在這段期間不得為遺產處分包含遺產分割、拍賣,否則日後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黑夜 105-05-20 09:50

陳老先生於生前以土城一房屋為抵押向母親顏小姐借錢,但其後因病於74年5月過世,其中未來得及設立遺囑房屋過戶,也無人繼承,過世後家人依相關規定由其老長官等人幫助下向榮民之家報備及申請安葬於五指山軍人公墓,其後房子一直本人一家居住並繳清房屋貸款,但於105年10月時收到退輔會通知為違法佔用人,要求提出借據等相關證據證明,但時過30多年,當年借據.房貸繳清證明等早已不知去向,請問還有可以保護應有權利的方法?收回遺產沒有追討期限?

可以抵押權設定事實、並依持續居住既存事實主張有權佔有,佔有依據可為實質所有權人(只是未過戶)、使用借貸贈與等等,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目前如果沒有相關證明文件,恐怕需待對方提告,進入訴訟程序後,再提出證人或請求法院調閱資料等相關證據主張有合法占有權源。

晴空小語 105-05-19 20:36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阿公過世後,名下必沒有財產,但是有一個土地,那個土地的名字和真實名字只有姓氏布一樣,例如: 土地名字是 鐘xx  真實名字是 鍾xx,這樣如果要過戶可否過戶??  如果我們現在辦理拋棄繼承了,以後買主會不會走法律途徑來告我們??  如果他們有證據的話,辦了拋棄後還會有法律的問題存在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0 0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動產登記主義,倘若姓名不同,必須提起訴訟確認所有權,否則無從辦理過戶

2、倘若無法辦理過戶卻出售該動產屬於無權處分,會有違約問題,甚至涉犯詐欺罪。(倘若之後還辦理拋棄繼承,本文認為很危險)

3、倘若要進行遺產處分,建議您還是進行正式諮詢,由律師協助擬定相關計畫,避免違法問題。

溜溜 105-05-19 18:58
以下情況 因為阿公已過世無立遺囑現在我爸跟我兩位堂哥一位堂姐(我大伯的小孩,大伯已經過世但大伯母還在,另外還有姑姑的養女(姑姑也已經過世)他們現在為遺產爭吵不休,遺產屬相大部分為土地,我爸爸單純就只想依照應繼分的部分分得他應得的部分,但我堂哥堂姐他們確堅持要自己分配,但分出來的結果對我爸都很不公平,我想要他們直接找地政署簽應繼分同意他們也都不要?請問要如何做才能讓我爸的部分得到他應得的?我爸並不想多得任何一分一毫,但只要有一個繼承人不同意就只能一直處於這樣的情況嗎?

你好:

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分割遺產,法院會依照應繼分妥適分割遺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9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產可先登記為公同共有,再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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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9 22: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產可先登記為公同共有,再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分別共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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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若無法協議,仍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5-19 23:30

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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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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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你們不同意他們也無法去分配

建議你們現在能作的就是提出遺產分割協議即可

這樣就能取得你們自己應得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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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子 105-05-19 10:56

一名台灣通緝犯甲潛逃到大陸,故均無入境證明亦無居留許可證,若在大陸委任亦在大陸之台灣律師乙處理甲在台灣繼承法律程序,請問此委任之效力會不會因為非法居留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