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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ebe 105-04-28 01:18

請問爸生前(約20年前)買房子時,直接過戶給弟,事後得知此事,爸回答是為了省贈與稅,後來姐弟三人各組家庭,爸與弟同住現在的房子,就在四年前,爸與弟有口角,爸說房子改為姐弟三人共有,我和姐則以希望爸在世時,弟能好好照顧爸,若無法盡到照顧責任,則房子改姐弟共有,一切無立任何切結書或放棄繼承權,就在上月底,爸突然往生,發現爸存摺內留有現金約60萬,所以問題:

1、現金約60萬我和姐有權平分?或小弟有權獨吞佔有?

2、爸在世時,小弟未盡到照顧之責任,現在我和姐有權平分或共有房子嗎?

3、若走法律途徑,爭房產勝算有多少?須準備哪些證明文件?

你好:

要先確定贈與是否已經父親撤銷,若父親未撤銷贈與房屋仍然是弟弟所有,你們無法要求弟弟將房屋移轉登記為你們共有。惟就遺產部分,可以主張生前特種贈與將贈予房屋時之價額算入遺產總額計算每人應繼分可分配之數額,若弟弟超過其應繼分之數額,則無法再對60萬元存款主張權利,你和你姊可以分割該部分之遺產。 如上述,父親看來並未撤銷贈與,若有撤銷則屬於證明問題,無法證明就會敗訴。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8 09:0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父親的三名子女都有繼承權,不可由任何一人獨吞,另注意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則父親過世時名下的財產屬於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有任何一人擅自處分遺產的話(例如直接持父親的存摺印章等至銀行提領現金),會涉及到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第210條偽造文書罪等罪嫌。

2. 關於房屋之部分,一般來說可思考的方向是民法第412條附負擔的贈與,但這部分由於父親已經過世,已如撤銷之可能;另一條可能的途逕是借名登記關係,也就是當初父親是基於特殊的考量而將房產登記於某子女名下,但所有的管理權限都是在父親,出借名義人只是單純將名義出借給父親而已,若是如此,在父親過世後,該房產應歸於所有繼承人所有。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Allen 105-04-27 12:26

您好~~我請問一下
因為家父從就我小時就跟小三走,拋棄我們且在外四處賭博欠債,前幾年父母也離婚,現住我家對面的奶奶家,偶爾去奶奶家會碰到面但不會打招呼了,基本上我跟家父長年沒有往來。唯一的一次往來是:我結婚時因為奶奶還在所以家人不得不找他來參加。

問題: 我怕他老了又回來纏我們要養他。

我想問:

(1) 有何法律方式可以預防,多年後他回來強迫我要養他,不然要告我們棄養(因為他棄我們在先,老了才要回來我們也不需要他了)

(2)他在外欠的債,我們只要拋棄繼承就跟我們無關了對嗎

感謝您的協助。 

你好:

父親若無當理由不履行扶養義務,將來不能維持生活時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減免扶養義務。另依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超過2年,且情節重大者,可以阻卻違法,不會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違背法令契約義務遺棄罪。 父親還在世,若你未擔任連帶保證人或共同借款人,債務與你無關。繼承發生時,依目前繼承制度,採用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之制度,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若你拋棄繼承就不是繼承人無法繼承遺產,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也無法向你主張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7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於對方提起棄養告訴或是請求扶養費時,提出答辯,或是主動提起確認無扶養義務訴訟

2、可以,只要不作債務承諾或是承擔,甚至於拋棄繼承,我方就不會受有影響。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7 17:0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關於扶養義務的問題,若父親確實有長期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其未來如果提告要求給付扶養費,可以「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為由,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先減輕、甚至是免除扶養義務。

2. 關於遺棄,您的狀況比較爭議的是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消遺棄行為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你所指的問題涉及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罪名「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另依刑法第294條之1第5款之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因此您的狀況可構成免罰事由。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7 20:40

您好,若父親自您小時即未盡到對子女扶養責任,可於日後主張減輕或免除對其之扶養責任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7 22:15

您好,若父親自您小時即未盡到對子女扶養責任,可於日後主張減輕或免除對其之扶養責任

斑斑 105-04-27 01:46

我媽近日往生留下一棟還很值錢的房子,我爸98年往生,我兄弟姊妹五人,每人應繼承五分之一。因我二姊97年已往生有二子,二姊夫還在,請問二姊這一份是由兩個小孩各繼承十分之一,還是由兩個小孩及二姊夫各繼承十五分一?謝謝!麻煩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7 08: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您的二姐先於被繼承死亡,所以性質是代位繼承,由子女代位繼承其應有部分,也就是由二姐子女繼承1/10。

2、程序上可以由各繼承人以協議方式分割遺產,否則可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沈恆 (沈律師) 105-04-27 09:02

二姊先過世,應由其二名子女代位繼承,應繼分各1/10,二姊夫並無繼承權。

斑斑 105-04-27 10:4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您的二姐先於被繼承死亡,所以性質是代位 ... (恕刪)

再請教:如果我二姊的兩個小孩都聲請拋棄繼承,那二姊夫還是一樣沒有繼承權?謝謝!

 

vicky 105-04-26 10:33

公公於98年過世,過世時已辦理完成限定繼承(當初已知遺產有一間1/8地上建物所有權,價值約10萬、銀行債務約250萬),這星期(105年4月)收到建物的地主寄來的存證信函,收件者名字還是公公,大意為,自97年~105年間積欠地上權租金共約25萬,但家人無人知道當初公公有簽此租約,地主可能也不知道公公過世,所以租約家人沒人見過,也沒去與地主更改過承租人姓名,所以要請問:

1.此租約現在是不是就算繼承,算在我們頭上?

2.積欠97-105的年的租金,是全部屬於公公欠債,可以由限定繼承下所得財產去償還?還是98年以前的租金屬公公欠債,98年以後就變成是我們的欠款?

陳明彥 (Daniel) 105-04-26 11:27
回覆 vicky 的發言內容:

公公於98年過世,過世時已辦理完成限定繼承(當初已知遺產有一間1/8地上建物所有權,價值約10 ... (恕刪)

您好:

     關於您公公生前(即繼承開始前,也就是往生以前)的債務繼承人確實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注意租金有五年消滅時效可主張。至於繼承之後之租金,則由登記地上權名義人繼續負擔。

僅簡要回復如上,歡迎攜帶相關資料諮詢。

沈恆 (沈律師) 105-04-26 11:33

租約也是繼承的標的,由繼承人繼受承租人地位。死亡前的欠租屬於繼承債務死亡後的欠租則是繼承人的自己債務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6 12:0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現行民法關於繼承採取限定繼承原則的立場,也就是「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您繼承了10萬元,只要用這10萬元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即可,不需要再另外拿出多餘的財產清償,然而債務人的確是可能不會顧慮您的權利而直接依據民事訴訟途徑向您主張清償(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之方式等),則只能視對方採取的途徑而再提出限定繼承之抗辯。

2. 另外也請注意本件租金時效應是適用民法第126條所規定「5年」消滅時效,超過時效債務,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無須清償

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

teresa 105-04-25 12:18

您好~

目前家母手上有一些土地,家中六女一男。若是五女同意放棄繼承,但有一 人不同意,是否一樣得將遺產7等均分。

或是有其它方式可以提前將土地轉移至唯一男方上。一樣為年贈與100萬價值土地免課徵贈與稅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5 12:30

您好,

 

1、拋棄繼承並不需要其他繼承人之同意,五女自行辦理拋棄完成後遺產由男生一人繼承即可。

 

2、拋棄繼承不能事前為之,是以母親如仍在世,就不得辦理拋棄繼承

 

3、目前每年贈與免稅額為220萬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均歸男方繼承無意見,否則若仍有一位女方未放棄,則最後仍需由未放棄繼承者來平均繼承,解決之道應於生前即處理完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5 13:34

如果其中五個女兒拋棄繼承,則遺產會由剩餘一男一女平均繼承,該一女反而可以增加分配到1/2。若要全部移轉給男子,宜生前做好規劃,立遺囑,生前贈與信託都是可行方案。

13 105-04-24 21:43

請問如果父母離婚,

兩人過去結婚時生下一女

父親過世時女兒尚未成年

未成年女兒監護人為媽媽

父親過世後留下土地 ,

女兒成年後才發現
母親用女兒的名義和證件賣掉土地後取得遺產

當時未成年女兒現已成年,

該如何取得自己應有的繼承權利呢?
父親已過世超過五年還有辦法查到死後的財產,
和母親變賣土地後的取得的財產金額嗎?

ps父親並無再娶和再生
目前已成年的女兒是他唯一小孩

您好:

母親擅自變賣遺產已侵害您繼承權,您可於知悉該事由之時起,二年內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請求對方將原屬於您之權利回復。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小珍 105-04-24 20:06

我想請問,一共有土地分割後,分成(ABCD)4筆,我父親分得A,父親亡生後我繼承A,我和另一親戚的建物都有部份佔用了B土地,經提醒佔用的部份會被拆除,所以我買下了B土地也要求另一親戚佔用B的部份拆還給我,但對方說我和他成立借貸關系不能要求拆,這是真的嗎?但我並無和對方簽任何契約

你好:

對方係主張當初房屋在興建時有經過你父親同意無償使用,與你父親間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可以去調閱當初興建房屋時有沒有地主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若有,你會因為繼承而受到拘束。 若要終止使用借貸款係,要看當初約定時是否有定期間,若沒有,則要參考民法第470條規定看可否請求返還或依可否依民法第472條規定終止契約。 若無上開所述之情形,則還要釐清當初土地及其上之房屋是否屬於同一所有人,其後才轉讓所有權予你父親等人共有,若是,則有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之適用,推定在房屋使用之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此時可以收取租金。 若均無上述情形,可以請求拆屋還地,但還要研究有無越界建築之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5-04-24 22:34

對方如果主張對土地有使用借貸關係或其他合法占用權利,可要求其提出證據來,對方若無證據,您仍可主張拆屋還地,但如果對方建物只部分占用B地且占用的面積不是很大,法院可能會基於公益的考慮而判定免拆除。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應負舉證責任,且縱然確實有使用權存在,仍可以依法終止法律關係後主張拆屋還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斌 105-04-24 19:05

你好,大哥我想問的問題是:

之前阿公還沒過世前已經把土地過戶好了,阿公往生爸爸他們去辦什麼遺產清冊的時候發現阿公還有一些土地登記他名字但他沒過戶

後來因為家裡的人在那一直鬧我爸受不了說要辦拋棄繼承他都不要那些土地

我想問的是,假如我爸他去辦拋棄繼承了,那之前阿公過戶給爸爸的那些土地會不會連同納入拋棄繼承的範圍,意思就是阿公過戶的那些土地會不會因為這樣也變放棄繼承?還是過戶土地留?,是拋棄後面那些土地而已?

你好:

阿公在世時有權決定如何處分自己之財產,他人無權置喙,若阿公意識正常,在生前將名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到你父親名下,該土地就不再是阿公的財產,阿公去世後,也不會變成遺產,所以其他人無法主張權利。 你父親若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就不是繼承人,無法繼承現在登記在阿公名下之土地,但不會影響阿公先前過戶給你父親之土地
張小姐 105-04-24 13:15

父母親仍健在,父借款人,母保證人,尚未產生遺產繼承問題,約16年前房子抵押貸款,經法拍後仍不足償還銀行款項,現在子女想買房,因部分資金是哥哥女友出資(哥哥銀行存款不足支付房款),想請問,哥哥薪資存款不足買房,這樣能買哥哥的名下嗎? 銀行會不會以房款來源係父母脫產子女,而向子女求償??

另外,請問哥女友出資的部分會課贈與稅嗎?目前是無利息出資,沒寫借據

資金流向是保留銀行匯款流向這種嗎?  

可以用現金還是須銀行本票繳付房款嗎?因家人擔心會不會銀行大額資金通報後結果把資金扣住了

或者先買哥女友名子,二年後轉換成哥哥的名子,還是這樣轉換其實也是有贈與稅問題? 

感謝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24 14:29

銀行有可能主張父母故意脫產詐害債權,但若無法證明有詐害債權的事實也沒用。出資部分,應先釐清女友出資的目的為何,如果是無償給哥哥,那就是贈與,會有贈與稅的問題,但每年有220萬元的免稅額。無論女友出資目的為贈與借貸或想共有動產,最好立契約約定清楚,以減少將來的糾紛及舉證困難。同樣,資金的流動最好都透過金融機構才有清楚的紀錄,銀行並無權利任意扣留資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4 14:47

您好,

 

1、子女名義買賣房屋與父母之債務無關,銀行縱要對哥哥主張權利,也須提出證據證明父母有提供資金予哥哥。

 

2、若收到國稅局通知,再向其說明此為女友借貸予哥哥買房之資金或屬共同投資即可。

 

3、移轉登記房屋至他人名下會有贈與稅之問題,若非贈與即屬買賣仍會被課增值稅,或可以借名登記之方式先行登記在某人名下方便未來移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張小姐 105-04-24 12:15

前陣子一個「神明會」來信告知,過世的爺爺曾出資加入神明會會員,現在因神明會要解散,所以把資產處分後之資金平分給各會員約有70萬,以信件通知了爸爸跟叔叔,但是可領款的卻只有爸爸的名字,這是合理的嗎? (只有一個可繼承?) 因爺爺已過世,無法確知他是否曾加入該會員,而叔叔也一直催促老爸去領(叔叔也想分,但是卻是老爸要蓋章?) 目前該機構已經將款項提存法院,通知10年未領將納入國庫,這會是詐騙嗎?  通知全部子女,卻只有一人押章領款?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4 12: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持對方提出的相關文件到法院確認。

2、倘若確實為真,則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可以由父親領取之後再做後續的分配,倘若無法協商,可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4 14:54

您好,

 

1、名義上爺爺才是神明會之成員,亦即您的家族只能領取一份資金即70萬元。

 

2、本應由全體繼承人一同請領該筆款項,可能因神明會作業程序上之疏失,造成只有父親一人可領取,可由父親領取後再平分予其他所有繼承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張小姐 105-04-24 12:12

父母親仍健在,父借款人,母保證人,尚未產生遺產繼承問題,約16年前房子抵押貸款,經法拍後仍不足償還銀行款項,現在子女想買房,因部分資金是哥哥女友出資(哥哥銀行存款不足支付房款),想請問,哥哥薪資存款不足買房,這樣能買哥哥的名下嗎? 銀行會不會以房款來源係父母脫產子女,而向子女求償??

另外,請問哥女友出資的部分會課贈與稅嗎?目前是無利息出資,沒寫借據

資金流向是保留銀行匯款流向這種嗎?  

可以用現金還是須銀行本票繳付房款嗎?因家人擔心會不會銀行大額資金通報後結果把資金扣住了

或者先買哥女友名子,二年後轉換成哥哥的名子,還是這樣轉換其實也是有贈與稅問題? 

感謝回覆

 

你好:

除非哥哥擔任連帶保證人或共同借款人,否則父母之負債在繼承發生前與子女無關,故哥哥可以買房且可以登記在哥哥名下。 銀行要主張撤銷詐害債權或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要負舉證責任,舉證不出來就會敗訴,只要你哥把資金流向交代清楚,就會勝訴,建議你哥哥要把過程中牽涉資金部分之資料保留好,以輩不時之需。
張小姐 105-04-24 12:4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除非哥哥擔任連帶保證人或共同借款人,否則父母之負債在繼承 ... (恕刪)

您好:

請問哥女友出資的部分會課贈與稅嗎?目前是無利息出資,沒寫借據

資金流向是保留銀行匯款流向這種嗎?  

可以用現金還是須銀行本票繳付房款嗎?因家人擔心會不會銀行大額資金通報後結果把資金扣住了

或者先買哥女友名子,二年後轉換成哥哥的名子,還是這樣轉換其實也是有贈與稅問題? 

感謝回覆

Stingy Shih 105-04-24 11:12

請問..不管是用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 債務都還是在的嗎??

父親拋家棄30多年,報失蹤也被他撤銷(因為戶長無法除戶)
常收到銀行電話討債 交通罰款 以及他在外面詐欺騙錢的法院通知
完全不知道他的債務有多少,直到前幾天接到通知他病逝...
原本我們要選拋棄財產..發現幾個問題 以及對限定繼承幾個問題


(1) 除了子女 兄弟姊妹 父母 以及內外孫 弟弟以後生的小孩也會牽涉到嗎? 還有曾孫輩也會嗎?


(2)姊姊離婚與前夫共同扶養2個未成年孩子(13與16),要辦印鑑證明是要,他方(父親)如果不同意簽同意書和小孩證件...該如何處理

(3)家中有個極重度障礙哥哥無法辦印鑑證明,是不是要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

如果都是債務或是完全不清楚外面債務,限定繼承是否適合?辦了限定繼承之後.還是要去處理債務嗎??.債權人是否還會討債,或是要注意繼承之後事?

謝謝

你好:

辦理拋棄繼承,以父親死亡時現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準,包含子輩、孫輩、曾孫輩...,父親死亡時現存之人都要辦理。 若是共同監護,對於未成年子女是否拋棄繼承行使之意思不一致,可以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若是任監護權之一方故意要讓子女繼承債務,會構成濫用權利,可以聲請宣告停止親權。 可直接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監護宣告可能緩不濟急。 若無遺產只有負債,建議直接辦理拋棄繼承,若留有相當之遺產則辦理陳報遺產清冊,配合法院程序辦理登報公示催告,查明債權後,按債權比例以遺產清償債務
沈恆 (沈律師) 105-04-24 11:30

您好!

不論是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債務都不會憑空消失。在拋棄繼承的情況,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後就喪失繼承人身分,債權人就無法再找已拋棄繼承之人追討債務;在限定繼承的情況下,繼承人的身分仍存在,債權人仍可找繼承人追討,繼承人仍有義務處理債務,只是繼承人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如果要拋棄繼承,配偶及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輩、孫輩、曾孫輩等包括繼承時已懷孕的胎兒都需拋棄繼承,第二順位以下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本人拋棄繼承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4 14:58

您好,

 

1、弟弟生的小孩、曾孫輩這些人都非繼承人,無須辦理拋棄繼承

 

2、可向法院聲請酌定對小孩最有利之決定,因本件確有拋棄繼承之必要,是法院應會允准。

 

3、是,須向法院辦理監護宣告

 

4、若為限定繼承,未來須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即父親之財產清冊予法院,協助父親之債權釐清遺產分配之,但不會影響到繼承人之個人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辦理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 為保障家族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小禎 105-04-23 22:18

我父親於3月底過世,後來我找尋了許多資料,得知需要申報遺產稅才能做遺產變動之類的事情

但是我爸爸沒有留下什麼遺產,我有去國稅局申請財產及所得清冊,財產清冊上顯示只有兩台車子,但是這兩台車子已經於幾年前回收給環保局了,牌照被監理所逾檢註銷,但是當初我爸不想繳欠稅,所以沒有向監理站報廢,所以財產清冊上還有這兩台車子,存款的部分加起來也不到200元,沒有其他動產債務方面我只知道他有跟親戚借錢,親戚是說不會跟我討,另外銀行部分,生前他有說他二十幾年前曾經欠信用卡債務,但後來也一直沒有收到催繳的通知,不曉得到底會不會事後被銀行知道並且追討......,稅金部分他向監理站欠了許多燃料費跟交通罰鍰,加起來超過20萬,我很擔心我會需要繳到這些錢,之前有打電話問國稅局,國稅局說如果去辦報廢就一定要繳清這些費用,要不然就是不要去辦理報廢,可是兩台車子就仍舊算是他的遺產,所以我還是需要去申報遺產稅對嗎?

我是限定繼承,因為繼承人只有我一個,我爸沒有配偶,父母也過世了,只有兄弟姊妹,我如果拋棄繼承的話會害到他們.......但是現在的情況應該是負債大於資產,那我需要去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嗎?我有去問過法院,那時是跟法院說沒有遺產,因為原本以為車子已經報廢了.......所以當時法院是說不用陳報,那現在多出車子這個問題,即使根本就沒有車子了,還需要去陳報遺產清冊嗎?

謝謝!

你好:

若要辦理陳報遺產清冊,還是要在6個月內履行申報義務,扣除免稅額,理論上不用繳納遺產稅。 陳報遺產清冊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法院會命你登報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你若不辦理,就要自行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負清償責任,將來會產生麻煩。 若確定負債大於遺產,建議你跟父親的兄弟姊妹講好,一併辦理拋棄繼承為妥。
小禎 105-04-24 01:4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要辦理陳報

因為父親的兄弟姊妹都在高雄,辦理拋棄繼承的話需要跟他們拿身分證之類的資料實在不方便......

父親的遺產確定就只有兩台車子,但是兩台車子都已經回收掉沒有價值了,存款也不到200元,這樣幾乎是沒有遺產可言了不是嗎?陳報遺產清冊還要花錢登報公示,覺得有點得不償失......之前法院是跟我說沒有遺產就不用辦其他資料因為現在法律全面修改為限定繼承了......

那如果真的要陳報,可以請我媽媽代為辦理嗎?(我媽跟我爸沒有婚姻關係)因為我平日都要上班實在沒空......應該是只要我做代表去陳報遺產清冊就好了吧?有需要附上父親兄弟姊妹的資料嗎?

另外遺產稅的部分,有個死亡前應納而未納之稅捐、罰緩、罰金的扣除額,那請問他欠監理站的燃料稅跟交通罰緩可以算進去這個類別的扣除額嗎?我問國稅局他是說這不是國稅要問監理站,可是我怕去監理站調欠費資料的話對方會要求我直接繳清.......現在生活上什麼都需要錢,欠費達20幾萬根本拿不出來,還有債務明細的部分,如果不清楚債權人有誰的話可以不用寫嗎?

謝謝!

黃小姐 105-04-23 10:49

爺爺、奶奶與三個叔叔、姑姑同住南部,最近爺爺過世,留下三十年前再娶的奶奶(爸爸當時已帶全家北上發展,因此和奶奶從未見過面,爺爺奶奶也從不向子女拿錢,靠退休金生活),目前奶奶七十歲,繼承了一半的遺產(400坪建地),剩400坪農地由爸爸及三個叔叔、姑姑繼承,每人100坪農地,但爸爸已去世,故農地由大哥繼承,因此三個叔叔、姑姑找上大哥,表示他們願意放棄農地,全由大哥繼承,但要接手奶奶的撫養

想詢問若真的接手撫養奶奶,奶奶過世後的的遺產是由誰繼承?奶奶娘家人?

三位叔叔、姑姑?或是由大哥?若要讓大哥繼承奶奶遺產(400坪建地),該用什麼方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奶奶是否有生子?她有無對您爺爺先前配偶的小孩收養,畢竟若奶奶百年後,則其繼承權是由其子女繼承,而若要避免日後遺產分配問題,奶奶可以先將土地過戶,以免日後繼承之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爺爺再娶之配偶,若未生育子女,也沒有收養父親、叔叔、姑姑,將來去世後,要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決定繼承人,若其父母去世,就會由其兄弟姊妹繼承,若無兄弟姊妹,由其祖父母繼承,若都沒有繼承人,會變成無人承認之繼承,若未立遺囑土地遺贈予你大哥,將來遺產會歸屬國庫。 可以請奶奶將土地贈與你大哥,並設定負擔為大哥要履行扶養奶奶之義務到善終,就可以由大哥取得土地並保障奶奶之生活。
沈恆 (沈律師) 105-04-23 13:10

依法再婚奶奶將來的遺產由其所生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若無子女,依序由其娘家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如果全無繼承人則遺產歸國有。若是家人要取得再婚奶奶的遺產,最好於在世時做好規劃,附負擔贈與信託或訂立遺囑都是可行的方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3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扶養應是分開的,繼承權人享有繼承權,扶養義務人負有扶養義務,沒有連帶牽動之關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3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扶養應是分開的,繼承權人享有繼承權,扶養義務人負有扶養義務,沒有連帶牽動之關係。

小劉 105-04-22 21:12

各位律師晚安,想請問您一些問題:

一、某甲欠我錢,當某甲死後假如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那這樣我是否就無法求償了?但這點讓我很納悶,拋棄繼承後,那房子將跑去哪裡去?我沒辦法拿嗎

二、如果是限定繼承呢?

謝謝

你好:

若無遺產管理人,可以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在期限內向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由遺產管理人統一處理清償事宜。若你未於期限內報名債權,只能就剩餘部分求償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等等事宜後,還是找不到繼承人,遺產會歸屬國庫。 限定繼承你要在民法第1157條規定之期間內,向繼承人報名報明你的債權,公示催告期間經過後,繼承人會統籌處理並依債權比例,以遺產負責清償。若你遲誤報明期間,只能就剩餘遺產主張權利。
沈恆 (沈律師) 105-04-22 21:45

如果全部拋棄繼承遺產會歸國有,但債權人還是可以對遺產中的動產追償。若未全部拋棄繼承,則由繼承人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責任債權人一樣可對遺產中的動產追償。

A-Fa 105-04-22 21:03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媽媽是債務人月初因病過世,最近有銀行寄信來說會前往拜訪協商償事,是否會對家中人有所影響?三個月內辦拋棄繼承是否再三個月內裡銀行不得向法院提出告訴?如果再辦拋棄繼承前領取媽媽保險現金,最後發現是不得繼承保險金,法院會追討會罰錢嗎?

你好:

我國繼承制度採當然繼承、概括繼承責任限定之制度,會繼承權利與義務,但以遺產為限度清償繼承債權人,只要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毋庸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責任。 拋棄繼承後你們就不是繼承人,銀行會向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主張權利,與拋棄繼承3個月辦理期間無關,銀行隨時可以向繼承人主張權利。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只要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保險給付就不會成為遺產之一部分。詳細整理可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09037488 不會有罰錢的問題,只是要把遺產歸還繼承人,若繼承人怠於請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會代位主張權利。
沈恆 (沈律師) 105-04-22 21:37

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會由後順位成為繼承人,若拋棄繼承之人已先取得遺產中的保險金,繼承人可向其追回。而債務也會由繼承繼承銀行隨時可向繼承人追討,若追討中原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銀行會轉而向後順位繼承人追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2 22:31

您好,

 

1、現行制度採繼承之有限責任,您與家人僅須以所繼承遺產清償母親之債務

 

2、拋棄繼承銀行也無從再對您主張任何權利。

 

3、保險金如果被認定為遺產的一部分,您於拋棄繼承時就必須將保險金退回法院,交由母親之債權人去分攤。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Shan 105-04-22 15:38
我的先生前有一段婚姻,與前妻共有一個女兒,我是我先生的現任太太,將來如我先生過世後,他的財產動產是否我為第一順位繼承呢?而他的女兒是直系血親是否也有權利來平分他所有財產動產的一半呢?如我先生生前立遺囑~是否將來所有的財產動產的均分都照著他所立下的遺囑分配呢?該子女不再有權力上訴請求法院裁判呢?

你好:

若你們沒有其他子女,夫將來去世,繼承人有二,及你與前妻所生之子女,每人應繼分各二分之一。 若夫立遺囑遺產都歸屬予你,前妻所生之子女可主張特留分(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受侵害,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若要避免上開狀況可請夫在生前將所有財產處分獲贈與給你,該財產就不會變成遺產,說明清楚也不會有生前特種贈與之問題。
回覆 Shan 的發言內容:
我的先生前有一段婚姻,與前妻共有一個女兒,我是我先生的現任太太,將來如我先生過世後,他的財產動產 ... (恕刪)

1.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女兒是第一順位,如果只有你們兩個繼承人是均分。

2.遺屬違反特留分無效,縱使內容講明全部給配偶,女兒還是可請求應繼分的一半(所有遺產的1/4)。

如有需要特殊的運用請來電諮詢07-7133110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2 16: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繼承發生時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都有繼承權。

2、可以預立遺囑,不過原則上還是會有特留份的問題(即原繼承權之1/2),除非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遺囑,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分得婚後財產的一半後,另一半再列為遺產由您們均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泰山 105-04-22 13:27

您好~~我父親因病死亡留下一筆存款,筆2筆動產一筆是我父親名下,一筆是在我繼母名下但父親的配偶是我繼母有生一子,現在我繼母不願讓我繼承要把存款及動產過戶到他名下~~請問我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義?

 

 

沈恆 (沈律師) 105-04-22 13:57

您好!

父親過世,繼承人是配偶及二名子女共三人,除配偶可先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外,其餘遺產應由三位繼承人平均分配,任何一位繼承人都無法擅自過戶全部遺產至自己名下。若無法協調,可盡快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由法院公平分配,以免後續權益受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2 16:1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首先,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但依該條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剩下的部分才會是屬於遺產,而由繼承人去分配

2.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您父親的合法繼承人有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您的情況而言,就是繼母及其兒子、您共三人平均分配,繼母不願讓您分得遺產,並不符合民法繼承之要求,此部分可以依民法第1146要主張繼承權受到侵害的回復請求權,追回本應屬於您的遺產

3. 另外,繼母未得您的同意,將財產過戶至他名下,顯然其也未如實申報遺產稅、甚至可能有偽簽遺產分割協議,此部分不但涉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甚至也會有刑法第213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可以一併考慮提起刑事告訴,增加未來談判之籌碼。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麥可 105-04-22 13:01
繼之前我爸爸的妹妹因阿公的財產繼承偷刻印章去辦完稅證明後(這個可以暫時保留追訴嗎?),隔天他們兄弟姊妹也談好並辦好所有繼承手續,後來我爸爸要離開的時候,他妹妹又盧說要簽什麼切結書不然不讓他們離開,也因此我妹妹的手被她造成多處黑青,當下我家人驚慌下不得已簽了。回到家隔天有叫我妹妹去驗傷,這樣的情形我們能對她提告什麼罪?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2 13:20

您好,

 

可提起傷害罪、強制罪之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2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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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105-04-20 18:58

您好,我想請問,在92年3月時因父親過世,因從小父母離異,從小由媽媽帶大,故父親過世時,因長年沒見面也無連絡,家裡四個小孩怕他外面有負債,故由大哥於92年5月去辦理拋棄繼承,當初都由大哥辦理,也有帶其它三個兄弟姐妹的拋棄繼承書一起辦理,但不知是不熟怎麼辦理還是當時承辦的人員也無告知清楚,只知目前法院的通知書只有大哥一人有辦理成功(受文者都只有大哥一個的),並無其它三人的,但附件裡有其它三人的拋棄繼承書(當初大哥至法院辦理時,承辦的請他填完所有資料及我們的資料,並有詢問對方,這樣我們四個小孩就算完成拋棄繼承對嗎?對方也說這樣就可以了,故我們可能不懂就以為這樣就完成了),所以以此情形我們其它三人都算未完成拋棄繼承,是 這樣嗎?

而目前父親有欠銀行的錢,現在銀行依我們三人未辦理拋棄繼承,來向我們索討其父親的債務。後來我上網查詢相關法條,有查到新法規定(民法第1148及1154條)98年6月10日後,全面改(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依我所查到的資料來看,照字面的意思,我們三人即使未辦理拋棄繼承,應該不用清償父親的欠債(這是我個人看完這些修文的感覺),還是並不是我說的這樣,一樣要還父親的欠債呢?

(後來有跑法院詢問新法民法第1148及1154條這些修文,被我資詢的對象好像並不是很了解,還要我拿資料給他看)

如真的還是要還父親的欠債,可否向債權銀行要求分期償還呢?或要求利息不算呢?

謝謝。

 

 

*謝謝沈律師,有至法院調資料,依我自已非專業的來看,應該是沒完全辦好拋棄繼承,雖附件有我們拋棄繼承書,但主頁的聲明人卻只有我大哥一人,謝謝。*

*謝謝呂律師,當時我們都已成年,就是怕父親有未知債務,才都委託大哥去辦,誰知最後應該只有他一個有辦理成功。所以我們還是可要求如同沈律帥說的:{仍可依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的有限責任。}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4-20 19:18

是否全部完成拋棄繼承,應至法院調閱當初大哥辦理拋棄繼承的卷宗,查清文件就能確認。如果未合法拋棄繼承,仍可依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的有限責任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0 20:3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此類問題涉及繼承法規修正為限定繼承責任制,若當時您們尚未成年,則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也就是當初若沒有實際繼承到任何遺產的話,就不需要負清償責任。 但請注意,畢竟當初還是沒辦成繼承登記,您父親生前的債務人還是會循法律途徑項您們主張,到時候只能一一針對各債務人的請求去答辯、處置。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Aaron 105-04-20 15:07

各位律師們好,

問題一:想跟您們請教假設有兩筆土地繼承給三個小孩,

三個人的比例能夠不一樣嗎?

問題二:請問土地繼承子女時各方面需要負擔什麼費用呢?

問題三:請問繼承土地時是不是只要其中一人不同意賣掉此筆土地

這筆土地就不能動呢?

問題四:請問土地死後繼承遺產免稅額有關係嗎?

生前轉移是跟贈與稅有關係嗎?

 

請各位律師為我解惑,非常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0 15:58

生前移轉贈與,超過免稅額部分需繳贈與稅,要贈與多少比例贈與人自己決定即可。死後才是遺產繼承的問題,遺產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部分應課遺產稅,遺產繼承人(子女)平均繼承,若繼承人無法全體達成協議分割遺產,可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分割後就可各自出賣自己分得部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0 17: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死亡才會發生繼承,若未死亡前,欲處理動產,可善用每年之免稅額度進行贈與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0 17: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死亡才會發生繼承,若未死亡前,欲處理動產,可善用每年之免稅額度進行贈與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釐清觀念

生前叫做贈與

死後叫做遺產

生前你要如何處分這是你的權利

自然就沒有比例的問題

如果是要以遺囑約定繼承比例

只要在特留份的範圍內

要如何調整比例也是你的自由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ROSA 105-04-20 09:41

母親因學歷不高近於繼承外公財產分配不均事宜...想委託子女代為處理是否可行??如可須具備何種資料佐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成年子女可以擔任母親之代理人,應擬一份受權委託書經由雙方簽署,以取得代理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0 10:51

您好,

 

1、一般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事務之委任契約,並無甚麼資格上之限制,您的母親可直接委託予其小孩代為處理遺產相關事宜。

 

2、若您指的是聲請監護宣告,則您母親僅係學歷不高,並未達失去表達、自理之能力,是以無法做監護宣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斑斑 105-04-19 06:41

請問遺產只有很少的動產沒負債,且已有共識由一人單獨繼承,採拋棄繼承分割繼承較佳?

如採拋棄繼承已取得法院核准拋棄函,由一人單獨繼承繼承登記時是否還需要付遺產分割協議書(省千分之一印花稅)?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9 08: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遺產均以釐清,則建議可以由同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為佳,避免分割協議發生其他爭議。

沈恆 (沈律師) 105-04-19 08:23

您好!

如果遺產不多,且其他繼承人都無條件同意將遺產由一人單獨繼承,則辦理拋棄繼承較為簡單且無爭議,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後,繼承人僅剩一人,獨自擁有遺產所有權,當然無需協議分割遺產。如果還有可能發現其他更有價值遺產,或其他繼承人不願意無條件放棄繼承權利,則不宜拋棄繼承,此時繼承人不只一人,分配遺產需有分割協議書或法院分割裁判才能辦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至4項亦定有明文。 為維護您的權益,如仍有疑惑不解,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abaliafarmer2 105-04-18 16:53

律師您好:

家母已在不通知我的狀況下,將她唯一動產悄悄地過繼給舍弟,我再三勸告家母立遺囑動產部份由舍弟單獨全部繼承,但動產部份銀行存款約800萬,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但母親104.10.27同意後又反悔,105.4.16母親生日當天她當全家面,宣布她的喪葬如何辦,但堅持說沒有遺囑,當問到銀行存款扣掉喪葬費剩下款項如何辦理時,家母與舍弟搭唱哭窮,家母在無奈之下才說由我和舍弟一人一半盈虧自負,我擔心動產部份家母會私下贈與舍弟,面對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1.動產部份,民國七十五年我口頭同意由舍弟繼承(當時我環境比舍弟好),舍弟也說他是暫住,以後會過戶給我長子,但母親真過繼給他後,他卻隻字不提,請問“口頭約定法律有效嗎?

2.動產部份私下贈與法律管得到嗎?可以在銀行查清流向並予以追回嗎?

3.萬一動產部份縮水反而要倒貼,我可以拿回動產的一半嗎?

律師撥空解惑~謝謝..

你好:

口頭約定最大的問題在於如何證明,若無法證明有此約定,就算起訴請求也不可能勝訴,目前動產登記在弟弟名下,就是弟弟的財產,弟弟有權決定如何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若要請求弟弟依約定履行,至少要簽立書面契約或辦理公證,以免將來不履行時,無證據可以佐證。 母親還在世,有權決定自己的財產如果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子女無權干涉,贈與若是生前特種贈與,將來繼承發生時可依民法1173條請求歸扣,分割遺產時若生前特種贈與已經超過應繼分,就無法再分配遺產。 如上述,母親還在世有權決定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若要主張,最好請母親辦理公證遺囑,載明清楚財產如何分配,但就算有遺囑,也沒辦法限制母親要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
abaliafarmer2 105-04-20 21:26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徐律師撥空回答,那另有後續問題請教:

家母已將她唯一動產悄悄地過繼給舍弟,但家母仍住在我購置的房舍內,如今我兒子要結婚,我準備將我的房子充當兒子與媳婦的新居,但家母以年事已高不想搬與舍弟同住,舍弟也無意願接母親去奉養,面對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既不違反孝道也可以維護我的權益。另一問題是家母後事誰來辦,萬一家母將動產全數交與舍弟(包含喪葬費),但舍弟以長子負全責為由而不願拿出錢來辦,法律上我又無法向他拿家母銀行存款,這時我又該如何自處?

 

律師撥空解惑~謝謝..

希希 105-04-18 16:34

我是單親家庭,也是獨生女,從小於母親扶養長大,也已經結婚生子

我的母親有一間房子(還有貸款剩約100萬),還有保險及存款,如果某天我母親過世,而我繼承母親遺產,那我先生是否也持有一半呢?

因為和先生相處不睦,是否有方法不讓先生能分得財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4-18 16:43

只有您是母親的繼承人,您的配偶並不是繼承人,母親的遺產債務都會由您單獨繼承繼承遺產也不會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因此您的配偶對母親的遺產完全無法主張權利。

CC 105-04-18 16:4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只有您是母親的繼承人,您的配偶並不是繼承人,母親的遺產債務都會由您單獨繼承繼承遺產也不會 ... (恕刪)

 那請問如果我繼承了母親遺產,而我們沒有申請夫妻財產分開的情況下,先生能共同持有嗎?

CC 105-04-18 16:5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只有您是母親的繼承人,您的配偶並不是繼承人,母親的遺產債務都會由您單獨繼承繼承遺產也不會 ... (恕刪)

 

你好:

若未特別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故不會有你所述共同持有之問題,除非有借名關係,否則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8 21:0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您母親合法繼承人只有您而已,您先生依法不能主張任何權利。 關於夫妻財產制,若未經登記,適用1016條以下的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會有1030-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但該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因繼承取地之財產」是不會被計算入要被分配財產之中。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8 22:51

您好,您母親之財產並非剩餘財產分配範圍,您先生並無法就此主張。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沒有什麼財產配偶有一半

這都是對法律的誤解

簡單說你繼承的東西就是你自己的

不用擔心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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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螃蟹 105-04-18 15:16

律師你好:家父二年前過世,子女繼承土地之後,發現土地界面包含了對方(大伯)的家也屬在我們的土地之中,因家中土地長期被大伯佔用(種權、搭建庫房...等等,唯因過去因不知土地界線包含其所住的地方,因此過去的三十年都無從過問,直到家父過世才得知,現在我們該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我們該如何向大伯請求賠償?是不是有追述期的期限呢?那我們該如何拿回屬於我們的土地(已經蓋了房子)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8 15: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拆屋還地訴訟

2、不過可能涉及當初可能存在之土地使用約定、越界建築等問題,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小螃蟹 105-04-18 16:1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拆屋還地訴訟

2、 ... (恕刪)

律法你好:謝謝你的回應!那我現在先要怎麼做呢?是先寄存證信函?我們有土地證明文件,是由地政事務所開出的,也已證實土地的含蓋面包含了大伯的所住的房子,那想再請問若打官司勝算有多大??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請對方拆屋還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而本件是否能夠勝訴,也要看對方有無占有之合法權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8 16:36

如果是越界建築的問題,則並不是無權占有就一定可要求拆除,還需考慮越界是否故意,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知悉,越界面積多寡,是否以金錢補償代替拆除更符合公共利益等因素,對此您提供的資料並不充分。

小螃蟹 105-04-18 17:0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越界建築的問題,則並不是無權占有就一定可要求拆除,還需考慮越界是否故意,土地所有權人是否 ... (恕刪)

謝謝律師:那我想請問因過去的時代對土地的使用並不是那麼的熟悉,直到家父過世之後,辦理過戶才得知,再來那個房子大伯已住了30年了,這樣是否無法構成故意行為呢?再來我們該如何保有我們的勝算呢?如果要賣的話是如何計算?或是用租的方式給他們,那之前的幾年是不是也可以求償呢?有時效嗎?住了30年並沒有任何的命理居住的證明文件,唯因家產問題才浮上?面。可否請律師代為解答/////

謝謝!

你好:

釐清父親與大伯或其他人間是否具有使用借貸關係、租賃關係存在,若有合法搭蓋廠房,應該會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可以詢問看看是否有親戚知情,若有,則要受其拘束,並依當初之約定行使權利。 若無,可能可以主張無權占有,請求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是否有越界建築情況目前不明,若是直接把廠房蓋在你的土地上就不會是越界建築,可以請求拆屋還地,若係由大伯所有之土地搭建過來,則要研究是否有越界建築之情形。
小螃蟹 105-04-18 17:16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釐清父親與大伯或其他人間是否具有使用借貸關係、租賃關係 ... (恕刪)

謝謝律師回應:第一:家父並沒有和大伯有任何的借貸或租貸關係。

 第二:絕不是越界蓋房,因為那不是大伯的土地,而是直接蓋在我們的土地上。

另外我要問的是,是否有追訴期的限制呢?我查了資料好像是十年,那我該如何?

除了折屋還地之外,可否還有其他的方式來解決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拆屋還地尚無時效之問題,但對方可能會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等權益,所以仍要看您們如何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Iuan 105-06-13 22:50

各位律師好~~
藉樓主這篇詢問下類似的問題,
我這邊的情況是,佔用者跟前地主的母親有過借用土地種水果的過往因由,且他有拿出一張看起來年代久遠的紙,上面的確是有簡單描述說土地借用給佔用者種水果的內容,然後也有前地主母親跟佔用者的簽名,不過前地主說他不知這件事,且前地主母親也已往生,所以這借用書是否的確是真的,已無從追查!

所以想請問佔用者是否真能用他手上的這張『借用書』主張他的權益之類的??

承上,因為現在除了他用來種水果的佔用地之外,他又另外蓋了一間鐵皮屋用來供奉神祉,假設他能主張他的權益,我方若請他拆屋還地的話,我方是否得賠償他這些拆除後的佔用物的損失??

Ivan 105-04-16 13:09

父親1年前過世,因知道他在世時有開公司但經營不善,平時與父親也無交集,不了解其債務問題,往生後我們都辦理拋棄繼承也收到准以備查函,但卻在前些日子收到地方法院民事庭來函,內容大概是說我父親是一人公司無其他股東故覺得我來做清算人較合適並請我回函,我也回函去表示無意願擔任清算人,請問我這樣做是對的嗎?還是我有漏掉些甚麼步驟呢?被選為清算人的機率高嗎?假設被選為清算人是否可以抗告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4-16 15:50

因為沒有其他人會比家屬更了解公司財產狀況,因此法院還是可能會選任您為清算人,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規定,法院選任清算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也就是無法抗告。但公司清算人與公司間仍適用委任關係,若您無意願擔任清算人,可向選任的法院表示拒絕就任或聲請解任清算人。

Ivan 105-04-16 16:44

所以我也只能等待回函之後法院的判決對吧?

假設判決結果是法院決定我當清算人的話 到時候在跟法院聲請解除清算委任關係對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是的,承如您自已所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n 105-04-16 00:46

您好:

我父親去世快兩個月,因為之前有協商債務,我們家繼承者都已經去做拋棄繼承,法院已經來通知書了,所以我通知了最大債權銀行,銀行說傳真拋棄繼承通知書給他們,說這樣就可以了.請問,銀行是會給我一個證明,證明爸爸的債務可以不用每個月再還款嗎?因為之前我們還沒收到法院拋棄繼承書通知,我媽說必須要按時繳爸爸的卡債,說會違約!!對此感到很懷疑.可是還是繳了,現在已傳真拋棄繼承書給銀行,我媽又擔心,因為沒有給我們任何證明,會不會因為沒有每個月繳款,銀行會來要債?還是說其實只要給銀行拋棄證明書,就解決了債務問題,也不需要每個月再繳爸爸的卡費.實在是非常困惑....

沈恆 (沈律師) 105-04-16 08:32

拋棄繼承會溯及父親死亡起發生效力,您已經拋棄繼承,代表父親的債務自始都與您無關,無需再繳任何一期還款。如果後順位繼承人有人未拋棄繼承銀行會找下順位繼承人負責清償銀行也沒理由給您任何證明,因為您本來就不是債務人。

克麗 105-04-15 12:14

您好

我有一位好友的老公目前被關,他也欠銀行錢,

現在好友她是否能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 

該如何辦理?

另外,小孩目前未成年,能不能拋棄繼承

你好:

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依現行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就債務部分也是各自負擔,與分別財產制之差異在於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有無,法定財產制再解消之時,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以請求分配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 分別財產制則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度。若要辦理可至法院拿取表格,準備文件可以參考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3&cid=35 繼承尚未發生無法預先拋棄繼承,且現行繼承制度已改為限定繼承,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朱哥哥 105-04-14 23:59

我有三個哥哥,三個姐姐,父母都是由我在扶養25年,現已父母亡,已分產,姊姊皆拋棄繼承權,現在本人該如何追討扶養費?

您好:

可以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要求他們返還您代墊之扶養費。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5 08:4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父母的扶養費用理應由所有兄弟姐妹共同負擔,若長年以來皆由您一人負擔,法律上視為您先幫其他人代墊應付款項,得應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返還。

2. 另注意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時效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因此只能自請求時起回推15年的扶養費用進行追討,另就請求返還扶養費附加利息時效,則應適用民法第126 條利息請求權之5 年消滅時效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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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5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只能請求五年,且其實計算金額可能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為計算標準。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5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只能請求五年,且其實計算金額可能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為計算標準。

Johnson 105-04-14 22:08

3層樓房屋(房屋權狀有3份,1樓/2樓3樓) ,目前狀態 1樓閒置/2樓遠親住/3樓我住

持有土地4/5 (非繼承而來)

房屋屋主已離世,  繼承人為我/遠親/另外4位(不住在此3層建物中)共6位,但未辦理繼承登記

但是因為不睦的關希 ,全體繼承人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而且對協調事務皆不配合,建物權狀仍在被繼承人名下..(與其他建物共有人已確認無法協議)

我的目的  :  完整將4/5土地 & 1/6 建物賣出 (我搬走)  或是 將5/6建物 買下(遠親搬走)

另外1/5地主因素不考量 (他只收地租)

日前諮詢家的各位律師有提供專業的意見.

由於不想在此事打轉,寧願搬離 ,但由於建物/土地權的狀態,又不想賣給海蟑螂, 所以以下處置

1. 針對建物 ,申請遺產強制分割 (消滅共有觀析) ,接著提出變價分割 , 但是這樣如在建物拍賣時 ,如其他建物共有人如同我施行共有人優先購買,而後採抽籤 ,其他共有人取得建物權利 ,我得到價金補償 , 這樣依然土地和建物非同一人 ,這樣非我所要的目的

想請問上述要如何處置配合我的情形,才能在法院訴訟上有機會達到我的目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土地的部分應得主張變價分割,但土地若日後是其他人所有,則房屋可能會有給付租金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4 22:25

遺產分割訴訟只能就遺產全部進行分割,不能與原屬自有非遺產動產合併分割土地部分應另外處理,因您應有部分達4/5,可單獨決定將整塊土地出賣。

你好:

要先分割遺產消滅建物之公同共有關係,變成分別共有後,建物才可以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動產,各該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與土地合併分割。 若無法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辦理,就要分開處理,訴請分割遺產(建物)跟分割共有物(土地)。 土地部分除了分割共有物外,可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直接處分土地,再把共有人應有部分應得之對價或補償給付給共有人或辦理提存。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5 09: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現行實務允許同時起訴請求繼承登記分割共有物,但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申請繼承登記即可,不須所有人協同辦理,故在起訴前即先辦理登記,由您一人先辦理動產繼承登記亦無不可。

2. 遺產分割原則上當然是先依當事人協議,再依協議去為分割登記,至於如何協議,則由繼承人自行協調,決議由一人繼承登記,亦無不可,若協議不成,始依民事訴訟途逕向法院請求分割登記

3. 土地的部分,雖屬分別共有而非繼承而來,然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830條第2項、第1164條、第1165條第2項相關規定,共有動產繼承之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均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因此您可一併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土地房屋

4. 至於分割的分法,除以「原物全部分配」、「原物全部分配+金錢補償」、「原物部分分配+金錢補償」、「部分原物分配+部分價金分配」、「原物分配並維持共有」、「變價分配」,端看在訴訟中如何向法院主張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105-04-14 14:45

媽媽以舅舅之房屋進行借貸

想問一下如果之後媽媽過世,

小孩都放棄繼承

這間房子會被拍賣嗎?

還是只要放棄繼承之後房子還是可以繼續住?

而借的錢也不用再還?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4 15: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債務死亡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後,就與債務無涉。

2、不過倘若以房屋作為貸款抵押物,則不論債務人是否死亡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均不影響債權人對於房屋的權利,因為抵押權是獨立的權利。

jessica 105-04-14 09:23

律師您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目前狀況:B男和C男目前訴訟中"土地分割"律師告知可能判"變價分割"
請教A女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嗎?1.建屋時無簽定同意書2.未簽租約3.未支付租金4.無權狀5.有繳房屋稅6.無使照/建照

請教C男如何取得地上權?1.不構成無權占有所以無法拆屋還地,對方不賣可以透過什麼理由經補償買回?56年建至今擴建至土地3/1

經法院將土地部份變更為建地這樣就可以分割?目前受農發修例限制才訴訟.

土地沒有分管我沒法使用及收租?要繳地價稅是否可透過法律一併解決?例如收取租金.
89/5 425條修法增訂第2項:未經公證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十年定期限者不適用,我可以用這主張買賣不破租賃消滅嗎 ?
ps一審即將判決但上訴期間只有20天所以我需要先找可配合律師,律師費一開口就要10萬起的律師我尊重您的專業但很抱歉我請不起,請原諒我的無理103年至今已打了三場官只想解決問題,謝謝各位.

你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這一段是甚麼意思?語意不明,無法判斷。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425條之1定有明文。 如果土地房屋都屬於A所有,嗣後始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可以用刀房屋滅失,但要給付租金。 若係使用借貸,除非違反誠信原則,否則無法拘束後手。 如果能夠證明在占有開始就是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才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但耕地並不適用。 變價分割不會把耕地變更為建地,只是會拍賣全部之耕地,變成價金分配共有人,你可以應買,就可以消滅耕地共有之狀態。 會辦理可以自己辦理,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若經濟上有困難(看起來沒有),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上訴期間快到,則應趕快先聲明上訴,理由再另外補充,而一審判決內容如何,為上訴二審之重點,建議您先找所在縣市之律師撰擬上訴狀,以免時效逾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涉及身家財產損失,請備妥資料諮詢,光看隻字片語容易回答不到點,法官也覺得無理。沒法請律師,還有法律扶助,不符合法扶,就表示別有疑義。

gobe 105-04-13 10:30

律師 謝謝您昨天回答我的問題!

我還想請問您 如果我要領取 因為我哥被關 所以遺產稅的部分一定是要由我支出,那倒時法院裁判 是不是都是判財產一人一半?

如果我要拋棄繼承 那所有的財產是不是都變成我哥的? 可是他還要關至少5年以上 那這樣是不是等他出來她自己再去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4 15:5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相關的遺產費用,可以於從遺產中扣除之後,再進行遺產分割。 2、 倘若您合法拋棄繼承,就與您無涉,由其他繼承繼承
梅子 105-04-13 10:03

爸爸於105年3月2日往生.在往生時身邊有一袋現金70萬,而這70萬.照爸爸朋友供稱為是許多朋友拿給爸爸投資的一筆錢.但只口說並無相關借據.但因為那一袋錢裡有分好幾袋每個投資者拿錢的個別紙袋等。
而那些投資者有向警局備案.說明什麼顏色袋子是他們的錢.金額也都有符合但是少部分的.有些金額還未有人報案。(這些是靠爸爸女友口頭告知的)
備註:爸爸往生時在自家公寓一樓外面.那一袋錢離我爸幾步的距離.所以轉為刑事案件.警方也有到爸爸樓上住家搜索相關東西.及手機現金都被扣押。

而爸爸往生後.我有查爸爸聯徵.有一筆欠款約17萬其他就沒有了!財產清冊也都為無。
而問題來了.那些投資者一直叫弟弟把這些錢還給他們.弟弟說明不能確定這些錢確實就是他們的.或金額是不是如他們所說的.怕真的私下處理會分的不公平.而造成日後困擾.因此決定辦理拋棄繼承.繼承權來到我(姊姊),弟弟一直叫我辦理拋棄繼承.怕我也會惹上麻煩!而那些投資者覺得為何不私下領完那筆錢.還給他們就好.還辦拋棄?!那些錢若充公怎麼辦?因而氣得直要告我弟弟!

想請問1.這筆現金.若那些所謂的投資者他們有辦法透過法律途徑拿回他們的錢嗎?(分裝的袋子上有那些投資者的指紋或電話上可能有說明)

2.如果我辦理限定繼承.若是爸爸聯徵查出欠款的債權公司追討這筆17萬.我是否要償還?是以這筆70萬繳清嗎?而剩下的金額還給那些投資者需要做什麼相關文件證明.來預防以後他們若真的告我們.我還可以提出剩下的錢已還給他們的證據!?

3.若我和弟弟辦理拋棄繼承.而爸爸也沒有其他繼承人時.這?筆現金會充公還是會還給那些投資者?
 

你好:

只要對方能夠證明有投資關係存在,就可以終止契約,請求返還投資款項。 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若父親只剩70萬元,就是在這個限度內,最好配合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程序辦理,不要擅自清償債權人,以免最後要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債務。 會通知配偶及其他繼承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全部都拋棄繼承,會依無人承認之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相關遺產問題,清償繼承人之債務後,有剩餘才會歸屬國庫。
沈恆 (沈律師) 105-04-13 10:39

主張擁有投資款的人可提起訴訟請求繼承人返還,繼承人最好等判決確定金額後,再依比例償還所有債務,以免有損限定繼承的利益。如果全部繼承人都拋棄繼承遺產還是應先償還所有債務,有剩餘才歸國有。

105-04-13 09:09

請問
父親於去年過年前 離世
財產有幾塊土地

但也有卡債保險催繳問題

我們一率由哥哥 繼承

現在法院寄通知書來 有關於債務問題
請問哥哥 需要全數負擔嗎

還是可以拋棄?

你好: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只要以遺產為限度,清償繼承人之債務即可,若繼承遺產足以清償債務就不用擔心,若不足,只要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即可,原則上無須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債權人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要以遺產為限度,負連帶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哥哥應已無法拋棄繼承,而您們當時若未做拋棄繼承,則債務仍可能會由您們來共同承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3 09:5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若先前已依法辦理繼承後,即無得再拋棄繼承,而您哥哥依法也須要承受父親先前的債務

2. 但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現行民法採限定繼承為原則,如當初繼承財產100萬,但債務有500萬,只要拿當初繼承的100萬償還債務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另外拿出自己的400萬來償還。

3. 另外,債務是否已經超過消滅時效而得拒絕清償,或是有其他消滅債務的事由,也應一併審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3 14:31

您好,因已超過拋棄繼承之期限,所以無法主張拋棄繼承

但因現行法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因此可以主張限定繼承

Lee 105-04-12 21:50

各位律師好:

有個繼承問題想要請教。

我父親(民98年歿)是被領養的。被領養時候,此家庭已經有個另外領養的長姊。祖父母現皆歿;但因為都是被收養的關係,所以兩家關係不是很好。尤其是我父親去世後已經無任何往來。我的母親是獨生女,無兄弟姊妹。 目前家庭成員有:外祖父、我母親、我本人(未婚)、妹妹(未婚) 四人。

我有參考過民法繼承篇(第1138條及第1140條),想請問的是 若全家四人皆發生意外去世,我跟我妹妹皆無無配偶,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的狀況下,

1. 那無血緣關係的旁系姑姑是否具有繼承權?

2. 如無繼承權的話,他們是否可以主張繼承遺產?

3. 若以上皆無法繼承,那想請問我們家的遺產會被如何處理?(無立遺囑及無設立遺產管理人的情況下)

麻煩各位律師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2 21:58

外祖父,媽媽及二姐妹等四人的遺產都不會由姑姑繼承,姑姑無法主張繼承此四人的遺產。如果沒有法定的繼承人,則遺產會歸國有。

黃國政 (Sam) 105-04-13 12:18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或者,以手機加入我的LINE ID(ID:a121218)。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

(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文龍 105-04-14 21:35
回覆 Lee 的發言內容:


一、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會出問題的就是以下部份兄弟姊妹、的部份如果當時沒有去辦理繼承、將來下一代就無法繼承

ANN 105-04-12 11:55

請問已過辦理拋棄繼承時間後了

要如何再辦理拋棄繼承??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2 12:01

您好,

 

1、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經過就無法再行辦理。

 

2、您須依照相關規定辦理繼承程序、向國稅局辦理登記、向法院申報財產清冊釐清債務以便限定繼承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ANN 105-04-12 14:29

 所以過了法定辦理拋棄繼承(三個月)後

沒有任何補救辦法可以辦理???

曾先生 105-04-12 09:37

曾祖母於民國77年往生 ,近日有數筆土地需要辦理繼承 ?,但曾祖母名下卻出現一名養女於民國54年往生,未曾與家人有任何往來??,養女與其子女未曾探視過臥病在床的曾祖母, 也未參加祖母喪禮 ,也未曾奉養過曾祖母?,但因年代久遠難以舉證 我方是否可以訴訟 減少養女部分可獲得之遺產

你好:

除非有收養不成立、無效或終止收養之情形,否則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可以繼承遺產。養女民國54年過世後,其子女可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養女之應繼分。 未曾與家人有任何往、養女與其子女未曾探視過臥病在床的曾祖母、也未參加祖母喪禮 、也未曾奉養過曾祖母,除非曾祖母有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表示養女與其子女不得繼承遺產,否則養女之子女仍有繼承權,至於扶養費部分,因曾祖母名下有諸多財產,並非不能維持生活,故無法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其應分擔之部分。
ILAN 105-04-12 09:28

我家從我爺爺時.就是三七五減租佃農.. 一直到我爸都是... 租約是每六年簽一次.. 我爸過世前才剛簽了新的租約..可能才1年左右..
前年我爸過世後,地主要收回耕地.. 我弟有去申請繼承.. 但法院判決結果是.我弟的家庭收入己達標準..所以沒有權利繼續承租.. 地主可以收回....地主又去變更土地家庭農場...
在我爸過世以前...我爸都一直認為我們有1/3的權利... 我爸過世後..我們才知道..依93年7月9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0號解釋 地主己經不須要補償1/3給承租者..
後來我弟不知道去那裡找了一個律師... 說可以去告鄉公所...為什麼那土地可以讓地主變更為家庭農場.. 因為那邊都是水田..,要告公所行政疏失....結果是我們敗訴... 想請問...是不是依據大法官釋憲後.... 我們一點補償都拿不到了.. 或者連耕種權都沒有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您所稱三分之一的權利,是以租約期限尚未屆滿而終止的情形,本件依您所述,似非此情形,應不得再為請求三分之一的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