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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jandro 105-03-27 00:32

律師你好

父親因為公司股權被叔叔偷偷轉移到他的名下, 父親因而提告叔叔刑事偽造文書罪. 現在父親因生病過世了. 想請問律師

1. 父親告叔叔的刑事案件是否由繼承人我跟媽媽繼續打下去? 我們要通知檢察官嗎? 我們如何進行繼續父親告叔叔的刑事案件呢

2. 我跟媽媽想要請新的律師繼續父親告叔叔的刑事偽造文書案件. 可以嗎? 要如何處理?

謝謝.

 

 

你好:

若經合法告訴,告訴不會因為告訴人事後死亡而受影響,你們與母親可以陳報檢察官告訴人已死亡,請檢察官通知你們出庭說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你們有獨立告訴權,可以獨立提出告訴,但不得與被害人之意思相反。所以可以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27 10:42

 您好

建議您委託告訴代理人處理即可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向檢察官陳報您父親死亡事,並由您們來擔任告訴人,而本件刑事只是讓對方受刑事上的追訴,要真正追回股票,仍應朝民事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7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死亡,不影響告訴程序之進行,您及您母親均可擔任告訴人,可委任告訴代理人協助程序之進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8 10:31

您好: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和解訴訟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為自己辯護,擔心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黃國政 (Sam) 105-04-05 00:36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所以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阿玲 105-03-26 20:10

舅舅娶了一個女生,女生有著一個兒子,但跟舅舅沒有血緣關係,那兒子可以繼承舅舅的遺產嗎?
女生若成為配偶後是不是可以分得舅舅的遺產 ?

法律針對結婚前和結婚後的財產分開嗎,還是只要成為配偶就都可以繼承?

你好:

除非舅舅收養配偶之子女,否則該名子女與舅舅只是直系姻親關係,該子女並非舅舅之繼承人。 婚後增加之財產舅舅配偶在舅舅死亡後可以先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差額之一半;剩餘之婚後財產及婚前財產均會變成遺產,配偶與其他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依應繼分繼承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3-26 21:05

子女如果與舅舅沒血緣關係,原則上不是舅舅的繼承人,但若被推定為舅舅的婚生子女,在婚生推定被法院正式否認以前,該子女法律上仍有繼承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繼承是兩回事,配偶是舅舅的當然繼承人,配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此分配不包括婚前財產分配後的餘額才是舅舅的遺產,配偶可以繼承人的身分再分配

阿玲 105-03-26 21:23

如果舅舅在遺囑中說明要把婚前的動產財產給姪子(舅舅弟弟的兒子)的話,舅舅的配偶可以以繼承人的身分在去分配嗎?

怎樣會被推定為舅舅的婚生子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有認養,否則該女之子無法繼承,而以遺囑分配遺產,仍有特留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6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舅舅為收養配偶之小孩,該名小孩對舅舅無繼承權,僅有配偶享有繼承權;婚前財產、婚後財產涉及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問題,與遺產無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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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6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前財產、婚後財產涉及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問題,與遺產無涉,舅舅死亡後之財產,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後,為遺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net 105-03-25 23:22
想請問律師大人,我表姊現年50歲,旅局國外20年,她的母親在她ㄧ歲時就因病過世,,已過世50年了。上個月我外公往生,外公留下遺產包括ㄧ筆現金與ㄧ棟房屋,外公有四名子女(其中一位就是表姊過世50年的母親),想請問外公的遺產除了另外三位可以繼承之外,表姊也可以繼承其四分之一份的遺產(包括現金與動產)嗎?

您好:

可主張代位繼承繼承四分之一之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3-26 07:27

外公的遺產由其全部子女繼承,其中先過世的女兒部分由表姊代位繼承,表姊可分得1/4。

jamie 105-03-25 18:57

我老爸過世留下一大堆債務,包含銀行的.朋友的和地下錢莊的,
不過因為牽涉到外公.外婆的動產,老媽那時並沒有選擇辦理拋棄繼承
十幾年過去,不時還是有我們不認識的人說 有老爸的借據想跟我們討錢,
地下錢莊也是不辭辛勞地長年追討......

 我想請問:
如果當初老媽選擇拋棄繼承,那麼老爸寫的借據和向地下錢莊借的錢是否也可以被拋棄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3-26 07:31

拋棄繼承之後就不再是繼承人,被繼承人的任何債務都與拋棄繼承人無關了。

BEI 105-03-25 16:23
爸爸在101年死亡,當時不知道他有債務,所以沒有去辦拋棄繼承。在105年3月10日郵局強制扣款才知道有這個問題,但發現辦理時間已經超過了,不想再被扣款的話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

你好:

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若遺產無剩餘,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要求不得再為強制執行(扣薪),反之,若遺產有剩餘,繼承人要在遺產限度內負清償責任。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Ben 105-03-25 16:23
因長輩往生繼承了魚塭,兄弟均有自己工作未有人繼承了漁業工作,某姻親親友見漁塭閒置表示要試一試養殖漁,因閒置沒用就免租金只需付養殖期間電費即可,雙方約定第一年不簽約,ㄧ年後若有要續養殖再簽約訂租金,一年後她表示不賺錢不養了,你們就租給別人吧!本以為漁塭目前是閒置,直到台電告知偷電,才由鄰居處得知那親友未告知及未經我同意就直接再養殖,偷電事也通知她出面跟台電解決,惟她不理不睬。台電表示以竊盜罪將本案移送法院,竊盜罪是公訴罪,若有出庭我應怎麼陳述呢?我需先告那親友侵占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竊電罪仍應以竊電的行為人為主體,若您不知,則您可以主張無罪,當然最好有人可以出面證明是由對方在養殖,您是不過問對方的養殖行為,才容易主張無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淺白色 105-03-25 16:18
您好~ 奶奶的子女有父親及姑姑,在生前有交代名下土地要全數給長孫,當下有錄音,但還來不及公證,請問這樣的錄音是否能當遺囑?姑姑主張土地一半是她的,是否只能照姑姑所說,一半要給她?如果長孫有異議是否有權力主張?如果父親放棄繼承,是不是繼承順位會變成四個子女繼承,那這樣姑姑的繼承權及特留分還是一半嗎?

你好: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5條定有明文。 口授遺囑必須符合民法第1195條之規定,否則無效,遺贈必須以遺囑方式為之,遺囑無效,遺贈當然也無效,但若奶奶之意思是死因贈與,只要奶奶與長孫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就算是死因贈與也要保障繼承人之特留分,姑姑是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長孫可以向繼承人主張權利,但姑姑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父親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遺產會由姑姑繼承,你們兄弟姊妹無法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主張代位繼承。姑姑之特留分還是應繼分(全部遺產)之二分之一。
105-03-25 16:14
台中市南區信義南街282巷7之2號之建物,係民國99年家母過世所留之遺產,因兄弟姐妹沒有 居住台中及沒有人想繼承,又此建物房屋稅及地租在家母生前一直由我繳納,經協議沒有任何 承諾條件供兄弟姊妹及眷屬使用下,無條件喜悅同意登記於我名下,有分割繼承協議書可供証明。 其兄弟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擅自進入居住,並私自開啟本人信函,沒有經本人同意私自將全家戶 籍遷入此地及眷屬每天早上5點就來此大聲唸經,並用擴音器大聲嚷嚷及叫囂,並與其姐打架, 而其兄在旁冷眼觀看且拍手叫好。造成本人全家人身安全及附近鄰居心情不安。 又眷屬無癩我將垃圾放置於他的腳踏車上,並用擴音器大聲向我嚷嚷及叫囂。 由於其兄在家母過世時未回來奔喪,本人對於他不盡孝道,無資格居住於家母生前房產, 又其眷屬來此擾亂,可否要求他搬離並將戶籍遷出。 於民國104年6月郵寄存證信函,控告我一再恐嚇兄,強逼其等遷出, 所述內容與事實全然不符。 提問點: 1.目前房屋所有權是我本人,可否拒絕他人進入或無償使用。有什麼方法叫其兄搬離。

你好:

若有消費貸款係存在,可先發函終止使用借貸關係請求返還借用物;若係同意擅自占有,屬無權占有,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返還房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噪音問題可參考此篇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660401
105-03-25 09:35

展轉得知先生同父異母的哥哥去世, 因為一直?有往來且不知死亡確切日期及地點,  擔心有債務問題所以想請問:  (1)死者若有子女且拋棄繼承但並?有通知下位順位繼承者(不知對方地址或不知到還有下個繼承人), 先生的母親和先生可以先向住所當地法院提出拋棄繼承嗎? (2)辦理時又該如何拿到對方的死亡證明和死前的戶籍資料文件呢? 因為先生的母親也只能向戶政單位申請原始手抄本的戶籍謄本的資料而已. 

煩請答覆謝謝!

你好:

兄弟姊妹為第三順序繼承人,若前順都拋棄,你會接到通知,要在接到通知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若未接到通知則要依客觀情形認定,例如債權人催討債權。 可在接到通知後至戶政機關申請除戶戶籍謄本。 若要辦理拋棄繼承,切勿遲誤3個月期間。
咪咪 105-03-24 16:12

律師您好!我家有一塊地及一棟舊屋,原跟大伯奶奶住一起,我們出生後,我爸爸便在旁邊空地蓋鐵皮住屋住,現在土地是証府所有,奶奶那代承租,最近她離開了,大伯的子女去辦繼承承租,並拿著權狀來告知要我們搬離,不搬就告我們侵佔

家人去相關單位查過,土地承租者還是奶奶名子,

該單位也告知繼承承租,需出示所有子女証件,大伯子女如何取得權狀?

若我們不搬會有問題嗎?該如何解決?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4 16:37

您好,

 

1、繼承承租關係應由所有繼承人一併辦理,是大伯並無權單獨獲得此項繼承項目之權利。

 

2、您可主動提出訴訟確認系爭權狀並非真正之訴訟,或待大伯提告後於同一訴訟中爭執系爭權狀之形式真正或取得程序之違法而應為無效。

 

建議後續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相關訴訟事宜,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音音 105-03-24 10:21

請問:

若無辦理繼承登記可直接向法阮提出訴訟辦理遺產分割嗎?

配偶享有一半遺產權利,還需要子女同意才可以嗎?還是就可直接享有?

如果子女不同意,是否一定要向法院提出申請才可享有一半權利?

遣產分割是只能依繼承人應分得部份分割登記

若是子女協議要將遺產讓渡給其他子女自己不分得可以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24 11:30

配偶並不是先分得遺產一半,配偶依法是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詳細算法可參考民法第1030-1條,配偶需自己提出主張此請求權。不論如何分割動產還是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分割時能協議就依協議方式分割,無法協議就訴請法院分割遺產,法院會依應繼分比例公平分割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4 11:4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現行實務允許同時起訴請求繼承登記分割共有物,但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申請繼承登記即可,不須所有人協同辦理,故在起訴前即先辦理登記,亦無不可。

2. 配偶對於遺產分配,並不是一半,在有子女的情況下,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1款之規定,是與子女平均繼承,但依民法第1030-1規定,配偶是可以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後剩餘的數額再作為所有人繼承的標的。

3. 遺產分割原則上當然是先依當事人協議,再依協議去為分割登記,至於如何協議,則由繼承人自行協調,決議由一人繼承登記,亦無不可,若協議不成,始依民事訴訟途逕向法院請求分割登記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薪(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可以直接於訴訟中請求為繼承登記

剩餘財產不是指遺產的一半

而是婚後財產的差額的一半

所以這要算過才知道

而且必須要提出訴訟主張

才能夠取得

遺產分割訴訟如無提到這一部份

法院是不會處理的

而且你要死亡兩年內提出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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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小招 105-03-23 15:26

請問被繼承人無財產但有債務,是否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供備查就好,不需要再辦理拋棄繼承或其手續

而所積欠債務不用償還,因為無財產銀行無權向繼承人追討其債務?

繼承人有若數人時,只需一名代表辦理呈交清冊?即代表全體繼承者?

沈恆 (沈律師) 105-03-23 15:57

您好!

若確定被繼承人的財產小於債務,最簡單的方式是於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若不能確定被繼承人的財產小於債務或其他因素不拋棄繼承,則應完成民法第1156條以下的一序列程序,包括呈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等,以確保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責任之利益,程序由繼承人之一辦理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enny 105-03-23 13:23

您好:

請問未成年(滿18歲,未滿20歲)的學生,名下有股票,以及有繼承祖父過世留下的房子,因為父親跟銀行債務問題,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為父親是開戶監護人,請問未成年名下的股票以及及繼承來的動產及會受影響嗎?

你好:

除非發生繼承,否則父親之債務未成年子女無關。 該財產屬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父母只有管理權,並非所有權人,父親之債權人無權執行該財產
音音 105-03-23 10:51

請問甲為往生者,配偶仍在世,二人育有子女ABCDE五人,但子女A比父親甲更早往生且A育有二子女,分其遺留的財產會如何分配

若要辦理?棄繼承需要多久內為之?若是超過法定期限是否仍可以辦理?棄繼承

若無辦理?棄繼承,也未於期限內辦理繼承,政府會強制子女分別繼承嗎?

若是讓子女強制繼承請問遺產稅是否也是分別依個自繼承繳納所屬稅賦?

若是無?棄繼承,辦理繼承可針對個人繼承的部份先行辦理嗎?

還是辦理繼承要全部繼承人都要一併辦理繼承

你好:

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4條規定,甲的繼承人為甲之配偶、A之二位子女、BCDE,其中甲之配偶、BCDE應繼分各六分之一,A之二位子女代位繼承A之應繼分,每人各十二分之一。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辦理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超過時間就無法辦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4956249 不會,但6個月內未申報遺產稅除補稅外會處罰鍰,6個月內就動產部分未辦理繼承登記會處罰鍰。 繼承遺產包含債權債務,會變成公同共有狀態,繼承人固然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繼分之遺產稅,但對於其他繼承人應繳納之遺產稅稅捐債務,仍須連帶負責。 任一繼承人都可以辦理繼承登記,準備好文件辦理即可,但會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3 11:19

您好,

 

1、配偶先依婚姻財產分配取得一半財產,剩餘的由配偶、BCDE各取得1/6,A之兩子女各取得1/12。

 

2、拋棄繼承須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未辦理拋棄繼承即成為法定繼承人,負有相關法律上之權利與義務。

 

3、繼承必須一併辦理後再主張遺產分割,無法就自己之遺產持分單獨辦理繼承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23 11:54

配偶可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剩餘的才是遺產,由配偶及BCDE各分1/6,A的二名子女各分1/12。拋棄繼承需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逾期即無法再辦理。繼承應先申報遺產稅,辦理動產繼承登記,這些都可由單一繼承人辦理,以免逾期被處罰鍰。但之後的遺產分割需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才能辦理,若無法協議,則需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音音 105-03-23 16:29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文中回覆有提到遺產分割?這個部份可否加以再告知...謝謝!

音音 105-03-23 16:32
回覆 音音 的發言內容:

甲為往生者,配偶仍在世,二人育有子女ABCDE五人,但子女A比父親甲更早往生且A育有二子女,分其遺留的財產-土地(土地為甲繼承父親的遺產,不是跟配偶婚後共同打拚)會如何分配

請問:配偶是需提出請求權才可以分得一半?

casey 105-03-22 10:48

奶奶有三個兒子,大伯有輕的智能問題,二兒子(我父親)跟家裡失聯20年左右(因為單親所以沒想到要找人),叔叔過世多年,有三名子女,一女隨小嬸改嫁,另外一子一女由爺爺奶奶撫養長大,想請問我父親失聯的部份該如何處理?如果他執意不出面的話,大伯和叔叔的孩子是否可以繼承屬於他們的部份?隨小嬸改嫁的女兒是否仍有繼承權?

你好:

可先辦理繼承登記,將動產部分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先去聲請父親之戶籍謄本並設法聯絡父親,若無法聯繫上父親,以協議方式分割遺產,只能訴請法院分割遺產,法院會依照應繼分分割遺產。 若未被收養,叔叔的三名子女可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繼承叔叔之應繼分(三分之一),每人應繼分為九分之一,不因隨小嬸改嫁而受影響。
沈恆 (沈律師) 105-03-22 11:10

如果爺爺已先過世,奶奶的遺產應由三個子女繼承,應繼分各1/3,其中叔叔那分由其子女代位繼承遺產分割應由全體繼承人協議,若父親不出面即無法達成協議,應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才能分得遺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2 11:11

您好,

 

1、申報遺產時可一併請求遺產分割,或提起確認父親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訟

 

2、小嬸出嫁並不影響其繼承權利,除非是出養才會讓失繼承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龍 105-03-21 10:58

1.要怎麼辦理拋棄繼承

2.我不知道前夫有沒有負債,我擔心小孩子以後要負擔

3.像我哥哥有債務,要是他沒結婚生子,他的債務是不是要我和姐姐背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1 11:07

您好

 

1、拋棄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人)戶籍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要備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的印鑑證明等文件。

 

2、如哥哥沒有配偶及子女,則父母與兄弟姊妹都須辦理拋棄繼承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目前法律制度採強制限定繼承,如果沒有辦拋棄繼承的話是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

二、有很多人拋棄繼承之後再來後悔。但是拋棄繼承之後就不能後悔了,所以在拋棄之前要先研究清楚,求一個無怨無悔。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朱陳筠 (朱陳律師) 105-03-21 20:57

您好,

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是「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所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通常是知悉「被繼承人已經死亡」且為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依照您詢問的內容,您的前夫跟哥哥(縱使哥哥沒有配偶、子女等先順位繼承人)似乎尚生存,故而現在是沒有辦法辦理拋棄繼承的。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詢問。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22 11:19

您好:

1、依我國民法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即過世者)住所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要備妥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印鑑證明等資料,如單純的拋棄繼承,可向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領取例稿表格,並詢問詳細的格式和準備資料,填寫備妥後即可送直接送法院。

2、其實在不確定是否有負債時(或是否負債大於資產時),建議先直接辦理繼承即可,因現在全面採限定繼承,因此並不會因被繼承人的債務而需要繼承人額外以自己的財產清償,亦即,在辦理完繼承登記過戶後,如確定負債大於資產,頂多就是繼承數額為0而已,不需額外以自己的資產幫被繼承清償債務

3、如在確定負債大於資產而要辦拋棄繼承之情形下,如您哥哥無配偶及子女,則次順位繼承人先由您父母繼承,您尚無需擔心繼承的問題,但如父母已不在世,則第三順位則由兄弟姊妹繼承沒錯,屆時您只要在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即不用擔心。

火哥 105-03-21 09:44

請問家族繼承土地問題,大家已達成共識只剩一個人遲遲不辦資料及不表態是否要繼承或放棄、而對方只說等法院通知再處理,請問要如何辦理此問題謝謝

註:土地為老古時代繼承人數眾多

你好:

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該親戚若係後順序繼承人,在街到前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通知後,就會開始起算3個月之辦理期間。 若你們已經拋棄繼承,只要通知該名親戚即可,後續程序則由該名親戚處理。 法律上無法強迫他人辦理拋棄繼承,該親戚若不拋棄,就會變成繼承人,並對遺產享有應繼分。 繼承後,將來仍可以分割遺產之方式與該名親戚協議分割遺產

一、那要看你們的共識是什麼。

二、關於繼承分割,要先進行協議,只有協議不成才能進入訴訟

三、有的人會選擇以多數決來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有人不同意,則日後可能仍需以訴訟來解決,以能解決僵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21 11:49

繼承分割的協議需要全體繼承人都同意才會有效成立,其他人達成共識,但有一人不表示同意與否,則結論就是未達成協議。對方的態度其實很明顯,既已表示等法院通知,可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解決。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1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準備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若共有人眾多,可考慮提出變價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DDkin 105-03-18 23:51

外婆於今年年初過世,身後留下我母親和大阿姨。大阿姨在外婆還在世時已過世,大阿姨有三子女,都在美國出生,沒有台灣籍。外婆有一動產,此動產為眷村改建之軍宅,其五年不能買賣期限在去年期滿。外婆生前有留公證遺囑,表示她過世後要把這動產完全留給我母親。大阿姨的三子女在外婆過世後委託台灣律師要分產。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計算動產應繼份時,是不是我母親跟大阿姨的三子女平分,即各得四分之一?

二,因為有遺囑,所以大阿姨三子女只有特留份(應繼份的二分之一)這個概念是正確的嗎?

三,計算動產價值時,是以市價為計算?還是政府公告價?

四,有關防不孝條款之事,大阿姨的三子女,現已四十歲左右,他們成年後只有其中一位在她十八歲時回國探訪外婆一次,其他兩位在外婆生前從未回台灣探訪外婆或用其他聯絡方式表達關心。外婆於西元2008年因健康及年紀關係,我母親接來同住並扶養至今年年初外婆過世。請問可以用防不孝條款主張大阿姨三子女不能繼承外婆動產嗎?

五,因三子女沒有台灣籍,只有美國籍,是不是視同外國人?還是說他們可以申請華僑身份或其他認證?若視為外國人,則軍宅不得遺贈於外國人這條規定是否適用?

謝謝律師們。

你好:是

為維持各房份公平,大阿姨的三位子女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只能繼承大阿姨之應繼分及二分之一,你母親繼承二分之一,所以大阿姨每位子女應繼分是六分之一。 依民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以市價為準,通常會請動產估價師估計,若以土地申報地價或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都會遠低於市價,若非平均繼承房地持分會友不公平之情形。 外婆並未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表示大阿姨的三位子女不得繼承,所以沒有喪失繼承權,另並非贈與契約,無民法第416條防不孝條款之適用,大阿姨的三位子女仍然享有繼承權。 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我國採用血統主義,大阿姨是中華民國國民,三名子女就有中華民國國籍。 公證遺囑已經侵害大阿姨三位子女特留分,他們已經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特留分扣減,經扣減後動產上存有其特留分,當然可以主張權利。
沈恆 (沈律師) 105-03-19 08:48

外婆遺產的應繼分是母親1/2,阿姨的三個子女共1/2,也就是每個子女各1/6。即使有遺囑指定遺產全給母親,三個子女仍可主張特留分各1/12。如果外婆生前沒表示不讓阿姨的三位子女繼承,則三個子女仍會有繼承權。

阿翔 105-03-18 19:11

律師您好,想請教一些問題,我的曾祖母在民國70年就與地主簽訂375租約,我們是佃農一方,一直傳下來到現在,我祖父去年過世,由我來繼承35租約,由於繼承租約要告知地主,結果地主發函給區公所,不同意我們繼承,再來就是我們去區公所開調解會議,會議也不成功,我手上有的資料是民國70年到103年的地租收據,老人家說稻子稅,收據上有雙方簽名及蓋章,還有一份375租約,這租約目前在區公所,因為要送市政府調處,所以要跟著卷宗一起送到市政府,然後我們也有申請休耕及轉作,前兩天開調解會議,地主堅持說我們沒種稻子,但是內政部農糧署頒布的命令是說可以休耕轉作,而且全台灣的農地地主也都在辦休耕轉作不是嗎?我們的合約上頭也沒有硬性規定我們一定得種稻不可,所以地主現在要告我們,說廢耕根本沒在種植水稻,要收回土地,我查了很多法條但我尚未得到完整的答案,是否請律師幫幫我!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8 19: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看地主主張終止租約之理由是否於法有據,可主張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地主無權終止租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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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8 19:59

您好,

 

1、依您所述情形看來,地主並無確切法源依據可以請求終止契約,您如正常繳交地租並遵照合約內容使用土地,地主應無片面終止契約之權。

 

2、若對方提起訴訟,建議可委請律師處理,以求周全完善所有攻擊防禦方法。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第17條第1項規定:「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如果沒有自任耕作,三七五租約會整個無效。 三七五租約可以繼承,所以不是繼承之問題,主要是判斷是否構成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情形,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四款,於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時,分將『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及『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併列為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之法定原因,乃參照當時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一百十五條分別設有『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得終止之』、『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視為放棄耕作權利」之規範而為增訂。是該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係指承租人在主觀上已放棄耕作權之意思,且在客觀上繼續不從事耕作,任令承租耕地荒蕪廢耕之情形而言,承租人僅係為配合農業政策及維護地力而為『休耕』,其主觀上並無放棄耕作權之意,即與該款所稱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之規定有間,於此情形,自不涵攝在內而無該款規定之適用。」 若是配合農業政策及維護地力而休耕,主觀上無放棄耕作之意思,不會構成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出租人無法終止三七五租約。 應向耕地租佃委員會說明上開情形,若調解、調處不成,將來涉訟時要詳附理由,據理力爭。
阿翔 105-03-18 22:2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謝謝徐律師的回覆,我們並無主觀休耕之事實,我們一直配合農業政策在辦理休耕及轉作,是不知道為何,地主在開調解委員會的時候一直強調我們沒有種稻子,這根本就不是種稻不種稻的問題,是他想收回土地,又不願跟我們協調補償的事情,然後又嗆說我們私底下與區公所辦理休耕轉作,他要告區公所,當他講出這句話我即認為此人無法律常識之外,也完全不瞭解375租約內容及相關法規,總之我非常感謝徐律師的回覆!謝謝!

阿翔 105-03-18 22:26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依您所述情形看來,地主並無確切法源依 ... (恕刪)

謝謝陳律師的回覆!若有需要我會立即聯繫您!

阿翔 105-03-18 22:2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看地主主張終止租約之理由是否於法有據,可主張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地 ... (恕刪)

謝謝房律師的回覆,在這看來地主是完全不懂法律,他只是想拿回土地,終止租約的條件在我們的租佃爭議中,一項都沒有實現,所以我一定會主張我的立場到底,謝謝房律師,若有需要我會連絡您!

 調解、調處不成立之後,就會上法院,所以配合政府政策所為之休耕,需先準備證據,供參考。

青青 105-03-18 10:54
您好: 媽媽於去年11月過世,兄弟姊妹4人為繼承人。在處理媽媽存款繼承時,四人都口頭同意將所有款項都匯入大哥新開的帳戶內,俟完成所有應申請作業後再進行分配,但現在大哥表示大嫂不願意分配繼承款項,辦理存款繼承時,四人皆為繼承人,也都依相關規定蓋章填寫申請資料,未放棄繼承。總計繼承金額約500多萬,大哥年薪約40萬,如果提出訴訟,可以成功嗎?麻煩您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8 11: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有約定日後分配財產,可以要求對方履行,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2、不過要有事證證明雙方有這樣的約定。

沈恆 (沈律師) 105-03-18 12:47

應先確認四人所簽文件的內容,如果有其他證據可證明有將來再分配五百萬的約定,則可請求再分配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8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函限期請求配遺產,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再委任律師提出刑事侵占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可依據口頭約定提起訴訟請求大哥履行約定即分配款項,惟訴訟時需由另外兩位兄弟姊妹作證證明有口頭約定,但亦可先委請律師發函限期大哥出面處理並表明其法律責任,如大哥不願出面處理再訴訟

jimmy 105-03-18 00:10

我爺爺去年底過世,他結過2次婚,共有3男2女。我爸爸是第一任老婆所生(長子),他已於3年前過世,其他的叔叔和姑姑都是第二老婆所生。
現在爺爺遺產存款部份有數百萬。叔叔、姑姑們想要以最小姑姑為名,成立一個帳戶,將所有現金部份存入,理由是:祖屋明年要進行修繕和爺
爺後續的花費,例如:墓地整理維護、10年後的撿骨、入塔等等,長輩們說怕到時錢不好收,而且一直以來都是小姑姑在照顧爺爺。因爸爸過世
,由我繼承,請問:
1. 若是以小姑姑成立帳戶,萬一將來有事發生,我應該沒有繼承權對嗎?
2. 目前長輩要成立帳戶管理存款,我有權力要求遺產將我的部份分配嗎?至於後續爺爺的花費和祖屋修繕費用是屬於我應進的義務對嗎?能成為他們不分配遺產的理由嗎?

3. 現在叔叔是說存款總數他也不是很清楚,他要我先配合辦理銀行的存款繼承後,再來討論分配方式,這安全嗎?有沒有其他安全的辦法?

謝謝!

你好:

可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主張代位繼承繼承爺爺之遺產,應繼分就是你父親若在世時原本可以繼承之部分。若是為整修祖厝或爺爺後續花費,整修祖厝部分若非簡易修繕或保存行為屬於共有物管理行為,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採多數決方式決定,費用共有人應有部分分擔,墓地整理維護、10年後的撿骨、入塔亦同。 繼承人可協議分割遺產,為若未立書面,將來姑姑等親屬不承認有此關係,要主張權利舉證上會有困難,再者,若金額比實際需求龐大,可要求存入部分金額即可,其餘金額按應繼分分割遺產。 按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分割遺產,只要你未同意現金部分不予分割,就可以要求分割遺產,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就要訴請法院分割遺產。爺爺後續花費及祖厝修繕,若你是共有人則依民法第820條、第822條規定辦理,採多數決方式決定,費用共有人應有部分分擔。 只要確認帳戶內之金額,可協同辦理帳戶之繼承銀行會要求全體繼承人到場,才能夠提領,若不放心可直接訴請分割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3-18 01:12

您如果不同意其他人的處理方式,就不要勉強,依法您有代位繼承權,可主張分得您該有的應繼分,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分配,可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法院會依法律規定公平處理,除了可分的存款等財產外,祖厝可維持共有,將來修繕費再由全體共有人依比例分擔。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18 14:00

您好:

1、既然那筆錢是您爺爺留下來的遺產,不管是以誰的名義成立帳戶,您應該都有繼承權,因那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惟需注意的是,如事隔多年,您很難證明這筆錢是爺爺的遺產所留下的,事後如空口無憑,您即使訴請裁判分割,亦很難舉證。因此建議如家族有這樣的協議,應該以書面留下證據,或是錄音保存,避免日後徒生糾紛

2、您基於繼承人即公同共有人的立場,根據民法第823條,您可隨時請求分割,即立即分配您所能獲得的遺產。至於爺爺後續的花費,如能認定為喪葬費用,確實是需要先以那筆遺產處理,再於扣除喪葬費用分配。至於其他的使用,屬共有物處分管理的部分,依現行民法規定,需過半數以上之全體共有人(即法定繼承人)及過半數以上應有部分同意,即可處分之,但管理處分歸管理處分,您仍可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這是不衝突的。

3、基本上遺產繼承只要有一個繼承人去辦限定繼承,便可將遺產繼承下來,並不需全部繼承人都辦理,只是如果需要辦理動產動產登記過戶,確實需要其他繼承人的配合。至於安全與否仍需看您對其他繼承人的信任程度如何,如真的不信任,仍建議白紙黑字寫清楚,並請現有遺產管理者將遺產數額公布給全體繼承人知道,始較能保障權利,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小吳 105-03-17 19:28

我爺爺今年剛過世,他在生前(約莫三十年前)和他的妻子離婚

但那位並不是我父親的親生媽媽,是爺爺後來再娶的,生有一個兒子,

在三十年前女方簽署離婚證書,女方在上面寫說彼此雙方以後無任何往來。

因此,那位兒子從來沒扶養過我的爺爺。

想請問,那他還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嗎?

如果可以的話,想請問,

因為爺爺名下有一間房子,我們現在居住在這房子

有向銀行貸款(爺爺是保人),如果他能繼承的話,他能繼承這間房子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7 20: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與您的祖父有血緣關係,且沒有喪失繼承權,那該「兒子」就可以就遺產繼承

2、至於繼承範圍、方式等,必須釐清有多少遺產、有多少繼承人,建議您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3、程序上,倘若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就只能透過訴訟分割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7 21:06

您好,

 

1、離婚並不影響子女繼承權利,是以這名爺爺另娶所生之兒子如無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事由,則其仍可繼承爺爺財產

 

2、他能和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這棟房子繼承人包含爺爺之配偶及所有子女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18 01:02

只要這個兒子是在爺爺第二次婚姻存續中所生,這兒子就會有繼承權,爺爺所有的遺產包括房屋都會因繼承而成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財產,可協議或以訴訟方式分割遺產

娜霓雅 105-03-17 12:33

您好,想請問家人有負債(信貸)兩百多萬,且都沒有在還給銀行,11年前父親過世後,留有一棟房子貸款中,姐妹協議辦理財產分割後無條件將分割財產全留給母親繼承,有立依據,近日收到銀行發的法務執行通知函,聲請強制執行撤銷遺產分割協議,請問 ,11年前簽的財產分割協議書,銀行還有權力請求法院撤銷嗎?拜託,請幫忙解答,因銀行說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去電還款事宜,但我們收到都已經超過三日了,不知道該怎麼辦~謝謝解答

你好:

是否可以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遺產分割行為,實務有不同見解,要看承審法官所採之法律見解而定。 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7552039 為若是11年前就分割登記完成,可依民法第245條規定,主張已超過10年之除斥期間,不得撤銷
沈恆 (沈律師) 105-03-17 13:10

可以主張遺產協議分割不可行使撤銷權,如果移轉登記已超過十年,也可主張撤銷權已消滅。

ava 105-03-16 11:06

限定繼承是以繼承財產償還債務,繼承土地原本已設定抵押給銀行,銀行債務以限有財產償還,而現有財產只有這已設定土地無其他財產,是否可將土地轉讓銀行償還結清債務呢?在法律上可以不需把土地變賣才結清債務嗎?因為這土地持分,很難售出,可直接把土地轉讓銀行清償務嗎?非常感謝你回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6 11:48

您好,

 

土地很難售出,銀行也不會要,是以銀行會對您的其他財產強制執行,但額度就僅限於您限定繼承後扣除債務尚有不足之部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若有流押(流抵)契約之約定,債權屆期未清償,抵押物所有權會移屬於抵押權人。此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超過部分需要返還,不足部分則會向你請求清償。 惟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制度已改採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可主張遺產已無剩餘,無須以自己之固有財產清償責任。 若無流押(流抵)契約之約定,則要看銀行是否同意你的請求,若不同意,清償期屆致未清償銀行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並強制執行,若不足清償,一樣可以主張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
小傑 105-03-15 23:05

1.因為已經過了限定繼承的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的時間3個月,請問可以再補申報嗎,再請問需要準備什麼資料才可以去辦理遺產清冊呢?

2.請問如果要辦理土地繼承,但是其他的繼承人不願意簽字,無法順利繼承土地財產,我是否會因為這樣,而被地政事務所罰緩呢?

3.請問遺產稅申報,如果財產總額低於免稅額,而且沒有申報,是否會被罰錢呢?

 

謝謝各位律師 願意花時間來回答  

謝謝 感謝


你好:

除非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要求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否則在知悉得繼承時起超過3個月,就沒辦法再向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需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 任一繼承人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將遺產動產部分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不需要全部繼承人都同意。若動產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依土地法第73條以下規定處理,可處罰鍰、列管、公開標售、轉戶儲存及歸屬國庫等等。 可參考遺產贈與稅法第44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納稅義務人依法應該申報遺產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處罰2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核定的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5千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
Blue 105-03-15 21:59

想請問版上律師幾個問題:

1.請問爺爺過世後,兒女輩與孫子輩,曾孫輩一同辦理拋棄繼承時,如果其有孫子或曾孫有位沒辦到,那是否另外會收到繼承通知單?

2.呈上述問題,那位未辦理的孫子或曾孫輩的拋棄時限是算在爺爺死亡後的三個月內,或是會收到通知單的三個月內呢?

3.請問當其中一個兒女輩未辦拋棄,其他兒女輩以及孫子輩是否可一同辦理拋棄?或是一律由未辦理的兒女輩全部繼承?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15 23:44

孫輩需待子輩均拋棄繼承後,才有繼承權,孫輩可於知悉子輩均拋棄繼承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如果有某些子輩未拋棄繼承,則會由其繼承,不會輪到孫輩繼承

你好:

司法事務官會要求你提出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自接到通知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參閱民法第1176條規定,前順序有人未辦理拋棄繼承就由其繼承,若都是第一順序,親等近的有人繼承(子女輩)親等遠(孫曾孫輩...)的就不用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民法第1140條規範之情形,不適用代位繼承規定。
Blue 105-03-16 20:02

感謝兩位律師回答,但想請教問題2中所述,我們目前是與子輩一同辦理的(孫輩加曾孫輩),如果子輩已全拋棄成功,但孫子或是曾孫子輩有人漏掉少辦理(因全部委託其中一位親戚辦理),那拋棄時限是要怎麼算?

阿清 105-03-15 20:44
94年前我阿姨有向銀行貸款沒繳完,我爺爺再101年過世,我爺爺有ㄧ份土地,而土地有去帶書般理過戶給我媽,而我阿姨也有去寫拋棄繼承,而今我媽卻收到銀行要討錢,說我阿姨沒有去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所以可以討錢?這樣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5 20: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拋棄繼承必須向法院聲請才會生效。

2、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狀紙尋求正式諮詢判斷由無答辯空間。或是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首先拋棄繼承是向法院為之嗎?若是,則涉及債務人是否可以拋棄繼承之問題,此尚有爭議存在,建議可尋求律師協助。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可能要確認一下有無拋棄繼承

可以向法院函詢有無拋棄繼承登記

且後來都改成限定繼承

所以本件應該仍有解套方法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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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3-15 15:19
台中市南區信義南街282巷7之2號之建物,係民國99年家母過世所留之遺產,因兄弟姐妹沒有 居住台中及沒有人想繼承,又此建物房屋稅及地租在家母生前一直由我繳納,經協議沒有任何 承諾條件供兄弟姊妹及眷屬使用下,無條件喜悅同意登記於我名下,有分割繼承協議書可供証明。                   其兄弟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擅自進入居住,並私自開啟本人信函,沒有經本人同意私自將全家戶 籍遷入此地及眷屬每天早上5點就來此大聲唸經,並用擴音器大聲嚷嚷及叫囂,並與其姐打架, 而其兄在旁冷眼觀看且拍手叫好。造成本人全家人身安全及附近鄰居心情不安。 又眷屬無癩我將垃圾放置於他的腳踏車上,並用擴音器大聲向我嚷嚷及叫囂。   由於其兄在家母過世時未回來奔喪,本人對於他不盡孝道,無資格居住於家母生前房產, 又其眷屬來此擾亂,可否要求他搬離並將戶籍遷出。         於民國104年6月郵寄存證信函,控告我一再恐嚇兄,強逼其等遷出, 所述內容與事實全然不符。                                 提問點:                 1.目前房屋所有權是我本人,可否拒絕他人進入或無償使用。有什麼方法叫其兄搬離。
沈恆 (沈律師) 105-03-15 16:36

如果已協議登記您為所有權人,且沒有答應讓其他人使用房屋,則您可主張排除侵害,拒絕讓他人占用該動產,若仍不願搬離,可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您好:

因對方已有搬置物品進入,建議提起遷讓房屋訴訟,避免後續爭執。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目前只有訴訟要求他離開這一種方法

否則你寄什麼函也都不會有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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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是否已移轉登記到您名下,才能確定您是否可以提起何種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K 105-03-15 14:44
堂哥今年2月初死亡留有債務,第一~第三順位目前都打算拋棄繼承且在辦理中。 這週才知道奶奶(堂哥的擬制血親外祖母)會是第四順位繼承人,奶奶跟堂哥已經很久沒往來,而且她現在已經重度殘障無法言語亦無法以肢體動作為意思表達。家父打算幫奶奶辦拋棄繼承,但印鑑證明卻無法申請(因為要本人)。 現在提出監護宣告聲請來的及嗎?會不會超過拋棄繼承的3個月?現在要怎樣奶奶才可以不用繼承堂哥的債務?謝謝 Ps.可以由姑姑單方面提出終止收養為解套嗎?

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併同聲請暫時處分,可在監護宣告裁定確定前,先就繼承事項予以處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阿輝 105-03-14 18:36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編輯

刪除 --> 文章日期:105-03-13 01:17  文章人氣:40 個人積分:4

爸爸過世後我與家裡人達成協議,他們全部自願拋棄繼承由我一人獨自繼承,也立了一份自願拋棄繼承協議書並有民間第三人見證,後來要辦理繼承時,他們每個人都有在政府機關印製的自願拋棄繼承協議書上親筆簽名蓋章,也有附上印鑑證明,之後送件要辦理繼承時卻發現,雖然每個人都有在文件上親筆簽名蓋章,但有些地方卻漏蓋了對方其中一人的印章必須補蓋,我因為怕對方會反悔所以我盜刻了對方的印章再補蓋上,之後再送件就順利繼承了,想請問這樣是觸犯了那些刑責,盜刻印章是否會影響這份文件原本的合法效力

偽造私文書(包含偽造、行使私文書、偽造行使印章等),也當然會影響私文書的民事上效力,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4 23: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能會有偽造文書刑事責任,且對方拋棄繼承之效力亦有可能無效,目前應嘗試蒐集對方可能授權給您之任何證據,以利日後訴訟可提出舉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3-14 23:53

您好!

偽造印章盜蓋並行使會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章的犯罪,因不是對方親自所蓋,盜蓋部分也不生效力。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erry Wu 105-03-14 17:58

您好,

我的外公外婆過世後留下一些動產,之後因為爭產還有當時候因為外婆照護的問題而鬧翻。

我外公婆生有3男1女,依長幼是大舅,我媽,二舅,三舅。

大舅比外公外婆早過逝,身後留有我舅媽還有我表哥和表姊。三舅則從小給我大舅公(我外公的大弟弟)領養所以非繼承人。

之後我外公先過世然後我外婆幾年後跟著過世。

現有兩棟房子A和B。

A 房的所有繼承人在民國91年用白紙書簽立了"繼承協議通知書",協議書上寫明當被繼承人(外公)的繼承手續辦完後開始出售,但在6個月到1年內未出售完 成,願無條件將1/2產權返回給我兩個舅公(也就是我外公的2個弟弟,據說當時是我外公和兩個弟弟各出資1/2購買該房所以要還他們2位共1/2,但是我 後來去地政事務所查,也查不到當時候交易及出資比例的資料)。然後協議書載明2個舅公同意房屋未出售完成前,願無條件同意房屋繼續出售及繼續自宅使用(但 無載明給誰自宅使用)。

該協議書應是家族成員間擬的私約,所有簽名蓋章者皆是我媽這邊的家族成員然後也沒有見證人律師的簽章在上面。

後來在93年我表哥表姊和2個舅公又簽了一份協議書確認依據先前的"繼承協議通知書"將1/2房產轉移給我2個舅公,上面只有他們4人的簽章。

自此,A房的共同持有人有二舅,媽,表哥及表姐及2個舅公共6人。

然後不知哪個時間點開始,雖然第一份協議書他也有簽名同意,我二舅不承認房子有兩個舅公出資堅持1/2不是兩個舅公的,然後就和大家翻臉開始擺爛不出面,並住進A房至今,直到今天都沒有給大家房租

我媽於去年將房子所有權贈與給我,因此該A房的所有權人是有二舅,我,表哥及表姐及2個舅公共6人。

然後現在狀況就僵在那裡,大家想把二舅趕出來把房子賣了大家錢分一分,但是他完全不出面打電話沒通,門口也沒門鈴,敲門也不應。

我們於去年有去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所有的所有權人都出面了就只有二舅始終未出面,因此調解失敗。

上一代很多事情糾葛不清,簽的協議書也很多不清楚的地方,我想問的是

1. 我們是否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強制二舅出面或者可以將他趕出房子?(在聲明一次,他也是所有權人之一)

2. 如果以請求支付房租的方式是否可行?然後可以追朔到何時?(因為奇怪的地方是協議書是寫我兩個舅公同意無條件自宅使用,但又沒有寫所有共同持有人同意,亦無載明給誰自宅使用,然後所有持有人又有在這張協議書上簽章)

3. 承上,因為我媽的持份去年贈與給我,我是否可以否決他們當年的約定,比如跟二舅要房租或者請他搬離之類,有什麼樣的方式?

4. 其他持有人有權利可以進入該房嗎?(之前去請教過區公所法律諮詢的律師,每個人的答案都不一樣,有律師說因為是他的私人民宅會有糾紛還是不要,有律師說會同警察和里長即可)

另外B房,當時候外婆過世後,因為二舅和大家鬧翻所以擺爛不出面,所以她的持份一直未辦理繼承,現在外婆的持份是所有繼承人共同共有,然後媽媽在B房的持份也於去年贈與給我。

房子未辦繼承且閒置在那裡已快10年了,我想請問

5. B房的所有持有人是否有方法強制二舅出面辦繼承?或者這件事情有什麼方式可以解套?

你好:

先去確認有無分管契約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存在。 共有物之管理要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先前是全體同意,後改採多數決),若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或多數決同意,擅自占用全部共有物,其他共有人可以請求返還房屋給全體共有人(民法第767條、第821條)。 若全體同意或多數決同意出租給二舅,租金租賃契約成立時開始起算,先前占用部分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先確認是否有分管契約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存在。若有要先終止契約,或再依民法第820條多數決處理,否則就要受到拘束,若無,則依2處理。 有分管契約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就不可以擅自進入,否則會構成侵入住居罪。 任一繼承人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若要辦理分割,要依民法第824條規定,以協議分割(全體共有協議分割),或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 若共有人間無共識,可提請分割共有訴訟,並以變價分割方式將共有物出賣,以價金分配共有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4 18: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是您的舅舅沒有所有權、也沒有使用權的情況之下才能夠要求遷讓房屋,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訴訟

2、至多只有不當得利的問題,沒有租金,且最多5年。

3、我方可以主張不受協議書之拘束,因為我方不是契約當事人,不過可能造成您的母親違約

4、可否任入房屋涉及該房屋所有權、約定等,要釐清本件的所有事實之後做判斷,您的論述很雜亂,且要檢視相關事證,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及提供法律意見,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14 22:09

房屋所有權共有人都有使用房屋的權利,若被其中一人占用,可請求五年內的不當得利。協議書只能拘束簽約人,沒有簽約的人可否認協議書的效力。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4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動產共有之狀態,最簡單之方式即為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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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on 105-03-14 17:55

您好:

       請問請領汽機車強制險,子女是否可以放棄繼承嗎?

       而由一人繼承,譬如配偶...,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未指定受益人,仍屬繼承財產,其他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但若有指定受益人,則可依贈與方式給其中一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普可 105-03-14 10:03

律師您好

我日前繼承了一筆既成道路用地,因為是既成道路所以當時沒去注意,近日收到政府通知上面有違章建築要我自行拆除或者是政府拆除後向我收費問題那違章建築根本不是我或我家人蓋的前去詢問,占有人A叫了另一個人B來,B說是他再處理,我問這是不是他蓋的他也不說,請他拆除,B還說要跟政府拿拆遷費.....請問,我可以告他拆屋還地或是竊占罪嗎?但如果違建不是他蓋的,我會不會變成誣告?

謝謝

 

你好:

要先釐清違章建築係何人興建及由何人占有中。 若當初興建之人明知土地屬於他人,未經同意在其上建築房屋,會構成竊佔罪,但要注意追訴權時效問題。 民事上可請求直接占有房屋之人及興建房屋之人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拆遷費用部分可向主管機關說明違章建築並非你所興建,而係遭他人非法占用,請主管機關查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4 11:08

您好,

 

1、刑事部分可提告竊占罪,但自占有時起超過十年就無法再提告了,若您有合理懷疑係A及B竊占您的土地,則提告不會有誣告的問題。

 

2、民事部分可以請求對方拆屋還地,並請求無權占有土地不當得利與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Toshi 105-03-14 07:53

我的子女住在國外, 台灣沒有戶籍或住所. 兒子未服兵役. 請問能否在當地辦事處辦理拋棄繼承? 有哪些手續及需要的文件? 謝謝!

你好:

若人在國外,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則可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聲請狀附交或另補陳法院。 拋棄繼承應備文件:(各1份)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繼承系統表。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阿輝 105-03-13 01:17

爸爸過世後我與家裡人達成協議,他們全部自願拋棄繼承由我一人獨自繼承,也立了一份自願拋棄繼承協議書並有民間第三人見證,後來要辦理繼承時,他們每個人都有在政府機關印製的自願拋棄繼承協議書上親筆簽名蓋章,也有附上印鑑證明,之後送件要辦理繼承時卻發現,雖然每個人都有在文件上親筆簽名蓋章,但有些地方卻漏蓋了對方其中一人的印章必須補蓋,我因為怕對方會反悔所以我盜刻了對方的印章再補蓋上,之後再送件就順利繼承了,想請問這樣是觸犯了那些刑責,盜刻印章是否會影響這份文件原本的合法效力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13 07:40

未得對方同意,可能觸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的偽造印章罪。

小莉 105-03-12 15:36

你好,我想請問:公公過世的遺產,包括房子.土地,都未辦繼承,當時有

六位繼承人,如今婆婆及老公都走了,我可否代替老公辦理繼承,但有些

問題喬不攏,我想先辦共同繼承,可以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不管有無要分割,均需先辦理繼承登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瑞甫 (王律師) 105-03-12 16:48

小莉妳好,針對妳的問題:

ㄧ、可先由繼承人之ㄧ辦理繼承登記,但要先代墊稅金,之後再向其他繼承人請求。

二、之後分割遺產的問題可再協議或交由法院裁判之。因為妳沒有敘述婆婆和先生去世的順序,不同順序會有差別,歡迎妳來電或來所諮詢。

                                                                    王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5-03-12 20:32

公公過世,先生是繼承人之一,先生過世,您可繼承先生自公公繼承遺產,因此,您可單獨去辦理繼承登記。另外,婆婆過世也會有繼承問題,同一標的物的多次繼承關係,會越來越複雜,應盡快依次釐清分割清楚。

Amy-Tai 105-03-11 16:28
阿公&阿嬤留下土地,約有一分多,古厝佔地約一半面積,有四房的三合院(二伯、小叔、阿公&阿嬤房間及我爸這一房)。父親有七個兄弟姊妹,在四年前我爸爸那輩的長輩都相繼去逝了。所以,我去了地政查了繼承資料,已落在我們這輩眾子女身上,或已變賣外人的名下,七份的繼承權擴大到兩三倍。而我爸這房,在三十年前,受不了兄弟的爭吵及欺壓,搬離那裡的古厝過生活,但我們的房子的餐具及古董家具,也被親友偷偷搬走(因少往舊家跑)。舊家全部的使用空間,被二伯母那房佔據居住。目前,我母親有在那空地種一些菜蔬,及我弟想把舊家翻修,做其他用途,但二房挑撥大房(已獨得另一更舊祖產了)聯合阻擋我們建,除非我們的房子全部拆掉,重新分配。我們的房子還很堅固,不需浪費,把它拆了。想要問以下的問題: 1.>小嬸已搬離那裡,也把古厝周圍五分田產+古厝1/7所有權賣給外人了,若我們儘快做繼承分配的話,需用何種方式最方便? (1)有意想把小叔的祖產買回,再重新分配? (2)真正使用的只有兩房,但二伯母那房的建地已超過1/7的面積了,這樣的話要如何分配比較好? (3)難聯絡那外人,若要辦這些繼承作業的話,可以透過何種方式找到聯絡人? (4)我想把6/7份的地買下,要依據何種行情購買? 2.>放著不管,會不會被政府收回呢? 3.>若是,我房這邊擅自翻修舊房、做農產加工用途的話,以後會遇到甚麼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5-03-11 22:21

還沒分割的部分,可先協議分割,不行再考慮裁判分割。已分割部分,若要進行交易,則應進行協商,無法強求。

Amy-Tai 105-03-11 23:4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還沒分割的部分,可先協議分割,不行再考慮裁判分割。已分割部分,若要進行交易,則應進行協商,無法 ... (恕刪)

律師平安;

1.>若協議分割的話,先要準備甚麼資料?

2.>裁判分割又需要哪些資料,程序等?

小蜜蜂 105-03-11 16:25
Hello, 您好, 原由: 1. 原告對被告五人一起提告,經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敗訴! 2. 因敗訴之被告五人不和,未能一致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請問: 1. 被告當中不服一審判決者,可否自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2. 惟原告對被告五人一起提告,係為土地糾紛.其土地被告五人[公同共有] (因繼承辦理公同共有登記) 謝謝您!!

你好:

首先要釐清你們因為何種原因涉訟。 若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中一位公同共有人上訴對其他共有人有利,效力會及於全體,不一定要全部都上訴才會發生上訴之效力。
沈恆 (沈律師) 105-03-11 22:16

任一人都可以上訴,結果可能只有該一人發生上訴效力,也可能上訴效力及於全部五人,要視訴訟標的而定。

小蜜蜂 105-03-12 10:48

請問土地買賣契約書 附帶示意圖(無比例尺規),1,可否被視為地籍圖認定? 2,有無相關法規規範?

ava 105-03-11 11:03

我限定繼承母親之土地財產,此土地銀行設定貸款,但銀行沒來申請償還,這債務是否僅限於當時繼承財產去償還呢?若是銀行一直不來申請償還,而等我過世,我兒女繼承我的遺產,那我母親銀行債務是否會延續給兒女?是否有規定債權人在多久期間內要申請償還?感謝你們幫忙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5-03-11 14:24

您好!

您對限定繼承的觀念可能有所誤解。繼承關係是連同財產及負債都概括繼承,不能只繼承土地銀行債務實際上也因繼承已成為繼承人的債務,若一直未償還,繼承人將來死亡時,該銀行債務還是需由將來的繼承人概括承受。銀行債務到期日起,在15年時效期間內都可請求還款。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my-Tai 105-03-10 19:16

阿公&阿嬤留下土地,約有一分多,古厝佔地約一半面積,有四房的三合院(二伯、小叔、阿公&阿嬤房間及我爸這一房)。父親有七個兄弟姊妹,在四年前我爸爸那輩的長輩都相繼去逝了。所以,我去了地政查了繼承資料,已落在我們這輩眾子女身上,或已變賣外人的名下,七份的繼承權擴大到兩三倍。而我爸這房,在三十年前,受不了兄弟的爭吵及欺壓,搬離那裡的古厝過生活,但我們的房子的餐具及古董家具,也被親友偷偷搬走(因少往舊家跑)。舊家全部的使用空間,被二伯母那房佔據居住。目前,我母親有在那空地種一些菜蔬,及我弟想把舊家翻修,做其他用途,但二房挑撥大房(已獨得另一更舊祖產了)聯合阻擋我們建,除非我們的房子全部拆掉,重新分配。我們的房子還很堅固,不需浪費,把它拆了。想要問以下的問題:

1.>小嬸已搬離那裡,也把古厝周圍五分田產+古厝1/7所有權賣給外人了,若我們儘快做繼承分配的話,需用何種方式最方便?

(1)有意想把小叔的祖產買回,再重新分配

(2)真正使用的只有兩房,但二伯母那房的建地已超過1/7的面積了,這樣的話要如何分配比較好?

(3)難聯絡那外人,若要辦這些繼承作業的話,可以透過何種方式找到聯絡人?

(4)我想把6/7份的地買下,要依據何種行情購買?

2.>放著不管,會不會被政府收回呢?

3.>若是,我房這邊擅自翻修舊房、做農產加工用途的話,以後會遇到甚麼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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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0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蒐證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0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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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3-10 23:57

您好!

如果都還未進行遺產分割,因已經過多次繼承關係,應先列出各次繼承系統表,蒐集動產歷年異動紀錄,再找律師協助處理。如果無法找出全部繼承人,則必定需經過法院程序才能完全解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