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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 105-06-28 14:41

律師您好:父母於89年離異,隔年父親與泰籍女子結婚,婚後3年因家暴由社會局介入訴請離婚。父親與該配偶有兩名子女(現一名國二/一名小六,皆母親撫養)。父親與該配偶訴請離婚時,法院要求父親自出租一樓店面的每月租金中部分支付贍養費(有一張協議書寫明每月1萬中的2千為贍養費,有父親及債權人簽名但未有協議庭之書記蓋章)。但父親未確實支付而被清查並將其名下唯一動產假扣押(動產屋主為父親但地權為祖母)。父親今年5月去世,該配偶代表子女與我跟弟弟辦理遺產申請及動產繼承過戶時都未說明索取贍養費。直到本週,送件地政辦理房屋過戶時(未有遭遇假扣押問題),因部分文件需補蓋印鑑,才突然說要請律師確認贍養費。一樓店面出租亦已由4名子女完成重新簽訂之租約

Q1:4名子女皆於遺產申請時列為繼承人,過去的贍養費仍可求償?Q2:贍養費若算為父親的負債遺產,是否為4名子女共同負擔?Q3:贍養費的計算,該協議書是否成立,支付金額為一個月2千?Q4:由於父親今年過世,該兩名子女已有繼承贍養費計算是否仍需計算至成年?

你好:

若法院曾經判決父親應給付贍養費,該判決之原告就可以請求父親給付贍養費,惟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贍養費適用5年之短期時效,罹於消滅時效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尚未罹於消滅時效之部分,仍然要以遺產惟限度負清償責任。 有判決及依據判決,無判決則依據協議書。 贍養費是給因離婚後無法維持生活之配偶,扶養費係給與未成年子女,父親死亡後,向後部分已無法再為請求,惟子女繼承父親遺產仍然屬於扶養義務之衍生之權利,具有同樣之效果。
Charlie 105-06-27 12:56

住在嘉義的外婆過世留下遺產,但母親其他手足卻想獨佔均分,好言拿走家母之印鑑及證明,說不用親辦繼承,他們會處理好~後來發現家母身分證明文件,外婆名字有誤,無法完成相關手續!爾後,又來好言要求家母更改身分證,以利繼承!

但其中疑點重重,既無遺書影本讓我們過目,也無財產分配單!因此,家母拒絕辦理更正,要求公平與透明...之後,舅舅拿來遺書(未經法院公證)與相關文件來,但上面完全無家母姓名,更不用提之前外婆還親口說有部分遺產將留給家母!讓我們十分不滿,不想再參與繼承,未來就讓遺產讓政府管收...或後人公平處理!

但姨舅們不放棄,向公務單位提出因承辦人員疏失,要求直接更改家母身分證的錯誤,而我們也接到戶政機關來電,將逕行更改!想要完成繼承動作...不知現在還有無發法阻止他們的貪婪與保障我們的繼承權利~還是,只能看著家母被親手足欺負呢?

望請好心律師撥冗解答!感恩,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7 13:26

您好,

 

1、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遺囑並非真正,但自書遺囑並不需要公證,是遺囑形式上是真是假仍需進一步判斷。

 

2、或可向法院起訴請求遺產分割後,取得我方應繼承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1.雖然依據民法第1189條遺囑不需要公證即有效力,然若您認為該份遺囑有所疑慮,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確認遺囑

2.此外,即使遺囑是真實的,即使沒有您母親的名字,依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之規定,遺囑人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惟仍不得違反民法第1223條之特留分規定,因此您母親辦理拋棄繼承,不然仍有特留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沈恆 (沈律師) 105-06-27 13:48

如果無遺囑正本可確認效力,可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若確定遺囑有效,仍可以遺囑侵害特留分為由,請求扣減取得特留分

Charlie 105-06-27 17:3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無遺囑正本可確認效力,可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若確定遺囑有效,仍可以遺囑侵害特留分為 ... (恕刪)

謝謝各位律師的回答,但若印鑑章與證明已被用在放棄繼承的文件上,還有挽救的方式嗎?

有哪些法律行動或訴願方法可以採用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趕快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其他繼承人,來主張無拋棄繼承之意思,並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一併主張遺囑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7 21: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委任律師發存存證信函給全體繼承人與戶政機關,說明從未辦理拋棄繼承,並請求辦理繼承登記,若全體繼承人無法協同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可先登記為公同共有,再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另關於遺囑之部分,若不符合法定形式,為無效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7 2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委任律師發存存證信函給全體繼承人與戶政機關,說明從未辦理拋棄繼承,並請求辦理繼承登記,若全體繼承人無法協同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可先登記為公同共有,再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另關於遺囑之部分,若不符合法定形式,為無效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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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午 105-06-26 10:13

我堂哥立下遺囑將其所有名下財產贈與我本人,其生母至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聲明有三點1.二分之一特留分繼承權益,行使民法第1225條扣減權2.被告應就繼承人所遺之動產辨理繼承登記予原告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人負擔,先看第三點訴訟費用由我負擔合理嗎?又不是我去地方法院提訴訟的為什麼費用由我負擔,然後至今我並無去轉移我堂哥名下任何產財,所有產財均還在我堂哥名下,對方去提訴訟有用嗎?能行使扣減權嗎?至法院開庭時有什麼應當注意的嗎?像是什麼話不能說,收到的起訴狀繕本發現有錯別字,文件中某處聲名被告姓名打成被繼承人姓名,這些起訴狀的錯誤有差嗎,煩請回答,謝。

你好: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原告起訴狀都會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但是否由你負擔要看你將來勝訴或敗訴而定。 特留分扣減權學說通說及部分實務採取物權的形成權說,遺囑之處分只有債權效力,若你尚未取得遺贈(動產登記動產為交付),特留分扣減權尚無法行使。 訴狀有錯誤,若影響原告之意思,可以在開庭時詢問原告,請原告確認。 開庭之狀況要就實際情況才有辦法判斷,但你應先撰寫答辯狀,載明你的答辯聲明及理由,以免開庭時無法完整表達,導致權益受損。
黃國政 (Sam) 105-06-26 14:22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還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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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開庭時法官會詢問被告的答辯聲請,以及被告對原告之起訴有何意見,所以您們應針對此二個部先準備,若有相關證據也應不併提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HS 105-06-26 08:57

去年阿公贈與家中自建透天厝,當初建造時排水即是經由鄰地水溝流出,當時鄰地地主也口頭同意我們經由此水溝排水,排水溝鄰地地下通過已30幾年。

因原鄰地地主已過世,最近繼承人不同意我們家的排水從他家水溝經過,並要將水溝封住,請問有道理嗎?

如果鄰地水溝封住我們有何自救管道?
對方是否可以透過法律向我們求償?如果求償是否會追朔至建造時?因我是去年才被贈與,是否要蓋括承受?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105-06-26 10:05

如果沒有其他管道可以排水,鄰地就不能阻止過水,但有權要求支付償金。如果鄰地之前同意無償過水,您只要支付對方提出請求起的償金即可。

您好:

依照民法第779條「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因此您如果為了排放家庭用水至公有水溝時,必須透過鄰地水溝,是可以像鄰地所有人得主張有過水權,對方也有過水義務,但如果您因為過水導致對方有所損失,仍負有損害賠償的義務。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言午 105-06-24 22:03

我堂哥為獨子在我大伯後世後至某律師事物所立下遺囑,將其名下所有財產贈與我本人,在我堂哥過世後至地方法院申請遺囑行人時發現其生母還在世,其生母於我堂哥1歲時就已離家也與我大伯離婚,三十多年來從無任何來往,現知我堂哥已過世名下也有財產,其生母強調依民法1138與1187她為我堂哥唯一繼承人與享有二分之一特留份之權益,三十多年來家裡電話沒換過,住址沒改過但以我本人與我堂哥同住一屋簷下三十幾年從未見或聽過其生母,也就是其生母除生下我堂哥之外三十多年來從未負起任何教養之負,對方有至我家找我相談遺產問題,從這點也可知她只是不想回來而不是不能回來,相談後並無共識對方也不在連絡那知今接到地方法院通知書,對方在相談三個月後提訴訟,於相談時對方有強調她們是原住民所以有免費法律救助不怕走法院,但本人至今也尚未去辨理任何我堂哥名下財產之轉移,請問像我堂哥之生母完全未盡教養之負單純就是要錢,我可依74年台上字第1870號讓其喪失繼承權嗎?或有什麼其他辨法讓她失去繼承權?煩請回答, 謝

你好:

首先要先釐清是否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係表示失權之要件,且堂哥有此意思讓嬸嬸喪失繼承權,堂哥之遺囑固然將全部遺產指定由你繼承,但堂哥是否因為嬸嬸未履行扶養義務遭受有重大精神痛苦,目前看不出來,堂哥若曾經表示過嬸嬸因此不得繼承,可能有構成之空間。惟堂哥若未受有痛苦,亦未曾透露嬸嬸不得繼承,單憑遺囑上記載由你繼承全部遺產,要推論堂哥已表示嬸嬸不得繼承,爭議性會很高。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所指之遺囑上有記載某某繼承人不得繼承,若堂哥的遺囑上也有此記載,可以試著援用看看。 惟無論如何,遺囑若有效,遺贈仍然會發生效力,可以持遺囑主張權利,但嬸嬸會爭執特留分之扣減。
沈恆 (沈律師) 105-06-24 23:43

要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除了需證明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事實外,還需證明被繼承人已表示其不得繼承,否則生母仍為繼承人,即使遺囑遺產全部遺贈他人,生母仍可主張遺產二分之一為特留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4 23: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訴訟費用法院將於判決主文中加以分配,通常由敗訴之一方負擔之,對堂哥未對生母表示失權,喪失繼承權之機會較低,生母仍可請求特留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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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午 105-06-25 00:03

 

 感謝律師的回答雖還不是很了解但大致知道了,我想在請問一下,對方於第一次來我家相談遺產問題沒共識後就不在連絡了,但於三個月後至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聲明有三點1.二分之一特留分繼承權益,行使民法第1225條扣減權2.被告應就繼承人所遺之動產辨理繼承登記予原告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人負擔,先看第三點訴訟費用由我負擔合理嗎?又不是我去地方法院提訴訟的為什麼費用由我負擔,然後至今我並無去轉移我堂哥名下任何產財,所有產財均還在我堂哥名下,對方去提訴訟有用嗎?能行使扣減權嗎?至法院開庭時有什麼應當注意的嗎?像是什麼話不能說,收到的起訴狀繕本發現有錯別字,文件中某處聲名被告姓名打成被繼承人姓名,這些起訴狀的錯誤有差嗎,煩請回答,謝。

阿韋 105-06-24 13:31

我想請問一下在夜市裏面租路邊攤位置4尺...但卻要收取押金然後有買便利商店的租屋契約書.....我想請問承租路邊但打合約有任何效用嗎?一般感覺那不像是套房或是房屋租貸能夠合法的租出....一般夜市柏油路上擺攤我想請問那是不是繼承道路無法證明是店家的地...所以打了合約跟收取押金是不是合約無效?

你好:

訂定租賃契約為避免爭議,通常會請出租人提供所有權狀或其他證據證明其有權出租標的物。 你所述之情形目前尚不明確,若屬於既成道路,土地需要供公眾通行使用,你擺設攤位可能會被取締,此時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出租人損害賠償並終止契約。 若屬於出租他人之物,真正所有權人可以請求你返還土地,屆時你可依權力瑕疵擔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終止契約。 樂華夜市土地產權複雜,承租前要先釐清出租人是否有權利,以及是否可以合法營業,以免權益受損。
阿韋 105-06-24 16:05

感謝您的回覆...那無法提供跟會被開罰單代表他收取我們押金時簽的那份合約並不合法對嗎?我能請他退還押金嗎?

阿的 105-06-23 21:52

律師你們好!
我有一個問題,我因為繼承關係與母親共同繼承父親的土地(為共同持有狀況)
但是因為母親想買賣土地,委託了她與前夫的女兒的老公買賣,但因為是共同持有狀況,所以這個所謂的姊夫請我簽了一個所謂的網路公版的授權書,然後說等合約做好時會在給我一份備份,但是我過了一陣子覺得不妥,請問我除了拿回授權書外我還可以做怎樣的動作抵制這個授權書,在簽訂這個授權書時我是稟著相信對方狀況下僅僅只先簽下授權書但無其他條款的合約的狀況,我還能主張此授權無效嗎,具體該怎樣做!!請教教我謝謝 

你好:

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終止委任契約撤回代理權,就可以使原本之授權書失效。 但對方在你終止委任撤回代理權之前已經完成法律行為,仍然會對你發生效力,故應儘速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若有時效性可以先口頭通知並加以錄音

您好:

建議您考慮委請律師律師函方式處理,有律師具名的文書,更顯效力。

 

謝謝!

Momo 105-06-23 14:55
當初母親還在世時,有說過土地要給孫子,但是母親亡生後小孩還未成年,所以經我先生跟他姐妹商量之後暫時由姐妹3人繼承,等小孩成年之後再過戶還小孩,但是問題來了小孩最近亡生了,這比土地還討的回來過戶給小孩爸爸嗎?我該怎麼做出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ㄋ?當初都沒簽任何文件跟蓋章,這樣是不是對我們很不利

你好:

要先釐清當初的約定是借名登記契約或附條件之贈與契約。 若係前者,你們子女繼承人可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財產返還請求權,請求出名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移轉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若係後者,條件確定無法成就,贈與契約尚未生效,無法請求。 主張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人要負舉證責任,舉證證明借名登記財產都是由借名人實際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若無法證明,可能會敗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3 17: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沒有任何面文件證明,對您非常非常不利,建議多蒐集錄音簡訊電子郵件或line通訊軟體之證據,以利您提起訴訟時證明之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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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恐只能朝借名登記來主張,但此舉證責任會在您方,所以在主張上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nny 105-06-23 11:19

您好:

由於祖父於民國71年歿, 在民國94年家族繼承人同意下, 辦理了土地分割繼承事宜, 當時我哥哥繼承了一塊土地。因為近期哥哥長年旅居海外打算出售該筆土地才發現, 當初的建物還在祖父名下。祖父總共有9名子女, 其中大姑姑已歿, 有5名子女。加上該筆土地建物若要出售, 聽地政事務所說要補繳將近300多萬的一大筆土地增值稅。因此, 不知道要如何順利繼承移轉出售並節稅呢? 

你好:

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移轉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繼承時只要繳納遺產稅,繼承土地毋庸繳納土地增值稅。依你所述,土地在94年已經繼承,現在產生之土地增值稅是自你們繼承土地移轉現值至你們出賣時之申報現值計算。 房屋部分若未一併辦理分割,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可以自行協議分割共有物或訴請分割共有物。
Jenny 105-06-23 12:3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非常謝謝徐律師的解惑 我的另一個問題是, 目前若協議分割建物, 但第一順位繼承人沒有我哥哥, 所以是要先找這些散落世界各地的親友簽章or授權簽章協議分割地上建物給我父親一人, 然後我父親再贈與給我哥嗎?? 這樣稅負(因為已經不是繼承而是贈與)是否又要繳一次? 若該建物已經荒廢久無人居住, 可否把該建物推平, 申報滅失...然後也不用辦理建物繼承手續, 是否簡單一些...還是要保留建物申請首次自用住宅出售優惠稅率方式節稅比較划算?
105-06-23 10:24

請問各位律師,

阿姨五月有購買房屋只有付訂金. 可是阿姨於五月底心肌梗塞去世, 沒有結婚沒小孩父母有不在了.兄弟姊妹無法繼續購買此房屋. 這星期要和仲介賣方談此事看是否可退一些訂金.

仲介要求簽此聲明書內容如下

茲因阿姨(以下簡稱甲方)於105年承購新莊區(簡稱乙方), 惟因甲方在代書流程期間去世, 其法定繼承人1.A某某2.B某某3.C某某4.D某某, 因考量辦理繼承期間程序繁複, 導致乙案之原屋主權益受損, 故於聲明書簽立日由甲方全體法定繼承人之一C某某女士, 全權處理乙案後續相關事宜, 特此聲明.

甲方法定繼承人(簽章):

這個只是純粹代理處理還是有其他意思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文書係屬授權書,主要是授權由其中一位繼承人來行使權利,若您們要解除契約,則可以由該人出面解約,但可能需面臨違約金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清 105-06-23 08:33
您好: 我父親在醫院過世前,將我領養,也把一間名下的房子贈與到我名下, 可是怕我變賣房子而把贈與房子,先設定我父親的姐姐名字保管,在贈與給我, 領養、繼承贈與的部分都是我父親的姐姐跟哥哥在處理,把我們擋外面說他們會用, 之後父親過世快滿五年,我私下問大姑(父親姐姐),設定是什麼時候可以塗銷, 方便貸款做生意,也怕以後設定的部分大姑過世,他的小孩來要錢, 而要求大姑寫份協議書看什麼時候塗銷設定,可是她都迴避話題, 請問一下我有什麼其他的方式或途徑可以保證我的權力嗎? 目的: 1、設定塗銷,透過法律塗銷或是寫協議書寫明民國幾年時間到期設定可以塗銷。 目前自己想到的部分是: 1、透過法律設定塗銷或是書面資料寫份協議書,不過又怕法院大姑主張有借錢。 2、贈與的部分無法用限定繼承,不繼承債務,那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要求塗銷。 3、如果後面主張我父親欠錢,大姑拿出不知真假的借據,變成我需要還錢,需要把房子都賣掉把設定債務先還清嗎? 因為房子無法貸款做生意或投資,還要繳稅金,家裡的經濟有的無法負擔,想請教各位法律專家,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3 08: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建議以下列方式處理:

1、透過協議書方式,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包含對方何時塗銷、違反的效力等。

2、透過法院塗銷抵押權

不論哪種方式,均涉及相當法律適用,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

班比 105-06-22 21:23

爸爸過世後才發現,84年由爸爸出180萬及叔叔出120萬向法院提存擔保金三百萬,於97年官司打贏後,法院依所有聲請人將其擔保金分成八份開票遽(爸爸、叔叔、奶奶、A姑姑、B姑姑、小叔三位繼承人),爸爸和小叔繼承人三位委由A姑姑存入票據。A姑姑存入票據之後隔天即將四位人的錢轉入他人戶頭。B姑姑並無出錢,但也沒有歸還。 想諮詢針對180萬及其法定利息,是否可以向A姑姑及B姑姑追討返還?

你好:

可依委任契約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請求A姑姑返還款項及損害賠償。 可依不當得利請求B姑姑返還款項。 利息部分若當初未約定返還期限,必須要催告後,才會開始依法定利息週年利率5%計算,建議儘速季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不返還即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依不當得利請、侵權行為主張權利。 A姑姑可能會構成侵占背信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2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保證金,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民刑事告訴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ha 105-06-22 20:36

最近曾祖父(爸爸的外公)那邊有房子繼承的問題
(當初要給舅公,但過戶失敗)

因家中長輩(奶奶、爺爺及爸爸)都已過世,只剩媽媽

所以對方說須要媽媽蓋章,才能讓他們的房子順利過戶給舅公的孩子

所以我想請問,這麼遙遠的輩份關係,還須要我們去蓋印章嗎??

對方說我的姑姑們不須蓋印章,是因為當初爺爺過世他們已經辦理拋棄繼承

所以姑姑們不須要,只須要媽媽蓋印章嗎?

因為擔心被騙、印章盜用,如果有需要,是不是到土地代書蓋印章會比較保險呢?

你好:

奶奶若繼承外曾祖父之遺產,奶奶去世後,依你所述姑姑已辦理拋棄繼承,奶奶的遺產由父親繼承,父親去世後,父親之遺產會依民法第1138條由母親及你們兄弟姊妹繼承。 外曾祖父之房產若一直未辦理繼承登記分割,會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你們繼承了父親的權利,就可依應繼分主張權利。 若你們同意將房產辦理過戶登記到舅公子女名下,又要避免遭人冒用,除了聲請印鑑證明時指定用途外,可以親自到辦理之地政士事務所處用印,確認是否確實有辦理該房產之過戶事宜,以及決定是否交付印鑑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姑始們確實已經拋棄繼承,則無需他們蓋章,建議您們仍親自去代書那裡確認現在繼承之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22 23:54

要確認繼承關係,最保險的作法是將完整的繼承系統表畫出來。如果是經由父親繼承而來,不會只有媽媽需要蓋章,包括父親的子女也都需要蓋章。若確實有權利而不想放棄權利,可不蓋章,若確定願意放棄權利而不信任對方,則可自己蓋章並隨同代書跑地政以親自出示證件。

Yi 105-06-22 19:08

各位律師好:

狀況是這樣的,小弟父母離婚,三名子女監護權皆為母親,久未連絡,生父於2016年2月過世,當初知道他死亡沒人辦喪事,去他住所台東幫忙處理後事,也順道去了國稅局查遺產,名下有一部車子(我們當然從來不知道這車子是誰的也沒用過),國稅局人員表示,他沒財產所以不需申報遺產稅等,也沒人想繼承任何東西,但是不知道有負債,所以也就各自回去念書、上班,並未申請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

2016年6月10號,收到法院傳票,生父的債權人告到我們三個,表示須償還債務,最近頭很大,也詢問過各處,現在比較無法清楚的地方。

A:已經超過三個月了,我雖然知道他死亡,但是有辦法主張因為久未聯繫,所以收到傳票後才知道必須繼承債務,由6月10號(開始3個月)申請拋棄繼承嗎?雖然有點異想天開,但還是想問看看

B:經過多次詢問後,大部分給的答案都是先去申請限定繼承,可是現在法律全都改成限定繼承,那還有申請的必要嗎?申請與否的差異在哪?有被訴訟輔導科酸過"如果你想浪費1000元,法官還是會把你駁回,也是可以申請。"

C:這點真的有點困擾,車子目前在往生者名下,我需要先過戶到我名下?

關於財產清冊有一部車子,以法律角度我必須償還車子的價值,我要如何主張我沒繼承到這部車子,因為不曉得車子下落,原本想報廢,監理所表示要先去警察局報遺失,去警察局申報遺失,警察堅持要我只能到監理所辦停駛,但"停駛"無法證明車子沒有價值吧?只有報廢才能證明?

警察先生語氣強硬的表示:你又沒看過車子,我怎給你報遺失,如果車子有人在使用不就變成竊盜?你需要處理的是去監理所申請停駛,還有目前車子不在你名下,那怎會算你的財產..."可是我是繼承人,車子不就是我的嗎..."

這點真的最困擾我,我該如何報廢車子,還有車子該過戶到我名下嗎...

D:6月27號開庭

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

生父欠錢,告到我們三名繼承人身上

人生第一次被告,到時到了法院,我就把財產清冊呈報上去,然後表示沒繼承到任何財產,如果車子還在我名下的話(沒報廢成功拿到報廢證明),我必須賠償車子的價值嗎?

希望有熱心的人提供協助,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2 19:25

您好,

 

1、時效自被繼承死亡時起算,本件已不可能辦理拋棄繼承

 

2、法律是採全面限定繼承,不需要再去辦理甚麼程序。

 

3、按照程序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之財產清冊,車子是屬於所有繼承共有,在辦理繼承登記前仍然屬於被繼承人名下。

 

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處理開庭相關訴訟事宜,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向對方主張限定繼承,以所繼承財產清償債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祺 105-06-22 18:35

平安您好: 

本人單親,母親於今年六月離世,本人無兄弟姊妹.

母親有八位兄弟姐妹,目前僅剩一兄一姊.

本人離婚,育有小孩,監護權小孩之父親

以下是我欲請教之問題

1.若辦理拋棄繼承,那須辦理的人含括哪些?

2.雖然家母之兄弟姊妹,僅生存剩二人,但其已歿之配偶是否也須辦理拋棄繼承?

3.又辦理拋棄繼承,汽機車是否含括在內?

4.家母於民間私人借貸或簽與借據本票,其效力是否自此無效?

 又有心人士若藉此欲向我索討債務,應當如何處理?

是否須向法院聲明或申辦何種業務??

以上問題,感恩並期待 您的回應

沈恆 (沈律師) 105-06-22 19:23

若欲拋棄繼承應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母親的配偶,子女及孫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皆需拋棄繼承然後通知後順位繼承人,後順位包括母親的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都需拋棄繼承。所有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後,母親的所有財產(包含機車動產)都會成為國有,債務仍然存在,不會因拋棄繼承而受影響,但您不再是繼承人,當然無需承受該債務

Kiki 105-06-22 13:20

您好,想請問辦理遺產稅的相關問題。
死者單身亦無子女,家中有父母與兄弟姐妹,亦不清楚死者的資產與負債之關係,請問:

1. 繼承系統表仍需申請?要如何申請?網路上有人說下載表格自行填寫即可?

2. 承上,若需申請,兄弟姐妹的小孩是否也需列入?或是有其他需列入的人?

3. 其資產與負債不明的情況,要辦理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分別是如何辦理?

4. 是否有其他辦理中應注意的細節可協助提醒?

以上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2 14: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系統表必須自行製作,把其他繼承人全部記載上去。

2、倘若確定沒有遺產,建議可以拋棄繼承,倘若情況不明,則可以考慮限定繼承

3、倘若對於相關程序不熟稔,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聲請,以保障權益。

阿鴻 105-06-22 07:47

各位律師您好:

                          我有一塊共同持分的既有道路要賣給建商抵容積率,建商跟我說這塊地政府已經有徵收過了,我們有領過補償金了,可能是上一輩的有領過,因為我是繼承,我問建商那怎麼我還有權狀,而且是我的名字,建商說因為政府給的補償金只是頭期,但後面可能就遙遙無期了,建商還說很多都是這樣,因為很多人都不管,到最後繼承的人越來越多,持分越來越少,可能也就不要而變成政府的,我想請問是這樣嗎?(不好意思,因為我也不懂這算不算是法律問題,如果問錯請多見諒)

呂承璋 (avocat988093) 105-06-22 10:47

您好:

處理的入手點,應先就「土地有無被徵收,由民眾自行向地政機關或有關單位查詢」來著手,先搞清楚被徵收這件事是否為真,後續再研議。

 

謝謝!

阿鴻 105-06-24 07:42

有一份文件上面有寫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以徵收方式取得,備註:本地號土地部份經由政府協議價購在案,部份未經協議價購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是徵收嗎?

阿鴻 105-06-24 08:12
回覆 avocat988093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有一份文件上面有寫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以徵收方式取得,備註:本地號土地部份經由政府協議價購在案,部份未經協議價購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是徵收嗎?

巴哥 105-06-22 05:43

爸爸在我六年級時出了車禍就過世了

媽媽口述爸爸生前因為車子未報廢的關係 身上有債務
但媽媽自己其實也不清楚到底是什麼債務 只告訴我,我們的名下都不能有財產 只要被查到就會被扣掉
所以到了現在我的郵局戶頭都沒有錢 只要有錢媽媽就會要我立刻領出來,避免被扣掉

當時也不清楚拋棄繼承 等了解後想辦,也來不及了 期限已過了很久....
Q:我要如何查 我爸爸到底有什麼債務?

Q:我爸爸過世5年多了 債務依然會存在嗎?

Q:我有需要替我爸爸還那一些錢嗎?
Q:我今年18歲 公司如果匯錢到我戶頭 真的會被扣掉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22 08:42

98年修法後已全面改成限定責任繼承,若遭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追債,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若遺產不足清償,超額部分繼承人不再需要負責,不需以自有的財產清償,實在無需躲躲藏藏。

maggieone 105-06-21 16:38

因爸爸自小離家外出工作甚少與親戚聯絡``原本阿公死ˇ後~~大伯繼承所有遺產`~去年大伯死ˇ後~我爸收到法院通知說我爸為大伯第一順位繼承人~因其他親戚都拋棄繼承了`~我們也在三個月內寄出拋棄繼承聲明書~~因為不想與親戚有任何瓜葛~~沒想到日前法院又寄來通知書~要我爸去調查~~我爸已七十幾歲又有心藏病~~重聽`不識字~~法官不知道要調查什麼~~我爸緊張得要命~~又得跑到很遠的宜蘭~~誰能幫幫忙

你好:

司法事務官可能認為你們提供之資料有不明瞭之處,為釐清疑點,以免造成你們的損害,要求你們說明,只要遵照民法規定提供文件,基本上不會有任何問題,據實陳述即可,無用擔心。

maggieone 105-06-21 11:57

拋棄繼承聲請書已寄送~~為什麼法院還要調查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的問題不明確,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當面討論,律師透過審閱您的文件資料,可以針對您的案件提供具體的規劃及建議,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maggieone 105-06-21 08:28

拋棄繼承聲請狀寄出為什麼法院還要調查

Wanda 105-06-19 13:00
阿公留下一棟動產,父親及其兄弟共7人共同持有,各1/7持分,因屋齡老舊長年無人居住,我想買下這棟房子來整修後自住,現父親與4位叔叔都同意,另2位已過世,其妻小皆歸美國籍並無往來也不知如何聯繫。 (1)若請父親先贈與持分給我,當承買人為共同持有人時,是否可讓另2房繼承者喪失優先承購權?或多數決出售予我,我是否有更優先承購的順序。 (2)當無法聯繫少數共有人時,該如何通知他們?我有找到叔叔遺孀的娘家,他們也沒聯繫對方,可否有解決方法? (3)父親與4位叔叔皆願意以略優惠價格出售予我,但並不知道另2房繼承人對價格優惠之意願,怕有所損害他們的權益,還是出價的處分也能遵循多數決議? (4)或是該由父親先承購該棟房子,再轉贈予我,在法律上有差異嗎?

你好:

若買受人本身就是共有人,依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號判例之意旨,其他共有人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賣共有動產給你,你並未取得更優先權利,只是其他共有人無法主張優先購買權。 若確實無法聯繫,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處分動產後,必須依同條第3項規定提存該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提存程序可參考提存法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9點。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不適用於贈與或無償處分,若你的優惠價格被解釋為贈與或無償處分,無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取得處分權,屬於無權處分,效力未定,其他共有人可以拒絕承認。若非贈與或無償處分,行使權利若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會被認定為權利濫用,而不得行使,且其他共有人可能會依侵權行為主張權利。若無上開情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即可。 法律關係不同,但最終都由你取得所有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9 13: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透過共有人、持份過半的多數決來出售房屋。(或是持份超過2/3)。

2、優先承買通知的部分就是盡量通知,至多只是損害賠償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9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簡單的方式,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若法院同意變價分割,您再參與投標即可,除避免您上述之麻煩外,也可避免贈與稅的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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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9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簡單的方式,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若法院同意變價分割,您再參與投標即可,除避免您上述之麻煩外,也可避免贈與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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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徹底解決的方式建議用分割的方式

採取變價分割

這樣對你們才有利

不需要跟其他人糾纏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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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 105-06-19 11:35

請教律師們:

      遺產中有一筆房屋因為是祭祀公業土地及上面房屋無保存登記與權狀,遺產分割協議書沒有將該筆房產登記於其中,各繼承人也都有簽名蓋章,這個房屋還是屬於公同共有的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19 12:31

可就房屋部分再協議,還是需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還是維持共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未列為協議分割之部分,原則上均仍為公同共有關係,另外本件祭祀公業也會有派下員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9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協議分割,目前仍為公同共有,可考慮先協議分割分別共有,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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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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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9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協議分割,目前仍為公同共有,可考慮先協議分割分別共有,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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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翔 105-06-19 09:25

我想問一下,我目前有兩個子女,那如果我過世後財產分配不希望平分的話

遺囑會有效益嗎?

網路上有說如果只有兩個子女 會保障二分之一的繼承

是否一定只能平分? 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不平分?

你好:

可以在生前就先過戶或做適當處理,例如贈與(約明非生前特種贈與)、保險信託等等,就可以避免掉應繼份之問題。 可以遺囑或死因贈與方式處分財產,惟侵害到繼承特留分(子女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遺囑有嚴格之要式性,若不符合格式,遺囑無效,要特別注意。
ㄚ頭 105-06-18 09:17

想請教農地為共同持分,有一方將他的持分賣掉後(3分之二),農地原本登記繼承後來賣出後登記改為買賣是否可以做分割??

你好: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Ⅱ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只要分割耕地之面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0.25公頃,就可以分割耕地。

沈恆 (沈律師) 105-06-18 10:59

不論是繼承或買賣,只要仍維持共有關係,共有人就可以請求分割,但有限制分割後每人分得的面積不能小於0.25公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視有無符合農發條例第16條但書之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能否分割登記原因無關

主要是看有無法令限制

分割土地面積是否足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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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 105-06-17 14:43

請問律師,

爺爺有8名子女(4男+4女),生前擁有4塊土地,各自由4名男丁在未過戶狀況下建屋。其中爸爸(么男)欲建地的區域因部分為國有地,故爸媽在跟伯父姑姑們家庭會議後,購入該國有地,並由爸媽於81年申請建物登記後,完成建屋。100年爺爺過世前,大伯及二伯即在爺爺在世時完成各自建地的過戶,但爸爸因故未執行過戶(爸爸有房屋假扣押)。因此爺爺過世後,爸爸在伯父及姑姑們的說服下,將土地由奶奶繼承。奶奶為失智症患者,二伯為照顧者,並未確認是否已申請為監護人。

今年爸爸過世,爸爸的房屋子女繼承,故其既有的出租租金理應亦由子女繼承,但該建物土地還在奶奶名下。

請問:

1.二伯可以要求土地租金嗎? (因房屋出租租金收入)

2.若是奶奶過世,爸爸的地將只有由所有親屬(伯父+姑姑)共用一途? 即使爸爸是自81年建屋開始的使用人?

3.若是奶奶過世,我們不接受共有繼承亦不拋棄繼承下,土地是否會被政府執行法拍? 若是,土地法拍,地上屋所有權人(爸爸子女們)是否有比其他共同繼承人(伯父+姑姑)更高順位的出價權?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7 16:58

您好,

 

1、名義上之登記所有人有收取租金之權利。

 

2、可提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返還登記訴訟,將土地移轉回父親繼承人名下。

 

3、若各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會被徵府管收,並徵收管理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當初爺爺無償提供土地子女建築房屋,有無償之使用借貸契約存在,爺爺死亡,建物坐落之土地由奶奶繼承,要判斷奶奶係依照遺產分割協議繼承或是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若係前者,奶奶會繼承爺爺使用借貸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若係後者,則依借名登記關係主張權利即可。現在父親死亡,若係前者,奶奶可以依民法第472條第4款規定終止契約,若奶奶不終止,你們與奶奶之使用借貸契約會繼續存在,嗣後就不得再終止。若係後者,你們可繼承借名登記關係,請求奶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將土地繼承父親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二伯並非奶奶之監護人,沒辦法主張權利。 如前述,先判斷是否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若係依遺產分割協議辦理過戶,前者,你們可依借名登記關係主張權利,後者,則依繼承關係,由奶奶之繼承人(包括你們代位繼承),依繼承規定處理。 若係繼承,可訴請分割遺產,就土地部分為妥善之處理,不見得會變價分割,若採用變價分割共有人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至於你所述土地被政府執行法拍是何意思,就你所述之資訊並無法判斷。 你們並未承租基地建築房屋,故無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且使用借貸,並無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雖然尚有爭議)。
Apple 105-06-15 09:30

請問,我舅舅過世了,他有一個小孩重度身障交由社會局安置,父母年老行動不便,所以身後事由他弟弟(我的小舅舅)和我處理,他生前無業,由我接濟生活費,所以他也不會有遺產,但不知道他有沒有負債,請問,我們要幫他的小孩及老父母辦限定繼承還是什麼,怎樣的程序才能保障我們的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5 10: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已經全面改採限制責任主義,因此倘若有債權人出來主張權益,我方還是可以主張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倘若要完全避免爭議,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湘評 105-06-14 11:41

律師您好:

如果繼承遺產,雙方都持有一半的產權,因房子之前有奢侈稅的問題所以這間房子二年來都是出租,而租金的部份是由雙方均分,當時二方也都有表示等奢侈稅的問題過了再賣掉,但是現在對方確表示他不賣了,還要住進去,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維護自已的權益?

若他真的搬進去住,未經我的同意下,我是否可以告他侵佔,若不行,我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分割的權利?

若能告他侵佔罪,是否有追溯期的限制?

 懇請幫忙釋疑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4 11:59

您好,

 

1、本案可能難以構成侵占罪,但可向對方請求支付租金

 

2、亦可向法院請求分割,對方僅能使用分割取得的一半產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6-14 12:27

共有物的使用或處分方式雙方可先協議,若無法協議,可向法院提出分割訴訟,若本來就是要出賣共有物,可於分割時主張變價分割,一樣可達目的。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除非有分管契約

否則是不能自己住進去的

如果住進去你可以告他竊佔

我也建議你直接訴請分割才是一勞永逸的方式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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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dom0666 105-06-13 21:32

請問,因為我的奶奶最近過逝,在整理資料時,發現一張地價稅單,納稅義務人是曾祖父的名字,稅單上有筆土地,但曾祖父於民國53年過逝,經地政查詢後,確實仍為曾祖父的遺產,現在想申報遺產後,辦理繼承登記,但在戶政查詢除戶謄本時,經戶政說明才知道曾祖父有2段婚姻,第1段婚姻有生下1名女兒,之後離婚,才又和我的曾祖母結婚生下我的爺爺,我的爺爺及父親都已過逝,亦不曾聽長輩說過她們,但現在我要申報遺產,戶政無法給我曾祖父第1段婚姻的女兒及她是否有後代子孫資料,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查閱她們的資料或是由法院通知他們,好可以處理這些遺產。我的長輩只剩2位姑姑,其餘的皆已過逝。??

你好:

可以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辦理繼承登記,將土地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再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訴訟,列曾祖父所生之女兒及其他繼承人為被告,然後請法院查明該人之年籍資料,若該人已死亡,則改查明該人之繼承人為何人,通知其出庭,就可以協商動產應如何處理,若無共識可以提出分割方案,訴請法院依法分割共有物。

沈恆 (沈律師) 105-06-13 23:44

可先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在訴訟中即可由法院協助查明所有繼承人的聯絡資料。

Sich 105-06-13 09:49

母親於 2015 年年初,父親於 2015 年年底過世,過世後留下現金 200 萬與農地一筆 1600 坪 ( 公告現值 4000 萬 ),繼承人有 4 子 3 女,,我排行老二 ...

 

父親在母親過世前,立下代筆遺囑,且經過法院公證遺囑內容:

1. 土地以借名登記的名義,分配給其他三位兄弟,現金分配三位女兒

2. 以我於購置土地時"身無分文"為由,且已經取得一筆住宅土地 ( 50 坪 ),不再參與遺產分配

 

我希望了解下列狀況:

1. 遺囑立定時間,父親已經無法自主行動,意識狀況時好時壞,這樣立定的遺囑是否有效?

2. 父親為佃農,在 "公地放領" 與 "耕者有其田" 實施時均未取得土地土地購置時間為 1986 年,這時購置與375減租 ( 佃農土地的千分之 375 ) 是否有關連?

3. 透過 "借名登記" 將農地以 "歸還" 之名,分配給其他三位兄弟,是否合法?有法律效力?

4. 我還有那些權利可以主張?

感謝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6-13 10:20

如果未經法院監護宣告,只要立遺囑時有意識能力,就不會影響遺囑效力。關於已取得建地不再分配遺產部分,如果不符合歸扣的規定且不是向父親借貸金錢購買建地,則有可能侵害特留分。其他借名登記則因敘述不清,仍應詳閱遺囑確定遺囑效力及內容範圍後,才有助正確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3 1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未按法律規定,遺囑無效,可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若遺囑有效,侵害您的特留分(應繼分之一半),可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您的特留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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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3 1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未按法律規定,遺囑無效,可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若遺囑有效,侵害您的特留分(應繼分之一半),可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您的特留分;借名登記之部分,應就實質證據加以調查之,釐清有無借名登記之事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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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遺囑既有經法院公證,原則上應屬有效,只是遺囑內容借名登記之意義為何,可能是本件爭執的重點所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6-13 21:10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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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代筆遺囑有一定的條件

這必須要看實際狀況

但倘若能舉證當時已無行為能力

當然這遺囑是無效

至於借名登記部分代表權利是歸於所有繼承

且說你不得參與繼承分配這樣的說法是無效的

因為你並沒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理由

所以其實你還有很多權利可以主張

借名登記你沒蓋章他們也未必能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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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 may 105-06-11 09:11
您好, 1:想請問有關於有家族長輩私下用我的名義,在某些銀行(有些是因為和銀行人員熟悉,由銀行人員幫忙操作)開數個的人頭戶,我該如何去查詢?且經由什麼管道? 2:另外一件事情是,我從父親方面繼承了公司(家族企業的小公司)的股份,可是掌管公司的長輩平日有做內外帳、人頭戶的方式逃避稅務,又不斷地向銀行借貸,使得帳面上是負債的情況。想請問,如果我想賣掉股份,不知道如何能夠公平清查其價值?應該找誰能幫助查詢?如果其長輩不承認其價值,不願收購,我該怎麼辦?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1 14: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準備對長輩進行錄音或line蒐集證據,先將您名下所有戶頭取回,可攜帶雙證件,前往各大銀行詢問並辦理掛失補發、變更印鑑等,準備對其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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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1 21:1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您個人名下是否有任何非由您個人開立的銀行帳戶,首先可以從所得稅清單中可以看得出來,另外也可以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個人的「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也會載明您個人名義銀行帳戶的現況,若確實有發現非您個人申請,可至該銀行調閱開戶申請書,確認簽署及用印情形,倘有偽造文書盜用印章之情形,得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另外,關於移轉股份的問題,必須先了解公司的組織是屬於股份有限公司或是有限公司,前者可以自由轉移,但後者的話,其他股東有優先承買的權利。 至於公司的帳務情形,依照公司組織的不同以及您的持股或職務的不同,可以考慮行使監察權了解公司帳務情形。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Kate 105-06-11 09:10

請問阿姨在五月底心肌梗塞往生了 生前有買房屋付了訂金給賣方。可是阿姨沒結婚沒小孩無人能繼承、這種情況下要如何下要如何處理這房子與訂金呢?訂金是否可拿回一部分?

請問各位律師

我們決定沒有能力繼續購買此房屋, 要談之前仲介要我媽簽一張聲明書

內容是

因為阿姨(甲方)於105年承購新莊(乙方), 惟因甲方在代書流程期間去世,其法定繼承人1.A某某2.B某某3.C某某4.D某某, 因考量辦理繼承期間程序繁複, 導致乙案之原屋主權益受損, 故於聲明書簽立日由甲方全體法定繼承人之一D某某女士, 全權處理乙案後續相關事宜, 特此聲明.

甲方法定繼承人(簽章):

簽這個只是代表兄弟姊妹發言, 還是有其他意思?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11 10:13

應先確認繼承人,未婚無小孩,遺產應依序由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若都不存在,則歸國有。繼承人應繼承購屋契約的權利義務,能否解約退訂應依所簽契約認定,或由繼承人與賣方協商。

攸關繼承法律問題,歡迎閣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1 14: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人將繼承阿姨之權利與義務,目前繼承人需與建商協調是否繼續買賣契約,若欲解約,可能有需賠償違約金之問題,以及違約金之數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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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23 10:06

請問各位律師

我們決定沒有能力繼續購買此房屋, 要談之前仲介要我媽簽一張聲明書

內容是

因為阿姨(甲方)於105年承購新莊(乙方), 惟因甲方在代書流程期間去世,其法定繼承人1.A某某2.B某某3.C某某4.D某某, 因考量辦理繼承期間程序繁複, 導致乙案之原屋主權益受損, 故於聲明書簽立日由甲方全體法定繼承人之一D某某女士, 全權處理乙案後續相關事宜, 特此聲明.

甲方法定繼承人(簽章):

簽這個只是代表兄弟姊妹發言, 還是有其他意思?

謝謝

105-06-11 07:06

台中市南區信義南街282巷7之2號之建物,係民國99年家母過世所留之遺產,因兄弟姐妹沒有人想繼承,又此建物房屋稅及地租在家母生前一直由我繳納,經協議沒有任何承諾條件供兄弟姊妹及眷屬使用下,無條件喜悅同意登記於我名下,有分割繼承協議書可供証明。其兄林明峰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擅自進入居住,沒有經本人同意私自將全家戶籍遷入此地.104年起兄之眷屬每天早上5點就來此大聲唸經,並用擴音器大聲嚷嚷及叫囂,並與其大姐打架, 而其兄竟在旁冷眼觀看且拍手叫好, 此舉真令人不寒而慄, 也深深危害到本人之人身安全及造成附近鄰居心情不安。 又其眷屬污賴我將垃圾放置於他的腳踏車上,並用擴音器大聲向我咒罵及叫囂, 此種行為經常上演, 我已不堪其擾,每天活在恐懼中, 由於其兄在家母過世時未回來奔喪,本人對於他不盡孝道,無資格居住於家母生前房產,又其眷屬來此擾亂,可否要求他搬離並將戶籍遷出, 此建物所有權為本人所有,且我在繳稅,但現在竟變成我無管制權,任他人隨意進出使用 其兄林明峰擅自主張隨意使用此建物,最近到處種植花草,破壞環境,造成其它租屋者之不便, 屢勸不聽, 並三不五時昂言恐嚇威脅要告我,已造成我身心受創, 我每天生活於不安及危險環境中,如此不定時炸彈不知何時會做出可怕之舉動,我怕我受到他的危害及攻擊,遭遇不測, 因此,我可以先向警察局備案嗎?。警察局備案程序如何?

你好:

若有使用借貸契約,要先終止使用借貸契約,若無,則可提起遷讓房屋訴訟,要求無權占有人遷離房屋,同時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是否構成竊佔罪目前資訊不足,無法判判斷。 公然侮辱誹謗恐嚇危害安全等行為,可以蒐證後提起刑事告訴,將來如不願意和解調解,起訴後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1 14: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並針對其行為加以錄音錄影蒐證,以利提起訴訟時加以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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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1 14: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並針對其行為加以錄音錄影蒐證,以利提起訴訟時加以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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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et 105-06-09 15:43
請問14年前繼承人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各自辦理登記過戶,但其中如有繼承人涉及不真與偽造過戶,這樣當年遺產分割協議書會連帶失效嗎?協議書如果失效是否全部還原重新協議分割繼承呢?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協議書若確實經由全體協議人同意簽署,則該協議書尚不會因此而失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10 00:41

協議書如果確實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簽名,則協議書效力並無瑕疵,不會事後失效。依您所述,如果是過戶時有人偽造簽名,那應該是過戶的行為無效,可提起塗銷過戶登記訴訟,但仍不會影響協議書的效力。

阿奇 105-06-09 13:11

請問,我父親於96年間與我母親離婚另娶一名越南籍為妻,我父親於105年5月25日死亡,名下原有一棟房子,我於105年6月間委託代書辦理繼承相關事宜,經代書調取建物謄本,才知該屋已於105年5月24日以夫妻贈與方式登記在該越南人名下(原因發生日期105年5月12日),但我父親於104年12月因肺癌住院,105年初因病嚴重插管,同年5月間醫生詢問是否拔管,父親幾乎處於昏迷中,不太可能於5月間表達贈與之意,請問我可以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主張二年內之贈與納入遺產的應繼總額來計算,來繼承該屋嗎?或者應該提贈與無效,請求回復原狀之訢?另遺產登記須在規定三個月內辦理登記,若提訴訟訴訟冗長勢必會超過三個月,屆時若勝訴還可以辦理繼承登記嗎?

你好:

民法第1148條之1條規定是在處理被繼承人刻意減少財產導致債權人受損害之情形,並非針對你所述之情形而為規定。 若父親在該時間點陷入昏迷,不可能為意思表示,表示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係遭人偽造,可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可針對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罪行為提出刑事告訴。
沈恆 (沈律師) 105-06-09 14:53

應該要主張被偽造的贈與契約移轉登記皆無效,應塗銷登記,在勝訴確定後,再辦理該動產繼承登記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贈與無效請求回復登記您父親名下,再主張遺產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6-10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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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偉 105-06-08 22:45

您們好,
我有一個關於遺囑的問題想要請教一下。 
就是我們家有四個小孩,我跟弟弟妹妹是爸爸親生的,而哥哥是爸爸領養的,最近爸爸過世,留下一份遺囑,裡面的大概內容是:

他的所有遺產,除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應保留特留分予法定繼承人 (有媽媽的名字,我的名字,弟弟的名字,妹妹的名字),其餘的皆捐給慈善機構。

按照上面所說的 媽媽會先拿走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剩下一半的一半再捐給慈善機構,剩下的四分之一才是我們幾個小孩加媽媽去分,現在我困惑的是由於上面沒有哥哥的名字但已經提到分給我們的是特留分,所以到底我們跟哥哥應該要怎麼分配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8 23:07

只要經過合法收養,養子與其他親生子女有相同的繼承權利,不會因遺囑未記載而受影響。如果養子也想爭取特留分遺產除一半捐贈外,其他遺產應由包含養子在內的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9 00:18

您好,

 

1、遺囑縱使剝奪哥哥之特留分繼承權,仍屬無效。

 

2、是本件情形,應係所有法定繼承人按特留分繼承父親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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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6-09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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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 may 105-06-08 18:22
想請問關於拋棄繼承的書寫 您好,父親和母親已離婚多年,父親日後在中國另外娶妻留有一名三歲小孩。父親過世後在中國留有一處房產,,日前與姐姐同意將大陸的房產拋棄繼承留給他大陸的妻子與小孩以後生活用,可是繼母在拋棄繼承的書寫格式上面,加注了我的親生母親已經離婚,喪失繼承權。請問這個是有必要性的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8 19:09

您好,

 

您母親與父親已經離婚,是母親確實已無繼承父親財產之權利,該註記對實際法律關係並無任何影響,不影響也無必要。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Clare 105-06-08 15:29
我爸去年5月過世,財產清冊有土地,但不知道土地是否有用,因此辦理限定繼承,去年10月登報公告,今年5月收到銀行陳明債務土地公告價約100萬債務約20萬,銀行告訴我銀行曾告我爸,因此土地公曾法拍,但我現在不懂,土地是不是繼續法拍然後扣掉其債務有剩餘我才有繼承
Rita 105-06-08 15:13
?

請問~如果爺爺有一棟房子(有奶奶.爸爸.姑姑.3個叔叔可以繼承),而爺爺有說過房子要給其中一位叔叔我弟弟,但爺爺現在病重,沒有行為能力了......有什麼方法可以只讓叔叔跟弟弟繼承嗎?(持分各二分之一)

沈恆 (沈律師) 105-06-08 15:17

如果爺爺現在還有意識,可由其本人委託他人立即辦理過戶

達仔 105-06-08 15:04
律師好~請問我媽媽是招贅的,外公有塊建地要留給我哥,因稅金贈與稅的問題,打算等外公百年後才登記,但最近媽媽的姐姐有想要分一半,雖然外婆在世前跟大姨說過好多次不能回來分,請問我媽是招贅,我跟哥哥也姓外公的姓~這樣大姨有繼承權利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08 15:21

不論男女,也不管是婚嫁或招贅或未婚,只要是爺爺的子女都有第一順位繼承權,且母親若仍健在,不會輪到孫輩繼承。若要達成目的,最好是在生前就以贈與方式移轉登記給孫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