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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倩 103-03-31 11:20

您好:

以下是我詢問之問題及您的回覆

但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是說我必須先詢問住所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確認一下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然後若已取得,我該如何?

若未取得,我該如何?

2003至今是否已過追溯期?

謝謝

你好:

 

我近日收到電信公司委外之債務公司來電催討2003年欠款之電信費,

 

因時間已久,對方只來電說了金額,無提供任何證明文件,而我也無留資料,請問是否已過追訴期,他們是否有權來函扣薪1/3?

 

 

建議您或許應先向您住所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確認一下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俾以確定請求權有無可能未中斷時效、罹於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似乎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不過法律座談會之討論並沒有法律上拘束力,且由研討會分為三說之意見亦可發現法官對此問題見解非常分歧,故嚴格來說「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並沒有確定之答案。但應注意的是時效為抗辯事由,若您不一併主張即屬自我放棄或許可用之武器...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以電信費時效期間為五年之見解來論, 若債權人有中斷時效則其消滅時效期間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如此一來其請求權罹於時效之可能性就會大為降低了,故就此部分有無罹於消滅時效應先由其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來確定有無中斷時效,並依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又即使曾有中斷時效,但若自中斷時效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已超逾時效期間而未再有另一中斷時效之事由者,則仍屬罹於消滅時效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主張時效抗辯之。對方須提出相關證據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lawlaw 103-03-31 10:35

您好

1.法院判決確定後, 持確定判決到國稅局去查對方的財產資料要$250元, 查對方的所得資料又要$250元請問在強制執行狀中,可以請求對造(債務人)支付嗎?

2. 請問債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 持確定判決到國稅局去查對方的財產所得資料,查得對方無財產無所得,請問仍可以向法院辦理強制執行嗎?還有何方法可以取得債權(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1: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查財產費用,您可向法院請求由對方支付,但法院不一定會允許,再者若對方查無財產,您仍得強制執行,只是換得一張債權憑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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瞳瞳 103-03-31 10:33

我男朋友的大哥~被人蓄意殺害..現在進行刑事民事訴訟

想請問如果被害人本身有債務~對勞保及申請的補助和民事賠償金會被扣除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31 15: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死亡案件所得請求之賠償跟補助,基本上都是?了保障遺孀跟小孩的,因此被害人本身的債務並不會因此影響到補助跟賠償.

不過仍然必須使用被害人的遺產清償債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大哥之遺產仍須先清償債務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倩 103-03-31 10:26

你好:

我近日收到電信公司委外之債務公司來電催討2003年欠款之電信費,

因時間已久,對方只來電說了金額,無提供任何證明文件,而我也無留資料,請問是否已過追訴期,他們是否有權來函扣薪1/3?

建議您或許應先向您住所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確認一下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俾以確定請求權有無可能未中斷時效、罹於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主張時效抗辯拒絕付款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美 103-03-31 00:00

律師 您們好:

今年2月18號時候 我因為妨害家庭被我先生抓到 當天有到派出所簽下40萬

本票一張及1萬本票20張 可是那時候在派出所內與外 我老公完全不跟我談

所有事情都是很多我老公找來的男生來跟我談金額 也沒有警察當證人 

我就簽下這些本票 也沒寫下和解書 然後再2月20號我就帶著40萬現金去

原派出所拿給我老公在場也有他母親 可是他們還是不跟我寫和解書 到3月27號之間 

我約我老公寫和解書時 我一直重申我對2月18號當下所簽下的本票金額有質疑 

因為都是別人跟我談 寫完也沒寫和解書 我就要求以2月20日交付的40萬當為賠償金 

他們卻不要 直到3月27日我老公說要告我妨害家庭 那請問這不就代表沒和解了吧! 

那我有何種方式能拿回40萬及簽下的本票?我付了錢連最基本得收據也沒有 也沒和解 

又要告我 這樣我能有何方式救濟呢?我能告他詐欺嗎?我自行有蒐證那40萬他有拿去又在

派出所 我有簡訊及錄影音證明40萬是賠償金他有拿去 最不可思議的是我老公說那40萬

是要給小孩及家庭所衍生的費用及我跟他的債務 重點是我跟他又沒有借據及可證明我欠

他錢的證據 而且我們現在是夫妻中  拜託 請教教我??!謝謝各位律師!!

ps1.當天在派出所很多不認識的男生來找我談也是他們教我寫本票的 我根本不懂!

ps2.沒了和解內容的簽章 我又寫1萬20張 40萬本票有還我 可是他要告我

那40萬我能拿回來ㄇ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31 00:17

你好

根據你提供的資訊

若你先生執意提告

之後可以向檢察官表明已和解

爭取緩起訴

以上供你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向檢察官說明您已與對方成立和解,並陳報相關和解書。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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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美 103-03-30 23:45

您們好:

今年2月18號時候 我因為妨害家庭被我先生抓到 當天有到派出所簽下40萬本票一張及1萬本票20張 可是那時候在派出所內與外 我老公完全不跟我談 所有事情都是很多我老公找來的男生來跟我談金額 也沒有警察當證人 我就簽下這些本票 也沒寫下和解書 然後再2月20號我就帶著40萬現金去原派出所拿給我老公在場也有他母親 可是他們還是不跟我寫和解書 到3月27號之間 我約我老公寫和解書時 我一直重申我對2月18號當下所簽下的本票有質疑 因為都是別人跟我談 寫完也沒寫和解書 我就要求以2月20日交付的40萬當為賠償金 他們卻不要 直到3月27日我老公說要告我妨害家庭 那請問這不就代表沒和解了吧! 那我有何種方式能拿回40萬及簽下的本票?我付了錢連最基本得收據也沒有 也沒和解 又要告我 這樣我能有何方式救濟呢?我能告他詐欺嗎?我自行有蒐證那40萬他有拿去又在派出所 有簡訊及錄影音 最不可思議的是我老公已那40萬是要給小孩家庭所衍生的費用及我跟他的債務 重點是我跟他又沒有借據及可證明我欠他錢的證據 而且我們現在是夫妻中 拜託 請交教我??!謝謝各位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09 16: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您所簽立的本票,倘若是因為對方涉及恐嚇脅迫之方式而簽立的話,倘若您可以提出證據,可以報警處理或是提出刑事告訴.

2、有關本票的部分,倘若對方聲請強制執行,在雙方根本沒有債權債務的情形下,您可以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因此無須過於擔心,本文建議您倘若收到相關法院文書,應該盡速尋求協助.

GG 103-03-30 17:19

朋友(債務人)因從軍事院校退學應賠償軍校公費,因為當時無能力且無財產可償還,與官校(債權人)94年達成法院和解,另96年?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債權保存,於97至100年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唯至103年債務人名下仍無財產,請問若債權人未向法院申請換發債權憑證保存(5年過了),是否債權人仍可向債務人請求該債務,債求人可再申請強制執行嗎?

請求權應依其請求權之性質來確定消滅時效期間,未必就一定是五年,通常而言,請求權依其性質若非適用短期時效期間之狀況,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

民法第125條(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消滅時效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並於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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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主張時效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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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chica 103-03-30 00:28

在當初一開始時,借他15萬,有自願簽本票15萬及契約書(內容在最後面),然後之後還陸續的借他6萬、5萬,但這兩筆都只自願簽本票(無契約書)。

而我在去年跟他要錢時就一直在閃,閃到現在我自己本身也需要用錢了他還在閃,之前在跟他溝通時,也有告知說若不履行還債義務,將走法律途徑,他就馬上有說要還,但是時間到了又消失了,所以忍無可忍,便上來請教說我該如何處理這問題。

------------------------------------

茲因債務人xxx(以下簡稱乙方),向債權人ooo(以下簡稱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1.甲方支給乙方新台幣 拾伍 萬元拯,當場交付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2.乙方開給甲方新台幣 壹拾伍 萬元整,之本票 乙 張,共計新臺幣 忘填 萬元整。

3.借款期限:自民國 x 年 x月 x 起,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

4.如需提前清償,甲方需提前兩個月告知。

5.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願徑受法苑強制執行。至於甲方所需費用及損失: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用、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6.利息月利率為百分之 x 。利息於每個月 x 日支付(如遇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

7.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借據若有一張不兌現,其餘本票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自不兌現之日加算違約金、遲延利息

8.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個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甲方

債權人:我簽名+手印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乙方

債務人:xxx簽名+手印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x 年 x 月 x 日 (手印)

 

沈恆 (沈律師) 103-03-30 03:08

您好!本票到期若未獲付款,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4 18: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您亦可起訴請求票款返還或借款返還請求。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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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瑞 103-03-29 17:58

我有ㄧ筆大約150萬元的債務,我的薪水已三分之ㄧ給銀行,也開始做存款計劃把債務還清,因我媽決定先分家產,而那筆家產是我預備給未成年女兒出國留學的教育費用,請問我可以把那筆家產【現金】存入未成年的女兒帳戶嗎?因我薪水已三ㄧ,不想讓銀行知道我有ㄧ筆現金,不知如何做才能保護這筆女兒的教育金?        

 阿瑞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31 18: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您母親直接匯入您女兒之帳戶中,作為祖母對孫女之贈與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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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n 103-03-29 11:39

家母在民國88底過世,家母過世前我的舅舅有拿房子貸二胎,找家母做保...
但實際借款年份我們不清楚,因為欠款未還清,導致現在人家找上我們要討回欠款

因家母當初做保時沒跟家父講,而我們那時也只有國中而已,根本不知道我母親有幫人做保,現在我母親已過世多年,我們也已經成年有工作了,但卻忽然接到一張資產公司的催告函...單上寫著家母的繼承人:家父.我.我弟,要我們盡速還款,不然會有相關的法律訴追程序

----------------------------------------------------------------
催告函內容下下

主旨:   xxxx資本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   台端之債權業已合法轉讓予xx資產管理公司,本公司將著手進行相關法律程序,請於文到五日內速與本公司聯絡清償事宜

說明:    緣借款人xxx/保證人xxx原向xx銀行申貸之貸款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業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民法第297條之規定,由貸款銀行於94年7月7日合法轉讓與xx資融有限公司,並由xx資融有限公司於98年4月17日合法讓與xxxx資本有限公司,再由xxxx資本有限公司於99年7月26日合法讓與xx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亦依照相關法令寄發信函通司

自本公司依法通知後,如未蒙 台端回應,本公司即視為為有藏匿、逃避債務之行為,將著手進行相關法律訴追程序,請於文到日起訴與本公司人員進行聯絡協調還款事宜

---------------------------------------------------------------------
家母遺產部分:

 家母過世時名下有一部汽車及一台機車,汽車部分因當時要辦家母的後事,所以當時已由家父變賣換現金,機車部分因車禍時已撞得稀巴爛,所以好像也沒申請報廢

除此之外家父並無找到家母有任何一家銀行的存簿..等,所以並不知道家母有無其他遺產

但家母在生前有向多位朋友私下借錢,後來都是家父在家母過世時拿錢出來償還,名下的汽車也是家父買給家母的,所以家母應該也無留下任何遺產才對

另外在家母車禍意外過世時,有拿到強制險的理賠金及家父幫家母投保的保險理賠金(受益人是家父.我.我弟)
-----------------------------------------------------------------------有透過親戚找到當初借款的舅舅,但我舅舅卻說叫我們不要理會,債權公司找我們要不到錢就會找上我舅舅,但經瞭解,我舅舅名下無任何財產,好像怕債主找上門,所以早就把財產脫手了,他現在開的車是別人的名下,房子也是租的,且我舅舅舅是擺明了不想還錢的態度

-----------------------------------------------------------------------

因家母已過世多年,我們也不知道有這件事,所以當初家母過世時才未申請拋棄繼承,請問現在還有補救的方法以保障我們的自身??亦或是對方要不到錢會不會向法院申請凍結我們的動產.動產或是強制扣薪??

 

可回覆存證信函主張對於保證債務負有限責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30 18: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主張限定繼承之,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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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羊 103-03-26 15:10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簡述我問題如下:

我是a公司股東.負責人是我朋友

日前我收到法院民事通知.內容是有位左先生持a公司支票.向一位周先生聲稱這是客票.左先生在支票背書之後.進而向周先生借款120餘萬.這些票最後跳票

我詢問了a公司負責人之後.一同前往銀行查詢.. 發現支票乃是左先生之妻楊女.持a公司印鑑與文件前往銀行冒領.冒用.

所以那些支票根本不是公司所開出

試問:

一.我本身單純只為股東. 需為這等事負起清償責任嗎?

二.a公司負責人說他印鑑以遺失多年.所以是在不知情狀態之下.讓友人(楊女)拿去使用. 進而產生冒領.冒用支票之情事.. 如此那負責人需負擔何等責任? 該對楊女告以何種罪名?

三. 我與公司負責人需為周先生的債務負責嗎?

懇盼解惑   不勝感激

單純股東沒有清償責任,對於楊女可提告偽造文書,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羊 103-03-26 16:55

感謝黃律師.有需求一定找您

小羊 103-03-26 16:56

另請教黃律師

為何我會被列為公司法代理人?

所以你才是負責人? 要看一下公司登記表負責人是登記

小羊 103-03-26 18:32

負責人不是我欸。民事通知把我與負責人同時列為法定代理

當初公司聲請解散時。文件上很明確列舉負責人(董事長)為清算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19: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說明您僅為股東,非法定代理人,可聲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其上即有記載何人為負責人。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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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撥 103-03-26 12:02

各位律師好:

本人已有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知道債務人前為撤銷被其他多位債權假扣押假扣押執行案而提存多筆反擔保金於地方法院,目前債務人與該諸多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民事官司尚未判決確定,本人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提存金,但法院命本人陳報提存金供擔保原因是否已消滅?請問是指什麼?本人應如何回應?

沈恆 (沈律師) 103-03-26 13:01

您好!因為反擔保金有其目的,若擔保原因未消滅,就不能發還給債務人,所以也還不能讓您執行;您可以陳報擔保原因是否已消滅,也可以提出異議。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土撥 103-03-26 15:0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因為反擔保金有其目的,若擔保原因未消滅,就不能發還給債務人,所以也還不能讓您執行;您可以 ... (恕刪)

沈大律師您好:

可是本人不清楚供擔保原因是指什麼,也不知道原因是否已消滅,可以直接陳報法院說不清楚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19: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陳報不清楚,則法院不會同意您執行擔保金。若您欲執行相關擔保金,應提出原因。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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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103-03-25 11:29

我想知道 律師

如果我方請律師跟人打官司  官司內容是債務問題

最後打贏的話  我方律師費是對方要出嗎?

律師費不算入訴訟費用,不是由對方負擔,當然如果過程中有談和解的話,可以要求對方負擔,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費用除非您與對方有特別約定,否則應各自負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6: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律師費用為您需要出,非敗訴一方負擔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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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訴訟費用僅有第三審包含律師費,其他是由自己負擔。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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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 103-03-24 02:35

敬啟者

可否請教...兩年前父親繳不起貸款....以贈與名義過戶農地...當時負債200萬....

農地轉至子女名下後....負債也一併轉移...只是農地似乎並不能貸款...而是以擔保信貸方式抵押...債務人名字也在隔年度換單更正為子女....且兩年之中...子女陸續已繳清100萬元負債....剩下100萬負債而已

此時父親被外來女子煽動與子女間不合...就想要以各種名目..要回當年贈與農地....

請問..若是子女放棄...回復贈與還給父親...那已繳的款項..可否父親索回嗎???

父親雖60幾歲有工作...月入數萬元......如此..子女可否可用以抗爭土地的回歸???

爬網看到很多不孝條款的使用..似乎並無年限...而是以"長輩"所謂的得知日開始....一年內?...意思真的是無限期???

那要是10年20年後..父親再以此條款來索回....也是可以???

若是農地受限5年買賣一到...子女先賣掉農地....父親還能在這之後主張贈與索回...要求賠償嗎??

 

 

您好,如果將農地出賣,對方也無法撤銷贈與行為的,但主要是說對方要主張撤銷贈與,也不是容易的,要舉證你們有不孝的行為,所以也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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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4: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欲主張相關規定,亦須盡其舉證之責。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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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 103-03-23 23:31

請問簡易民事法庭調解庭需請律師嗎?房屋抵債反被告侵占背信,意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債務人阿娟和我們三人(關係人,我們兄弟和阿玉),幾年前口頭協議用阿娟所買的房抵債,阿娟也同意,現場還有一人可作證(阿玉的兒子),前一些日自要阿娟哪出權狀辦過戶,阿娟推說不知權狀在哪?因此由阿玉重新申請一份並公告1個月後用贈於過戶給我們兄弟,今年1月卻收到律師函要求返還房子否則提告,前些日子曾想和阿娟協議,但阿娟卻推給律師,不願談,3月收到地方法院簡易庭調解,目前有紀錄錢已超過房子價格,請問如何處理?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4 00:19

你好

由於你另外涉及刑責

建議還是找律師商談以維權益

 

 

您好,由於您的問題說的不是很清楚,但如果你自己不知道該怎麼處理,建議找律師比較妥當,尤其已經涉及刑事犯罪的狀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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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說的刑事部分,內容太過簡略,沒辦法分析利害關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4: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構成相關犯罪,需視對方之證據資料而定。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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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3-03-22 21:07

您好:

      請問, 我有一位債務人的父親已死亡, 他有土地遺產可以繼承, 目前遺產列管中, 但我的債務人即繼承人並沒有拋棄繼承, 我應該如何代位債務人辦理繼承而受償? 請不吝指教,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2 22:51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你可以依民法第242條代位債務人辦理

以上供你參考

 

沈恆 (沈律師) 103-03-22 23:34

您好!您要先依代位權打官司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依判決內容辦理繼承並受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這需要訴訟,之後還有強制執行程序,建議直接委託律師辦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代位您的債務人於繼承遺產後請求清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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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國 103-03-19 23:49

律師妳好 今天收到法院通知:遺棄罪(我為被告) 因為要照顧爸爸 所以沒去上班 家上房租 生活費等 最後我變成跑路了 哥哥十六歲就一直住朋友家 想回來住 都被爸爸駁回了 爸爸他所欠下的債務都找我(像醫療費 瓦斯欠費等)然後我去申請緊急補助金 也都匯入他的存簿 可是他的錢好像被他朋友領光光 存摺 印件 身分證 都不見了 反而說是我拿去了第一時間也沒去報案 而且我是因為金濟沒辦法加上爸爸愛喝酒 腦中風了一樣也愛喝酒 所以請爸爸先行住朋友家 沒想到沒半個月收到法院通知 請問:我會坐牢嗎?!我有之前租屋證明都可以證明他之前都是我在照料的 只是月初房子房東收回了 我無能為力 他自己顧著有錢就花 沒錢就找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20 09: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只需要備妥您所述的照料父親的資料,於開庭庭呈給檢察官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之前均有為相關之扶養義務,可提出證明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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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黃 103-03-19 21:34

請問一下債務人在世時 就可以去辦理了嗎

因為債務人為本人父親 欠下了許多卡債 跟簽了一堆不知名的票

近幾年來一直收到一些法院通知 跟銀行的通知

債務人也已經沒有來往 也不住在家裡了

存證信函假如沒法通知債務人的話 可以辦理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20 01:14

繼承人過世後,才能辦理拋棄繼承

關於拋棄繼承之方式,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循上規定可知,「拋棄繼承」僅能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具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繼承因被繼承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74條),故法定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在時程上最早之時點也至多只能與被繼承死亡同時而絕無可能在其死亡前預知其事實,從而,拋棄繼承依法只於被繼承死亡後,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為之。法定之繼承人於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時所為任何形式之「拋棄繼承」行為,均屬與法不合,自為無效。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方式)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7條(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死亡而開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拋棄繼承須於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之,若錯過期間,仍可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主張限定繼承,僅以繼承所得之遺產清償債務,不以自己之財產清償債務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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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p 103-03-19 13:04

想詢問關於某個民事案件法院已經判決債務人須遷離且須給付相當於金租的金額給甲債權

但是債務人並沒還錢也不搬遷  因此債權人已經去國稅局申請資料

主要是發現與他人持份的動產 薪資 其餘什麼沒有

債務人有持分動產,但是銀行第一順位已經有設抵押權,假設是400萬,積欠債權人的至目前為止約四十幾萬,那樣的話查封動產債務人是不是等於拍賣後的錢先扣掉銀行積欠的才拿到剩下來的錢?

 

 

 

謝謝  再麻煩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4: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子車子均有貸款,拍賣後,會先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若有剩餘,才由普通債權人平分之。再者,關於薪資部分,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會發函給公司,請求其配合。除非對方已從該公司離職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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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銘 103-03-18 15:06

前陣子父親瞞著家人簽六合彩輸了結果把動產動產都賣了仍不夠償還賭債,因為我們實在是沒能力償還了於是後來家人對此事採取不予理會的態度,上禮拜對方寄了郵局存證信函來大致上說他也是受害者,他只是替我父親背書(很多人都說他就是組頭) 如今第三方(他說是他朋友)要跟他追債,所以才寄了存證信函給我們要我們一起出面處理,信裡還附上他跟第三方的調解委員通知(上面並沒我們的名字)。我詢問過多人都覺得這是他在演戲,信裡只提到尚欠的餘額並沒提到任何跟賭博有關的事情且也沒提到幾日內要回覆。後來我一樣用郵局存證信函回覆說內容與事實不符無法認同。結果昨天對方又寄了一張郵局存證信函來;內容大致說3月19日若不出席調解會就代表我們接受由他幫我們承受這筆債務然後變成我們欠他債務。這陣子我翻遍不少資料都說明依民法表示「賭債非債」且父親也沒有任何借據本票在他手上;我想請問:這種郵局存證信函有效力嗎?收到存證信函該怎麼做? 請幫幫忙~ 謝謝...

大愛徵信 103-03-18 15:36

你好 你可諮詢合法徵信業者 或回訊 本人可為你解答 服務項目:感情服務 商務服務 行蹤調查 債權服務 諮詢服務

孫志堅 (孫律師) 103-03-18 15:52

阿銘:

姑不論您父親與寄存證信函之人之間是否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只要你們未授權對方代表你們出席調解委員會,他就無權替你們決定任何事或承受債務,更遑論你們並非受通知調解的一方。

以上,請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非調解一方之當事人,可無須出席,關於債務部分,您亦未授權給對方前往協商,可不予理會,關於對方之存證信函,可回復不清楚對方在說些甚麼,根本無相關債權債務問題,一概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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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 103-03-18 10:40

我想請問一下專業人士

 我在去年七月通過更生.為六年三個月一次.我已經繳了三次.不過最近要結婚了.對方說要幫我把剩下的金額一次還清不知可以嗎?因為我債權人有資產公司.所以我一次繳清的話需要跟對方拿什麼嗎?還有我更生到現在都還沒滿一年.假如一次繳清有無影響.還有一次清償完後我需要跟法院聲請免除債務清償責任.或是要報聯徵嗎?

 

請專業的人士幫幫我

有些人說可以一次還.有些人說不行

難道更生後突然有一筆錢.為什麼不能提早還.我想不透

我並不是藏匿財產

 

那可以再麻煩回我一下清償完後我需要跟法院聲請免除債務清償責任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0: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銀行會願意收款,但如果您單獨清償幾家欠款少的銀行,一旦被其他債權銀行知道,會向法院聲請撤銷,如果可以一次全部結清所有銀行款項,比較沒有問題,如果沒辦法,還是建議您按月繳款,不知道您有沒有聲請統一收付,需作業手續費1000元,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以後每月履約款項繳給最大債權銀行即可,對您比較方便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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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 103-03-20 11:0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那可以再請教一下

就是我一次還清之後.我需要跟法院聲請免除債務清償責任嗎?還是債權人會報上聯徵謝謝

游錢帥 103-03-17 13:20

各位律師您好,

我父親與我母親於民國84年4月1日離婚,我父親於去年有肇事逃逸的案子,他都沒處理和解,導致對方提告。最近卻接到對方提告,我們接到後才知道有此案,我們完全沒有此案相關資料,父親又在上月底中風住院無法言語。對方要求塗銷我父親當年賣給我母親的房子,以便求償10萬新台幣。不甚其擾。

請教的是:

1.???肇事逃逸案為何為變成債務關係?

2.對方提告說我父母假離婚以要求塗銷產權轉移是否可行?

3.若私下和解,如何要求刑事民事皆不可再追訴提告?

謝謝您。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7 13:55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由於肇事逃逸是非告訴乃論

除非你父親造成對方受傷

讓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不然對方的要求要謹慎考量

不要貿然答應對方的條件而私下和解

這樣才能比較保障自己的權益

以上建議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2: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債務為您父親之債務,與您母親無關,對方之要求,可不予理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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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堯 103-03-17 10:50

各位律師

(剛剛發了一篇但好像沒成功?重新發一次)

先大致上交代一下事情的經過.....

上禮拜外公過世,留有土地房屋各一,外婆尚在,然後還有舅舅以及媽媽,目前尚未得知外公在外是否仍有債務

目前擬採當然繼承(民§1148),繼承多少就還多少債務,上網查的資訊是無須向法院為之。但我查民§1156I的限定繼承是需要在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有疑問的是:

1.目前有無限定繼承?若有,採取限定繼承或當然繼承哪種比較有利?若無,採取當然繼承還需要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嗎?另外遺產清冊要去哪申請?

2.繼承房屋土地需要辦理過戶嗎?如需要的話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呢?

感謝各位~

 

沈恆 (沈律師) 103-03-17 11:10

您好!若沒有拋棄繼承,依法律規定就是限定繼承,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程序並非強制,但可保護自己,否則將來跑出其他債權人追債,繼承人仍應負責,遺產內容可調閱國稅局資料;另,動產若未辦理過戶,會有罰鍰甚至最終可能充公,詳細過戶文件可詢問地政事務所。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冊,以利辦理限定繼承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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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東 103-03-16 21:07

您好:

事情的源頭是這樣的 我家隔壁住著一個女人 以常理來說她是我父親的姊姊 也就是我的大姑姑

自從我父親過世了以後 我們家與她甚少來往 但她一直覬覦我父親留給我們的田地已久 所以她不斷的趁我們家不在的時候 破壞我們家周圍的環境 甚至占為己有 。有一次她趁著我們全家人都不在的時候 下農藥把我家養的小狗毒死 甚至把牠丟到水池 當下我與姊姊立馬找她對質 當然她也沒承認 甚至還跟我們爆發了手腳 還拿石頭丟我姊姊 割傷我媽媽的臉。自從這件事之後我們更與她互不相往來 但她這幾年來卻一直不斷的騷擾我的家人 時常跑到我家門口大呼小叫 甚至拍門敲窗 把窗戶都給打破 並且帶有辱罵性詞句 例如:說我父親是被我母親害死的 等等 除了這個她還曾經傳過威脅性以及毀謗性的簡訊給我母親 內容是說都是我母親讓我父親吃剩菜剩飯才害死他 咒罵我母親不得好死等字眼 之後她的女兒找我母親談判 她女兒要我母親還她我父親在世的時候欠她的債務 我母親同意但要她不要在來騷擾我們 最後兩人達成協議 母親以每月定期償還債務 但是她根本沒有遵守諾言 這幾個月來又開始不斷的騷擾我的家人 甚至到我母親工作的地方 大聲嚷嚷 造成人群不便與困擾 她的女兒甚至也違背所談好的條約 她女兒要求她的友人 以不明電話打給我母親 恐嚇辱罵我的母親 

想請問律師 這件事應該如何處理? 如果不斷的倍受干擾 能否請求隔離?

小翁 103-03-15 09:35

因不知父親生前當保人,在土地過戶給母親時,代書才說土地查封,無法過戶,現已確定債務大於土地價值,且已經超過三個月,故無法辦理拋棄繼承,依現行法律,我們只能限定繼承,依法繼承等於財產價值的債務,父親生前無銀行帳戶,再死後領到一筆農保15萬,這筆農保不知算不算遺產,在此想問律師幾個問題!

1.我們土地查封,不就等於得到價值0元財產,是否等於沒有債務

2.假設我們想要回被查封土地,是付等同於土地價值的現金給銀行就可以嗎?

 3.假設我們想要回被查封土地,是必須等被拍賣時才能在買回來嗎?假設是這樣那我們也如同1問題,沒有拿到財產,是自己買回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5 12: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限定繼承為以繼承所得之遺產清償繼承債務。若債務大於遺產,無須以自身之財產清償債務查封土地部分,可向銀行協商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沈恆 (沈律師) 103-03-15 16:58

您好!被繼承死亡土地就歸全體繼承人所有,因此雖然土地查封,也不代表您沒繼承得到財產;您的責任是以所得遺產清償債務,實際要拍賣土地清償贖回土地,可跟債權銀行協商,但應注意的是除了銀行之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否則日後若有其他債權人主張權利,繼承人仍應負責。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華明 (律杏) 103-03-17 18:56

 1. 繼承開始時(父親死亡時), 繼承人就取得遺產, 和是否有去登記無關. 所以該筆土地的所有人已經是你們

2. 但因繼承關係, 你們要繼承父親債務, 所以要取回該地, 有三種作法:

    向銀行完全清償父親作保所負的債務(不是給銀行土地價值之金錢), 取得清償證明並請銀行撤回強制執行

    在拍定前向執行法院提出現款(也是作保債務的數額), 聲請撤銷查封(強制執行法第58條第1項)

    在拍賣中出價應買, 應該可用較低數額標到, 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後就相當於買到一塊新的地(這塊地就不是遺產了, 上面兩種情形還是遺產)(http://www.lawmed66.url.tw) 

咖咖 103-03-14 22:13

您好,

我目前已年滿20歲,我父親從我小時候到長大對我們家庭從未有過扶養責任,我所有的學費和生活費皆由母親負責

目前我父親人因腦中風在越南的加護病房,國外醫療費用非常高我們家庭無法負擔也不願幫他出這筆醫療費用

我父親已經去國外4年但是他和我母親並沒有離婚

想請問

1.如果我和我母親就放我父親在越南不管那這筆醫療費用會不會之後需要由我負擔?

2.有無辦法可讓我免除負擔這筆費用的辦法?或是將來讓我父親無法告我棄養

我父親有賭博的習慣,在台灣也有信用卡債務,越南方面不清楚是否有無債務問題,且我父親在出國前夕向我母親拿房子銀行貸款60萬以及向我舅舅借了28萬如今都尚未償還

因我名下有一戶房子(是我母親賣掉舊房子以我的名義貸款但實質上錢和貸

款是由母繳交)我怕房子會因為這筆醫療費用而被越南醫院查封拍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5 11: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您可主張該條規定,於您父親向您請求撫養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您母親若有民法第1052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亦可對您父親提起裁判離婚訴訟。又關於您父親債務之部分,您亦無需承擔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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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咖 103-03-14 21:50

您好,

我目前已年滿20歲,我父親從我小時候到長大對我們家庭從未有過扶養責任,我所有的學費和生活費皆由母親負責

目前我父親人因腦中風在越南的加護病房,國外醫療費用非常高我們家庭無法負擔也不願幫他出這筆醫療費用

我父親已經去國外4年但是他和我母親並沒有離婚

想請問

1.如果我和我母親就放我父親在越南不管那這筆醫療費用會不會之後需要由我負擔?

2.有無辦法可讓我免除負擔這筆費用的辦法?或是將來讓我父親無法告我棄養

我父親有賭博的習慣,在台灣也有信用卡債務,越南方面不清楚是否有無債務問題,且我父親在出國前夕向我母親拿房子銀行貸款60萬以及向我舅舅借了28萬如今都尚未償還

因我名下有一戶房子(是我母親賣掉舊房子以我的名義貸款但實質上錢和貸

款是由母繳交)我怕房子會因為這筆醫療費用而被越南醫院查封拍賣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4 23:18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建議你聲請法院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另外建議母親對父親提起離婚訴訟

以上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5 11: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您可主張該條規定,於您父親向您請求撫養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您母親若有民法第1052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亦可對您父親提起裁判離婚訴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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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蛙賓 103-03-13 18:49

Dear sir:

我和前妻於103年10月法官判離婚,婚後我們倆人共同買了一間房子(市價約700萬),房子有跟銀行貸款(還欠200萬),債務人我和前妻,每個月付給銀行本金+利息約14000元,這部份都從我的帳戶扣款,離婚徫有要求她付一半(本+利)她不願意

我想要將房子處理掉,但她不肯,因為她沒損失,利息錢都是從我這邊扣

私底下跟她協調,她同意附350萬給我(房子市價700萬),但是銀行貸款必須由我清掉,所以等於我只能拿回150萬(350-200)

我想用法律途徑解決,訴訟內容如下

(1)不當得利(民法179條)---每個月的銀行貸款 ,她需付給我7000元 / 每月

(2)分割共有物(民法823條)及變價分割(民法824條)--處理房子

問題一

是否有更好的處理方式

問題二

如果法官判可以變價分割,請問房子是走法拍還是其它管道

問題三

請問不當得利分割共有物這二個訴訟案可以寫在同一個起訴書內嗎????

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了嗎?

房屋所有權目前登記何人名下?

 

沈恆 (沈律師) 103-03-13 22:31

您好!如果您將對方的貸款也繳了,是可以請求返還;若您也有意出售動產變價分割是較可行方式,執行時與法拍相同;可以一併起訴。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3-13 23:45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倘前次判決離婚時,未就剩餘財產部份主張,您可以訴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就雙方婚後財產計算差額,由少向多主張,是比較公平的方式,仍請您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0: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就雙方婚後之財產計算分配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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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春 103-03-13 14:00

102年四月份 朋友跟我說要投資一批手機
還拿了資料跟我說了一大堆
他說資金不夠跟我借了20萬說合資 並簽下本票說六月會還清
直至六月底 我去找他要還錢
他卻說投資失利 錢沒了 給他一點時間籌錢
中間我完全沒看過手機 

又過了一個月 我去到他家 他家的人說他出去就沒回來了

這段時間我陸續去到他家
他媽媽說他也不知道(是真的還是演的我也不知道) 
後來才得知他有暴力前科跟信用破產 

他媽媽希望我給他時間 但過了快一年了 依然沒有消息

我有告訴他家人說這樣我會去警局備案
之後就接到一通自稱他叔叔的電話對我大聲說"欠錢而已你是要備什麼案"

 這一年之間我也不斷打聽這個人的消息
從朋友口中得知他似乎是拿了這筆錢去買賣毒品
這跟當初說要借錢的用途不一樣

我只是想拿回我的本金 也沒說要利息什麼的

去到警局 警察說這是債務糾紛而已說是我自己心甘情願借錢的就打發我走
我應該怎麼保障我自己的權益
而且他真的拿去買毒品這樣我算是共犯嗎? 


 

小翁 103-03-13 11:37
因不知父親在外當保人而導致土地查封,在五個月前父親過世,名下有一塊小土地,但因本人在大陸工作,父親後事處理完畢之後,立即回大陸工作,土地未即時辦理過戶,近期回台辦理過戶給母親,到了代書那邊才知父親當保人土地查封了,無法過戶,但父親財產土地值100萬,父親當保人被倒了500萬,不符合繼承比例,可是當初我們三個小孩都不到父親欠債,所以沒有去拋棄繼承,但現在已逾期超過三個月了,請問後續該如何處理不繼承債務,又或者最後必須繼承債務,那債務比例是如何分配,以及現在必須如何處理這些事情,才不會導致我們名下的動產查封
沈恆 (沈律師) 103-03-13 13:17

您好!既然未及拋棄繼承,最好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走清算程序,在程序完成前,不得任意清償繼承債務,以免有害其他債權人;債權人陳報確定後,只要將遺產清冊上的財產,按比例清償債權人即可,不用拿自己的財產清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採全面繼承有限責任,目前您可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主張限定繼承,僅就繼承遺產數額內,返還債務,超過部分,不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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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哲 103-03-13 00:11

1.我拿調解書、受讓的執行名義(支付命令民事判決..等)去跟法院聲請核發來的債
權憑證(已繳納行費用1000元),在日後發現到債務財產以被其他債權聲請執行
拍賣,我去參與分配還需要繳納執行費嗎??
2.債務財產已被其他債權聲請執行拍賣,那我直接拿調解書或是因之前有去參與
分配但餘額不足,而直接換發來的債權憑證去參與分配,有需要繳納執行費嗎?
3.直接拿受讓來的執行名義去參與分配,這樣情況的執行費需要繳納嗎??(有分債憑不用而其他名義救藥的區別嗎)

4.若參與甲法院分配不用繳納情形下,且名義也已檢送去時發現其他法院也在拍賣該債務人其他財產,那這時是要向甲法院寫請求參與他院分配?還是向甲法院寫請求追加執行?(這樣情形下需要繳納執行費用嗎?)
5.若是係屬同一法院,而債務財產去分給兩個股別辦理情形下,這種要求併案執行
要 繳納執行費嗎?(若併他院有無區別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0: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三千元。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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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費是按債權金額以千分之八計算(不是千分之七)。若先前是聲請逕行核發債權憑證而未依上述千分之八計算之數額繳交者,於聲請對於債務財產或所得強制執行時,應予補繳差額,否則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不合法,執行處會依法限期補正。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邱江凡 103-03-12 14:36

我老家土地的官司,請各位律師提供意見。

十一年前家父向某祭祀公業派下員A和B購買祭祀公業地一塊。
因為是祭祀公業地,派下員A和B無權過戶給我們,也就沒過戶了。
祭祀公業條例實施後,整塊土地被A過戶到他名下,A要我們再買一遍。

經過我在網路上查詢後,目前已知可以主張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號民事判決「該買賣契約果未經公業其他派下員之同意,對於未同意之派下員固不生效力,惟於契約當事人間則仍屬有效」,亦即,契約為有效。

現在剩下請求方式的問題
問題一:請問可以主張該筆土地是不可分之債,準用連帶債務,要求A一人給付全部債務,將土地移轉給我們嗎?
還是說一定要A和B兩個一起告才能拿回全部土地?我怕最後A只給付我們一半土地

感謝解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4: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AB依契約履行其義務,與您訂立買賣契約為AB,若AB拒絕履行其義務,可對其起訴請求相關違約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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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契約相對人既然為AB兩人,你就必須要一起提告,但本案主要涉及請求權時效的問題,如果時效已經超過的話,恐怕無法請求移轉所有權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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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訴訟上應該還是要將兩人都列為被告請求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買賣契約雖仍屬有效力,但仍應視該給付是否可能,若給付已不可能,則應改向其二人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所以本件訴訟可能需有先位與備位的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所言正確,且思慮較為嚴謹,應值參考。

陳華明 (律杏) 103-03-12 17:59

 您的問題很有趣, 個人認為這是不真正連帶債務, 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 多不適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判決), 所以不必AB一起告, 建議告A即可, 請A交付土地, 因為他現在是土地所有權人. A是契約當事人(當然B也是), 又是土地所有人, 沒有給付不能的問題(http://www.lawmed66.url.tw)

邱江凡 103-03-13 10:05

律師

感謝您提供的見解!

您的見解很獨特,雖說第一時間,我直覺上不認同,後來想想似乎也有道理。

可惜這案型太冷僻,找不到相關於土地的判例來支持您的論點。

雖說打到最高法院也算是見諸史冊,但我並無豪賭這把的勇氣。

陳華明 (律杏) 103-03-13 11:51

 1. 您應該也是法律同道, 才會覺得我的意見似對非對, 如果您不懂法律, 一定會認為要一起告. 律師們也多會如此認為.

2. 這問題其實很簡單, 把A, B想像成是背書人1, 背書人2, 而你是執票人即可(參見票據法96條, 最高法院91台簡上自第23號判決, 劉春堂著判解民法債篇通則第345至346頁)

3. 一起把B告進去當然也可以, 這樣就是普通共同訴訟, 對A是請求交地及損害賠償, 對B是請求損害賠償

4. 因您是問如何拿到地, 所以我回答A即可, 因為現在地在A手上, B只是旁觀者(http://www.lawmed66.url.tw)

邱江凡 103-03-13 19:04

律師

其實我跟您一樣是理工底子的,只是您厲害許多。
我是專利工程師,只有智財訴訟經驗,其餘甚淺薄。

您比喻成本票,極為傳神。

但我有顧慮,因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條件中似有「不同人因不同原因而產生相同內容的給付」,本案全符合,但似乎不符合「不同原因」這個條件。

無論如何,還是感謝您提供的見解。

陳華明 (律杏) 103-03-14 18:12

 A,B都是契約當事人, 所以A,B向債權人給付, 是分別基於自己所訂的契約, 是有個別原因的. 但還是要看當時簽訂的契約是如何約定給付的, 如果有寫明連帶給付, 那當然就是連帶債務了(連帶債務的發生原因可以是個別, 也可以是同一, 關於這些比較, 請至事務所網頁的訊息, 隨筆一欄有為您整理了, 希望能幫助您)(http://www.lawmed66.url.tw)

邱江凡 103-03-15 22:28

律師

感謝您精到的見解!

在下非常嘆服,唯在下將問題過分解化,以致無法使用您的見解。

實際上,A已死亡,生子三人,土地過戶至其一子名下。

無論如何,非常感謝!

邱江凡 103-03-16 01:16

後來,我自己找到解答了==>即使非不可分債務,但有民法1153之適用。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因為繼承事實發生在修法修正前,所以沒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的規定。

也就是說,債權人得向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繼承人仍負連帶責任,各共同繼承人自不得以其應繼分為由,拒絕為全部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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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即採連帶主義,是債權人得向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繼承人仍負連帶責任,各共同繼承人自不得以其應繼分為由,拒絕為全部清償。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陳華明 (律杏) 103-03-17 12:06

 原來是這樣, 那就要以A的三位繼承人一同為被告, 請求連帶負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那你還要一起把B告進去嗎? (http://www.lawmed66.url.tw)

艾華 103-03-11 19:55

這幾天收到一份法院寄來的信

 

內容為請求清償債務事,由於這份債務是已去世的母親

 

 

於民國86年向xx銀行借款,不過母親於民國96年因意外死亡

 

 

收到這份公文的人是我母親的子女三人包刮我,內容則都一樣

 

 

母親欠的債務,卻是子女們變成被告人要上法庭

 

 

現在收到這封公文也不知該怎麼處理,更不知道母親有欠債這回事

 

 

因母親身亡那年我才12歲,經過7年多了才收到這封信,目前19歲

 

 

現在的我是擔心郵局及銀行裡面的錢會被母親的債務而凍結或扣款

 

 

那母親的債務我們子女要幫祂償還嗎? 因為是母親欠的可是人又已經身亡了

 

 

現在銀行卻找上我們出庭,做子女的我們也不知所措

 

 

 

 

以下是公文內容,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在被繼承人xxx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 元整暨其中本金新臺幣~~~元部分,自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xx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原被告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送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故本件由 鈞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證物一>

 

 

二、緣訴外人 即被繼承人xxx系於民國86年x月x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被告並應按月繳款<參證物一>,合先敘明

 

三、查訴外人於申請信用卡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103年1月22日止,達新臺幣~~~元整(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及違約金-不求償)(詳見證物二)

 

四、詎訴外人xxx已民國96年x月x日死亡(詳見證物三),依民法繼承篇之相關規定居,其權力義務自應由繼承人繼受。經原告函查臺灣xx地方法院,獲知被告並位於法定期間內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故被告民法第1148及1153條規定,應連帶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一切權力與義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求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爰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借貸繼承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依法應連帶清償原告如前開訴之聲明所戴金額,應屬有據。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3-03-11 20:07

您好!因為您是母親的繼承人,繼承母親的財產債務銀行請求在所得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符合法律規定;但若債務已逾十五年時效,您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有關信用卡款本金部分消滅時效為15年,其請求權有無罹於消滅時效,應視各筆信用卡墊款之應繳日至銀行請求或者起訴之日是否超過15年而定。
2.另利息部分消滅時效期間為5年,是原則上銀行方面若先前均未曾請求或者起訴者,則僅可請求由起訴日往前算五年之相當日開始計算之利算。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主張時效抗辯及限定繼承,於您繼承母親遺產範圍內償還該債務,無須以自己之財產加以償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應該是沒有拋棄繼承繼承債務問題  2.如果繼承時是未成年人  可以主張是否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  就看你們當初是否有繼承遺產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tingting 103-03-10 09:22

一位辛苦了三四十年的農民,為了養育家裡好幾個小孩,一輩子努力存到一筆退休金,因誤信親友的推薦,所有退休金就化為泡沫,目前生活陷入困境,本身為金圓互助會受害者家屬所述,希望有善心的法律人能夠提供些許意見,感激不盡。
現況:已簽署債務承攬契約書(迫於無奈),債務由洪淑美(乙方)完全承擔,由洪小姐按月五百多期償退,每期一萬元整,目前已幾個月沒收到按合約月付一萬元金額(有簽洪淑美本票)。
請問如下:
1. 是否有網友知道洪淑美與秦庠鈺的關係?
2. 目前已幾個月沒收到按合約月付一萬元金額,接下來建議(流程)為何?
3. 因洪小姐已違約在先,是否可由甲方重新制定合約請他一次償還?
4. 是否可對洪小姐財產進行假扣押?
5. 若洪小姐已惡性脫產,有何其他方式進行追討?
6. 在網路上有看到本票鑑定(乙方簽名+身分證)用意為何?是否需進行?
7. 此違約算是刑事(詐欺)案,還是民事案件?
以上因家屬不是很懂法律,不忍心看到善良的農民一輩子的心血就化為烏有,煩請各位懂法律的善心人能夠提供些需建議,相信您寶貴的建議,會讓正義得以伸張,感恩!

tingting您好,

1. 可否解約,視您債務承擔契約如何簽訂。

2. 建議您將所有資料攜帶至事務所,由律師為您判斷較佳。網路上說明較不易清楚。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小小娃 103-03-10 12:54
回覆 戴家旭律師 的發言內容:

tingting您好,

1. 可否解約,視您債務承擔契約如何簽訂。

... (恕刪)

可請律師詳解多少受害者不知所措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5: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將對方之本票申請本票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強制執行之。若對方有相關詐騙情事,亦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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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ting 103-03-12 11:3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將對方之

律師您好,但是因目前本票到期日為105年9月25日年,發票日為101年8月25日,上頭有填寫發票人與發票人身分證字號,還有地址,請問本票未到期的情況之下,可申請本票裁定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5 2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尚未到期,尚不能申請本票裁定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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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y 103-03-07 07:03

各位律師好:

我向法院標購一塊土地,其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有門牌並設有戶籍,土地被鐵門圍住,當初法拍債務人,設籍於此,但似乎沒住在這,因為門口有郵務送達通知書,我有在門口貼告示,依舊聯繫不上相關人士,請問我能做何處理?如果提返還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訴訟,又該向誰提起?因無法確認房屋所有權為誰!訴訟後若法院也聯繫不到相關人又會做何處理?以上,謝謝,感恩.

法院原先的拍賣公告內容有無標示拍賣標的物上有地上物占用及其使用狀況、法律關係?是否點交?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Tommy 103-03-07 13:56

 依現況點交,法院有註明上面有鐵皮建築,但實際為磚屋,書記官說點交只是告訴我們在哪裡而已,其他的她們不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向該建物所有人請求拆屋還地,若對方均不出庭,您於取得一勝訴判決,待該判決確定後,即可強制執行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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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50

 提拆屋還地訴訟時,法院會要求提供對方戶籍,如果無法送達則聲請公示送達

 原則上就目前所知之債務人及於該處設有戶籍之人提告,再視訴訟進行情況追加必要或相關之人,至於如果無法送達,在訴訟有公示送達程序,如仍有疑義,建議直接委請律師辦理為宜.

小莊 103-03-06 21:53

父親於99年12月1日死亡,但身前有欠銀行債務,哥哥並未辦理任何?棄或繼承手續,今日(103/02/24發文)收到銀行向法院提起支付命令聲請狀,要求哥哥清償債務,父親並未留任何遺產,我們要如何處理?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6 22:10

您好

建議哥哥先對支付命令異議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3-03-07 04:48

您好!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將來進入訴訟時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對該支付命令異議,待進入訴訟程序,可再主張限定繼承,僅就繼承所得遺產額度內對債務負責,超過部分,不負責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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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9:03

 先在20天內提異議,轉成訴訟後再主張父親沒有遺產

lgon1116 103-03-06 20:49

事情是這樣子, 於100年12月26, 伯父的學生與伯父借20萬 , 學生有簽本票並承諾標示於本票一年後於101年12月26歸還, 伯父於歸還前幾個月過世, 嬸嬸將本票交由我去與債務人(伯父學生)追討, 豈知伯父學生想賴帳(藉由種種不合理條件拒絕), 後我上網查可申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扣押債務財產, 我的問題是:
1. 本票裁定申請書上債權人部分, 嬸嬸要我全權處理包含給我欠款(伯父嬸嬸無子女), 這個部份是否能填我的名子, 或是需要嬸嬸(配偶)的轉移繼承證明一並附上申請書? 如需要, 是該哪些證明能生效?


2. 本票有問過法院為"見票即付"的本票, 但本票上並無伯父的名子, 只有另外兩張債務人手寫簽名的承諾字條上有提及伯父名子, 這樣可以一樣由我(姪子)拿本票去申請本票裁定嗎?
望懂其相關專家解答, 謝謝.

系爭本票有記載受款人?

 
票據法第120條(本票之應載事項)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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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尚請留意。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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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3-07 05:02

您好!本票若無受款人,執票人即為權利人,可以自己名義聲請本票裁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張本票為載明受款人,則執票人及為受款人。若您為執票人,您可以您自己名義申請本票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強制執行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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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 103-03-06 15:24

本人父親於2/10過世,因父母離異而弟弟是植物人,因為我們想要辦理拋棄繼承,但法院說媽媽要先辦理監護宣告,但拋棄繼承要在知道父親過世的三個月內辦理。我們是否會因為監護宣告的時間而無法辦理拋棄繼承,而背負債務。有其它的辦法可縮短進度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5: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您可主張限定繼承,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對債務負責,就超過部分,無須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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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 103-03-05 16:18

我也寫一份存證信函,內容有提到"為求自身權益之保障,本人在此鄭重聲明,限期請貴公司於函到七日內出面處理債務。並請貴公司執行長負責人柳建任先生,依法其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請貴公司及其負責人自重,否則自負一切法律責任。",關於我寫這段,若對方有收到信也有拆開,結果在7日內都無回應,那之後該怎麼樣處理較好?

存證信函內容大概是該公司103年1月份薪資到現在已經三月了仍然藉故拖延,又規避責任,現在已有在市政府勞資關係申請協調了,只是目前還在等待。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5 16:33

您好

存證信函後對方還是置之不理的話

可以發支付命令或是直接提起訴訟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7: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對您存證信函置之不理,可直接提起訴訟向其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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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lee 103-03-05 11:40

早在2009年以前我為 得捷(股)有限公司 的小美編,為公司設計網站,

公司網站的圖檔有購買圖庫光碟,

但無奈公司在2010年因債務問題,各部門拆開成各個小公司,

而我當初依照上級吩咐,網站內容只更改公司名稱跟地址電話,而我也在2009年後離職

日前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跟新公司發出著作權聯繫函,

將相關購買證明文件提供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進行註冊手續

問題是 得捷(股)有限公司 早在2011年結束營業

新公司也搬了兩次家,根本早就無法尋找當初購買的圖庫光碟來進行註冊手續

請問我以及新公司會觸犯到版權問題嗎?以及如何將新公司的圖庫版權合法化?

謝謝各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該圖檔是屬合法取得,則需找出原始之資料出來證據,但依您所述,目前要找出恐有困難,而著作權侵權,仍可經由協商來解決,建議可以與對方先行協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llenlee 103-03-05 12:11

 那請問我重新買光碟再用新的註冊碼註冊可以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似亦為一與對方協商之方案之一,可加以提出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ellenlee 103-03-05 22:02

再請問:
責任歸屬要由誰負責呢?

謝謝各位!!

沈恆 (沈律師) 103-03-06 05:28

您好!數年前已經購買如果真是事實,那就不會侵權,並不會因為已遺失無法註冊而改變,另也可以請賣方協助找出當年購買資料。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