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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 103-03-04 22:25

律師您好~

         去年我弟弟過世,通知他20多年未見的小孩離婚的弟妹來奔喪,

         因弟弟有一筆勞保死亡給付可請領(小孩為請領順位1),

         故請他們去申請後,將喪葬費用付清(我先行代墊),

         期間,他們去辦理好了勞保死亡給付請領及限定繼承後,

         將喪葬費用付清了,我遂向他追討我代墊支醫藥費用,

         他們卻說勞保不屬遺產,故不會還醫藥費部分,

         他們之所以會還喪葬費用是因為勞保死亡給付有一筆喪葬津貼,

         加上他們說弟弟未盡扶養義務,所以他們也不想負擔他的債務,

         要我提供他其他財產資料(存摺),他們在從那裏支付醫藥費,

         因我弟並未另留有遺產,所以沒辦法另行償還,

         我還可以用何種方式追討醫藥費呢?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4 23:0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由於對方未在弟弟生前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所以他們仍然要負擔醫藥費

您可以發存證信函請對方支付

若對方仍置之不理

可以發支付命令請求對方給付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回覆 可可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 (恕刪)

您好:所謂限定繼承,就是繼承繼承多少遺產就要負擔多少債務,如果您弟弟確實沒有遺產,等於繼承人也沒繼承遺產,這筆費用確實無從請求繼承人們負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起訴請求返還之,但若對方已主張限定繼承,且目前您弟弟卻無遺產,您無法對其繼承人之財產請求返還清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snow 103-03-03 22:47

我與房客簽約10年,目前剛入住對方也裝潢完畢,簽約時是以原狀交屋,而現在房客說他當時裝潢時換的大門5萬,換的水槽2萬,加裝浴缸2萬要求我們出(都已經先施作才跟我們要錢)當然我們不願意,因為從沒有同意過東西也沒有壞只是舊了,但他們就自己不付房租了,所以現在他們就自己從房租中扣掉九萬元,由於這樣他們並沒有積欠超過兩個月,目前就只是少繳九萬大約一個半月的租金,這樣我們應該怎麼辦呢?當然他們都有提出一些藉口來要求我們支付,1  大門 他說因為我們房東負責修繕廁所時太吵,依照大廈管理條例我們必須換門˙(但我有打去問主委 他說他們絕對沒有這種要求,另外我當時修洗手間時明明就還是舊有的大門,但最重要的他根本沒經過我同意) 2.水槽 這部分是當初簽約時有寫到要提供一個水漕,我們也提供了一個放至陽台的水漕 但他們看到不滿意就拒收,之後他們還叫我幫他們安裝熱水管至陽台,我表明不要,但他們最後就變成這樣,直接自己加裝一個帶有瓦斯爐的流理臺在我們的陽台,也叫我出錢,扯~~ 3 浴缸是因為之前浴室有漏水,後來整室重做就沒有加裝浴缸了,這部分原先一開始是想請房客裝潢公司一起做,所以討論後有請他們提供估價單,但太貴所以舊換我們的水電工,當時討論後他們出具的估價單上明明就寫著浴缸打掉鋪磁磚的,現在又翻臉不承認。

問題:

請問律師大人他們這樣的要求有合理嗎?難道都沒有辦法制裁他們嗎?我們家為了這個房客已經全家都烏煙瘴氣了,大家心情都很不好,媽媽都快憂鬱症了,也因為此瘦了好多,希望律師大人可以給我們一點建議,謝謝

以下還有一些問題

1.雖然租約公證可以強制執行但是因為他公司並沒有資產,所以看來是無法強制執行,所以我們應該怎麼辦呢?有律師說只能打官司,但是就算贏了他沒有資產那我們會有錢拿嗎?有債權可以延續多久呢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有看書上說可以拍賣動產 有嗎?比如公司電腦嗎?

2.我有看六法全書,租金追溯期只有五年,但是我們的租期為十年,所以看起來似乎無法直接從押金中扣除,那所以 要是我們提出訴訟如果我們贏了,那這9萬事會變成債權還是一樣是積欠租金呢?(因為我們有想過他們是蓄意不繳租金,未來他要是營運不善是有可能再不繳房租,但是一定又是用諸多藉口)我的問題是比如他目前欠繳一個半月,那未來他要是再欠繳超過半個月我就可以直接趕他走嗎?法官會認定說因為租期過長如前面敘述,所以對方不可以主張由押金中扣除嗎?那萬一是五年後才開始又不繳房租,我是不是要忍耐到四個月才可以提告呢?

3.要是對方不繳房租提告他,那在訴訟期間他又持續不繳房租訴訟時間萬一 一年他不就一年都不繳房租,又因為他的公司並沒有資產,所以 我根本拿不到錢就等於白給他住呢?或是我可以要求負責人或代表人支付呢?(畢竟他實際有住也有辦公阿也是有利益所得的)這根本就是詐欺

4.若是對方又以其他藉口不繳房租(超過兩個月)那我們訴訟後,法官會認定他不繳就應該搬走嗎?還是會同意他的藉口讓他直接扣抵房租也讓他繼續住下去呢?比如 他這個月又說因為他換了窗戶5萬他叫我們出,我們不要他就直接扣,那最後訴訟後法官要我們一人一半,那我們就變得要支出7萬他們支出7萬,那7萬就變得沒有超過兩個月12萬租金,所以他就可以繼續住嗎?還是會是契約解除或終止 我們另給他7萬?

5.還有訴訟時須先由起訴者支付裁判費那比如我先支付,若是之後我勝訴了,但他們公司沒有資產他要是不付我錢,那我不是整各虧很大(不繳的房租+裁判費+律師費)

6.另我有買租屋法律手冊來看,有一些不甚了解,希望律師解釋一下。

(1)契約終止與契約解除有何不同

(2)契約解除之效力:契約之效力因解除而溯及之消滅,未履行之債務當然免除,以履行者,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生不當得利反環之問題。契約解除後之法律效果,依民法第259 260 261 264 265 266 267的規定行使,主要為回復原狀的義務。---所以該不會我告贏他,他就不用履行債務吧? 另外當時簽約時有寫依當時使用原狀歸還

(3)若訴訟裁判費會是多少呢?因為雖說是租金60000元*12月*10年*1%=約七萬但 基本上照這樣的房客 我真懷疑我能拿到多少租金耶~這種算法我覺得不甚公平

沈恆 (沈律師) 103-03-04 04:16

您好!未約定的裝潢或其他費用房客要自行負擔,您可以寄存證信函通知已將未繳足的9萬元租金押金中扣抵,將來若有欠租一樣從押金中扣抵,等扣完押金後再累積達二個月欠租就可終止租約;終止租約後才有理由起訴趕房客,起訴後時效就中斷,不用擔心時效問題;訴訟期間房客若仍占用,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本件租約,對不熟悉的房客訂定租期長達10年租約,對房東是很不利的。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6: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對對方起訴請求租金之給付。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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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3-04 19:41

 您的問題很複雜, 但也很簡單:

1. 房客應該是公司吧, 自然人以公司為擋箭牌為非作歹, 好處多多(反正都是公司負責), 所以他們會這麼做, 公司法也才會修法而引進揭開公司面紗原則

2. 任何修繕裝設要先通知房東, 由房東來做才對. 沒通知就自行敲敲打打, 已經構成刑法毀損罪, 您可試試看這條路(是告那些自然人, 不是告公司, 因為公司不會犯罪)

3. 既已公證, 公證書有載明願受執行. 那就不必再訴訟了, 直接拿公證書去執行即可(當然要先看看是哪些事項有願受執行之約定), 所以訴訟費用之類應不必考慮, 應考慮執行費, 但沒看到您公證書的內容, 個人也很難論斷. (lawmed66@gmail.com)

snow 103-03-09 10:41

 過了幾天的思考,又有新的問題想提問律師大人,懇請回覆

想問,面對這樣的房客,目前我想很多最後覺得似乎我只能以消極的方法來解決,才是成本對我來說最低的,是這樣嗎?

我只能消極的等待對方不繳租金達到法定期限通知對方終止租約後,起訴他遷讓房屋及不當利得,是這樣嗎?不知道在這期間我會不會有何風險呢?有沒有我想不週全的地方呢?

另外 起訴不當利得(住在裡面不繳房租)可以針對個人嗎?因為公司沒有資產我打贏了也沒有用

 

嚴先生 103-03-03 15:10

本人(債權人)已取得債權憑證,已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已回函說明 已足額扣押在案(應該是銀行存款)。接下來不是第三人將扣押金額提交法院,再由法院通知債權人(本人)前往法院領取?  為何法院還函文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庭?

到庭時,債權人是否請法院要求第三人將扣押金額提交法院,再由法院通知債權人(本人)前往領取?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5: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是對方提出相關異議,法院開庭請雙方說明並答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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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02 15:27

一直坦承犯罪轉地院時可交保而我並沒交保已押四個月在2013.3.22我已將案件全部說明也坦承犯罪本想直接面對刑責但因家中長者逝世因而要求交保 法官判我限制住居 但是回到那地址後有接到一封審判程序的傳票 當日也去了卻法院書記官說改期會在寄書記官她也知道我當日是有去的..之後回到住所後因債務問題搬離住處但是我一直有去戶籍地(朋友的家)查看有無傳票但卻都沒有!結果一直有上網查看判決書以及通緝查詢但都沒有直到昨日看到已通緝 請問我該如何做? 會再度被收押嗎?可以知道判多久嗎?

103-03-02 14:16

你好!
一直坦承犯罪轉地院時可交保而我並沒交保已押四個月在2013.3.22我已將案件全部說明也坦承犯罪本想直接面對刑責但因家中長者逝世因而要求交保 法官判我限制住居 但是回到那地址後有接到一封審判程序的傳票 當日也去了卻法院書記官說改期會在寄書記官她也知道我當日是有去的..之後回到住所後因債務問題搬離住處但是我一直有去戶籍地(朋友的家)查看有無傳票但卻都沒有!結果一直有上網查看判決書以及通緝查詢但都沒有直到昨日看到已通緝 請問我該如何做? 會再度被收押嗎?可以知道判多久嗎?

妍您好,

一、您的狀況可以自己投案,有可能會交保,但也可能會再度羈押。重點在與檢察官交涉時,您的說法如何。

二、在您投案前,建議您先與律師諮詢。也可以在投案時,由律師陪同,以將法律上風險降到最低。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尚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103-03-02 16:53
回覆 戴家旭律師 的發言內容:戴律師您好

有聽朋友說我已經是在審判程序了且我都已認罪未判刑不會再度羈押是真的嗎?
聽他們說我若是投案應該就會判刑然後讓我交保是真的嗎??

妍您好,

一、您的狀況可以自己投案,有可能會交保,但也可能會再度羈押。重點在與 ... (恕刪)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2 19: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主動投案,並提出相關書狀加以說明您並非故意不到案等。亦可委任律師陪同您前往投案並為您具狀加以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郭 103-02-25 21:46

我今年四十二歲,民國八十四年曾因精神耗弱犯下搶奪未遂刑事案件,在新店軍事監獄服過十年的刑期,假釋出獄後,面對生活的艱難與良心的譴責,一直不是很願意面對家鄉人異樣的眼光,在尋求父親的支持下,抵押了老家房子,自行創業,第一次創業由於經驗不足慘淡收場,血本無歸,更欠下了一堆債務,面對如此難境,選擇了到大陸去闖盪的想法,在經過花蓮軍事檢察署檢察官與書記官的瞭解與溝通後,同意到大陸創業的申請,這一去就是七年,七年中我與軍方的檢察官書記官們,透過固定的聯繫方式與保護管束的報到寬限,讓我在中國市場有長足的收獲與進步,正當中國的市場處於萌芽階段,七年辛苦的代價終於看到了曙光,但在一○二年九月由於台灣的憲法解釋,撤消了軍事檢察署,而我的保護管束的觀護權也移交到了花蓮地檢署,在之前還跟軍事檢察署的書記官通過電話,尋求報到時間的延長,一○二年十一月接到花蓮地方法院陸股觀護人老師的電話(此時我人在廣州)要求我十二月必須回花蓮地方檢察署報到,于是我安排了第一次回臺報到的時間安排,在第一次與老師的見面就遞交了海外工作的申請書與工作證明,請求廖老師能夠轉達給檢察官辦理海外工作的核准,老師在對談中對我提到了幾點令我憂心的事,第一出國申請不一定會准的,第二點報不報到你自己決定,反正你不來我就申請徹消你的假釋,對于觀護人廖老師的工作負責態度,由衷的敬佩,由於此次回台沒有接收到太多的報到資訊與準備資料,從廣州到桃園,從桃園到花蓮,花蓮到玉里,來回奔波就為了廖老師要求我必須先回管區報到,我心想我都假釋出獄近九年了,剩下一年五個月就假釋刑滿,怎麼還按照剛出獄的標準來對待我?

也許是行政上的要求不同,我馬上又回到玉里警局進行報到手續,又驅車趕回台北趕回廣州的班機,第一次就這樣的在奔波中結束,但在我心中也埋下了不安的種子,擔心我的海外工作申請會被拒絕,在得知出國工作申請被拒,於是安排了第二次的報到行程,我又從廣州趕回了台北,把在廣州的公司行程與業務都暫時停擺,安排了往返行程,沒想到的是這一次的報到卻是讓我晴天霹靂,這一次的報到廖老師直接告知我,你必須按照剛出獄的假釋犯標準進行密集管束,每個月報到二次,還有目前你已被地檢署函送出入境管制局限制出境,地檢署將對你在六月期間每個月進行二次保護管束,一切按照剛出獄假釋的標準來執行,接受教化與改正,而目前陳情人已假釋出獄八年七個月,地檢署的標準我在九十四年假釋出獄時也已按照保護管束的安排進行報到,難道因為保護管轄單位變更,一切都必須重新再來?那是不是由軍事監獄移至司法監獄的軍事犯人所有處遇也要重新來過?一國怎能有兩制,這是當初大法官釋憲軍法違憲的最大原因,如今釋憲案通過,執行方式卻還是一國兩制的方式?

在未接收到限制出境的命令下,我倉促由廣州回到台灣,隨身只攜帶了一天的換洗衣物,由于擔心八十七歲老父的操心,這次被限制出境後都是住在姐姐家中,未敢讓父親知道此一事情。

目前廣州的事業由我與太太兩人經營,只是租了一間二房二廳的小住家,主臥室當做是平時休息與睡覺的地方,客房是辦公室,客廳則是商品的儲物間,在如此克難的環境,并手抵足在廣州拼博了七年時光,我與太太分工明確,我主要負責商品的測試與生產,產品包裝設計、文案撰寫、合約簽定與談判,出差到內地各省進行合作方的教育與訓練,還含了辦公室的電腦維護、貨品的搬運、客戶的交際等,太太則負責一般經銷商的維護、財務管理、倉庫管理與其它煩雜小事等,相當于一個小規模公司員工的合体,相當辛苦,跟我熬了七年到如今好不容易將台灣的欠債還清,並能讓父母生活品質進行些微調整,卻在我與太太投入這幾年的心血,準備大展拳腳之際,遭遇到了這些困境,讓人措手不及,連工作都無法進行交接與教導太太,現在太太面臨崩潰邊緣,每日憂愁滿面,公司業務停滯不前,(產品無法驗收交貨,工廠生產無人進行洽談與調整),而先前商洽已久的客戶,將于三月進行合作的洽談與合約的屨行,這都已是一○二年已安排好的工作,如今這些客戶無法見到陳情人,合作案必定告吹,甚至必須賠償毀約的後果,並無力再支付台北與廣州兩地房貸,陳情人的財務及信用即將瀕臨破產,也對我與太太的未來進行無情的殘害,這是一個毀滅性的消息,妻子在接到消息時,也哭著說,為什麼要這樣對我們,我們已經很努力想要好好生活,好好做人,以後好好的回饋社會,好不容易站穩了腳步卻要把我們推到深淵中,還讓不讓人活啊!一旦經濟上沒有了收入,面對不止是巨額的債務,連帶牽連到了父母的生活費用,這讓我情以何堪如何面對老父老母,而我們的未來與希望在那裏?

憲法是國家最高的法律憲法中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那為為何我連基本的生存權與工作權都毫無申訴的機會與管道,目前大法官都已經釋憲,說明以後監獄受刑人可在申請假釋被駁回時,可提出異議並要求說明,在監獄中尚有此修法後的人權制度,那為何假釋出獄後,若是遭受到觀護制度不合理處置時,卻沒有任何一個申訴管道,令人無助沮喪。至少目前我感受深刻,而在社會上所有更生人有心改過時,往往要提出更大的勇氣與努力才能有基本的尊重與人權,尚且還談不上與平凡人一般,只要知道我們有前科記錄,投射在身上的眼光都是刺痛的,我們因為犯過錯,所以我們自卑,或許在許多人眼中我都是有一大片的污點,是個隨時都存在危險的一群人,但我們努力把污點美化成花朵,讓所有過錯都能透過努力生活進行彌補,來達到社會的認可與公平的對待,但好像我想錯了,我永遠低人一等,在人們眼中可以隨時消失的,不過這也只是罪有應得,我只希望我能得到合理與司法公正的對待,這一切只源自于我只想我與身邊的人有尊嚴的生存下去。

目前出國申請被拒的理由,透過與觀護人洽談,分析有幾個重點

一、對我的目前狀況不瞭解,以為我是個小公司老板,公司內有員工可以執行公司正常運轉,公司可透過電話進行營運。但是大陸事業就只有我與太太兩人在經營,兩人是老板,兩人也是員工。

二、對我以往在軍事檢察署的報到記錄不滿意,認為有違規情形,所以必須密集進行觀察與管束作業。我在軍事檢察署進行保護管束作業時,因為在廣州工作,往返台灣的費用太高,所以每年只到報到一次至二次,這些都是經過軍事檢察署同意都才這麼做,至于報到記錄上的不完美,只是軍事檢察署按實登記,不能依照地方檢察署的標準進行衡量,而且最重要的,我並沒有因報到次數的減少,或書面報到的不準時,而受到軍事檢察署的處置,我在軍事檢察署保護管束期間並無任何的違規記錄,這些誠屬我與軍事檢察署之間的協議與默許的協助幫忙,怎可按以前記錄來追溯我的過錯?另外,依保安處分規定,假釋出獄滿六個月可做出國申請,為何還要我觀察六個月後,再依照配合情形與報到情況進行審核?

三、花檢署認定我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三年一月六日,通知報到不屨行,實為重大保護管束缺失。我于一○二年十二月四日自廣州第一次回台灣進行保護管束報到,接觸到廖品涵老師的當面告知,並書寫在報到手冊上一○三年元月六日進行第二次報到,當時期還未告知每月須報到二次的密集保護管束規定,十二月四日報到後,第二天就按照行程回廣州繼續工作,沒想到十二月中父親收到地方檢察署公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進行報到,我在軍事檢察署的核准出國工作申請期限是至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文上書明每三個月報到乙次,雖然案件移交地方檢察署,但身為國家法治人員不應該使法令指示產生混淆,讓人無所適從,在我回廣州後又再次要求報到乙次,廣州往返台灣的機票可都是血汗錢,怎麼能這樣就浪費了?再則父親年事已高,對公文的敏感度不夠,我也未接到任何人通知說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報到,而且觀護人也明確知道,我需要回廣州(所有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報到流程,觀護人對我說全程皆有錄音錄影),並于一○二月十二月二十四日左右來家中到訪時也支字未提為何二十日沒去報到乙事。在我一○三年一月六日報到時,也未針對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未報到的事由進行提問,事後卻在我第二次遞交申請解除限制出境的書狀時,列表在記,令人感到嗟異!

四、地方檢察署認為我是新進保護管束人員,初期必需熟悉,以能充份瞭解與掌握我的狀況。

我非常希望有機會能將這些事解釋清楚,可是每次在報到期間話一出口,就得到觀護人事不關己的回應,(你想怎樣做就怎麼吧!我已做告知!)申請與檢察官當面報告,也未能獲許,很想親自對檢察官說明清楚,並非常渴望知道,為什麼執法人員要把我辛苦努力的成果毀于一旦,為什麼能夠冷漠的看著報到的被保護管束人不說一句勉勵的話?還要處處設立讓人生存不下去的障礙?為什麼要毀滅我折磨我與我的家人,究竟是顧慮我那方面會違法?還是只是按列必須如此?那我需要怎麼做?才能享受最基本憲法保障的人權、工作權、生存權力?還是憲法的效力不包含更生人?

我只請求現在能給我請假十天的時間,回廣州處理公司事務,現在公司一團亂,已付錢的廠家已開始要求出貨,工廠要求進行產品、包裝、設計的驗收,這些事我必須回廣州當面交待清楚,將已經約定必須執行的工作做妥善的安排。,並挽救賴以生存的工作機會,請問我該如何進行救濟,我已申請了4次出國工作申請,都用各種不同的理由打回票了,我還有機會嗎?能上法務部疏情處做陳情嗎?成功機率高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09: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應具狀向檢察官說明您的情況,並提出相關配套措施,請求允許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假釋期間要出國  要核准機率可能是不大的  畢竟沒辦法達到監督的目的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郭 103-02-25 21:15

律師你好!

本人今年四十二歲,民國八十四年曾因精神耗弱犯下搶奪未遂刑事案件,在新店軍事監獄服過十年的刑期,假釋出獄後,面對生活的艱難與良心的譴責,一直不是很願意面對家鄉人異樣的眼光,在尋求父親的支持下,抵押了老家房子,自行創業,第一次創業由於經驗不足慘淡收場,血本無歸,更欠下了一堆債務,面對如此難境,選擇了到大陸去闖盪的想法,在經過花蓮軍事檢察署檢察官與書記官的瞭解與溝通後,同意到大陸創業的申請,這一去就是七年,七年中我與軍方的檢察官書記官們,透過固定的聯繫方式與保護管束的報到寬限,讓我在中國市場有長足的收獲與進步,正當中國的市場處於萌芽階段,七年辛苦的代價終於看到了曙光,但在一?二年九月由於台灣的憲法解釋,撤消了軍事檢察署,而我的保護管束的觀護權也移交到了花蓮地檢署,在之前還跟軍事檢察署的雷書記官通過電話,尋求報到時間的延長,一○二年十一月接到花蓮地方法院陸股觀護人老師的電話(此時我人在廣州)要求我十二月必須回花蓮地方檢察署報到,于是我安排了第一次回臺報到的時間安排,在第一次與廖老師的見面就遞交了海外工作的申請書與工作證明,請求老師能夠轉達給檢察官辦理海外工作的核准,老師在對談中對我提到了幾點令我憂心的事,第一出國申請不一定會准的,第二點報不報到你自己決定,反正你不來我就申請徹消你的假釋,對于觀護人廖老師的工作負責態度,由衷的敬佩,由於此次回台沒有接收到太多的報到資訊與準備資料,從廣州到桃園,從桃園到花蓮,花蓮到玉里,來回奔波就為了廖老師要求我必須先回管區報到,我心想我都假釋出獄近九年了,剩下一年五個月就假釋刑滿,怎麼還按照剛出獄的標準來對待我?

也許是行政上的要求不同,我馬上又回到玉里警局進行報到手續,又驅車趕回台北趕回廣州的班機,第一次就這樣的在奔波中結束,但在我心中也埋下了不安的種子,擔心我的海外工作申請會被拒絕,在得知出國工作申請被拒,於是安排了第二次的報到行程,我又從廣州趕回了台北,把在廣州的公司行程與業務都暫時停擺,安排了往返行程,沒想到的是這一次的報到卻是讓我晴天霹靂,這一次的報到廖老師直接告知我,你必須按照剛出獄的假釋犯標準進行密集管束,每個月報到二次,還有目前你已被地檢署函送出入境管制局限制出境,地檢署將對你在六月期間每個月進行二次保護管束,一切按照剛出獄假釋的標準來執行,接受教化與改正,而目前陳情人已假釋出獄八年七個月,地檢署的標準我在九十四年假釋出獄時也已按照保護管束的安排進行報到,難道因為保護管轄單位變更,一切都必須重新再來?那是不是由軍事監獄移至司法監獄的軍事犯人所有處遇也要重新來過?一國怎能有兩制,這是當初大法官釋憲軍法違憲的最大原因,如今釋憲案通過,執行方式卻還是一國兩制的方式?

在未接收到限制出境的命令下,我倉促由廣州回到台灣,隨身只攜帶了一天的換洗衣物,由于擔心八十七歲老父的操心,這次被限制出境後都是住在姐姐家中,未敢讓父親知道此一事情。

目前廣州的事業由我與太太兩人經營,只是租了一間二房二廳的小住家,主臥室當做是平時休息與睡覺的地方,客房是辦公室,客廳則是商品的儲物間,在如此克難的環境,并手抵足在廣州拼博了七年時光,我與太太分工明確,我主要負責商品的測試與生產,產品包裝設計、文案撰寫、合約簽定與談判,出差到內地各省進行合作方的教育與訓練(我公司主要是從事保養品與醫學美容產品的銷售),還含了辦公室的電腦維護、貨品的搬運、客戶的交際等,太太則負責一般經銷商的維護、財務管理、倉庫管理與其它煩雜小事等,相當于一個小規模公司員工的合体,相當辛苦,跟我熬了七年到如今好不容易將台灣的欠債還清,並能讓父母生活品質進行些微調整,卻在我與太太投入這幾年的心血,準備大展拳腳之際,遭遇到了這些困境,讓人措手不及,連工作都無法進行交接與教導太太,現在太太面臨崩潰邊緣,每日憂愁滿面,公司業務停滯不前,(產品無法驗收交貨,工廠生產無人進行洽談與調整),而先前商洽已久的客戶,將于三月進行合作的洽談與合約的屨行,這都已是一○二年已安排好的工作,如今這些客戶無法見到陳情人,合作案必定告吹,甚至必須賠償毀約的後果,並無力再支付台北與廣州兩地房貸,陳情人的財務及信用即將瀕臨破產,也對我與太太的未來進行無情的殘害,這是一個毀滅性的消息,妻子在接到消息時,也哭著說,為什麼要這樣對我們,我們已經很努力想要好好生活,好好做人,以後好好的回饋社會,好不容易站穩了腳步卻要把我們推到深淵中,還讓不讓人活啊!一旦經濟上沒有了收入,面對不止是巨額的債務,連帶牽連到了父母的生活費用,這讓我情以何堪如何面對老父老母,而我們的未來與希望在那裏?

憲法是國家最高的法律憲法中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那為為何我連基本的生存權與工作權都毫無申訴的機會與管道,目前大法官都已經釋憲,說明以後監獄受刑人可在申請假釋被駁回時,可提出異議並要求說明,在監獄中尚有此修法後的人權制度,那為何假釋出獄後,若是遭受到觀護制度不合理處置時,卻沒有任何一個申訴管道,令人無助沮喪。至少目前我感受深刻,而在社會上所有更生人有心改過時,往往要提出更大的勇氣與努力才能有基本的尊重與人權,尚且還談不上與平凡人一般,只要知道我們有前科記錄,投射在身上的眼光都是刺痛的,我們因為犯過錯,所以我們自卑,或許在許多人眼中我都是有一大片的污點,是個隨時都存在危險的一群人,但我們努力把污點美化成花朵,讓所有過錯都能透過努力生活進行彌補,來達到社會的認可與公平的對待,但好像我想錯了,我永遠低人一等,在人們眼中可以隨時消失的,不過這也只是罪有應得,我只希望我能得到合理與司法公正的對待,這一切只源自于我只想我與身邊的人有尊嚴的生存下去。

目前出國申請被拒的理由,透過與觀護人洽談,分析有幾個重點

一、對我的目前狀況不瞭解,以為我是個小公司老板,公司內有員工可以執行公司正常運轉,公司可透過電話進行營運。但是大陸事業就只有我與太太兩人在經營,兩人是老板,兩人也是員工。

二、對我以往在軍事檢察署的報到記錄不滿意,認為有違規情形,所以必須密集進行觀察與管束作業。我在軍事檢察署進行保護管束作業時,因為在廣州工作,往返台灣的費用太高,所以每年只到報到一次至二次,這些都是經過軍事檢察署同意都才這麼做,至于報到記錄上的不完美,只是軍事檢察署按實登記,不能依照地方檢察署的標準進行衡量,而且最重要的,我並沒有因報到次數的減少,或書面報到的不準時,而受到軍事檢察署的處置,我在軍事檢察署保護管束期間並無任何的違規記錄,這些誠屬我與軍事檢察署之間的協議與默許的協助幫忙,怎可按以前記錄來追溯我的過錯?另外,依保安處分規定,假釋出獄滿六個月可做出國申請,為何還要我觀察六個月後,再依照配合情形與報到情況進行審核?

三、花檢署認定我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三年一月六日,通知報到不屨行,實為重大保護管束缺失。我于一○二年十二月四日自廣州第一次回台灣進行保護管束報到,接觸到廖品涵老師的當面告知,並書寫在報到手冊上一○三年元月六日進行第二次報到,當時期還未告知每月須報到二次的密集保護管束規定,十二月四日報到後,第二天就按照行程回廣州繼續工作,沒想到十二月中父親收到地方檢察署公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進行報到,我在軍事檢察署的核准出國工作申請期限是至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文上書明每三個月報到乙次,雖然案件移交地方檢察署,但身為國家法治人員不應該使法令指示產生混淆,讓人無所適從,在我回廣州後又再次要求報到乙次,廣州往返台灣的機票可都是血汗錢,怎麼能這樣就浪費了?再則父親年事已高,對公文的敏感度不夠,我也未接到任何人通知說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報到,而且觀護人也明確知道,我需要回廣州(所有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報到流程,觀護人對我說全程皆有錄音錄影),並于一○二月十二月二十四日左右來家中到訪時也支字未提為何二十日沒去報到乙事。在我一○三年一月六日報到時,也未針對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未報到的事由進行提問,事後卻在我第二次遞交申請解除限制出境的書狀時,列表在記,令人感到嗟異!

四、地方檢察署認為我是新進保護管束人員,初期必需熟悉,以能充份瞭解與掌握我的狀況。

我非常希望有機會能將這些事解釋清楚,可是每次在報到期間話一出口,就得到觀護人事不關己的回應,(你想怎樣做就怎麼吧!我已做告知!)申請與檢察官當面報告,也未能獲許,很想親自對檢察官說明清楚,並非常渴望知道,為什麼執法人員要把我辛苦努力的成果毀于一旦,為什麼能夠冷漠的看著報到的被保護管束人不說一句勉勵的話?還要處處設立讓人生存不下去的障礙?為什麼要毀滅我折磨我與我的家人,究竟是顧慮我那方面會違法?還是只是按列必須如此?那我需要怎麼做?才能享受最基本憲法保障的人權、工作權、生存權力?還是憲法的效力不包含更生人?

我只請求現在能給我請假十天的時間,回廣州處理公司事務,現在公司一團亂,已付錢的廠家已開始要求出貨,工廠要求進行產品、包裝、設計的驗收,這些事我必須回廣州當面交待清楚,將已經約定必須執行的工作做妥善的安排。後續已經排訂的展覽會能夠出席,北京、上海、廣州、石家庄,每次展會給我一周的出國時間,讓我能把已經安排好的工作,已經花費的費用得到合理的效應,並挽救賴以生存的工作機會,如果地檢有任何擔心與疑慮,我可提出擔保金與擔保人,做為請假出境期間工作的擔保,甚至可安排在台灣期間進行社區勞動服務,以彌補請假未在台灣的時間。

 

Wendy 103-02-25 10:19

去年11月突然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是前公司於2012年12月及2013年3月在某飯店舉辦會議住宿活動的款項未支付。

因收到支付命令時我已離職,詢問了以前同事才知公司10月份收到時未做出任何回復,第二次寄給我。

這時我變成了債務人?當時我是公司與飯店的活動聯絡窗口,因公司與飯店簽訂了"月結簽帳"所以活動結束後我們必須到飯店櫃台確認明細與款項無誤後於顧客簽名處簽名。因公司與飯店合作了3年之久,前期同事亦是這樣的程序。簽完名後,回到公司交於財務與飯店做匯款聯繫。

而這事件,飯店所提出的證據是,顧客確認單下方有著一條"我同意如果我所指的個人、公司或團體未能給付應付帳款時,本人願就上列帳款付有給付責任,而本人與該一個人、公司或團體,對此帳款負有共同連帶幾付責任"

當初確認時,服務人員並未告知提醒這一條例!就這樣,我變成了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為保障自己,再20天內提出異議,之後收到調解函,因對方律師以上列簽名之證據,要我支付全額並以飯店為財團法人公信力較高無法有其他的空間可商討。最終調解失敗。

2月出庭簡易庭,法官向我確認是否為本人簽名後。表示我是同意上列條例。既使我想說些甚麼為自己辯解一概駁回,要我等候判決!

因前公司為外商公司,也以無預警的撤離台灣!我想,或許我真必須支付這筆款項?判決下來後,如上訴可否改變局面?

出庭時也很明顯地因為我是自己出庭,對方是律師出庭,所以法官總會說我不懂,說的都是沒有依據的。

難道,沒有一些保障勞工的條例?

希望能給我些建議及解答!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可爭執該條款之效力,並主張您僅為公司之員工,與對方成立契約關係為公司,非您個人。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基於自由意志下簽名  除非條款明顯不合理不公平  否則很難說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   2.所以你要主張該條款不合理所以不用負責  幾乎是不可能   3.目前可以考慮的是  你在甚麼情況下簽下該契約書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Wendy 103-02-25 10:16

去年11月突然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是前公司於2012年12月及2013年3月在某飯店舉辦會議住宿活動的款項未支付。

因收到支付命令時我已離職,詢問了以前同事才知公司10月份收到時未做出任何回復,第二次寄給我。

這時我變成了債務人?當時我是公司與飯店的活動聯絡窗口,因公司與飯店簽訂了"月結簽帳"所以活動結束後我們必須到飯店櫃台確認明細與款項無誤後於顧客簽名處簽名。因公司與飯店合作了3年之久,前期同事亦是這樣的程序。簽完名後,回到公司交於財務與飯店做匯款聯繫。

而這事件,飯店所提出的證據是,顧客確認單下方有著一條"我同意如果我所指的個人、公司或團體未能給付應付帳款時,本人願就上列帳款付有給付責任,而本人與該一個人、公司或團體,對此帳款負有共同連帶幾付責任"

當初確認時,服務人員並未告知提醒這一條例!就這樣,我變成了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為保障自己,再20天內提出異議,之後收到調解函,因對方律師以上列簽名之證據,要我支付全額並以飯店為財團法人公信力較高無法有其他的空間可商討。最終調解失敗。

2月出庭簡易庭,法官向我確認是否為本人簽名後。表示我是同意上列條例。既使我想說些甚麼為自己辯解一概駁回,要我等候判決!

因前公司為外商公司,也以無預警的撤離台灣!我想,或許我真必須支付這筆款項?判決下來後,如上訴可否改變局面?

出庭時也很明顯地因為我是自己出庭,對方是律師出庭,所以法官總會說我不懂,說的都是沒有依據的。

難道,沒有一些保障勞工的條例?

希望能給我些建議及解答! 謝謝

103-02-24 11:58

Dear 賴律師:

  目前家中有一位妄想症患者,除欠下大筆債務外,經常電話騷擾親戚長輩更是常惡意謾罵,此舉我是否可以電話錄音並控告她騷擾.現在她為怕家人讓她就醫已離家,但面對親戚長輩無端受害實在不知該如何處理.日前父親已將她通報失蹤人口希望警方協尋,但是警方說當事人可以主張她是成年人,若是不願隨家人輔導就醫,他們也是沒辦法,所以我想請教律師我是否可以尋這樣的途徑控告他,並請法院協助強制就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您似應向法院對對方聲請監護宣告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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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24 10:23
     

律師您好

 我有一妄想症妹妹,目前流浪在外常常電話騷擾所有親戚朋友,令人苦不堪言,我可否請親戚朋友將其騷擾電話錄音,並向法院提告,還有她一直製造的卡債債務我們可否不理會,懇請告知萬分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若您妹妹有相關精神疾病,可依法對其聲請監護宣告之。為其選任監護人。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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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103-02-23 23:09

您好,想請教本票若已過消滅時效(離發票日超過十年),若債權人來討債,且對債務人有做本票是否為該人所簽名(類似蒐證),該債務人第一直覺反應說是的,

請問此本票是否為可被法院判決要債權人還錢?(若對方提告的話)

非常謝謝

John您好,若對方提起本票裁定,您必須主張時效抗辯,要留意信箱。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

94台抗308號裁定

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法院應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次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又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據以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系爭本票五紙,均無到期日之記載,其發票日或為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十二日或為同年月三十日,相對人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始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本件之聲請,其請求權之行使,顯逾法定三年時效期間之規定。再抗告人於原法院既已為時效之抗辯,則原法院自應就此時效抗辯之有無理由為審查,以確定相對人據以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形式要件」是否具備,乃原法院竟以此為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再抗告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為由,遽予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即有未合。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本票票款請求權之時效為三年,您可主張時效抗辯。為依同法第22條規定,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為15年,故對方仍有可能於主張本票票款請求失敗後,復主張票據利益返還請求。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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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石 103-02-23 23:02

想請問一下:

 

我前年借朋友6萬,有一台機車在我這,過年前查到勞健保.她才出面要處理,現在簽合解書後,錢也匯了.她說要我把機車恢復原狀再還她.

 

問題:

1.簽合解書前,已經電話告知車況,現在要我恢復原狀,我要理她嗎?

 

2.在101年12月19日,我已經有寄過存證信函,也有人簽收,內容是要她盡快還錢,及提領機車,可是她都不理.這樣我還需要幫她維修機車嗎?

 

 

和 解 書

 

同立和解書人債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債務人           (以下簡稱乙方),茲因債務和解事,今經雙方兩願和解, 合意訂立條款如左,以玆遵守:

一、本案債權金額:新台幣60000元,及自民國xxx年xx月 xx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及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及執行費新台幣484元。

二、甲方願將第一條債權本息減低為新台幣70000元, 由乙方於簽訂本和解書同時一次償還與甲方,經甲方親收足訖, 是實無訛,不另立據。

三、甲方同意與收到乙方還款後,將乙方機車XXX– XXX,托運下去還乙方,運費1000元乙方負擔。

四、乙方於收到甲方所簽訂和解書後,會立刻於24小時內匯款給甲 方,採用XXXX銀行無摺存款方式匯款,清償債務

甲方收款行:XXXX銀行  XX分行

五、甲方於簽訂本和解書,及收到匯款後並願拋棄減輕金額之請求權。

六、甲方於收到法院退回本票後,會將本票機車行照寄還給乙方。

七、本和解書簽訂後,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變更或撤銷

八、本件和解書係經雙方喜悅訂定,為後有憑,特立本和解書為據。

藍藍新 103-02-23 22:45

律師您好,由於我之前在澳洲打工度假兩年有存了一筆錢,我父親便向我借支121萬新台幣,事後有開立一張現金支票21萬元還我,之後因為我有急用欲向他索還100萬元的債務,但他開立一張許久未往來的支票給我(目前尚正常運作中),日期為103.07.31到期,但我擔心他到時候因為存款不足而跳票令我索討無門(他之前有跟我說支票跳票一張不會被列入拒絕往來),另我十分擔心,試問律師到時候如果真如他所說的讓這張支票跳票,我該如何自救以保全我的債權得以行使?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於支票到期,您遵期提示該票據跳票,您得對您父親提起訴訟請求票款返還。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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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撥 103-02-22 15:34

各位律師好:

債務人因有多件投資糾紛,已經有財產查封等拍賣,後來又陸續收到執行處通知有其他債權人的假扣押要併案執行,請問應如何應對?是不是向法院聲請命限期起訴?因為債權人先前有試著依訴狀範例寫了一分命限期起訴狀,於2/11寄給法院,但迄今無回應,後來又再收到新的假扣押執行併案通知,請問是不是也是要再聲請限期起訴?要怎麼知道債權人有沒有限期起訴呢?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12

 要針對每一件假扣押聲請限期起訴,

若對方一定期間內沒有起訴,則可主動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

土撥 103-02-22 17:3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那請問一定期間大概是多久呢?還是可以打給法院詢問?另外再想請教,因為債務人收到的併案通知上沒有寫假扣押裁定的案號(裁全字),只有「執全字」,債務聲請時就直接以執全字的字號聲請,請問會有影響嗎?懇請回覆,非常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尚未繫屬者,債務人可向法院民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務人亦可依假扣押裁定主文所載反擔保金額,提供反擔保金,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執行。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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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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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恩 103-02-21 10:45

本人有卡債尚未清償,父親過世後名下有房子動產尚在貸款償還中,當時我跟其他5ㄍ姐妹用分割繼承沒由法院公證,由弟弟繼承房子,現在銀行向法院申請重新分割繼承,說明我本身有債務所以跟家人協議放棄繼承改由弟弟繼承,過幾天要去簡易庭調解調解,我是否能跟調解人說房子貸款都是由我弟弟本人親自償還,當初還有貸款30萬給我所以由我弟弟繼承並非我有債務而放棄繼承請問銀行有權力拍賣房子嗎除了還錢還有其它方式嗎因為債務過於龐大

1.除非妳們能證明當時房產就是屬於弟弟所有 2.如果房產屬於遺產 你當時應該要拋棄繼承才對 不是做遺產分配協議 就不會產生目前的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7: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可證明房子為弟弟所有,為弟弟付貸款登記父親名下僅為借名登記,仍有機會不認定為遺產而拍賣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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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k 103-02-20 16:59

本票的主債務人跑路,銀行委外向法院對我們提告假執行

103年2月17日,開了第一次假執行的調解庭,法官是建議我們私下和解

本票是民國90年12月26日,由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開立的,現在債權已經轉移到玉山銀行

所以有幾個問題想問:

1. 本票上的借款金額為35萬元,主債務人返還到本金剩25萬元左右,但銀行的起訴狀標的金額是53萬左右,就年利率10.5%來算,利息一次計算超過8年是否合理?

2. 本票上簽了3個發票人,除了其中一個為主債務人外,其餘2人就是連帶保證人了嗎?還是單純的一般保證人呢?

3. 本票上只有一個借款期間,自民國90年12月26日起至93年12月26日止,沒有到期日,是指要保證一輩子嗎?

4. 此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免除票據法第八十九條之通知義務,所以若銀行一直不主動通知保證人,主債務人沒有還錢,保證人要無限期的償還利息

5. 保證人要如何從這張本票脫身呢?

廖淑華 (廖律師) 103-02-20 17:23

本票裁定並無確定判決的效力,而且不得請求違約金,故可考慮提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以資救濟

Hunk 103-02-20 19:20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票裁定並無確定判決的效力,而且不得請求違約金,故可考慮提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 ... (恕刪)

因為對方的本票不是偽造的,所以只能用時效消滅的理由來提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但因為不是主債務人,不清楚對方是否有做過延長時效的動作,這會影響保證人時效消滅的理由提出訟訴後敗訴嗎?

這個訟訴可以先提嗎?還是得等到法院判決本票裁定執行後,才能以此提出抗告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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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森嵐熙 103-02-20 14:26

案由:確認債務存在

種類:調解

備註:本件適用於調解程序。起訴狀繕本一件。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以繕本逕送聲請人。如無法親自到場得填寫委任委任代理人到場。

民事起訴狀

訴之聲明:

確認原告對被告的七筆共同設定最高限額五十萬,於五十萬及民國88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遲延利息債權存在。

事實及理由:

1.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此得提起之。又所謂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系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司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得以對於被告知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上開要件,及得謂有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以對於被告有五ˊ萬元抵押債權為由,聲請拍賣系爭土地,惟原告因借據遺失,無法提出擔保債權存在債權證明文件正本,以證明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

2.實體部分:

1.緣被告七人均為被繼承人xxx之繼承人,原告則為xxx之胞妹,民國86年間Xxx向原告借貸五十萬,為保障原告之權益,xxx並以七筆土地為共同擔保,余86年12月27日設定五十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告,約定抵押權存續期限及清償日為88年12月21日,雙方並共同至區公所辦理抵押權登記

2.系爭借款於88年12月21日到期後,原告屢次向xxx催討,xxx皆藉詞推託不予償還分毫,嗣xxx於94年11月22日死亡,由被告繼承系爭抵押權,原告向被告表明欲拍賣系爭土地取償,並委託律師發函請被告出面協談,惟被告等雖默認有此債務存在卻消極不予處理,致原告之權益嚴重受損,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3.原告起訴確認債權存在顯有所據。

 

阿我想請問一下討債時間這樣算過了嗎?

阿你覺得這對我們被告有利還無利?

而且有抵押權設定契約卻沒借據這樣算是怎樣?(因為我們都不知xxx到底是否有借所以沒借據這樣算我們有利嘛?)

阿前面備註娜說五日內提說答辯狀到院那是要寫怎樣好?怎麼寫?

拜託幫看一下~謝謝

時效有沒有過要再研究,如果對方有作中斷時效的動作,就沒有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本件建議您先向法院聯繫閱卷了解對方主張之內容後再行回應為妥,原則上在調解階段未提出答辯狀尚不致產生逾時提出的失權效力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依對方之相關證據及主張,視是否得主張時效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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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dennis13 103-02-20 13:48

你好,我父親於民國88年6月27日死亡繼承人有我母親、我本人77年次、弟弟79年次。

我於今年103年1月10日已開過一次庭,法官要求我提出答辯狀後3月13日再行開庭。

訴之聲明:我父親與對方銀行債務$58406,我母親為連帶保證人

想請問的是,當時我和弟弟為未成年人,是不是可以援引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之三第4項的規定,免除我和弟弟的債務

補充說明:父親在我國小四年級後過世,而後母親跑掉,我和弟弟都是由祖父母辛苦撫養長大。母親並未給予我們任何日常生活上的花費。

就您所述情形,似乎可以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再請您參考看看。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1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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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限定繼承,僅就繼承遺產範圍內對債務負責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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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intie 103-02-20 13:02

各位律師, 你們好:

我的案子是這樣的, 本人在判決法院一審已經拿到最終確認判決書(對方也過了上訴期沒上訴), 法院判決對方應償還我一定的金額, 本人依此向強制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 但因處理的執行處事務官, 屢屢因態度傾向債務人, 找盡各種理由延緩強制執行, 本人因此讓她向地方法院申請裁定她處理本案的程序作法. 現在裁定下來了, 地方法院裁定她應予續行此強制執行本案, 她的處理程序做法不對. 裁定後10天內她也沒在上述, 但債務人突然在裁定後一個月提出抗告, 我也不知道這樣合法嗎? 但我想請問原本地方法院的裁定還有效嗎? 此事務官是否應該續行, 不受債務人對裁定抗告影響且須提供一定的擔保? 謝謝

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抗告原則上不具有停止執行之效力,但抗告法院、原法院或原法院之審判長得在抗告法院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抗告法院且得為其他必要處分。所謂其他必要之處分,例如:命供擔保後准許強制執行、命供擔保後准許繼續執行等。因此,提出抗告原則上不影響原裁定之效力進行,抗告人如果要停止原裁定效力之執行,必須在抗告法院對於抗告案件未為准許或駁回之裁定前,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而法院、原法院或原法院之審判長如果要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必須在抗告法院對於抗告案件未為准許或駁回之裁定前為之。 

?

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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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0: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亦可提出抗告,但抗告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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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 103-02-20 12:00

各位律師您好,

因先前有發表過這篇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526343

與告訴人有買賣債務糾紛,但是對方起先以詐欺提告,我做筆錄時已轉成背信罪,雙方筆錄已作完,現在要進入司法程序


因這幾個月期間,A與C不斷用恐嚇威脅的字眼傳給我,也有C打給B的電話錄音,其中C打給B的電話中,有提到,「如果你不好好處理,在台北也會把你翻出來」、「你知道拜訪是什麼意思吧」

 

另外,雖與A有買賣債務糾紛,但是也是很有誠意的要把錢退還給A,但是A還是不斷的用LINE傳訊息說,「如果你不把人交出來,明天你家會很熱鬧,所有關係人都會到你家」、「明天C會到你住的地方」、「明天C會到你家拜訪你爸」、「你們不打給C,一直打給我媽是沒有用的,C你不去處理,C早晚會找到你的,都到派出所了,不是要告我誣告,怎不順便告我,我還可以告你侵佔偽造文書恐嚇,你要試試看嗎」、「不是說貨到了,找你爸拿可以嗎?那就請C去你家拿了」等等諸如此類的字眼,A所提及的這些字眼,真的有造成我心身恐懼!!並且交代我媽說,如果有人帶人去我家,要馬上告訴我,要立刻報警,這是做筆錄時我有說到的

 

在做筆錄的時候,我就有補充說明A有使用恐嚇的字眼,並在筆錄中提及A恐嚇的日期時間點,A也有把我傳給A的訊息,傳給了C,C在A的對話訊息中,就回給A說,「幹!被告詐欺還這麼囂張,明天找人去他家處理」,這個對話是A自己又回傳給我的畫面,當時已經有交給警方並作在筆錄當中

 

想要在開庭的時候當庭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因為A一直傳訊息來說,不是要告我,快點來告我,如果你告的了我,我給你五百萬的字眼

 

想請問各位律師,A和C是不是已經有涉及到恐嚇危害安全罪?是否可以當庭向檢察官提起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有相關錄音證據,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

103-02-19 16:20

請問律師

      我家是開立一間小公司,負責人是我,向工廠買貨,開我媽媽的個人支票給廠商,現在媽媽過世,她開出去給廠商的支票部份,我是否能夠全部做拋棄繼承處理呢??

如果拋棄掉之後,銀行或廠商是否可以用公司名義來向我追討債務???

ps:我們已經確定會做拋棄繼承的動作,媽媽名下沒有財產,只有負債。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工廠買賣是以公司名義購買,則其他廠商未收取之貨款,仍可向您公司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既然是以公司名義買貨,對方應該會拿出貨及簽收單向你追討貨款,跟拋棄繼承無關,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7: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廠商是與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廠商若無取得貨款,便會持該契約向公司主張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土撥 103-02-17 20:38

各位律師好:

債權人有債務人(公司)開立的本票,因為到期債務人不付錢,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也有獲得本票裁定和確定證明書,後來繳了執行費聲請強制執行時因為本票遺失了,被法院駁回強執,有打電話詢問過法院,他們回應是說要去聲請公式催告和除權判決,然後再拿除權判決和之前聲請的文件在重新聲請強制執行就可以,但有點疑惑的是除權判決不就是消滅票據權利嗎?這樣還可聲請強制執行嗎?懇請律師能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565條第1項規定「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故除權判決可替代已遺失本票。法院答稱聲請除權判決程序應該無誤。若有不清楚之處,可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權判決亦能代替本票聲請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捷運大安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林 103-02-17 16:07

律師您好:

父親過世後留下一大筆債務,沒有剩下財產,所有繼承人都已經辦理拋棄繼承,請問一下債權人可以使用什麼方法追討債務,如果母親名下有財產債權人可以追討嗎?

 

謝謝您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7 16:32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1.法律上父親債務已無法向繼承人主張。2.父親債權人無權利主張以母親或其他繼承人名下財產抵債。建議您仍應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1.如果債務人是近年過世  多數應該屬於繼承修法後  繼承人原則上都只負有限責任   2.至於配偶目前新法也無法代位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7: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債權人無法就其他繼承人之財產求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那ㄟ安呢 103-02-17 15:38

您好:

      因為95年法屋被法拍,不足額320多萬,因是軍公教人員每月被扣款1/3,年終考績均被扣款4/5,申請前制協商失敗,償還至今已還款200多萬確債務高達600多萬因為利率太高9%與銀行協商卻無法得到善意回應,償還近8年卻越來越高,不知有何方法。有參加法扶會律師辦理清算失敗,律師不夠積極處理僅以小祕書處理,導致官司失敗,希望能夠給予一條可行辦法或建議感謝各位。

 1.還是可以跟債權人再行協商看看   2.如果是公務人員  你的債權額高達600多萬  是否還有每月按期償還可能  你可能要臚列一下相關生活所需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7: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試圖再與債務人協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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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 103-02-17 15:36

您好:

我父母約結婚四十年,未辦理任何夫妻財產登記

想請問我父親在外若公司債務官司,若對方提告或確定債務

是否可對我母親名下房產進行扣押(我母親無收入),

 

再煩請指點

謝謝您

小美 103-02-17 15:29

您好:

我父母約結婚四十年,未辦理任何夫妻財產登記

想請問我父親在外若公司債務官司,若對方提告或確定債務

是否可對我母親名下房產進行扣押(我母親無收入),

 

再煩請指點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現行夫妻財產制採法定分別財產制,原則上夫妻財產各自所有,所以若債權人對妻提出假扣押,則您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的管道,謝謝

小美 103-02-17 15:44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現行夫妻財產制採法定分別財產制,原則 ... (恕刪)

 請問那為何有人會辦理假離婚?

所以即使我媽沒有經濟收入,房產是在我媽名下,我爸的債務就不會影響,之前沒辦過法定分別財產制也適用嗎?

 

感謝 各位律師~

 

 1.沒有登記夫妻財產就是法定財產制   2.依現行法規定債權已經不得代位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所以這部分應該不需要擔心母親財產受影響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7: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之債務,不會及於母親,由您父親負責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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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e 103-02-17 10:59

家父幾年前向某甲的父親購買土地,但未過戶

後某甲的父親死亡,某甲為繼承人之一,該土地登記在某甲名下。

家父向某甲請求過戶,某甲推說債務為共同繼承,不該要求他一人履行繼承到的債務,其他人就都沒事,這樣於法不合。

請問我們有權利要求某甲一人履行繼承到的債務嗎?

個人是覺得,我們有權要求某甲過戶,某甲應該要求其他繼承人補償他的損失。請問,我這種看法是對的嗎?

感謝提供諮詢。

時效沒超過的話,可請求過戶,對方內部的問題,跟你們無關,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7 15:16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既然現土地登記名義人僅為某甲1人,自得主張塗銷所有權登記移轉登記與您父親。又本件若某甲無移轉登記之意,應即發存證信函,並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律師協助訴請法院判決移轉登記,俾維您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先對甲請求塗銷登記,再向全體繼承人請求移轉登記,而本件需證明當時您方有與被繼承人訂立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的管道,謝謝

 1.應該是對方繼承人有數人  但房產現在只登記在一人名義下   2.如果擔心提告對象有問題  可以將所有繼承人都列為被告   請求對方繼承人應該履行房產移轉義務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7: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起訴請求甲塗銷所有權登記,並向全體繼承人請求移轉過戶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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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嫺 103-02-17 07:48

您好,有件債務問題想請求協助...

1.本人於95年因生意週轉不過來,以致欠下大筆的信用卡債務,其中台新銀行於上星期二寄了民事調解予我的母親,上面寫著"相對人",因為父親於93年往生,留下一棟透天厝,我家有三個姊妹,但因顧及母親還在,所以由母親直接繼承;戶口名簿上就是"戶長".而老大及老二(我本人),因為已經嫁出了,但因為娘家有地區的優惠,所以我們姊妹二人也就沒有遣到夫家,想讓媽媽多領一些福利,因為家庭狀況不太好,但我們也沒有跟媽媽在同一本戶口名簿內,因為方便我們辦什麼資料;但不知為何台新銀行就依此來請媽媽出庭調解,因為媽媽不太認識字,看到這種法院寄的文件,擔心不已,請問她一定要出庭嗎?調解書上寫了103-03-03要出庭,這對媽媽會造成什麼影響?可以委託律師處理嗎?會不會台新銀行要媽媽賣房還債呢?我們要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義?

2.我有保保險,但最近有朋友的理賠債權銀行申請凍結了,請問這樣的話,我們如何自保?

  以上,麻煩您解惑..不慎感激...

沈恆 (沈律師) 103-02-17 09:36

您好!不管有沒有遷戶籍,三個子女若未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則仍是合法繼承人;而若其中有繼承人是為了逃避銀行債務才未分得遺產,則銀行是有可能主張撤銷詐害債權行為。既然法院寄來調解通知,最好還是要出庭,否則有被罰款的可能,另也才能問清楚銀行為何提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7 15:06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父親過世時,母親、您及姊妹三人,均未辦法拋棄繼承,故父親財產連同債務均已由母親及你們姊妹繼承。又若確認是法院寄出之文件,臺新銀行應已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故調解庭應出席了解狀況,並表達意見。又本件涉及繼承父親之債務,倘金額過大,不可不慎,以免影響日後之生活,建議你務必於開庭日前,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7: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調解部分,您亦可委任律師出庭,了解對方之要求,有無空間加以協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如果屬於舊法時期  沒有辦理拋棄繼承 就屬於當然概括繼承一切權利義務  所以你跟母親應該需要連帶負擔債務   2.法院通知開調解庭   如果可以還是前往了解情況一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4: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出庭嘗試與台新協調,視有無解決方案。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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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103-02-16 22:39

前夫跟當鋪借錢沒還,我是保人,但前夫有簽本票給我,若當鋪已經向我催討了,我可以拿他簽給我的本票聲請支付嗎?但他又避不見面,電話也不接,先前他有向法院申請消債更生,當鋪有收到公文,前夫說他去申請就代表他要負責,保人就失效,當鋪不能找我要錢,是真的嗎?

他還有請我朋友用朋友的車向另一間當鋪借了11萬,也有簽11萬的本票給我們,但他還是沒去付利息,從頭到尾,借款過程都沒他的名字,這樣我們可以拿他的本票聲請支付嗎?當鋪業務是知情的,也知道錢是前夫用的,而非我朋友,借錢的那台汽車,也是前夫在開,朋友只是掛名車主而已,車子衍生很多費用,稅金罰款都沒去繳,都是我們去付的,這些費用都有收據,可以要的回來嗎?我可以舉證車子都是前夫在使用,後來車子賣了,他自己也說賣掉不夠還銀行貸款的差額他會負責,也有簽5萬本票給我們,我們的對話都有拍照存證,連他向我借門號打的電話費也遲遲不付,都不接電話,只會傳訊息,也避不見面,他說我拿他簽給我的本票告不成他,我如果去告他,他要告我誣告,我這裡和他要錢的訊息都有保留,內容也透露他有欠錢的事實,他現在都推的一乾二淨,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請他出來處理這些債務呢?

麻煩解答,謝謝.

志豪 103-02-15 19:58

各位律師先生小姐妳們好!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們小弟的問題是.家族有一棟房產共4人持分.但因其中一人積欠債務被法院拍賣.事隔很多年都拍賣流標.但這幾天法院拍賣卻出現拍定人.將4分之1產權標去.小弟的問題是拍定人想要做什麼?拍定後那名拍定人會有什麼法律動作?請求分割?或是拍賣整棟建物?他只占其中一份持份能向法院聲請整棟建物拍賣?拍賣價金在與其他3人拆分.其他三人能有什麼主張?不想拍賣不行嗎?能請各位律師幫忙解答嗎?或是有清楚的法條讓小弟有所知解..感謝各位了!

路人甲乙丙 103-02-15 14:05

對方擔保某私事簽下一張本票給我(無恐嚇 威脅 不法..等等)

日前我提起本票裁定

對方就提起債權不存在  (我變被告)

理由為無實際借貸關係 (掰了一個理由  但無實際證據)

而我這裡也沒有簽下本票的實際證據

本票上的簽名及手印 對方也承認是他的

 

本票符合票據法第122條 都有填寫應記載的事項。債務人應對本票上的文義負責。

關於?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請問 我勝算大嗎?   以各位律師的觀點來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6: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似可對您主張原因關係之抗辯,惟您若具有相關證據得證明有簽發本票之原因,亦可提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Wilbur 103-02-15 13:49
媽媽的養父已經過世了三~四年,在前陣子才收到通知知道外公有欠一筆現金卡的債務

債務繼承人媽媽那代的兄弟姊妹中只有我媽媽有資產,所以阿姨跟舅舅們就完全置之不理這筆債務,那如果現在去辦理終止收養(媽媽跟養母的關係),也能終止掉已過世的外公親情關係嗎?

如何才能避免這筆債務完全都是我們這一家人承擔?

另外房子的名下是在媽媽身上,房子有可能會被扣押嗎?

如果終止了收養關係,外婆過世後我們還需要再辦理拋棄繼承嗎(目前得知外婆也借貸了一筆貸款)?

這件事已經影響到我家人的生活..

感謝回覆,謝謝

梁維珊 (專業律師) 103-02-15 14:24

您好:

首先,要請您確認外祖父過世的正確時間,因為我國民法於民國98年6月10日起,將法定繼承從原來的全部繼承,調整為限定繼承責任,所以,當有債權人向您母親索償繼承債務時,請您先與家人確認祖父死亡時間。惟此無法避免債權訴訟請求,記得,如果債權人對您母親核發支付命令,請務必要立刻聲明異議。有關您母親名下財產的部分,如果現在仍有房屋貸款且正常繳款中,則因為抵押權為優先債權,普通債權不致法拍您母親的房子

另外,有關祖母的問題也是一樣,其實不必然一定要終止收養(當然,如果收養關係存在,您母親對於祖母還是有扶養義務),但未來祖母過世後,雖然是限定責任繼承,但未免麻煩,還是建議您母親與律師討論辦理限定繼承之事宜。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詳情仍以您與律師約時間討論為準,歡迎聯絡。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5 16:46

請教一下

外公指的是媽媽的本生父親還是養父?

如果是的話

要確認一下外公死亡的時間點

若時間點是您所提的三年前

有可能主張限定繼承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6 09:28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因繼承發生於被繼承死亡時,既然被繼承人外公(母之養父)死亡時,收養關係仍存在,已生繼承事實,現終止收養關係已無實益。另外公之普通債權聲請執行母現有房屋,可能有執行無實益之問題,而無法執行,惟仍應視當時情況而定。至於是否得主張以限定責任清償債務,亦須就繼承發生時間點及有無例外規定可資適用而定,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另因您說明敘述部份仍須補充,始可了解全情,建議您仍須就事實部份詳細描述,俾維您的權益。

 1.養子女權利義務跟親生子女均同   2.依目前繼承法規定  都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如未辦理拋棄繼承   3.所以只要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應該是不會影響母親個人名義財產  除非繼承時間點是在修法之前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可辦理限定繼承,即以繼承所得財產,對該債務負責,而不用以自己之財產加以負責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詩詩 103-02-14 23:12

(大伯:一個妻子已離婚,兩個小孩)
(我們家:媽媽,三個小孩)

1.爸爸過世大約十二年,那時我與兩個姐姐都未成年

成年後有聽媽媽提到

爸爸的哥哥有用房子跟農會貸款200萬元,而爸爸是保證人

大伯已經跑路了,爸爸過世了,爸爸過世時我們不知道有這些債務

而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房子常常都在法拍,但是沒有賣掉

現在利息加本金可能已經超過500萬了

我們一定要償還這筆錢嗎??又不是我們花的錢,要還實在很不甘願

而且大伯也有兒子阿,為什麼我們就要處理這筆債......

 

2.爸爸也是生前有跟銀行預借現金(用現金卡)7萬

最近銀行在催繳,利息加上本金大約在3.40萬

姑姑有打電話去跟銀行協商,銀行方面表示13萬和解

可是媽媽也說他不知道爸爸有借這筆錢

那如果還了這筆,下次又不知道哪間銀行出現

我們不就又要還,辛辛苦苦賺的錢,都還給那些不知道哪來的帳

我們當時還未成年,如今成年就該還這些有的沒的錢嗎??

不是都有新聞在說,父債不用子還嗎?!

 

 

可以繼承施行法的規定來主張對於繼承債務責任,就以所得遺產為限,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詩詩 103-02-15 00:25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以繼承施行法的規定來主張對於繼承債務責任,就以所得遺產為限,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恕刪)

謝謝黃律師用心回答~

不好意思這麼晚還打電話過去

會跟媽媽姐姐討論過

如日後有相關問題,在麻煩黃律師了!

 1.父親過世10多年  應該屬於繼承修法前的情形  沒有拋棄繼承就是需要繼承全部債務   2.如果債務屬於保證債務  以及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是否有繼承編施行法1-1  1-2  1-3條適用  可以思考看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1: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繼承時,您仍為未成年,似可主張限定繼承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3-02-14 16:24

我的先生去世後有留債務,所以先生的家人及我和孩子都辦理了拋棄繼承,想請問這會影響孩子代位繼承的資格嗎?有的律師說會,但有的說不會,所以我想再次詢問一下到底是否會影響?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4 16:59

關於您的問題初步了解答覆如下,供您參考:

依照您提供之事實來看,你先生法定繼承人包含小孩均拋棄繼承,故均非您先生之繼承人,而您所詢問之孩子代位繼承資格是何所指(孫子?)?建議將您先生所有法定繼承人,均為拋棄繼承之動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103-02-14 18:40

我所指的代位繼承資格是指孫子,因為有律師說拋棄繼承是指對我先生的部分做拋棄,並不是對祖父母的部分拋棄,另外一派是說孩子既然已做拋棄,就是連我先生可以去分得他父母財產的資格也一併拋棄掉了,所以我想知道到底是哪種說法才對?懇請各位律師能給我一個正確的解答,感恩您們,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2-14 20:14

您好!繼承父親財產代位繼承爺爺財產是二次不同的繼承關係,拋棄其一,並不會影響另一繼承權。總之,只拋棄對父親的繼承權,將來仍可代位繼承爺爺財產。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4 20:44

關於您的問題再答覆如下,供您參考:

依照您提供之事實來看,拋棄繼承父親之遺產,並不影響繼承祖父母之遺產。另您所指代位繼承只有於父親先於祖父母死亡時,始有代位繼承父親應繼份的問題發生,若祖父母死亡時,父親仍健在,孫輩根本不生繼承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103-02-14 21:46

我的先生就是先於他的父母離世,所以按蘇律師的意思,我代孩子做對於他父親的拋棄繼承,也一併將他未來代父親繼承祖父母的一份也拋棄掉了,是嗎?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5 00:22

關於您的問題再答覆如下,供您參考:

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要旨:「代位繼承係以自已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不能即謂對祖之遺產拋棄代位繼承。」亦即孫子女雖拋棄對於其父或母之繼承權,之後對於祖父母仍然有代位繼承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對父親拋棄繼承,仍可對祖父主張父親之代位繼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李大明 103-02-14 13:25

狀況如下:
我與前妻幾年前領養一小孩,養子目前3歲,前陣子離婚我為扶養監護人,前妻放棄探視權,與前妻各自名下財產債務均自理。前妻現在擔心當時亦為收養人,養子有她身後財產繼承問題.....
請問
1.養子是否仍有前妻財產繼承權利?若有, 前妻可不分財產給這養子嗎(若養子不提出請求的話?)
2.因彼此財產不想再有牽連,前妻想辦單方終止收養,如此會不會影響我對養子領養存續問題?
3.因僅於財產繼承問題,若不考慮走單方終止收養這條路,可否以養子拋棄繼承方式辦理?前妻尚在人世,可以近期就辦理嗎?是否我這監護人代為辦理?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4 13:40

您好

您前妻終止收養不影響你對養子的身分關係

另外拋棄繼承要等繼承開始後才能辦理

但可以先擬個放棄日後繼承的聲明書作為約定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及提供您更完整的建議

歡迎到所諮詢或來電諮詢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4 13:52

關於您的問題初步了解答覆如下,供您參考:
1.倘前妻未終止收養關係,養子仍有繼承權,可預立遺囑,先行身後分配財產(或終止收養關係)。2.前妻終止收養不影響您與養子之關係。3.不可預先拋棄繼承,同上可先立遺囑分配財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14: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養子是否仍有前妻財產繼承權利?若有, 前妻可不分財產給這養子嗎(若養子不提出請求的話?)

若前妻若未辦理終止收養契約,該名養子仍為前妻之繼承人。


2.因彼此財產不想再有牽連,前妻想辦單方終止收養,如此會不會影響我對養子領養存續問題?

若前妻辦理單方終止收養契約,不影響您與養子之收養契約


3.因僅於財產繼承問題,若不考慮走單方終止收養這條路,可否以養子拋棄繼承方式辦理?前妻尚在人世,可以近期就辦理嗎?是否我這監護人代為辦理?

繼承尚未開始,不得先辦理拋棄繼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如果沒有終止收養  雙方還是親子關係  互相有繼承權   2.因為你們已經離婚   是可以前妻跟子女的部分終止收養就好   不需要連你一同終止收養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4: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終止收養契約,養子對前妻仍享有繼承權;前妻終止其與養子之收養契約,不影響您與養子之收養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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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 103-02-14 07:32

我媽十幾年前幫朋友做保證人,但因為我媽他朋友後來還不出錢給銀行而導致我媽他朋友的房子最近兩年被法拍掉了,而我媽最近收到資產管理公司催討債務的通知,

我想請問的是,我媽現在沒有在工作了,但有在繳勞保,名下也沒有財產,這樣資產管理公司會不會向子女催討債務呢?

沈恆 (沈律師) 103-02-14 08:10

您好!簽約當保證人的是媽媽,債權人只能向媽媽追討,若向子女追討,直接拒絕即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09: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媽媽的債務,與您無關,若對方向您追討,您可拒絕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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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母親因作保負擔保證債務  債務人還是你母親  跟配偶及子女都沒有關係  除非有自願承擔債務的情況   2.所以債權人如果追不到你母親財產  應該也不至於影響你們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喵喵 103-02-14 22:23

我想再請問一下各位律師,既然我媽沒工作能力,名下又沒有財產這樣資產管理公司是不就收不到債務了嗎?我想應該不會就這麼算了吧!那這樣的話我媽是不是要負一些法律責任,會被關嗎?

謝謝各位的回覆

 1.欠錢民事債務清債責任之問題,若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權人僅能依法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取償,一般而言欠錢並不會因此產生刑事責任,所以不並不是欠錢就會抓去關,否則之前卡債風暴豈不是一大堆人都因此被關?
2.若您的母親並無財產或所得來源(如存款、工作等)可供強制執行取償的話,原則上債權人即使聲請強制執行也只能乾瞪眼,經法院註記執行無結果後發還債權憑證,待日後再伺機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雖有積欠債務,但無觸犯刑法,並無相關刑責,似不至於被抓去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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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小姐 103-02-14 00:11

請問律師:姐姐是單親媽媽應債務被判刑而被通緝 人也躲起來 不見? 我們一家人都擔心姊姊的女兒在國小學校讀書警察是否會到學校找姪女詢問姊姊的狀況 這樣小孩心裡會受傷且怕姪女不去上學 所以想請教因為姐姐被通緝警察會到學校找我姪女嗎 還是幫我姪女轉學好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4 09: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偵辦方式,員警確實可能會以詢問小朋友的方式查緝,且,就算轉學可能也無法避免。本文建議您應該請你姊姊出面投案,或是請校方倘若有員警上門,應第一時間通知家屬。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09: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警察可能會去學校找小孩詢問姐姐的相關去處及連絡方式,即使轉學,還是有可能避免不了,應儘速聯絡姐姐勸其出面投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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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母親被通緝  警方應該也沒有權限去詢問其子女相關問題   2.這部分可以跟學校老師溝通看看  以免造成子女不必要的心理壓力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向學校說明相關情況,避免警察有可能直接找小孩,造成小孩不必要恐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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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 103-02-13 18:19

您好,我已拿到法院給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也到國稅局調出債務人的資料,因對方目前並沒有動產,所以我是否能針對他所擁有銀行帳戶裡的錢及其集保中心所持有股票強制執行呢?另外因對方是開店的,我是否能對其店裡頭的設備作處分呢?另外,若不足以清償的話,法院會給我債權憑證嗎?那債權憑證的效力及效用為何呢?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18: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就其銀行帳戶存款,集保戶頭股票強制執行之。店頭設備亦可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若仍不足清償,法院會給您債權憑證,只要對方一有財產,您即可依債權憑證強制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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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對對方的存款,設備等動產工作收入等執行,沒完全受償的話,在執行結束後會給你一張債權憑證,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vivi 103-02-13 19:04

 您好,不好意思,我想請問律師會幫我們研擬強制執行聲請狀的內容嗎?我是否能先了解若委託您來幫我們處理這樣的案子,費用約怎麼計算呢?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相關的撰狀費用,您可以直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08: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相關費用諮詢,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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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你如果已經查詢到對方財產  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相關財產  包括動產  存款債權以及股票  都是可以執行的標的   2.如果債權無法完全獲償  會取得債權憑證  將來還是可以繼續追償債務財產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相關費用須視全案情形,而略有差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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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103-02-12 16:25

86年,前夫為他人擔任保人(由於詳細時間前夫他自己都不記得了!因此,我就假設當他是在86年時為他人作保)。

87年,前夫贈與公寓一間給我。

98年,前夫收到法院支付命令,是因為他在86年為別人作保,別人並未按時繳台新銀行本息。

101年,前夫與我離婚

103年,收到台新銀行對我提出民法第244條侵害到他的債權,直指87年前夫贈與係為脫產之嫌,意欲請求塗銷前夫贈與無效之訴訟。(在此之前我從未收到台新銀行任何通知)

請問~

1.這個擔保債務是不是應該為收到支付命令時,即是98年始產生?

2.和解庭就不要理他,等真正起訴時才答辯~  主張接受贈與行為在前,而夫在外衍生的負債行為在後?  或主張〝距離前夫贈與房子行為已逾15年〞主張時效已無效?


沈恆 (沈律師) 103-02-12 16:43

您好!依民法第245條規定,詐害債權行為之撤銷權最長10年,本件已贈與超過10年,撤銷權已經消滅。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主張贈與行為在前  債務發生在後   這樣沒有詐害債權之問題   2.另外詐害債權  行使撤銷權期間最長10年  這可一併注意   3.但對方應該會同時主張同謀虛偽意思表示  這部分屬於當然自始絕對無效   可能就沒有期間問題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10: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行主張無詐害債權之情事,蓋因債務發生於贈與之後,再主張時效抗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撤銷訴權是形成權而非請求權,故民法第245條所規定的是撤銷訴權的除斥期間,而不是消滅時效期間。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7: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嘗試主張該抗辯,再尋找其他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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