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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105-06-01 15:00

您好~

我們公司有收到民事判決~對方申請支付命令

判決書中有寫到得假執行

但是我們有跟債權人協議好後續清償問題

對方也願意去做撤銷

目前公司帳戶已經無法使用

我們現在要怎麼做才能重新使用公司帳戶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1 15: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與對方和解,並且由對方簽立撤回執行聲請狀或是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2、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JOYCE 105-05-27 10:42

您好

前於103年間因給付票款之債務問題遭債權人進行強制執行並扣薪至今。債權人把本人前已給付清償完畢之部份本票裁定,惟103年第一時間並未對債務金額提出異議,致使第三人所移轉對方之薪資債權已逾本人實際所積欠之本金甚多 。本人日前以陳報狀方式具狀至法院敘明,法院未收到債權人陳述意見,而就同時本人與債權人聯絡,債權人軟化表示可談和解

問題

1.若和解圓滿雙方是否應呈報和解清償證明,並至法院撤回執行命令?

2.和解書應如何撰寫,有利本人取回非屬債權人之部份?

3.若債權人只願撤回執行,不願返還溢收部份,應尋求何種方式自救?

 

你好:

明知債務已經清償,仍然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可能會構成詐欺罪,可提出刑事告訴。 可請對方撤回強制執行,若對方不願意,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請債務人異議之訴。 可至各地調解委員會調解,若要私下和解,最好請對方把現金帶到現場當面點清並簽署和解契約。 除提起詐欺告訴,待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外,可自行聲請支付命令或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起訴請求返還及損害賠償
小琬 105-05-26 23:17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因為之前與前夫還有自己在台哥大共有三支門號,積欠了5萬8千多元的債務,前陣子收到支付命令,也有異議了,如今收到法院的調解通知,但我還是有接到電信公司委外的債務公司打來要我能否私下和解,因為我需要一個人獨自扶養小孩,還得支付自己生活開銷,與給母親的費用,實在沒有多餘的費用清償,今天遇到一個好心的同事願意借我3萬元,但我只有這麼多,也跟債務公司提過,如果可以,想以3萬元結清,但他們不願意,還說如果我要進調解庭,是無法談條件的,想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去應付呢?一個月工作也才將近3萬元,還有之前欠銀行的協商要還!實在無力負擔

evan 105-05-26 19:58

請問各律師;
  父親在12年前過世,當時未辦理任何拋棄繼承,因不了解法律知識且父親與無居住在一起 ,之後有繼承到一間房子跟數筆債務,可是房子名子雖然是我爸,可是實際貸款全是姑姑在付,剩下數筆債務也在父親過世1,2年內有來追討且還清(債務小於繼承),並不知道還有債務未處理
  現在收到法院通知民事清償債務,原來父親還有積欠銀行卡債3W多 而我打去銀行詢問時銀行則回答須還12W左右,私下跟銀行討論過後,銀行要求還8W5,而我希望減免利息只還本金

  請問律師: 問題1:如果私下調解失敗,上法庭辦決可以減免利息嗎?
              問題2:提出不知此債務有幫助嗎?
              問題3:雖繼承房子,可是實際並不是父親付錢,這也算繼承嗎? 

補充說明:在幾年前(詳細時間忘了)有收到支付命令,而我有提出異議,也收到法院通知對方撤銷告訴,可是並不知道原來還要再找銀行協商,導致事後都沒有處理,直到收到法院通知民事清償債務                       

你好:

要先確認消滅時效是否經過,消費借貸本金、違約金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利息部分為5年,你打電話銀行協商,銀行可能會錄音,會被解讀為拋棄時效利益,導致無法主張時效抗辯。 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主張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依你所述,遺產有一筆房地,就以房地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動產所有權之認定以登記為準,姑姑代為償還貸款,僅係姑姑對父親或你們有債權存在,不會影響動產原本是父親之財產繼承發生後變成遺產之事實,頂多是姑姑要求你們負清償責任,至於是否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是另一回事。
yuttin 105-05-23 12:27

叔叔於數年前過世, 當時由兄弟姐妹協助辦理後事, 因很少聯繫, 不知悉其在外有欠款,皆未辦理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父親於今日收到資產管理公司通知其有30多萬債務, 請問是否有清償義務?或能有解決方法?老人家很擔心, 求助熱心律師, 懇請協助解惑.

沈恆 (沈律師) 105-05-23 13:05

叔叔的前二順位繼承人是其子女,父母,前二順位都不存在或已拋棄繼承才會輪由第三順位,也就是叔叔的兄弟姊妹來繼承。如果確實應由父親等兄弟姊妹繼承,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責任,如果叔叔無任何遺產繼承人就不用清償了。

janine 105-05-15 09:06

104年6月前男友向我借款償還舊車貸,當時未簽借據本票,105年3月份遞狀民事請求清償借款及確認債權,4月份判決出來他返還借款及按周利率計算利息清償為止,本判決得假執行。同月偶然的機會下於FB上看前男友的帳號,於是發fb訊息告知判決結果,請他歸還欠款,幾次談論言談中,他說他可以不理,要不是因為他女人要他來跟我談處理債務,我也拿他無可奈何,他說他名下沒財產薪資所得,去申請執行也沒用,而且言明只願一次歸還,不願付利息,且當天要簽切結書,雖講定日期,卻又推說有事後遲無音訊,想請教諸位大大,明明有錢卻故意不願歸還,可以提告詐欺侵佔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無法提告刑事,只能依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來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5 11:45

您好,

 

1、欠錢不還僅屬於民事糾紛,無法提告詐欺侵占

 

2、對方明明有錢卻不還,亦無從構成其他任何犯罪行為,僅能找機會從其名下查扣執行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5-16 12:20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yuming 105-05-11 15:46

債務人98年死亡了,房子抵押在我這,他的兒子(也是連帶保證人),一直不來清償,我已經向法院聲請查明是否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形,法院也回覆還沒辦理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請問我後續順序流程該怎麼做?才能強制執行他的房子

 

你好:

債權屆期未獲清償,可向法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持確定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 可向債務人之繼承人請求返還借款,但繼承人可能會主張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 可對連帶保證人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請求清償債務,確定後再對其財產、所得聲請強制執行。
105-05-11 12:57

動產買賣契約無效,債務人依調解筆錄(約定:一方返還合於調解時現狀之標的物,他方返還購買價金,雙方均同意其餘請求權拋棄)之內容清償,遭債權人以標的物上有擦痕而拒絕受領給付,債務人是否得將動產標的物為清償提存?倘直接以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是否須證明已依債之本旨履行返還義務?又該如何證明?

你好:

提存法第6條規定:「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提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提存所得不准許其提存。」、第7條規定:「提存之金錢、有價證券,應交由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之。前項有價證券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者,其提存程序由司法院定之。第一項以外之提存物,法院得指定商會、銀行、倉庫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保管。」 可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受理給付,並以存證信函或對話紀錄等證明債權人拒絕受領而陷於受領遲延,再以上開證據辦理清償提存,詳細程序可以參考http://pcd.judicial.gov.tw/indexen.asp?struID=3&cid=53 清償提存後,再持提存書、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阿源 105-05-05 20:56

律師你好,10年前有陪朋友去當鋪借10萬元,因朋友未還款,現在我跟當鋪談好用四萬元清償我的部分(我當時有簽本票借據),可是當鋪只願開清償證明給我,本票借據不肯還我,因為他們說要用我的資料去告我朋友(他們堅持當初只有留我的資料),只肯讓我在本票借據上面抬頭寫上他們當鋪名子,請問假如我還款,只有清償證明(說會蓋店章空白處會註明本票號碼)跟本票借據影本,之後其他人還可以拿這個本票借據跟我要錢嗎?還有清償證明我該注意些什麼? 謝謝

您好:

1. 票據債權是具有獨立性及無因性,因此本票執票人仍然可以持您簽發的本票對您請求,甚至聲請本票裁定後對您強制執行。而若本票執票人不是當舖,是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您已經清償了,否則第三人的執票人仍然可以對您請求票款,您仍然需要給付。

2. 因為您已經跟當鋪達成和解清償了,因此建議您,向法院對當鋪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確認您當時簽發的本票債權不存在,如此才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

以上,若有需要進一步討論或協助,歡迎來電0932372316與我聯絡,王友正律師

CINDY 105-04-29 18:42

爸爸突然生病過世,生前94年到現在有160幾萬銀行卡債(約有4~6家),已去查詢聯徵清冊,跟去法院閱卷看不懂,看到有台新、華南、國泰世華有訴訟,有八筆(幾分之幾)的土地被最大債權國泰世華給假扣押債務清償支付命令等等,也沒有存款,我對於法律實在不太懂,銀行在過幾天就要再次拍賣爸爸的八筆扣押土地,如果我限定繼承,會不會扣到我薪資? 而且不知道土地是否價值大於債務,該怎麼辦才好?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9 19:31

閱卷資料沒能力解讀,可找律師重新閱卷並當面諮詢。如果不拋棄繼承,應於繼承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依程序辦理才能確保限定繼承的權益,則債權銀行就無法執行繼承人自己原有的財產

你好:

先確定土地之價值是否高於父親之負債,可參考公告現值,或附近之實價登錄資料。 若高於負債,可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辦理限定繼承,登報進行公示催告,嗣催告期限屆滿,依清償繼承人之債權人,就可以繼承剩餘之遺產。 若土地價值遠低於父親之負債,可考慮拋棄繼承。 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無法對你之固有財產主張權利,毋庸擔心。
玖玖 105-05-09 14: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徐律師

登報公示催告,若催告期屆滿了,土地一直沒有被拍賣出去,我還是可以繼承土地,他們撤銷查封嗎?
lindia 105-04-29 13:31

您好,

請問一下如果兄弟姊妹在外面有和別人有債務糾紛, 無法清償時, 債權人可以直接找父母或是其他兄弟姊妹追討欠款嗎??父母和其他兄弟姊妹有代償債務的義務嗎??是不是有什麼具有法律效力的方法或是聲明, 可以宣告該兄弟姊妹在外頭的債務糾紛與家人無關, 家人沒有連帶清償責任??因為不忍心父母辛苦一輩子的房子, 全被拿去清償那位兄弟姐妹的債務, 謝謝 

陳明彥 (Daniel) 105-04-29 13:40
回覆 lindia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一下如果兄弟姊妹在外面有和別人有債務糾紛, 無法清償時, ... (恕刪)

您好:

     由於民事法上有所謂「債權相對性」,原則上債權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其他人除非是擔任保證人或其他法定情形需負擔連帶責任,與債務人單純有親屬關係並不能對他主張債權

個人的負債都是個人要負擔償還,跟其他人無關,除非有擔任保證人,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9 13:46

您好,

 

1、子女債務,不會牽連至父母或其兄弟姊妹。

 

2、只有父母自願以個人財產代為清償、或當父母離世產生遺產時,才會有父母的前清償您兄姐妹債務之情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9 15:1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基於民事法上「債之相對性」原則,兄弟姐妹個人之債務應由其個人負擔,不會及於父母,並沒有所謂連帶責任,這是法理上之當然,因此父母在法律上並不需要以個人財產清償其他親屬之債務

2. 若是有其他債務人以任何刑事或行政不法行為要求您父母代為清償的話,建議儘速採取法律救濟途逕保障個人權益,以免被其他第三人予取予求。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lindia 105-04-29 15:38

謝謝各位撥冗回復

另外再請教一下, 因為在外欠款的弟弟希望請父母幫忙解決債務問題, 由於不是第一次請父母幫忙了, 父母已經灰心, 所以希望能將名下的房子先做財產分配, 因為我們兄弟姊妹共四人, 所以父母決定每人各得1/4份, 所以如果欠款的弟弟現在要拿這1/4份以目前房價的等值現金去清償債務, 之後希望他就不能參與財產分配, 但因為目前父母都還硬朗, 怕他再次拿了錢之後, 又再發生相同的問題要家人來解決, 所以是否有具有法律效力部分的文件可以讓他簽署, 他的債務家人不再幫忙處理, 未來也不能參與父母的財產分配問題. 因為之前曾有債權人找了一些兄弟到家裡來要債, 讓父母很怕再遇到相同的狀況, 而且也讓其他同住一起的兄弟姊妹覺得生活上的困擾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父母生前可以自由決定其財產要給誰,所以可以給您們三位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龍 105-04-29 11:48

律師您好!


我100年1月的時候借別人錢,約定從105年1月開始每月分期還給我,會在107年時剛好清償完畢,這樣我該注意時效15年是從哪個時間點開始起算呢?

午安,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5-04-29 13:28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既然約定105年開始分期還款,時效則應自105年開始各月分別起算。

阿龍 105-04-27 16:50
律師午安,感謝。  1.本人於98、99年數次借款給兄長,請問可以將當初寫的多張借據銷毀,重新開立、整合成一張嗎,但是這樣「交付款項給對方的日期」怎麼填寫呢?(例如有98年的、99年的) 2.對方無法一次還清,請問我是在借據中寫清楚從何時開始分期,到何時清償完畢嗎? 「例如:本人於98年已經一百萬元全數款項交付於哥哥,並約定於105年起,分為25期,每月返還四萬元,並於107年2月償還完畢。」  謝謝律師,因為自個兒很擔心寫錯,將來被對方主張無效!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2 19:43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相關金額、清償期限,緣由記載清楚,並經雙方簽名用印,就可以拘束雙方。 2、倘若擔心,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以保障權益。
小南 105-04-27 14:03
各位律師午安,感謝。 1.本人於98、99年數次借款給兄長,請問可以將當初寫的多張借據銷毀,重新開立、整合成一張嗎,但是這樣「交付款項給對方的日期」怎麼填寫呢?(例如有98年的、99年的) 2.對方無法一次還清,請問我是在借據中寫清楚從何時開始分期,到何時清償完畢嗎? 「例如:本人於98年已經一百萬元全數款項交付於哥哥,並約定於105年起,分為25期,每月返還四萬元,並於107年2月償還完畢。」 謝謝律師,因為自個兒很擔心寫錯,將來被對方主張無效!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4-27 17:31

你好,回覆如下:

1、
在一般金錢借貸訴訟中,最常見的困境,便是原告(債主)難以舉證證明有確實將金錢交付到被告(借款人)手中,亦即所謂「舉證所在、敗訴所在」,因此,特別建議你,應極為注意每一筆借款金額的「交付日期、交付原因、交付方式」等細節處,都務必交代清楚,以免日後爭訟時,難以維護己身權益。

2、

依你所述,此筆借款金額已達百萬,尚且可能伴隨著利息(每期攤還?本利攤還?只還利息而本金後付?)、每期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借款契約之重要事項,因此,仍建議應當面與可信任之律師諮詢,並撰寫具體、詳細之借款契約,應較為妥適。

tony 105-04-20 18:58

您好,我想請問,在92年3月時因父親過世,因從小父母離異,從小由媽媽帶大,故父親過世時,因長年沒見面也無連絡,家裡四個小孩怕他外面有負債,故由大哥於92年5月去辦理拋棄繼承,當初都由大哥辦理,也有帶其它三個兄弟姐妹的拋棄繼承書一起辦理,但不知是不熟怎麼辦理還是當時承辦的人員也無告知清楚,只知目前法院的通知書只有大哥一人有辦理成功(受文者都只有大哥一個的),並無其它三人的,但附件裡有其它三人的拋棄繼承書(當初大哥至法院辦理時,承辦的請他填完所有資料及我們的資料,並有詢問對方,這樣我們四個小孩就算完成拋棄繼承對嗎?對方也說這樣就可以了,故我們可能不懂就以為這樣就完成了),所以以此情形我們其它三人都算未完成拋棄繼承,是 這樣嗎?

而目前父親有欠銀行的錢,現在銀行依我們三人未辦理拋棄繼承,來向我們索討其父親的債務。後來我上網查詢相關法條,有查到新法規定(民法第1148及1154條)98年6月10日後,全面改(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依我所查到的資料來看,照字面的意思,我們三人即使未辦理拋棄繼承,應該不用清償父親的欠債(這是我個人看完這些修文的感覺),還是並不是我說的這樣,一樣要還父親的欠債呢?

(後來有跑法院詢問新法民法第1148及1154條這些修文,被我資詢的對象好像並不是很了解,還要我拿資料給他看)

如真的還是要還父親的欠債,可否向債權銀行要求分期償還呢?或要求利息不算呢?

謝謝。

 

 

*謝謝沈律師,有至法院調資料,依我自已非專業的來看,應該是沒完全辦好拋棄繼承,雖附件有我們拋棄繼承書,但主頁的聲明人卻只有我大哥一人,謝謝。*

*謝謝呂律師,當時我們都已成年,就是怕父親有未知債務,才都委託大哥去辦,誰知最後應該只有他一個有辦理成功。所以我們還是可要求如同沈律帥說的:{仍可依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的有限責任。}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4-20 19:18

是否全部完成拋棄繼承,應至法院調閱當初大哥辦理拋棄繼承的卷宗,查清文件就能確認。如果未合法拋棄繼承,仍可依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的有限責任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0 20:3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此類問題涉及繼承法規修正為限定繼承責任制,若當時您們尚未成年,則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也就是當初若沒有實際繼承到任何遺產的話,就不需要負清償責任。 但請注意,畢竟當初還是沒辦成繼承登記,您父親生前的債務人還是會循法律途徑項您們主張,到時候只能一一針對各債務人的請求去答辯、處置。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鬼塚 105-04-20 07:03

 

你好,我的問題如下,文章冗長見諒!!! 因我名下有兩臺車,一個機車,一個重車,不過自己平常只騎自己的重車,機車方面當時是辦新車分期給當任女友做為上班方便為用途,自己的車則是自己在使用而已,不過她的車貸都是我在繳的她都不處理丟給我,因為她只有付頭期款而已,加上工作不穩定外也時常吵架所以我叫她搬走,當時她無依靠也沒地方住,所以我才讓她搬來跟我住,車貸部份我已累積繳了三期,不過因為之後分手分開了車歸我,我一人肩負兩款車貸外加房租負擔太重了,情形之下我才不得已去當舖用那機車找免留車借些資金應急用,當舖利息前後繳了四期左右,本金不包含所以後面不只當舖利息繳不出來會遲繳,她的機車貸款也繳不出來,我自己車也在繳貸款共同時四個擔子要扛  女友車貸 當舖利息 我?車貸 房租。 所以經友人及當舖討論後決定把當初辦給女友那分期新車賣給當舖先解決當舖,她的機車只騎了三個月左右保養良好,車賣掉同時清償本金外再拿一萬給我,我把錢各拿去繳房租及部份車貸,至今,我自己的重車貸款剩兩期便償清完,車權到時也完全屬於我了,但就在這幾天收到了機車融資公司的傳票,從士林法院寄來的,不過沒說要到哪出庭,我看了一下是民事裁定通知,是從士林簡易庭寄來,底下有寫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融資公司之前有說要告詐欺,因為我把分期中的車給賣掉被他們知道,而我住新北,我想問一下我該怎麼處理及會面臨到的事情,前女友的機車融資公司要告我詐欺,會成立嗎,應該怎麼解決最好,謝謝!!!

 

Joyce 105-04-19 00:59

您好,

1、我在93年購屋房屋登記在我的名下,貸款尚未清償,104年2月再用我的名字轉增貸,貸款下來,由我先生辦理匯款,轉至他大哥的優惠存款帳戶,我並未拿到這筆錢,目前每月貸款是由他在繳,若是辦理離婚,房貸部份該如何處理?他有前置協商到107年結束

2、三月中時,他已將自己的東西搬離家,戶籍也遷出,我們兩方都有工作,我月薪約三萬,他是軍人,月薪約六萬,小孩未成年,這個部份可要求贍養費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3 22:07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基本上就是誰的,至多只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除非有借名登記。 2、只要我方有爭取到監護權,基本上就能爭取扶養費。 3、建議可以嘗試協商,倘若無法協商,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起家事訴訟,處理您提到的離婚監護權扶養費、財產等問題。
卡特曼 105-04-18 22:39

會有刑法第356條之刑事責任:「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可以據以提出告訴,以此為壓力要求對方清償

(以上是律師說明)

1.對方被告很可能隱匿財產,但我有法院給的強制執行權利之下,藉故拒付或故意提領帳戶全部的錢~以達到侵犯原告求償的權益,但要告人總是要有證據,比如對方有工作卻推拖延遲本來該給付的金額,這些算是證據嗎?

2.那這些事情我要怎麼取得證據?(現在是雙方已經在法院調解成立後)

3.請問刑法356條(損害債權罪)是屬於告訴乃論還是公訴罪??



沈恆 (沈律師) 105-04-18 23:59

損害債權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發現起六個月內提告。至於證據問題需就具體事實循線逐漸搜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9 15: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謂藉故拒付及故意提領,皆須要有證據,若僅有單純對方提款之證據,尚不構成刑事犯罪,需蒐集更多證據,再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9 15: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謂藉故拒付及故意提領,皆須要有證據,若僅有單純對方提款之證據,尚不構成刑事犯罪,需蒐集更多證據,再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爵 105-04-18 15:52

昨天有接到某資產管理公司的電話,說我10年前有積欠電信公司的電話費,本金+利息約3萬元,要我一次繳清,不然就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想請問一下律師,現在法律的規定,是否積欠電信費用超過二年,就可以拒絕清償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8 16: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這段期間債權人均未以訴訟途徑向您求償,則您可以以超過時效為由拒絕清償

2、倘若您願意清償,則至少應該簽立和解書,並請對方提出相關明細供我方審酌。

105-04-12 23:47

今天我的母親收到一封法院簡易庭寄來的公文..事由:返還請求!註明:調解 相對人1我母親,相對人2:我本人 事情是發生在大約15年前我母親積欠x新銀行1百多萬她本人名下財產也都被x新銀行查封完畢目前名下無財產!但是x新銀行現在衝著我來了..在調解內容居然說我目前名下的房屋可能是我母親給予的還要懇請法院讓我拿出當初買賣契約及財力證明~我真的好氣又好笑又覺得莫名其妙這棟房子是我辛苦工作十幾年存錢買來的7年前還向銀行信貸湊足頭款才足購買目前每月都還在還款中..還要繳13年才能清償!請問銀行知道我母親與我同住就可以這樣找我麻煩嗎?我一定要出庭證明自己房屋是自己買的嗎?謝謝

您好:

建議您還是出庭,並提出相關貸款、繳款證明,最好再撰狀向法院說明,避免遭受不利益判決。

美好的一天 105-04-12 18:11

目前我們夫妻分居4年.當初是因衝突而離開家.前年因返家發現家中土地.房屋所有權狀只剩下影印紙.結果去申請補發被駁回.得知被妻取走.因房屋是屬婚後所有.房子登記我名子且已清償貸款.請問若我想取回房屋.土地所有權狀.打官司取回的勝訴如何?謝謝回覆.

你好:

房子登記在你名下你就是所有權人,若未將所有權狀交由妻保管或供擔保或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可以起訴請求返還權狀。 就算你將所有權狀交予妻保管或擔保,仍然可以終止保管契約清償債務後要求返還權狀,如果拒絕,可以提起訴訟。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能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妻子可能會涉及偽造文書,本件除刑事外,民事應提起塗銷登記訴訟,以請求返還動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2 21:1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若為動產所有權人,則權狀之所有權人亦當然為您,您妻子擅自將權狀取走,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妻子返還權狀,如妻子不能舉出證據證明有合法占用的原因(借貸、借名登記等,舉證責任在於妻子),則依法須將權狀返還於您。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沈恆 (沈律師) 105-04-12 21:34

可以先調謄本看所有權是否被移轉,如果已被非法移轉,應趕快提告偽造文書罪。若仍在您名下,可先發函要求返還所有權狀,如果無效果,則可訴訟請求返還所有權狀。

您好:

重點應係現在動產所有權人為何,若為您,提起返還權狀之訴訟即可,若已遭移轉登記,則需視你們當初是否有其他約定,若無,則對方會有偽造文書罪之問題,亦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塗銷移轉登記回您名下。

porsche 105-04-12 07:52

各位大律師

先前一審判訴,對方請求假執行,我也壓一筆錢在法院提供擔保。

目前二審也確定判訴,判決確定,目前要如果將錢給對方包含利息,及拿回在法院的擔保品,因對方現在都不見面也連絡不上,在想可能想要利息一直成長。

不知下面的做法是否正確,目前準備發存證信函,表明要支付相關費用利息,請對方指定一日至法院提存所,辦理相關支付、制作記明筆錄及提存手續,如對方不克前往,可另請代理人並備妥委託書前往辨理支付及提存手續

如對方不回覆就直接辨理清償提存(但我先前提供的擔保要如何拿回)

不知以上問題,大律師可以幫我嗎?感謝、感謝。

porsche 105-04-12 07:39

各位大律師

先前一審判訴,對方請求假執行,我也壓一筆錢在法院提供擔保。

目前二審也確定判訴,判決確定,目前要如果將錢給對方包含利息,及拿回在法院的擔保品,因對方現在都不見面也連絡不上,在想可能想要利息一直成長。

不知下面的做法是否正確,目前準備發存證信函,表明要支付相關費用利息,請對方指定一日至法院提存所,辦理相關支付、制作記明筆錄及提存手續,如對方不克前往,可另請代理人並備妥委託書前往辨理支付及提存手續

如對方不回覆就直接辨理清償提存(但我先前提供的擔保要如何拿回)

不知以上問題,大律師可以幫我嗎?感謝、感謝。

 

crkwwe 105-04-04 05:03

您好

請教各位律師大大

我的情況:
在1月網路拍賣購物三件商品,其中二件商品規格不符,在取件當天與賣家聯繫請求退款,但賣家:扣款30%+運費自付。多次討論無果。
2月提出訴訟,3月已開完庭,已拿到判決,尚未拿到判決確定書。

判決主文:被告應付判決金額:xxxx元+自105年2月xx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在取得判決有與被告賣家聯繫退貨、退款一事,但被告說詞反覆不定,ex:判決不服、訴訟費不付…等
4月初時被告回:可退判決金額,但需在x日寄回商品,這是有時效性的…沒辦法x日內完成,我保證你甚麼都拿不到!超過時效性誰理你

情況一、如果我同被告所言,先寄還商品

Q1.若寄還商品後,被告付的金額不對或未付,仍可在收到判決確定書做強制執行嗎?
Q2.賣家說寄還商品要在七日內是因為消保法的退貨款的規定,所以要在七日內寄還…請問這跟消保法有關嗎?
Q3.請問這有什麼時效性嗎?謝謝

情況二、如果我未先寄商品(我希望被告先還錢我再寄還)
Q4.判決確定書與判決有什麼不同嗎?在我收到判決確定書後,上面會有什麼規定嗎?會有規定被告什麼時間內要還錢嗎?還是還錢退貨方式仍由我們雙方決定??
Q5.請問在收到判決確定書後,被告仍不還錢的話,要聲請強制執行的話有什麼作業流程呢??
上網查有要先國稅局查被告財產,但也有說向法院聲請??請問我的情況是要如何聲請?
若要向法院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要向那個法院呢??是我這邊的法院還是被告的呢??若是被告的法院話是要把資料郵寄嗎??郵寄的錢也可以向被告申請嗎?
若是向國稅局的話要準備什麼資料呢?
Q6.上網查說強制執行為:對債務人名下財產進行查封→換價→滿足
請問下我的金額很小不到五千元…這也要進行查封鑑價拍賣嗎?不能直接從被告的帳戶扣除要退還的錢嗎??
Q7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財產及其使用狀況,如有無出租出租情況,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地址,如無法送達,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
請問這是說若進行查封的話我要去被告那邊嗎??可是我也對被告不熟…要如何導引呢??
Q8.請問強制執行在法院得到被告的錢財後是要如何給我錢呢?是直接寄現金、匯入帳戶??還是我要去法院領取呢?
Q9.請問寄還商品的部份是要在我聲請強制執行就可以還了,還是最好得到退款後再還呢??

麻煩各位律師了,謝謝。

你好:

可以,只能就尚未給付之款項為強制執行。 沒有關係,係依民法第259條解除契約後之清算義務請求,跟消保法無關。 看你是何種情形,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15年,或其他短期消滅時效。 判決是法院就你得請求所為之決定,確定證明書只是說明判決哪時候確定,除假執行外,確定以後才發生既判力,並可聲請終局之強制執行。 先去國稅局查對方財產、所得清單,並持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標的物所在地或債務人住居所第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繳納執行費(未滿5000元免徵),用寄的也可以,執行費可以購買匯票,但郵資要自己負擔。 看你執行債務人何種財產,若是動產就要進行鑑價程序,扣銀行或郵局存款當然不用。 是,你要先跟書記官約好見面地點,然後打去轄區派出所跟員警聯絡,並準備鎖匠,再導引書記官跟執達員到現場貼封條。 會要你提供帳戶,再發給案款。 判決主文沒下對待給付判決,你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是否先退還貨品,自己考量。

一、原則上對方有什麼意見[例如他說的消保法的七天之類的] ,應該是要由對方去上訴,在法院裡面講。

二、如果在法院對方什麼都不講也不上訴,最後判決確定的話判決怎麼判就怎麼走,這個會有既判力,之後他再跟你講一些五四三的其實都沒有什麼立場。

三、判決確定如果對方不履行的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像你說的金額不大的情況下,建議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薪水或是存款,這樣對你來說比較簡便,如果是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動產當然會有鑑價之類的費用,這樣沒有比較好,至於如果是對方的車子的話要強制執行也是比較麻煩。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crkwwe 105-04-07 11:29

謝謝各位律師

請問以下問題

Q10.請問去稅務局的是任何地方的都可以嗎?我在北部,被告在南部,我也可以在北部的稅務局查詢嗎?
Q11.查詢時是只要帶判決確定書就可以了嗎?有需要帶任何文件嗎?需要費用嗎?
Q12.查好的財產文件+判決確定書+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的資料寄給被告所在的法院就可以了是嗎?
Q13.聲請強制執行的表格請使用貴網站提供的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一般)嗎?
謝謝。

Elena Tseng 105-04-01 23:33
以下賣方簡稱為甲,本人簡稱為乙,另一人簡稱為丙,賣方女兒簡稱為丁 甲方因為急需用錢以賣大同路段某土地向乙方借了一筆錢,並於104/3/6簽約,並陸續付清完契約中之餘款。事後代書又來電告知土地因為有貸款問題沒辦法過戶,甲方若改為房屋是否同意,乙方便於電話中口頭答應了。直至104/7月回到南部拿權狀及契約才發現契約內容與先前約定的內容並不一樣,且是影印之前的契約內容去變造更改並在最後手寫註明該棟房屋也有貸款,甲方願意負責清償繳息至結清貸款且乙方同意之類的話。且貸款並不只是A房屋單間貸款,是A,B,C三間房屋一起貸款。還在商討處理的時候,甲方又於104/12把B房屋賣給了丙(但丙只付了頭期款就發現貸款問題)。最後想說那要求甲方把C土地過戶給我們,貸款的錢就能跟丙方一起分攤掉了。殊不知在近期甲方偷偷把房子過給了她女兒。 如果以銀行角度來看因為C的價值大概只有AB的1/6而已,所以賣掉AB就能還清甲的貸款了,C就不會去賣了,這樣不就等於損失都是我們,她女兒還能保住一間房子? 請問甲方、代書契約上的變造並沒有任何一處有請我們再簽名確認,只是蓋了他們自己去刻的印章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 有辦法把錢都要回來或把損失降至最低嗎?

你好:

要先確定你是否有授權代書刻印章、使用印章及變更原本契約之內容,進而要討論授權之範圍為何?是否有逾越授權之範圍?若你有授權,代書依你授權辦理並無任何問題;若代書明知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之範圍,進而決意變更契約內容導致你受損,會構成變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偽造印章罪、背信罪,可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要先判對是否有授權代書變更契約,若有,代書之行為並無問題,你要變更後之契約拘束。若無,則要討論使否有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適用,若有,你要負授權人之責任,變更契約會有效,你只能轉向代書請求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無,或者甲與代書共謀變造契約,則你不受變造後之契約拘束,可催告對方履行原本之契約,若不履行,可依買賣契約民法第254條、第255條規定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價金,若受有損害,可請求損害賠償
沈恆 (沈律師) 105-04-02 09:32

如果契約確實遭變造,變造部分無效,對您沒有拘束力,但您口頭同意將標的物變更仍有效力。又如果因受詐欺或錯誤不知A屋無抵押權設定,您才同意變更為A,則可於發現起一年內撤銷意思表示,但因抵押權設定是公開可查詢資訊,您可能被認定有過失而不可撤銷。此部分如果是代書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您的損害,可請求代書賠償。另外,若ABC是共同抵押,ABC應依比例分擔擔保債務銀行雖可指定拍賣AB而受償,但清償後,被拍賣AB的原所有權人可承受銀行債權,轉而主張拍賣C來取得C應分擔金額,並不是丁就可完整保留C的產權。

阿忠 105-03-31 12:05

朋友詢問繼承問題,查過網路,但我也不是很懂,怕誤導,所以上來詢問一下

律師您好,問題如下

1.家屬往生4個月了,可以說是查詢大陸有無資產,所以延誤申報移產清冊債務清算,直接送件嗎?還是該跑哪些流程?

2.若無法申請,如日後收到借據或是本票,要求清償,因擔心後續還有其債權人,
(比例分配錯誤,會造成自己的損失),請問律師,我們有何自保的方案嗎?

3.債務請求權期限不知道多久會消滅.

PS.家屬於醫院臨終前看護異常殷勤,擔心家屬有簽署空白借據或是本票 

有勞專業熱心的律師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1 12:13

您好,

 

1、遲誤法定期間三個月後即無法再為拋棄繼承

 

2、然而現今法律已採繼承之有限責任,亦即僅以所繼承遺產清償債務,不會侵害到您與家人之個人財產,您只須依照法院程序申報財產清冊及其他文件,協助債權人前來進行分配,以所得遺產按比例返還債權人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除非債權人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繼承人於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否者遲誤3個月時間就無法再辦理陳報遺產清冊程序。 要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履行清算義務,按比例以遺產清償債務,以免將來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向你們求償。 如果是借款,本金部分請求權是15年,利息部分是5年。
J 105-03-30 18:50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你好:

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就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反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屆時父親本案訴訟就會敗訴,然後法院會下減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

父親已經起訴只要向本案繫屬之家事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取得暫時處分裁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等到判決結果出來。 扶養義務人參考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條之1規定,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都是扶養義務人,若父親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扶養。你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直系姻親關係,不再你扶養之順序之內,毋庸擔心。 是,直系姻親不在扶養之順序內。 原則上平均分擔,但你經濟狀況不佳,可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減輕。 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同法第295條規定加重至二分之一。如果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長達2年以上,且情節重大,可以阻卻違法。 如1所述,不用。 扶養請求權具有專屬性,無法繼承。 本案訴訟確定後,若你們不給付扶養費,父親會以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換價及滿足程序。 假扣押只到保全階段,不是終局執行,執行程序如8所述,若動產上設有高額最高限額抵押權,可能會被認定執行無實益。 公司不會被賣掉,股份才會被賣掉。 若你有諸多法律問題建議你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J 105-03-30 18:44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GJ 105-03-30 15:59

想請問好心的律師

101年的時候我當時的男朋友用我的名字買機車,分期沒繳完就賣掉。當時的X富資融公司向我追討剩餘的款項。本來要我一次償還,但是因為我薪水不高,所以跟他們達成協議一個月還6000元,總共要還10次(原本合約剩餘的尾款是4萬8千多,他們說因為遲繳太久,利息一直加上去,所以要還60000)。我前三個月都有還,後來因為換工作薪水更少,所以就沒還了。

到102的時候有收到x富公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金額4萬8千多)。因為我後來在家顧小孩,所以沒出去工作,所以沒被扣到薪水。今天收到一封x誠國際資產公司的信函,說受到x富的委託處理逾期帳款催收。要我7天內向x富公司清償之前欠的款項(金額54651),如果逾期"x富公司將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想請問這是會變成2個強制執行嗎?如果將來我有工作,會被強制執行2次嗎?(2筆金額不一樣)

另外~我名下只有一台機車,如果強制執行機車會被牽走嗎?如果我現在這個時間點過戶給我先生可以嗎?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拜託好心的律師幫我解答,謝謝您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0 16:57

您好,

 

1、可能是不同的債權人分別聲請強制執行,或是債權已經移轉並加計利息

 

2、於受強制執行之際將名下財產移轉,可能觸犯刑事侵害債權罪,民事債權人亦可請求撤銷移轉行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30 21:08

強制執行需有執行名義,最多只能執行執行名義所記載的金額加利息,上次未執行完的金額以後可繼續聲請執行,如果總計執行超出執行名義記載的金額加利息,可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的機車當然可能被執行,若在執行時還脫產,可能觸犯損壞債權罪。

mouse 105-03-23 22:44

我去年二月中左右當朋友的保人,之後過了半年車主開始沒有繳款,於是車貸融資公司開始向我追討,當時也都找不到借款人,我有向車貸融資詢問如果都我在繳款是否會給我清償證明他們有說會給我,融資那也希望我能找到借款人如果都我在繳款的話對我有保障一點就是他們那邊可以給我一張委託書請借款人寫還有最好連同車輛交給我,到這陣子終於有找到借款人的消息,我也向融資公司那要委託書,前幾天跟朋友聯絡到消息找到借款人把車跟行照還有委託書簽完跟雙證件影本一併交給我了...但委託書內容有寫到受託人(也就是我)代為處理車輛結清事宜,請貴公司將所有結清之清償證明等文件及車輛交至受託人,之後我有打去他們的法務問說如果委託書簽好了之後要怎樣給他們,於是他要我打給客服去詢問還特別跟我說客服會告訴我結清的金額,但我有跟他說沒辦法一次結清目前這樣一期一期繳都很吃力了,是否能把剩餘的款項變成我讓我一樣照這樣的期數繳,他們卻說這張是要結清的委託書沒辦法變成我一期一期的繳跟資料轉為我,可是我看委託書上並沒寫特別寫到一次清償結清,我目前也無法結清剩餘的款項,想請問一下我有什麼辦法要求車貸銀行把剩下的貸款轉移到我這嗎?還有車主行照的資料是否能改成我?因為現在行照上的名子還是借款人的...難道真的只能結清之後我才有辦法自己去辦過戶嗎(問題車主現在也又無消息了辦過戶要有他嗎)?銀行那不能直接做資料跟款項轉移更改嗎?

全哥 105-03-23 20:08

若遭人脅迫簽立本票,可以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嗎?依據為何?

二、公司法

紅海有限公司董事長阿銘代表公司與債權人阿普簽訂保證契約,保證債務人阿星對阿普所負之債務。若阿星於清償期屆至而未向阿普清償債務時,阿普得否請求阿銘代阿星清償債務?試依公司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得否為保證人

2.公司得為保證人時,當事人間的法律責任為何?

3.公司不得為保證人時,當事人間的法律責任為何?

三、保險

張飛常年一人獨居,隔壁鄰居阿娟時常帶食物探望,張飛非常感念阿娟的好意。一日,張飛突然心血來潮想為阿娟投保二年期的人壽契約,就保險契約而言,這份人壽契約是否有效?試依保險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什麼是保險利益?保險法有何規定?

2.那些情形有保險利益,契約不失其效力?

3.張飛為阿娟投保的人壽契約是否有效?

 

四、海商法

李安是長江一號貨輪的所有人,並且以雇主的身分,僱用阿明為船長、阿德為大副、阿誠為輪機長、阿智為海員。一日,李安以運送人的身分和郭臺明訂立海上運送契約,將價值1億的電子零件運送到美國。在航行的途中,貨輪因遇上颱風,不慎將運送的電子零件泡水,估計損失金額高達1億。試依海商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何謂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2.何謂海事優先權

3.何種債權為海事優先權所擔保之債權

4.以本案為例,船員的薪資與貨物損害賠償金,何者能優先受到清償?原因為何?

Kevin Wang 105-03-23 18:39

您好:

我想詢問有關債務清償切結書立書問題,問題如下:

我父親在外有向多人借錢,但我父親現在無力償還,我們打算幫他將多筆債務一一全數還清,但是我想請債權人簽下債務清償切結書,而且切結書內容還想要請債權人,爾後不得再借錢給我父親,不然我們子女不再幫我父親償還,債權人也將會拿不到錢。

這樣的切結書內容要如何書寫才有法律效用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3 20: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要明確記載詳細的權利義務,包含規範的行為及效果。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這樣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僅約定不得再借錢給您父親,則其拘束力可能會有問題,若要有拘束力,建議加上違約金之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3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切結書沒有用,建議您不用幫父親還債。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楊先生 105-03-18 22:57

各大律師您好,本人因與朋友合開營造公司,因帳都由對方會計掌管,後發現公司帳目短少300萬,憤而退股,但一毛錢也沒拿而離開,但對方不死心硬要我付45萬,說是公司初期裝潢,開辦...等費用,要平均分攤,之後對方寄存證信函及一些當初公司花費的單據,要我支付費用,之後進入了民事到協商,初步調解庭法官認為我可以不支付,但勸我後面還有一大堆時間要開庭,最後以15萬分期和解,花錢消災,但事後對方到處放話,我因沉不住氣而沒履約付錢,對方因而將債權轉給原來他請的律師開設的的管理顧問公司,我今天3/18收到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寄來的函,因我新竹有一塊地價值千萬元,他們用這為由拍賣我的土地,但我的土地上還有一間公司為抵押權人,但這公司已塗銷查封登記,但在謄本上,土地他項權利,有一項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40萬,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7月至民國108年7月,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才能讓土地不被拍賣或者是如何讓發函才能保留土地,拜託很急,

法院主旨:為核定債權人所有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請於7日內已書狀向法院陳述意見,作為法院核定底價參考,逾期本院即認為無意見

說明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4號債權人XX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楊XX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送請鑑價在案

二,依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70條第2項規定及34條第3項規辨理,

三,鑑定價格:如附表,

四,抵押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檢送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正本具向本院陳報抵押債權金額,並參與分配

五,假扣押債權人得提出本案執行名義具狀向本院參與分配或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收到這個只想人善被人欺,拜託各大律師解惑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9 20: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清償之後,請對方撤回執行,或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llen chen 105-03-18 20:55

您好
想請教一下
我曾經有與板信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銀
及遠東商業銀行借貸往來紀錄
這幾年來工作也有被強制扣薪扣久了也習慣了
也有的債權已經清償
農曆年後剛轉換職場我就打算開始要積極面對開始前置協商
但約3/8號我公司收到遠東商業銀行的執行命令
接著我去郵局申請債權人清冊

在3/18號下班回家收到清冊了
清冊上載明板信及中小企銀仍有債權金額 
但唯獨目前收到執行命令的遠東商業銀行在清冊上的金額都是零
總計金額也只有板信跟中小企銀的加總
請問我有權可以提出異議嗎??
因為從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到收到債權人清冊已經快過兩個星期了
今天又是星期五 
我又擔心過了時效就不得聲請異議了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8 21:12

您好,

 

您可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系爭債務已不存在,您的財產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3-17 10:44
歸仁區農會主張債務人於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而後於84年4 日另借一筆新債務還上一筆債務,又於86年未繳利息,農會為便宜行事,拿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於90年執行拍賣保證人財產,又於102年執行主債務財產,辯稱屬於新債清償,而本件債務人稱81年向歸仁農會借款債務,而後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因此農會才肯將該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筆錄農會已經承認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又稱84年間債務人另向農會借款一筆,該筆借款約定不同利率條件之借貸,已是另一筆借款並非新債清償,該借款而後又未如期還款,農會從未向債務求償84年間所借債務,卻拿83年間確定前項已經清償的81年借款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又歸仁鄉農會持該執行名義,曾於90年執字第1845號 (詳本案鈞院所調取90年執字第1845號卷內),卷內聲請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件債務未償利息之起算日為自8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可見債務人於86年2月21日之前並無積欠利息,而該案(90年執字第1845號)承辦未查,而在分配表中誤列利息之起算日自82年7月6日起算,以致該案中農會未受償金額平白多出許多,並發給債權憑證及分配不足之分配表,並影響日後一切執行案件及本案分配表沿用該錯誤之計算,而歸仁區農會明知有此情形,於日後之執行案件及本案亦從未吐實,而將錯就錯一直虛報利息債權自82年7月6日起算,請問現在承辦102年分配表異議的法官說他無法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分配表錯務,那麼我應怎麼請求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90年執字第1845號錯誤。
ava 105-03-16 11:06

限定繼承是以繼承財產償還債務,繼承土地原本已設定抵押給銀行,銀行債務以限有財產償還,而現有財產只有這已設定土地無其他財產,是否可將土地轉讓銀行償還結清債務呢?在法律上可以不需把土地變賣才結清債務嗎?因為這土地持分,很難售出,可直接把土地轉讓銀行清償務嗎?非常感謝你回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6 11:48

您好,

 

土地很難售出,銀行也不會要,是以銀行會對您的其他財產強制執行,但額度就僅限於您限定繼承後扣除債務尚有不足之部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若有流押(流抵)契約之約定,債權屆期未清償,抵押物所有權會移屬於抵押權人。此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超過部分需要返還,不足部分則會向你請求清償。 惟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制度已改採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可主張遺產已無剩餘,無須以自己之固有財產清償責任。 若無流押(流抵)契約之約定,則要看銀行是否同意你的請求,若不同意,清償期屆致未清償銀行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並強制執行,若不足清償,一樣可以主張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
Annie 105-03-15 09:38

律師您好,

我爸爸在89年6月15日做了朋友的連帶擔保人

直到104年12月18日收到了銀行寄來的存證信函

上面寫說要連帶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的錢。

但是在這15年內都不曾接到銀行的通知,也沒收到債務人已死亡的消息。

從手邊資料目前看不出來:「原先借款人黃先生本來應該要清償的時間是從哪一天開始算?」

那我們要如何申請消滅時效?是到法院辦理嗎?

申請消滅時效後,連帶保證人還有清償債務責任嗎?

請問律師我們還可以怎麼做來保護自身的權益?

不好意思,請律師幫幫我。

Ps.我爸爸還有做其他公司的保證人,請問也可以去消滅時效之類的嗎?

謝謝各位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5 10: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的時效,是以清償期開始起算,不是債務成立的時候,所以就您所述的狀況,恐未罹於時效

2、程序上,我方可以要求對方提出契約、欠款明細及債務人的清償明細,供我方判斷是否合理、有無罹於時效等,然後進行協商。倘若對方拒絕提出或是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等對方提告之後,向法院要求對方提出,屆時建議委請律師協答辯以保障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5 10:28

您好,

 

債務消滅,保證人自不再負擔責任,您父親應於銀行向法院提告時,再向法院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沒有辦法事先申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3-12 16:35

歸仁區農會主張債務人於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而後於84年4 日另借一筆新債務還上一筆債務,又於86年未繳利息,農會為便宜行事,拿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於90年執行拍賣保證人財產,又於102年執行主債務財產,辯稱屬於新債清償,而本件債務人稱81年向歸仁農會借款債務,而後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因此農會才肯將該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筆錄農會已經承認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又稱84年間債務人另向農會借款一筆,該筆借款約定不同利率條件之借貸,已是另一筆借款並非新債清償,該借款而後又未如期還款,農會從未向債務求償84年間所借債務,卻拿83年間確定前項已經清償的81年借款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又歸仁鄉農會持該執行名義,曾於90年執字卷內聲請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件債務未償利息之起算日為自8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可見債務人於86年2月21日之前並無積欠利息,而該案(90年執字)承辦未查,而在分配表中誤列利息之起算日自82年7月6日起算,以致該案中農會未受償金額平白多出許多,並發給債權憑證及分配不足之分配表,並影響日後一切執行案件及本案分配表沿用該錯誤之計算,而歸仁區農會明知有此情形,於日後之執行案件及本案亦從未吐實,而將錯就錯一直虛報利息債權自82年7月6日起算,請問現在承辦102年分配表異議的法官說他無法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分配表錯務,那麼我應怎麼請求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90年執字分配表錯誤。

你好:

先確定債權本金部分是否已經罹於15年消滅時效利息是否已經罹於5年消滅時效,若有可主張時效抗辯,但農會應該會定期換發債權憑證。 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規定,對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若再審之訴依照主張開啟再審程序並判決勝訴,可向歸仁區農會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返還多受領之利息
105-04-04 18:38

你好:
很感謝你之前的回答,謝謝你提供寶貴的專業意見,我知道可能需要請律師,不過我想先聽聽你的意見及訴訟的方向,能否仍勉為其難請你在百忙中抽空分析給予意見,無任感激,我的疑惑如下:我講得更詳細一點,可能看起來有點囉嗦複雜,但比較接近真實,請耐心看完分析,十分感謝,
農會主張債務人於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借款期間2年自81.11.6日至83.11.6日止),且有連帶保證人,並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1800萬,於82年因債務人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而後於84年4月21
日另借一筆新債務(借款期間2年自84.4.21日至86.4.21日止,故二筆借款期間並不連續)還前一筆債務,又於86年未繳利息,農會為便宜行事,拿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不聲請拍賣抵押物,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於90年執行拍賣保證人財產,又於102年以上開支付命令去執行主債務財產,我是102年該案的債權人,後來我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閱卷才發現的,請問:
1.債務人於82年間未繳利息,則此時農會於82年申請支付命令其內容記載於當時並無錯誤,這樣我們如何就支付命令有何錯誤而聲請再審理由?
2.我的疑問是:在支付命令確定後,民國83年間債務人向本人借600萬並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連同他自籌的金錢,於83年至84年間陸續清償農會81年舊借款(此部分有必要時本人可以做證),當時清償後尚欠本金餘額600萬
(但該清償明細債務人稱:無保留紀錄亦無保留存摺,而農會在庭上亦稱:當時無電腦,所有紀錄都因搬家已經找不到了故無保存能夠證明,又債務人主張第一次已經還清了,第二次借據雖然也是寫1500萬但沒借那麼多,農會也無法提出證明81、84年前後二次借款的資金往來紀錄),而於84年間債務人向農會另立借據1500萬(連帶保證人同81年借款的連帶保證人),清償前欠未償的600萬外沒有撥付任何資金,因此沒借那麼多而且81年借款還清了(此部分農會主張全部1500萬都是借新還舊,所以是新債清償),並且農會在102年的分配表異議之訴中庭訊時,承認81年舊借款已經本利都全部清償了,並且已經將81年的借據還給債務人了,而且前後利率約定不同,因此我們主張不是新債清償,法官問農會既然81年債務已經清償了,為何還拿來當執行名義時,農會主張全部1500萬都適用新債清償,因此他才沿用舊的支付命令執行新的債務,但農會在90年時聲請拍賣保證人財產時,請求的金額是:利息起算自86年間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但當時法院拍賣後製作分配表時,誤按支付命令記載的:
利息起算自82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5%計算,單不討論執行名義是否合法,假設合法則該次受償金額400餘萬,分配不足部分連利息等為2000餘萬,但該分配不足餘額多了4年的利息及自始至終利率的差額,而102年農會拍賣主債務財產分配表製作,即本次分配表異議之訴,是沿用前90年分配不足2000餘萬來計算繼續分配的,所以也影響本次102年的分配表,我發現後在異議之訴庭訊中提出,但法官說他無法處理以前案件的錯誤,至於如何處理他無法在庭上教我,所以在此請教你的這些枝枝節節問題,如不討論執行名義是否合法,假設合法則如何更正前90年分配不足2000餘萬,多了4年的利息及自始至終利率的差額,是針對支付命令分配表錯誤提起呢?理由依據為何?(註:當時是拍賣保證人財產,保證人因生重病不能視事後來就死了,繼承人也不清楚所以當時沒有提出異議),又農會自始至終都僅執行81年舊借款所做的支付命令,且有每四年更換債權憑證,但從未對84年新債務做任何法律動作,亦未作拍賣抵押物的裁定,如果推翻81年借款,又不符合新債清償時,其84年債務應已經超過時效(農會以81年借據聲請債權,而未對84年債務聲請,但抵押權還在應如何看待?)。又92年間保證人死亡繼承人還要給付保證的借款期間以外及死亡後所生的利息違約金嗎?
3.我聽說再審成功率不高,而且本件訴訟費那麼多,如果我們先寫個狀紙,聲請更正90年分配表(於91年間分配距今不逾15年)明顯的法院利息及利率計算內容疏失錯誤(不按債權聲請的執行內容分配),如我以利害關係人名義聲請更正可否?
(90年分配債務人是保證人,我不是當事人,但該分配表影響102年分配表所以我是否能以利害關係人聲請?
)如不行我應再協調保證人繼承人出面或主債務人也可以出面聲請?
4. 如不獲更正時則繳裁判費,並以確認債權不存在提告(包括利息利率多算及執行名義錯誤並已經清償),這樣提告時效應還未過期(90年分配表於91年間分配距今不逾15年),還有我是否具備提告的資格?如不適格我要協調主債務人或保證人繼承人出來提告?如獲勝訴是否102年分配表農會就不應受分配,連保證人清償分配款都可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5.農會主張新債清償,我應如何答辯?
6.如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債權人應先請求履行新債務,必須新債務未獲履行,始得請求履行舊債務,本件如主張對造人並未先請求履行新債務,應不得請求履行舊債務,是否可行?
7.如上揭法律關係不洽當時,應如何做比較可行?
相關文書證物如附件供參

chris 105-03-10 11:27

律師好 有一份轉讓承諾書內容如下 本人王曉明因向陳小美借貸, 為保證如期清償, 茲承諾遵守下列行為 1. 本人於本承諾書立書前向陳小美借貸款項, 承諾必於民國105年4月2日清償. 2. 未於上開日期清償者, 本人所持有開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400股,每股金額1000元整,情願轉讓予陳小美, 絕無異議. 3. 開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分配財產時,若無法完全償付第一條上開之本息時, 本人王曉明同意對於本人繼承王明宏及王惠美所遺之開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518股,每股金額1000元整, 再轉讓予 陳小美過戶, 其所需之證卷交易稅由本人負責繳納,絕無異議. 本人承諾格尊上開事情,絕無異議, 恐空口為憑, 特立承諾. 我的問題有4點. 1.如果分配財產時,若無法完全償付第一條上開之本息時,陳小美有這個承諾書寫的第三點是不是就可以私自去過戶518股到他的身上, 或是必須還要徵得王曉明的同意蓋章寫轉讓授權書才行呢? 2. 如果開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分配財產時是足夠償付第一條上開知本息時, 那麼是不是陳小美就不能私自去把518股過戶到她身上. 3. 怎麼認定? 何時認定到底開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分配財產時是否足夠償還第一條上開知本息或不足夠償還? 是不是應該在開源公司完全清算分配結束後確認不夠償還, 才能去過戶呢? 還是他們隨時可以去過戶這518股呢? 4. 這承諾書只有王曉明的蓋章沒本人簽名有法律效果嗎? 麻煩謝律師指點. 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蓋章與簽名有同一效力,所以該契約應仍屬有效,而契約解釋應視當時訂約情形而定,所以本件契約不明之處,最後若由法院來判斷,則應先看當時的意思到底如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若對方不願意履行契約,你必須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契約,確定後再以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規定執行。未經登記名義人同意,公司不會配合辦理股票過戶。 是的,條件未成就。 以開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分配財產時,若無法完全償付第一條上開之本息,為生效條件,至於是否能夠償付要進行清算才會知道。此部分會有問題,既然公司都已經開始清算,雖然依經濟部八七、三、九商八七二0三五四一號函釋可以辦理過戶,但是否有實益?過戶程序如上訴,如不願意配合辦理,要以訴訟方式及聲請強制執行方式辦理。 只要是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契約就會成立,若是本人蓋章依民法第3條第2項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沈恆 (沈律師) 105-03-10 13:04

蓋章就有效,但條件成就後,還需取得法院執行名義才可強制執行。另外,本契約書漏洞甚多,若還有機會補救,建議找律師協助重擬契約

李少菁 105-03-08 01:30

想請問如財產繼承沒辦放棄 是一定繼承嗎?  

聲請人 與相對人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 對台端主張債權金額350萬 

已具清償還期而未受清償 

為此行時最高限額抵押權 

依非訴訟事件74條法規辦理

請問這是要相對人償還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08 01:46

知悉成為繼承人時可於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如果沒辦理拋棄繼承,就應繼承所有遺產債務。實行拍賣抵押物前相對人可清償債務,如果無法清償,抵押物將被拍賣,用拍得價金來清償債務

李少菁 105-03-08 07:22

超過時間還能辦理拋棄嗎?

因為爸媽離婚後就在也沒來往過了

突然就寄通知來說要償還這些金額

這麼一大筆  我們哪有辦法…

還是它只會扣那抵押拍賣的錢?

你好:

知悉得繼承後超過三個月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首先要釐清你何時知悉得繼承。 就算無法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現在之繼承制度改採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所以你知要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依債權比例以遺產清償繼承人之債權人即可,毋庸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責任,而對方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只要確定擔保債權之金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