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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ie 105-06-27 12:56

住在嘉義的外婆過世留下遺產,但母親其他手足卻想獨佔均分,好言拿走家母之印鑑及證明,說不用親辦繼承,他們會處理好~後來發現家母身分證明文件,外婆名字有誤,無法完成相關手續!爾後,又來好言要求家母更改身分證,以利繼承!

但其中疑點重重,既無遺書影本讓我們過目,也無財產分配單!因此,家母拒絕辦理更正,要求公平與透明...之後,舅舅拿來遺書(未經法院公證)與相關文件來,但上面完全無家母姓名,更不用提之前外婆還親口說有部分遺產將留給家母!讓我們十分不滿,不想再參與繼承,未來就讓遺產讓政府管收...或後人公平處理!

但姨舅們不放棄,向公務單位提出因承辦人員疏失,要求直接更改家母身分證的錯誤,而我們也接到戶政機關來電,將逕行更改!想要完成繼承動作...不知現在還有無發法阻止他們的貪婪與保障我們的繼承權利~還是,只能看著家母被親手足欺負呢?

望請好心律師撥冗解答!感恩,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7 13:26

您好,

 

1、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遺囑並非真正,但自書遺囑並不需要公證,是遺囑形式上是真是假仍需進一步判斷。

 

2、或可向法院起訴請求遺產分割後,取得我方應繼承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1.雖然依據民法第1189條遺囑不需要公證即有效力,然若您認為該份遺囑有所疑慮,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確認遺囑

2.此外,即使遺囑是真實的,即使沒有您母親的名字,依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之規定,遺囑人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惟仍不得違反民法第1223條之特留分規定,因此您母親辦理拋棄繼承,不然仍有特留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沈恆 (沈律師) 105-06-27 13:48

如果無遺囑正本可確認效力,可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若確定遺囑有效,仍可以遺囑侵害特留分為由,請求扣減取得特留分

Charlie 105-06-27 17:3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無遺囑正本可確認效力,可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若確定遺囑有效,仍可以遺囑侵害特留分為 ... (恕刪)

謝謝各位律師的回答,但若印鑑章與證明已被用在放棄繼承的文件上,還有挽救的方式嗎?

有哪些法律行動或訴願方法可以採用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趕快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其他繼承人,來主張無拋棄繼承之意思,並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一併主張遺囑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7 21: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委任律師發存存證信函給全體繼承人與戶政機關,說明從未辦理拋棄繼承,並請求辦理繼承登記,若全體繼承人無法協同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可先登記為公同共有,再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另關於遺囑之部分,若不符合法定形式,為無效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7 2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委任律師發存存證信函給全體繼承人與戶政機關,說明從未辦理拋棄繼承,並請求辦理繼承登記,若全體繼承人無法協同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可先登記為公同共有,再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另關於遺囑之部分,若不符合法定形式,為無效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imseby 105-06-26 16:55

你好,因為酒駕,開車上路,但對方騎車撞我.酒駕部分,我已被除罰.請問對方撞我的,他的責任

他的車子壞了,我需要負擔責任嗎?如何處理?

另外,如果我因有事情,交給我老婆處理,寫委託書麻煩他處理日後相關事宜,委託書需要公證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6 17: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酒駕酒駕、肇事歸肇事,因此還是要釐清該次車禍事故的發生原因,建議可以聲請車禍事故鑑定

2、可以委託您的配偶處理,無須特地公證,不過日後倘若成為刑事被告,則必須親自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6 22:15

您好,

 

1、委託書不用公證

 

2、應向交通大隊聲請事故初判表以及做交通事故鑑定釐清雙方責任歸屬,賠償之金額須依雙方過失比例計算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en 105-06-26 07:33

最近要買一個台中的店面,

但地主年齡85歲無法自己簽名(感覺有點失智),

若授權他老婆當代理人(在去辦公證),

但印鑑證明申請變更印章,也都是地主本人去辦理的。

這樣跟他買,會有風險嗎?

這樣買賣有效力嗎?

會不會以後其兒子主張無效,要返還土地所有權

你好:

先確定出賣人本人是否惟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前者無行為能力,必須由監護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且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規定,處分動產必須經過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後者特定行為(民法第15條之2)必須經輔助人同意。 若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則要依民法第75條規定,判斷是否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若是,意思表示無效。 若均無上開情形,出賣人可以授權予他人代為出賣動產,效力會歸屬於本人,若無其他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出賣人之子就算爭執,也不會影像法律行為之效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可以以公證方式來訂定買賣契約,以避免將來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6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將買賣簽約過程,全程錄音錄影,以利日後訴訟時,可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當時之意識清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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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6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將買賣簽約過程,全程錄音錄影,以利日後訴訟時,可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當時之意識清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Lee may 105-06-23 13:02
您好,想請問: 1: 「自書遺囑」是否需要公證才具有法律效用? 2: 原本家裡擁有3處動產,是父母希望百年之後再分給我們3兄妹ㄧ人ㄧ處房產,但是3年及5年前大哥和妹妹相繼結婚後,由於他們的經濟因素要求父母先過戶給他們,如今只剩這一父親養老的住所,可是他老人家怕百年以後他們會爭奪這剩下要給我的唯一房產,請問若自書遺囑寫明房產留給我而其他財務均分是否可行?是否仍然有所謂特留份的問題? 謝謝您!

你好:

自書遺囑要符合民法第1190條規定之方式:「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就會發生遺囑之效力,毋庸經過公證。但若不符合上開方式遺囑無效,所以建議以律師代筆遺囑或至公證人處辦理公證遺囑較妥,將來產生之爭議較少。 被繼承人固然可以遺囑之方式處分自由處分遺產,但不能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否則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若要避免此種情形,可以在生前就將該動產處分(買賣或贈與),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到你名下就可以避免其他人爭奪財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3 13:05

您好,

 

1、自書遺囑不須公證也有效力。

 

2、自書遺囑若有侵害到特留分的部分,其他繼承人仍可對您請求之,除非透過生前贈與之方式。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6-23 13:17

您好!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是不同的二種遺囑形式,自書遺囑不需另外公證遺囑指定繼承的方式若影響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仍可主張權利,但大哥及妹妹因結婚贈與登記取得的財產若符合歸扣的規定,仍應將該財產價額加入應繼遺產中計算,計算的結果並不一定會侵害大哥及妹妹的特留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3 14: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請您父母先行贈與給您,就不是遺產(只要贈與後二年再死亡,若是二年內死亡,仍為遺產),反而您兄弟姊妹因結婚贈與,會列入遺產計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3 14: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請您父母先行贈與給您,就不是遺產(只要贈與後二年再死亡,若是二年內死亡,仍為遺產),反而您兄弟姊妹因結婚贈與,會列入遺產計算;自書遺囑,須符合法律相關要件,若未注意,很有可能遺囑無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ollie 105-06-22 17:42

我跟房客租約兩年(104年4月到106年4月),約定每月5日交租。沒有報稅,沒有公證。 我出租的是空屋(20年的房子),沒有家具,只有瓦斯爐,下廚柜,熱水器和日光燈。房客要求要用自己的瓦斯爐,抽油煙機,下廚柜和熱水器,還換了大廳的燈具。 至今,14個月裏,準時交租的月份不到一半。以房屋的各種狀況,拖延租金。 原本晚繳租,他會說一些理由:他媽去世(晚了1?月),生意不好等。之後陸續一個月准一個月不准,到後來不到月中不催他不付。 一開始說什?洗臉盆的水管接牆壁的管漏水,門鈴不會響。 我租給她的時候,這些都是好的啊。社區有合作的水電師傅,我請師傅去修。 二月說房子天花板多處油漆澎起,有壁癌。我去看,並沒有她所說的油漆膨起,而是重復油漆造成的凸起。是當初出租時就有的。客廳落地窗上方,有淡淡水痕並不嚴重。 3 月時他的租金到20日還不給,她說我叫得社區水電都不幫她修,電鈴也不幫她修。叫我找專業一點的水電師傅。還抱怨我房子的牆壁發黴讓她心情差,過敏。我不知道到底什?樣的水電師傅她才滿意。只好找了一個在私立學校做總務的朋友跟我一起去看。 結果,只有落地窗的上方是真正的油漆剝落。其他的是灰塵沒有清,加上3月的南風防潮造成的灰塵發黴。我的朋友很有耐心的幫她處理,壁癌,粉刷。並幫她換的所謂水管漏水但其實是換P管就可以解決的問題。時間又跨到了4月底。 5月我們再來時,她又抱怨什?,熱水有問題。廚房沒有熱水。我們看了一下,根本她廚房濾水網卡了雜物,倒了,就有熱水了。修好了,她又說什?浴室的蓮蓬頭也沒熱水,洗臉盆有熱水,冷水水也很大。我朋友說可能蓮蓬頭壞了,再找時間來換。 現在,她又拖了房租,到現在還不付,我打電話催她。她又抱怨什?房子沒水,不是我朋友說的水龍頭的問題,我找的人,動作都很慢。叫我找“專業的人”來。我蓮蓬頭都買好了,正要等我朋友有空約時間來裝。 怎?會連水都沒有?我上個月來看的時候,水很大,蓮蓬頭的水是比較小,但也沒有她說的用滴的那樣。我跟她說,她還說哪有水很大。我叫她去頂樓看看是不是?開關沒開?她說她不知道是哪個開關,我叫他問社區的主任,她說她每天很晚才下班。又說她每次抱怨,主任叫她找房東。 我哥哥跟我說,除了房子的結構,像落地窗上方的油漆剝落水泥剝落。根本不用替她做粉刷。讓牆壁發黴是她沒有打掃乾淨,不是我們的問題。瓦斯爐是她自己換的,沒有熱水,她要自己找人來修。怎?可能會沒水?同一個社區大家都沒有這樣的問題。她分明就是想托房租。 我很煩惱,我找到水電他不滿意,我朋友她也不滿意。我想忍到時間到了就不續約了。可是還有漫漫10個月。 我有3?問題,她老是這樣拖延付款,我能夠做什??契約書上有寫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租金,那麼可以提前解約嗎?我該怎麼做? 如果她到期又不搬的話,我該怎?辦還有,我哥哥說的對嗎,除了房子水電線路出問題,因瓦斯爐,熱水器,抽煙機都是他自己的,我根本不用管她的熱水問題,是這樣嗎?  

你好:

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租賃期限到期後只要你不再續租並要求對方遷讓房屋租賃契約就會消滅。在此之前要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事由,才有辦法終止租賃契約。就算契約約定不得積欠租金,在扣除押金後未達2個月租金,仍然無法終止租賃契約。 到期後不遷離,可以訴請法院遷讓房屋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你哥哥說的沒錯,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出租人只要修繕租賃物,對於承租人自己裝設之物品並不用負責。
mollie 105-06-22 21:3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都說契約公證比較有保障。如果以後我的租賃契約公證的話,遇到同樣的狀況,我會比較容易解決嗎?處理上有何不同? 看來,我至少要讓她欠兩個月的錢,4個月不收,才能解除契約,還不知道她會不會蓄意破壞我的房子。那如果她還是耍賴,我能怎麼辦?
沈恆 (沈律師) 105-06-22 23:40

扣除押金後,還需二個月欠租才能合法終止租約,這是強制規定,租約約定與此牴觸的部分無效。將來終止租約後,若對方不搬離,您還需打民事遷讓房屋勝訴後,才能強制對方搬家。有公證租約,一般會約定租約終止後可直接強制執行對方搬家,無需再打官司,這是公證租約最大的優勢。

mollie 105-06-23 16:1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我有一次主動跟她說,不然我們解約好了。她也說好啊。

我嫂嫂跟跟我說,我主動要解約房客可能要我付搬家費用或要賠錢。我想問,身為房東,我建議提前解約,我要賠錢嗎?

謝謝

105-06-22 14:05
想請問一下。我老婆是馬來西亞華人。嫁過來台灣。拿到台灣身分證後。假如我跟他離婚的話。有可能會被取消身分證的資格嗎? 我有哪些可以保護自己的措施可以防範她如果要跟我離婚後會發生的事情 各位律師律師。之前我有發問這個問題。我還有一兩個問題想請教曹律師 第一。假如我婚後不管多久在跟他填寫婚後協議書。那跟婚前協議書一樣有效嗎? 假如就我跟他自行打一封契約。也沒到律師公證說這封契約是否有效。這封契約也是有效的嗎? 第二。假如都沒有婚前協議書。那贍養費這個問題。到底是我可以跟他要。還是他可以跟我要?贍養費的定義是什麼呢? 第三。假如我們一起買房了。房子登記在我們兩個名字的下面。可是頭期款是我爸媽出。房貸的部分她繳1萬。我繳3萬一個月。那離婚了之後。這棟房可以拿回我所付的錢嗎?假如他要這間房子的話 謝謝律師
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 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金要緊 105-06-18 17:59

請問先生與酒店一夜情女子生下小孩( 前提還不確定是否為我先生所有)     現在對方要求給一次撫養費就不在打擾 雙方達成共識到法院公證白紙黑字列出寫清楚這樣具法律效益嗎?

另外 可列"放棄撫養"這條嗎?

還是可請律師協助把對我們有利的條件一一寫上呢?                                                                                                               謝謝!!

你好:
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若小孩與妳先生有真實血緣關係,給付扶養費用表示生父有撫育,會視為認領,溯及小孩出生時發生效力,地位與婚生子女相同,可以請求你先生給付扶養費,將來可以繼承遺產。你們若與生母訂定書面,將來否認小孩之地位,生母或小孩可以訴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至於你們約定不能請求扶養費、不得繼承遺產,就算可以拘束該女子也無法拘束該名小孩,小孩還是可以依法主張權利。 若小孩與妳先生並無血緣關係,只要到調解委員會訂定調解書,寫明給予款項之目的,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該名女子就無法再主張權利。至於小孩本來就不是妳先生與該名子女所生,當然不會有給付扶養費之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5-06-18 18:41

契約約定清楚,雙方簽名就有效,但契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還是無效。小孩只要與父親有真實血統關係,無論父母如何約定,小孩將來還是可以要求父親認領,並有請求扶養繼承的權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小孩出生後,應提起否認親子之訴,才能完整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8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完全沒有用,對方還是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強制認領,並在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簽甚麼都沒有用,不要太天真;您可對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及民事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這比較有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8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完全沒有用,對方還是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強制認領,並在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簽甚麼都沒有用,不要太天真;您可對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及民事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這比較有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Lily 105-06-17 14:18
我先前10年前簽署了若離婚他同意放棄1030條之一夫妻財產賸餘請求權,由民間公證人公證。現在反悔,說是被我騙才去簽的。我們有國外身份,如果他從國外的離婚判決要求財產,在台灣可以執行拍賣我的房子嗎?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7 22:5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該判決主文若是宣示雙方發上法律離婚之效力,只要沒有具備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所定「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相互之承認者」,我國就會承認該判決之效力,並得以辦理離婚登記。 但關於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律賦予婚後財產剩餘較少之一方,得以向婚後財產剩餘較多之一方請求平均分配差額之權利,在婚姻關係存續過程中,沒有任何一方擁有此權利,故應無法預先拋棄,則「10年前簽署了若離婚他同意放棄1030條之一夫妻財產賸餘請求權」應不會發生拋棄的效力,但此部分應可再主張分配顯失公平者,而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小小 105-06-14 12:48

103年6月10日 和對方 借款 30萬元 有公證合約

每個月還款9125元*48期(4年)

合約也有寫
手續費 兩年內清償餘額需支付清償金額之8%手續
滿兩年可以一次清償,不知支付手續

我滿兩年還款15萬,對方說清償金額不對,清償金額為179332(本金)+2985(利息)=182317
合約並沒有說明清償金額有要加利息

還款後才跟我說算法

算法有發兩種:1.本息平均(需要加利息清償)2.本金平均(不需要加利息清償
公證書上面並無說明 是用哪一種算法(對方也承認)

但對方說不按照他清償金額182317給他的話,對方說要對我執行總金額,也就是9125x48

請問律師大大~
對方強制執行會成立嗎??

我該如何處理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6-14 13:02

雙方有簽合約就應依合約方式還款,依您所述合約記載二年應返還金額應為219,000元,若只還150,000元應已違約

Sich 105-06-13 09:49

母親於 2015 年年初,父親於 2015 年年底過世,過世後留下現金 200 萬與農地一筆 1600 坪 ( 公告現值 4000 萬 ),繼承人有 4 子 3 女,,我排行老二 ...

 

父親在母親過世前,立下代筆遺囑,且經過法院公證遺囑內容:

1. 土地以借名登記的名義,分配給其他三位兄弟,現金分配三位女兒

2. 以我於購置土地時"身無分文"為由,且已經取得一筆住宅土地 ( 50 坪 ),不再參與遺產分配

 

我希望了解下列狀況:

1. 遺囑立定時間,父親已經無法自主行動,意識狀況時好時壞,這樣立定的遺囑是否有效?

2. 父親為佃農,在 "公地放領" 與 "耕者有其田" 實施時均未取得土地土地購置時間為 1986 年,這時購置與375減租 ( 佃農土地的千分之 375 ) 是否有關連?

3. 透過 "借名登記" 將農地以 "歸還" 之名,分配給其他三位兄弟,是否合法?有法律效力?

4. 我還有那些權利可以主張?

感謝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6-13 10:20

如果未經法院監護宣告,只要立遺囑時有意識能力,就不會影響遺囑效力。關於已取得建地不再分配遺產部分,如果不符合歸扣的規定且不是向父親借貸金錢購買建地,則有可能侵害特留分。其他借名登記則因敘述不清,仍應詳閱遺囑確定遺囑效力及內容範圍後,才有助正確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3 1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未按法律規定,遺囑無效,可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若遺囑有效,侵害您的特留分(應繼分之一半),可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您的特留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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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3 1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未按法律規定,遺囑無效,可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若遺囑有效,侵害您的特留分(應繼分之一半),可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您的特留分;借名登記之部分,應就實質證據加以調查之,釐清有無借名登記之事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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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遺囑既有經法院公證,原則上應屬有效,只是遺囑內容借名登記之意義為何,可能是本件爭執的重點所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6-13 21:10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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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代筆遺囑有一定的條件

這必須要看實際狀況

但倘若能舉證當時已無行為能力

當然這遺囑是無效

至於借名登記部分代表權利是歸於所有繼承

且說你不得參與繼承分配這樣的說法是無效的

因為你並沒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理由

所以其實你還有很多權利可以主張

借名登記你沒蓋章他們也未必能辦成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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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 105-06-08 15:35
因為最近想辦離婚,而另一伴不願意,並擅自在家中客廳,廚房.車庫架設監視器是否違法?已經讓同居的家人覺得不舒服,感到沒有隱私,這樣無法可管嗎?另分居3年離婚方案,有通過了嗎? 如果通過了,需要雙方寫分居協議書嗎? 需要公證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9 0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沒有分居三年離婚法案這種事情,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須具備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離婚訴訟事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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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 105-06-08 14:42

約民國90幾年 奶奶與自己的姪女(我稱為姑姑)跟會
後來被倒會,倒了200多萬,姑姑有意償還,並跟奶奶簽了200多張1萬元之本票,按月償還,但在兩年多前,姑姑表明自己目前有經濟狀況,短時間內無法還錢,剩下的108萬債務就這樣卡住了,後奶奶找代書在104年4月份時跟姑姑簽了新的協議書還有本票 ,協議書內容是約定於106年1月10起,每月歸還5000元至款項還完,無利息,無延遲利息,只有記載違約金:每月新台幣500元整,然奶奶覺得自己年事已高,款項如順利照約還完也要18年,於是又有多寫一張債權讓與書,將債權讓與給我
一.若姑姑於106年1月開始無正常償還債務,我有權力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她一次性的償還債務嗎?
二.本票於104/4 開立,但未標明到期日,若開始還款日,假設剛開始有按時歸還,到107/4後不還了,那這張108萬的本票會有效力問題嗎,因為過3年了?
三.債權轉讓書上只有讓與內容,和奶奶的蓋章,並無代書的蓋章簽名,或是姑估的蓋章簽名,那這份轉讓書是有效的嗎?
四.若開始償還債務,我能採取什麼動作自保我的權力嗎,比如將協議書拿去法院公證,或是直接拿本票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因為奶奶生重病,在病房照顧的時候一在提醒我這件事,但本人法律知識真的很有限,麻煩各位解答了,感恩

你好:

協議書應該會記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齊,若有此記載,就可以請求姑姑償還全部之款項,反之,若無記載,就要受到協議書拘束。 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又本票票據權利對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為3年,時效經過以後,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此時你仍能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主張權利,或依你們的原因關係請求。 債權讓與無須以書面為之,但有書面可以方便證明,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只要把債權讓與之事時通知債務人,就會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都可以,但你去聲請本票裁定對方可已會以原因關係抗辯,主張確認本票債權清償範圍或清償期限屆至之前不存在。
乃乃 105-06-07 12:24
各位大大好! 本人6/5號在可以右轉的外線車道,停著車子狀態打著右轉方向燈(當時是綠燈),忽然摩特車蹦一聲撞擊我車子,我我下車查看,發現左後的保險桿有擦傷。媽媽的摩特車右前的擋風板擦撞到我左後方保險桿,騎車是有一對母女,媽媽騎車女兒被載(女兒準備上班),媽媽馬上把車移到旁邊(已經破壞第一現場)。我就打電話報警,在打給保險公司,我詢問媽媽有沒有事情,媽媽說手扭到(身體無外傷),立馬說車子擦撞還好不明顯!打蠟打一打就可以了!我說不行,車禍本來就要報警(到時候你不認帳怎麼辦?)最後女兒趕著上班沒留在現場! 警察到後開始畫線拍照,詢問發生時間等等? 到醫院作完筆錄後,媽媽也去包紮手扭,還提到說女兒也有傷勢(身體無外傷),警察說跟保險公司說一下,我也有跟保險公司說傷者有兩位,爾後簽名拿三聯單,各自回家休息。 隔天我撥打電話關心媽媽(傷者),媽媽的朋友一直說要不要私下和解(走第三公證的之類)說這樣對雙方都好,我不懂這怎麼處理所以沒給確定答案。而電話裡媽媽(傷者)一直提說若不和解他們兩位(媽媽跟女兒)要告我傷害罪,因為警察說他們有6個月追訴期(感覺很像要凹我,我需要錄音之類保護自己嗎?) 我的問題點: 1.車禍擦撞咎責?到底是我錯的多還是對方? 2.女兒沒有在第一時間就醫,還可以告傷害嗎? 3.電話中一直提要跟我和解?是他們認為自己錯的多才想和解拿錢嗎? 因為感覺好像遇到想凹我的傷者?所以我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7 12:46

您好,

 

1、原則上後車撞擊前車之肇事責任主要應歸屬於後車。

 

2、若無第一時間就醫,嗣後難以證明該傷勢與車禍事故之關聯性。

 

3、應先釐清肇事責任,可先申請交通事故初判表,並送交通事故鑑定,若您並無肇事責任,則對方無法提告過失傷害,並須賠償您的車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華 105-06-07 12:01
婆婆生前經由口述見證人記錄及另一見證人共二人由民間公證團體公證,結尾押日期處無任何印章,此遺囑是否有效,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7 12:05

您好,

 

1、口授遺囑係僅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始得為之。

 

2、由見證人如實筆記遺囑人之意思,後交由全體見證人簽名並記明年月日,該份口述遺囑即為有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阿點 105-06-05 14:39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們家附近有一個阿公希望把他的房子無條件過戶給我爸爸!因為裡面供奉了許多神明 把房子交代給我爸接收供奉!因為他年紀大了他怕之後怎麼了沒人幫忙照顧.他說他的兒子之前都想賣他的房子但是他不同意 ... 想問的是就算現在阿公還在跟著爸爸去辦過戶 那如果真的以後走了 這樣他的兒子發現房子過戶給我爸爸了 是不是就會有糾紛?如果請現任里長作證這樣以後會具有法律效力嗎?還是一定要去法院公證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6-05 15:15

如果生前只辦妥動產贈與移轉登記,而未實際交付動產,那麼最好去辦妥公證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5 15:18

您好,

 

原則上贈與契約只須雙方合意即生效力,可簽立書面契約並請見證人簽名作證,或將契約公證,均可強化契約之公信力。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5 16: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可與對方親自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即可,若辦理贈與,需支付百分之十之贈與稅,但以公告地價計算,不會太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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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5 16: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可與對方親自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即可,若辦理贈與,需支付百分之十之贈與稅,但以公告地價計算,不會太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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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05 22:0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對方依贈與關係將動產贈送給您父親,建議要簽立贈與契約並經公證,以免日後發生爭議,而依贈與的方式取得動產,必須負擔百分之十的贈與稅,所有權移轉之後,即屬於您父親之財產,對方未來過世之後,對方子女對於該動產是不會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可以向您主張。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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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其實依法來說

阿公本來就有權利處分他自己的財產

其他人也無從阻止

縱使是小孩也是一樣

但如果別人要鬧當然難免不了一些麻煩

所以建議你為了未來能夠穩操勝算

必須提前佈局

法律是需佈局而不是發生才想到

建議你們可以先去公證贈與契約或找律師見證

並在贈與契約上把前因後果交代清楚

然後再辦理贈與過戶

這樣就萬無一失

里長不會去幫你擔這責任

到時候反而誣賴共謀而被告就很倒楣

動產價值高花點錢買保險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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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s 105-06-04 16:02

40年前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3筆,並將其中1筆土地借祖父之名登記於祖父名下。

父親在104年年中過世,過世後,祖父為了要把先前借名登記土地歸還於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在10月立下代筆遺囑,並完成公證手續

遺囑中明白表示當時是由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借名登記在自己(祖父)名下,他過世後,土地歸還給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現金由其他繼承人 ( 2子2女 )均分,沒有其他動產

祖父於105年年初過世後,土地已經透過遺囑繼承完畢,由二叔與我們持分共有;其他繼承人主張該筆土地遺產,應該由繼承人 ( 4子2女 ) 均分,現金均分之後,沒有達到特留分的金額 ( 以公告現值計算 )

想請教的是:

1. 透過遺囑 ( 法院公證完成 ) 說明為借名登記,將土地返還給購買者 ( 二叔與我們 ) 是否合法?若是訴訟會有甚麼結果?

2. 若是須以遺產處理,因為其他繼承人中有一位長年未奉養祖父,能否用這個理由請求不參予分配 ( 分割 )?

以上問題請教,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4 16:11

如果確實是借名登記,就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繼承分配遺囑可作為證據之一,若有其他證據會更有幫助。

Chis 105-06-04 16:1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確實是借名登記,就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繼承分配遺囑可作為證據之一,若有其他證據會更有幫助 ... (恕刪)

感謝沈律師回覆....

當年借名登記並無其他任何書面文件

目前僅有的證據就是這份遺囑

這樣的證據夠力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4 16:14

您好,

 

1、遺囑中說明系爭土地為借名登記並非遺產,則可據此為憑主張系爭土地不屬於遺產無須參與分配

 

2、民法第1145條列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本件情形看來,應無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雖常年不負扶養義務構成重大虐待之情事,但須由祖父於生前表示其喪失繼承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既然是借名登記,當然就不是你祖父所留下的遺產委任死亡時,借名委任登記契約就當然消滅,你二叔與你父親繼承人即可請求你祖父移轉登記回來,不該用所謂遺囑來處理,不過既然目前情況如此,可提出確認所有權訴訟來確立法律關係,既然不是遺產,也就無須去思考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有的證據可能會對您們不利,建議應再看有無其他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借名登記契約會由祖父之繼承繼承,父親與二叔可以依遺囑之書面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請求祖父之繼承人依借名登記財產返還請求權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遭拒絕,可以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繼承人中有一位長年未奉養祖父,不是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墊付之扶養費部分要看是否能夠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4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若依繼承之規定,對方即使未扶養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表示失權,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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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4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若依繼承之規定,對方即使未扶養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表示失權,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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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星 105-06-01 17:48

財產
1.婚前女方所購買的房子,男方可以怎麼分?
2.如果選擇賣屋,所增值的錢,扣除賣屋過程中的斡旋金或其他規費,還銀行所欠貸款,並歸還當初各自家長的贊助金(我爸爸付了頭期款,他爸爸每月給些許與金錢幫助房貸),再平分對嗎?
3.所有活期存款,股票或基金都要誠實拿出來分嗎?還是如果有對方不知道的部分可以不必自己提及(含私房錢)

監護權
1.如何訂定探視時間?有最多或最少的法規時數還是有共識就好?
2.如何登記約定?協議在離婚書約上就可以了嗎?需要法院公證嗎?
3.如果對方沒有遵守探視規定,有法律可以保護或懲罰?需要提出什麼證明?
4.孩子的教養生活費如何談?通常怎麼計算?如果延遲支付,除了簽本票還有什麼辦法約束?
5.因為帶小孩出國及過夜都是與探視,那麼甚麼樣的舉證會比較利我不想讓孩子在對方家過夜?孩子從小只有我能哄睡算嗎?

6.孩子已經表明不想跟對方一同離去,對方卻以去巷口買糖果餅乾利誘孩子,並欺騙孩子一下子就回來找媽媽(其實至少3個小時),這樣雖然是在談妥的探視範圍內,我可以不讓對方把孩子帶走嗎?不希望孩子在自己不願意的情況下,認為媽媽聯合對方欺騙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1 2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為婚後財產之差額,尚須扣除特種財產監護權之部分,由主要照顧者取得之機會較高,對方可享有探視權探視權之部分,通常為可以過夜之探視權,除非有特殊之原因;又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通常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通常為一個月一萬元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1 2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為婚後財產之差額,尚須扣除特種財產監護權之部分,由主要照顧者取得之機會較高,對方可享有探視權探視權之部分,通常為可以過夜之探視權,除非有特殊之原因;又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通常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通常為一個月一萬元左右;您可以可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可一次且全面性的解決紛爭。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婚前財產其實男方沒權利可以分

賣掉一樣不能分配

剩餘財產要以查得到的為依據

因為查不到在法院也起不了作用

 

至於監護權問題較為複雜

要詳細看雙方狀況

並且製造有利條件才可以爭取的到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1 23:42

您好,

 

1、婚前購買之房屋如以婚後財產清償貸款,則該部分也需算入婚後財產

 

2、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相關事宜,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瑜瑜 105-05-20 22:11

我朋友他跟他老婆是直接公證結婚,可是小孩出生後他老婆就離家了,剛開始還會寄小孩用品來,沒多久就不了了知了,到現在五年了,沒來看過小孩小孩更不知道她有媽媽,請問律師,如果要訴請離婚的話,我朋友可以得到什麼,或者可以要求對方什麼?

 

上面是我上次跟各位律師詢問的問題!

這次想請問律師們,如果要求對方給與小孩扶養

婚姻財產分配等等的費用,若要一次跟對方要求費用,可以跟對方要求多少額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要看婚後的財產將況狀而定,至於小孩扶養費,一般均是分期來給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0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需視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而定;另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過去五年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可一次請求,至於未來到成年之扶養費,需每個月請求,若一期不履行,可能視為未來三到六個月之扶養費同時到期,無法一次請求到位;至於扶養費請求之數額,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0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需視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而定;另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過去五年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可一次請求,至於未來到成年之扶養費,需每個月請求,若一期不履行,可能視為未來三到六個月之扶養費同時到期,無法一次請求到位;至於扶養費請求之數額,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0 23:24

您好,

 

一般看小孩的戶籍地縣市會有不同標準的扶養費,通常為每月1萬至1萬5千元,可請求給付到小孩20歲成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5-21 00:18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kk 105-05-20 18:08

後才被追稅(原有寫明約定稅務責任歸屬)

1.是否無法求償了?

2.之後訂約若註明稅務因法規可回朔6年    責任不受民法2年追朔之限制  有用嗎?

 

還是一定先法院公證簽立本票較有保障?感謝大律師

一、那要看你合約約定的內容是什麼才能判斷。

二、如果你談的是時效尤其是如此,每一種債權請求權時效是不一樣的,要先了解你的契約內容才能判斷債權是 什麼,也才能研究請求權時效是多久。

三、請求權時效消滅還是可以請求,只是債務人可以產生抗辯權而已,依經驗並不是每一個債務人都會為時效消滅之抗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kk 105-05-24 16:32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律師

合作契約是只有寫稅由對方負擔 其他沒寫 降超過民法2年追溯期還可請求嗎?

les 105-05-19 17:40

1.想要請問法院公證律師見證(非民間公證人) 的效力差在哪裡.

2.如對方反悔(如債權或物品返還).法院公證律師見證  這兩者得處理有何分別.(如程序及費用部分)

沈恆 (沈律師) 105-05-19 18:30

您好!

符合一定條件的公證契約,若當事人未依約履行,可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若契約僅有律師見證而無公證,則並無執行力,當事人未依約履行時,需另外取得執行名義後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瑜瑜 105-05-13 10:47

我朋友他跟他老婆是直接公證結婚,可是小孩出生後他老婆就離家了,剛開始還會寄小孩用品來,沒多久就不了了知了,到現在五年了,沒來看過小孩小孩更不知道她有媽媽,請問律師,如果要訴請離婚的話,我朋友可以得到什麼,或者可以要求對方什麼?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3 11:04

您好,

 

1、訴請離婚可一併請求婚姻財產分配、爭取小孩監護權以及請求對方按月給付小孩扶養費。

 

2、本件離婚係因對方離家不歸所致,是離婚之主要過失在對方,可向其請求因離婚所造成之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5-13 11:39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小孩扶養費,如果對方經濟狀況不錯,也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可以請求,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可以一併請求定監護權扶養費及剩餘財產分配,亦可請求之前未給付之扶養費。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3 2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惡意遺棄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並向對方請求過去五年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及未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3 22: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惡意遺棄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並向對方請求過去五年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及未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kuo 105-05-11 17:07

請問一下, 婚後是否可用書面協議書說明房子雖然是先生名字, 但是為夫妻共同持有, 若未來婚姻關係變異, 此房子為夫妻共同持有要均分為二, 請問此協議書要如何產生才具有法律效力? 是否須找律師編寫協議書內容並請律師公證才有效力?

請求提供建議! 謝謝!

這部分可以簽定協議書約定,不管是借名登記或是附條件贈與等等,都可考慮,建議委由律師代筆擬定契約書內容,再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1 17:55

您好,

 

婚後之財產協議並無形式之要求,若求慎重,可將兩人之協議書為公證或尋找律師擔任見證人,避免未來有爭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2 09: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比較實際,且確保您權利及節省成本之方式,應為請先生設定房屋抵押權給您或直接將房屋登記分別共有而非先生單獨所有,即使簽訂協議、公證,仍無法確保對方屆時耍賴脫產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2 09: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比較實際,且確保您權利及節省成本之方式,應為請先生設定房屋抵押權給您或直接將房屋登記分別共有,即使簽訂協議、公證,仍無法確保對方屆時耍賴脫產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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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 105-05-06 16:17

你好.請問口述遺囑結尾押日期處一定要蓋公證處或立遺囑人私章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日期部分除非有更改,否則不用再簽名或蓋章,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IA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無聲之聲 105-05-04 06:25

律師們好, 有關問題簡單描述如下, 承蒙解答, 感激不盡!

甲為商業登記獨資企業社之負責人, 數年前與乙簽訂合夥契約, 內容提及

1)資本總額甲方及乙方各佔二分之一

2)由甲方擔任負責人, 對外代表本商號

3)所有盈虧按出資額比例計算分配

乙方在合夥期間除曾擔任銀行借款連帶保人外, 平時則提供勞務從事生產,

且雙方每月領有相同金額之固定薪資

問題如下:

1)合夥契約未有第三方公證, 法律效力為何?

2)依合夥契約內容, 乙方為一般合夥人或隱名合夥人?

3)若乙方為一般合夥人, 對於甲方要求乙方不要管對內及對外所有事務,

乙方能否主張無效?

沈恆 (沈律師) 105-05-04 08:24

雙方簽名契約即成立。依所述乙是隱名合夥人,所負責任較小,不應干涉合夥事務的執行,只能進行財務監督。如果乙也想與甲有相同執行業務權限,也願意負相同義務,則可約定改為出名合夥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事務的部分雙方應再協商並以契約約定,否則易生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無聲之聲 105-05-04 11:34

 

感謝沈律師及謝律師答覆, 尚有疑問如下:

民法第700條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第703條 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契約中明訂: 所有盈虧按出資額比例計算分配, 因此當虧損大於出資總額時, 乙方仍要分擔二分之一, 已是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超出第703條規定隱名合夥人只就出資額度分擔損失之責任, 且合夥初期因週轉金不足, 向銀行申請票貼週轉時, 乙方也擔任連帶保證人, 乙方所付責任已非只有第700條規定只出資而分受利益及分擔損失而已, 如此乙方仍為隱名合夥人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4 16: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隱名合夥契約縱未公證,仍然有效,目前乙作為連帶保證人,對乙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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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4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隱名合夥契約縱未公證,仍然有效,目前乙作為連帶保證人,對乙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小人物 105-05-01 18:49

請問各位律師家裡目前遇到下列狀況,請問當事人A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A

當事人妹妹B

買家C 

代書D


前因:

A跟B是姐妹關係,民國69年時共同繼承她們母親一棟4樓公寓,A分得3&4樓,B分得1&2樓,她們母親心想1&2樓價值比3&4樓高,因此口頭分配頂樓地下室歸A所有、使用。 A於民國86年頂樓加蓋一層違建,使用至今,無書面證明與契約,只有姐妹默契與親戚證明,報稅時B亦向公所人員說頂樓歸A所有,因此A也繳交稅金多年。 A與B於民國99年因故曾共同簽屬一份證明,記錄地下室歸A所有,並由AB兩人與第三人(共同親戚)共同簽名,無另外公證。 C是對面鄰居,曾於多年前像A承租地下室放置物品,但目前無書面紀錄,只有鄰居可證明。 另外4樓公寓目前產權登記不包含頂樓地下室

現況:

B於去年(民國104年)6月將1樓賣給C,買賣過程中,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現在C要求A將放於地下室的物品(雜物)清空並欲建牆加門(原本樓梯下去
就是整個地下室空間),若A不從,除將以訴訟手段要求並另外要求5樓使用權與拆除5樓違建

想請教:

1.C主張B與A的地下室使用證明對他們無效,是否真的無效?地下室只能給C用?

2.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實,代書D是否有法律責任?

3.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不實,B是否有法律責任?

4.地下室是否一定要照C所說清空或整理?

5.C是否可要求5樓使用權? (買賣契約沒有說明頂樓部份)

內容若有需補充之處,請指出,先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1 19: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這樣的使用約定,倘若未經登記,無法對抗第三人。

至多就是權利行使有無違反誠信原則的問題。

建議可以嘗試以和解的方式處理,倘若無法和解,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小人物 105-05-01 19:43

請問曹律師:

誠信原則是指?

即使買家C一開始就知道地下室是為A所使用, 使用約定也無效嗎?

謝謝!

你好:

先確定地下室之產權狀況,是否有辦理區分所有之登記,有辦理登記,就依照登記狀況去認定何人是所有權人。 其次要判斷地下室是公寓之共用部分或是有其他狀況,亦或只是一樓建物之部分,法律關係會不同。 若地下室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及實務見解,認為受讓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有默示分管契約契約存在,就要受到拘束,原則上受讓人有到現場看屋,很難不會發現共用部分已經遭占用,通常都會被認定要受到拘束。 是否拘束C與B、代書之締約行為無關,B跟代書都不會有責任地下室是否要清空要先依上述判斷後才有辦法釐清。 如上所述,頂樓屬於共用部分,C是否有權主張拆屋還地或使用頂樓,要看C是否要受到分管契約拘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1 2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契約之問題,若無法雙方協議解決,無論您擬定合契約條款,均有無法公式問題,而無法對抗其他人,至於對方是否明知,為您所需舉證之問題,建議多錄音蒐集證據,並考慮委請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您擬定對您自己不利之契約條款,仍不自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柚子 105-04-29 08:40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些房屋上的法律問題,我媽媽有一間房子,房地契都在他身上,而我爸爸住在這間房子,他們兩沒有結婚,我爸一直住在這間房子,而我媽想說讓我平安長大就放任他一直住在那房子,而現在我媽想要請他離開那房子,但是他不願意,要麼就需要讓我媽賣出去的錢分他,不要的話他就不搬,甚至寧願自殺在房子裡讓它變凶宅,請問這樣子我們該怎麼樣處理會比較好,麻煩您了,感激不盡

現在我母親聽到說我爸在街在貼單子要賣房子,我們知道所有權人是我媽,所以要我媽肯賣才行,但是親戚這邊聽到後怕我父親亂來,所以叫我媽要去法院這邊申請公證房屋是我媽的,以防我父親這邊亂來,請問有需要公證嗎?還是不需要呢?如果要的話,我們應該怎麼作?謝謝解答

你好:

房子登記在你母親名下,你母親就是所有權人,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毋庸再辦理公證。 若父親不願意自己搬遷,母親可以父親為被告訴請法院遷讓房屋。 你母親並未與你父親結婚,無夫妻財產制之適用,故無法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若有騷擾家庭暴力之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
黃國政 (Sam) 105-05-01 11:34

由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音音 105-04-14 14:46

      請問...           有關婚後若財產債權要協議各自分開            是只需要訂定協議後至民間公證公證即可?           或是需要至法院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怎麼辦理?           公證協議後若年老時其中一方往生           是否仍具有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一半權利?

沈恆 (沈律師) 105-04-14 14:58

分別財產制由雙方私自訂立書面契約或至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至法院公證,都有效力,但需另至法院辦理分別財產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另外,分別財產制就沒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4 15:05

您好,若無特別約定,會直接依據法定分別財產制,此種制度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問題

;依此可向法院登記聲請為分別採產制。

 您好,

協議夫妻財產分別,最好要到法院辦理登記,才可對抗第三人,否則因其中一方債務問題,可能會牽連到另一方。

因已經辦理分開,就沒有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了。

若自己不會辦理,本所有代辦協助,歡迎來電洽詢。

jessica 105-04-14 09:23

律師您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目前狀況:B男和C男目前訴訟中"土地分割"律師告知可能判"變價分割"
請教A女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嗎?1.建屋時無簽定同意書2.未簽租約3.未支付租金4.無權狀5.有繳房屋稅6.無使照/建照

請教C男如何取得地上權?1.不構成無權占有所以無法拆屋還地,對方不賣可以透過什麼理由經補償買回?56年建至今擴建至土地3/1

經法院將土地部份變更為建地這樣就可以分割?目前受農發修例限制才訴訟.

土地沒有分管我沒法使用及收租?要繳地價稅是否可透過法律一併解決?例如收取租金.
89/5 425條修法增訂第2項:未經公證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十年定期限者不適用,我可以用這主張買賣不破租賃消滅嗎 ?
ps一審即將判決但上訴期間只有20天所以我需要先找可配合律師,律師費一開口就要10萬起的律師我尊重您的專業但很抱歉我請不起,請原諒我的無理103年至今已打了三場官只想解決問題,謝謝各位.

你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這一段是甚麼意思?語意不明,無法判斷。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425條之1定有明文。 如果土地房屋都屬於A所有,嗣後始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可以用刀房屋滅失,但要給付租金。 若係使用借貸,除非違反誠信原則,否則無法拘束後手。 如果能夠證明在占有開始就是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才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但耕地並不適用。 變價分割不會把耕地變更為建地,只是會拍賣全部之耕地,變成價金分配共有人,你可以應買,就可以消滅耕地共有之狀態。 會辦理可以自己辦理,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若經濟上有困難(看起來沒有),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上訴期間快到,則應趕快先聲明上訴,理由再另外補充,而一審判決內容如何,為上訴二審之重點,建議您先找所在縣市之律師撰擬上訴狀,以免時效逾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涉及身家財產損失,請備妥資料諮詢,光看隻字片語容易回答不到點,法官也覺得無理。沒法請律師,還有法律扶助,不符合法扶,就表示別有疑義。

阿詳 105-04-02 10:38

兩年前剩一間房子過戶給我 ,阿公本人去辦的,(意思清楚)也做的了公證,然後昨天去醫院看精神內科,醫生說四年前有做核磁共振小中風,那我公證還有效用嗎…?會不會有爭議…?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2 10: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重點是精神狀況是否足以判斷贈與的意思。

2、不過既然經過公證,爭議應該比較小,所以無需過於擔心。

阿詳 105-04-02 11:03

感謝你!曹律師!!

Simon 105-04-01 23:27

線上熱心的律師你們好:

我於104年11月底購得一間約25坪37年的電梯大樓.經交付完畢屋款後,原屋主以整理為由,續租2個月至1月底,然後在過完農曆年後,106年2月底請裝潢工人來裝修時,發現在陽台外推的部份有輕微漏水,但卻另外發現在屋內掀除原屋主木造的天花板時,有很多的白蟻窩,及白蟻,因為內部已經開始裝璜無法延宕工程,所以僅將白蟻窩存在部份請原屋主及仲介看過後,予以拍照,然後清除蟻窩,繼續裝璜,現在完工後, 漏水加白蟻問題的費用約2O幾萬

我的問題是:

 1. 當初的買賣契約未註明有白蟻問題,僅有依"現況交屋"字樣,這樣我能向原屋主請求補償嗎?

2. 如果索陪問題傾向於民間調解,那我有需要先請第三方公證單位來鑑定我的屋損嗎? (只剩照片)

3. 如果要找,是找土木技師公會還是建築師公會?

4. 如果調解失敗, 將來提告,我勝算機會高嗎?

謝謝你的回覆


你好:

房屋有白蟻會減損減少其價值及通常效用,而構成民法第354條規定之物之瑕疵。現況交屋並非免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若該瑕疵在交屋時無法立即發現,屬於不能即知之瑕疵,發現後已儘速經通知出賣人房屋有瑕疵,仍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為顯失公平),惟要依民法第365條規定在通知有瑕疵後6個月行使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之形成權,切勿遲誤6個月之除斥期間。 通常清除白蟻、漏水問題並重新裝潢,就是你的損失,但若有交易價值之貶損,仍然可以請求,此部分要請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價,需要支出鑑定費用。 土木技師公會還是建築師公會是結構或施工等涉及結構與建築有關之事項,若你懷疑房屋存有其他瑕疵尚未發現,可以請求鑑定。 是否有勝算要看客觀證據及實際情形才有辦法判斷,若你依照法律規定處理,應可順利請求減少價金。
polo 105-04-01 17:47
您好:想諮詢與人合夥,公司為承租戶,房東要求租賃契約公證,請問連帶保證人一定要股東人員蓋章嗎?可以找其他人員嗎?最大股東是否自行找人即可

你好:

連帶保證人在將來主債務債務不履行時必須依連帶保證契約,擔保契約之履行或賠償。 連帶保證人不一定要是合夥人、公司之股東,只要是有足夠資力之人即可,可於房東溝通,並洽詢願意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人配合辦理租賃契約公證
cai 105-03-29 23:00

大四即將畢業,打算去大阪旅遊(共7人,都已成年)

同學們想自助,因為只有我有出國經驗且能夠規劃安排與持信用卡幫訂機票與飯店,訂的是廉航,到時有狀況是無法退費的(已告知同學)

近期隨機殺人意外太頻繁,很怕萬一有什麼意外...出事了怕家長怪罪是本人負責帶出去玩的

是不是需要擬切結書保障我自己?就是些注意事項然後個人行為需自行負責,或是遇天災飛機停飛飯店損失無法退款(怕出狀況要我退錢給他們)

這樣的切結書具有法律效力嗎?還是需要公證公證的話是全部的人都要到場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30 12: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仍然屬於受他人委託處理事務,仍然構成委任契約關係,不因有無報酬而受有影響,因此倘若您處理事務有瑕疵,造成您的同學受有損害,在法律上,您仍然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程序上,建議以協議書的方式,並且委請律師就雙方的權利義務紀載清楚才能保障權益。

潔羽 105-03-27 09:48

各位律師

我本身在兩年前,犯下違造文書、盜刷信用卡網路詐騙,至今是聽說已經被通緝﹝未出庭﹞

一年多前,跟男友分開,發現自己懷孕多月,沒錢拿掉,之後認識另一個男人,他說要我生下來他願意養,直到生下後兩個月才跟他公證結婚,那時候他提議過要到法院申請小孩改他姓,我也跟他一起到法院填資料,等法院通知開庭,等地這期間,我發現他心裡想的跟做的不同,他跟前妻說,我跟我的小孩是他好心收留,甚至他自己的親身女兒也親眼看見他,看我小孩的眼神很恐怖,於是我跑掉了,又跑到小孩的親爸這,想請他幫忙照顧小孩,因為我想回去把法院通緝的事情都一次解決,沒想到,他要驗DNA,於是也驗了,也證實了小孩它的,小孩的親爸家人說,要把監護權給他兒子,不然不認這小孩,並且要求改名改姓,它們知道我除了找它們,也沒別人可以找了,他媽媽一直說不是跟我搶小孩,小孩親爸說,是暫時把監護權給他,他要的也只是他家人的資源,結果過給他之後,全都不是它們所說的,我試探他說,小孩監護權還我之類的話,他回答,不可能還你了,這算什麼,我懷孕的時候他置之不理,於是我才沒辦法跟別人公證,他們家人卻說,是我自己跑回去跟別人結婚,我試著跟他家人連絡,現在沒有一個理我,好奇怪,幫他生小孩應該的?小孩就這樣要去了??我算什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7 10: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以您的前科、情感關係來看,除非對方的條件更差,否則就算是向法院爭取監護權,恐有困難。(法院會綜合判斷雙方的所以情勢判斷哪方對子女最有利)

2、不過無論如何,您還是可以享有探視權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就您的刑事案件進行處理,並且爭取子女探視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在監護權的爭取,對您會較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7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您的描述,除非能證明由對方監護有不利之情況,要成功爭取監護權之機會較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7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須先提出對方不適任監護權人之證據,若無證據,欲請求改定,難度很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8 09:41

您好:

根據您的提問,不曉得您想問什麼,依據您的標題回答您的問題。
建議您先把事情一步步解決或同時雙向進行,您的刑事案件先解決會比較好,小孩已經交由前夫照顧處理,暫時可以放心。

若您前夫阻止您探視您小孩,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或探視方式,但改定監護權依您的描述,目前的情況若聲請改定監護權恐有困難,但另外的親權行使是沒有問題的,可以向法院請求改定探視方式。

至於您與目前的丈夫結婚,若想要離婚,若非雙方同意離婚,那就只能透過離婚訴訟來離開您現在的丈夫。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和解訴訟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為自己辯護,擔心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阿旺 105-03-27 05:26

1.目前朋友身分是毒品案被通緝中,想請問朋友如果自己去報到自首,是否還需要再驗尿呢? 如果檢驗出來還是有毒品反應,是否會又多一條罪呢?

2.因朋友身分通緝中.如果她想要辦公證結婚 可行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7 0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會再檢測。倘若是新的施用毒品行為,會再成立一個施用毒品罪。

2、戶政系統與員警系統是連結的。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7 10:3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不論是自行到案或經拘捕到案,應會再行送往檢驗,且會針對各級毒品做檢驗,但仍建議自行到案,在日後的審判有爭取輕判的空間。 關於吸食毒品的部分,若是初犯或是之前雖有吸食但五年內未再犯的情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可能只送觀察勒戒,若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即會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因此不見得會被法院論罪科刑。 通緝者經結婚仍可能經察覺而被拘捕。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7 23:01

您好,若被驗到,還是會有施用毒品犯罪之問題。

若被通緝中卻前往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戶政人員會通報警察局。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7 23:22

您好,若被驗到,還是會有施用毒品犯罪之問題。

若被通緝中卻前往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戶政人員會通報警察局。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毒品案有很多種

通緝之後就不叫自首

就是自動到案

但未必會被收押

如果是吸食毒品當然會再驗尿

結婚恐怕是無法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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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白色 105-03-25 16:18
您好~ 奶奶的子女有父親及姑姑,在生前有交代名下土地要全數給長孫,當下有錄音,但還來不及公證,請問這樣的錄音是否能當遺囑?姑姑主張土地一半是她的,是否只能照姑姑所說,一半要給她?如果長孫有異議是否有權力主張?如果父親放棄繼承,是不是繼承順位會變成四個子女繼承,那這樣姑姑的繼承權及特留分還是一半嗎?

你好: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5條定有明文。 口授遺囑必須符合民法第1195條之規定,否則無效,遺贈必須以遺囑方式為之,遺囑無效,遺贈當然也無效,但若奶奶之意思是死因贈與,只要奶奶與長孫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就算是死因贈與也要保障繼承人之特留分,姑姑是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長孫可以向繼承人主張權利,但姑姑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父親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遺產會由姑姑繼承,你們兄弟姊妹無法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主張代位繼承。姑姑之特留分還是應繼分(全部遺產)之二分之一。
淺白色 105-03-25 11:37
奶奶的子女有父親及姑姑,在生前有交代名下土地要全數給長孫,當下有錄音,但還來不及公證,請問這樣的錄音是否能當遺囑?姑姑主張土地一半是她的,是否只能照姑姑所說,一半要給她?如果長孫有異議是否有權力主張奶奶生前交代的事要執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5 1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符合口述遺囑之要件,否則就是由繼承人平均繼承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
2、倘若符合遺囑要件,可以依據遺囑執行,反之,則應該由繼承協議分割,倘若無法達協議,則可以透過法院裁判分割

 

 

DDkin 105-03-18 23:51

外婆於今年年初過世,身後留下我母親和大阿姨。大阿姨在外婆還在世時已過世,大阿姨有三子女,都在美國出生,沒有台灣籍。外婆有一動產,此動產為眷村改建之軍宅,其五年不能買賣期限在去年期滿。外婆生前有留公證遺囑,表示她過世後要把這動產完全留給我母親。大阿姨的三子女在外婆過世後委託台灣律師要分產。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計算動產應繼份時,是不是我母親跟大阿姨的三子女平分,即各得四分之一?

二,因為有遺囑,所以大阿姨三子女只有特留份(應繼份的二分之一)這個概念是正確的嗎?

三,計算動產價值時,是以市價為計算?還是政府公告價?

四,有關防不孝條款之事,大阿姨的三子女,現已四十歲左右,他們成年後只有其中一位在她十八歲時回國探訪外婆一次,其他兩位在外婆生前從未回台灣探訪外婆或用其他聯絡方式表達關心。外婆於西元2008年因健康及年紀關係,我母親接來同住並扶養至今年年初外婆過世。請問可以用防不孝條款主張大阿姨三子女不能繼承外婆動產嗎?

五,因三子女沒有台灣籍,只有美國籍,是不是視同外國人?還是說他們可以申請華僑身份或其他認證?若視為外國人,則軍宅不得遺贈於外國人這條規定是否適用?

謝謝律師們。

你好:是

為維持各房份公平,大阿姨的三位子女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只能繼承大阿姨之應繼分及二分之一,你母親繼承二分之一,所以大阿姨每位子女應繼分是六分之一。 依民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以市價為準,通常會請動產估價師估計,若以土地申報地價或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都會遠低於市價,若非平均繼承房地持分會友不公平之情形。 外婆並未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表示大阿姨的三位子女不得繼承,所以沒有喪失繼承權,另並非贈與契約,無民法第416條防不孝條款之適用,大阿姨的三位子女仍然享有繼承權。 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我國採用血統主義,大阿姨是中華民國國民,三名子女就有中華民國國籍。 公證遺囑已經侵害大阿姨三位子女特留分,他們已經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特留分扣減,經扣減後動產上存有其特留分,當然可以主張權利。
沈恆 (沈律師) 105-03-19 08:48

外婆遺產的應繼分是母親1/2,阿姨的三個子女共1/2,也就是每個子女各1/6。即使有遺囑指定遺產全給母親,三個子女仍可主張特留分各1/12。如果外婆生前沒表示不讓阿姨的三位子女繼承,則三個子女仍會有繼承權。

小樂 105-03-17 17:01

律師 您好

因為目前有朋友欲借款開公司,但我想走合法的借貸契約,因為一般民間借貸如果發生糾紛,最後都走民事訴訟且都會拖很久,最後都變成私下合解,因此我想在訂立契約時能成為法律上認可且能走刑事法來催討款項,所以我該如何訂立契約,是否要像公司行號需求找公證公司作見證嗎?還是有較為簡便的辦法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雙方簽訂好契約並由公證人公證,而約定之內容應約定若未履行即強制執行,當然完整之內容可以洽詢公證人律師代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ALEN 105-03-14 22:31

您好,我有一房屋的二、三、四樓承租給二房東,由二房東繼續承租給其他房客契約上寫著每月1號繳房租於我方,押金則2個半月,如到期日未繳租七日後得以終止契約取回房屋,此契約並未到法院公證,想請問此契約是否具法律效令?如要終止契約,是否要押金兩個半月扣完後再欠繳兩個月租金才得以走法律程序,或是遵照契約內容之押金抵扣完後達七日欠繳得以立即走法律程序中止契約強制執行?

你好:

仍然要受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限制,必須承租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才可以終止租賃契約。該規定係強行規定,無法特約排除。 是否扣抵押金要看你們租賃契約有無約定,若有,則扣抵後積欠租金要達2個月以上才有辦法終止租約補充: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就可以終止租賃契約
LOUIS 105-03-14 23:10

您好,押租保證金契約上有註記雙方並不得於中途主張抵收付租金費用,如未算押金支兩個半月,已達三個月未繳租金,請問是否已可逕行法律程序,如何執行

小薰 105-03-11 16:18
本人與先生1年多育有一女,目前又懷孕18週多 先生從婚前經濟狀況皆是全盤欺騙,目前也無能力給小孩闊綽的生活。想請教各位 如果我還想給先生幾年的時間期望他會長大有擔當 卻又害怕這段時間內他會想盡辦法與家人聯手搶奪小孩,因為先生目前有同意小孩姓氏,監護權歸女方,男方每月負擔4萬元整的小孩扶養費用。有什麼樣的協議書或切結書可於婚姻關係存在先行擬定及法院公證的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11 16:41

婚姻關係中的扶養跟監護都必須是夫妻共同,所以不會有婚姻關係中監護權扶養權歸其中一方的問題。

先生如果不負擔家庭生活費用,而都是由您獨立支撐,加上若有其他事由導致婚姻破裂,則或可構成裁判離婚事由。

婚姻中的協議雖可約定生活費分擔等條件,不能夠碰觸到違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如約定有什?行為則可離婚,這恐怕是無效的。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1 21:50

您好,可以委請律師撰寫協議書並經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