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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午 105-06-26 10:13

我堂哥立下遺囑將其所有名下財產贈與我本人,其生母至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聲明有三點1.二分之一特留分繼承權益,行使民法第1225條扣減權2.被告應就繼承人所遺之動產辨理繼承登記予原告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人負擔,先看第三點訴訟費用由我負擔合理嗎?又不是我去地方法院提訴訟的為什麼費用由我負擔,然後至今我並無去轉移我堂哥名下任何產財,所有產財均還在我堂哥名下,對方去提訴訟有用嗎?能行使扣減權嗎?至法院開庭時有什麼應當注意的嗎?像是什麼話不能說,收到的起訴狀繕本發現有錯別字,文件中某處聲名被告姓名打成被繼承人姓名,這些起訴狀的錯誤有差嗎,煩請回答,謝。

你好: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原告起訴狀都會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但是否由你負擔要看你將來勝訴或敗訴而定。 特留分扣減權學說通說及部分實務採取物權的形成權說,遺囑之處分只有債權效力,若你尚未取得遺贈(動產登記動產為交付),特留分扣減權尚無法行使。 訴狀有錯誤,若影響原告之意思,可以在開庭時詢問原告,請原告確認。 開庭之狀況要就實際情況才有辦法判斷,但你應先撰寫答辯狀,載明你的答辯聲明及理由,以免開庭時無法完整表達,導致權益受損。
黃國政 (Sam) 105-06-26 14:22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還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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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開庭時法官會詢問被告的答辯聲請,以及被告對原告之起訴有何意見,所以您們應針對此二個部先準備,若有相關證據也應不併提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米 105-06-25 09:20

  哥哥因偷偷過戶爸爸財產被告,又私下找議員與爸爸和解,但和解書卻只有被告一方有,請問這樣的和解具有法律效力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25 10:26

和解書只要雙方在自由意志下簽署就有效力,只有一份由誰保有都不會影響和解效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和解書具有效力,對方可能因此而獲得緩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言午 105-06-24 22:03

我堂哥為獨子在我大伯後世後至某律師事物所立下遺囑,將其名下所有財產贈與我本人,在我堂哥過世後至地方法院申請遺囑行人時發現其生母還在世,其生母於我堂哥1歲時就已離家也與我大伯離婚,三十多年來從無任何來往,現知我堂哥已過世名下也有財產,其生母強調依民法1138與1187她為我堂哥唯一繼承人與享有二分之一特留份之權益,三十多年來家裡電話沒換過,住址沒改過但以我本人與我堂哥同住一屋簷下三十幾年從未見或聽過其生母,也就是其生母除生下我堂哥之外三十多年來從未負起任何教養之負,對方有至我家找我相談遺產問題,從這點也可知她只是不想回來而不是不能回來,相談後並無共識對方也不在連絡那知今接到地方法院通知書,對方在相談三個月後提訴訟,於相談時對方有強調她們是原住民所以有免費法律救助不怕走法院,但本人至今也尚未去辨理任何我堂哥名下財產之轉移,請問像我堂哥之生母完全未盡教養之負單純就是要錢,我可依74年台上字第1870號讓其喪失繼承權嗎?或有什麼其他辨法讓她失去繼承權?煩請回答, 謝

你好:

首先要先釐清是否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係表示失權之要件,且堂哥有此意思讓嬸嬸喪失繼承權,堂哥之遺囑固然將全部遺產指定由你繼承,但堂哥是否因為嬸嬸未履行扶養義務遭受有重大精神痛苦,目前看不出來,堂哥若曾經表示過嬸嬸因此不得繼承,可能有構成之空間。惟堂哥若未受有痛苦,亦未曾透露嬸嬸不得繼承,單憑遺囑上記載由你繼承全部遺產,要推論堂哥已表示嬸嬸不得繼承,爭議性會很高。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所指之遺囑上有記載某某繼承人不得繼承,若堂哥的遺囑上也有此記載,可以試著援用看看。 惟無論如何,遺囑若有效,遺贈仍然會發生效力,可以持遺囑主張權利,但嬸嬸會爭執特留分之扣減。
沈恆 (沈律師) 105-06-24 23:43

要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除了需證明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事實外,還需證明被繼承人已表示其不得繼承,否則生母仍為繼承人,即使遺囑遺產全部遺贈他人,生母仍可主張遺產二分之一為特留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4 23: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訴訟費用法院將於判決主文中加以分配,通常由敗訴之一方負擔之,對堂哥未對生母表示失權,喪失繼承權之機會較低,生母仍可請求特留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言午 105-06-25 00:03

 

 感謝律師的回答雖還不是很了解但大致知道了,我想在請問一下,對方於第一次來我家相談遺產問題沒共識後就不在連絡了,但於三個月後至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聲明有三點1.二分之一特留分繼承權益,行使民法第1225條扣減權2.被告應就繼承人所遺之動產辨理繼承登記予原告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人負擔,先看第三點訴訟費用由我負擔合理嗎?又不是我去地方法院提訴訟的為什麼費用由我負擔,然後至今我並無去轉移我堂哥名下任何產財,所有產財均還在我堂哥名下,對方去提訴訟有用嗎?能行使扣減權嗎?至法院開庭時有什麼應當注意的嗎?像是什麼話不能說,收到的起訴狀繕本發現有錯別字,文件中某處聲名被告姓名打成被繼承人姓名,這些起訴狀的錯誤有差嗎,煩請回答,謝。

ariakus 105-06-24 14:39

與老婆交往時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抽中了合宜宅,當時尚未蓋好,與建商簽訂了買賣契約後,自己先付了簽約金跟第一期工程款。跟老婆結婚後先租屋,每個月由老婆這邊出錢給我付房租(偶爾轉帳,大多給我現金),自己付了剩下幾期工程款,最近完成交屋

交屋後丈母娘給了我老婆80幾萬的現金,給我們室內裝修跟購買家具用,並詢問了房屋登記在誰名下,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持有的問題。

因合宜宅持有五年後才可以變更或買賣,當初是由我的名義以名下無房地產的資格申請,房屋貸款人也是我,想詢問幾個問題,再煩請解答,感謝!

1.房屋是否算我的婚後財產?因為結婚後才交屋,且老婆有付給我租屋費用,長達2年多,我才有閒錢能夠繳工程款

2.若五年後,不論該房屋是否有變更為共同持有,我老婆如果每個月有幫忙繳房貸之實,倘若真有個萬一,我老婆是否可以主張房屋價值對分?是否一定只能用匯款紀錄作為證明?

3.五年後如果改為我老婆的名字,房貸由我繳,倘若有萬一,我是否也能均分房屋價值?

4.娘家這邊給的現金,作為室內裝修及家電購買,該如何讓娘家這邊覺得有出這筆錢的保障(畢竟沒有匯款紀錄)?例如購買契約人由我老婆簽訂之類的?

5.裝修及家電的價值算入婚後財產計算嗎?是以當初購買的價格計算?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4 16: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本上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除非雙方有約定借名登記

2、至於裝潢、家電屬於贈與物,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婚後財產無涉。

3、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委請律師撰擬協議書,就房屋產權、財產進行約定。

梁小玉 105-06-24 01:06

請問101年登記結婚的,是否就是夫妻財產分開制了呢?

這樣還需要到法院申請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24 06:44

不論何時登記結婚,如果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是採法定財產制,如果要改成分別財產制,需由雙方簽署契約,並至法院登記

所謂「夫妻分別財產制」,即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債務各自負擔,和婚前財產關係一模一樣。因限於篇幅無法詳述,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Yi 105-06-22 19:08

各位律師好:

狀況是這樣的,小弟父母離婚,三名子女監護權皆為母親,久未連絡,生父於2016年2月過世,當初知道他死亡沒人辦喪事,去他住所台東幫忙處理後事,也順道去了國稅局查遺產,名下有一部車子(我們當然從來不知道這車子是誰的也沒用過),國稅局人員表示,他沒財產所以不需申報遺產稅等,也沒人想繼承任何東西,但是不知道有負債,所以也就各自回去念書、上班,並未申請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

2016年6月10號,收到法院傳票,生父的債權人告到我們三個,表示須償還債務,最近頭很大,也詢問過各處,現在比較無法清楚的地方。

A:已經超過三個月了,我雖然知道他死亡,但是有辦法主張因為久未聯繫,所以收到傳票後才知道必須繼承債務,由6月10號(開始3個月)申請拋棄繼承嗎?雖然有點異想天開,但還是想問看看

B:經過多次詢問後,大部分給的答案都是先去申請限定繼承,可是現在法律全都改成限定繼承,那還有申請的必要嗎?申請與否的差異在哪?有被訴訟輔導科酸過"如果你想浪費1000元,法官還是會把你駁回,也是可以申請。"

C:這點真的有點困擾,車子目前在往生者名下,我需要先過戶到我名下?

關於財產清冊有一部車子,以法律角度我必須償還車子的價值,我要如何主張我沒繼承到這部車子,因為不曉得車子下落,原本想報廢,監理所表示要先去警察局報遺失,去警察局申報遺失,警察堅持要我只能到監理所辦停駛,但"停駛"無法證明車子沒有價值吧?只有報廢才能證明?

警察先生語氣強硬的表示:你又沒看過車子,我怎給你報遺失,如果車子有人在使用不就變成竊盜?你需要處理的是去監理所申請停駛,還有目前車子不在你名下,那怎會算你的財產..."可是我是繼承人,車子不就是我的嗎..."

這點真的最困擾我,我該如何報廢車子,還有車子該過戶到我名下嗎...

D:6月27號開庭

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

生父欠錢,告到我們三名繼承人身上

人生第一次被告,到時到了法院,我就把財產清冊呈報上去,然後表示沒繼承到任何財產,如果車子還在我名下的話(沒報廢成功拿到報廢證明),我必須賠償車子的價值嗎?

希望有熱心的人提供協助,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2 19:25

您好,

 

1、時效自被繼承死亡時起算,本件已不可能辦理拋棄繼承

 

2、法律是採全面限定繼承,不需要再去辦理甚麼程序。

 

3、按照程序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之財產清冊,車子是屬於所有繼承共有,在辦理繼承登記前仍然屬於被繼承人名下。

 

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處理開庭相關訴訟事宜,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向對方主張限定繼承,以所繼承財產清償債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sinyi 105-06-22 14:30

想請問

1.辦理好夫妻財產分別制之後,是多久會生效?

是不是生效後,男方的銀行債務方面,銀行不能要女方索取償還男方債務?

也不能擅自到女方戶籍地索取債款?

2.登記結婚後,如果女方戶籍仍然在女方家,而男方家人如果要查詢男方的戶籍資料,會查到女方的所有戶籍資料嗎?

巴哥 105-06-22 05:43

爸爸在我六年級時出了車禍就過世了

媽媽口述爸爸生前因為車子未報廢的關係 身上有債務
但媽媽自己其實也不清楚到底是什麼債務 只告訴我,我們的名下都不能有財產 只要被查到就會被扣掉
所以到了現在我的郵局戶頭都沒有錢 只要有錢媽媽就會要我立刻領出來,避免被扣掉

當時也不清楚拋棄繼承 等了解後想辦,也來不及了 期限已過了很久....
Q:我要如何查 我爸爸到底有什麼債務?

Q:我爸爸過世5年多了 債務依然會存在嗎?

Q:我有需要替我爸爸還那一些錢嗎?
Q:我今年18歲 公司如果匯錢到我戶頭 真的會被扣掉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22 08:42

98年修法後已全面改成限定責任繼承,若遭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追債,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若遺產不足清償,超額部分繼承人不再需要負責,不需以自有的財產清償,實在無需躲躲藏藏。

qvk457 105-06-22 05:24

太太在月初於地方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有幾點想請教

1.關於離婚訴訟的程序,真正進入離婚訴訟前,有一個調解的過程,這部份是需要委請律師協助嗎?還是等調解不成進入訴訟後再委請律師即可?

2.有一個小孩,目前由男方照顧,這部份是否在取得監護權上比較有利?

3.如果雙方無重大過失,在剩餘財產分配上,是否可以不履行?

4.離婚訴訟案件一般進行的時間大約會多久?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既然目前對方已經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建議您應先與律師當面討論,透過當面詳細討論,律師方能夠針對您的個案,提出具體的分析、規劃及建議,以維護您的權益。

離婚案件涉及諸多法律關係,包括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建議應尋求律師專業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

一、若調成成立,效力等同於判決,若要保障自身權益可以先委請律師,本所可以只先委任調解部分,若不成,補差額在委任後續訴訟,這樣才叫保障您的權益。您們的官司若有離婚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可以於調解時,將較無爭議的部分先和解,有爭議的部分再進入訴訟,如此複雜的案件,還是建議您委請專業律師處裡。

二、要綜合孩子年齡、原生環境、原生環境的家庭支援系統、教養計畫、父母學經歷、經濟地位等,若能在調解時有共識,也是很好的處理辦法。

三、若對方於財產部分有起訴,那就會有分配的問題,不履行的話,對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四、約半年至一年。

五、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諮詢。

 

 

 

 

qvk457 105-06-22 16:28

目前因為對方以離家半年多,如果對方已提出離婚訴訟,那我還需要提出未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因應嗎?

qvk457 105-06-22 16:30
回覆 林律師-禹盛法律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一、若調成成立,效力等同於判決,若要保障自身權益可以先委請 ... (恕刪)

目前因為對方以離家半年多,如果對方已提出離婚訴訟,那我還需要提出未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因應嗎?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第一

因為調解訴訟程序的一環

很多條件或部分共識均是在調解談出來

所以建議你要找律師

而且以實際的說

調解時就請律師

調解完才請律師價格是一樣的

第二

主要照顧者取得機會較大

要注意不要被奪走孩子

第三

剩餘財產必須計算才知道

第四

抓半年到八個月

因為目前案件太多

社工忙不過來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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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 105-06-21 18:14

請問律師

              我與前妻剛離婚,但我發現之前我父親給我的一筆款項有問題,與她連絡過後,她不想歸還,也無意歸還,這筆款項粗估約三十至五十萬之間

               我想請問,可以用什麼方法要求返還,(當時有簽屬互為拋棄財產剩餘分配,但這筆款項為父親所給,應不在工作收入及其範圍內,是否可要求返還?)

                關於這個部份,可以聲申付命令或是申請侵佔嗎?

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指「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上開財產並不包括繼承或是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故閣下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具狀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求,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1 23:47

您好,可能需要先確定法律關係為何再向對方請求權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1 23:56

您好,應不至於有侵占之問題,若需請求須證明非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蓓蓓 105-06-21 17:13

家庭背景,有三姐妹,從小父親離家,(未離婚)由母親一人扶養三姐妹長大,尤其是大姐,從大學畢業後,母親就供她到美國讀書,至民國100年大姐在美國結婚為止,這中間的花費完全由母親負擔,花費至少千萬。去年因細故吵架後大姐對母親不理不睬,而至今為止也沒給過扶養費,想請問 :

1.母親是否可以由什麼方式,請大姐至少每個月給孝親費。

2.因大姐長期在美國,在台灣並無任何財產,這樣還可以請求扶養費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2 11: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發函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給付扶養訴訟

2、依法可以在台灣提告,但是因為對方在台灣無資產,實益不大,建議可以在美國進行訴訟

cheeseat 105-06-21 15:32
你好 由於我有被詐騙,所以目前有判決書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我的損失那有以下問題想要請問: 1.請問狀紙是否可以用網路上的格式列印下來書寫? 2.關於執行標的是汽車的話那我要怎麼書寫? 3.強制執行事項只能照著判決書上書寫嗎? 4.強制執行必須要附件的東西有哪些?(我有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對方的歸戶財產清單及戶籍謄本,這些資料有時效性嗎?) 希望可以利用Email回復 謝謝你們的協助
Sky 105-06-21 14:49
1.監護權的定義? 2.離婚手續如何辦? 3.離婚協議書簽完(已簽上日期)但未送出是否有期限?送出是誰送都行嗎? 4.委託律師謄寫離婚協議書費用? 5.離婚小孩扶養權是父母協議還是小孩自己可選擇? 6.若是父母協議無法達成共識上法院,一般法院會判給誰? 7.離婚後的財產是如何分配?平分或各歸各的? 8.若平分的話我要如何有利的取得?外遇證據?房貸繳費紀錄? "9.若財產分配是各歸各的,我有房子.車子.穩定工作,法院會將小孩扶養權判給我嗎? 還是會因為我負債較多而判給對方?" 10.扶養權/監護權/財產分配如果已經寫在離婚協議書裡是否有效?還是需另填協議書? 11.外遇證據有哪些才算?錄音? LINE對話? 通姦照?還是一定要警察在場? 12.外遇證據是否跟扶養權/監護權/財產分配有關? 13.打官司的費用如何算? 14.如果有外遇證據是否費用由對方出?包括找徵信社? 15.房子 .車子是自己的名字,是否可以先把房子過戶給其他人?或賣掉? 16. 對方在我本人不在時可以自己就把我的財產改成他的嗎?(還是夫妻關係時) 17.小孩子的扶養費(贍養費) 一般怎麼計算?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您的問題挺多的

我建議您要找個律師當面談比較能夠完整瞭解訊息

給您簡單幾個觀念

所有訴訟相關支出費用(除裁判費,但金額不高)都是由自己支付

法律上並不能要求對方支付

監護權就是小孩的法定代理

定義很廣

但協議離婚就是雙方協商由誰擔任

如果打官司就要看主要照顧者

 

夫妻間的財產是各自獨立

任一方都不可以隨便動

否則有偽造文書的可能性

剩餘財產請求權是離婚之後才有的問題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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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是先生外遇,所以若以訴訟離婚會有利於您,但若要協議離婚當然也可以,但協議內容應談清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en 105-06-21 11:36
律師您好,我之前是做汽車貸款電銷業務,今年3月離職的,當初離職是因為跟同事發生不愉快,因此在離職前,我將自己手邊陌生開發的客戶電話塗改,不想讓同事輕鬆接手我辛苦經營的客戶,(這些客戶資料我完全沒有私自帶走或留檔),將來也不會再從事相關業務工作,但離職3個月了,老闆卻突然打電話來說要告我,說那些客戶資料是公司財產,我任意塗改導致其他同事無法接手,說要用背信罪告我,我想了解,這些客戶都是我自己陌生開發來的,並不是公司提供的名單,這樣罪名會成立嗎?

你所塗改的資料雖然是你開發而來,但是根據營業秘密法規定,此類陌生開發而來的客戶資料應該屬於雇主的營業祕密。如果你沒有竊取或洩漏營業秘密,應該不會構成營業秘密法規定的犯罪,但你未經許可,將雇主的營業秘密資料損毀,會構成刑法毀損罪,雇主除可提起告訴外,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歐米 105-06-20 07:52

首先 本人之前有被告 但由於對方證據不足 所以本案以不起訴處分 (和誘)

全案於6月3日 以不起訴處分 跟對方小孩是情侶

再來..關於民法 184 195之問題

對方提出民事求償 內容為下(與正本無異)

為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提起訴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整,並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理由

一.原告之子XXX(下同)XX年X月X日出生(目前滿17歲)(證一),係未成年人,現就讀XXX高中二年級,自小均與原告同住;被告(我)不知為何原因,而與原告之子XXX認識;詎105年X月X日,被告竟將原告之子XXX和誘脫離家庭,與被告同居,直至XXX年X月X日原告之子XXX始返家,此7日期間,被告應與原告之子XXX有發生不正常之關係。

(所謂不正常之關係 是否為性交? 若是 那我則不用擔心此問題)

二.按「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兩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40條第1,3項定有明文;關於被告所涉和誘罪犯行,原告已提出告訴,由XX地方法院檢察署X股檢察官XXX承辦中。

(此案已由 不起訴處分 終結)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一項、第195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XXX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被告竟將XXX和誘脫離家庭,進而同居,對原告精神上所受之谷痛難以言喻;被告年滿2X歲之成年人,明知法律之規定,竟為自己一時快意,不惜以身觸法,侵害原告之親權,情節確屬重大,實應予以嚴厲譴責。

四.受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等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原告50萬之精神慰撫金,以資補償於萬一。

五.敬請 鈞庭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以維護權益,至感得遍!

證物: 一.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日期為 一零五年五月(日期沒寫)日

想請問

一.目前案子已經為不起訴處分 這樣本人是否還是需要賠償原告50萬元?

二.此案原告所說,被搞和誘原告之子,但是事實上確實都是由原告之子在家庭與他監督權之下出自於自己之意思發動,執意要去做這些行為,而被告因受原告之子以感情威脅而又因為情感之牽絆而同意,再者原告之子與原告之家庭關係並不佳。

三、而此案的不起訴原因為,被害人係出於自己意思決定與被告同居,而非受被告引誘所致,且被害人於上訴時間與被告同居時,尚能自由返家與侵權人會面,亦能使用LINE與親權人聯絡,勘信被告確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致被害人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綜上,本件既無證據可以佐證確係被告引誘被害人脫離家庭與其同居,且被告亦未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自難僅因被告曾於上述時地與被害人同居,即遽以刑法和誘罪嫌相繩。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和誘犯行,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認為其犯罪嫌疑不足。日期為六月初。

你好:

可以提出答辯狀,並將不起訴處分書作為證據,向民事庭法官說明你並未引誘原告之女脫離家庭,係原告之女自行離家,故並未侵害原告基於父母之身分法益,就算有,情節亦非重大。原告之女已滿16歲,具有性自主權定權,你並未違反其意願,就算有性行為,亦不會侵害原告基於父母之身分法益,故原告請求並無理由。 詳細情形需要依照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0 11:10

您好,

 

1、刑事上雖不成立犯罪,但民事上仍可能構成損害賠償,所以並非有不起訴處分就代表民事訴訟也一定沒事。

 

2、民事訴訟在要件上與刑事並不相同,認定標準也較寬鬆,是您仍需盡快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對方之主張,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0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0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會計 105-06-19 21:25

律師們好,94年間因為老板說公司財務有問題,故簽下同意結清舊制勞退金年資的協議書,但協議書中雇主以50萬匯款結清ㄧ事,並沒有拿到錢,當時雇主有告知只是形式,沒要給付,當時也同意,想問現在我在職還能討回來嗎?若他說用現金給了?或是公司(獨資)和他名下都沒財產能要回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9 22:53

您好,

 

1、可依照協議書向其請求。

 

2、若雇主主張已經給付,須由其舉證已經給付之事實。

 

3、若都沒有財產,未來僅能取得債權憑證,待有財產時再作強制執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9 2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告請求對方支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9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告請求對方支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會計 105-06-20 15:15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雇主曾經在80年間匯款約莫50萬元給我買車,登記在我名下,當我的公務車,至今仍是我在使用,94年簽協議書時,雇主也提過此事,若上法院他可以主張此筆款項說是我們約定的退休金嗎?還是他還能討回這部車的錢?

阿翔 105-06-19 09:25

我想問一下,我目前有兩個子女,那如果我過世後財產分配不希望平分的話

遺囑會有效益嗎?

網路上有說如果只有兩個子女 會保障二分之一的繼承

是否一定只能平分? 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不平分?

你好:

可以在生前就先過戶或做適當處理,例如贈與(約明非生前特種贈與)、保險信託等等,就可以避免掉應繼份之問題。 可以遺囑或死因贈與方式處分財產,惟侵害到繼承特留分(子女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遺囑有嚴格之要式性,若不符合格式,遺囑無效,要特別注意。
小盧 105-06-18 11:46
爸爸高齡88歲,2年前檢查為輕度失智,原與外勞兩人在鄉下生活,但一日騎機車外出因未兩段式左轉與人發生車禍,又因爸爸未保機車責任險,所以我們在尚未簽和解書前便賠償對方醫藥費32萬,後續談和解對方獅子大開口要300萬,(對方昏迷一星期後目前生活可自理,但節奏比一般人慢一些些,爸爸右腳大小腿骨折開刀,又因失智狀況日益嚴重無法照顧,送到安養院。)目前車禍案件已上法院審理中,想問如何能保障爸爸的財產,因他花費很大(養老院+外勞),他只有一塊土地和每半年的退伍軍人薪俸,而這些錢還不夠他的開銷,是由三個女兒幫忙,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媽已往生,只有三個女兒

你好:

先去申請初判表並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歸屬,若對方也要負擔責任,可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請求減免賠償金額。 對方可已請求之金額要看其受有何種損害而定,目前看起來勞動能力有所減損,且可能要進行復健治療,此部分金額會比較高,若有導致殘廢之情形,精神慰撫金會拉高。 可以至各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由調解委員幫助雙方磋商,調解成立後就不用上法院或地檢署。 若無法調解,對方可能會先聲請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聲請強制執行並查封、扣押你父親之財產,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上會提出過失傷害過失重傷之告訴,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可以繼續談和解事宜。 父親有輕微失智症且滿80歲,可依刑法第18條第3項、第19條第2項規定,請求減輕其刑。
pei 105-06-17 14:26
我是面交被詐騙的,已經到過檢察署開過庭了,我們有七個人被騙,檢察官詐騙的人目前在看守所,也承諾會賠償,當初在報案的時候有看到他名下有兩台車,請問,我應該要怎麼做才能扣押他的財產,因為當初詐騙導致我丟了工作,這部分可以跟他要求精神賠償嗎?我應該要怎麼做?從檢察署到法院開庭會很久嗎?網路上可以查到案件進行到哪裡嗎?麻煩了,謝謝。
小峰 105-06-17 14:23
我是單親爸爸有2個小孩,長期是租任的房子和父親和後母(小三)及小三的2個小孩住,我為了小孩還小沒辦法,長期幫父親做工養這一家人,但做工的錢都被父親和後母拿走,說是幫我看小孩怕我沒時間,就幫我管理錢,。 我就這樣做了好幾年,現在想買房子讓小孩和一家人住不用租房子,但父親和後母堅持說沒錢不願意,後來我就離開家去外面工作,也要把小孩一起帶出去。可是父親卻把小孩給扣住,威脅要我把名下的財產(爺爺生前的祖厝和田)過給他,若沒去做就要對我和幫助我的親戚和朋友不利,女兒有通報社工帶出來了,兒子卻被強行帶走,我一個人搶不贏他們,當天又傳這給我,我心急如焚,有去警局報案要申請保護令,警察卻說要有出事受傷才能辦理,請問要怎麼辦? 我真的求助無門, 雖然現在有社工介入幫忙,但進度好久已經一星期了,想去幼稚園帶小孩,卻說要聯絡後母(小孩的奶奶)來,要和後母溝通才行 。 小孩的監護權是我的,為什麼不能帶走,去警察報案,請警察陪同去帶小孩,又說一定要有社工的陪同,但社工的行程排的很滿,只能一直延一直延,一天沒把小孩接出來,根本是吃不下也睡不著, 小孩表面沒事卻非常的怕生不說話,在家也是用恐嚇不能說,畢竟姐姐已經帶出來,沒有伴,這樣下去小孩的心理也會出問題。我可以提告恐嚇脅迫會成立嗎? 這樣能保護我們嗎? 拜託幫幫我!拜託! 當事人聯絡電話 : 0966-873793

你好:

父親之行為已經侵害到你的監護權及兒子的人身自由,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41條之略誘罪。 "父親把小孩給扣住,威脅要我把名下的財產(爺爺生前的祖厝和田)過給他"可能會構成恐嚇取財罪或更嚴重之犯罪。可以蒐證後提出刑事告訴。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7 22:2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如果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擅自將小孩帶走,不論有沒有違法小孩的意願,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違反小孩意願的話,可能構成刑法第241條略誘罪「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違反小孩意願的話,可能構成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若小孩未滿16歲的話,則一律論以略誘罪,而本案對方又提到「父親卻把小孩給扣住,威脅要我把名下的財產(爺爺生前的祖厝和田)過給他」,顯然難以構成攜離小孩的正當理由,此部分和誘略誘的罪責已很明確,建議提出刑事告訴。 另外對方又提到「威脅要我把名下的財產(爺爺生前的祖厝和田)過給他,若沒去做就要對我和幫助我的親戚和朋友不利」,這部分已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部分亦可一併提出告訴。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Lily 105-06-17 14:18
我先前10年前簽署了若離婚他同意放棄1030條之一夫妻財產賸餘請求權,由民間公證人公證。現在反悔,說是被我騙才去簽的。我們有國外身份,如果他從國外的離婚判決要求財產,在台灣可以執行拍賣我的房子嗎?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7 22:5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該判決主文若是宣示雙方發上法律離婚之效力,只要沒有具備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所定「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相互之承認者」,我國就會承認該判決之效力,並得以辦理離婚登記。 但關於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律賦予婚後財產剩餘較少之一方,得以向婚後財產剩餘較多之一方請求平均分配差額之權利,在婚姻關係存續過程中,沒有任何一方擁有此權利,故應無法預先拋棄,則「10年前簽署了若離婚他同意放棄1030條之一夫妻財產賸餘請求權」應不會發生拋棄的效力,但此部分應可再主張分配顯失公平者,而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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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楊 105-06-17 14:14
您好,小弟半年前去被我老闆楊先生帶去四川從事類似娛樂活動熱氣球相關工作,老闆表示熱氣球活動他是負責帶人承辦她四川的兩個台灣人是股東,過程中我負責企劃業務,有票務販售及廣告合作,我們辦公地點它大陸合夥股東的開放式茶店類似喝茶的地方,平常我們拿票都需要簽名有些人例外例如老闆股東的兒子,這些票分成貴賓票,優待票,體驗票,有一次幫楊老闆去茶樓拿貴賓票及整理我方的企劃案,當時票放在地板形同廣告紙一般隨地亂放拿回後交給楊老闆,但這場活動賠錢事後我們都沒有領到薪資就回台灣了,後來被老闆的股東聯絡我們離職員工打給我說監視器拍到我去拿票的畫面,要回來台灣告我偷竊,給了我這股東電話要我跟他聯絡,後來我沒聯絡也換號碼,試問這樣過半年後他們拿這個畫面在台灣告的了我嗎?我會被起訴嗎?目前他們找不到我沒我電話也沒地址,我要怎麼自保,小弟是單親家庭剛大學畢業一年,目前家裡靠我一人收入在過活,請各位善心人事告知我該怎麼處理這種案件。離職員工沒領到薪資我只有拿到補貼他打給我時說她找不到楊老闆只能找我而且我有拿到補貼所以要告我,我覺得莫名其妙,票務這塊因為活動是三個人出資所有我老闆也有一分我老闆要我去做事情幫她弄東西我也有錯嗎?而且票務是誰的財產這點很難界定請各位律師幫我
小君 105-06-17 13:21

最近接到保二刑大電話告知有人告我智慧財產權~他說一共5張圖片~但因為目前須等7月份公文到才知是哪幾張圖片

圖片方面因為都是從批發商那裡得到圖片~並不知已違法所謂的智慧財產權~商品也全部下架~這幾天網路上爬文看到實際人的經歷~


越看越擔心~因為從來沒遇到這種事所以想寫信求助您~我想說民事是取得對方合解嗎~那刑責呢會被關嗎~如果民事方面想合解可以先跟

警察取得告我的人連絡資料嗎~還是一切等公文下來我上台北做筆錄後再聯繫呢~那警方後續動作是什麼??~我很怕因為這件是被關(完全不懂法律問題)~所以想懇請您回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7 13: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圖片是廠商提供的,甚至於能廠商出示權益證明,可以主張無罪抗辯。

2、此類案件屬於告訴乃論,可以與被害人嘗試和解,所以無須過於擔心。

著作人創作後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權,必須該創作有原創性,如果創作僅是單純的商品照片,不一定可以取得著作權,合先敘明。

其次,著作之重製告訴,專屬於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之專屬被授權人,因此提告訴人應該先證明該著作係由自己創作或因為契約而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

再其次,如您所述圖片是批發商提供的,可以主張非無故重製他人的著作,而免除刑事處罰。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該圖片本身如果不是商品而僅是商品的照片(例如書本這類商品本身係以著作物之銷售獲取利益,而商品的照片則係以商品銷售為主要獲取利益的方法,二者被他人重製所受的損害程度差異頗大),該類圖片被重製所受的損害較小,如果對方要提起訴訟,您所需賠償的金額應該也不至於太高。

簡單答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7 23: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的案子最常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此些刑責,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得由告訴權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即會依法為不起訴處分、在審判中法院則會為不受理判決,不會論罪科刑。 但請注意若「圖片方面因為都是從批發商那裡得到圖片~並不知已違法所謂的智慧財產權」,在主觀上您並不會有前開各罪之故意,前開各罪也不處罰過失犯,因此得積極爭取自己的清白。 此部分仍建議到場接受詢問了解情況並提出自己的答辯,而既涉及刑事責任,必要時應尋求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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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ovanni 105-06-16 14:24

小弟女朋友在全家打工,最近有集點活動。前陣子有一個客人不要了一張集點點數卡,是空卡
因為有很多客人不需要點數,但是如果不要點數的話,還要在結帳時另外再移除點數所以小弟女友就拿那張空卡,把客人不需要的點數刷進去但是那張空卡並沒有綁定手機,也就是沒有持有人卡內目前有一百多點,折台幣大概是七千多元
今天店長打來告訴我女友說,空卡的一百多點已經被轉進我女友自己卡裡了但是我女友用手機APP查詢,自己剩下點數,卻還是她自己擁有的12點她並沒有把那張空卡內的點數歸戶,並存到自己卡內
如今店長要告她業務侵占
請問這符合業務侵占嗎?

畢竟目前都還不確定說到底要依照哪邊顯示的點數為主
另外想問幾個問題                    

客人不需要點數,然後贈與我女友點數。是否還是公司財產
客人不需要點數,點數是否變成無主物。不是屬於公司財產?  

因為是已經是刷條碼直接增加帳戶內點數,無法用監視器證明

是否有把點數交付客人手上,客人拒收、贈與

這樣狀況有機會進入法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6 15: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店家提供的優惠,倘若消費者拒絕收受,仍然屬於店家的,除非是客人收受之後轉贈給店員,否則店員將相關優惠據為己有,就屬於業務侵占,沒有模糊空間。

2、建議您的女友嘗試與雇主進行和解,並簽立和解書,讓店家拋棄追究權利。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6 20:0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規定,業務侵占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只要該財產法律上不應該是屬於您女友之財產,將之納為己有就會有業務侵占罪成立之空間。 該點數在法律上來說,若是客人「贈送」給您女友,自然是屬於您女友的財產,此部分不會構成侵占;但如果依規定,客人不需要點數時應將點數歸回給公司的話,您女友將之占為己有就會有業務侵占之問題,這部分還必須要仔細釐清工作規則及流程才能判斷。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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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05-06-16 12:39

律師您好:

我們是透天連棟的房子鄰居家洗衣機至放三樓頂所接之排水管往下排放(共壁),經由我家一樓管路排出,此為建商管路設計不良(不良建商已跑路),鄰居家也知共同管路之事,與其商討後願意改用無泡之洗劑洗衣(相安無事了4年),但近來她家洗衣泡沫污水淹沒了我家一樓的後陽台,向他們詢問後表示他們不想配合我們(因為無泡洗劑較貴),於是我便請求調解委員會協助,但他們主張管路問題是建商的責任,我不可以找他們解決問題,但她們家樓頂共有4個排水孔可以使用,他們非要用共同管路這一個,造成我家淹水,而我家一樓只有個一排水管可供排水而已,請水電來解決另接管路需要花費十幾萬(因為房屋構造問題),想請問1.他們是否構成對我的侵權行為?2.我是否可主張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的精神損失)?3.可以請求他們將管路接到自家的排水管嗎?想對他們的訴訟是想解決問題並非為了賠償,因為不想再繼續隱忍他們,所以尋求法律協助,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6 15: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只能透過改善管線的方式來處理,則僅能追究設計、施作不良的廠商。反之,倘若可以透過其他方式改善,則可以要求排除侵害。

2、程序上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改善,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6 20: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所述的事實,可以從民法上「人格權受侵害」的角度去處理,對方行為若長期、持續造成您家中陽台淹水、導致您飽受必須不斷的清理的痛苦,應可認已造成您人格權上的侵占。 建議可循民事訴訟途逕,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對方停止不當行為;另外也同時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對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慰撫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6 20:33

您好,鄰居間之糾紛建議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6 20:54

您好,鄰居間之糾紛建議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MAY 105-06-16 21:32

調解已不成立,因為他們就說不是他們的問題,是建商管路的問題,但對我來說是他們造成我家淹水的

Momo 105-06-16 02:54
先前我有來發表過,但說明的不是很詳細。 去年先生ㄧ直逼我離婚,之後更是言語辱罵小孩抱起來大聲吼罵,最後ㄧ次是在12月底他又趕我走,我有請警察來,警察事後有幫我通報家暴。今年ㄧ月初對方又恐嚇我要我別惹他,便找他家人和親人到我家來,我很害怕跑去警察局,警察要我帶著孩子跟家人到警局裡躲起來。對方大吼大叫,沒想到這也算是家暴。警察幫我再通報ㄧ次並申請保護令。但對方有請律師,我沒請,只有家暴中心社工陪同。我把錄音和照片給法官,法官已我目前在娘家沒生命危險逼我簽下撤銷同意書。當時我根本甚麼都不懂就簽下了。事後才知道那是無法抗告的。對方還有對我提出略誘罪,我自己寫訴狀,把所有證據都附上,前陣子收到地檢署已不起訴處理,裡面提到對方是為了有目的對我提起刑事訴訟,因為我有附上他提出暫時處份和著定未成年子女事項這兩項官司。暫時處份部分法官只看到對方的訴狀就直接裁判,那時我ㄧ急看著十日抗告日子將到,找一個很有名的律師。那知道我悲慘的事就因為他搞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暫時處份在上個月開庭,法官認定每星期讓男方帶回部合理,堅持變更探視時間改為ㄧ個月兩次,那律師沒經過我同意在法庭上說我要回去住,說我目前有工作但實際上我沒有。法官就說等3天後對方答覆是否要讓我回去。結果沒想到對方竟然說好,我的律師再搞ㄧ個婚姻諮詢。說甚麼對方律師部不懂家事法,但對方律師專打離婚監護權訴訟。我問他現在裁判如何?跟法官法庭上講的ㄧ樣嗎?他說不知道,等通知。我們在著定未成年子女事項調解庭理有ㄧ並提到離婚的事,對方想離但就是不想付錢。對方律師很厲害。讓他不用付我任何錢。他年薪250萬,有兩棟不棟產(婚前買,婚後付貸款)。他提出的財產清單是負債,戶頭只有7萬。我的律師說,要打財產分配還要再ㄧ筆錢,他不建議我打,因為我也要不到甚麼錢,打到三審可能花30萬律師費,我可能還倒貼錢。所以錢的部分我就放棄了。目前我也沒工作,他至今也未付過孩子扶養費,實在沒錢再請律師打了。 著定未成年子女事項調解三次調解不成,目前定6月底開庭。我想問 1、對方目前開始蒐證他對孩子很照顧的照片,隨著時間越久是不是對我監護權越我有利?我是主要照顧者,目前孩子也在我這。他們很有錢,媽媽身體好可以幫忙照顧。我媽媽腳不太好還要顧中風的外婆,但照顧半天是沒問題的。我家是獨棟房子,無負債,有房屋租金可收,我和孩子獨立住在ㄧ層,剛整理好,幫孩子用了游戲間,陽台可放泳池。對方媽媽還要顧ㄧ個國小2年級和ㄧ個要升國小ㄧ年級小孩,孩子大了沒房間給孩住。我家附近從幼稚園到大學都離我家走路不到五分鍾,大學騎車五分內到。他們則沒有。我打算等孩子上幼幼班時去找工作。 2、我是否沒辦法提離婚訴訟了?因為那律師ㄧ搞。變成我提離婚會被對方打臉說我不是在法庭上說要回去?即使他有家暴記錄,因為我提我要回去,所以我就無法再提離婚了?對方也把家門鑰匙換了,我也把我和孩子的東西全搬回娘家了。 我只想知道我的事還有救嗎?因為那律師我被搞到好煩,每天生活在恐懼之中。好怕失去我的孩子。因為他的不負責任,變得我有可能要失去我的孩子。 麻煩各大律師幫忙! ㄧ個害怕失去孩子的媽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仍可提起離婚訴訟,但您目前的訴訟到底如何主張且主張什麼,似尚無法全盤瞭解,提離婚訴訟可以一併聲請酌定小孩親權,您若是主要照顧者,基本上小孩跟您的意願應該會比較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6 20:22

您好,建議您還是就具體案件向律師諮詢,較能規畫完整之訴訟策略。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6 20:55

您好,建議您還是就具體案件向律師諮詢,較能規畫完整之訴訟策略。

JP 105-06-15 13:27

您好:

請問在離婚案件中,一審已經獲判准予離婚,但對方不服判決,進行上訴至二審,請問對方在二審中可以提出追加之訴嗎??(如夫妻財分),因在一審時法官已經判決監護權撫養費及探視問題,擔心對方又故意為拖延時間搞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感謝律師耐心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5-06-15 13:52

對方應該是離婚事件的被告被告不能追加訴訟,但可於二審提出剩餘財產分配的反訴。

JP 105-06-15 14:0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方應該是離婚事件的被告被告不能追加訴訟,但可於二審提出剩餘財產分配的反訴。

 對方是一審的被告,判決後她提起上訴,律師所指出,她不能追加訴訟,如果二審,我就是被上訴人,是我提出反訴,還是上訴人提出反訴??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雙方並無複雜財產問題

這不會拖太久時間

畢竟未來你也會面對到

不如一次解決

對方提反訴未必會被准許

你也可以朝這方向去打

總之把問題簡化一次解決比較重要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mandy 105-06-15 11:50
律師,您好!我媽媽用自己的名字協助哥哥開設一家公司 並為店的負責人 期間有申請使用支票 之後哥哥有開了公司的支票清償他個人的債務 但後來支票跳票 債權人有拿支票到法院去申? 母親當時並沒有出席 因為無力償還 想請問母親當時沒出庭是否表示承認此債務?又要如何才能得知法院是不是有對母親做查封財產或是強制支付命令的動作 ?謝謝你!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5 17: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出庭,是自我放棄抗辯,法院判決之後就難以救濟

2、要看是什麼樣的公司,倘若是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則公司的票,股東還是要負責任。反之,倘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票與負責人個人財產無涉。

3、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花花 105-06-15 02:29

我代替我二哥幫媽媽,(已去鑑定失智但不知道是輕度還是中度)申請輔助宣告,所以目前我是申請人,已經開過一次庭詢問誰要當輔助人(五位子女),目前程序已經到財產清冊但是我因為工作沒有去,請問有關係嗎?

(我沒有請代理人到現場)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14: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院仍會依法處理,不過倘若我方都無人到場,可能會影響法院所下的判決。

2、建議您還是應該到場,或是委託代理人到場。

Neil 105-06-14 20:25

關於強制執行的部分~~ 

今天甲方跟乙方(本人)在道路上發生車禍~ 事發當天在警察局並未做筆錄達成私下和解並也簽訂"和解書" 甲方在和解書上約定給予乙方 八千新台幣。
事後,甲方反悔並未履行和解書上的條件。
乙方拿和解書到法院去 "申請支付命令" 近期 強制執行的通知下來,請問我後續要怎麼動作?

後續乙方要怎麼向法院"補充證明"向債務人甲方 扣押名下財產或是抽取資金的%數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於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後,先持證明書至國稅局查詢對方之財產,查得財產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繳交執行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當甲方收受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後20天內,如果沒有任何意見,法院就會開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給您,您就可以持該證明書直接國稅局聲請查詢對方財產資料,如果有財產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即使沒有財產可以執行,也可給予債權憑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4 21: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收受支付命令後20天內未聲明異議,該案件將轉為訴訟程序,法院會通知您補繳裁判費用,屆時將會開庭辯論。

若法院判決確定或對方未於期限內聲明異議,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可拿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

若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來電來信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4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收受支付命令後20天內未聲明異議,該案件將轉為訴訟程序,法院會通知您補繳裁判費用,屆時將會開庭辯論。

若法院判決確定或對方未於期限內聲明異議,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可拿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

若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來電來信諮詢。

貞子 105-06-14 10:49

今年打算結婚,未婚夫目前在大陸工作,在台灣的部分因故有很大的負債(台灣的部分應該已無力償還),所以婚後預計我也會到大陸,因為我得放棄台灣一切到大陸,所以婚前協議書需要在經濟上讓我有較大的保障,是否請律師協助看過若以下如此撰寫,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對我最有利?主要是財產跟經濟面的問題,(未婚夫同意以我最有利方式撰寫,他皆配合)

協議書內容如下:

茲因立約人     、     情投意合,爰訂於 年 月 日在  舉行公開儀式,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夫妻財產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預計選擇本項)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

二、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子女扶養費由:
□ 夫負擔全部(預計選擇本項)

三、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   元供妻自由處分。(預計選擇本項)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四、特約事項:
立約人同意婚後,夫每月薪資等收入一律入妻帳戶,由妻管理。(本項如此約定是否有效?)

五、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  ?   元。

立約人:

男方: 

女方: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本次婚前協議書主要就是希望能夠保全自己的經濟部分不要被夫的債務影響,然後婚後夫的收入則由我全權管理,真心感謝律師幫忙看過,或者有更好的撰寫方式也請律師協助,非常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4 11:38

您好,

 

如您丈夫工作在大陸,則未來對於本協議有所爭執時,也應在大陸提起訴訟請求之,是可向大陸律師詢問該協議之有效性,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星期五 105-06-10 07:54

請教律師.

我跟我太太感情不睦.互信不足.

又於報稅時發現她把財產都轉走了.

我是否可以依照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向法院請求改變夫妻分別財產制...

謝謝...

 

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第一千零十八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閣下可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規定第一項4、5、6款具狀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權益:如需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以便由法院來裁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0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在提起訴訟請求改定分別財產制之前,應先處理您的婚後財產,結束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仍會產生婚後剩餘財產配請求之問題,若目前對方婚後財產為零,對方仍可向您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故建議您亦應先規劃您的婚後財產,避免遭對方分配,且改訂為分別財產制,實質意義實在不大,應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亦須小心注意對方有無對您進行錄音蒐證,準備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財產,故當務之急,為盡速處理您的婚後財產,並小心對方錄音,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s 105-06-10 00:58

律師您好,

我爸爸媽媽在95年跟房東簽定本票借貸金錢,但之後陸續有在清償

所以現在已經所欠不多,但是租賃房東所使用的電是公用電,也就是說一個電表再分裝各戶使用,所以媽媽再另行申請不合法的電表使用,以及合法的水表使用,因此申請費用為媽媽支付,媽媽過世後,我才知道本票的事....

請問:

1.父母所簽訂的本票子女要償還嗎?

2.若是對方提告可以主張現在要求債務人連本帶利的一併償還嗎?

  (1)母親已故,但父親還在世,是否提告後只針對父親進行財產,財務調查!還是子女也一併清查!

3.在追討債務房東直說要不然提告等言論,於是簽訂" 水電使用讓渡書 "

房東是否就能依據此讓渡書,向水電單位主張應該給予過戶房東的行政處分!

   (1)讓渡書若只是提及"使用"是否就不具所有權?

   (2)若是提告讓渡書是不是能達到法律效果其效果為何!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0 12:0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您母親過世後,父親及您(與兄弟姐妹)屬於法律繼承人,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話,須要依法繼承您母因的所有債權債務關係(須再看您母親過的時間而判斷效果是「概括繼承」還是「限定繼承」)。 不過由於本票上的名義不是子女,因此對方沒有辦法採取比較迅速的「本票裁定」,只能依照一般民事途逕即發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至於若先前已經有陸續清償或是有其他抗辯的話,須要一併完整提出。 如果對方同時針對您及父親進行求償,在強制執行部分(判決確定前的假扣押等或是判決確定後的強制執行)是可能同時針對您及父親進行財產調查(國稅局報稅的財產清單)。 至於私人所簽立的「水電讓渡書」,在效力上不會等同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在法律上來說只有私人的效力而已,對方可以依據這張協議內容主張民事上的請求。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Jas 105-06-09 13:19

律師您好,

我爸爸媽媽在95年跟房東簽定本票借貸金錢,但之後陸續有在清償

所以現在已經所欠不多,但是租賃房東所使用的電是公用電,也就是說一個電表再分裝各戶使用,所以媽媽再另行申請不合法的電表使用,以及合法的水表使用,因此申請費用為媽媽支付,媽媽過世後,我才知道本票的事....

請問:

1.父母所簽訂的本票子女要償還嗎?

2.若是對方提告可以主張現在要求債務人連本帶利的一併償還嗎?

母親已故,但父親還在世,是否提告後只針對父親進行財產,財務調查!還是子女也一併清查!

3.在追討債務房東直說要不然提告等言論,於是簽訂" 水電使用讓渡書 "

是否就能主張水電單位應該給予過戶房東的行政處分!

讓渡書若只是提及使用是否就不具所有權,若是提告是不是能達到法律效果

其效果為何!

你好:

現行繼承制度採用概括繼承限定責任,被繼承人不具備一身專屬性之權利義務都會由繼承人當然繼承,故你會繼承本票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惟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針對本票發票人票據權利之請求權時效為3年,依你所述本票票據權利時效經過,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惟消費借貸本金部分請求權為15年、利息為5年,你們有分期償還,表示你們一直承認有債權存在,時效會一直重新起算,債權人可以針對母親之繼承人請求返還借款。至於你所述,父親原本就是借款人,不影響債權人對其主張權利。 可以請求房東依照協議書約定履行,你們是私人,且自來水公司、台灣電力公司都已經民營化,水電使用讓渡書並非行政處分,只是民事契約。不履行就訴請履行契約
James 105-06-08 23:43

六年前幫朋友的小公司(朋友是負責人)買了一台中古車, 但朋友表示不喜歡, 於是我跟我朋友說反正我也沒車, 這車就當我買的自用至今, 當然也沒有向朋友索取車款(但當時的購車文件我保留著, 且多年來的稅費和保養都是我付的, 也沒有讓朋友拿去抵稅, 稅費收據我都有保留), 也沒有特別去辦過戶 , 去年朋友將公司賣給甲後, 跟我說有空時去辦過戶, 他會向甲要過戶文件. 於是今年五月我請甲提供過戶文件, 原本甲同意(但要向我朋友要六千元過戶費, 我朋友也同意支付, 此事有手機簡訊為證), 但事隔一日甲反口說我侵占他公司的財產, 並到警局告我侵占, 目前已做完筆錄, 而且在警局警方表示甲目前是文件上的車主, 於是警方將車子交給甲了. 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甲的侵占告訴? 及如何取回我的車子?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9 00:09

您好,

 

1、如當時實際付款買車之人為您,可主張您為實際所有人,主觀上並無侵占的犯意。

 

2、可另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終止雙方借名登記契約,將車返還登記於您的名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9 00: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針對刑事侵占之部分,可考慮委任律師爭取不起訴處分,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汽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09 15:3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5條所定侵占罪必須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按照您的說法,這台車當初是由公司負責人同意借用您使用的,可以證明並沒有所謂的侵占故意或侵占事實,您提出要辦理過戶的行為也是合法、合理的法律行為,也不會因此就成立侵占。 至於過去您所為公司先支付的車款,對於公司來說構成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此部分得起訴向公司請求返還予您。 關於車子的部分,如果依您所述是「幫公司所購買」,在法律上來說其實是屬於公司的財產才對,公司有權利要不要將財產過戶給您;若主張車主打從一開始就是屬於您個人的財產,這在法律上可能會有有逃漏稅捐或是其他商業會計法的問題,畢竟公司可能有以此作為公司之支出並製作相關的會計憑證,此部分宜僅慎為之。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偉偉 105-06-08 22:45

您們好,
我有一個關於遺囑的問題想要請教一下。 
就是我們家有四個小孩,我跟弟弟妹妹是爸爸親生的,而哥哥是爸爸領養的,最近爸爸過世,留下一份遺囑,裡面的大概內容是:

他的所有遺產,除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應保留特留分予法定繼承人 (有媽媽的名字,我的名字,弟弟的名字,妹妹的名字),其餘的皆捐給慈善機構。

按照上面所說的 媽媽會先拿走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剩下一半的一半再捐給慈善機構,剩下的四分之一才是我們幾個小孩加媽媽去分,現在我困惑的是由於上面沒有哥哥的名字但已經提到分給我們的是特留分,所以到底我們跟哥哥應該要怎麼分配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8 23:07

只要經過合法收養,養子與其他親生子女有相同的繼承權利,不會因遺囑未記載而受影響。如果養子也想爭取特留分遺產除一半捐贈外,其他遺產應由包含養子在內的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9 00:18

您好,

 

1、遺囑縱使剝奪哥哥之特留分繼承權,仍屬無效。

 

2、是本件情形,應係所有法定繼承人按特留分繼承父親之遺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6-09 02:03

建議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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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ai 105-06-08 16:16
您好, 我們公司是從事汽車服務業的,去年5月有客戶在借用公司車輛時發生事故,客戶表示願意將車輛直接買斷,並直接簽立與車價相當金額之本票,但除簽立本票及影印證件之外,並沒有簽立車輛買賣合約書或是其他文件,之後客戶開始避不見面,最後找不到人。 去年11月我們已經將本票送法院裁定,不過債務人名下並沒有財產,今年4月申請核發債權憑證。這段期間對方也沒有提出抗告或是債權不存在等訴訟。 想請問這筆債權是否能夠直接轉賣呢? 如果可以的話,想請問要如何判斷收購之資產公司是否合法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轉讓債權,至於那家資產公司,可能要再探聽一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樂樂 105-06-08 16:10
ㄧ對夫妻 男方和女方都離過一次婚,女方是大陸籍,兩人有一個小孩,孩子4歲,結婚9年。男方與女方結婚9年,男方多次外遇(有證據),且長期在大陸,且在台灣的天數一年不到30天,留下女方及小孩在台灣,由女方在台灣打理小孩的一切(包括男方與前妻的小孩),女方並且沒有任何不良紀錄。男方前年在台灣買了一間房子,市價600萬元。若是因男方外遇離婚小孩監護權歸誰?財產又會如何分配?

你好:

若男方長期外遇,又不願意兩願離婚,可以蒐集外遇證據,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監護權部分會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法院會安排社福機構進行訪視,要提出有女方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之證據,或對方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不利。 夫妻財產部分,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以請求較多之一方給付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600萬之房產若係婚後購買,就可以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9 01: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方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其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並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統計標準,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關於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針對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可主張差額之一半,故關鍵在於,婚後財產標的之範圍為何,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離婚訴訟事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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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e 105-06-08 15:29
我爸去年5月過世,財產清冊有土地,但不知道土地是否有用,因此辦理限定繼承,去年10月登報公告,今年5月收到銀行陳明債務土地公告價約100萬債務約20萬,銀行告訴我銀行曾告我爸,因此土地公曾法拍,但我現在不懂,土地是不是繼續法拍然後扣掉其債務有剩餘我才有繼承
志銘 105-06-08 15:02

律師您好:

女友曾經有過一段失敗的婚姻,雖然法院將小孩的監護權判定給女方,但女方顧及小孩是前夫家族的長孫,因而放棄監護權。請問將來我與女友結婚後,假如某一天我跟我女友相繼過世的話,她與前夫所生的孩子有權利來繼承我與女友共同持有財產嗎?

假如小孩在未成年時,小孩父親用小孩的名字所衍生出的債務,會牽連到小孩的生母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08 15:30

女方的小孩將來會是女方的繼承人,女方的自有財產共有財產都會成為繼承的標的。法定代理人利用未成年子女名義所欠債務未成年子女可主張對其不生效力。另外,子女債務與父母無關,但若子女早逝,母親可能成為其繼承人而繼承子女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