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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萱 105-05-20 14:21
如題 之前因車禍向肇事者以支付命令要求賠償 拿到支付命令確定書後去申請債務人名下財產 卻什麼都查不到 我可以對車主要求賠償嗎?或她的家人? 或是可拘提或其他方式找到他面對這筆債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只能換發債權憑證,待日後有查到對方財產後再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落雪紛飛 105-05-20 10:15

您好: 
我是半年一簽的派遣勞工,已連續簽一年半,分別是2015/1/1至2015/6/30、2015/7/1至2015/12/31、2016/1/1至2016/6/30,我知道派遣公司不能與派遣勞工簽定期契約,加上我工作性質是繼續性工作,應簽不定期契約,而我年資也超過一年,雇主若不需要員工應於20天內通知員工。 
問題來了 
那如果我2016/6/30派遣契約到期,要派公司沒有要我繼續工作,派遣公司也沒幫我找別間要派公司供我工作,就說因為契約到期沒續約,我就沒有工作了,這樣屬於非自願離職吧 
1.那這樣我是不是直接先寄存證信函,表明函到三天內不處理則聲請調解或勞動檢查?我沒辦法訴訟,因為家人不願意將財產證明提供給法扶會申請免費律師… 
2.還是先跟派遣公司反應,反映未果後再寄存證信函? 
3.另外,派遣勞工是否能在2016/6/10主動問派遣公司是否有要續約? 
4.同上,如果可問,若得到的答案是不續約,我是否享有每星期二天的謀職假?以及要求派遣公司做資遣通報的動作? 
5.同上,若得到的答案是不確定是否續約,我該怎麼辦?

輕舞 105-05-20 09:06

請問一下關於離婚後,請教關於婚後購買的動產處置方式。目前是登記在女方名下,婚後置產不論是否為共同登記視為夫妻共有

1. 當初在購買房屋時,女方家長幫忙出了超過一半的頭期款,剩餘部分款項與後續貸款才由夫妻共同支付,男方家長並未支付。那若要協議離婚,請問法律動產財產如何分配,若夫妻均為各一半實屬不公平,應該要提出什麼樣的證明? 做什麼處置? (比如房子購買1150萬 ,女方父母拿了200萬頭期,夫妻共同支付了130萬頭期/添置傢俱與後續房貸)

2. 若女方希望離婚後仍持有動產產權,目前已登記在女方名下,但因為婚後購買動產視為夫妻共有離婚協議需要在做什麼宣告或是程序,在離婚後在能確定為某方單方持有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5-20 09:29

婚後置產視為夫妻共有,實在是重大誤解,不合於法律規定。婚後財產原則上仍是以登記認定所有權歸屬,登記在妻名下就屬妻單獨所有,除非另有契約約定屬夫妻共有購屋出資方面則要依當初出資及接受者雙方的真意認定,可能是贈與,也可能是借貸,但若無特別約定,都不影響所有權歸屬。夫妻離婚時應分別計算雙方婚後剩餘財產,此時房地價值扣除贈與貸款餘額部分,應列入妻的婚後財產,再由婚後剩餘財產較少一方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並沒有夫可請求登記為房地一半共有人的規定。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觀念一開始就錯了

早就沒有夫妻共有的制度

登記誰的就是誰的

只是財產少的一方有剩餘財產請求權而已

並非財產都是共有

這觀念是絕對錯誤的

所以你當然能夠把房子留在名下

剩餘財產的計算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對方要拿沒那麼容易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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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0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而非僅針對單一財產,進行分配,且其中若有涉及特種財產(即父母親贈與之部分),亦可加以扣除,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計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0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而非僅針對單一財產,進行分配,且其中若有涉及特種財產(即父母親贈與之部分),亦可加以扣除,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計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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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空小語 105-05-19 20:36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阿公過世後,名下必沒有財產,但是有一個土地,那個土地的名字和真實名字只有姓氏布一樣,例如: 土地名字是 鐘xx  真實名字是 鍾xx,這樣如果要過戶可否過戶??  如果我們現在辦理拋棄繼承了,以後買主會不會走法律途徑來告我們??  如果他們有證據的話,辦了拋棄後還會有法律的問題存在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0 0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動產登記主義,倘若姓名不同,必須提起訴訟確認所有權,否則無從辦理過戶

2、倘若無法辦理過戶卻出售該動產屬於無權處分,會有違約問題,甚至涉犯詐欺罪。(倘若之後還辦理拋棄繼承,本文認為很危險)

3、倘若要進行遺產處分,建議您還是進行正式諮詢,由律師協助擬定相關計畫,避免違法問題。

小青 105-05-19 18:04

某甲因為先生外遇,但是為了維持家庭完整決定繼續維持婚姻,惟為了保障未來及約束先生行為,讓先生簽下聲明書。聲明因對婚姻不忠感到後悔,從今以後發誓對婚姻及配偶維持忠誠,並放棄對子女監護權及雙方財產請求權,未來如因故導致離婚,自願離婚後獨自離開。

請問這樣的聲明書具有效力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5-19 18:40

「放棄對子女監護權及雙方財產請求權」由於雙方還有婚姻關係在,這種屬於離婚協議內容的寫法,可能會有疑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9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聲明書沒有效,還不如將先生名下之財產過戶之您名下,比較有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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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9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聲明書沒有效,還不如將先生名下之財產過戶之您名下,比較有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5-20 00:28

模糊疑點重重、解釋不盡相同...我個人對這份協議內容效力有所保留...

具體案情有諸多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真真 105-05-19 12:26

弟弟跟他老婆離婚了,目前在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官司,

己經跟親弟弟講過不會幫他出庭做證,因為不想得罪雙方當事人,

但還是收到一張高等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要出庭做證,我是原告的姐姐,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一款請求拒絕證言

第 307 條
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  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是否跟民事訴訟法第308條第二款抵觸?

第 308 條
證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關於左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
絕證言:
二  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另外一直跟法院以本人對本案相關事項不知情為由請假(因年代久遠,細節忘的差不多了),是否還是會被法院傳喚出庭做證?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9 13:56

您好,

 

1、本件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308條之情形,您應可拒絕證言。

 

2、是否仍有傳喚您到庭作證之必要視審判長之判斷而定,如其認為仍有傳您的必要,您仍應到庭作證表示年代久遠忘記了或拒絕證言。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彌彌 105-05-19 07:41
我今年10月結婚,去年7月簽訂的一間房子,到我結婚時(今年10月,登記也會在10月),房子也還不能過戶,我要如何用婚前契約保障我的財產(因為婚前我有存了一筆錢,用保險存的。一輛車)及房子?因為房子對我意義重大,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19 07:57

您好!

如果目的是要獨自擁有自己包含現在及將來累積的財產,也不想分享配偶婚後累積財產的成果,則可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並至法院辦理登記即可。如果有其他非屬法律規定財產制範圍的規劃,也可雙方協商共同找律師擬定合適的條款。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黃國政 (Sam) 105-05-19 11:47

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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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8 00:07

A先生欠錢不還,有本票借據,當時說好每月11日還錢…說要分期…我也答應…但每當11日到都必須我方主動向他聯絡…但他每次都一拖在拖…最後就裝可憐說沒錢…當時有借據註明11日還款…如未還款,每天每日加收200元懲罰金,但他根本沒有在怕…錢也不還,甚至態度差到叫我直接告他,還跟我說他名下沒財產,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呢?不過他工作似乎是薪轉……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18 04:45

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拿到法院裁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薪資

1.  就閣下所述債務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聲請本票裁定或直接起訴,當然最重要的是之後能真的拿到錢,強制執行可以針對對方薪資每月取得3分之1,另外名下無財產,對方是否就真的無力償還是不一定的,實際上是有一些方式讓對方還錢,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瑞琪 105-05-17 22:40
婆婆生了3男1女(最小).之前都是3兄弟輪流住照顧婆婆.約3年前一場車禍造成了住在3樓公寓的老3無法照顧婆婆.因此委託老2照顧.輪我們照顧的那個月老3就付10000元  照顧費給老2.  因這場車禍所以婆婆行動不便靠外勞照顧-外勞費支出剛開始是分5等份負擔(4個子女及婆婆自己).統一匯到婆婆帳戶.再由帳戶匯出支付外勞每個月的薪 水.後續得知老大及老2都有跟婆婆借錢.  老 3提出請他們還錢.他們不還錢.所以就把每個月匯給外勞的錢停止由婆婆帳戶匯出.當然也造成沒有分攤5等份的問題.沒人要分 攤了.所以外勞錢由聘僱外勞的負責人(老大)全額負擔.  一直到了換新外勞並要重新簽約.老大就提出要老2做下任外勞負責人.老二不要經2人討論.就要求老3 把婆婆存簿錢交給他們處理.老3拒絕回覆2位兄長說:先把你們之前跟媽媽借的錢先還清.先用還清的錢付外勞費或把財產分配不均的事處理好.老大回覆沒這回事.老3生氣   也回沒這回事就把電話掛了.   隔了一星期後老3收到郵局寄來通知單!明細上面有2筆100*100被領出.老3發覺不對到郵局 ATM用提款卡查餘額(卡片顯示無效)存簿也無法補登.才知他們帶這婆婆到郵局辦理遺失或?方式.總之老3保管的存簿.提款卡都不能用了 請教日後老大跟老2如果把婆婆錢都用光.他們也不願意還錢.外勞的錢沒人付.要再跟老3要求分擔母親生活費用.老3該如何自保.老3不付生活費行嗎? 老大跟老2會告老3不扶養父母或是   如果子女無故拒絕扶養父母,父母可以到民事法院對子女起訴,請求按月給付一定數額的扶養費用;如果在多名子女之間,有些人拒絕分攤撫養費用,造成其他人必須增加支出,那麼,其他人可以依照民法有關「不當得利」的規定,到民事法院對那些拒絕分攤的人起訴請求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7 23: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精神狀態等都不好了,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同時聲請給付扶養費。

2、扶養費部分,由各義務人依據經濟能力分擔。倘若拒絕給付可以提起給付扶養訴訟

黃國政 (Sam) 105-05-18 21:32

由於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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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I 105-05-17 19:24

你好:

我家繼承財產兄弟姊妹有5人,代位繼承有2戶(3人),總共8人

 其中我一位姊姊,不接電話簡訊不回,住所不明,避不見面,不處理

土地房子可以先暫時辦共有,只是銀行存款 農會定存一定要全部繼承人到場

 因住所不明,我姐姐不出面,我們是否可以用調解方式處理?能用調解書提領屬於我們的款項嗎

住所不明,能訴請法院分割遺產嗎?訴訟費用能由我姊姊負擔嗎?

調解方式跟分割遺產訴訟,是否由一人代表提出跟到場?還是需我們全部繼承人提出跟到場?

喪葬費用我們可以先扣除再平分嗎?收據要先提出給法院嗎?

有的費用沒有收據怎麼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住所雖然不明,但仍可以提訴請分割遺產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協議分割必須要全體繼承人都同意,無法以所謂調解書等來分割、領取遺產

2.有繼承人住所不明無妨,仍可起訴,之後做公示送達。

3.訴訟可以選定特定人進行訴訟程序、行為,如有委任律師,原則上律師代理出庭即可。

4.喪葬費用是死後債務,要先從遺產內扣除支出。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NINI 105-05-17 19:23

你好

我家繼承財產兄弟姊妹5人,2戶是代位繼承(3人)總共有8人

其中我一位姐姐不接電話,簡訊不回, 住所不明 , 找不到人

土地房子打算先共同登記,只有銀行存款 農會定存 需全部繼承人到齊,

我們是否可以用調解方式分割遺產,如果我姐姐不到場,這樣能拿調解書提領

屬於我們的款項嗎

如果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不知她住所,如何處理,訴訟費用可以由她負擔嗎

調解方式跟遺產分割訴訟,是只要1個人提出,1人到場就可以

還是須同意分割繼承人同時提出跟到場? 

喪葬費用我們要怎麼先扣除在平分?收據要先提供給法院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17 19:29

協議分割遺產,如果有一繼承人缺席就無法協議,也無法調解,只能訴訟分割,查得戶籍地可送達就可進行訴訟。喪葬費是繼承費用,需提出於法院計算後自遺產先扣除,再按應繼分分配訴訟費用會按應繼分比例分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住所雖然不明,但仍可以提訴請分割遺產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閔 105-05-16 20:39

各位辛苦的律師們好:

先前我跟朋友在網路上向某A賣家購買東西,但匯款後對方隨即消失避不見面,報案後過幾個月地檢署來函說抓到A了,對方全部認罪,要開和解庭。想請問幾個小問題:

1. 對方A是用其朋友某B的戶頭進行收款詐騙檢察官認為友人B查無收受利益的證據,認為他無犯意而不起訴。請問,若不服的話(因為種種跡象顯示似乎是一夥的),可以怎麼救濟呢?(聲請再議嗎?) 請問可以對戶頭所有者B提出求償嗎?

2. 對方A聲稱目前沒錢,提出了和解條件是兩年後開始分期付款償還,請問若接受了,到時候對方仍不還錢,可申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財產嗎?

3. 若不接受其和解條件,決定告到底,請問我何時需要提出刑附民的告訴呢? 是不是要等到收到起訴書的時後再提出? 請問刑附民申請書可以由自己撰寫嗎?

4. 假如刑附民勝訴,獲得對方債權,請問該債權可以維持多久才會消滅? 請問這個債權可以直接申請查封對方財產嗎? 請問用刑附民的方式獲得的債權,跟同意和解途徑所獲得的債權,兩者在位階上有差異嗎?

5. 假如我已經聽說對方堅持和解條件是這樣,認為沒有必要花時間和精力再去和解庭(我不接受該和解條件),是否有辦法寫一張文件說明自己的想法,直接寄給承辦法務人員,讓和解庭跳過我直接進到法庭程序呢?

先謝謝撥空協助回答的律師前輩們,大家辛苦了!!  感謝~

你好:

不服不起訴處分,要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翌日起7日內聲請再議。若B受有利益,可依不當得利請求B返還款項。 要求對方至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將來不履行,可當作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係私下簽定和解契約,不履行則要再提氣訴訟請求履行契約檢察官起訴後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消滅時效延長為5年。判決確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所得。有差,一個是確定判決(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跟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另一個是和解契約。 陳報無調解意願即可。
105-05-16 14:28

請問祖父去世,祖母和叔伯及父親財產是怎麼分。是均分還是祖母可以多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6 14:45

您好,

 

應先由祖母依照婚姻財產分配,取得祖父一半之婚後財產,祖父剩餘之財產才屬遺產,由祖母及子女均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5-16 15:02

您好!

要先分別計算祖父及祖母的婚後財產狀況,如果祖母的婚後剩餘財產較少,祖母可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祖父財產扣除分配額後之餘額才是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均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16 15:1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往生者的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配偶取得依該條規定數額之財產後,剩下的財產才是屬於可分配繼承人的遺產。 關於遺產分配,依民法地1138條之規定,往生者的配偶及兒子均可繼承,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之規定,兩人平均分配遺產,請注意配偶除了依前1.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外,還具有繼承財產的權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janine 105-05-15 09:06

104年6月前男友向我借款償還舊車貸,當時未簽借據本票,105年3月份遞狀民事請求清償借款及確認債權,4月份判決出來他返還借款及按周利率計算利息清償為止,本判決得假執行。同月偶然的機會下於FB上看前男友的帳號,於是發fb訊息告知判決結果,請他歸還欠款,幾次談論言談中,他說他可以不理,要不是因為他女人要他來跟我談處理債務,我也拿他無可奈何,他說他名下沒財產薪資所得,去申請執行也沒用,而且言明只願一次歸還,不願付利息,且當天要簽切結書,雖講定日期,卻又推說有事後遲無音訊,想請教諸位大大,明明有錢卻故意不願歸還,可以提告詐欺侵佔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無法提告刑事,只能依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來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5 11:45

您好,

 

1、欠錢不還僅屬於民事糾紛,無法提告詐欺侵占

 

2、對方明明有錢卻不還,亦無從構成其他任何犯罪行為,僅能找機會從其名下查扣執行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5-16 12:20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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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 105-05-15 07:45

是這樣的 我的男朋友幫我牽了一台車 由於我沒滿20所以買他的名字 他答應幫我付頭期 其餘剩款由我個人繳清 就在12號凌晨 他的家人 要牽走我的車 說法是他兒子負債狀態 名下財產他要拿走 交代馬馬虎虎的 而我也傻傻的給他家人牽走 由於我想要回車子 他家人像我索取他兒子之前付得(頭期及分期 共17140)而我急著要車也給他家人 

我想問的就是 車主以滿20歲 也按時繳車貸 家長能隨意拿走他名下財產 在當事人未同意的情況下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15 09:06

借用他人名義購車,且部分款項由他人贈與幫忙出,這些事實都要能留下證據,最好有書面契約。如果都能證明,就可以請求返還車子及頭期款。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5 11:49

您好,

 

1、需有法院強制執行之依據,或本人同意,才能將他人之車子拿走。

 

2、若您連車子頭期款都已付清,表示車子實質所有權屬於您,僅係借名登記在男友名下,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返還車子並對其家人請求返還車子頭期款之不當得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yannhui 105-05-14 22:24

1.爸爸分配財產給媽媽和其他子女,但分配的非常的不均,財產的六成以上都是由兒子繼承,請問女兒可以要求均分嗎?

2.財產九成由爸爸分配給自己及兩位哥哥,爸爸和哥哥們各分得三成,但爸爸和哥哥都不負責照顧媽媽(媽媽中風,不良於行,無法自行照顧生活起居)?請問身為女兒可以告???爸爸和哥哥對媽媽棄養嗎?

你好:

若爸爸還活著意識正常,可以自由處分自己之財產,配偶無(在未侵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情況下)、子女無從過問,但若係結婚分居營業之生前特種贈與,將來繼承發生時可以主張歸扣。若繼承已發生,父親未立遺囑,只要不同意遺產分割協議並訴請分割遺產即可,若有遺囑,則可以主張特留分之扣減。 母親若無財產無法維持生活可以請求爸爸及子女履行扶養義務,若母親意識正常,可以請求給付扶養費,若因疾病無法辨識,則要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由監護人或輔助人協助母親請求扶養費,原則上爸爸及你們兄弟姊妹平均分擔扶養費用。 爸爸若不當減少婚後財產,意圖侵害母親權利,母親可以撤銷爸爸之行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繼承無分男女,均應平均分配,所以若有分配不均,仍可以向對方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14 22:41

如果父母是生前分配財產,則有完全的處分自由子女沒權利干涉。若母親無法維持生活,應由配偶及子女扶養義務,可請求義務人給付扶養費。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4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於死亡前可自由處分自己之財產,無遺產分配之問題;您可向對方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母親之扶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4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於死亡前可自由處分自己之財產,無遺產分配之問題;您可向對方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母親之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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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夫 105-05-14 20:17
本人於今年三月經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調解,完成筆錄離婚手續,依據離婚協議書內容,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對方應於約定日期前,匯款至指定帳戶(且內容均註明延誤履行,將按年利率利息10%計算),惟迄今已逾時,對方仍未履行離婚協議內容,請問我接下來應該如何做,才能追討回來,事情圓滿處理?

你好:

調解筆錄有記載如何給付及約定利息,可持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如果知道財產、所得狀況就直接列明執行標的,若不知道可向國稅局、稅捐稽徵機構調閱)。 若只是你們私下簽署之協議書,就要先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履行協議,待確定後在聲請強制執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4 22: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協議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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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4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協議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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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視離婚協議是否以和解筆錄作成,若是,則可以直接進行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14 23:41

如果協議書內容有記載於筆錄,可請法院直接執行。若只是私下協議,則需先起訴請求履行協議,勝訴確定後才能執行。

105-05-14 18:12

一:祖母的養女祖父無認養可以繼承祖父的財產嗎?二:後母沒辦理認養,子女有義務扶養嗎?三:祖父母皆去世,祖母的養女放棄繼承蓋章後。是不是有權利反悔主張分得特別份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4 18:29

您好,

 

1、祖父未辦理收養,該養女就與祖父無法律上關係,沒有繼承權。

 

2、後母雖未辦理收養,仍須視具體情形判斷子女有無扶養義務。

 

3、拋棄繼承係向法院辦理,並非私下約定,一旦法院辦理程序完成就無法再反悔。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5-14 18:50

您好!

1.   未經祖父收養法律上不具父女關係,沒有繼承權。
2.   繼母只是姻親,未經收養不能以直系血親身分要求扶養。但若同居一處,則仍可能因家屬身分而有扶養義務。
3.   要區別在何種文件蓋章,如果是法院拋棄繼承聲請書,蓋章後若未遞交法院則屬無效,仍具繼承權可主張應繼分;反之,若遞交法院並獲准備查,則已喪失繼承權利,無法再主張任何權利。但若在遺產分割協議書蓋章且其他繼承人也均蓋章,則應受協議內容拘束,協議內容未約定的權利就不能再主張。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和傑 105-05-13 11:43

本票給我,我有請他老婆背書。到期日已到,查知發票人名下無財產,他老婆有財產,我該走什麼程序才可以像背書求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3 11:56

您好,

 

應先確認本件背書有無連續,若為記名本票背書有連續,則可對該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若經提示未或付款,可以本票作為證據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請求背書人(妻)給付票款,確定後可至國稅局調閱債務財產、所得清單,並聲請強制執行,滿足債權。 惟你跟背書人是本票之直接前後手,對方可能會主張原因關係抗辯。
沈恆 (沈律師) 105-05-13 15:46

如果本票正面受款人有記載您的名字,則可能有背書不連續情形,無法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但如果受款人空白,則可向背書人追索,可以支付命令訴訟方式追索。

安琪拉 105-05-12 18:18

敬愛的律師:您好!

感恩您們的熱忱!在走投無路之際,遇見您們,真好!

想請教問題是:受宣告人之四等親不願簽署同意書,如何處理?

先生一年前因手術造成全身癱瘓,迄今意識不清,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及公立醫院無行為能力證明,因長期醫療負擔及房貸壓力沉重,近日擬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以便代為處理銀行房貸及房子問題,目前子女2人均已成年,也都同意簽署同意書,但先生(受監護宣告人)的兄弟姊妹(均未同住)不願簽署。

我與先生是夫妻財產共有,長年來同住,也分擔繳交房子貸款之事實,今家中遭遇令人崩潰變故,家庭失去主要支柱,無力負擔沉重房貸及醫療費用,急需申辦監護宣告,解決燃眉問題,請教應如何是好呢?非常感恩您們的俠義熱情。

沈恆 (沈律師) 105-05-12 18:28

監護宣告應具狀向法院聲請,法院會調查財產狀況並選出適合的監護人,不用事先拿到兄弟姐妹的同意書。之後監護人若需處分被監護人財產,還需經法院許可。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12 22:4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因此由您一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即可,不須全體親屬同意。 而法院選定監護人之後,會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要求開具財產清冊,而再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3條規定,監護人即可以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且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但須注意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105-05-12 15:03

甲乙配偶  有子女 ,乙配去世 名下有一筆土地

請問

1.財產分配怎麼分配

2.如果那塊土地當初是甲方放在乙方那邊而已 但乙方去世了

有辦法甲方土地全拿不需分配子女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2 15:07

您好,

 

1、土地原則上應由配偶甲先取得一半,剩餘的一半再與子女均分。

 

2、甲若主張土地係借名登記,須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訟,將土地返還登記予其名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婚後財產若乙方較多,甲可先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婚後財產差額之二分之一。剩餘婚後財產及其他財產,則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第1144條第1款規定,遺產由配偶甲及子女繼承,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那塊土地當初是甲方放在乙方那邊而已就何所指目前不明,主張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人要就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證明土地登記名義人乙只是出名人,土地實際上都是由借名人甲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要有借名登記契約可以佐證,否則要蒐集足夠之間接證據證明。 若能夠證明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可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繼承人返還借名財產,將所有權登記回甲名下,若其他繼承人不願意配合,則要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嗣判決確定後,持確定判決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沈恆 (沈律師) 105-05-12 18:12

應先確認乙遺留的財產範圍,甲若能證明土地是借名登記,則土地應是甲的財產,而非乙的財產。確認乙的財產範圍後,甲若婚後剩餘財產較少,可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分配完之後乙所剩餘的財產才是真正的遺產範圍,應由甲及全部子女共同繼承,平均分配遺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12 22:4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以合法繼承人來說,依民法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乙配財產應由甲及子女平均繼承。 但由於,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甲對於夫妻關係期間的財產,具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但依該條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剩下的部分才會是屬於遺產,而由繼承人去分配。 關於土地的部分, 按您所述情形,當初是基於特別原因而暫將所有權名義登記予乙名下,此在民法上成立所謂的「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此雖然並未明定於民法,但長期以來均被法院實務判決所承認,且準用有關於民法委任的規定。在處理上,應先向全體繼承人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再請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名下,此部分既然本屬於甲之財產,自不需要分配子女。此部分可以詳述事實上理由及法律上理由,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所有繼承人名下」,而在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之前,法院亦會徵詢雙方意願安排調解程序,若調解未成,即會進入後續審判程序。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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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105-05-11 16:45

我父親幾年前因母親罹患長期疾病將她棄之不理,自行離家沒有與我們聯繫,後來要求我母親將她名下房產變賣取走三百多萬現金後, 這兩年先是提起離婚訴訟擬要求夫妻財產請求,經和解離婚後又向我提每月26000的扶養費用

我父親有工作,且有動產,我目前因故失業,媽媽與我同住,看過一些文章似乎是無法免除,能怎樣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1 17: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父親有資力,我方可以主張不符合扶養要件。

2、倘若對方提告,還是必須依法提出答辯,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1 17:56

您好,

 

於父親提起之訴訟中,可主張父親有維持生活之能力,且其長年棄家不顧,您現有之資力也無法負荷對方無理之請求,請法院免除或減輕扶養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5-11 18:12

請求扶養的前提是不能維持生活,如果有財產足以支應生活開銷,並不能要求義務人扶養,另外即使需扶養,也需就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決定負擔額。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11 21:1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7條及第1119條有所規定,故您父親要求您扶養,必需他沒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按照您的敘述,您父親看來並非沒有財產,所以依法應不得向您請求扶養。 另外,退一步而言,就負扶養義務的程度上來說,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簡單來說,法律上並不是要您縮衣節食、傾家蕩產負扶養義務,而是要依A的經濟能力負負擔即可,當然您現在經濟能力不足,扶養義務應得以減輕至相當程度。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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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1 22:43

您好,可以主張父親有一定之經濟能力而不符合扶養之前提。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1 23:24

您好,可以主張父親有一定之經濟能力而不符合扶養之前提。

yuming 105-05-11 13:41

當初因為債務人沒財產可供執行,所以就先去核發債權憑證,也問題來了,因為當初沒注意到,已經繳交(債權金額千分之8的強制執行費用)去了等於是多給了,但現在又查到他有財產可以執行,那我還要在付強制執行費用嗎?

你好:

若先前已經繳納過足額之執行費(執行標的價額的千分之八),持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就不用再繳納。 若先前只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第27條第2項規定,繳納1000元執行費,逕行發給債權憑證,就要依第28條之3第3項規定,補繳差額之執行費。
可憐蟲 105-05-10 20:32

各位大大律師您好!

請您幫幫迫在眉梢我小弟我

  我的生父在民國69年因一場交通意外不辛過世,遺留當時年僅6歲的姐姐(養女)4歲的我與1歲的弟弟,住在爸爸當時在北市景美溪州街的眷村,由於我母親小時候生過一場大病,發燒過度導致頭腦比較不好,也不識字。母親因無法照顧那麼多子女,後來將姐姐送回母親的老家讓外公外婆扶養,隔年母親改嫁(民國70年)與繼父生了一個妹妹,繼父脾氣不好,也許不是親生的關係,我與弟弟經常受到妹妹的謊言在繼父處事不公的虐打下成長,妹妹從小就品性不端謊言一堆經常竊取我母親的錢與金飾,母親常與其發生爭吵,由於繼父脾氣差妹妹又常常欺負我母親,從小家庭生活非常不和諧,我母親受不了了這樣的家庭生活方式,在民國92年與繼父離婚(家暴),妹妹隨繼父同去從沒在往來過。   民國96年因眷村改建案,97年初我們搬家到景美的租屋處,當時一個鄰居來找我母親談,以權利金的方式購買我們家眷村改建的權利,母親得350萬賣出改建權利(當時的里長作證),那年9月我們這一家搬到現在所買的中和住宅。因為母親不識字也不懂買賣要繳稅,民國102年被國稅局追稅,當時家中也沒多餘的錢可以繳交稅金,103年同意以加利息分期繳納97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款,83萬4608元。  今年105年1月29日母親因病送新店慈濟醫院,2月1日院方發出病危通知,經急救後母親從此昏迷不醒,躺在慈濟醫院的加護病房靠呼吸器維持生命救治1個多月(當中也跟院方開過家屬討論會),因母親無法救治,家屬討論後決定讓母親出院,回家鄉苗栗撤除醫療維生措施(3月6日),當時我有通知我哪個13年從未探視我母親的妹妹,3月7日我以救護車把母親送回苗栗家鄉,3月8日母親過世。(母親過世時妹妹沒出現,3天後來喪葬處就只為了母親的死亡證明書,(隨後馬上去苗栗鄉公所辦理母親除戶)其動機可想而之  母親過世後因要辦理遺產繼承諸多事宜,國稅局財產清單了解家中因還欠稅(因陸續在還大約還欠約55萬稅金),房屋國泰人壽貸款450萬,現在國稅局我以報稅完畢(被限定),要登記遺產分割,我哪個13年從未出現的妹妹,因知道自己是法定繼承人,與我們談不攏(好意思回來死要錢),而姐姐以辦理好了拋棄繼承。  請問律師大大,(1)我是否能提出當初母親是因為用生父眷村所得權利金,來買的現在住宅,實際與妹妹無關。就算妹妹真的死要,現在的家(房屋)是母親變賣生父所配置的宿舍,權利金所買的,那權利金是屬生父的遺產(變價關係),故母親得25%,現在因母親過世,故妹妹繼承母親的財產所以是否算起來是1/4x1/3=1/12。(2)由於從小妹妹與我們母親兄弟不合,母親跟繼父(92)年離婚至此13年,妹妹從未盡對母親的扶養義務(在母親重病甚至死亡均未探視),若妹妹欲分財產,我跟弟弟是否可以要求其支付這13年從未對母親的扶養與照顧,請求返還這13年代墊為盡母親的扶養差額?(3)今天我以去文山區鄉公所提出調解遺產登記事宜,如上列情形,我該怎麼去寫存証信函?叫妹妹出面談遺產分割的事(因我覺得妹妹只要錢,不管你那麼多,日後有個證明)  以上煩請各位律師,幫忙現在痛不欲生無助的小弟(家中真的實在沒任何多餘的錢,給哪個不孝子女在來亂了,每個月光房屋貸款連本代利要將近2萬5,國稅局分期6000元),謝謝 

你好:

要先釐清眷村改建時,享有眷舍配售權利之人為何人,若係母親該權利金會成為母親之財產,若你們與母親均係權利人,你與姊姊、弟弟各有四之一之權利,可向母親之遺產主張權利。妹妹非母親之子女,無權對該款項主張權利。母親若未表示妹妹不得繼承遺產,妹妹仍有繼承權,可以繼承母親之遺產,包括債權債務,母親名下之房屋妹妹應繼分為三分之一(繼承人為你、弟弟、妹妹),就母親積欠之稅捐債務銀行貸款或是母親尚未分配給你們之權利金,妹妹也要繼承三分之一。 母親要不能維持生活才可以請求子女扶養,若母親現有之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扶養請求權尚未發生,若給付扶養費,會被認定為道德上之給付,無法依不當得利請求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 存證信函只要表達你的意思即可,但依你所述,你與妹妹無法溝通,將來避免不了要進行分割遺產訴訟
海寶 105-05-08 11:49

我妹妹有打算跟她先生離婚   他們婚前有簽名蓋章婚前協議書  寫明婚後財產各自獨立!
但婚後卻沒有去法院登記 夫妻財產分別制 
請問現在如果要上法院   婚後財產是獨立  還是合一? 

沈恆 (沈律師) 105-05-08 16:39

夫妻婚後財產本來就是各自獨立的,是否有簽協議並無差別。但如果協議內容可認定是約定婚後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則即使沒有至法院登記,夫妻於離婚後都會因該協議而喪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8 20: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改用分別財產制,仍為法定財產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8 2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改用分別財產制,仍為法定財產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竟然有以書面為約定,則應適用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只是因為未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小美 105-05-07 23:59

您好,請問我朋友他媽媽過世了,財產只有一台欠稅百萬的舊車,該怎麼處理這台車呢?因為生前並沒有跟他媽媽住再一起,這台車目前他媽媽的朋友持續在使用,他本身未滿18歲,該怎麼處理這台車,他會被罰百萬欠稅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08 02:26

最簡單就是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後車子跟欠稅都與他無關了。若不拋棄繼承,則會以繼承人身分繼承欠稅等債務,需在車子價值範圍內償還債務,車子自己要想辦法要回來,以後的稅務也要自己全部負擔。

林日比 105-05-07 23:01

各位律師大人您好!

最近經由網路找到商品的批發商,因此有跟對方訂貨

因為都要提前2個月定貨,一開始很正常,但是後面對方卻開始找理由沒有正常到貨

要求對方退錢,對方已各種理由搪塞

我告知對方準備提告,對方以名下無財產 說不怕(都登記老公的名下)

 

 

對方已經結婚財產不是共同擁有?

 

 

能否對方老公名下財產申請扣押 求償之類的?

 

 

 

 

 

你好:

刑事上若對方自始就沒有給付貨品之意思,佯稱2個月後給付貨品,致你陷於錯誤,先支付貨款,會構成詐欺罪。 民事上,可以催告對方給付貨品,若對方仍不履行,就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定相當期間催告對方履行,逾期不履行則解除契約,再依民法第259條、第260條規定請求對方返還價金及請求損害賠償。 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依現行夫妻財產制,採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負擔債務債權人無法向債務人之配偶主張權利,且民法已經刪除第1009、1011條規定,並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改為一身專屬性,債權人已無將債務人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亦無法代位債務人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除非能夠證明配偶也是債務人或詐欺之共犯,否則無法對配偶主張權利。
Snowbal 105-05-07 21:27

有一名無照駕駛(已滿20歲了)且那台汽車為租的

撞傷一名老婦人(腳手需開刀,目前仍住院)

到現在仍無出面道歉

1.要如何知悉對方是否有財產?

2.若對方確實無財產,要如何判賠給受害者?

3.除了判賠之外,還有其他的刑罰嗎?

你好:

先到交通大隊取得對方之姓名、年籍資料,然後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偵查中若對方不願意調解和解檢察官起訴後,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判決確定後,持判決、確定證明書到國稅局調閱對方財產、所得清單,就可以查明對方名下是否有財產或所得。 若對方有脫產或無法連絡之情形,可以金權債權將來有難以執行之情形,聲請假扣押裁定,取得裁定後,亦可調閱財產、所得清單,但依你所述,要取得假扣押裁定恐有困難。 若對方無財產,就要等到對方將來有財產或所得時,再聲請強制執行。 刑事上會構成過失傷害罪。 民事上,若承租車輛之人明知肇事者無假使執照,仍然將車輛提供給該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肇事者、提供車輛之人連帶賠償
沈恆 (沈律師) 105-05-07 22:00

可以先對肇事者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若擔心脫產,應盡快聲請假扣押,取得法院准許假扣押裁定就可去國稅局查詢對方是否有財產或收入,若完全查無財產,就暫時無法扣押。賠償部分可等刑事過失傷害起訴後,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7 23:54

您好,若對方確實有過失且因此受傷,可於六個月內提告過失傷害,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chie 105-05-07 15:40

我哥之前欠卡債已經跑路了,收到執行署通知單是欠健保費,單子寫"逾期未繳依法查封財產",但我哥名下應該沒有財產,請問他如果繳不出費用,會怎樣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7 17:40

您好,

 

名下若無財產雖不會受到強制執行拍賣或扣薪,但行政執行處可能處以管收處分,限制您哥哥人身自由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行政執行署之行政執行官會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就你哥哥之財產、所得行政執行,若無財產、所得,會通知你哥哥到案說明,發現有隱匿財產之情形,會聲請管收。若單純是無財產、所得,會等到你哥哥將來有財產或所得時,再為行政執行。

沈恆 (沈律師) 105-05-07 17:51

如果沒有財產,執行署會視有無隱匿財產的狀況決定是否管收,否則只能等日後發現債務財產,才能再次發動執行。

小蔡 105-05-07 13:00

各位律師您好!!謝謝您撥空看小弟的文章

我本人之父親 生前 留下了些財產  想問這些總加起來該繳多少的稅

定存320萬  股票100萬  勞退金還有60萬沒領 (每月領) 一般存款約25萬

我父親為中度殘障,扶養著媽媽 我為家中獨子

沈恆 (沈律師) 105-05-07 13:14

遺產稅有免稅額1200萬元,您加總的遺產總額少於免稅額,應繳遺產稅為零,但還是需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免稅證明程序才算完備。

小蔡 105-05-07 13:2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遺產稅有免稅額1200萬元,您加總的遺產總額少於免稅額,應繳遺產稅為零,但還是需向國稅局申報遺 ... (恕刪)

 

謝謝您抽空回覆,本人還想問一件事,本人之母親在嫁給我父親時就已懷孕(非我爸親生)

且為智能重度障礙,也已成年 約35歲,無業在外遊盪與別的遊民同居,不受管控也不回家

遊民常指使她做一些竊盜與犯法行為,使得警察三不五時進門,非常頭痛

想問她是否有權繼承,若有!! 是否有辦法拒絕~ 因為與她同居的遊民行為與舉動很令人不齒

補:戶口登記在我們家,監護人為媽媽

黃小姐 105-05-06 11:26

我有二個弟弟.其中大弟一直不學好三天二頭進警局.從少觀所.看守所.監獄...已是常客...大小刑.民事不斷

四處詐騙欠錢..搞得人家都找上我跟我小弟...因父母都已過世..他這樣我們真的很困擾..我也有自己的家庭..也擔心找她的仇家債主會威脅到我的孩子..我與小弟常被他惹的禍.四處借錢來還..我跟小弟的生命財產都活在恐懼中..請問我們該如何跟他斷絕親屬關係.或有何辦法能向法院申請她在外行為與我們無關

你好:

法律上沒有辦法斷絕兄弟姊妹關係。 大弟若係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有保護教養之義務,若大弟侵害他人權益,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7條規定請求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 大弟若已成年,要對自己之詐欺行為負責,你們無須代替他賠償被害人,若債權人要求你們負責,要堅持自己之立場,請債權人直接去找大弟處理,若有無理取鬧之債權人,可以報警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6 12:09

您好,

 

1、法律上無法斷絕兄弟姊妹關係。

 

2、未來如大弟先過世,可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海寶 105-05-05 20:36

請問夫妻財產分別制 是不是一定要婚後才能辦理?
那如果另一半婚後反悔怎麼辦?  感覺很沒有保障
是可可以婚前以契約模式辦理?  要去哪辦? 

您好:

依照民法第1005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因此您可以在婚前直接先以契約為之,並於法院下載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填寫後由夫妻雙方到法院辦理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需要協助的人 105-05-05 18:43

律師好~  請問我名下有一間房子  跟存款50萬  若婚後想辦想夫妻財產分別制   我必須提供這2種的證明?  還是擇其一就好?
效力是否等同? 

阿珍 105-05-05 18:20

無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丈夫有卡債,我沒有當連帶保證人,我如果購買房屋,是否會被銀行追討?或有其他影響?

你好:

民國101年12月26日民法修正時已刪除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並在民法第1030條之1增訂第3項規定,債權人已經無法聲請債務人之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且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該為一身專屬性,無法代位主張。 你未擔任夫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夫之債務由夫自己負擔,債權人無法向你主張權利,也無法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代位夫對你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你用自己賺得之財產購買動產登記在你名下,法律上不會受到夫之債權人影響,毋庸擔心。 惟若係夫將財產隱匿在你名下,債權人還是可依通謀虛偽或撤銷詐害債權追回夫之財產
SRC 105-05-05 17:17

請問,

目前手上有他人本票,因快過期,打算做本票裁定取回欠款。想請問要如何查詢對方名下有無任何財產、存款?如果名下沒有財產裁定的意義也不大的樣子。若去做本票裁定對方不就知道我打算怎麼做,萬一她先去脫產呢?請問怎麼預防?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做部分的假扣押,以便查詢對方之資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Fion 105-05-05 16:55

我跟前夫於去年協議離婚小孩為共同撫養,但是跟她住。因為協議書當初沒有寫得很清楚,所以每次問能不能看小孩都會被為難。

我最近想把小孩接回來自己帶,不曉得要怎麼樣才能打贏官司。

我前夫有帕金森氏症病史,他名下和長輩也沒有任何財產,我名下有車,父母有房產+地產。雙方都有穩定工作,如果我請父母把房產移到我的名下,這樣會有勝算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5 17: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可以聲請改定監護權,及爭取探視權扶養費。

2、但是必須有相關事證證明對方照顧子女對於子女是不利的。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5 20:4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故您雖與前夫有對於未成年子女協議如何行使監護權,但嗣後若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女之權利、義務,則得向法院聲請改定由您單獨行使監護權

2. 法院在下裁定前,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審酌: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而裁定,在程序上應依上開要件進行法律上及事實上之陳述。

3. 而即便沒有取得監護權,仍得有會面交往權,兩者並不互相衝突,此部分依民法法第1055條第5項之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因此,原則上是由雙方約定會面交往權的內容,但若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定。

5.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

經濟狀況僅為監護權酌定之因素之一,建議可提起改定監護權訴訟,避免日後紛擾,但可能要提出更多由前夫監護不利於未成年人之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5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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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5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5-06 03:48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按照您所提供已知之資料(由於您的描述比較簡略,可能還必須瞭解更多案件事實內容),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而於判定監護權時,另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實務上,法官會委託縣市政府社會局或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上述法條內容為主),提出訪視紀錄。
要言之,改定監護權人事件,法官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證據,認定是否有改定子女監護權的必要,同時也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紀錄及子女之意願(尤其在已滿7以上之未成年人的情形),斟酌一切情形做出判斷。這類書狀,需要您和您孩子實際狀況、以及真正的法律專業介入,才能做出對您最有利的表達。

時間上,可能需要半年到一年;而且,必須經過調解程序。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ming 105-05-05 09:46

家人因車禍過世,留一筆車禍和解金,其餘名下均無財產,銀行方面確認無債務已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並登報,請教律師後續情形該如何辦理?如家人私下有債務,需期滿多久,此筆和解金才可繼承,動用...另如有債務應如何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5-05-05 10:47

車禍過世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請求肇事者精神賠償,這是家屬本身的權利,並不是遺產。如果是基於這個請求權而成立的和解,其和解金請求權也不是遺產,而是家屬自己的債權。只要成立和解,家屬的和解金請求權就發生,即使還沒領到錢,其他債權人還是可以強制執行此和解債權

黃國政 (Sam) 105-05-06 03:27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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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D 105-05-03 22:38

於今年三月透過債權憑證查詢債務財產,對方名下無財產,也沒有固定工作收入,無法強制執行扣款,但去年12月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有債務房子銀行查封的消息,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拿那查封房子來當作債務人還款的財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5-03 23:12

如果銀行查封的房產還屬於債務人所有,可將房產資料寫清楚,直接列為強制執行標的,請執行法院執行拍賣該房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3 23:28

您好,若確實是債務人名下之房屋,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3 23:43

您好,若確實是債務人名下之房屋,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1121 105-05-03 19:57

我爺爺今年90歲,近年開始感到身體狀況不佳,希望能預立遺囑,以杜紛爭。但其實應該也不會有什麼紛爭,只是希望目前仍是別人養子的長子(我爸爸),也能和兩名女兒(也就是我姑姑們)一同繼承我爺爺的遺產。我們自己有事先做過功課,知道養子是不能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只能用遺贈。

想請問的是:

(1)我爺爺並不想指定由誰或誰繼承什麼,如果遺囑內容只寫「我本人的財產由配偶、兩名女兒共同繼承及遺贈給出養的長子,至於如何分配,由此四人自行協調分配」,請問這樣的內容可以嗎?

(2)如果自行協調分配,是寫「遺產分割協議書」就可以了嗎?

(3)代筆遺囑是三個見證人,其中一人負責寫遺囑對嗎?

你好: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遺囑有嚴格之要式性,若未遵守,遺囑無效,代筆遺囑之方式如上,建議若要立遺囑可以找律師書立代筆遺囑或直接辦理公證遺囑,避免產生爭議。 遺囑人在不完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至少要指定標的物或範圍(指定應繼分、遺產分割方式),若僅記載以協調之方式為之,將來協調不成會產生訴訟糾紛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在通常繼承狀態下,繼承人就如何分割遺產而為協議所書立,跟遺囑之效力不同。 若要避免麻煩,可以考慮終止收養,回復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就可以繼承遺產
1121 105-05-03 20:35

謝謝徐律師熱情回覆。

仍有點不太懂的地方是:

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在通常繼承狀態下,繼承人就如何分割遺產而為協議所書立,跟遺囑之效力不同。

通常繼承是指?是否可以由我父親(受遺贈人)及姑姑們一同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呢?內容為就遺產如何分配等等? 

謝謝徐律師的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其遺贈的部分,應特定要贈與的部分,否則依您所述之方式,其長子可能仍無法獲得遺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121 105-05-03 21:0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其遺贈的部分,應特定要贈與的部分,否 ... (恕刪)

謝謝謝律師的回覆。
所以不能概括寫法?因為我爺爺也不知道怎麼分配,想說乾脆讓子女自己去分…

沈恆 (沈律師) 105-05-03 21:07

遺囑如不具體指定個別財產分配,至少應寫清楚分配比例,例如由法定繼承人三人及受遺贈人共四人平均分配遺產,當然也可以寫明不同比例。否則只會增加將來紛爭的可能性。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遺囑寫不清楚反而會導致無法執行

不如寫清楚一點

可以找律師協調規劃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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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5-04 14:38

您好:

1、遺囑還是寫清楚一點好,否則確實可能會碰到遺囑無效或無法執行的情形,如果已經有確定要寫代筆遺囑了,建議代筆者還是交給律師為之較為妥當,或者也可以到各法院的公證處找公證人公證遺囑,否則實務上常見嗣後要帶著遺囑去辦登記過戶卻無法辦理之情形。

2、至於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在繼承發生後(即被繼承人過世後),始由繼承人協議後擬之,並依據此辦理分割,如果確定繼承人有共識,嗣後也不會有變更或爭執,確實可以朝這方向處理。與遺囑不同點在於,遺囑是直接分配好哪一筆遺產由誰繼承,但遺產分割協議是繼承已經發生了以後,再由繼承人就全部的財產去作分割動產動產要作如何處理,全由繼承人協議處置。另外,遺囑是被繼承人所擬的,除非嗣後被繼承人又因意思變更而又擬了新遺囑,否則該遺囑效力可以一直延續到被繼承死亡,而且其他繼承人都無法再作其他主張;但分割協議書本質上是繼承人自己協調的,而且是繼承發生後才為之,屆時是否會有糾紛,其實不得而知。

3、就代筆遺囑的形式而言,確實是這樣沒錯。

1121 105-05-09 21:1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沈律師的答覆。
其實爸爸跟兩位姑姑的感情都很好,爺爺要立遺囑的事情大家也都知道,如果至少要寫明比例,可能也是均分吧,這點我會再跟我爺爺提醒看看。
謝謝您!
1121 105-05-09 21:27
回覆 怡然自得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謝謝王律師
其實我爺爺還是傾向讓他們自己協調,但看過各位律師的建議後,可能會跟我爺爺建議讓我爸爸跟姑姑們自行協調沒關係,協調完再由爺爺立遺囑這樣。
謝謝您。 

謝先生 105-05-03 15:41

請問:

私法債權人於法院之執行案件,經法院執行處移卷(包含債證正本)併案到行政執行署合併執行後,如私法債權人另發現債務人可供執行之隱匿財產(目前無人執行),而欲聲請追加執行標的時,私法債權人應向原執行法院執行處遞狀聲請追加?亦或按「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壹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向行政執行署受併案股聲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3 16: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直接檢附其他財產資料然後遞送追加聲請狀即可。

不過不能相隔太久,否則執行法院認為案件終結之後,就必須另外提起聲請

你好:

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1、第33條之2,直接向民事執行處聲請追加執行,若該財產已遭行政執行機關查封民事執行處會移送該管行政執行機關合併執行,若未查封,則直接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