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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白 102-12-07 23:41

因在網路上看到一份工作,因而使用通訊軟體Line跟對方做聯繫。

對方說要提款卡並需要知道密碼,讓公司去查有無前科

不疑有他,把東西都給對方後,對方卻從此沒回應。

直到今天早上,被警察找去做筆錄,並說我被當人頭戶了。

因有人提告告訴乃論罪,一定得開庭。

請問,我會有什麼罪嗎?會不會被求刑呢?會不會要坐牢?

另,目前此公司還有再網路徵人,我可以去反告她嗎?該如何告?

法律小學生 102-12-08 09:54

大大你好 網路上實在太多詐騙帳戶的事情了

提供帳戶基本上都是用詐欺幫助犯來判刑的

身旁很多朋友許多都有親身經驗  也有不少部分妥善處理好的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阿白 102-12-08 14:05
回覆 法律小學生 的發言內容:

大大你好 網路上實在太多詐騙帳戶的事情了

提供帳戶基本上都是用詐欺幫助犯來判刑 ... (恕刪)

您好,已寄信給您了。

等待您的回信,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9 11: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您可能涉嫌詐欺幫助犯,您需檢具您所述的,因為求職所以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之資料,供檢察官跟法院參考。

2、該公司倘若涉及詐欺行為,您可以依法舉發。

3、本文建議您,應尋求專業協助。勿任意聽信來路不明之建議。

阿白 102-12-09 12:1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您可能涉嫌詐欺幫助犯,您需檢 ... (恕刪)

您好,我有留著當初跟對方對話的內容,能證明我是再找工作

我也有把對方在網路上徵才的畫面截圖下來,這樣有幫助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9 13: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提的徵才資訊、通訊軟體的聊天記錄,都可以以照相方式或是擷取畫面作為證據。目前您仍可嘗試與對方聯繫,進行蒐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5: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涉犯詐欺罪之幫助犯,您目前應積極蒐證,證明您只是要找工作,而非幫助對方為相關詐欺行為。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ummer 103-01-30 15:19

不好意思

可否請問對方是否說它們的工作是做線上投注運動彩卷的

阿白 103-01-31 21:34
回覆 summer 的發言內容:

不好意思

可否請問對方是否說它們的

 

您好,不是喔。

對方是在網路上尋求家庭代工的

JILL 102-12-07 08:18

律師你好  有一天我在網路即時通訊交友認識一個女生  當天中午他自己說要來我家吃午餐

很自然就發生關係  過程中我也有詢問他是否願意  也要使用保險套  結果晚上他姐姐卻帶警察來說我強制性交  想詢問這樣我會有事嗎

1.你應該是主張合意性交  亦即有發生性交關係但對方是自願發生  沒有強暴脅迫  2.你可能要蒐集相關對話紀錄(即時通訊)  大樓或住處是否有攝影機  以及事後你們是否有通聯   3.另外了解一下對方是否有立刻去做驗傷的動作  以及是否有找你談賠償問題  4.以上都可能影響法院就本件案件之認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強制性交罪是屬公訴罪,且可處三年以上之重罪,本件既然對方已報警,則全案會進入偵查程序,當然對方證詞是屬關鍵,所以您應該要小心防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所長) 102-12-07 10:33
回覆 JILL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有一天我在網路即時通訊交友認識一個女生  當天中午他自己說要 ... (恕刪)

對方幾歲?有無抵禦傷痕?畢竟對方是網友。

詳細諮詢可至本所網頁留言。

王耀星 (Eric) 102-12-07 11:42

若如您所述.應該是遭到惡意設局詐財.應該不容易輕易脫身.好自為之! 

法律小學生 102-12-08 10:12

大大你好 照你說所 不管是不是對方詐欺 但顯然是有備而來

你被判刑的機會 應該很高 因為我朋友之前也有遇過這種事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4: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強制性交為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該罪之構成要件為您需有強制之行為,若您住家有監視錄影機,可錄到您與對方之影像,若從影像中可判斷您無強制行為之可能,即不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進而不成立該罪。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eon 102-12-05 05:14

小弟於今年七月間以NTS2480購買了一支SONY MOBILE生產的SBH-50藍芽耳機,保固期間一年

一直到今年十一月底期間都正常使用,也在十一月底發現其藍芽耳機主體和夾子間的連接處斷裂

送回原廠請其修復,廠商的工程人員竟聲稱是人為的外力損壞不予以保固,要修復要付費NTS1600

小弟極其不滿的抗議要求對方舉証何謂"人為的外力損壞"?對方都不予以回覆

按~因小弟年內購買了多樣SONY產品,也不幸送修過三次,三次對方都說"人為的外力損壞"來了事

再者小弟於網路也看到多篇文章提到SONY用同樣"人為的外力損壞"理由來搪塞其他消費

請問這樣對方多次藉故不履行保固責任是否涉及~背信

另外藉故不保固,又要小弟用不可思議的價格來維修是否又涉及詐欺~

 

還請不吝回答,謝謝

依您所述事實應該只是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刑法背信罪之成立應以行為人係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被害人處理事務為成立要件,與一般認為只要單純違背誠信、不守信用,即會成立背信罪之觀念有別。本件雙方既不具有委任關係,自與刑法背信罪無關,就此您可進一步參照以下判例針對買賣關係不構成背信罪所為之闡述說明。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其構成要件。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亦即行為人所處理之事務,必須具有「他屬性」,如係屬於自己之事務或工作行為,並非為他人處理事務,自無由構成背信罪。申言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主體須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即其為他人處理事務,本其對他人(本人)之內部關係,負有基於一定之注意而處理該本人事務之法的任務,因之,其為他人處理事務,係基於對內關係,並非對向關係,是基於誠實義務,並非基於交易上信義誠實之原則,例如買賣契約之單純當事人乃對向關係,非為他人處理事務,其未履行給付義務,僅生是否有背交易上信義誠實之原則,並非違背其誠實義務,與背信罪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五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4: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的犯罪構成,需要經過嚴密的構成要件檢討分析,依您所述情形,可能無法達到犯罪之構成要件,比較屬於民事糾紛。買賣契約之瑕疵或修補問題。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04 17:36
你好,我的狀況如下:


1、房子共有二間,產權登記為每一間每人各一半
2、現有一個男孩,明年一月滿五歲

希望
女方希望:希望一人一間,小孩監護權她可以不要,且也不願付扶養費,但要有探視權

我的希望:一人一間可以,但要還我當初購買房子的錢(因為買這二間房子大部份的錢都是我出,尤其第二間頭期款都是我出的,貸款也是我繳的),小孩監護權希望可以在我這邊,女方要付扶養費,女方可以有探視權

女方日前因吵架,所以離家在娘家約三個月了,小孩現由我及我父母照顧(且小孩的意願也要住在我家),女方的職業為護士,我的職業網路工程師

因雙方希望的條件有落差,請問法官會如何判決的機會比較大

另購買第二間所有金額都是我出的,但當初她為了產權要分一半一直和我吵架,我為了家庭和協分了她一半,但過了三個月她卻要求和我離婚,請問這可以討回來嗎?

另女方曾表明如不給她一間房子,她就會打官司,到時候小孩子不會是我的,房子她都拿的到,真的是這樣嗎? 如果要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和判決監護權財產分配,我應如何進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7: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為法定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此,若您具有法定離婚事由,您又是無責配偶,次依第1057條規定,您亦可請求贍養費。若您無法定離婚事由,就只能兩願離婚。再就財產而言,若婚前無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為法定財產制,而離婚為法定財產制之消滅事由,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後,就婚後財產,夫妻為平均分配。又關於小孩親權歸屬之問題,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於夫妻離婚時,法院會酌定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判斷標準為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為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故若您欲爭取小孩之親權行使,您必須提出對小孩有利之成長環境證明,可能是穩定之收入或是有人照顧該名子女成長等。若您取得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資格,您亦得對您配偶請求小孩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之卷證資料,到所洽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你說的那間女方吵著要登記為一人一半的房子,頭期款,後續的房貸都是你在繳納的嗎?如果是,單據都有留著嗎? 可以從這點切入,主張減少分配,另外女方的工作,收入,娘家的親戚對小孩如何看待照顧?實務上這些都影響監護權的爭取,而縱使女方沒監護權,對小孩也是有撫養義務的,單依你所述,比之其他我們處理過的案件,是比較單純的,要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另外離婚監護權訴訟,都是一併提起,向法院提出起訴狀來開始訴訟程序,不管是離婚財產分配,還是監護,事前的訴訟策略決定勝敗,要謹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離婚訴訟仍需有離婚事由,進入訴訟程序則法官即需依法去裁判,所以您需就其可以主張之權利盡力去主張,才能好好處理本件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2-12-03 21:52

小弟最近想賣車,對方因為錢不夠,其中15萬元想分24期償還,除了簽買賣契約外,也可以簽下30萬元本票給我

因為小弟沒使用過本票,看了一下網路上的發文,簽本票時應填寫清楚以下項目,不知對不對

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因此參照以上規定可知,發票日乃是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發票人簽發時未將發票日填寫完全,則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另到期日並非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到期日之記載者,本票尚不因此而無效,惟須注意的是票據法特別規定,欠缺到期日之本票,應屬載有受款人之記名本票,如為無記名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否則本票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六款參照),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提示請求支付票款。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

以下是我的問題---

1.本票是否有期限?如果2年到了他仍未還清,我申請本票強制執行,是否已過期?

2.假設對方已在24期內償還10萬元,仍剩5萬元未付清,這時因為有買賣契約本票,這兩者會發生衝突嗎?

例1:對方主張應該以買賣契約為主,所以償還5萬元即可,但我認為對方先沒有履行完買賣契約,所以我主張對方應該就30萬元的本票,償還30萬元,這兩者會有衝突嗎?

例2:法院在判的時候,會以哪一方面為主呢?

3.接第2點,如果有衝突的話,如果我們先在買賣契約中加上一點,如果對方24期到期時仍有款項尚未繳還,則以本票上之金額為償還依據,這樣不知是否可以? 另外,如果也多加一項,就是-如果對方一期或幾期以上未繳還時,則我可以持本票申請強制執行,不知可以嗎?

4.假設申請了本票強制執行了,當下對方經濟狀況並不好,而且名下也沒有財產,那這樣豈不是拿他沒辦法?他愛拖多久還就多久還了? 再者,如果他避不見面,也找不到居住地了,是不是也拿他沒辦法了?

5.判決了強制執行後,對方是不是就必須在幾天或約定的期限內,以現金或匯款的方式償還本票上的金額呢? 如果有對方有困難的話,那是不是又回到了變成對方分期償還的模式?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還望律師大大們不吝賜教^^

有關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可以參照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依照票據法第13條之規定,直接授受票據之前後手之間仍可主張原因抗辯,白話來說,如果本票是用來擔保買賣分期付款之價金,價金只剩5萬元尚未給付,而執票人係為賣方,則執票人即使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票面金額30萬,發票人依法是可以提出原因抗辯主張僅能請求尚未給付之5萬元。換言之,買方簽了票據,並不會使原來的買賣價金債務直接變成二倍,否則買方這一簽豈不是虧大了。

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12-04 08:03

所以根據以下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我的情況的話 就是有三年的時效可以行使本票囉?

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這一句我就比較不懂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謂支票於發票日起(如102年1月1號),經過一年不行使(如到102年12月31號為最後一日,仍未行使期票據權利),則該票據釐逾時效,向發票人請求,發票人得拒絕給付票款。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04 20:32

那所以 是三年期限 還是 一年期限

上面那個法條 寫的 我實在不清楚 白話一點的意思是?

意思就是說 當我這件買賣契約 對方2年後仍有未支付款項了 那他開給我的本票 是有效的 還是無效的? 如果這2年期間 我並無使用本票申請強制執行的話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1:46
回覆 翔 的發言內容:

那所以 是三年期限 還是 一年期限

上面那個法條 寫的 我實在不清楚 白話一點 ... (恕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是本票,就是三年。支票,就是一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以便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孫志堅 (孫志堅) 102-12-0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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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

你的問題,整理如下,以方便瞭解:

一、關於你提到本票要填寫的項目,所引用的為票據法之規定,原則上簽立本票時均要填寫。

二、關於本票之效力:本票請求權時效期限為3年,故2年後買方若未全數清償,你仍得先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並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三、關於求償部分:

(一)若2年間買方已給付10萬元,因此你尚有5萬元債權,故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亦僅能就本票中之5萬元為主張,若仍請求30萬元為本票裁定,對方可提出抗告

(二)如你問題中所提,簽本票僅是做為債權之保證,擔保買方會依買賣契約屢約而已,因此法院審酌時會以買賣契約及實際給付狀況來審查,因此為保障彼此權益,應將雙方約定事項詳細記載於契約中。

(三)若已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如債務人無清償能力,法院僅能核發債權憑證結案,待將來如對方有財產時再執行,債權並不會因為債務人沒有清償能力而消滅。

咪如 102-12-02 22:21

你好,我之前在網路拍賣購買衣服,賣家部份商品斷貨,因為賣家評價好,所以將退貨的錢轉成購物金打算,但是之後賣家未公告要結束營業就將賣場關閉貨物下架,,連絡不到賣家錢也拿不回來,去臉書的粉絲團尋問發現多人跟我一樣,留了訊息店家也無出來回應,請問該如何處理?需要先報警嗎?可以抓的到人嗎? 謝謝您的幫助

  貌似營運正常網路賣場繼續接受訂單匯款,有詐欺罪的可能性,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後,請檢察官調查對方所在,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1: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多人之相關受害資料送至地檢署提告,由檢察官調查本案。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流雲偃風 102-12-01 16:38

律師您好,

  前些日子有立X國際資訊人員推薦未上市股票(京X超媒體),

  由於時間忙碌, 一時不察同意對方買下一張63塊的未上市股票.

  事後想想越來越不對勁, 因此想要取消交易.

 

  先前為了股票過戶已傳真了身分證正反影本, 及購股意向書.

  且已轉帳兩筆二萬元(共四萬元)的款項, 還缺兩萬三的款項尚未轉出.

  對方也已經寄給了我已過戶股票一張及代刻的印章一枚,

  還有交易稅收據一張.

 

  目前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無立X國際資訊的登記資料.

  據網路查詢的資料, 該公司可能已涉及違法行銷股票一事.

  想請教律師,  個人還有沒有機會取消交易並取回已轉出的四萬元款項.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5: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可能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非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倘若對方告知的股票資訊虛偽不實,並可能另外觸犯買賣有價證據之虛偽行為相關罪責。

2、倘若您是遭詐騙的話,則可以主張遭詐騙撤銷購買之意思,又倘若該股票不存在,則可主張標的不存在,契約無效,請求返還投資款項,並得依法告發或是向經管會檢舉

呼喚 102-12-01 04:47

今年初我在網路上指控某不知名人士對我公然侮辱
經報警後查出對方為住在台中的一名未成年
但就我在網路上找尋過的資料是未成年不會被判有罪
目前已收到法院傳票  (還沒開庭)
我不會一定要對方有罪
也不需要任何的和解金或什麼的求償
我只希望至少讓對方能夠受到該有的警惕並當面向我誠心道歉就好

但我的疑問是,未成年真的不會被判有罪嗎?
若是這樣那我去開庭又有什麼用呢?

注:我會這樣問是因為從對方多次蓄意侮辱的內容態度來看,對方是幾乎不可能道歉或認錯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2 11: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方未滿18歲,則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又對方所涉嫌違犯之公然侮辱罪,依法不會移送刑事偵查審判程序,因此僅會有保護處分,又有關保護處分的部份包含:訓誡、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感化教育,開庭時候您可以就希望該少年之處遇表示意見,並於收受裁定之後提起抗告

呼喚 102-12-03 04:4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先感謝律師您的回覆
但是想請問一下律師,「收受裁定之後提起抗告。」這是什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6:15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也就是法院會通知您該少年會受到什麼保護處分,倘若您覺得不妥,可以提出不服的意思。

Tim 102-11-30 13:26

我哥有個朋友開了間房仲大概五年了,最近好像公司營運出了些問題~開口跟我哥借錢,因為是好朋友的關係~我哥又不好意思不借,希望對方開立本票,對方也願意,只是現在問題來了,對方現在是用公司的名義開立給我哥,雖然他也是負責人沒錯,只是我之前在網路上看到,如果是法人欠錢,就只能向法人追討假設公司真的收掉了,那我哥不就追討無門?      

我後來是聽我另一個當仲介的朋友說開一間仲介好像要繳保證金給一間叫“全聯會“的單位假設最差的情況下我哥的朋友還不出錢那我哥可以透過本票裁定的方式去全聯會要錢嗎?    

如果請我哥去跟對方換成他個人的本票?假設他自己名下沒資產可扣押,可以用同樣的方式去扣押他公司的資產嗎?

再麻煩解答了,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2-11-30 14:24

您好!保證金有特定目的,想跟全聯會要錢是不切實際的想法;公司與負責人是個別獨立人格,各自債務都各自負責,互不相干;比較有保障是由負責人及公司共同開立本票,由其連帶負責。以上謹供您參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簽立本票之外,建議應另訂契約,以確保債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西瓜 102-11-30 07:30

請問若是將這張圖片貼在網路上,

http://truth.bahamut.com.tw/s01/201305/063ecbd48f18891ce6666bac067c826d.JPG

是否有違反行政院新聞局「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的 輔導級 規範?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6: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已經廢止了,並由通傳會委由名間團體進行業務協助,您可以向受委託之團體諮詢。

米醬 102-11-27 23:02
之前網路上分享下載網址(是複製別人的) 不過 我已經很久沒有再用了 我也忘了刪掉 我也沒有收錢什麼的 只是單純的分享 前天剛錄完筆錄 面對問題 我都很老實的說出來 之後我問了 做筆錄的警察官說 這個會怎麼樣處理會不會很嚴重 他說不算很嚴重 只是要看警察官怎麼判 付不起錢是不是會被關

那麼我是否會被關? 如果要付是要多少? 有心想要改 現在我也叫客服人員幫我關網誌了 這次我學乖了 再也不會去分享幹嗎的了 請律師們說明一下 拜託了 我只是想知道 會不會很嚴重
有要付什麼責任? 還有今年19歲

 

補充

我是以無名方式分享下載網址的、是以某個論壇複製下來的、大概的格式 http://www.wretch.cc/blog/ayasoraacg/34010095、像這樣子、這樣子也算是重製方式侵害著作權?還有損害賠 償、刑事責任?家裡的人都知道,只是不知道要怎麼判,還是會判很重嗎?

喵喵 102-11-27 22:55

請問  有人在我的臉書留言說:是開X後的樣子
這樣是否構成網路騷擾?
留言已經被刪掉了,但有拍照!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8 09: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所謂性騷擾係指,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就您所述的情形,「是開X後的樣子」,似難與性有關,恐需以上下文,相互連接解讀使能成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7: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上下文義,可能構成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泡泡 102-11-27 22:38

因我是網路賣家在網路上購物找批發場商~

結果我也是(受害人)遇到詐騙11/14日 我立即向警察局報案~

跟我購買的大部分買家~我也向他們解釋過原因!!!所以有些也都能體諒~

其中有一位買家是跟我另外一個朋友下單購買!!我並不知道這筆款項!!! 但款項都是匯到我的帳戶!!!

目前我的帳戶就因為對方提出告訴以變成警示帳戶?!

對方提告後才告知我要我處理!!那對方事先都沒有與我協調就提告說我詐欺!!!

現在我全部帳戶都無法動用~ 就算我上法院跟她處理這件事情!!!我會有罪嗎?!

更何況我也沒有不處理!!!

因為我也是受害者~對方買家提告我~凍結我的帳戶~導致我無法前進也無法後退!!!

那我是否也有權益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可在開庭時向檢察官說明原由,但你要反正告對方成功機會不大,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9 09: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1、因您受到詐騙之後立即報警,倘若檢察官有採信的話,則對方告您詐欺的部份似無法成立。

2、倘對方明知您已經報警處理了,仍故意提起告訴的話,則可能涉犯誣告罪,然仍須事證而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買家執意提告,若您能獲得一不起訴處分,似可對買家提誣告告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泡泡 102-11-27 19:56

因我是網路賣家在網路上購物找批發場商~結果都是遇到詐騙11/14日我立即向警察局報案~

跟我購買的大部分買家~我也向他們解釋過原因!!!所以有些也都能體諒~

其中有一位是跟我另外一個朋友下單購買!!我並不知道這筆款項!!!

但款項都是匯到我的帳戶!!!

目前我的帳戶就因為對方提出告訴以變成警示帳戶?!我也覺得很無緣無故?!

對方提告後才告知我要我處理!!那對方事先都沒有與我協調就提告說我詐欺!!!

現在我全部帳戶都無法動用~

就算我上法院跟她處理這件事情!!!我會有罪嗎?!

更何況我也沒有不處理!!!

那我是否可以反要求對方賠償我帳戶被凍結後所有損失?!

因為這樣導致我無法繼續做網路賣家~

JASON 102-11-27 15:55

我想請問

1>車商已被公平會判定廣告不實並施罰款

2>買7人座的車因客貨車而喪失約27公分的乘坐空間變成只能坐4人座

3>車商的網路廣告和目錄及展示間皆為7人座客車展示

4>車商同時有客車和客貨車的驗證 

請問這樣告車商刑事詐欺能成立嗎?

需提出何種事證才能讓檢查官認定有犯罪事實?

因此案已提出告訴

依您所述,提出民事訴訟成功機會比刑事詐欺告訴機會來的大很多,對您也比較有實益,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趙R 102-11-27 15:05

敝姓趙
向貴單位請教目前碰到的狀況該如何處理 狀況是這樣的,本人於今年10初向網路賣家購買中古重機一台 交易過程種有簽寫交易合約書,牽車當下從外觀檢查與試騎皆沒發現問題。 但在隔月11月初時,因為洗完車後無法發動而牽去車行檢查,經檢查後發現此車有事故過 且車身有變形及內部部分零件損毀。事後向賣家提出問題,對方卻要求提出此問題不是在我本人買後一個月內造成之證明。再無法提出的情況下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或是可以告知可證明的單位。 合約中賣家有提出說此車有"原地倒車"經驗,但檢查出來的問題經車行師傅解釋為非原地倒車造成。 請您解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8 11: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就有利於您之事項,您確實應該提出證據證明,又有關該月並未發生車禍事故,您可以請您的家人作證,或是請技師判斷車體受損狀況(目前事故鑑定單位有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是否為最近所發生。

趙R 102-12-03 12:2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解惑 本有另一問題請教,您回信中提到請技師判斷車損狀況,對於此部分我已請技師判斷過了 ,因為檢查才發現車有發生事故過,但無法判別發生的時間點,針對無法提出事故時間點的部分
我有其他方法可以提出主張嗎? 您提到說可請人證 但人證都是自己人這樣在法律上有立足點嗎?
以上問題請您解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6: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技師如此回答,則建議您可以尋求鑑定或是證人方式處理,又,證人除非是本案厲害關係人,否則不會僅因為是親友就不得為證人

趙R 102-12-10 09:1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 您好

可否請您解釋何謂 厲害關係人

當時與我共同前往購買車的同事 算是利害關係人嗎 

Nico 102-11-26 23:50

想請問一下

我在一處十字路口右轉時與一輛路旁想過馬路的機車發生事故

事故地點十字路口視線不佳沒辦法看到出彎口的路旁狀況

我方沒有任何違規 綠燈右轉超速行駛在自己車道

對方在右轉路口旁衝出來要過馬路對方號誌燈為紅燈道路有雙黃線

我是在出彎口跟對方擦撞根本來不及反應就撞上去

跟對方約警局談第一次就放我鴿子

之後主動聯絡對方談合也不接受

不願做賠償還賴我是造事者說從小到大沒看過被撞還要做賠償

請問我真的如他所說是造事主因嗎?

台灣法律不會因為是自己撞到對方不管對方有無違規就認定是主因吧?

我看了網路許多文章有些會提到有一條"因注意而未注意"

會不會因為這條而被判成造事主因呢? 我跟本沒有時間煞車...

因為對方衝出來的地方是公益彩卷行想看監視錄影是否可以?

我只想好好跟對方和解對方只要賠我車損部分其他醫療什麼的我可以不追究

我如果有我的責任我也願意負責但是不想變成代罪羔羊的感覺畢竟我沒有違規

麻煩律師們幫忙解答一下

PS.後天是事故30天會去申請初判表...

Nico 102-11-26 23:31

想請問一下

我在一處十字路口右轉時與一輛路旁想過馬路的機車發生事故

事故地點十字路口視線不佳沒辦法看到出彎口的路旁狀況

我方沒有任何違規 綠燈右轉超速行駛在自己車道

對方在右轉路口旁衝出來要過馬路對方號誌燈為紅燈道路有雙黃線

我是在出彎口跟對方擦撞根本來不及反應就撞上去

跟對方約警局談第一次就放我鴿子

之後主動聯絡對方談合也不接受

不願做賠償還賴我是造事者說從小到大沒看過被撞還要做賠償

請問我真的如他所說是造事主因嗎?

台灣法律不會因為是自己撞到對方不管對方有無違規就認定是主因吧?

我看了網路許多文章有些會提到有一條"因注意而未注意"

會不會因為這條而被判成造事主因呢? 我跟本沒有時間煞車...

因為對方衝出來的地方是公益彩卷行想看監視錄影是否可以?

我只想好好跟對方和解對方只要賠我車損部分其他醫療什麼的我可以不追究

我如果有我的責任我也願意負責但是不想變成代罪羔羊的感覺畢竟我沒有違規

麻煩律師們幫忙解答一下

PS.後天是事故30天會去申請初判表...

您好,不用擔心,如果你沒有肇事責任,法院不會判你賠款的,如果初判表對你不利,你還可以聲請鑑定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找蘇文俊律師粉絲團按個讚喔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7 09: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車禍事故發生7日後,您可以向承辦員警申請現場圖、現場這片及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釐清肇事責任,等肇責釐清之後,您就可以相關的單據,向對方索賠。

2、倘若對方遲不願意語您和解,則您可以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於事故發生後2年內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婷寶蟲 102-11-26 22:38

於4月份參加某網友發起的合購活動,當初說好取貨日為11/26,也已完成匯款至主購者,本人於11/25再次登入合購網路查訊息,才得知主購者已更改取貨日為10/17,但本人接未收到任何簡訊或語音留言,主購者說10/17曾撥打本手機但未接通,之後也沒有與本人聯繫,也從來沒有與本人確定好已更改取貨日,如今本人所訂購的商品已由主購者自己決定去留,本人要求主購退款但被主購者拒絕,試問本人有權要求主購者退款嗎?主購者若不理會是否有觸犯何者法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7 09: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雙方之約定,對方應於取貨日將貨物交付於您,倘若遲延給付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倘若該貨物具有特定日期取貨之性質,如生鮮食材或是生日蛋糕等,則您可以要求拒絕收受貨物,並且請求解約退款、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倘若對方遲不願意交付貨物亦不願意退還貨款,則可能觸犯侵占罪或是詐欺罪嫌。

kate 103-04-08 01:18

想請問若後續希望能事後協調,但合購發起人仍處以極消極之態度面對,並一再重申發起合購時有說明,未取貨者僅以電話響聲掛斷通知,未回覆者視為放棄不領取,合購發起人可送人不退款之情況,是否有建議後續如何行動較佳?

1.警察局報警備案?

2.寄發存證信函?

謝謝

米醬 102-11-26 22:27

之前網路上分享下載網址(是複製別人的) 不過 我已經很久沒有再用了 我也忘了刪掉 我也沒有收錢什麼的 只是單純的分享 前天剛錄完筆錄 面對問題 我都很老實的說出來 之後我問了 做筆錄的警察官說 這個會怎麼樣處理會不會很嚴重 他說不算很嚴重 只是要看警察官怎麼判 付不起錢是不是會被關
那麼我是否會被關? 如果要付是要多少? 有心想要改 現在我也叫客服人員幫我關網誌了 這次我學乖了 再也不會去分享幹嗎的了 請律師們說明一下 拜託了 我只是想知道 會不會很嚴重
有要付什麼責任? 還有今年19歲

 

補充

律師你好,我是之前發問的米醬、之前發的文章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465870&tid=10&ccode=PostDate%20desc 我要再補充律師所說的話、我是以無名方式分享下載網址的、是以某個論壇複製下來的、大概的格式 http://www.wretch.cc/blog/ayasoraacg/34010095、像這樣子、這樣子也算是重製方式侵害著作權?還有損害賠償刑事責任?家裡的人都知道,只是不知道要怎麼判,還是會判很重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7 0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詳述當初所張貼之內容,蓋倘若您的行為僅為合理使用,似難違犯著作權法。

2、倘若您的行為是以重製方式侵害著作權,對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並有刑事責任,又,就您所述的情形倘若侵害著作權,屬告訴乃論之罪,可以經由和解處理。

3、民事上您尚未成年,倘若要與對方和解,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末以敘明。

米醬 102-11-27 22:49

律師你好,我是之前發問的米醬、之前發的文章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465870&tid=10&ccode=PostDate%20desc 我要再補充律師所說的話、我是以無名方式分享下載網址的、是以某個論壇複製下來的、大概的格式 http://www.wretch.cc/blog/ayasoraacg/34010095、像這樣子、這樣子也算是重製方式侵害著作權?還有損害賠償刑事責任?家裡的人都知道,只是不知道要怎麼判,還是會判很重嗎?

KUKA 102-11-26 02:40

律師您好,我前些日子(11/23)在路上被「愛妮雅化妝品公司」以問卷的方式拉入店裡填寫問卷,但沒想到店員卻開始推銷一大堆昂貴的化妝品跟課程(還稱用完產品之後可以根治臉部問題)而且以半強迫性的感覺推銷產品。

原本還傻傻的聽信讒言,就這樣拿卡給他刷了各兩筆共三萬元。可是後來回家查了之後發現根本就是有一堆受害者,於是我想去刷退(隔天就去)。但是他卻跟我說沒有辦法,他必須要跟公司申請資料(他跟我辯稱資料當天就會送回公司,可是申請資料卻要七到十四天!)這是我的疑慮之,我懷疑他根本是想拖過七天鑑賞期。

因為我有上網查詢過,之前的案例有無數件,說是屬於「訪問買賣」的類別,理應是可以在七天之內無條件退還的。另外他一直跟我說有開封過的產品無法做退費,可是重點是他一開始是說「體驗課程」並沒有告知我刷了卡之後就要使用我的產品做療程,那這樣是要怎麼算呢?

另外在電話協調的過程中他一直堅持用過就不能退,不給我退全額。且在協調過程中掛了我兩次電話(可是對方辯稱他沒有掛電話,但我說有的時候,他又跟我說啊他是也很忙不用做生意嗎?這種模稜兩可的回答更加深我的疑慮)後來因為他不接電話又掛我電話,只好傳簡訊表達我的認為我不被尊重,而且覺得他服務態度不好,提及網路上也有很多例子,如果他們再不給我完整聯繫不排除寄存證信函

結果對方就暴走了。

對方態度很差說:「到底是誰先惡劣的?要寄存證信函就去寄!我跟你說,你就去寄!你寄了我再處理!由公司那邊處理,我這邊不處理了,也不會再接妳電話!你要去寄就去寄,你就寄存證信函再來說!」然後又掛我電話

態度很囂張擺明了就是不怕。

然後隔天早上我又去該店,他又是牽拖說主任跟我說怎麼做就怎麼做,要我寄存證信函就去寄。我表示不想走到這一步,難道沒有別的和平的方式解決嗎?他就一直不給我講話的機會,不斷抓著「要你去寄存證信函就去寄」這點鬼打牆,然後說一切照公司流程他不能處理。(當時有警察陪同他依然氣焰高漲)

後來我就打到總公司說明原由,但一開始總公司說這要分店跟我處理他那邊不能幫我退款,我就說了以上這些事情,他告訴我他會做處理。

後來接到通知是店家要我星期五(11/29)去做退費,我再三確認過後是可以退全額,但是他告訴我一定要帶身分證印章去。我問為什麼刷退要帶身分證件及印章,他告訴我要寫和解書,我就很疑惑為什麼,他告訴我「不然退給你之後你又寄存證信函的話我們才有證據

這就是我疑惑的點,為什麼我沒有寄存證信函還是要簽和解書?我不過就只是刷退這麼簡單而已嗎?百貨公司都沒這麼複雜(他還一直強調他是大公司)

我應該跟他簽和解書嗎?

另外我還有個問題,因為當時他幫我做刷卡的時候是把我臉整個蓋住,於是我看不到他刷卡的動作。而且主任在向我推銷的時候沒有詳細說明分期問題,只有說可以做分期。結果最後當我臉被整個蓋住時,告訴我說現在要幫我做分期,卻是幫我打電話給我的信用卡公司做分期!我想請問關於這點有構成詐騙嗎?

而且他們很誇張,在我動彈不得的時候向我要了與銀行須核對身分的資料,最後是因為金額尚未入帳無法做分期才作罷,我告知他們我自己處理。而我臉被蓋住時,我問他們為什麼不能等我出去之後再我自己打電話就好,卻支支吾吾地答不出來,請問這樣真的沒問題嗎?信用卡資料如果被知道是不是有可能會被當作人頭帳戶啊?(有聽說)

以上真的很急需知道,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6 09: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倘若辦理退費,雙方簽立和解書,並無不妥,但您仍須小心簽立,避免內容與實際有所誤差。

2、倘若您擔心個人資料遭洩漏,您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所有當初交付的所有個資,並且簽立切結書

3、倘若您擔心您的帳戶遭不法使用,您可以先行向警方備案,並且通知您的往來銀行

阿喜 102-11-25 21:31

律師您好

我目前還在大學就讀,在10/27日晚上應平時打工地方的同事邀請到台中一家汽車旅館參加慶生派對。派對中間有同事拿出K他命食用,我也因為第一次見到毒品,好奇之下食用了。在10/28日凌晨1點我們一行13人被警方查獲,在台中市警局有驗尿及做筆錄

想請問律師這樣的刑責大概是如何?因為網路上眾說紛紜,我不知道說法來源是否正確。

及再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變更通訊地址到我現在的租屋處?在筆錄時我有向員警詢問,員警先生有幫我在筆錄上添加現居地,但他說會寄哪邊由法院決定他也不清楚。我是第一次吸食K他命,現在回想也後悔萬分,更不想被鄉下的家人知道我在外頭的胡鬧行徑後為我擔心受怕。

上述問題有點多,煩請律師為我解惑,感謝萬分!

1.K他命屬於第三級毒品 如果施用依現行法律只是罰錢並不會裁定要觀察勒戒或是判刑 2.司法單位將來會寄發通知書或是裁罰書給你 原則上是會寄發住所地 如果有居所地可能也會一併寄發 3.如果你擔心家人知道 可以先找承辦警察表明是否可以寄發居所地就好 有些會願意配合

K他命為法定第三級毒品,施用第三級毒品而遭查獲後,其經由驗尿採證鑑定結果呈陽性反應者,後續會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進行裁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喜 102-11-26 19:53

感謝張律師及賴律師迅速、專業且詳盡的解惑

這些資訊對我有莫大幫助,萬分感謝你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第一次施用三級毒品,僅須罰錢即可。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傾城 102-11-25 20:28

跟那個女生是在網路平台認識,之前就一直有聽到那個女生說她男友的不好而我跟那個女生也只是在網路上聊天聊越多當然知道他們的關係真的不好而且女方已經打算要離開不打算跟男友同居,當然之後有約女方見面吃飯但我們都很清楚彼此的關係(只是朋友)但他男朋友的朋友好像看到我載那個女生告訴她男朋友,現在那個男生揚言說要找人斷我手腳,我很納悶只是朋友就要找人斷我手腳還聽那個女的說男生勢力不小之類的要對付我,我該怎麼做?報警備案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4 10: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方確實傳達要危害您的身體的訊息,則可能觸犯恐嚇罪,倘若您可以提出證據,可以依法提出告訴或是報警處理。

阿郝 103-03-16 08:3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方確實傳達要危害您的身體的訊息,則可能觸犯 ... (恕刪)

沒有當場錄音要怎麼提出證據

阿銘 102-11-25 20:15
事隔1年多,我的女性友人原本在一間商旅工作,剛進去沒多久,有天晚上和主管在網路上聊天,主管要留守公司,女性友人因為東西放在公司,主管藉機說順道過去看看女子住的地方是否安全,最後女性友人並沒任何戒心讓主管進入她的租屋性侵得逞,事後沒報警,可是有認罪,友人那時並沒有起訴,但是那時後私下向上級通報,最後只有開除該名主管。因為那是和友人沒什麼連絡,現在我想要幫幫,最近匿名和該名主管聯絡上希望他自首,但是卻不認罪,反而要告我匿名恐嚇,防害名譽,防礙家庭等,但是我並沒有恐嚇他,只是希望他認罪,我也有告訴他 的妻子,但是他不知道是不相信還是袒護的丈夫,他已經有了妻小卻還做出這種事情,真的非常不可原諒,我和友人目前都還只是學生,性侵的時候友人已經18歲了。現在到底該怎麼做會比較好?目前只有FB友人與該名主管性侵當天的紀錄,原本有他認罪的對話紀錄但是在LINE裡面,那隻手機也壞掉了 我們都還只是學生,希望大家幫幫忙, 我們真的還沒有什麼能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們所述,看起來證據似不充足,到定對方罪是有困難的,且當時未去驗傷,也是很不利的情形,只能再看有無其他證人或監視影像來佐證,若您朋友現在受有精神上的傷害,也可先去精神科看診確認有無創傷性症候群的現象,以作為將來證據使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銘 102-11-25 20:13
事隔1年多,我的女性友人原本在一間商旅工作,剛進去沒多久,有天晚上和主管在網路上聊天,主管要留守公司,女性友人因為東西放在公司,主管藉機說順道過去看看女子住的地方是否安全,最後女性友人並沒任何戒心讓主管進入她的租屋性侵得逞,事後沒報警,可是有認罪,友人那時並沒有起訴,但是那時後私下向上級通報,最後只有開除該名主管。因為那是和友人沒什麼連絡,現在我想要幫幫,最近匿名和該名主管聯絡上希望他自首,但是卻不認罪,反而要告我匿名恐嚇,防害名譽,防礙家庭等,但是我並沒有恐嚇他,只是希望他認罪,我也有告訴他 的妻子,但是他不知道是不相信還是袒護的丈夫,他已經有了妻小卻還做出這種事情,真的非常不可原諒,我和友人目前都還只是學生,性侵的時候友人已經18歲了。現在到底該怎麼做會比較好?目前只有FB友人與該名主管性侵當天的紀錄,原本有他認罪的對話紀錄但是在LINE裡面,那隻手機也壞掉了 我們都還只是學生,希望大家幫幫忙, 我們真的還沒有什麼能力

1.妨害性自主原則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所以應該沒有告訴期間問題 2.如果還是想提告 可以考慮至警察局或是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3.把相關錄音黨或是訊息紀錄附做證據提出 警方應該會先通知製作筆錄 將來案件再移送地檢署 至於是否會成立犯罪 還是要看如何證明

綠茶 102-11-25 19:46

上個月在網路上和別人討論遊戲的事情

然後因為一些爭執

我就留言說:那這樣和走法律漏洞、鑽牛角尖的人有甚麼差別

請問這樣會被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述之情形,並不一定即會構成妨害名譽問題,但網路上之留言,仍應審慎注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7: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無相關違法之疑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銘 102-11-25 12:02

事隔1年多,我的女性友人原本在一間商旅工作,剛進去沒多久,有天晚上和主管在網路上聊天,主管要留守公司,女性友人因為東西放在公司,主管藉機說順道過去看看女子住的地方是否安全,最後女性友人並沒任何戒心讓主管進入她的租屋性侵得逞,事後沒報警,可是有認罪,友人那時並沒有起訴,但是那時後私下向上級通報,最後只有開除該名主管。因為那是和友人沒什麼連絡,現在我想要幫幫,最近匿名和該名主管聯絡上希望他自首,但是卻不認罪,反而要告我匿名恐嚇,防害名譽,防礙家庭等,但是我並沒有恐嚇他,只是希望他認罪,我也有告訴他 的妻子,但是他不知道是不相信還是袒護的丈夫,他已經有了妻小卻還做出這種事情,真的非常不可原諒,我和友人目前都還只是學生,性侵的時候友人已經18歲了。現在到底該怎麼做會比較好?目前只有FB友人與該名主管性侵當天的紀錄,原本有他認罪的對話紀錄但是在LINE裡面,那隻手機也壞掉了

我們都還只是學生,希望大家幫幫忙, 我們真的還沒有什麼能力

翰仔 102-11-23 22:17
朋友的弟弟玩網路遊戲認識一位女生, 家屬質疑是詐欺才間接害死他兒子的。 目前有人願意出來做證, 可是卻找不到重要的物證,也就是匯款紀錄 有什麼方式能透過警方協助並且提告呢? 可以以現行犯的方式抓人嗎?
1.不是很了解你的問題 2.不知道重點是詐欺還是殺人還是過失致死 3.需要屬於現行犯警方才能以現行犯方式逮捕 現在犯罪都已經發生一段時間 應該也部會屬於現行犯 只是你提告後 警方或檢方會依法傳喚被告到庭
翰仔 102-11-23 22:17
朋友的弟弟玩網路遊戲認識一位女生, 家屬質疑是詐欺才間接害死他兒子的。 目前有人願意出來做證, 可是卻找不到重要的物證,也就是匯款紀錄 有什麼方式能透過警方協助並且提告呢? 可以以現行犯的方式抓人嗎?
1.不是很了解你的問題 2.不知道重點是詐欺還是殺人還是過失致死 3.需要屬於現行犯警方才能以現行犯方式逮捕 現在犯罪都已經發生一段時間 應該也部會屬於現行犯 只是你提告後 警方或檢方會依法傳喚被告到庭 如果都傳不到 則可能通緝被告
shiny 102-11-23 11:04

您好,真的是求助無門了

我們樓上的鄰居有接手工回來,先前並沒有每天都持續

但近幾個月是每一天從早上八點多就開始踩機台

導致我們樓下出現極為不舒服的"敲打聲"

這樣的敲打聲從早上八點多會持續到晚上八點九點

先前更到了將近十點

溝通過幾次,對方的態度始終很糟糕

只說不好意思啊!就要工作

我們也能了解樓上鄰居必須要貼補家用

但也必須要自己先把隔音弄得妥善

之後我們也自己買了隔音板上去,先釋出善意

但連買了兩次,隔音效果都並未有改善

那一天又敲打到晚上九點,我們再度按電鈴

對方的態度非常的不好,甚至還很大聲

要我們自己開電視改過音量,但誰會每天一直開電視

那種持續不停地敲打聲,弄得我都快要精神衰弱了

請對方下樓來聽,對方還表示晚上本來聲音就大了

 

我現在已經撥打環保局的電話,請求協助

但是網路上很多人都說請求環保局沒有甚麼太大的作用

樓上一家人似乎看我們家只有老公跟我和一個智能障礙的姐姐好欺負吧

甚至還說你家白天又沒有人

明明大姊每天都只能待在家,真的很欺負人

那聲音聽久了,真的很焦躁很焦慮

就算沒有超出分貝,整天這樣的敲打聲

難道都沒有辦法可以治他們嗎?

這裡是住宅區,不是工廠,我難道都沒有辦法嗎?

可對對方提起侵權訴訟,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shiny 102-11-23 11:21

 黃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回答,請教您噪音算是侵權

因為低頻噪音聲響不甚於太大

但真的持續八~十二個小時,弄得一家人都快崩潰了

吃定我們看準我們好欺負,才完全不改善

昨天依舊踩到將盡快九點才停工

若真的沒有辦法,我願意提出訴訟

這樣的生活品質,真的弄我精神衰弱

但很怕即使提出訴訟,也無法處理問題

能請您多給予我一些意見嗎?或者可以留下您的聯絡信箱

我可以跟您聯繫嗎?

我會萬分萬分的感激您

拜託您了,謝謝

是侵害人格權,你可先去看精神科,以便之後訴訟有醫療記錄可用,信箱是daren9061@gmail.com,打電話也可

Yui 102-11-22 18:03

您好

本人不久前於某公開網路新聞下方,以FACEBOOK登入帳號回覆了A先生的發言,其中提到: 

「是自以為公正評論家嗎?如果是想紅的話建議朝名嘴發展」 

「隨便點一則新聞又看到你在嘴砲,...(中略)...,真心覺得你該回去鍛鍊一下個人修養以及發言態度」 

「(前略)

 4.訟棍是會浪費司法資源的。 

 5.(附上一連結,連至某躁鬱症權威網頁)」 

使A先生感到人格被汙辱,並來訊表示若本人不和解便對我提起妨害名譽告訴。

本人心想事情若能和平解決便好,因此回覆表示願意談和解。沒想到一次談好後A先生不停以各種理由更改其條件,最後甚至假扮(或找其朋友假扮)律師以Facebook帳號聯繫我表示A先生有為此事向其諮詢,費用為一萬元,我需負擔做為和解條件。

 

我想請問的是:

1.以上言論本人自認為並無汙辱人格之意,而訟棍之詞實為「提醒A先生不要成為那樣的人」之意。而連結並未附上文字。請問這樣告得成妨害名譽

2.「A先生假扮(或找其朋友假扮)律師以Facebook帳號聯繫我表示A先生有為此事向其諮詢,費用為一萬元,我需負擔做為和解條件」此事我若要提告,是否構成詐欺罪?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9 09: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留言,似有可能構成影射他人具有精神疾病而亂發言之足以損及他人名譽,倘若對方依法提出告訴,經法院採認,則確實可以另外請求損害賠償

2、倘若對方故意給予錯誤訊息,使您陷於錯誤而與對方和解,並取得財物,且您可以提出證據的話,確實可能涉犯刑事詐欺罪。

3、建議您,倘若要與對方和解,應尋求專業、公正客觀第三人之協助,如事務所、鄉鎮市調解、法院等。

David 102-11-22 12:29

律師您好,

請問一般食品因為在網路(Kijiji)上做團購,有提及改善過敏與提高免疫力等文字說明,導致衛生局告發,請問該如何回覆及處理較為適當,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2 13: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您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可處4萬~20萬之罰鍰。

2、主管機關在開罰時,會斟酌案情是否重大、獲利多少、之前是否曾有類此行為等、處罰人資力等,建議您可以就此部分對主管機關說明。

小威 102-11-21 18:44

14號的時候我於露天拍賣上買了一樣東西,於是我先下訂單,並且15號立刻匯款

15號便匯款,在15號時同時寄出匯款通知書

但是賣家一直沒有連絡我的消息出現

我也跑過郵局詢問過,郵局人員說,這戶頭還有在使用,因為最近有領過錢

 

到了19號時我寄出露天拍賣檢舉,理當會通知賣家手機

 

但是還是沒有回應,於是我還是等到21號,而且也用盡任何一切可以通知他的方法

在那之前先說他給的聯絡方式只有

奇摩帳號以及露天拍賣設定的悄悄話(不好意思我是新手買家沒有考慮仔細便下訂單,在那之前他也沒有回應我)

21號也就是剛剛,我去報警,告了他詐欺,因為看過了他之前(最早是2011年)的回應大概都是3天後便回應以及1.5天出貨

 

再來是訂貨的人後來幾乎都取消交易只剩少數有買到

而且賣家提供的訊息太少導致我無法通知到他(沒有手機家電甚至地址),再者是網路拍賣都很危險,於是我下了最壞的打算,就是我那些錢都要不回來。

在情急之下我去詢問警察局,警方便做了筆錄,還有提出 詐欺

包括郵局帳戶凍結(因為怕前會在那幾天便成為空帳號人頭帳戶)

 

那請問我接下來該怎麼做?

還有和解以及撤銷告訴或者上訴方法

還有對方提出誣告反告我時我該怎麼自保

 

 

 

請您告訴我

 

謝謝你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0 17: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確實可能涉及以不實交易訊息詐取財物,因此提起告訴是有合理之懷疑,尚無需過於擔心誣告之事。

2、目前就等員警請對方來做筆錄,然後看看對方如何說法,是否要尋求和解,倘若員警遲無通知,您可以詢問一下辦案進度如何。

judy 102-11-21 14:07

您好

之前曾向某廠商訂購團體服飾,後來廠商要求進行問卷調查並表示是公司採購規定,以利保障商品品質。

所以廠商寄了一個問卷調查的網路連結,並不斷要求我們去做問卷。

隔一段時間後,廠商說要收取費用,因為進行問卷要付一萬多的費用

但是這問卷並不是我們要求要做的,後來他說有在郵件上告知要費用

後來去找出之前電子郵件才發現電子郵件上最後,他有寫 依據政策要收一萬多少元。

但是這是公司買的團體服飾,他僅以寄私人信件要求我們做問卷,並沒有任何正式文書告知公司。

1.沒有任何正式公文書就要求付款,請問這樣是一定要付費嗎?

2.對方僅以私人電子郵件寄給個人滿意度連結,僅在信末寫說要多少錢,是否有法律效用?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1 15: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信件已經合理告知收費標準費,則恐無單以您未注意到該收費通知而拒絕付款。

2、是否能減提該信件供作判斷?

kandi 102-11-21 11:15

有某人冒用我的雅虎信箱帳號 (例如: xxoo@yahoo.com.tw)在網路四處留言罵人, 我本報案"偽造文書", 但員警說網路留言並不算文書, 所以改以"妨害名譽"受理!

請問: 雅虎信箱帳號都是全世界獨有, 它在法律上 算有人格權的"自然人"嗎? (檢察官會不會根本就認為它只是沒有人格權的"代號"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1 11: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是無權使用您的電子郵件帳號的話,此部份恐有妨害使用電腦罪章的相關犯行。(部分偽造行為已經被涵蓋在內)

2、倘若對方是創設一個類似的電子郵件帳號,則無類似問題,僅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kandi 102-11-21 12:2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是無權使用您的電子郵件帳號的話,此部 ... (恕刪)

員警說他只是冒用我的雅虎信箱帳號, 並沒有侵入我的電腦. 所以 也無法以"妨害電腦使用"移送!

他就是在一些部落格罵人, 寫的"留言人"就是我的雅虎信箱帳號!

(他是生意上的同業, 應該算是惡意陷我於不義吧!)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1 13: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倘若對方是無權使用您的帳號到處留言的話,仍恐構成無故變更電磁記錄的問題。

2、倘若對方假借您的名義散撥不實傳言或是侮辱他人,造成您的損害,您可以向其求償損失。

小美 102-11-21 10:44

位於新北市5層以下的舊公寓若被改建為多間套房出租,請問有無相關法律規定可遏止?

因為台北市政府對於公寓大樓改建套房有此規定,需直下樓層住戶同意書等。

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content.aspx?ID=12183

但不知新北市政府是否也是用此一規定?因為網路上眾說紛紜,有的說全省一體適用,也有人說不適用。

 

如果沒有像台北市政府這種法規,是否有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可自救?

ps.這種舊公寓被改建多間套房出租的問題,好多都是投資客的作為,

這些投資客又不住在當地,只因利益所驅完全不顧原住戶的痛苦與損失。

也體認到沒$買新房的話,難道只能忍受這些投資客為所欲為嗎?

麻煩諸位熱心律師幫忙,非常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1 17: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確實只有北市有發佈該函令,本文亦感遺憾。

2、倘若您所居住的公寓為6樓以上,則改建為套房必須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審查許可,倘若未經申請,則可以依法檢舉

3、又倘若改建時倘若有影響到共用部分,如天花板、樑柱等,則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stella 102-11-20 14:18

律師您好.我媽媽罹患了失智症.目前正在台大醫院做檢查..要申請失智証明...以我們自己的判斷也許是輕度至中度的程度...由於我人在國外.大部分的事情都是我大舅在處理.他建議我要趕快把我媽媽的財產做監護人宣告..免得被騙..我爸爸已經過世.我也沒兄弟姊妹.雖然我媽有數個弟妹..但是常來往的就只有大舅..我之前看了一下網路..想請問..要聲請宣告..可以用我和大舅的名字嗎?所謂的親屬會議是要全部親屬嗎?(這有點困難)還是我和大舅就可以算?另外..我看有關規定說聲請宣告後還要再做檢查...由於現在目前還在台大做檢查..有沒有可能我們直接請台大做法院規定的相關項目之檢查.這樣就不會重複了..(因為才剛做完拿到失智證明.然後沒幾個月又說要做.醫院不會覺得奇怪嗎?).....謝謝您的幫忙

 事務所可代為聲請監護宣告,可來電詢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母親確實已有失智的情形,為保護其財產,即有申請監護宣告之必要,而監護宣告法院仍向先請醫院鑑定,且監護宣告也需設一位法定代理人,此部分您們可以先選派一人出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浩浩 102-11-19 21:04
律師您好 我在網路遊戲中辱罵別人,被告公然侮辱罪,我現在18歲,我會受到什麼處罰?
沈恆 (沈律師) 102-11-20 06:45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外,還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浩浩 102-11-19 13:12
律師你好 我在網路上玩遊戲的時候,被辱罵,我有把對話紀錄的畫面留下來,我要怎麼去告罵我的人,我需要負擔什麼費用,事後我有可能把費用賺回來嗎?
1.可以直接去警局報案 或是具狀向地檢署提告 2.提告刑事案件不需要費用 3.如果要賠償 需要另提民事案件 這需要繳交裁判費
yuan 102-11-19 12:32

事情是這樣,我在網路上販賣手繩,有證書上面有寫我的名字

但被許女拿去竄改,將我的名字塗掉拿去當宣傳

別人告訴我之後我要求許女打道歉文章

結果許女的態度十分不誠懇,道歉文章含火星文注音文及愛心

甚至事情還不敢打得清楚,於是我要求他更改

他一共更改了13次文章,最後那一次還是我打請他複製的

後來因他朋友幫他講話,我說再講我就直接提告

他母親當天馬上私訊我跟我道歉,說跟我買10條手繩

並且會請許女再打一次有誠意的道歉文,希望我不要跟他女兒計較

我沒有接受他跟我買手繩,但我跟他說如果有誠意我會原諒他不會計較

後來她發了,我也留言說原諒他

隔天半夜他母親得知我以前有再販賣隱形眼鏡

現在已經沒再販賣 相隔五六個月了 當時16歲  現在剛滿17

反過來po文章標記我,說我賣隱形眼鏡違法,要告我

還說我欺人太甚,要他女兒道歉13次還不夠

說我很想當明星  想紅  要登報  恐嚇我說哪家報紙他都認識可以給我選

但依照未成年保護法,他應該不可以這樣公布我的姓名等等甚至公開談論我的罪名

不知道這種情況,是怎麼處理?

 

另外他女兒也在販賣美白產品,之前還找我代言過

但我沒有答應,前陣子有新聞報導應該是不能講到療效跟販賣(沒有許可證)

請問他能告我告的成嗎?但我已經沒有販賣了 加上未成年...

那我能告他什麼?

對方可能有變造文書的問題,另外針對他談論你的部分是不是有涉及刑責,要看過資料後才能談斷,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9 15: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對方公布您的個人資料,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民刑事責任,您可以蒐證訴追。

2、有關於對方可能涉嫌塗改證書的部份,因為您已經接受對方道歉了,這部份恐無法再行追訴。(罪行必須看該證書為何判斷)

3、就您販賣隱形眼鏡可能觸犯藥事法的規定,倘若遭檢舉,恐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且因為您已經滿14歲而未滿18歲,所以僅能減輕處罰,無法免罰。且不因該廣告已經下架而不處罰。

4、本文建議您應盡量避免遭到處罰為要。

yuan 102-11-19 16: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對方公布您的個人資料,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民刑事責任,您可以蒐證訴追。

2、有關於對方可能涉嫌塗改證書的部份,因為您已經接受對方道歉了,這部份恐無法再行追訴。(罪行必須看該證書為何判斷)

3、就您販賣隱形眼鏡可能觸犯藥事法的規定,倘若遭檢舉,恐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且因為您已經滿14歲而未滿18歲,所以僅能減輕處罰,無法免罰。且不因該廣告已經下架而不處罰。

4、本文建議您應盡量避免遭到處罰為要。

 

那關於恐嚇說要讓我上報、上新聞等等呢?這些有罪狀嗎

我接受對方道歉,但對方又反過來說不和解,甚至po文警告我,我能繼續追訴吧?

證書上有我的名字他將名字塗掉

還有意圖賄絡跟我買10條手繩希望我平息這件事情(但我沒接受)

我目前已無販賣隱形眼鏡,而且當時並不知情犯法

這樣大概會被罰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