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為避免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建議您於前往偵訊前,應先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今日稍早本人在臉書動態上看到本人國中時的任教老師上傳參加活動競賽的發文且內容描述「我的第一次就這樣獻出去了。」
由於本人平時在臉書上與這位國中時期的老師談話、互動相處方式比較像同輩的開玩笑的方式,於是本人留言「不要用這種雙關語。」
接著,疑似該師的友人隨即在我的留言回覆下方回覆了「身為一位學生,你真的很沒禮貌。」
而該位友人的留言也顯示了兩個讚(臉書功能) ,代表該篇留言以超過了三人以上閱讀過內容。
試問,本人與該師的談話相處模式與這位友人並無直接關係,而網路平台屬虛擬三人以上公共場所,且也已確認有超過三人以上閱讀過該文章,本人對於這位友人的用字發言使我觀感上十分的不舒服。
請問這樣算是毀謗還是公然侮辱? 又或者這樣的發言在法律上並無任何責任? 以上對話內容皆有截圖存檔,請各位網友給點意見,謝謝。
本人日前於網路拍賣平台『YX拍賣』出售自有二手相機。並於於基隆市仁愛路上交易。
告訴人仔細查勘並測試相機約20分鐘後,同意以新台幣1XXXX元購買,當下使用現金交易完成。
交易過程雙方相談甚歡,毫無任何不悅與衝突。
交易完成後約1~2日,告訴人突然於凌晨(約00:20時)使用手機通訊軟體質問我:『為什麼相機卡座上沒有序號及』?
本人回答:『由於問題過於專業,本人並非專業玩家,並沒有查詢及聽說過相關問題』?
接著又出於關心買家並表示負責的詢問:『請問您是遇到什麼困難或者是您權益受損嗎』?
例如:您帶回去的商品發生故障?不勘使用?還是送修遭到保固廠商拒收?亦或者發現商品與我當初敘述的有不實之處?請他提出疑慮,本人將協助解決。告訴人卻沒有做出任何回應。
隔天一早約09:00時,本人再次使用手機通訊軟體詢問告訴人關於他對於商品如果有任何疑慮請他提出,如果沒有疑慮請不要於凌晨時打擾我。
買方依然保持沉默,本人表達不滿之情緒,告知告訴人不應該於凌晨傳送訊息擾人清夢後又不做出任何回應,沒想到告訴人竟僅回答一句:『不是你問什麼我就得回答』。
本人不滿的詢問告訴人,您在凌晨傳送訊息問我問題,我問您有何疑慮可以協助您解決,您竟僅回答我一句:『不是你問什麼我就得回答』。
那是不是爾後您對商品有任何問題我也都這樣回答您就好了?告訴人隨後表示不作任何回應,但將會把雙方對話過程放傳至個人網路部落格以示公評。
本人表達那是您的自由,但是商品沒問題,您卻在凌晨沒事找碴,在本人回答並提出問題時您卻又自知理虧開始保持沉默,最後還要把對話過程上傳至個人網路部落格並附上本人露天拍賣網址,是否試圖抵毀本人信譽。
卻在日前收到警局通知書,要求我到案說明?案由為:妨害名譽,告訴方提供的證據裡有些字眼,如宅男、小屁孩、活在網路世界裡等等。
以及我在該拍賣平台另開新頁面沒有指名道姓的抱怨此事件。請問律師,我是否可以答辯那是因為告訴方於凌晨時打擾我導致我使用情緒性的字眼,情緒之表達,表達本人不滿之情緒,並無妨害對方名譽與侮辱對方之意圖。
而我在該拍賣平台另開新頁面沒有指名道姓的抱怨此事件。係以虛擬ID身份上該拍賣網站,網路雖屬公開環境,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該拍賣須經由註冊虛擬ID後使可參與發文與回應,而告訴人與小趙所註冊之的虛擬ID,在該網路空間中只是其參與該拍賣的一種方式,一般使用者無法透過ID取得關於使用者的真實身分或特徵。且告訴人(即發文者)僅是一般使用者,亦非現實生活中知名人物,其ID並無法讓人一望即知其所代表之現實人物為何,故小趙之發言對於該ID背後實際使用者之真實身份人格權並無侵害。
係以虛擬ID身份上該拍賣網站,網路雖屬公開環境,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該拍賣須經由註冊虛擬ID後使可參與發問與回答,而告訴人與我所註冊之的虛擬ID,在該網路空間中只是其參與該拍賣的一種方式,一般使用者無法透過ID取得關於使用者的真實身分或特徵。且告訴人僅是一般使用者,亦非現實生活中知名人物,其ID並無法讓人一望即知其所代表之現實人物為何,故我的拍賣頁面對於該ID背後實際使用者之真實身份人格權並無侵害。
最後想請問律師
我再九月初的時候在網路看到了一篇 他在UT聊天室 被大陸人說要援交 然後說怕警察抓所以用遊戲點數交易 然後被騙了3千的遊戲點數
我當下想說要去騙騙大陸人 所以我去了UT 名子打了 包癢找我 我想說 因該會有人主動密吧!!
後來真的有人密我了 我就回她了 要包養嘛!! 交換即時通 她就回我 一個月多少 我就回她 一萬五
我想說 包養一個女生一萬五 因該不可能有人會說好 除非 大陸人又想騙錢了 我就繼續的跟他聊下去 她說 要做什麼是阿 我回他 吃飯阿 做愛!! 想說 鬧這玩 我真的不知道 我已經犯法了
全部都在即時通 聊的
當下她 約我出去 我就直接跟她說 我有事 不行 因為我也不敢去
我現在收到了通知書說我犯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恐怕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性交易訊息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後續有沒有因此發生性交易並不影響本罪之構成。
本件您既然已經收到傳訊通知,建議在前往檢警處接受訊問前,先與律師進行初步討論,弄清楚相關法律問題再行前往,否則一旦在不明一切情形下自行陳述足以構成犯罪或不利於己之內容,後續即難以挽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為中低收入戶,則建議您直接向法扶申請扶助,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中時北部FB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Ctfansnorth
在10/28晚上10:00左右舉辦了一個粉絲按讚抽中華職棒總冠軍門票的活動
大意為到粉絲團按讚就可以抽隔天中華職棒總冠軍門票二張,並於隔天10/29中午12:30分公布得獎者
我在10/29半夜一點參加了此活動,留言並按了讚
結果到了隔天12:30,預訂公佈得獎者的時間,粉絲團完全沒有公布,但同時間粉絲團仍舊在張貼新聞,正名粉絲團是有人的。
13:30分,我寄訊息詢問粉絲團管理員得獎者何時公布,但沒有獲得回應,但粉絲團持續有在繼續張貼新聞。
我將此事告知友人後,友人於下午三點半左右直接在頁面上詢問
其後,下午四點多中時官方粉絲團終於公佈了得獎者,表示在律師見證下,由一位名叫「張潼」的「小朋友」獲得,要大家別氣餒,再參加其他的活動,
(中職五點鐘就開放進場了,來得及嗎?)
隨後,我去查了一下得獎的這位(張潼小朋友)的留言,根本不是一個小朋友!(而且在活動開始15分鐘就發文了!)
且還有新聞背景
(律師有見證嗎?大學畢業叫做小朋友?)
越來越奇怪,在網路上打了關鍵字
這根本就是中國時報自己的記者!而且還發表過中華職棒的新聞!
中國時報官方粉絲團根本就是舉辦假活動!
利用本來就不存在的獎品,欺騙民眾加入粉絲團,提高知名度,隨後自導自演,
還頒獎給自己!完全是再耍人!卑鄙惡質!太過分了!
律師您好
(事端大綱)。2013y5月始之。
一切因由2013年2月房東她接任第三任新房東開始. (房產權為她親姐姐).(新任女房東為代理人) (房產權轉任一切概括承受)
我是住最大間最久的房客.並且我和前房東簽訂為期四年之久 的 (定期租約).我想她早預謀已久.常期誤會刁難我. 和我溝通事情時.總是態度江湖傲慢惡劣.我只是個個性單純直率的小房客.
並且和女房東素昧平生無任何利益仇恨糾紛。 我本人簽定(四年定期租約至民國106年1月)。
房東進而抓我的俠義性格.讓我憤怒激怒我 並中了她的陷阱.果其然目的是想逼我搬家。 常借無理之事誤會我讓我心情難過至極到 9月底回國隔日又再度被房東惡意誤會氣極 而至難過喝醉酒. (我乾哥哥全程陪伴並護送我至家裡租戶裡).
我語音留訊息予她 (爆粗口國罵) .無意識下拍掉大門的監視器。 房東至警局告我 (刑事威脅恐嚇毀損)。已至警局做筆錄. 之後本人不下數次誠懇道歉並願幫她接回斷掉的監視器. 但女房東完全不予理會.並開始無理無法脅迫我搬家! 並且房東於2013年11月7日傳3G訊息進而毀謗我本人 【違反公共秩序.公序良俗】並已四度脅迫我搬家.
房東她違反租約令在先(禁養寵物.以免擾鄰).還反怪罪予我。 房東6f頂樓加蓋裝修承諾全五樓七戶租客6/3-7/3為期一個月. 如今逾期裝修已過半年之久.至今2013年11月尚未完工。 並且5F~6F樓梯間違章突出隔板使本人前去6F頂樓全棟公共空間 上樓時撞到頭 (無傷口所以無法驗殤).
6F裝修期間斷水(且讓我在自家租戶浴室內漱口喝到毒石灰水). 期間水壓失衡斷水斷電斷網路頻繁.早已損害五樓全七戶租客 生活權益已久。 (本承諾6/3~7/3完工)【長期強烈敲打電鑽牆】 已讓我本人 (身體) (精神) 受到 嚴重折磨損傷甚至無法工作至今。 【也已到達低收入單身戶狀況】 2013年10月11日始.我已就醫台大精神科。
錄音錄影蒐證(全)。 訊息譯文證供(全)。 照片蒐證(全)。 台大醫院精神科全本病歷(全)。
我已彙整所有證供.必要時. 我本人必須反抗告提告! 請求律法【法理情】公正 還我們弱勢租屋者正義與清白。
懇請律師給予建議.感恩感謝?
因我在網路臉書社團購物,在購買商品之前時我也尋問賣家到貨日,賣家與我說明7~14天不含假日,我也將購買商品的款項匯給賣家,時間因等許久商品未收到,我尋問賣家,賣家說還沒到,我很尊重賣家說好,當我在第二次尋問已是從我匯款日時間已有18天左右,商品依然沒收到,賣家只說尋問看看,但因為時間已久我又做第三次尋問,賣家說廠商配送中又說明廠商機器壞在等2~3天,但2~3天到商品依然沒收到,我又在次尋問賣家,賣家說已寄出,賣家說話反反覆覆,要求退款,賣家說不行,因為感覺自己被受騙,也跟賣家聲明我沒收到貨,我將報案處理,我跟這賣家我完全沒賣家連絡方式,只有臉書,所有的買賣過程只有臉書私訊,當我報完案後也將對我有力的證據都交給警方(私訊對話內容,匯款單收執聯),報案隔天賣家又傳訊說商品多久會到,我也直接聲明跟賣家說,您們說話反覆我也等很久,怎麼能夠在採信賣家的話,我已經報案處理,一切循求法律途經,不要在傳訊造成我困擾,後來賣家最後回訊說,反正我已告知您寄出了,這是賣家最後給我的留言,我覺得我因等候商品許久,因沒收到商品要求退款,買家說一堆理由,從信任到不再相信才做報案動作,賣家這樣真的給我很大困擾,我該怎麼辦??
律師您好:今年七月初因友人至日本購買"新表飛鳴s細粉"及"大正口內炎貼布"因用不到而上網販售,因之前也有在網路上購買過"新表飛鳴s細粉",而此種內含菌種以比非德氏菌為主的一般健胃整腸用乳酸菌,而非另外一種R系列(含有耐受性乳酸菌,屬藥品類)這樣的話還屬於違反藥事法嗎??
另外"大正口內炎貼布"..我不知道這也算藥品..因為我真的沒用到就隨便賣!(網路上現在也都還有人在販售),我也不是以出售為目的,帶回來的匯率我記得1個是250,我兩個賣3百多左右(因為被下架我也找不太到確切的數字)兩者我都沒說明甚麼療效..商品內容指打"日本帶回及保存期限"...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純粹因為生完兩個小孩失業才想把這些沒用到的東西來去看看有沒有需要的人要而已..請問我該如何寫陳訴書??好不容易找到工作了,我也無法請假去衛生局說明..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您未取得販售藥品之許可證,所以您上網販售確實是會違反藥事法,若您當天無法到場陳述意見,則您可以寫書信給衛生局,述明您的答辯,並詳述您目前的處境,請求衛生局從輕裁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該通知是通知您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所以該次您可以提出您的答辯理由,但本件裁罰勢必免不了,只能請求以最低額來裁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因為現在還是學生也拿不出那麼多錢想請問那最低罰緩是多少呢?請問有什麼替代方案嗎只要不要被罰到錢以外什麼事都可以做就是希望能夠不要罰錢...如果對罰金有議請問上訴訟會有所改變嗎因為是真的不知道也不了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您要先了解衛生局處罰之依據為何,到場時您可以跟相關人員詢問,並說明您是學生身份且是初犯,請求酌減罰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請問律師 已經被起訴了 大概多久會開庭
1.證據清單方法
證據方法 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坦承A女於相識當時有告知實際年齡15歲之是實
2.被告坦承於上開時間.A女友至其住處支事實
1告訴人A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告訴人指訴警方詢問A女時.其才知悉A女於102年X月X日離家時.曾至台北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2證人女與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1A女證稱其與被告相識當時.已告知被告.其年齡為15歲
2A女證稱在上開時.地.被.告於不違反其意願下.有發生性行為一次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份
A女指認被告係與其發生性行為之人
請問律師我並沒有跟他發生性行為 這樣開庭會被起訴嗎?
證據方法怎麼是我對話?
我只有承認來過我家而以並沒有發生
1.犯罪事實
我門是透過網際網路臉書相識.進而成為男女朋友.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該信件既非雙方二人間書信之往來,且依寄發狀態無法為他人知悉所知悉,故主觀上並無法認為乃係「無散佈於眾之意圖」,而在客觀上,本件對方既於寄發該信件時一併將副件寄與其他同事,將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事實散佈於多數人之行為,依法有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