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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 105-06-15 14:59
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些問題,於104年11月參加婚友社,沒有主動告知審閱期,不清楚有這樣消費權益,對於排約見面的流程不滿意及認為費用不合理想主動退約。之後翻閱婚友社所訂定契約,針對收費/退費事宜都沒有註明,向婚友社反應表示為服務導向,所以沒有定型化契約。想要更改繳納最少的費用,如三年改一年,也表示已是三年期最優惠價格無法縮短年限。想詢問是否還有機會可依據法律效益終止費用繳納?有大概瀏覽婚姻媒合定型化契約範本,是否可依照第十四條終止合約?感謝幫忙!
格子 105-06-14 21:57

請問我在今年5/21旅展,購買婚紗包套已刷卡付清全額,但是店家不給退款 已於5/25寄存證信函,但店家依然不回應已申請消保官調解想請問,展覽在法律中無明確規定是否屬於訪問與郵購買賣但是旅展並非婚紗展,並無預期的情況下被招攬,難得不能算是訪問買賣?再來展場中只給我們看型錄,照片,並無看到實體婚紗,為什麼不能算郵購買賣?雖然知道訂金不能超過百分之二十,可依照其退款但我想全額退,想請問契約中並無規定審閱期,旅遊展真的不能算訪問/郵購買賣?只能算是承攬契約賠償其業者已從事的賠償金額,請問律師有無其他強制的條款來請法官能夠全額退費呢?

非常謝謝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4 22:03

您好,依據您所描述之情形,應仍屬消保法第19條之特種買賣,故仍可主張有七天無條件解約權之適用,若您已於七天內為解除契約之表示,若對方仍不退款,可以向消保官申訴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4 22:39

您好,依據您所描述之情形,應仍屬消保法第19條之特種買賣,故仍可主張有七天無條件解約權之適用,若您已於七天內為解除契約之表示,若對方仍不退款,可以向消保官申訴之。

格子 105-06-14 23:04

請問因為有瀏覽過相關資訊及看國相關新聞也問過其他律師

因為展覽是屬於自己願意走進去逛,而非屬於街上招攬或是網路購買的部分,非屬第19條規定

由於定型化契約僅是參考 無強制規定,而契約也因為無表明審閱期的部分

變成可能只能退80%的金額,無法全退的情況

想情問有無其他有利的說法讓第19條法款成立

或是有其他條款可以讓其全部退費的說詞呢? 

為業者可以述說有前置作業的部分,而收取相關費用

但我在第五天已寄出存證信函,對方在店家也說過討過法律流程,不害怕的樣子

想請問有無其他辦法呢? 非常謝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消保官進行申訴,由消保官介入來調解對您較有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ric 105-06-14 12:06

你好,對方在臉書上跟我購買東西,但款項匯來是訂購金額的一半,用Line通知對方又不理,已經一個多月了,我款項要退給對方,對方又是用無摺存款的方式所以沒有任何資料,對方也不給我,那我之前的款項要怎麼處理,要怎麼解除這個買賣契約呢?   請警方可以查到對方的資料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4 12:11

您好,

 

可以存證信函方式解除契約並通知對方限期領回款項,超過期限就屬受領遲延之情形,其需自行承擔遲延可能衍生之損害。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ric 105-06-14 15:37

你好,感謝您播空回覆訊息,
目前情況是沒有任何對方消息,資料,帳號,及連絡電話,僅有臉書好友,請問要寄存證信函的話要怎麼得到對方資料,要去警察局報案嗎? 

子昇 105-06-13 19:50

各位律師們好,我於去年碰上一個欲找我合夥開立有限公司的出資方(他獨自出資),並且在簽訂的合夥契約章程內予我「無實質出資」的乾股30%,並予我董事一職,合約內容並訂「公司若通過法定程序開業後將開始給付我31000/月的薪資,且特別註明此合約保障我至少三年的月薪及職務」。並又特別註記:「合約期限內出資方蓄意違反承諾及合約內容,出資方應無條件並不經過訴訟程序立即給付我出資方所承諾之薪資餘款

問題:
公司於今年通過所有法定程序並於今年四月至今日,我分別收到四月及五月的薪資,但六月初收到透過律師發的「臨時股東會議」信函,要解散我的股份,並將所有股份回歸出資方。請問,那上述合夥契約內容是否有效並可以爭取呢?

謝謝所有閱讀過此問題的律師們,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3 2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完全可無須理會對方之存證信函,只要向對方請求履行契約內容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3 2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存證信函,您完全無須理會,可向對方請求依契約履行支付款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合夥契約為您的權益保障之重要依據,現在對方寄發存證信函,您仍應簡單回覆,以讓對方瞭解您的立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6-13 21:11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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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3 21:15

您好,

 

依您所述之情形,可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繼續履行雙方合夥契約,若公司拒絕履行,可依據契約提起訴訟請求公司給付薪資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chie 105-06-13 19:15

你好

我哥被告侵占竊盜,因為之前對方借機車給他騎,但現在又說沒借過他,之前我哥已經付10000元跟對方買車了,對方也不承認,也沒有簽契約,等於沒證據,雖然那時候車壞掉我哥將機車停在路邊,監理站也通知對方領走了,但對方要告他,我們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當初他有說要借機車給我哥,雖然我哥跟那個人住了3年,車也騎了3年,這樣跟檢察官講,檢察官認為這也不算證據,所以我想和對方談談偷偷錄音,請問這樣的錄音可以當證據嗎?有沒有違反甚麼法律呢?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3 2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哥哥可以考慮委任律師為其辯護,爭取有利之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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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6-13 21:06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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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105-06-13 11:52

本人現為民宿負責人, 日前與乙方簽訂民宿轉讓契約, 其中包括民宿登記證負責人之轉讓重新登記. 日後進行變更登記時方知民宿無法變更負責人登記, 又因現時當地政府已改變申請條件, 以至於乙方也無法重新申請登記新民宿(建物規範改變)所以該契約無法執行, 但價金已收, 現在雙方均同意盡進行經營權轉讓, 但不知是否合法可行? 若不能轉讓經營權, 原契約又該如何執行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就經營權的部分予以轉讓,建議雙方應訂定契約,以明定雙方的權利及義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13 16:26

您好!

民宿經營權轉讓只要契約雙方同意就成立,一般更換民宿負責人也不會有困難,若不熟悉辦理方式,可委任律師協助辦理。若契約有部分無法履行,也可針對此部分另行約定解決方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3 2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對方簽定協議書處理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BOT(Build,Operation,and Transfer)是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營運,營運期滿後再移轉建設所有權給政府。 ROT(Rehabilitate Operation,and Transfer)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營運。  OT(Operation, and Transfer)是指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兩者均須營運期滿後,將營運權歸還政府。 不知閣下之民宿經營是哪一類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neal 105-06-12 07:33

各位法律先進您好,煩請解惑: 
事情是這樣的~~ 
買方向我司訂購了塑料杯2000個,並支付訂金三成,後來貨交了之後,以產品不符合要求為由,要求折扣收售,經過多次協調,我司同意買方退回750個,並支付1250個的尾款,雙方也簽定了訂單終止的協議書。協議書中訂定執行時間及內容如下: 
第二條 契約終止時間: 
1. 雙方同意原訂單契約自本契約終止協議書簽訂後,並由雙方完成下列三點即為終止: 
甲、 乙方應於雙方本契約終止協議書簽訂後二工作日內支付尾款NT$49,600元(含稅)予甲方。 
乙、 乙方應於雙方本契約終止協議書簽訂後二工作日內將750 PCS 的原產品退回。(由甲方指派快遞公司至乙方指定之一地點收件) 
丙、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尾款NT$49,600元(含稅)及甲方收到乙方退回750 PCS 的原產品後。甲方需於收到退回的產品後三日內進行檢查貨品是否仍完整。甲方檢查貨品無誤後,需於二日內開立NT$ 100,000元(含稅)發票予乙方。 

目前750個的產品我司已經收回,但現在買方要求我司先開發票供其請款,終止協議書的內容為對方先支付完尾款我司再開發票給買方。 

我想請問的是,為了加速事情的儘快解決,若我司同意先開發票給對方了,由於執行順序的不同,會不會因為開發票為最後一個程序,而最後買方又沒付清尾款的話而被認知為協議已經完成了,進而影響我司的請求支付的權益。 

煩請先進為我解答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2 1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先開立發票,對方可能主張已交付款項,而拒絕再交付款項,並提出發票作為證明您以收受款項之證明,建議仍應依照協議進行;惟若顧及交易雙方之便利及日後合作和諧之關係,若您預先開立發票,讓對方發便,為保障您自身權益,可考慮請求對方以及對方公司開立共同發票人之本票作為擔保,擔保取得發票後,仍會支付價金,或再簽立第二份協議書,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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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2 1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先開立發票,對方可能主張已交付款項,而拒絕再交付款項,並提出發票作為證明您以收受款項之證明,建議仍應依照協議進行;惟若顧及交易雙方之便利及日後合作和諧之關係,若您預先開立發票,讓對方發便,為保障您自身權益,可考慮請求對方以及對方公司開立共同發票人之本票作為擔保,擔保取得發票後,仍會支付價金,或再簽立第二份協議書,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額外提醒您,若您銷項發票,明顯大於銷項金額(反之亦然,或進項發票明顯大於進項金額),可能遭認定為販賣發票,可能日後亦會涉及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刑事犯罪及行政裁罰,不可不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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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青 105-06-11 09:17

104年8月購買杉田生活事業的契約本金12萬躉繳件存3年,105年5月16申請預支款6萬,至今6月10日了.公司不給付也不通知,目前已知公司面臨縮減及財務狀況,請問,除了預支金外,8月尚有另一份需繳付2萬5仟之契約,我可以停止給付嗎?我該如何申訴,麻煩您。謝謝

蘇小小 105-06-10 19:01

律師您好,本週二(105/6/7號)我在網路上跟一個自售的台北人買一台50多萬元的福斯中古車(其中包含我所負擔之今年度稅金15000元),當初買賣時有詢問是否車子有撞過,對方回覆我車頭葉子板部分有事故,並提出原廠保修證明文件,我認為碰撞部位與修復狀況我可以接受,因此在試車之後即購買此車,但仍與賣方有簽署一式兩份之買賣合約書(其中一份副本為複寫版本),買賣雙方各持其中一份

因為當日回到台南已經晚上8點左右,因此我於次日將車開到認識的保養廠準備做車輛基本保養,並請幫我確認有哪些零件耗材建議更換,在檢查過程發現左邊駕駛座下方有補土及板金修復時的燒焊痕跡,因此,認為此車有碰撞過傷及屬於車身主結構之「戶定內板及外板」,因此,即在次日晚間告知對方,並給賣方檢驗車輛之時所拍的板金修復痕跡照片,請賣方行使買賣合約書中的協議,將車原價買回 (我自知我驗車不夠確實,因此可幫對方負擔15000元的今年稅金部分),但對方行使推託之詞,懷疑我動了手腳及驗車之公信力,期間我並提出可在上班日時請更公正之驗車單位(如德國萊茵提出詳細驗車報告),若車輛檢測無問題則我再無異議,但對方亦沒有再給我回覆

因此,我想詢問,我若將車輛自費請德國萊茵提出詳細驗車鑑定報告,若車輛確實為嚴重事故車時

 (1)   我是否可以行使經濟部100年8月15日經商字第10002421610號函公告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中的第六條中的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 第六條中詳述所謂『重大事故』,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亦即車輛受損係在「車門柱、水箱上支架、水箱下支架、劍尾、內龜前板、戶定內板、戶定外板、後內龜板、後尾板、備胎中心螺絲外側後廂底板」範圍內者,主張賣方未告知曾發生重大事故,請求返還價金、減少價金或得解除契約

 (2)   買賣之時我只有留有賣方車主的姓名及身份證字號,並無賣方之居住地址,若對方不回應我之請求,我該如何寄送存證信函?

 (3)   若賣方仍不回應時,我可否進行民事訴訟法亦或甚至是刑事詐欺罪名呢?

你好:

若賣方明知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謊稱只有板金凹陷,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可提出刑事告訴。惟你要先確定車輛確實有發生重大事故,且對方有施用詐術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據佐證。 民事上,可寄發存證信函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或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 是否適用經濟部公告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條規定,要看對方是否為企業經營者而定,若是,可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主張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構成契約之內容;若否,則要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去判斷。
doris 105-06-08 23:16

大家好,

我在公司的勞動契約(約聘),將於今年的8月1日到期,

總任職期間為9年又8個月.

上星期公司人事通知我,契約到期不再續聘,

並告知我有二方案讓我選擇:

1方案:按照勞基法 , 做滿一年發給0.5個月資遣費 , 也會拿到非自願離職文件 , 可向相關單位申請失業給付 , 薪的60% x6個月.

2方案:做滿一年發給0.5個月資遣費,失業給付 薪的60% x6個月--->公司給你 , 但不給你非自願離職文件.

請問公司為何要給我二個方案選擇??我不太懂...

我應該怎麼辦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9 00:12

您好,

 

若公司願意給付失業補助,應可選擇這個方案,因政府給予之失業補助只能請領兩次。但須注意雇主是否有其他額外之條件。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6-09 02:02

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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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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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失業給付應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註明離職事由,離職證明應先向公司索取,如雇主不願意開立職證明,可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將依規定針對離職事由查證後予以核發。 如需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子昇 105-06-08 22:03

各位律師您好我有一事想請教您們:

敬啟者,我在去年認識了想開「有限公司」的出資人(以下稱甲方),甲方想與我合夥開「有限公司」(國際貿易業、零售業等),之後擬出並雙方簽署「合夥關係契約」,甲方為完全出資方,但另擬一「獎勵性購股期權計劃」賦予我(無任何出資)30%的股份,並以上述之計畫保障我有至少三年的月薪及職務,公司名片予我「副執行長」的職銜。於今年四月起通過一切法定程序開始就職。
問題一、這是兩個人一起工作的公司,我到底應該被定義為什麼職務?
問題二、續上題,我所擁有的職務是否有勞基法或是任何法律保障我的權益?
問題三、我因病、事、公假分別於四月(5天病假)、五月(9天病假2天事假、5天公假)獲甲方准允其假。而於六月初獲甲方以電子郵件律師發之信函通知我參與「臨時股東會議」,目的為協議為協議「解任」持有30%股份股東董事(我),並將我持有之「未實質上出資30%股份股權轉讓於負責人甲方」 
發其電子郵件通知及收到律師信函前均未獲得甲方的告知或溝通,不明白其動機或目的,我也不知道若經過股東會議後,我到底有何權益獲得或受損,想請各位律師協助諮詢或給予我方向, 感恩不盡。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9 00:19

您好,

 

1、2、您的性質較接近委任關係,且具有董事身分,可能被認定為公司之負責人或經理人,並不在勞基法所定義之勞工範圍內。

 

3、公司確實可以股東會決議選任或解任董事,決議通過後您就不再屬於公司之董事亦無持有股份而非股東

 

4、若認為決議違法,可向法院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Harry 105-06-08 16:08
經由仲介帶看房並付了訂金五千元下定租屋,但到了簽約日仲介以屋主懷疑我的身份要求我要有證明。我帶了證明與簽約金過去,仲介又以屋主已對我觀感不好等等理由拒絕我要求的直接與屋主見面。最後以屋主不想租給我要解除契約。但我就沒在他們的正式場合見到屋主,一切也都是仲介的單方面陳述。我手上也只有一張租賃訂金收據,上面除一般條件外,只寫明重要約定參照民法,與房東不同意上述條件,訂金無息退還。請問這樣是否可以構成我對他們的提告條件?
微米 105-06-08 15:50
我有一棟四十年老房子房客在此租屋三年,房客在第一年簽約兩年後,第三年無續約但是仍然有繳交房租!在104年因嫌棄不勘入住,房客主動提出要自行(房客本身是裝潢工人)改善屋漏防癌,在續租為由,做好了修繕才請我母親去看!沒想到,竟然是天花板以及地板都裝潢完工了才請我母親去看!我母親說只有說要找屋漏防癌!怎麼會變成裝潢!而且開口就是要20萬!包含師傅的薪資!我母親因洗腎長期無法工作,姊弟也時常工作無故就被開除,所以無力支付這20萬,於是房客要求續租而由房租來抵扣,這樣就造成我母親無法拿到租金來養餵自己,還有洗腎開銷!而我知道這樣的情況,想請房客搬走!沒想到房客說抵扣房租的情況剩下6萬元!最少要拿6萬元才要搬離,但由於他並無跟我母親打契約裝潢,也無續約,也無押金!想租免費屋的情況!這該怎麼辦呢?不搬走也不付房租的情況!還說在等我的信函!所以我想請律師幫幫忙!謝謝你們了!
雪天使 105-06-08 15:31
時間還沒到,強迫搬離,契約以到期快6個月,私自斷電,自由進出我私人的地方,破壞私人的物品,私自付戴乙方應給的費用
明月 105-06-08 09:09

我在6/7在晴光市場附近被一家叫愛妮雅的專櫃以說要幫忙填寫問卷的方式拉進店內,之後他就開始跟我說我的皮膚狀況,及推銷買他們家產品可以免費幫你做臉,一開始我並不想,但他一直推銷,後面買了一罐洗臉的後他說要讓我體驗做臉試用她們家產品效果,在邊做的過程中,美容師就一直推銷他們家產品的方案多少錢,就再這樣的的退銷下,我付了購買的洗臉產品600及訂金1400。

想請問我後來回家想想還是後悔了,覺得沒有辦法負擔他產品的費用,我還能要得回我的訂金嗎?以及要取消這個契約我需要做什麼呢?

對了,他還有送我一罐面霜,但我還沒使用過,但是外面封膜已被店家撕開(對方並未告知),這樣我是不是退完他後就可以,因為怕他要我付那罐的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8 10:00

您好,

 

1、因雙方並未訂立書面契約,是依照民法規定處理,如您要解除契約,定金將被沒收無法要求返還。

 

2、商品屬現場購買,縱使沒有開封也無法要求退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tony 105-06-05 20:26

各位律師好,我在今年二月加入了一個傳銷體系,一開始就投了33000進去,現在隔了四個月我想收手了,但問題出在當初沒有簽契約,只有在一個網站裡面辦理會員,裡面的個資都有,這樣可以跟傳銷公司退費嗎?那間公司是從海外進來台灣的,麻煩各位律師幫我解惑了

第二十條(傳銷商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你好: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若係多層次傳銷,可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貨,要求傳銷商以90%價格買回商品。若多層次傳銷事業不願意買回,可向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申請調處,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小米 105-06-02 21:53

您好,

我的職稱是行政助理 , 從2008年和公司簽訂勞動契約 (約聘) ,每二年或一年會再續簽勞動契約 , 主要是工程的維運案 , 今年6月30日工程會完工 , 我的勞動契約在今年的7月31日到期 , 所以已在這家公司任職8年多

我想請問

1.公司說我沒有資遣費是這樣嗎??

2.工程6月30日完工 ,可是勞動契約7月31日到期 ,可以要求提前終止勞動契約嗎?

謝謝


你好: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77號民事判決:「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之規定,勞動契約除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且非繼續性工作者,得為定期契約外,其餘均為不定期契約;僱傭契約究屬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應以契約之內容及性質是否具有繼續性為準,不受勞動契約簽訂之書面形式拘束。」 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契約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依你所述,勞動契約2年重新締約一次,故非臨時性、短期性工作,已持續8年亦非季節性工作,此應討論是否為特定性工作,可向所在地勞工局詢問雇主是否有報請核備,或當初僱用時有說明係為特定工程所僱用,工程完工時可能會被解讀為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否則,勞動契約通常會被解釋成不定期契約,雇主要有勞基法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契約,若需要給付資遣費應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依你所述,行政助理理論上不符合特定性工作之要件,建議可相當地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沈恆 (沈律師) 105-06-02 23:19

您好!

並不是因為雙方簽有定期勞動契約,僱主就一定可於契約到期日不繼續僱用勞工,如果工作內容及性質有繼續性,雙方間勞動契約仍應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僱主不能任意解雇勞工,即使契約已到期勞工也可不受拘束。因此,若您想要資遣費,應主張雙方間係不定期勞動契約,若僱主不支付資遣費應繼續維持僱傭關係,但若您自願提前離職,恐無法再主張資遣費等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只要是受雇人員就會有資遣費的問題

所以這說法是站不住腳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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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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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lynn 105-06-02 07:15
各位律師您們好,欲請問有關預售屋解約一事,謝謝 今年12月要交屋,尚未辦理產權移轉。 建商的合約,有關買方(甲)違約條款部份 甲方違反”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乙方的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但前開沒收之違約金額超過己兌現價款者,則以己兌現價款為。 請問: 1)工程款我已匯了12%的款項,現在想解約,建商要求要補足2%,才能辦理。裡由是我有開24張支票(都未到期),加簽一張沒有日期的本票(剛好是24張支票加起來的總額)。所以算是已兌現價款嗎??請問可以是這樣嗎?沒有其它的辦法? 2)房地總價15%,似乎有看過類似的判決,建商需以房屋總價計算15%,不應用房屋+土地的總價來核算,不知是否能這樣走 違約金賠款是事實,想請問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讓甲違約金降低損失呢?(應是找律師吧...哈) 以上謝謝您的寶貴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2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買方違反付款規定,至多可以要求沒收房地總價15%的款項,不過倘若還沒有繳納的費用,無需補繳納。

2、票的部分只是作為付款擔保,所以不能以此要求我方補繳費用之依據。

3、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要低於12%除了透過協商簽立和解書的方式,訴訟主張違約金過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方若無正當理由要解除契約,勢必會有違約金之問題,而條約約定需達15%的約定應有爭議,所以您們應釐清現解除違約金應給付多少後,先發存證信函告知建商解約,之後再主張違約金之酌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2 09:18

您好!

契約賠償房地總價的15%,並非只有房屋價款的15%。但仍可主張本票只是擔保作用,並非已兌現,若實際兌現支票金額未達房地總價的15%,則違約金只能以實際兌現支票金額為限。若進入訴訟,將來還可在法院主張違約金酌減。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2 19: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以打算違約,目前應減少損失,等建商對您提告或您提告請求違約金酌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2 19: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以打算違約,目前應減少損失,等建商對您提告或您提告請求違約金酌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lynn 105-06-02 01:51

各位律師您們好,欲請問有關預售屋解約一事,謝謝

今年12月要交屋,尚未辦理產權移轉

建商的合約,有關買方(甲)違約條款部份

甲方違反”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乙方的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但前開沒收之違約金額超過己兌現價款者,則以己兌現價款為。
請問:

 

1)工程款我已匯了12%的款項,現在想解約,建商要求要補足2%,才能辦理。裡由是我有開24張支票(都未到期),加簽一張沒有日期的本票(剛好是24張支票加起來的總額)。所以算是已兌現價款嗎??請問可以是這樣嗎?沒有其它的辦法?

 

2)房地總價15%,似乎有看過類似的判決,建商需以房屋總價計算15%,不應用房屋+土地的總價來核算,不知是否能這樣走

違約金賠款是事實,想請問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讓甲違約金降低損失呢?(應是找律師吧...哈)

以上謝謝您的?貴回覆



居子 105-06-01 10:53
請問消費者保護法訪問買賣的買賣契約30天的契約審核期是在什麼情況下消費者得以行使?我已經有簽名了可以再提出嗎?30日之內表示要退貨就能算嗎?
萍萍 105-06-01 00:43

各位律師好:

最近找到一份工作,並且已經一個月了,我仍在試用期中,前天收到人事保證書,並且須給保證人身分證影本,故有以下疑問,希望律師可以幫助我解惑。

1.我是否可以拒絕簽屬人事保證書,對我的工作會有什麼影響,可以因為這樣辭退我嗎?

2.因為我只有簽過新進人員資料而已,勞動契約書沒有寫過,我也算是正式雇用的員工嗎?

3.我知道保證人賠償損失,只限於受僱人一年份的報酬總額,此保證書也適用嗎?  例外是指在契約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嗎?

4.文件上沒有定人事保證期間 ,所以保證人可以隨時退保?

5.若發生賠償問題,公司可以略過我,直接找保證人賠償嗎?

6.『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他項方法是指什麼?指受僱人無賠償能力或逃跑嗎?若雇用人沒錢,但有心負責,這樣公司還是會找保證人索取賠償嗎?

 

以下為人事保證書內容

 

【 人 事 保 證 書 】

 本證人__,今保證____君在____公司服務,

願完全承受下列條款之保證責任

一、 保證被保證人能確實履行下述義務:

      .遵守公司一切規定,並不洩露營業秘密,決不利用工作關係,私自             獲取不法利益及虧短公司款項。

      .離職時,一定負責將經手客戶、款項、研發及一切有關職務關係之             資料,忠實列冊移交;如不忠實履行義務,以致有所損害時,保證人           願立即履行賠償並願意拋棄一切抗辯權。

      .無條件接受公司調派職務、工作內容與地點。

二、 被保證人職務或服務地點遷調時,保證人責任不變。

三、 被保證人換保或離職時,願經過2個月,經查明確無保證人應負之責任          時始將保證書返還。

四、 保證人如欲退保時,願先通知並經保證人換具新保證書2個月後,方得          解除責任

 五、 保證人均願付連帶保證責任

 

 

          被保證人:                      保 證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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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律師看了那麼久的文章,我只是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希望藉由各位律師高手幫忙解惑,感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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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1 08: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屬於試用期,雙方隨時都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至多只是有無資遣費的問題,所以我方可以拒絕簽署,公司也可以選擇終止契約

2、倘若雙方沒有另外約定的話,必須試用期期滿才算是正式員工。

3、賠償金額倘若沒有另外約定,就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當年報酬總額為限。

4、沒有約定期限,就回歸法律規定的三年。

5、可以,因為有約定先訴抗辯權的拋棄。

6、該法律規定在該保證書中已經透過先訴抗辯權拋棄。

7、該保證書有諸多不合理的條款,如拋棄抗辯、無條件接受調動等,您可自行斟酌是否要成為正式員工。

一、關於「無條件接受公司調派職務、工作內容與地點。二、 被保證人職務或服務地點遷調時,保證人責任不變。」這個部分有一點問題。

二、如果公司要你去做你超級不喜歡的工作還眨低你的尊嚴,或是把你調到荒山野嶺四下無人的鬼地方還不貼你油錢,這樣你真的能無條件吞下去嗎…怎麼想都覺得這樣會有問題。

三、雖然這個部分有一點問題,具體還是要看公司跟你是怎麼談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此種人事保證書的目的,係要求員工找到第三人簽署保證書,以擔保將來如果員工有因為該保證書所列情形而致使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可以對保證人求償

老實說,如果你是到該公司擔任總經理或是年薪數百萬可以輕易地處分公司資產的工作,那簽署這樣的保證書還說得過去。如果你只是擔任個小員工,薪水也只有幾萬元,建議你(不要昏了頭隨便找人簽)還是另外找其他好工作算了,這類的公司老闆通常不是寬大為懷的人,將來很可能因為雞毛蒜皮的問題而對你和保證人起訴。

如果這家公司是我的法顧客戶,我會建議不要拿這樣的保證書給員工簽署,以免造成外部對公司有不良的評價、找不到員工願意來工作(因為不論是高階或低階的小員工都很難找到保證人)、或使得員工流動率過高(薪水與風險的對價不對等)及後續勞資糾紛提起訴訟而大幅提高了公司的人事費用

答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萍萍 105-06-19 19:46

各位律師好,我上次有發過人事保證書的文章,之後有跟公司繼續溝通過,他們也有再討論後,將人事保證書略有調整,將無條件更換工作地點移除,但是願意拋棄一切抗辯權仍是在。所以我有以下疑問:

 

1.拋棄一切抗辯權,到底保證人有哪些權利?一切抗辯權就全部包含保證人全部的權利了嗎?

我好像有查到抗辯權、抵銷權、拒絕清償權、先訴抗辯權,還有其他的嗎?

2.所以拋棄一切抗辯權等同於保證人的權利全部都放棄 ?所以就變成單方面公司說賠多少,保證人就賠多少,不能談判,也不能走法律途徑嗎?

3.公司跟我說不管是不是試用期,都有接觸公司的資料,所以還是需要簽,這樣我真的要簽,而不能主張我還是試用期嗎?

4.若我因此而被辭退,我有權利申請非自願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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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萍 105-06-19 19:56

忘記先跟各位看過的律師說謝謝了,謝謝各位律師幫助我,非常感謝你們花時間看我的問題,

真的非常謝謝你們。

小中 105-05-31 21:55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原本我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是做2休2,後來公司要省人力成本未經員工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只聽說有開過勞資會議黑箱作業,我也不知道勞方代表有誰,薪資方面也等於是變相減薪,當初做2休2加上加班的工時和現在做4休2工時相同的話,現在領的也比較少,之前有打電話給勞動部和地方勞工局問,都一直在跟我跳針說總工時沒有違反法令沒有問題。
之前有一位同仁因為健康因素一個月請了超過3天病假就被惡整調常日班,一些津貼就拿不到,等於是減薪就對了,這點明確違反法令,後來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也不意外成功拿到了非自願離職,他也說其實勞動契約這方面就有問題,打電話去勞工局通常懶的理你要親自跑比較有用。
所以因為公司未經我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算是違反勞動契約嗎?我可以根據這點要求非自願離職?我知道這條有但書要30天內才有效,但是我是詢問過勞動部和勞工局結果都說沒問題這樣還算知悉其情形?

你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若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12.11台勞動字第9639號)。 要先釐清是否有簽署團體協約或工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已經作成決議,若無,雇主未與你協商擅自變動勞動契約,可能會違反勞動契約,而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小中 105-06-01 21:3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們公司沒有工會,所以不會有簽署團體協約和工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作成決議的問題,我的認知應該沒錯吧?

會有問題的可能是知悉其情形30天內要提出,但是當時我有打電話給勞動部和勞工局,給我的回覆就是工時沒超過法定工時所以沒問題,那我可以主張因為勞動部和勞工局的回覆誤導我,所以當時不算知悉其情形?

我們現在的工時是單周40或50小時,連續2周40小時,然後連續4周50小時,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0條規定嗎?如果有,也可以針對這點要求非自願離職嗎?

因為工作本身就很耗費體力需搬重物,然後公司未經我同意擅自變更延長工時,導致我身體無法負荷,有坐骨神經痛症狀以及兩手手肘肌腱發炎,這樣對我要求非自願離職有幫助嗎?

 

張土豆 105-05-31 21:22

請問律師

我因租房子房租契約飣103.07.01~104.06.30

租約到期 我續住 房東也未要求重新簽約 

現在我要搬家 房東押金兩個不退還 這樣合理嗎?

房東主張 當初契約內有寫”租約到期日前二個月告知是否再續租:如未告知則視同續租”  以此為由不退還押金

1.這張合約有效期是103.7~104.6 這樣這條約定還存在效意嗎?

2.雖有寫到未告知表示續租,但並未寫續租時間是多久 這樣我不能隨時搬家 拿回我的押金嗎?  

你好:

詳細情形要看租賃契約如何約定才有辦法判斷。 租賃契約期滿後,你仍然繼續居住,而出租人並未反對,租賃契約因默示更新變更成為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此時可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隨時終止租賃契約,惟要提前通知出租人,出租人終止租約則受到土地法第100條之限制。 若未提前通知,可與出租人協商,如何彌補出租人之租金之損害,若無損害,無法請求以押金抵償,此時可以請求返還押金,惟實際情形仍要依照個案情形判斷。
沈恆 (沈律師) 105-05-31 22:17

您好!

租約到期後繼續居住並繳租,租約已成為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您可隨時終止租約,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因此您告知後再繳租居住一個月後搬離,即有權要求返還押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張土豆 105-06-01 01:10

請問律師 需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 是因為我房租是每個月繳 所以才要一個月前告知嗎?

只提前一星期告知是不算數的?

我查詢民法450條第2項:

未訂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動產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租約到期後繼續居住並繳租,租約已成為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您可隨 ... (恕刪)
105-05-31 12:08

律師您好:

我男朋友與朋友在兩年前一起自創飲料店,

每日櫃台收銀及當日營業額幾乎都是合夥人的老婆在結帳,

(他老婆有要求她要天天上班)

每月總帳本記帳部分也是由他們登記

等於營業金都是由他們在管理,

我們只是每月核對收據,沒問題就把當月營餘分帳結清,

最近我們發現她老婆有預訂單子未入帳之情形,

(EX:星期三預訂星期四飲料,星期四當天查無此訂單金額)

金額一周下來也將近5000元左右,(一周2~3天,一天600~2500不等)

我們已偷偷拍攝預訂單及打電話詢問公司是否收到產品,公司皆說有收到,

目前看起來應該是很難有其他理由了 ! 上網查大概是業務侵占,

希望證據更多的時候打算跟他們詢問狀況,想請問的是

1.若一周5000大約一個月2萬,若要求2萬X18個月(老婆上班月數)

等於要求他老婆補回營業額360000元,請問我們有可能成立恐嚇罪嗎?

因為營業額我們和他們是對半,所以有一半會回到他們那,主要是讓他老婆對公司負責及一種懲罰性質

 

2,偷錢可能只是他老婆個人行為,合夥人本身不知情狀況下,

他老婆有成立"背信罪"嗎? (因為也等同我們委託他們幫忙管理錢財?)

(怕鬧上法院,還是先諮詢一下^^")

 

3.我男朋友與他朋友並未簽訂任何契約,口頭形式分配比例,

這家店負責人是我們,而招牌商標及logo屬於對方,若雙方撕破臉,在法律

招牌我們可能就不能用? 而他在這家店是否也沒有權利要回股份了??這是最糟的一步及打算啦..我們這邊是最希望只要補進他老婆的缺能繼續營業及合作下去,只是帳本會變成由我們這邊管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31 12:43

您好,

 

1、主張合法權利不會構成恐嚇罪。

 

2、其可能涉及刑事背信業務侵占等罪名。

 

3、口頭約定會有舉證上之困難,除非商標logo有做登記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請求之金額如果有所憑據,屬於合法主張權利,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惟若只是臆測,並無證據,若只是揚言提告,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但以其他法律所不許可之方式,例如強迫簽本票,仍然有可能會構成強制罪,若無民事糾紛存在,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會構成恐嚇取財罪。 會構成業務登在不實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會優先於背信罪。 解散合夥或開除合夥人,要進行合夥清算,你們要就解散或開除當時之合夥事業狀況進行清算,取回各自之出資額。侵占款項部分,可依契約侵權行為規定,對合夥人之配偶請求損害賠償
沈恆 (沈律師) 105-05-31 13:04

您好!

依法可要求返還侵占款項及賠償,但談判時仍應注意用語,是否涉及恐嚇需依實際言論及手段來認定。 行為人可能構成刑事業務侵占背信罪。 口頭約定仍屬契約的一部分,合夥人撕破臉並不會影響基於合夥人地位應有的權利,商標使用權股份權利仍可依法主張。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31 20: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背信業務侵占等告訴,藉由提出刑事告訴,取得談判和解及其他之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31 20: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背信業務侵占等告訴,藉由提出刑事告訴,取得談判和解及其他之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居子 105-05-31 02:51
在地下街被推銷訂購了一套書,當時沒想太多,因為是英文學習的相關書籍...到了這幾天才注意到總價高的驚人。業務那時候讓我分期付款,劃撥單跟書一起送到家裡了,現在書已拆封但是未使用,除了當時簽訂購單所付的訂金之外也還未付其他款項。現在已經超過七天...可以完全依據我未滿20歲要求主張契約不成立退貨嗎?會不會有其他問題呢?還有沒有什麼解決方法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31 08: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未滿7天,可以主張消保法訪問買賣無條件解約。超過7天則否。

2、不過倘若您未成年,您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盡速出面拒絕承認該契約關係,並要求退費,倘若廠商拒絕,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沈恆 (沈律師) 105-05-31 09:37

對方如果沒有以書面告知可於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及其行使方式,則仍可於四個月內退貨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若您未成年且未以詐術讓對方誤認為已成年,也可請法定代理人發書面通知拒絕承認契約效力,並退貨。

小翔 105-05-29 01:30

律師您好  本人已在公司工作約一年多(公司還有許多同事年資已十幾年)

近期公司忽然要求員工需要簽立書面的僱傭契約

請問我有權利可以拒絕簽暑嗎???

公司的態度有點強硬 請問公司可以強迫員工簽暑嗎??

是否有相關的法令 可以參考 還請律師替我解答 謝謝

 

您好:

1.  任何契約都必須在雙方合意下簽訂,雇主並未有權利強迫員工簽屬書面雇傭契約,惟雇傭契約不僅是書面,口頭同意也算是,因此若員工於工作之初已經對於契約內容口頭表示同意,仍代表已經同意契約的內容。此外,若雇主以強制的方式要求員工簽屬,該契約亦不生效力。

2.  建議仔細審視契約的內容,簽訂後不一定僅有利於雇主,對於您的勞動權益亦有所保障。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小翔 105-05-29 13:34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任何契約都必須在雙方合意下簽訂,雇主並未有權利強迫員 ... (恕刪)

 謝律師 謝謝你的回覆 目前的僱傭契約確實對勞方比較不利 反之保護資方比較多

可以請問謝律師 是否有明確的法令或條文 可以依據 

好讓我可以依條文或法令   合法拒絕簽立  回絕公司

公司態度很強勢 甚至說出 若員工以不認同契約內容拒簽,那公司是否也可以無契約無相對保障

要求暫時停整勞僱關係 待契約談定簽妥後再繼續勞僱關係。

為此公司同仁都很不滿,還請謝律師 幫忙解答 

105-05-28 23:43

想請問一下我已經付清車款了
但是我還沒簽交車
還有機會退嗎?
或是我本來加購的配備   可以不要加夠了嗎?
因為之前問業代  都隨便含糊帶過 說沒付款沒辦法施工
只會一直叫我趕快匯錢  說沒匯沒辦法安排交車
但是我貸款公司已經有先撥款60萬給toyota
剩下尾款18萬 我要求交車當天再付  但是業代不管怎樣都不答應
說一定要全部結清才可以  我也問過他可不可以留3萬交車當天付 也不答應
現在快交車了   才一堆問題跑出來  但是我已經把款都結清了..
是否可幫個忙呢? 
所有談話過程都在 line裡面    買賣契約書上也有寫 配件內容以 line 為主 

沈恆 (沈律師) 105-05-28 23:59

您好!

契約已簽原則上即有依約履行義務,不能無故反悔,但如果有合於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理由,可解除契約請求退款。您所述並無法獲知是否有解約理由,可攜契約律師當面諮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達到解除契約之程度,應有疑義,而若因此退訂可能會有違約金之問題,建議可以先成交,之後再請求對方履行先前的承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eryl 105-05-28 00:35

104.5/15承租雅房,房租原本房東開價NT5500,

我覺得價格超出預算就詢問房東是否可以NT5000租給我

房東答應但是她怕我跟其她房客透露房東有優惠我房租,所以她有在租賃契約書註明,如果讓其他住戶知道我就必須把優惠500元的房租補回。

當時房東要求3個月的押金,一萬五千元

一樓是房東工作室,她把2樓出租給我跟另外兩個房客

承租的期間裡

房東未經過我們的同意私自開房門給不認識的人看,總共兩次

第一次發現我就在群組詢問她

她回答我們不續租了所以她才開房門給別人看

第二次我在家,所以她開另外兩個房客的房間讓別人看

事後才在群組通知另外兩個房客

之後

我於今年5/13跟房東點交退租

她故意刁難我

說書桌有小刮傷毀損,椅子有小污點,床的車縫線斷裂有污點她都不接受她要我賠償新的給她不然她就要從押金扣除當初買那些家具的金額

(家具都是非蓄意破壞的是長時間使用磨損的)

她還說運費跟組裝費沒有跟我收對我很仁慈了

我當時被她刁難也不知道如何回應

所以她說要扣除押金我就讓她扣,總共扣除NT7690

一萬五千元的押金就這樣被她扣了一半

事後回家跟家裡的長輩朋友提起

長輩朋友說我被欺負了

怎麼這麼笨.....

後來5/15回到台中翻閱當時的租賃契約書裡內容房東並沒有特別註明家具如有小毀損就要房客賠償新的或是押金抵扣

我就把租賃契約書拍照上傳到群組

房東就把我退出群組

然後跟另外兩個房客說我違反"如果讓其他住戶知道我就必須把優惠500元的房租補回。"這條規定

她跟其他兩個房客說她要拿回優惠?我的房租因為我公佈在群組

但是我上傳照片時間是已經不在承租期間裡了這樣她也可以要求把優惠我的房租補還給她嗎?

重點是

她當時不合理的扣除押金是因為家具毀損

之後才又說是我違反把優惠我的房租讓其他房客知道才扣那些錢的

她的作法及說法實在是...

之後她LINE也封鎖我

我傳簡訊給她她也不回

我已經申請調解

不知道我這些押金是否拿的回來

 

你好:

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擅自進入承租人房間,會構成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可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要看租賃契約如何約定,若係物品自然耗損,此部分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但若係有汙點之狀況未回復原狀,出租人還是有權利可以主張,但僅能請求清潔費用。 "如果讓其他住戶知道我就必須把優惠500元的房租補回。"若有違反會構成違約出租人可以依約定主張違約金。 既然已聲請調解,就看調解是否能夠成立,若無法成立,則要提出訴訟請求返還租金
Lee may 105-05-26 10:45
另外想補充的是:我能確定的是這些冒名開設的人頭戶是我不在台灣的時期設立的!至於簽訂的契約是後來返台時要求簽署!最後想請問的是,如果我有急需,是否真如契約所簽,無權動用這些帳戶裡面的金錢呢?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5-26 11:47
回覆 Lee may 的發言內容:
另外想補充的是:我能確定的是這些冒名開設的人頭戶是我不在台灣的時期設立的!至於簽訂的契約是後來返台時 ... (恕刪)

你好,

實務上,確實存有不少見解是認為,因為出借人頭戶(有收取相對應之帳戶提供費用)

而被判處詐欺幫助犯的判決先例,請額外注意此行為之法律上風險。

Lee may 105-05-26 09:37
您好,想請問有關於親屬冒用人頭戶的問題! 因為這幾年長期在國外讀書後又在當地工作,親屬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我的名字在銀行開數個戶頭(是為逃稅而設立),陸續存入數筆金錢,在去年我回台灣的時候,突然要我在紙上簽名蓋章(類似契約),是關於我無權干預及動用這些戶頭裡的金錢! 請問契約是否有法律效用? 以我的名字而已開設的帳號是否影響我在台灣的資產、收入以及稅務問題?

你好:

若未經你同意,擅自以你的名義開設帳戶,會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印章罪。 稅務上,可能會影響你的利息所得、營利等認定,目前看不出來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下逃稅刑事責任之問題,況你並非行為人,無故意過失,不會處罰。惟親屬若以用你的帳戶從事犯罪活動,將來你會被列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屆時你要說明會非常麻煩。 你與親屬簽署之文件,可能會被認定為同意親屬以你名義開設帳戶,並由親屬使用,但還是要依照文件內容才有辦法判斷。可以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終止借用帳戶之關係,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同意對方使用,您跟對方可能會成立借名關係,但由於是在您名下,所以之後稅務仍會以登記名義人為主要,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26 10:27

對方冒用您的名義開戶,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但若您事後簽約同意對方使用,要追究對方刑責會有阻礙。另外,用您名義產生的獲利國稅局會向您課稅,若有犯罪行為,您也可能被以共犯偵辦。

judy 105-05-26 09:31

父親在不了解何為?專任委託契約?的情況下,與房仲簽訂,在簽訂契約5日內已向仲介表示欲取消委託代售(並且房屋出租中,還需一個月才能有所謂帶看行為),在簽訂契約7日內曾去找仲介商談,表示父親並沒有要出售房屋,但仲介表示怕父親解除合約又另委託其他仲介售屋,因此表示無法解除契約,但願意在?專任委託契約?上註明此房屋不出售等字眼,請問註明書寫於?專任委託契約?上是否有效?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委任契約原則上可以隨時終止,但應注意契約上有無違約金之約定,並建議終止契約應寄發存證信函,以保全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委任契約可以隨時終止

不需要對方同意

對方只是怕生意被搶走而已

而且有判決前例

這樣的違約金是無效的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6 21: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終止專任委託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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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6 2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終止專任委託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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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蝦 105-05-26 01:54

  2015年5月的時候,透過親戚及一位(上線),介紹關於嘉欣宜富..投資外匯的"避險基金",

該名上線告訴我:此公司,在美國以及大陸有註冊,是合法的外匯對沖基金投資公司.但是台灣礙於法令,目前私募基金尚未合法化.所以並不普遍.並宣稱該公司投資一萬美金(之後更改為一萬一千美金),一個月利息8%,投資滿一年可以領回本金,而且該公司年一個年度營利高達400多%.

因為該名上線以及親戚也有投資,因此我以為這應該是安全的私募基金投資,於是便於隔天匯款三十五萬多台幣(一萬一千美金)給該名朋友,委託他代為購買該基金,

幾日後,該名上線傳公司網址以及一組網路帳號密碼,告訴我已經完成買賣該基金,可以登入該網站修改個人資料.

 2015年6月底,該名朋友說BCG公司暫時出金有問題,公司已經派人了解,請投資人不要慌張,之後更告知嘉欣怡富公司已經人去樓空,網站也無法登入...我們被詐騙了,錢應該拿不回來了,而他也是受害者之一.之後還說因為打官司太昂貴而且耗時間,要有認賠的心理準備.後來才知道原來一切都是如老鼠會一般的投資詐騙事件

請問我只有匯款給該名上線的匯款紀錄....沒有買賣契約(還沒拿到就倒了)...當初的對話紀錄也沒了.那我是否能夠請求民事賠償呢?或者應該如何自救...(有加入受害人的LINE群組) 附上新聞網址....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524006129-260402  

 

沈恆 (沈律師) 105-05-26 08:17

對方可能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詐欺的嫌疑,可撰寫刑事告訴狀提出告訴,待起訴後,再提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6 21: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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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布朗 105-05-28 00:42

後來在line群組上 傳了相關新聞~結果其他人好像都不想行動的感覺

請問這種狀況下~我該如何處裡呢?畢竟打官司要不少錢...而我只有匯款的紀錄其他都沒有...其他人都想認賠的樣子~難道真的只能認賠嗎?

戴太太 105-05-25 11:45

您好,日前與房客簽署房屋租賃契約(給他兒子住,他說家境好不想讓兒子跟別人合租)并約定年繳(房客以年繳方式殺價,房東同意),并收取2個月押金(當時房客以沒那麼多錢為理由承諾隔日一早就請公司會記轉賬匯款)。隔日房客即來電說可否月付,我回房客由於您提出年繳才給予優惠,因此按照契約執行。之後他多次來電,到了約定付租的時間我以簡訊通知他,他即藉口他母親擔心孫子太小不放心在外住宿為由,給我一個他的賬號,要我退錢給他,并威脅說已經請過律師,還說他並未入住。

我在契約中明文約定承租人不得提前終止契約,否則將付賠償金以及沒收押租金。也約定日期為幾日前年繳。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假如解約簡訊可以證明已經解約,還是必須簽署終止契約書?我的房屋何時可以重新租給別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5 13: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符合法定或是約定的終止契約事由,否則任一方不得任意終止契約

2、倘若對方拒絕入住,並且拒絕繳納租金,可以雙方合意終止租約,或是等對方積欠2期租金之後由我方終止租約,屆時再另行出租

3、倘若您經常將房屋出租,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租約,以保障權益。

戴太太 105-05-25 14:5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符合法定或是約定的終止契約事由,否則任一 ... (恕刪)

您好,感謝您的回覆,其實原本我打算退返一部分給房客,但房客來電氣急敗壞說我是騙子,說你們**人就是這樣子,還說你這戶在整個社區名聲不好比較苛刻,所以前房客才不租。這與事實不符,事實前房客住了六年從未有任何糾紛

他又問我拿管理費,我同意給他,但在簡訊中說明必須請他寄回合約說明合約已經終止,但他都不願意,就在電話咆哮說押金管理費都不要了。

請問:1、他這樣構成人身侮辱嗎?

         2、我在簡訊中說明由於房客個人隱私要求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契約因此扣除押金以及終止日期。由於他不願意見面簽署,也不願意將原合約寄回,請問簡訊這樣通知加上他電話口頭終止協議有效嗎?我可否繼續出租房屋

        3、如以上第2條無效,我何時可繼續出租房屋?他也沒有按照規定時間付房租并入住,我要如何處理?

 

牛弟 105-05-25 10:16

繼承權力歸扣與不孝子孫之贈與追討,敬請賜教

家父20年前因兩個兒子結婚,親族提議家父將名下農地分與兒子二人,
家父乃將名下所有地產分成三份,其中兩份分給兒子,自己留一份養老。

其過程有親族代立分立書,內含分得土地予以分家創業之用,然每月應各給
父母親8000元生活費,並輪流煮飯給父母吃,否則追討贈與。然這份約定並無
家族以外第三人見證,也無律師背書

時隔一年這兩個兒子用各種理由不遵守契約,然因同住一個屋簷下,所有的
費用均由老人家支出,多半的事務均由嫁出去的三個女兒打理,包含生病住
院等,他們完全不聞不問。

過去因贈與的標的是田,如今因都市計畫土地地目變更,變成價值不菲,也因
如此父母也無寧日,其兒子用盡手段逼父母將財產拿出來,飽受精神虐待與
語言暴力,終日淚流滿面,本欲提告,礙於面子而作罷。

1.對於這種有違常倫又不想讓兄弟姐妹撕破臉,不知有何方法可解決?
2.如何防止不孝兒子用非法手段侵吞父母財產
3.父母已口頭說明,剩餘財產不分與兒子,但未立遺囑
4.若父母百年後其眾女兒,應繼分部份,可否依法對生前贈與進行繳扣處分
5.由於地目已變,且事隔多年,價值亦差異很大,對繳扣是用最初之價格計算,
  還是現在市值。可以追扣應分之土地持分嗎?
6.若協調不成,須法律訴訟,原告於刑事民事需具備何資料與證據

以上敬請指教            謝謝                       2015-05-25

 

你好:

依你所述,受贈人(兒子)顯有不履行負擔之情形,父可依民法第412條規定撤銷贈與,若有故意侵害父親之行為或未履行扶養義務(父母上有財產目前不會構成)之情形,可依民法第416條規定撤銷贈與,但要在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為之,惟贈與人若宥恕,就沒辦法撤銷。 可妥善保管所有權狀,拒絕兒子無理之要求,或跟銀行訂定信託契約,將財產信託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依信託本旨辦理。若父親以罹患疾病,無法自理生活,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由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管理財產等事務,屆時必須要為父親之利益才可以處分財產。 可書立書面資料或以遺囑方式,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剝奪兒子的繼承權,若有此表示,依表示失權規定,兒子就分繼承人。 可以民法第1173條規定,對於生前特種贈與進行歸扣,計算遺產總額,再依應繼分分割遺產。 依民法第1173條第3項規定,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若要提出告訴或訴訟,應蒐集詳細證據並撰寫書狀為之。
牛弟 105-05-25 13:1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依你所述,受贈人(兒子)顯有不履行負擔之情形,父可依民法 ... (恕刪)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徐律師詳盡解釋

然對歸扣用最初贈與之價格併入計算,法條上有瑕疵,

這是20年前的贈與,現因地價超過數十倍,受贈人早知會被追討,已將資產全數變賣,並

花光殆盡,反過來強索其父剩餘財產

並非做女兒的要爭財產,而是要保雙親能安養晚年,經過20年已認定其兒子及媳婦非常不

孝,無奈法律事生澀難懂,我們該如何討個公道?

現在贈與的祖產已揮霍一空,甚至脫產,屆時父母的安養費用,並非做女兒能負擔的,我

們期許能找到一個方法來解決將來父母被棄養的補救方法,

若需訴訟委任

 

 

米米 105-05-25 03:19

律師您好,

先前二月初,我搬到一間套房,之後下大雨,房間靠窗牆壁就會流出黃色的水(有拍照)

房東反映後,他說是因為下大雨才有,之後再看看有沒有,

結果就春天了,也就沒有在下如此狂暴的雨,但牆壁上已經有黃色的水痕(很多),

到時候如果退房,房東會說我破壞財產而少退訂金嗎?(以前租賃有遇過)

然後最近不知道什麼原因,房間出現許多黑色小蟲子,長的很像螞蟻,跑得很快,

而且已經長達一個多月了,這期間我有通知房東,

並且大掃除整個房間(我本來衛生習慣就很好),

但都沒有任何改善,蟲子雖不多,但就是會一直出現在任何地方,

並且還會爬到枕頭上,最近又再次通知房東,卻又不了了之,

如果房東一直不處理,請問我可以退租嗎?

這樣我訂金是否就只能拿回來一半?(當初有簽契約)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5 17: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要求房東改善包含漏水、小蟲等情況,倘若房東拒絕,您可以自行修繕,並從租金中扣除費用,或是終止租約之後,取回押金

2、房東倘若有很多房屋出租,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steven 105-05-23 22:03

想請問一下,若我和對方簽訂買賣契約,但後來我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對對方行使解除權,且存證信函已經寄給對方,對方也收到了,現在我們雙方又希望可以照該契約進行,如果因為事實問題無法重新成立新的契約,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讓之前的買賣契約仍然有效嗎?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23 22:08

如果雙方同意,約定繼續照原契約內容履行即可。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3 22:08

您好,

 

1、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互相到達時,就已有法律效果,是無法再主張先前的買賣契約有效。

 

2、但若買賣契約之雙方都有意繼續履行契約,在無利害關係人爭執之情形下,大可繼續按照契約內容給付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依依 105-05-23 18:49

文長不好意思,但事發至今我困擾了兩年了,很想要解決,又不想草草退一退虧很多錢

 

103的5月我在朋友的介紹 之下,去一個連鎖美容集團體驗SPA,原本只是想先體驗一堂看看,不料店家開始推銷鼓吹買課程,說是有多優惠買多少贈送其他課程,也無法回去在考慮一定要 當下決定並且連線融資集團作分期繳款,金額大約四萬,買完之後覺得好吧既然都買了我就好好把它繳完用完!

 

過了不到十 天我終於又預約到了美容師去做SPA,結果當天做他們又說:今天做得不錯吧?在你身上很有效果呢!等等諸如此類的話語又洗腦我在買課程,用同樣的方式把額 度加到總共10萬並且贈送岩盤浴20堂(岩盤浴是課程的一種),本來覺得應該還可以負擔,但繳了一兩個月,覺得越來越不能負荷,並且美容師相當難約(我想 可能是因為我固定美容師的緣故?),於是我有跟我的美容師透露可不可以退阿,我想要退耶...這樣的話語幾次,可每次她都是說這樣子不划算阿、不好啦諸如 此類推託之詞,讓我覺得沒有希望應該是不能退就又放棄了一兩個月,結果覺得經濟真的不能負荷了,於是我想說去找消保官應該就可以退了吧?

 

就 去地方政府的申訴機構申訴,它們果然派人去查,店裡就有人跟我聯絡了,說沒有不讓我退阿,只是很不建議拉,於是我就答應先不繼續申訴,想說他們反正也有誠 意要退,結果後來跟我談,說如果要退的話原本買10萬的金額裡面所有課程都可以用3折來算,一旦要退就是取消會員資格了所以所有東西都要造原價送的岩盤浴 那些課程有做過的也通通要用原價來扣錢,我不能明白為何我繳了10萬做不到幾堂只能退五萬,想知道是不是不合理呢?

 

但 我回去找我手邊的資料,想說我沒有看到契約,結果它的契約是跟什麼產品同意書連在一起背面就是契約可是我簽名簽正面,這樣也算數嗎?而我也沒有記錄他們的 價錢原本是多少我做了幾堂,跟他們要請他們mail或傳真給我他們也不肯,而且她們解說如果我要退錢是一回事,而原本的單據是我的信用問題還是要繳完兩個 是分開的,所以我就想說先把他繳完,在一次退回來吧所以才拖到現在,我從第一次去之後五個月後就沒在去過了

 

我有打去問過消基會,她是說贈品一般不能要求算錢本來就是贈送給我的,但主要還是要看我的契約

想請問這樣真的合理嗎?我只能照他說的退嗎?掙扎只是白費力氣嗎....

你好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條規定:「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可依契約約定之退費約款請求退費,若退費約款對你不利,可以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條規定、消保法第17條規定,主張原約定無效,而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構成契約之內容,並依上開規定請求終止契約及退費,但須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以拆封之商品及手續費。 企業經營者主張只能退3成違反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無效。可先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處理,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小倖 105-05-23 13:20

您好,我們是做室內設計的,近日遇到一件法律問題:上月已簽合約客戶,於工程動工一個月後,近日口頭要求解約,原因為房屋要變賣,但我們在合約書上並沒有明確要求"中途解約需支付解約金"...

合約內容:

"甲方任意終止契約及結算

 甲方欲終止設計委託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並依第八條規定,按乙方已完成且經甲方確認之階段工作,支付服務費用。"


這樣還有辦法可以跟她要求解約金部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3 13: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我方受有損失,還是可以依法要求對方賠償

2、至於違約金的部份,倘若雙方沒有約定,無法請求。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協助撰擬相關契約書,以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可歸責於對方,所以仍可以依約來向對方請求解約所應賠償之金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倖 105-05-23 14:4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可歸責於對方,所以仍可以依約來 ... (恕刪)

那請問賠償金額正常是可以依照什麼法律條規來跟屋主要求求償呢?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5-23 14:47

您好

依您們雙方之合約以觀

倘對方未依約書面通知解約

該口頭解約法律效力誠屬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契約沒有明文記載

就只能請求你們已經支出之成本

以及對方違約後你們的損害

這是你們可以請求的

但要記得談好在撤場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3 17: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須證明損受損害及損失利益,若無法證明損受損害,也就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5-21 23:40

謄本資料節錄如下: 
土地他項權利部

權利種類:

地上權登記原因:設定

收件日期:民國38年 

登記日期:民國--年--月--日 

權利人:***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證明書字號:---**第***號 

其他登記事項:依臺北縣政府公告屬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第7款之土地 



想請問該塊土地有好幾十個土地所有權人(因為已經過了好幾代可能傳了幾十個),其中一個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向地上權人索取賠償土地之類? 如果有,地上權人該怎麼相應? 
謝謝。

你好: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第7款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可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登記機關塗銷登記。 若地上權人跑出來爭執,而無法塗銷登記,可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地上權。 若無法終止地上權,當初約定之地上權可能無須支付地租,所以沒有辦法請求給付地租,但可依民法第835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酌定地租。 若有地上權人且有利用土地之行為,要在3個月公告期間書面向登記機關異議,並依原本約定繼續依地上權無償使用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要求終止地上權,要詳附理由提出答辯,主張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仍然存在,並就地上物之種類、性質、利用狀況提出說明。
沈恆 (沈律師) 105-05-22 00:01

地上權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地租及維持土地得以永續使用,若地上權人有違反義務,土地所有權人應以多數決方式決定終止地上權或請求賠償

Sylvia 105-05-21 21:51

原本報名了線上的英文課程,繳費方式如下先繳頭期款24999以線上刷信用卡方式付費,之後兩年是每月繳3000做分期。頭期款的部份已於5/14信用卡繳費了,定的契約是從5/22開始,因為是線上英文課程於5/21該公司資訊人員有用電話做系統的測試(原本對方是說用手機介面也可以上課,故是測試手機的運作是否正常),但依照他從電話中的教導手機一直無法操作上課所需的界面,請問我可以無條件取消這個消費合約並請對方刷退我的信用卡繳款嗎?契約有寫到七天的鑒賞期,這部份是不是只要我覺得有不便的地方就可以取消該筆消費??

我有詢問過對方,但他們一直不給我正面回應,請問我剛怎樣保障我的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3 15: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無法以手機介面上課的原因是補習班造成的,我方可以要求退費,反之則否。

2、鑑賞期的時間倘若已經超過了,在沒有符合法定或是約定解除合約的事由情況下,我方無法任意解約

3、倘若對方均拒絕處理,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