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日安:
小弟於日前(3/28)騎機車於停等紅燈時遭遇一酒駕男子(酒測值約0.35)從後方追撞,當時本人並無察覺對方酒駕,因身上傷勢及好像有短暫昏迷,記得上了肇事者的車前往醫院,但也因該輛車於撞擊時爆胎,離開約二百公尺便停於路邊改由肇事者叫計程車前往,等計程車時便看見警車來到事故現場。
小弟基本上傷勢並非十分嚴重(二腳膝蓋擦傷,右肩擦傷,右耳後縫合約5針,左手大姆指脫臼)
對方態度我主觀感覺並不是太好,從一開始希望我跟處理警員要求我們要私下處理(當然我沒這麼做),到警局製作筆錄後只來過4通電話,簡單問我好不好,主要目的還是問我要怎麼和解,但因為左手大姆指還需要進行復健,所以都表明需暫緩。
一直以來大姆指都是接受國術館治療,到上個月由骨科醫師表明傷勢要完全復原的機會不大(大約只可彎曲約30度),所以主動約他到店裡想初步了解他對和解的態度,他的重點大約以下:1. 他的保險員表示2~3萬就可以解決。2. 怪我當初堅持要去醫院(意思是說如果沒鬧到警察到場,他公共危險的罰鍰要給我?)3. 他一個月薪水才3萬多 4. 他還在等公共危險的判決,如果判到3個月,他情願去關(其實他第二通電話就說判2個月,吊銷駕照2年)---------當場被我拒絕,後來我提出20萬和解金,並表明有任何想法可以和我聯絡,若下個月(8月)他若無提出和解協商,我便會提出傷害告訴,由於他駕駛的車輛登記於公司名下,我也表明會連帶提出對於公司的相關告訴,截至今日,對方沒有任何消息。
事件過程大致如上所述,我想我也沒義務急著要對方與我和解,所以我開始訴訟的準備,以下需要法律專家或有經驗的先進為小弟解惑,在此先感謝各位!
1. 由於對方開公司車,但車禍時間為早上約5:30,所以我該針對過失傷害或是業務過失傷害?
2. 對於公司方面,有哪些相關刑責?(其實我對告公司沒什麼興趣,一方面也只是希望藉公司給肇事者些許壓力有誠意地出面解決問題,老實說我也懷疑肇事者跟公司的關係,三更半夜開公司車去喝酒?!)
3-1 針對肇事者的告訴,只需要向承辦的警方單位提出就可以嗎?如果是控告業務過失傷害也一樣嗎?
3-2 如果是對公司方面提出告訴,我該怎麼做?需做什麼準備?
4. 這類的法律訴訟需要聘請律師嗎?我有哪些途徑可以知道對方工作、背景及其公司的相關資訊?我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5. 本人是經營小吃店,關於工作損失的部份也是以基本薪資計算嗎?有人教我是用店租、水電、平均單日營業額及平均單日進貨成本去計算?
本人十分痛恨喝酒開車的人,也慶幸當天只是單獨前往市場採買,如果是載著女兒,後果我不敢想像,所以我沒打算輕易和對方和解,他想用多少錢來和解也不是重點了,畢竟他也擺著一付”一皮天下無難事”的態度,我只擔心對方有背景然後被陰,所以希望各位能分享自己的經驗,也給我些法律上需有的作為及提醒,讓我可以做好準備去面對接下來的協商及訴訟,也提醒我去防範可能會面臨到的困境!
謝謝各位,敬祝一切平安,順心!
民國95年底因女方懷孕而訂婚,民國96年1月結婚,同年6月生下小孩,婚後就搬回娘家待產生子,從此前妻與小孩居住在娘家,不願意和夫家有聯繫及見面,雙方分居台北桃園兩地;民國100年10月協議離婚,但前妻卻不讓我和孩子見面,只要我支付小孩的教養費;因見不到小孩又要支付龐大的教養費,於民國103年3月向家事庭提出探視權和教養費的調解;事後兩個月,前妻又開始百般理由違反調解內容,使我懷疑小孩是否是我親身的子女,於是我私下拿檢體去驗DNA,報告為與檢體所有人是排除父子關係,因此我已經向法院提出否認親子關係訴訟,經法院裁定要求雙方親自至指定醫院重新檢驗DNA,經抽血檢驗報告確定是排除父子關係。
請問如何請求法院裁決前妻及小孩返還以下
2.結婚前因前妻說懷孕需要購車,冒用我的名字購車,已懷有我的小孩要脅,要求我支付貸款及稅金...等費用嗎?
4.法院經DNA鑑定判決確定小孩不是我的,之前我又常年被親友不明究理的責罵,對我十分不諒解,可以要求這些年的精神恐嚇賠償和名譽賠償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可先嘗試錄音蒐集證據,請求假扣押對方之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無著作權之問題,但既然是使用特定人之肖像去創作,則會有肖像權之問題,仍應取得對方之同意為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問:
本人曾被某人於公共場合故意"吐口水"人身攻擊與口出"廢物"之公然汙辱惡言,經區公所調解,因對方未出現,而調解不成並有證明,本人決定提告,提告程序是怎麼樣的呢?如果自行到地方法院提告(無法於上班時間),該如何做呢?本人已有報案請警察調閱監視器並有備份,如果提告,需準備哪些資料呢?(監視器備份或調解不成證明.....等),如果只有對方部分資料(姓名與電話),該怎麼辦呢?此情形是屬於"刑事或民事"呢?可以請求金錢賠償嗎?感謝您的解答喔,謝謝
感謝鐘律師的解答,如果我們要自行至地方法院提告,但是無法於上班時間前往,我們需要準備那些資料呢?需要有什麼訴訟狀嗎?如果至警察局提告,時間上是否會拖延很久?感謝您的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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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侵占,對方須提出證據證明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對方比較可能提出民事所有物返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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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前夫不在支付孩子的扶養費,我自計向法院提申請支付命令,有下來,但對方付個一段時間,隨即又沒再支付了......支付命令幾乎是同無效.....
想請問~我還必須只要他沒支付,就去申請支付命令嗎?每個月沒支付,我就必須2~3個月就去提訴訟嗎?
另外~因為我已再婚,現在的老公想將我的2個孩子,辦理收養,竊收養程序都已經走過一回了,但被駁回(原因是~夫妻婚姻關西尚短),請問~我還能有什麼方式向法院提(收養孩子成立)一事........
是否不斷的提訴訟支付命令,才能構成對我日後更有力的實證(他根本未盡到扶養與照顧的責任)
必要時........我們希望要能在這領域上的專業律師...幫我來處理!!
感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關於扶養費,須區分為: 之前已經聲請並取得法院支付命令部分,因有執行力,如生父不給付,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其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等拍賣取償,或每月扣其薪資約1/3 因支付命令範圍不包含將來給付之請求,故其餘已到期未聲請者,須另外聲請支付命令,尚未到期之將來扶養費,須等到期後另外聲請支付命令,才能發動強制執行。 生父之不當行為,僅涉及親權停止之問題,收養部分,法院審酌的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故您現在之配偶可否合法收養,關鍵在收養是否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較有利,二者無必然關聯。 收養裁定屬非訟事件,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換言之,仍可再次聲請,建議應針對法院之前駁回之具體理由尋求律師專業意見協助,以利爭取法院認可裁定。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由衷感謝各位律師熱心專業的回答,
目前程序,已由當時申請扶助律師已於日前遞出再議申請狀至檢查官,但律師表示不會也沒有再補充新事證(其實還有其它新事證,本人有提出是否可上呈,應仍未呈),再議申請狀撰寫非我方委任律師範圍(僅到偵查庭),但律師表示基於服務願意幫助免費再出再議申請狀,也告知再議駁回機率是高也有可能,已送出的再議內容:只針對原不起訴:單方偏頗,應調未調查事情,進行反駁,未提新事證,要求重新調查。
本件提告過程中,無意間發現,我方委任律師好像有跟被告的人脈圈有些微交集,有點疑慮擔心,是否會受影響做出對我方不利或較弱的舉證事實,致使在第一時間無法提出全面較完整的證據,證明我方所言,因而被駁回
以上,如最後不幸被駁回,是否真的只有交付審判一途,同樣沒有提出新事證的機會?交作審判成功機率依然很低?
是否本人還有其它救劑方式可以主張我方權益?
另本人在網路爬文,有發現網友有做如下分享,不知是否跟本人情形同,且可參考流程?(因為本人不是法律背景,不是很懂其中部份說明~本人解讀出來:是不是如再議失敗,交付審判也沒通過,就沒有再訟機會,得放棄權益?但如直接向法院申請自訴,可補充新事證,勝率會高些?申請自訴,另狀提狀意思是可用同罪行提告?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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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一、檢察官若判定不起訴.。
告訴人可「聲請再議」,最後須寫 => 此致 XX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這是遞狀後由原檢察單位轉高等法院檢察署裁決。
步驟二、高等法院檢察署若再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則:
1. 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別傻了,都被駁回,審判敗訴機率太高)。
2. 另提狀紙再告,須有新事證 (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一款; 第420條第一、二、四、五款,可聲請再審)。
步驟三、若在步驟一檢察官若簽結案件,則不得以同控訴內容及證據再提告,這不會被受理;但,若有新事證,或新控訴才可再遞狀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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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罪,即使是不起訴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
檢察官只有偵辦權與調查權,並無審判權,案件是否終了端看法院之最終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2條意思是說,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並未提到公訴之罪,故,公訴罪即使不起訴處分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3條意思是說,開始偵查就不得再行自訴,但偵查結案後,若以不起訴、緩起訴方式簽結,或沒有明載以何種方式簽結,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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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曾有一妻二子,但當時因家暴,在約十幾要二十年前便已離婚。
過去家中經歷甲男父親病危與過世等事,皆有找他們,但他們不曾參加,平日也未有聯絡。
100年甲男癌症過世前住院一陣子,妻與子有出面,但卻拿走甲男應拿來支付手術的費用。
甲男過世後,其生前篤信佛教,家中尚有神龕,但妻子卻將他安置於基督教公墓內。
甲男之母於102-103年多次病危,最後離世,妻與子皆仍未曾出現。
104年妻與子向甲男之兄弟姊妹要求給予1/6繼承,提起民事訴訟,原告為其子,乙男,告被告兄弟姊妹其中之一丙男,未經原告同意由丙男一人單獨使用。而「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以民法第818條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62年台上字第1803號,準此被告丙男逾越其應有部分1/6部分範圍,原告自得依民法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被告丙男請求租金。
綜上依民法823條第1項、824條第2項第2款,同法184條、179條規定提起訴訟。
想請問一下,
1.當時78年11月5號時甲男之父買了房子,也入住,而後要丙男一家也跟著入住,於是81年後丙男一家便和甲男之父一直同住。甲男之父過世突然未留遺囑,純口頭上跟孫女告知房子留給他們一家,但沒有任何文書或相關紀錄,但單就甲男之父早已要被告一家同住於此,有沒有其他可運用在此的相關條例?
2.當時雖為甲男家暴導致離異,但近20年音訊全無,聯絡上告知重大事故也未曾出現,除拿走手術費外再來就這次,這樣尚有資格擁有1/6的繼承權嗎?
因已接收到法院公文,來這裡尋求幫忙,能請各律師們給予意見,感激不盡。
我想請問... 因為之前在遠傳電信欠費約3千未繳,後電信業者說要我付2萬多的違約金,覺得很不合理就沒有理會他們。今年收到強制法扣雖然很錯愕但是想說算了就扣,反正欠錢本來就要還。
於是從4月開始便開始扣薪...
總欠20951 (含執行費166 + 訴訟費500)
4月-7333
5月-7333
6月-8360 (內含1027端節獎金)
7月-7333
最後面顯示: 代扣款累計 30359,尚欠差額 9408
============
這個金額實在是有點嚇到我了,紙本上有標明,利息計算方式為102年11月起到結清止5%年利率。可是好像怎麼算都不會扣到3萬... 怎麼會這樣?? 我有打電話去問處理單位億豪公司,可是他們講話都很流氓氣息真的太恐怖,沒講幾句就掛電話了,所以想問問有沒有人知道我的法扣是怎麼一回事,請幫幫我...
您好
希望以下回覆能替您解惑:
二、婚前投資股票,但婚姻關係存續中投資股票所生孳息,部分法院會列入您的婚後財產,一併算入分配。
三、贈與兒子的房屋,依據民法規定,夫妻因離婚而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夫妻之一方處分財產者,若係故意要減少對方財產之分配者,依法該房屋還是要列入計算。
四、依據民法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勞動情況分擔之,若太太都沒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先生就代墊部分可以請求償還。
五、民法雖規定若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減免,可是何謂『顯失公平』,就要設法舉證,例如太太生活花費奢侈不知節制、家庭生活費用不幫忙負擔等等。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詳細閱覽資料,若能提供更詳盡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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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我父親99年心肌梗塞忽然過世,
因為我是法定繼承人,所以我就請領出來,
公文我有保留,上面寫的是「老年給付」。
(我是父親過世後,才去申請給付的,不是父親本人生前就申請)
父親生前有一棟房子,及跟多家銀行的債務,分散加起來約一百萬,
我無力償還,所以後來辦了拋棄繼承。(有成功聲請,手上有保留法院公文)
而我母親因為想要房子,所以後來全順位的繼承人中,只有她沒有辦拋棄繼承。
五年後的今天,因為母親還款一直不準時,時常拖欠賴皮,或故意不接電話。
結果銀行專員打電話給我,並告知我說,銀行知道當年是我把勞退金領出,
並告知我這筆錢是遺產,如果我不協助處理債務,她們會請律師對我訴訟。
她說若是勝訴,我的戶頭會被凍結,且要一口氣將六十萬吐出來還給勞保局。
這幾天,這位專員不停的打電話要我簽協議書,表明這筆債務以後由我負責,
她們就不會提起訴訟。
我現在一直覺得心裡壓力很大,而且很害怕,所以有點想接受銀行的提出的要求,
(要我當保證人,簽署還款協議書)
可是我想到,若是以後所有的債權銀行都是這樣跟我催討,未來我該怎麼辦?
也上網去查,但是都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
我現在還年輕,不想因為這件事情留下案底。
麻請律師大哥大姐們解答我的疑惑,大恩大德感激不盡。
首先我已確定互告的話百分之百我贏。
因為我只是以"哈哈哈哈哈哈哈哈"等字眼就釣到對方以三字經、低能兒、喜憨兒等字眼來辱罵我。
只是我不知道這樣子能以何種名目提告?
對方總共寄了四封信,我除了改未來被告的帳號外,將信原汁原味貼上。
-------------------------------------------------------------------------
alphaxxxx(xxxxxx)
幹你娘
2015-08-08 00:31 喜憨兒一個ZZZ
可憐
刪除回信轉寄 收合
alphaxxxx(xxxxxx)
喜憨兒
2015-08-08 00:31 幹你娘刪除回信轉寄 收合
alphaxxxx(xxxxxx)
笑三小 喜憨兒
2015-08-08 00:30 幹你娘刪除回信轉寄 收合
alphaxxxx(xxxxxx)
笑三小 低能兒?
2015-08-08 00:30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你笑的好開喔...
好像低能兒一樣
要不要幫你叫醫生啊?
還是你老媽沒生腦子給你
所以你就是個喜憨兒?
低能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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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封,內容隻字未改。
想請問這樣我該以何種名目提告?
首先我已確定互告的話百分之百我贏。
因為我只是以"哈哈哈哈哈哈哈哈"等字眼就釣到對方以三字經、低能兒、喜憨兒等字眼來辱罵我。
只是我不知道這樣子能以何種名目提告?
對方總共寄了四封信,我除了改未來被告的帳號外,將信原汁原味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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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haxxxx(xxxxxx)
幹你娘
2015-08-08 00:31 喜憨兒一個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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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回信轉寄 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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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憨兒
2015-08-08 00:31 幹你娘刪除回信轉寄 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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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三小 喜憨兒
2015-08-08 00:30 幹你娘刪除回信轉寄 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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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三小 低能兒?
2015-08-08 00:30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你笑的好開喔...
好像低能兒一樣
要不要幫你叫醫生啊?
還是你老媽沒生腦子給你
所以你就是個喜憨兒?
低能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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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封,內容隻字未改。
想請問這樣我該以何種名目提告?
您好:
我在今年5月4日承租了一個店面創業開店,6月才開始營業,7/28卻看有人來丈量劃地,好奇之下問了那位大哥是在做什麼,大哥告訴我你們這裡是重劃區,9月會公告搬遷
我隨後到地政局詢問,那裡的確己經在103年5月召開過說明會
{仲介部份}
仲介於我看屋時乃至簽約後都沒有告知我以下事項
2.未告知這地段為重劃區
{房東部份}
1.因需辦理營業登記,需向房東拿房屋稅單,(要了快一個月才給)拿到以後才發現房至所有權人另有其人,也才知道原來我是跟二房東簽約,我的會計師說,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人不能辦理營登,除非有房屋所有權人簽署給資產公司的同意書才可以辦理,6月8 日我請會計師直接跟房東說明要同意書的用途,房東也說會給,至今,已經二個月,多次向房東要,都一直推託,造成我無法辦理營登,免用統一發票及商業火險等事務.
2.房東同樣沒有告知店面為重劃區的情形下,是否已為詐欺之行為?
3.至今都沒有看到房屋所有權人簽署給資產公司的同意書,此租賃合約是否可以主張無效?
我想請問,我知道房東可以主張至政府公告的公文最後期限日才可以視為契約終止日,但拆遷已經是事實,我覺得已經沒有在此地經營的必要,至多半年我一定得走,我拿了自己的房子貸款認認真真的開了這間店,該花的都花了,不該花的也花了,已經可以看到的損失已經快讓我崩潰,我沒有想求償,我只想求去,因此,
1.在房東(資產公司)沒有告知且至今拿不出所有權人的同意書的情形下,我可不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或解約?
3.因為合約上都是不利我的條款(真的遇到了才看懂在寫什麼)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及為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留下相關證明,是否可以以上述事由寄存證信函給此事件的關係人(仲介,資產公司,房屋所有權人三人)?
一、很少有普通保證的情況,通常都是在連帶保證人的字樣後面簽名的。
二、連帶保證人的話,債權人可以選擇只針對連帶保證人而為求償。
三、答辯的話要看當時 的契約怎麼寫,可以的話跟主債務人聯絡一下,有時候就是已經清償了債權人還是會繼續討債,大部分的連帶保證人被討債的時候會對主債務人產生強烈的厭惡感,而主債務人有時候也找不到,造成同一筆債其實已經還了但是連帶保證人卻再還一次的情況,討債公司就多騙了一筆錢。所以跟主債務人確認一下是可以做的選項。
四、其他的可能答辯是如果這筆錢已經超過十五年的話,可以為時效消滅之答辯而拒絕清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先前有詢問有關於朋友欠錢未還問題,經過多次催討,他屢次沒依照他自己承諾日期返還欠款,上網查判決書案例,用他名字搜尋,他跑法院經驗還真不少,每次一副我就是欠錢不還你能拿我如何跩樣!『請問妳要拿錢還是上法院講?請速回應一下!!我明天要跑銀行,週四下午要出國了!!』態度之囂張!!!令人憤怒!!!!!!!!!
目前,手邊有的資料有匯款証明、LINE、簡訊,我知道要告詐欺不會成立,現在只能走民事訴訟,(支付命令部份,我並沒有他個人資料,只有姓名跟手機號碼,所以沒辦法申請)就算錢拿不回來,我也要讓對方上法院。在還沒到法院提告前,想去找對方母親跟她講這件事,看能不能在親情壓力他會還錢,試想請問,我如果去他母親工作地方,告訴她這件事情及提供相關資料給她,為了自保會全程錄音,這樣反而會被告嗎?如:控告我騷擾或妨礙秘密…諸如此類的。
已兩個月未繳房租,當初房客留的資料,電話已變成空號,戶籍地是他之前租屋的地址,有去拜訪過,管理員說早就搬走了,那邊有收到一堆法院寄來的文書,警察也來找過他,都找不到蹤影.留的公司名稱地址都是假的,有依照地址去做拜訪,根本沒這家公司.留的另一個聯絡人[他說是他女友]手機一直轉語音信箱.前幾個禮拜租屋處也收到地檢署的公文,是他的名字,不知為何會寄到這邊,當初他有提到要遷入戶籍,不過當下已被拒絕.所以那封公文已退回.
之前有詢問過派出所,他說警察不介入這類民事案件,若要開門請全程錄影.但詢問里長,她說合約必須公證,不然就要走訴訟.不然會造成侵入.
補充一下,因為有獨立電表在公共區域,有觀察過都無大幅度變動.之前有去敲門也無人回應.所以研判無人在家,但又怕在屋內出事,所以想趕快處理[若只是無人那還好,房間空著是沒關係,怕的是不知道裡面發生什麼事情]
目前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完善?
請教大律師疑義如下 :
某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依新制該退休金應由其繼承人請領之,惟勞保局認定該勞工尚有第二順繼承人尾死亡,自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請領,但第五順位繼承人主張民法第1145條規定應排除該第二順位繼承人請領,而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 下稱本法 ) 第27條第2項規定排除之,但主管機關亦以民法第1145條需勞工有意思表示為前提,今如第五順位繼承人取得該勞工生前預立之遺囑,其中如有明確提及合於民法第1145條規定事由,而依本法上開法條規定 [ 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 ] 取得請領資格時,試問,該第五順位繼承人應以法第1146條規定向民事法院提出 [ 排除繼承侵害 ],抑或提起 [ 繼承回復請求權 ] 為訴訟標的 ? 是當以何者為訴訟標的提起本案訴訟較為適當 ?
值得一提的是,該第二順位之繼承人自始未知悉有此一事件,即不知系爭勞工之死亡事實,自亦未主張其有繼承權,僅係主管機關依規辦事,不肯由第五順位繼承人請領系爭退休金矣。
又或,得否直接將該遺囑逕送勞保局轉送行政法院裁定或判決,還是必須經由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後,再送交民事判決於行政法院 ?
望專業律師協助解惑,感德無盡。
您好
勞工保險局以『尚有第二順位遺屬即父母』存在且『不具備繼承權喪失事由』為根據,否決第五順位即兄弟姊妹的請領資格。
若第五順位的遺屬有收到駁回申請的處分,係尋求行政程序救濟提起訴願,若訴願被駁回則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舉證上,就要設法證明第二順位遺屬已經喪失繼承權,故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二項規定,有法定繼承權喪失事由,由其他遺屬即第五順位遺屬請領之。
兩則判決供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863號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43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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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前天到派出所領了一張訴訟文件,才知道自己的露天帳號遭盜用,被告了詐欺;因為很久沒有登入露天拍賣,綁定的電子信箱也沒有收到任何與交易有關的信息,因此得知被盜用的時候真的很驚嚇也很崩潰(在此謝謝員警們熱心打氣)
與偵查佐連繫後對方說,因為帳號已經被停權了,所以我現在也沒辦法有什麼動作,只能等偵訊的時候再說了!
想請問各位律師,像這樣的案子:
1. 如果追查不到兇手(?)的話,就是我必須承擔所有的責任嗎?
2. 最糟糕的狀況是我要賠償所有受害者的金錢損失+得到一個詐欺前科嗎?
4. 我9月和10月要出差,會不會因此被限制出境?(這是目前最急迫的問題)
5. 聽說就算沒有被判詐欺,還有一個「網路帳號安全相關的連坐法」是這樣嗎?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感謝各位律師撥冗回覆,辛苦了!
訴訟相關的事宜真的會讓人覺得很沉重,感覺有案底或前科的話好像從小到大的努力都被擊潰了;所以謝謝律師的協助回答,我希望心理能有個底最壞的情況會是如何,謝謝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遺棄罪要件沒有那麼容易成
而且有人養就不會成立
如無共同居住地
可以在個別戶籍地提告
但是所謂共同居住地
只要有曾經一起同住就算喔
而非以現在狀況來論定
這要件是很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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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以夫妻共同居住地為管轄法院,若當初結婚以新竹為同居第,則可於新竹提起離婚訴訟之,又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目前又您照顧未成年子女,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可一併請求過去代墊之扶養費及未來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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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對話中賣家有先說"買了不退貨",我第二天在火車站面交檢查物品時,發現沒看到三款遊戲
賣家說:那是數位版的,所以在主機硬碟裡面
但因為是在火車站,沒辦法確定測試,現場思考一下,還是買了
回家後發現有一款數位版遊戲不能玩,我詢問了賣家
賣家說:不知道耶,我賣給你之前明明好好的,而且我賣你的是空機價,遊戲是送的,所以我不負責 (他貼文說"付",結果他說是"送")
之後他把我臉書封鎖,第二天我發現數位版遊戲不能玩的原因,是被SONY鎖機 ,(也不能連線SONY專屬的PSN)
詢問了SONY公司,說因為信用卡購買數位版遊戲積欠費用,解除的話要繳款結清
我試著跟他聯絡,但他一概不理
後來消保會說有他的個資的話,可以寄給他存證信函,再不出面就走民事訴訟
還有其他方式要求他退機器退錢嗎? 謝謝
最近大哥、二姊為了爸爸剛走的遺產分配吵得水火不容,我是家中最小媽媽一直是跟我住(中間故事就不多提),媽媽健在我們想提起剩餘財產請求但不清楚利弊。
爸爸是103年12月過世,當時爸銀行還有大約2000萬。在103年2月左右分別已經給兄、姐各100萬,在100年3月也有分別給兄姊各100萬。爸走時媽媽當時名下銀行約10萬。我們如果提出剩餘財產請求,是否能將兄姊被贈與的各200萬計入回爸爸可以被剩餘財產請求的總財產內來請求呢?
另外大哥長年在大陸經商,一直迴避爸爸遺產分配的處理,不知道是否有甚麼辦法能要求他來面對呢?如果可以,我們進入民事訴訟和律師費大概需要多少預算呢?
不好意思,真的不清楚,想請教各位有經驗的前輩律師們,謝謝!
您好,我現再捧碰到一個問題是我哥在五月底去世,我跟我媽去申請勞保的喪葬輔助費,因為那個對我們不聞不問的父親在我們第一次申請期間說都給我們,後來她自己去勞保局詢問說錢有很多,就反悔說也要拿,但是喪葬費是我們再支出,他以前到現在也對我們不聞不問,壞的都丟給我們處理,好的自己享用。
我哥的所有喪禮的錢都是我跟我媽出,還有現下我們再租的房子也是我哥簽名,後來由我媽支出,父親在我哥喪禮期間對所有認識的人說一毛都不拿,可當有人拿奠禮來時他眼睛就為之一亮,一直說要看多少錢我媽不肯,後來我哥喪禮完畢後他就現出原型說我哥的他所有都要拿,但是再我哥出事當下他弟一個就是打我媽、恐嚇我媽,所以我跟我媽在我哥出殯後就立馬申請家暴,因為再以前他對我們的紀錄來說他跟地下錢莊借錢跑路是我跟我媽還有我哥再面對,包含他其它家人也身受其害,他知道後就罵我說是我害的,好像他以前到現在所以有事情都是我害的一樣。
他跟我媽在94年時離婚了,在離婚之前他一直使用暴力對我媽跟精神上的傷害,對我跟我哥則是精神上,因為他外遇所以我們三個人對他很切心,他卻還笑笑得跟我們說他外遇有女兒很開心。
我們現在遇到是勞保局因為他在審核期間提出申請,所以勞保局要我們自己商量,不過在期間後沒有結果就是一人一半,我想請問喪葬費用是我們再支付,以前到現在我們對他的印象真得很不好,他除了錢還是錢,對我們從來只有利益上的眼光,我哥腦部開刀他也是讓醫護人員不好做事,回家休息纏著我哥讓我哥在烈日底下陪他聊天二個小時。
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讓他不要拿到或者是拿少?我們都問過勞保局他說要我們自己處理,主要是因為當時我哥沒有去申請遺囑所以才被這樣。
我們也問過調解委員會說調解有用嗎?調解他不來的話是不是就送交法官判決?
那如果我們的案件不能用調解的話,打官司有勝算嗎?是要申請哪種訴訟?我們需要準備什麼?
那如果我要以他口頭上說給我們這點也有證人,用這個來對他提告可以嗎?那假扣押的話我該什麼時後提出申請?是等勞保用下來?那如果勞保下來之前幾天我可以去提出假扣押或是告他?
因為我媽還有機車在他那邊,名義上是借用,但我媽跟他已經離婚他也不肯還機車給我媽,這方面我可以一起對他提出告訴嗎?
您好: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3規定:「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保險人依前二項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您父親已經同意由您母親請領喪葬津貼跟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勞保局核發給您母親並無問題,問題在於您父親是否要依同條第4項規定向您母親請求,此部分要看當時簽署的文件才能釐清。 另外,您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一次請領)時請先審慎評估,避免權益受損。 最後,勞保死亡給付不是遺產,請領順序跟遺產繼承順位不同(同法第65條規定),就算繼承人拋棄繼承還是可以請領勞保死亡給付。小萌與丈夫結婚半年後,丈夫常常借故晚歸,或甚至不回家,小萌懷疑丈夫有外遇,兩人因此常爭吵,丈夫也會因此毆打小萌,某天,小萌發現丈夫手機裡有和不明女性的性愛對話,又和丈夫爭吵,丈夫也又毆打小萌,小萌這次決定離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併同時以丈夫有外遇為由請求離婚,法院審理後,覺得外遇證據不足,但查到了小萌聲請保護令的事實,認為有不堪配偶同居之虐待的離婚事由,法院可否逕以該事由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審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也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理由是家事案件與身分關係有關,也涉及公益,所以審理程序中,為了讓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合,並且保護受裁判效力所及的利害關係人。
如果依照上述規定,法院似乎是可以逕以小萌受配偶不堪同居的虐待,判決離婚。但是,民法中每個裁判離婚的事由,在訴訟上都是獨立的訴訟標的,而且依法離婚或撤銷婚姻事件,就不利於維持婚姻之事實,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所以小萌都沒在審理中提出常被打這個事由,法院如果逕以該事由判決離婚,是有合法性的疑慮。
比較妥適的作法,是法院應在審理中對當事人闡明,讓小萌和丈夫對毆打一事有辯論的機會,如果小萌在訴訟中追加受丈夫不堪同居虐待這個事由,法院才可以該事由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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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 我的情況是這樣的
我有一間房子 , 父親委託一位房仲友人出租 , 僅口頭契約 , 但是後來那位房仲 , 卻叫自己的子女搬進去住 , 並無與子女簽訂書面租貸契約 , 居住約一年時間 , 由於我工作忙碌也未發現 , 每個月房仲並未將房租匯進我的戶頭 , 等我發現時 , 已經過了一年 , 之後我要求房仲子女搬離 , 但房仲子女表示無力償還債務 , 簽下承諾歸還房租的切結書以及壓扣身分證影本 , 但至今對方卻遲遲沒有歸還 , 也不知道現居住所 , 向戶籍地寄送存證信函和民事支付命令 , 皆拒收信件 , 我想要提問的問題如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部分,仲介或許有詐欺及背信犯罪之可能;仲介子女或許僅有民事不當得利之部分,除非有證據嘗試將子女與仲介以共同正犯處理之;惟仍建議您,若損失金額不大,是否花費民刑事訴訟時間及成本提告,亦須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好:
先說明相關人員關係~
甲方:學校
乙方:興建者
丙方:各樓層持有人,例如A~C君
六十年代乙方興建一幢三層樓私人建物(合法),因都市計畫因素,變成私人建物占用(學校用地)不到2平方公尺的面積,經九十年代有開會協調,經市府也同意可辦理有償租借,其多數占用人已同意簽約租借,C君亦同。但C君過世後,其房屋由其中一名兒女(D君)分割繼承之。D君也知道這間房屋有占用到市有土地,但都不出面處理簽約及交款(1年僅四、五千左右),也說要拆就折,但實務上對其他占用戶不公平以及有礙建物公共安全。
一、在不簽約情況下,請問D君在法律(民法和刑法上)上有何責任?
參考法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刑法320條 竊佔罪
61年台上字第1695號
二、甲方再次通知D君簽約後,都未出面處理。是否得直接存證信函通知或向所在地申請調解?
三、如上述方法經通知後仍不理會,是否得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小額訴訟或民事簡易訴訟,那種方式比較好?
四、另一情況,在D君未出具授權書,D君親屬(F君)在去年已代為簽約(102-103年合約)和繳款。但合約簽約時,其簽約時應填內容(姓名、身分證、住址、電話)未完整填寫,僅填F君名字+代、F君身分證字號,是否有效?
五、同上,簽約後已隔一年多,D君對F君的行為卻不為反對之表示,是否成立D君成立表見代理,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這部分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