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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同 104-10-26 16:55

你好

我之前有問過兄長不扶養母親,無法用遺棄罪辦理可用訴訟方式處理

我想問的是 都無法連絡到他 連他住哪都不知道 這樣訴訟有用嗎?

Woody 104-10-26 09:03

不點交的法拍屋,其不點交筆錄為"本件查封時,據債務人表示該屋係其前妻與其小孩居住。另據債務人前妻提出所簽立之離婚協議書(王家寧律師及另第三人見證),雙方約定系爭動產無償給女方即子女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 請問如如標下 打"無償佔有"及"損害佔有"民事訴訟, 其勝率大嗎? 多久可打完訴訟 取得房子. Thanks.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前手是否訂有期限,若無,則應先發函通知現住者至何時終止法律關係,若期限屆至對方不搬離,則應另行提起遷讓房屋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oody你好:

由於查封筆錄以及拍賣公告僅作形式審查,實際占用人與債務人就該房屋法律關係仍有待訴訟中由被告提出釐清,然而從上開公告內容應可主張拍定後(後手)不受到債務人與前妻使用借貸的拘束,可訴請返還房屋

以上供參。

Woody 104-10-26 14:25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Woody你好:

由於查封筆錄以及拍賣公告僅作形式審查,實際占用人與債務人就該 ... (恕刪)

請問陳律師, 這種民事訴訟 律師費用約多少? 一般多久時間可結束? Thanks.

您好:

具體情形應視現佔有人與您前手間之法律關係而定,且可能要等拍定後起訴請求才會知悉。

偶然 104-10-25 23:33
先前因觸及他人商標法,雙方經討論協議後同意和解,故採私下和解無提出訴訟,也依照對方要求配合登報道歉,但是因為雙方不在同一地區,配合對方要求後,請對方寄和解書已確認事情告一段落,確認此部分已和解成立,但是對方卻遲遲不寄和解書來,也聯繫不上對方,這樣該如何處理後續問題?萬一對方又故意已此事件要求我事項,這樣該怎麼辦。明明講好和解的,對方卻這樣,該用什麼方法跟對方要求且要到和解書呢?

對方有商標註冊登記,因此你可以上網(智慧財產局檢索網頁)找到該商標及註冊人的資料,然後發函給對方,請對方協助辦理後續的事宜。

如果真的沒辦法連絡上對方,為了避免將來對方反悔而提起訴訟,請將雙方連絡的方式及時間等記錄好,另外將登報等資料保存,這些都可以作為舉證雙方已經和解的證明。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3cmail 104-10-25 13:47

土地佔用超過50年蓋了房子,想去告對方拆屋還地,但是我們只有3/4的產權,這樣告得成嗎?另請問除了律師費之外,還需要依土地價值去提出訴訟費嗎?比例是幾%?謝謝!

你好:

要先確定占有土地興建房屋之人對於土地是否有占有權源,例如租賃、使用借貸設定地上權等,若有要依照上開法律關係處理;若無,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斷、第821條規定,請求拆除房屋,將土地返還給共有人全體。 房屋已經占用土地50多年,可能會有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問題,處理上要特別注意。 裁判費通常是依土地之公告現值、附近土地實價登錄每平方公尺價額或鑑價報告為準,認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 計算公式可以參考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count.html
沈恆 (沈律師) 104-10-25 14:31

您好!

3/4的土地共有人可以提告,只是要聲明土地應返還共有人全體。另外,裁判費並不是固定的比例,而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計算,大約是土地價值的1%左右。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5 15:02

 

 您好,依民法第769及772條,縱然是已登記動產,若和平公然占有動產達20年以上可以請求登記地上權人。然取得時效完成後,僅是取得登記請求權,須向行政機關登記始能取得地上權人之地位,在登記以前,土地所有權人仍然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高法院80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可資參照)。

因此在本案中,您可以先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看其上是否有地上權登記,如果還沒有,可以委託律師為您起訴請求拆屋房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占有時日已有,所以法院也不一定會判拆屋還地,您當然仍可以主張返還給全體共有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5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訴訟請求返還土地予全體共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5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訴訟請求返還土地予全體共有人。

法律人 105-02-25 14:47

一、你絕對可以請求,就算是你只有萬分之一都可以。

二、但是訴訟費用驚人,如果土地的面積大,訴訟費用不是一筆小數目,我曾經在新店有一個案子,訴訟費用就要三百萬元左右,你用1%去計算訴訟費用是合理的。

三、如果訴訟費用的負擔你負擔的起的話,我建議現在就找律師打官司,這種官司幾乎都會打贏,只是時間可能會久一點。

劉羽劍 104-10-24 21:45

今天收到一份民事起訴狀

我是被告

原告求償50萬元的訴訟標的金額

其中訴之聲明寫了三項

1.報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0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開庭時間是11/19

想請關於2的部分,

?他說『????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這意思是說我的動產動產現在都沒辦法做處置的意思嗎?

因為現在還在上班,

要到11點下班才知道是不是真的都不能領,

現在很著急,

想請問是不是真的不能領了?

有意願當天要請律師

希望最準確的答案,

因為剛才查了網路也諮詢了幾個免費的專線,

結果給的答案都不一樣,

有的律師說沒有執行書或判決確定就不會不能領,

也有的律師說已經收到就是不能領了,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

 

先謝謝徐律師您的回覆,

如果還能先把錢都領出來我暫時鬆一口氣了,

那麼我該如何寫答辯狀呢?

是否該委任律師?

民事起訴狀中裡面確實諸多不合理,

我也有反駁他的證據在手上,

只是不知道該如何起手

你好:

假執行的意思就是暫時執行,假是當初抄襲日本法的用語,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假執行就是判決確定前,先供擔保實現判決之內容,所以會在一審判決主文同時宣告,現在剛起訴還不用擔心,將來還是可以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11/19開庭要儘快提出答辯狀,以免權益受損。
沈恆 (沈律師) 104-10-24 22:21

您好!

對方要查封您的財產必須先拿到法院的執行名義才有可能,現在才剛開始訴訟,對方還不能假執行,本件最終如果法院准許假執行,會於判決時記載在判決書,對方才能拿判決書當作執行名義去進行假執行,到時候您的財產就可能會被查封拍賣。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4 23:20

 起訴書不會變成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你的財產。如果對方要查封你的財產,會另外先申請假扣押。或是等到判決確定拿確定證明書再強制執行你的財產

小緯 104-10-24 20:19

律師,您好。

從9月初開始,至今日10/24,持續一個多月的時間,線上遊戲有特定公會的6位高戰力的ID,不斷騷擾戰力極低的我,導致遊戲無法順利進行,我一直和他們溝通,他們都不理會我,持續性的行為,完全變成網路霸凌,導致我心靈,與精神都遭到極大壓力,與時間的耗費。我截圖一個多月,其中一位ID昨天因在遊戲世頻畫面對我動粗口,截圖後報警,已提刑事公然污辱,並拿到三聯單。

但其他五人依然持續騷擾我,警察建議我提民事訴訟,請問若是以一個多的截圖資料,提民事訴訟。只知對方ID是否可寫民事訴訟狀呢?另一問題請問,因他們持續的行為,已達網路霸凌,讓我精神,與心靈都極度不安,但面對自己喜歡的遊戲又不甘放棄,請問我若是寫出事實,與截圖畫面,是否可提告民事?

謝謝您,急需您協助的無助者

Chris 104-10-23 18:16
1998年結婚,婚前購買房屋800萬,老婆娘家出資500萬,登記老婆名下,其餘貸款婚後繳清,婚後2年再購買地下室停車位160萬,也登記老婆名下,現在房屋車位價值約2600萬。 2007年,以房屋貸款300萬投資,我是借款人,老婆是保人,2008~2014年投資分紅,我給老婆現金總額超過600萬,目前貸款餘額還有240萬,我持續繳貸款。 2013年購買賓士轎車240萬,車款由老婆帳戶匯款,登記老婆名下。車子都是我在駕駛。 2015年初開始感情破裂,老婆持續吵離婚。 4月老婆將賓士車拿給娘家的人使用。 老婆帳戶裡有超過1000萬現金,5月份時全部轉走。 5月份開始陸續提告妨礙秘密妨礙自由傷害、財損,也申請家暴令,目前仍在訴訟中。(前兩項是誤會,已出庭解釋,傷害部分是老婆動手打我,反而去告我傷害) 目前老婆提出離婚,條件為房屋、車位、汽車皆歸她,貸款歸我,兩個女兒一人分一個。 先前因家母希望我維持婚姻,但經過這麼多事之後,我心恢意冷,決定要離婚房屋增值部分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車位及汽車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1000萬現金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汽車老婆拿給娘家的人使用,是否侵佔? 有可能強制房屋贈與孩子? 若以上皆無法取回一半,是否可以不接受離婚撫養孩子? 貸款餘額240萬是否可以不繳? 請指點迷津,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3 18: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財產分配標準為婚後財產,婚後財產又須扣除贈與之部分,是目前應先釐清您的婚後財產與配偶之婚後財產各是多少;離婚訴訟之部分,若您為無責配偶,可拒絕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之部分,仍可考慮爭取,未爭取到監護權之一方,仍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建議將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一併處理,方有談判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3 18: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財產分配標準為婚後財產,婚後財產又須扣除贈與之部分,是目前應先釐清您的婚後財產與配偶之婚後財產各是多少;離婚訴訟之部分,若您為無責配偶,可拒絕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之部分,仍可考慮爭取,未爭取到監護權之一方,仍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建議將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一併處理,方有談判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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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4 00:47

 你好,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如離婚),配偶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僅限於婚後財產有償取得之財產(例如第三人的贈與即不得主張分配),而且要將負債扣除(例如房貸)後,再平均分配計算。因此娘家出資500萬可能被認定為是贈與給你的太太,不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如果您想詳細知悉具體可以請求多少剩餘財產分配,歡迎您備齊資料進一步面談,逐一為您分析。

沈恆 (沈律師) 104-10-24 07:20

您好!

1.      法定財產制下只分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且登記名義人原則上就是財產所有人,只有在無法認定所有人時才會推定為共有財產。您所述房屋增值、車位、汽車、現金1000萬元等都是妻子的名義所有,應不屬於共有財產貸款不繳,銀行首先追討的對象還是借款人。
2.      對方轉走現金,應是有備而來,您應以民法第1030-1條規定算定可請求之剩餘財產金額,並隨時注意對方財產流向,以免舉證困難一無所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hris你好,現在的夫妻財產制原則上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沒有共有的問題。

若是協議兩願離婚,則財產應該如何分配是由你們雙方都同意最好寫成書面來作,若雙方無共識,則屬於另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的問題。

若你太太已提出離婚訴訟並請求分配財產,原則上也只是誰應給誰多少金額的問題,不涉及個別財產轉讓,但金額詳細數額仍應當面詢問律師分析。

以上供參。

vivien 104-10-23 17:41

請問 若有先生的外遇證據了 但沒有抓姦在床  但若有拍到超乎一般友誼的親密行為,也可以以侵害配偶權請求民事賠償

若法官判定確定先生有外遇  那麼在離婚訴訟小孩監護權是否會偏向我這邊居多?

還有我可以請求不給他分配我的房屋財產嗎?

angel 104-10-23 17:21

若能提出先生的外遇證據(無抓姦在床)

若我提出離婚訴訟民事精神賠償訴訟

那麼 關於財產分配是否依法還是對半分?

監護權是否會因為先生外遇而比較會判給我呢?

104-10-22 22:56

律師您好~事情經過如下

為了找婚禮佈置在網路上找到有店面的花店作婚禮佈置,用line問對方有可參考的圖片嗎,對方堅持見面詳談並說網路沒有圖片可參考,但我有問需要車馬費嗎對方說不用~這些紀錄皆在line上並存檔。

7/25付訂金6000後對方說沒合約紙了所以沒給合約但有開收據,7/27用line跟他要合約,對方說晚上會給卻沒給,7/28用line聯繫對方不回應也不讀不回,之後打電話給負責人接通後說會讓小姐開單給我們,但也沒有拿到合約,之後我先生打電話給他們,一開始有接也說好會給,但電話一掛後也沒給,我們感到對方根本沒有信用,後來打電話討也沒有拿到,晚上也不肯接電話(對方是24小時營業時間),7/29我先生打電話給對方終於肯接,我們除了用line說我們要退訂,因為這樣的態度我們不想合作,也通電話說好要退訂,卻要求要扣錢才肯退訂,他接掛電話後不接電話,任誰打都不接電話,以上事發都有line跟通話紀錄,我們要求退訂金6000元但對方不肯將6000元退還

7/30 電話有接,說我們去跑民事訴訟也沒關係,他就是要扣1500,說因為我們無故取消,我們並沒有合約簽訂,一開始也是為了討合約對方又一拖再拖!!遲遲不見他們主動聯繫,不接電話已經好幾次,沒信用的商家我們不願意再合作,他也不肯將6000元歸還,還硬是要說1500元是車馬費,對方早在事前就說不用,沒信用又扣押我們的錢,重點是婚禮在9/20他並沒有做任何佈置,更別說出現,連電話或line表示都沒有!

誇張是我們寄存證信函給他 ,他還寄回來...他是花店負責人,擁有兩間店面,居然有這種擺爛的態度...請問律師我們該如何做??

我們已有的東西~line對話,6000收據,他自己PO估價單的照片(我們已經決定退訂了,他後來才拍照片傳line,沒任何根據,上面並無我們簽名),電話通聯記錄(十幾通不接電話),還有他寄回來的我們給的存證信函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2 22: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至法院對對方聲請支付命令之,若對方異議,將轉入民事訴訟

104-10-22 23:2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至法院對對方聲請支付命令之,若對方異議,將轉入民事訴訟

 房律師你好~請問我的方案適合用小額訴訟嗎? 這樣的案子我們勝算要提高需要什麼條件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訂金,此部分應蒐集對方違約之事證,才能提高勝訴之機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cky 104-10-22 15:04

您好

祖母去世了,留有一百萬的銀行定存,共同繼承的人數有8位,但其中有兩位因故不配合繼承的辦理,想請問:

1.銀行可以堅持無論8位繼承人是否繼承皆需提供身分證件與印鑑證明嗎?

2.辦理繼承是否有期限規定?

3.若其中兩位堅持不提供證件配合辦理,有什麼法律途徑進行,作法如何?

4.若以訴訟的方式會有哪些相關費用產生,以及費用的歸屬為何?

沈恆 (沈律師) 104-10-22 15:22

您好!

1.    不管用什麼方式來證明,銀行都必須確認有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才會允許領款。
2.    遺產稅及動產登記都應在六個月內辦理,其他則無限制。
3.    遺產稅及動產登記任一繼承人都可單獨辦理,其中兩位繼承人本來就沒有配合的義務,且其不配合也並無妨礙
4.    如果有繼承人不配合致無法全體協議分割遺產的方式,則可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訴訟費用依繼承比例分擔。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2 15: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為避免發生繼承侵占遺產的狀況,任何銀行都會要求全體繼承人一同辦理。

2、倘若要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應於被繼承死亡2個月內提出,倘若是繼承事務的處理,則沒有期限。

3、倘若無法協同辦理,則只能透過訴請遺產分割的方式處理。

4、訴訟費用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負擔,不過原告必須先墊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2 22:45

可以提起分割遺產之訴:

民法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是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分割為對象,除非依民法第828條 、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分割對象。

Bella 104-10-22 12:51

律師團隊的各位大大好,想請教 聲請否定親子關係訴訟, 需備DNA檢驗報告, 報告內容要具備怎麼樣的內容才符合規定?

一、DNA的報告是要醫院去開證明,一般有做DNA的醫院都知道怎麼寫,這個不需要特別去研究。

二、否認親子關係存在的案件,你要看是鑑定誰跟誰的DNA。

三、有的人是去鑑定生父與子女間是血緣上的父子,例如士林地院103年度親字第33號判決就是;有的人是去鑑定法律上推定之父與子女並無血緣關係,例如士林地院102年度親字第23號判決就是。

四、這個問題醫生會去寫,我看過的鑑定書寫法都不一樣,但是法官都會採,所以重點不是鑑定書要怎麼寫,重點是你要去選那個鑑定單位,還有就是誰跟誰去鑑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2 22: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否認子女之訴,並請求法院作親子鑑定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2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並請求法院作親子鑑定

關鍵字廣告淪詐騙集團誘餌!檢調發現,一個名為OurPPC的吸金集團,誆稱取得Google等網站的關鍵字詞彙代理權,可低買高賣給廣告商,獲取最高百分之兩百的利潤,涉藉此招募民眾投資並拉下線,竟有逾兩千四百位民眾上當,遭吸金約二十五億元,但實際上集團在台連公司登記都沒有,檢調昨搜索偵訊集團台灣幹部蔡貽立等九人,漏夜朝詐欺等罪偵辦。

 

架網行騙

OurPPC為了取信被害人,特地架設官網吸引民眾加入會員。翻攝網路

 

吸金集團OurPPC官網號稱擁有Google、YAHOO、bing、amazon及百度等網站的廣告點擊代理權,並由外籍全球執行總裁彼德安德森、台灣區總裁黃傑等人分層管理,過去已累積有一萬名廣告商客戶,而全球光前年網路廣告就逾三千億美元(逾九兆元台幣),集團前景可期。

 

投資160萬送日本遊

 

集團涉於去年七月起透過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會員吸金,設定幾種投資方案,從基本的「啟動方案」一千美元(約三萬多元台幣)起跳,到最高階「至尊代表」的五萬美元(約一百六十萬餘元台幣),並強調最快五十天內可獲百分之二十三不等報酬、五個月回本,但需「綁約」兩年才能取回本金,如投資一萬美元,就送ipad mini、五萬美元送日本旅遊

會員若拉下線,拉兩人就送ipad mini、拉五人送iphone6、十公克黃金及萬寶龍名筆,拉十人還送勞力士手錶等,且可抽取下線投資款的部分成數。集團也會舉辦活動表揚高投資業績的成員,另投資一萬美元可獲贈到澳門免費旅遊,且已犒賞兩千四百人次出遊。會員投資後會獲得一組帳號,可在集團網站查詢「獲利」並於綁約期滿後向集團兌現。 ……..檢調指出,集團宣稱與Google等網站合作,但在台連公司登記都沒有,也無辦公室,根本是騙局一場,但集團推出一萬美元的高級代理專案六千四百套竟銷售一空,全案漏夜朝《銀行法》、詐欺罪等偵辦,刑責七年起跳。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915/36779130/

 

吳珮如╱台北報導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台灣社會兩個世界,窮人無立錐之地,冬夜被潑冷水,有錢人則錢淹腳目,找不到獲利之投資管道。數十年來不斷出現違法吸金公司,後人卻無法學得前人教訓,仍有人前仆後繼搶著被坑殺。當律師多年,只能跟大家說「咦~~~~~~要仔意……」。

上例之違法吸金,目前實務上多以觸犯銀行法第125條論斷,但亦不排除初始即為詐欺之犯意而以詐欺罪論斷。需注意的是若以銀行法論斷,被害者之民事求償則不得以刑事附帶民事之方式起訴,因為此屬國家法益受侵害,本所常見被害人以為被害一定能獲償,自行以刑事附帶民事之方式敗訴之情形,忽略法律事務需求助法律專家,等到民事法院駁回起訴時,又過了民事侵權行為2年的時效,慘到連勝訴判決都拿不到……所以誠懇建議法律事務還是需求助有經驗的法律專家,一知半解最容易誤事,尤其是訴訟案件隨著每一次開庭,雙方情勢及法院心證都會變動,絕對不是到處尋求免費諮詢就能自己處理的。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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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偽造文書案,為被告曾姓婦人辯護的黃姓律師在庭上大罵審判長「審判長很好當喔,都不看卷的」、「在筆錄上下其手」,曾婦也幫腔「與證人串通」;公訴檢察官當庭分案偵辦,今天依妨害公務、妨害法庭秩序等罪將2人起訴。

 

起訴書指出,59歲黃姓律師受64歲曾姓婦人委託,任辯護律師,2月間在新北地院開庭時;黃認為合議庭裁定有重大違誤,竟當庭咆哮:「請審判長不要打斷我講話」、「你刑事訴訟法怎麼修的啊」、「你審判長要認真,我剛講完你就忘了,你才幾歲啊」。

 

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多次制止黃姓律師發言,黃卻不理會,曾婦也在旁幫腔,嗆審判長「設陷阱什麼指揮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因此分案追究犯行。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2/1162601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40條定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法院組織法第95條亦定有:「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則定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二)本件曾婦及其辯護人因於法院審判長執行職務時,當庭侮辱審判長,且經制止後仍不予理會,即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及法院組織法所定之罪;又於開庭現場之公務員,亦須就此犯罪事實告發,再由檢察官另行分案偵處。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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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弟 104-10-21 12:10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張XX於民國103年8月13日14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9372-xx號自用客車,

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往安平路方向行駛,行經保健路與保健路61巷`44巷之交岔口時,

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雨,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貿然直行至上開路口,適告訴人並開騎乘車牌號碼IBT-XXX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61巷往保建路44巷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口時,即遭張xx駕駛上開車輛碰撞倒地.

告訴人並開因此受有左側股骨粗隆間部分骨折`肢體多處擦傷傷害.

二` 案經告訴人(已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暨對方兒子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張XX於偵辦中之供訴. 被告坦承上揭犯罪事實全部.

(二)告訴人於上開時`地騎乘車之指訴.   

車牌號碼IBT-XXX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61巷往保建路44巷方向行駛,

行經上開路口時,遭被告駕駛上開車輛碰撞倒地受傷之事實.

(三) 1.告訴人於偵辦中之指訴

       2.告訴人之死亡證明書傳真影本1份.

1.告訴人於104年3月23日因病死亡之事實

2.告訴人(兒子)於104年5月18日以被害人直系血親身分提出告訴之事實.

3.告訴人(兒子)自承告訴人開死亡原因為食道癌之事實.

(四)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監視器翻拍畫面及說明`1份及現場及車損照片12張.

佐證上揭犯罪事實.

(五)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103年8月19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確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備告張XX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那請問這算是被判什麼

我朋友是被告 

 


 

 

 


 

劉小姐 104-10-19 14:59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律師 您好 謝謝您撥空答覆,非常感恩!!

前 因丈夫的在外欠款 大大小小的事,因丈夫有悔意也痛改前非答應不再犯,所以金額不大的都有處理掉了,可是後期卻冒出之前一條條刑事民事的事件,家庭近乎連生活開銷都吃緊(可能是結婚時丈夫戶籍遷入我現住宅中...所以陸續收到欠款繳費單)夫妻倆已無多餘金錢付款,目前懷孕中也將近臨盆,只盼之前小妹結婚前拼命努力一日兼差3分工作省吃儉用下獨立買的房子能不受其影響.....付諸流水,我是10/17 收到丈夫欠債銀行轉讓給資產公司,寄送的"法院前通知信",來函說明 ~如果拒不處理,未與資產公司聯絡回覆繳款意願的話,就要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假扣押~1.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一項,2.強制執行法第48條第一項,3.強制執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等...施行!!所以很擔心,我唯一的動產被扣押法拍??!!苦於不敢找家人商量,又找不到人詢問...得知網上訊息,貴站熱血律師能幫忙解惑,非常感恩!!!

 

 

1.  就閣下所訴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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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小姐妳好,原則上夫妻的財產是分開的,丈夫的債權人是不能查封拍賣妻子名下的財產的(除非妳有擔任丈夫的連帶保證人,那麼就是妳自己的債務人)。

另外,妳所說的是債權人的書狀還是確實有收到執行法院的查封通知?如是收到查封通知,應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以上供參。

wei 104-10-19 14:09

律師您好,關於桃園地區民國83年前違章頂加,有法可以提民事訴訟要求全部拆除違章頂加嗎,含前屋主所留違章建物?
事由: 屋齡約35年左右,原頂加(3F)屋主已搬走去年新屋主搬來,大肆頂樓加建鐵皮部份經檢舉現屋主擴增鐵皮已拆除,確保留加蓋的鐵柱若上法院訴訟有辦法全拆83年以前違章嗎?該違建約大概20年左右,無法佐證日期了~
一.該頂加早期沒有經過1F與2F同意因新屋主整修太超過,我們才決定提出告訴拆除頂加二.前屋主加蓋部份該違建已留25年了,有辦法訴請拆除嗎?可能是83年以前違建三.新屋主頂加增修1.前屋主違建內,弄成兩間獨立套房(有鑽馬桶洞)2.有自行拆除擴建鐵皮部份,但柱子保留後續可能再擴建之餘上述問題,能要求民國83年以前緩拆違建全數拆除嗎?違建在桃園,也有通報列管!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9 15:21

 頂樓屬於該棟住戶共有之平台,縱使政府機關訂有緩拆之界定年限,惟不影響共有人行使妨害排除請求權之權利,如您需要律師為您民事起訴請求拆除違建,請致電0911-101-770王律師

wei 104-10-19 13:26

您好,

關於桃園地區民國83年前違章頂加,有法可以提民事訴訟

要求全部拆除違章頂加嗎?

事由:

屋齡約35年左右,原頂加(3F)屋主已搬走

去年新屋主搬來,大肆頂樓加建鐵皮部份

檢舉現屋主擴增鐵皮已拆除,確保留加蓋的鐵柱

若上法院訴訟有辦法全拆83年以前違章嗎?

違建約大概20年左右,無法佐證日期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9 13: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頂樓之使用,倘若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多數決,任意搭建占用,可以訴請拆除。

2、本案的問題應該是鐵柱的所有人為何人,因為鐵柱的所有人才是被告

3、已登記動產排除侵害訴訟,沒有時效問題。

wei 104-10-19 13:48

律師您好

一.該頂加早期沒有經過1F與2F同意

因新屋主整修太超過,我們才決定提出告訴拆除頂加

二.前屋主加蓋部份

違建已留25年了,有辦法訴請拆除嗎?可能是83年以前違建

三.新屋主頂加增修

1.前屋主違建內,弄成兩間獨立套房(有鑽馬桶洞)

2.有自行拆除擴建鐵皮部份,但柱子保留

後續可能再擴建之餘

上述問題,能要求民國83年以前緩拆違建全數拆除嗎?

違建在桃園,也有通報列管!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9 22: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與全體共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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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9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與全體共有人。

現場情況如何?有無相片及對方買賣契約可參考?如果既存已久,恐怕會因為某些抗辯而拆不掉,訴訟策略上仍需注意。不如先調解

可樂 104-10-19 11:21

事由:在網路FB上一個社團中,在某人的對話串中與A起了爭執,

在對話中我也認為我的詞句並無不妥,最後管理員刪除文章後結束爭吵,

不料在幾小時後朋友告知A在其他社團頁面張貼本人照片甚至公布車牌,

也PO上不實的言論

問題1.我有蒐集證據,我想提告,請問我該怎麼提告提告的項目是甚麼

問題2.提告訴訟會產生甚麼費用

問題3.假設訴訟前對方想要和解,我是否可以撤訴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9 11: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依其內容有足以毀損名譽之內容,可能涉犯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

2、可以報警或是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刑事案件沒有所謂的費用,倘若同時向對方請求賠償,則依據請求金額會有訴訟費用。

3、此類案件均為告訴乃論之罪,在宣判前達成和解就可以撤回告訴。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9 12:51

 如涉及污辱字眼為公然污辱罪,如傳述影響名譽之不實事實為誹謗罪。皆為告訴乃論,如提起民事訴訟需繳納裁判費

aethor 104-10-19 10:03

請問 我爸要告我媽離婚,協調庭協調失敗,要進入訴訟,請問我爸公務員退休有月退俸,我媽目前家管無收入,我媽不想離婚,如果判離,我媽名下動產分配會在判離時判決嗎?如果不會,那動產如何分配(誰得名子就是誰的嗎?),如果在開庭時先在答辯狀上說明如果判離對方需給贍養費及歸還動產權狀嗎(動產是我媽名下但權狀在我爸手裏)?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9 10: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離婚的部分,必須看是否符合法定離婚事由,請詳述父親提起離婚的原因為何,以利協助。

2、有關於房產的部分,倘若是父親購買,並且出錢,只是借名登記在母親名下,則父親可以要求返還。

3、倘若是婚後取得,則不論是男方還是女方的,都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4、本件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倘若案件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離婚仍要視有無離婚事由,而若您母親要請求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應另外提起離婚反訴來請求,至於房屋是否列入請求,則要看是否為婚後財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裁判離婚還是要看民1052中的重大事項是否有符合

2.動產部份是看是否為婚後財產, 以及取得來源

3.都已經提起訴訟了, 不管怎麼樣還是建議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確認日後訴訟的方向

4.本所承辦此類案件經驗豐富, 可參考成功案例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type=%E5%AE%B6%E4%BA%8B&page=0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閣下母親可請求贍養費及婚後剩餘財產分配,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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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0-19 14:27

您好:

1、您母親名下動產部分,需視為婚後財產或婚前財產始可判斷,如為婚後財產,您父親有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可能,如為婚前財產,則登記在您母親名下,就不會有所變動。

2、贍養費之給付或權狀之歸還,您母親可視情況於答辯時提出反請求,但依您所述,您母親是不想離婚的,故這與您母親的答辯主張恐有違背之虞,故建議仍委請律師仔細詢問,並告知律師您父親訴請離婚之事由及詳細情形為何,以判斷該情況究竟如何處理比較能達到您母親期望的要求。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就歸誰的

而且對方也不一定拿得回去

因為這涉及剩餘財產

至於贍養費這些是要不到的

臺灣法律贍養費很嚴格的

但一切回歸訴訟本體

即對方所提有無合理依據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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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9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母親名下之動產為婚後財產,父親即可請求分配,若父親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建議母親應主張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拒絕離婚,避免尚未處理財產之際,遭分配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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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thor 104-10-19 09:59

請問 我爸要告我媽離婚,協調庭協調失敗,要進入訴訟,請問我爸公務員退休有月退俸,我媽目前家管無收入,我媽不想離婚,如果判離,我媽名下動產分配會在判離時判決嗎?如果不會,那動產如何分配(誰得名子就是誰的嗎?),如果在開庭時先在答辯狀上說明如果判離對方需給贍養費及歸還動產權狀嗎(動產是我媽名下但權狀在我爸手裏)?

何小姐 104-10-19 01:19

請問:如果刑事沒起訴或判決無罪,則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就較難過關求償

而改以直接民事訴訟賠償較OK?  謝謝

一、刑事如果是不起訴或是無罪,刑附民不是難以求償,而是會被直接駁回。

二、以民事起訴另行請求是可以考慮沒錯,但是如果刑事不起訴或是判決無罪,那就有二個可能,第一個可能是這個部分因為法律規定的要件的關係刑事不會成立但民事成立空間相當高[例如沒有詐欺但是是借款],還是刑事民事是綁在一起的而證據目前不足,這樣的話證據不足本身不是只會影響刑事,還會影響民事[例如對方打你但四下無人,你完全沒有證據證明對方打你,刑事不起訴,民事也很可能會敗訴]。

三、在前者的情況,刑事敗訴並不太會影響民事,這個部分另行起訴即可;在第二種情況,你的證據既然不足,還是要加強舉證再行起訴。如果是四下無人的情況,可以考慮去做民間測謊;在密室事件[例如密室互毆],要舉證對方才是壞人,除了可以考慮民間沅謊之外,傷勢的狀態也可以做為論述的依據,例如如果對方的傷勢明顯是攻擊性的傷勢,那對方要說他是受害人就會有困難。

四、因為你是概括性的詢問,並不是具體的詢問,所以我也只能假設性的回答了,還是要看你具體遇到的狀況是什麼及證據有那些。

五、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六、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提刑事民事,仍應先視事實而定,若刑事起訴的機會不大的話,仍會較建議直接走民事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hnjohn 104-10-18 21:39

由於在遊戲中某A玩家表現頗差

朋友在遊戲後的對話窗中寫到(當時遊戲的10位玩家都可看見)

「87AD  垃圾輸出」

註:AD是某A遊戲中擔任的職位 該場遊戲中傷害輸出為全場最低

A玩家當時表示以截圖並揚言法庭見

事後朋友聯絡A玩家表示歉意並希望和解,但A玩家只表示等單子法庭見

想請問3個問題

1. 以上文字雖是指涉A玩家的遊戲表現而言,但因位處3人以上空間,請問是否涉及刑法公然侮辱妨害名譽

2. 是否該建議朋友至警局先自首?形式與民事責任上是否有機會獲得減輕?

3. 此案接下來是否有和解的機會,或就要開始走偵訊、訴訟程序了呢?

謝謝諸位法律先進撥冗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8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提告,但您亦可爭取不起訴處分,目前您無須過度擔心,可先考慮如何解釋內容。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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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john 104-10-19 01:26

謝謝房律師的回覆

想請問這個案例如果請朋友先到警局自首 會是個好作法嗎?

謝謝!

ycc 104-10-18 17:22

律師您好

我跟前妻離婚後.在法院調解筆錄紀載我有探視期日級方式. 後來前妻見我與女兒感情甚好. 竟於民國100年及102年連續兩次誣指我對7歲女兒猥褻性侵.並提起刑事告訴及聲請民事保護令.但都經法院駁回及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但後來他還是主張探視不得違反女兒意願一直不讓我探視長達1年5個月. 後來我自己提改定監護訴訟. 也獲法院的暫時處分(法官認為無法會面交往 母親的態度是決定性因素)而要求前妻在派出所交付子女的時候未經我同意不得在場.

今天交付時.前妻的胞姊一直對女兒錄影(在家教她對鏡頭要說一些話)....經我表示現在是我的探視時間 我禁止她對我跟女兒錄影.因為女兒會因此情緒受到影響

派出所員警看了也很不滿.但他說他不方便說什麼..要我問律師.她這樣未經我同意下在我的探視時間對我的女兒錄影. 我可以主張探視期間.我對女兒是否有暫時監護人角色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對未經同意下錄影的人有什麼刑事告發??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8 20: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恐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故跟追他人,可以請員警開單。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尚難構成其他刑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lex 104-10-17 23:08

大家好

最近因某些事情與人有民事糾紛我是被告,我想請問一下,在開庭時原告律師在庭上毀謗我,因為律師是原告的訴訟代理人,代理人的言行因該等同於原告,那我是否可以告原告毀謗呢?

在煩請各位解禍,感恩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7 23:28

若只是訴訟上之攻防,不會有妨害名譽之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8 10: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看該內容是否為原告本人利用訴訟代理人進行主張來判斷涉案對象。

2、至於是否屬於妨礙名譽的主張,也必須依據實際內容來判斷,請詳述。

律師本身因委任而必須代理原告,原告想講的話,當然要幫忙說。至於有無不實或其他問題,本來就看證據,然後慢慢由法官明察秋毫。某些律師甚至會因不想講無憑無據的話,反而跟自己當事人有爭執。於是某些律師便不管倫理規範等而隨意講。法官最喜歡電這種隨意講的了。所以,與其跟對方或他的律師另起衝突,不如擬定策略攻擊他的不實,並附證據

coco 104-10-17 19:21
父親遺留遺產遺囑ㄧ部份贈與他人另一部份贈與母親,遺囑未保留特留份給我,依所有繼承人同意將特留份給我無異議,我可以直接辦土地登記嗎?還是ㄧ定要他人和母親都辦土地登記後我再打訴訟官司要回保留份?因為代書說不行先登記,只能走後續訴訟, 真的是這樣嗎?大家都協議好,為何不能依事後協議辦登記呢?

你好:

行使民法第1225條之特留分扣減權後,只要你們全體繼承人都同意,可以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登記,及分割及他遺產,不須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才要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請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於被繼承人過逝後,再由全體繼承人簽訂協議書來辦理,但若其中有一位不同意,則只能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拜月教主 104-10-17 16:06

律師您好

請問在FB發文誹謗,而原告超過六個月才知道發文人是誰,那還能提起刑事訴訟嗎?若原告在六個月內就知道有這則發文,只有報警並沒提告那是否能主張已超過追訴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8 21:0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所謂的6個月告訴期間,是指知悉被告、犯罪行為起算。所以縱使行為開始起算已經超過6個月,但是倘若知悉開始起算未逾越6個月,仍然可以提告
chang 104-10-17 14:34

律師您好:我女朋友(原告)被罰衛生局(被告)罰3萬元.因不服上法院打了行政訴訟這兩天判決下來了.判決的主文我們看不懂?拿去問別人朋友中中卻有兩種說法?

麻煩請用白話翻譯說明一下主文判決意思?感激不盡!!

 主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複核決定)關於罰緩金額逾新台幣貳萬五千元部分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說法1:有人說要只罰25000元維持原判!其中5000元可免罰.

       說法2:有人說撤銷其中25000只罰5000元.

到底是要罰多少呢?

超過兩萬五的部分撤銷了,沒有超過兩萬五的部分維持原處分。

所以,還是要被罰兩萬五,已經繳交三萬元的話,行政機關會退還你五千元,如果還沒有繳費,行政機關只會向你收兩萬五千元。

chang 104-10-17 14:30

律師您好:我女朋友(原告)被罰衛生局(被告)罰3萬元.因不服上法院打了行政訴訟這兩天判決下來了.判決的主文我們看不懂?拿去問別人朋友中中卻有兩種說法?

麻煩請用白話翻譯說明一下主文判決意思?感激不盡!!

 主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複核決定)關於罰緩金額逾新台幣貳萬五千元部分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說法1:有人說要只罰25000元維持原判!其中5000元可免罰.

       說法2:有人說撤銷其中25000只罰5000元.

到底是要罰多少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7 15: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主文的意思是超過25000的部分不罰,換言之,罰25000的意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ella 104-10-17 14:07

請問各位大大,聲請否定親子關係訴訟小孩需要在幾歲前辦理完成?如果聲請時效在法定時間內,但法院判決在時效之後,是成立的嗎?

父母提起的:起訴的時間必須在知悉小孩為非婚生子女時起兩年內。

非婚生子女提起的:知道的時間已成年,應在知悉日起訴兩年內起訴;知悉的時點未成年,延長到該非婚生子女成年後兩年為最後期限。

起訴在期限內即可,判決的時間點超過沒有關係。


Bella 104-10-22 14:45

在請教您,DNA檢驗需到法院指定所檢驗還是一般私人檢驗所或醫院也可以? 檢驗報告下方有備註,不得使用於法律途徑!是不是這份報告就不符合規定? 

知悉非婚生子女的兩年內? 是指出生起還是知悉任一個時間點的兩年內?

ro 104-10-16 20:47

如果有人恐嚇我,那我若原諒他的行為,還可提出訴訟嗎?

您好:

因為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雖然您有在口頭上表示原諒對方行為,對方依然有刑事責任,您還是可以依法提出告訴。此外,即使您與對方有簽立和解書,證明您已原諒對方的恐嚇行為,亦不影響您提出刑事告訴之權力,但就不能提出民事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7 22:46

您好,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犯罪,且縱使經過宥恕還是不影響之後之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7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仍可提起刑事恐嚇危安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情 104-10-16 20:12

您好 :

 

申請簡易判決刑事訴訟後又追加附帶民事訴訟,可否寫狀紙去請求更改送達地址?目前對方是寄送戶籍地與公司, 可否請求改為只寄戶籍地?另,  目前我有什麼措施可以防止對方來公司騷擾嗎?謝謝您

一、寫個狀紙跟法院說爾後公文請送達戶籍地。

二、對方若至公司鬧要視其鬧的狀況而異其處理方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傑 104-10-16 18:40

我爸爸買一台車子無貸款 但名字是他女友的 (確定全都是爸爸付錢) 

日前爸爸已入監服刑 現在他女友硬來討那台車

想透過民事訴訟 叫他把車過戶回來

這邊只有車子的行照 車輛檢驗合格書   

這樣可行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0-16 19:08

您好!

登記誰的名字所有權就屬誰這是常態,但並不是絕對,如果有合理的原因及充分的證據,能證明車子屬於父親所有,就可請求變更登記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當初為何登記在他名下,可能是贈與,借名登記等,要先確定其法律關係,才能確認是否追得回車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6 19: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汽車價款均為您父親所支付,您父親方為所有權人,登記僅是行政管理措施,非所有權之證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6 19:45

您好,登記他的名子不代表就是他的,因為監理站之登記只是行政管制措施。

一、登記她的不表示是她的,但如果你爸說車子是她的就是她的了。

二、這個部分要跟你爸確認一下當初怎麼跟這個女生約定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傑你好,主要的問題之一會是在於誰實際使用支配該車輛(包含鑰匙在誰那、牌照稅等等有誰繳納等),另一個重要問題會是當初為何將車輛登記在對方名下。

以下供參。

阿翔 104-10-15 22:09

告訴人遭檢查官不起訴處份,再議駁回的案件,可否再提出告訴?

這樣的情況是不是該請律師代為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再議遭駁回,則只能聲請交付審判,但其要件嚴格,且需委請律師提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你要委請律師在收到再議駁回處分書10日內提起交付審判,否則你再就同一犯罪事實提出告訴,若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事由,檢察官會不起訴或直接簽結。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5 23:07

您好,只能在期限內聲請交付審判,但是成功之機會坦白說不是很高,建議看看個體情況是否還有透過民事訴訟解決之可能。

阿翔 104-10-15 23:49

內容如下

茲據告訴人於法定期間具狀聲請再議,經原檢查官初步審判,認再議之聲請無理由,此內容是否說明再議已遭駁回?

阿翔 104-10-16 00:21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只能在期限內聲請交付審判,但是成功之機會坦白說不是很高,建議看看個體情況是否還有透過民事 ... (恕刪)

顏大律師您好,請教您

內容如下

茲據告訴人於法定期間據狀聲請再議,經原檢查官初步審核,認再議之聲請無理由。

是否為聲請再議以遭駁回

您好:

是否為駁回再議,要視主文內容而定,且因交付審判期間僅有10日,建議盡快委任律師協助。

阿翔 104-10-16 01:02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是否為駁回再議,要視主文內容而定,且因交付審判期間僅有10日,建議盡快 ... (恕刪)

周大律師您好~

完整內文如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

主旨:檢陳被告000妨害家庭案再議卷狀等件,請鑒核。

說明:

一、本署受理104年度偵字第xxxx號被告000妨害家庭案,業經偵查終結,予以不起訴處分。茲據告訴人某某某於法定期間具狀聲請再議,經原檢查官初步審核,認再議之聲請無理由。

二、檢陳卷2宗(104年度偵字第xxxx號、104年度他字第xxxx號)、刑事聲請再議狀1份、刑事補充再議理由狀1份、檢查官審核聲請再議意見書1份、不起訴處分書正本3份及光碟2片。

三、本案聯絡人:宏股書記官×××

 

正本:台灣高等法院檢查屬

副本:某某某 君、000君

檢查長 林朝松

這樣是否是聲請再議遭駁回

DoMINIc 104-10-15 21:12

各位版友晚安,小弟我朋友近日遇到一件我覺得很驚悚的性騷擾事件, 事情是這樣的:

我朋友(男生),在八月底到某間店應徵,應徵過程都相當的正常,沒有不妥之處, 原先講好的工作內容為助理,大致上有幫店內補貨以及結帳,還有到各校教學, 其餘內容跟一般PT基本相同(開店作業、打烊作業、店內餐點等等),

以下重點,

除了上述內容之外,因老闆(男性,後來經證實為同志)平時很喜歡看比賽, 當台灣各地有比賽時都會前往觀賽,而當去看比賽時就需要一名助理陪同前往, 這位老闆在一開始並沒有提到這件事情(出差觀賽), 除了當褓母之外還要幫忙記下一些店內資訊, 通常一去就是兩三天,想當然耳,晚上就是大被同床,噩夢從此展開,

老闆在首次出行(九月初)第一天提到了他有一個「習慣」, 就是晚上睡覺需要抱著「有溫度的東西」(人體、小狗之類的), 言下之意就是要我朋友當他抱枕,同時提到自己不是同志,不要誤會,(隱瞞同志身分) 以及店內幾位助理以及前助理也都是這樣的(晚上當抱枕,但事實上沒有),

起先我朋友非常不能接受這件事情,也有跟老闆討論過, 討論到最後的結論是, 這位老闆用高薪來聘請我朋友,且我朋友需要完全配合他的生活習慣, 包含騎車載著老闆時可以扶著我朋友的腰 (順帶一提,老闆在騎車剎車時會刻意將整個人往我朋友身上貼),以及晚上充當抱枕等,

此時有提到三不,不觸碰到敏感部位(包含鼠蹊部、大腿內側臀部胸部、脖子等), 不把人推下床,以及不完全(整個人)壓在他身上,老闆表示同意,

這間店沒有照正當規則走,員工沒有勞健保,也沒有聘用合約書, 所以所謂的高薪其實有點懸念,事情就這樣經過了一個多月, 其中也「出差觀賽」了幾次,

但在最近一次時這位老闆做了非常出格的事情, 在前幾次其實就有感覺到不舒服了,但我朋友認為只是壞習慣遂不以為意, 而且還有高薪領。

然而在這次的旅程中, 一日清晨,我朋友幾乎整夜未眠(幾乎每次出差都這樣), 這時老闆又開始他的抱枕大業,手上來了,腳也上來了, 但這次很誇張的是不曉得是刻意的還是無意的,(這次有偷偷錄影,看得出整個人壓著) 這位老闆將他整個身體正面朝我朋友正面壓下去, 並且將他勃起的生殖器,頂在我朋友身上,

而在前幾次晚上睡覺時, 同樣也不知道是刻意的還是無心的,這位老闆會將手擺在我朋友的生殖器及臀部, 撥開下一秒又放回來,相當令我朋友感到不舒服,

另外除了上述之事以外, 老闆還經常以輕浮的口吻問說:「我如果睡到一半射了,你會怎樣嗎?」 等等之類的話語

這次回來後在與其他資深員工學習及討論時聊到了這件事, 得知這位老闆曾有過大量向其他員工性騷擾的案例,不同手法但大同小異, 利用言語欺騙以及各式各樣方法來欺騙員工,其實是要滿足一己私慾,

知道這些事情之後我朋友發現自己其實是被欺騙了,而且變成他的性騷擾對象, 遂決定報案及提出訴訟,但因法律常識相當不足,還請各位版友能夠多多指教!

期間老闆提到,如果朋友不能配合他的要求,那就要扣薪水, 請問這是否違反了性騷擾防治法第二章第二條第一點: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在出差時我朋友幾乎無法睡眠,因此在觀賽時打盹,因此受到老闆斥責, 這是否違反了性騷擾防治法第二章第二條第二點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在性騷擾防治法第二章第九條中提到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我朋友因這件事情沒有辦法正常工作,也成為被大家所恥笑的對象,請問能否讓老闆以上述他所提到的高薪做出賠償呢?

騷擾防治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條提到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請問上述老闆是否正是以這種方式為性騷擾呢?

騷擾防治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條提到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文字說明為告訴乃論,但我朋友家境不太好,如果需要提出訴訟會是一筆相當大的負擔, 請問有什麼方法能幫助我朋友呢?

我朋友在與老闆首次討論時有錄下部分聲音片段,錄影可以看出老闆手部及身體的位置, 這位老闆還橋姿勢頂,相當之令人作嘔及感到不舒服, 希望各位版友能幫小弟我朋友一點小忙,大恩不言謝!

另外,近幾天又有幾場比賽,目前我朋友尚未與這位老闆攤牌,請問我朋友該怎麼辦呢 選擇去?或不去? 去的話可以繼續蒐證,但是否會有訴訟上的漏洞出現呢? 不去的話又不曉得如何面對此位老闆

一、錄影的部分如果提出來可能會被告妨害祕密,這個部分請三思。

二、我自己本身曾被同性性騷擾過,我的作法是直接翻臉,後來就離職了。

三、我絕對不會為了薪水去委曲自己。

四、如果是確定有要提告而且不怕被反告妨害祕密罪,我還是建議你朋友離職後要告再來告。

五、錄影的部分如果看不出你朋友有任何的抵抗,說有性騷擾的話要成立可能比較困難些,這個部分要實際看錄影才能判斷。

六、民事賠償的部分建議先查一些判決來參考看實務上行情多少,再決定是否提告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直接向警察機關或社會局檢舉即可,若對方不願意和解,等檢察官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一定要委任律師出庭,若經濟狀況不佳,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DoMINIc 104-10-15 21:50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錄影的部分如果提出來可能會被告妨害祕密,這個部分請三思。

二、我自己本身曾 ... (恕刪)

錄影是為了蒐證而不得已出此下策,因體格差距有點距離(我朋友才四十多公斤),我朋友不敢反抗,他不想受了心靈上的傷害外還要承受一次皮肉之痛苦。

DoMINIc 104-10-15 21:5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直接向警察機關或社會局檢舉即可,若對方不願意和解,等檢察官起訴後再提起 ... (恕刪)

非常謝謝您提供這份寶貴的意見,目前也是抱持這份想法。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5 23:01

您好,建議朋友蒐集證據(也可錄音套老闆的話)向地檢署提告,或是向勞工局申訴老闆之性騷擾行為。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5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蒐集證據,提出猥褻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劉 104-10-15 04:15
關於民事訴訟狀提到的費用,若我們質疑證物有問題,由於對方提出提出的車資費用共一萬多。據所知都是由家人接送的。但對方有卻車資附收據。請問這樣可以反告對方嗎?這樣算偽造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4-10-15 09:02

您好:

畢竟這是民事官司,與其說要反告對方偽造,

而是應該把重點擺在去找其他證據讓法官知道單據不實,

不可採為證據之用,方為上策。

以上 謝謝

一、這樣要告偽造罪會有一定的困難,因為你不知道他的收據是那裡來的而且你也不太可能一直跟著對方,收據上的簽名是誰簽的你也不知道,如果你傳計程車司機,因為一般來說很多計程車司機會授權乘客自己寫,法律上有授權也不算偽造文書…。

二、民事部分的答辯要花點心思,尤其如果對方有主張工作能力減損或喪失、看護費用等金額比較大的費用的部分,要想想怎麼答辯。另外,與有過失及抵銷的答辯也可以考慮。無過失或與有過失的答辯簡單的說就是要儘可能的證明損害部分對方也有錯,所以至少要照比例去減賠償金額。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104-10-15 03:27
你好。我想請問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裡,在訴訟狀裡提到的費用。收據部份是店家給我的內容是我自己寫的。我想請問這樣有關系嗎?會牽涉偽造嗎?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0-15 10:12

您好:

嚴格來說應該是,如該收據是店家授權或同意您自己填上金額,而金額數目亦為實際您付款的數目的話,應不至於有偽造文書的問題,頂多因係您自己填金額到收據上,對方如有爭執,則該金額單據證明力上會有問題,恐須另外傳喚店家負責人到庭訊問才足以證明。
但如該收據並未經店家授權您自填,甚至實際支出金額並非如此而係您自行填上,則該行為的確是有偽造文書之問題,還請您注意。 

kelly 104-10-14 22:21

版主好:

      惡房客給付租賃訂金後入住遲遲不繳租金已超過租金三個月,已寄出存證信函二次,有惡房客親手書寫房屋租賃中止,並願意無條件搬離承諾(嚴格合約並未成立),但還是多次推拖拉不願搬離,請問我要如何向民事法庭提起簡易訴訟,請求惡房客搬離?

    除此之外能否還有其他合法更快速讓他搬離的方法?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4 22:36

催告並終止租賃契約後,可以向對方訴請請求遷讓房屋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4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終止租賃契約後,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租賃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fufriday 104-10-14 12:11

我方已於不當得利返還代墊扶養費一審勝訴,

目前對造以時效抗辯提出抗告,進入二審:

1.對造於一審時已有開庭當天才當庭送書狀以延滯訴訟的紀錄,

若二審又以此繼續延滯,是否有法可遏止或將書狀予以駁回?

2.對於對造當庭的胡亂編造,能否以偽證罪提出告訴?

3.對造以時效抗辯,有否理由可以駁回?

4.以答辯書狀內之人格侮辱侵害,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刑事告訴,

若不成立,是否連帶影響民事侵權求償之成立與否?

 

                                           感謝回應!!

一、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時效部分,可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二、例如,有認為若曾約定,則有民法第126條規定短期時效[五年]之適用的判決,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74號判決。亦有法院認定代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的時牙就是五年的,摘要:本件聲請人雖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所受未支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惟扶養費用支出係依循一定時間之經過而順次發生義務人之給付義務,性質上相當於定期間繼續性給付,立法上將贍養費利息、生利、租金併列為分期給付之債權,而民法第1057條所定之贍養費婚姻關係消滅後所為之給付,有扶養請求權之意味[最高法院96年度台巨字第1573號判決參照] ,則聲請人就其主張代相對人墊付應分擔之扶養費屬定期給付債權,自應按時收取,本院認有民法第126條五年短期時效規定之適用,其雖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但其返還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2號。採相同見解的,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626號裁定

三、認為應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認定為5年的判決,摘要:聲請人丙○○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非屬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自無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而應回歸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一般消滅時效,相對人上述所辯,顯有誤會,尚不足採] 。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判決。

四、親屬間就算是沒辦法協議而要以訴訟處理,可以的話還是儘可能的避免刑事訴訟,以民事訴訟打官司即可。

五、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實務上幾乎不會用遲滯訴訟來處理

偽證罪是針對證人

兩造雙方當然都是說對自己有利的

所以沒有任何違法

時效則要看具體案件如何起算時效

不當得利是十五年

書狀內容並非公開傳述

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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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小志 104-10-14 12:09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一個土地共同持有人的權益問題

1.目前有一筆土地,我方共同持有6分之1份,也知道我方有土地法34之1的優購權。

2.最近才得知這筆土地已有18分之5持份已被土地地上物承租人收購了,只有一個共有人賣出,其他共同持有有人皆不知情。

3.找代書調查以後才發現,共同持有人賣方先用贈與方式給買方,接者再以共同持有人身分交易,故不用通知共同持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4.買方非常的熟悉法律漏洞,賣方(親戚)則聽信買方的說詞(土地不值錢,會被徵收,故以低價買入),交易過程都由買方經手,賣方也不知道要通知共有人一事。

問題1、這樣算是欲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方式製造地上權人(以多數決設定地上權)或是新的共有人(辦理贈與),是屬於而脫法的行為,我們能以這個條件提起訴訟,並要求以相同價錢買回這筆土地嗎?

問題2、我們這場官司訴訟勝算高嗎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4 17:06

 您好:首先您應該要先確認是否已經完成土地過戶登記,如果已經完成,土地法34-1並非強制規定,您只能主張損害賠償,不能請求塗銷土地過戶登記。如果需要委託進行法律途徑,歡迎來電0911-101-770王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4 17: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屬於所有權自由處分財產範疇,本文認為並無違法,且因為實際上確實有交易,所以也沒有通謀的問題。

2、縱使有脫法問題,有關於共有人的優先承買權的效力,只是損害賠償的問題(未通知優先承買權人造成共有人之損失之賠償),無法主張以相同價格購買。

3、建議可以直接聲請裁判分割,屆時進行變價分割進行拍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可以裁判分割方式來解決僵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