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先將臉書網頁上的資料列印下來,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前妻是在家做網拍賣親子裝的工作,前陣子她帶著女兒到家裡上面去拍攝新款的衣服,她說拍到一半時有個男的一直也在拍她們,過程她也含糊帶過我只知道最後她有留LINE的ID讓那男的加好友,應該也有聊過吧!她讓我知道的時候她是已經把前面跟那男的對話給刪掉了,所以前面她們的對話我都不知道她們講了什麼,是直到有一天她跟我說那男的傳一些很噁心的照片給她我才知道有那男的的這件事,一開始那男的先傳幾張裸照跟她下體的照片給她,本來是想說要報警處理,但是因為照片都戴著面具不然就是沒拍臉,我想說這樣或許會不足以證明是他本人到時候警察也事情是這樣子的,我前妻在家裡做親子裝網拍的,前陣子他帶著我女兒去家裡附近拍照,他說拍到一半的時候有個男的也一直在拍她們,過程我不知道只知道最後前妻她有把line留給他,她們之後應該有用LINE聊過天吧!前面我都不知情,一開始她說他是專業攝影師,想幫我前妻拍照跟合作什麼的一些理由,直到有天那男的突然傳戴著面具全裸的照片給她,她嚇到才趕快跟我說,原本當下想說報警處理但是照片都戴著面具我怕無法證明那些全裸的照片是他本人到時候警察也沒辦法處理所以就先沒報警,我就假裝是前妻的身分慢慢騙他讓他證明那些照片裡的是他本人,(就說些不相信照片裡是他本人之類的話術)後來有被我騙到然後他也有傳一些他之前跟別的女人合拍裸照的照片跟一部影片,還問我前妻說"想要嗎?"&"我們也來拍一部吧""帶你一起去摩鐵玩"還有說他做事都很低調的,不然早就被追殺了,後來前幾天我有用前妻的LINE讓他知道我的身分,他還理直氣壯地說那是它們公司安排的測試項目,還反過來說要告我公然侮辱(我根本沒罵他什麼)跟因為我拿前妻的手機他還要告我妨害自由什麼的胡扯一堆,他說他LINE的對話內容已經傳給他的律師將會寄存證信函給我,還說他已經用LINE查到我們家住址了(這樣算恐嚇或威脅嗎?)我想問這樣子我們可以告他性騷擾或什麼罪名嗎?因為怕又碰到他會被他怎樣的因素,現在我前妻已經不敢帶女兒去那附近吃飯或拍照了,我想問現在這樣我是不是可以跟前妻拿這手機上面與他LINE的對話訊息至當地分局報案請警察幫我們處理?那如果報案的話我們可以告他什麼罪名呢?煩請各位大律師可以幫個忙跟我說一下!謝謝沒辦法處理,這樣反而會造成更多的麻煩以及她母女的們更加危險的問題,所以我就先沒報警,而我就用前妻的手機假裝我是前妻本人開始來套她使得我們可以找到更多的證據(就比如說不信那個照片是他類似這類的話術)後來有被我套出她有傳一些露臉的裸照和她之前跟別的女人拍的全裸照片跟影片,這段期間還有陸續的問我前妻說"想要嗎?""帶你去摩鐵玩"還有"我們也來拍一部影片吧"之類的變態話語,更自豪地說她做事都很低調的才到現在都沒事,後來我看不下去了,反正掌握的證據應該也都夠了,我就有讓她知道不是前妻在與她對話,她卻痕理直氣壯的說那只是他們公司安排的一些測試方法她才會傳那些照片什麼的,還惱羞成怒的唬我說他跟我們的對話已經自動傳到他的律師那邊去了,說會對我提出公然汙辱的告訴(我根本也沒罵他什麼)還說因為我拿我前妻的手機用她的line與他對話還要告我妨害自由,反正就胡扯一些法條名稱想要唬我,還說她已經查到我家住址了(這樣有構成恐嚇或威脅的標準嗎?),現在前妻也不敢帶女兒到附近去拍照或吃東西了,會怕又遇見他結果被他怎麼樣了,我想問一下各位大律師,現在這樣我與前妻是不是已經可以拿著line的內容去跟當地的分局報案?那我們可以告對方性騷擾還是什麼罪名?麻煩各位大律師可以幫個忙跟我說一下嗎?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低能廢物等言論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但問題在於是否有證據可證明為針對您所發表之言論,否則若您自行對號入座,似尚難僅以此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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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管轄的話我查了一則判決給你參考:[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又無管轄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4條、第307條亦定有明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0號判決。
二、除非你認為原來管轄錯誤的裁定是錯的,不然原則上不會再改,你對管轄錯誤裁定如果有意見的話,應該是要就管轄錯誤的裁定去抗告。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119號判決就是,摘要:[ 網路犯罪管轄權之問題,在學說上有廣義說、狹義說、折衷說及設網路管轄法院等說,若採廣義說,則單純在網路上設置網頁,提供資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網頁,該法院即取得管轄權,如此幾乎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為犯罪地,此已涉及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題,且對當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狹義說,因強調行為人之住居所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置等傳統管轄,過於僵化。我國至今尚未採專設網路管轄法院,故宜採折衷說,即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 。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必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檢察署管轄,除非法院檢察署願意移轉管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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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房東姓謝,多次跟房客說他讀法律系的,畢業師範大學,又任立委,一副給人的感覺就是[你沒有比我懂法律啦],還常常說著讓人覺得很無言的大話....例如:
1.房東謝先生跟新房客說 : 我們這邊很搶手耶,若你現在不租的話,很快就租出去囉,這個價錢已經算很好了。(但是...那房間經常租不到2-4個月就沒人要租了,因為很吵,房間只是用木板隔起來而已,還空房了半年之久...)
2.房東謝先生曾在過年時,說要[自掏腰包]請人來打掃廚房與客廳,由於那時本人經常要使用廚房,又看來幫打掃的大姊,不是很懂[清潔]部分的感覺,就陪著大姊一起整理廚房與客廳。這名大姊就在這時,開始聊起房東謝先生的事情,也自個兒說明此次來整理,並無拿房東謝先生的錢。這位大姐原本是房東謝先生家人開保全業請來的員工,大姊受不了謝先生多次要求幫打掃,半推半將就才來的。(這位大姐真的不是專職清潔人員,很多東西她並不知道要怎麼清洗跟收拾,就隨便掃掃弄弄,看起來有乾淨就好,另還發現這位大姐手腳不乾淨...)
3.箱型冷氣使用久了,必會有問題出現,雖然房東謝先生說他要處理,但居然是在沒有真正通知到我跟我男友的情況下,只是說幾句話貼在LNE群組上,就私自帶修理冷氣的師傅,用鑰匙打開進入我的房間內,害我的貓咪嚇得半死,差點就往大門外跑出去;而修理冷氣的師傅,還把腳踩在人睡的枕頭上,也不會先把枕頭拿起來,況且旁邊就有矮櫃可以採,若有事先告知的話,可以清出地方讓師傅去修理.....。(事後他也隨便道歉了事,只因男友告訴我,別跟那種人計較,所以就沒有繼續追就...)
4...剩下是其他房客所說的,某A(女)說房東謝先生曾經私自開啟她房門,還探頭進去尋找她,房東這舉動,還讓A女+兩名房客同時看到,這行為很誇張。(其他都是他的行為...很無言)
進入本題,在104的3月中旬,房東在租屋的房屋內,打著[房客關心家裡]的噱頭,裝設了監視器(雖說房東有問其他房客的想法,但房客有告訴他並不需要裝設,但房東還是執意裝設了)。當時詢問律師團【倘若客廳屬於房客會經常使用的空間,本文認為已經侵害您的隱私,可以要求拆除,倘若房東無法提出適當合理解釋,則確實可能涉犯妨礙秘密罪。】因客廳並不常使用,只有廚房會使用而已...然而拍攝方向沒有私人隱私的疑慮,就沒要求拆除。
事情由[裝設監視器]開始....
9/12(六)下午2點多,因前些日子房東將客廳拆掉,又隔出一間臥室出租,原本裝設拍門口的監視器,被移動到可以拍
到其他房客的門口,有跟房東談過是否能煥位置,畢竟租屋的都是女生,拍攝的方向也有廁所在那邊,這樣感覺很像是在偷窺。
但房東謝先生此時的說法是[監視器你們在看的]、[房客上班會關心住家]、[已將拍攝畫面調到門口]...等。
到了晚上9點半,他又改口說[請房客轉動時,不要停在有廁所的走到上]、[其他如廚房、餐桌、門口、鞋櫃等..可定點停放]
9/13(日)下午2點半,房東謝先生說 : 我太太說,攝影機鏡頭就固定在"門口",不要再轉動了。
9/14(一)~9/18(五)這期間觀察了3次監視器,鏡頭都會拍攝房客使用的廁所以及出入房門的走道上。(而且還拍攝到我的房間門口,一開門監視器就可以看到我房間裡面,我還要找窗簾來擋...)
9/18(五)早上9點,因3次查看監視器的拍攝鏡頭,並不是停在先前說好的大門門口上,這使人懷疑這監視器拍攝角度與房東的說法,是否只是[掩人耳目的說詞]?不確定是誰轉動了監視器拍攝的角度,就隨即在LINE群組裡面發問 : [不是說監視器拍門口嗎? 請問是誰一直拍廁所那邊,這麼喜歡偷看人上廁所? 還是偷看洗澡?]
到了晚上9點半,LINE群組只有房東謝先生回覆 :
[家人情侶都有權力位居住安全使用,攝影機裝設已近1年,你上禮拜才在問密碼,質疑沒有帳密觀看,這是你胡說1。(打在LINE群組上,馬上就被洗上去了,誰會記得? 還不都是我整理貼到文章內,才能馬上查看到密碼)
你現在是民議代表,你男友的近出供住,對你是恩典。(這點我沒有忘記,但不能拿此來當擋箭牌)
有其他房客有意見嗎,你聽見了嗎? 請管好你房間事務。(我跟房客之間都會互通LINE來保持聯繫,有甚麼事情還需要透過你?)
至於攝影機密碼我將更動,不在提供親友使用,直接固定在門口進出。(目前看不到監視器畫面,無法得知是否真的只拍攝門口)
我已研究你張貼的句證詞句的法律問題,我已看了攝影機目前攝影畫面(監視器畫面早已被調整過,再點近去看就不是原來的拍攝角度了好嗎= =),不是裝在廁所,沒有你說的偷拍上廁所、偷看洗澡的情事,你已觸犯刑法309-1公然侮辱,310-1毀謗,若你不覺得有錯,等著收法院傳票或公開道歉。]
到現在LINE群無人回應,我也不想要回覆他,因男友還是跟我說,那種人別理他....不要有任何的回覆,萬一他發神經真的去寄傳票勒?
但...這房東真的很奇怪阿,說話顛三倒四,房屋內需要修理或是更換的,通通都是我們房客自己弄,他都不想要處理耶。
現在又恐嚇我? 我只是提出疑問,並沒有指名道姓,而且是發問在LINE群組上,群組內共有7人,大家都可以回覆!!這謝先生自己對號入座,還惱羞成怒要恐嚇我,我能反告他 涉犯妨礙秘密罪、公然恐嚇罪嗎?
或是還有其他的呢?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拍攝的角度倘若可以直接拍攝到您的房間裡面,已 ... (恕刪)
曹律師您好
1、目前監視器已被房東更改成只有他自己跟他老婆能觀看,雖然查看監視器的角度並無對著我房間,但也並不都無拍攝到我房間裡面。若要提告刑事,須準備哪些相關事證呢?
2、對於房東謝先生只是揚言提告,但造成我心理與生活上的問題,難道就沒有對應方法嗎?
3、目前租屋內有需要修理的部分,都是自行解決,不想再找房東過來,免得有爭議,暫時相安無事 。
4、請問若向消保官申訴,須要注意甚麼嗎? 由於租屋時,房東都拿他自訂的簽約書來,離租屋到期日還有半年之久,怕近日退租搬家,房東又有其他理由來扣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截圖證據,可直接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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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在FB的遊戲內容討論與交流社團上發文與社員們討論
有A社員贊同B社員的見解
所以當下A社員留言回說:樓上GJ (GJ=Good Job的意思)
我當下不了解A社員留下樓上GJ這句留言的心態與意思
我就回B社員 我對他見解的看法 並也回A社員:G什麼J 看不懂.
A社員問我 GJ是什麼你不知道?
我回A社員說:當我傻阿?我是不懂你在這邊GJ個什麼意思.
A社員並未回覆我,反倒是B社員未經同意 私自擷取我的FB大頭貼照片
並留言說 :看起來就是一臉傻樣阿 並使用笑的表情貼圖
(當下他是擷取我的照片發布並留言,很表明的就是在罵我)
之後他不但沒道歉,還繼續出言挑釁,
所以我擷取圖片之後上警局報案,警方已受理.
-------
我之後有在同個社團PO關於這件事情的感想與心得文
我知道我一開始口氣並不好 ,所以我也有向社員們道歉.
也有告知 我想要採取法律行動
但有C社員在底下留言說:
光是B社員使用我照片留言辱罵我 根本告不了什麼 .
並說我只是在博取同情.....
-------
雖然他只是說我看起來就是一臉傻樣
但我心裡感到非常的不舒服...
有些社員還說:居然為了這種小事報警....
看到這些留言 讓小弟我心裡感受非常非常的不好...
律師您好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簽約加入它們公司會員,但起初約定入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清,但事後我致電詢問銀行客服員得知該筆費用沒做分期的動做,讓我感覺受騙,便到該公司想解約退錢,卻被告知與我接恰的秘書不在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更讓我覺得這根本是設計好的,於是我在網路公怖它們的惡行惡狀和如何騙人家錢的手段,也罵它們可惡不要臉和做賊心虛..等字言,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我該怎麼應對才能沒事?
我有錄音錄下它們在簽約時刻意將日期往前寫還有謊稱與電信公司有合作,若我加入它們會員可享有通話費跟簡訊優惠..等語音!!而我當初雖有與它們和解也簽了和解書(內容是放棄刑事跟民事追究),但畢竟我是出於善意才在網站公佈它們的惡行,避免社會大眾受騙,這一部份會對我更不利嗎?
PS.而可惡不要臉和做賊心虛,我是針對這家公司罵,並沒有指名道姓說是這家公司的誰誰誰,請問律師這一部份我要怎麼主張才能避免公然侮辱成立?
針對您提的問題及目前描述的事實,分析如下:
一、誹謗或公然侮辱的被害「人」,不限於「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即公司、團體),所以,一般如果要張貼言論,通常我們不建議做評價性的「意見」,而僅單純陳述「事實」經過,加上適當之評論,這樣才算「善意」發表評論。
二、何謂適當?基本上就是報紙、新聞的「用語」,負面用語通常會技巧性的「引述」。若主張「作賊心虛」只是形容其心態,無關評價,或許勉強可以過關;但「可惡不要臉」純粹負面意見,且足以使一般人感覺有貶抑其人格之意思,恐怕很難說服檢察官或法官。
三、再來,需先確定所謂「與它們和解」的意思,是否指本案(在網路上公開誹謗這件事)?
(一)若是,和解書中對方是否已放棄了民刑事追究?如果是,那建議應立即依和解條件撤下PO文,否則仍有可能遭對方追究責任。
(二)若不是,而是指當初的合約糾紛已達成和解,你也放棄了民刑事追究,那就和解書內容就與本案無關(但需注意:若當初和解書有不得對外散布或和解內容應保密等條款,則要注意有違約被求償的風險。建議和解書要看全文。)。
四、最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基本上是小事,罰金即可了事,但公司可能會提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但你可以要求其提供商譽受損之證據。至於刑法第310條誹謗,如果你指謫傳述均屬事實,則原則上得主張善意發表言論免責。
網路上回覆問題的缺點之一,就是針對事實敘述不明確的部分,沒辦法即時向當事人確認。所以,如果可能,還是請您找機會電詢或面議,才不會因訊息不夠完整而無法得到正確的諮詢意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對對方提出公然侮辱或誹謗之告訴,應蒐集對方辱罵您之錄音證據,再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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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
對方在網路上誹謗還有公然侮辱,已具狀向對方縣市的地檢署提出告訴
上個月警方的偵查佐,來電通知,案件從地檢署發回他那邊接手偵查
需要我北上親自做一趟筆錄。真是有夠遠的,高雄專程到台北做筆錄
還不知道能不能成案,光南北路程就累翻告訴人了,搞不好被告最後也沒事
(結果等於處罰到被害人...時間...交通費..)
是因為法律規定,狀紙要寄到對方那個縣市的地檢署才有管轄權
這幾天才知道,原來網路案件,發生地已經散布遍及全國各地,
每個地方的地檢署都可以提告....
請問 : 那我之後可以不用那麼累了嗎,不用特地再從高雄到台北開庭?
現在案件地檢署還沒有案號 (只有一個案號是暫時性的非偵字案號)
請問可以用上面那個案號遞狀聲請
把案件從台北地檢署移到高雄地檢署偵辦嗎?
一、管轄的部分,你說的情況的確曾有法院見解認為全省都有管轄權。
二、即使是如此,如果檢察官硬是不移轉管轄的話也沒辦法,因為就如同前面這一句,每個法院都有管轄權。刑事訴訟法是規定被告住所地、被告所在地及犯罪行為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相對的這三個地方的地檢署也會有管轄權,所以你叫被告住所地的地檢署移轉管轄的話其實他們是沒有立場移的。
三、話雖如此,我覺得地檢署其實是覺得想移就移,不想移就不移,所以如果你聲請而且他們移的話,也是有可能的,你可以試試看。就管轄這件事來說,他就是要管或是他就是不管你也不能強迫他呀,是不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51號、101年度台聲字第114號裁定意旨,誹謗言論藉由媒體或網路散布遍及全國各地,任一地均屬犯罪之結果地,自有管轄權,雖論理上有瑕疵,但很遺憾此已成為目前實務通說見解,我也曾在某些矚目案件中向法院據理力爭,仍遭駁回,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0、94、95號判決。 但檢察機關方面,依「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第3款規定: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依據我的經驗,如果能夠找出一些案件聯繫因素,例如被告住所地、發表言論之節目攝影棚所在地等均在他檢察署轄區內時,是有機會以上開規定主張調查證據便利之需求,聲請檢察官移轉管轄。若無,則一般不會移轉案件。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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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各位律師:
本人想要諮詢的問題是以下的情況是否有機會被對方提告以及是否會構成毀謗、侮辱及妨礙名譽之要件。
事由起於本人在網拍上的一則交易,交易從頭到尾過程都非常順利,直到本人給予對方評價後開始出現問題。一開始個人給予的第一則的評價沒問題,直到本人補充第二則評價後,賣家對方心生不滿開始惡言相向。由於該名賣家在拍賣網頁上對本人購買的商品開頭名稱第一句為"超新",但是,一看所貼的商品圖片其實也還好,後來收到的商品也可以接受,但是與"超新"這個用詞對比起來真的還是有差異,只能說是"保存良好"而已。該商品光碟外殼正面部分已經凹下去了,封面紙的另一面也可明顯看出被擠壓出一個光碟形狀。至於商品本體部分的說明書與光碟,多少有一點使用痕跡。以上這些都在在顯示與賣家所使用的形容詞"超新"明顯不符。
本人商品本身的狀況並沒有問題,只是對賣家在賣商品時所使用的詞語有疑義,想說好心提醒一下少用此用語以避免日後將來的爭議。結果,該名賣家進而惱羞成怒地給予本人普通評價(本人一開始就直接給優良評價)並開始惡言相向。問題點是在第二則的文章開頭,本人是寫"該名賣家有詐欺嫌疑、會鑽漏洞與氣度過小的問題",主要是提醒後續買家對該名賣家要多加防範與注意,結果,因此被人盯上。
以下為事發過程的對話內容:(意見為本人,回覆為賣家)
意見: 專業.用心服務的好賣家!!! 感謝您一再的提醒,期望將來還有機會再跟您購入好物。 (2015-09-02 21:20:03)
意見: 再補充一點,"超新"這個字眼請賣家真的不要過度濫用,像本人跟您購買的"死魂曲"其實真的一點也不"超新"!我看您的評價,也有其他買家跟本人有同樣的感受,可想而知,您真的在"商品描述"這一點上還要有所改進。當然,您可能會說每個人對"新"的定義有所不同,但是,差距太大這就不是"個人定義不同"一句話輕描淡寫就可以帶過去。您也可能會說這麼多客人都沒有提出這樣的問題,就只有你們幾個有問題;所謂"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這個道理賣家應該懂吧!相信多數買家都是基於這樣的道理,才會給您優評,本人也是,期望賣家真的要改善這一點。 (2015-09-02 22:17:23)
回覆: 那你一樣不用跟我購買,一樣都點上一頁根本就沒有刮傷還要怎樣? (2015-09-03 01:55:55)
回覆: 遊戲一點刮傷都沒有還要怎樣?我不差你們這幾個啦! (2015-09-03 02:01:28)
回覆: 而且你可以給差評啊!好笑了好像我非要你們給好評一樣,你一樣溝通過了嗎?我應該給你極差才對 (2015-09-03 02:05:22)
回覆: 我也一樣建議你,要便宜還要好去店面買啊!剛剛才發現可以更改評價!我至少不像一些賣家一樣更改價錢規避手續費要使用又不願付費到底是哪些賣家比較該檢討? (2015-09-03 02:17:23)
回覆: 剛剛才發現之前錯了!我應該也直接給你極差不應給普通因為這樣改不了,我該檢討的是這點 (2015-09-03 02:22:53)
意見: 該名賣家有詐欺嫌疑、會鑽漏洞與氣度過小的問題,無法接受買家的指正,本人就是血淋淋最好的例子。若是後續的買家想買此賣家的產品,買到與網頁所標示的內容不符,建議就不用給予該賣家任何指正了,免的下場會跟本人一樣得到一個普評,或甚至一個差評(該名賣家甚至見笑轉生氣地說還想給本人差評)。本人好聲好氣的給您優評,提醒您缺點在哪裡,您卻以普評來回報予本人,這就是您說的溝通嗎?您說本人大可以直接給您差評,本人當時第二次貼評時的內容就已跟您解釋做人不用做的那麼絕,我是在給您一個改進的機會。(此文已滿,承接下則) (2015-09-03 05:08:57)
回覆: 詐欺?你等著我一定對你提告,你不滿意不能悄悄話或來電知嗎?給好評又怎樣,評價已經講過不單單物品的問題還有每個人的感覺你公開在評價打上我詐欺這跟法律上的解釋不同吧? (2015-09-03 05:14:48)
回覆: 而且花錢或是買家就一定要賣家接受你指正嗎?給我感覺就是極差不能嗎? (2015-09-03 05:16:41)
回覆: 而且物品有問題或是買家不滿意別的買家是直接在評價溝通的嗎?而且我寄出時都會錄影存證,遊戲根本無刮即使有也是極細微刮而且是二手的我有打全新嗎?就是打超新,你也收到東西不滿意你可以來電或悄悄話告知我退款或換貨,你重頭到尾都沒有,現在打上我有詐欺嫌疑!你懂法律上的詐欺要件嗎? (2015-09-03 05:24:21)
回覆: 你就算給好評你指正的字眼是好生好氣?我從奇摩一向都是如此非常直接,不像一些賣家賣東西帳號客氣無比,開別的帳號買低賣高時就完全態度大轉變,至少我一向如此直接不需要作虛偽的態度!你公然在評價打我詐欺嫌疑,那請你馬上備份提告我詐欺,至於我當然等一下就全部備份對你提告你可以查一下我該告你什麼罪名 (2015-09-03 05:33:47)
意見: (承接上文)您質疑本人是否有溝通過,本人的第二次貼評的內容就是在跟您做溝通,可是,您卻視本人的意見猶如洪水猛獸般地認為我是在給您找碴。事後,您對本人後續的評價意見都是惡言相向,字裡行間也透露一點威脅語氣要給本人差評,要本人閉嘴。這就是您說的溝通!?那本人真的見識到該名賣家的價值觀是如何了。若是買家給您差評或普評,您就會回說未溝通前不要擅自隨便給差評或普評。給您優評再加改善意見跟您做溝通,您卻會因此惱羞成怒地認為對方是奧客,而且又會認為我們這不叫溝通!?(此文已滿,承接下則) (2015-09-03 05:36:23)
回覆: 你看清楚好嗎?我是在我評價的回覆,還有你第一次評價並沒反應物品你覺得有問題只打感謝我的提醒,因為物品到你們指定的超商我都統一會悄悄話告知物品已經抵達,你是第二次貼文的評價才有指正,而且那些字眼的指正是好生好氣還有你給的評價跟第二次相隔多久?不滿意需要這麼久才反應嗎? (2015-09-03 05:42:58)
回覆: 什麼是威脅要給差評,我是直接打要給差評但是點成普通無法更改好嗎?我敢回應你那麼多就不怕你繼續打評價,這叫做所謂你講的暗示你閉嘴? (2015-09-03 05:46:38)
意見: (承接上第三則文)倘若本人之前第二次貼評不算是溝通,那什麼才是溝通?賣家您的惡言相向就是溝通!?反正賣家您言下之義就是買家只能自認倒楣給您優評,不接受低於優評之評價,甚至不接受買家的指正。反正您就是不沾鍋、沒有責任就是了,所有的是非對錯都只有賣家您說了算。後續的買家請注意一下,這是本人到目前為止(2015年9月3日為止)總共一百五十九筆優評裡唯一一個普評,而且,還是一個不公正的普評!!!再與該名賣家進行交易前,請先三思而後行,避免落得本人這樣的下場。 (2015-09-03 05:55:35)
回覆: 我關於我裡面所謂的溝通也打的很清楚,物品不滿意或有問題請先如何溝通這是我賣場你當然可以不遵守我的溝通原則我為什麼要接受你的指正?但你連我有詐欺嫌疑都公然打在我評價上了,我給你的評價只有一則而已我給你的評價也不需要有任何違反我心裡的感覺也很直接那就不要跟我買我不差這幾個,而你打的字眼已經有法律問題! (2015-09-03 05:56:34)
回覆: 好好笑!現在講你評價有多少好評一個不公正的普評要幹嘛?其他買家會看不懂嗎?其他買家會看不懂我態度就是這麼直接嗎嗎?哪裡有字眼一定要給我好評我才願意溝通,只有關於我裡有打收到物品不滿意或有問題請先悄悄話或來電告知,這是我賣場我不能訂我自己的規則嗎?你既然這樣我為何要接受你指正而且目前是跟你談法律問題,而且也是你先打我有詐欺嫌疑既然如此請你等一下把我有詐欺嫌疑的證據準備完整,等一下就可以去派出所提告我詐欺等等我們回覆到一個段落後我相對一樣會馬上對你提告,順便告知你一下警察局24小時沒休息不用等天亮 (2015-09-03 06:09:49)
回覆: 還有你自己要提到你評價有多好,相信跟你交易的賣家有的都知道我奇摩的評價還有兩邊評價制度還不同,你就可以知道你打你評價有多好就應該知道奇摩評價制度和露天相差有多大了!我要備份所有對話提告早安 (2015-09-03 06:17:24)(最近一筆)
各位好:
我想請問各位專家或有經驗的人士!
起因在於我的一個朋友因為感情的因素,經常在FB上留言感情的不順遂及抱怨,我不認識女方,也沒見過女方,但男方基於是朋友的立場開導他,但是朋友依然執著這段感情,於是我在朋友他的臉書一則動態上發表了留言
留言的內容如下:
是啊!我不是你的誰,或許我也沒甚麼資格訓斥你
是啊!我也不是你所以我不了解你們的事情始末
但是你倒底再執著甚麼啊!面對現實吧!
就算她再跟她前夫分開,她也不會回來你身邊
就算她要回來你還敢要這種反覆無常、心機重、以自己的利益為重、陷害你不手軟、分化你跟家人的感情、破壞你的生活的人再一起嗎?
是個男子漢就該提得起放得下,不要只會執著在一個對你已經沒感情的人身上!
留言全文如上述沒有增加或刪減,且未提及對方名字(因為我也不認識她也沒看過她)
今天突然收到對方的FB的訊息,說我是公然侮辱及毀謗,事後我已經將留言刪除了,至於對方女生是不是有所動作我也不清楚,但是我想請問這樣子在規勸朋友也是嗎??
謝謝各位專家及有經驗人士幫我解答!
各位好:
我想請問各位專家或有經驗的人士!
起因在於我的一個朋友因為感情的因素,經常在FB上留言感情的不順遂及抱怨,我不認識女方,也沒見過女方,但男方基於是朋友的立場開導他,但是朋友依然執著這段感情,於是我在朋友他的臉書一則動態上發表了留言
留言的內容如下:
是啊!我不是你的誰,或許我也沒甚麼資格訓斥你
是啊!我也不是你所以我不了解你們的事情始末
但是你倒底再執著甚麼啊!面對現實吧!
就算她再跟她前夫分開,她也不會回來你身邊
就算她要回來你還敢要這種反覆無常、心機重、以自己的利益為重、陷害你不手軟、分化你跟家人的感情、破壞你的生活的人再一起嗎?
是個男子漢就該提得起放得下,不要只會執著在一個對你已經沒感情的人身上!
留言全文如上述沒有增加或刪減,且未提及對方名字(因為我也不認識她也沒看過她)
今天突然收到對方的FB的訊息,說我是公然侮辱及毀謗,事後我已經將留言刪除了,至於對方女生是不是有所動作我也不清楚,但是我想請問這樣子在規勸朋友也是嗎??
謝謝各位專家及有經驗人士幫我解答!
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我現在該怎麼辦....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我們一家人從台中回屏東掃墓卻被管理員刁難甚至控告我和父親妨礙公務、侮辱公務員和公然侮辱。
(我們並沒有動手也並沒有罵他,然而我與他站在階梯上交談距離太近他卻對檢察官說我用肚子"頂"他,檢察官認定說我有用肚子頂他構成妨礙公務中的脅迫...把我們起訴了)
檢察官拿著只有影像沒有聲音的監視器錄影帶將我與父親兩人起訴了....調解庭這名管理員的要求實在太無理,所以並沒有成功 。而且我們家也無法接受他在事情發生當下警察試圖調解時他堅持提告,並對我們一家人和警察說:要和解我沒興趣,不好意思我沒興趣,如今我和父親被起訴後卻獅子大開口的要和解金,擺明就是仗著他當時是公務員的身分欺壓我們老百姓。
調解失敗後,我和父親對於他所控告的事情堅持否認,並告訴法官說,當時這名管理員雖然讓警員陪同我們家的人入內祭祖然而卻未依規定時間關門,他提早將鐵門拉下,將我們一家人還有一名員警關在在靈骨塔內,除此之外我們的貢品一部分放在一旁的地藏王廳也被鎖在裡面,他並沒有開門讓我們拿出來。
法官說我們可以針對這點對他提告妨礙自由並且有機會讓兩罪相抵...請問,這樣可行嗎? 我該怎麼對他提告他妨礙自由? 還有他將我們的貢品和金紙等..物品鎖住,也並未讓我們將貢品和金紙等物品拿出來,這可以對他提告侵占嗎?
我們並沒有物證,我們當下只有人證,而證人是我的媽媽與妹妹還有我女友, 請問這樣聲請人證有效嗎?還有當時辦案和我們一家人被關的員警也可以當證人嗎?(我不認識這名警察也不知道他的名字,但我當時的筆錄是他幫我做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撰擬聲請調查證據狀,請求傳喚證人;撰擬準備狀、答辯狀為您及父親辯護之;另關於欲提告對方之部分,應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