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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貓 104-11-05 13:40

我在派出所對警察說,不要以為你老闆(所長)不在,你就可以在那唱秋!

請問這句話有構成公然侮辱妨害名譽還是妨礙公務?

淘貓 104-11-05 11:17

請問我在公開場所對對方說"不要以為你老闆不在,你就可以在那唱秋"

請問這樣有構成公然侮辱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5 13: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因為不涉及人格詆毀,不會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

但是倘若屬於職場上,是否構成不服主管指揮而有違反公司規定等,要看公司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5 19:30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不會有公然侮辱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5 19: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會有犯罪問題,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劉 104-11-05 10:22

今日要開庭提告公然侮辱

(事件新聞報導: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HEQY60Du6s&feature=youtu.be)

由於需準備資料開庭

跑去問當時事發當時的停車場管理員(案發當時在現場)

詢問是否可留電話跟姓名已利偵查觀到時查案時可連絡

證人(管理員)確回應

"公司要我不要插手這件事情,要我說我不在場,我領公司的錢所以我會跟他們說我不在場"

證據影片都顯示證人(管理員)在場

試問

這樣會影響判決嗎?

如到時證人回報偵查官說他不在場這樣是否造成偽證罪?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明知不實卻說謊

會有偽證罪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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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劉 104-11-05 11:25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明 ... (恕刪)

 

不好意思想問一下

那如果今日偵查官如詢問我

"是否有證人的姓名跟連絡方式"

那我該如何回應?

魚魚 104-11-03 11:17

因為跟這網路賣家買東西…之後引起後續這些

想請問雙方都算有侮辱罪嗎??

他說他拍照了有算恐嚇嗎??

我在我自己的FB版PO文發洩(只有朋友看的到)….(有罵3字經)可是從頭到尾我沒指名道姓…

之後他訊息私版我有PO說(少寫沒經過腦的文)←這句有算侮辱或是毀謗嗎??

感謝!! 詳細內容如下:

買家:不好意思!!!!

賣家:怎 

買家:我剛組裝的時候發現

烤箱的門沒辦法密合

賣家:你有裝好嗎 

因為沒有過這問題噢 

買家:試好幾次了

賣家:檢查一下看是否有哪細節接錯 

可拍照嗎 

如不行我跟廠商換

(圖片)

買家:右邊沒辦法對到

上面接音樂的地方也對不到

賣家:你應該接錯

 因為對的話,音樂地方是可以的

 

買家:烤箱的門合起來會自己彈出來

賣家:你明天拿來換, 

買家:家裡的人都組裝過..每個人都遇到一樣的問題

賣家:好的,那你明天拿來換 

因為只有你的有問題 

但無法買上給你,可能星期5 

買家:這樣小孩生日都過了...換了也沒意義

賣家:抱歉 

因為我拿到也不會沒經過你同意就拆開組裝 

因為你們會覺得2 

但那都是新的

很少有這問題,

還是你拿來,我換新的

真的很抱歉

真的很抱歉

買家:換新的會超過4號嗎

賣家:會

因為廠商都是星期一與五

買家:小孩生日都過了補送禮物很不好.....ˊˋ

賣家:抱歉

買家:你那邊有類似的其他款嗎

(中間這段是圖片)

賣家:你們要不要拆開重新組

因為我現貨都剩遙控車

買家:重新組了好幾次

賣家:黏土可以嗎

(中間這段是圖片)

那只能等換新的

買家:我換新的要等到星期幾可以拿到??

賣家:5

你明天拿來,我星期五拿給你

買家:好吧....也只能這樣了

賣家:謝謝妳

買家:希望新的不會再有這樣的問題

賣家:我也不想

真的很抱歉

買家:小孩子很期待....結果卻是這樣ˊˋ

也沒有辦法呀.....

賣家:抱歉

買家:我明天下班在拿過去

賣家:好的,麻煩你

買家:是拿給管理員還是??

賣家:拿給管理員

買家:ok

賣家:謝謝妳

買家:不會

我可以星期五再拿過去嗎? 不想小孩子生日那天失望.........

賣家:好的

再幫我把東西裝好就好

燈不能亮嗎

買家:應該是不會在裝了... 就擺在那讓他看看外盒... 等換新的之後再給他看實體了

賣家:我知道

我是說燈也不會亮嗎

買家:點火可以

就是烤箱那裡接觸不到音樂

賣家:所以是你拍照那個問題還有呢

好的

那星期五麻煩你拿來噢

謝謝妳

買家:ok

賣家:你明天下班帶來

我星期四給你

我請廠商幫忙

你明天記得帶來

給管理員記得密我,謝謝妳

這樣應該來的及

買家:不能拿給你我順便拿嗎?

賣家:無法

因為一定要拿舊的去

買家:因為不想跑2趟 我手剛開完刀...... 是因為今天要過去拿東西 所以才騎車

賣家:我盡最大力量了

買家:不然還是你可以跑一趟(地址)

賣家:你星期五拿給我,要星期一

我還有事,無法

抱歉

看怎樣你再告訴我

先睡了

買家:那請你退款好了....

賣家:無法退款,可以換貨

買家:可是又不是我的問題

賣家:你去店面買也都是換貨無法退款

我要給你換

買家:我東西買了就是要送禮的

賣家:是你要拿來,麻煩你

謝謝妳

買家:星期四中午到貨嗎

賣家:下午

買家:幾點

賣家:3

你明天要拿給我

買家:我星期三拿給你

我明天有事不再高雄

賣家:晚上嗎

買家:對...星期三晚上

我拿去給管理員

星期四你直接東西給管理員

我過去拿

賣家:拿到管理員那,密我

好的

買家:我會請朋友拿去

他到後我會密你

賣家:好的


賣家:既然你fb這麼公幹我

我也不需要讓你換

你沒錢付,要我等,我有說什麼嗎

你也不用拿來

買家:我沒付錢嗎

你自己東西有瑕疵的

賣家:我一開始有說不讓換嗎

幹嚼什麼

買家:我幹嚼什麼...

賣家:Fb版面沒有嗎

隨你

買家:我指名到姓了嗎

賣家:隨你

換我不爽了

買家:所以你到底要不要處理

我會找消基會

賣家:你去店面買,要不要去店面換

還要店家去收

你真好笑

還寫一些543

買家:我有不去嗎

賣家:好啊!你星期三拿來

下星期一來拿

廠商是固定時間

星期三沒拿來,下星期一拿不到

買家:一下星期四一下星期五

到底

一直出爾反爾

賣家:剛才是幫你想辦法,想說體量你小孩生日

你這樣公幹我,我要換就不錯了

買家:你要對號入座我也沒辦法

我星期三會拿去

賣家:下星期一再來拿

買家:希望你的星期一是真的拿得到

品質也請你把關一下

賣家:是要我幫你拆開嗎

買家:為了怕會在有糾紛 所以星期一我家人過去在((當場拆)) 再麻煩你

賣家:好的,你要當場組合也行

少寫沒經過腦的文,再來刪除

都拍照了

我給你新的,就算現場拆,有問題,也是等

因為我拿新的給你

對話結束

 

以下是FB版PO文

不會再買妳批發的玩具了...
妳社團的團友都說妳的玩具品質多好多好之類的....
我看那些都是屁....
幹你娘...妳跩毛ㄚ

什麼叫店面也都是換貨不能退款
什麼叫我要給你換 是你要拿來

我絕對不會推薦我朋友跟妳買東西....
買東西買到一肚子氣.....

(附一張截圖內容如下)

 

 

買家:那請你退款好了....

賣家:無法退款,可以換貨

買家:可是又不是我的問題

賣家:你去店面買也都是換貨無法退款

我要給你換

買家:我東西買了就是要送禮的

賣家:是你要拿來,麻煩你

謝謝妳

大柱子 104-11-02 16:12

律師大人

請問我在臉書上並沒指名道姓,因看不慣某人行事作為,只是將事實陳述,對方認為我毀損名譽,威脅我若不寫悔過書並經法院公証的話,就要告我公然侮辱毀謗。請問這樣罪名成立嗎?

您好:

誹謗公然侮辱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第三人由您所陳述之內容可特定對方身份,即有可能成罪,所以重點仍在於您所寫之內容為何。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小文 104-11-02 13:31

律師您好,

近日有人在facebook上宣稱要告我妨礙名譽(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但他所提出的證據非常可疑,因為我本身在用的A帳號沒有罵過他,

他卻說B帳號辱罵他,然後說B帳號相簿中有一張我的名片照片,因

此判斷是我罵的。請問律師這樣的證據真的有效嗎?因為我那張照片並

不是鎖起來的,有心之人都可以盜用,警察或檢察官會相信這樣的證據嗎?

另外facebook公司因為這種小事就提供就提供用戶ip資料等等嗎?雖說這件

事不是我做的,但我也不希望我的臉書資料被檢警調閱。感謝律師幫忙。


您好: 由於現在社會網路盛行,盜用案件層出不窮,本人也辦理過網路盜用個資之案件,這種網路盜用個資之案件證據是否足夠,必須您本人來所會談提出相關資料,才能妥切了解本案妨害名譽罪是否成立?歡迎來所預約諮詢,預約電話0923866798
小文 104-11-02 13:29

律師您好,

近日有人在facebook上宣稱要告我妨礙名譽(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但他所提出的證據非常可疑,因為我本身在用的A帳號沒有罵過他,

他卻說B帳號辱罵他,然後說B帳號相簿中有一張我的名片照片,因

此判斷是我罵的。請問律師這樣的證據真的有效嗎?因為我那張照片並

不是鎖起來的,有心之人都可以盜用,警察或檢察官會相信這樣的證據嗎?

另外facebook公司因為這種小事就提供就提供用戶ip資料等等嗎?雖說這件

事不是我做的,但我也不希望我的臉書資料被檢警調閱。感謝律師幫忙。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1-02 16:27
您好: 只要有事實足認該B帳號確實與您有關,就可能會被檢調調查,這點要看檢方那邊掌握的證據資料而定,而如果檢方有確定要就本案進行偵查,發文給FB管理部門,就會有可能清查到你的資料與帳戶。因此無法單用您主觀的資料認定是否有誹謗公然侮辱之情形。
小文 104-11-02 13:28

律師您好,

近日有人在facebook上宣稱要告我妨礙名譽(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但他所提出的證據非常可疑,因為我本身在用的A帳號沒有罵過他,

他卻說B帳號辱罵他,然後說B帳號相簿中有一張我的名片照片,因

此判斷是我罵的。請問律師這樣的證據真的有效嗎?因為我那張照片並

不是鎖起來的,有心之人都可以盜用,警察或檢察官會相信這樣的證據嗎?

另外facebook公司因為這種小事就提供就提供用戶ip資料等等嗎?雖說這件

事不是我做的,但我也不希望我的臉書資料被檢警調閱。感謝律師幫忙。


黃國政 (Sam) 104-11-06 01:16
建議您儘速與我接洽,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小文 104-11-02 12:28

各位律師好,

近日有人在facebook上宣稱要告我妨礙名譽(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但他所提出的正確非常可疑,因為我本身在用的A帳號沒有罵過他,

他卻說B帳號辱罵他,然後說B帳號相簿中有一張我的名片照片,因

此判斷是我罵的。請問律師這樣的證據真的有效嗎?因為我那張照片並

不是鎖起來的,有心之人都可以盜用,警察或檢察官會相信這樣的證據嗎?

 另外facebook公司因為這種小事提供就提供用戶ip資料等等嗎?雖說這件

事不是我做的,但我也不希望我的臉書資料被檢警調閱。感謝律師幫忙。

一、就個資部分,你可以要求地檢署要保密處理。

二、如果是無辜的人說實話即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小文 104-11-02 10:38

律師您好,

近日有人在facebook上宣稱要告我妨礙名譽(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但他所提出的正確非常可疑,因為我本身在用的A帳號沒有罵過他,

他卻說B帳號辱罵他,然後說B帳號相簿中有一張我的名片照片,因

此判斷是我罵的。請問律師這樣的證據真的有效嗎?因為我那張照片並

不是鎖起來的,有心之人都可以盜用,警察或檢察官會相信這樣的證據嗎?

另外facebook公司因為這種小事提供就提供用戶ip資料等等嗎?雖說這件

事不是我做的,但我也不希望我的臉書資料被檢警調閱。感謝律師幫忙。


何明諺 (何律師) 104-11-03 10:03
小文您好: 基本上FB公司不會因此提供用戶資料,且聽您敘述, 對方要告您公然侮辱等,尚有一定難度。 謝謝
104-10-31 18:04

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是,當初賣家以一張600元住宿卷賣我,我也問清楚說現場需不需要再另外付費,賣家也回說平日不需再付任何費用,當我到現場時,店家又跟我收了1400,我覺得很莫名其妙,但是又不得不住(到現場已是半夜,一大早就要離開),我打給賣家,他有退我600,但我覺得為什麼我要莫名其妙付1400,因為當初我知道要付1400的話,我也不會買,事後我到賣家的網頁上留負評(留言我們的交易問題實話實說),然後賣家回應我,貪小便宜.澳客(說了三次),我回應他,你才詐騙吧,然後賣家說要告我公然侮辱之類的...,賣家又不停的傳私訊給我,說我咄咄逼人等..,叫我道歉不然要告我之類的..,讓我覺得我上班訊息一直響,真的非常影響我的心情....,賣家也把我們買賣過程的公開對話刪除了, 請問我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31 20: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的言語都有爭議,不過本文認為雙方都不會構成公然侮辱。(貪小便宜、奧客應該還未達人格詆毀;對方的行為確實涉及詐騙。)

2、倘若對方真的提告,屆時再委請律師協助辯護即可。

3、有關於一直私訊的部分,倘若數量龐大,可以要求對方停止,否則可以追究刑事強制罪。

小偉 104-10-31 12:45

今天玩LOL打電腦

有人說打電腦還偷吃步

我就回他"偷你老母"

這樣算侮辱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31 17: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述的狀況已經涉及公然侮辱罪,並且違反遊戲規則,會有罰金刑跟遊戲的停權處分的可能。

對方 可一併請求名譽受損之賠償

104-10-29 10:31

事件 割機車座椅 侮辱

小弟 沒想清楚做錯事,想和解對方要提告

小弟知道 做錯事 願意 賠錢。

想問 真的提告拘役還是?

還有不會經過調解 委員會嗎

羅羅 104-10-28 19:06

想請問各位律師,根據通保法11-1: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是不是只限定檢察官不能查(如果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為

11-1又寫了: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是不是表示只要警察想調ip紀錄,報請檢察官許可就可以了??


最近在臉書上有網友說我公然侮辱,但沒有直接證據,也就是說

我本身在使用的帳號沒有罵過他,但他說有別的帳號公然罵他,

說我大頭貼用詞什麼很像我,那按照這樣情況他可以去找警察,

叫警察查ip看那個罵人帳號是不是跟我本身用的帳號同ip嗎?

因為根據通保法警察好像只要報請檢察官檢察官許可

之後就可以了。如果不能調ip那他還可以告的成功嗎?


123 104-10-28 18:51

1、父母親除了津貼之外,是否有其他收入或是資產?尚有存款

2、父母親在子女成長過程中是否有扶養子女?高中後即沒有

3、父母給予子女什麼樣的語言、行為上之壓力?常至家中要錢,口氣大小聲,但子女經濟勉強能維持自我生活所需

4、倘若有下列情形,可以主張免責: 有什麼文件可以作為證明?

(1)父母曾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父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9 22:12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父母親仍有存款就是還有資力,子女沒有扶養義務。 2、就有關於父母的不當行為,可以蒐證之後聲請家暴保護令
羅羅 104-10-28 18:33

想請問徐律師,根據通保法11-1: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是不是只限定檢察官不能查(如果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為

11-1又寫了: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是不是表示只要警察想調ip紀錄,報請檢察官許可就可以了??


最近在臉書上有網友說我公然侮辱,但沒有直接證據,也就是說

我本身在使用的帳號沒有罵過他,但他說有別的帳號公然罵他,

說我大頭貼用詞什麼很像我,那按照這樣情況他可以去找警察,

叫警察查ip看那個罵人帳號是不是跟我本身用的帳號同ip嗎?

因為根據通保法警察好像只要報請檢察官檢察官許可

之後就可以了。如果不能調ip那他還可以告的成功嗎?


你好: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 :「(第1項)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第2項)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IP屬於通信紀錄。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第2項)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通訊保障及監查法在103年1月29日修正,並於103年6月29日施行後,增定第11條之1已經限縮檢察官、司法警察官調閱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之權限,限於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加重誹謗罪最重本刑是2年,依第1項規定無法調閱,第二項規定是依前項規定,當然亦無法調閱檢察官無法調閱IP位置會增加檢察管偵辦難度,但檢察官還是會依其他方式偵查,若無確切證據認你你有誹謗犯行,當然無法起訴你。
羅羅 104-10-28 18:32

想請問曹律師,根據通保法11-1: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是不是只限定檢察官不能查(如果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為

11-1又寫了: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是不是表示只要警察想調ip紀錄,報請檢察官許可就可以了??


最近在臉書上有網友說我公然侮辱,但沒有直接證據,也就是說

我本身在使用的帳號沒有罵過他,但他說有別的帳號公然罵他,

說我大頭貼用詞什麼很像我,那按照這樣情況他可以去找警察,

叫警察查ip看那個罵人帳號是不是跟我本身用的帳號同ip嗎?

因為根據通保法警察好像只要報請檢察官檢察官許可

之後就可以了。如果不能調ip那他還可以告的成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9 22:17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是的,均受到法定刑3年以上的限制。 2、可能需要提供嫌疑人的相關資訊,如上班的地方等,提供員警查詢,或是傳喚關係人釐清
Gordon 104-10-27 20:12

您好:

我在9月29日晚上因鄰居在路邊烤肉,擬向環保局檢舉其汙染空氣,故先用手機錄影存證,不料對方口出惡言,說"錄我,我不怕,去給人幹",請問對方是否因此構成公然侮辱罪?他可否推拖說不是罵我,而是跟朋友對話?

我想請聽得懂台語的法律專家,幫我聽看看錄影內容,謝謝!

你好:

如能舉證(證人錄音)是針對你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去給人X,可以參考台北地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774號、士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239號、新北地院101年度簡字第1832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7 20: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本上倘若現場就是只有您在錄影,當然就是在辱罵您。

2、可以檢附相關資料之後報警處理。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7 20:48

 路邊是任何人可共見共聞之場合,屬於公共場所。加上他又對你說出侮辱性字眼,很明顯具有針對性。可以提出公然侮辱罪之告訴,並在民事上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及慰撫金。

 

陳敬人 (陳律師) 104-10-28 09:16

 您好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係以不摘示事實,公然侮辱人為其要件,既曰侮辱人,自以特定之人為必要,但不限於指明姓名(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反面解釋意旨參照)。

又欲判斷行為人之言詞是否已構成侮辱,是否有藉詞、藉機行侮辱他人之實,及其內心主觀上有無侮辱他人之故意等節,顯應就該爭議言詞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當時環境情狀,與為何有此用詞之前因後果等一切情事參互以觀,而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後認定。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羅羅 104-10-27 00:44

想請問各位律師,根據通保法11-1: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是不是只限定檢察官不能查(如果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為
11-1又寫了: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是不是表示只要警察想調ip紀錄,報請檢察官許可就可以了??
最近在臉書上有網友說我公然侮辱,但沒有直接證據,也就是說
我本身在使用的帳號沒有罵過他,但他說有別的帳號公然罵他,
說大頭貼用詞什麼很像我,那按照這樣情況他可以去找警察,
叫警察查ip看那個罵人帳號是不是跟我本身用的帳號同ip嗎?
因為根據通保法警察好像只要報請檢察官檢察官許可
之後就可以了。如果不能調ip那他還可以告的成功嗎?
YoYoYo 104-10-26 07:56

抱歉 詢問各位律師

我在一個匿名聊天室與人發生爭執 

對方與我是完全沒有特定ID的

跟對方是一對一聊天 不屬於開放式的

對方先對我說出 無聊 討拍 假掰

更說出 希望我趕快去死

我也忿而回應

雙方互有對罵三字經 或是 互相叫罵對罵去死

對方最後說要認識我 說要好好照顧我 也說要帶我認識一群人

說他事業做很大 之類的話

對我來說已經造成我身心害怕了

我想提出疑問的是

對方如果提出告訴

會找的到我的IP嗎?

因為我查資料有提到 要重刑案 3年以上 檢察官才能向法院提出調閱IP資料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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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取得網路上的IP位址,或者使用者資料等等的票。如果檢察官要偵辦案件,除非滿足兩個要件,才可以向法院聲請調取票。第一個要件,就是必須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第二個要件,就是這些通信紀錄與使用者資料與案件相關。第二個要件不難,但第一個要件非常困難,而且已經寫死。換句話說,如果是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的「小案件」,根本就沒辦法向法院聲請調取票。不是法院是否准許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可以聲請

問題就來了,妨害名譽中的加重誹謗,最重本刑是兩年以下,公然侮辱更只有拘役。所以,如果有人匿名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訊息,詆毀他人名譽,或是公然侮辱其他人,即便檢察官想要調取資料,依法不能聲請法院調取,法院依法不能同意。所以,如果在網路上被匿名或是非真實姓名的人污辱誹謗,一旦提告檢察官也愛莫能助,因為依法要保障加害人的通訊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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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真的吧!?

而這種一對一的匿名聊天室 不公開的 

應該不構成公然汙辱吧!?

我自己也有留證據 但是我沒有散布謠言

也不構成 毀謗罪吧!?

我不想提出告訴 也不想被告 跑法院真的很麻煩又浪費時間= =

PS: 跟對方完全不認識 沒有ID 沒有代號 什麼都沒有

Claudia 104-10-26 02:55

如題,因為對方在FB的留言對我造成了公然侮辱,所以想寄存證信函給對方,但只有對方FB帳號也知道對方本名但不知道住址,這樣是否就沒輒了?

今於 104-10-22 14:24

A方B方同住.

A,B 2個人在家裡吵架,大門打開.外面沒人.

A罵B不孝 對妻子不忠(皆有事實,人證其行為).

這樣告毀謗罪,妨礙名譽,公然侮辱 可以成立嗎?

如果不成立,A方可以B方誣告嗎?

B方以多次提告A方其他罪名,實在不堪其擾.

另外如果房子所有人請B搬家,B不願意離開.

房子所有人上法院跟他說.

這樣房子所有人可以提告B什麼,強制他搬走.

 

謝謝

 

 

 

 

一、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意。如果大門之外是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並不以當時有人在場為必要,這個部分就會是公然

二、關於[ 不孝] 這個部分,我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不孝子孫指稱告訴人,並非對於告訴人提出具體指摘,而係抽象侮辱性言詞,依社會一般理性正常人聽聞後之觀感,均足認係含有輕蔑對方身分等人格特徵,予以非價污衊,致使他人難堪,自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皆該當於刑法[ 侮辱] 之範疇] 。

三、當然,司法實務上對於同一件事的不同法官可能會有不同想法,實際上是不是公然還要看大門之外是不是不特定多數人都可共見共聞,這個要看這個場所的狀況是開門即見馬路還是情況特殊大門打開還要經過多重關卡來定。

四、這類案件是告訴乃論,如果可以談和解撤告或是調解的話可以一試,不過冰積三尺非一日之寒,這個部分要和解恐怕會有點困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偽造文書案,為被告曾姓婦人辯護的黃姓律師在庭上大罵審判長「審判長很好當喔,都不看卷的」、「在筆錄上下其手」,曾婦也幫腔「與證人串通」;公訴檢察官當庭分案偵辦,今天依妨害公務、妨害法庭秩序等罪將2人起訴。

 

起訴書指出,59歲黃姓律師受64歲曾姓婦人委託,任辯護律師,2月間在新北地院開庭時;黃認為合議庭裁定有重大違誤,竟當庭咆哮:「請審判長不要打斷我講話」、「你刑事訴訟法怎麼修的啊」、「你審判長要認真,我剛講完你就忘了,你才幾歲啊」。

 

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多次制止黃姓律師發言,黃卻不理會,曾婦也在旁幫腔,嗆審判長「設陷阱什麼指揮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因此分案追究犯行。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2/1162601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40條定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法院組織法第95條亦定有:「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則定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二)本件曾婦及其辯護人因於法院審判長執行職務時,當庭侮辱審判長,且經制止後仍不予理會,即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及法院組織法所定之罪;又於開庭現場之公務員,亦須就此犯罪事實告發,再由檢察官另行分案偵處。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johnjohn 104-10-18 21:39

由於在遊戲中某A玩家表現頗差

朋友在遊戲後的對話窗中寫到(當時遊戲的10位玩家都可看見)

「87AD  垃圾輸出」

註:AD是某A遊戲中擔任的職位 該場遊戲中傷害輸出為全場最低

A玩家當時表示以截圖並揚言法庭見

事後朋友聯絡A玩家表示歉意並希望和解,但A玩家只表示等單子法庭見

想請問3個問題

1. 以上文字雖是指涉A玩家的遊戲表現而言,但因位處3人以上空間,請問是否涉及刑法公然侮辱妨害名譽

2. 是否該建議朋友至警局先自首?形式與民事責任上是否有機會獲得減輕?

3. 此案接下來是否有和解的機會,或就要開始走偵訊、訴訟程序了呢?

謝謝諸位法律先進撥冗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8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提告,但您亦可爭取不起訴處分,目前您無須過度擔心,可先考慮如何解釋內容。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ohnjohn 104-10-19 01:26

謝謝房律師的回覆

想請問這個案例如果請朋友先到警局自首 會是個好作法嗎?

謝謝!

大家好! 本人日前在FB社團上面(社團人數9千多人,貼文時間超過10小時),發現一篇完全是在攻擊本人之文章。

但是他文中用語如下;

1,某樓樓長。(我宿舍樓長,他是住宿生。)

2,創創(大學課堂名稱)同小組成員。(我組長他組員)

3,宿舍離宿,房間檢查人員。(我是樓長,因此檢查房間是工作。而他是住宿生)

主要來請教,這種多重暗示某人的說法,加上其它非事實且有毀謗成分的描述,能否定妨害名譽罪呢?

 而他的此種言論,也確實影響到我,包括被叫去軍訓室說明、還有影響到我樓長職務的運作。

文章中,甚至還有;幹,你這個爛人。的字眼出現,這樣是否包含公然侮辱辱罵成分在呢?

在此先感謝大家能提供幫助!謝謝!

你好:

罵幹跟爛人會構成公然侮辱。 其他的部分你要把完整文章交給律師分析才有辦法釐清會不會構成公然侮辱誹謗罪。 民事部分可以請求慰撫金及以適當方法回復名譽(例如在同依網站刊登公告道歉)。 可以直接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或直接到地檢署提出告訴,對方不和解,檢察管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8 19:39

9000人之社團發言,會使多數人得而閱覽,因此該當"公然"之要件。對於他的辱罵暗喻應看是否足夠使閱覽者可以特定到你本人,如果可以。可以提出民刑事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8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刑事告訴狀,檢附截圖證據資料,至地檢署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0-19 14:11

您好:

同前述幾位律師所述,在多達9000多人之臉書社團PO文,自然符合"公然"之要件,謾罵"爛人"、"幹"等不雅字眼,以目前實務判決來看,多數仍認為有誹謗公然侮辱之情事,惟尚須看他所影射之某人是否確實能特定到您本人身上,此須全文觀之及整體背景交代清楚方能判斷,縱使提告法院,檢察官及法官也會要求您提出相關說明,故建議您仍先將文章截圖或備份,如確實想提告,則可委任律師並將全文及細節告訴律師,方有足夠證據判斷。

濫好人 104-10-17 17:38

大家好! 本人日前在FB社團上面(社團人數9千多人,貼文時間超過10小時),發現一篇完全是在攻擊本人之文章。

但是他文中用語如下;

1,某樓樓長。(我宿舍樓長,他是住宿生。)

2,創創(大學課堂名稱)同小組成員。(我組長他組員)

3,宿舍離宿,房間檢查人員。(我是樓長,因此檢查房間是工作。而他是住宿生)

主要來請教,這種多重暗示某人的說法,加上其它非事實且有毀謗成分的描述,能否定妨害名譽罪呢?

 而他的此種言論,也確實影響到我,包括被叫去軍訓室說明、還有影響到我樓長職務的運作。

文章中,甚至還有;幹,你這個爛人。的字眼出現,這樣是否包含公然侮辱辱罵成分在呢?

在此先感謝大家能提供幫助!謝謝!

DoMINIc 104-10-15 21:12

各位版友晚安,小弟我朋友近日遇到一件我覺得很驚悚的性騷擾事件, 事情是這樣的:

我朋友(男生),在八月底到某間店應徵,應徵過程都相當的正常,沒有不妥之處, 原先講好的工作內容為助理,大致上有幫店內補貨以及結帳,還有到各校教學, 其餘內容跟一般PT基本相同(開店作業、打烊作業、店內餐點等等),

以下重點,

除了上述內容之外,因老闆(男性,後來經證實為同志)平時很喜歡看比賽, 當台灣各地有比賽時都會前往觀賽,而當去看比賽時就需要一名助理陪同前往, 這位老闆在一開始並沒有提到這件事情(出差觀賽), 除了當褓母之外還要幫忙記下一些店內資訊, 通常一去就是兩三天,想當然耳,晚上就是大被同床,噩夢從此展開,

老闆在首次出行(九月初)第一天提到了他有一個「習慣」, 就是晚上睡覺需要抱著「有溫度的東西」(人體、小狗之類的), 言下之意就是要我朋友當他抱枕,同時提到自己不是同志,不要誤會,(隱瞞同志身分) 以及店內幾位助理以及前助理也都是這樣的(晚上當抱枕,但事實上沒有),

起先我朋友非常不能接受這件事情,也有跟老闆討論過, 討論到最後的結論是, 這位老闆用高薪來聘請我朋友,且我朋友需要完全配合他的生活習慣, 包含騎車載著老闆時可以扶著我朋友的腰 (順帶一提,老闆在騎車剎車時會刻意將整個人往我朋友身上貼),以及晚上充當抱枕等,

此時有提到三不,不觸碰到敏感部位(包含鼠蹊部、大腿內側臀部胸部、脖子等), 不把人推下床,以及不完全(整個人)壓在他身上,老闆表示同意,

這間店沒有照正當規則走,員工沒有勞健保,也沒有聘用合約書, 所以所謂的高薪其實有點懸念,事情就這樣經過了一個多月, 其中也「出差觀賽」了幾次,

但在最近一次時這位老闆做了非常出格的事情, 在前幾次其實就有感覺到不舒服了,但我朋友認為只是壞習慣遂不以為意, 而且還有高薪領。

然而在這次的旅程中, 一日清晨,我朋友幾乎整夜未眠(幾乎每次出差都這樣), 這時老闆又開始他的抱枕大業,手上來了,腳也上來了, 但這次很誇張的是不曉得是刻意的還是無意的,(這次有偷偷錄影,看得出整個人壓著) 這位老闆將他整個身體正面朝我朋友正面壓下去, 並且將他勃起的生殖器,頂在我朋友身上,

而在前幾次晚上睡覺時, 同樣也不知道是刻意的還是無心的,這位老闆會將手擺在我朋友的生殖器及臀部, 撥開下一秒又放回來,相當令我朋友感到不舒服,

另外除了上述之事以外, 老闆還經常以輕浮的口吻問說:「我如果睡到一半射了,你會怎樣嗎?」 等等之類的話語

這次回來後在與其他資深員工學習及討論時聊到了這件事, 得知這位老闆曾有過大量向其他員工性騷擾的案例,不同手法但大同小異, 利用言語欺騙以及各式各樣方法來欺騙員工,其實是要滿足一己私慾,

知道這些事情之後我朋友發現自己其實是被欺騙了,而且變成他的性騷擾對象, 遂決定報案及提出訴訟,但因法律常識相當不足,還請各位版友能夠多多指教!

期間老闆提到,如果朋友不能配合他的要求,那就要扣薪水, 請問這是否違反了性騷擾防治法第二章第二條第一點: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在出差時我朋友幾乎無法睡眠,因此在觀賽時打盹,因此受到老闆斥責, 這是否違反了性騷擾防治法第二章第二條第二點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在性騷擾防治法第二章第九條中提到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我朋友因這件事情沒有辦法正常工作,也成為被大家所恥笑的對象,請問能否讓老闆以上述他所提到的高薪做出賠償呢?

騷擾防治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條提到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請問上述老闆是否正是以這種方式為性騷擾呢?

騷擾防治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條提到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文字說明為告訴乃論,但我朋友家境不太好,如果需要提出訴訟會是一筆相當大的負擔, 請問有什麼方法能幫助我朋友呢?

我朋友在與老闆首次討論時有錄下部分聲音片段,錄影可以看出老闆手部及身體的位置, 這位老闆還橋姿勢頂,相當之令人作嘔及感到不舒服, 希望各位版友能幫小弟我朋友一點小忙,大恩不言謝!

另外,近幾天又有幾場比賽,目前我朋友尚未與這位老闆攤牌,請問我朋友該怎麼辦呢 選擇去?或不去? 去的話可以繼續蒐證,但是否會有訴訟上的漏洞出現呢? 不去的話又不曉得如何面對此位老闆

一、錄影的部分如果提出來可能會被告妨害祕密,這個部分請三思。

二、我自己本身曾被同性性騷擾過,我的作法是直接翻臉,後來就離職了。

三、我絕對不會為了薪水去委曲自己。

四、如果是確定有要提告而且不怕被反告妨害祕密罪,我還是建議你朋友離職後要告再來告。

五、錄影的部分如果看不出你朋友有任何的抵抗,說有性騷擾的話要成立可能比較困難些,這個部分要實際看錄影才能判斷。

六、民事賠償的部分建議先查一些判決來參考看實務上行情多少,再決定是否提告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直接向警察機關或社會局檢舉即可,若對方不願意和解,等檢察官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一定要委任律師出庭,若經濟狀況不佳,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DoMINIc 104-10-15 21:50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錄影的部分如果提出來可能會被告妨害祕密,這個部分請三思。

二、我自己本身曾 ... (恕刪)

錄影是為了蒐證而不得已出此下策,因體格差距有點距離(我朋友才四十多公斤),我朋友不敢反抗,他不想受了心靈上的傷害外還要承受一次皮肉之痛苦。

DoMINIc 104-10-15 21:5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直接向警察機關或社會局檢舉即可,若對方不願意和解,等檢察官起訴後再提起 ... (恕刪)

非常謝謝您提供這份寶貴的意見,目前也是抱持這份想法。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5 23:01

您好,建議朋友蒐集證據(也可錄音套老闆的話)向地檢署提告,或是向勞工局申訴老闆之性騷擾行為。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5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蒐集證據,提出猥褻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fufriday 104-10-14 12:11

我方已於不當得利返還代墊扶養費一審勝訴,

目前對造以時效抗辯提出抗告,進入二審:

1.對造於一審時已有開庭當天才當庭送書狀以延滯訴訟的紀錄,

若二審又以此繼續延滯,是否有法可遏止或將書狀予以駁回?

2.對於對造當庭的胡亂編造,能否以偽證罪提出告訴?

3.對造以時效抗辯,有否理由可以駁回?

4.以答辯書狀內之人格侮辱侵害,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刑事告訴,

若不成立,是否連帶影響民事侵權求償之成立與否?

 

                                           感謝回應!!

一、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時效部分,可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二、例如,有認為若曾約定,則有民法第126條規定短期時效[五年]之適用的判決,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74號判決。亦有法院認定代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的時牙就是五年的,摘要:本件聲請人雖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所受未支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惟扶養費用支出係依循一定時間之經過而順次發生義務人之給付義務,性質上相當於定期間繼續性給付,立法上將贍養費利息、生利、租金併列為分期給付之債權,而民法第1057條所定之贍養費婚姻關係消滅後所為之給付,有扶養請求權之意味[最高法院96年度台巨字第1573號判決參照] ,則聲請人就其主張代相對人墊付應分擔之扶養費屬定期給付債權,自應按時收取,本院認有民法第126條五年短期時效規定之適用,其雖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但其返還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2號。採相同見解的,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626號裁定

三、認為應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認定為5年的判決,摘要:聲請人丙○○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非屬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自無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而應回歸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一般消滅時效,相對人上述所辯,顯有誤會,尚不足採] 。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判決。

四、親屬間就算是沒辦法協議而要以訴訟處理,可以的話還是儘可能的避免刑事訴訟,以民事訴訟打官司即可。

五、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實務上幾乎不會用遲滯訴訟來處理

偽證罪是針對證人

兩造雙方當然都是說對自己有利的

所以沒有任何違法

時效則要看具體案件如何起算時效

不當得利是十五年

書狀內容並非公開傳述

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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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Gene 104-10-13 16:08
2015.08.09(日) 因教育新人上有所爭執,講話聲音比較大聲,因為新人回答的問題錯了,剛好說到8號板手所以口頭禪(G8)順口而出,絕非針對個人行為,而且我絕對沒有再用其他粗野的三字經辱罵,這件事為導火線。 2015.08.10(一)早上與部門同仁在工作環境吵雜的環境下做事,因我在旁指導他們工作新人經過我叫他把該送洗之零件拿去洗,因環境吵雜說話比較大聲加上前一天的糾紛,新人認為我針對個人產生雙方對罵,因此跟上級反映,下午6點第一次被股長約談在場人員還有人事,但到場時股長單單憑著一張說是新人所寫的自白書就強指說我對新人言語侮辱,造成他身心受創,完全不聽我解釋,而且新人及在場工作同仁未到現場與本人雙方對談,若干指控無憑無據且無中生有,約談並無結果。 2015.08.12(三) 第二次約談為總經理室副理與本人,一開始長官就以自動離職為前提來討論,希望本人自動請辭,根本不是為了探求事實真相而討論,固本人當下拒絕主動離職。 2015.08.13(四) 當天公司完全未主動聯繫本人直到下午4點總經理室副理帶了警衛及人事共3名,到本人保全室直接要求本人東西直接收拾,不許在進公司因本人被以極端的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為解僱藉口,完全沒有顧慮員工的工作權利,此舉也把員工逼上絕路,連失業補助也無從申請,造成生活困難。
洪三凱 (洪律師) 104-10-13 16:13

 向工作地的勞工局或勞動局正式提出調解申請,不建議私下解決。

Baby 104-10-12 22:54

請問,我法定丈夫在公開法庭公然侮辱我和我朋友“姦夫淫婦”,這是否已經觸犯公然侮辱罪了?

您好:

因為法庭係屬公開場合,若為侮辱行為,應會有公然侮辱罪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3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其提出刑事誹謗罪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狗仔 104-10-11 13:48

各位好,事情經過是這樣子的,我沒拿公司經理的東西,但是經理先是打電話來罵我,並在電話中提到要我試試看,但是當下我有嘗試跟他解釋後來也吵了起來,我問他不然你想怎樣,後來他就掛我電話,然後我就去公司找他理論,但是事實證明我並沒有拿,他也沒有問清楚就不分青紅皂白的打電話來罵人,然後我當下去公司有問他,不然你想怎樣,但我沒有動手後來雙方越吵越大聲當下也有人拉著我們,他一直說我沒跟他講就是偷,說我偷東西,還說,你是小偷嗎?當下我有回罵他五字經,然後說我什麼時候拿的,但是事實證明我並沒有拿,而是另一位經理拿走的還有資產也是屬於公司的並不是他的,現場約有7個人左右,有人可以幫我做證,我或許有公然侮辱的罪責,但是他毀謗妨礙名譽在先,這樣在法律上如果我告他毀謗侮辱妨礙名譽有可能勝訴嗎?因為他說我是小偷

安安 104-10-11 13:42
各位律師好,我目前是在連鎖速食店擔任兼職,我們是加盟的所以當初進來時有簽定合約。目前我的狀況是主管因為不喜歡我(並非做錯任何事)而口氣非常差得說我是爛員工,當時上班的同仁都有聽到,想請問這樣構成重大侮辱嗎?我經過主管旁邊他用力摔東西,沒有第一時間回他話卻大聲斥責我說我態度不佳並要降我時薪(這一段我有錄音),寫有要降薪的警告書我有拍照,主管這樣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上班的氣氛。還在未經我同意更改我的上班時間及提早叫我下班,請問這樣可以求償嗎?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5 21:51

 您的主管公然對您侮辱,且其他員工都有聽到,可以以人格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民事求償精神慰撫金,如您需要進一步法律協助,歡迎致電0911-101-770王律師

KL 104-10-10 13:28

請問律師:在多人的LINE群組上公開罵家人的父親有神經病.要大家同情他.

請問這種侮辱.取笑的行為不道歉.是否適用法律公然侮辱來處理

該準備何種資料來報案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0 18: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擷取手機畫面之後,報警提告公然侮辱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0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與家人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0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刑事告訴狀,附上截圖證據,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ist 104-10-11 11:33

謝謝各位律師在忙碌中抽空來解答我的問題.我大概知道後續該如何處理

謝謝

jerry 104-10-07 23:56

請問在被別人公然侮辱的情況下出手讓對方受傷會被判傷害還是對方也有罪?

Mei 104-10-06 17:04

家人玩英雄聯盟跟別人起爭執,被告公然侮辱,現在對方要求四萬元的和解金,沒有四萬就不和解

我們該給他,還是不給?

很怕是遇到網路遊戲釣魚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6 22:26

您好,可以評估是否有成立妨害名譽相關犯罪之可能。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6 22:49

您好,若要和解也可以等到被起訴時再談。

亞當 104-10-06 12:12

前陣子於臉書上, 我朋友(以下簡稱A)在臉書上, 遭到一位女性友人(以下簡稱B)騷擾, B以臉書一對一私訊(messenger)的方式說A很醜, 並在你來我往過程, A回應B一句 傳播妹, 後續就不再繼續理會B的騷擾.

後來B告知A, 已去法院投訴狀, 因為"傳播妹"這字眼要告A毀謗+公然侮辱罪.

請問於法律程序上會是如何進行?

1. 法院是否會受理這樣不成立的案件, 會不會有後續約談? (小弟已於網路上爬文過, 私訊並非公開, 也不能任意轉載或散播, 所以不構成公然侮辱毀謗)

2. 若被告A會被檢方約談?  那是雙方一起到場or個別約談?

3. 法院受理案件後大約多久會進行約談?

惠請各位大大們給與回覆,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5 16: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還是會進行審理,可能由員警進行偵訊,或是檢察官進行訊問。

2、員警的偵訊會分開,檢察官的訊問原則上會一起。

3、提告知後約2個月內會收到開庭通知,不過會依據各法院的案件量、承辦人員的辦案態度有關,不能一蓋而論。

亞當 104-10-06 11:01

前陣子於臉書上, 我朋友(以下簡稱A)在臉書上, 遭到一位女性友人(以下簡稱B)騷擾, B以臉書一對一私訊(messenger)的方式說A很醜, 並在你來我往過程, A回應B一句 傳播妹, 後續就不再繼續理會B的騷擾.

後來B告知A, 已去法院投訴狀, 因為"傳播妹"這字眼要告A毀謗+公然侮辱罪.

請問於法律程序上會是如何進行?

1. 法院是否會受理這樣不成立的案件, 會不會有後續約談? (小弟已於網路上爬文過, 私訊並非公開, 也不能任意轉載或散播, 所以不構成公然侮辱毀謗)

2. 若被告A會被檢方約談?  那是雙方一起到場or個別約談?

3. 法院受理案件後大約多久會進行約談?

惠請律師大哥給與回覆, 謝謝.

CC 104-10-05 20:17

剛告知工讀遲到廠商被開罰
而工讀因此腦羞 不斷逼問其他事情和激怒
但最後講不贏我 他就說 我幹嘛一直爭論?
我就回他 "ㄟㄟ大嬸 前面所有事情都是你問我 我再回覆你 哪裡再爭論?"
他就說因為"大嬸"這詞要告我
但我是形容他的行為 並不是種稱呼
我是用LINE跟他講

這樣算公然侮辱毀謗侮辱妨礙名譽嗎?

單單「大嬸」並沒有負面評價的意思,而且二人間私下的line對話記錄也不符合「公然」的要件,所以完全不用理他,放輕鬆就好。

一、公然侮辱誹謗合稱妨害名譽

二、公然侮辱誹謗間的差別是一個是抽象的說,一個是具體的說。前者例如三字經,後者必需被告說的是具體的故事。例如某年某月某日某人跟某人在某某地點開房間,這就是誹謗

三、你說的情況,賴不算是公然,所以不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大嬸二字也不是具體的指摘,所以也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

四、結論,我不認為對方告你會成立,除非除了大嬸以外還有說其他的東西。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104-10-03 18:47

如果罵人不要臉,而且被拍到,那就一定會被判有公然侮辱罪的刑期嗎?如果是因為雙方有恩怨,也沒辦法減輕刑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4 10: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恩怨無法構成免責事由。

2、建議可以以和解的方式處理,另外公然侮辱罪只有罰金刑,無有期徒刑之處遇。

104-10-03 15:51

如果罵人不要臉,而且被拍下來,真的就會被判有公然侮辱罪嗎?如果因為之前互相有恩怨的話,也不能減輕罪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