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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105-05-02 02:19

我想請問一個奇怪的情況。

父親或母親的情人宣稱的非婚生未成年子女,與我素不相識,且是否為真正親生之事實也無法確認的情況下,只因父親或母親認養(也不知有無書面上戶籍登記,只知道供養多年),那人就是我法律上的兄弟姐妹了嗎?也因此我對那等同陌生人之人,有扶養的義務嗎?

我有無法定權利要求他提出證明?如果在目前還沒有繼承贈與問題的時候,是不是就沒有管道要求親屬檢定呢?一定要等到有相關事務要辦理才能得知,還是就算這樣也無權過問?

沈恆 (沈律師) 105-05-02 02:59

母親在婚姻外生的小孩,會直接登記為婚生子女,即使父親否認,與您還是同母的兄弟姐妹,不會有疑問。父親在婚姻外生的小孩則需經父親認領,在法律上才會與您成為同父的兄弟姐妹,而撫育視為認領,即使現在未為認領登記,將來小孩隨時都可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但沒有真實血緣關係的認領無效,如果確實沒有血緣關係,將來若有繼承扶養等利害衝突,您就會有確認利益,可主張對方事實上並非父親的小孩而沒有繼承扶養請求權。

Stingy Shih 105-04-29 13:49

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我們已經申請拋棄繼承 哥哥的監護問題也在處理中

有個問題請教

60年前種種原因 奶奶沒有和親生爺爺結婚 

父親與兄妹身分證欄 :父不詳 母:奶奶(沒有扶養有寄生活費)

後來 二叔20歲大一 被姨媽認養  父:親生父親 母:姨媽 (沒有共同生活)

所得稅申報扶養沒有報這2位奶奶和姨媽

戶籍也沒有同住 .....這樣拋棄繼承也要寫上他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9 14:03

您好,

 

1、經收養後,與原父母在法律上就再無關係,只對養父母具有繼承權。

 

2、是本件養父母為其法律上之繼承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Yiyi 105-04-28 20:03

我哥的婚姻狀況有點複雜,他現在沒工作,還在領單親低收入補助,前陣子剛把房子賣掉還清一些債務跟房貸,目前扶養2個小孩是跟第二任大嫂所生,第一任大嫂提出給付扶養費,但小孩扶養權跟監護權歸第一任大嫂,離婚協議書上寫的是贍養費每個月給付多少,並沒有寫明扶養費每個月給付多少,且大嫂也再婚了,協議書上註明小孩扶養權跟監護權都歸大嫂,還是得負擔扶養費嗎?可以減免或免除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8 21:17

您好,對方可能會像您哥哥主張過去之扶養費用及未來之扶養費用,不太可能可以免除該費用,但若有特殊事由,或可於對方請求時,向法院主張酌減您應負擔之比例。

你好:

父母均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不因離婚或是否擔任監護人而有不同。 先確認當初之協議書上就贍養費如何約定,是否有約定給付至再婚,或該贍養費就是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釐清後才有辦法判斷是否已有約定。
Yiyi 105-04-28 21:5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父母均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不因離婚或是否擔任監護人而 ... (恕刪)

您好:

離婚協議書上是寫明贍養費每月固定給付費用,且給付至再婚,這樣算是給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8 22:21

您好,若依據您所描述之情況,因非屬扶養費用。

黃國政 (Sam) 105-04-29 12:32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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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yi 105-04-26 21:44
您好,我哥跟我大嫂已經離婚6~7年了,因為我哥工作不太穩定又要扶養2個小孩,所以給大嫂的扶養費斷斷續續,後來就沒付了,但最近大嫂跟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經過家事法庭調解協調不成,我哥目前的狀況沒有多餘的錢可以給,他又聽朋友跟他說可以提失效,請問有用嗎?現在可以提出嗎?

您好:

1.只要小孩未成年,父親都要負擔撫養義務並支付撫養費,而配偶先行支付的撫養費用,可直接轉換為債權,有15年的追討時效。因此即使已經離婚7年,前妻仍可以小孩的名義,向對前夫要求子女撫養費。

2.若是要給配偶的贍養費,請求權只有5年的追討時效。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一、要先確認你說的扶養費是什麼意思。

二、法律上如果已經離婚了就不是配偶了就沒有扶養義務。

三、但是離婚之後仍然是要養共同的小孩,這個部分還是有扶養義務。

四、如果你說的扶養是這個意思,法律上有一個叫情事變更,就扶養的部分且有明文規定可以情事變更為由請求法院酌減扶養費用。這個有勝訴前例在。

五、扶養費請求權也是有時效的問題。

六、如果你說的是雙方離婚協議講好的要給對方的錢,這個就是不同的問題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6 23:39

您好,若是由哥哥擔任親權之主要行使者,對方並不能向哥哥主張扶養費用。

另外,若是協議書中有約定須對前妻給付贍養費用,則需以情勢變更向法院主張酌減或免除。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7 11:3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女方的意思若是請求男方應給付每月贍養費用供女方生活用,若離婚當下沒有約定,則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適用前提至少必須是「判決離婚」且「女方陷於生活困難」,按照您敘述的事實,是否符合民法第1057條規定,顯有疑問。

2. 再來,縱使有給付贍養費的義務,依民法第1120條之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若男方的經濟狀況確實不好,在法律上來說也只需要給付少許、甚至不須給付。

3. 至於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由於是在男方這裡扶養,女方沒有理由向男方要求,而且由於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便監護權在男方這裡,在小孩未成年之前,女方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因此男方也得起訴要求女方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至於男方之前獨力負擔小孩扶養費用,在法律上來說,相當於為女方代墊扶養費用,此部分亦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一併向女方請求返還。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Yiyi 105-04-28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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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 105-04-26 17:06

不管是誰您好,有個探視權這相關問題想請教……

男方跟女方結婚一年後離婚了,小孩監護權歸男方, 當初離婚時女方通通放棄撫養權等權利…。當時婚前女方生完小孩後,幾乎都沒在照顧小孩,一心想著出去做自己的事情,也常常用自殺威脅要離婚,後來離婚了,小孩贍養費女方也沒給,也沒有在關心小孩的狀況,久久想到才說要看孩子;而由於她有些動作欠卻考量,有一次冬天晚上小孩在睡覺了,她跑來男方家硬把小孩搖醒後抱走,當時小孩哭著掙扎不要,所以男方這邊就不太想讓她跟小孩接觸,女方的家人也表示:「千萬別給她看!」不過男方也會不定期的抱小孩過去給女方的爸媽看,偶爾也會讓女方家長到他家過夜…。

女方現在氣得要申請探視權,男方這邊有什麼可以制止或是要注意的嗎? 而這樣男方還違法法條嗎? 還有是否能跟對方要扶養孩子的贍養費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6 17: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要拒絕女方的探視,必須要有事證證明女方的探視不利子女,否則只是如何探視的問題。

2、子女未成年之前,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

3、倘若對方提告,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6 18:07

您好,探視不只是父母之權利,也是小朋友的權利,故除非有證據證明母親之探視有不利於小朋友之情況,否則難以過多限制。

另外,因您是主要行使親權者,故可以向對方請求過去已墊付之扶養費用及未來之扶養費用。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6 20:5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女方若確實無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權的話,擅自將小孩帶離、甚至是違法小孩的意願,已有涉犯刑法第241條略誘罪:「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之,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得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故女方在法律上是有權利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或是會面交往權。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便監護權在男方,在小孩未成年之前,女方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 基於上4.所述,男方得起訴要求女方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至於男方這一段期間獨力負擔小孩扶養費用,在法律上來說,相當於為女方代墊扶養費用,此部分亦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一併向女方請求返還。

5.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6 20:59

您好,探視不只是父母之權利,也是小朋友的權利,故除非有證據證明母親之探視有不利於小朋友之情況,否則難以過多限制。

另外,因您是主要行使親權者,故可以向對方請求過去已墊付之扶養費用及未來之扶養費用。

Stingy Shih 105-04-24 11:12

請問..不管是用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 債務都還是在的嗎??

父親拋家棄30多年,報失蹤也被他撤銷(因為戶長無法除戶)
常收到銀行電話討債 交通罰款 以及他在外面詐欺騙錢的法院通知
完全不知道他的債務有多少,直到前幾天接到通知他病逝...
原本我們要選拋棄財產..發現幾個問題 以及對限定繼承幾個問題


(1) 除了子女 兄弟姊妹 父母 以及內外孫 弟弟以後生的小孩也會牽涉到嗎? 還有曾孫輩也會嗎?


(2)姊姊離婚與前夫共同扶養2個未成年孩子(13與16),要辦印鑑證明是要,他方(父親)如果不同意簽同意書和小孩證件...該如何處理

(3)家中有個極重度障礙哥哥無法辦印鑑證明,是不是要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

如果都是債務或是完全不清楚外面債務,限定繼承是否適合?辦了限定繼承之後.還是要去處理債務嗎??.債權人是否還會討債,或是要注意繼承之後事?

謝謝

你好:

辦理拋棄繼承,以父親死亡時現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準,包含子輩、孫輩、曾孫輩...,父親死亡時現存之人都要辦理。 若是共同監護,對於未成年子女是否拋棄繼承行使之意思不一致,可以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若是任監護權之一方故意要讓子女繼承債務,會構成濫用權利,可以聲請宣告停止親權。 可直接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監護宣告可能緩不濟急。 若無遺產只有負債,建議直接辦理拋棄繼承,若留有相當之遺產則辦理陳報遺產清冊,配合法院程序辦理登報公示催告,查明債權後,按債權比例以遺產清償債務
沈恆 (沈律師) 105-04-24 11:30

您好!

不論是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債務都不會憑空消失。在拋棄繼承的情況,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後就喪失繼承人身分,債權人就無法再找已拋棄繼承之人追討債務;在限定繼承的情況下,繼承人的身分仍存在,債權人仍可找繼承人追討,繼承人仍有義務處理債務,只是繼承人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如果要拋棄繼承,配偶及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輩、孫輩、曾孫輩等包括繼承時已懷孕的胎兒都需拋棄繼承,第二順位以下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本人拋棄繼承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4 14:58

您好,

 

1、弟弟生的小孩、曾孫輩這些人都非繼承人,無須辦理拋棄繼承

 

2、可向法院聲請酌定對小孩最有利之決定,因本件確有拋棄繼承之必要,是法院應會允准。

 

3、是,須向法院辦理監護宣告

 

4、若為限定繼承,未來須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即父親之財產清冊予法院,協助父親之債權釐清遺產分配之,但不會影響到繼承人之個人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辦理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 為保障家族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105-04-23 11:31

您好:  若協調離婚,對方堅持不付一半扶養費!                                     若我最後乾脆連扶養費也不要!!可要求那孩子姓氏改母姓,以後孩子自己養,   也不和他拿任何錢,但我們母子至此和他毫無瓜葛,有權不准他來探視聯絡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探視的部分無法完全剝奪,至於改姓的部分,則可以主張原姓對小孩有何不利之處,向法院聲請改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無法約定扶養費之多寡,可以向法院請求給付扶養費。 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 可以為子女利益聲請法院變更子女稱姓。 會面交往係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未擔任監護人)之權利,除非對方會面交往不利於子女,否則無從禁止,協議不成,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父子關係無從斷絕。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3 23:12

探視權不只是父母之權利,也是小朋友的權利,所以就算不向對方主張扶養費用,恐怕也難以過分限制。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3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探視權您無法剝奪,扶養費若對方拒絕給付,可提起訴訟請求,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打拋豬肉 105-04-22 20:20

我的父親與母親在兩年前離婚了,由於父親外遇的緣故,我和妹妹是跟著母親住(我與妹妹都還在念大學);當初協議書上是說好父親負擔妹妹的保險費、我與妹妹的扶養費直到年滿二十五歲、母親的贍養費以及家中房貸(名字是我母親的,也就是現在我們住的地方),我父親有簽署本票。現在我們遇到的問題是父親以沒錢為由,不願意再支付保險費、母親的贍養費及房貸,扶養費的部分則是少一半(該行為約於一年半前發生)。這段期間也有與父親告知,但其堅持沒有錢支付所以狀況並無改善。 母親並不是很願意走法律途徑,因為她害怕父親跑到她的工作場所以及家中鬧。

所以我想請教各位我們這樣的狀況

一:如果走法律途徑是否可以申請到強制執行? (父親職業軍人退休後有再找了一份工作,所以我們認為他是不願意付錢)

二:如果父親前來鬧事我們能請警方或是什麼樣的單位提供幫助?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2 20:30

您好,可以起訴請求履行協議書已取得執行名義,才有辦法聲請強制執行。

你好:

可以持協議書請求履行協議或給付扶養費,確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父親的薪水或其他財產。 可以報警處理,若有暴力或騷擾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2 20: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協議書,若父親來鬧,可錄音錄影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4-22 20:38

如果簽署的本票合法有效,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核准後就可直接強制執行,否則以協議書提告需費時較久。其餘問題可參考樓上各大律師的意見。

打拋豬肉 105-04-22 20:4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簽署的本票合法有效,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核准後就可直接強制執行,否則以協議書提告需費時較 ... (恕刪)

律師您好:由於當時本票的簽署為分期付款的方式,並非保險費一張或是撫養費一張之類的,因此若是申請本票裁定是否到期日未到的本票無法申請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未到期之本票,尚無法聲請本票裁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打拋豬肉 105-04-24 14:13

律師您好:

若是我們不對父親提起訴訟,他也沒有按照協議書履行,仍是不付錢(或者少給),那未來我與妹妹是否可以以此為由不撫養他?

謝謝

小峰 105-04-22 14:24

我是跟前妻協議離婚的,兩人育有二子 

離婚協議書僅註明監護權歸男方,女方有探視權扶養費均未提

我和父母同住,孩子就是父母幫忙照顧,生活費小孩所有花費都是由我和父親工地做工才過的去,房子也是租的一直撐到現在。

 

離婚後完全聯絡不上前妻,娘家也找不到人,生母對於小孩費用一毛未出

也從未打電話關心小孩的近況、更沒提過要探視小孩,只有一次外祖母要求帶回遭到我們婉拒。

 

離婚後本人非常痛苦,一直檢討是不是自已做的不好

本以為前妻有不得已的苦衷才沒回來看小孩

直到最近在臉書上突然看到,才驚覺,她的消失後是這樣

憤而想提告給付扶養費之訴未扶養小孩的義務。

臉書上很明確的看到20126離婚後的狀況:

 

離婚後不到1個月馬上公開男友,(此男在未離婚期間也曾來家中載過前妻,皆以朋友註稱),半年內馬上再婚,合理的懷疑有預謀離婚外遇和惡意遺棄小孩因本人在2012年期間尚在服兵役完全一無所知為何前妻一直不滿現狀要求離婚,只知道家人告知前妻離婚前不需工作早出晚歸,小孩不顧,甚至以帶小孩回娘家走走為藉口,半夜和友人外出。

 

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我可以

1. 本人擔心工作有風險,可要求重判監護權為共同擁有嗎?

2.小孩未滿18歲有養育扶養及關心教養和陪伴。

3.每月也需付小孩扶養費和教育費

4.賠償離婚後期間未付的扶養費和教育費

5.每星期必需回來陪小孩

打贏官司的成功率高嗎?

小孩真的很可憐,我一定要上告法院,拜託大家提供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2 15: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目前監護權的狀態,要改定監護權不太容易。

2、不過我方可以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給付扶養訴訟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2 15:4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依民法第1106條-1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在法律上的確是有改定監護權的規定,但若前妻無意願、且小孩也不願依靠久未聞問之母親,要依您的要求改定監護權機會甚低。

2. 對您及小孩來說,比較重要的是前妻對於小孩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便監護權在您這裡,在小孩未成年之前,前妻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

3. 基於上1.所述,得起訴要求前妻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至於您這一段期間獨力負擔小孩扶養費用,在法律上來說,相當於為前妻代墊扶養費用,此部分亦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一併向前妻請求返還。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1.   依據實務閣下既然也有受傷,建議您可按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對伊提起傷害罪告訴,藉以遏制對方未來予取予求,閣下如仍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2 20: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過去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一名子女一個月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2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過去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一名子女一個月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Arens 105-04-20 08:49

我是男方,我曾經外遇過,但現階段是沒有,老婆知道事實跟過程,而我無法維持這段婚姻所以我提出離婚;我跟老婆薪水差異不是很大約略都年薪100萬-150萬中間,雙方家庭也是正常家庭,我們育有一對雙胞胎(男女)目前1歲3個月,我們其實有協議過(兩人私下但未簽字),打算把一棟房子所有權給女方,車子個人一台,兩個小孩都給他(他要求),但在協商後跟要與律師簽字見證過程中,一直接受到諷刺言語的對待,而我也很愛我的小孩,我是否可以直接提出離婚訴訟,而在這過程中我需要付出多少的費用?跟時間?依律師的經驗我能得到一個小孩嗎?扶養費我應該付出多少?(原來有協商兩個小孩歸她我一個月支付4萬扶養費)法院大約會如何判?

你好: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有兩種方式,其一,兩願離婚;其二,裁判離婚(法院調解時可以調解離婚),若無法簽署離婚協議書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就要訴請離婚,目前看不出來你有何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之離婚事由,是否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目前也看不出來。若無離婚事由,冒然起訴只會敗訴。 訴請離婚通常會伴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監護權人)、給付扶養費、贍養費、損害賠償等等。 若無法協議,扶養費部分會參考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消費,台北市約為2萬7,新北市約為2萬,你與妻各負擔二分之一,若你們能力更高,可以酌量提高。
Arens 105-04-20 09:3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律師您好,

如果我自行承認有與配偶外第三人交合?那這樣可以提嗎?還是說我先分居到一定年限處理比較好?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您要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必須指出對方有哪些言行構成裁判離婚的事由,建議您應儘速與律師當面詳細討論,透過討論的過程中,律師可以協助您確認事證,以協助您解決此一紛爭。

又,離婚訴訟尚涉及其他諸多法律關係,包括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建議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請勿直接在網站上回覆律師留言,因為律師無法收到您的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20 09:43

如果您有外遇,即屬可歸責的一方,只有對方有權訴請離婚,且可請求賠償。您以自己外遇為理由訴請離婚只會敗訴。另外,單純分居也不是可請求離婚的理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婚姻的破綻會歸責於您,所以您提出離婚訴訟可能會較為不利,建議還是用協商方式為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4-20 11:47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您好:

建議您可提請離婚訴訟,並請求法院酌定監護權扶養費,且可於訴訟時即先就離婚部分為和解,主軸放在監護權扶養費,而監護權之歸屬參考要件很多,是依您所提資料仍無法判斷,建議可尋求律師協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0 18: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針對婚後財產之部分,建議盡速安排處理婚後財產,避免遭對方分配,甚至可分配對方之婚後財產;又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可主張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之標準,一名子女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不建議任意簽訂條件對您不利之協議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希希 105-04-18 16:34

我是單親家庭,也是獨生女,從小於母親扶養長大,也已經結婚生子

我的母親有一間房子(還有貸款剩約100萬),還有保險及存款,如果某天我母親過世,而我繼承母親遺產,那我先生是否也持有一半呢?

因為和先生相處不睦,是否有方法不讓先生能分得財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4-18 16:43

只有您是母親的繼承人,您的配偶並不是繼承人,母親的遺產債務都會由您單獨繼承繼承遺產也不會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因此您的配偶對母親的遺產完全無法主張權利。

CC 105-04-18 16:4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只有您是母親的繼承人,您的配偶並不是繼承人,母親的遺產債務都會由您單獨繼承繼承遺產也不會 ... (恕刪)

 那請問如果我繼承了母親遺產,而我們沒有申請夫妻財產分開的情況下,先生能共同持有嗎?

CC 105-04-18 16:5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只有您是母親的繼承人,您的配偶並不是繼承人,母親的遺產債務都會由您單獨繼承繼承遺產也不會 ... (恕刪)

 

你好:

若未特別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故不會有你所述共同持有之問題,除非有借名關係,否則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8 21:0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您母親合法繼承人只有您而已,您先生依法不能主張任何權利。 關於夫妻財產制,若未經登記,適用1016條以下的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會有1030-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但該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因繼承取地之財產」是不會被計算入要被分配財產之中。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8 22:51

您好,您母親之財產並非剩餘財產分配範圍,您先生並無法就此主張。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沒有什麼財產配偶有一半

這都是對法律的誤解

簡單說你繼承的東西就是你自己的

不用擔心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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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9452 105-04-17 17:08

您好~我和老婆結婚沒多久,她與前夫有生了一個兒子(從父姓),目前6歲了,因為再來要上小學了,想透過認養,更改小孩的姓氏(跟我姓),生父沒有再聯絡也沒有負起任何的扶養,我老婆擔心如果走法院認養時,生父得知我老婆再婚後,會將小孩子要回去,法律上是可以的嗎?

你好:

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第1項:「子女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收養配偶之子女可以單獨收養,但若係未成年人仍然要經過父母同意,除非父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父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才無須其同意,若未經父同意法院不會認可收養,就算認可收養也是無效。 父是否可以聲請改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要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判斷,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去考量,若父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較有利或母有不利於未成年子之形情,父就可以聲請改定,屆時法院會安排社福機構進行訪視,依訪視報告去判斷。

您好:

您可以生父未盡扶養義務為由,主張不需生父同意之收養認可,且因為成年子女均係由您撫育,生父要取得單獨監護應該不易。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7 21:0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要使該小孩與您建立法律上的父子關係的話,只能走收養一途,而依民法第1076條之1的規定,原則上需同時得到該小兒的親生父親及母親的同意才可以,但有兩個例外:「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依您所述情形,可能符合「父親對於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因此即便未得到他的同意,也可能由法院認可收養。 請注意即便符合上1.所說的例外情況,走收養程序這條路,還是會讓生父知道這件事情,在程序上來說他也有權利去做主張。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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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7 23:03

您好,若要辦理收養,原則上還是要經過生父同意。

另外,太太可以向孩子父親請求過去以代墊之扶養費用(未來之扶養費用亦可主張)。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7 23:51

您好,若要辦理收養,原則上還是要經過生父同意。

另外,太太可以向孩子父親請求過去以代墊之扶養費用(未來之扶養費用亦可主張)。

花花 105-04-15 14:57

您好..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未婚生女且雙方已至戶政辦理認領程序,監護為母,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生父於小孩3個月後便離開,這期間小孩全是由母照顧扶養。請問..

1.未來小孩戶籍記事上呈現生父資訊有可能變更或銷塗嗎? 如果女方再婚丈夫能在認領小孩成為法定名義上的父親嗎? 是未來小孩身分證上的父親。謝謝。

2.女方願意自行照顧小孩,不要求生父盡扶養義務,雖然生父確有扶養探視權利,但生父目前不知身何處,女方為確保未來小孩生活教育正常,能否擬定契約或切結保護未來可能衍生的問題? 女方期望與生父切割釐清,重新生活。如:扶養問題(子女扶養權或生父老年要求子女扶養).探視權.子女責任.放棄財產等問題。謝謝。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提點建議。

沈恆 (沈律師) 105-04-15 15:26

生父認領是無法推翻的,且父女間權利義務關係也不是切結書可以改變的。女方將來若與他人結婚,可考慮由丈夫收養女兒,則生父與女兒的親子關係才會停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5 16: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至多只能透過他人收養的程序才能斷絕親子關係

2、倘若生父無扶養,且情節重大,可以打確認無扶養義務訴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5 16:4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生父若認領親生子女,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視為婚生子女,因此就會產生法律上的身分關係,在小孩未成年之前,雙方當然是可以協議監護權應如何行使、會面交往權的內容等,但生父與小孩的身分關係仍在,未來生父仍有權向小孩請求給付扶養費用,這此權利並不因協議而有效。

2. 若要讓小孩與生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停止,只有讓小孩經他人收養才能可以達到此效果,但收養要成立,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規定,原則上也要經生父同意,在例外情況下才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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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5 19:46

您好,

 

法律上並無法取消生父之註記,未來如欲由再婚配偶收養,需得生父同意。

 

探視權扶養等這些生父可主張之權利,縱使事前先行拋棄,未來也可能被認為這種拋棄之約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花花 105-04-15 21:07

在此非常謝謝各位律師的解釋及建議。

能否再請問各位律師們…中間提起女方再婚後,而後現任丈夫欲領養子女需要生父同意,但生父不知去向,無法取得是否同意之,能否有其他方式能順利領養?

再次謝謝各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在辦理認養程序,請求法院發文調取生父戶籍資料,進而傳喚生父出庭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例外情形可以參考民法第1076條之1但書之規定。

朱哥哥 105-04-14 23:59

我有三個哥哥,三個姐姐,父母都是由我在扶養25年,現已父母亡,已分產,姊姊皆拋棄繼承權,現在本人該如何追討扶養費?

您好:

可以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要求他們返還您代墊之扶養費。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5 08:4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父母的扶養費用理應由所有兄弟姐妹共同負擔,若長年以來皆由您一人負擔,法律上視為您先幫其他人代墊應付款項,得應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返還。

2. 另注意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時效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因此只能自請求時起回推15年的扶養費用進行追討,另就請求返還扶養費附加利息時效,則應適用民法第126 條利息請求權之5 年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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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5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只能請求五年,且其實計算金額可能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為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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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5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只能請求五年,且其實計算金額可能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為計算標準。

win 105-04-13 21:28

請問父由社會局安置安養院,本人提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訴訟,經法院判決該付金額且每月照付,社會局就安養費不足部份向本人提告或執行,本人需提起抗辯或異議之訴嗎?法院判決書效力可成功對抗嗎?

又社會局可否繼續向本人成年子女,就安養費不足部份提告或執行?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4 09:1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由法院判定的每月扶養金額是您必須遵守的義務,至於超過的部分,未支出並不至於會有法律上的問題,而以安養院的費用而論,因為是社會局安置,並非原來由家屬自費入院,因此您應非安養費的給付義務人;至於安養費的費用,原則上是屬於您父親生活上的必要費用,屬於扶養費用的一環,因此實務上常見是安養院協助老人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訴訟,以支應安養費用,但以您的狀況而言,法院既然已經明確判定扶養義務數額,您只要依數額給付即可,例如安養費每月10,000元,法院裁判每月支付扶養費用5,000元,則您應支付的費用就是每月5,000元,安養院不足的部分也不能轉而向您追討也很困難,日後訴訟可以法院確定判決為憑進行答辯。

2. 由於目前仍有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和您的兒女沒有關係,社會局沒辦法作任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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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13 21:11

小弟最近面臨一些問題

家裡從小父母離異,兩歲父母離婚,從小由母親扶養長大

(父親65歲/母親64歲)

前幾天收到醫院社工來電說父親有糖尿病感染其他併發症,左小腿被截肢

由於須等待身體狀況才可裝義肢,礙於是父親所以已移置安養中心

但是由於母親已退休,小弟還需要繳房貸,車貸,學貸,還有其餘家庭日常花費,負擔太大,小弟無法繳出下個月的錢,叔叔不想接爛攤子,父親也沒有其他親人

目前傾向與父親切割,讓他可以辦理低收入戶,然後轉到政府收養機構

可是之前打去法扶中心詢問他們說無法提供證明即無法放棄扶養

請問要提供怎樣的證明/證據才可有利斷絕關係

你好:

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若父親在你小時候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可以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若父親有盡扶養義務,而你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生活,可以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你要蒐集相關證據證明有上述情形,聲請法院減免扶養義務,若無證據證明,法院不會准許。
regina 105-04-12 16:23

請問各位

離婚已滿兩年當初對方不要監護權只要求不得不讓他看小孩.後來法院來函是他要爭取監護權.但是訴訟不通過被駁回.現在他又提要保護令說我會對小孩家暴.本來我是想自己扶養小孩.不過她因為害怕我跟她要扶養費頻頻來騷擾我的生活.這樣我是否可以跟他要求扶養費及教育費?

他是否可以來要我的財產?

您好:

沒有任監護權之一方,仍須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至成年為止,您可請求對方應負擔一半之扶養費。

另因您與對方已離婚,兩人已無法律上配偶關係,對方無法繼承您的財產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小琳 105-04-08 23:45

近來因為積欠我先生前妻小孩扶養
而遭對方沒有預先告知情況下查封了我們的房產
想請問 先生原本有副業可支付扶養費 但生意這一二年停滯 只剩本薪3.5K維持生活
但扣除房貸1.5K.信用卡積欠費用1.0K.僅剩1萬維持基本開銷 已難再支付原本判定8仟扶養
1若要求調降扶養費 推番原判有可能嗎
2須檢附何種證據?(所得稅單公司有益報.實際轉匯並不多,如何證明)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9 10:0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所謂「情事變更」,現行法院判決實務認為包括:社會上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動,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必要之費用急遽增加,致以前所定之數額顯形不足;生活程度增高等。 至於應如何變更,首先應經雙方合意變更,如雙方不能協議時,得請求請求法院決定之。 至於法院會如何酌定,則會依未成年子女之需要,與給負扶養費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綜合判斷,屆時就必須詳記說明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說服法院。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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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9 22:34

您好,可以先與對方協議調降,若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聲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9 22:54

您好,可以先與對方協議調降,若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聲請

阿丹 105-04-08 17:56

情況:生父有認領小孩,小孩子跟爸爸姓

生父曾經有說過要把監護權讓給女方,但是事後又反悔,反反覆覆,現在女方要和生父爭監護權,以下我列了幾個問題,還麻煩線上資深的律師們幫我解答..!感恩!

1.我方想主動爭取監護權

但生父方不肯,請問該採取何種措施或是透過何種方式來爭取?

若對方避不見面,該怎麼辦?

2.探視權的探視時間以及次數是由雙方決定或是可以由第三方來決定?

 3.有關於孩子的扶養費用

是否是用多方面的數據的計算方式來換算雙方該支付的費用?

或是說只要雙方達成一個金額的協議即可?

若是最後費用無法達到一個共識,是否有任何方式可以來評斷雙各需要支付多少費用?

若是其中一方不願意支付費用,有無任何方式可以強迫支付?

4.若是將來女方要嫁人,請問孩子的生父是否可以拒絕?

若是女方嫁人後,是否監護權歸由女方配偶? 孩子生父只剩下探視權呢?

 

 

以上大概是幾個問題,不曉得說會不會表達的不清楚,還勞煩各位解答!謝謝各位!扶養費用的部分可能牽涉到的部分比較多,所以不用回答的太詳細,約略就好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8 19:20

您好!

監護權、探視方式及扶養費都可由雙方先協議,達成共識就依雙方約定即可;若一方不願協議或商談後無法達成協議,可聲請由法院決定。法院判定的扶養費一般是以主計處統計資料為根據,每個月每個小孩的扶養費約接近二萬元,由父母依經濟能力分擔,法院決定的扶養費有執行力,不按時支付可強制執行。另外,監護權不會因女方嫁人而改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8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我方想主動爭取監護權

目前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較有機會取得監護權

2.探視權的探視時間以及次數是由雙方決定或是可以由第三方來決定?

您可提出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共法院參考,法院亦有可能採取公式之探視權方案。

 3.有關於孩子的扶養費用

扶養費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加以請求,若對方遲延,可請求一次給付,但均須對方名下有財產可供執行,若無財產,也沒有辦法。

4.若是將來女方要嫁人,請問孩子的生父是否可以拒絕?

男女雙方各自嫁娶,互不干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8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我方想主動爭取監護權

目前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較有機會取得監護權

2.探視權的探視時間以及次數是由雙方決定或是可以由第三方來決定?

您可提出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共法院參考,法院亦有可能採取公式之探視權方案。

 3.有關於孩子的扶養費用

扶養費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加以請求,若對方遲延,可請求一次給付,但均須對方名下有財產可供執行,若無財產,也沒有辦法。

4.若是將來女方要嫁人,請問孩子的生父是否可以拒絕?

男女雙方各自嫁娶,互不干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玟 105-04-08 14:50

這夫妻在交保期間結婚生孩子

孩子生下來沒兩個月男生進去服刑

而女生則是帶孩子回娘家住孩子給媽媽帶

自己則是去工作賺養孩子的錢

女生每個月都會去探望一次男生也會寄東西給男生(男生要求)

在男生要進去前兩個就常常吵架

女孩子想離婚男生不肯 現在女生要怎麼做

因為男方家人也沒有在扶養這個小孩

因男方家人也有經濟壓力 女孩子覺得有這段婚姻讓她也很辛苦

想要離婚自己賺錢養小孩  因男生工作也不穩定

你好: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民法第1054條規定:「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若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可在知悉後一年內,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訴請離婚,或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由於男方目前入監執行,在訴請離婚並爭取監護權時,由女方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較有利,可在訪視時強調,並具狀向法官說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8 15: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的狀況,可以直接訴請離婚,並且爭取子女監護權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一方入監服刑

是可以提訴訟離婚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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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屆時法院會借提對方出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8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同時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8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同時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琳 105-04-08 13:39
近來因為積欠我先生前妻小孩扶養費  而遭對方沒有預先告知情況下查封了我們尚有房貸的屋產 想請問 先生原本有副業可支付扶養費 但生意這一二年停滯 只剩本薪3.5K維持生活 但扣除房貸1.5K.信用卡積欠費用1.0K.僅剩1萬維持基本開銷 已難再支付原本判定8仟扶養費 1若要求調降扶養費 可有可能 2須檢附何種證據?(所得稅單公司有益報.實際轉匯並不多,如何證明)
Jay 105-04-07 01:25

  我爸從我小時候就是愛喝酒
  喝完酒回來就是會在半夜開始精神轟炸
  就是半夜喝酒回來就開始唸一些有的沒有的(家裡的人都被這樣過)
  有時也會打我媽
  後來慢慢長大後有一次打我妹還有我媽
  然後有申請保護令(她們二個人的)
  我沒申請是因為我是男生
  而且當時人在外面
  加上平常我都不會回嘴之類的
  就是讓他一直唸唸到他爽
  所以就沒被打

  我媽和妹被打後就搬出去住
  隔一年我也搬出去和媽媽住

  他目前也還好手好腳的
  但是就是從十幾年前他失業後就一直不找工作

  最近有什麼社會局的打電話給我媽說看要怎麼處理
  我猜應該是他想要領什麼低收入之類的吧
  叫我媽看要怎麼處理(我媽接的電話)

  目前我媽應該是會辨離婚
  但是就是我和我妹應該無法和他切割親子關系?(上網google的)
  所以他應該是會無法申請
  我猜應該他會轉對我和我妹要錢吧

  還有就是他從小時候不知道那時開始
  就根本沒拿錢給我媽過了
  都是我媽在養我和我妹的

  想問一下如果真要走法律途徑的話
  一般我和我妹會被要多少扶養
  好像是最多就減免而以
  不可能不給

  因為目前我和我妹也都有家庭
  也都各有一個小孩要養和房貸收支也都很緊
  加上我爸明明就有謀生能力
  只是他不願去找工作(應該有15年左右沒工作了)
  不然就是上個一二天
  就不爽做了

  我爸很明顯就是只要錢
  因為只上網查到只要不要讓他無法維持生活
  感覺很模糊

  是有跟我媽提說
  如果是低收入補助好像是一個月六千多還是七千的樣子(不知道有沒有錯?)
  就我跟我妹一人出3000給他就好
  不過我媽是想都不要給他
  因為他現在住的房子是在我媽名下
  我們也很久沒回那個家了
  就他一個人在住
  水費也還是我媽付的

   他的健保是我付的

  想問一下律師大人幾個問題還有怎麼樣可以對我和我妹還有我媽比較有利?

   1、若我媽要申請離婚?是否可行?有申請過保護令,但是應該是五、六年前的事,房子是在我媽名下?我爸當初只有付一小部份的錢,但是90%都是我媽付完的,若離婚是否房子歸我媽?

   2、若我爸真要打官司,我妹應該是可以減免,想問的是我的部份?因為我沒申請過保護令,只能主張後期我爸都沒拿錢給我媽,所有家用都是我媽在負責,及他酒後會精神轟炸?不知道是否可減免?若無法減免一般金額我的部份會如何判定?有查一下之前的文章有人被要過8000元的?這個金額是公訂價嗎?所以我的部份會是1、8000/2=4000元嗎? 2、還是因為我妹可減免變成她3000,我5000之類的(總金額不變)?或是3、我的部份一樣是4000,但我妹可減免?

  3、我媽曾經有拿七十多萬給他買股票,但是有口頭說過賺的錢算他的,但是本金要還她,但是後來股票下跌後就沒下文了,股票名字是我爸的!這個離婚時是否拿得回來?不確定是否被他偷賣出去? 

你好:

若無法兩願離婚,可以不堪同居之虐待及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當作離婚事由,訴請離婚,並以保護令驗傷單等當作證據,在聲請傳喚你們當證人。依法定財產制,財產登記在何人名下就是該人之財產,只是婚後財產的部分,要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問題,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以請求較多之一方給付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所以離婚房屋還是你母親所有,但父親可能會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若父親對母親婚後財產增加沒有貢獻,可以請求法院調整。 要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才可以在父親不能維持生活請求扶養時依民法第1118條之1請求減免。依主計處每人每月生活消費支出,每人所需費用為2萬元,通常是以此為標準,若父親無法維持生活,目前扶養義務人有母親、你、妹妹,三人平均分擔,有困難可以向法院說明,要求降低扶養標準。 借貸關係可以直接請求返還,夫妻財產問題則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處理。

一、離婚的話你爸可能會來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的人為了不給對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寧可不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金額一般來說比較大一些。例如如果你媽婚後買一棟房子,而你爸沒有任何財產,扣除負債之後你媽要分一差額的一半給你爸。這個是風險,要精算一下,確實了解風險再決定要不要離婚,不要盲目的離婚。如果是決定一定要離,那麼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答辯部分要怎麼防守也要費點心思[如果是要主張對方奢侈浪費對婚後的財產增加並無貢獻的情況,這個部分要先搜集證據]。這個部分是否離婚仍請三思。

二、扶養費用部分對方沒有扶養或是有虐待,都可以請求法院減免是沒有錯,完全免除的案件也不是沒有但比較少,酌減的話有看過一個人付二千,一個付五千的,法官會斟酌子女的經濟狀況來認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10:0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是可以作為裁判離婚之事由,當初所申請保護令可以當作佐證,親人間的證詞也可作為依據。

2. 而離婚之後,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所以您母親若財產多過父親,父親是可以請求「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一半」之數額,而數額若分一半顯然有所不公的話,法院仍可能予以調整或免除。而您父親也不見得知道此項權利,超過第4項所定的2年或5年時效後,就不能再主張了。

3. 關於扶養義務方面,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可主動向法院聲請,或是等對方請求扶養費後再於訴訟中主張),對於您妹妹而言,可以依據「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為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即可免除),而其長年在您成長期間未盡扶養義務,也可依據「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為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即可免除),即便最後無法免除,法院也會依照扶養人的經濟狀況而予以減輕,實務上常見是可能每月僅給付數千元。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Zen 105-04-06 22:29

大家好,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案例事實是,未成年的小朋友,父母已離婚,在離婚時父母協議由父親行使監護權,但是現在父親過世了,母親不願意行使監護、扶養,現在小朋友的叔叔(3等親)想要先替小朋友行使監護權,幫助他完成學業

想請教一下各位專業人士,是否只能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或是有其他比較簡便的方式呢?

如果只能上法院一趟,程序的流程大約是如何?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6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生父過世,將由生母取得監護權,可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並請求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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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應向法院為停止親權及酌定監護權人之訴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08:5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此應先判斷母親的現況而定,由於監護權人在原則上應由原生父母行使,故父親死亡後,監護權人當然為其母親,而母親如果沒有任何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障礙,而只是單純沒有意願的話,其仍為合法的監護權人,但顯然由母親擔任監護人對於小孩不利,此時可以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的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2. 如果母親有任何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障礙(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或者是早已改嫁),應依照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順序,判斷監護人「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 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姊 → 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如果沒有辦法判斷的話,可依同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如果有辦法判斷(比如說有同居的祖父母,此時只要依民法第1094條第2 項之規定,將監護人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開具財產清冊即可)、但事實上並不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的話,也可以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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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因為不是父母親

所以必須透過訴訟程序才能解決

但是可以透過事先準備來加速程序

先與母親協商並談好條件

訴訟時直接同意我方請求

並準備好相關資料證明有足夠能力撫養

讓社工調查時能夠較為迅速

達到你們所希冀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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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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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 105-04-06 01:12

我媽從我出生現在 從未來看過我扶養過我至今快18年了

我想對他提出 遺棄罪告訴 請問該如何告?

請問可告他讓他補償我這些的 精神 心靈 損失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6 08:31

您好,

 

1、如您有人照顧,並未陷入無法自理生活之情況,則無法提出遺棄罪之告訴。

 

2、民事上,雖無法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但未來如母親有要求您扶養時,您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母親之扶養義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6 08: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刑事遺棄罪的部份,倘若您沒有生命危險,並不會構成,故而也不會有精神賠償問題,反之,倘若有生命危險,則可以。

2、民事扶養義務的部份,在您年滿20歲之前都可以向對方請求。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6 17:42

您好,要提告遺棄罪有難度,但可於成年後主張免除會減輕對其之扶養責任

瑪莉 105-04-05 10:23

目前談定監護權歸我,但男方媽媽要求列“女方不要求男方支付扶養費“在離婚協議書上,如果不列這項就無法協議離婚,也不同意先離婚後在由法院判定扶養費的問題,請問我如果在有這項條文的離婚協議書上簽名離婚,之後有其他方式可要求男方支付小孩扶養費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4-05 15:46

協議書的條款都代表雙方的誠信及承諾,如果有任何條件無法接受,最好就不要簽,協議不成還是可以訴訟解決的,否則將來可能會有更多糾紛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5 16:0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父母對於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在原則上是由離婚的雙方去協議的沒有錯,因此關於子女扶養費的協議,是具有法律上效力,此部分若您不認同,是否仍要於離婚協議書上同意,也請三思。 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2項之規定,如果協議的內容是不利於子女,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因此協議後,在法律上是有方法再由法院改訂由雙方負擔,不過協議由您負擔是否真的不利子女,畢竟還是要由法院審酌,訴訟結果究竟會如何難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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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5 2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簽署,避免日後提告時,增加不利自己之證據,若無法協議,亦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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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簽立之後

就無法在請求撫養費用

除非情事變更(但機會很低)

所以建議要審慎考慮

因為如果能訴訟

想必不會用協議

應該是要件不是很夠

或者是從現在開始收集證據

訴訟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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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添 105-04-05 02:25
請問:我於2015/11月份離婚至今,離婚協議書中只有寫老大(高一)老二(國三)歸我監護,老三(四歲)歸前妻監護,其他的探視權只有口頭講而已,離婚至今多次想探視女兒皆被前妻反對並說如要探視就把女兒帶回並監護權歸我,我就是扶養不起又無人帶女兒所以才把監護權歸前妻的,現在只想能探視女兒而已,請問有什麼方法需要上法院申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5 09: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探視權的部分與監護無涉,所以您還是可以爭取。

2、倘若對方拒絕,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監護權,待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3、 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或是計畫探視方案,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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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5 15:5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父母對於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即使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仍得有會面交往權,兩者並不互相衝突。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之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因此,原則上是由雙方約定會面交往權的內容,但若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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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5 2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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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無法探視只能要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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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心 105-04-05 01:27
你好。最近跟先生要辦理離婚手續。打算大兒子先生扶養。小兒子由我扶養。請問這算是共同監護嗎。那共同監護就沒有探視權的問題了嗎

如果沒有歧見,建議這種事情找律師自監護、扶養、探視等一路寫清楚。不然按照你的說法,已經將監護和扶養混淆。

簡單來說,小朋友要做啥,例如:上學、辦旅遊保險、住院或手術同意書等,是誰決定並簽章?這是監護。小朋友的生活開銷,是誰出錢?這是扶養。通常扶養不宜獨力,但為了怕簽章不便,造成小朋友危險,單獨監護最好。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5 20: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該是大兒子對方單獨監護,小兒子您單獨監護,沒有共監護之問題,所以您對大兒子可行使探視權,對方可對小兒子行使探視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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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sche 105-04-02 19:24

各位大律師好,想請教關於死因贈與法律效力問題

父親已先死亡,生前因有寫日記的習慣,故有連續日記,每年都有交代如死亡後,所有的財物都由我享有,所以二個姐姐和母親都同意由我去可以去拿父親的遺產,因為生前父親也都交代他們也都知情。

同年母親死亡後,二個姐姐就對我提告說我未經他們同意就私自拿爸爸的錢,請教一下,因為和二個姐姐是同母異父的關係,所以他們生前都沒有扶養過我父親,現在打官司中,想知道父親留下來的日記(可證明是父親寫的)大意都是"如我不在人世或是死亡,我某某某的所有財物,都由某某某所享有"請教一下各位大律師,父親生前交給我的日記可以做為死因贈與嗎?如果有用他有什麼樣的效力,姐姐們可以要求什麼樣的權力,我可以要求付扶養費用嗎?感謝各位大律師

那這樣媽媽也走了,媽媽其他的子女也可以來要求我父親的遺產嗎?

你好: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要先判斷父親所為之行為是遺囑或死因贈與遺囑必須依照民法規定之方式辦理,否則無效,依父親之行為觀之,若父親並未與你討論,單方決定,若符合自書遺囑之方式,遺囑有效。反之,若父親在生前與你訂定贈與契約,以父親死亡為停止條件,則構成死因贈與,此部分目前資訊不明,要看到父親書寫的內容才有辦法判斷。 依你所述,二個姊姊與你是同母異父關係,表示其與你父親只是直系姻親關係,若未辦理收養,無法繼承父親之遺產,且亦無扶養你父親之義務。所以遺產應由你與母親繼承,而你無法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二位姊姊給付有關父親之扶養費。 惟二位姊姊爭執點在於母親可以繼承父親之遺產,母親死後,二位姊姊與你共同繼承母親之遺產,所以二位姊姊在請求母親原本可以請求之權利,若當初你與母親已經有遺產分割協議,將全部遺產由你繼承,二位姊姊之請求並無理由,反之,則要討論遺囑或死因贈與是否有效成立,以及母親特留分是否受到侵害之問題。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要先判斷父親所為之行為是遺囑或死因贈與遺囑必須依照民法規定之方式辦理,否則無效,依父親之行為觀之,若父親並未與你討論,單方決定,若符合自書遺囑之方式,遺囑有效。反之,若父親再生前與你訂定贈與契約,以父親死亡為停止條件,則構成死因贈與,此部分目前資訊不明,要看到父親書寫的內容才有辦法判斷。
依你所述,二個姊姊與你是同母異父關係,表示其與你父親只是直系姻親關係,若未辦理收養,無法繼承父親之遺產,且亦無扶養你父親之義務。所以遺產應由你與母親繼承,而你無法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二位姊姊給付有關父親之扶養費。
惟二位姊姊爭執點在於母親可以繼承父親之遺產,母親死後,二位姊姊與你共同繼承母親之遺產,所以二位姊姊在請求母親原本可以請求之權利,若當初你與母親已經有遺產分割協議,將全部遺產由你繼承,二位姊姊之請求並無理由,反之,則要討論遺囑或死因贈與是否有效成立,以及母親特留分是否受到侵害之問題。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沈恆 (沈律師) 105-04-02 20:50

死因贈與也是一種契約關係,需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意思合致才會成立,若只有單方在日記記載,應難認成立死因贈與。另外,同母異父的姐姐若未受父親收養,不能繼承父親遺產,也不需扶養父親。父親的遺產應由您及母親平均分配。母親的遺產才是由同母的所有兄弟姐妹平均繼承。如果父親的遺產已經與母親協議分配完畢,就不需理會姐姐的請求,只需協調母親的遺產如何分配即可。

porsche 105-04-03 10:26

二位大律師好,感謝回覆

關於二位姐姐的部份父親生前已領養,但確實都沒有扶養過父親,因為都已嫁出。

另關於死因贈與的合意,這部份只有一份錄音,他們知情父親生前交代過死後所有遺產都要給我,相關的日記也是父親生前就交給我保管的,不知這樣有效力嗎?

porsche 105-04-03 13:0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二位大律師好,感謝回覆

關於二位姐姐的部份父親生前已領養,但確實都沒有扶養過父親,因為都已嫁出。

另關於死因贈與的合意,這部份只有一份錄音,他們知情父親生前交代過死後所有遺產都要給我,相關的日記也是父親生前就交給我保管的,不知這樣有效力嗎?

annie 105-04-02 16:35

律師您好

我與前妻協議離婚二年,並協定並須同居住所共同監護扶養小孩。此離婚秘密進行,只有我倆知道,不幸今年因故被發現,導致父母不悅,要求前妻非得離開住所(主因此房子乃爸媽給予,認為無婚姻關係即是外人,不可居住),但小孩還小,仍需父母關照。所以想請問她可以依協議書註記,不管父母干涉繼續住下嗎?

另,現居住所乃是父母自己土地建造,並於我們婚後登記在我名下,請問剩餘財產分配歸屬(非贈與純改登記在我名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2 17: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恐違反同居協議。

2、婚後財產的取得,必須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是無償取得著不在此限。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從新協議,以保障雙方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5-04-02 17:55

既然房子是父母給予,您已經成為所有權人,您才可決定是否讓前妻居住,如果無其他約定,父母無權干涉,您若聽父母的話不讓前妻住,則是您違反協議。另外,由父母無償給予的房子,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再者,若想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應自離婚登記起二年內提出請求。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2 23:46

您好,雖然協議內容如此,但您可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另外,依據您的描述,此非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2 23:58

您好,雖然協議內容如此,但您可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另外,依據您的描述,此非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J 105-04-01 21:18

父親自年輕時就棄妻女兒不顧,母親過世後,父親不但與外遇女人三個月內馬上結婚,還隨即告兩個女兒要分隔遺產,分割遺產案件一二審都是女兒勝訴,目前三審審理中,不料日前父親又狀告女兒要討扶養費,想請問各位律師:

(1)  父親是否不須等到開庭或判決結果出爐,就可以對女兒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請問假扣押可以執行的時間與程序?

(2) 若女兒也早有預防,在這之前已經把銀行戶頭資金轉到丈夫或孩子名下,髮父親是否可以主張女兒脫產而請求法院調查女兒金流? 或是父親自己要負舉證責任去證明女兒的金流為脫產?

(3) 倘若法院查出女兒資金都轉到丈夫或孩子名下,法院會有怎樣的判決或執行? 是會叫父親另案再告女兒脫產? 還是法院會強制替父親執行追回資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1 21: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給付扶養費事件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要求我方先給付扶養費。

2、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屬於扶養義務人,倘若您這一輩無法扶養,就會輪到下一輩。

3、建議可以直接就該案件主張免除扶養義務即可,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首先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應負扶養義務者,前提是不能維持生活,所以您是否有扶養義務仍屬有疑,且建議可在該訴訟中即備位主張扶養義務之免除或減輕。

scott 105-04-01 19:11

我和前妻於96年由法院判決"調解筆錄"離婚,在筆錄內容第二項規定前妻每月16日前要給付小孩扶養費給我.(但調解筆錄沒有寫一期未到視為全部給付,也沒有寫要給付扶養多久).前妻共給付3年後因監護權改判給我,所以不再履行給付.期間我也查過前妻沒有任何勞健保*薪資*動產動產所得,執行處也查無所得.很清楚知道前妻就是不想給付小孩扶養費.查前妻於104年7月購置房子登記她的名下,我查到後和執行處於今年105年2月15日一同查封房子.後來前妻就用監護權已改判我方,所以沒有委託扶養小孩,加上調解筆錄也沒有寫給付扶養費到何時的理由來聲請異議之訴來1.撤銷執行處(查封)程序 2.取消調解筆錄之給付扶養費.....請問前妻這樣提起異議之訴不履行給付扶養費可行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前妻應仍有給付扶養費之義務,目前比較有爭議者,應是求償的範圍及金額,仍應回歸到當時的調解筆錄內容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曾 105-04-01 17:39
我女友與她的前男友(是的,無婚姻關係)生了一個小孩(1.5歲), 隨即就分手 有次無意間讓男方知道這個孩子的存在,他想要透過司法要回孩子 我女友銀行欠了很多債務,她擔心法官不會將孩子判給她 而我則是工作收入都不錯,與她也有結婚打算 我認為我有能力扶養這個孩子 請問律師,有什麼訴訟策略可以讓我與女友留住這個孩子 天馬行空的問,扶養權可以轉讓嗎? 就是我女友沒能力而將孩子的扶養權讓給我之類的這樣?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1 17: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小孩沒有報生父,也沒有讓對方撫育的行為,則該子女與實際生父並沒有親子關係

2、您與對方結婚之後,可以收養子女

J 105-03-30 18:50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你好:

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就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反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屆時父親本案訴訟就會敗訴,然後法院會下減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

父親已經起訴只要向本案繫屬之家事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取得暫時處分裁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等到判決結果出來。 扶養義務人參考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條之1規定,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都是扶養義務人,若父親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扶養。你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直系姻親關係,不再你扶養之順序之內,毋庸擔心。 是,直系姻親不在扶養之順序內。 原則上平均分擔,但你經濟狀況不佳,可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減輕。 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同法第295條規定加重至二分之一。如果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長達2年以上,且情節重大,可以阻卻違法。 如1所述,不用。 扶養請求權具有專屬性,無法繼承。 本案訴訟確定後,若你們不給付扶養費,父親會以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換價及滿足程序。 假扣押只到保全階段,不是終局執行,執行程序如8所述,若動產上設有高額最高限額抵押權,可能會被認定執行無實益。 公司不會被賣掉,股份才會被賣掉。 若你有諸多法律問題建議你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J 105-03-30 18:44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J 105-03-30 17:05

我的父親自我們年幼就在外不停外遇,不務正業四處風流鬼混,我與姊姊是母親辛苦建立公司一手拉拔長大的,母親的公司父親完全沒有參與經營,只有掛名董事,在母親尚未過世之前,父親經常跟母親伸手要錢,金額都是相當大筆,母親有手寫記帳本。

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0 17:11

您好,

 

1、證人證詞也是證據之一,但與證人關係越親密其證詞可信度越低。

 

2、假扣押之對象如為帳戶,則以訴訟請求金額為限,如對動產進行假扣押,則無上限的問題。另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

 

3、4、只能針對姊妹名下財產進行處分,名下無財產沒有甚麼法律責任,就是有這筆債務在身上。

 

5、6、7、通常為按月給付,是,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30 17: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若有證人可以作證,證明父親從未扶養過您,仍有機會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但免除扶養義務應有所困難。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父親須先證明姊妹有脫產之虞,故目前應避免與父親通電話或有任何之聯絡,避免遭蒐證;擔保金或請求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僅能對姊妹,不能對配偶或其子女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不會有刑責,僅會有民事債務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按月給付。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再取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再取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會是父親對您之債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無法免除,僅能減輕,減輕之金額亦可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為基準加以減輕,金額不會太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30 17: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若有證人可以作證,證明父親從未扶養過您,仍有機會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但免除扶養義務應有所困難。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父親須先證明姊妹有脫產之虞,故目前應避免與父親通電話或有任何之聯絡,避免遭蒐證;擔保金或請求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僅能對姊妹,不能對配偶或其子女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不會有刑責,僅會有民事債務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按月給付。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再取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再取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會是父親對您之債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無法免除,僅能減輕,減輕之金額亦可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為基準加以減輕,金額不會太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 105-03-30 18:01

謝謝各位律師,再請問:

(8)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9)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10)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11)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J 105-03-30 18:21

(11)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12)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13)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14)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5)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J 105-03-30 17:03

我的父親自我們年幼就在外不停外遇,不務正業四處風流鬼混,我與姊姊是母親辛苦建立公司一手拉拔長大的,母親的公司父親完全沒有參與經營,只有掛名董事,在母親尚未過世之前,父親經常跟母親伸手要錢,金額都是相當大筆,母親有手寫記帳本。

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105-03-25 16:21
律師好~好友與小弟共同在自家養豬與羊.外出載廚餘不慎與機車擦撞.當下有下車尋問對方.對方表示沒事.好友就離去.(因為趕時間載團膳廚餘)離去後路人發現騎士受傷報警.廚餘載完好友有繞回現場看.但騎士以不在.回去後接獲警方通知立即去派出所也與警方陪同探望騎士並至上慰問金8000元.警察也替友人製作筆錄.三連單註明肇事後駛離現場.騎士出院後去好友也不斷去探望.騎士也提他並無提起好友肇逃.筆錄也是.目前兩方已和解.請問開庭時是否仁依肇逃罪處理呢?開庭時該注意什麼?好友單親獨自扶養一個小孩.生活上已成困難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5 17:32

可考慮認罪並表示雙方已和解爭取緩起訴機會。

105-03-25 16:18
請問一下我已經透過法律判決監護權歸我前夫也要付我付養孩子到20歲的扶養費但他卻沒有付後來有強制執行對方付扶養費但因對方的戶頭沒有錢無法扣強制執行 也沒有可以扣壓的財產法院只有發債權憑證 但如果他的戶頭或是車子是用別人名買的我就沒辦法要到該給孩子的扶養費請問我還可以再申請法律直接訴訟前夫付直接付我扶養費嗎?
小丞 105-03-24 13:14

這一收到通常保護令了,上面寫說要月付兩萬給妻子跟孩子扶養費,問題是我拿不太出來也要付孩子保費六千多自己也要吃飯,判分居一年六個月,我知道自己錯了在那理了,問題是保費可以像妻子說給他繳嗎不然我真的撐不下去賺的又不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4 13:18

您好,

 

1、須給付之兩萬元應可扣除小孩保險費六千多元。

 

2、可嘗試與對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可能會被對方強制執行扣每月薪資所得。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4 14: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名下無財產,帳戶亦無存款,薪資也查不到,可以完全無須理會對方之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25 11:00

您好:

扶養費的部分,除非您對裁判有意見,想繼續上訴或抗告,否則就須依照法院裁判結果處理,或是另行向對方尋求和解或協商,否則如逕不付款,恐遭對方聲請強制執行。但因您負擔的保險費是小孩的,因此在與對方協議時, 確實可主張該費用也算在20000元扶養費內予以扣減,但如對方仍不接受,恐須另外尋求民事訴訟調解程序解決。

105-03-24 08:34
前日本人在自家浴室安裝針孔(無外流),後來被老婆發現,她以手機拍照為證(現場設施已更新還原),並拿走記憶卡,原本要立即報警,在安撫下她作罷了,隨即搬離住家,後來她要求離婚小孩監護權歸她,小孩一樣留在我家扶養,有空來看小孩假日帶小孩回娘家,如不答應就要報警,常用不平等的協議威脅我及我的父母,身心疲憊不堪其擾,我有意自首,不知道會有何刑責,老婆的部分可以提告侵佔嗎?要求離婚監護權歸她該如何處理?

你好:

無故裝設針孔拍攝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另可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民事上可要求刪除畫面及精神慰撫金。 老婆並無侵占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只是要保存證據,不會構成侵占罪。 若無法兩願離婚,老婆可能會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4 08: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拿走記憶卡的部份,在法律上的性質屬於保全犯罪工具的手段,很難構成侵占罪。

2、妨礙秘密罪,依法可處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您自首,且沒有前科的話,可以爭取比較低的刑期。

3、至於離婚監護權的部份,可以以協議的方式處理,倘若無法協議,可以由法院判決。

4、就您所述的狀況,監護權歸他方,但是由我方扶養並不合理,且會產生許多麻煩,如打疫苗什麼的都需要小孩法定代理人同意,可行性不高。

5、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

 

1.為何要裝針孔, 這個刑事的案件判決也會影響到監護權的判定

2.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會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所以這部份需要您提供資料供律師判段去做評估

3.您的狀況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處理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4 14: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即使對您提告,您亦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不用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3-24 16:1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即使對您提告,您亦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不用過度擔心。

 

如果去自首會不會比較好,想聽聽您的意見謝謝

105-03-24 16:15
回覆 舜 的發言內容:
前日本人在自家浴室安裝針孔(無外流),後來被老婆發現,她以手機拍照為證(現場設施已更新還原),並拿走 ... (恕刪)

我如果在她提告前去自首,會不會就不用怕她威脅了(我已口頭同意跟她離婚小孩監護權也歸她,但她說協議書她要打,內容由她決定我只能簽名不需討論,爾後也不讓我見小孩,不同意就上法院輸贏)。真的逼到我無退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