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說你想要爭取的應是監護權,扶養是由父母雙方要共同承擔,所以女方這邊可以向男方請求給付孩子的扶養費。
建議盡快與女友結婚, 然後向法院聲請收養,並且女方能先向銀行償還的債務先償還,另外收養必須先得到該孩子父母的同意。
若生父認領自己的小孩即可與女方爭監護權, 若您想得到孩子的監護權,除非監護人對受監護人有明顯不利益的事情,於聲請改定監護人時法院才會改定。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一
您的回覆是對我們法律服務的支持與鼓勵
您好,依您所述回覆如下:
一、法律上並無扶養權可以轉讓之說法,依您
意思,應該係指監護權,您若與女友想共
同監護小孩,建議您與女友結婚,由您收
養小孩即可。
二、另外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
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
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
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前男友可能主張認領,來爭取小孩之親權
,後續才有您女友與前男友對於小孩爭執
監護權之問題,此時重點在於前男友是否
具有未盡保護教養之情事,惟自小孩出生
開始迄今均由您女友照顧,且前男友均未
與小孩有互動,加上幼小子女從母原則,
或可主張單獨監護,或至少為共同監護而
由您女友擔任主要照顧者,並請求對方每
月支付扶養費用,但對方仍保有探視小孩
之權利。
三、目前您應該協助女友極力建立對於小孩舒
適之生活環境,以及未來良好之教育規劃
,並營造完善之家庭等,以小孩最佳利益為
考量,將有助於未來監護權之訴訟。
四、目前僅能依您所述提供建議,未能就細節分
析,若您後續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
請您攜帶完整資料至本所進行諮詢,謝謝。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
網址:www.stwin.twmail.net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女友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亦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過去及未來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請求之依據科依照行政院主計處宜蘭縣每人平均生活支出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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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依據民法第1089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是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所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原則上是由您和先生共同行使監護權的。
2.但對於家庭暴力之事實,可以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並同時向法院聲請依該法第14條第6款規定,暫時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交予您個人,可同時保護您個人及子女之人身安全。
3.若您的意思是有意要離婚並取得子女之監護權,則不論是依據民法第1049條由雙方共同決定離婚、還是依民法第1052條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離婚(須符合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1項之規定,由離婚之雙方先行協議,未協議或協議不成的話,則由法院酌定,而財力狀況並非法院酌定監護權歸屬的唯一依據,若其中一方有家庭暴力的事實,很可能就無法取得監護權。而在兩方財力懸殊的狀態下,假設雙方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也具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財力較多之對方請求給付。
4.關於家庭暴力之事實,若已提起傷害罪告訴,可在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此途逕則免繳納裁判費),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請求醫療費用之損失及慰撫金。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損害賠償之前提為有損害,故欲請求賠償前,應先蒐集損失之證明單據,無單據之非財產上損害,金額非常低;目前應蒐集對方家暴之證據,如錄音或驗傷單等,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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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您必須蒐集對方不是照顧小孩的事實,包括小孩實際由您照顧、您與對方的聯絡紀錄等,並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只要能證明前夫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改定監護權成功機率相當大。
2.不論您前夫有無監護權,都有分擔給付小孩扶養費的義務,您除改判監護權聲請外,您亦向前夫追討扶養費,只要法院判決對方必須支付撫養費用,而對方未依判決履行,您即可都拿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名下之財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您單獨監護,並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資料,略有所不同,並可請求過去五年未支付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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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有不利孩子的具體行為,聲請改定監護才容易成功,您所述遷移戶籍的原因不明,如果對方有正當理由,為小孩遷移戶籍並不能直接認定為不妥,詳細還是應先與對方溝通,弄清楚對方對小孩的規劃才有幫助。
外婆於今年年初過世,身後留下我母親和大阿姨。大阿姨在外婆還在世時已過世,大阿姨有三子女,都在美國出生,沒有台灣籍。外婆有一不動產,此不動產為眷村改建之軍宅,其五年不能買賣期限在去年期滿。外婆生前有留公證遺囑,表示她過世後要把這不動產完全留給我母親。大阿姨的三子女在外婆過世後委託台灣律師要分產。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計算不動產應繼份時,是不是我母親跟大阿姨的三子女平分,即各得四分之一?
二,因為有遺囑,所以大阿姨三子女只有特留份(應繼份的二分之一)這個概念是正確的嗎?
四,有關防不孝條款之事,大阿姨的三子女,現已四十歲左右,他們成年後只有其中一位在她十八歲時回國探訪外婆一次,其他兩位在外婆生前從未回台灣探訪外婆或用其他聯絡方式表達關心。外婆於西元2008年因健康及年紀關係,我母親接來同住並扶養至今年年初外婆過世。請問可以用防不孝條款主張大阿姨三子女不能繼承外婆不動產嗎?
五,因三子女沒有台灣籍,只有美國籍,是不是視同外國人?還是說他們可以申請華僑身份或其他認證?若視為外國人,則軍宅不得遺贈於外國人這條規定是否適用?
謝謝律師們。
你好:是
為維持各房份公平,大阿姨的三位子女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只能繼承大阿姨之應繼分及二分之一,你母親繼承二分之一,所以大阿姨每位子女應繼分是六分之一。 依民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以市價為準,通常會請不動產估價師估計,若以土地申報地價或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都會遠低於市價,若非平均繼承房地持分會友不公平之情形。 外婆並未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表示大阿姨的三位子女不得繼承,所以沒有喪失繼承權,另並非贈與契約,無民法第416條防不孝條款之適用,大阿姨的三位子女仍然享有繼承權。 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我國採用血統主義,大阿姨是中華民國國民,三名子女就有中華民國國籍。 公證遺囑已經侵害大阿姨三位子女之特留分,他們已經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特留分扣減,經扣減後不動產上存有其特留分,當然可以主張權利。
您好
訴訟改姓需要有一定的要件
也就是要說服法官現在的姓有什麼不妥當的地方
這不是很容易的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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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2 項規定:子女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 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 姓或母姓。第4 項規定: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第5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至於非婚生子女,依修正之民法第1059條之1 規定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1059條第2 項至第4 項之規定,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又姓名條例第6 條業已修正,其原來第1 項第3 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之規定,已於96年12月26日修正將之刪除,故變更子女姓氏,均應依現行之民法之上開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A 男與B 女離婚後,B 女取得C 子之監護權,於96年5 月23日民法修正前,B 女得依姓名條例第6 條之規定,逕行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未成年C 子之姓氏從B 女之姓氏,但於96年5 月23日民法修正後,B 女則應依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並由法院認定是否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判定是否得變更子女之姓氏,換句話說,B 女已不可再依姓名條例之規定,逕行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C 子之姓氏從B 女之姓氏。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與先生正協議離婚中,監護權歸我時男方不願意支付小孩扶養費,加上先生工作性質並沒有所得稅單,他名下無動產不動產,連手機都是婆婆辦的,這樣的情形上法院提告,是否也是無法爭取到扶養費?
他有打人記錄,我有做家暴及到警局做傷害備案,這樣萬一他不同意監護權歸我,這是否會影響小孩判給他的機率?我目前有工作,月收5萬,有汽車,無不動產,這是我個人的經濟狀況…
4/2更新
目前談好監護權歸我,我也於4/1跟小孩搬出去了,只剩去戶政事務所簽名,但男方媽媽出面要求將「女方放棄要求男方支付扶養費」寫到離婚協議書上,我重頭到尾都希望對方支付,現在因為這條件談不攏無法順利解決,請問我能先簽有這項條文的離婚協議書,之後在上法院提告嗎?
說明一下事情緣由
我與我老公認識四年(包括結婚2年),我老公與前妻有一子,目前小孩今年剛滿12歲,監護權在我老公這,但是我們不知道前妻是否擁有扶養權,雖然前妻有權回來探視小孩,但是據我所知從離婚到我進到這個家(也就是4年前)她幾乎很少回來看小孩,也不曾拿過小孩的生活費給與我老公,偶爾回來也都只是買麥當勞給他吃 僅此。
但是自從我與我老公相識住進這個家開始,她便開始頻繁來看小孩(依樣只有麥當勞),兩年前我與我老公正式登記結婚了,她更加常來看小孩,也還是只有麥當勞,只有2-3次買了幾件衣服與鞋子給小孩。
我們跟前妻說因為現在我們有家庭,孩子的爸也再婚了,所以希望他尊重我們要來探視小孩前請先來電通知,但是前妻認為沒必要先通知也說明根本不需要給予我任何尊重。
但我也沒要求他通知我,希望他可以通知我們家的長輩(我公婆)或是我老公或是家裡任何一個人,可是他卻理所當然地說他一直以來都不通知為什麼現在要通知。
因為他不通知而進入我們家已經構成非法入侵民宅,再加上因為當初他們協議離婚有說明小孩可以探視不能帶出去,可是前妻又不願先通知。昨天發生前妻擅自去小孩學校帶他。
我們擔心小孩心靈受損,畢竟老師同學都知道他現在的媽媽是我(他也稱我媽媽)如果前妻這樣出現於學校擔心遭同學恥笑。
所以我們現在想要申請此小孩的扶養權(這樣這小孩與我才不會是繼母繼子,而會變成養母養子)因為希望可以讓小孩好好成長希望申請,我不知道我到底應該是要去法院申請還是戶政申請,網路查不出結過,也想了解申請需要具備什麼資格或是文件。
畢竟在6年他就滿18歲了,就會有自主權,家裡的長輩擔心扶養他這麼久等18歲後離開這個家,所以想要申請扶養。
希望律師可以幫我解答一下,我知道我內容可能不清楚也可能有點跳針,但主要是因為我希望小孩可以生活更好,而想要申請扶養權。
跟女方因個性不合而離婚(她情緒不穩,吵架常破口大罵又摔東西)
她只要小孩其它一律不要,甚至挑明說一切贍養費跟其他費用都不要
因為她家做生意,且有多棟房產在收租金,且不斷逼我簽字離婚,問題來了:
1.離婚後的探視時間,協議書上明明有寫的很清楚,週日上午11點至下午六點
女方卻百般藉口,說要出門吃飯,等回來再通知我去看,甚至口氣很差,
說願意讓我看已經是不錯了! 我如果不爽就去法院告
2.協議書上有註明放棄對他方贍養費及扶養費等之任何金錢上請求,並同意日後不得
再假藉各種名義向他方再行主張。
這樣我是否喪失了提起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 因為這是她當初同意的
現在反指我無情,不願意付一毛錢,真的覺得很傻眼,如果狀告法院,她依子女監護權名義要
3.她對我及我父母口出惡言,我皆有錄音,是否可提起精神上虐待?
您好:
1.由於您有簽那份同意書,關於財產分配的部分可能就無法請求,但是關於扶養費,法律有明文規定關於扶養的費用,父母必須共同承擔,所以還是可以對您請求扶養費的部分。
2.若對方常阻撓你探視小孩,建議您蒐證,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3.對於辱罵這部分因為不清楚當時的情狀,只能說如果是公眾場合,不特定人可隨意進出 ,三人以上得共見共聞,對方就可能觸犯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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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為親兄弟
1*在甲、乙2人共有土地上,乙方兒子在三合院曬穀場私架籃球架、監視器,是否違法? 可以告以方什麼罪? 如何讓他移除私架籃球架、監視器?
乙方的兒子、孫子女幾乎每天在不固定時段在三合院曬穀場私架籃球架打球,期間籃球常常大力撞擊甲方的鐵門、牆壁,甲方請他們不要撞擊甲方的鐵門、牆壁,建議距離三合院不到2公里的國小籃球場打球,乙方…仍故其在我,不理甲方,甚至曾多次對甲方說:「還不到晚上10點,我想在共有地做什麼你管不著」;乙方的行為是否違法? 甲方可以請何公權力介入處理及移除私架的籃球架? 。
2*甲方在30年前問:「乙方是否要在共有地豬舍來做木器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是木器工廠負責人,豬舍變更(甲乙雙方同意)營業用地屋,甲方均有繳交房屋稅、地價稅等…. 稅。
甲方都有付薪水給乙方;前幾年乙方兒子因為當老師要開始報所得稅,要扶養
乙方,遂要求乙方不要工作,乙方向甲方提出不做了,甲方同意。
甲方在共有地~~豬舍變更營業用地屋,一直有放置生財工具,幾個月前遭小偷,甲方遂將工廠門鎖起來。**甲方繼續放置生財工具,且因故將工廠門鎖起來這樣是否有違法?
3*甲乙共有另一地~~工業用地,多年來雙方同意承租給承租戶,直至104年12月初乙方未經過甲方同意,私自寄存證信函給承租戶,要求承租戶104年12月31日租約到期搬走;乙方私自寄存證信函給承租戶,未經甲方同意,就片面限期承租戶搬走,這是否違法? 。但承租戶想繼續承租,甲方也願意讓承租戶繼續租,如果甲方一方與承租戶繼續簽約,租金也只收原本甲乙兩方共同收租時各自拿的租金,這樣甲方有無違法? 。
4*甲方女兒晚上約9點在共有土地上~~三合院曬穀場往地上拍籃球,甲乙雙方屋內均燈火通明,乙方兒子、孫子不到2分鐘開車回來,乙方兒子邊拿籃球打,邊大聲叫囂:她打我也打(指打籃球);在不久;乙方大女兒、大女婿開車回來,乙方大女兒邊拿籃球打,邊大聲叫囂:她打我也可以打(指打籃球),期間乙方大女兒拿籃球丟、用雙手用力推甲方女兒,還把甲方女兒雙手反抓固定使他無法掙脫。甲方女兒可以控告乙方大女兒何罪?
陸續甲方夫妻出來了解狀況,乙方大女婿二話不說就徒手打甲方的臉,還陸續將甲方重摔在地打,乙方兒子也一起打倒地的甲方,乙方在旁大聲說:打啦!打他!幹你娘!(台語);待甲方脫困,為了正當防衛,及保護妻女有拿2小桶汽油,企圖嚇阻對方攻擊,混亂中,汽油撒出,(事後得知乙方大女婿衣服有濺到汽油且拿到警局備案,堅持提告甲方蓄意縱火~~甲方會被判有罪嗎? )。乙方隨及拿起在地上的另一桶汽油,往甲方夫妻方向潑,乙方手裡拿著打火機,大聲說:燒啦!都燒燒去啦!(台語),這樣乙方是否也構成蓄意縱火罪? 或其他罪呢?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建議應先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如對方辱罵您之錄音,只有分居之原因,可能不太夠;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問題,由主要照顧者取得之機會較高,若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之機會較高,您可再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視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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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父母雙方都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依實務見解,就給付扶養費部分通常是以主計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去計算未成年子女所需費用,原則上每月約2萬元(各縣市不同),你必須負擔二分之一,每月每人約1萬元。 依你所述離婚10年你均未給付任何扶養費,代墊之部分前夫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此部分請求權時效可能為5年,有可能為15年,要特別注意。將來產生之扶養費,未成年子女可以向你請求。 前夫因經商失敗,經濟狀況惡化,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可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 若你無法跟前夫協商,前夫會起訴請求給付代墊之扶養費(你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判決確定後會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並拍賣你名下之財產(不動產)、所得。 建議自行與前夫協商,無法協商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然知道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接觸,避免遭對方錄影錄音蒐證,若對方對您提出民事訴訟,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論,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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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民國79年生,我父親與我母親於民國83年離婚,當時我4歲。
由母親轉述,當年母親當父親的保證人,父親在外欠債,還與母親的父母借錢,離婚時,母親獨自背負父親遺留的百萬債務,導致年幼的我由外公外婆帶大,母親則一天兼三份工作,這20多年來父親從未探視與提供生活費。而我國中畢業後便半工半讀和學貸款到念到碩士畢業,由於念碩士班無法工作,只能靠著國科會的津貼和外公的老農津貼當生活費,如今工作未滿兩年,卻收到父親請求扶養費之告訴。從聲請狀上看到,父親於民國94年再婚,目前育有3子。
想請問專業律師,是用依照 1118-1 條抗變嗎,親戚長輩們都能證明我父親未盡扶養義務,請問這樣夠讓法官心證判決免扶養嗎?
目前已收到通知書與傳票,法官要求我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經濟能力狀況及相關文件到院辦理,但答辯狀不知如何撰寫,需要請律師幫忙撰寫嗎?還是可以自己撰寫?
您好
因為這涉及需要調查證據
訊問證人等
證明你父親無撫養過你們
所以程序可能要走比較久
建議你整個程序委請律師
包含出庭書狀都由律師處理
這樣你就不用去開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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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對方起訴狀之請求加以回應,針對對方未盡扶養義務之部分,請求減輕或免除您對對方之扶養義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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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可對您提告請求給付扶養費,但您亦可委任律師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法院判須給付扶養費,亦可主張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而非父親主張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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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返還贈與的問題想請教如下:
公公於91年7月贈與的方式予先生土地房子的1/8持分,於92年以買賣的方式予弟弟房子土地1 /8持分。期間陸續變賣其名下資產供其在大陸花用,變賣金額高達近5000萬,且皆與家人沒有連絡,至去年底回台突然要求說要賣房子以供其生活所需。(目 前房子持分先生佔3/8,先生的弟弟佔3/8,公公佔2/8)
1.現公公以民法第416條第二項,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要求先生及其弟弟返還所贈與各1/8的部份,是否可行?
2.原婆婆住在這個房子,但公公以婆婆沒有持分為由將婆婆趕出去(二人已離婚),目前占有房子並未徵求同意想將房子出租,我們可以做何處理?
3.3月底要開庭,我們是否需要寫答辯狀呢?
謝謝
您好
且你們有拒絕的事實
如果突然就提告
這些要件都不會符合
以目前看起來撤銷是不會成功的
至於出租部分
他並非完全的所有權人
所以原則上不能出租
但建議你們還是盡快把他解決
如訴請分割等方式
答辯狀當然要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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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相信,有小孩的父母都是很不願意走上離婚這條路 我自己也是單親家庭長大的小孩子,所以也真的了解對小孩的影響很不好,但也是考慮再三才上來請求大家的幫忙。我們目前夫妻兩人都已經同意離婚但是我有一個女兒2歲半, 我們兩個都想要他的監護權,我們離婚的原因不是家暴也沒有外遇, 主要的原因是不停的爭吵還有無性婚姻, 無性生活的原因是我老公,跟他談過了但是其實沒有什麼用,結婚三年多只有一次性行為而且是我要求的。對於離婚雙方是有共識的但是就是小孩的部分, 因為我們兩個白天都有上班所以白天的時候是鄰居保母帶(無保母職照),原本我計劃在我女兒滿三歲的前半年請育嬰假,現在時間也快到了, 因為我老公是品保工程師下班時間非常不固定,所以通常都是我先到家帶小孩回來或是夫家嫂嫂先帶回。因為我在台北上班是業務但是是主管職了所以時間比較彈性, 但是每季需要國外出差5-12天,時間自己排,這是小孩照顧的狀況,假日也都是兩個 人一起帶小孩。經濟狀況的部分,我老公的年薪約 60萬,我的年薪約一百萬,存款部分我老公只有20萬,我的存款和股票等等大概 有300多萬, 所以在經濟的部分我是沒有問題的, 現在我們和老公的大哥嫂嫂兩個姪女和一個小姑住一起, 婆婆往生公公在外面另有家庭 , 房產的部分我老公有現在目前住的房子的三分之一 ,我則是有一間套房媽媽已先過戶給我了,然後我打算離婚之後先搬回娘家住,娘家這邊也是可以支持的。想請問這樣子我拿到小孩的監護權的勝算多大了,以後我還想要跟我老公要每個月的小孩扶養費 12000左右, 因為我老公目前就是負擔小孩的保母費用12000,小孩的其他開銷尿布奶粉醫療跟每個月3000多塊的保險費都是我在付的。麻煩大家幫忙看看謝謝
您好
社工訪視報告會是重點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另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監護權歸屬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參考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與父母親職能力等因素,而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2亦有明文。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示。
陳律師
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監護權判給你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但重點在於離婚要件有無符合
這部分要充分收集證據
建議你找律師協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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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對方可享有探視權,目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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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對方可享有探視權,目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之;爭取監護權案件中,因為目前小孩還小且為女生,您爭取成功之機會相對高,法院亦會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可先行準備,爭取有利之訪視報告;若您爭取監護權成功,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各縣市略有所不同,亦可將扶養費作為談判爭取監護權之籌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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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您提到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但都要爭取女兒的監護權,在對女兒監護權的歸屬
沒有共識之情形下,您先生未必同意先協議離婚。如須由法院判決離婚,則須符合
民法第1052條第1、2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您表示希望爭取對女兒之單獨監護,而您是否接受在共同監護下,擔任主要
照顧者?以及對於探視之方式、時間、地點等,也是您要思考的問題。
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
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之二十日,
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
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
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一
、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
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
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
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
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
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
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至九時
,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正常作息
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達成協
定時,依未成年子女丙○○之意願為之。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
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會面
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應於
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三、至於女兒的扶養費部分,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每月消
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
,同時亦會參酌雙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
網址:www.stwin.twmail.net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你好:
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民法第1197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口授遺囑若不符合民法第1195條規定之方式,依民法第73條規定,遺囑無效。此時回歸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規定,遺產由配偶(你)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所有子女,包括與前妻所生之子女)繼承,應繼分依繼承人平均分配。 離婚協議書只約定配偶不得請求,未約定未成年子女不得請求,就算約定也是無效,所以你先生對前妻所生子女之給付,屬於履行扶養義務,無法請求返還。 可依法繼承遺產,並按應繼分分割遺產。 是否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表示失權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目前不明,你先生是在立遺囑或只是單純贈與也不清楚,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於台灣委任律師代理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台幣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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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你好
想請問我父親60歲因為跟我借不到錢(幾十萬)繼續公司周轉
告訴我倘若我不給他錢 他就因沒有謀生能力沒有財產(他是卡奴 欠銀行和親戚好幾百萬)所以要向法院申請每個月強制從我薪水扣2萬給他 大概就是所謂的扶養費
父母離異已有20~30年 我的監護權歸母親 大約幾個月到幾年見父親一次 離婚時他和母親協定每個月2萬生活費 雖有給我們但經常拖欠
目前我和母親約借他100萬左右 但他一概不認帳 手邊有的證據僅是郵局匯款單等等大約47萬左右 以及一些他說他欠我錢的簡訊 證據力相當不足
想請問律師 若法官判我給他扶養費大概會是一個月多少 我知道經濟狀況不好可以減輕 但我想知道倘若我月薪有10萬是否會判每個月4.5萬給他 我想知道我該如何自保 還有我是否有辦法阻止他不停到我家以及我公司騷擾我和母親 害我沒工作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父親為扶養照顧過您,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並請求之扶養金額,應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統計資料,一個月約為一至二萬元,再由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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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想請問我父親60歲因為跟我借不到錢(幾十萬)繼續公司周轉
告訴我倘若我不給他錢 他就因沒有謀生能力沒有財產(他是卡奴 欠銀行和親戚好幾百萬)所以要向法院申請每個月強制從我薪水扣2萬給他 大概就是所謂的扶養費
父母離異已有20~30年 我的監護權歸母親 大約幾個月到幾年見父親一次 離婚時他和母親協定每個月2萬生活費 雖有給我們但經常拖欠
目前我和母親約借他100萬左右 但他一概不認帳 手邊有的證據僅是郵局匯款單等等大約47萬左右 以及一些他說他欠我錢的簡訊 證據力相當不足
想請問律師 若法官判我給他扶養費大概會是一個月多少 我知道經濟狀況不好可以減輕 但我想知道倘若我月薪有10萬是否會判每個月4.5萬給他 我想知道我該如何自保 還有我是否有辦法阻止他不停到我家以及我公司騷擾我和母親 害我沒工作 謝謝
父親從我有記憶以來就常花天酒地搞女人,對家裡母親及小孩施暴置家庭於不顧,都是母親打工維持家計,國一時母親積勞成疾癌症病逝,不到兩年他完全不考慮近70歲祖母及六個稚齡小孩需扶養,以不到五十歲即從公營行庫提前退休,之後沒幾年退休金都被騙光,家裡拮据多年直到大哥、二哥高中畢業就業及其他子女陸續就業後才改善,這期間父親都無收入生活完全靠子女接濟。
父親退休後暫住的公家宿舍改建,雖以他名義承購但貸款完全子女負擔,後賣屋所得分得數百萬給他,二十年前他與日人合夥至大陸投資工廠,未告知子女以約70歲高齡娶上海44歲女為妻並回台定居,96年以妻名購屋卻亦未告知子女,期間子女雖固定每月給予生活費,卻履以生活困難為由需索金錢。
直至年前其妻因金錢糾紛與子女鬧翻,又年屆65歲若離婚單身即可申請低收補助,父親不顧本身已90高齡,離婚後立即落入居無定所生活無依窘境,竟同意與妻合謀離婚,並在離婚前讓妻提領每月生息賴以生活的戶頭金錢至僅剩10萬,農曆年後其前妻即帶著父親、行李及一床棉被將父親丟到社會局,要求社會局通知子女帶回扶養,子女對父親甘願被大陸妻榨乾,再回頭要求社會局逼子女扶養作為很不齒,沒人願接回照顧,目前社會局通知暫時安置,費用將來會發文向子女強制執行。
因父已90高齡無法自理生活,卻為了前妻利益合謀置自身陷於危境,再要子女接回扶養,請問子女應該如何主張免除扶養義務?若無法免除義務可否代父向其前妻追索房產及存款?
我女兒明年即將屆滿18歲
監護權所屬是歸我...
請問她滿18歲是否就可以有權力更改"姓氏",不需經過生父同意呢?
她一定只能改我的"姓氏"嗎?
我已再婚,她是否能改成我先生的"姓氏"呢?
PS...我看了相關的諮詢,似乎要先由繼父向法院申請"收養"動作,才能改成繼父的"姓氏"
向法院申請"收養"一事,是否也一樣要經過生父同意?
這6-7年來,她生父也一樣沒盡到照顧扶養之義務,扶養費也只付過1-2年,就停止不付
他的理由(因為我不讓他探視),請問我還有什麼有利的申請方式,能透過法院同意"收養"一事
家中還有弟弟 目前小五 也是一樣希望能一併申請"收養",改姓。
補充說明【我於2014年有向法院提起收養申請但被駁回】請問,我還要在今年再申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監護權會由主要照顧者取得,您可先拒絕離婚,以監護權作為談判之籌碼,若您取得監護權,您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但對方仍可行使探視權,您無法阻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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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退休後暫住的公家宿舍改建,雖以他名義承購但貸款完全子女負擔,後賣屋所得分得數百萬給他,二十年前他與日人合夥至大陸投資工廠,未告知子女以約70歲高齡娶上海44歲女為妻並回台定居,96年以妻名購屋卻亦未告知子女,期間子女雖固定每月給予生活費,卻履以生活困難為由需索金錢。
直至年前其妻因金錢糾紛與子女鬧翻,又年屆65歲若離婚單身即可申請低收補助,父親不顧本身已90高齡離婚後立即落入居無定所生活無依窘境,竟同意與妻合謀離婚並在離婚前讓妻提領每月生息賴以生活的戶頭金錢至僅剩10萬,農曆年後其前妻即帶著父親、行李及一床棉被將父親丟到社會局,要求社會局通知子女帶回扶養,子女對父親甘願被大陸妻榨乾,再回頭要求社會局逼子女扶養作為很不齒沒人願接回照顧,目前社會局通知暫時安置,費用將來會發文向子女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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