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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蜜蜂 105-03-11 16:25
Hello, 您好, 原由: 1. 原告對被告五人一起提告,經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敗訴! 2. 因敗訴之被告五人不和,未能一致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請問: 1. 被告當中不服一審判決者,可否自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2. 惟原告對被告五人一起提告,係為土地糾紛.其土地被告五人[公同共有] (因繼承辦理公同共有登記) 謝謝您!!

你好:

首先要釐清你們因為何種原因涉訟。 若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中一位公同共有人上訴對其他共有人有利,效力會及於全體,不一定要全部都上訴才會發生上訴之效力。
沈恆 (沈律師) 105-03-11 22:16

任一人都可以上訴,結果可能只有該一人發生上訴效力,也可能上訴效力及於全部五人,要視訴訟標的而定。

小蜜蜂 105-03-12 10:48

請問土地買賣契約書 附帶示意圖(無比例尺規),1,可否被視為地籍圖認定? 2,有無相關法規規範?

王耶 105-03-10 20:45

甲,乙為親兄弟

1*在甲、乙2人共有土地,乙方兒子在三合院曬穀場私架籃球架監視器,是否違法?              可以告以方什麼罪?             如何讓他移除私架籃球架監視器?                           

乙方的兒子、孫子女幾乎每天在不固定時段在三合院曬穀場私架籃球架打球,期間籃球常常大力撞擊甲方的鐵門牆壁,甲方請他們不要撞擊甲方的鐵門、牆壁,建議距離三合院不到2公里的國小籃球場打球,乙方…仍故其在我,不理甲方,甚至曾多次對甲方說:「還不到晚上10點,我想在共有地做什麼你管不著」;乙方的行為是否違法?           甲方可以請何公權力介入處理及移除私架的籃球架?              。

2*甲方在30年前問:「乙方是否要在共有地豬舍來做木器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是木器工廠負責人,豬舍變更(甲乙雙方同意)營業用地屋,甲方均有繳交房屋稅地價稅等….

甲方都有付薪水給乙方;前幾年乙方兒子因為當老師要開始報所得稅,要扶養

乙方,遂要求乙方不要工作,乙方向甲方提出不做了,甲方同意。

  甲方在共有地~~豬舍變更營業用地屋,一直有放置生財工具,幾個月前遭小偷,甲方遂將工廠門鎖起來。**甲方繼續放置生財工具,且因故將工廠門鎖起來這樣是否有違法?                     

3*甲乙共有另一地~~工業用地,多年來雙方同意承租承租,直至104年12月初乙方未經過甲方同意,私自寄存證信函承租戶,要求承租戶104年12月31日租約到期搬走;乙方私自寄存證信函承租戶,未經甲方同意,就片面限期承租戶搬走,這是否違法?                         。承租戶想繼續承租甲方也願意讓承租戶繼續租,如果甲方一方與承租戶繼續簽約,租金也只收原本甲乙兩方共同收租時各自拿的租金這樣甲方有無違法?                           。

4*甲方女兒晚上約9點在共有土地~~三合院曬穀場往地上拍籃球,甲乙雙方屋內均燈火通明,乙方兒子、孫子不到2分鐘開車回來,乙方兒子邊拿籃球打,邊大聲叫囂:她打我也打(指打籃球);在不久;乙方大女兒、大女婿開車回來,乙方大女兒邊拿籃球打,邊大聲叫囂:她打我也可以打(指打籃球),期間乙方大女兒拿籃球丟、用雙手用力推甲方女兒,還把甲方女兒雙手反抓固定使他無法掙脫。甲方女兒可以控告乙方大女兒何罪?             

陸續甲方夫妻出來了解狀況,乙方大女婿二話不說就徒手打甲方的臉,還陸續將甲方重摔在地打,乙方兒子也一起打倒地的甲方,乙方在旁大聲說:打啦!打他!幹你娘!(台語);待甲方脫困,為了正當防衛,及保護妻女有拿2小桶汽油,企圖嚇阻對方攻擊,混亂中,汽油撒出,(事後得知乙方大女婿衣服有濺到汽油且拿到警局備案,堅持提告甲方蓄意縱火~~甲方會被判有罪嗎?        )。乙方隨及拿起在地上的另一桶汽油,往甲方夫妻方向潑,乙方手裡拿著打火機,大聲說:燒啦!都燒燒去啦!(台語),這樣乙方是否也構成蓄意縱火罪? 或其他罪呢?                  。

如果預控告親人強制罪、恐嚇罪、竊占罪,流程是什麼?

強制罪、恐嚇罪只有當事人母親親眼目賭,無其他物證,告的成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0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蒐證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0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蒐證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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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 105-03-06 14:11
你好: 我限定繼承了一棵房子,申報的遺產總額是130萬(即公告現值)。在債權催告期間,得知了繼承債務共有121萬,目前巳清償了61萬。由於繼承房子條件不太好,雖掛出140萬萬售價仍無法賣出(考慮還要扣除一些代書過戶等相關成本,實拿可能只有130萬左右)。由於迄今尚有一半債務清償,也巳到陳報法院債務清償情形時限,且亦無餘力再拿出現金清償。想請問,如果房子將來被強制執行拍賣,拍賣後金額反而比當初繼承遺產申報價值還低,例如是100萬,那麼,剩餘可分配財產是否為40萬(即扣除之前巳清償的60萬)?那些剩餘債權債權可否主張從我個人固有的財產求償不足的20萬部分?或是,法院會以當初申報的遺產總值130萬來裁定債務應負擔的範圍,不管繼承房子被拍賣後或轉賣後的價值所得認定? 因為房子一直賣不出去,一直再考慮是否要去借款債務先還再慢慢等房子賣出,又怕房子實際價值可能根本低於債務總額,若全還清了,那當初聲請限定繼承就沒意義了。 所以想請各位熱心的大律師指點迷津。感恩!

你好: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民法第1161條定有明文。 若負債大於遺產,要依債權比例以遺產清償責任,你先前全額清償61萬會造成後面之債權人可受清償之金額減少,此時繼承人之債權人會向你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就是原本可依比例受償,因你清償之前債權人而減少受償之部分),若項先前受清償債權人請求返還多受領之部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6 17:09

您好,

 

若當時錯估房屋價值,您實際繼承遺產並沒有超過負債,可向法院請求確認超出房屋價值之債務不存在之訴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06 21:48

您負責的範圍應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但應謹慎處理,以免喪失有限責任的利益,且如果不只有一位債權人,就不應該先償還部分債務

文龍 105-03-03 13:52

1.土地原為9人共有、有2人失蹤無戶籍、依法不得分割土地移轉給國有財    產署辦理中。

2.另6人已死亡未辦繼承土地共有人可以請求將那6位未辦理繼承土地、    請求變價分割由我取得嗎?

3.只有我們1人從民國前就一直有辦理繼承、上面也只有我們的未保存登記房    屋。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3 16: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先確定目前土地由何人共有,再對全體共有人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肥皂 105-03-02 12:44

我有ㄧ間祖厝是與兄弟姊妹共有房屋土地目前為公同共有,有房產糾紛,此房屋有極大爭議無法處理,近日發現哥哥私自裝設監視器側錄客廳,因個人並無居住在該房屋,偶而回去爾以,哥哥是有住在那個房子,但對私自裝設監視器側錄此行為非常不滿,想請教哥哥私自裝設監視器側錄客廳是否有涉犯妨礙秘密之情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2 15: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客廳屬於共用空間,因此倘若是基於蒐證等正當理由,對方可以進行拍攝,不過始終是屋內,所以仍然有侵害隱私權的疑慮。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發函要求您的兄長拆除監視器,倘若對方拒絕,日後並且發現有拍攝到隱私的內容,就可以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狗哥 105-02-26 03:26

我大哥在94年就離出走,當時有欠卡債,我母親於99年往生,我們也在99年時去警察局報我大哥失蹤,我母親名下有棟房子,到104年我們兄都沒有辦繼承(因為大哥失蹤),104年有間資產管理公司,查到我母親過世,我們有棟房子,我大哥的戶籍也在這間房子,幫我們向法院申請了繼承,之後繳了罰款後,現在另一間銀行發現我大哥有動產,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法院有寄信給我們,要我們寫答辯狀,其內容為:(內容白話填寫)
1.我大哥有欠原告銀行金額xxxxxx元,有無爭執?
2.我們兄弟因繼承而取得並登記為共同有,有無爭執?
3.我大哥得依民法329,330條主張分割共有物以資換價清嘗欠銀行的錢,卻怠於行使其對被告之權利,原告自得代位行使,有無爭執?
4.原告主張房子共有人為三人,分配不易,應以變價分割適當,如部份分割有困難,得酌定我大哥應受補償金額,由原告受領之,有無爭執?
5.對原告如有爭執且拒絕時,請說明理由及依據。

因為我大哥失蹤,也已經報案了,這樣銀行還可以行使變價分割嗎?要補償金額,我們也拿不出來這麼多錢........

有關答辯狀,我們需要怎麼寫或是要怎麼處理才能保住房子,讓銀行等到我大哥找到後,再看我大哥要怎麼處理他的卡債,畢竟人還在,只是不見,不能這樣就把房子拍賣了。

麻煩各位律師幫幫忙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6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銀行起訴的法律關係是合理的,針對此一債務,因為您的兄長拒絕出面處理,所以銀行可以行使代位權。

2、但是還是可以針對債務關係、繼承關係著手,釐清債務有多少,您的兄長是否有繼承權等,以判斷是否機會將影響降到最低,不過如果最終的目的是保住房子的話,變價分割補償可能是難免的。

3、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阿州 105-02-25 14:49
1、居住地房子已占領標售部份土地,當初要標售公告時,承辦人員表示我們在該處占領地方已超過10年以上,於標售決標後可行使優先購買權方式辦理,目前已第一次標售,無人投標。 2、已查詢該筆土地都市計畫道路,且無公共使用相關計畫,地政人員也已現勘,卻沒有依現狀而執意整筆土地標售,受害戶數共有4戶,無法負擔整筆土地購買,請問律師,這等情事是否可要求地政單位依4戶居民已居住建築物以分割方式各別販售,依法又如何要求。
羿 105-02-24 13:04

律師你好:

                  請問遊戲帳號暫時借他人,對方承諾會歸還..這樣帳號法律上是屬於共有嗎?對方在遊戲帳號消費..(對方完全沒有我同意書及讓渡書…現在不歸還該帳號)

 

對方沒有告知我將帳號密碼更改這樣可以控告對方侵占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只是暫借對方,則無共有之問題,您可以先限期請對方歸還,若對方不願歸還,則可以提出侵占之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齊軒 105-02-23 22:54

各位律師你們好

小弟因前陣子外婆過世之後.家裡大人一直在吵遺產部份
外婆總共有三個小孩

1.大舅2.我媽 3小舅
我媽是排行中間的但我大舅跑去跟我小舅說.遺產部份我媽屬於嫁出去的不是本家的不能分!!
請問一下律師
遺產部份不因該是一人一份平均分配嗎??
詳麻煩各位律師給小弟我解答解答
謝謝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若外公先過世,外婆的3為子女(大舅、媽媽、小舅)就是繼承人,不會因為男女而有差異。 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繼承時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所以每個人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所以大舅、小舅無法擅自處分遺產。 若大舅、小舅否認媽媽是繼承人,並侵奪遺產,會侵害媽媽之繼承權,可依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規定,請求回復。 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可以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3 23:52

您好,

 

如外公已去世,則外婆之遺產應由其子女均分,縱使女生已出嫁亦不影響其繼承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2-24 01:36

法律規定,不分男女,也不論是否嫁娶,所有子女都有相同的繼承權,如果舅舅們不交出遺產平均分配,可向法院提告由法官公平分配

vikcy 105-02-23 12:49

請問我父親有一塊共有建地土地分割,當時僅以口頭分配予五兄弟持有範圍,現一持有人在建地上興建房屋及工廠已佔用父親持有土地,應如何請對方歸還?若對方不歸還時有什麼方法可解決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3 12:58

您好,

 

1、可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占有人拆屋還地,或協商以給付租金之方式使用土地

 

2、若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其拆屋還地予全體共有人,並請求占有土地不當得利

 

建議可與律師會面諮詢,委由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求周全維護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Qwelien 105-02-23 00:27

請問

我奶奶有一筆農地持分1/4,2200平方米

於89年農發條例前已存在共有關係,所以分割不受面積限制

礙於奶奶年事已高,不堪勞累波折

我可以先把農地贈與至我的名下再逕行分割訴訟嗎?會不會造成我提出訴訟因我的面積未滿0.25公傾無法登記的窘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釐清是否可以分割,您可以先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限制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文龍 105-03-03 21:53

1.可以贈與給你然後去辦理

2.也可以不贈與、以訴訟代理人身份去代辦

3.農地訴請分割為550平方公尺、法院不會同意

4.只能請求變價分割、由共有人標下

Fiona 105-02-21 23:49

因爺爺過世~有留下一筆土地房子

爺爺有3子一女,但其中2子跟配偶均已過世

伯父及姑姑要求我們2戶孫子輩放棄繼承,我們並不同意,所以拖了5年一直沒理

但今年確得知該筆財產已不在爺爺名下而是已在奶奶及父親輩共5人名下,請問沒有我們的同意及印鑑章他們可以過戶?是因為申請財產共有,所以不用其他2戶繼承人的證件嗎?

另外既然已經過戶子女輩的名下,但奶奶的部分,我是孫子輩我可以去辦理奶奶的土地分別由奶奶4個子女繼承共有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2-22 05:30

只要是繼承人之一,就能單獨辦理登記成公同共有,不需所有繼承人同意,但登記共有人仍應包括含代位繼承的孫輩在內的全體繼承人才正確,否則可能有弊端,此部分應查閱完整過戶的文件才能明瞭。奶奶的財產部分,將來繼承發生時,除非有遺囑繼承人協議,否則仍應登記成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

文龍 105-03-03 22:07

1.應該去訴請分割遺產、一直共有將來人太多、會有很多糾紛

阿達 105-02-19 09:38

1 阿公於生前購得一台北房產,原意要給大房已過逝男子的三女兒,但因三女年紀小,故先行掛名在大,小姑的所有權,待有日再轉於這三子女

2 大姑過世,房產由其丈夫繼承

3 阿公過世,小姑與大姑丈這二位所有權人不承認當初被託付事宜,二人想變賣房產

4 因輿論壓力,在阿公過世期間,其二位房產所有權人做出了讓退,願到里長那請里長當見證人,阿公共有四房子女,每房每月一萬元照顧阿嬤到仙逝止,協議四房可以共同持有此房產,四房都有手印簽名。

5 阿嬤過世,這份協議書在法律上的效力為何? 所有權狀的二位是否可私下變賣房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19 10: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協議書只要不是在強暴脅迫詐欺等不法情勢下簽立的,內容不涉及違反法律、公序良俗都可拘束當事人。

2、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是有效成立的,不過第二次協議的時候就房產所有權歸誰的部份並沒有很清楚,所以建議應該備妥該協議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3、倘若當初的協議書不明確,則建議重新議定,避免日後又發生爭議。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

依您之敘述,協議書應為有效,則該動產應屬共有,可以起訴主張現登記名義人為借名登記,但在未取得判決前,現登記名義人仍可為出賣移轉登記行為。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9 12:13

您好,

 

系爭協議書之效力、與阿嬤過世一事兩者間並無任何關聯,協議書既經公證,則其中關於房屋由四房共同持有之約定,就屬有效且沒有爭議,縱使阿嬤過世亦不會有任何影響。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2-19 13:46

阿公的意思是要給大房的三女兒,您所謂四房協議是否包含大房的三女兒同意?如果有,就依協議書約定處理,如果沒有,大房的三女兒可以主張協議書對其不生效力,仍可要求單獨取得所有權。另外,如果只有協議書而未進行登記,現行登記所有權人仍可能私下辦理所有權移轉給他人,需注意防範。

阿達 105-02-19 14:27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阿公的意思是要給大房的三女兒,您所謂四房協議是否包含大房的三女兒同意?如果有,就依協議書約定處 ... (恕刪)

 

~~~~~~~~~~~~~~~~~~~~

1 阿公生前希望購買此屋給在台北租房的已過逝大房兒子的三個女兒住,但由於三個小孩年紀才十,二十出,故代登記在大,小姑姑那請她們暫代保管,待三女長大再登記回給她們,但自從大姑,阿公相繼過世後,小姑跟大姑丈認為這是阿公留下的遺產,他們是所有權人,可以自由買賣掉房屋,無須經過任何人同意。

2 四房協議書是在阿公過世期間去里長那簽立的,由於小姑與大姑丈有輿論壓力,在其兒女勸說下,同意請里長當見證人,協議四房阿嬤在世期間,每戶一萬照顧基金直到阿嬤仙逝,則四房共有房子權利,四房都有在場且同意,手印簽名,每戶一份協議書。

 

 

 

阿達 105-02-19 14:48
回覆 阿達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大房的三女兒可以主張協議書對其不生效力? 仍可要求單獨取得所有權? 真的可單獨取得所有權? 因為阿公在世時只有口頭告知做代書的四叔公購買此房的用意,四叔公知,小姑知,大姑知,大姑丈知,我們大房三個女兒亦知,南部鄰居也知,但都沒有書面上的白紙黑字


Zhi 105-02-18 20:14

各位律師

在花蓮富里有一塊地跟地上物,原本是阿嬤名字,在除夕當天得知房子名字早已過戶給三伯,阿嬤目前兒女存的有三伯,我爸,姑姑,小叔4位,但是我爸跟小叔在不知道的情況下阿嬤把房子過戶給三伯,年初阿嬤中風摔倒開刀,現在記憶衰退,三伯說如果無力照顧阿嬤,要把土地房子賣掉來養阿嬤,三伯有拿地契去貸款買車買房,我爸爸希望把土地改成共有,我們家人口只算男丁有三伯,我爸,小叔,大伯的大兒子跟一個孫子,三伯的大兒子,我爸的小兒子,我爸爸希望這7位男丁都能共有這塊土地的權利。

請問有辦法把土地改為共有嗎?

我只是孫子輩的,無法直接面對大人們..

沈恆 (沈律師) 105-02-18 20:35

您好!

如果本是阿嬤的動產,她自願過戶給三伯是她的自由,任何人都無權干涉,也不需要讓爸爸、小叔知道,您應該先問問阿嬤的意願,否則恐難如願。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以買賣方式為之,則已難以追回,若是以贈與方式,則需視有無附條件之贈與而定,但除當事人願意出面解決,否則土地已難再過戶回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om 105-02-17 23:30

離婚動產登記共有持份,依協議書議定清償均分財產金額後應無異議過戶名下一半持份,對方要求主張幾年來繳交名下土地稅及房屋稅應有分配繳交期間之?動產增值之分配權?我應如何主張原有的權益?有無案例?及訴訟程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7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婚後財產,故目前應先釐清雙方婚後財產之數額,再加以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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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閣下所述離婚後之剩餘財產分配,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與本所聯絡,魏律師關心您 !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以理來說如果都是共有

那麼稅金平分並無不妥

但如果有簽立協議書

那麼就按照協議書內容處理

沒有寫稅金的話

就沒有理由由你均攤

所以如果不移轉你就訴訟解決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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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ry 105-02-12 20:16

我是住台中一老舊五樓公寓的一樓,已經在這裡住三十幾年了
從一開始住這裡,車子就停在旁邊已蓋好的車庫。

有次公所的人來做土地丈量,確認住戶的所有權範圍
從那時候起,樓上住戶得知他們對車庫這塊地是具備擁有權的,五住戶
就各五分之一共有
因此跟我要求他們也想使用此地
為此事大家鬧得不愉快

我常想 台灣的公寓不就都是這種型態嗎? 一樓車庫都是一樓住戶在使用的
雖樓上住戶具擁有權,但也都是一樓具使用權啊,我們家附近的全都這樣
應該全台灣也都這樣吧

我對此屬外行,萬一樓上住戶去法院告我,要求車庫土地共用,或要求把車庫拆掉
這樣告我們會成功嗎?

目前困擾中

你好:

若對於鑑界結果不服,可以申請複丈,再不服可以起訴請求確認經界。 先查詢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就停車位部分有規定或決議;共有土地是否有分管契約存在;你是否與其他共有人有契約關係存在(租賃、使用借貸)。 若均未規定或決議,共有物之管理、使用,修法後依民法第820條規定係採多數決方式決定,你只是共有人之一,無權排除其他共有人使用該土地,若知悉屬於共有仍然擅自搭固定式之車庫,可能會構成竊占罪(若已搭建超過30年,追訴權時效已經經過,毋庸擔心),民事上屬於無權占有,其他共有人可以訴請法院拆屋還地,並請求5年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2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筆土地共有土地,則全體共有人均可使用該筆土地,於無分管協議之前,無排除他人使用之正當合法權源,除非嘗試主張默示分管協議,但建議做好敦親睦鄰,嘗試以和解調解解決之,以訴訟解決,您真的不見得佔便宜,尚需花費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不見得划算,可考量補貼價錢承租或購買,較為圓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2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筆土地共有土地,則全體共有人均可使用該筆土地,於無分管協議之前,無排除他人使用之正當合法權源,除非嘗試主張默示分管協議,但建議做好敦親睦鄰,嘗試以和解調解解決之,以訴訟解決,您真的不見得佔便宜,尚需花費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不見得划算,可考量補貼價錢承租或購買,較為圓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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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05 17:55
甲乙丙公同共有土地,甲出賣自己部份給丁。契約公證亦支付價金。但乙丙未同意,未登記過戶。 甲死亡後由其子女繼承,丁該如何向甲繼承人主張其所有權? Ps 甲名下無財產可返還丁已支付之價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5 18:26

您好,

 

1、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公同共有人出賣土地時應先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讓其他共有人決定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所以本案中甲若未通知乙丙行使優先承買權,則甲出賣土地之行為為無權處分。

 

2、丁只能從甲地遺產求償已支付的價金,甲雖無財產但有土地,可向法院請求拍賣甲所有的系爭土地以利丁獲得受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2-04 14:43
甲乙丙公同共有土地,甲賣自己部份給丁。但乙丙不同意,未登記過戶契約公證亦支付價金。 甲死亡由其子女繼承共有關係,丁該如何像甲繼承人主張所有權? Ps 甲名下已無財產可返還丁支付之價金。

你好:

要依買賣契約之約定才有辦法判斷。 以公同共有之權利為標的之買賣契約是否構成民法第246條規定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實務有不同見解,晚近大多採契約仍然有效之見解。 若約定甲需要辦理分割共有物,待分割後再辦理過戶,買賣契約有效,此時甲負有辦理分割共有物及分割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甲死亡後,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概括繼承之規定,繼承繼承甲之權利義務,包括上開買賣契約之義務,此時可訴請甲之繼承人履行契約。 若債務人給付遲延,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進行催告,並依民法第254條再為雙重催告後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甲仍遺留該筆土地之權利(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作為遺產,可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判決要旨,拍賣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類推適用對於動產之執行方法進行換價求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4 16: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沒有陷於違約,我方不能直接要求解約賠償

2、主要應該要判斷原本的甲乙丙公同共有的原因是什麼來判斷,該公同共有的淺在部分能否處分,不能一蓋而論。

3、倘若也是繼承,則可以依據買賣契約關係、繼承關係、代位關係來要求甲的子女來履行。倘是基於祭祀公業等關係公同共有,可能因為規約限制處分權,屆時就是無效的契約

4、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契約書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有無起訴之機會才能保障權益。

田心 105-02-03 23:28

您好,我在這兩間補習班先後有報名課程,實際金額已經忘了,當初簽的合約書也已經不知道被我塞到哪個縫了。

想請問我這樣還是可以查出我的報名費總共有多少嗎?

若缺一堆相關文件,我還是可以退費嗎?

當初有上幾堂課程,但是都是送的,實際上報名的那些課程都還沒有開始上,這樣會影響退費嗎?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處理才能夠退費?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5 14: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要求補習班影印契約書給您。

2、目前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經修改,學生已經沒有任意終止權,必須符合法定或是約定事由才能終止。

3、倘若補習班拒絕提供契約或是拒絕我方合法中止契約之退費要求,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KC 105-02-03 07:55

事實經過: 伯父與甲女於民國65年合購一透天,土地持分1/2(土地共有,地政那邊只有登記雙方各1/2,並無區分),建物的部分一樓登記在甲女名下,二樓登記在伯父名下(建物區分)。

而後,甲女在並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於民國88年間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轉售給乙男,並完成移轉登記

乙男於95年間的時候也在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與甲相同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私下轉售給乙男的弟弟丙男。

由於二樓的部分並沒有聯外的出入管道,故而在65/66年間曾付1萬元給乙女,作為出入及使用的費用(僅口頭意思表示,無訂立契約),故一樓與二樓出入的通道間(約1.多坪)有一木製的 隔牆。伯父的家人故而將機車腳踏車停放在這一點多坪的通道上。

丙男主張該通道是有準用袋地通行權的適用公出入無疑,但是所有權是他的,伯父不能停放機車,故於104年12月提起訴訟, 要求自95年他購入後至今,侵害使用權的的租金,一個月500。

甲女持有期間:民國65年至民國88年

乙男持有期間:民國88年至民國95年

丙男持有期間:民國95年至今

問題: (1)由於土地共有,依土地法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當初甲乙丙三方的土地及建物的買賣與登記都並未告知伯父,伯父無法行使同意權,也無默示之意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請求土地移轉登 記無效?

如果可以,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期間無效?

是否有釋字 107 號已登記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依土地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 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當初甲乙丙的契約行為並沒有得到伯父的同意,亦沒有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此案例是否有土地法第 104 條之適用?

若有,是否可以依此法條主張契約無效?

如果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無效?

該權利的受損該如何提出損害賠償?

(3)丙男所主張的侵權行為所生的租金所害賠償,是否有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之適用?

如果有,起算時間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要麻煩各位律師幫忙答覆,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5-02-03 10:08

您好!

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的優先承購權僅有債權效力,並無物權效力。因此,違反優先承購權的通知義務,登記並非無效,對多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這種情況並不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不適用土地法第104條。 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最多只能回溯請求最近五年的金額,超過部分時效已消滅。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地4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屬於債權性質,若動產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法對抗受讓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你要證明因此受有損害,若可以證明還要要注意2年(知)、不知(10年)消滅時效。 伯父並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人,無法主張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物權性質),所以無法對抗買受人,所以不得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併同所有權移轉登記。 實務認為無權占有他人動產,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占有利益),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而租金民法第126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部分可以行使時效抗辯,拒絕履行,所以通常都是請求往回推5年。 另外你伯父與乙女間之使用借貸契約,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主張拘束後手丙。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3 15: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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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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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3 15: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至於是否另行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可再予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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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nie 105-02-02 11:40

律師您好,

我知道婚後購買之動產.動產為夫妻共有的, 因為與先生還在協議離婚中, 又不給付孩子的安親學費及生活費, 我想諮詢, 如果婚後購買之動產, 房屋所有權人是登記我一個人, 想請問我是否有權我利可以賣掉房子呢? 

你好:

若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依目前法定財產制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獨立的,只是在夫妻財產制解消之時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婚後財產部分,財產少之一方可以請求多的一方差額之一半。 若非借名登記關係,你當然可以將名下之動產出賣,但不妨害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2 12:12

您好,

 

1、如您擅自將房屋賣出,您先生可對您請求一半之價金,所以這麼做並無意義且有觸法之疑慮。

 

2、建議若先生不願給付小孩扶養費,應依合法途徑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先生應每月給付小孩扶養費至小孩20歲成年為止。

 

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討論,由律師提供完整之評估與方式,才能周全保障自身與小孩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既然雙方已經在協商離婚事宜,因離婚涉及身分、財產等事務,對您未來的影響甚大,建議您應先與律師討論,由律師針對您的情況提出具體的規劃及建議,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

剩餘財產分配與是否有權處分所有物係各自獨立的,但涉及以後財產分配,建議由律師幫您做整體規劃後再決定是否出售。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2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為所有權人,可處分該動產,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婚後財產,只要您的婚後財產較對方少,仍可向對方請求之,婚後財產之範圍,尚可排除特有財產,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處理離婚訴訟及先行規劃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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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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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2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為所有權人,可處分該動產,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婚後財產,只要您的婚後財產較對方少,仍可向對方請求之,婚後財產之範圍,尚可排除特有財產,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處理離婚訴訟及先行規劃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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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105-02-01 16:22
因為弟弟想要能有青年首購的優惠,但是礙於我與他共有房子所以無法有此優惠,故想要把房子都轉在我名下,也由於房子費用都是由我支付的貸款跟稅金!所以我也同意!想問這是能如何申請?要用什麼方式申報?我跟弟弟沒有住一起,該如何處理?而後我也想要把房子增貸,減輕弟弟買房的負擔!還是會建議我們直接用現有房子增貸再買房?

你好:

可以向弟弟購買其應有部分,或請弟弟將應有部分贈與給你,並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可與弟弟訂定借名登記契約,約定將應有部分登記在你名下,由於地政機關並無借名登記此一登記事由,所以通常都是以買賣契約登記名義。 在訂定契約之同時,約定好辦理貸款之事宜,並向銀行貸款
Pei En 105-02-01 15:50

(急!)真的很急!
你好,想請問各位律師,我11月中被抓持有安非他命及吸食器(臨檢自行拿出),當天晚上做完筆錄,也坦承吸食,同意驗尿及抽血,在看守所住了一晚,隔天下午到地檢署開庭,因須負擔房子車子貸款及養育2個孩子(8歲),開庭當天檢察官詢問都誠實回答,當下也像檢察官求情不能進勒戒所,後裁定釋回。當天因沒去上班,穩定的工作沒了,現在打著臨工,月收入僅之前一半努力撐著…
這兩天收到傳票,內容:
應到案日期:2/3
備註:本案擬進行戒癮減害計畫,由台端前往指定之醫院進行代替治療法,請務必到庭應訊,以維權益,入台端未到庭,本案將改依一般程序追訴,請務必到庭。
請問:1、這樣內容是確定戒癮治療了嗎?  2、開庭當天會再驗尿嗎?被抓那時候現在還驗的到嗎?  3、第二頁附件第二格第一行寫:開庭後於指定時間內繳納第一期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2萬5000元。
3-1、第一期?那總共有幾期?得繳多少錢?
3-2、期間內是多久?
3-3、當時工作丟了,現待業,靠著打臨工(每天半夜幫人搬貨到清晨)維持生計及負擔每月該繳的費用,而這兩個月因為收入不足以繳貸款及開銷,也因此向朋友借了將近10萬元先繳了貸款…如果真的不夠錢…可以分期繳納嗎?我該怎麼申請?
麻煩各位律師…因時間接近…請幫幫我解答…感激不盡!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1 16:14

您好,

 

就是予以戒癮治療,不用勒戒;戒癮治療期間都會驗尿,視醫院將檢驗標準設多高,最多幾天或一兩周內吸食會驗到,不可能驗到幾個月前吸食的情況。分期繳納罰金可向執行檢察官提書書面之狀紙聲請,有何疑問也可向該股書記官以電話詢問。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1 19: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有機會可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應按時報到開庭,並配合相關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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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1 19: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有機會可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應按時報到開庭,並配合相關療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2-01 23:58

您好!

這是檢察官同意您緩起訴進行戒癮治療,不用勒戒,您應按時報到開庭,並配合相關療程,戒癮治療期間隨時會驗尿。詳細的緩起訴內容及金額、分期方式等,應參閱緩起訴處分書,或打電話問書記官。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hifi 105-01-29 14:38

母親往生繼承共有五人.其中一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父親).除向法院申請特別代理人及監護人(其人選可否為其他繼承人之小孩或配偶)外.另是否屆時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之人以同值分配.即計算財產(土地.股票.現金)總值後.以1/5總值多分配股票或現金?而不分配土地?其他部份繼承人少分配股票或現金而多分配土地

你好:

要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將遺產分割協議書聲請法院許可,否則分割遺產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hifi 105-02-01 14:20

 謝謝

 

妹仔 105-01-28 09:23
法院認證來函,各別共有土地持分用34-1處理,持分少之1我書面函覆主張優先承購34-1.4相同價承買,但換通知人不願到公證函上所指定地政事務所簽立買賣契約,我可否用請律師之拿此公證函,強制提存價金於法院-辦理過戶

你好:

優先購買權之行使要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2款:準用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若符合上開規定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主張買賣契約成立,催告出賣人受領價金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存買賣價金,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或直接起訴在聲明中為對待給付判決之要求。 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要特別注意的是,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債權性質,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他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提起訴訟來請求履行外,若為避免對方過戶,則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以免日後訴訟無實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珩 105-01-28 00:14

我家前面置放一個貨櫃,其隔壁鄰居說我置放的貨櫃侵占到他的地,

且我們前面的空地為「共有地」,請問我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8 10: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雖然土地共有的,但是對於特定範圍的使用,仍然必須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或是分管協議,否則仍然是違法的。

2、程序上倘若違法占用,對方可以請求不當得利,甚至於涉犯侵占罪。。

105-01-25 22:01

請問律師

兩造結婚將近2年,因為理念不合,要離婚,分居將近一年,實際同居不到一年

而男方要離,女方不離的情況下,怕之後會有要打官司的場面

男方在婚前約5年前,接受爺爺贈與土地,假設在婚姻期間變賣

要怎麼防止被另一方向法院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利

要如何證明這個處分的財產贈與來的,而不是夫妻共有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分居仍需視原因為何,才能確認提起離婚訴訟是否會成立,而婚前受贈之財產並不列入財產分配範圍,若婚姻中變賣,則應將價金流向保存清楚,以上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6 17: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為婚後財產,若為受贈與財產,不列入分配之標的,若有離婚之打算,目前應先妥善規劃您的婚後財產,避免被分配,甚至可分配對方。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酸檸檬 105-01-25 14:35

你好.我想請問.我有一塊地但卻是共有土地.我想分割也問過所有土地共有者.他們都同意分割.但其中有一人他在日據時代就往生.但他的兒女未去辦繼承.他共有4男4女.其中4男2女已往生.本想請那2位還在的女兒辦理繼承.但詢問過後說不行.因必須要由所有的子女繼承.若子女有往生的就要由第三代.可是往生的(第2代)的子女未和健在的第2代沒有任何連絡無法查到..而日據往生者的那塊地的地價稅全由他的弟弟繳.那些單據上有註明他弟弟使用.那想請問這該如何處理

你好:

要看你是否要保留原物,若只是要變價,可以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多數決出賣共有物。 若要保留原物並辦理分割,在無法協議分割共有物時,就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共有物。 依最高法院70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可合併提起繼承登記分割共有訴訟,屆時會通知繼承人(包括代位繼承人)出庭,可主張被繼承人應有部分維持公同共有,若繼承人有爭議會自己提出分割方案。 被繼承人弟弟繳納地價稅跟土地所有權歸屬無關,以土地登記簿登記繼承關係為準。

您好:

可提共有分割訴訟,一併請求繼承人為繼承登記,再予以分割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但法院會先要求就繼承人部分查明並辦理繼承登記,否則可能會被駁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ar 105-01-18 18:13
我與小三於103年1月被妻子發現外遇,於104年12月提告我與小三妨害家庭 請問1.其手中握有影像證據,及些許女友來信證據,其最新證據大約是104年8月取得,非發生時間,且部分證據為侵入我的電腦取得,請問其證據效力如何? 請問2.我與妻子財產共有,且完全存於她名下,但每月均有記帳和收支明細,我收入略高於她,妻子於104年3月間,還我總財產約1/5,約28萬,其餘被妻子入,請問妻子還可以請求我民事賠償嗎? 請問3.請問小孩扶養權一般來說,法官如何判定? 請問4.我與小三是否需分別請律師

你好:

私人不法取證原則上有證據能力,例外沒有(例如暴力、刑求方式取得),可參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68號判決。 夫妻財產制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跟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係屬兩事,妻當然可以對你請求損害賠償相當之慰撫金,你也可以依據夫妻財產制向妻主張權利,除非有抵銷之情形,否則互不影響。 夫妻對於未成年子女都有扶養義務,不因將來離婚而有不同,原則上各負一半之責任,但可依經濟狀況請求減輕。若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或離婚監護權部分無法協議,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去判斷由何人行使負擔,法院會命社福機關進行訪視,再進行判斷。 是否委任律師視你們之意願而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8 19:19

您好,

 

1、一般會認為這種非法取得的證據仍然有效,但您可另外對妻子提出妨害秘密等罪之告訴。

 

2、婚姻財產分配通姦民事損害賠償為兩件不同的事情,沒有辦法主張兩者抵銷,除非有特別約定給妻子的錢就是民事損害賠償的金額。

 

3、法官通常會考量小孩之意願、社工之意見以及綜合所有對小孩最有利之因素而為判斷。若您無不良嗜好、家暴或其他犯罪行為,小孩監護權可能會判定您與前妻共同監護

 

4、您與小三雖同為被告,但訴訟過程中可能產生利害衝突,就應分開委任不同的律師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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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8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其手中握有影像證據,及些許女友來信證據,其最新證據大約是104年8月取得,非發生時間,且部分證據為侵入我的電腦取得,請問其證據效力如何?

若有侵入您電腦取得之證據,雖仍可作為證據使用,但您可對其提出刑事妨害電腦使用之告訴。

請問2.我與妻子財產共有,且完全存於她名下,但每月均有記帳和收支明細,我收入略高於她,妻子於104年3月間,還我總財產約1/5,約28萬,其餘被妻子入,請問妻子還可以請求我民事賠償嗎?

妻子可對您請求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若其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可能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及離婚損害賠償,您應盡早規畫您的婚後財產

請問3.請問小孩扶養權一般來說,法官如何判定?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主要照顧子女者取得。

請問4.我與小三是否需分別請律師

若您與小三於辯護策略上有利益衝突,可能須分別委請律師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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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8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其手中握有影像證據,及些許女友來信證據,其最新證據大約是104年8月取得,非發生時間,且部分證據為侵入我的電腦取得,請問其證據效力如何?

若有侵入您電腦取得之證據,雖仍可作為證據使用,但您可對其提出刑事妨害電腦使用之告訴。

請問2.我與妻子財產共有,且完全存於她名下,但每月均有記帳和收支明細,我收入略高於她,妻子於104年3月間,還我總財產約1/5,約28萬,其餘被妻子入,請問妻子還可以請求我民事賠償嗎?

妻子可對您請求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若其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可能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及離婚損害賠償,您應盡早規畫您的婚後財產

請問3.請問小孩扶養權一般來說,法官如何判定?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主要照顧子女者取得。

請問4.我與小三是否需分別請律師

若您與小三於辯護策略上有利益衝突,可能須分別委請律師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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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5-01-19 11:08

您好,歡迎來所討論辯護事宜。賴id ncc101ds

http://www.cinglioulaw.com/edcontent.php?lang=tw&tb=1

 

邵勇維律師(清流法律事務所 律師所長)

學歷: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台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

經歷:
曾任屏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司訓所四十三期結業
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87年地政士考試及格
89年書記官考試及格
89年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考試及格
90年司法官考試及格
101年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國家賠償審議委員
高雄及屏東法律扶助律師
高雄市議員蘇炎城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每星期三晚上7:00-9:00在鳳山市光遠路187號)

執業地區:台北、桃園、新竹、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台南、雲林
專長:刑事案件

 

邵 勇 維 律師 - 事 蹟   壹、刑事部分:   一、 無罪: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人頭帳戶遭騙案件。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台非撤銷的),二審纏訟中。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無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五)104 年 選訴字第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   垮。   二、 最高法院案件 (一) 非常上訴成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 (二)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   三、 高院撤銷案件 (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   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   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   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 (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       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四、擔任告代,高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部分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五、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 (一)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   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以遭臺   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三)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六、檢察官聲請羈押遭駁回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檢察官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七、我方緩刑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八、兒少緩起訴處分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九、起訴案件,但是用較輕的法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 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 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十、量處最輕刑度: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   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   貳、民事部分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四)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砂子 105-01-12 17:03

請問我與哥哥共有一戶,現在哥哥想過戶給我,而目前哥哥有在這戶設立登記公司,如不遷出跟遷出有什麼別嗎?因為聽說有設立登記的,稅會比較高?如果稅高,是用什麼去計算呢?贈與跟買賣又有什麼差別呢? 找代書代辦費用約多少?

阿平 105-01-12 13:00

 

日安 抱歉冒昧打擾您 想跟您諮詢有關土地強制分割問題 一塊共有地有14人持分,個人持有10分之1,我們持分範圍上面的主體建築物已蓋有60年,以前老房子,有權狀但無建築執照(有新增建部分建築). 現在提出強制分割,因須分擔新聘道路(我們雖不須使用,但知道要共同負擔),如此一來,持分範圍就會減少,請問: 1.新闢道路是否會登記所有權?   是否由共有持有呢? 2.因擬設新闢道路兩條,分別由不同共有人使用,請問可主張只分擔鄰近的新闢道路持分嗎? 3.請問有假性分割嗎?可先進行假性分割,再協調嗎? 4.我們想保有現在使用/持分的範圍,也願意以合理價購買,請問該如何協調出圓滿結果呢? 5.請問此類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以上   懇請賜教 萬分感恩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5-01-12 13:16

1.新闢道路會登記所有權,由共有共有 2.可主張只分擔鄰近的新闢道路持分 3.請問你所謂假性分割的定義,法律條文並無該概念,要看是哪一個專業領域的名詞以及其概念意涵 4.想保有現在使用/持分的範圍,也願意以合理價購買,問題是合理價常常是見仁見智,要協調出你想要之圓滿結果,無非是利益跟需求,如果你能提出對方認為合理且滿意之價格,自然很有機會達到你的目的 5.此類案件,律師收費標準會因案情繁易以及諸多因素影響,建議提供資料與律師詳談而定 6.另外,本件你只詢問原物分割之方式,如經法院判決,尚可能有變價分割之方式,以及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分割方式

你好:

通常會裁判分割讓道路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讓使用道路之人都會有持分。 可提出對你有利之分割方案,若你只使用一條道路進出,方案只就該部分維持共有,其他部分歸入你單獨所由之範圍受分配裁判分割沒有假性分割的問題,只有大部分共有人對於分割方案是否有共識的問題,若無共識分割共有訴訟會耗費非常多時間。 由專業人士在共有人間先進行協調,取得大多數人共識後向法院提出分割方案。 視標的金額、共有人多寡而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2 1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若共有人數眾多,可考慮提出變價分割,若有購買意願之共有人可參與投標,結束共有之狀態,較利於土地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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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2 1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若共有人數眾多,可考慮提出變價分割,若有購買意願之共有人可參與投標,結束共有之狀態,較利於土地之利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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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1-12 16:24

您好!

除前面幾位大律師意見值得參考外,您所述10分之1的持分範圍上面有建物,應是共有人間定有分管契約,則分割方案應可參考分管契約再略為調整,較容易有共識達成協議。否則只能交由法官裁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Monking 105-01-10 19:31

從小我跟祖母住在一起,並未跟父母同住,近期祖母不舒服,送醫院之後被告知時限不多了。目前在父母家安寧照護。

祖母名下有多筆財產,但之前因為父親的賭債問題而令父親不得繼承財產,其後祖母同父親找代書到法院立遺囑(祖母不識字),內容大致為(兩房一土地孫女三人共有遺囑行人為父親)。「但最近找了別的代書卻說遺囑行人是父親的話,他可以不去執行,而讓法院直接宣讀繼承人。因為我們是孫女既使提告上了法院贏得機率也不高。」法院公證父親可以不執行嗎?

最近這個代書勸祖母以贈與的方式把兩房一土地給我們三孫女,但是因為祖母在月初已經把存款總共200萬匯給我們三人了。所以贈與額度已經滿了。而我自己上網查遺產稅額度是1200萬。所以如果真相代書說得用贈與的方式,那等於兩房一土地得全額繳交贈與稅;若是以遺產的方式則還有額度能夠扣抵。但我又查到兩年內贈與的話併入遺產稅計算,那我現在要繳交的贈與稅可以全扣抵嗎?另外若備併入遺產計算,那父親不就可以控告我們三人是侵佔財產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祖母若意識仍清醒,則他可以趕快再另立遺囑,以推翻前遺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0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祖母可趁未死亡前,將財產贈與,即沒有遺產的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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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0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祖母可趁未死亡前,將財產贈與,即沒有遺產的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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柚子茶 105-01-10 18:15

母親領有身障手冊與我一起生活, 生活費用和保險費與賦稅及貸款不足處皆由我處理, 母親過逝前的中風重症四肢癱及插鼻胃管,需全日照護.

共有四個手足, 其中二人平日並不和母親往來, 重症期間也不願意協助照護.

如此繼承比例會有高低嗎?

或是要行什麼法律途徑來保住過去付出的勞力和金錢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繼承比例並不會不同,但您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請求他們所應該負擔之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柚子茶 105-01-11 18:1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

這樣的請求是要在什麼條件下呢? 例如:支收單據或是在提出訴訟情況下呢? 那對方是否也可以不給付呢?

柚子茶 105-01-11 18:1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

如此, 那麼不顧父母的孩子就都可以等著分財產, 毋需出錢出力.

沒有個公平裁判方法嗎?

Tony 105-01-08 22:50

我是土地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出賣其持分時未通知我,我得知後直接向受委託辦理移轉過戶的地政士(代理人)表示行使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請問這對出賣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的效力嗎?因為登記申請書上被蓋上「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賠償責任」的字樣,旁邊並有出賣人的印文(不知是先有印文還是先有字樣),對方代政士就說優先購買權部分他不是出賣人的代理人,向他表示優先承買並無效力。請問是這樣嗎?

你好: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2項規定: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即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屬於債權性質,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並未通知你,此時要判斷動產所有權是否已經辦理移轉登記,若以登記在買受人名下,你只能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6項規定向該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反之,若尚未辦理可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該應有部分。 地政士若是受買受人委任辦理過戶事宜,就不是出賣應有部分共有人之代理人,所以你要向共有人行使,最好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過去。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105-01-08 20:48

今天交書狀買一間應買的法拍屋,它的建物持分-全,土地持分1/XX。

問過代書說沒問題,可以買。不過心裡還是毛毛的,所以想請教律師們。

這樣的房子日後會不會出問題?例如其它土地共有人來找麻煩,或要我給他們租金什麼的?甚至日後要賣需經過其它共有人同意才能賣?

王瑞甫 (王律師) 105-01-08 22:54

凡你好,由你描述的清況,買下的法拍屋是區分所有建物吧,就是集合式大樓、社區型透天等類型的房子,建物持分全部、土地僅有部份持分是正常的,你毋庸多慮,不會有人跟你收租金,未來買賣也不須其他土地共有人同意,你要擔心的應該是未來點交的問題,若能順利點交,產權上就沒問題囉。

                                                              王律師

105-01-09 10:26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王律師 感謝您願意回覆

這間法拍屋是透天,公告上有點交,但是不是集合式透天就不清楚了。

調閱地籍謄本,土地持有人有兩個,法拍屋的1/36 和 的35/36(猜是原屋主親戚)

就是因為這樣才擔心日後會不會衍生問題?請您再想想,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凡你好,由你描述的清況,買下的

鈺琦 105-01-06 17:24

想請問這兩張協議書有互相牴觸嗎?如果有,以哪張為主?因為朋友在第二張的”無條件拆夥”這五個字有疑慮,她想知道這是否代表第一張不算數,另一位一樣可以在原地點營業?感恩!!

朋友和合夥人經營飯糰店,因故結束營業,簽了三張協議書,大意如下:

這是第一張協議書,在105年1月1日簽屬:

甲乙兩造於民國101年12月合夥做飯糰,民國105年1月1日因無形資產轉讓案,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決議結束營業。雙方達成協議,結束飯糰營業後,甲乙兩方任一人皆不得在原店址自行創業或被聘請雇用幫忙任何事業,以迴避享用共有無形資產,任一方違反此規定將賠償對方30萬元違約金,雙方不得有異議。

這是第二張協議書,在105年1月4日簽屬:

甲乙兩方茲因於在***店前經營***飯糰(店面是向某家飲料店承租),因故結束營業無條件拆夥(雙方於合夥時所獲得營利以每月拆帳方式已各自收回),今甲乙兩方達成共識,同意在合夥經營***飯糰店現場將當初合作生財器具各自分配帶回。另有剩餘部分食材、快速爐、耐炸鍋….等經乙方同意歸屬甲方任意處理。雙方以後不得有投資資產異議。第三張協議書為生財器具分配書。

 

 

 

你好:

第一張係合夥解散後之競業禁止協議。 第二張係合夥清算協議。 第三章看起來也是合夥清算協議。 除非後兩張協議書有約定第一張協議作廢,否則三張協議並未互相牴觸,還是要遵守競業禁止條款,否則他方可以請求違約金。
星星 105-01-06 13:22
你好 以下有問題想請各位律師 我與先生是被告 ,日前已收到法院民事判決書 法院宣判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地398條第一項第5款,地392條第2巷,判決如主文,宣我們要敗訴要賠償35萬1575元 事由:原告共有四位(包含先生姐姐) 原告四人每人出資50萬, 請我們在南部找店顧店,於是請我們簽下一份合約 合約內容沒有談到我們薪資問題,他們認為是合夥合約,所以之前給付的錢是屬預先給予的紅利,所以給付我們三個月薪水之後就不在幾付任何一毛錢,在這之間原告認為我們不用心經營,舉出一些關於關於養寵物,不著制服,兼差,在過年期間我們以要求過年休假,他們不准,因為我們家在中部,所以我們還是休了三天,回中部,都當以我們不履行合約之舉證,但在過沒兩個月的薪資, 我們就因為生存離開錢和式請律師律師函,並告知說申明要退夥,打官司打了快兩年,今天收到判決書,想請問還有把金額減到更低嗎,因為那時候請律師,從不用打到最後變都要,然後很多問題我們明明有否認,到最後判決書,卻都說我們未否認,接下來我也不知道該怎麼做。 只想知道可以把傷害減到最低嗎? 麻煩各位律師了 謝謝
星星 105-01-06 10:43

你好  以下有問題想請各位律師

我與先生是被告 ,日前已收到法院民事判決書

法院宣判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地398條第一項第5款,地392條第2巷,判決如主文,宣我們要敗訴要賠償35萬1575元

事由:原告共有四位(包含先生姐姐)

原告四人每人出資50萬, 請我們在南部找店顧店,於是請我們簽下一份合約

合約內容沒有談到我們薪資問題,他們認為是合夥合約,所以之前給付的錢是屬預先給予的紅利,所以給付我們三個月薪水之後就不在幾付任何一毛錢,在這之間原告認為我們不用心經營,舉出一些關於關於養寵物,不著制服,兼差,在過年期間我們以要求過年休假,他們不准,因為我們家在中部,所以我們還是休了三天,回中部,都當以我們不履行合約之舉證,但在過沒兩個月的薪資, 我們就因為生存離開錢和式請律師律師函,並告知說申明要退夥,打官司打了快兩年,今天收到判決書,想請問還有把金額減到更低嗎,因為那時候請律師,從不用打到最後變都要,然後很多問題我們明明有否認,到最後判決書,卻都說我們未否認,接下來我也不知道該怎麼做。 只想知道可以把傷害減到最低嗎?

                                    麻煩各位律師了  謝謝

 

 

你好:

不服判決要在收到判決翌日起20日內聲明上訴。 首先要釐清你們之間之關係,是合夥契約或單純勞動契約合夥事務如何執行?有何約定? 再者,要研究法院判決內容,原告請求權基礎何在、你們有何違約侵權之行為。 判決有提及你們均不爭執,可能會發生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視同自認之問題,你們要向原本委任律師確認一下,判斷是否可以據此上訴。 建議攜帶完整資料跟原律師或其他律師諮詢,研判是否要提起上訴。
沈恆 (沈律師) 105-01-06 11:12

您好!

如果對給付35萬1575元的判決不服,應於收到判決書20 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民事上訴狀,逾期就確定要給付無法再爭執。至於,詳細上訴理由則應備妥原判決書及詳細證據資料找律師當面諮詢為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Qwelien 105-01-06 05:57

1) 我有一筆農地,面積8822(m²),其中共有人有五人,我們五個共有人都是於民國89年之前登記農地上也無地上物分割農地沒有面積限制及地上物的問題

2) 於98年有訂立分管切結書,其中一條為"共有人同意日後就共有土地分割時,仍應本分管所訂位置為準,為同意界指以複丈結果為準,共有人處分共有物含設定他向權利登記租賃行為、如須共有人之書面同意,且同意之內容未違背本契約共有人不得拒絕"

上個月與共有人辦理複丈分割,但其中B不能接受複丈時界址設立的位置,因為我們的共有土地為L型,L直切為5等份,他的位置剛好在中間,沒辦法分割成四邊形,一定會變成L型,即六邊型,因此協議分割談不攏

想請問

1. 分管切結書中有提到未來分割須照分管圖所示來分割,但並無不履行之罰則,若向法院訴請立約人履約,有意義嗎 ( 立約人死皮賴臉不履約 ) ? 

2. 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請裁判分割 ?

3. 還是有更好的辦法 ?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6 08:22

您好,

 

1、若有共有人拒絕履行分割協議,得以其他共有人為原告,以B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B履行分割契約即可。

 

2、已有分割契約,依據實務見解,法院不得再為裁判分割,是以您無法要求法院裁判分割

 

3、若全體共有人同意放棄該分割契約,則可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分割協議,則應提起履行分割協議之訴,而系爭土地是屬農地,也應注意農發條例第十六條的限制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分管契約不等於協議分割契約

所以無法請求履行協議

因此仍須要提出裁判分割之訴

原則上法院會以現狀分割

但如果該反對之人成為袋地

可能有通道給他即可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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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張小姐 105-01-05 16:48

您好:

我們購買了一處社區型透天厝,社區內共有13戶,社區內電箱土地權狀與迴車道土地權狀均為1/13,社區內私設道路的權狀卻是15戶共同持分,多出的2戶是緊鄰社區大門左右的臨路型店面獨立透天,他們有自己的大門獨立進出,不需要從社區大門進出。我們不清楚是否有法規規定讓這兩戶臨路型店面透天"必須"共同持分社區道路?或是建商為了方便銷售,故意分給臨路型透天持分,給買主比較好的條件,幫他們多開一道後門,讓車子可以停在後門。

因為現在其中一戶店面透天仗恃著有持分,因此在自家後院開設另一個後門,讓出租房客從社區大門進進出出,停車在他們家後院,讓社區大門形同虛設,造成安全疑慮。

而且這2戶臨路型店面透天厝,因有持分通過社區大門的社區私有道路,建商就給他們社區大門鑰匙,但因為沒有持分電箱權狀,故不用分攤社區大門公共用電,也不用負擔維修之責。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社區住戶是否可以要求建商出示讓店面型持分的法源依據?若無,是否可要求建商將該2戶的持分買回還給社區住戶?

因為當時在銷售時,建商口頭上銷售都是說大門是單純由這13戶住戶進出,但現在並不是這樣,這2戶臨路型店面透天厝也擁有社區大門遙控器與鑰匙,實在非常不合理,是否能控告建商詐欺?建商現在說因為他們2戶有持分社區道路,所以有大門使用權,我們該如何和建商談判,取回應有的權利?社區內私有道路的持分真的都是由建商說了算?怎麼分都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