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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平 104-07-13 20:53

三月底我在交友APP認識一個自稱是建材的商人,因念及一夜情的關係所以當初因他手上資金周轉不靈以及生活費欠缺的理由陸續借出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的金額,因認識這段時間他對我示愛所以又陸續借他金錢以及跟銀行貸款償還他對外的債務,在四月更深的認識時才知道他並非公司負責人只是一個離職業務員,有犯罪前科並且還在假釋期間,他也保證會賺錢償還對我的欠款,但卻是夥同朋友偷車賺取牟利,五月初他說要到台中轉取生活費實質上是當車手盜領金額,這時他已積欠我二十一萬,因為我償還他對外的欠款所以手上有一張當初他寫給對方的本票,但是他卻一毛錢都沒有歸還,六月初他因案被抓需要保釋,因涉及刑案所以又借他打官司的律師費, 再討論官司的同時發現他五月至台中就別有戀情,我事後與對方聯繫上確認他劈腿,並開始追討他所欠的款項金額二十七萬多,雖然他說要賣車償還,但是車子卻是妹妹的名字購買的,最後甚至擺明就是不還錢,所有的借款對話都在LINE裡面,像這樣的情況我要怎麼為自己討回公道?

您好: 依您所述,對方對您的行為已經涉及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您可將本票以及所有借款紀錄做為證據,若有借據更好,並提出刑事告訴,逼迫對方解決債務。此外,您可同時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間內還款,若對方置之不理,您可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存證信函可作為核發支付命令證據。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3 2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3 21: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對方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    就閣下所述債權債務的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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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若平 104-07-14 10:55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您所述,對方對您的行為已經涉及觸犯

有哪一條證據確定他涉及刑法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其餘他偷車以及當車手的對話內容可以提供給警方調查嗎??

Vivian Hung 104-07-13 16:42

請教大律師

有關於民法第244條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之相關問題
[範例]
某甲為債務人共積欠40餘萬之欠款,其名下有四筆持分土地(鑑價金額328萬),債權人聲
強制執行程序之鑑價階段,某甲即因病過世,嗣因某甲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嗣
由甲妻擔任遺產管理人始得執行程序得續為執行。
前揭持分土地因執行經四拍後因不點交而流標(四拍底價168萬),債權人再次引用前次三
拍底價聲請核定本次一拍底價再行發動執行,於申調時第一類謄本時發現,甲妻即甲之遺
產管理人於某甲過世後14日,將某甲應繼承持分土地(註:繼承自某甲之母)以「夫妻贈
與」之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問題一】上案例屬無償行為,債權人以民法244條之1項提出撤銷訴訟是否合宜? 
【問題二】甲妻即某甲之遺產管理人主張,因某甲原既有財產(鑑價金額328萬)足以清償
債權人之債權(惟拍賣條件不佳最終流標),並未損害及債權,而提出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
權。請教大律師「有害及債權」是否為撤銷權之無償行為中之必要條件? 又該有害及債權
僅依前揭持分土地之鑑價金額(參考值;不代表市價)而論及足以清償債權人是否合宜?
【問題三】針對甲妻於某甲過世後之「夫妻贈與」行為,債權人有何其他保全之權利得以
行使?
軟糖 104-07-12 23:43

您好: 一審已判離婚,對方提上訴有請律師,並當庭拿出是翻拍我手機賴的內容,內容當然不利於我,法官問我,我當庭否認,法官看看說,怎麼沒有日期,對方律師說下次補,法官說要不要傳喚跟我賴的第三人來,對方說好,我想請問:對方拿出的賴可當證據嗎?涉嫌防礙秘密?我可當庭提嗎?我要承認手機是我的嗎?我手機都有上鎖兩道,對方怎麼解的開,若第三人傳喚不到呢,我該怎樣主張?我有提聲請債務調查證據狀書來爭取長子監護權,因為對方舉債度日,怎麼會有能力扶養長子,一審判決並為考量對方負責問題,即將長子監護權判給對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3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質疑對方取得證據的合法性,不過一般來說民事訴訟中,私人的不法取證的認定會以較寬鬆。

2、倘若對方有委請律師的話,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也委請律師協助為佳,避免雙方在法律認知上的不平等。

3、子女監護的部份,法院會斟酌子女意願、照料環境、照料能力、親子互動等,不能一蓋而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3 11:14

1. 翻拍的line如果對方是以破解密碼方式進入蒐集,則基此所收集之證據可否使用有爭執空間。反過還說,若是對方在你手機未上鎖甚至可以輕鬆看到對話記錄的情形下(如line完後放在桌上),則該證據較無疑義。

2. 監護權部分建議回頭去看看訪視報告看有無可發揮的空間,並強化對方欠債在經濟能力上不適任之情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仍可以就翻拍之證據能力予以爭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7-13 11:34

您好:

1.您可爭執該line對話偷拍證據能力的問題,不過民事實務上不若刑事實務,通常是採取寬鬆態度。

2.建議您應如同對方一樣委請律師協助您打官司會比較好,這樣也比較好將您小孩的監護權拿回來。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LINE當然可以當證據

只是如果是以竊取方式取得

恐怕有爭議

但目前民事訴訟對此較為寬鬆

然你仍可主張刑事妨礙秘密之罪責

另外監護權部分恐怕要看判決書內容比較能夠確認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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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 104-07-12 21:59

胡○○這是一個差點害我家破人亡的詐騙惡劣份子。曾經是我妹的男朋友,也許在當他男朋友之前已經想好策略,要一步一步吸乾我們家的一切。

他的偉大計劃如下:

 1、買一台二手賓士車送我妹,結果名字是我妹的,而這台車只付了頭期款,貸款是我妹在背。更扯的是車沒買多久,就跟當鋪借二胎三胎。

2、胡○○知道我妹一直想開店,結果就很大方的買了一透天店面,約兩千多萬,頭期款只付了一百多萬、名字也是我妹的。後來我們有把對方付的頭期款還給他。但後來也因為付不出來房子被拍賣了。

3、號稱要跟我妹結婚,又在仁武買了一間透天別墅,約一千五百多萬。名字還是我妹的,頭期款也只付了幾十萬。後面也是拿房子去借二胎三胎。

4、接下來沒錢了,叫我妹用信用卡去預借現金,信用貸款,結果錢也沒還。我妹在銀行欠了幾百萬、成了卡債族。

5、原本我妹自己有間兩房一廳的房子,後來也被胡○○拿去貸款借款人還是我妹、而胡○○的媽媽當擔保人(其實他媽的信用早就破產)。最後錢也沒繳,房子也被法拍了。

6、後來又假借公司,需要周轉、我妹又向他的好姐妹借了一百多萬。因為錢都沒還、還差一點害對方憂鬱症想不開。

7、之後又假借標到工程,急需工程款,又逼我妹向我伯父借了兩百五拾萬。當然也是沒還。

後面這些事都被揭發後,胡○○和他母親當著我爸媽和我跟我妹的面,一直下跪道歉,並簽下將近五百萬的本票,還強調這些錢他們一定會還。請我們給他們一點時間。

結果過了七八年,他們真的慢慢還,前後加起來只還了二十多萬,還是我妹懇求才五千、三千的還,感覺我們是要飯的。

綜合以上條件,想請教有經驗的律師大德們

問題1:對方此行為,詐欺罪是否有機會成立

問題2:因為對方無任何資產和薪轉,欠我們的債務大概約伍百萬是否還有機會

         可以要得到呢?

感謝各位律師的幫忙回覆,感恩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以不實之事實來進行借錢,則仍有可能會構成詐欺罪,至於能否要得回來那些錢,仍需其名下有資產,可以先進行假扣押,以免對方脫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依您的文義,您的妹妹似乎並未陷於錯誤而為上述行為,而對方嗣後也有還款(雖然不多),認定構成詐欺罪恐有困難。 您應儘速建議您的妹妹先聲請假扣押查封、扣押債務人(男友、男友母親)之財產,並訴請清償債務(消費借貸本金請求權時效本金為15年、利息為5年),以免權利遭受侵害。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2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必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若為借貸關係,則不構成詐欺;關於返還借款之部分,若對方無財產借款清償之機會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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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2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必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若為借貸關係,則不構成詐欺;關於返還借款之部分,若對方無財產借款清償之機會低。

小龍 104-07-12 03:40

如題:因為媽媽尚有債務,買房時以舅舅名義買房,想把房子過戶回我的名下,買賣的方式跟贈與的方式,哪個費用比較少,費用為多少??

您好:

以買賣方式所需繳納之稅捐參考http://www.withyou.com.tw/world/chinese/tax.html 以贈與方式則依遺產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以課稅贈與金額10%課徵(此時可依同法第22條規定享有220萬元之免稅額)。 通常房屋會以房屋評定現值認定、土地以公告現值認定。土地房屋先前過戶已留有報稅紀錄,可能會有所影響。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實際核算後才知道

可以找代書協助算稅金

但要注意奢侈稅問題

或許可以用分次移轉方式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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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 104-07-10 02:11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目前遇到一個刑事訴訟案件,告訴人為欠我錢之母親(債務已有債權憑證).因為債務人傳簡訊,恐嚇本人及家人,要危害其生命安全,並到本人住處潑漆(有恐嚇簡訊留底和潑漆照片),因為害怕家人安全受到傷害,所以隔天晚上夥同朋友前去他家抗議,人數約有五十多人.到他家只有他媽在家,我們就叫他兒子出來面對,不要躲在後面.我們只有在門口叫囂,沒有破壞也沒有進到屋裡.後來他們就報警,警察就請我們跟對方的父親去協調.
        目前已經開庭兩次,對方一直想用恐嚇和暴力取財來定罪我.但事實上我是因為債務人用簡訊恐嚇危害我及家人的安全,才到對方家想找他問他到底想幹麻?
        想請問各位律師,我這樣的行為用恐嚇和暴力取財會成立嗎?需要請律師辯護嗎?本人無案底,而且我也控告對方恐嚇!
        煩請有緣的律師可以幫忙解答小第的困擾,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0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帶50多個人去找對方,很容易被認定有恐嚇犯意。

2、倘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對方執意提起告訴,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7-10 09:00

您好

 依您所述   你是有風險成罪的

 建議您至少找律師為您撰寫答辯狀

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刑法第305條所規定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必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方足當之,若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雖他
 人心生畏懼,亦不能成立本罪;又行為人所通知之惡害須為行為人所能左右控制,且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認為足以對人構成危害者,方相當本罪之恐嚇行為,故行為人所為之有害通知,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之罪,應審酌個案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憑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該罪。
 

                                                           陳律師09723679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是人數多就一定會成立恐嚇罪,應看您們在門口叫囂的內容是否有涉及欲加害對方生

      命、身體及財產等言詞來判斷。

2、對方本是債務人,您們跟對方催討債務,主觀上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應不成立

     恐嚇取財罪,只是如果手段過於激烈,須注意過程中容易觸犯其他刑事犯罪,例如恐嚇

     罪或強制罪。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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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惟是否會成立恐嚇,仍應視當時實際情況而定,本件可能會傳喚相關證人出庭,當然辯護人可以就您有利之部分去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ke 104-07-10 11:18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謝謝林律師的回覆,感恩您撥空回覆!

?夥同五十去找債務人抗議,不是因為債務緣故而去,

?而是他傳了恐嚇簡訊給我及我妹

?簡訊裡表明要開槍和對我家人不利

?因為我父母親沒跟我們同住

?有到住所派出所報案,但警察說只能備案不能報案

?因為怕傷害到我的父母親

?所以才去找他抗議

?但對方因為欠我們錢

?所以一直想用暴力討債和恐嚇來定罪於我

?但對方無錄影錄音證據,完全以捏造的非事實呈述

?因為我有債務人的恐嚇簡訊(但不是用他自己的手機傳),所以我也有去控告他恐嚇毀損

?以上是我的補充,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簡訊內容既然有恐嚇之言詞,則對方應較能成立恐嚇罪,若警方不願意受理,則建議直接提出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而您方的部分,應述明前因後果,以便讓檢察官可以了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是否成罪要看證據

二、再來是在無物證或錄音錄影的情況下會特別重視人證及雙方供述,所以沒有做的不要亂承認。

三、如果五十幾個人中有一個亂承認就會比較麻煩。

四、證人部分不能教他說謊

五、如果收到開庭傳票的話建議找律師協助。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0 15: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為恐嚇之言論,可加以爭執之;若對方有為恐嚇之言論,可提出加以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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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0 16:47

您可反告對方恐嚇,藉此爭取與對方和解時之談判籌碼。

軟糖 104-07-09 18:33

請問:

一審已判決離婚,監護權各歸一個,對方有債務問題及品行精神狀態皆不良,現在對方提出不服上訴進入高院二審,對方故意模糊焦點,偷拍我一些line的對話和圖片,要求與我line的第三人需出庭對質,請問這樣會影響判決嗎?

另外想請教,這第三人可以不要出庭嗎?不想影響到其他人

對方薪資28000,一審我有請律師信用聯徵對方有負債9萬多,今天開庭對方說明有償還,僅剩6萬多債務,可是近期陸續都有收到對方多家電信業者追討書,請問要如何聲請對方債務調查,以利我爭取監護權!感謝!

您好:

1.  對方偷拍您的訊息內容已經有觸犯妨害秘密罪的問題,依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且已經有侵犯到您隱私權的問題。

2.  若法院認為對方須出庭作證,並以證人身分傳喚對方,對方即有到庭的義務,因此您必須說服法官對方沒有出庭的必要性。

3.  您可蒐集相關追討書,作為債務證明,向法院提出調查對方債務狀況。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於偷拍的部分,您可以主張該證據不得使用,另有關調查對方債務,您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10 12:39

您好:

1.  觀於偷拍的部份,依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故您得主張該證據證據能力,就本件不得作為證據。必要時亦得向檢警另提刑事告訴,主張對方妨害秘密

2.  至於證人的部分,則取決於法官之認定,您可具狀表示意見,請法官不要請他來作證,惟若法院仍認有第三人作證之必要,而以證人身分傳喚對方,對方即有到庭並依法作證的義務。

3.  債務方面,您可蒐集相關追討書,以為證明,或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請法院函調對方的債務狀況,只是調查證據仍需特定金融機構,若要漫無邊際請法院函調,法院恐不會准許,您可先以追討書或之前的對話資訊判斷大概對方與哪幾家銀行有往來,再請法院函調對方與該家金融機構之資金往來明細;當然如果她有動產,也可請法院函調該動產是否有設定擔保,並以之判斷與哪家銀行借貸關係。

GINA 104-07-09 14:45

各位先進律師你們好

我想詢問有關繼承債務的問題

 

前言

姐姐國中就離家出走,少與家裡聯絡並在台北結婚生子。

102年去世,她丈夫與兒子皆辦理拋棄繼承

當時問了幾位法律咨詢,因為下列條款,所以我家裡人都未辦理拋棄繼承

民法第 1148 條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以下簡略….),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

 (因我們皆未繼承我姐的任何財產,所以我們家裡人就都沒辦了)

 後來接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因我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上面寫著”我媽應在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清償我姐的債務”。

 

在我們向法院提出異議後,另接到地方法院的簡易庭通知書,通知開庭時間等等,種類為辯論。並在注意事項寫著:

當事人到場應帶證物(原本與影本)及階同所舉證人到場,如提出書狀應按業造人提出繕本。

 

請問,我們須事先準備好什麼資料,以利當天簡易庭使用?例如是否該舉證我媽沒有繼承到姐姐的任何財產?但是須要申請哪些文件呢?

 

麻煩各位協助回答,非常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法院原則上不會駁回原告之訴,仍會下您母親在繼承姊姊之遺產範圍內,應負清償任之判決,只是日後強制執行時,您母親可抗辯因未繼承任何遺產,故不得對於您母親個人財產為執行。

至於您母親主張未繼承任何遺產,法院會認為是強制執行的問題,並不妨礙原告為訴訟上之請求。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志仔 104-07-08 08:38

律師你好請如我在網路上遇到一位女孩子他需要錢替自己親戚作擔保還清債務.並跟我借款.然後再一起.並當初一直求求我.病我借他有簽屬本票.第三借款之後都未還款.共簽36張金額為五千元整.因二張金額大為了減少時間一張為十萬及十五萬元整.我當初有跟他說騙我可是要還整本本票金額是正確嗎

因我騙她我借你的錢跟銀行借款後他一直延遲我只好跟他說我跟地下錢莊借款.之前共積欠 三萬七千元整.目前他承認積欠四萬五千元整

卻一直耍我還款日期並說我報警他要反告我

法律可以讓受害者反告嗎

當初好心幫忙卻一點沒有做個好女友只有借錢才會出面.那有像男女朋友

我跟他說要不相干就早點清償金額完畢拿回全部本票有錯嗎

如果有律師願意幫忙我全部金額可以有法院賠償

我願意把一半金額當作你的佣金

您好:

1.  係對方向您借款,只要您不採取危害他人安全的恐嚇手段要求對方還款,對方係無法提告

2.  您必須先行蒐集對方向您借款及拖欠還款的事情,如借據或對方與你通訊軟體的內容,以證明對方確實有欠款一事,同時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間內還款,若對方持續拖欠,您可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其中存證信函可作為核發支付命令證據。當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若對方未在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您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財產

3.  依您所述,若對方係以女友名義向朋友遊說借款,確實有涉嫌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jacob 104-07-06 11:25

我家房子原本是父親名下但他有債務 所以要把房子過走

當時我太太堅持要過就一定要過到他名下 就用假買賣真過戶事發至今約六年

但我於100年時離婚

我父親可以用法律途徑把房子要回來嗎 有無時間效期呢

離婚有簽離婚協議 同意拋棄對方財產請求

這樣打官司有勝算嗎

一、借名登記的話證據要充足才有勝算。

二、可查一些勝訴判決來參考,看這些勝訴判決都是以那些證據打贏的。

三、搜集這些證據,就會有勝算。

四、如果要看勝敗率的話,借名登記是比較難打的,建議你找個律師查些判決給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左轉,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父親可主張與您太太間之房屋移轉登記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可訴請

   您太太返還該房屋所有權,該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

2、離婚協議書僅約定您拋棄對太太請求權,與您父親無關。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jacob 104-07-06 11:41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借名登記的話證據要充足才有勝算。

二、可查一些勝訴判決來參考,看這些勝訴判 ... (恕刪)

 登記在前妻名下適用買賣方式 但如果沒有做資金流向 可以當證據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7-06 13:03

您好!

您確定沒有資金流向?如果此種買賣沒有資金流向,早就被國稅局課贈與稅了,因此辦理過戶代書應該都會備妥資金流向,您應先跟代書確認清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acob 104-07-06 13:2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確定沒有資金流向?如果此種買賣沒有資金流向,早就被國稅局課贈與稅了, ... (恕刪)

 其實資金流向就是當初房子被我爸拿去貸款2400000 他繳不出來我去接手

但我的薪水又都前妻在管理 房子有先用曾與方式給我母親 然後在繳款時我前妻堅持要繳可以

過到他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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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ita 104-07-04 03:04

與生父從未謀面,去年接到國稅局追稅才知道他早在100年就過世

因為不期望他會留遺產給我又跟陌生人一樣所以沒任何反應

現在接到銀行貸款債務繼承通知但是我已經來不及辦理拋棄

想請問我是否還有方法可以拒絕繼承債務?
為這種不負責任的男人揹債真的很不甘心...

沈恆 (沈律師) 104-07-04 07:55

您好!

既然沒有拋棄繼承,就應該共同承受被繼承人所有遺產債務,不能拒絕繼承債務。但依法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繼承債務,僅負有限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萱萱 104-07-02 11:00

?已經和現在的婆婆先生說明嫁入前因為前夫用我名義辦理信用卡支票債務狀況也因為這樣離婚至今已14年,現在再婚只是一個家庭主婦專門照顧孩子和家庭沒了個人收入,從小我就是孤兒也沒娘家兄弟姐妹資助!

再婚後戶籍遷入婆家但沒和婆婆一起居住卻為這件事情常讓婆婆收到我的支付命和訪視通知單和電話找人,雖已和婆婆說明原委但是婆婆擔心銀行會不會叫討債公司的人來家裡亂?還是我將戶籍想辦法再遷出去能解決目前這個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3 21: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應無必要,因為催收公司已經知道您的住所,還是會依據您實際的住所地進行催收。

2、面對催收,倘若涉及非法討債,可以蒐證之後報警,並且避免簽立文件,避免在不了解的情形下背負債務

REX 104-07-02 08:19

債權人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會通知債務人嗎?實務上會不會債務人還沒聲請停止執行時,就已經被法院強制執行完成(例如銀行活存被扣掉)?因為我尚有“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正在進行中。或是有什麼主動的方法可查詢債權人已經去聲請強制執行了?

一、拿著你的身分證去法院訴訟輔導科問有沒有人對你採取民事法律行動,有沒有被強制執行,這個地方在訴訟輔導科就可以查到。

二、你的住所地法院及財產所在地管轄法院都要問,這樣才不會漏掉。

三、聲請停止執行所需擔保金要先算好然後快點籌,狀紙可以先寫好,等到對方一強制執行馬上遞狀聲請停止執行裁定,快速的處理可以減少風險。

四、兵貴神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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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姐 104-07-02 03:00
先生原擔任家中開設之有限公司負責人,最近更換成先生的弟弟擔任(先生完全退出,無擔任股東或其他公司職務),但之前公司在銀行借款,我先生因擔任負責人,所以為公司借款之保證人,負責人變更後公司一直沒有通知銀行變更保證人,這樣我先生需要負擔公司債務嗎?可採取什麼行動保障自己呢?謝謝

一、除非與現負責人一同向銀行申請換保,經銀行同意換保人

二、這個地方可以請你先生與其弟弟協議。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REX 104-07-01 12:39

我是債務人, 先前因為簽了本票。 對方(債權人)已取得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應該會去做強制執行,但我們目前有“確認本票債券不存在”的官司,仍在一審尚未判決階段。那當對方去強制執行時,直接執行對我財產進行查扣。那我是否來得及提強制執行異義之訴?以及對方在進行強制執行時,法院是否會通知我?或是該怎麼做至少能讓強制執行等到債權不存在的官司結果出來再執行。很擔心錢先被對方拿去後就算本票債權不存在官司打的贏,對方也跑掉了。先謝謝各位律師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1 19: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應該提起聲請停止執行。

REX 104-07-01 23:38

再請教一下,法院在強制執行前也會通知我嗎?如果會通知我,我一定會馬上去聲請停止執行。實務上會不會我還沒聲請停止執行時,就已經強制執行完成?或是有查詢的方法,看看債權人是否已經去聲請強制執行。

黃先生 104-07-01 11:07

律師你好:

  我是債權人想請問的是:法院損害賠償強制執行命令己送?債務人公司,法院公文內說從104年5月起,依法扣債務薪水三分之一給我,但該公司店長卻屢次推諉說,他們公文收到,到我連繫他們己過了每月22日的發薪日,要等下個月22日發薪日再扣給我,但時間到了,卻又說債務人有跟他們公司借款,要先扣掉借款部份,剩餘的薪水再扣三分之一給我,然後又跟我說債務人這二天蹺班,要等債務人來上班後,扣掉債務人蹺班的薪水再說...等等之拖延,至今毫無消息!  請問像該公司店長對法院之強制執行命令視若無睹,我可以對該公司店長提告嗎?要告他什麼罪名?或對債務人再次提告?來保障我的權益,請幫我解答,謝謝!

 

1. 該公司不能主張要先扣除債務積欠公司的債務後再算三分之一。

2. 該公司如不依法院執行命令執行扣薪,可向法院聲請對該公司強制執行。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黃先生 104-07-01 17:30
回覆 黃志樑律師/所長 的發言內容:

1. 該公司不能主張要先扣除債務積欠公司的債務後再算三分之一。

2. 該公司 ... (恕刪)

你好:想再請問申請對該公司強制執行,是對該公司應從5月起,該對債務人扣3分之1薪水給我,而未扣繳的薪水部份,強制執行公司5.6月該扣給我的部份執行?如果債務人7月離職了,我還能對該公司申請強制執行5.6月該扣債務人的薪水3分之1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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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昆 104-06-30 20:52

律師你好

父親因癌症走的突然~有留下房子跟一些土地還有一些存款~父親在外有一位非婚生女的女兒~我知道繼承權也有他~但是在父親癌症這三四年間進出醫院和住院都自家配偶跟4個子女在照顧~從未看到她出現照顧過父親~連父親辭世大體移至家中也未曾來到家中來看父親最後一眼~連孝道都沒有~家人看不過去~很不想分他父親的遺產~於是我收集父親跟母親的名下財產想去申請"法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想讓配偶(自己的媽媽)先佔一半的遺產然後剩另一半遺產是否也是配偶+5個子女(含非婚生女)來分呢?如果外面那位(非婚生女)分的也不過4~50萬~那可以把土地公告價值4~50萬分割給她呢?家裡沒有多餘的錢給他~想跟他斷絕所有關係~父親有房貸2百初萬~都有按時在繳貸款沒拖欠過~如果我去申請"法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父親的債務會從房子土地來扣除2百初萬嗎?因為我申請那"法定夫妻財產分配權"的用意只想讓他(非婚生女)拿最少的部份~當然繼承後我們依然會繼續繳款付房貸~父親有一份保險理賠的要保人跟被保人都是父親自己連受益人也沒指定誰~這筆也納入他的遺產~那既然是遺產是不是也可以用"法定夫妻剩餘財產請求分配權"來分配呢?  

1:請問父親已過世後~生存配偶可以主張申請"1030之1法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嗎?有去詢問過地方法院~他們回答得不清不楚好像也不清楚這方面的相關訊息~實在搞不懂可以不可以申請~想讓母親扣除父親債務後剩餘遺產分配一半歸她~然後剩餘一半配偶+5名子女(非婚生女)均分

麻煩律師們幫小弟解答  謝謝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1 1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婚後財產,就可以結算剩餘財產分配,不過要看時的財產多,必須試算。

2、有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可以與遺產分割一起處理即可。

3、不過倘若無法協議,則必須透過法院訴請裁判分割

小靜 104-06-29 23:11

如果父親本身公司債務越滾越多,導致跳票要怎麼處理?另外子女是否要立即辦放棄繼承才不會背債?

您好:

拋棄繼承係拒絕承受往生者生前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包括財產債權債務繼承人必須在知悉繼承後才可辦理,因此您必須在得知父親死亡後3個月內用書面向當地法院聲請,父母仍健在時無法事先聲請。若父親在世時,除非您自願擔任父親的保證人,才有替父親還錢的義務,否則父債子不用還。此外,拋棄繼承財產債務都拋棄,您必須衡量係要採取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小靜 104-06-30 07:56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律師您好~想請問公司支票跳票該怎麼及時處理?可將債務重擔減至最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可能需進行重整狀態,才能避免債務持續擴大,並藉此重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跳票問題就看是否能補足資金, 或進行重整清算, 這跟法律較無關

2.除非為保證人, 在家父過世後放棄繼承

3.如果是債務問題, 有時後非法律可保障, 非正派資產管理公司會怎麼做無法確認, 要留意此點

104-06-29 21:45

你好,想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如果未婚生子小孩戶口並"沒有登記父親的名字",媽媽單親自己養,而現在父親的媽媽去世了(也就是小孩的阿嬤去世),有債務,這樣的情況,小孩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戶口並沒有報父親的名字,也沒有結婚離婚小孩繼承債務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9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小孩目前尚未經生父認領,非生父之婚生子女,即不具有繼承人之身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未認領,則尚無繼承之問題,即便其得繼承,也要等其父輩第一順位繼承人均放棄,才會輪到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9 22:19

.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6-30 12:15

同上諸位大律師所述,另注意如生父有扶養小孩的事實則可視為認領,此時仍為婚生子女,當然也是繼承人。

小佑 104-06-29 08:25

死者本身有積欠銀行卡債,前幾天工作意外死亡,死者本身無財產,只有公司投保的意外死亡理賠金。問題如下:

1.試問銀行得否從保險理賠金扣除死者本身所積欠債務?

2.死者遺留一妻一子,妻子亦有積欠銀行卡債,若妻與兒同時繼承銀行得否從妻獲得

   死者遺留的理賠金中,扣除妻所積欠債務?(子未成年)

3.承上題,若日後可扣妻所欠卡債部分,妻因欠款甚高償還後生活困難,妻得否選擇辦理拋棄繼承,由子繼承受領理賠金?銀行方面又會有何動作抵制?

 

死亡理賠金並非屬於死者的遺產,因此即使拋棄繼承保險的受益人仍可以向保險公司請領理賠金。

因為已經知道死者負債大於遺產,死者的太太及小孩可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以免除後續的麻煩。

理賠金由誰請領,應該看保險金的受益人是誰,如果屬於太太及小孩共有的,太太仍會收到一半的理賠金,該部分理賠金進入帳戶之後,太太的債權人如果已經取得確定判決、假扣押、假執行等執行名義,即可對該帳戶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sherry 104-06-28 17:47

想請問:支付命令聲請人的地址是否可隱藏不要讓債務人知道呢?因為曾被債務恐嚇,怕他會找上門來對家人不利。如果無法隱藏,是否可申請郵局專用信箱來當地址收發信件呢?

一、不能隱藏。

二、用郵政信箱的話可以考慮。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8 20:28

可以寫送達代收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債務人有恐嚇之情事,建議您也蒐集相關事證後,提出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8 20: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送達代收人或郵政信箱,關於對方之恐嚇行為,亦可加以錄音錄影蒐證,提出刑事恐嚇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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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送達代收人也可以考慮,這是常見的方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朔月 104-06-26 20:29

1. 甲與乙結婚後生丙、丁。民國(下同)99年1月1日丙與戊結婚,生雙胞胎A、B, 均未成年。丙戊結婚時,甲曾贈與丙90萬現金。丙婚後遊手好閒,不事生產, 妻子生活居倚靠年老的父母甲和乙資助,100年12月5日乙出門工作前,見丙沉 迷線上遊戲,忍不住念了兩句,孰料丙惱羞成怒,至廚房拿菜刀將乙砍殺致死。 丙隨後被警察逮捕,104年1月3日受刑之宣告。甲因家門不幸,深受打擊,在 乙死後兩天即100年12月7日自殺身亡。問:
(一)乙、甲之繼承人各為何?各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比例若干?
(二)甲乙婚後並未約定財產制。乙遺產為180萬元(均為婚後財產),無債務。甲遺 產為土地一筆價值90萬元,此外對C、D各有債務120萬元(以上均為婚後財產)。 乙之180萬元財產應如何處理?請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再說明遺產繼承之結果。
(三)甲之遺產價值若干?甲之繼承人應對債權人C、D各清償若干債務
(四)甲之繼承人應如何分割遺產?請討論丙因結婚所受之90萬元贈與是否應歸扣? 並計算遺產分配之結果。

求助各位這要怎麼算阿??

阿學 104-06-26 13:45

你好.請問假設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薪資.該如何處理?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差別在哪呢?謝謝你

只能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Yu 104-06-26 00:04
ㄧ、請問如果丈夫有以下行為是否可讓保護令核發? 1.一直懷疑我有外遇而常用言語侮辱(有錄音)或是拳腳相向(無驗傷) (懷疑我有外遇的原因為:男性路人碰巧走在我身後;因生理因素不便行房;因更年期而經期混亂;睡覺時習慣性發出單音聲響…) 2.常常跟蹤或是於凌晨在我目前居住的處所(分居中)跨過圍籬至窗戶邊窺探 3.在子女面前說要讓我死(有錄音);也因為我們的衝突,子女常被他說養他們沒用 4.常到我目前的住所騷擾,有報警,且有時會在機車放置可傷人的工具(如可收納的鋸子) 二、因早年丈夫曾經替我清償向朋友借貸債務,現在他認定我有外遇所以不甘心,要求我每個月固定給他多少錢才願意離婚。 請問這個條件在協議離婚會成立嗎? (他的收入是多少的三倍之多;子女兩個成年,一個十九) 三、如果提訴請離婚這些因素是否可以達到精神虐待的標準? 丈夫在錄音檔中也有說自己找過女人,這個有證據效力嗎? 孩子的證詞可以作為我受到暴力對待的證據嗎? 開庭前是否會先調解? 暴力問題從早年就一直都有,其他因素至目前已持續達五、六年。 煩請各位律師拯救,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6 00: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錄音驗傷單等證據資料,聲請保護令及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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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公司主要之業務為文化出版業務,實際上並未經營銷售藝術品等業務,惟A公司於主管機關業務登記營業項目資料除了文化出版業務外,另外登記了藝術品銷售等業務。B為A公司電話行銷人員,工作內容係以打電話的方式銷售公司之出版品。某日,B向熟識的C詐稱,A公司有藝術品拍賣管道,可以協助C拍賣其擁有之骨董字畫。C信以為真,將其所有之骨董於A公司會議室交付給B,並由B出具有A公司抬頭之收據,該收據上並無A公司大小章,僅有B簽名表示收到該骨董。B於收到骨董字畫後,委託D拍賣,並以不法所有之意思將拍賣所得據為己有,並將該價款用於償付地下錢莊債務。C獲悉B已將骨董拍賣後,請求B交付拍賣所得,B表示已經將價款花光,C因此起訴請求B與A連帶賠償其所受的損失。

 

解析: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所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本條之適用。

 

前述案例中,A公司並沒有經營銷售骨董的業務,且銷售骨董的業務也非B的工作職掌,實質上B係以個人的犯罪行為而侵害C的財產權,惟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如果客觀上B的行為與其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在客觀上可以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實務見解認為A公司仍應負連帶責任。本案中,B係於A公司中取得C的財產並交付具有A公司抬頭之收據,且A公司之營業登記包含了藝術品銷售的業務項目,因此社會上一般人於客觀上會認為銷售骨董字畫係A公司之業務之一,且B係為A公司執行相關的職務,而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A公司對於B之不法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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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斯特國際律師事務所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TEL: 02-87872799 ext 57

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猴子 104-06-25 16:02

先生外遇

我手上證據

1.錄音(承認小三比我還要重要今年三月)

2.對話(他跟小三對話去年9月致去年12月)

3.照片(他們疑似沒穿衣服抱在一起,去年11月)

 

還有先生對我的精神暴力(去年7月到現在至少有50個錄音),有怒罵、侮辱、驅趕、罵娘家的親戚……等

 

<想請問律師

1.先生有龐大的帳務(300多萬),是婚後積欠的,但是我是等到債主找上門才知道債務,請問這筆債務,我有責任嗎?

 

2.

假如先生薪水2.5萬卻有1.5萬被健保局給強制扣款,這樣如果我要求精神賠償的機率高嗎?

 

3.手上資料都幾乎是去年居多,這樣現在提告勝訴多高?

 

4.如果我先提離婚,我需要付贍養費嗎?

 

5.孩子(目前兩個,大2y8m小1y3m)監護權給男方,我需要付多少撫養費(因為顧孩子已經沒工作3年了)

 

6.監護權之前有口頭談好了,我只要求住不要求見面,但現在他出爾反爾要離不離的,這樣如果上法院我要求住不要求見面,法官會判准嗎?

 

 

 

謝謝律師們耐心看完,

也希望律師們給與回應,

謝謝。

1.要看你們結婚時是那種財產制,一般未約定是法定財產制,各自債務各自負擔

2.如果你提告對象本身沒錢, 勝訴後難有執行標的,所以不易拿到錢

3.你要裁判離婚, 還是要告妨礙家庭?律師倫理不能保證勝算, 片段資料無法確認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4.無過失, 因離婚而生活困難才能要贍養費,實務上拿到機會不高 

5.要依經濟能力去推算,一般是父母各負擔二分之一

6.求住不要求見面, 有點不懂意思, 但如果沒簽離婚協議書, 只是口頭承諾尚非最後定案,無法拘束對方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猴子 104-06-25 18:17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1.要看你們結婚時是那種財產

結婚沒有寫什麼財產制耶,就直接辦結婚手續而已>

2.如果你提告對向本身沒錢, 也不易拿到錢

<那如果夫家有錢呢?能要求夫家拿出來嗎?>

3.你要裁判離婚, 還是要告妨礙家庭?律師倫理不能保證勝算, 片段資料無法確認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要裁判離婚也要告妨礙家庭,希望他付精神賠償

4.無過失, 因離婚而生活困難才能要贍養費,實務上拿到機會不高 

<無過失是什麼意思,不太明白,意思是拿贍養費的機率不高嗎?>

5.要依經濟能力去推算

<最低能給多少?因為先生有拿我的名義去借錢,我要還>

6.求住不要求見面

<因為我太懂婆家了,我不想要見面又被監視著,所以我要求小孩假日跟我住>

一、你先生的債你不用負責,尤其你們完全沒有約定任何財產制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二、訴訟取得判決是取得判決,精神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二年,所以在二年內你請求對方外遇及暴力的損害賠償的話,都還是可以請求。只是判決之後對方如果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你也是只能拿著判決去扣他的薪水而已。如果有其他的債權人,除稅捐債權及其他優先的債權外,依債權人平等原則就是要跟其他債權人依比例均分執行所得。

 三、依律師倫理律師不能保證勝算,而且訴訟有浮動性,如果他欠債數百萬又打人又外遇,我想應該是有空間的。

四、贍養費,是因為離婚而生活困難的才能請求,你都說你先生有工作了,法官不會判給他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也比較小,因為你說他有工作但負債三百萬,你說你沒有工作,那這樣大家都是零就不會有差額了。

具體細節可能還要看證據才會精確。

五、扶養一個小孩的話每個縣市不同,例如,在台北的話,養一個小孩是二萬元,二個人分擔的話一個是要負約一萬元。養二個的話你就是要分擔二萬元。這個部分只是大概,因為法官還會斟酌雙方的經濟狀況,也有看過法官認定男生負擔三分之二,女生負擔三分之一的。

六、假日跟你住也是一種探視方法。可以一併聲請法院酌定。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5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僅有您所述之情況,並不會構成通姦罪。然若尚未離婚,而與異性同居一室,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參考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5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onica 104-06-25 16:02

律師大人們好:

有個案件讓我深陷莫大的困擾中,案件為給付報酬,大約的始末是..

2011年我和朋友成立的個人工作室經由和朋友牽線介紹,設計某家公司的LOGO、名片、全套網頁平面設計,一開始先到那間公司與老闆及相關人員開會,而那位牽線朋友(夥伴的姐姐的朋友)的老公就是那間公司的營運長,後來那間公司的老闆說一切的報價都和營運長說信也寄到他那,所以在開完會後的2011/10/27我寄出第一份報價單62000,當天營運長來電與我議價,最後口頭議價50000成交,印刷費另計。

2011/10/28我們寄出第一份初稿,2011/10/31名片完稿送印刷及LOGO完稿交件,2011/11/6網頁完稿後開始進行切圖(片)給那間公司的網站後台工程師(此信有副本給公司老闆與營運長),2011/11/19完成切圖(片),2011/11/29寄出請款單給營運長請款(51080),但在等款時,那間公司於2011/12/2向我們追訂名片2012/4/12寄出最後請款單(52080)給營運長,但營運長開始托延到不接電話,2012/6/21直接向那間公司員工詢問請款事宜並寄請款信給她,2012/6/25再寄一次,2012/6/26公司小姐回信說只能支付名片錢,其他的要我直接問上頭主管,但老闆與營運長開始不接電話....,102/7/22寄出存證信。

所以我們前後提出兩次,第一次是由我夥伴名義向那間公司聲請支付命令(102年司促),第二次是由我的名義向那間公司及公司老闆聲請支付命令(103年司促),而我們也在103年5月12日收到法院開出對於102年11月8日(102年司促)、103年2月5日裁定,103年5月5日確定。

但,我在103年所聲請支付命令現在進入開庭程序,但依目前看來我們的勝算很小,就算有當初所有的對稿信件,但因圖稿及價錢沒有對方簽名及確認的證據,所以在法院完全呈現完敗,那間公司老闆完全否認,又說比稿不用付錢這是業界規定的而法官也採信,因當初夥伴的姐姐朋友(營運長老婆)牽線所以很相信,就沒做這些確認的事,導致完敗的局面,現在,那間公司老闆說我們只是比稿沒有委托,報價、請款那些都沒看過,而當時的營運長只是外部顧問。而那位營運長想請他出庭作證,但他卻說是公司的事與他無關.....

沒想到104518日開完庭後,6月收對那間老闆在104527日對我提出損害賠償的告訴..共有兩封,第一封是支付命令廢棄,第二封是針對我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告訴(金額:9萬)。

第一封是支付命令廢棄的原因事實:「申請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本人未住新竹戶籍地,是由大樓管理員簽收,而當時人在國外管理員未能即時交付,因此提出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瑕疵之再議..」。第二封是針對我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原因事實(簡述):「我故意在他出國期間,知曉他不在公司所在地及新竹戶籍地,對他提出支付命令以致大樓管理員簽收,交付他手上時,已超過合法提出異議時間,我試圖以未簽約的文件向他索取不合理費用,造成他工作請假出庭及精神損失,因此提出侵權(財務與名譽精神)之損害賠償9萬元,訴訟費用由我付擔」。

想請問:

1.我寄給他的時間是103年度司促並非他所說的102年度司促,因當時103年聲請支付命令時,老闆為債務人而公司為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分別寄到公司台北所在地,另一封是寄到債務人(老闆)的新竹戶籍地,當時沒想太多,因為當時是在做他們在新竹的業務網頁,而且我跟他要錢都找不到人,而我根本就不知道他不住在新竹及出國阿!

2.他在第一封是支付命令(102促司)廢棄裡的原因事實說:「「申請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本人未住新竹戶籍地..」那時只寄給公司地址並沒有寄到他的新竹戶籍地。

請問

1.我7月7日要開庭,想請問由我聲請支付命令(103)過程中是否真有違法與瑕疵,對那老闆的侵權與損害賠償成立?是否真要賠償對方9萬?

2.給付報酬部份,只有往來信件(近一年時間)金額也只在口頭達成共識,現在對方不承認委托與金額,難道真的要請那營運長與圖稿窗口出庭做證,我是覺得滿困難的,難道沒其他做法了...?

最壞的結果是該拿的拿不回來,還要倒賠9萬元~~~~哇~想到他庭上的得意樣真是令人感到無力,而且他還可以賺一筆也~~

律師大人們幫幫我們兩個無力女子,這事要如此處理....拜託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5 17: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以我方聲請支付命令為由,請求賠償,應該是於法無據,因為我方是依法提出支付命令,不是違法行為。

2、有關於承攬報酬的部份,必須依據相關事證判斷如何進行訴訟攻防,您這樣單純的文字敘述,幫助不大,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協助工作室建立一些交易用的契約書類等,並且就前開兩個案子撰擬狀紙,以保障權益。

 

一、關於你告他的部分,支付命令經對方異議後進入訴訟,據你說的情況你應該是遇到了舉證的困難,這個部分既然是你請求的,若在舉證上沒有辦法讓法官相信是可能會輸的。你可以考慮去調查一下你給他的文案最後他是不是都拿來用了,這個地方如果最後他都拿來用了,那就是鬼扯蛋。你的勝算應該會提高些。

二、關於他告你的部分,民事訴訟是採辯論主義,你還是要寫狀紙回應。

三、律師收費方式很多,因為你的案件金額都比較小,建議可以考慮請律師代撰書狀即可。

四、法律顧問的觀念要有,寧可出事之前有空多問律師可能的風險及預防的方法。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怹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6 00: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對您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不易成立之;另關於您請求給付報酬之部分,若有提出雙方訂約之證據,即有機會成立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onica 104-06-25 16:00

大家好:

有個案件讓我深陷莫大的困擾中,案件為給付報酬,大約的始末是..

2011年我和朋友成立的個人工作室經由和朋友牽線介紹,設計某家公司的LOGO、名片、全套網頁平面設計,一開始先到那間公司與老闆及相關人員開會,而那位牽線朋友(夥伴的姐姐的朋友)的老公就是那間公司的營運長,後來那間公司的老闆說一切的報價都和營運長說信也寄到他那,所以在開完會後的2011/10/27我寄出第一份報價單62000,當天營運長來電與我議價,最後口頭議價50000成交,印刷費另計。

2011/10/28我們寄出第一份初稿,2011/10/31名片完稿送印刷及LOGO完稿交件,2011/11/6網頁完稿後開始進行切圖(片)給那間公司的網站後台工程師(此信有副本給公司老闆與營運長),2011/11/19完成切圖(片),2011/11/29寄出請款單給營運長請款(51080),但在等款時,那間公司於2011/12/2向我們追訂名片2012/4/12寄出最後請款單(52080)給營運長,但營運長開始托延到不接電話,2012/6/21直接向那間公司員工詢問請款事宜並寄請款信給她,2012/6/25再寄一次,2012/6/26公司小姐回信說只能支付名片錢,其他的要我直接問上頭主管,但老闆與營運長開始不接電話....,102/7/22寄出存證信。

所以我們前後提出兩次,第一次是由我夥伴名義向那間公司聲請支付命令(102年司促),第二次是由我的名義向那間公司及公司老闆聲請支付命令(103年司促),而我們也在103年5月12日收到法院開出對於102年11月8日(102年司促)、103年2月5日裁定,103年5月5日確定。

但,我在103年所聲請支付命令現在進入開庭程序,但依目前看來我們的勝算很小,就算有當初所有的對稿信件,但因圖稿及價錢沒有對方簽名及確認的證據,所以在法院完全呈現完敗,那間公司老闆完全否認,又說比稿不用付錢這是業界規定的而法官也採信,因當初夥伴的姐姐朋友(營運長老婆)牽線所以很相信,就沒做這些確認的事,導致完敗的局面,現在,那間公司老闆說我們只是比稿沒有委托,報價、請款那些都沒看過,而當時的營運長只是外部顧問。而那位營運長想請他出庭作證,但他卻說是公司的事與他無關.....

沒想到104518日開完庭後,6月收對那間老闆在104527日對我提出損害賠償的告訴..共有兩封,第一封是支付命令廢棄,第二封是針對我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告訴(金額:9萬)。

第一封是支付命令廢棄的原因事實:「申請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本人未住新竹戶籍地,是由大樓管理員簽收,而當時人在國外管理員未能即時交付,因此提出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瑕疵之再議..」。第二封是針對我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原因事實(簡述):「我故意在他出國期間,知曉他不在公司所在地及新竹戶籍地,對他提出支付命令以致大樓管理員簽收,交付他手上時,已超過合法提出異議時間,我試圖以未簽約的文件向他索取不合理費用,造成他工作請假出庭及精神損失,因此提出侵權(財務與名譽精神)之損害賠償9萬元,訴訟費用由我付擔」。

想請問:

1.我寄給他的時間是103年度司促並非他所說的102年度司促,因當時103年聲請支付命令時,老闆為債務人而公司為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分別寄到公司台北所在地,另一封是寄到債務人(老闆)的新竹戶籍地,當時沒想太多,因為當時是在做他們在新竹的業務網頁,而且我跟他要錢都找不到人,而我根本就不知道他不住在新竹及出國阿!

2.他在第一封是支付命令(102促司)廢棄裡的原因事實說:「「申請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本人未住新竹戶籍地..」那時只寄給公司地址並沒有寄到他的新竹戶籍地。

請問

1.我7月7日要開庭,想請問由我聲請支付命令(103)過程中是否真有違法與瑕疵,對那老闆的侵權與損害賠償成立?是否真要賠償對方9萬?

2.給付報酬部份,只有往來信件(近一年時間)金額也只在口頭達成共識,現在對方不承認委托與金額,難道真的要請那營運長與圖稿窗口出庭做證,我是覺得滿困難的,難道沒其他做法了...?

最壞的結果是該拿的拿不回來,還要倒賠9萬元~~~~哇~想到他庭上的得意樣真是令人感到無力,而且他還可以賺一筆也~~

請大家能否幫幫我們兩個無力女子,這事要如何處理....拜託了...謝謝

 

 

 

 

Wilson 104-06-25 09:54

各位律師好:

本人因和朋友有債務糾紛所以告上法院,已在5月27日宣判我勝訴.本人也在6月3日收到法院判決書,但是不知道對方收到沒有.想請問至今日(6月25日)止,對方是否已經喪失抗告權力?

有打電話詢問書記官,書記官告知我對方沒有上訴,但是卻需要一個月才能確定,這是怎麼回事?

可不可以抗告或上訴,起算的日期從裁判書送達給敗訴方的隔日起算,如果敗訴方不住在法院所在地,上訴期間應加上在途期間。你的案子,送達的方式也許是寄存送達,時間上會拖延一點,上訴期間也會因此延後。

Wilson 104-06-25 11:20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不可以抗告或上訴,起算的日期從裁判書送達給敗訴方的隔日起算,如果敗訴方不住在法院所在地,上訴 ... (恕刪)

謝謝陳律師的回答,當初起訴時是在敗訴方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起訴訟的.反倒是本人不是.所以才想說,我都收到了,敗訴方應該比我更早收到才對.才會有這個疑問.

所以抗告或上訴的有效期限計算=寄送時間+寄存送達十天+民事訴訟二十天的上訴或抗告時間?

amanda 104-06-24 23:24

合約簽訂訂金款有付款.完工驗收完尾款業主(設計師)遲拖延不付款.目前已聲請假扣押.裁定執行假扣押又要負擔三分之一擔保金.

另自行查商號名下無財產.負責人沒辦法查(因是以商號為債務人)

有什麼方法可以要到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盡速提起民事訴訟來請求工程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5 09: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現行司法實務商號與該商號負責人是同一主體,理應查的到該人的財產,倘若真的無法查到該負責人的財產,可以去該商號的經營場所進行動產查封

2、另一方面應該盡速提起清償工程款訴訟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並保障權益。

amanda 104-06-25 19:4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盡速提起民事訴訟來請求工程款,以上希望對您 ... (恕刪)

請問事提出民事訴訟訴狀可以方便報價?

請回覆amanda_ch2@hotmail.com 林小姐

謝謝

amanda 104-06-25 19:5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現行司法實務商號與該商號負責人是同一主體,理 ... (恕刪)

商號負責人要怎麼查財產?簽訂合約是以商號名稱(xxx工作室).提民事訴訟可以求償負責人?

請問事提出民事訴訟訴狀可以方便報價?

請回覆amanda_ch2@hotmail.com 林小姐

謝謝

 

 

amanda 104-06-24 23:23

合約簽訂訂金款有付款.完工驗收完尾款業主(設計師)遲拖延不付款.目前已聲請假扣押.裁定執行假扣押又要負擔三分之一擔保金.

另自行查商號名下無財產.負責人沒辦法查(因是以商號為債務人)

有什麼方法可以要到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做假扣押,建議應提供擔保先扣住對方之財產,並盡快提起民事訴訟來請求,才能早日拿到工程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23 104-06-24 18:48

請問借據本票上若沒有連帶債務人做擔保,借據本票是否成立?

能否持無連帶債務人之有效期限本票去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的裁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4 19: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連帶保證人是獨立於借貸債權本票債權責任

倘若沒有連帶保證,但是只要借貸債權本票債權合法有效,就可以向法院起訴或是聲請本票裁定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4 20:38

有無連帶保證人本票甚至借款是否存在沒有關係唷!只要符合票據要件,還是可以行使的。

一、沒有一定要有連帶保證人

二、借人家錢相對較有保障的方法不是連帶保證人而是物保,也就是除了借據外還設一個抵押。

三、你問這個問題表示你持有本票本票即使沒有連帶保證人也是可以聲請本票裁定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enson 104-06-24 15:50

請問:

今天剛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的執行命令!但我不太清楚裡面內容?

內容:

禁止義務人葉xx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含活期存款,活儲存款,定期存款,綜合存款,支票存款,外幣存款,郵政劃撥,經兌付之託收票據等),在新台幣1萬698元(含解繳手續費等執行必要費用)範圍內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應另候本分署依法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分署104年度年費執字第00011170號義務人葉xx(統一編號或身份證統一編號:F1xxxxxxxx)之就業服務法(費用)執行事件,對義務人在貴行(社,會,局)之存款債權,於主旨所示金額範圍,認有扣押必要。

二.茲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禁止義務人向第三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向義務人清償,並應於接受本命令後10日內,向本分署陳報執行扣押之結果

三.本命令之效力以送達時已存在之存款為限,不及於將來之存款.該債權倘有設定質權之情事,仍應依本命令辦理扣押,並查報質權人姓名(名稱)等相關資料過署

四.第三人如不承認義務人之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義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分署聲明異議

五.義務人對本執行命令,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向本分署聲明異議.義務人如認被扣押之存款債權係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者,亦同

六.義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扣除解繳手續費後之餘額未滿200元者,免於扣押

請問:

1.整個義思大概是什麼?我該如何處理?何謂是第三人?

2.這是指我被扣押,所以若銀行帳戶有存款也不能領嗎?會被扣款嗎?

3.我目前是從事臨時粗工,收入不太穩定,且自己仍有債務信用不良,真是雪上加霜,積欠費用可以分期嗎?

4.我住新北市,為何是桃園分署發文,可以移轉到台北分署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6-24 16:36

您好!

因您欠錢,所以被扣押銀行帳戶1萬698元,如果確實應該付錢,付錢就可解決,第三人就是銀行。 已被扣押,銀行會扣留1萬698元不能讓您領。 分期應找債權人商量。 移轉管轄沒太大意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rowland 104-06-24 10:30

我因一條很久以前的欠費被追討強制執行,就去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時效消滅做為抗辯,結果被告撤銷強制執行,讓我的債務人異議之訴變成無理由,雖然我在開庭時有述明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的時間是在對方提撤銷強制執行之前,法官還是判決因對方已撤銷強制執行,故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自無訴之利益,請求撤銷兩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我查文的結果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得勝訴,有消滅原強制執行執行名義的效果,即有終止強制執行程序的作用,亦有使債權人不得再依同一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

想請問難道是因為我在訴之聲明只寫    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程序應予撤銷的關係才會被駁回?  如二審上訴該怎解決  謝謝~~~

豪誠 104-06-23 18:23

律師,您好!

我的媽媽最近收了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必須償還我外公的債務9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因為當時法律知識不足所以沒有辦繼承,並且債權人沒有通知我媽媽本人從92年至今我媽媽本人都沒有接到通知但今天打電話向我舅舅詢問時他表示有接到討錢的電話但他不以為意。

現在收到通知要還28萬我媽媽有點焦慮所以想麻煩律師幫幫我的媽媽。

您好:

 

依您提供的資訊看來,您母親是在92年間繼承您外公的權利義務,而您母親當時已年滿20歲,且並未辦理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以下先以上述情況為前提,提供法律意見,如果上述情況與實際不符,煩請再予告知。

 

首先要確定的,是您母親所繼承之外公債務,是否屬於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白話來說,就是這筆債務28萬的債務是不是您外公生前為他人作保而背下的債務

 

如果屬於上面說的保證債務,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第1條之3第2項規定,原則上您母親得以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除非債權人證明有顯失公平的情況時,才例外負無限責任。因此如果您母親當年並未自您外公處繼承任何財產,或是繼承所得之財產不足以清償這筆28萬元之債務,您母親可對法院的執行命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全部或一部的執行程序。

 

如果是非屬於保證債務的一般債務,則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繼承民法繼承編於98年5 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如果您母親當時是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或因未與您外公同住且財產各自獨立,於您外公過世時無法知悉這筆債務之存在,導致未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那麼原則上您母親也得以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進而對法院的執行命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除非債權人證明有顯失公平的情況時,才例外負無限責任

 

至於上述法條所謂履行繼承債務是否顯失公平之判斷,則要以個案判斷。您可詢問您母親當時的情形後,致電:0980432605或來所進一步討論(事務所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162號,如您居於臺南、屏東地區,另有據點可就近諮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千 104-06-23 16:56

去年初被朋友說服信貸借給了他一筆錢,匯到他指定的戶頭和一部份現金直接拿給他,(他用line把帳號給我),當下沒跟他立借據,只跟要了他的地址,之前來往時跟他的要過身份證一直不給看,當時他說貸後他會繳,一年多年就會還錢,結果他只繳了二期就一直要我先代墊代繳晚點就會給我,期間我一直跟他追討錢,今年初才又匯了二萬給我,現愈來愈難聯絡到人,6月初拜託朋友陪同前往他給的地址才知地址是假的,本想寄存証信函,現也沒法寄了.

想請問我有保留跟他line和簡訊還有匯款給他跟他匯款給我的記錄,能當作舉証嗎?行使什麼權利嗎?能以此資料報案嗎?之前看過一則被害人報案結果最後因証據不足,還被檢察官反告巫告罪,所以暫時也不敢報案,之前跟一直跟債務人以line溝通說最後如他一直沒還錢就只好報案處理,他都回要報趕快去報,到時他一毛錢都不給我.請問這些對話能夠成我們確實有借貸的依據嗎?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line通聯紀錄及匯款記錄等資料,提起訴訟訴請對方返還借款

2、沒有地址沒關係,有姓名及銀行帳戶即可追查該人相關資料。

3、本件縱使法院判決敗訴,也不會有誣告問題。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冰小玥 104-06-23 14:15
律師 你好!! 想請問我先生的弟弟已去世1年半了,祂並無子女因當時並不知祂是否有債務所以並未辦理拋棄繼承 那是否將由父母繼承呢?但父母是離異的請問這樣繼承是夫妻共同持有嗎? 而今年6月我公公也過世了,我先生已去辦理拋棄繼承那我婆婆也需辦理嗎? 至今是並未收到執行令或是公文,只是近期從叔叔那得知弟弟是有債務的,所以想請教律師目前我婆婆跟我先生該如何去辦理呢??
朱陳筠 (朱陳律師) 104-06-23 14:59

您好,

一、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且無子女,倘若亦無配偶的話,您先生的弟弟的財產,將由其父母繼承,並不因為他們離婚而受有影響,而繼承債務部分,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二、您公公去世後,倘若您婆婆不願繼承,則需在知悉其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如您婆婆與您公公在您公公生前已辦妥離婚,則您的婆婆則無繼承權,即不用辦理拋棄繼承)。另外,需注意的是:如果子輩均拋棄繼承的話,若有孫輩、曾孫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話,倘若亦不願繼承,仍需辦理拋棄繼承

三、建議您檢具相關文件至律師處協助辦理。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詢問。

沈恆 (沈律師) 104-06-23 17:14

您好!

弟弟的遺產,應由父母(公公、婆婆)共同繼承。 公公、婆婆已離婚,婆婆已不能繼承公公遺產,自然也無需拋棄繼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冰小玥 104-06-24 10:57

   律師

   你好!! 那再請教目前我婆婆能先去辦理什麼樣的資料,以防日後收到執行令或文時,可直接證明嗎? 還是要等到收到後再申請資料嗎???

21 104-06-23 09:54

大家好,想請問:

家人有一塊土地,其中大約十坪大的部分被侵占

過去親戚在他的土地上蓋鐵皮屋,但因與家人的土地緊鄰,因此侵占了大約有十坪大的土地

後因那位親戚有債務問題,將他自己的土地轉賣了給A先生,

我們一直有和A先生連絡,但A先生不願拆除地上物那十坪大的地歸還

想請問該如何處裡呢?目前在網路上看到的方式為:

1. 申請土地鑑界
2. 發存證信函...限期拆除...
3. 到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4. 刑法320 告土地竊佔

在此想請問專業的律師,以上述的方式處理是否正確?又或是有更好的方式呢?

先謝謝大家的幫忙!

只需要先發存證信函限期對方拆除,如果對方逾期未拆除就提出刑事竊佔告訴以及民事拆屋還地訴訟,鑑界和調解都在訴訟程序中進行,調解在法院作也比較妥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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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23 14:24

您好:

如果您的目的只是要將該10坪大小土地拿回來的話,那建議您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民事訴訟會比較好。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循拆屋還地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同呂大律師與謝大律師所言 : 提出提起拆屋還地民事訴訟

1.申請土地鑑定並無實質意義(不代表佔了你的土地會還)

2.發存證信函只是告知, 無實質作用, 還是要靠之後的起訴

3.調解委員會也只是做和解之用, 對方可以監持不還地不和解, 無實質作用

4.告刑事竊占, 沒有看到您的案件實際狀況無法確認是否可行

1 2 3項皆是確認要提告的相關動作, 如只是單一行之並無特別作用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俞小安 104-06-22 20:25

想請教各位:
因為我之前有積欠卡債,已經有五~六年以上沒有還款了…
目前想要債務協商,但去查了一下欠款狀況
發現五間銀行中,已經有一間委外賣出給民間債權公司
雖然有先跟其它間銀行先談過還款的方式, 但不是我經濟能力負擔的起的還款方式...
後來有上網查了一下,發現那一間民間債公司的網評都很不好,做風很強硬
利息都算到足,硬要人家活生生還到他們所講的金額…
如果對方踩的很硬,那這樣子我想要還可能也沒能力可以還
請問 想要將五間銀行債務狀況做「前置協商」(連同已委外賣出給民間債權公司的那間)
我真的很想還錢…

我真的不曉得怎麼跟銀行談怎麼還款....?

還有委外的那一間,讓我更害怕...

阿學 104-06-22 15:37

你好.我是債權人陳仕學.債務人陳思舉.因債務糾紛.以下借據如下.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茲因債務人(陳思舉乙方)在伊吉特商行雙方合股關悉及借款,向債權人(陳仕學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甲方 伊吉特商行合股股份10%及週轉借款於給乙方共:新台幣參拾玖萬肆元整,當場以現金全數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甲方陳仕學雖是股東身分.但是有在上班領薪水.也在乙方同意每月給於薪資.因伊吉特商行週轉不靈付不出薪資.而乙方陳思舉尚欠甲方陳仕學100年度薪資十二月份至101年度五月份.共新台幣 壹拾貳萬壹千元整  員工薪資

 

債務人乙方 陳思舉(共)欠甲方陳仕學 新台幣:伍拾壹萬五仟元整

 

乙方開立本票給甲方伊吉特商行合股股份10%及週轉借款面額新台幣 參拾玖萬肆千 元整,日期於102年十月一日之1票1張

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甲方陳仕學於101年十月十五日.至乙方倉庫拿一批貨價值新台幣:參萬塊元整.扣除乙方欠甲方陳仕學100年度薪資十二月份至101年度五月份.共新台幣 壹拾貳萬壹千元整  員工薪資

債務人乙方陳思舉還積欠債權人甲方陳仕學.新台幣:玖萬壹仟元整.重至開立本票於 102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乙方陳思舉如有誠意每月三萬還至債權人甲方陳仕學.應先把尚欠甲方陳仕學薪資.新台幣:玖萬壹仟 元整.全數還清

 

乙方開立本票給甲方伊吉特商行合股股份10%及週轉借款面額新台幣 參拾玖萬肆千 元整,日期於102年十月一日之1票1張

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借據有簽名蓋章手印.有簽本票蓋手印簽章

這樣子的乙方到目前為止都沒有還我一毛錢.每次約她出來都找藉口.沒心要還!還有說要匯款給我還晃點我~想請問本票時間期限多久?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呢?謝謝你

本票對發票日的請求時效是到期日起3年,你的本票還在時效內,盡快去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的裁定,拿到裁定後盡快去查詢對方名下有何財產(包含對方的薪資),再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2 16: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似沒有清償期,因此您應該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清償,倘若對方拒絕或置之不理,可以聲請本票裁定或是聲請支付命令

 

阿學 104-06-23 13:56
回覆 黃志樑律師/所長 的發言內容:你好.請問假設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薪資.該如何處理?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差別在哪呢?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