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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 104-07-30 19:17

A過世後,留有一筆遺產繼承人有BCDE,包含房產2筆,現金數萬元,但其中一筆房產仍有貸款200萬元,A過世前有標會的習慣,留有數筆百萬合會負債,但合會人數眾多,無法一一根據債權人的姓名清償,請問,在申請遺產分割當中,採應繼分方式分割,房貸和合會債務是否會列入分割?還是只分割遺產清冊中所列部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30 19: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分割方式很多元,一般的處理方式,可以將債務清償完畢之後,剩下來的再由全體繼承繼承,或是直接就遺產的部分分割,全體繼承人對於債務都負清償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所言,但若本件債務大於資產,應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李先生 104-07-30 00:18

各位律師好 , 我的情況是這樣的

我有一間房子 , 父親委託一位房仲友人出租 , 僅口頭契約 , 但是後來那位房仲 , 卻叫自己的子女搬進去住 , 並無與子女簽訂書面租貸契約 , 居住約一年時間 , 由於我工作忙碌也未發現 , 每個月房仲並未將房租匯進我的戶頭 , 等我發現時 , 已經過了一年 , 之後我要求房仲子女搬離 , 但房仲子女表示無力償還債務 , 簽下承諾歸還房租切結書以及壓扣身分證影本 , 但至今對方卻遲遲沒有歸還 , 也不知道現居住所 , 向戶籍地寄送存證信函民事支付命令 , 皆拒收信件 , 我想要提問的問題如下

1. 請問刑事提告的話 , 我在無書面委任契約的狀態下 , 可以對房仲提出哪些罪狀的刑事訴訟呢?能要求民事賠償嗎?

2. 請問其子女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 或是成為共犯?該如何請債務人出來出庭面對債務呢?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30 07:37

既然其等住在那裏,則可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直接對該地址送達。另刑事部分,若房仲一開始就不打算付房租,或可提告詐欺得利,其他租客則要是其是否知悉未付房租等而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30 11: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部分,仲介或許有詐欺背信犯罪之可能;仲介子女或許僅有民事不當得利之部分,除非有證據嘗試將子女仲介以共同正犯處理之;惟仍建議您,若損失金額不大,是否花費民刑事訴訟時間及成本提告,亦須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房仲部份,可能成立刑法詐欺罪或背信子女部份因為無行使詐術之具體作為(未履行切結書之內容,較可能被認定為民事糾紛),如果要以共犯提告,舉證上比較困難。民事上,支付命令3個月未送達失其效力,但可提起訴訟,如果對方還是不出庭,仍可一造辯論判決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取償。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李先生 104-07-30 12:17

感謝各位律師的專業諮詢!!謝謝 , 大家的協助

李先生 104-07-30 12:27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 , 謝謝您的回答 , 但是目前我最大的問題是沒有對方住所地址 , 只知道對方人現居台北 , 由於房仲本人戶籍花蓮 , 房仲子女戶籍地在金門 , 是否我只能在花蓮和金門地方法院施行民事提告或開庭 , 如此便會耗費相當的時間成本 , 

我本人是希望能夠在北部開庭 , 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由於積欠金額不小 , 加上對方態度惡劣 , 本希望對房仲和其子女藉由刑事提告.民事賠償的方式 , 在北部開庭 , 不知道該用何種方式能夠在北部控訴

馬克思 104-07-28 22:51

律師您好,
由於最近支付命令法的修改,並提供了再審機會,家人身上剛好有糾紛在,
在此跟大家請教一下以下問題:
事情緣由:
K先生在2008年報名參加了健身中心的會員簽了兩年契約,繳了首期月費後
從來沒有去過,相安無事的過了好幾年。結果在今年2015年初收到了健身中心附上支付命令影本的通知書要他繳交兩年的會費加上這快五年來的利息。這期間從來沒有接受到過法院公文,申請閱卷後發現早再2010年便已確定支付命令,而知道事情時已經快五年了。
想請教:
1.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a.在聲請閱卷後得知公文第一次名字寫錯,且寄到居住所無人接收,最
    後送至派出所寄存送達待領,在名字寫錯的情況下是否算合法送達?
  b.第二次訂正名字後寄到戶籍所在地,但人從來不住在那邊,最後也是送
    派出所寄存送達待領,總合一二次的狀況是否算合法送達?這樣的狀況下     是否能主張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之再審?

2.若算合法送達,此支付命令效力期限問題?
  a.此支付命令判決確定時間是在2010年並即將滿五年,債務部分
    是現金月繳式定型化契約,這種契約失效年限是算5年還是15年呢?

  b.因K先生無工作一直靠家養,所以身上並無財產可供執行與查詢,要怎
    麼知道對方公司有無申請強制執行?或債權憑證?
    對方有申請強制執行或債權憑證的話,K先生是否會收到法院公文?

您好:

送達是否合法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住所之認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如當事人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即為其住所。而住所雖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惟倘無客觀之事證足認當事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者,戶籍登記之處所,仍非不得資為推定其住所之依據。」 會費消滅時效原則上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為5年,但可以研究是否可以適用同法第127條規定。然而依照民法第137條第3項之規定,消滅時效中斷後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均為5年。 您可以持身分證到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查詢案號。 強制執行債務財產債務人會收到民事執行處的執行命令,但核發債權憑證不會通知債務人。
a.fu 104-07-28 16:13

律師你好:

           請問一下 之前動產房子是我哥的名下 但是我哥因積欠銀行款項 7~8年前轉入我名下 現在銀行認為我是相對人認定有迂迴的方式 要我提出當初的買賣契約 要不然的話要我幫他還所積欠債務或是收回房子 銀行真的可以這樣做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8 16: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當初是在積欠銀行款項的情形下,辦理移轉過戶,則確實可能涉及有害債權行為,銀行可以依法撤銷移轉行為,屆時再對該動產進行執行。

2、但是必須釐清當初您的兄長所積欠款項的狀態、移轉登記的原因及相關的證物,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與銀行進行協商。

您好

根據民法規定,債務人所為無償行為(例如贈與),有害債權者,債權人可以主張撤銷贈與行為。債務人所為有償行為(例如買賣),有害債權者,若債務人與第三人皆知情,債權人可以主張撤銷該有償行為。

所以,要看當初你大哥過戶給你的目的、主觀是否知情與相關證據,來判斷是否可以主張撤銷房屋過戶行為。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詳閱訴訟資料,建議備妥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權益。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 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a.fu 104-07-28 17:09
回覆 柯俊吉律師/所長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根據民法規定,債務人所為無償行為(例如贈與),有害債權者,債權人可以主張 ... (恕刪)

 如果我有當初的買賣契約的話是否就不成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能會查詢資金流向,但對方仍需先提起撤銷登記之訴,才能使房產登記回您哥名下,但銀行能否提告成功,仍要看事證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仕忠 104-07-28 15:09

內容如下:

本人在線上遊戲中與玩家(以下簡稱A)要進行買賣帳號行為,我因為在工作中,A來電告知我說他已經請他老婆將要跟我買帳號的6000元匯入我的帳號了,要我將遊戲帳號帳號及密碼給他。所以我就以為他已經匯款了,所以我也不信有他,我就將帳密都給了A。之後我回家去刷本子,才發現A根本沒有匯錢進來,然而我登入我的遊戲帳號後發現,我的遊戲裝備已經被拿光了,而角色等級也被弄成1等,後來我就跟遊戲的管理者告知這件事情,管理者就把我的帳號跟裝備恢復,然後將A的帳號封鎖起來。經過兩三天的折磨之後,A最後才把6000元匯過來給我,我想說反正事情處理好就好了,我也將帳號密碼也是給了對方,完成了遊戲帳號的交易。

結果發生了接下來的事情

A用電話跟我說在這兩三天的過程中,他已經去了派出所,做了我詐欺A的備案,所以要約我出去寫和解書,於是我們約在宜蘭頭城交流道附近的7-11見面。

和解談到一半,A跟我說在這兩三天中,A有請徵信社的人來找我的這個人,然後還有請他的小弟喝酒之類的消費,都要由我負責,於事有叫他小弟過來嗆聲,跟我說如果不好好處理的話,要將我載到山上處理。叫我家人要小心一點。也叫我在宜蘭要小心一點等語,我身心畏懼別無其他選擇,在那個情況下我才簽了10萬元的本票,我跟A之間根本沒有債務關係,那是他強迫我簽下本票,事後我將這整件事情跟我朋友說,我朋友說我被恐嚇取財了,我也去了派出所,但是我只知道對方的姓名跟電話,根本不知道他的身分證和地址,再加上當初簽本票的時候,我根本就毫無預警,也沒有作錄音錄影的動作,根本沒辦法舉證...

刑法民法之中,我一個做工的人,根本沒辦法駕馭法律條文的實質內容,讓我不知所措,懇請 大德幫幫忙,告訴我該如何做... 謝謝

一、這種狀況如果舉證困難的話可以考慮以民間測謊的方式處理。

二、只是民間測謊會有費用的問題,而且光是告訴人測謊的話法官有的採有的不採。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仕忠 104-07-28 14:52

內容如下:

本人在線上遊戲中與玩家(以下簡稱A)要進行買賣帳號行為,我因為在工作中,A來電告知我說他已經請他老婆將要跟我買帳號的6000元匯入我的帳號了,要我將遊戲帳號帳號及密碼給他。所以我就以為他已經匯款了,所以我也不信有他,我就將帳密都給了A。之後我回家去刷本子,才發現A根本沒有匯錢進來,然而我登入我的遊戲帳號後發現,我的遊戲裝備已經被拿光了,而角色等級也被弄成1等,後來我就跟遊戲的管理者告知這件事情,管理者就把我的帳號跟裝備恢復,然後將A的帳號封鎖起來。經過兩三天的折磨之後,A最後才把6000元匯過來給我,我想說反正事情處理好就好了,我也將帳號密碼也是給了對方,完成了遊戲帳號的交易。

結果發生了接下來的事情

A用電話跟我說在這兩三天的過程中,他已經去了派出所,做了我詐欺A的備案,所以要約我出去寫和解書,於是我們約在宜蘭頭城交流道附近的7-11見面。

和解談到一半,A跟我說在這兩三天中,A有請徵信社的人來找我的這個人,然後還有請他的小弟喝酒之類的消費,都要由我負責,於事有叫他小弟過來嗆聲,跟我說如果不好好處理的話,要將我載到山上處理。叫我家人要小心一點。也叫我在宜蘭要小心一點等語,我身心畏懼別無其他選擇,在那個情況下我才簽了10萬元的本票,我跟A之間根本沒有債務關係,那是他強迫我簽下本票,事後我將這整件事情跟我朋友說,我朋友說我被恐嚇取財了,我也去了派出所,但是我只知道對方的姓名跟電話,根本不知道他的身分證和地址,再加上當初簽本票的時候,我根本就毫無預警,也沒有作錄音錄影的動作,根本沒辦法舉證...

刑法民法之中,我一個做工的人,根本沒辦法駕馭法律條文的實質內容,讓我不知所措,懇請 大德幫幫忙,告訴我該如何做... 謝謝

您好:

刑事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您只要將能夠識別被告身分之資料(例如遊戲帳號、姓名、電話等)交由警方、檢察官調查即可釐清被告身分。 您可於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損害賠償(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或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損害賠償(要先繳裁判費)。
仕忠 104-07-28 15:1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刑事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您只要將能夠識別 ... (恕刪)

 可是 派出所警察說 整個過程中我都沒有錄影錄音證據,再加上連對方是誰都不清楚,說會有誣告的嫌疑等等,讓我不知所措

您好:

您只要準備好充分的證據可以使人相信有犯罪事實發生或有所懷疑,就算將來罪證不足不起訴,也不會構成誣告

Kenny 104-07-27 20:39

您好 我有幾個關於繼承父親債務問題想請問
第一
資產管理公司於民國103年第一次由郵件信函通知繼承人須支付款項且利息由100年開始計算, 請問這點是否合法, 可否提出異議
第二
要求對方提供款項明細已確認該信用卡款項是否確實為父親生前所為但對方回覆該款項是由銀行轉讓給資產公司進行追討, 所以無法提供相關明細,僅能提供當初申請信用卡相關文件, 由於款項都未清楚來龍去脈就接獲支付命令, 這點是否可提出支付命令抗告
第三
法院支付命令須於幾日內提出異議? 如果超過期限是否就束手無策?
以上麻煩您們了
衷心感謝, 祝一切安好.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Kenny你好:

有關支付命令的異議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6條,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附理由地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

一旦債務人異議後,該程序就視為起訴或調解聲請,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及審理程序,此時債權人(原告)就必須對於請求的金額、利息的起算等事項詳細說明並舉證;然而你身為債務人也是需要親自或委由律師出庭進行調解跟答辯。

以上供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於接獲支付命令二十日內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即進入訴訟程序,並可以主張限定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eggy 104-07-27 16:47

您好

父親於今年的5/4去世

經查詢,有資產也有負債

負債因金額不高,故已快償還完畢

因"限定繼承"需於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截止日為8/4,故想請問:

1.債務已快償還完畢,那麼還需於8/4前辦理"限定繼承"嗎

2.若已過"限定繼承"時效,會被罰款嗎

另..遺產稅部份,想請問

1.因父親的資產不多,是否也要申請遺產

2.是否需於6個月內辦理

以上請再回覆,謝謝

您好:

您如果確認已無其他債務可以不用辦理,但是將來有其他債權人主張時您還是要就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若您先前清償債務的行為有損害到其他債權人,債權人有權利向您主張權利,此時在原本得受清償範圍內,您可能要以固有財產清償繼承人之債務。 依照遺產贈與稅法第23、4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被繼承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否則會加處遺產稅額2倍之罰鍰。如果遺產不多,依同法第17、17-1條規定扣除後通常是不用繳遺產稅的,建議您按時申報為妥。
Peggy 104-07-28 09:03

謝謝您的回覆

所以是可以理解為:

1.若債務確認已償還完畢,就可不需於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

2.另需於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遺產

因父母離異,所以本人是第一繼承

若可不辦理"限定繼承",那麼父親名下的資產會因為不辦理而被充公嗎???

還是會被直接認定為繼承

以上請再回覆,謝謝

 

Peggy 104-07-28 15:3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您的回覆

所以是可以理解為:

1.若債務確認已償還完畢,就可不需於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

2.另需於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遺產

因父母離異,所以本人是第一繼承

若可不辦理"限定繼承",那麼父親名下的資產會因為不辦理而被充公嗎???

還是會被直接認定為繼承

以上請再回覆,謝謝

 

 

您好:

除非所有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遺產才會歸屬國庫,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與遺產是否歸屬國庫無關,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遺產當然由您繼承,無須擔心。

kevin 104-07-27 16:17

一、狀況:

我手上有幾張本票經法院本票裁定後,法院要聲請人(我)於收到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將駁回其聲請

補正事項:表明票號XXXXXXXXX號本票之提示日(上開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

二、請教各位律師

1.提示日是什麼?

2.我可以自己更改本票到期日或開票日嗎?或是需要找開票者(債務人)去更改本票的相關日期嗎?(債務人已避不見面了)

3. 5日內沒補正是否支票就沒效力了???

7月25日收到裁定,需於7月30日前補正,??麻煩各位先進提供保貴意見,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提示日就是本票到期後,您何時持本票向對方請求付款的時間。

2、要發票人更改才可,您自己更改會有偽造有價證券之問題。

3、未補正只是本票聲請被駁回,該本票仍然有效,您仍可再次聲請

4、其實原則上只要在法院駁回前補正即可,不過誰也不知道法院何時會因您未補正資料駁

      回聲請,所以最好還是在法院規定之時間內補正。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kevin 104-07-27 15:24

一、狀況:

我手上有幾張本票經法院本票裁定後,法院要聲請人(我)於收到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將駁回其聲請

補正事項:表明票號XXXXXXXXX號本票之提示日(上開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

二、請教各位律師

1.提示日是什麼?

2.我可以自己更改本票到期日或開票日嗎?或是需要找開票者(債務人)去更改本票的相關日期嗎?(債務人已避不見面了)

3. 5日內沒補正是否支票就沒效力了???

7月25日收到裁定,需於7月30日前補正,??麻煩各位律師能提供保貴意見,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7 16: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是您向對方請求給付票款的日子。

2、倘若您任意更改發票日或是到期日,會有變造票據刑事責任

3、倘若未補正,恐遭法院以程序不合法駁回。

kevin你好:

依法院要求你補正的事項來看,該本票應是屬於見票即付的票據,且應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記載。

請在期限內向法院具狀陳報你何時(在發票日之後)拿出該票據向發票人要求付款(涉及利息的起算)。

若未陳報而遭法院裁定駁回聲請的話,仍得持該本票再向法院聲請裁定,只是必須再繳納一次聲請費。

以上供參。

小閔 104-07-27 10:35

收到支票,卻因存款不足和印章不符被退,協議後卻只還了部份後就沒消息了,

我該如何?又跟債務人不同縣市,如須上法院的話,是要跑哪一邊?

 

 

沈恆 (沈律師) 104-07-27 10:52

您好!

可起訴請求給付票款,向付款銀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nancy 104-07-27 11:0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可起訴請求給付票款,向付款銀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以 ... (恕刪)

 謝謝沈律師回應~

所以要到法院提何種訴訟.且一定要到法院嗎?可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傳送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7 11: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支付命令,或是直接提起給付票款訴訟

2、必須以書狀檢附相關證據向法院提出。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以保障權益。

 

張衞航 (張律師) 104-07-27 11:39

您好!

若您與對方協議還款時有約定管轄法院,或於對方住所地法院,均可檢附票據影本等證據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本案訴訟求償

以上建議請參考,並預祝順利解決糾紛,謝謝。

SU 104-07-27 03:35

由於前男友用我名義購車貸款積欠債務,但是車子的使用權一直是前男友,我只有掛名車主,前男友也承諾會支付一切的貸款費用及稅務問題,但從103年初起前男友收入不穩定車貸常常遲交,我怕影響到我信用,要求前男友按時繳交車貸及必需償還我的債務,至103/5月前男友告知我,他和他媽媽商量好,由他媽媽先行支付繳納結清車貸,他就可以償還我的債務,於是103/5月由前男友相約我和他媽媽至銀行辦理結清動作(中間聯絡事宜都是前男友安排,我只負責配合),再到監理站辦理過戶手續,由於當天並沒有清償証明所以過戶沒有完成,在當下我有告知前男友媽媽債務事宜及把借據影本交付給前男友媽媽,他媽媽也承諾會叫他兒子處理這債務在過來辦理過戶事宜,而在這之後前男友完全沒有償還債務的動作但卻一直要我辦理過戶事宜(之中車子還是一直他們家在使用並且在他們手中),但我要求必須先把債務問題也要解決,在103/10月前男友決定把車子賣了好償還債務問題,於是約我至他上班的車行賣車(車在前男友手上,而需要我的証件),而賣車所得前男友同意抵償他的債務(債務不夠的部份也就不計較,只想不再牽扯),於是我把借據正本償還給他 ,倆人說好從此不在相欠,也想說沒有牽扯了,沒想到103/11月前男友媽媽去告我損害賠償詐欺,這讓我整個很錯愕,在結清車貸到賣車中間沒事,借據一還前男友就被告,在這期間中子一直還是前男友家在使用並且車子還在他們手上,我完全沒有討回車子的意思,只想要他把積欠我的債務處理好,也沒有要詐騙前男友媽媽的金錢,請問一下,我該如何處理及解決?

您好:

您可以傳喚您男友出庭作證,或提出車子從頭到尾都是男友在使用,您只是貸款或車籍資料的登記名義人(人頭),而男友母親是自願出面處理債務證據,證明您毫無詐欺情事。 等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將不起訴處分陳報給承審損害賠償的法院,再考慮對您男友母親提起刑事誣告告訴。

一、    就閣下被告詐欺民事賠償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7 07:56

借據是否留有影本?或是有其他可以證明雙方借貸關係存在的對話記錄等,可提出為有利之抗辯。

另外,從您描述看不出來有何詐欺之情,近兩多蒐集證據,建構出事實經過,以爭取有利之認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7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爭執您無詐欺之故意及詐欺之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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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 104-07-26 14:43

你好~

日前父親往生,有去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冊,得知父親並無資產,只有2台10幾年不知所蹤的轎車,擔心日後會承擔不知名債務,所以想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該辦理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

2.  父親於6/15日住院,7/11往生,在這期間有申請父親的醫療保險,6/29日醫療保險款項匯入父親帳戶,我於7/11當日提領出來支付部分醫療費用,7/15又一醫療保險款項匯入,當日又提領出來支付剩下的醫療住院費用及部分喪葬費用,請問,這樣對日後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會有影響嗎?若有,該如何處理?把錢存回去?

3.  父親有農保,農保的身故給付是否可以請領?該款項屬於遺產嗎?

4.  若辦理限定繼承,假設父親資產僅餘1萬元,債權人於登報公告期間內,申請債權100萬元,該如何清償?不足的,會由繼承人自己的財產清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6 17: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定沒有遺產,建議辦理拋棄繼承,避免日後有債權人出現主張權益。

2、基本上保險的部分,只要是用在該理賠險種用途上,都是OK的。

3、要看農保喪葬津貼亦同。

4、採取限定繼承,除非有隱匿財產等行為,否則不會用到繼承人的財產清償繼承人的債務

black 104-07-26 19:1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定沒有遺產,建議辦理拋棄繼承,避免日後 ... (恕刪)

感謝回覆,想再請教,

在辦理拋棄繼承後,可否再請領農保的身故給付?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6 23:03

若確定無積極財產,建議直接拋棄繼承

JAX 104-07-24 16:24

請教一下 因家父生前有債務死亡後親屬皆已辦理拋棄繼承 如今家父的機車過戶至親屬名下 是否債務會恢復繼承追討?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4 17:27

除非主張該機車只是借名登記在父親名下,不然確實有可能無法過戶

您好:

您已經拋棄繼承就不是繼承人了,遺產(財產或負債)會由其他繼承繼承,若無人繼承民法第1185條規定遺產會歸屬國庫。

mjsung 104-07-24 16:15

想請問個拋棄繼承的問題,我爸的母親她早年已跟我爺爺離婚並改嫁,也另外生了兩個女兒,日前她過世,我爸及我叔叔不想繼承遺產債務,故想辦理拋棄繼承,昨日我去地院買文件及諮詢,他說對方配偶已故,所以繼承第一順位是其下4個子女,所以他說只要我爸及叔辦理就好也不需通知另外兩妹妹(因為她不會因為我們拋棄而影響繼承權),但是我們沒什麼在聯絡也沒有盡扶養義務,也不知對方兩位姑姑是否也要拋棄,我有個疑問 那這樣若他們在三個月期限內也辦理拋棄就跟我們這邊一樣,也認為反正還有我爸跟叔叔繼承,所以就沒有通知我們下面的順位,請問這樣可以嗎?(大家都認為對方有繼承權而不需通知這樣好像有點矛盾,法院是說最好大家協調好)

另外一個問題是我們可以預先也幫我們這邊的孫子及曾孫輩直接跟父母一起先辦拋棄嗎? (需要通知其他同順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4 19: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確實必須等到下一個順位拋棄繼承,並且收到通知之後再辦理就拋棄繼承即可。

不過程序上還是可以敘明理由,一同辦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ssica 104-07-23 15:48

大家好,初次發問,若有不恰當的部分再請告知,謝謝。

父親從我知道開始,吃喝嫖賭沒有一樣不碰,媽媽為了給我們孩子 一個正常的家庭忍了30年!今年初他決定退休(因私人債務問題不得不辦理)也是臨時的,媽媽甚至是後來才知道!拿到退休金時他原本說只要拿出一筆(將近400萬)即可以解決,但後即因債務沒有完全處理好,即以此為理由離家至今(也就是大家所說的"跑路")一直到現在,沒有回家,沒有關心過家務,打電話找我們這些孩子時就是為了拿錢或是當法院寄通知單來時一定要連絡他,他幾乎不曾關心!接著又因他自己的債務處理不當(他總說他沒有錢還,所以不和那些債主們見面聯絡)導致債主到家裡門口噴漆(前後已經4次了)鄰居對這些的冷言冷語造成我們很大的壓力,尤其是媽媽!因此媽媽想提出離婚我們也都贊同!因為父親一直以來都沒有改變過,曾經因為賭博欠債將家裡的房子偷偷抵押,連媽媽的名字都偷偷簽字竄改!直到去年我們才好不容易有了一個家可以住!後來向他提起,但他總是避不見面,想請問那這樣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嗎?他的戶口應該仍在家裡尚未遷出,所以這樣也可以嗎?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3 16: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經常性賭博、酗酒、性交易等,倘若單純在外欠債,無法構成離婚事由。

2、倘若只有證人,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起訴。

1.裁判離婚要符合民1052內的10項事由

2.可能要請您確認手上所握有的證據是否可成為10項事由內的決定性結果

3.如有意離婚建議請律師正式諮詢確認後續行動, 由律師方面協助確認搜證方向作為日後訴請裁判離婚使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應可以對方未盡撫養義務為由

提出離婚訴訟

應該會成立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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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 104-07-23 18:56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nbs ... (恕刪)

想請問若現在孩子皆已超過18歲,能仍以"未盡扶養義務"為由申請離婚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3 20: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可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先規劃好婚後財產,具狀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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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3 20:26

您好,若父親長期不照顧家庭,還是有可能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之要件,建議家人多蒐集一些證據,加上子女作證,應是有機會訴請離婚成功。

Jessica 104-07-24 15:03

對方今天又來噴漆勝智噴到鄰居家還灑了一堆冥紙,然後隔壁鄰居便去報案,我們也去報案!想請問這個是否可以當作"不堪同居"之理由呢?然後因為父親負債累累媽媽想辦分別財產制(因為怕好不容易有的房子又被拍賣),想請問一定要父親本人到現場嗎?因為他一定不肯的!這樣風險真的很大!謝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黃先生 104-07-23 09:45

律師你好:

  我己取得債權憑證申請強制執行,第三人公司收到卻置之不理,沒有強制債務人三分之一薪水給我,現在我己向法院遞上呈報狀跟寄出憑證信函給第三人公司,但該第三人還是置之不理,請問律師,我該如何......可以告第三人嗎?告第三人什麼罪名?如果請律師處理的話,大概要多少律師費?

您好:

您可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對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黃先生 104-07-23 11:1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可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對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徐律師你好:

               可否再為小弟詳細解答一下,第三人非我債務人,我如何對第三人提出強制執行???是要先對第三人提出告訴,勝訴後申請債權憑證,再對第三人提出強制執行是嗎?

您好:

視執行法院命令不同而定,依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64項第2款:「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所謂「執行法院命令」,係指同項所稱「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之命令而言,不包括移轉命令在內。」 執行法院命令若為移轉命令才要另外取得執行名義,若是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則在本件執行程序執行即可,無庸再取得執行名義。
郭群裕 (律師) 104-07-23 17:08

一、首先,台端(即執行債權人)請確認執行債務人是否確實有在第三人公司上班(因為有時債務人沒在那邊工作了,惟第三人公司卻也不異議,然未異議並不代表就確實債務人有在上班,進而有薪資債權存在)。

二、若有,以該『第三人公司』為被告,訴請『給付扣押款』之訴或『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之訴,請求給付該扣押命令期間,第三人公司應移轉債務薪資予台端(即執行債權人)的數額。

三、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再逕向該第三人公司為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黃先生 104-07-24 09:2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徐律師您好:問題就在於執行法院發的是移轉命令,所以想再請問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要如何申請???

您好:

視執行法院命令不同而定,依辦理
黃先生 104-07-24 09:28
回覆 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首先,台端(即執行

律師您好:

            我己求證確定債務人目前還在第三人公司上班,第三人也未聲明異議,至於對第三人提告,到勝訴,再對第三人提出強制執行,大概要多久時間,如果請您打這件官司的話,大約要多少律師費?

104-07-22 21:42

您好!想請問如果甲拜託乙向銀行貸款(乙為貸款人),並由甲父丙(乙的公公)做擔保人,並設定乙名下的A房屋、乙夫和甲等多人共有的B土地抵押。隨後丙死亡,乙和乙夫於丙死亡時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請問如今乙不肯還債,法院執行拍賣後價額又不足清償乙所借貸之數額,乙亦無力清償,乙除了聲請破產外沒有其他辦法擺脫債務嗎?謝謝!

您好:

如有債務問題可以先向各地方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聯絡,會有專人會您服務。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3 11:11

若真有無力償債之情,可依債清條例申請協商、更生等。

104-07-22 21:24

您好!想請問如果A房屋登記於甲名下、B土地登記於甲夫、乙等多人名下,一直以來甲一家都和乙一家同住在A屋,因乙先前欠下債務拜託甲向銀行借款,並設定A房屋及B土地抵押。今乙不僅不肯還債,甚至向甲要求房間,甲不堪其擾,請問甲是否能夠請乙一家搬走?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其間之法律關係,且住在一起當時有無分管協議,都是本件應先釐清之事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7-22 22:02

當初房屋建好時只有口頭上說好一家一層!

Jeter 104-07-22 21:12

我自去年底對妻子提出離婚訴訟.

主要因無夫妻之實及生病時未照顧我.詳細訴狀如下:.

一.  主張訴訟之標的: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以婚姻有重大裂痕為由,訴請離婚

 

二.  事實陳述:

1.            被告張妍羚與我游定承自民國90年一月結婚至今,行房次數平均一年不到一次.每次約她都有千百種理由拒絕我:你現在很髒,去洗澡.洗完澡他想睡.今天很累,大姨媽來,白天不喜歡,小孩子在家不方便,頭痛,肚子痛,全身有一點不舒服都不行. 2.             2012年1月份的某一個星期六,至今已經3年多.不僅是性關係,一些親密舉動,甚至連擁抱,都被他面帶厭惡地推開.即便從去年10月開始因此提出離婚訴訟至今,一樣拒絕任何親密行為 3.            .2013年三月某一個晚上下雨後在家樓下騎機車閃小狗摔斷腿,坐在地上不能動,連路人都會好心幫我撐傘,幫忙叫救護車.但當我跟她說我摔斷腿要坐救護車急救去了.他跟我現在外面下雨,他不想出門了.那次住院三天,他除了來拿走機車鑰,就沒來看過我 4.            2014年228動肛門廔管手術,開完刀不到半小時,他就吵著要回家,之後住院4天都沒來看我.術後2個月的復原跟包紮傷口,全都是我自己做,他連我傷口看都沒看過.術後我自己傷口都只能自己包紮. 5.            今年1月1號4天連假,我頸椎椎間盤突出病發,在家裡痛的死去活來,他丟下我一人,帶著小孩去台北玩4天. 6.            今年1月29號動頸部椎間盤突出手術,住了7天院,他除了動手術完當天在醫院睡了4個鐘頭(睡飽就回家),之後只來兩天各待不到十分鐘就走了,我家到醫院的距離,機車不到5分鐘,他都不肯多花一點時間陪我.我現在算年輕,住院不需要太多照顧,他就已經愛理不理,等我老到臥病在床,到時候更不可能會照顧我. 7.            今年農曆年假6天,我剛動完手術,他本來也打算帶小孩回他母親的旗山家玩6天,把我丟在台中.後來剛好他生病掛急診住院作罷.他住院期間我還拖著剛手術完的病體去醫院照顧他 8.            未盡母親之責: 女兒從小就容易生病.小時候易發燒,之後則是眼睛長針眼,發炎容易紅,加上遺傳性弱視,很小就戴眼鏡.牙齒長不好,從6年級開始做矯正.帶小孩去看眼科,牙科都是我帶小孩去的,常常我下了班,看到他眼睛紅的誇張,或是摸到小孩發燒很燙,我才匆忙帶小孩去看醫生.而他也是一副無所謂的樣子.有一次,小孩在幼稚園老師就說他上吐下瀉,要我們下班帶去看醫生.他跟我說,約了朋友要出去吃飯,叫我自己處理.我帶女兒去醫院吊完點滴,弄得很晚才回到家.好不容易孩子退燒,剛睡著.他打電話給我說被搶,硬要叫我丟下小孩去警局接他. 9.            我母親在走之前在醫院臥床從民國98年10月到99年6月,10個月時間,他到醫院探視不到5次,這5次幾乎都是我開車拖著他去的. 10.        我父親前年7月20號住院到10月17號過世,三個月時間,他去探視不到三次.澄清醫院只不到5分鐘機車距離. 11.        金錢觀:認識他以來,他就一直喜歡負債消費.還沒經濟能力時,就刷卡買機車.卡爆了,我幫他還.之後結婚小聘加上婚禮禮金幾十萬現金,要用來支付裝潢及家具費用,他全部用刷卡付,說身上要留一些現金,沒多久現金沒了,卡債卻沒還.我那時候就用信用貸款幫他還清,以為就不會再欠了,沒想到三年內幫他還了兩次二三十萬的卡債.後來越來越多致我申請債務協商,總共要還120幾萬.從民國93年還到103年底才還完.之間薪水最少時只有3萬,扣掉還款1.6萬,小孩及家用,每月不到五千元生活,沒錢吃飯他從來沒幫助過我. 12.        2013年一月他卡又刷欠10幾萬,我要求他提出分期付款還清後,到2014年10月,短短18個月,又欠18萬多,我再幫他還最後一次.到現在卡債又欠超過4萬,薪水只有2萬多,每月卻有一萬的債務在累積,真是太誇張了 13.        個人衛生習慣:他現在藉病辭去工作在家賦閒.每天除了看電視,玩手機.甚麼事都不做,房間亂.吃完的東西,隨手丟在桌上.即使發臭長果蠅也不肯拿垃圾去丟. 14.        動不動就說房子是他媽買的,是他的.你不高興就滾出去.你們兩個甚麼時候要滾?最終無法承受他的精神轟炸,於今年5月被趕出去住,鑰匙也被要求還給他,無法再住在一起.

 

綜合以上的事由,希望法官大人能理解我在心理與生理皆已達無法再維持婚姻的地步,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以婚姻有重大裂痕為由,判准離婚

三:雙方無共同財產.未成年女兒現在13歲,因原告我游定承有足夠經濟能力,身體可以負擔,與女兒感情良好,請求法官大人判決給我.並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新台幣一萬元

 

四.回應被告家暴控訴:被告對女兒教育從不參與;但每每女兒犯錯均大聲斥責,從小一直如此.為免女兒學到他的壞脾氣,多次要求他要好言相勸,凡事耐心教導,真的屢教不聽再處罰,而不是甚麼都不教,等他犯錯了再加以責備.但是,他總是不聽勸,而且對我加以挑釁,一再地說有本事你打我阿,有種你打打看.終致忍無可忍動手.第一次我把氣發在廁所的門,他再挑釁我才動手打他.之後即使他再挑釁,我也沒再動手,以致於女兒現在有樣學樣,一不高興就跟他一樣大吼大叫

出庭兩次了.法官都要求我要舉證,無奈這些不易舉證.請問我要如何補強?若不能補強,是否敗訴機率較高?我現在被迫遷出住所,是否會被他告遺棄?日後他要求我搬回去,並負擔他的開銷,是否可以拒絕?若勝訴是否必須與他分配剩餘財產?我有遺產一棟房子及兩百萬,另有一百多萬存款.

懇請幫忙解惑,不勝感激!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2 2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規劃您的婚後財產,避免對方對您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次須提出證據說明離婚事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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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以1052條第2項主張離婚,本來即有相當之困難度,若無法舉證證明,恐難以離婚,當然若無法離婚,即無小孩監護權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2 21:47

建議不要把全名打出來比較好唷!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我建議你找個律師協助你

已經走走到這狀況

自己硬拼不利於你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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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43301 104-07-22 19:53

A是我同父異母的兄弟.在他過世之後留下許多的債務.A的太太及孩子(未婚)皆辦?棄繼承.A的同父同母的兄弟也辦?棄繼承.那繼承順位是輪到我嗎 ? 我有繼承權嗎 ? 為避免繼承債務問題.懇請賜教.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2 22: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仍然屬於繼承人,應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曉風參加公司特惠專案健檢,其拍攝的X光片上有肉眼即可發現的異常陰影,但健檢醫師卻未發現異狀,而告知曉風健檢正常,六個月後曉風咳嗽不止,赴醫院檢查,發現罹患肺癌第4期,醫生告知若先前健檢時有檢出異常而馬上治療的話,存活率有67%,現在只有5%,,曉風悲傷之餘,決定對健檢診所提告,請求賠償

 

因誤診而致存活機會的降低或喪失應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美國法認為存活機會喪失法則須以病患最終死亡始有適用,即病患因誤診喪失存活機會而最終死亡後,醫院及醫師始有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最高法院,亦有接受存活機會喪失理論之判決,且不限病患是否已死亡,只要誤診確實導致病患存活機率降低或喪失,醫院及醫師就有損害賠償責任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siskin 104-07-21 14:41

家父今年二月初過世, 因為一直沒有債務人出現, 所以我們以為家父並無債務, 直到近日處理房屋貸款事宜, 才知房子已被設定給別人, 因個資法故銀行只能提供資料是設定給了2個人, 所以房子已經不是我們的了, 現在已經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時候, 為了避免之後的債務糾紛, 請問我們還可以有甚麼方法可以處理呢?

您好:

依照民法規定辦理,仍應按債權得受清償之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若未依比例償還,繼承人要以固有財產清償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民法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siskin 104-07-21 15:59

 請問那這樣我們還可以或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您好:

已超過民法第1156條規定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您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建議您清查遺產及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並製作清冊以利清算

siskin 104-07-21 16:0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那這樣我們還可以或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您好:

已經超過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辦理期限,您可以試著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延展看看,如果不行,可以等債權人依民法第1156條之1來聲請(債權人通常不會聲請),如果都沒辦法,您要自己負清算義務。

siskin 104-07-21 16:2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已超過民法第1156條規定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您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 ... (恕刪)

1.  可是我們是最近才知道有債務, 這樣也算超過三個月嗎?

依提示內容,您父親的債權人應該是設有抵押權債權人,屬於優先債權人,依民法規定1162-1「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之利益。」,也就是說抵押權人的債權本來就是應該會優先清償,所以你們只要是以父親的動產對價優先償還抵押權人的債務,並沒有違反上開規定,不用擔心自己的財產會因此受到影響。

 

一、三個月是從你知悉時起算。

二、就算沒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目前法制還是會跑到限定繼承去。只是限定繼承有一定的限制,要特別注意一下。

三、有設定抵押登記不表示有債權,如果對方沒有提出任何你父親欠款的證據的話,可以提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四、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勝訴的判決,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47號民事判決,供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

您不走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程序,就必須自己面對債權求償的繁瑣程序。由於不清楚您繼承遺產及被繼承債務狀況,在此無法給您建議是否直接清償現在出現的債權人。但還是建議您去了解一下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

Kenny 104-07-20 20:16

想請問

父親於8年前過世, 債務設定證人為母親

我與兩位妹妹當時並未辦理拋棄繼承 

(當時兩位妹妹未滿18歲, 我已滿20)

請問世隔8年後, 母親尚但健在但名下無任何財產及收入, 債權人是否可向我追討債務??

另外我現已被法院設定執行強制扣款是否可提出異議?

先謝謝各位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0 22: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妹妹的部分因為還沒有成年,所以可以主張限制責任(以遺產無限負責)。

2、因為您已經成年了,因此除非當初有因為沒有同居而不知父親的狀況或是有其他不可歸責的原因才能主張限制責任

3、除非有其他抗辯,否則無法以未辦理拋棄繼承為由提出異議。

天山雪蓮 104-07-20 09:58
尊敬的律師你們好:近日想買一間未保存登記法拍屋。此屋建於民國72年,是債務人長輩留下的土地上蓋的。後來土地分給另一房兄弟,再由另一房的兒子繼承債務人與地主(堂兄弟)鬧翻,地主與民國84年向法院申請拆屋還地,但不知何因未執行,房子一直使用至今,因債務人也不懂房子要保登記所以一直未到地政機關登記 。但每年有繳稅、有稅籍証明、也有水電、請問這樣的房子能買嗎? 謝謝!

您好:

違章建築仍可為交易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您應先確定房屋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天山雪蓮 104-07-21 10:41

 因是債務人祖先留下的土地,並無租賃關繫,那這樣能買嗎,謝謝徐律師

天山雪蓮 104-07-20 09:25

尊敬的律師你們好:

近日想買一間未保存登記法拍屋。此屋建於民國72年,是債務人長輩留下的土地上蓋的。後來土地分給另一房兄弟,再由另一房的兒子繼承債務人與地主(堂兄弟)?翻,地主與民國84年向法院申請拆屋還地,但不知何因未?行,房子一直使用至今,因債務人也不懂房子要保登記所以一直未到地政機關登記 。但每年有繳稅,有稅籍証明,亦有水電,請問這樣的房子能買嗎?謝謝

00 104-07-20 02:22

借朋友50幾萬,可是他未滿20滿18,有寫借據,可是目前對方失蹤找不到

失蹤前我跟債務人去他家跟他父母講清楚,他父母承諾一個月還1.5萬,也有簡訊紀錄

可是現在狀況就是他父母說沒錢然後也找不到他人,請問律師我該怎麼讓自己有個保障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對方未滿二十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其所為意思表示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 

      效力,不過您可試著主張對方父母已於事後承認對方有向您借貸,因此該借貸契約

      效,而且對方父母已答應每月還款,您可主張對方父母已承擔該筆債務,您可直接向對 

     方父母請求。

2、既然有借據的話,不妨先發支付命令向對方請求,不過對方如表示異議的話,即進入訴

     訟程序審理。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jennifer 104-07-19 00:43

律師好有三大問題請教

一.我是老董牛肉麵的小股東!想請教您們因前任老闆劉正雄捲款潛逃留下一堆債務爛攤子!其他股東欲接收應該透過什麼程序才能算合法接收此公司?又新任老闆對股東有何權利義務?

此公司目前現況!在2014年英屬維京群島商富董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股東會達成決議。
   將於2014年9月底,股東「台南周氏蝦捲」周志?董事長,接手營運老董牛肉麵!

二.但新任董事長接手此公司之後公司所有電話改號聯絡不上總公司!也未對所有小股東做任何交代

想知道小股東目前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透過各種管道要求他們招開年度股東會均藉詞推拖!是否觸法?

三.另自救會成員也有8000張上億金額的股東受害!但新任董事長以公司並未收到此款項已瑕疵股票定義!在法律上應該如何求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只是選任該股東為新董事長,公司仍為老董牛肉麵,無所謂接手之問題。

2、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可多位股東合併計算股

     份),可書面請求董事會招開股東臨時會,或可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

     及財產

3、如您為前陣子購買老董牛肉麵未上市股票之受害者,如可證明募集未上市股票為公司之

     業務,可請求公司負連帶賠償,否則只能向原董事長提起詐欺取財罪告訴並求償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木子 104-07-18 21:33

爺爺往生後 因為爸爸早爺爺去世 所以我們幾個孫子繼承爺爺的遺產(土地幾筆 沒有現金) 爺爺是在民法全面改為限定繼承之後死亡  但我們還是有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手續   繼承後  有債務人出面主張 爺爺生前遺有債務 拍賣了其中一筆土地  並且由債權人承受了  但最近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要我們幾個繼承人 償還他所支付的土地增值稅   請問 我們能主張 債權人要用債務人的遺產清償嗎? (請他去拍賣其他土地) 因為我們剛出社會及在學 並未有私人財產 一定要用私人的所得 償還嗎?  謝謝回答

一、支付命令請先異議。

二、異議後再去閱卷,看對方請求的東西是什麼。

三、對方所說的[ 土地增值稅] 部分,很難想像到底是什麼情況下你爺爺會欠對方土地增值稅,因為一般來說會跳出來要土地增值稅的就只有政府機關,但是現在跑出來的不是政府機關,所以建議還是先調查一下再處理。

四、不要直接相信對方一定是於法有據的債權人,因為你們既然有依法辦法限定繼承的程序,那麼很明顯的你們有把爺爺死亡辦限定繼承的消息公告在報紙上,實在無法完全排除對方是看了報紙來亂搞的可能性。身為繼承人,確認債權人的真實與否這件事還是建議做一下。爺爺努力了一輩子,就算只有一點點財產,如果讓完全不認識的人給騙了爺爺就是死了也不會開心的,請三思。再來就是,爺爺的財產究竟市價多少要稍微注意一下,就算是一塊小小的地,也許它的價值也很高,尤其是在有陌生人出面主張權利的情況更是如此…

五、閱卷後,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木子 104-07-18 22:01

律師謝謝

我敘述的不夠清楚,債權人有拿之前向法院對爺爺提告裁定資料 向法院聲請拍賣爺爺所留的遺產 並且在拍賣過程中 已由債權人承受土地了,現在是因為他承受土地的時候 有先繳土地由我們的名字變他的名字必須繳的土地增值稅 所以他最近又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要我們付他繳的土地增值稅給他,不知他的主張是否合理?還是我們能向他主張請他拍賣爺爺的其他土地,我們怕是我們私人要繳的,非限定繼承的範圍內  那日後可能會強制執行個人薪資所得之類的....謝謝

一、法拍程序的確是會從得標者款項中優先代扣債務土地增值稅。

二、關於土地增值稅部分,代墊的債權人的確可以主張是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這個地方可參考雲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44號判決。我大概查了半個小時有吧,所以這類的判決並不常見。

三、但,實務上向來有同一個法律問題有不同見解的情況,還是可以再多查些判決來參考看有沒有不同判決。

四、即使是這個代墊款應該由債務人返還,但債務人既已死亡,因現行法制採強制限定繼承的情況下,建議還是對支付命令異議,先位答辯無義務給付此部分款項[這個要再研究看看有無爭執空間],至少備位的答辯[ 僅就繼承所得為限負有限責任] 。

五、小結,支付命令還是先異議吧,異讀可以先不附任何理由,二十天很快就過了,請速辦理,還有就是二十天是法院收文為準,不是以你發文為準。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您好:

您只要依民法1156條規定完成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且未違反清償債務之規定,您均可以主張責任限定,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您所述之狀況遺產僅剩餘動產,您只需在動產之範圍負清償責任即可,無須以您的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建議您趕快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在訴訟中主張。土地增值稅等稅捐僅係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之規定優先受償,不會改變責任限定之法律效果。

Jung 104-07-18 17:38

您好 

因奶奶最近過世,父親繼承了一間房子,但因父親本身已有債務問題,我有查到依據《民法》規定,被繼承死亡的同時,即發生遺產繼承的效果,不用等到繼承人提出繼承意願或辦理登記才發生。想請問:

如果父親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房屋土地登記之前,房屋土地有可能被執行嗎?

您好:

請問您奶奶哪時候去世的?爺爺是否還建在?您父親有無其他兄弟姊妹? 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您父親得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由其他繼承繼承。 若未辦理拋棄繼承,您父親的債權人仍可針對繼承遺產強制執行,您可能要尋求其他方式處理(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尋求正式諮詢)。 債權人若發現有繼承財產,仍然可以主張,只是要看債權人有沒有發現。在還沒有登記前,債權人通常很難發現。

一、恕我直言,[ 拋棄繼承]這個解答可能會讓當事人陷入被告的糾葛當中。因為拋棄繼承債權人還是可能會提起撤銷訴訟,把拋棄繼承的部分撤銷掉。是否採這個方法讓自己陷入被告,最後白搞了拋棄繼承,建議仍請三思再三思呀。這個部分另外一個律師可能是答太快忽略了這一塊吧…

二、如果是與其他繼承人為遺產分割協議,讓這個有債務繼承人也獲得相當的補償,這樣子債權人要撤銷的空間才會壓縮。至於分割協議如果把錢放在債務人帳戶中,那跟投降有什麼差別。如果分割協議後是拿現金而且留有證據,後續債務人要怎麼處理就看債務人了。如果債務人最後決定要還債權人[那幹嘛問],我們也是很佩服他勇於清償的勇氣;如果債務人最後決定把錢藏起來,這個地方還是要特別注意如果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了,可能會有刑事詐害債權罪的問題[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脫產]…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Kimi 104-07-18 07:52

您好,我想請問雙方關係為親姐弟

姐姐要告弟弟傷害

我先說一下弟弟的狀況,目前17歲,自身有毒品與打架的案件,正在保護管束期間,國中肄業後不再升學,目前無業狀況,因為好吃懶做,目前靠爺爺奶奶撫養,過著茶來伸手,飯來張口的日子,又在外欠錢,要求家人借錢幫他還外面的債務,會傷害家人,長輩也不例外

整個案件是由於爺爺奶奶一直寵愛小孩,卻又不停止溺愛行為,造成弟弟行為偏差,只要一出事情,奶奶就會跟姐姐抱怨狀況,之後姐姐由於受不了他的荒唐行為,跑去與弟弟理論,那時弟弟在睡覺,叫他都不理人,不過可以確定的是他早已醒來,因為姐姐受不了他的態度,就拿了棍子打了他大腿一下,接著他就醒來,問姐姐「憑什麼打他」,接著姐姐開始罵他,指責他的行為,並請他出去,不要再造成爺爺奶奶的負擔,講了幾分鐘後,他衝向姐姐開始毆打,並搶走棍棒,瘋狂揮舞著,還抓姐姐的頭髮,把她的頭抓去撞地板,過程持續幾分鐘,之後就報警了。

問題是

1.因為姐姐有先動手,所以我知道這是互毆,如果姐姐提出傷害告訴,可成立,但勝訴機率大嗎?他只有大腿一條傷痕,姐姐滿身是傷,姐姐當下有去驗傷,弟弟沒有,也沒要去驗傷的意思

2.因為弟弟還未成年,如果監護人(爸爸)一直不陪同作筆錄,案件要如何繼續?

會走到這個方式,是因為這不是偶發事件,之前他還因為心情不好為由,出手傷害小弟,純粹只把他當出氣筒,小弟當時有輕微腦震盪,但在家人的勸說下撤訴

您好:

姊弟互毆均會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姊姊可以討論是否有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的問題。 案件還是會繼續偵辦並移送到檢察官那邊,檢察官如果起訴弟弟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未成年人依刑法第18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 您可以考慮和解雙方均撤告,也可以考慮讓弟弟接受檢察官、法官的教育。

您好:

1.  姐姐與弟弟皆可向對方依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提出傷害告訴,且因為雙方的行為超已經超過正當防衛的範圍,因此傷害罪都會成立,但因為受傷的狀況及情節不同,刑度會有不同。

2.  傷害罪係屬告訴乃論,被害人必須在受傷害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已逾期,告訴即不合法,檢方依法即應為不起訴處分,且傷害告訴案件,被害人盡量須提出受傷後之驗傷單且有人證可以證明受故意傷害之事實者,普通傷害罪成立之機會就大,若無相關事證,無法證明有受傷害,會影響檢察官起訴與否。

3.  若監護人無法陪同在場,亦可找社工人員陪同製作筆錄,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8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均可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惟雙方為親屬關係,建議應藉由長輩協調處理較為圓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8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均可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惟雙方為親屬關係,建議應藉由長輩協調處理較為圓滿。

pineapple chu 104-07-17 20:26

各位專業律師您好:

本人有關拋棄繼承問題請教,本人的阿嬤(奶奶)已過世,生前有留下一筆債務,本人的父親、本人及胞弟皆已申請拋棄繼承,請問本人的母親也要申請拋棄繼承嗎?(父母皆有婚姻關係),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7-18 01:28

您好!

媽媽只會是外婆的繼承人,不會是奶奶的繼承人。既然不是繼承人,當然也就沒有拋棄繼承的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Kai 104-07-17 16:52

我方是債務
債權聲請 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單上金額10萬9823
我方已與債權人溝通好以7萬做為全部清償金額
想請問清償證明上面,該怎麼寫??  是否還需要寫一份和解書??
清償結束後,需要拿什麼資料跟法院消滅這支付命令??

您好:

支付命令新法已實施,支付命令有執行力無既判力,先前受害的民眾記得在新法實施後2年內依新法提再審(很重要,請幫忙宣傳)

方法有三:

提出異議在其後的訴訟程序處理(調解和解)。 和解後請債權撤回支付命令聲請。 若支付命令已確定,視情況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或在強制執行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提出異議,再向法院聲請移付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ai 104-07-20 09:4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收到支付命令 已經超過一年多了,法院說超過異議時間,無法提出異議

但我知道也確認有此筆欠款‧

我想要怎麼做一份和解書或是清償證明,對於我債務人當面清償,互相留底證明的保障

 

Kai 104-07-20 09:4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提出異議 ... (恕刪)

 

您好: 收到支付命令 已經超過一年多了,法院說超過異議時間,無法提出異議

但我知道也確認有此筆欠款‧

我想要怎麼做一份和解書或是清償證明,對於我債務人當面清償,互相留底證明的保障

 

漢斯 104-07-17 16:38

你好~因為我父親在99年以過世~
但我們不知道以為父親生前資金債務況有欠農會貸款
所以我們整個家族~繼承系統表上的所有人都向法院聲請的拋棄繼承
如今發現父親名下其實還有5筆土地繼承~如果現在反悔了
我知道我們兒子女兒都沒辦法繼承了!但我們可否用當初父親過世時的
以孫輩未成年的拋棄繼承未成年孫輩的不利益~向法院主張撤銷孫輩的拋棄繼承呢??哪我要如何做呢??謝謝


 

您好:

依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三十五期法律問題研討結論,必須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程序中審查是否濫用親權之情形來判斷是否有效。

尾尾 104-07-16 17:35

某些機關同事集資合夥購買當地動產,約定每人出資1/10,其餘向銀行貸款數百萬,並共推由居住當地之同仁為 [ 行政事務總負責人 ],而房屋所有權人亦為該住居於當地之同仁,結果,經過數十年,該同仁利用他合夥人之信賴,任意變更投資動產內格局,且於3年後出租時,其租金收益至今均未分配其他 合夥人,且由於其餘合夥人每每詢問債務是否清償,可否開始分配利益時,該同仁均推稱 [ 快了,快了 ],致使其他夥人不耐這幾十年來長期受蒙蔽至無法分配租金收益,最後只得以低價將自身股份讓與該同仁 ( 多數合夥人當時均已離職 ),不然就是更換電話,使其他合夥人無法與之聯繫,然見該份合夥契約,其中一條明確提及 [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同意,不得將股權轉讓與他人 ]、[ 每季須開會一次 ]、[ 每年特定期日需結算盈虧 ]、[ 合夥人會議應有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為決議 ]、[ 合約未定事項,依民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 之明文約定,該同仁以低價開價,稱謂獲利哭窮云云採各個擊破,蠶食鯨吞之手法逐一吃下每位合夥股權,且未通知他合夥人,亦未經由會議表決。

請問,

1.該同仁多年來未於每年結算應分配租金利得,有無侵占竊盜疑義 ?

2.該同仁自始未提出相關定期開會討論各人出資額、貸款餘額及租金收益、租賃收益匯款 )、每期股東大會會議紀錄、房屋各樓層租賃契約、車位出租契約購屋期初貸款額、本利攤還金額、貸款年限等資料,亦未分配投資利益,對於他合夥人而言,有無侵害其債權之虞 ? 如有,究係屬侵權行為,亦或債務不履行 ?

望大律師撥冗答覆,謝謝。

您好:

依據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隱名合夥人之出資,依民法第七百零二條規定,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該項合夥財產,自係屬於出名營業人,並非與隱名合夥人所共有,關於營業上收取之款項,仍由出名營業人取得所有權隱名合夥人除依法律契約之規定,就其應受返還之出資及應得之利益,對於出名營業人得行使請求權外,要非直接就營業上收取之款項當然取得所有權。縱令出名營業人將該款據為己有,並未分給隱名合夥人,究與侵占他人所有物之條件不符,自無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可言。」 另依,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刑事判決認隱名合夥之出名營業人仍有可能構成背信之情形。 依您所述,出名營業人嗣後有依民法第701條準用同法第683條但書規定,向隱名合夥人購買股份,要認定詐欺罪上可能有困難。 您可依合夥契約民法第70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分配利益,但應注意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 若有背信之情形當然構成侵權行為。 請準備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較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證明有合夥關係存在,若有合夥關係存在,則應主張債務不履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尾尾 104-07-17 09:25

 

律師你好

請教你的是你雖提出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但依64 年台上字第 1923 號判例卻持 [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 之法律見解,依本件合夥契約洽屬 [ 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這見解不是已經推翻前開判例了嗎 ?

 
此外,另有最高法院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判例指明 [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同理,至系爭動產所有人之外觀為何合夥人,在所不問。亦不應其外觀為該特定合夥人,而即認定其有該動產之全部所有權。] 這不亦是隱名合夥契約即便名義上是該 [出名營業人 ],而該合夥財產仍屬影名合夥人之意 ?
 
感謝撥冗答覆。
回覆 尾尾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請教你的是你雖提出最高法院28年滬上 ... (恕刪)

您好:

以下會有點長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923判例係指民法第667條以下的合夥契約,非民法第700以下之隱名合夥。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122號判例還是指民法第667條以下的合夥契約,非民法第700以下之隱名合夥。 請參考民法第702條規定,隱名合夥財產移轉到出名營業人名下,屬於出名營業人的財產,只是他跟其他合夥人有契約關係存在。 是以並無相互牴觸之情形。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923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29 日 相關資料: 法條(6)‧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
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
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
體公同共有
上訴人    周蘇月雲
    被上訴人  洪政德
              梁基清
              關  仕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四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六十四年上字第五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六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向被上訴人洪政德購買系爭座落台北市
城中區○○段七七之四號、七七之五號建地二筆持分八分之一,及地上建物即忠孝東
路二段四四號、四六號鋼筋混凝土造樓房第四層全部,價金新台幣(下同)九十一萬
二千一百元,業已付清(內以洪政德所欠電梯價金五十四萬元抵充),被上訴人關仕
、梁基清均為洪政德之合夥人,關仕並委託洪政德出售系爭房屋,梁基清為系爭七七
之五號建地所有人,亦委託洪政德出售該號建地,除系爭七七之四號建地已由洪政德
辦畢產權過戶手續外,其餘房、地均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求為命洪政德、梁
基清連帶協辦系爭七七之五號建地持分八分之一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洪政德、
關仕連帶協辦系爭房屋所有權保存登記移轉所有權登記與上訴人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尚未付清價金,電梯係訴外人鼎廈企業公司出售與洪政德者,其
價金不能抵充本件房、地價款,被上訴人亦未允為抵充,關仕、梁基清二人與上訴人
更無就系爭房、地為買賣,尤非其買賣之連帶債務人,上訴人為本件之請求,自有未
當云云,資為抗辯。原審將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判予維持,係以上訴人就
其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執照、關仕委託書及合
(夥契)約書為證,惟查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所列當事人,祇洪政德一人為出賣人,
有買賣契約書存卷可稽,關仕、梁基清又均否認其為出賣人,應不受該買賣契約之約
束,而洪政德復非系爭房、地之所有人,自無從辦理房屋保存登記,及將房、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至上訴人主張洪政德、關仕、梁基清另有合夥關係一節,查關
仕、梁基清尚未依合夥關係履行義務,分別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洪政德,
上訴人應無從對洪政德為請求。再上訴人基於代位請求權,請求關仕、梁基清向自己
逕為給付,尤有未合。又委任關係之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
及負擔之義務,固均應移轉委任人,然此為受任人與委任人間之法律關係,上訴人
要亦不得本於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之委任關係,直接對關仕、梁基清為請求,為
其判斷之基礎。
第按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初不問其為金錢出
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包括動產動產),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合夥業
務執行人合夥代理人,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本
件上訴人所稱洪政德與梁基清、關仕各有合夥關係存在,倘屬真正,而梁基清復係以
系爭土地為出資(見一審卷三八頁、三九頁合約書),該土地自應為合夥財產,系爭
房屋則為洪政德雇工建造,自亦為洪政德與關仕二人公同共有,關仕、梁基清又各陳
明曾委任洪政德出售系爭房、地(見一審卷二六頁),則洪政德之出售該房、地,顯
已得其他合夥人(即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洪政德、梁基清合約書更為訂明「甲方(
梁基清)應將該筆土地(系爭土地過戶於乙方(洪政德)所指定之客戶,不得異議
」,如謂上訴人不得本於伊與洪政德之買賣契約,而為本件之請求,即不無研求之餘
地。再若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原各僅有委任關係,而其委任關係已終了,洪政德
已將其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及負擔之義務移轉委任人,則上訴人亦非不得逕對委任
人為請求,究竟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係有合夥關係,抑係有委任關係,事實既欠
明瞭,而上訴人有無將應行先付及同時履行給付之房、地價款依約為給付,原審亦未
調查明確,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決。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
無理由。
七十八條第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百
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07、308、31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220-22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334、335、33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26、327、3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87、288、29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452-
45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667、668、679 條(19.12.26版) 民法 第 667、668、679 條(18.11.22版)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3 日 相關資料: 法條(4)‧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一) 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
      用,並積極的為約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
      ,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審以上訴人不再經營瓦窯,已
      棄置不用 (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
      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不無違誤。
 (二)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
      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

上訴人              邱振乾
                        邱陳罔市
                        陳月微
                        邱茗慧
                        邱奕修
                        邱芬媛
                        邱芳媛
                        邱幸媛
                        邱奕弘
    兼右六人法定代理人  邱顯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錦堂律師
    被上訴人            林  進
                        林琴記
                        林欽益
                        游宗慰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六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七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坐落台北縣中和鄉○○段二八小段一二號土地,原屬陳九金
與林金容所有,各享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前經陳九金、林金容於民國三十七年九月二
日將系爭土地出租與上訴人邱振乾,約定作為磚瓦及瓦土製造工廠用地及原土採掘之
使用,每半年應付租谷九百七十台斤,以每年七月及十一月中和鄉行情換算現款繳納
。陳九金死亡後,由訴外人陳振興繼承後,將該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出賣與被上訴人游
宗慰,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一共有人林金容死亡後,由被上訴人林進、林欽
益、林琴記共同繼承,各繼承應有部分六分之一(即共繼承林金容之應有部分二分之
一),詎上訴人邱振乾在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後,自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
日起,不付租谷,且早已不再製造磚瓦,違反原約定使用方法,將系爭土地轉租與訴
外人王明義,再由王明義轉租與邱顯祥,被上訴人曾於六十二年七月九日委請汪峻律
師函催邱振乾於十五日內付清欠租,並交還房屋,已於同月二十五日終止租約對於邱
振乾及邱顯祥以外之上訴人,係本於所有權排除無權占有情形,求為命上訴人將地上
建物及瓦窯拆除交還系爭基地,並命邱振乾自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每半年給付
租谷四百八十五台斤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本件出租人原為陳九金、林金容及陳金錄三人,未由陳金錄共同起訴,
已有未合。且林金容之繼承人,除被上訴人林進、林欽益、林琴記外,尚有妻林游味
、五女林梅及養媳林清月,其餘繼承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又本件承租人為振
豐號,邱振乾僅為振豐號之合夥代表,被上訴人僅列邱振乾一人起訴,當事人適格亦
有欠缺。因承租人振豐號改為邱裕豐瓦磚廠,五十年間王明義參加股份二分之一,拆
夥後王明義徵得被上訴人同意,分得土地四分之一使用,並由被上訴人逕向王明義按
年收取地租二百四十二台斤半,上訴人邱陳罔市係邱振乾之兄嫂,與邱振乾合夥經營
振豐號,其餘上訴人均為與邱陳罔市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指為轉租等語,資為抗辯
。
原審將第一審所命上訴人拆除建物還地及命邱振乾自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給
付稻谷之判決予以維持,無非以:本件系爭土地之地號,為台北縣中和鄉○○段二八
張小段一二號,不包括同段一一號在內,該十一號土地之所有人為陳金錄,出租人陳
金錄雖未一同起訴,不生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原出租人陳九金死亡後,由陳振興
繼承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以之出賣與被上訴人游宗慰。林金容死亡後,由被上訴人
林進、林欽益、林琴記共同繼承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即各繼承六分之一,並已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繼承登記完畢,究竟有無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自無審究之必要。
依卷附土地賃借權設定契約書(以下簡稱租約)所載,承租人乙方雖書為振豐號代表
者邱振乾(見一審卷一三頁),但振豐號並未成立,已為上訴人於六十三年九月十六
日準備書狀所是認,上訴人謂其後振豐號更改為邱裕豐瓦磚廠,亦未辦理廠商登記(
見原審卷附台北縣建設局 63.11.04 北建工字二一七五號函影本),是契約當事人仍
為邱振乾,而被上訴人林進、林欽益、林琴記係繼承林金容遺產而取得系爭土地之共
有權,為公同共有性質,一切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上訴
人主張被上訴人林進收取王明義之租金,及林琴記參加欣昌化工公司為股東使用系爭
土地,縱令屬實,既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自屬無效行為,況王明義為個人,欣昌化
工公司為法人,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至上訴人謂其僅使用系爭土地四分之一,並未立
證,以實其說。次查上訴人邱振乾租用系爭土地,不再經營瓦窯,早已棄置不用,業
經王明義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台北地院)六十三年度民執玄字第四二六一
號拆屋還地執行案內所承認,核與原定租約約定用途不同,復自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
未繳租金,為邱振乾所自認,約定租谷每年九百七十台斤,至六十三年起訴時,已逾
二期以上,以及違法轉租,被上訴人據以終止租約,自屬有據。惟租約明載押租八百
七十台斤,自應扣抵欠租,即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至五十九年九月一日一年,祇欠租一
百台斤,被上訴人於六十二年七月九日委託汪峻律師函上訴人邱振乾催繳欠租,函內
敘明欠租,不製造磚瓦,違反原約定使用方法,又轉租與王明義、邱顯祥、張亦昌居
住,請求清付欠租,並返還土地,已有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其終止租約之日,應自
上訴人不爭之六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算,並有掛號郵件收執為憑,函內所謂自收受本
函之日十五日欠租付清,不過為催繳欠租之限期,與終止租約之日無涉。被上訴人陳
明終止租約日為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即以此起算,租約終止後,雙方之租賃關係
消滅,其損害金已據被上訴人在第一審陳明自六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算,第一審就此
並未判決,而其主文諭知命上訴人邱振乾自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
,每半年給付租谷四百八十五台斤,即有未合。第一審判決所命給付租谷關於自五十
八年九月二日起,至五十九年九月一日止之八百七十台斤及自五十九年九月二日起,
至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止部分應予廢棄改判,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及給付租谷,係以上訴人邱振乾(承租人)積欠
地租、違反約定使用方法及違法轉租,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租約,為其起訴之原因事
實。被上訴人既主張伊等係繼受陳九金及林金容出租人之地位,與邱振乾繼續原來之
租賃關係,其終止租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自應由
被上訴人全體對邱振乾以意思表示為之,始為合法。惟查被上訴人於民國六十二年七
月九日委託汪峻律師,以函件通知邱振乾終止租約,僅以被上訴人林進、林琴記、林
欽益三人名義行之,被上訴人游宗慰並未參與其事(見一審卷一六頁)。此項僅由部
分出租人所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依法不生租約終止之效力。原審未見及此,竟據
以為租約業已合法終止之認定,已有未合。且承租積欠地租經出租人定期催告支付
後,承租人不為支付者,並非當然發生終止租約之效力。原審既認被上訴人所定十五
日僅為催繳欠租之期限,與終止租約之日無涉,又認終止租約日為六十二年七月二十
五日,顯無依據。又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用,並積極的為約
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
審以邱振乾不再經營瓦窯,已棄置不用(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尤屬違誤。次查被上訴人主張邱振乾違法
轉租,既為上訴人所否認,依法應由被上訴人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審並未說
明其證據之所憑,率認邱振乾有違法轉租之事實,亦欠依據。再查邱振乾始終主張伊
代表振豐號向原出租人陳九金、林金容承租系爭土地,並謂該振豐號係由伊與兄嫂邱
陳罔市合夥經營,即在其於民國六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向原審提出之準備書狀,亦為相
同之陳述(見原審卷五七頁),原審竟援用上開準備書狀,謂邱振乾承認振豐號尚未
成立,自屬誤會。至合夥事業之存在與否,應就有無互約出資共同經營事業之客觀事
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原審以邱振乾所主張振豐號改組之邱
裕豐瓦磚廠未辦廠商登記,遽認租約承租人仍為邱振乾,而非代表承租,未免速斷
,復查原審認定邱振乾以外之上訴人,均有拆除地上建物返還系爭土地之義務,既未
說明其法律上之依據,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依被上訴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
對於上訴人邱振乾為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對於邱陳罔市、陳月微則非租賃物返還請求
權並非必須合一確定,原審竟認邱陳罔市、陳月微雖未上訴,應為邱振乾、邱顯祥上
訴之效力所及,而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固非合法,至邱顯祥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
起上訴部分,該邱顯祥是否確為上訴人邱茗慧、邱奕修、邱芬媛、邱芳媛、邱幸媛及
邱奕弘之法定代理人,其一人提出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上訴人邱茗慧等六人之全體
,均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案經發回,自應由原審一併查明審認。上訴論旨,
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
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45、30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180-18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61、33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255、32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23、2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386-
390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38、667 條(19.12.26版) 民法 第 438、667 條(18.11.22版)
李先生 104-07-15 12:34

一、婚姻存續期間購買農地,因夫妻皆不具農民身份,故至今仍借名登記他人名下,但有經法院公證土地權利證明及辦理預告登記(2002年度辦理),購買土地時妻子為家管無收入來源,但該土地興建農舍、貸款皆由妻子/子女清償,請問這筆土地適合主張〔借名登記〕於妻子名下嗎(因公證內容述明乃妻子出資、農地出租人也為妻子)?妻子/子女負擔款項會被視為債務嗎?

二、曾以妻子名義投資海外股票,但未簽立字據、僅有資金證明、股息亦未處分,得主張〔借名投資〕要求歸還嗎?若不行得主張該資金屬〔借貸〕?主張〔借名投資〕、〔借貸〕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時,對股息得主張比例是否有差異?

三、 自2003年起因被解雇無法負擔家計所需(月收僅約2萬),由子女支應家庭生活費用並給予妻子金錢子女有權利主張妻子在那之後增加之財產皆屬於他們的嗎(ex.存款、股票)?

一、借名登記的關係較複雜,能搜集證據要多搜集。

二、剩餘財產分配,表示你們或有離婚糾葛,要細算才不會吃虧。

三、這涉及贈與扶養的問題,我不認為子女有權如此主張。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李先生 104-07-15 10:43

原以我個人名義購買動產,並以該動產辦理抵押借款,後以【夫妻贈與】名義轉移至妻名下,轉移時尚有未清償之房貸但未辦理債務人轉移(即動產謄本抵押權債務人為本人),但自轉移後其房貸由妻子及子女清償,請問該筆動產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否列入分配?若該動產不列入分配,由子女清償房貸部分,得主張為家庭生活費用所產生債務要求本人清償嗎?

1. 夫妻贈與不會列入夫妻婚後財產範圍

2. 對方可能主張代償房貸要求本人返還,不過也可答辯對方已有債務承擔等等主張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95號、86年度台上字第3601號民事判決意旨,夫妻間贈與屬於民法第1030之1條所謂「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用列入婚後財產分配。 若系爭房屋是夫妻共同住所,房貸可解釋為家庭生活費用,您配偶可能主張共同分擔而求償,但子女部份不能主張家庭生活費用之代償,可能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您可能之抗辯為民法第180條。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一、夫妻間贈與,要看是那個法院的想法了。

二、上次我統計的結果,在一審及二審法院很流行會認為夫妻間贈與要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的標的;但是最高法院的見解則認為夫妻間贈與仍屬無償行為,依法不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之標的。

三、實務見解本來就變來變去。如果你的訴訟進到法院不會馬上進入三審,如果第一審認為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標的,二審又認為是,那麼敗訴的一方如果還進入三審表示他真的很有耐心。這類案件進到三審的不多,也就是說很多人在一審或二審法官都採不利他的見解的時候他就放棄了…

四、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案件建議多查一些有利於你這邊的判決,如果可以用談判的方式就處理好就用談判的。本來也是一家人,可以用談的儘量用談的,沒有一定要訴訟的意思。有時候不戰而屈人之兵比打勝仗更好的…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Vivian Hung 104-07-15 10:22

請教大律師

有關於民法第244條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之相關問題
[範例]
某甲為債務人共積欠40餘萬之欠款,其名下有四筆持分土地(鑑價金額328萬),債權人聲
強制執行程序之鑑價階段,某甲即因病過世,嗣因某甲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嗣
由甲妻擔任遺產管理人始得執行程序得續為執行。
前揭持分土地因執行經四拍後因不點交而流標(四拍底價168萬),債權人再次引用前次三
拍底價聲請核定本次一拍底價再行發動執行,於申調時第一類謄本時發現,甲妻即甲之遺
產管理人於某甲過世後14日,將某甲應繼承持分土地(註:繼承自某甲之母)以「夫妻贈
與」之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問題一】上案例屬無償行為,債權人以民法244條之1項提出撤銷訴訟是否合宜? 
【問題二】甲妻即某甲之遺產管理人主張,因某甲原既有財產(鑑價金額328萬)足以清償
債權人之債權(惟拍賣條件不佳最終流標),並未損害及債權,而提出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
權。請教大律師「有害及債權」是否為撤銷權之無償行為中之必要條件? 又該有害及債權
僅依前揭持分土地之鑑價金額(參考值;不代表市價)而論及足以清償債權人是否合宜?
【問題三】針對甲妻於某甲過世後之「夫妻贈與」行為,債權人有何其他保全之權利得以
行使?

「人太好」的表妹做生意失敗,需錢周轉,因而向「人太好」借錢周轉, 「人太好」雖手頭也很緊迫,但為了不辱父母為他取的名字所代表的意涵,含著眼淚、帶著微笑、咬著牙齒的仍湊了100萬無息借給表妹,約定一年後償還。不料,一年過後表妹仍無償還100萬的意思,幾經催討後,「人太好」含著眼淚、咬著牙齒,笑不出來的委託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表妹清償借款訴訟前及過程中,「人太好」不知是真的人太好還是太笨,都未接受律師要先做假扣押的建議,直到法院判決「人太好」勝訴確定後,想委託律師強制執行表妹的房子時,發現表妹計畫脫產,這時才擔心的想要做假扣押

 

通常在起訴前或是訴訟中,債權人為防止債務脫產,得對債務人的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若法院裁准假扣押債權人就可拿此執行名義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凍結債務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權,以確保到時官司勝訴後,債權人仍有債務財產可對之強制執行,才不會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

 

但有疑問的是,若是起訴前及訴訟中都沒作假扣押聲請,等到確定判決後才要聲請假扣押,法院會不會認為既然已經終局確定判決,債權人即可拿此判決逕行終局強制執行債務財產,而無假扣押必要將聲請駁回?

 

對此,執行實務認為若經確定終局判決,因得拿該確定判決逕行終局強制執行,則無假扣押的必要,若債權人於確定判決後聲請假扣押,應不予准許。但倘若該確定判決主文就債務人之清償,附有條件或是期限,則因為債權人須等待條件完成或期限屆至後,才能聲請終局強制執行,為防止債務人在此期間脫產,仍是有假扣押之必要及實益,為保障債權人權益,仍應准許假扣押聲請

 

所以,若是法院判決主文中載明「人太好」的表妹應在3個月內清償100萬借款,這時候雖然「人太好」的假扣押在確定判決後才聲請,但由於「人太好」若想拿此確定判決聲請終局強制執行,須在判決確定3個月後,故此時法院仍應審酌該聲請的必要性,若有防止脫產的必要,法院仍應裁准假扣押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阿和 104-07-13 22:22

各位律師您好,小弟目前碰到關債務糾紛問題,起因是母親將房屋地址讓朋友申請了獨立戶,

之後幫朋友代收信件(那個人並無住在家裡),但那位朋友因欠債問題一直在躲債權人,今那位債權人來到家裡說要提告,說因那個人的地址寫在這,要請法院查封房子

請問會因這樣房子就會被查封嗎?如果此時去地政事務所將那個人的獨立戶遷出,那還會有問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4 21: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除的戶籍設立,不代表是房屋所有權人,倘若產權登記名義人不是對方,則無法強制執行。

2、倘若債權人真的提告,屆時再提出答辯即可。

阿和 104-07-14 21:5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除的戶籍設立,不代表是房屋所有權人,倘若產 ... (恕刪)

律師您好

因事情就發生在13號晚上,來的債權人自稱自已是律師的口氣十分不好,半恐嚇的威脅說不幫他找出欠債的人反正地址就在這,就要拿後我家開刀,要到法院告我們,當時突發狀況所以沒有錄音錄影,那為了自保我需要到警局備案嗎?

(就在今天上午已到戶政事務所把欠債人除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