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小蓉 104-10-28 14:02

請問有跟代書借貸80萬元每月利息24000元,房屋設定

信用卡欠款60萬,若是這2筆債務想做協商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

一、代書的部分應該算是民間貸款,又有抵押權在他應該不會同意打折給你。你要私下去協商。

二、卡債的部分要跟銀行討論,如果是要進行更生程序的話要協議先行,你要先找最大債權銀行去談看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Chi 104-10-27 21:56

媽媽當時因為債務問題把房子過到外人名下(避贈與稅) 再過給哥哥,但現在哥哥不願意將房子還給媽媽 還跟大嫂搬回娘家去住(不接我媽電話也不回訊息) 房貸還沒繳完,不知道有沒有辦法強制我哥哥把財產還給媽媽? 寄存證信函或是任何法律上可以強制執行的行動?

謝謝各位回答了

您好:

可以主張係借名登記,要求移轉登記回您媽媽名下。

您好:

1.  您母親將房子過戶給您哥哥的作為,可以當成係借名登記,只要您能提出相關證據,不論是口頭約定或有書面契約,在法律上都成立。

2.  因此您必須先行蒐集相關證據,如當初有無與哥哥簽定訂立無償借用契約或對話紀錄,或是提出房屋權狀、房屋稅地價稅繳款書、房貸繳款書、長期居住該房地或其他人證等事實,證明你母親才是房屋的所有人,只是因為逃稅才將您哥哥作為借名登記人頭

3.  蒐集完證據後,可向法院聲請終止契約,只要您提出的證據能說服法官相信您母親才是實際屋主,判決同意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您就可以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人蔘蒂不熟 104-10-27 17:45

欠債方以下簡稱乙方;於103年年底到104年陸續跟我借錢
乙方後來 也簽了許多本票分期攤還(叫老婆簽因為老婆為公司負責人)

一直到還款日也遲遲未還,後來乙方說其居住之房子是其父以下簡稱丙方所有,與丙方及其家族協商後,丙方答應會協助處理債務(全程有錄音錄影),之後再找丙方時,其付不願承認並報警轟我走,我將丙方及其家族處理方式和做法等所作所為打字後以丙某某、丙某某其子及參與協商等家族住哪裡以馬賽克的方式張貼欠債還錢,請問姓名、地址都有打上馬賽克這樣有涉及到妨礙名譽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7 20: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不要這樣做,還是可能惹來侵害名譽的爭議。

2、建議應該以借款關係、票款關係、清償承諾等向對方提告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0-28 11:01

您好:

1、建議不要將這些事項張貼公佈,確實會有刑事誹謗公然侮辱之可能,縱然無刑事責任,亦可能遭對方請求損害名譽民事賠償,反無助於您取回債權

2、既然有證據的情形下,建議本票可透聲請本票裁定之方式處理;或整體債權債務關係,亦可經由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之方式,請求對方返還借款。如擔心對方惡意脫產,可於起訴十一併提起假扣押,防止對方脫產。 

奇奇 104-10-27 14:35

請問收到銀行申請支付命令 債務屬實 但不想用強制扣薪方式

也可以適用20天內聲請?異議?

還是只要私下聯絡銀行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0-27 14:49

您好!

1.可以異議,但若債務屬實,異議只有拖延時間的效果,將來判決確定後銀行還是可以強制扣薪,且拖越久只會讓利息累積越多。

2.可以找銀行談看看有無其他變通的還款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7 23:33

可以先異議後,跟銀行協調看看金額可否做折扣。

Rita 104-10-27 13:37

有五兄弟(以下簡稱A, B, C, D, F)共同持有一塊土地,其中C將這土地銀行抵押貸款,C過世後,子女拋棄繼承,四兄弟因故未拋棄而接收此項債務

土地銀行法拍未成,現稅捐單位向繼承人要求繳地價稅…

問題一、已超過拋棄繼承期間,是否有其他方法可解決此問題?

問題二、四兄弟其中一人(A)已過世(比C早過世),債務由其配偶及子女繼承,結果佔了5/8部份,而非1/4,是這樣計算嗎?

問題三、土地雖為共同持有,卻是其中一人(A的一名子女)收到繳款單,其他人收通知書,是否可申請各自負擔?會有其他責任或義務需注意嗎?

問題四、若可申請各自負擔,當兄弟B, D, E有人過世時,其繼承人(配偶及子女)需負擔的部份為1/8?或是全部重新計算(過世者之配偶及兩名子女),即原有八份再分為十份?若其配偶、子女拋棄繼承,是否由其他兄弟家人重新分配承擔,即原有八份變為七份?

你好:

未辦理拋棄繼承繼承繼承人之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但抵押權人還是可以實施抵押權拍賣動產求償。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A先於C死亡,C死亡時A以不存在,而A的繼承人不在C繼承順序上,亦無法主張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不會繼承C的權利義務。 分別共有會依照應有部分去核發地價稅稅單,公同共有會寄給管理人,但可以聲請分擔繳納地價稅,惟全體公同共有人仍負連代繳納稅捐之責任。 可以參考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7133090651548346672?tagCode=
沈恆 (沈律師) 104-10-27 14:40

您好!

1.未拋棄繼承已經確定,應依繼承關係來處理。
2. A先過世,但A的配偶及子女對C的遺產不適用代位繼承,並不會繼承C的財產債務,1/4、5/8都不對,C的財產債務只會由BDE三人繼承
3、4.不知道是什麼繳款單?但若繼承人間很計較,早日辦理分割才不會越來越複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Rita 104-10-27 16:10

謝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不好意思~

   後來再求證是... C 死亡先於 A,這樣的繼承部分仍是佔其中債務的5/8(A配偶及四名子女)嗎? 不是債務的1/4(A的部分), 再由A的配偶及子女五人分擔?

  如徐律師所回覆,如申請地價稅稅單分單後,因其中有人未繳而須負的連帶繳納稅捐責任是指甚麼? 有繳交者須付未繳者部分金額?

 再如稅單分單後, 對於該土地抵押給銀行債務是否有分配上的問題?

 若B D E 過世後,其繼承人(配偶及子女)是否會列入,將債務重新做比例分配? 若其繼承人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 對該債務或稅單有何影響?

謝謝

李小姐 104-10-26 20:43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個問題

20幾年前老公的小叔叔拿了家裡的土地借款.然後阿公當保證人.

後來叔叔一直沒把錢還完.

後來阿公過世土地都變成大家都有分..(因為我公公也過世所以老公的姐弟也都收到了)

最近寄來一張單子說要我們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請問登記或不登記對我們有什麼影響嗎?(畢竟叔叔的債務未清除)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6 21: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時會同時繼承財產債務,除非有辦理拋棄繼承,否則都必須負責處理債務,不過屆時仍可以向小叔主張因為代償所生之權益。

2、是什麼樣的單子?請詳述,因為倘若只是動產的相關登記,應該去辦理,否則會有罰鍰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4-10-26 21:21

您好!

只要沒有拋棄繼承權,從被繼承死亡那一刻開始,土地就已經成為繼承人所共有財產,不會因為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而有不同,不登記也沒有任何好處。壞處則是如果長久不辦理繼承登記,則該土地有可能被國有財產局標售或登記為國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李小姐 104-10-26 22:0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時會同時繼承財產債務,除非有辦理拋棄繼 ... (恕刪)

 他上面寫說依照土地登記規則120條辦理

您好:

辦理繼承登記繼承所有債權債務間仍有差別,即使您不辦理繼承登記,仍可能要承擔被繼承人之所有債權債務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0-27 10:19

您好:

1、首先,如同幾位律師所述,繼承是連資產與債務一起繼承,因此,如果您公公作保,而他的債務又尚未結清,確實有繼承債務之問題,您如有此疑慮,可在公公過世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惟若已經超過三個月內之期間,亦無須擔心,因現在係採全面限定繼承,即以繼承財產為限來負擔債務,換言之,您不需要付出額外的資產去償還債務,頂多就是繼承的利益為零而已。
2、另外,根據您所述之土地規則第120條,只是通知你們要去辦理繼承或拋棄繼承登記,並沒有提到關於債務負擔的問題,所以你們可以評估是否繼承後,盡快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否則恐有罰鍰之疑慮。

您好,被繼承死亡後,繼承開始發生,不論您先生辦不辦理繼承登記,均為繼承人,繼承財產債務一起繼承,除非您先生辦理拋棄繼承,為全部拋棄,不過現在採取限定繼承,故若債務大於財產,您先生也不用負擔多的債務。至於地政機關通知您先生前去辦理登記,盡量前去配合,免有罰鍰之疑慮。

Woody 104-10-26 09:03

不點交的法拍屋,其不點交筆錄為"本件查封時,據債務人表示該屋係其前妻與其小孩居住。另據債務人前妻提出所簽立之離婚協議書(王家寧律師及另第三人見證),雙方約定系爭動產無償給女方即子女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 請問如如標下 打"無償佔有"及"損害佔有"民事訴訟, 其勝率大嗎? 多久可打完訴訟 取得房子. Thanks.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前手是否訂有期限,若無,則應先發函通知現住者至何時終止法律關係,若期限屆至對方不搬離,則應另行提起遷讓房屋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oody你好:

由於查封筆錄以及拍賣公告僅作形式審查,實際占用人與債務人就該房屋法律關係仍有待訴訟中由被告提出釐清,然而從上開公告內容應可主張拍定後(後手)不受到債務人與前妻使用借貸的拘束,可訴請返還房屋

以上供參。

Woody 104-10-26 14:25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Woody你好:

由於查封筆錄以及拍賣公告僅作形式審查,實際占用人與債務人就該 ... (恕刪)

請問陳律師, 這種民事訴訟 律師費用約多少? 一般多久時間可結束? Thanks.

您好:

具體情形應視現佔有人與您前手間之法律關係而定,且可能要等拍定後起訴請求才會知悉。

u4 104-10-25 22:19

律師您好:

之前我爺爺有借某親戚19萬,是經由我交手,當時對方有開一張支票給我,沒有任何借據證人;過幾天後,我把支票還給他請他改日期,但他拿走之後就再也沒拿回來,錢也都一直沒還。

今年我去他公司找他,結果他說:「你有證據就告我阿。」「那些錢又不是我自己拿來用的,是公司用的,現在公司已經過給某某人,你要去找他拿」(以上對話有錄音,有提到借錢,但沒提到確切的數字)

我爺爺借給他錢沒多久就過世了,我是繼承人應該可以找對方催討債務吧?他說公司老闆現在不是他,但是我上經濟部網站查詢,發現登記的人還是他,所以他擺明在騙我,我現在也不知道怎麼辦,拜託律師指點一下,謝謝。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如果奶奶先於爺爺去世,而子輩已經死亡,孫輩會變成繼承人,繼承遺產後你會變成債權人,可以先發函催告債務清償債務,若對方不清償,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並以存證信函錄音及譯文、匯款資料作為證據,請求清償債務,但舉證責任會是將來爭執之重點,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你要負舉證責任,舉證不出來會有敗訴風險。 若債務人已經搬家,就要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查明債務人目前之住所,沒有匯款資料,舉證難度會非常高。
u4 104-10-25 22:38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因為對方已經搬家,電話也換了,存證信函可以寄到對方公司嗎?

然後,很遺憾的因為是現金交易,所以沒有匯款資料...

104-10-25 11:21

你好,父親在99年去世

得知有負債,全家辦了拋棄繼承

可是我阿嬤怎麼前幾天收到 

他要幫父親還80幾萬的債務??

一、就是辦拋棄繼承後續收到法院的公文,還是要去處理。

二、民事採辯論主義,債權人跑來告如果你不去處理有可能會因此敗訴,後續會很麻煩。

三、但是並不是你收到的公文就是法院的公文,有時候你收到的是詐騙集團的假公文,這個部分要花點心思去分辨。我看過詐騙集團做的假公文,雖然是粗製爛造,但是一般人可能還是分不出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5 15:28

 您好,自98年5月22日修法後,民法繼承編已經全面改為限定繼承。縱然99年被繼承死亡時,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然修法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負債大於資產,雖然債權人對繼承人可以主張債權,你們可以以限定繼承為由不用清償

小傑 104-10-23 18:38

爺爺過世了  爸爸於6個月以內也過世

我想請問一下

1.爸爸因為生病而沒有辦理爺爺的財產繼承,那麼財產是我們繼承爺爺的嗎?

2.可以將爸爸的財產辦理拋棄繼承或者限定繼承嗎?

(因為爸爸的債務很多,但不清楚爸爸的財產)(希望能夠詳細的說明,可以的話,白話一點點)

3.我是否可以繼承爺爺的財產?

4.(爸爸)勞保遺屬年金、及勞工遺屬退休金屬於遺產內嗎?

5.如果要辦理限定繼承或者拋棄繼承,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呢?

(要準備什麼資料,於哪些地方申請資料,需要的注意事項,及其他重要的資訊)

以上         謝謝各位   願意花時間,幫我們了解繼承的問題

               感謝各位  辛苦了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要先確定被繼承人是否有配偶、子女,爺爺死亡繼承就發生,你父親會與奶奶、伯叔姑姑繼承爺爺的遺產,若爺爺只生父親一位兒子,而奶奶先去世,遺產會由父親一人繼承遺產會承會父親的財產。 父親於6個月後死亡,會再發生繼承,但不會影響先前父親已經繼承的關係,母親與你的兄弟姊妹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裡面已經包含爺爺的遺產)。 可以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依民法第1156、1174條以下之規定辦理成報遺產清冊或拋棄繼承。 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拋棄繼承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22&navID=81&contentID=235 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並非遺產,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規定之順序請領。 退休金屬於遺產,拋棄繼承後就不可以領取,若只是陳報遺產清冊還是可以領取,但要依民法規定進行清算程序。 還不清楚可以來電詢問。
您好,您的問題如下: 您爸爸為您爺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您為您爸爸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為被繼承死亡後即發生效力,故您爸爸尚未辦理繼承您爺爺的財產,亦是繼承人,現今您爸爸過世,您繼承您爸爸財產,亦包括輾轉繼承了您爺爺財產。 限定繼承,若債務大於財產則只負繼承財產範圍內的有限責任,若財產大於債務,扣除繼承債務後則可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目前民法的規定就算沒有辦理限定繼承也是以限定責任為原則。 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並非遺產,不列入,勞工保險退休金則為遺產,列入計算。 依民法第一一五六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民法第一一七四條關於拋棄繼承之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阿家 104-10-23 17:41

請問我繳了欠費 但是債務公司不開清償證明給我 我可以提告債務公司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10-23 18:05

可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CHU 104-10-23 15:21

目前的狀況是這樣:
我在去年103年大概7.8月左右因為健保繳費單金額加倍,而發現我媽媽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拿著我的相關證件,將她的健保掛在我的眷屬,那當時發現後因我從9月開始有在上班賺錢,健保費由薪水扣除,於是沒有做什麼動作,想說既然負擔的起就幫她付。
當初有看到繳費單明細中有顯示我媽媽有一些健保費未繳清,大概4000多元,後來因為健保費由公司負責所以從未在收過健保繳費單,直到今年7月,我直接收到一張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來的通知,我的名下健保費積欠將近12000,在收到這通知書前我未收過任何催繳單,打去健保局詢問,發現是我媽媽在把健保掛在我的眷屬前,有將近兩年中斷健保費繳費,於是在她掛入後健保往前推算,將所已積欠的健保費都直接掛在我的名下。
現在她不承認這筆費用,我也因為懷孕無法工作沒有收入可以負擔這筆欠費,本身還另外有學貸在償還中。
她也在我未滿20歲以前,到多家銀行以我的名義開戶,而且從未告知我,直到有次颱風讓她的住處淹水,我去幫她清理的時候才發現的,而且也不知道她那些戶頭都用來做什麼。
那12000的健保費算是小筆的欠費,可是以她過去總總的行為,難保未來會再次用我的名義去惹出什麼更大筆的債務,來連累我及夫家和小孩。
1.想請問是否可以申請財產分割來保障我自己及夫家?
2.如果可以的話,該如何申請?
3.還有沒有方法可以防止她用我的名義去申辦任何東西?由法律保障一定要由我本人到場才可以受理
例如:手機申辦、汽車過戶....等等需要證件或者須出示委託書的任何辦理
因為我的基本資料她比誰都還要清楚,她那邊也自己去刻了我名字的印章,委託書她也可以請別人寫,因為任何單位的承辦人員不會無故去懷疑她出示的任何證明,健保也是因為這樣才讓她辦理成功。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你好:

可依民法第1007、1008條改用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 程序可以參考: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3&cid=35 保管好你的證件、印章、印鑑證明,如果對方偽造簽名、盜刻印章,可以提告偽造文書罪。
阿寶 104-10-22 15:50

您好

爺爺因欠錢(100萬) 想賣房子還債

如果在賣屋期間房子被法院假扣押

1.是否可以拿其他的財產當抵押品解除假扣押繼續賣房子

2.賣房子後的錢500萬放在銀行內,在未還清債務

  會全數被凍結不能使用嗎?

謝謝您

阿寶你好

1.若要解除假扣押可以提出與扣押金額相同的現金或定存單供反擔保來解除查封登記以便進行後續賣屋過戶手續

2.若賣屋價款存在銀行,除非債權人來扣押,不然原則上沒有被凍結的問題。

以上供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亦可以直接與債權人來協議,否則動彈不得對雙方均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uan 104-10-22 08:30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老公的朋友買車,我老公是保證人,本來一開始都有正常還款,到今年年初開始接到銀行吹討,告知我老公對方沒付款,我老公跟對方表示後,對方也保證會繳款,之後也就都沒有接到銀行的消息,我老公以為對方有正常還款了,但最近卻收到法院的傳單,要扣我老公的薪水三分之一,對方的手機號碼也被停用了,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知道他的聯絡資料?有辦法解決債務問題嗎?

你好:

若是連帶保證人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你老公清償全部債務。 保證人可依民法第749條規定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的權利,所以你老公清償後可以依照與其朋友間之契約民法第749條規定向朋友主張權利,償還債務。 若朋友已去向不明,可以一併在法院訴訟中,聲請法院查明。
Ula 104-10-20 21:01

請教律師我寄存證信函債務人討債

對方卻email到我私人信箱與公司各人信箱說我從事騷擾詐騙行為

我可以告他嗎?如果告要怎提告

Angel 104-10-19 06:37

您好

卡債15萬,但經過清償之後剩下6萬。

但是後來工作的不穩定加上房貸、學貸的雙重壓力下

此6萬就暫時放置。最近此銀行-陽信銀行已進行要查封我的動產

請問

第一,我的第一債權人是土地銀行。房貸是跟土地銀行借貸

陽信銀行,算是第二債權人。且房子在當初並非有設立抵押。

那這樣子陽信銀行可以進行此查封動產的動作嗎?

第二,與陽信銀行債務,原6萬加上利息=21萬。此債務的金額依舊可以進行查封動產的動作?

謝謝

一、即使是一般債權人,也可以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二、如果陽信已經要聲請拍賣你的財產,表示他已經取得執行名義。

三、例如他發了支付命令你沒有異議已經確定,或是他對你提告已判決確定,都算是執行名義。

四、法拍會讓房屋的價值憑空損失幾十萬到幾百萬[看房屋價值而定],這個部分建議如果可以跟陽信和解要儘量和解,如果不能和解寧可跟親戚借錢來處理這條,後續就是自己賣屋處理都比被法拍好。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1.  就閣下所訴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gtps2007 104-10-16 23:40

您好~想請問一下:
債務人A當初用我外婆一樓的房子借貸,用的是債務人A的名子,
現在債務人A重風了,他們家的人想藉機買下一樓房子,
但是一樓房子已經過戶給我媽媽了,
我媽媽想幫他還債還清,但是去彰化銀行他們不讓我們還,
還說重風的人可以坐計程車來的那種話,
我們也無法拿到任何有關債務人的資料,
請問該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因您題意並未說明清楚,不過倘該房屋已因借貸設定抵押權銀行,那只有銀行可行使抵押權,再說該房屋所有權人為您母親,對方家人如何能買得該房屋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gtps2007 104-10-19 21:29

不好意思沒說清楚,
債務人A因身體重風無法去銀行繳款,

所有權人是否可以去提前還款,把貸款還完,

並取得清償正名

謝謝

您好:

原則上,因您對於債務人對銀行所負之債務有利害關係,銀行應不得拒絕您代替債務清償,且依民法規定,您在代為清償額度內,可承受銀行債務人之債權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阿家 104-10-15 22:01

 收到積欠電信業者費用支付命令 雖然超過了20天 但我還是申請了異議之訴 法院也同意了 但是聲請停止執行卻被駁回 所以在等到開庭日之前每個月都要被扣款 如今庭期將到 對方卻撤回執行 到開庭日那天 變成無法開庭 法官告訴我說 如果我堅持要開庭 就會直接判我敗訴 現在我不知道該怎麼做了 庭沒開成沒判決 所以這債務還是一樣要算我的嗎?

你好:

支付命令制度已經修法,確定後只有執行力,沒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你雖然逾期異議,但還是可以爭執執行名義之效力,就目前情況看起來法官認為你提起訴訟應該是無理由,所以建議你撤回,但詳細狀況還是要依照卷內資料及筆錄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

因您之發問未提及該債權債務關係之發生原因,建議攜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並盡快提出新的證據資料。

您應該著重在債務關系的訴訟上, 如電信公司勝訴

即有判決效力, 亦可強制執行

會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家 104-10-16 10:36

抱歉昨晚不夠冷靜沒有仔細說明,案件是說有財務公司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原因說是我八年前有欠電話費,但是我這麼多年來都沒收到電信業說有欠款的問題,覺得欠費不明所以請求開庭,這期間薪資一直被扣 到了要開庭前債務公司卻撤銷了告訴使案件終結,導致我無法開庭。被扣的錢該怎麼討回來,怎麼樣才能讓案件完全結束,要是財務公司又去法院申告我是不是又要被扣薪了?現在我該怎麼做請各位律師們點盞明燈給我,拜託各位了

Howard Chen 104-10-14 14:41

8年前外婆不幸過世,生前沒有留下任何遺屬, 其身後有7個子女(兩男五女),並留下數筆新北市土地. 其三女20年前已歿, 土地繼承權由三女的子女繼承

 但長男與次男想獨占這筆土地, 但由於兩男有債務官司纏身不便繼承這筆土地, 於是立了一張類似自願放棄繼承且混合財產轉移的協議書請五位女兒簽名蓋章. 協議書內容要求將外婆留下的土地由三女的子女和四女完全繼承,其他人則放棄繼承, 並在數年後將所有土地遺產完全轉移到長男與次男的兒女身上,藉此規避先前的債務責任. 此協議書上並沒有次男成年兒女的簽名蓋章,所以照理說協議書並未完全完成.

但四女在今年6月中突然去世, 原本的四女繼承土地遺產,全部落入四女的子女身上.

長男與次男知道四女已經過世後, 由於8年來土地尚未轉移到其子女身上, 於是趕緊在四女過世後2個月, 請人在國外的次男子女回國,並在協議書上簽字完成協議書所有人員的簽字. 並要求三女和四女的子女, 必須歸還土地給長男與次男的子女.

想請問

1.協議書的完成時間是在四女過世後, 這張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2. 此協議書內容規定了土地最終移轉人必須是長男和次男的子女, 分配上獨厚長男與次男的家族, 明顯不公. 如協議書具法律效力, 是否有機會爭取回來?

你好:

協議書若是遺產分割協議,只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即可;若是財產處分之契約,只要是財產共有人同意處分即可。 你所述之情形,將遺產全部由三女的子女及四女繼承,其後之轉讓由長子、次子之子女取得,可以解釋為遺產分割協議或遺產分割協意及贈與之混和契約,要看到協議書才有辦法釐清,但契約如無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需要以書面或其他要式方式,只要契約當事人間意思表示合致就可以,與是否在協議書上簽名係屬二事。 繼承遺產分割協議既然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縱然與應繼分不符,仍然可以拘束全體繼承人,並無侵害應繼分之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協議書之性質應較屬遺產分割分配,應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且同意之時間也應進一步釐清,才能確認該協議是否有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徐甜 104-10-13 23:45

我的父母離異已有10年多之久,

監護權人是媽媽,也許久未見過父親。

上週五從姑姑(爸爸的妹妹)那裡得知父親過世,

據我所知他本人債務相當龐大,

想請問是否辦理"拋棄繼承"較為合適?

 

下列是我查詢到辦理拋棄繼承之所需資料

1. 除戶戶籍謄本or死亡證明書(持身分證戶政事務所辦理)

2. 拋棄人戶籍謄本

3. 拋棄人印鑑證明 (本人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

4. 繼承權拋棄書

5. 拋棄繼承通知書

以上文件備妥後,寄送至被繼承人戶籍地之地方法院即可。
請問,以上還需注意甚麼嗎? 

 

因為上網爬文大家講的都不太一樣,

希望能在這裡找到正確答案。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3 23:56

若負債遠遠大於資產,建議直接拋棄繼承,以避免日後之糾紛

您好:

負債遠大於遺產,以拋棄繼承為適當,並建議電詢戶籍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所需之文件。

徐甜妳好,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繼承開始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法院具狀聲請

簡易的書狀範本可到司法院的網站中點選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再搜尋拋棄繼承的相關資料,將書狀填寫完成並附上相關資料遞交至被繼承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

以上供參

轉載一位檢察官繼承問題所提出的建言

1.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 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2.  為維護家人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本所聯繫。

3.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Rong 104-10-13 00:38

想請教律師因為阿姨往生

現在已經辦理繼承報完稅

現在長輩們說辦理繼承

錢也領出來來

因為後面怕還有不知道債務他們說可以在辦理放棄繼承放棄後面不知道的債務

可以這樣辦理嗎

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3 08: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法把財產債務分開繼承,倘若辦理拋棄繼承,則必須將財產交出來,否則會被下個順位繼承人或是債權提告

2、倘若擔心繼承到不知名的債務,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

張姐 104-10-12 15:52

100年間借錢給A,抵押借款契約書有載明延遲利息為2分5厘,契約到102/5到期,A無力償還,借款期間也積欠利息.我申請強制執行送拍中,法院要我陳報債權計算,請教延遲利息是從抵押借款契約書屆期開始算?或是之前積欠利息就起算?2分5會違犯重利法嗎?另外利息是算到債務清償為止嗎?

你好:

首先要看你的契約如何約定,借款契約約定利息是依民法第474條以下消費借貸契約之規定,遲延利息是遲誤還款期限給付遲延時依民法第233條規定,兩者不同。 是否構成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要看你是否趁對方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借款給他並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若無上開狀況,約定利息雖然高於民法第205條周年利率20%,仍然不會構成重利罪利息算到清償日止。
張姐 104-10-12 20:42

 謝謝大律師即時解惑...對於第1點仍不甚清楚.100年間貸與A金錢時對方有動產供我設定抵押,在設定抵押契約書上言明每月1日幾付利息,遲延利息2分5,債務人A取得金錢後,即沒給利息,我等102年清償期限屆期後催討....那100~102年間應收未收到的利息可計入為延遲利息嗎?

Baozi 104-10-12 14:56

各位律師好:

我不知道借別人錢,是如此痛苦。我已經將債務人的唯一土地申請法拍,也順利拍定。但是在法拍前幾天,債務人告我,說有還款給我(但只有103年還款2萬)。後來有接到法官將債務人提出停止拍賣暫停請求駁回,要照常開標(原因是欠我的錢與利息,還有債務人欠國家的錢都不夠還清)。現在要開庭辯論,11月份還要現場勘驗。想請問這樣會影響到我拿到錢的權利嗎(法拍會無效嗎)?另外,查封時地政人員就有現場查封過了,為什麼還要現場勘驗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2 20: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債務人已經清償的異議之訴,對方必須提出清償證明,倘若確實已經清償,則拍賣後我方可以分配的金額會變少。

2、至於履勘現場的部分,必須依據是哪一個案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應該沒有看現場的必要,請詳述,以利分析。

momo 104-10-12 11:14

父親過世,有四女兒,已知債務60萬元,

查所得清單僅有兩部未知去向的機車汽車

辦理限定繼承只要一人辦理即可,辦理拋棄繼承需四人以及其子女皆辦理,還要通知奶奶、叔叔辦理。

 

問題一

如果辦理限定繼承的話,汽機車的部份找不到放置位置,該如何處理?

 

問題二

辦理拋棄繼承較為妥當還是限定繼承?

 

非常感謝

民國98年6月10日新修正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係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足部分,繼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如有剩餘,則仍得繼承之。 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如欲辦理限定繼承,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呈報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接獲呈報後,會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完成整個程序後,就可以主張僅以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以上回覆若有未盡之處,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LINE置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本所就歷年來辦理繼承事務之實務經驗提供給您參考。 專業律師法律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魏克仁 律師關心您!

 

您好:

絕對是辦理拋棄繼承對您最有利,因為雖然現已修法改成對債務負有限責任,但對方若提訴訟,法官均會判債權人勝訴,您們僅能在對方聲請強制執行時主張就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此將增加訴訟成本。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2 22:10

您好,若很明確可知積極遺產小於消極財產,建議直接拋棄繼承,以避免日後之麻煩。

小倩 104-10-11 13:40
律師您好: 想請教: 一:若債務人資產不足,請問保單是否可申請強制執行? 二:保單申請強制執行,是針對債務人是要保人?還是被保險人?或是還本金的受益人? 三:請問強制執行的金額是強制保單解約嗎? 四:可請法院向保險公司調查有無投保保險嗎? 感恩

你好:

債權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據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 要保人(解約金等)、被告保險人、受益人都可以(保險給付等)。 看你執行的對象,如果是要保人可以執行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債權人尚無法代替要保人解除或終止保險契約,要等條件成就以後才有辦法執行。 可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調閱債務財產、所得清單,看是否有投保,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或向民事執行處聲請調查債務財產狀況(但民事執行處通常不會查)。
jackyxii 104-10-09 13:16

您好

請問我爺爺以往生有留下一棟房子貸款

爺爺的純款也足以還清所有債務還有餘而

請問可以用以往生爺爺的名議使用爺爺留下的存款清還嗎?

如果可以使用爺爺的存款清還.是否需要我父親她們6兄弟姊妹蓋章呢?

因為父親她們6兄弟姊妹中..5位同意用爺爺的存款還清貸款

有一位故意咬住沒有他蓋章

就不得使用爺爺的存款繳掉爺爺的貸款

還有處理爺爺後事後很多事情都是我二嬸處理的

事後大家同意用爺爺的錢包個6000元紅包給我二嬸

之後那一位之後事後反悔說他是被逼的同意的

又說她們聽到等等

要告我二嬸侵占

律師們可以幫我解答如果碰到這類問題可以怎麼處理嗎

謝謝

你好:

死亡後權利能力消滅,無法再以被繼承人之名義為法律行為。繼承發生後被繼承人之財產會變成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被繼承人之債務會由全體繼承繼承債權人可以向全體繼承人請求清償債務,如果不清償債權人在取得執行名義後會強制執行遺產。 喪葬事宜所產生之費用屬於管理遺產費用之一種,由遺產中支付,若只是單純感謝,因為繼承人間均同意,還是可以由遺產中給付6000元給嬸嬸。 建議你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可以先代墊,將來在分割遺產訴訟中請求扣除。 侵占部分你的描述不清楚,無法進行判斷。
jackyxii 104-10-09 15:1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死亡後權利能力消滅,無法再以被繼承人之名義為法律行為。繼 ... (恕刪)

首先感謝徐律師的解答

侵占部分指的是當時6位兄弟姐妺都在場.說要包個紅包給我二嬸感謝他這段時間的忙碌

所有人當時都同意.說要告人的叔叔本來說包個1.2萬也可以

事後大家還是用爺爺的錢包個6000給我二嬸

過沒幾天他卻打電話到我們家去說.當時他是被逼同意給6000元這筆錢的

沒多久又改口說他沒聽見錢要怎麼用.沒有他蓋章同意

所以要告我二嬸侵占

請問徐律師他門這樣告成嗎?

他門這樣做法是否屬構成恐嚇罪了(我二嬸有點恐懼)

 

你好:

二嬸並非持有他人之物而亦持有為所有侵吞他人之物,且無不法所有意圖及侵占故意,不會構成侵占罪,單純是民事糾紛。 叔叔主觀上認為沒有談攏,所以請求二嬸返還6000元,否則提告,除非能證明叔叔明知沒有侵占情事,否則提告是正當權利之行使,尚難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之恐嚇要件。

一、要先協議分割遺產,協議不成再訴請裁判分割遺產

二、二嬸的部分如果被告建議找律師協助處理。

三、跟二嬸說不用太擔心。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Joanne 104-10-08 19:28

請問一下  限定繼承已報法院(聯徵中心的債務大於遺產),目前仍在公告期間內,其中一間最大的債權銀行想要和解(比目前知道的遺產債務比例低),可以嗎??? 如果可以  那其他的債權人要怎麼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9 10: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公告期間不可以私下和解,否則造成申報債權人的分配不公的話,屆時繼承人要自己要用自己的財產賠償

Baozi 104-10-08 18:18
您好:想請教ㄧ事,我是債權人有支付命令查封債務土地,也順利拍出。但近日收到在查封期間債務人提出異議之訴,表明已經清償給我,還付了證據與簽收證據一份。事實並沒有清償給我。現在法院通知開庭,請問我可以提前申請看對方所提的證據嗎?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0-08 18:29

盡快跟法院聲請閱卷,已提出的證物都會在卷裡面。

一、聲請閱卷即可看到證據

二、如果閱卷結果發現不是你的簽名,可以提刑事偽造文書的告訴。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8 22:29

您好,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事案件當事人均可以聲請閱卷,開庭時也可以向法官要求對方應把書狀及證據均應提供給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ylvia 104-10-08 15:52

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已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訴支付命令

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月28日向債權人公司申請購物分期,依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物品分期總價為79,2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3月2日起至民國106年8月2日止,共分30期繳納,每月一期付2640元,惟自民國104年7月2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定付款,餘額尚有68,640元

債務款項雖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一分期付款契約第十條如申請人遲付款項逾一期以上時,申請人即喪失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應即向債權清償延遲利息之全部債務,並依分期付款契約第九條:延遲利息之計算:應繳金額乘以百分20乘以遲天數除以365

我想問我繳68,640元整還要繳交利息?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4 18: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有遲付的關係,所以會影遲延利息

2、倘若對於對方請求之內容不服,應於20天內提出異議,否則對方就會馬上取得勝訴判決。

Sylvia 104-11-01 22:33

如果用薪資扣款還得完嗎?
大約多久? 

mm 104-10-08 11:40

1.請問,本人住台北,日前我已經寄出存證信函債務人兩個地址,一份是債務人互籍地(外島),一份是債務人(台北)工作地址,已成功送達,我想要向法院申請債務支付令,但有一個疑問,債務人戶籍地在外島,人在台北工作,如果我向債務人戶籍地(外島)法院申請支付令,20日內被債務人提出異議,那就會進入訴訟調解,可以在北部嗎?

2.如果進入訴訟調解我想在北部法院,是應該在申請支付令時就提出,還是等對方提出異議再提出

3.如果要等對方提出異議再提出要在台北訴訟調解,該怎麼申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5 16: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支付命令專屬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大多都是戶籍地)倘若您向別的地方聲請,依法會被駁回。

 

wayne 104-10-07 22:58

子女於母親死亡後共同簽訂遺產分割協定,將繼承動產全部分割于父親。

子女中一人因積欠銀行債務銀行能否強制執行該登記於父親名下之動產

你好:

債權人只能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之財產,父親非債務人,子女債權人當然無法對父親之財產強制執行。 惟遺產分割協議如果與應繼分差距過多,債權人可能會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詐害債權,目前實務上見解尚未統一,你們可以主張遺產分割協議是基於身分行為而來,無法撤銷債權人如果要主張你們就要進行訴訟
wayne 104-10-07 23:4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先謝謝徐律師的回覆。

想延伸請問您:

1.能否麻煩您說明一下"遺產分割協議是基於身分行為而來",是什麼意思?有什麼主張的依據嗎?

2.本件如以債害債權進入訴訟,概率上來說是否樂觀?

謝謝你

你好:

債權人可否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實務有正反見解:

否定說

台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086號民事判決:「按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撤銷最高法院73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參照)。次按,遺產繼承人因身分而取得之權利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1151、1153條參照)。而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 條第1 項、第3 項參照)。是遺產既係由繼承人全體因身分關係取得而為公同共有,則在協議分割前,即屬全體繼承人因人格法益為基礎所取得之公同共有財產。故約由債務人以外之繼承人單獨取得全部遺產分割協議,係為消滅因繼承而生之公同共有關係而為,苟未因此增加債務人之不利益,實質上即為債務人拋棄其繼承權,仍屬基於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行為,應非民法第244 條第1 項所得撤銷之標的。」

肯定說

台北地院104北簡4606號民事判決:「按我國民法業已廢止宗祧繼承,改為財產繼承制度,此就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觀之自明;故如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而受不利益時,即屬處分原已取得之財產上權利,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照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至於債務人將繼承所得財產上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債權人可得訴求撤銷,尤不待言,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84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而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其客體包括債務人所為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例意旨參照)。債權人行使此項撤銷權,可同時訴請撤銷債務人所為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如果動產物權契約業經辦理登記,則債權人得訴請登記名義人塗銷。…簽立繼承分割協議書,將…動產,全部歸由被告…取得所有,而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並於103年6月11日辦妥移轉登記,自屬無償處分繼承所得之財產而使自己陷於無資力狀態,致債權人無從追償而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原告自得訴請撤銷。」

 要看你遇到的法官採哪種見解。

mm 104-10-07 22:49

1.請問律師,本人住台北,日前我已經寄出存證信函債務人兩個地址,一份是債務人互籍地(外島),一份是債務人(台北)工作地址,已成功送達,我想要向法院申請債務支付令,但有一個疑問,債務人戶籍地在外島,人在台北工作,如果我向債務人戶籍地(外島)法院申請支付令,20日內被債務人提出異議,那就會進入訴訟調解,可以在北部嗎?

2.如果進入訴訟調解我想在北部法院,是應該在申請支付令時就提出,還是等對方提出異議再提出

3.如果要等對方提出異議再提出要在台北訴訟調解,該怎麼申請?

Sandy 104-10-07 20:24
大約13年前,我爸生病,欠下30幾萬的會錢,還有其他上千萬的債務無力償還。會錢的部分有簽下本票債權人同時要求我妹簽下一紙協議書,日後如果我妹發達,願意替我爸償還這筆錢。現在經過至少13年,本票失效,但是請問這紙協議是否還有效?對方並沒有副本給我們留底,如果對方持這紙協議要求我們履行,我們是否沒有權利拒絕? 請幫忙解惑好嗎?感謝萬分!

你好:

你的文義可以解釋程附條件債務承擔,該條件並未違反公序良俗,所以是有效的(可以參考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906號民事判決)。 至於是免責或併存債務承擔目前看不出來。 條件是你妹妹將來發達,就後債權人就可以向你妹妹請求,而消滅時效才會開始起算。妹妹還沒發達前尚無法請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光是要認定發達之定義,就很有爭議,但建議您妹名下財產應盡量避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湘兒 104-10-07 15:10

媽媽將財產贈與哥哥,但因哥哥有債務問題所以又將財產過戶給我。無奈過戶未滿二年哥哥就去世了,代書說法院還是可以查封哥哥的財產這是真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7 16: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債權人追償時,就被繼承人於死亡發生2年做的財產移轉,視為遺產

2、並且可能涉及惡意脫產債權人可以撤銷贈與行為。

3、必須釐清當時候連續贈與的原因為何來判斷是否有前開情形,日後訴訟才知道如何答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湘兒妳好,有關於妳所詢的問題

必須看妳的哥哥有無子女或父母是否尚在而定,如有子女父母的話,妳並非是妳哥哥的繼承人,所得的動產不會被視為遺產,也就是哥哥的債權人無法來執行該動產

但哥哥的債權人可能會主張妳們之間的過戶(不論是買賣或是贈與)是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是故意詐害債權而向法院訴請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屆時妳必須有所答辯。

以上供參。

imfan 104-10-07 00:03

債務人在103年6月14日發生交通事故,後經地區調解委員會於103年8月4日調解成立並經地方法院核定,債務人需於103年10月26日前支付修車費用2萬元整。但是債務人至104年10月7日僅支付其中一萬元整,尚有一萬元尚未支付。目前已經透過國稅局查詢到債務財產清冊中有一筆房屋,請問後續我應該要如何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相關費用為何?

一、依調解書及核定書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二、執行費用原則上是執行標的千分之八。如果不會算的話去法院遞狀的時候收狀處會算給你看。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imfan你好

可依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清單上之資料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的訴訟輔導科都會有相關例稿可供參考。

若你請求執行的金額是1萬元(不論有無含利息),那麼所需要繳納的執行費就是新臺幣80元。

以上供參。

文明 104-10-06 10:31

我與另一半已經宴客了 但還沒去登記結婚
另一半因為有嚴重的債務問題   我想去法院辦理 夫妻財產分離制
請問現在就可以辦?  還是要等到登記完 才可以去辦?
順便請問律師 辦理的流程為何? 

1.  就閣下所述婚後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張浚泓 (owen) 104-10-06 13:46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答如下:

我國目前採登記主義,所以要等結婚登記完成,在法律上才正式成為夫妻。至於想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當然要完成結婚登記,成為「夫妻」後才能前往夫妻共同住(居)所地管轄法院辦理登記登記應檢附之文件可參考: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3&cid=35,夫妻財產契約書則可參考:http://tcd.judicial.gov.tw/registeredinfo.asp?id=5,亦可直接前往您目前所在地的法院服務中心詢問領取表格。

路人 104-10-06 10:22

1.本人父親於94年間,因生意投資向A小姐拿了200萬投資款,同時開立4張各100萬元未填押日期支票共400萬元給A小姐做為擔保,期間有陸續償還部份金額,後來投資失敗,餘款130萬元無力償還,A小姐將4張支票轉讓給B先生,自行填入日期後拿去銀行承兌造成退票。

2.之後達成和解,父親拿現金30萬元給A小姐並同時開立面額各20萬元本票5張共100萬給A小姐,並填寫和解書表示債權債務關係己餘本票之100萬元,但此4張支票A小姐並未當場歸還,後A小姐又將此4張支票及5張本票交付B先生(討債的)

3,B先生討債未果並報警獲甲罪後,又將此4張支票(400萬)+5張本票(100萬)轉給C先生(專門從事"司法"討債)。

3.C先生已將5張本票申請民事裁定執行後,現在又將這4張已完全無債權檢察官已認定偽造並起訴的支票拿出來請求民事支付,並一直強調他的無辜的第三人,來向我們討債,請問該如何因應並取回此4張支票

4.後來向a小姐及B先生提出偽造價證券的告訴後,目前宣判A小姐跟B先生偽造有價證券均判無罪,想請問目前這4張已無任權的支票的部份該如何處理??(尚在C先生手中)

Gloria 104-10-05 23:12

您好

先父在民國93年過世的,我在日前收到資產公司的信件通知,先父在民國92年幫人做的擔保,所以連帶保證人關係要我償還。

父親過世時沒有留下任何的遺產或遺言, 而且也沒這方面的見識,所以當時並沒有做任何的繼承拋棄或限定申請. 我已外嫁海外20幾年,根本不認識那壞心的貸款人。

請問, 我是否必須要承擔這債務呢? 還是有其他方法補救嗎?

我僅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根本無法承擔那飛來的債務

求求您,救救我

你好: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民法繼承編施刑法第1條之3第2項:「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法已經修正,可以主張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發函給資產管理公司或跟公司主管聯絡,有點法律常識的公司主管會知道怎麼處理,如果一直催收,直接跟金管會檢舉。 對方如果聲請強制執行,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Gloria 104-10-06 00:0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律師您好! 恕我學識疏淺, 您解釋的意思是不是我可以不用為這不合理的債務償還, 那我需要提出證明當時父親是沒有留下任何遺產繼承的嗎? 萬分謝謝您
秋天 104-10-05 15:06

 

您好:

祖母剛過世(祖父也不在),遺留債務,我父親及其兄弟姊妹已申請拋棄繼承

請問孫子輩的我,是否也應該申請拋棄繼承,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5 16: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子輩)辦理拋棄繼承之後,接下來的親等(孫輩)倘若不想繼承,也必須辦理拋棄繼承

阿志 104-10-04 18:00

我與太太結婚10年,目前正在談離婚的部分,在這10年內我的薪資全部都是由太太在掌握,因我有申請網路銀行,因此薪水進到戶頭後,她會自行使用網轉轉進她的戶頭。她本身在6-7年前有申請債務協商。因此當家裡經濟週轉不靈時,就以我的名義申請信貸信貸的錢在留下足夠扣除信貸每月應繳納金額後,其餘部分也是轉到她的戶頭!到目前我身上仍有四筆信貸離婚後是否這些負債仍是我自行背負。因此想請教您現在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另外在婚前她名下有間房屋,目前仍在繳納房貸,太太說她去請教過,我只能要求這10年內以繳納房貸的一半,其餘增值部分不能要求。是否如太太所言?那我又該如何爭取呢?

一年前收到銀行信用卡繳費單,才知道太太拿到未開卡的信用卡後私下開卡並在卡後簽上我的名字,自行使用。我發現後立即請她停止使用,並已將卡費繳完。請問這點未來如果需要上法院判定離婚,是否對我有利?但是目前已更換新卡,舊卡太太始終未繳給我,在查詢上是否有困難呢?

瑪莉亞 104-10-07 23:13

你好,因為你這個問題,牽涉的範圍很廣,而且律師並無法用打字的跟你解說清楚。

所以,你打電話去戶政還是公所詢問看看星期幾有免費的法扶律師駐進,你可以預約去現場詢問,這樣你得到的答案會更清楚也更明白哦~

因為就我所知,你的觀念都不太對~

財產到時該如何分配,也不是你太太說的算~

房子增值的部分你還是可以擁有分配到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5 17: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信貸的部份,倘若您只是借出名義申辦,則可以要求變更由您的太太為債務人,倘若銀行拒絕,可以就代償款項向您的太太請求清償

2、有關房貸的部份,代為清償求償時效應該是15年,且無須折半。增值的部份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3、因為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偽造文書事件,要離婚了才提告,除非有事證證明對方未經您的同意簽立,否則提告也不會成罪。

4、倘若雙方要協議離婚,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了解相關的婚後財產債務才能保障權益。

5、屆時也可以由律師撰擬協婚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