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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 102-12-25 18:06

在今年二月初,我與同事A同住為室友,同事B打電話電話來跟我們求助借錢 還酒店酒單錢,我們表示沒錢,請他轉向同事C借錢,我與同事A正好也遇到月 底需要繳納房租,就前往與同事C與他女友住處借錢。 同事B需要借25000,同事C開口說25000一個月連同利息還35000,同事B答應 之後簽下三張35000本票,同事A與同事C的女友一同去領錢,同事B拿到錢後立 即去還酒店錢回家,同事A向同事C私底下借了約為8000元。 這時我與同事A、C、C女友一同喝酒聊天暢談至天亮,突然同事C女友發覺屋 內的錢不見了,初步盤查點算不見幾千元,最後算了幾次算到總共不見三萬元, 我與同事A都脫衣服檢查證明自己清白,這時大家在想離開房子內的就是同事B ,因此同事C打電話叫他前來問清楚,同事C表示沒拿這筆錢,同事C的女友一 時氣不過,借了別人錢還掉錢,就打電話黑道的乾哥哥,過了約十分鐘上來三 名男子,盤問了同事B並且毆打,同事B表示父親也是做工程的,三名黑道一時 不爽,拿出電擊棒攻擊同事B,要求同事B在晚上六點以前想辦法處理好這件事 情,否則會在上來處理他。 這時同事C以及他的女友就要求他打電話向親友借錢,要求他當下馬上還35000, 打了數通電話都沒有人要幫忙,這時在附近電影院上班的朋友說可以先借他5000 元,我向同事C以及他女友說「他也借不到錢,不如先拿到5000元讓他回去吧!」 同事C答應了並且要求我陪同同事B一起前往取錢,並且要求我看好他別讓他跑, 我想讓氣頭上的同事C安心隨口說了「難道他跑得過我」,在陪同取前的過程路上 我也跟同事B聊天並且開導他說「以後別亂嗆黑道」,遇到同事B的友人我也跟他 感謝說他真的是同事B的好朋友。 我以及同事B回來之後同事C及他女友又改口不讓同事B離開,要他繼續找人借錢 ,最後找到一位女性友人以匯款方式給同事C女友25000元,這時因為當天晚上我們 幾個都還要去酒吧上班,同事A表示要先回去休息,同事C說他掉了錢自己身上也 沒錢了,需要把借出去的8000元要回來,同事A表示無奈自己也剩下幾十塊。這時 大家有開始懷疑同事A陪同事C女友出去領錢時候會不會將錢藏在外面。 同事C跟蹤了同事A出去,看見同事A身上剩下幾十塊去買了麥當勞後又坐計程車 回到距離約500公尺遠的住處,就更加懷疑了同事A,同事C女友隨即又打了電話通 知另一位黑道的乾哥哥來幫忙處理這件事情,因為我與同事A一起住,理所當然的 被要求帶路,同事B被要求一同前往見證,我也被要求按門鈴一人出現在大門面前 ,同事A開門後同事C及其他人才出現進入屋內,等待黑道來,黑道來時約七、八 人,直接開問誰拿錢的,同事C女友就指認同事A,同事A馬上遭到黑道圍上,其 中一人拿鐵鎚往同事A上手臂猛力敲了三下左右,同事A堅持沒拿錢,其中一名黑 道拿出一把槍上膛後指著同事A要求他跪下來,並且要同事A寫下借據25000元,隨 後離去。 接著我與同事A、B前去上班,同事A一到公司簽找老闆表明事發狀況,老闆表示 要開除同事C,同事C與他女友接著來到公司也是找老闆看能不能拿到同事B與C 所簽下的本票借據金額,老闆表示我也在場,怎麼沒有事,也要求我幫忙負擔同 事A所簽下的本票數字,接著請同事C離開,老闆要求我與同事A、B要躲好,不 要給黑道找到,下班後同事A說要找黑道討回來,並且跟我還有同事B表示如果洩 漏風聲,就要回家拿槍一個個幹掉我們,隔天下午老闆通知我、同事A、B一同前 往派出以及地檢署報案。 ------------------------------------ 直至七月左右收到市刑大「妨害自由等」罪名通知,做完筆錄後在十二月收到了地 檢署偵查庭的傳票檢察官表示傷害以及重利與我無關。跟我有關的是「恐嚇取財 、妨害自由」。 檢察官要我承認我有犯罪的部份,我與檢察官爭論了一會,爭論內容是這樣子的, 檢察官表示我「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是同事B提到我講「他跑得贏我嗎」, 以及整個過程我都有參與,雖然說沒有人提起要離開,但是大家都心理覺得離不開 現場。還有我負責按門鈴造成後面事件發生。 我表示我根本不知道黑道黑道會這樣處理事情,可能頂多只是盤問,到了電擊棒以 及槍枝還有強簽借據我都是不知道會發生的,檢察官說我就是參與了,認不認罪... 我就繼續堅持我說的話,檢察官就說那你「一週之內來信說明你哪裡有犯罪」。 開庭完後我與同事B通了電話,確認當時帶他去取錢說的話動機及取錢過程,同事 B表示這樣一說,他想起沒錯,可以幫我作證這個部份。 ------------------------------------ 補充: 因為我是被告,所以檢察官只有問到同事A簽完借據的部份,後面同事A恐嚇我及 同事B都沒有問。 同事C女友上個月已經毒品案件成立,不知道是緩刑還是怎樣人出境中 同事A聯絡不到 第一批黑道主謀檢察官已經收押,第二批黑道也指認出兩個人 接著我想要詢問板上各位大大我的這封信該怎麼寫比較好... 

Ben您好,

一、按您所述檢察官已開過庭,建議您攜帶所有資料至事務所,與律師開會完畢後撰寫刑事答辯狀為您答辯。

二、刑事案件倘經起訴,會耗費您更多勞力、時間、費用。請謹慎為之。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您被列為刑事被告,為避免您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8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進入刑事程序,您必須考慮是認罪還是否認犯罪,兩者辯護策略完全不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RC 102-12-24 12:15

想請教大律師們:

如果手中握有對方本票(及借據),未來發生對方不履行債務時,是不是可以憑本票裁定然後強制執行? 可是,為什麼還有人提到還是要先做假扣押的動作? 是防對方脫產嗎? 那我們做假扣押時還是要拿三分之一的錢嗎? 還是憑本票就可以不需拿三分之一的錢就可以假扣押了? 本票裁定的時間要多久?一周就可以下來了嗎? 

感謝回答!

林智群 (klaw) 102-12-24 12:29

 本票裁定比打官司快多了,一兩個禮拜就會下來,不過假扣押還是要先提供1/3做擔保

SRC 102-12-24 13:52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本票裁定比打官司快多了,一兩個禮拜就會下來,不過假扣押還是要先提供1/3做擔保

簡單的說:本票裁定假扣押是兩回事,並沒有拿本票假扣押就不用提供三分之一擔保這種事?

因為您提到本票裁定比較快,所以會有人不去做假扣押而直接等本票裁定下來後去執行之事嗎?有這種情況嗎? 還是大家都會兩者(假扣押+本票裁定)一起進行?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假扣押是為防止對方脫產,而本票假扣押上,是去釋明假扣押之原因,但若本票裁定已經確定,則可以直接作執行即可,所以是否要聲請假扣押,端視您是否怕對方脫產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票裁定可以終局執行,也就是在沒有停止執行的前提下,用本票裁定你就可以拿到錢,但是假扣押只是保全程序,就算供擔保執行以後,法院只會扣住對方的財產,最後還不見得可以拿的到,因此有沒有另外進行假扣押的必要,就要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到何階段,如果已經扣住對方的財產了例如已查封動產等,就沒有必要另外進行假扣押程序,反之,如果在扣住對方財產之前就已經停止執行(還沒扣到財產前發票人就已經提起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這樣還是會有進行假扣押的實益。

 

 如果還沒扣到財產就被聲請停止執行,進行假扣押程序還是會有實益。

本票裁定可以終局執行,也就是在沒有停止執行的前提下,用本票裁定你就可以獲得清償,因此有沒有另外進行假扣押的必要,就要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到何階段,如果已經扣住對方的財產,就沒有必要另外進行假扣押,反之,如果在扣住對方財產之前就已經停止執行(發票人可能提起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這樣進行假扣押還是會有實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7: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票裁定確定後,您可持本票裁定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為您仍須繳納執行費用及相關擔保費用。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ivia 102-12-24 11:28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今年我替媽媽簽了一張本票60萬(是一位新店阿姨替我媽媽向他賣雞的朋友借的.我當天簽本票並未拿到錢.是媽媽從日本回台灣拿的..也說不用利息.但是要在6月底前還)

6月到了卻跟我說一個月要24.000的利息(新店阿姨與我媽兩個人目前住日本.媽媽有匯款紀錄給他利息錢.並說出了當時借款的60萬其實當下就扣了72.000說是1-3月的利息)本來都說不需要扣利息..媽媽認為已經付了1-9月的216000要扣除.但現在新店阿姨說那是利息..不能扣除

這之中新店阿姨一直有在跟我通電話.說他要替我媽想辦法再去跟別人借錢來還這筆錢..我媽跟我說那新店阿姨說要跟幫他借可是又要利息..我開始覺得奇怪了我跟媽說別再錯下去

接下來9月初我開始在公司接到口氣非常不悅的男子問我要如何處理我說我要還錢並一次還,但是應該要扣除掉之前的21萬6000 對方說不行...並時常打電話

我在11月初貸款下來20萬並請住日本媽媽匯10萬塊來台灣

新店阿姨就在11/12叫他女兒跟我約各地方來拿30萬並另外再簽30萬本票

那新店阿姨的女兒說之前還的利息前錢不管就是要還足60萬(說是利息應該是我媽跟新店阿姨之間約定的事.不管.因為賣雞的阿姨就是要足60萬)

接下來就都是那個新店阿姨說是賣雞朋友的先生打電話給我

這之中口氣不悅男子依舊打電至公所司來

就在12初有兩個男生就找到我公司來叫我如何處理

問我什麼時候要還錢並要我在簽一張借據..我不要  我說等12/25號新店阿姨跟我媽從日本回來把這件事情講清楚再來看如何處理

在對話中他說錢在我簽完本票時就拿給我媽媽

可是我在寫本票時我媽就還在日本.所以我問他你是拿給誰..他一直吱吱屋屋的說不出來(這些對話都有錄音)

接下來我從我媽媽那得知.原來從頭到尾都是新店阿姨的兒子打電話來的(新店阿姨都在騙我說是賣雞老公叫人來處理)來公司找我的2人其中一人就是新店阿姨的兒子..

賣雞的友人從沒出面..((也或許根本沒這人)感覺就是住新店阿姨是主使者

現在我想請問像這樣的狀況我是否應該走法律途徑會對我比較有利..因為我一直在受他們的恐嚇..很怕時間12/25快到了但是住日本的新店阿姨跟我媽都不回來說清楚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的今年1月我替我媽媽簽了60萬本票(媽媽向阿姨的朋友借的(.起初說是不用利息.但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要全額還清) 之後從我1月簽完本票媽媽拿到錢就扣了72000說是1-3月的利息錢(本來說都不用的之後又每月要媽媽匯款給阿姨)每月24000.到現在9月了(媽媽認為1月-9月付的24000要扣除但對方說是利息)...我現在跟那阿姨說我有還清錢意願.但是從1-9月每月的24000*9也216000了...諾60萬扣除216000還剩384000.但對方還是要我1次還60萬請問這樣是不是有放高利貸的證據啊... 這個月初接到一通口氣很不悅的男子打來問我要如何處理,我說我要還錢並一次還,但是應該要扣除掉之前的21萬6000 對方說不行...請問接來諾對方依舊要60萬我在今年11月初貸款了30萬有還他該如何處理有需要走法院嗎我有需要先備案嗎很怕對方會對我家人做出不法之事...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重利罪嫌,可逕向警局或地檢署告訴。

您好,因為現在並沒有具體損害發生,所以報案警方也不會受理,法律上並無什麼叫備案,這都是亂說的.我建議你剩多少就還多少,留下你們已經付款的證據,如果在跟你們追討,你們就去告他恐嚇重利罪.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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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7: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相關資料,至地檢署提告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江江 102-12-24 02:31

我想請問,我最近抓到老公外遇的事實想談離婚,我名下有一棟婚前就買的房子,但房子現在是有另外借貸給老公及我妹妹作生意,店的負責人是我妹,所以假設我們離婚會有相關的財務問題嗎?我應該是算負債的身份吧!店裡的任何文件都是以我妹的名義簽署,但是加盟店主之前有要我老公及妹妹簽本票,所以本票上有他們倆人的簽名,這樣關於店面部份會有什麼問題?

您好,您所謂的財務問題不知所指為何,但基本上你如果有去借貸,離婚之後當然還是債務人,但你可以先去收集或製造證據,證明你先生等人有欠你錢,這樣你才能追討.至於本票部分誰簽名就必須負責,與配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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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婚前買的,所以離婚房子不會列入夫妻財產來處理,至於其他生意上的債權債務,因為跟你無關,也不會因為離婚有什麼影響,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江江您好,

謹按您所述回覆您的問題:

一、先生外遇,得按民法第1052條要求裁判離婚。惟須注意時效的規定: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二、房屋若為婚前所購,則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疇。但若您借貸是指設定抵押權,則債權聲請實行抵押權時,房屋會被列為求償範圍。

三、若聲請本票執行,債務人(按您所述為先生與妹妹)名下財產均有可能被列為求償範疇。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6: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房子是您婚前所買,為婚前財產,不算入婚後財產進行分配,您可單獨保有之。就本票部份,簽名為您先生及其妹妹,亦與您無關。就離婚部分,若您有通姦證據,亦可提起刑事訴訟。且若您為離婚之無責配偶,亦可提起離婚之損害賠償贍養費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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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威 102-12-24 00:16

家人借錢給別人三十萬,有簽本票,因為不瞭解法律,兩件本票拖了一件快10年,一件快6年,還有辦法聲請強制執行或是有什麼辦法嗎?還是本票就當廢紙了呢?

您好,由於本票只有三年效力,這本票已經無法去作裁定,但是他還是一個可以證明有債權的文件,因為一般債權為十五年,建議你可以持本票以及對方的收款證明,向地方法院直接提告.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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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可以發支付命令給對方,要對方還錢,對方沒在20天異議的話,就可對對方強制執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2-12-25 05:44

時效已過,沒辦法聲請本票裁定了,但可以用本票證據聲請支付命令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6: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以本票證據,發支付命令。亦可行使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友志 102-12-22 21:03
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些有關本票的問題 朋友欠我錢簽了六張本票.第一張到期日是102.11.23 之後的每三個月再一張.以此類推 每張都十幾萬新台幣.全部加起來約新台幣78萬多 我有上網大概看了一下.但有一些地方我想要問清楚點 1.對方名下沒有動產.但有一台還在償還車貸的進口車 凌志.CT-200大概買了一年當時買160萬左右 2.我知道本票到期日後有效期是三年.如果我等到第六張本票到期之後 也就是104.02.23.我一次六張去走法院途徑.法院最後的支付命令會要他 把車賣了還我全部的錢嗎 3.就我所知.朋友的車貸分五年60期償還.一個月繳一萬八千多 如果我現在用第一張到期的本票去法院弄 事情大概會怎麼發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已經有一張本票已屆承兌日期,則您可以先針對該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待確定後即可先查封財產,若有等到六張全部到屆,則對方恐有脫產之風險,且汽車價值也會逐年遞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4: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聲請本票裁定,進行強制執行。亦可提起相關票款借款返還之訴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用錢 102-12-19 02:27

朋友對我現金借款簽下本票

人卻消失無蹤 要如何追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9 09: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對您朋友聲請本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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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本票裁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用錢 102-12-20 17:39

謝謝喔!

有需要會回電

阿憲 102-12-17 23:18

我有個朋友   去年四月去酒店消費簽單   沒錢付   騙我先幫他付錢   說過幾天拿給我   然後就避不見面了   我想告他詐欺   能教我狀紙怎麼寫嗎?    我有它的本票   想說有寫本票不會有問題   可是他根本就沒財產   去他家找他    他家人也都說他不在家   我只是個做工的   相信他才幫他付

他卻這樣騙我     希望能幫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訴狀部分,您可以至地檢署服務台詢問,主要應記載事實經過及您所想要提告的罪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林智群 (klaw) 102-12-18 12:16

建議拿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拿到後再查財產,

如果要告刑事詐欺,不見的會成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8 1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詐欺規定於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有其構成要件限制,不一定會成立。本票部份,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或對其發支付命令。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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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賢 102-12-17 20:07

請問我向人有借貸並有交付抵押物及簽下本票後對方有意購買抵押物但原協議已借貸金額扣除在給與多餘尾款但多月對方拖延推脫後說不願購買又返回叫我還錢請問我該怎麼辦(當時有寫買賣合約訂金寫當初借貸金額但我實際訂金沒那是以借款轉訂金形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8 09: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似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而違反該義務,似有違約之疑義。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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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借款契約同時有提供擔保品 2.後來因為還不借款金額 於對方協議將借款轉成買賣動產之價金一部分 也簽立動產買賣契約 3.如果買賣契約成立生效 對方不願意依約履行 你是可以依照雙方簽立之買賣契約訴請履行契約 如果法院判准應履行 對方還是要依約給付買賣價金給你

張小姐 102-12-16 15:01

個人簽發的本票因為借款人, 發票人,  付款人都是同一人, 沒有所謂的付款行庫, 若遺失了,  如何依據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辦理掛失?債權人要求借款人必須辦理掛失是否合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09: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為以下步驟: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付款行庫。〈1〉、票據喪失經過。〈2〉、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掛失止付通知書規定應記載之有關事項。〈3〉、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上加蓋正式印信;其為公司、行號者,應加蓋正式印章;並均應由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並應使用原留印鑑。票據權利人取得付款行庫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為對於不確定之相對人,令其就所有之權利,依照限期向地方法院申報,逾期而不申報,即喪失其權利之程序。例如指示證券、提單、載貨證券、匯票本票支票等,不慎遺失,請求宣告該證券無效,即應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而為公示催告者,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或該期間未滿前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第五三九條、第五四五條)

聲請除權判決:首先,應該注意申報權利期間,這段期間以裁定書內所載者為準,並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屆滿後三個月內,持裁定影本乙份、印章向法院聲請辦理除權判決。舉例來說,裁定書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必須在最後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三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就不能辦理除權判決,必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才能再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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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 102-12-16 09:33

您好??????, 請問公司與連帶保證人為辦理貸款, 共同開立的本票(發票人和付款人都是公司和連帶保證人, 並非銀行)如果遺失了, 是否需要辦理掛失?貸與人要求借款人(也就是發票人)要辦理掛失, 似不合理, 因為發票人和付款人為同一人, 如何辦理掛失?

jen 102-12-15 17:13

全部欠款清償完,債權遺失部分支票本票無法歸還,該如何力清償證明書,奇格式內容又如何?

趙小姐 102-12-14 21:25

您好:

因為債務而簽下本票

有保證人做保無借據,而對方不想上法院上訴想私下處理,

那請問是否可以持本票證明向銀行申請房屋貸款呢?

若沒有在律師的見證下進行還款,是否還款就沒有法律功效?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5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申請貸款,似不需要本票,而需要其他擔保品,如動產。就還款部分,即使無律師見證,若有錄音錄影,及收據和相關人證物證,亦可升清償借款之效力。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貝蒂 102-12-13 19:28

律師您好

想請問關於本票強制執行流程

我的本票已經民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也寄送最新的戶籍謄本寄書記官那。

想請問之後的手續或流程為何??

沈恆 (沈律師) 102-12-13 20:29

您好!先去調查債務財產,再將所要執行的標的寫在狀紙,遞狀聲請強制執行並繳執行費。以上謹供您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聲請強制執行要繳交執行費千分之八,這一筆費用拍賣後會全額優先扣抵,但如中途和解撤回時,法院不退回了。
一、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二、關於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以確定的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該判決書正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終審法院確定的各審級判決書。
(二)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該支付命令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以准許本票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該裁定正本及已送達債務人的證明(或確定證明書)。執行名義如果是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三、聲請強制執行時,應具體表明執行標的為何。如果不知道債務人有何財產可供執行,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自行向稅捐機關查詢,再依執行標的物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聲請有管轄權的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自行向稅捐機關查詢,亦有困難,可聲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四、債權人如果請求拍賣債務人的動產,應檢附該動產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如執行其他的財產,有可資證明的文件,亦宜一併提出。
五、債權人請求執行的標的物如果是共有物的應有部分,應提出該共有物的全部登記簿謄本,並查明各共有人的送達處所。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後續您可以持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貝蒂 102-12-13 19:18

律師您好

想請問關於本票強制執行流程

我的本票已經民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也寄送最新的戶籍謄本寄書記官那。

想請問之後的手續或流程為何??

您好:

您取得該民事裁定後,即得持該裁定正本、債務人戶籍謄本、債務財產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填具強制執行聲請狀向債務財產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後即會依執行標的物的不同而踐行各自之強制執行程序。以上僅供您參考。

如滿意我的回覆,請不吝於給予評價;另如有其他疑問,歡迎mail至rtty001@gmail.com或來電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聲請強制執行要繳交執行費千分之八,這一筆費用拍賣後會全額優先扣抵,但如中途和解撤回時,法院不退回了。
一、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二、關於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以確定的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該判決書正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終審法院確定的各審級判決書。
(二)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該支付命令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以准許本票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該裁定正本及已送達債務人的證明(或確定證明書)。執行名義如果是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三、聲請強制執行時,應具體表明執行標的為何。如果不知道債務人有何財產可供執行,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自行向稅捐機關查詢,再依執行標的物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聲請有管轄權的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自行向稅捐機關查詢,亦有困難,可聲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四、債權人如果請求拍賣債務人的動產,應檢附該動產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如執行其他的財產,有可資證明的文件,亦宜一併提出。
五、債權人請求執行的標的物如果是共有物的應有部分,應提出該共有物的全部登記簿謄本,並查明各共有人的送達處所。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貝蒂 102-12-14 11:19

律師您好

想請問債務財產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應去哪申請??

須攜帶何文件去申辦??

後續您可以持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小肥 102-12-13 19:15

朋友的爸爸最近剛去世,聽他爸的朋友說他老爸有跟當舖和錢莊借錢還有簽本票約七八十萬(以知的)  而銀行借款加上現金卡差不多有十幾萬

他爸名下有一些財產,這樣的情形是要拋棄還是限定?

繼承了,銀行的錢當然要先還

那當舖和錢莊的錢也是我朋友要還嗎?

因為不是很確定當舖和錢莊可不可以向我那個朋友討債

有點擔心他...

您好:

不論是積欠銀行、當舖、錢莊或私人,都是屬於債務,均屬於繼承之範圍。然您可請您朋友自行評估其父親所遺留之財產與負債,再選擇是否去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另外雖然目前已全面改採限定繼承,但仍建議如果要用限定繼承之方式,宜向法院具狀陳報遺產清冊,如此對您朋友的權益較有保障。以上僅供您參考。

如滿意我的回覆,請不吝於給予評價;另如有其他疑問,歡迎mail至rtty001@gmail.com或來電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是此,您朋友可開具遺產清冊至法院,而其所負責任,亦僅限於所繼承遺產限度內,而不用已自己之財產清償所剩之債務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QA 102-12-12 22:52

甲開了一張本票給我
發票人為甲

然後甲在本票背後寫了oo有限公司
要用公司名義來背書

但是目前還未蓋上公司大小章

請問, 本票背面寫了oo有限公司,但未蓋公司章
背書效力是否無效

背書效力若否無效,是否會影響該本票的效力呢?
會不會整張本票變成無效票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背書基本上不生效力,但該本票仍具效力,所以仍可以向發票人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明 102-12-11 21:35

我一位朋友簽了本票30萬,現在人跑了,這張本票法律的效力嗎?

 如果票據生效要件都具備,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再來強制執行試著追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您可持該本票申請本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蔡律師 (所長) 102-12-12 00:07
回覆 大明 的發言內容:

我一位朋友簽了本票30萬,現在人跑了,這張本票法律的效力嗎?

本票有無效力,必需看本票的形式要件是否已經全滿足。

詳細可至本所網頁留言諮詢。

您好,本票可以直接聲請本票裁定,拿到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可以持該證明書去國稅局調閱對方財產清單,然後向法院強制執行對方財產即可.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找蘇文俊蘇文斌律師粉絲團按個讚並分享給大家

albee 102-12-11 21:22

我朋友的爸媽已離婚,爸爸之前有欠地下錢莊的錢,簽本票是爸爸,現爸爸沒住家裡,地下錢莊卻一直來家裡要錢,請問媽媽、小孩(已30歲)需還錢嗎和該如何處理?

 法律上是不需要,但面對地下錢莊要處理的不只是法律上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父親的債務,於您朋友母親及您朋友無關,不需要償還。若地下錢莊的人一直來騷擾,建議可進行相關蒐證程序,如錄音或錄影,若其行為有相關之暴力行為,或情緒化字眼,均有可能違反相關法律,可向地檢署提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blind 102-12-11 16:42
律師您好: 請問如果本票發票人於97年1月1號簽發本票給乙,並授權乙填寫到期日, 乙是否可以填寫到期日為103年1月1號?? 這樣有違反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的規定嗎?! 謝謝
鍾孟杰 (鍾孟杰) 102-12-11 17:32
如果沒有特別授權限制,則乙以103年1月1日填寫到期日,當然合法,因為票據法並沒有規定發票日與到期日間必須間隔多久。而票據法第22條第1項是分別針對到期日有無記載而決定其時效的起算點,並不是在禁止應該在發票日後多久填寫到期日,因此您的例子沒有違反票據法的問題。以上,供參考,並祝事事順心。
秘密 102-12-11 14:02
律師您好: 我們是冷氣行的店家,在今年年初有員工林X賢在未告知的情況下無故擅自離職。在職期間陸續跟我們預支薪資,其中包括買機車,繳家暴罰款及批貨購買螢光棒販賣等等。最後尚欠款78000元。期間始終避不見面,甚至不接電話。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往住處要求對方簽署本票共八張,雙證件影本附簽名及借據乙張。已還兩萬,但對方未取回部分本票,由於有跟我們安裝中古窗型冷氣乙台,故是否可將先前歸還的金額折抵該筆冷氣費用呢?之後一再刻意拖延,至今未再有還錢的動作。 另外,在離職後,還陸續假借我們店家的名義對外接生意及販賣中古電視詐騙對方的訂金。有受害者找上門來告知情事,林X賢為取信他人,皆對外宣稱他是我們的員工,造成我們極大困擾。 請問現在我們該怎麼處理?存證信函該如何書寫比較恰當,懇請幫忙費心,斟酌書寫內容,才能保護我們自己並取回該有權益,謝謝! 懇請律師提點書寫存證信函的重點~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4: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寫存證信函,該員工也不一定會還錢。可先到地檢署告發他可能涉嫌詐欺偽造文書事由(欺騙其他店家仍為您公司之員工)。再對其申請支付命令及做本票裁定,方能確保其還錢。否則寫存證信函又如何?頂多只有告知他這件事情的效力而已。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融 102-12-11 13:58

我因為趕著用錢拿房子去向民間借二胎借了30萬 10萬3000的利息 3個月後我拿了25萬到他們公司還給他們 我有請他們把本票還我重新改過 他們說沒全部償還不能改本票 我那時也忘了叫他們幫我簽收 我想說公司那麼大間應該不會怎樣 又過了一個月後突然接到1通電話說他是借錢給我的金主 我本票借據都在他那 他要跟我要30萬 我說我以經還了25萬了哪來的30萬 他說那間公司的老闆跑了 他沒收到我半毛錢叫我一定要還他30萬 不然要到法院告我 請問有哪位好心人教我現在該怎麼做 房子也給他們設定了 但我還找的到當初收我25萬的那位員工 我有找過他 他說他們老闆真的跑了 他也承認有收我這筆25萬 請問我該怎麼做

應該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5: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09條規定: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是此,您似可主張您已經清償完畢。並提出清償之相關證據,如收據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鍾孟杰 (鍾孟杰) 102-12-11 15:21

您可以向該名金主表示,請他向跑路的那個公司老闆要而不是跟你要。另外,與該名收錢員工保持聯繫,確保日後倘若訴訟他會願意出面作證。另外,請注意一般人常用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的方式追討,尤其是支付命令,注意勿延誤20天異議期。供參考,並祝早日解決紛爭。

秘密 102-12-11 13:56
律師您好: 我們是冷氣行的店家,在今年年初有員工林X賢在未告知的情況下無故擅自離職。在職期間陸續跟我們預支薪資,其中包括買機車,繳家暴罰款及批貨購買螢光棒販賣等等。最後尚欠款78000元。期間始終避不見面,甚至不接電話。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往住處要求對方簽署本票共八張,雙證件影本附簽名及借據乙張。已還兩萬,但對方未取回部分本票,由於有跟我們安裝中古窗型冷氣乙台,故是否可將先前歸還的金額折抵該筆冷氣費用呢?之後一再刻意拖延,至今未再有還錢的動作。 另外,在離職後,還陸續假借我們店家的名義對外接生意及販賣中古電視詐騙對方的訂金。有受害者找上門來告知情事,林X賢為取信他人,皆對外宣稱他是我們的員工,造成我們極大困擾。 請問現在我們該怎麼處理?存證信函該如何書寫比較恰當,懇請幫忙費心,斟酌書寫內容,才能保護我們自己並取回該有權益,謝謝! 我需要曹律師提點一下存證信函的書寫重點....謝謝喔!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1 16: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只需簡單敘述請對方函到幾日內清償款項(金額總數、借款or票款or安裝費用)。

2、並請對方不要冒用名義,並且與受害廠商達成和解,否則依法訴追相關責任

即可。倘若還有疑問,歡迎來信,以求周詳,謝謝。

阿融 102-12-11 13:48

我因為趕著用錢拿房子去向民間借二胎借了30萬 10萬3000的利息 3個月後我拿了25萬到他們公司還給他們 我有請他們把本票還我重新改過 他們說沒全部償還不能改本票 我那時也忘了叫他們幫我簽收 我想說公司那麼大間應該不會怎樣 又過了一個月後突然接到1通電話說他是借錢給我的金主 我本票借據都在他那 他要跟我要30萬 我說我以經還了25萬了哪來的30萬 他說那間公司的老闆跑了 他沒收到我半毛錢叫我一定要還他30萬 不然要到法院告我 請問有哪位好心人教我現在該怎麼做 房子也給他們設定了 但我還找的到當初收我25萬的那位員工 我有找過他 他說他們老闆真的跑了 他也承認有收我這筆25萬 請問我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0 17: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倘若該名員工願意出庭作證,或是您可以取得錄音或錄影的話,即可以佐證當初已經清償借款了,然有關票的部份恐無法以此抗辯。

圈圈 102-12-11 13:04

因為之前急需要資金

所以向朋友調100萬元  但他叫我要開120萬的支票+本票給他

我開了,但是他後來沒把這筆錢給我,現在兌現日快到了,

如果我去告他,能不能取回那張票呢?

我開給他的票,沒有抬頭、沒有讓他簽收,如果他轉給其他人反說我沒開票給他,這樣我如何處理比較好呢?

應該向法院起訴,確認債務不存在,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4: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為一要物契約,是此,必須交付款項,方成立之。若對方無交付相關款項,即不成立借款契約。就票據部份,若對方仍為執票人,則可以雙方之原因關係加以抗辯,對票據移轉給第三人,及不得以原因關係抗辯之。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4條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本件應先釐清票面有無記載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文句。若沒有記載的話,目前該票據恐怕已經流落至其他人手上。

秘密 102-12-11 00:48

律師您好:

 

                           我們是冷氣行的店家,在今年年初有員工林X賢在未                        告知的情況下無故擅自離職。在職期間陸續跟我們預支薪                      資,其中包括買機車,繳家暴罰款及批貨購買螢光棒販賣                      等等。最後尚欠款78000元。期間始終避不見面,甚至不接                    電話。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往住處要求對方簽署本票共                      八張,雙證件影本附簽名及借據乙張。已還兩萬,但對方                      未取回部分本票,由於有跟我們安裝中古窗型冷氣乙台,                      故是否可將先前歸還的金額折抵該筆冷氣費用呢?之後一再                      刻意拖延,至今未再有還錢的動作。

 

                            另外,在離職後,還陸續假借我們店家的名義對外接                      生意及販賣中古電視詐騙對方的訂金。有受害者找上門來                      告知情事,林X賢為取信他人,皆對外宣稱他是我們的員                      工,造成我們極大困擾。

                            請問現在我們該怎麼處理?存證信函該如何書寫比較恰當,懇請幫忙費心,斟酌書寫內容,才能保護我們自己並取回該有權益,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1 09: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離職員工冒用名義簽約並取走定金,涉嫌違犯詐欺罪,您可以依法告發。

2、針對對方積欠款項可以核發存證信函後,聲請支付命令

3、本文並建議您,可以發函通告合作廠商該員再冒用名義請直接報警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冒用名義之行為可能涉嫌刑法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至於相關款項,您可對其發支付命令,若其未對該支付命令表示異議,待該支付命令確定後,您即取得執行名義;若其對該支付命令表示異議,即進入訴訟程序。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是此,借貸契約為一要物契約,您必須有相關之匯款紀錄或交付金錢之對方簽收收據,以利證明您確實有交付相關款項,方得請求返還。再就本票部份,您亦可以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請本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或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準用第29條規定,請求其付本票之付款責任。亦可同時對其聲請假扣押,已保全債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秘密 102-12-11 14:06

 已有取得本票借據還有親手簽名的雙證件影本~

但對方本票的字跡故意書寫潦草~

請問支付命令一樣可以申請嗎?

ecoh 102-12-10 16:34

各位大律師您好:本人親戚繼承遺產("建地"土地產權已分割獨立)但房子與叔叔房子連在一起(鄉下四合院那種磚造房)今親戚叔叔缺錢借貸無力償還,已執行本票裁定,若被執行法拍是會"點交"還是"不點交",若是"點交"連在一起的房子會被拆嗎(屬於她們的部分)?若是"不點交"會怎樣?

但是隔壁叔叔是用"土地所有權狀"設定借貸法拍只拍賣"土地所有權" 會不會連房子(地上物)一起拍賣呢?若屬違建會不會被拍定者申請強迫"拆屋還地"呢?麻煩了,感恩。

林智群 (klaw) 102-12-10 18:00

 點交與否=/=拆除與否,

如果房子裡面還住著其他人,通常是以不點交方式處理,

買受人取得的如果不是特定部位是無權動到房子

您好,這類房子根本不會法拍,因為沒有權狀,權利屬於誰都還有爭議,這是無法拍賣的.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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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公告上如註明「未經登記」即表示該建物為違章建築,因其沒有所有權狀,法院當然不負責點交。是此,若該建物無建物所有權狀,法院似不點交。點交與否與是否會被拆除,沒有直接關聯。歡迎您攜帶無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coh 102-12-12 10:5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但是隔壁叔叔是用"土地所有權狀"設定借貸法拍只拍賣"土地所有權" 會不會連房子(地上物)一起拍賣呢?若屬違建會不會被拍定者申請強迫"拆屋還地"呢?麻煩了,感恩。

 

ecoh 102-12-12 10:50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但是隔壁叔叔是用"土地所有權狀"設定借貸法拍只拍賣"土地所有權" 會不會連房子(地上物)一起拍賣呢?若屬違建會不會被拍定者申請強迫"拆屋還地"呢?麻煩了,感恩。

 

ecoh 102-12-12 10:5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但是隔壁叔叔是用"土地所有權狀"設定借貸法拍只拍賣"土地所有權" 會不會連房子(地上物)一起拍賣呢?若屬違建會不會被拍定者申請強迫"拆屋還地"呢?麻煩了,感恩。

 

小河 102-12-04 15:49
請問朋友欠我錢不還100萬 有開本票 我就去告他 房子法拍了但還沒分款 他現在去告我講沒有欠我那樣多只有70萬 他這樣能告的贏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告他的部分若已確定,則以您取得勝訴判決為主,對方若要另行主張沒有欠那麼多,除非有再審之事由,否則無法推翻您的判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告他是指聲請本票裁定,然後強制執行? 還是用借款來告?執行已經結束,沒分到錢是嗎?還是執行過程中對方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這些要先釐清,可以來電討論

小河 102-12-04 16:3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告他是指聲請本票裁定,然後強制執行? 還是用借款來告?執行已經結束,沒分到錢是嗎?還是執行過 ... (恕刪)

 你好;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他的房子也被法院拍賣掉了 拍了300多萬 現在法院還沒寄分配表給我

今天收到法院寄給我文件 但是是繕本 內容是講他沒欠我錢應該停止對他的房子查封本票是他開的100萬 法院也認定過 他這樣能告的成嗎??
回覆 小河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執行後你能分到多少呢? 可先將對方起訴書繕本傳給我看一下,傳真是02-2388-8307,上面註明要給我的就可以,傳真後打給我確認一下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6: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應該是主張欠款非100萬,而是70萬,是否會贏,須看證據是否完備齊全,如若您與他成立借款契約,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是此,您是否有匯款紀錄或有請對方簽收據,證明您的確交付100萬元,或有相關證人,因借款契約為要物契約,您必須證明您已經交付相關款項。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立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利。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依照票據法第13條之規定反面解釋,直接授受票據之前後手之間仍可主張原因抗辯,白話來說,如果本票是用來擔保借款之返還,欠款只剩5萬元尚未給付,而執票人係為債權人,則執票人即使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票面金額,發票人依法是可以提出原因抗辯主張僅能請求尚未給付之5萬元。換言之,借款人簽了票據,並不會使原來的借貸債務直接變成二倍,否則借款人這一簽豈不是虧大了。


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剛 102-12-04 12:12

本票到期日以三年計算 那想請問   本票有效期限3年,如屬借款民事訴訟請求權時效為15年>>> 他是指3年過後 民事訴訟請求延後15年 過3年後本票還算有效嗎?  謝謝

1.本票時效原則上為三年是指行使票據上權利 2.借款請求時效為15年是指行使借款返還請求權 兩者不同 3.所以縱使票據已經罹於行使票據權利之時效 還是可以主張民法借款返還 而把票據當作證據資料之一使用 並非三年後這張票據就完全沒有任何用處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票之票款請求權為三年,借款之返還請求權為十五年,為不同之請求權。即使已過三年,該本票僅請求權釐於時效,但仍可主張票據法第22條規定之利益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亦為15年,及借款返還請求權,屆時,該張本票,仍可為證據,證明借款返回請求權及利益返還請求權之存在。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剛 102-12-04 13:32

 那麼小弟有點不懂  本票3年過後 簽立本票的人未還錢  3年過後可以用民法訴訟 送至法院裁定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本票時效已過,您無法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本票裁定。但您的借款請求權或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仍未釐於時效,您可先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若於期限內,債務人未異議,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即可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確保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請求權時效應依債權人所據以主張之法律關係而定,若係聲請本票裁定或起訴主張請求本票請求權則消滅時效期間自應依照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若係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主張請求返還借款則消滅時效期間自應依照民法第125條為15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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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剛 102-12-05 12:31

 謝謝各位律師 專誠的回答  小弟大概略懂  感謝

102-12-03 21:52

小弟最近想賣車,對方因為錢不夠,其中15萬元想分24期償還,除了簽買賣契約外,也可以簽下30萬元本票給我

因為小弟沒使用過本票,看了一下網路上的發文,簽本票時應填寫清楚以下項目,不知對不對

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因此參照以上規定可知,發票日乃是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發票人簽發時未將發票日填寫完全,則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另到期日並非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到期日之記載者,本票尚不因此而無效,惟須注意的是票據法特別規定,欠缺到期日之本票,應屬載有受款人之記名本票,如為無記名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否則本票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六款參照),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提示請求支付票款。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

以下是我的問題---

1.本票是否有期限?如果2年到了他仍未還清,我申請本票強制執行,是否已過期?

2.假設對方已在24期內償還10萬元,仍剩5萬元未付清,這時因為有買賣契約本票,這兩者會發生衝突嗎?

例1:對方主張應該以買賣契約為主,所以償還5萬元即可,但我認為對方先沒有履行完買賣契約,所以我主張對方應該就30萬元的本票,償還30萬元,這兩者會有衝突嗎?

例2:法院在判的時候,會以哪一方面為主呢?

3.接第2點,如果有衝突的話,如果我們先在買賣契約中加上一點,如果對方24期到期時仍有款項尚未繳還,則以本票上之金額為償還依據,這樣不知是否可以? 另外,如果也多加一項,就是-如果對方一期或幾期以上未繳還時,則我可以持本票申請強制執行,不知可以嗎?

4.假設申請了本票強制執行了,當下對方經濟狀況並不好,而且名下也沒有財產,那這樣豈不是拿他沒辦法?他愛拖多久還就多久還了? 再者,如果他避不見面,也找不到居住地了,是不是也拿他沒辦法了?

5.判決了強制執行後,對方是不是就必須在幾天或約定的期限內,以現金或匯款的方式償還本票上的金額呢? 如果有對方有困難的話,那是不是又回到了變成對方分期償還的模式?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還望律師大大們不吝賜教^^

有關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可以參照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依照票據法第13條之規定,直接授受票據之前後手之間仍可主張原因抗辯,白話來說,如果本票是用來擔保買賣分期付款之價金,價金只剩5萬元尚未給付,而執票人係為賣方,則執票人即使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票面金額30萬,發票人依法是可以提出原因抗辯主張僅能請求尚未給付之5萬元。換言之,買方簽了票據,並不會使原來的買賣價金債務直接變成二倍,否則買方這一簽豈不是虧大了。

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12-04 08:03

所以根據以下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我的情況的話 就是有三年的時效可以行使本票囉?

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這一句我就比較不懂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謂支票於發票日起(如102年1月1號),經過一年不行使(如到102年12月31號為最後一日,仍未行使期票據權利),則該票據釐逾時效,向發票人請求,發票人得拒絕給付票款。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04 20:32

那所以 是三年期限 還是 一年期限

上面那個法條 寫的 我實在不清楚 白話一點的意思是?

意思就是說 當我這件買賣契約 對方2年後仍有未支付款項了 那他開給我的本票 是有效的 還是無效的? 如果這2年期間 我並無使用本票申請強制執行的話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1:46
回覆 翔 的發言內容:

那所以 是三年期限 還是 一年期限

上面那個法條 寫的 我實在不清楚 白話一點 ... (恕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是本票,就是三年。支票,就是一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以便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孫志堅 (孫志堅) 102-12-0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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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

你的問題,整理如下,以方便瞭解:

一、關於你提到本票要填寫的項目,所引用的為票據法之規定,原則上簽立本票時均要填寫。

二、關於本票之效力:本票請求權時效期限為3年,故2年後買方若未全數清償,你仍得先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並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三、關於求償部分:

(一)若2年間買方已給付10萬元,因此你尚有5萬元債權,故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亦僅能就本票中之5萬元為主張,若仍請求30萬元為本票裁定,對方可提出抗告

(二)如你問題中所提,簽本票僅是做為債權之保證,擔保買方會依買賣契約屢約而已,因此法院審酌時會以買賣契約及實際給付狀況來審查,因此為保障彼此權益,應將雙方約定事項詳細記載於契約中。

(三)若已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如債務人無清償能力,法院僅能核發債權憑證結案,待將來如對方有財產時再執行,債權並不會因為債務人沒有清償能力而消滅。

ping 102-12-03 16:37

我被朋友詐騙遊說  投資了一筆錢到一家公司

簽下本票合約的是公司經理

過程中全由這位朋友經手處理 完全沒有見過這位簽本票的人

如此這家公司與經理人已經因為違反銀行法被起訴

我也成了錢討不回來的關係人(受害者之一)

遊說人至今仍以 也是受害人之一逃避賠償責任

如今我除了用刑附民要求簽本票的人以及遊說人須賠償我的損失外

我還能夠用什麼方式保障我的權益?

並要求遊說人負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若對方已被起訴,則您應趕快提起民事附帶刑事訴訟,而遊說者的部分,也需視其是否亦屬共犯而被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如果遊說人是投資公司的業務 那應該同時會違反銀行法 這部分你可以先確定看看對方是否有一同被偵辦 一般來說銀行違法吸金的案件 都是會先偵辦公司主要負責的幾個人 下一波就偵辦相關拉業務人員 你也可以主動提出相關刑事告訴 2.如果是單純投資 是否一定會成立詐欺 這可能很有疑問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方施用詐術,您陷於錯誤,為財產上之交付,受有損害,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具直接因果關係。是此,本案可先提起刑事告訴,由檢察官偵查,若符合以上要件,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丹 102-12-03 15:25
律師你好: 當初債權人逼我簽下21萬元的本票借據,日期為93年12月22日,但是我並沒跟債務人借錢。當時我只是一個大一的學生。102年12月3日我收到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提出聲請書。 我該怎麼辦?張律師求求你幫幫我。
1.支付命令是一種簡易取得執行名義的方式 但債務人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再20日內提出異議 異議之後 將會轉入訴訟程序 法院會再通知開庭 2.如果你沒有提出異議 則支付命令會確定 債權人就有權可以執行你的財產 包括薪資 3.如果確實沒有積欠債務 或是任何借款 你還是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 但你可能還是需要提出相當證明 讓法院了解你當時簽立借據等資料的原因
偉倫 102-12-01 17:16

朋友跟我借了幾次錢.我跟她說對我沒有保障前面借的還沒還.所以在100年四月底左右簽下本票三張四十萬一張三十萬兩張!跟身分證和健保卡雙證件影印本給我但還款日期沒有寫上~其餘都有寫上跟蓋手印~票也是他本人親自寫的~因為他說他急需要錢.等不急房子貸款下來..她說房子已經拿去貸款.最快一個月內最慢兩個月內錢就下來.還拿證明給我看.證明他房子是他名下.還告訴我可以去查那透天房子市價有三千萬..我不疑有他.他急著要錢原因已經忘記這麼久的事情..他只有還款一次兩千元之後叫我等他消息.他房貸錢下來馬上通知我.因為朋友一場她說還款日期押上的話會有利息產生之類(我第一次用本票所以就聽他的)我跟她說妳有房子不缺這一百萬~這可是我辛辛苦苦存的~不足的部分也是借來的.可別害我..之後他就消失.我當然一直找他要錢!之後他就叫人來恐嚇我還打傷我跟我室友(這部分已經過追訴期.這是100年六七月的事情)之後飽受電話恐嚇.跟他叫來的人三不五時就來恐嚇.第二次差點把我跟我室友押走.只為了拿回本票正本.還來我家翻箱倒櫃因為這樣所以我跟我室友連夜搬家.搬離開去外縣市躲他們凶神惡煞.最後通電話還說他們有一百種以上辦法.對付我不敢要一毛錢請問律師大大們1.我是否可以請代理人幫我上法院追討這債務?把債權寫個同意書整個由我朋友出面.在法律上是我朋友跟她要.不是我~我真的很害怕跟他有瓜葛..我還忘不了兩年前的陰影
2.如果要這筆債要先做哪些準備跟動作?
3.我上網做了一下功課1.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2.去國稅局查債務財產                    3.聲請債務人依法強制執行                    4.申請假扣押(確定對方沒脫產的話)

4.這四樣動作跟順序正確嗎?那每項動作需要準備什麼狀紙還是什麼文件?費用分別是多少???因為現在手頭不寬裕所以想詳細了解

5.本票上沒押上還款日期可以追討嗎?
感謝各位大大律師耐心觀看與回答 感謝您們

本票沒寫還款日期,那發票日期有寫嗎?如果要以你朋友出面追討,是有方法的,另外對方還涉及刑事恐嚇罪,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偉倫 102-12-02 03:0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票沒寫還款日期,那發票日期有寫嗎?如果要以你朋友出面追討,是有方法的,另外對方還涉及刑事恐嚇 ... (恕刪)

發票日期有~但不是借款日期~是到最後一次~我要求簽個本票讓我有保障~他簽三張給我四十萬一張三十萬兩張~這樣

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因此參照以上規定可知,發票日乃是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發票人簽發時未將發票日填寫完全,則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另到期日並非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到期日之記載者,本票尚不因此而無效,惟須注意的是票據法特別規定,欠缺到期日之本票,應屬載有受款人之記名本票,如為無記名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否則本票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六款參照),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提示請求支付票款。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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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葯 102-12-01 10:53

想請問一下,如果前男友寄本票給我,需要理會嗎?那不能算借據吧?我也沒有向他簽過任何借據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2 11: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所謂本票,係指發票人願意於一定期間內為一定金額之給付,倘若您曾簽發本票與您的前男友,則您的前男友本於該本票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對您的財產執行。

本票在實務上可作為借款之憑證,充當借據使用亦十分普遍,且依法只要形式上真正,則自有其相當之證據效力,但借貸並非僅以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尚須有借貸款項交付之事實,若您並未經對方交付借款者,可以就該部分事實予以爭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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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 102-11-30 13:26

我哥有個朋友開了間房仲大概五年了,最近好像公司營運出了些問題~開口跟我哥借錢,因為是好朋友的關係~我哥又不好意思不借,希望對方開立本票,對方也願意,只是現在問題來了,對方現在是用公司的名義開立給我哥,雖然他也是負責人沒錯,只是我之前在網路上看到,如果是法人欠錢,就只能向法人追討假設公司真的收掉了,那我哥不就追討無門?      

我後來是聽我另一個當仲介的朋友說開一間仲介好像要繳保證金給一間叫“全聯會“的單位假設最差的情況下我哥的朋友還不出錢那我哥可以透過本票裁定的方式去全聯會要錢嗎?    

如果請我哥去跟對方換成他個人的本票?假設他自己名下沒資產可扣押,可以用同樣的方式去扣押他公司的資產嗎?

再麻煩解答了,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2-11-30 14:24

您好!保證金有特定目的,想跟全聯會要錢是不切實際的想法;公司與負責人是個別獨立人格,各自債務都各自負責,互不相干;比較有保障是由負責人及公司共同開立本票,由其連帶負責。以上謹供您參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簽立本票之外,建議應另訂契約,以確保債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偉 102-11-27 21:07

大大你好之前我朋友被警察抓車上搜出本票現金保管條!當中裡面有我的.之後我就被約談去警察局作筆錄了.因為當時太突然加上我父親在住院.但是警方還是希望我當天做筆錄.警方說這有利息對不對.我都先說我忘記了事實上因為借錢的時間太久了本票是壓2012.11月多被叫去做筆錄是2013.3月多.所以我真的忘記了 但是警方說這利息10分對不對!然後他又不給我回家看看 我就當下做筆錄說有利息10分.但是我回家看我手機上的資料比對發現我誣賴我朋友了.之後我朋友開庭我有去跟檢察官說我記錯了沒有利息的.事隔8個月後今天警察又叫我去拿傳票.重新作筆錄.他說我可能會吃官司.我該怎麼處理

 單就您所述,偽證成立空間不大,當然是否真會成立,還是要了解整個案件細節才能斷定,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第一警察的話不用理會.第二如果只是單純記錯不會有事情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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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102-11-26 22:10

我是彩券行員工

因為我利用職務之便而挪用了店裡的錢共十萬元

老闆要我一天內還清,不准談條件

因為我說可以給我分兩個月還款嗎?他說沒辦法只能明天還

不然將會告我業務侵占

我知道是我錯在先,但我並沒有想賴帳的意思

我也知道道歉不能解決一切,該還的還是要還

然後今天老闆就拿了切結書及一張十萬本票,要我簽名蓋章

不到一天的時間,我說我真的沒有辦法這麼快還清

老闆要我跟親朋好友借,但我真的沒有親朋好友可以借

如果有的話,我也不會在這裡水深火熱了,,,

我該怎麼辦才好

只能盡可能和解,如真被告,只能請求輕判,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IV 102-11-27 21:21

可以教我怎樣和解比較好...

若您的老闆只是要您把先前侵占的錢還完即可,而無另外要求其他賠償,我想您是應該好好珍惜這個機會才對,畢竟您已涉及刑事犯罪且罪責非輕,您的老闆沒有利用機會敲一筆,應該已經算是難得的好人了。

n 102-11-26 21:58

律師請問

我一位朋友外遇,在汽旅被抓到  但當時兩位都穿上衣服也沒有液體的證據

被帶到警局後  對方叫律師來 簽下一百萬本票

後來他越想越不對  感覺被仙人跳  對方也語帶脅迫

請問如何不支付這一百萬本票,且能否將本要回來

可爭執發票效力,但要注意時效,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如果是被脅迫的,你可以主張遭強暴脅迫,提出確認該本票無效之訴訟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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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2、64年臺上字第1540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件發票人既不爭執系爭本票之真正,惟稱係遭執票人脅迫詐欺而簽發為由,主張撤銷發系爭本票之意思表示,是若此節遭執票人所否認,則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其遭被告脅迫詐欺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若無法證明,法院依法應認其主張為無理由,而駁回其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豬頭包 102-11-26 03:57

之前被a女騙簽一張無對價關係的本票還有薪轉影本

後來a女轉讓給b男.b男拿我們本票去做裁定已開始扣薪

a女後來被數十名受害者包括我們告詐欺.目前還在調查中

而我們對b男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目前開第2次庭.

我們有拿出證據證明被a女騙簽本票

而b男持有我們本票跟薪轉.就說我們有跟他借錢拿錢

請問法官會再要求他舉證證明有交付金錢給我們嗎?

還有b男是否可以叫詐騙我們簽本票的a女.來替他做偽證說我們有拿這筆錢?

謝謝!

還有b現在是主張我們欠他錢所以簽本票給他

他不承認是a轉讓給他的

 

沈恆 (沈律師) 102-11-26 04:56

您好!如果b是合法由a受讓本票,因發票人與b並非直接前後手,發票人與b沒有借貸關係乃屬正常,b實無必要證明與發票人有借貸關係或交付金錢;發票人若不想付錢,宜從其他角度主張。以上謹供您參考。

貝蒂 102-11-25 08:49

律師您好

幾個月前,託二手車商代購二手車無成,已付的訂金拖欠不還,有請車商開立本票(無影印身分證件),本票日期已過仍不還款,日前已至法院行民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近日收到法院寄回的查址通知,要我至戶政事務所或經濟部或經濟發展局查。

問題:

1.我有車商的照片、姓名、電話、(不確定的地址、不確定的身分證字號),這樣戶政事務所查的出嗎??

2.此車商為二手車行合夥人,這樣去經濟部也能查嗎??

 

債務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有成立公司或者僅為獨資或合夥商號?法院函文主旨又是如何記載?

 

一般而言,戶政事務所查調自然人之戶籍謄本若無其人之身份證統一編號,則僅能依其姓名配合住址,進行查調,故若對方留存的姓名或住址有虛偽或者錯誤的情況,恐怕就有可能無以查調。

貝蒂 102-11-25 10:09

 謝謝律師回覆

那有照片、姓名   戶政事務所沒法做比對嗎???

戶政事務所不是都有身分證上的照片嗎???

可否解釋法人、自然人呢??

 

本件戶政事務所係依法院的函文來辦理戶籍謄本之查調,則僅可以函文所載內容來處理,其他資料若非該函文內容所載,戶政人員會否憑以辦理,個人認為應該是有所疑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