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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 101-05-02 22:11
想請教各位大大,若債務人甲方欠債權人乙方100萬,且有開立借據並經公證,
唯未訂立償還之期限;而甲方另欠乙方一筆未開立借據之10萬元債務,
自開立借據後,甲方每個月以5千之金額匯款至乙方本人之帳戶裡,
至今日已快還清未開立借據之10萬元債務,而乙方現在之年齡70多歲,
無任何身心和精神障礙之問題,且為公務員退休,但乙方之子,
也就是丙方近日得知乙方有此債權後,以乙方之名義寄存證信函給甲方,
民法第478條摧告甲方返還此債務,且多次至甲方之住所要求甲方開立本票,
以還清乙方債務,為得就是乙方之債權所得可以直接由丙方收取,
若甲方不開立本票予丙方,就準備控告甲方,而丙方號稱乙方年老,
精神狀況不佳,無法處理自我財產,故授權由丙方來代理乙方此債權之催討,
但甲方自始至終皆未接獲乙方授權丙方來代理債權催討之任何資訊與通知,
亦無開立授權代理之相關字據予甲方,且丙方是個生意小開,
乙方亦已將名下財產過戶予丙方了,想請教各位大大,
甲方應如何處理此事件較為妥當??是否可以不簽本票? 若最後得上法院訴訟,甲方該如何處理呢??
小謝 101-05-02 19:20

律師你好..我(姓謝),我方為佃農(適用375減租之身份),目前仍有租約中,地主為我方祖先(曾祖父)(目前應為曾祖父"謝氐後代小孫公有土地",所以地主應為謝後代公有),租給我方從祖父至今。如今因"謝後代",自行就選了一個代理人,然後想將土地出賣,我方希望不要賣(指375權利土地部份)....問題是,目前我方收到一份調解書,內容含有"我方簽名"同意出售之同意書,經我方(我的爸爸)再次確認真的沒有簽下名字,也不知管理人為誰,所以不知為什有此自己筆績簽名之同意書,因日期至今不到3個月,爸爸說真的沒有此事,沒有簽過此文件...請問我方該怎麼辦.應是有偽照文書的狀況,目前調解會要我方去調解,我方要去嗎?我怕爸爸(農夫)不知如何處理,我方應如何保障自己權益.謝謝幫忙.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父親真的未簽署該份文件,則對方即有可能涉及偽造文書,除刑事上可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外,民事上也可以提起確認該契約不存在之訴,至於調解是否到場,可由您們自行決定,到場也不一定即要調解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朝顏葵 101-04-26 12:21

昨天簽了合約,本說好當天拿到鑰匙,因為趕著搬家,結果合約都簽好之後也支付訂金押金之後,對方代理人才發現沒有鑰匙,所以堅持把押金跟定金拿回來(因為鑰匙還在前房客手上)

對方一開始說明天會拿到鑰匙通知我,後來又說明天下午公司要聚餐,要後天,合約堅持不給我,說上面有寫押金跟定今已經支付,他要拿回去,因為當時已經拖得有點久,六點半弄到快八點想回家(路燈有點昏暗,且有外勞進出),當下有跟他說,那就是他如果有拿到鑰匙之後再跟我聯絡,到時候再簽約付訂金跟押金,因為趕著搬家不會等太久,有兩三間都在跟我聯繫當中,都是等著房客離開要交屋給我,我只能選最快的(這點有清楚跟他說明)

因為對方當下的態度,就是鑰匙很難保證我ㄧ定拿的到手,一開始說明天後來說後天,但與公司的聯絡中卻被我聽到他說沒有前房客電話找不到人,所以合約不給我,家人就反對租了

阿吉 101-04-26 00:21

您好!我是個小小小網路賣家,在拍賣網上販賣朋友從美國帶回來的正版商品,也並未私自分裝、變更包裝。

前天收到台灣某兒童用品的代理商發函,指稱我賣的是未經合法授權產品,因為該款商品並未被代理商引進台灣,因為他們已經在台灣註冊商標

想請問兩個問題:
1. 及使代理商在台灣註冊了商標,而我販賣的美國原裝限量正版商品並未違法

2. 如果我的拍賣網站使用的是我自行拍攝的商品照片,並非引用官網照片,即不構成違法? 

所以總結是代理商在恐嚇小賣家嗎?  > <

沈恆 (沈律師) 101-04-27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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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惠 101-03-31 00:23
我是被告 下個月底要開庭

事件發生於98年12月14日凌晨
我請其他3人動手打了原告受重傷
原告一直到99年10月8日才向我們提出告訴
因過了法律追述期6個月 本案為不起訴之處分

以上事件之前 98年10月份 以上事件的原告對我性侵成功(強姦)
開庭後 事件已定案 事發過3天後才報警 因證據不足 原告被判2年6個月 現還在監獄執行中

因我心還懷恨 所以才在98年12月14日凌晨請人動手打了原告

但一直到100年9月13日原告的代理人(姐姐及姪女) 以民事訴訟起訴
要我及其他3人各給付15萬 總共60萬的醫療費及精神賠償

起訴書上寫道
我以及其他3人都沒有要和解及支付醫療費的意思
這是騙人的

原告剛住進加護病房時 還有去原告家
我有上前和他們道歉
但他們不理 把我擋在門外
我還跪下請求原諒

這是原告其中一個姪女說的

終於知道我是誰囉~~
你等著看吧!!
雖然法律問題我不懂,但我男朋友懂!
等著吧!!
和解嗎?!打給我舅也沒有用的!!!
呵呵呵........
我告訴你我一點也不可怕!!
呵呵..... 於 November 11, 2010 11:30 PM 回應 | 來源:114.44.208.54 他這樣算恐嚇嗎?   

我知道性侵及重傷害是兩回事
會分開處理

強姦我 我試著原諒他 但我這幾年心裡也受創 我也活在恐懼裡 我還試著讓自己死一死
那原告性侵我的案件 我可以向民事訴訟上訴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3-31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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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惠 101-03-31 22:48

那我開庭那天只剩下辯論金額?

Didi 101-03-28 10:04

律師們您好:小弟在前陣子有以證人身分被傳喚到案作證~然後過沒多久我做證的對象收到判決書為不起訴(詐欺)~但是換我收到傳票是以被告身分需要到偵查庭!!內容是因為當初母親有請我代他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所有權狀的補發!不知道其所有權狀父親已經交給別人~而且在辦理的公告日期中~剛好有人拿去要設定~對方要設定發現我們有要辦理補登~就上法院控告我父親和母親詐欺~偽造文書還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因為當初是我代理辦理~因為在補發中有地政打電話給我說因為有人要拿去設定所以補發現在異議~我的補發要把我撤銷~因為當初地政說對方滿兇的~叫我要是要去領回的話要小心一點~因為在外地讀書沒時間回去領~地政而後打電話給我說他會郵寄個掛號文件說叫我一定要收到不要讓他退回他們地政事務所就可以了!!因為有人要去設定我們就沒有繼續辦理補發下去~這樣會造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名遭起訴嗎?

煩請請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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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23 20:17

您好:

我在網拍賣跟K牌很相似之後視鏡外型,顏色很像,但螺絲的構造不同,鏡面也沒有商標,也沒有任何包裝

物品沒賣出,網拍賣場也沒有提起該公司的品牌

賣場名稱:碳纖花紋)機車後視鏡通用款

 該公司業務卻留言給我:

您於YAHOO拍賣的K牌後視鏡經本公司查證為仿冒商品.關於您在網站上販售仿冒產品的記錄及個人資料本公司業已進行測錄存證,存證資料已送至本公司代理律師處存查.

先前於yahoo上販賣仿冒K牌仿冒品的商家及個人經本公司提起侵權訴訟法院已判決本公司勝訴.販售仿冒品的商家及個人需連帶賠償本公司施損失. 本公司善意的提醒您誤觸法,盡速將仿冒的拍賣品下架並與本公司聯絡.敬請配合本公司提供以下資料: 1.仿冒品的購貨來源 2.將批購的仿冒品全數無償寄回本公司銷毀 3.以書面方式保證您不再犯售K牌仿冒產品.

若您對本公司的提醒置之不理.一旦本公司提起法律訴訟,本公司將依照智慧財產法對犯罪事實進行求償,無私下和解可能.敬請三思並盡速公司聯絡. XX電子/業務部 蔡先生 06-255XXXX

問題:

1.您於YAHOO拍賣的K牌後視鏡經本公司查證為仿冒商品!!

我並沒有註明是k牌商品,商品上面也沒有他們的商標,只是外觀很相似,這樣我侵權嗎?

2.我沒賣出任何商品,而且看他說的很嚴重商品也馬上下架了,這樣子還要把東西寄去給他們公司銷毀?還要寫一些類似悔過書給他們??

煩請幫我解答~~第一次碰到這種事情

感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商品上雖然沒有他的商標

但您仍應確認商品上的商標

是否與對方相似

若商品上都沒有商標

也可能因為商品外型相近

而有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0條之規定

您可以發函向對方說明商品已下架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JaZZLan 101-03-22 14:36

之前朋友在拍賣上賣出一片全新未拆封光碟,
該戲劇代理商A買走後向警方報案說該光碟為盜版

前陣子到地檢署,檢察官說該代理商A並沒有取得專屬授權,
是另一家電視台B才有專屬授權,
代理商A在此案件從告訴人身分轉為告發人身分,且令不得再議。

朋友向檢察官表示因未拆封且外包裝完整精緻,並有播出電視台的標記,
所以未發現該光碟為盜版才會將其轉賣。
檢察官也表示該包裝精美,且該光碟發行日期在代理商A取得代理權之前便已經發行,
所以不能確認該商品是否為盜版

當時檢察官無任何指示(等候通知或起訴與否)便結束開庭。
之後在庭外,代理商A示意朋友去角落談論和解事宜,
代理商A表示之後會去向電視台B取得專屬授權,
取得後會向智財局提起民事訴訟,問朋友要不要和解
和解就會撤回刑事並且不提起民事告訴。

請問:
1.檢察官未做任何表示便結束開庭,之後是否只要等待發落即可?
2.代理商A目前沒有專屬授權,可能提告民事嗎?此案件為非告訴乃論
 且對方已從告訴人轉為告發人還可能撤回刑事嗎?
3.代理商A之後若向電視台B取得專屬授權,或電視台B得知此事,
 就可以再提刑事民事嗎?
4.現階段若和解應該要跟代理商A和解還是找電視台B和解呢?
 和解是否需要去調解委員會會比較有保障?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先感謝指點。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略作以下答覆:

1.目前您可以暫待檢察官通知如何處置,或是隔一段時間向書記官詢問案件後續發展。
2.代理商A目前沒有專屬授權,所以並非權利人,既然不是權利人當然沒有權利受到侵害,所以不能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您負賠償責任。此案件為非告訴乃論,對方已從告訴人轉為告發人,所以不能撤回刑事訴訟
3.如果電視台B得知此事,他們是可以提刑事民事訴訟
4.現階段若和解,您應該要跟電視台B和解,同時和解可去調解委員會,或委託律師代為辦理較有保障。

如有其他疑問請電0960735031或02-23710851與陳國瑞律師聯絡,謝謝! 

JaZZLan 101-03-22 15:21

 

謝謝陳律師的回覆

若電視台B得知後,它們依然可以再提刑事,
或是會因為此案件已經被提告過了就不能再提呢?

所以目前可以不須和代理商A和解,等電視台B主動提告後再和解就好嗎?
非常感謝您的善心,若之後須要和解和出庭會致電給您,謝謝:)

您好:

本案雖然B電視台才是有提出告訴權之人,但A代理商先前提出的告發仍然是有效存在,但B電視台仍然可以提出告訴,假如事後B電視台提出告訴,通常地檢署會併案處理。

如果要和解,您可以等B電視台提出告訴再和解

JaZZLan 101-03-22 19:34

 謝謝陳律師!

會請朋友暫時先別跟代理商A和解,然後等待電視台B提告再做和解動作,若代理商A後來取得專屬授權,就會再跟代理商A談論和解的事情,謝謝^^

connie 101-03-21 21:29

我買地.其中一持分未成年且無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接雙亡)..但有監護人( 親屬撫養).能過戶土地嗎?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因此該未成年持分的處分

須經法院許可後才具有效力

否則無法過戶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珍 101-03-19 01:43
律師您好:不好意思打擾您!想向您詢問有關與投資客買房解約的問題 目前我遇到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也怪自己疏失!本人因跟男朋友即將要結婚所以才有想購買房子的打算!一開始我們透過朋友在某網站的平台看到對方屋主的電話但與我們聯繫的並不是屋主本人而是屋主的親戚投資客!一開始我們並不知道對方是投資客的身分!知道是曾待過某些公司的房仲營業員或是主管級身分!一開始這位大哥非常熱情的帶著我們看房還有給我們房子的知識等等..也因我們第一次買房卻疏忽掉很嚴重的問題! 後來決定想購屋時!對方投資客帶著他的太太也曾有營業員字號!介紹我們認識而開始買房!且賣的是他們親戚的房子,對方帶我們到他們所指定的代書事務所去簽約時!一開始我們有先告知自備款不足的部分,結果訂金給了6萬元~後來我們也有告知要等貸款看下來如何才能不能再買房!結果因為代書是對方認識的朋友!雖然我們有主張之權益!但很多細節我們真的不是很清楚,而代書並未站在中立的立場公平公正的為我們協助也未適時提醒我們口訴的部分是否要寫在契約上!同時那時也告訴我們說我只是代理我男友簽約的人,而我男友是名義登記人和貸款人!也在3月初有壓我男友的一個本票備著!在備正用印!! 然而對方也堅持幫我們跑房貸貸款說有跟銀行認識!總比我們拉聯徵的好!而代書的部分並不負責貸款只負責簽合約!而在這期間對方要我們不要過問任何銀行、額度、利率只要我們配合銀行若有照會說我們的額度就好! 但就在2月十幾號簽約過後隔幾個禮拜,告知我們要換代書又不讓我們先行解約拿回放在代書那的本票且並說要先到新的代書那邊簽合約解約!且一開始要送銀行的東西賣方我們都簽名了!對方還要求我們是否可以幫忙簽賣方的名字!但我們沒有答應!也不知道他們後續如何?我覺得很怪!於是乎要求解約!也告知他的兩位代書此事!對方卻賣我們!然後電話掛掉之後都未曾與我們聯絡!當我們打給他太太的同時他太太態度也不好!於是乎我們尋求原屋主!原屋主告知不曉得哪間房子賣給我們也不曉得這件事情還有也未拿到訂金的部分!也跟我們留下電話說要跟我們聯絡!!最後我們在代書那要談第一次解約破裂!對方居然還威脅我男友! 原本他太太還要我們拿我們的裝潢結婚基金的款項去補足房貸!我們沒答應!他也問我們當事人也確實雙方都有達成共識說要解約!但投資客那位大哥突然打電話給他太太說我們本票的錢沒有給的話不能解約!當我們問他太太他有他親戚的授權那是否可以決定!一下子說前面他可以決定一下又說這個他不能決定!!!!!後來我們尋求消保官和地政處!簽約當天我們也確實沒有拿到他影本對方的授權和我們的本票影本!!!!!!直到消保官那邊代書才說對方在我們簽約日時只有簡單授權!且也已經過期!!(但我們不知道是否為本人所簽?手印也是否為本人?)在書面資料的部分授權書是已經過期了!代書卻告知我們再去找屋主的當天他也有請屋主到事務所寫授權書!可是短短幾個小時!為何我們要屋主電話卻沒給我們而代書當時也說沒有電話怎麼又一下又有然後還寫正式授權書3月份!但也一樣未出示!這樣也能成立?而現在快要面臨交屋日了!我實在不知道該如何是好?且在房屋狀況上他們也有所隱匿!!!現在消保官和地政處告知代書請他去把對方帶來這談!!!!!也不可以把本票交出且要經過我們同意和消保官那邊告知!不然我們有權提告!和申訴!今天代書打來說本票的部分他出錢!原本的八萬降到6萬6!並要我們在消保官面前別提及錢的事?本票的錢!他會帶去!本票也會還給我們並解約!不是很清楚為何代書要這麼做?目前這間房子也還有在網站上進行賣屋之行為!請問吳律師我現在該怎麼做才好?
小珍您好:關於您所提的問題,我想還是提供電話免費諮詢比較能說明清楚,請您3月20日上午10:30分許,撥至事務所,2516-8283,謝謝
小珍 101-03-19 01:21
律師您好: 買房解約的問題 目前我遇到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也怪自己疏失!本人因跟男朋友即將要結婚所以才有想購買房子的打算!一開始我們透過朋友在某網站的平台看到對方屋主的電話但與我們聯繫的並不是屋主本人而是屋主的親戚投資客!一開始我們並不知道對方是投資客的身分!知道是曾待過某些公司的房仲營業員或是主管及身分!一開始這位大哥非常熱情的帶著我們看房還有給我們房子的知識等等..也因我們第一次買房卻疏忽掉很嚴重的問題! 後來決定想購屋時!對方帶著他的太太也曾有營業員字號!介紹我們認識而開始買房!且賣的是他們親戚的房子,對方帶我們到他們所指定的代書事務所去簽約時!一開始我們有先告知自備款不足的部分,結果訂金給了6萬元~後來我們也有告知要等貸款看下來如何才能不能再買房!結果因為代書是對方認識的朋友!雖然我們有主張之權益!但很多細節我們真的不是很清楚,而代書並未站在中立的立場公平公正的為我們協助也未適時提醒我們口訴的部分是否要寫在契約上!同時那時也告訴我們說我只是代理我男友簽約的人,而我男友是名義登記人和貸款人!也在3月初有壓我男友的一個本票備著!在備正用印!! 然而對方也堅持幫我們跑房貸貸款說有跟銀行認識!總比我們拉聯徵的好!而代書的部分並不負責貸款只負責簽合約!而在這期間對方要我們不要過問任何銀行、額度、利率只要我們配合銀行若有照會說我們的額度就好! 但就在2月十幾號簽約過後隔幾個禮拜,告知我們要換代書又不讓我們先行解約拿回放在代書那的本票且並說要先到新的代書那邊簽合約解約!且一開始要送銀行的東西賣方我們都簽名了!對方還要求我們是否可以幫忙簽賣方的名字!但我們沒有答應!也不知道他們後續如何?我覺得很怪!於是乎要求解約!也告知他的兩位代書此事!對方卻賣我們!然後電話掛掉之後都未曾與我們聯絡!當我們打給他太太的同時他太太態度也不好!於是乎我們尋求原屋主!原屋主告知不曉得哪間房子賣給我們也不曉得這件事情還有也未拿到訂金的部分!也跟我們留下電話說要跟我們聯絡!!最後我們在代書那要談第一次解約破裂!對方居然還威脅我男友!原本他太太還要我們拿我們的裝潢結婚基金的款項去補足房貸!我們沒答應!他也問我們當事人也確實雙方都有達成共識說要解約!但她先生突然打電話說我們本票的錢沒有給的話不能解約!當我們問他太太他有他親戚的授權那是否可以決定!一下子說前面他可以決定一下又說這個他不能決定!!!!!後來我們尋求消保官和地政處!簽約當天我們也確實沒有拿到他影本對方的授權和我們的本票影本!!!!!!直到消保官那邊代書才說對方在我們簽約日時只有簡單授權!且也已經過期!!(但我們不知道是否為本人所簽?手印也是否為本人?)在書面資料的部分授權書是已經過期了!代書卻告知我們再去找屋主的當天他也有請屋主到事務所寫授權書!可是短短幾個小時!為何我們要屋主電話卻沒給我們而代書當時也說沒有電話怎麼又一下又有然後還寫正式授權書3月份!但也一樣未出示!這樣也能成立?而現在快要面臨交屋日了!我實在不知道該如何是好?且在房屋狀況上他們也有所隱匿!!!現在消保官和地政處告知代書請他去把對方帶來這談!!!!!也不可以把本票交出且要經過我們同意和消保官那邊告知!不然我們有權提告!和申訴!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才好?今天代書打來說本票的部分他出錢!原本的八萬降到6萬6!並要我們在消保官面前別提及錢的事?本票的錢!他會帶去!本票也會還給我們並解約!不是很清楚為何代書要這麼做? 不好意思,謝謝林律師有勞林律師了!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3-19 15:07
看來屋主並沒有授權對方跟你簽約,你應該可以主張契約無效,並要求退還訂金
劉芷芸 101-03-16 23:28
律師你好: 最近我在拍賣網上賣了LV的包包~~但我事先不知道這是仿的,是後來有人問我我才查了一下資料就隨興回答了那是最好的等級~~而且我父母也不知情~結果隔天就有警察來我家了~~ 我想請問這樣是觸犯了神麼法律民事還是刑事? 這樣我會被罰錢嗎?如果會罰是罰多少? 我父母也會被授連帶責任嗎? 這樣我會留下前科紀錄嗎? 那如果罰錢是法院罰的還是台灣代理商罰的? 若我父母沒有錢付罰金這樣是我以後賺錢還嗎?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3-17 21:47
刑事責任都會有,但是通常此類案件,只要跟對方和解,大概就不會有事,刑事責任如果是易科罰金,是繳給國家的,民事責任部分,如果妳未滿20歲,可能要跟你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負連帶賠償責任。)
彭先生 101-02-14 23:36
您好! 我因為卡片遺失(上面有寫密碼的記號) 被詐騙集團拿去利用! 在2/11號有掛遺失 但去刷本子發現2/11號當天有很多不明的金錢進出! 之後有一位被害人告我詐欺罪! 後面也有去派出所報警 做筆錄 ! 警方說要等法院通知 請問我該怎麼辦! 是否可以跟對方談和解! 我們雙方都未滿20! 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
李岳明 (allen) 101-02-14 23:43
您好: 未成年簽訂契約,一定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可能會有效力未定或不生效力的情形發生。
彭先生 101-02-14 23:03
您好! 我因為卡片遺失(上面有寫密碼的記號) 被詐騙集團拿去利用! 在2/11號有掛遺失 但去刷本子發現2/11號當天有很多不明的金錢進出! 之後有一位被害人告我詐欺罪! 後面也有去派出所報警 做筆錄 ! 警方說要等法院通知 請問我該怎麼辦! 是否可以跟對方談和解! 我們雙方都未滿20! 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阿哲) 101-02-15 01:20
這種類似案件,警方做完筆錄後,應該都會移送檢方,會不會起訴或判有罪與否,很難說,要看具體個案而定,不過就算有罪,也不會太重,只是可能接下來會有民事賠償的問題,如果你們會擔心害怕,建議還是委請律師處理吧。
小西瓜 101-02-08 11:05

我目前打算在網路上銷售香水..可能會擷取一些其他賣家的說明文字.我也不確定那些產品說明是他自己寫的還是香水代理商提供的統一文宣...

例如:

JLO by Jennifer Lopez Deseo Forever 珍妮佛羅培茲定情石女性淡香精

清甜果香融合柔美花香,加上獨一無二的礦石香調,水藍裸鑽瓶身,低調中難掩光芒,成為愛的定情石! 香  調: 清新花香調 前  味: 小蒼蘭、 水蜜桃、 西西里佛手柑、 希蒂鶯、 蘋果 中  味: 木蘭花、 法國含羞草、 粉紅玫瑰、 鈴蘭、 橙花 後  味: 大西洋香柏木、 白麝香、 廣藿香、 橡苔、 龍涎香、 檀木、 礦石香調 上市年份: 2008

商品說明

忙碌生活中,是否曾停下腳步、靜下心,回想那已被遺忘在記憶深處,曾擁有過的夢想?
Jennifer Lopez邀請你開啟塵封已久的夢想,讓內心深處的渴望引領你,帶你踏上一個全新的旅程…
夢想,是最引人入勝的氣味。故事是這樣開始的……
一個美麗的早晨,JLO漫步在她的夏日花園,霎那間漫天的花瓣雨落下,那股香氣喚醒了她心中久違的夢想,她捕捉了霎那的奧妙感受融入香氛之中,Deseo Forever於焉誕生。
清甜果香融合柔美花香,加上獨一無二的礦石香調,調合成象徵完美夢想的Deseo Forever。
水藍裸鑽瓶身,低調中難掩光芒,與神祕的香氛一起讓人墜入完美夢境。


 

 

請問我引述商品說明的話會不會侵犯智慧財產權呢?

回覆 小西瓜 的發言內容:

我目前打算在網路上銷售香水..可能會擷取一些其他賣家的說明文字.我也不確定那些產品說明是他自己 ... (恕刪)

如果你的銷售文字不是自己寫的,都是網路上擷取拼湊的,而其中內容除了"商品名稱","商品成份說明"是屬於公開的資訊外,其他描述性的文字,如果您擷取自官網或是其他賣家所自創的文字,都是有可能觸犯著作權法而被訴追的;但是您可以用連結網址的方式讓買家知道您賣的東西;所以刊登商品資訊時,要十分謹慎的

bd 101-01-27 21:36

我們兄妹多人共同繼承父親遺留的一筆土地, 現在哥哥想賣地, 要其他人簽授權書給他和中間人”全權”代理出售, 此授權書有註明土地售價, 並言明買賣契約成立時, 立授權書人要無條件提供辦理過戶所需相關證件. 我們覺得這樣的授權書很不妥(沒有提到收款條件及方式, 也沒有說中間人的佣金多少錢), 所以沒簽給哥哥. 但是不簽的話, 家人紛爭不停. 想請教先進以下幾點:

1)”全權”代理出售意思是不是跟買主談好以後, 買賣契約就由哥哥一人代理簽約 而其他人無法再過問 ?

2)我們沒辦法做出”無條件提供辦理過戶所需相關證件”, 因為並不想由哥哥一人代理簽約, 而希望每個人都能審閱買賣契約, 完全了解並同意買方的付款條件和方式, 再由每個人都親自蓋章, 這樣可以嗎 ?

3)如果以上是可行的, 我們要怎麼修改”授權書”, 讓哥哥可以代理出售, 也讓我們可以親自審閱後再簽買賣契約 ?

蔡明哲 (阿哲) 101-01-29 23:04

 你們已經辦理繼承登記了嗎?原則上代理是外部關係,還要看你們內部是何種內容的法律關係?既然你們對哥哥有所疑慮,那麼不太建議你們用「全權」代理的方式讓妳哥哥去作處理。

ank99 101-01-19 23:28

公司向代理商進貨,簽本票合約書,我以職務關係簽了連帶保證人,至今已離職4個多月,亦向代理業務代表提出退出連帶保證人關係,提出有3個月了,還未有下文,請問誰能幫我教我該如何處理..

蕭蒼澤 ( 蕭律師) 101-01-20 20:32

回覆 ank99 的發言內容:

前公司是否有另覓保人

請先確認

 

ank99 101-03-16 18:52
回覆 蕭律師 的發言內容:

 蕭律師 你好...原本業務告知說101/01/20已取得新的保證人合約書,但我剛剛問台北公司,說不知道此事...我不知道如何處理...不知道蕭律師我能跟你電聯,你能幫我給我處理方法嗎?

 

泡泡龍 101-01-17 16:57
 一動產當初是以商場方式銷售因此所有權人人數眾多~
其中資產管理公司約佔一半如今資產公司自組管委會自行將營收
全歸管委會所有~其他人自組自救會提告~原告約30人其中一人為原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如今判決被告賠償原告 但只賠償原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的原因??? 其他人有共同分攤請律師代寫訴狀及送件~但是無參與出庭

泡泡龍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

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

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

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

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您們的情形可能是有選定當事人的情形

雖然您們脫離訴訟(但仍為實質當事人)

仍受判決效力所及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48
再審之意義:已確定的終局裁判,以該裁判之訴訟程序或判決基礎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裁判,再開訴訟程序。 限制條件:收受確定終局判決後翌日起30日內,如有行政訴訟法第273、第274條之事由,得提起再審之訴。原則上應向原確定判決法院提起再審,而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裁判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但如就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部分(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9至14款規定之情形)提起再審者,則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第二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百七十四條     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42
輔佐人意義:輔助當事人在法庭上為事實上陳述,以利於訴訟進行之順暢,其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時,視為其所自為。 當事人因智能不足或無法為事實上之陳述者,得選任輔佐人到庭代為陳述。 以載明聲請輔佐人事由之聲請書狀由向法院聲請。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42
行政訴訟委任他人為訴訟代理人,但以三人為限。 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須以律師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而具以下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但應得審判長之許可。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專利行政事件,具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不得 逾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  有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訴訟代理委任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36

訴訟和解,係指雙方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就訴訟標的權利義務關係,互相讓 步達成協議,以終止爭訟或防止爭訟之發生,同時又以終結訴訟程序為目的之行 為。申言之,和解一方面為「訴訟行為」,直接終結訴訟程序;另一方面為「公法 上契約」,乃解決當事人之紛爭,並對之課予特定之實體上義務,故具有訴訟法及 實體法上之雙重性質。又行政訴訟和解之性質,一如民事訴訟和解。依行政 訴訟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 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同法 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 得通知第三人參加。又和解不限於言詞辯論期日,準備程序期日亦無不可。另和 解由訴訟代理人為之者,須受有特別代理權,始得為之。

 

第二百十九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  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  第三人參加。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35

再審之訴為對於確定裁判聲明不服之方法。依現行法規定,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 判決不服,如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之事由,當事人得於不變期 間內,以再審之訴狀表明再審之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前開期間自判決確 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 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 訴,以資救濟。又再審之訴提起,以當事人未於上訴程序主張其事由,或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為主張者為限,始得為之。故當事人若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 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則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另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 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 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  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  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29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被選定之人就 該多數人共同利益之訴訟,有訴訟實施權。又如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 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自行選定者,行政法院亦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 ,行政法院亦得依職權指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原告或被告。被選定人乃為共同利 益人全體而為訴訟,並非為他人之代理人,故對於被選定人之訴訟當事人所為之 判決,其效力當然及於共同利益人全體。選定當事人在訴訟繫屬前後均得為之, 並得經全體當事人之同意更換或增減。依行政訴訟法第32、34條規定,訴訟當事 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且應通知他造當事人。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9:32

本院設有民、刑事閱卷室,受理民、刑事卷證、評議意見簿之閱覽,法庭錄音光碟之燒錄,民事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光碟之燒錄(限民事)。分述如下:

一、得聲請閱卷聲請人:

(一)民事部分:

1.當事人。

2.訴訟代理人。

3.參加人。

4.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 三人。

(二)刑事部分:

1.辯護人(含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2.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3.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4.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5.附帶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

6.上訴或抗告三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二審委任及已提出三審委任狀之律師

7.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少年事件之輔佐人。 

 二、評議意見簿部分:

(一)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簿之聲請人當事人及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二)評議意見簿僅能閱覽,不得燒錄、攝影、影印、攜出。

三、光碟之燒錄部分:得聲請燒錄光碟之聲請人:

(一)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付費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限民事事件始得聲請

四、聲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

1.填具聲請書親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台遞狀。

2.郵寄聲請書。

3.親臨本院閱卷室提出聲請書。

(二)傳真聲請:  注意事項:

1.委任狀未達3日者,收狀收據應一併傳真。

2.向聯合服務中心遞送者,應持收狀證或蓋有收狀章之聲請書副本至閱卷室辦理,勿重複聲請

3.前一日或次日開庭者,應經書記官之同意。

(三)電子傳送聲請

(四)電話聲請。 

五、聯絡方式:

(一)民事閱卷

1.民事傳真:02-23118738、02-23705764。

2.民事電話:02-23312874或02-23713261轉2216、2217。

3.民事電子信箱:readfile@judicial.gov.tw

(二)刑事閱卷

1.刑事傳真:02-23118957

2.刑事電話:02-23114517或02-23713261轉8271、8272。

3.刑事電子信箱:casefile@judicial.gov.tw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9:30

由申請人本人(例外者可由代理人,但應備委託書,且須熟知案情)到現場申請及面談。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提供預約服務,請事先電話預約。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
2.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3.申請人或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或當地稽徵所辦理)
4.申請人或全戶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或當地稽徵所辦理)
5.如為低收入戶,可提出證明為低收入戶之資料。
6.有關案件之資料。
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電話:(02)66328282。
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www.laf.org.tw <http://www.laf.org.tw>
(相關法條:法律扶助法第18條,參考網站: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之申辦須知)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9:29

1.辯護人(含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2.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3.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4.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5.附帶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
6.上訴或抗告三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二審委任及已提出三審委任狀之律師
7.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少年事件之輔佐人。
9.聲請再審或抗告之案件,受當事人委任律師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1

1.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2.自訴人應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並出庭,公訴人於公訴程序中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中均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3.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4.同一案件經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後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07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 條第1項)。 

 
2.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民 法第1174條第2項)


3.應備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聲請書蓋印鑑章。
(如拋棄人住居國外,得將其拋棄之意思及委任代理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及授權書〉持至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 )
(4)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 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父母、兄弟姊 妹生存或死亡及是否拋棄等情形,均應載明)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 繼承之人之證明)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4 08:12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又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如果無資力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得依聲請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應以書狀向法院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聲請訴訟救助。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466條之1、第466 條之2)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4 08:10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若經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及暫行免付選任律師代理訴訟之酬金等。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10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candy 100-12-20 12:02

律師你好,我今年4月在郵局被推銷健康食品,那時我未滿20歲,再民法上,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算是未成立的,那時因為不懂,就簽名了用分期付款,也付了不少錢,因為負擔不起了,所以想問要解約可以嗎?但我8月底剛滿20歲,法律上是以當時我簽的開始算嗎?

 

 你未成年時簽的契約,需要你的法定代理人承認或等你滿二十歲之後承認才有效,你可以發個信函用你和你父母的名義,向對方表示你們不承認該契約有效,契約應溯及的無效。接下來,你們雙方應該互負返還義務,你需要還對方東西,對方還你錢。

huikao 100-12-13 11:53

98年11月被詐騙40萬,經法律程序後至今年100年11月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支付命令),結果對方提供聲明不服,今天12/13日至法院調解,到場對方也只派代理人過來,請對方提出問題點 ,他也不提,只說一句"我當事人帳戶被冒用,是被害人,所以無法做賠償動作,所以準備上法庭吧,我知道你應該會勝訴,但我們還是無法給錢,訴訟費很貴,你要自己吸收喔!",聽了內容,擺明他們已經脫產,讓我一輩子要不到,明明有錢請律師處理及易科刑事責任罰金,卻不願還款,真的很不甘願,不知是否我每5年要付一次民事訴訟費,然後跟他追一輩子或有其他方式追討(對方帳戶在98年時因詐欺案被凍結了)

回覆 huikao 的發言內容:

98年11月被詐騙40萬,經法律程序後至今年100年11月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支付命令),結果對 ... (恕刪)

 應該做的訴訟流程及執行程序還是應該把他走完

雖然未必可以直接獲得清償  不過至少可以取得債權憑證

除非是對方註定這輩子身無恆產  也不想正常工作

不然你還是有機會獲得清償

另外 妳取得債權憑證後僅須五年一換  並不是向板大說五年支付一次訴訟費用

因你已取得執行名義

阿恩 100-12-02 23:27

我的房客今年10月和我簽約要住到明年6月(一共9個月)
每個月4000元 保證金2個月(8000元)

正常來說 保證金在他明年6月要離開時候我在還他就好
但是他最近跟我說 他因家裡有事 不打算繼續租下去

我跟說依我們兩個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內容 你是到6月 現在只打算住到12月的話
你的保證金依合約內容我要全部沒收  他聽了之後當下沒回甚麼

但是一星期過後 他這幾天跟我說 他跟我簽合約時後 是他自己一個人跟我簽的
他說他19歲 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雖然有在合約上簽名 但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沒在合約上簽名

所以合約無效 叫我必須歸還他8000元的保證金  

我現在在想 難道我沒其他辦法了嗎???只能退還給他 讓她住到12月底??
 
如果我硬要把保證金沒收 我會有什麼法律上的風險???

被告侵佔嗎??

 對方如果明知道自己係未成年人,然後欺騙你說他已經成年,那他簽的契約還是會被視為有效。

如果契約真的無效,你可以主張對方不當得利,向對方請求不當得利的價金。

ㄚ撇 100-11-26 09:38

3件事之事由,外婆、看不過阿姨為主角,我媽、闊氣阿姨為受害人 (1)  2年前外婆把土地過戶給我媽,土地所有權狀已經是我媽名字了,我跟我弟還有我爸共同努力買了間500萬的房子還要貸款380萬很辛苦,但一個看不過阿姨眼紅了,慫恿外婆要把土地拿回來不然要告我們,為此家族大吵架,我媽目前收到調解委員會得通知了。
問:對於調解委員會通知該如何處置,不去會不會很麻煩?若對我媽提告,可以用什麼事由?土地丈量...等程序都是外婆扥人找代書處理的,代書會出面作證,若代書站再公義的角度幫助我們,我媽會有事嗎?若是邪惡代書,那我媽是不是死定了?
(2)
8年前闊氣阿姨老公參選接受外婆援助100萬支票給付情義支持無借據,但是落選了,直至今日闊氣阿姨兒女都家庭事業有成,看不過阿姨眼紅了,慫恿外婆聲稱當時100萬是借貸要闊氣阿姨還錢,不然提告
問:闊氣阿姨有危險嗎?她可以不還嗎?  
(3)
16年前我媽借24萬給看不過阿姨,也是情義相挺無借據現金交易,16年中多次催討都故意不還錢,直至今日還要弄我媽
問:錢是不是拿不回來了?(應該是)

總結我們看不過看不過阿姨的行為,見不得人好的奇怪心態,所以不想讓她順遂,對於外婆我們都很失望,我媽、闊氣阿姨、看不過阿姨都是魁儡外婆女兒,但是看不過阿姨姓吳,和我們不同姓,好強的妒忌心ㄚ

私下問:看不過阿姨目前無照營業美容中心,我親眼看到進貨單上報價150元的東西她賣500元,這樣的欺騙消費者還在繳稅期間看見新聞報導繳稅人潮大家焦頭爛額時笑嘻嘻開心的跟我說過「我不用繳稅,多好ㄚ,那些人笨ㄚ」 
我真的很想伸張正義
她還有很多看不過行為.有興趣再提,還請各為專業大大幫忙解答。     



調解委員會的發函已下簡稱 A-看不過阿姨小孩(法定代理人-A媽)              B-我媽案由 A與B土地糾紛案件事件概要申請人之外婆女士原有之土地,坐落於XXXXXX號,於92年間外婆女士委託B辦理土地分割事宜,先後分別贈與A與B,並完成土地轉移登記。當時在分割與測量土地對造人B並沒有通知當事人A也沒有告知土地面積持分多少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完成後才將該土地所有權狀轉交A之法定代理人A媽,事隔8年因房子老舊須重新修整,於100.9.1至XX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測量,於是才知只有15平方公尺,顯然B當初在土地分割時並未按照父母之意(公平)來辦理土地分割。0921土地面積共99平方公尺,各半應各持分49.5平方公尺,而B分割給A之土地面積顯小,只有15平方公尺,之所以A主張土地受贈部份B並未依當初贈與人方式,造成權益受損,請求對造人重新鑑定界址及分割,顧申請調解

問 我不想讓他們這麼順遂都合他們的意,所有土地測量、過戶,都是外婆扥人找代書辦理,我媽全不知道現在無故要被人'衝康',想問讓案件交由檢察官辦理是不是比較好,壞人能被懲罰嗎?有沒有什麼細節是我們要注意的,請不吝告知,謝謝各位律師大,離出席調解委員會只剩3天,要不要出席阿?
ps:外婆現在還是活跳跳的,看不過阿姨已經輸入:→↘↓↙← + D ,外婆的旋風腳已經殺來了 快救人ㄛ!!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4

協商程序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
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
判決處刑前,檢察官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
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
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協商程序之進行與協商事項
案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可在徵詢被害人的意見後,主動
或依被告或他的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向法院聲請進行協商程序,
經過法院同意,雙方就可以在三十天內,針對(一)、被告願意接受
科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的
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等事項,於開庭以外的時間
、地點,在沒有法官參與的情形下,進行協商。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3

壹、上訴主體
(一)當事人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案件,經第二
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二審之代理
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三)告訴人或被害人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
檢察官上訴。
(四)檢察官被告利益,亦得上訴。自訴案件,檢察官得獨立上訴。
(五)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不待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應依職
權逕送第三審法院審判。

貳、上訴期間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
亦有效力。

上訴限制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程式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
提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未補提者,無須命其補提,第二審法院應以不合
法律上程式,以裁定駁回之。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3

壹 、上訴主體
(一)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一審之代理
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二)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
檢察官上訴。
(三)檢察官被告利益,亦得上訴。自訴案件,檢察官得獨立上訴。
(四)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不待被告上訴,第一審法院應依職權
逕送第二審法院審判。

貳、上訴期間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
亦有效力。

參、上訴範圍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對於
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2

自訴主體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自訴限制
(一)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四)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

參、自訴程式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
別之特徵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2

發還單位
法院或檢察署。

發還原因
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者。(須服刑之案
件,於到案執行後,方通知發還)

發還主體
由原保證人被告聲請或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

發還方式
(一)不經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代理人具領,或由法院、檢察署
通知後領取。
(二)以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提出聲請,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通
知發還。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