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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 104-07-29 21:42

各位律師您們好:最近看到臉書有一篇在罵我們家是怎樣的文章,是我對面的鄰居在PO文的!!因為我家人不想理她,可是我覺得她造謠太超過了,我想知道她在網路上公開這樣說我們會觸犯到法律嗎? 煩請各位律師解惑~感謝!!
以下是她PO的全文如下:

「剛剛自來水公司來安裝水表,等今天水電師傅來接水管到家裡面就可使用了,大家看清楚了嗎,路面上新舖上去的柏油路都是屬於我的地,最右邊點白點的地方就是我的界址,地籍圖上面標示的很清楚往右邊過去還有1.8米是屬國有財產局真正的道路地,對面的惡鄰自己違法將自己的住家蓋在國家土地上還欺負恐嚇我單身一個女孩子要裝自來水要給他們5萬元,真的是有夠惡劣,害得我連哭2天,還好!感謝憐憫人的上帝保守看顧,神的公義得以彰顯,膽敢欺負壓迫孤兒,除非你們真心到神面前認罪悔改,痛改前非,保證從今以後不會再欺負村莊裡的任何一個人,阿不然你們真的慘了,看神饒不饒你們!有看到嗎,我還忙到自己背農藥桶再噴樹木,你們是沒看到我很忙嗎?你們怎麼會有那麼多的美國時間去想要用什麼方法去恐嚇騙人家的錢,我們是欠你的哦!當我們是搖錢樹哦!兩夫妻要錢好手好腳不會自己去賺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9 22: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所指摘的內容很明確,但是對象不夠明確,對方是在哪邊張貼的文章?

2、建議可以合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撤文賠償,否則依法提告

Joseph 104-07-29 23:2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所指摘的內容很明確,但是對象不夠明確,對方 ... (恕刪)

律師您好,對方是在個人FB上公開PO文的,所以無論是否認識她,都看的到她PO文的內容,因為她的鄰居只有我們家這一戶(就唯獨我們這一戶而已) 所以很明顯對方是在指我們(惡鄰居),所以請問曹律師,她是觸犯了公然侮辱毀謗嗎?  感謝!!

小白 104-07-29 12:05

請問,在網站註冊過的帳號,因不明原因,被強制關閉,是否可以要求

網站負責人,刪除己登錄之個資,如果該網站負責人,不肯刪除己登錄

個資,請問是否違法,若是,請問應如何進行法律程序,若否,又應如何

處置,懇請答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9 16: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刪除所有個人資料,並提出證明,否則可以向縣市政府檢舉開罰。

2、建議先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命刪除作為證據保全。

菜頭粿媽 104-07-27 02:51

本人於100/03/01起受僱擔任會計,月薪27000,並於102/07/08至104/07/08申請育嬰留識停薪,共計二年,應於104/07/09復職。

公司老闆娘在本人懷孕後期即告知她只能給請產假二個月,但無法讓我請育嬰假二年,因最後本人找不到可以信任的人幫忙帶小孩,最後還是在產假後立刻接著請育嬰假二年。本人自以為和公司同事感情不錯,偶爾會回去找同事聊天,老闆娘也是在每一次我有回去公司時就對我說妳的工作已經分攤給其他的同事們,雖然還保有職缺但就算我想回去也沒工作可以給我做,問我要怎麼辦?

原本我打算如果順利復職就改由先生請育嬰假照顧小孩,但因為老闆娘每次這樣的告知,讓我在無奈下於104/07/08晚上到老闆娘自宅簽立離職單,回家後立刻發現無法復職應是由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証明並給付本人資遣費,而不是誘導本人在不知情下自請離職,本人並非自願離職的,係因公司為節省人事費用不當裁員下之犧牲者。

本人自知理虧,因此即在當晚使用通訊軟體告知老闆娘女兒自願放棄資遣費,只求公司可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給我申請失業給付,隨後告知隔天回覆。然後本人在隔天詢問即被告離職單正式正立,公司因為不願意有紀錄是不可能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給我的。本人自覺委屈立即前往勞工局申訴勞資爭議調解,只為爭取應有的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和100/03月起所有薪資差額,並於104/07/22由勞工局委外的調解委員會調解此事,可惜本人因簽立的離職單而無法爭取到應有的權益。公司只願補我產假期間短少的工資,因和本人預期的結果不一樣故本人不願意和解

隔天104/07/23本人再次前往勞工局諮詢,這次即被告知有以下方式管道,想請教一下本人應如何做才可以爭取到自己原本應有的權益,謝謝

一、自行舉証後由法扶律師接案,可改由勞基法第14條(不知要用哪一項,有人說5有人說6)反告公司因在產假期間短少工資,改由本人開除公司爭取資遣費和非自願性離職單和短少工資

ps:我想知道的是這樣育嬰假二年是否還算成立?育嬰津貼是否會被討回?

是否要在30天內寄存証信函?要怎麼寫?除斥期是什麼意思?

二、自行舉証後由法扶律師接案,繼續用性平法第17條告公司,控訴離職單的不成立事實。因調解委員說此張離職單有太多瑕疵且此案有太多爭議。

三、勞工局希望我採不匿名方式檢舉公司的高薪低報、性平法歧視、勞基法違法等事件,由勞工局開罰公司。

四、因為爭議事件太多,但勞工局的就業服務處已經認定本人確實是公司不當裁員下的犧牲者,故改由就業服務處開立非自願離職單給本人去申請失業津貼,但若敗訴即會討回。

 

懇請律師們教教我,應該要怎麼做才是最理想的解決管道?謝謝

 

 

您好:

請準備完整資料直接撥打法扶專線(02-6632-8282)預約就近之分會尋求協助。

參考網址:http://www.laf.org.tw/tw../b3_1_2.php?msg1=38&msg2=438

菜頭粿媽 104-07-27 09:47

謝謝回覆

法扶電話已經改4128518了

再來是我在104/07/23親自去法扶預約

說要等到104/08/05早上九點半才可以接受預約申請,這還只是預約還不確定法扶是否願意接受我的申訴案件,因為我有其他存證信函的問題,如果等到8/5再見面說會來不及啊…

 

您好: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17條規定,您依法可以請求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雇主不得以此為資遣事由,您的資遣違法的。由於雇主違法資遣雇傭關係還是存在,若雇主未付薪水,您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亦可依第6款規定主張。30日的除斥期間是為了避免勞資關係久懸不決,所以規定您的終止權必須在知道該事由起30日內行使,除斥期間就是您的終止權可以行駛的期間。 您的問題在於有簽暑一張自願離職同意書,這是將來爭執的爭點所在,您現在行使終止權是否對您有利還要考量您的狀況而定,通常違法資遣都是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同使請求違法資遣期間之工資,這樣對勞工而言比較有利,所以您應該審慎考慮是否依照勞基法第14條規定主張,勞動契約終止後會影響您的權益。
菜頭粿媽 104-07-27 13:01

謝謝回覆

原則上我比較傾向以性平法來處理這件事,只是因為自己簽立離職單被死咬,造成自己無法舉證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因為調解委員會已經結束也無法翻案只能靠法扶來幫助,現在就不知道要如何舉證才能真正讓法扶律師願意接受我的申訴案件

勞基法的部分是勞工局教我的方式,但是我擔心因為事情發生在育嬰假前,總覺得如果用這條告公司會讓我的育嬰假變成不合理,這樣育嬰津貼是否就會被討回?

 

菜頭粿媽 104-07-30 23:59

今天下午我又再次前往法扶現場排隊等待審核,目前法扶已接受辦理只是還未正式見到律師,只是幫我審核的人對我說,我如果無法提出公司是如何拒絕我復職的証明,那張離職單是無法改變既定事實。就算我寄存証信函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來終止我與雇主之間的關係,也是在我簽立離職單之後才做的事,還是無法改變自已簽下離職單這件事。請問我是否還要寄出存証信函?因為我不清楚律師到時候會如何打官司,如果我先寄出存証信函是否會害到我自己?

再來是昨天7/29我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証信函,內容為:

主旨:為給付 台端差額工資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綠 台端前自本公司民國(下同)100年3月1日起於本公司擔任會計職務,期後於102年7月8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2年,並於104年7月8日自請離職。本公司日前依據相關法令重新檢視 台端在職期間及產假期間之工資,發現有部份短計之情形,應補給 台端新台幣 *****元(計算式詳後附件),爰特以此函通知 台端,本公司將於三日內電匯上開款項至 台端之薪轉帳戶,敬請於入帳後查收。

ps:公司補算金額為產假二個月+加班費而已,不包括我其他的工資差額

以下是我打算寄出的存証信函內容,尚未寄出,因為不知道是否該寄出去…

主張:本人於民國100年3月1日起受僱擔任會計一職,月薪27000元。並於102年7月8日至104年7月8日止申請育嬰留停,應於104年7月9日復職,貴公司以無適當職務拒絕復職已違反勞工法令,另貴公司於本人在職期間及產假期間之工資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有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至使本人每月超時加班費短少,自101年3月1日起調薪後薪資短少,產假期間薪資短少,高薪低報等多項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造成本人在育嬰留停期間向勞保局申請的育嬰津貼有所損失,實無法認同貴公司違反勞工法令而持續損害本人之勞工權益,故於104年7月8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與貴公司之勞動契約,並請貴公司於104年8月5日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給付本人新台幣*****元(計算式詳如附件),並請貴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証明書予本人,以免訟累為荷。

ps:請問我自己打的存証信函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是否該寄出去?會不會因為我已經簽立離職單根本就打不贏官司?那如果我打不贏又寄出去存証信函,公司會不會乾脆就不補我工資?是我要現在就要見好就收還是繼續?勞工局已經有介入幫忙調查我的自請離職是否成立或是公司違反法令,我是否要先等判決結果還是先寄出存証信函?因為我真的怕超過30天的除斥期…

問題很多,麻煩請律師教我該怎麼做?謝謝

 

漢誠 104-07-26 00:16

弟弟剛好要外出2名拿出警察正進入我家當時沒經大弟同意.我問大弟他沒同意可作證硬闖進入民宅.當時本人房門被警察打開在睡覺被叫醒旁便居然有吸食毒品工具.是大弟昨晚放在本人房間.本人連續休睡5天因剛開刀頸部換人工關節手術.請問這樣本人這條毒品罪成立嗎?因警方違法再先.有無違反警察執行權.

第3條(不得逾越限度)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6 07:03

若無搜索票也無同意搜索的情形,則日後可抗辯搜索不合法,取得的證物無證據能力。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6 21:47

您好,搜索基本上要有搜索票,例外情形是同意搜索或緊急搜索,若都不符合例外情形,可以主張警方違法搜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6 23:11

您好,搜索基本上要有搜索票,例外情形是同意搜索或緊急搜索,若都不符合例外情形,可以主張警方違法搜索。

長頸鹿 104-07-25 22:22

第一次發問,如有不妥請告知及包含。

想請問:

1.我在line群組內貼上與某A的聊天截圖(某A不在社團內),但被告知我的行為可能違法,涉及侵犯他人隱私。如果某A要告我,那他不就要利用群組聊天訊息內容作為證據,那他這樣的行為不也涉及隱私呢?我的行為有違法妨礙秘密嗎?

2.如果在line群組內對不是群組的人進行毀謗辱罵,會違反公然侮辱毀謗罪嗎?群組算公共空間嗎?

Peggy 104-07-24 18:46

請問 這陣子工作遇到幾件事情 讓我很困擾

1. 是否有遇過 在離職前參加尾牙時有抽到獎金 但因為當月就離職了 可錢沒有入薪資戶頭的情況呢? 可沒有搜證錄影帶 也無法直接跟公司對質

2. 還有是否有遇過 工作幾天就以跟主管個性不合的理由 但並沒有所謂的口語上的對質 而主管情緒似乎有點問題 迫切的請我在隔天快速離職 很奇怪的理由 而且沒有跟人資主管討論過  這是違法行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6 20: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尾牙抽獎算是贈與,在交付之前對方可以撤回贈與的意思,並不違法

2、主管因為情緒等因素,致使公司解雇您,屬於違法解雇,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林小姐 104-07-24 14:55

事情是這樣的......

民國85年,我們家向某前住戶買下了某社區的五樓,並且另外向建商買了69號停車位,因此車位並不在房屋權狀書的範圍內,當時只需要向管委會登記停車格號碼。幾年後,我們又買了一格停車位63號。原本的69號停車,我們私下和我嫂嫂(同樣社區住戶)口頭交換停車位。因此,當時我們所擁有的停車位為63號及58號,不過管委會登記簿上的依然為63號及69號。

民國95年10月,我們搬家至同棟大樓的八樓,並將原本的五樓轉賣給了謝某。當時買下了八樓房屋附有56號停車格,我們也將63號及58號停車位一併轉讓給謝某,不過也沒寫在房屋權狀書上,只需向管委會登記。當時,我們的停車格為56號,謝某的停車格為63號58(管委會登記簿上仍是63號及69號)。                            

不過,當時謝某表示58號停車位他不方便停車,因此要求我們借他停56號*,我們停他的58號,我們口頭答應了。

*註:謝某在95年買下我們的房屋之前,只是同社區的某租戶,並且長期占用56號的停車格(停車格的主人當時有房子在此社區,不過並沒有住在這裡)。

我們的停了58號停車格一段時間後,發現車子多次被某惡鄰蓄意破壞,當時報警了3次,但由於58號停車格為監視攝影機的死角,因此並無抓到犯人。在此之後,我們改停在有監視器攝影的65號停車格,65號停車格屬於建商所有,不過當時建商沒有繳交管理費並無上社區前來巡查,因此我們也就這麼停了好多年,但是我們仍然持續繳交56號停車格的管理費。

今年社區管委會大動作清查各住戶的停車格,並要求建商支付空房屋空車位的管理費,且呼籲各住戶勿占用建商的停車格否則將進行開罰,同時在社區公告欄上公告各住戶所登記停車位號碼。這時,我們才驚覺我們的停車格於民國101年時,被謝某與時任社區主委私下竄改,以致我們的停車格被竄改為69號*,而謝某的停車格為63號及56號。

*註:實際上我們的車格為58號,69號停車格則為嫂嫂在使用。

現在,我們要求謝某停回他的停車格,56號停車格我們將收回自行使用,卻得到他的回絕,理由是管委會登記簿上56號停車格為他所有,堅決不肯讓步。我們現在也只能依循法律途徑來解決此侵占偽造文書事件。

我想問:謝某自行與時任管委會主委竄改登記車位之事是否合法?當事人(我)從來沒有收到任何管委會、時任主委或是謝某通知更改車位一事,我想這已構成侵占偽造文書違法行為。

我方試圖想與謝某召開調解委員會和平解決此事,但由於謝某堅持不肯,甚至揚言法院見,我想我於謝某已無話可說,並且決定正式向他提出告訴。

想問:此案件是否已構成侵占偽造文書之行為?且竄改登記簿之事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並可否要求謝某支付精神賠償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4 15: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應該是涉及侵佔罪。

2、提告前建議應該先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及管委會將車位返還。

3、屆時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侵害,不過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4 19: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返還車位,若屆期對方均置之不理,再彙整證據資料,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亦可考慮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鄰居間若能調解解決糾紛,日後也好相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TOM 104-07-22 15:13

本人最近因向他人購買取得一筆土地,遇到臨地所有權人逾越地界違法建築(此建築屬二次施工違建),無權占有該筆土地一部分(約4~5坪) ,經多次調解仍不願拆屋還地,臨地所有權人主張非故意及重大過失逾越地界建築,並執意主張民法796、796-1、796-2之相關規定欲向本人購買所侵佔土地,另外雙方皆是經他人轉手取得,非當時之當事人,想請問以下問題:

Q1:本人依據民法767條提起訴訟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拆屋還地?對方依民法796、796-1、796-2之規定提出欲向本人購買所侵佔土地,若在法院訴訟本人主張民法767條無權占有請求拆屋還地,但對方依據民法796、796-1、796-2之相關規定,以相當價格向本人提出購買土地請求,這樣本人是否能在法院取得勝訴機會?

 Q2:對於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舉證責人在何方?

 Q3:法官會因所占面積比率大小而影響判決嗎?

 

您好:

視個案具體狀況而定。 主張之人負舉證責任。 如果建築直接蓋在臨地上達到百分之百就不是越界建築,直接主張拆屋還地即可。
TOM 104-07-22 16:2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視個案具體狀況而定。 主張之人負舉證 ... (恕刪)  『主張之人』是指越界之地主還是被越界之地主?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請參考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51號民事判決:「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固為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明定。惟主張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責任。且此所定鄰地所有人之忍受義務,係為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之整體有一部分逾越疆界,若予拆除,勢將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而設。倘土地所有人於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原無礙於原建房屋之整體,即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所以越界建築之人主張民法第796條,依法律要件分類說,由主張之人(即越界建築之人)負舉證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越界並不一定即會拆屋還地,仍要看建築當時的情形,以及越界面積的大小,另外拆除的成本也是考量因素之一,依本所先前承辦之經驗,上開爭點均是訴訟上的重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越界建築是指你與對方為所有權人時

他蓋超過才有適用

如果是你們的前手就已經超過

那根本沒有這適用

你主張拆除是沒問題的

但這案件要詳細看過內容才比較能精準分析

而且要主張非故意也不容易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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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joy 104-07-22 12:02

因為公司已經找到新人接替原工作,於七月初回覆我,與公司溝通後,我同意公司以資遣方式處理;

我於7月初復職,當天辦理交接後,預告一個月(中間已請假方式),8/7離職。 我有側面了解到,公司原本的新人已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8/10), 想知道我是否還能向公司申請復職原職呢?  或是公司先前資遣我是否違法

您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法第17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請先向各地勞工局申訴,無效果後再考慮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違法資遣期間之薪資
小豬仔 104-07-22 00:39

律師您好:

請問,最近剛買了一間新房子,旁邊有一塊六坪大的小空地,因為公公眼睛看不到,所以想在那六坪大的空地蓋一個3.8坪的2f鐵皮屋。因為下面是水道…那時建商說能建鐵皮屋,所以才買。

但上星期四一搭就被鄰居禁止說那時水利地。不行蓋鐵皮屋。我們想找鄰居解決,約好星期一…結果卻先被檢舉,市府的星期一就來說不能建,建了就要拆,目前還沒收到違章信。

建商有列一張地籍圖,確定是我們的地。只是那邊的水常常淹,為了有利水通過,才留下水道。請問,那我們的地上建鐵皮屋是違法的嗎?還是因為搭建了二樓。因為這樣,我們連採光罩都不敢搭…唉,公公的房間都沒了…自已的空地卻不能使用…現在只能請求律師幫忙了… 煩請律師幫忙解答,謝謝律師

西瓜 104-07-21 18:55

我的老闆自己打一張合約要我簽約,我有簽了名,只簽我的名,他付我到澳洲的機票錢以及每個月的保險費,以及包我吃三餐,但我也要煮給他兒子吃,並且說我不得解約工作內容
1.煮他兒子的三餐
2..打掃及整理房子
3.整理老闆的碩士課業重點資料
4.管理網站
他的合約上面沒有附註說合約時間要多長、 就叫我簽了(但口頭有說要一年)也沒說一天做幾個小時,但我認為工作時間以及薪資比應該會低於基本工資。我拿打工簽證,所以可以在當地打工,在澳洲基本工資是一小時十七塊澳幣、 相當於台幣四百二十五元、 並且須給年假二十天、 他只想給我十五天、 請問這種合約是否違法?
以及在澳洲是否成立? 
我接下來如何保護我自己?
 非常謝謝律師指點。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1 20: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合約只是單純的勞務提供契約,只是提供勞務的地點在國外,並沒有違法

2、不過應該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都約定清楚,否則權益恐無法保障,倘若真的要簽訂,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審閱契約

西瓜 104-07-21 21:5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合約只是單純的勞務提供契約,只是提供勞務的 ... (恕刪)

能不能請問曹律師,因為我領的是澳幣,是由他的澳洲公司出帳,以及聘用,以及我拿的是打工度假簽證,我自己付的費用
這樣我能不能讓澳洲勞基法保護,而不要走台灣勞基法,謝謝,
以及我如果突然走人,需要賠償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而您人若是在澳洲,當可以向澳洲當地的勞工單位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kyler 104-07-21 18:33
我的老闆是嘉義人,他有很多公司,
然後其中一間公司跟政府借了很多錢,我聽說他們要故意把公司放倒 ,(他還有好幾億資產),這樣做是違法的嗎?
他們說這樣就不用還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其中當然會有一些違法之情事,只是證據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意以不法的方式將公司資產挪為己用、業務收支的文件上登載不實、使用詐術使他人為金錢之交付等等都會構成犯罪,你們老闆或許會為了不法所得而惹上一身的刑責。

此外,根據公司法第23條,如果公司因為公司負責人不法的決策侵害他人的財產權的,負責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責任,因此最好你們老闆除了公司破產外,自己也不要有任何財產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Amy 104-07-18 15:42

律師您好:

我是社區管理中心秘書,有件事情想詢問您。

社區住戶是承租戶,他暫時搬到別地方,承租戶跟屋主合約還在合約期限,

房子承租資訊PO在591網路上,當作日租套房承租給別人做為二房東

想請問這樣有違法法律條例或公寓大廈條例嗎??

目前社區規約並沒有條文針對二房東訂規定。

煩請律師給予解答,感謝您的幫忙。謝謝您

您好:

請先與該戶區權人聯絡,由其出面處理。 房客經營日租型套房是否有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若無,已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旅館業管理規則,主管機關得依法處以罰鍰。 房客的行為恐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違反法令之情形,但仍需判斷是否情節重大。 建議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促請期改善,若無效果再採取進一步動作。
Amy 104-07-18 15:23

律師您好:

我是社區管理中心秘書,有件事情想詢問您。

社區住戶是承租戶,他暫時搬到別地方,承租戶跟屋主合約還在合約期限,

房子承租資訊PO在591網路上,當作日租套房承租給別人做為二房東

想請問這樣有違法法律條例或公寓大廈條例嗎??

目前社區規約並沒有條文針對二房東訂規定。

煩請律師給予解答,感謝您的幫忙。謝謝您

張衞航 (張律師) 104-07-21 18:42

您好!

民法第443條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貴社區某承租戶若未與房東約定可將該房屋全部轉租,而違約租賃轉租他人,房東依法得終止租約收回房屋

本案需請房東提供租約確認有無約定同意轉租條款,若無約定,建議可由房東終止租約,不再繼續租給該房客

以上法律建議請參考,若有進一步法律服務之需求,請不吝來電事務所(02)2382-2328洽詢,謝謝。

小馬 104-07-16 13:17

如題

半年前在家中電腦上聊天室.遇到婦幼隊偵查員釣魚.被依兒少法29項起訴.

本人有前科  未超過5年 .現在案件已開完詢問庭.在等判決下來.我現在該怎麼做?等判決下來在上訴ㄇ?因為.我發現了一些問題 比方:當時偵查員並未書信通知而是當下打我手機要我去做筆錄(警方移送程序合法性?)...警方以誘導式套出關鍵性違法字語之合法性?為何警方只列出我ㄉ回話?未列出警方之問話紀錄?為何警方未掉出當晚之電聯紀錄?我甚至並未具體說要包養援交.也沒有達成任何對價關西之約定或約見面.檢方提出起訴之重點為當時我ㄉ網路暱稱市公開性ㄉ(包養你一個多少?)還有跟警方ㄉ對話(就一個月陪我幾天零用錢)(服務ㄉ項目不同價錢就不同阿)(頂多吃飯逛街按摩打手槍)...這樣我還能上訴嗎?上訴有用嗎?我單親還要獨力養2個小孩..幫幫我好嗎?

 

一、收到判決後如果要上訴的話,上訴期間只有十天。

二、是從你收到判決時起算,到法院收到上訴狀為最後一天。不是以發文為準,這個要特別注意。

三、收到判決後如果你不滿意判決結果再上訴。上訴可先寫簡單的上訴狀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然後再找律師研究有無空間。

四、我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參考,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240號,累犯,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如果你的案件法官也是這樣判的話,三個月易科罰金的話是九萬元。如果找律師處理在台北至少都要七萬元,這樣的話是否上訴你再考慮一下。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是否已被檢察官起訴?或者仍在偵查中,若是在偵查中,則應朝緩起訴之方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馬 104-07-16 17:0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 ... (恕刪)

 

本案件以在起訴中....

 

 

小馬 104-07-16 17:07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收到判決後如果要上訴的話,上訴期間只有十天。

二、是從你收到判決時起算,到 ... (恕刪)

 

可是我之前有詐欺前科還沒滿5年耶.. 

法律小學生 104-07-16 17:54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形 因為已經被起訴了

             所以你應該是要爭取緩刑才對

             雖然你有用詐欺前科但用對方式處理 

             還是有可能妥善解決這案件的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6 21:56

若對判決不服,要在收受判決後十日內聲明上訴唷。

小馬 104-07-16 22:20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對判決不服,要在收受判決後十日內聲明上訴唷。

 

我目前這樣上訴有用嗎?

 

 

補夢石 104-07-15 15:43

您好:

  因為目前預期可能面臨到一些狀況,以下一切純狀況假定:

根據著作權法(103)的第6條指出,依原著改作的衍生著作有獨立的著作保護;那麼,第92條提到改作手法似乎又可能會被判定是侵權犯罪?我有點傻傻分不清。 衍生創作(已確定有營利現象)中因為創作的需要,需要插入引用其他創作者公開銷售的部分文字作品(譬如歌詞、章節段落等),基本上要注意到哪些底線,才能兼顧合法又尊重他人創作?我是想過要將對方的創作者資訊放在附錄或是本文。 承B,有些歌詞文字因為時代或地域的條件因素,修辭上多少會讓讀者造成理解方面的困難;是故,將特定一些古字改寫為較通俗的用語(像是汝→你、吾→我、伊→他等,意思不變之類的)或是逐筆翻譯(比如日翻中、英翻中等),請問這種改寫後再引用算違法嗎?

  另外,目前上述衍生創作暫定是文字類,請問若是戲劇表演類(音樂劇、微電影等),法律的判定上是否就不同了?

您好: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48號民事判決:「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緝成編緝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定有明文。故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原著作擅予改作,即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其改作之衍生著作不能取得著作權。」 您仍須取得原著作權人之同意(授權),否則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您是營利使用,在著作權合理使用上需要多加注意,以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補夢石 104-07-15 22: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感謝徐律師的回覆:

  衍生著作的法律規範部分,我弄懂了,感謝。

  那麼,針對B點,假設未取得授權且引用的歌詞幅度不超過整首歌詞的1/3,也算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嗎?即便是在商業上變相地幫對方打廣告,或者說怎樣的狀況算是「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懇請指點。

使用他人著作,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要看使用的目的、所使用的數量等而定。除了前述的判斷外,在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還必須將引用的著作出處進行合理的標示。

引用他人著作致使他人獲得商業上的名利,並不是引用合理與否的判斷重點。

你的情形,要判斷引用的數量,不僅要看引用著作在你的著作所佔的數量,也應該要看被引用的著作在原著作所佔的量,如果原著作僅有幾十個字,結果你也全部引用在你的文章或歌曲中,且沒有表示係引用自他人,那很難認定你是合理引用的。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POOH 104-07-15 06:40

被衛生局約談販賣血壓計一事!!

本人為使買家得以自行維修舊型血壓計~~於拍賣網站中強調販賣血壓計零件與維修技術書本....但因不知買家需求零件 為了省事~~乾脆直接給予買家拆解的血壓計與維修書籍讓買家拿零件自行維修舊機器!!為生局認為有違法疑慮~~糾正我 刑法215條 執行事務之人刊登不實廣告 + 醫療器材廣告罪 + 進口未合法醫療器材 + 販賣醫療器材罪.....請問各大律師~~我到底犯了哪條罪??

您好:

藥商才能販賣醫療器材,您要成為藥商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請問您有藥商執照嗎?執照許可範圍為何? 依您文義所述您涉犯以下罪嫌: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91條:「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92條:「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建議您準備完整證據資料尋求正式協助,才能保障您的權利。
方寶寶 104-07-14 12:36

律師:

感謝您的答覆,公司及王姓員工應於知悉起「6個月內」,沒有提出告訴,就永遠不能提出告訴了嗎?另外,公司在離職切結書要我切結,爾後不得散佈任何不利公司的言論;請問:

(1) 如果爾後散佈不利公司的言論,是公司明顯違法的事實,例如電腦軟體版權不足或逃漏稅,公司還能告我違反離職時的切結嗎? 或要求我返還離職時,所發的額外慰問金?

(2) 在法律上,公司前述違法的事,還能透過離職切結要我封口嗎?

(3) 公司在協議及切結文件上,將此筆離職時額外給的錢稱為慰問金,有什麼陷阱或對我不利之處? 

因公司已在逼迫我簽離職切結書事情緊急請儘快答覆,謝謝

您好: 1.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參照),如逾期提出,則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2.切結書如經雙方同意並簽定,任一方自均不得任意違反。至違反切結書內容之法律效果、收取離職慰問金有無疑義,尚應視切結書實際內容及個案事實而定。
方寶寶 104-07-14 10:43

律師: 

謝謝您的答覆,公司在離職切結書上要我切結,不得散佈任何不利公司的言論;請問如果散佈不利公司的言論,是公司明顯違法的事實,例如或電腦軟體版權不足,公司還能告我違反離職時的切結嗎? 在法律上,公司前述違法的事,還能透過離職切結要我封口嗎?

因對公司已在逼迫我簽離職切結書事情緊急請儘快答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4 21:5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只要您傳述的是影響公司名譽的事情,就違反該切結書。 屆時被公司告再提出您認為為何可以對外傳述的理由作為答辯。
Mini 104-07-13 23:50
最近看到部落客去體驗日本(光學除毛) 我也去除毛,但發現他們除毛是美容師在打 請問這樣不是違法的嗎?因為聽說都要醫生操作 有問他們,是說這台是日本引進,在日本也是美容師操作 所以來台灣也可以美容師操作,是嗎? 店名也標專業除毛沙龍 因該不算是違法的行為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該行為是屬醫療行為,則美容師會涉犯密醫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依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2號刑事判決裁判要旨:「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施行麻醉之醫療行為,屬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親自執行;而雷射除毛除會導致毛髮掉落外,同時會破壞毛囊中毛髮之再生功能,顯已影響人體原有之正常結構與生理機能。因此,須由受過訓練之專業醫師操作該雷射機進行除毛,以免因非專業醫師執行,對病患造成身體健康或生命之危險,故雷射儀器之執行屬醫療核心業務。」若符合上述情形,美容師可能會觸犯醫師法第28條規定,須負擔刑事責任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4 12:11

這算是醫師法第28條的醫療業務範圍,必須由醫師執行,否則就是違法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4 15:30

建議可以直接向衛生局檢舉唷!

104-07-11 16:45

你好

問題一

近來有投資一家網路創投的公司,其公司是以點擊廣告協助企業沖流量及創投新網站為主,加入公司的會員每天可點擊廣告賺取每天傭金及每月的兩次分紅,以目前的平均值來看,每月約可領回(廣告+分紅)本金約6%,想請問一下若在網路上分享自己加入該公司的一些獎金或紅利,有涉及違法嗎?

(該公司有推薦制度,若經過輸入你會員編號加入並投資的新會員,會有一筆推薦獎勵,為公司虛擬貢獻值,可兌換成有價值的虛擬貨幣)

問題二

該公司未來打算成立新公司,最近預定要發放股權給正式會員,但發放股權

1.首先,會有同意與不同意接受股權的選項供會員選擇,當勾選不同意後,以後亦不可選擇再認

   購股權。請問每家公司發放股權有需要股東同意嗎? 

2.當勾選同意後,需要會員填寫資本資料,其中有欄位為姓名、生日、地址及身分證或護照後四

   碼,請問公司發放股權都需要知道股東資料嗎?被知道身分證後四碼有可能被還原成完整身分

   證,用來做些不法的事情嗎?(例如辦理人頭帳戶或信貸之類的)

一、那要看加入公司的時候你是不是要付出一筆錢來決定。

二、如果加入公司的時候你需要付出一筆很大的錢,而你到處拉人的話問題會大些。

三、再來,就是可以查一些判決來參考,看有沒有人已經被告而且判刑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104-07-11 17:05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投資需要投入一筆錢(3萬NT)

若只是在網路上分享,而網友自己找你加入的話算拉人嗎

還有公司發放股權一定要知道會員(股東)的資本資料嗎(包含身分證後四碼)

您好:

依您所述年報酬率已達72%,且鼓勵您吸收下線,並發給獎金,您應注意公司是否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刑責不輕。

侑珈 104-07-08 12:53

您好:

我家的早餐店被檢舉騎樓擺放桌椅,雖知道是違法 ,但並不影響到行人行走。想請問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裡的意思?

騎樓擺放桌椅不影響到行人行走,是否就不會被罰?

侑珈,您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原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到2400元不等罰鍰。但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認為,國家對於人民財產權行使的限制必須有明確的規範,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而舊法未考量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故要求相關機關修法。立法院在94年12月28日修正通過,根據新法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因此若欲占用騎樓攤,依法不論在騎樓擺攤是否會影響行人行走或交通狀況,皆須先向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才可以擺攤營業,否則仍須受罰。 至於騎樓利用是否有礙行人通行,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問題,由警察或稽查人員視個案認定。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行政機關裁處、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結果為準。

 

一、經司法院大法官於92年 8月8日作成釋字第564號解釋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條第1項第10款[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之規定業已於94年 12月28日修正規定為[ 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並自96年1月1日施行,已將擺設攤位之要件規範為應當先向權責機關或單位申請,才可為攤位之擺設[摘要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2號行政訴訟判決]。

二、該判決事實部分記載[ 本件原告於上揭時地經警舉發當時並無提出任何許可證明,且自舉發、裁罰、起訴至今, 亦未提出相關有何向權責機關或單位申請核准許可得於該地點道路上擺設攤位之證明,為原告所不爭執。準此,堪認原告於上揭時地確有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違規行為無疑,則本件員警依法取締舉發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並無違法] 。

三、重點是,你可以申請看看,如果申請到准予設攤的話就可以光明正大的擺了。

四、我看過准予擺攤的案件,有一次我坐公車,就看到一個攤位上面寫著經申請合法擺攤] 之類似字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黃先生 104-07-04 22:55

懇請各位大律師能協助解答法律問題!

1.雇主勞保高薪低報已非常多年(6~7年),原本我預計7/6將寄出存證信函,以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但沒想到今日(7/4號)雇主發薪資時,卻突然在薪資袋中註明,5月有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6月起調整至合法投保級距,故6月所扣的勞保自費部分已是合法級距,那請問我還能夠主張雇主違法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嗎?因為上週曾到某大學法律服務社詢問過,該社指導法律系老師表示,因雇主每月均將勞保高薪低報,故無30日除斥期的限制(因雇主美違法事實仍持續進行中),但是雇主今表示5月已提出調整,並於6月起生效,但我上週到勞保局申請投保資料時,明細中並無5、6月的資料,所以不曉得這樣是否會有知悉30日的問題..

2.另外因6月份本人有因為心肌梗塞住院幾天,醫師已有囑咐不適合再從事搬重工作(本人為食品物流中盤商送貨司機兼搬運工),向雇主反映希望能夠調整職務後,雇主表示無法、不可能,那請問我可以以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三款(但雇傭之間無明訂勞動契約,都僅以口頭討論),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4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國稅局檢舉雇主之違法行為,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4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國稅局檢舉雇主之違法行為,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一、心肌梗塞的話儘量不要吃甜的, 然後醫生開的藥一定要按時吃。

二、可以的話聲請調解處理掉就好了,你的身體狀況不是很好,如果心情不好可能會影響你身體健康,我常跟當事人說,如果訴訟打贏了但是因為訴訟而生病就算輸。

三、從你問問題的方式可以判斷你也做了一些研究,在我的作法,我會查一些判決給當事人看,不用進入訴訟就知道訴訟可能的各種結果,所做的選擇才會無怨無悔。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jack 104-07-04 13:00

我們社區新舊管委會於104.06.26交接完成,我是舊主任委員曾於104.05.01面試A管理員,曾告知若社區有需求會於104.05.04通知,因其他考量未通知他上班

本人因無法找到適合人員故經管委會通過(有簽任職申請書/主委(我),財委及社區用印)自104.05.19起與社區其他二位管理人員一起工作,新管委會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到104.06.30本人上晚班時,19:30強迫本人工作到24:00離職(不提供非自願離職書及離職),違法嗎?(找來接替人員即為A管理員)

兩屆主任委員對A管理員是否適用看法不同?我有失職或違法嗎?

管委會於104.07.01公布欄說明提及本人暫代管理員一職已於104.06.30終止,新職缺由A管理員接手,另又說明A管理員經兩次面試,第一次104.05.16由本人面試(他們未向我求證不適用原由且104.05.12~16本人與妻子到印尼旅遊(有機票等文件證明),我們回到社區已是104.05.17凌晨 )

請問我可提告 : 新管委會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否?如何維護我的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4 14: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於管理員的聘雇及委任,是由管委會執掌的,而新的管委會對於執掌事務,可以依職權處理。

2、倘若舊主任委員不想聘任,新的主任委員想聘任,應該是以新的主任委員的意見為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骸淵 104-06-30 23:58

我的父親持有汽車駕照汽車目前因為一些事情就沒有了,所以現在都會和我借機車(我的機車是普通重機),但我看條例上有寫借給無照者,借車者須負連帶責任

雖然我明知對方沒有機車駕照,但父親仗著自己是父親的名義,強行要借,是否違法?然後假如在強行要借出的過程中,說出一些侮辱的字眼,例如罵我渾蛋,或是動手企圖搧巴掌,是不是這些證據收集起來,都可以證明我並非自願給他的?

 

 

希望能有解答,十分感謝....

jack 104-06-30 21:42

社區主任委員兼任管理人員有違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屬觀感之問題,尚無違法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in 104-06-29 23:41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我在工廠上班當作業員,平常上班就是包裝跟加工,去年2/17做到今天6/11,在今年6/9老闆調動我做沒有女生做過的粗重工作,6/10身體不舒服請假一天,6/11當天跟老闆提出身體沒辦法負荷,老闆告知我沒辦法的話快告訴他,他覺得我又不是叫你搬50公斤,他要快請人,所以意思就是要我走,不然就是繼續做,由於身體真的沒辦法,所以跟老闆說我沒辦法 ,他說好,所以當天我就離開了。

想問一下律師,這樣算是非自願離職嗎?他調動我職務時也沒先告知我,當天我去做的時候,廠長也跑來說怎麼老闆會要我做這樣的事情,但是他並沒有幫我告訴老闆,我們公司也沒病假,喪假也給我不足,我到6/11日也沒特休,我有申請調解日期還沒到, 我離開時甚麼都沒寫,還有工廠目前在擴廠,本身是嚴重的海砂屋,我們邊上班邊施工,三不五時石頭就會重天而降,這些我是有去檢舉調解內容是要求預告工資,資遣,非自願離職單,這3樣,不知道你覺得我這樣要求可以嗎??? 我該怎麼做???謝謝律師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違法調動職務,據此資遣您,可以依法主張回復職務或是資遣費、薪資、特休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倘若勞資協調不成,可以依法提起勞資爭議訴訟

~~~~~~會不會因為是我先提出我沒辦法接受所以是我自己離職的疑慮???????我是有打給他要求自願離職單,但是他說我是自願離職的~所以還是有點不清楚到底算是神麼??? 我要怎麼對我有利?謝謝律師~~~~~~~

 

 

林偉 104-06-28 03:04

各位律師與網友好!

原告-我(補教老師)   被告-A補習班負責人

事由-補習班負責人在我離職後 私下與學生說 老師因為違法在外兼職被學

       校發現 所以沒辦法教了!(事實是-我從未在任何學校任職過)

1.最近收到地檢署開偵查庭的通知 因當初刑事告訴狀上載名原告有

   "物證"與"人證" 傳喚書上也請我把物證人證都帶去

    物證-我與四名學生messenger對話截圖(經我套話已成有力證據)

    人證-這四名學生

    問題在於這四位學生不願意出庭作證 我手邊有他們真實姓名與就讀高中

   但是沒有居住地址!

   偵查庭當天 我打算將"聲請傳喚證人狀"(我已經打好)一併給檢察官

  請他調查地址以利後續傳喚證人  但是我很怕檢察官因偷懶而跟我說

  沒有地址很麻煩 直接送調解委員會! 我的擔心是多慮的嗎?

2.如果光有物證(對話截圖)能否構成唯一證據?

THX!

您好:

1.  因為檢察官有學生的姓名及目前正就讀的高中,要查出通訊地址並連絡到學生相當容易,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故為證明您有無犯罪,只要有調查證據之必要,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

2.  若僅有單一物證,檢方亦會調查有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不會憑藉單一物證即決定有罪與否。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8 20:43

檢察官有可能會問雙方有無調解意願,若您不想調解,可以直接跟檢察官表達,檢察官就不會送調解委員會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8 21: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調解意願,可向檢察官表達,無須送調解,請求依法判斷,並撰擬告訴補充理由狀,檢附證據,將對方之犯罪行為加以詳述,說明構成法條規定之犯罪行為,以利檢察官偵查進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這類案件為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如果詢問你要不要送調解,或是詢問你要不要和解的話是很正常的。

二、學生不想出庭作證的心情應該也是可以理解的,他們上補習班無非為了增加自己考到好學校的機會,如果因為作證影響到自己的學習計畫他們應該也是不願意的。

三、你聲請證據狀寫了這些證人,通常檢察官會傳他們出庭作證。要調查這些證人住那裡應該不怎麼困難才是,由檢察官發文給警察讓警察去查補習班即可。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貓咪 104-06-26 17:19

您好:我阿姨在屏東一家醫院待了有10幾年的資歷,然而因為最近藥師人力不足,她常常加班到晚上9:30,從早上8:00上到晚上9:30回到家已經晚上11:00了(家住台南),因為基於身體上的病痛想辭職回家休息,所以在6月初有遞辭呈,勞基法是說要提前3個月,那我算一下大概是9月才能走~

請問:

1.我阿姨已經是老員工了,為什麼加班都沒有加薪水?我想告醫院,但是我不知道要怎麼申訴~

2.叫我阿姨上班時間從早上到晚上,這樣應該違法吧,想問律師這樣要怎麼辦?而且院長及院長夫人本來很找我阿姨的麻煩,我阿姨回來都一直哭,我阿姨既使向他們反映了,院長及院長夫人都沒有表達任何意思。

3.我阿姨可以在7月或8月的時候離開嗎?可以儘早離開嗎?因為她真的很想早一點離開這家醫院。

我非常的生氣,想要告醫院,她每天工作那麼的辛苦,上司又一直折磨她,但是我又不知道該怎麼幫她,所以想請問一下律師,請律師幫幫我~有一點急!!!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離職仍應依勞基法規定,且應先蒐集加班之事證,以便日後來求償,並建議先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27 19:04

您好:

1.您阿姨可主張醫院有違反勞基法之每日加班時數及給付加班費之規定,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直接寄發存證信函表明要終止勞動契約,且依法是不用預告的,可逕行終止。

2.您阿姨可提起民事訴訟向醫院請求給付加班費,以確實保障權益。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104-06-26 01:22

我先說明一下 我在五月某天無緣無故掃到颱風尾被捲入一件案子 同時也被開了拘票 手機(公機私機) 兩支也被當證物扣押 還被拘留了一天, 便衣做我筆錄也套不出我什麼話 因為我根本沒做任何違法之事 第一次的庭開完連檢查官都覺得我沒事為何還被拘 於是我兩萬交保 必要時會要我做證 出庭後才知道我私機是被扣押的拿不回來 手機也還在警局不在法院 我打去法院問 說結案無罪才可取回。試問以下:

1.他們留我手機合法嗎?

2.如果第一次開庭後我個人是無罪的但未結案手機也沒任何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是否可以在未結案情況下拿回?

3.如果可拿回 是否得再當庭開口要求?

4.如果與本案無關我也無罪 是否有侵犯到我權益?

Monica 104-06-25 16:02

律師大人們好:

有個案件讓我深陷莫大的困擾中,案件為給付報酬,大約的始末是..

2011年我和朋友成立的個人工作室經由和朋友牽線介紹,設計某家公司的LOGO、名片、全套網頁平面設計,一開始先到那間公司與老闆及相關人員開會,而那位牽線朋友(夥伴的姐姐的朋友)的老公就是那間公司的營運長,後來那間公司的老闆說一切的報價都和營運長說信也寄到他那,所以在開完會後的2011/10/27我寄出第一份報價單62000,當天營運長來電與我議價,最後口頭議價50000成交,印刷費另計。

2011/10/28我們寄出第一份初稿,2011/10/31名片完稿送印刷及LOGO完稿交件,2011/11/6網頁完稿後開始進行切圖(片)給那間公司的網站後台工程師(此信有副本給公司老闆與營運長),2011/11/19完成切圖(片),2011/11/29寄出請款單給營運長請款(51080),但在等款時,那間公司於2011/12/2向我們追訂名片2012/4/12寄出最後請款單(52080)給營運長,但營運長開始托延到不接電話,2012/6/21直接向那間公司員工詢問請款事宜並寄請款信給她,2012/6/25再寄一次,2012/6/26公司小姐回信說只能支付名片錢,其他的要我直接問上頭主管,但老闆與營運長開始不接電話....,102/7/22寄出存證信。

所以我們前後提出兩次,第一次是由我夥伴名義向那間公司聲請支付命令(102年司促),第二次是由我的名義向那間公司及公司老闆聲請支付命令(103年司促),而我們也在103年5月12日收到法院開出對於102年11月8日(102年司促)、103年2月5日裁定,103年5月5日確定。

但,我在103年所聲請支付命令現在進入開庭程序,但依目前看來我們的勝算很小,就算有當初所有的對稿信件,但因圖稿及價錢沒有對方簽名及確認的證據,所以在法院完全呈現完敗,那間公司老闆完全否認,又說比稿不用付錢這是業界規定的而法官也採信,因當初夥伴的姐姐朋友(營運長老婆)牽線所以很相信,就沒做這些確認的事,導致完敗的局面,現在,那間公司老闆說我們只是比稿沒有委托,報價、請款那些都沒看過,而當時的營運長只是外部顧問。而那位營運長想請他出庭作證,但他卻說是公司的事與他無關.....

沒想到104518日開完庭後,6月收對那間老闆在104527日對我提出損害賠償的告訴..共有兩封,第一封是支付命令廢棄,第二封是針對我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告訴(金額:9萬)。

第一封是支付命令廢棄的原因事實:「申請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本人未住新竹戶籍地,是由大樓管理員簽收,而當時人在國外管理員未能即時交付,因此提出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瑕疵之再議..」。第二封是針對我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原因事實(簡述):「我故意在他出國期間,知曉他不在公司所在地及新竹戶籍地,對他提出支付命令以致大樓管理員簽收,交付他手上時,已超過合法提出異議時間,我試圖以未簽約的文件向他索取不合理費用,造成他工作請假出庭及精神損失,因此提出侵權(財務與名譽精神)之損害賠償9萬元,訴訟費用由我付擔」。

想請問:

1.我寄給他的時間是103年度司促並非他所說的102年度司促,因當時103年聲請支付命令時,老闆為債務人而公司為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分別寄到公司台北所在地,另一封是寄到債務人(老闆)的新竹戶籍地,當時沒想太多,因為當時是在做他們在新竹的業務網頁,而且我跟他要錢都找不到人,而我根本就不知道他不住在新竹及出國阿!

2.他在第一封是支付命令(102促司)廢棄裡的原因事實說:「「申請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本人未住新竹戶籍地..」那時只寄給公司地址並沒有寄到他的新竹戶籍地。

請問

1.我7月7日要開庭,想請問由我聲請支付命令(103)過程中是否真有違法與瑕疵,對那老闆的侵權與損害賠償成立?是否真要賠償對方9萬?

2.給付報酬部份,只有往來信件(近一年時間)金額也只在口頭達成共識,現在對方不承認委托與金額,難道真的要請那營運長與圖稿窗口出庭做證,我是覺得滿困難的,難道沒其他做法了...?

最壞的結果是該拿的拿不回來,還要倒賠9萬元~~~~哇~想到他庭上的得意樣真是令人感到無力,而且他還可以賺一筆也~~

律師大人們幫幫我們兩個無力女子,這事要如此處理....拜託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5 17: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以我方聲請支付命令為由,請求賠償,應該是於法無據,因為我方是依法提出支付命令,不是違法行為。

2、有關於承攬報酬的部份,必須依據相關事證判斷如何進行訴訟攻防,您這樣單純的文字敘述,幫助不大,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協助工作室建立一些交易用的契約書類等,並且就前開兩個案子撰擬狀紙,以保障權益。

 

一、關於你告他的部分,支付命令經對方異議後進入訴訟,據你說的情況你應該是遇到了舉證的困難,這個部分既然是你請求的,若在舉證上沒有辦法讓法官相信是可能會輸的。你可以考慮去調查一下你給他的文案最後他是不是都拿來用了,這個地方如果最後他都拿來用了,那就是鬼扯蛋。你的勝算應該會提高些。

二、關於他告你的部分,民事訴訟是採辯論主義,你還是要寫狀紙回應。

三、律師收費方式很多,因為你的案件金額都比較小,建議可以考慮請律師代撰書狀即可。

四、法律顧問的觀念要有,寧可出事之前有空多問律師可能的風險及預防的方法。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怹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6 00: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對您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不易成立之;另關於您請求給付報酬之部分,若有提出雙方訂約之證據,即有機會成立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onica 104-06-25 16:00

大家好:

有個案件讓我深陷莫大的困擾中,案件為給付報酬,大約的始末是..

2011年我和朋友成立的個人工作室經由和朋友牽線介紹,設計某家公司的LOGO、名片、全套網頁平面設計,一開始先到那間公司與老闆及相關人員開會,而那位牽線朋友(夥伴的姐姐的朋友)的老公就是那間公司的營運長,後來那間公司的老闆說一切的報價都和營運長說信也寄到他那,所以在開完會後的2011/10/27我寄出第一份報價單62000,當天營運長來電與我議價,最後口頭議價50000成交,印刷費另計。

2011/10/28我們寄出第一份初稿,2011/10/31名片完稿送印刷及LOGO完稿交件,2011/11/6網頁完稿後開始進行切圖(片)給那間公司的網站後台工程師(此信有副本給公司老闆與營運長),2011/11/19完成切圖(片),2011/11/29寄出請款單給營運長請款(51080),但在等款時,那間公司於2011/12/2向我們追訂名片2012/4/12寄出最後請款單(52080)給營運長,但營運長開始托延到不接電話,2012/6/21直接向那間公司員工詢問請款事宜並寄請款信給她,2012/6/25再寄一次,2012/6/26公司小姐回信說只能支付名片錢,其他的要我直接問上頭主管,但老闆與營運長開始不接電話....,102/7/22寄出存證信。

所以我們前後提出兩次,第一次是由我夥伴名義向那間公司聲請支付命令(102年司促),第二次是由我的名義向那間公司及公司老闆聲請支付命令(103年司促),而我們也在103年5月12日收到法院開出對於102年11月8日(102年司促)、103年2月5日裁定,103年5月5日確定。

但,我在103年所聲請支付命令現在進入開庭程序,但依目前看來我們的勝算很小,就算有當初所有的對稿信件,但因圖稿及價錢沒有對方簽名及確認的證據,所以在法院完全呈現完敗,那間公司老闆完全否認,又說比稿不用付錢這是業界規定的而法官也採信,因當初夥伴的姐姐朋友(營運長老婆)牽線所以很相信,就沒做這些確認的事,導致完敗的局面,現在,那間公司老闆說我們只是比稿沒有委托,報價、請款那些都沒看過,而當時的營運長只是外部顧問。而那位營運長想請他出庭作證,但他卻說是公司的事與他無關.....

沒想到104518日開完庭後,6月收對那間老闆在104527日對我提出損害賠償的告訴..共有兩封,第一封是支付命令廢棄,第二封是針對我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告訴(金額:9萬)。

第一封是支付命令廢棄的原因事實:「申請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本人未住新竹戶籍地,是由大樓管理員簽收,而當時人在國外管理員未能即時交付,因此提出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瑕疵之再議..」。第二封是針對我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原因事實(簡述):「我故意在他出國期間,知曉他不在公司所在地及新竹戶籍地,對他提出支付命令以致大樓管理員簽收,交付他手上時,已超過合法提出異議時間,我試圖以未簽約的文件向他索取不合理費用,造成他工作請假出庭及精神損失,因此提出侵權(財務與名譽精神)之損害賠償9萬元,訴訟費用由我付擔」。

想請問:

1.我寄給他的時間是103年度司促並非他所說的102年度司促,因當時103年聲請支付命令時,老闆為債務人而公司為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分別寄到公司台北所在地,另一封是寄到債務人(老闆)的新竹戶籍地,當時沒想太多,因為當時是在做他們在新竹的業務網頁,而且我跟他要錢都找不到人,而我根本就不知道他不住在新竹及出國阿!

2.他在第一封是支付命令(102促司)廢棄裡的原因事實說:「「申請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本人未住新竹戶籍地..」那時只寄給公司地址並沒有寄到他的新竹戶籍地。

請問

1.我7月7日要開庭,想請問由我聲請支付命令(103)過程中是否真有違法與瑕疵,對那老闆的侵權與損害賠償成立?是否真要賠償對方9萬?

2.給付報酬部份,只有往來信件(近一年時間)金額也只在口頭達成共識,現在對方不承認委托與金額,難道真的要請那營運長與圖稿窗口出庭做證,我是覺得滿困難的,難道沒其他做法了...?

最壞的結果是該拿的拿不回來,還要倒賠9萬元~~~~哇~想到他庭上的得意樣真是令人感到無力,而且他還可以賺一筆也~~

請大家能否幫幫我們兩個無力女子,這事要如何處理....拜託了...謝謝

 

 

 

 

大鵬 104-06-25 14:47

我們公司目前處於停工狀態.但是附近居民一直在工廠外圍拍攝工廠內部是否有在偷偷運作.其理由是監督.但是難道沒有違法拍照或是法律可以制止嗎?

想請教律師指點迷津.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5 21: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工廠內部沒有值得保護之利益,則單純的拍攝場內設施,並不會構成犯罪。

但是倘若拍攝辦公室等隱密性較高的部分,則可能涉及妨害秘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怹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文城 104-06-25 12:25

我們公司是一家違法公司 我也有公司諸多違法證據  
如果我工作煩忙  且又不想看到以前老闆 避免尷尬
我可以把證據都交給律師  全程請律師幫我代打麻?
還是我躲不了  免不了還是要去地檢署幾次的?
我是提告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雖然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到庭,律師可全程到庭,不過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會傳喚告訴人到庭,不過如果您堅持不到庭,其實檢察官也無法強制您到庭,只是有時會造成事實真偽不明,對檢察官認定被告罪嫌上較不利而已。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告訴人是可以委託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由律師代為出庭,只是檢察官可能會認為部分案情需要告訴人親自出庭說明、以便釐清,但是委託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之後,確實可以減少您出庭之次數,也可以避免直接與對方碰面。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6-25 13:27

檢察官若要求您到庭您還是要到,一般而言有律師在場,可緩解不想見到對方的尷尬或是恐懼等,當然若有必要,也可商請看能否將開庭時間錯開。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5 23:54

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但必要時檢座還是會要求告訴人出庭唷!

wawa 104-06-24 18:05

某個賣家在網路上刊登一張照片

但其圖片的背景是在我們店裡也是用我們的商品所拍攝的

完全未經過我們同意就自行拍攝,並作為商業之用途

而該賣家聲稱是用他自己相機所拍攝的照片,有何不可的嗎?

想請問他這樣的行為是否有違法??

謝謝

 

有無侵害著作財產權,首先要看的是有沒有著作財產權。 

你表示對方照相的背景是房子內部及商品,房子是建築物,對於建築物或建築物設計圖的重製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是如果僅是照相背景是房子,並非對建築物的重製,因此不構成建築物的著作財產權的重製侵害。其次,商品本身如果是美術著作,例如是雕塑品或圖畫,對於雕塑如果只是當作攝影背景,且你雕塑是長期展示,而該照片本身並非以雕塑為主體,對於雕塑侵害不大,應該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至於圖畫,如果照相的主要部分為該圖畫,且使用該照片做為商業使用,應有可能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重製侵害。反之,如果照片是以人物為主體,圖畫只是照片的一小部分,且該圖畫屬於長期展示的情形,或可認為屬於著作物的合理使用。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的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點點 104-06-22 20:44

今天開車不小心撞到路邊的花盆,上面放著一顆大石頭。

花盆放在紅線內,水溝蓋上,並不在騎樓內,屬於死角處。

跟住戶道歉,他們不接受。

一直要我賠錢。

我就說 可是放這好像也違法耶?

他們氣的破口大罵,還叫左鄰右舍一起理論。

還說要告我,最後是我家人一直道歉才放我走。

但他們還是一直罵。

 

請問花盆放這樣是否違法

他們告的動我嗎?

 

先提出疑問,才不會吃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頂多是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基本上對方之設置應仍有過失,可以主張過失相抵,所以求償起來其實也不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憲兵 104-06-22 17:42

各位專業律師,您好。
本社區為新社區,因此許多事宜尚未確立執行方式,目前管委會將召開停車所有權人大會,
但是管委會限定只有所有權人或僅可委任一等親方可參加,是否違法或是有相關法律可以解釋此舉動不恰當。若管委會會議當天確實一意孤行,是否可以蒐證強制罪之類(小弟猜測,若不妥請見諒),感謝。

祝順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3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必須有依據社區規約而定,倘若規約沒有限制,則不得拒絕出席參與投票。

2、應於3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次決議內容。

sunny_hung 104-06-21 15:53

各位律師 您好 : 

事情的緣由是這樣的......因本人的舅舅於日前來到本人家中,僅略以地主通知欲將本人外公生前在耕作的三七五租佃土地上建築之老舊建物拆除而已,索取家母的印鑑證明與印章,本人欲請舅舅提供相關文件已便確認,舅舅卻將細節含糊帶過並聲稱若家母提供則不需拆除建物,否則日後若需強制拆除時,則須由不同意之繼承人負擔全部費用...
    在此同時舅舅也向本人的阿姨(即家母的姊姊)用相同手法索取印鑑證明與印章,阿姨並未提供...舅舅便拿出已備妥的文書急迫催促阿姨盡快簽名,阿姨在不及閱覽其內容的情形下也簽了名...

     為了要釐清舅舅拿取印鑑證明與印章的用途,本人的表哥去電向舅舅詢問,電話內容中舅舅坦承拿印鑑證明與印章是要做土地的處份,卻隱瞞三七五租約已於民國77年間由原承租人外公改為舅舅(此段通話已保留錄音檔)

     在這之後,發現建築物已被拆除,且舅舅與地主協議終止三七五租約,舅舅於今年三月取得一千多平方公尺的土地補償(已有地籍謄本可證明)

問題如下 : 

1.舅舅的行為是否構成詐欺.侵占.偽造文書?

2.能否建議採 刑事訴訟 或 刑事訴訟連帶民事賠償 , 還是民事訴訟那個較為可行? 

3.因此事之土地涉及三七五租約,舅舅在本人外公尚未過逝前民國77年間,即辦理變更承租人是否違法?

懇請撥允回覆,萬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1 18: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土地處分的部分應盡速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不得處分,並且要求對方返還印鑑證明,否則之後就提告偽造文書

2、有關於租約的部分,已經超過時效了,因此要追訴很困難,外祖父何時死亡的?

sunny_hung 104-06-21 19:2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土地處分的部分應盡速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不 ... (恕刪)

首先感謝曹律師的回覆!

1. 先前已經發出存證信函,但對方回函表示我方無權爭取,今年三月份發現土地已經處份完成...那麼是否只能提告偽造文書? 詐欺,侵占是否成立呢?

2.外祖父是於82年間過逝, 好像也過時效了...那麼外祖母於外祖父過逝後是否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外祖母繼承順位同第一順位繼承人,本件應提起民事才能獲得最終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正 104-06-19 10:25

律師

我在今年四月向國外友人購買一批芳香劑香精原料,金錢先由友人付款等友人或者我有出國再付款。但是貨品到港後開驗發現有六件貨品與發票上面的貨品不同,由於該六件貨品內含有尼古丁成分違禁品。海關來函要求我提供違禁品和其他貨品的用途說明外另外要求提供貨物原廠型錄、用途說明、購買單據;我也向國外友人反映此事,但是在提供原廠售價、用途說明之後海關已資料不齊全部不予以採信;海關認為這些貨品不是使用在芳香劑用途,是拿來做所謂的電子菸補充液,但是我根本沒有要拿來當作這種違法的用途,而且我本人根本沒有在抽菸!為什麼海關還會不採信我的說法?因為海關的要求多次跟國外友人要求相關單據被友人說是無理取鬧,現在國外友人也不再回應我任何相關資料的訊息。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9 15:28

您好,您可能會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相關問題,建議提供更進一步之資料向律師為初步之諮詢。

一、建議還是傾盡全力說服法關。

二、理由很簡單,因為當海關做成處分後,你再訴願或是行政訴訟要打贏都要很拼才行。

三、先了解,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如果你看到全家便利商店那代表你走過頭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針對海關的處分,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當然需提出具體之事證來證明您所述的情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9 19:51

您好,海關緝私條例除了沒收貨品外,還有可能會有罰緩,建議先將適時釐清清楚。

Issac 104-06-17 22:58

社區管委會因部分區權人於公共空間(例逃生梯間)置放私人物品,遭建管處裁罰4~20萬元,限期改善並得連續處罰。想請問管委會能否向該部分區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因為公共基金屬於全體區權人,因部分區權人違法卻要全體區權人負擔實屬不合理,是否有明確的法源基礎、判例或判決?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6-18 00:21

1.要找判例判決,可到司法院網站去查詢

2.或是委任律師提出訴訟,律師會幫你搞定相關法律依據,畢竟如果沒判例判決可參考時,就會需要律師去幫你找可能的法律依據,打贏官司

3.法律依據建議可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以及建築消防法令中去找

Issac 104-06-18 08:40
回覆 阿彬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是沒有誠意回答問題就不用回答廢話了,看起來就是把問題推回給當事人,連最正常的案件討論都不願意說明,即使想委任也不考慮這種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社區規約有約定公共區域不得置放私人物品,而本件處罰若確實是因私人物品堆放於公共區域導致管委會受罰,則管委會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來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8 09: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9條的規定,處罰的是行為人,所以跟管委會、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無涉,理應不會發生管委會因此遭裁罰,必須由公基金負擔的問題,請詳述事件經過,或是提供裁罰書,以利分析。

2、考量部分諮詢人的事件陳述在法律未必完整精確,所以本網站的諮詢條款第1條已經明文告知,律師是根據當事人的發問內容提供建議或意見,並非承諾訴訟結果,故而律師在未能精確掌握事件經過之情形,告知可以前往司法院網站搜尋相關判決,並告知相關法規,仍屬合理之建議。

3、本平台大部分的律師都是基於熱誠來提供免費諮詢服務,縱使回覆未符合諮詢人之要求,可透過客訴或是提他適當方式提供寶貴建議,以維持平台運作,在此,感謝各位律師、非律師會員之支持。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社區公共安全及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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