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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哥 102-04-24 18:52

當初為了取得這份工作,與公司簽了兩年契約

上面有註明需受訓費用總額20萬,甲乙雙方各負擔一半

即乙方(我)共需負擔10萬,負擔費用契約服務年限兩年分擔

即於一年後離職,需支付10萬 x (1年/2年) = 5萬

1.當初應徵時表示受訓內容為中國廣東,為期六週(上述20萬也是由此計算的)

 但臨時改受訓為香港三週....(我想表示的是受訓內容金額與當初不同.!!)

2.契約表示我若離職需支付賠償金,但並無提到公司要我走人時是否支付我相對賠償金.

 這樣不平等的契約是否有效.

3.契約內註明因健康因素離職不需要支付賠償金,我是否一定要提出診斷證明或醫生證明才算是健康因素呢.? 還是說我確實感到身體不適就可以.? 因為若等到醫生開證明,我身體應該早壞了..

4.我的工作性質是做二休二,一日12小時工作時間,但經常因為工作狀況無法下班,當初公司說下班後若工作需要,會有其他人來支援,但實際上確是要我處理好再下班...所以常有連續工作14 ~ 16小時的問題,造成身體負擔很大...

現在我要提離職,公司拿契約壓我,要我支付賠償金,請問律師我應該怎麼做.?

 你如果是自願離職,法院可能會同意公司的賠償請求,只是你可以舉證說明訓練的內容與原先約定不同,而且因為當初簽約時雙方地位不平等,請求法院酌減賠償金額。

反過來說,如果是公司要你走或是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例如違反勞基法,你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請求終止勞動契約者)而終止勞動契約,實務見解認為這種情形下,員工沒有賠償的義務。 

如你所述,你們公司有違反勞基法的情形,請確實將這些違法的部分進行證據保全,例如與同事對話或與上司對話的錄音。等保存好證據後,再以存證的書面方式告知公司違反勞基法等規定,你要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請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發給資遣費等。將來如果公司要請求賠償費用,你如果舉證對方是有違法的,因為該等違法終止契約應由公司負責任,法院會免除你該部分的賠償責任

勇哥 102-04-25 10:41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如果是自願離職,法院可能會同意公司的賠償請求,只是你可以舉證說明訓練的內容與原先 ... (恕刪)

 陳律師很謝謝你

我想請問公司確實違反勞基法的部份是那些.? 又是違反那幾條.?

1.我的工作性質是12小時/日,超過12小時無法下班是否違法勞基法.?

2.公司規定每日超時加班費固定為1.5倍,不論當日加班多久都是以1.5倍計算,是否違反勞基法.?

3.契約內並無提到公司要我離職時會支付我賠償金,這契約不公平,是否也違反勞基法.?

4.訓練內容當初是口述的,只有一封mail內容有提到受訓地點改為香港三週,當初口述是深圳六週,這樣足夠當做證據嗎.?

5.契約說明因健康因素離職不需支付賠償金,一份體檢報告是否足以當做健康不良的證據,還是一定需要由公立醫院的醫生開立的不適任診斷證明才有法律效益.?

以上請再協助了,謝謝您.

miho 102-04-24 15:51

律師:

您們好!

最近我看中意一塊約635坪大的農地,地主是100年向老農購買並且也有老農配蓋3.5坪的簡易農舍了.當時有向仲介人員詢問,並且口頭上得到確認,此農地將來可增建農舍.因此我便依照仲介人員的建議簽訂了[動產意願書]並支付50萬元的斡旋金.就在要與地主簽訂買賣契約前幾天,透過代書才知道農發條例即將修改,而此農地並未達2分半且地主並非老農.因此買了可能無法蓋農舍.為此,我致電給仲介人員欲取消此交易,仲介人員卻答覆取消將會全數?收50萬元的斡旋金.問題是:

1.?斡旋金的意願書上雖有載明,在斡旋期限內賣方同意買方的承買價款時,買方若取消交易則斡旋金全數由賣方?收.但是此交易應屬於有風險性,不確定性.....等不平等的交易,那斡旋金怎可全數?收?我應有的權利在哪裡?難道真的無法要回斡旋金?

2.我所詢問到有關於此農地將來可否增建農舍,得到的答案皆是以現行的農發條例,第三手是無法增建農舍的.但是若問到南投草屯,卻說因草屯"單行法",目前還可以增建農舍,但以後會有風險.既然農發條例是全國通用法令,怎麼會唯獨草屯可行?這其中的爭議點很大....終究第三手可否增建農舍?是否有根據可遁?

3.若要保障自我的權利,我該採取什麼行動來拿回斡旋金?(已發2封存證信函給地主及仲介公司)

以上,煩請回覆指點.十二萬分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先審視您所簽訂之斡旋契約,若當初仲介以欺瞞手法使您付斡旋,則本件應可作為抗辯事由,且並無草屯有單行法之規定,農發條例即為法律,不得牴觸,您可以先發函解除本件斡旋契約,且也可以對該仲介代書錄音,以避免將來之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manda 102-04-24 09:15

謝謝您的時間回答,

我和我先生去年結婚,我們要告我先生的前女友背信

我先生的前女友前年在網路上認識我先生,他們在加拿大同居一段時間後,因為懷孕或是當時有爭吵,女方執意要搬回台灣, 她說服我先生要變賣一切在加拿大的家當然後搬到台灣跟她結婚,並共組家庭(沒有紙上契約/ 只有臉書記錄),我先生真的變賣家產,到台灣要跟她結婚時,她卻一再拖延,她要求我先生每日到銀行領3萬元現金給她,還又叫我先生租昂貴房子,買全新家具,買新車都以結婚為前提(都確定我先生是付現金,沒有轉帳紀錄),還有就是騙他說 外國人不能在台灣開戶,錢都是由女方保管。 但當孩子都生下滿月了,還不肯結婚,寶寶報戶口是父不詳,而當我先生的錢快被她掏空,可是她又說不出錢到哪裡去時,我先生握著剛領得的3萬元,不肯給她,她居然報警說我先生偷她錢,把我先生趕出她家,我先生隔日就離台返加拿大。請問謝小姐的行為,我和我先生可以用什麼名義或罪名來告她? 她真的很過分。

 

謝謝您

主要還是朝詐欺罪思考吧 並可以請求確認是否該子女為親生子女

多餘的 102-04-23 20:44
律師你好.我是個即將開店的人.在還上台中學習開店時候.我有跟夥伴說過需要他先徵求家人意見.然而最近因為一些事情.導致我知道他並沒有對她家人坦白.他家人極力反對她來學習鹹酥雞.可是我加盟那邊學習金5萬都花了.他學習時候我也先給你一萬給他當生活費.但是我們之間沒打任何契約.他家人又拒絕回應.那我要提告他的話.可以用啥去提告他.
刑事可能涉及是否成立詐欺民事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建議攜帶資料將事情始末告知律師並討論,始能為較精確之判斷。 以上供參。
游小姐 102-04-23 15:00

先生在做小包的水電工程,去年八月接到和這個老板發包的給水工程,一開始他就要求要先生給他報稅,所以先生就把身份證影印給他,並沒有想太多,而且這個工程也沒有簽任何契約

後來的三個月請款也很順利,可是誰知道到第四個月之後,他開始不給錢,說我們工程期拖太久,結果也說我們只要完工的話他就全額給我們,後來我們在過年前全部把所有的試水都做到好了,就差頂頭上司不給我們做保溫的動作(這是上面的問題),而過年前發包的老板叫我們去結錢,在這當中他有說我們施工有問題,所以和先生說好要找一天1500元工資的師父去修繕,我們答應,誰知道在結算的時候他一天算2300元,這樣就算了,本來修繕大概兩個星期就可以好,他的工資報價上寫了35天,因此那場工程我們最後的尾款被扣到剩五萬多塊,本來還沒保溫的話是還有八萬多的。五萬多塊他當天只算給我們2萬多塊,說最後保溫都做好才要通通給我們,當時我們也急需用錢,所以不想太多,只想說他不給那三萬的話就算了。

前不久他打電話給先生說,你什麼時候要進來做保溫?先生一點都不想再和那種人有交集,所以就回絕他,他居然說要對我們提告

請問:

1.沒有工程合約的話他這樣是要告我們什麼?

2.如果他在下個月報稅的時候把我先生報到超過金額的話我們可以有什麼動作反咬他一口?

 

 補充:

像這個老板前三個月(去年9.10.11月)的工程款都是用匯款,所以有工程行的匯款證明,但是我們是還需要發薪水給師父,而且還有他發包給另一個小包做排水的老板),所以每個月都十幾二十萬以上,連續三個月。所以這會讓他對我們提告成立嗎?
我們的部份沒有什麼違約事項,很多時候是因為他的材料沒有給我們,所以工程期一拖再拖,其實大家都想要快點完工,讓一間好房子可以快點開始賣,這樣我們都會很有成就感的,只是我不了解為什麼他在最後還一直說要告我們,像昨天晚上十點多到十二點多他一直打電話還加傳簡訊騷擾我們,說要告我們,而且還說"你不接電話最好,我還欠你三萬塊你都不想要了嗎?"我真的不懂他這樣到底是有什麼用意,是在嚇人還是故意要欺負我們這些年輕人?
另外針對我的第二個問題,他如果用去年三個月給的工程款來算的話,那一共報稅的時候可能會到達98.6萬,因為這其中還有二十幾萬是別部份的老板的錢,那這樣他如果真的報到這麼高的話,我們是可以提出什麼樣的告訴呢?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會成立承攬契約,但上包公司不給尾款有無理由,則需視您們所承接的工程有無違約之情事,至於報稅問題,若上包公司確實報稅不實,則可能會涉及刑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柚子 102-04-21 16:54

我之前問過,我是房東,原本與A君約好簽租賃契約,後來A君未到,由B君帶著A君的身份證影本來簽,最後合約變成第一頁承租人名字是A君,最後一頁簽名的承租人則寫B君,

回答是--只需叫B君將租約第一頁的A君畫線刪除,改填B君,再於修改處蓋私章即可。

可是現在B君避不見面,不接電話,第一個月的房租也還沒繳齊,

現在我都懷疑B君留的資料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

如果B君留的是假資料,

那請問我可以主張合約不成立嗎?然後退還押金及所繳的部分房柤,請B君搬家

我應該如何處理?

新手房東碰到這種事,真的不知該怎麼辦?

 

 

林智群 (klaw) 102-04-21 21:33

直接發函給兩個人表示終止租約並限期要求清空房屋即可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21 22:48
回覆 柚子 的發言內容:

我之前問過,我是房東,原本與A君約好簽租賃契約,後來A君未到,由B君帶著A君的身份證影本來簽,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細節必須帶租約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首 頁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有問題發問 102-04-21 13:42

您好~有一件問題想請教 ~ 現有一間店面正承租給連鎖藥局,合約是從99年9月到104年4月,現在家人想收回自己開店做生意,合約書就是一般書局買到的房屋租賃契約書,裡面只有記載這項第21條: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必須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同時支付對方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方可解除契約,除了需支付這一個月的違約金,對方還能跟我要求其他費用嗎?有法律效應嗎?謝謝!

王耀星 (Eric) 102-04-21 13:55
回覆 有問題發問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一件問題想請教 ~ 現有一間店面正承租給連鎖藥局,合約是從99年9月到104 ... (恕刪)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除依照租賃契約提前一個月通知及支付違約金之外.有可能還涉及裝潢費用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建議您攜帶本案全部訴訟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9151259或來信yawshineric@yahoo.com.tw指教。

本件契約於您所述之情形得否終止,原則上應依契約之約定而定,故有關您所提問之問題,必須看過契約內有關契約終止之約定條款才能確切回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21 22:50
回覆 有問題發問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一件問題想請教 ~ 現有一間店面正承租給連鎖藥局,合約是從99年9月到104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並非收回自住,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首 頁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柚子 102-04-19 23:25

我是房東,原本與A君約好簽租賃契約,後來A君未到,由B君帶著A君的身份證影本來簽(A君未到場),簽約時是我與B君簽,因原設定由A君承租,所以在租約的第一頁填寫承租人姓名時是填A君的名字,可是到合約最後的承租人名字卻填成B君,A君的資料反而簽在保證人位置(這分合約全程由B君填寫),請問合約內容的承租人姓名前後不一,這分合約有效嗎?

因B君已搬入,倘合約無效是否要再與B君重簽一份姓名都正確的租約才可以?

 

黃國偉 (政通人和) 102-04-20 01:09
回覆 柚子 的發言內容:

我是房東,原本與A君約好簽租賃契約,後來A君未到,由B君帶著A君的身份證影本來簽(A君未到場) ... (恕刪)

只需叫B君將租約第一頁的A君畫線刪除,改填B君,再於修改處蓋私章即可。(詳細理論茲不贅述)

美美 102-04-19 21:56

請教大律師~

如果商號已經註銷 再新申請同名同營業項目 這樣子新商號的合夥契約要重立嗎

如果需要重立契約而沒有的話 這個有幾年的限制嗎(30年前的事)

懇請律師解答  

 如果商號註銷使得原合夥契約有約定當無法達成契約的目的,契約即為終止,或契約可能會因為商號註銷而變成一部無效進而使得全部無效。原始的合夥契約是否會受影響,這還是要看你們原始的何或契約如何約定而定。

如果原始契約中的合夥人可以確認並同意再申請新的商號進行經營,那合夥契約還是會繼續存在的。如果合夥契約的權利已經有30年沒有請求履行,那有義務的一方可以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拒絕履行。

卡卡 102-04-18 23:43

請教律師~

本人與朋友合夥開店民國80年時

 1.當時無立任何契約

 2.現金交付 

3.有證人1人

4.負責人(友人)

5. 營登:獨資 

現在有糾紛法律上我要證明我是合夥人的證據力是不是很薄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證明合夥,應從一開始是否有出資證明,及合夥後是否有分配營利來證明,才比較可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勵,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19 09:58
回覆 卡卡 的發言內容:

請教律師~

本人與朋友合夥開店民國80年時

 1.當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要看帳冊有無分配盈餘,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看是否有證據可證明有出資、共同事業之經營(隱名合夥則無)、是否曾有合夥之決議、或損益之分配等。
以上供參。

紘晴 102-04-18 23:09

您好 ,

     多年前有筆房屋購買糾紛,經法院判決後開始扣薪,但因一家六口,僅靠夫妻兩人薪水,要扶養重病雙親及年幼稚子,扣薪1/3後,入不敷出,長期以借貸過日,雖提過一次”聲明異議(檢付房屋租賃契約/醫院診斷證明書/銀行貸款約定書/戶口名簿影本/水電..費用帳單/薪資明細表)”,調整判決為1/4,但仍無法度日,現以瀕臨絕境,借貸利息不斷升高,雖知此為無底洞,但實不知該如何是好??

    目前身上信貸金額與利息不斷升高,本人有誠意償還此訴訟案件知索賠金額,但日子實在無法過下去?想問問該怎麼辦??

1)      持續提出”聲明異議”是否有助於再降低扣薪金額??還須提出何種資料較為有幫助??

2)      如何讓法院得知,真的無法度日,瀕臨絕境??

3)      本人有意願償還訴訟案件索賠知金額,但因借貸壓力過大,是否有機會向法院申請暫緩扣薪,或者是象徵性扣一小筆金額(EX:1000元) ,讓我先償還銀行借貸金額(類似房貸的寬限期) , 畢竟利息支出是個無底洞

4)      萬一本人真的不幸,信用破產/債台高築到一個無力償還的階段,所有債務是否會轉移到另外一半或是小孩身上 ???

    以上問題 , 勞煩各位專業的律師們能指引一條生路 ~~ 感謝!!!

黃國偉 (政通人和) 102-04-19 12:04
回覆 紘晴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多年前有 ... (恕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法院已調整扣薪比例,再聲明異議,實質助益不大,只會覺得您是來亂的。問題二,聲請更生(不過需符合ㄧ定要件),問題三,更生裁准後,開始更生程序,扣薪程序會停止。問題四,債務是否移轉於配偶,小孩,端視夫妻財產制及有無繼承而定。以上供您參考,祝一切順利!

1.本件建議您再具狀向法院執行處陳報扣薪後無以維持生活之情形,請求法院再減少扣薪的比例,或者不要再進行扣薪。

2.其次,您亦可自行設法聯繫執行債權人與之協商分期清償的可行方案,請他先行撤回強制執行,讓你還少一點,否則你可能只好辭職讓他扣不到薪水

3.銀行債務部分有無進行前置協商或者聲請法院更生清算,若沒有的話,建議您可以趕緊看看可否辦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可確認收入、支出、財產債權債務之情形後,考量是否得依消費者清理條例向法院為更生清算聲請,於法院裁定開始程序並履行或終了後,債務得以消滅或免除。

以上供參。

小建 102-04-18 16:55

律師您好:

      有個工作契約的問題想請教一下,兩年前進入一家公司,簽下兩年契約,如果工作不到兩年須賠償,在今年四月份到期,原本工作有一位同事與我一起負責(某個區域,與公司所在地不同),在二月份時便先與我續約(內容還是兩年,做不到要賠償),續約完便將另一位同事資遣,造成我工作負擔變重,公司是有說會添加人手,但至今都未補充,另外收到一份郵件是公司發給人事的,上面寫因工作契約寫的職務名稱不是勞委會核准的,要求人事更換職務名稱,我想請問我能以此為由不續簽工作契約嗎?公司依然能要求我賠償嗎?謝謝您的回覆!

 

需先看該續約約款中關於工作期限的契約是否不公平或悖於公序良俗,如公司係因提供台端培訓達一定期間,始約定台端必須履約達二年者,衡量公司投入培訓之金額,與約定期間相當者,該約款恐怕有效,反之公司沒有給予對價,也沒有培訓或其他特殊理由的話,該服務年限的約款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反勞動基準法而屬無效的約定。如果該工作期限的約款無效,台端不需附理由,即可不續簽工作契約。但該約款是否有效,最後仍須由法院來做判斷。

又,如該契約有效者,恐怕要看契約有無賦予台端得提前終止的權利,如果沒有,台端任意不做或離職者,有負賠償責任的可能。至於您所述的兩點理由,除非契約有規定公司一定要有另一位同事陪你一起工作,或者工作職稱一定要經勞委會核准,否則恐怕都不是不續約的正當理由。

所以,還是要先看看您的工作期限約定是否有效?且如有疑義的話,也可先行與公司協商,以降低法律風險。

法律常識可至:佳誠律師事務所 粉絲團按讚)

 

 

 

小建 102-04-22 22:00
回覆 林岡輝律師 的發言內容:

 

需先看該續約約款中關於工作期限的契約是否不公平或悖於公序良俗,如 ... (恕刪)

 需賠償的原因是每月有個名目三千元津貼,如果未做滿兩年須賠償108000元,每月3000,兩年也才72000,賠償108000是否不公平?

衣駐 102-04-17 22:42
1. 請問我要批發人家產品!!小弟我非公司只是個人要在網路販賣~~我有申請商標
然後我要掛上自己的LOGO名字這樣我要寫什麼契約呢>>感謝
2. 在請問我在網路販賣會有稅金問題嗎感謝
阿拜 102-04-17 17:07

想請教律師~~~~

農地在今年2月18日請蔡姓鐵工老闆蓋鐵皮屋小工程,契約中明定於今年3月31日前完工並交付(已預付工程款3成訂金24萬),他只挖地基4個坑就停滯.....施工僅佔總體工程一成(已經確定無法完工交付).....經多次連繫惡性不接電話......我3月30日已寄存證信函希望他5日內出面處理(到目前仍不出面),若他仍不出面處理.....是否需要經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先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此民事案件告至法院前是否須先至派出所備案蔡姓詐欺之嫌?因該工程行負責人為其前妻(人頭),而其名下也無動產動產,皆為其前妻名下~~若其名下無財產法院支付命令有用嗎~~拜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發函解除契約,再跟對方要求已經給付的訂金,至於詐欺的部分,則要視行為當時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T 102-04-17 14:50

1. 本人在101年11月底去看位於桃園縣中壢市的房子,當初是打給AA房屋的J小姐,到現場時她和C先生一起出現,當初的屋況基於對對方的信任,我並沒有移動賣方的家具,對方也未告知沙發後方有嚴重的壁癌,並且在動產買賣契約書上賣方也在滲漏水部分及是否在一年內修復滲漏水都勾選了否,但是在102年1月10日交屋後我卻在沙發的後方發現了大面積的壁癌,後來詢問主委得知,實際上對方在101年10才重新將房屋做過修繕整理

 

2. 在第一次看房子房仲C先生以未帶停車場的鑰匙,所以在第二次看屋時本人才看到了地下室的車位,並由C先生使用停車的機械設備將位於下層的車位上升,並強調沒有使用方面的問題,而且周遭都有停車所以我們也不疑有它,沒想到在102年1月10日交屋後本人想要將車子停入車位中,幸好樓上的主委到停車場詢問我們是誰,在我們告知是新的住戶後,他告訴我們停車位因為年久失修,下層的車位還有淹水的問題,所以已經不能使用,有安全性的問題!當下我並沒有完全相信他的說法,我就請了停車場設備公司去檢查設備,發現下層車位的確有大片的鏽蝕,而且屋主所謂的修繕部分也只是將平衡鋼索換過而且跟原來的尺寸不同並且還有很多的問題(油壓、變電箱)

 

3. 在出現上面的問題後我上網搜尋賣方的資料後發現,賣方原來也是AA房屋仲介和C先生是同一間仲介公司的同事,而且C先生在交屋前都住在我要買的物件裡,甚至在交屋後還想要租我的房子,只是我想要儘快入住所以就拒絕他了。我很不能理解為何屋主自己是仲介人員卻推拖不知道房屋的種種問題,還有C先生自己住在房屋裡一段時間卻也沒發現這些問題!這樣難道都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4.當初雖然在AA房屋的案子上看到了這個物件,卻因為房仲C先生說因為仲介費過低AA房屋不想接這個案子,所以轉介到BB房屋簽約,如果最後賣方和仲介都不出面我應該向誰求償?因為目前為止有開過一次調解委員會,只是對方一直都未主動與我聯絡,都是我打電話詢問仲介C先生才說再和對方聯絡然後就石沉大海

 

感謝各位看完我的問題,因為一直找不到之前的PO文所以再PO了一次,如果觸犯規定,請管理者刪除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所買受的房屋存在壁癌、漏水停車位故障等瑕疵,得據以向賣方請求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得請求減少價金,建議您攜帶買賣合約、屋況照片等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廖小姐 102-04-16 23:27

律師您好

最近終於買了一間房子,但賣方在契約產生前並未告知此房子是有二次加建的

現~很不幸的~此房子交屋前被人檢舉有二次加建的情況是違建,也收到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的違章建築拆除通知書.

但建商告知此為100%完建的新屋,是不會被拆除的, 且也派人處理好了.依然要求我們進行驗屋及撥款的動作.

請想問律師,此情形下應該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我該繼續完成驗屋及交屋的動作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16 23:59
回覆 廖小姐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最近終於買了一間房子,但賣方在契約產生前並未告知此房子是有二次加建的 ... (恕刪)

您所詢問的內容,明顯屬於權利瑕疵,詳細案情必須跟律師對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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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學 102-04-16 20:50

本人母親位於新北市房屋出借友人房屋當作倉庫使用(時間長達5年),房屋為A、B兩戶門牌房子打通,雙方沒有打契約,僅口頭約定水電費為友人支付。

因近年來附近有都市更新計畫,友人先設計我母親承租B戶房子給他當作辦公用途,其實是聯合土地開發公司要收購附近土地。因期間發現我方不肯出售,友人翻臉且不斷與開發公司用惡劣手段要求我母親賣房子

我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回A戶房子,一審期間對方不斷主張A、B兩戶是共同承租,但經法院判決雙方借貸關係終止,我方等待通知書後會同檢察官前去清點室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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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等通知書時對方提起上訴,並在上訴書內捏造事實如下:

A戶房子自5年前開始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友人每月有託人支付現金9000元給我母親。 房屋室內漏水修繕為友人支付 並協助我方爭取房屋補償金 並傳喚證人來舉證屬實

(上述內容第一審對方根本沒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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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律師

對方再上訴書內捏造事實有觸犯何種法律? 我母親重來沒收過他錢,是否還要在法庭自行舉證?如要舉證何種方法才洽當? 因房屋都友人再使用,房屋有無修繕我方更本不知情,如對方在未告知情況下變更房屋,我方可以提起賠償嗎? 對方傳喚我方完全不認識證人,法院會採信對方片面之詞? B戶房子租約已到期,對方故意不搬,且擺放傢俱遺留物,吃定我們沒辦法隨意進入屋內,是否還要再對B戶提起房屋返還訴訟? 上訴是否有次數限制?如對方無實證法院會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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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因金錢關係沒辦法請律師,僅以禪述事實書寫及回答,面對開發公司財大氣粗,每次都委託不同律師事務所律師來答辯,並針對我母親說詞漏洞強辯,搞得我們家身心俱疲………….

 

煩請各位律師解答,萬分感恩。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16 23:46
回覆 子學 的發言內容:

本人母親位於新北市房屋出借友人房屋當作倉庫使用(時間長達5年),房屋為A、B兩戶門牌房子打通, ... (恕刪)

如果您沒有錢請律師的話,可以聲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但您在新北市屬有殼家族,不知道能不能通過財產審核。這類案件基本上就是租賃借貸哪一種契約而已,詳細案情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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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對方再上訴書內捏造事實有觸犯何種法律?

A:若證人所言不實,可能會成立偽證罪。

Q:我母親重來沒收過他錢,是否還要在法庭自行舉證?如要舉證何種方法才洽當?

A:有無支付租金,這個要對方舉證

Q:因房屋都友人再使用,房屋有無修繕我方更本不知情,如對方在未告知情況下變更房屋,我方可以提起賠償嗎?

A:可以,這屬侵權行為。

Q:對方傳喚我方完全不認識證人,法院會採信對方片面之詞?

A:未必
Q:B戶房子租約已到期,對方故意不搬,且擺放傢俱遺留物,吃定我們沒辦法隨意進入屋內,是否還要再對B戶提起房屋返還訴訟?

A:不必,你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Q:上訴是否有次數限制?如對方無實證法院會駁回嗎?

A:只要判決沒有確定,就可以一再上訴。

 

建議:你們既然有房屋可以出租法律扶助應該是不會過的。最好還是找個律師願意以後酬的方式接案,幫你們處理比較妥當。

小賴 102-04-16 14:20

因被合夥的經營代表人侵占合夥事業(穩定獲利),除將合夥事業變賣處分外,亦將變賣所得及盈餘上百萬一併挪為私用。經刑事提告後,檢查官以被告取得之合夥事業為自行作價而來(即自行作價寄匯票給其它合夥人),而不起訴處分。

但事實上被告作價行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之後提告民事部份也判決合夥關係仍存在,合夥事業未經解散清算仍為共有,但訴訟期間合夥資產以遭變賣處分,並將所有盈餘花光。想請問:

Q1.可否依事後民事判決結果當新事證,再向對方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嗎?還是民事判決結果不可當作刑事偵查的證據?  ps.因為前檢查官以不起訴處分的認定(即合夥事業是被告的),好像跟民事法官就契約裁定合夥事業仍為合夥共有之事實有異。

Q2.如事後被告民事上與本人得到和解(及承認合夥關係存在,並向其它人購買股份以達和解),是否仍可以就被告先前的侵占背信行為提出刑事告訴?還是民事和解後就不能提告公訴罪了? ps.對方和解後仍不履行和解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對方已獲不起訴處分,所以要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始有再行起訴之可能,民事部分的證據,若屬新事實或新證據,則可以作為刑事之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萱?媽 102-04-16 00:10

有賣家要將網拍網站賣給我,對於合約內容不知如何撰寫!

網拍主要是販賣男女服飾、包包、鞋子,目前與五個廠商再配合!要以1萬6賣出!

賣家說會教會我如何接手經營網站、應付廠商、客人、和種種買賣商品問題!

有善心人士告知我以下,請我自行撰寫!

”它是屬於成衣類的拍賣網站,首先契約上要載明提供配合廠商與配合到期日,

再來是對方願意提供網站經營輔導,這點也需載明。

最好能清楚記載提供輔導的日期到何時,或是到接手人經營到何階段。

關於智產權的部份,這部分屬於網站的設計權,應在合約上寫明,網站買賣後,

上面花樣設計排版與程式語言這些部份,權力是屬於買家的。不能在事後收取額外的租賃費用。”

但我真的是不會寫買賣合約書內容!煩請有好心律師幫我撰寫一份><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由於牽涉到多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委請律師代為撰擬合約,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JOKER 102-04-15 20:21

本身因為是網拍業者 我刊登販售商品 無故就被檢舉 害的名譽受損 還被停權處分

查詢法律並沒有違法 代買不是合法的嗎? 

代買屬於委任契約,只要雙方事前協議,收取代買費並不違法 
那要怎麼解決?? 如何找到亂檢舉的IP呢?? 如何控告? 對方犯了什麼法律呢?

 

非常急 

阿真 102-04-14 17:04

契約如下:

 土地所有權

茲坐落xx鎮某旦段1111號田地、面積貳陸公畝陸參平方公尺,權狀字號75桃字第 1455號,此田地是為張三、李四所共有之,任何一方不得獨佔,如違者願受法律制裁,此據。

立據人簽名蓋章 李四 (只有李四簽名蓋章)

 

目前情況如下:

 

因張三早期有債務問題所以將地過戶於我名下(實際為我二兄弟各半)土地登記在李四(本人)名下,現因張三已過逝,其兒子想要繼承,但是因為我房子及工廠有蓋在農地上面(違建),所以有跟他兒子說要買下另一半,其兒子堅持不賣要辦共有,但是共有的話不就變得更複雜,而且我的違建在上面,如果過戶一半給他,改天他不高興不就可以請相關單位把建物拆了不就完了…所以我們二方鬧的很不高興,現在張三的兒子說要去提告要求返還,想請問一下拿這契約提告會成立嗎? 而且當時只有我簽名也沒有見証人及寫出明確時間。另外契約上沒標明時間是否可以主張時間超過15年來認定契約無效,且土地是要以登記為主。

如上所述絕非想霸佔他人財產,也有誠意要跟他兒子買,如果真的是有效,那也只好認,再跟他兒子談。煩請專家及先進指導一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土地應以登記為主,所以要視本件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何,且若您與對方是屬共有狀態,也可以向法院訴請主張分割共有物,以免後續之困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真 102-04-14 20:5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土地登記在我的名下 只是當時有簽一張契約給他  目前他兒子主張要共有 等於之前有實無名 現在想實記登記共有

約據是什麼時候簽的?中間對方何時曾向您提出過戶移轉的請求?

阿真 102-04-15 20:57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約據是什麼時候簽的?中間對方何時曾向您提出過戶移轉的請求?

因為應該很久之前簽的  不過我不記得確切時間  

在我兄弟要過逝四 五年前就有提出 

1973 102-04-14 02:19

律師您好:
本人因上班途中車禍受傷提起民事訴訟,近日接到判決書.本人依68年台上第42號判例向被告求償勞保局代為支付之醫藥費.且最高法院 78 年 台上 字第 1174 號判決意旨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訂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原審以上訴人具有勞保身分,其因傷支出之醫藥費係由勞保局支付,因認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此項醫藥費,依上說明,自難謂合。]亦同.
但地院卻以無損害即無賠償為由駁回.( 引用19年上字363號,19年上字2316號,19年上字3150號判例)
我想請教的是:
1.地院所引之判例皆是距今80餘年前關於一般侵權損害賠償之判例,本人所引則是民國68年關於勞工保險之判例,針對年代與相關性而言法官是否有引用不當?
2.勞保局所支付醫藥費並無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代位行使之適用,勞工保險費為本人及雇主按期繳納.而今勞保局基於保險契約成立之給付,受益者卻為被告是否有不當得利之疑 慮? 若本人欲上訴理由應如何論訴?
3.法官判賠求償金額1/2,關於一審的判決是否為一部分勝訴一部分敗訴? 這樣上訴的訴之聲明該如何寫?

以上疑問敬請撥冗回覆.謝謝!

 

 

 

倫倫 102-04-13 18:45
想請問一下
因為朋友介紹我去聽一間公司的說明會 朋友也是一直對什麼說明會保密
一開始我不知道是做什麼 想說可以嘗試看看
後來才知道是慶云生前契約的..

起初只告訴我加入股東要購買契約
但是有賺才要每個月扣款
聽起來就想說 還不錯阿 反正有賺才要給錢 聽到後面只是絕得要評估 加上再他們公司時 他們公司的人又在旁邊一值鼓勵
一直要逼我簽合約 朋友看我猶豫一直不肯簽,最後連他們的總監都出來勸我簽,最後有點半逼迫的簽了
我覺得怪的是,他說這樣算是公司的股東,但若是股東的話為什麼我自己還要去做傳銷,感覺那真的很像老鼠會,而且還逼我簽三份,他們還說先簽先卡位,簽完後有跟我要身分證影印,還問我現金還是刷卡付款.我說現金.然後她們說因為我加入的
是小股東好像46000+1000塊的手續還是啥.要求我馬上提款去領錢.我當下就覺的很奇怪.那麼快就要求付款.所以就以沒帶那麼多現金為由先付訂金5000塊 下禮拜在去繳清47000 事後跟別人談起買了這家公司的產品後.友人說有空上網查一下資料
沒想到搜尋到一堆正負的評論.
所以想解約.然後聽友人說.因為我還尚未付款.所以契約應該還沒正式成立
所以我想如果我都不付款.是不是經過14天鑑賞期過後契約就會失效了呢

對了 我有影印身分證和健保卡給她了

並不是所有消費行為通通可以適用七天鑑賞期之規定,如果不是郵購(型錄、電視、網路等)買賣或路邊的訪問買賣,那就必須商家有做特別的承諾,例如大賣場所標榜的10日猶豫期或鑑賞期「不滿意包退」等等,一般性購物是無法任意主張七日鑑賞期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9-1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形成其私法上法律關係,因此若經各方同意而簽具協議書,即對於簽署之人均有拘束力。

本件後續您若未再繳款,會有怎樣的法律效果,以及嗣後如何主張解除契約,原則上必須進一去看您當時所簽立的契約內容如何約定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Kao 102-04-13 10:46

您好:我母親於日前接到一存證信函,告知她與另三名共有者共同均分繼承數筆土地,並且另三名共有者將依土地法34條之一的規定(三名共有土地持份超過60%),要將土地出售,我方便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土地仍被強行賣給了建設公司(價格只有公告地價的1/7,更將其中兩筆土地登記代書自己),但之後發現當初辦理土地繼承及買賣的代書,其刻意用日據時代的戶籍資料,讓地政事務所以為土地只有四個人共同均分繼承土地,而以四個人辦理土地繼承登記,但我們後來向戶政事務所調閱資料,有另外三人亦是繼承人,應是七個人共同均分繼承土地,法院亦裁定當初土地繼承登記有誤,因變成七個人共同均分繼承土地後,同意賣地之人數及土地都只有3/7,皆未符合土地法34條之一的規定,所以我們認為當初土地的買賣契約應無效,但買方他們認為他們為善意的第三者,我們和另外三人只能向同意出售土地的三人要求損害賠償

請問我們該如何主張我們的權利,才能讓土地買賣契約無效。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13 15:28
回覆 Kao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母親於日前接到一存證信函,告知她與另三名共有者共同均分繼承數筆土地,並且另三名共有者將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價格只有公告地價的1/7,更將其中兩筆土地登記代書自己?這應該不算善意。此外,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時有無國賠?您也必須考量。至於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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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案訴訟是否已經判決確定?可否提供案號?

nelson 102-04-12 18:54

律師您好:

我在一個月前經591租屋網租到一間套房,網頁上註明是可養寵物仲介先生帶看時也再次詢問確認可養寵物,結果簽約時自稱屋主的一位「張小姐」詢問我是否有養寵物,我據實告知有(一隻瑪爾濟斯)。她當時面有難色的說房子雖是她的,可是平常管理房子是〝她的弟弟〞,而她弟弟不喜歡房客寵物,最後跟我說只要不要讓他弟發現就沒事。
結果現在〝她的弟弟〞發現了打電話給我要我搬家!也因此引出其他問題...
1.原來〝她的弟弟〞才是房東而她們也不是姐弟,簽約的「張小姐」只是房東委託的另一位房仲「賴小姐」。
2.現在2位房仲都推卸責任房東說若我提不出證明房仲有欺騙行為的話就要扣我押金
3.當初除簽立租賃契約以外,另外還簽了一份附加條款的約定(其中有禁養寵物)。
想請問...「賴小姐」代替「張小姐」簽約(簽的是張某某的名字)還蓋了指紋,是否具法律效力?當時也並未出示委託代理等相關文件,如果不具效力那房東還能扣我押金嗎?
房東說賴小姐是他委託沒錯,但賴小姐 承諾的那些事他並不知情,我當初也是因為假屋主「張小姐」同意才簽約,否則我大可找其他房子就好,這樣我可以告那位房仲「賴小姐」偽造文書詐欺嗎?另外那位房仲先生在租屋網PO的廣告是否也涉及廣告不實(網頁我有存檔)?
如果那份合約無效的話,那就沒違約的問題,我只想拿回押金搬走,不想為了這說多不多說少不少的錢大費周章

本件建議您可先發存證信函要求房仲出面處理,與此同時要將相關事證一併收集齊全以待後續若房仲拖著不處理時,逕行提告。(不過最好發函前,存證信函內容要請律師等專業人士看過,否則寫得不好結果恐怕會適得其反,自找麻煩。)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阿土 102-04-11 23:55
律師您好: 我們家有375租約佃農,事情是這樣的 我阿公(現已末),地主的阿公(現已末)在民國60-61年時,因為我阿公的家倒了,我們家的阿公經過地主的阿公口頭上的同意就給我阿公建農舍(有當時繳電費水費)。但現在地主的繼承人寄了4封存證信函給我們。第一封存證信函說我們家的農舍是違建拆屋還地並請於收到存證信函七日內拆除租約土地上之房屋返還租約土地於吾等共有人。 請問我們申請地上權的勝算大嗎?可以主張時效性嗎?左右鄰居都知道我們在那公開和平居住超過40年以上! ! 如果是違建那為什麼地主的阿公不主張呢?而是繼承人主張?  但隔了16天又寄了第二封存證信函說要我們可以優先承買,可是地主在寄第一封存證信函之前就把土地賣給了別人,因為我們有去申請地政事務所申請 (登記簿 地價證明 地籍圖) 閱覽     土地登記申請書 原因發生日期有壓日期確實是在第一封存證信函之前就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給他人還簽了契約書 。 所以在第二封存證信函叫我們優先承購時,我們覺得合約怪怪的沒有行使優先承購導致我們放棄了優先承購權。但我們是有要跟地主承購,地主卻不賣偏要賣給別人 ==...  所以現在所有權登記已經是新地主了...  隔了5個月舊地主又寄了第三封存證信函說要我們優先承買其中有一筆的土地持分變多了總價也高了,但存證信函上寫請於來文到(10日)內以書面通知吾等共有人,行駛優先購買權我們家還以他規定的9日內就回函說要承購! 這份地主他的代書記錯了?! 而且土地所有人是新地主,所以不具法律效力!存證信函可以這樣亂寄的嗎?     在隔了17天第四封存證信函說我們在第二封存證信函未於期限內以同一條件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契約,依法已無優先承買權之權利。又說我們第三封存證信函均未在期限內以同一條件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契約,依法已無優先承買權之權利。  可是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他們說要買,他沒有回函給我們卻回函說我們沒有在規定的(10日)內回函給他?所以他在睜眼說瞎話而且法律規定是15日! 現在有兩個問題請教謝律師我們的農舍申請地上權的成功率大不大? 再來舊地主已經和別人簽訂買賣契約才跟我說要我優先承購? 這張存證信函法律效力在哪裡?
如果375 租約確有登記,一切回歸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則對方之買賣過戶恐有瑕疵。至於時效取得地上權,依我多年經驗及實務見解,除非對方沒意見,否則幾乎不會成功,且你們是承租而來,顯然並非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單純這點就不會成功,實際上民法上有關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規定乃形同虛設。
阿土 102-04-11 23:37
律師您好: 我們家有375租約佃農,事情是這樣的 我阿公(現已末),地主的阿公(現已末)在民國60-61年時,因為我阿公的家倒了,我們家的阿公經過地主的阿公口頭上的同意就給我阿公建農舍(有當時繳電費水費)。但現在地主的繼承人寄了4封存證信函給我們。第一封存證信函說我們家的農舍是違建拆屋還地並請於收到存證信函七日內拆除租約土地上之房屋返還租約土地於吾等共有人。 請問我們申請地上權的勝算大嗎?可以主張時效性嗎?左右鄰居都知道我們在那公開和平居住超過40年以上! ! 如果是違建那為什麼地主的阿公不主張呢?而是繼承人主張?  但隔了16天又寄了第二封存證信函說要我們可以優先承買,可是地主在寄第一封存證信函之前就把土地賣給了別人,因為我們有去申請地政事務所申請 (登記簿 地價證明 地籍圖) 閱覽     土地登記申請書 原因發生日期有壓日期確實是在第一封存證信函之前就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給他人還簽了契約書 。 所以在第二封存證信函叫我們優先承購時,我們覺得合約怪怪的沒有行使優先承購導致我們放棄了優先承購權。但我們是有要跟地主承購,地主卻不賣偏要賣給別人 ==...  所以現在所有權登記已經是新地主了...  隔了5個月舊地主又寄了第三封存證信函說要我們優先承買其中有一筆的土地持分變多了總價也高了,但存證信函上寫請於來文到(10日)內以書面通知吾等共有人,行駛優先購買權我們家還以他規定的9日內就回函說要承購! 這份地主他的代書記錯了?! 而且土地所有人是新地主,所以不具法律效力!存證信函可以這樣亂寄的嗎?     在隔了17天第四封存證信函說我們在第二封存證信函未於期限內以同一條件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契約,依法已無優先承買權之權利。又說我們第三封存證信函均未在期限內以同一條件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契約,依法已無優先承買權之權利。  可是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他們說要買,他沒有回函給我們卻回函說我們沒有在規定的(10日)內回函給他?所以他在睜眼說瞎話而且法律規定是15日! 現在有兩個問題請教謝律師我們的農舍申請地上權的成功率大不大? 再來舊地主已經和別人簽訂買賣契約才跟我說要我優先承購? 這張存證信函法律效力在哪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農舍申請地上權的成功率,仍要視當時該建物是如何興建,當然時效取得地上權仍有可能,但可能需傳喚相關證人到庭. 本件優先承購權的前提,要先確認您們與地主的法律關係為何,目前舊地主似乎是主張租賃關係,但仍要先釐清.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翔... 102-04-11 16:46

律師你好!!

本人用38萬買中古車於4/6交車,業務有告知此車有與機車發生"小擦撞"右前保險桿,想說小擦撞還好,契約也有明定不是重大事故車,於是就簽約了!!隔天回原廠全車檢查,原廠技師跟我說此車有大撞過,車底盤鋼樑受損有熔接痕跡是1/4車,屬於重大事故車(有拍照存證)。馬上打給賣我車的業務說明情況,回我說:跟你說過這台車有撞過,有撞過才要補,挖勒認知上差異那麼大。隔天去找業務給他看照片,他也承認了,問我想怎麼做?!我說原價退車,他說可能沒辦法,因為這台車是從別的車行調來賣你的,不是自己公司的,頂多跟你回收,回收多少他說要跟公司討論。隔天去車行討論,業務的課長來跟我討論,這台車不是我們公司的,要回收可以20萬!! (聽到當場傻眼差那麼多,交車才4天),還說你也可以走法律途徑,因為這台車不是屬於車行的,只有跟業務有關而已。聽一下就走人了!!

契約甲方是寫該車行名子 代售人是業務員 這樣那是不是車行也有責任? 這樣屬於詐欺嘛?

請問律師我該怎麼做? 先寄存證信函嘛?

本件涉有故意不告知瑕疵,以及在契約載明重大事故車之詐欺情事,在處理上可能的方式或步驟如下(詳細情況建議協請律師看過資料後,再開始進行):

1.去函要求契約的相對人即賣方:車行出面限期處理,並主張屆期未處理者解除契約

2.提告刑事詐欺罪,迫使對方和解

3.民事訴訟求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12 21:35
回覆 翔...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本人用38萬買中古車於4/6交車,業務有告知此車有與機車發生"小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很有可能涉嫌詐欺罪,但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請幫忙"按讚推廣本所官網"。

阿真 102-04-11 01:01

契約如下:

土地所有權
茲坐落xx鎮某旦段1111號田地、面積貳陸公畝陸參平方公尺,權狀字號75桃字第 1455號,此田地是為張三、李四所共有之,任何一方不得獨佔,如違者願受法律制裁,此據。
立據人簽名蓋章 李四 (只有李四簽名蓋章)

目前情況如下:

因張三早期有債務問題所以將地過戶於我名下(實際為我二兄弟各半)土地登記在李四(本人)名下,現因張三已過逝,其兒子想要繼承,但是因為我房子及工廠有蓋在農地上面(違建),所以有跟他兒子說要買下另一半,其兒子堅持不賣要辦共有,但是共有的話不就變得更複雜,而且我的違建在上面,如果過戶一半給他,改天他不高興不就可以請相關單位把建物拆了不就完了…所以我們二方鬧的很不高興,現在張三的兒子說要去提告要求返還,想請問一下拿這契約提告會成立嗎? 而且當時只有我簽名也沒有見証人及寫出明確時間。另外契約上沒標明時間是否可以主張時間超過15年來認定契約無效,且土地是要以登記為主。
如上所述絕非想霸佔他人財產,也有誠意要跟他兒子買,如果真的是有效,那也只好認,再跟他兒子談。煩請專家及先進指導一下。

艾華 102-04-10 21:50
首先我先感謝可以幫我解開這些疑問的法律人士及社會人士
事情是朋友所遭遇到的事情,我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
由於他告訴我事情的的經過,但我不曉得我該怎麼幫她
只好請各位幫我一起為他解決這個問題

未成年的朋友 A , 成年的對方 B 
因A未滿18歲,但是藉於A要上班,要上課
所以A存了6萬元,並且父母同意下於2011年09月買了一台車子給他代步
2013年04月 A 在網路某社群網站社團看上一台車子
那台車子是 B 賣的,並且 B 說以交換車子為主
A 的車子行照是再他哥哥的名下,並且 A 想盡辦法不讓家裡知道
再某天晚上 A 偷拿他哥哥的證件去影印,以方便 B 過戶
之後 A 趁他哥哥不知道情況下
A 與 B 在社群網站上的私密訊息達成協議
並且私密訊息也都有記錄,記錄皆有留下

於是 B 再私密訊息中提到
1. 只要 A 有辦法拿出行照名下的影本證件
以及 11000 元 ,並且於2013年04月某天約好將車子騎上預約地
就有辦法幫 A 的車子過戶到 B , B 的車子過戶給 A
並且再面交換車當天,B 曾口頭提到說
只要是對"車子"好壞有問題一律不退換回來 (我再場,有聽到,因為是我陪他去的
可是現在是"過戶"有問題,並不是"車子"好壞有問題
但現在問題來了,B 車子要過戶給 A 的這方面
跟 B 當初講好只要拿影本就有辦法把她車子過戶到 A 哥哥的名下不符
沒辦法拿影本過戶,因為 A 是受戶人,並不是過戶
只是 B 已經將 A 的車子過戶自己了,並且 B 叫 A 自己去處理過戶問題
當初 B 答應 A 說,過戶兩台車問題他會處理,會辦到完整事情結束
只是現在 B 卻先把 A 的車子過去到他名下
卻跟 A 說: B 的車子沒辦法拿影本過戶給 A
那當初 B 對 A 承諾的是否沒有兌現呢 ?
那當初面交交車 B 對 A 承諾的不是"車子"問題,可以退呢 ?
因為問題的確不是出在"車子"好壞,是出在 B 自己承諾說可以的"過戶"問題
但就算是"過戶"問題有一方不能過戶, B 也不能將 A 的車子先過戶到他自己名下吧
因為 B 的車子還沒過戶給 A ,這跟當初所講的都不一樣了 
事後 B 對 A 說, A 沒做足功課,想要來推掉這方面的問題
但 A 曾在三的問過 B , 影本是否真的可以過戶
B 二話不說: 答 "可以" 這兩個字說的很肯定
但現在不行了,是否可以跟他說他當初所承諾的沒做到來要求退貨換回 ?
假如 B 不換回, 那詐欺罪 有成立嗎 ?

2. 依民法中規定滿七歲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據民法第79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所訂立之契約 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 始生效力。
A 是 17 歲, B 是大學生
A 的父母不知情,不答應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要求換回呢 ?
並且這件事情是私底下偷偷換的
A 的父母知道後完全不能體諒 A 為什會做出偷影印他哥的雙證件
A 的父母也不拿出雙證件正本來替 A 可以讓 B 可以把車子過戶給 A
所以表示這件事情 A 的父母也都不同意
是否民法上有成立呢 ?

補充

B 目前說他把 A 的車子賣掉了
請問 A 可以提出賠償嗎 ?
A 目前要求 B 還 A 車子
可是 B 說他車子已經買給她朋友了
但 A 和 B 的事情都還沒處理完畢
表示當初 B 所承諾的並沒有做到
沒做到應該就代表此交易未完成
B 未完成怎可以就把 A 的車子占為己有呢 ? 
B 就未經過 A 的同意把 A 的車子賣給她朋友
B 只是把 A 的車子過戶到他自己名下
B 卻沒有把自己的車子過戶到 A
所以目前 B 的名下有 A 的車子和自己的車子
可是 B 卻把 A 的車子賣給她朋友
當 B 做出的承諾未達到時,這個交易應該就不成立了吧 ?
可是 B 卻把車子賣給她朋友 
請問我們該如何做出賠償 ?

102-04-10 00:23

律師先生您好!

我的兩間打通店面出租給個人設立通訊公司、公証訂立五年租賃契約、已過了一年、習慣年前收到訂約人預先支付的個人名義一年期隔月12張支票租金

今年三月送來扣繳憑單、突然發現扣繳憑單中、有不認識第三者的公司半年租賃扣繳憑單、因契約中明文記載不得轉租、因此、想寄存證信函租屋違約原因要求解約、限期─個月搬出、若不願意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但因該店面剛裝修完成、且剩下四年租期、朋友建議再公証改訂新租約、改由現已登記的兩家公司負責人、互相簽約保証、訂立租賃契約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請問若再訂立新契約租約到期時、房子會不會被侵佔不還?謝謝!

一般人租房使用我已有多年經驗、大致上該不怕的!但、不巧的是無意中遇上了這位房客的不良紀事、不得不令人充分的添加戒心!

契約後不久、有一天一大早拿了一張空白紙、上有公司名稱、要求房東在上面簽名、以便申請設立公司、因以前不少房客申請公司、只要附上建物使用執照及房屋繳款單即可!

半疑半信下立即找代書、因太早代書未上班、但她無知的助理妹妹卻教我:要簽也行!不簽也可以!模寧兩可的回話!

不甘心下、直接到縣政府工商課去請教行政人員、結果給我警告:千萬別簽!不然房子將要不回來!永遠免費送人使用!不覺中嚇出了一身冷汗!

回去告訴房客、已請教了政府機關人員、根本不需這項簽名手續、他用兇狠的眼光瞪我:你未見過五色人呀!惡劣影像久久不散!

兩個月後房仲找上門來要介紹費!我答應先向房客拿後、再來跟我要!因這件事特別找房客問!他的回答是:好膽敢來拿!別想要什麼費用!你別給他呀!此後這位房仲人員、竟從未找上門來!

前三年房客賺了不少錢!買了進口好車上下班、談話也特別客氣!無戒心下又續了五年長約!卻想不到第二年突然出事了!

一個禮拜過去!下午我剛到代書事務所補蓋存証信函中的寄信人印章、趕今天寄出、以加快租賃違約的處理速度!騎速克達到家(─樓店面隔三尺左右通道、供房東自用)、突然房客自店裡衝出、叫住我問:為何非法公司的契約不打?我要求契約必須公証、且由現已登記的兩家公司負責人、互相簽約保証!想不到馬上變了臉激叫!公証我不要!早知道要如此打契約、那我個人不要、由公司跟你打!我接著講:公司也必須負責人─起簽約、堅不退讓!他回答再請教人、臭著臉往店外走了!
不久打手機向我要代書電話!夜間八點代書帶來傳話、房客要求非法公司以簽一年協議書解決!扣繳憑單也能申報退錢!我當場腕拒接受此條件! 

 今早代書要我去拿回存証信函(房東存根)、判斷房客也該收到了!應可了解我要以正式的法律規則、去解決這些問題!
果然中午手機急電、邀約到他店裡、想要讓我去接受訂下無法律效力的私人契約!當場以有急事打斷了他的企圖!
緊接著通話中充滿輕聲細語的語氣、開始解釋那只是朋友暫時利用他的店設立公司、他也不知道房東會那麼在意!很快就遷走了!請放心!再補上幾個月的契約就完全oK了!
我不客氣的回他話!你前三年好好做不是平安無事!為什麼要暗暗的做出這些事來、也不先告知!讓不認識的人在店裡設立公司、假若那人以後不走、我不是要賠掉一間房子!要他去找代書談!
不到半個鐘頭!房客又急來電、不甘心到嘴的肉塊掉了、又打迷糊戰、談了一大堆歪理、就是不願公証!我也堅不肯退讓!剛才通話已點破他的野心!交戰不到十分鐘!好啦!好啦!第三者的身分証、印章都在我這裡!就照你講的去打契約吧!
頓時!感覺壓在心頭好多天的悶氣正慚慚散去!

 

 

 

 

 

 

 

 

 

 

 

 

 

 

 

 

 

 

 

 

 

 

 

 

 

 

 

 

 

 

 

 

1.房屋是否會被侵占不還 這應該不是法律問題 是事實會發生甚麼事情 應該沒有人可以預測 2.如果還是擔心就是契約再經公證 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約款 到時候你就可以不須透過訴訟強制執行

涼涼 102-04-08 20:02

你好!

我的公司投標環保局案件,我是公司約聘在環保局的住局人員,於上班時簽了一份約聘時間由102年1月29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我於3月14日提出離職,公司告知希望給1個月時間找人,目前時間快到了,公司告知一旦離職,環保局若是向公司提出賠償,就會將賠償轉嫁給我,當初所簽訂的合約內容並沒有提到需要賠償的問題,只有簡單的約聘時間日期,且內容有提到說一但要終止契約,一切都依照勞動基準法,想請問合約內容並無告知離職需要賠償的條款,想請問我需要負責賠償嗎?公司可以將賠償轉嫁於我嗎?

涼涼您好 

看來您似乎很擔心公司告訴您說提前離職會被求償的問題,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如果您任職時與公司所簽訂的合約內容,係一切都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沒有任何賠償的條款,那麼公司是不可以將賠償轉嫁於您。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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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102-04-08 12:35

你好!
我上班時簽了一份約聘時間由102年1月29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我於3月14日提出離職,公司告知希望給1個月時間找人,目前時間快到了,公司告知一旦離職就將提出賠償,當初所簽訂的合約內容並沒有提到需要賠償的問題,只有簡單的約聘時間日期,且內容有提到說一但要終止契約,一切都依照勞動基準法,想請問合約內容並無告知離職需要賠償的條款,所以我需要負責賠償
繼上次得到的回覆
原則上除非公司可以證明因為您離職確實造成公司損害,加上您自身有故意或過失,才有可能請求賠償,否則在僱傭契約或公司內部規定均未就此約定的情況下,是無法向您求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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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得知本人離職要是公司沒有找人頂替的話環保局將對公司開罰,這樣屬於上次回覆中的對公司造成傷害嗎?且告知離職距今已經將近一個月了!公司有沒有找人要來頂替我不知道,只知道公司方面告知將提出賠償,所以如上次回覆中的"原則上除非公司可以證明因為您離職確實造成公司損害,加上您自身有故意或過失"我並不是故意或有過失離職,這樣需要賠償

JO 102-04-06 21:37

你好!

我上班時簽了一份約聘時間由102年1月29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我於3月14日提出離職,公司告知希望給1個月時間找人,目前時間快到了,公司告知一旦離職就將提出賠償,當初所簽訂的合約內容並沒有提到需要賠償的問題,只有簡單的約聘時間日期,且內容有提到說一但要終止契約,一切都依照勞動基準法,想請問合約內容並無告知離職需要賠償的條款,所以我需要負責賠償

您好,

     原則上除非公司可以證明因為您離職確實造成公司損害,加上您自身有故意或過失,才有可能請求賠償,否則在僱傭契約或公司內部規定均未就此約定的情況下,是無法向您求償的。

jeffchan 102-04-05 22:59
小弟最近購買一間房子,總價490萬,已匯入300萬至信託專戶,也完成190萬銀行貸款事宜,代書表示流程已至過戶房仲也表示房子已在我的名下,只剩塗銷交屋的事宜,但今天房仲表示賣方想先挪用專戶的錢週轉,如果不答應會讓交屋有問題,甚至要取消此買賣,想請問其風險,及如何保護自我的權益,如果賣方真的解除契約,如何求償及金額,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專戶內的錢的使用,應要經過您同意,此在一般房屋買賣契約應會有約定,所以若對方未經您同?即使用專戶內的錢,則對方即有違約之情事,您們的契約也應定有違約金之條款,可以據此向對方求償,惟一切仍應依契約內約定之內容而定,所以仍應先審視該契約之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ffchan 102-04-05 22:56
小弟最近購買一間房子,總價490萬,已匯入300萬至信託專戶,也完成190萬銀行貸款事宜,代書表示流程已至過戶房仲也表示房子已在我的名下,只剩塗銷交屋的事宜,但今天房仲表示賣方想先挪用專戶的錢週轉,如果不答應會讓交屋有問題,甚至要取消此買賣,想請問其風險,及如何保護自我的權益,如果賣方真的解除契約,如何求償及金額,謝謝。
1.看起來契約應該都已經成立 2.如果對方違約交屋 你還是可以透過訴訟主張請對方履行契約 或是依雙方買賣契約約定 主張違約條款請求賠償
玫玫 102-04-05 18:08

你好~想請問一下.如果公司逼員工簽一份證照扣留的契約.加上還蓋手印.但如果一旦離職之後是否證照部份可以在重新申請呢?因為老闆就是為了讓員工的證照留在公司.非得要每個員工都簽..在處於還是現任在這家公司上班..所以只好配合~不知道如果沒有在這家作後..能否把我的證照申請回來呢...這份契約是算不算呢..好不甘心哦...@@

由於您所述的資訊有限,所詢問之問題尚無法僅依目前已知有限之資訊進行解答。
針對您所述問題,建議您將契約記載之內容等相關事項說明清楚,俾以針對問題進一步加以討論、確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玫玫 102-04-05 18:27

那是否可以直接打電話問你呢~^^TKS!

回覆 玫玫 的發言內容:

那是否可以直接打電話問你呢~^^TKS!

 可以

玫玫 102-04-05 18:36

謝謝你哦~等待我家人回來.我會盡快請他與你連絡~3Q....

阿興 102-04-05 14:35
律師您好:當初小弟我要購買這一間透天屋時(因安全逃生問題),該房屋後面防火巷口有裝設一道鐵門,但我當初看屋時有跟賣方說哪道鐵門有辦法拆除或移走嗎.當初賣方說:他跟後面的鄰居是老鄰居.人很好很好溝通包在他身上..........到了簽約時我還特別要求這個防火巷鐵門拆除由賣方負責.賣方也同意了.並在買賣契約中特別約定寫明雙方並該上用印. 但是現在賣方卻說:後面哪條小通道不是防火巷是屬於私人土地.他無權要求別人拆除鐵門....不然就說是當初仲介沒去查清楚.....等等理由!! 賣方這樣算違約嗎? 我該怎麼處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賣方確實會有違約之情形,但本件仍應視其違約是否重大,若重大則可以解除契約,若否,則可考慮是否請求減少價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興 102-04-05 14:28

當初小弟我要購買這一間透天屋時(因安全逃生問題),該房屋後面防火巷口有裝設一道鐵門,但我當初看屋時有跟賣方說哪道鐵門有辦法拆除或移走嗎.當初賣方說:他跟後面的鄰居是老鄰居.人很好很好溝通包在他身上..........到了簽約時我還特別要求這個防火巷鐵門拆除由賣方負責.賣方也同意了.並在買賣契約中特別約定寫明雙方並該上用印.但是現在賣方卻說:後面哪條小通道不是防火巷是屬於私人土地.他無權要求別人拆除鐵門....不然就說是當初仲介沒去查清楚.....等等理由!!請教各位大大!! 賣方這樣算違約嗎? 我該怎麼處裡?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05 17:47
回覆 阿興 的發言內容:

當初小弟我要購買這一間透天屋時(因安全逃生問題),該房屋後面防火巷口有裝設一道鐵門,但我當初看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想要主張什麼權利?解約賠償?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請幫忙"按讚推廣本所部落格"。

阿興 102-04-06 09:58

小弟購買的地點內壢~解約或折讓價金都可(可以要求折讓多少價金呢?)!~感謝蔡律師的回答!

samtsai 102-04-04 14:43

  日前在網路上訂作了一款包包

  整個購買流程 以及細節討論都是在FB的私訊中完成 故沒有下標動作

  討論過程中希望可以依照某牌子的樣子訂做 但因為小弟沒時間多拍一

  些細節圖片給他 當時賣家如此回覆我:


  細節部份我們親自去他們櫃上幫你看吧

  剛好公司附近有他們的專櫃


  到昨日收到商品後 才發現他把長寬的尺寸顛倒了並且細節許多部

  份省略卻沒有加以討論 當下立即私訊給對方 對方的回應是:

 

  您好,由於工作繁忙原以為有時間可以去幫您看實品但時間實在抽不出來就

  沒到現場看只有依照您提供的資訊下訂單製作

 

  當下我即要求表示我要退貨 對方又如此回應:


  消保法所提供的是網路購物商品是可以七天內可以退換貨

  但是訂做商品不在消保法規範內,為契約訂作

  您購買的是我們依您提供的款式訂做並非在我們販售的清單範圍內,

  我們是為您額外的專屬訂做不在消保法規範內

  如果您購買的是我們販售的產品您不滿意我們理所當然可以為您做退換貨

  但是您是訂做的產品我們本身就沒再販售 真的可以幫您做的就是重新製作了

 

  想請問這種情況之下 1.我還可以依照消保法主張退貨嗎?

                              2.如果消保法無法主張有沒有其他民事法律可以主張呢?

                                謝謝~!